信貸公證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12: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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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公證

信貸公證防范風險

1.及時方便,催收貸款快。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提起訴訟收回貸款,最快也要3個月,通常耗時也在6個月以上,轉入執行時間還會更長。目前,金融機構的訴訟案件中,勝訴率較高,但執行率較低,這就是依法收貸效果不明顯的根源所在。如果辦理信貸公證,若發生貸款逾期,金融機構便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傳喚借款人,無需開庭,無需答辯,據實行信貸公證資料統計顯示,辦理公證收回的貸款平均用時10天,最長也不超過一個月。

2.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收貸率。金融機構貸款在催收不成的情況下,往往采取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方法,強制收回貸款。但由于訴訟期間較長,使貸款人有充分時間轉移財產,雖然有判決,但執行起來是人去財空,收回無望。如果辦理信貸公證則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于節省時間,縮短中間環節,可在最短時間內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一些惡意逃債戶無機可乘,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提高收貸率。

3.節省費用。貸款逾期收不回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交納的訴訟費是根據標的按一定比例預交的,以100萬元逾期貸款為例,訴訟案受理費1萬元,律師費為0.053萬元,案件執行費需要加倍支出,而辦理信貸公證申請強制執行為1.3萬元,且公證費用由借款人繳納。

4.增強借款人、抵押人按期還貸的意識。在辦理信貸公證時,借款、抵押人通過公證程序,可以一開始就直接了解有關的法律知識和不按期歸還,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后果,從而增強借款人、抵押人的按期還貸意識。

5.可在貸款發放時,依照法律對貸款手續進行完備性審查,堵塞漏洞,消除運用法律不當而引起糾紛。簽訂借款合同、還款協議書可以防止保證人負責,防止抵押無效。在基層收貸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由于借款人清盤及時,信貸人員往往同意展期,此時很可能因未得到保證人的確認,而形成脫保,但辦理信貸公證則可規避這種情況。

6.辦理信貸公證程序簡易。首先,在簽訂合同時,須在合同其他事項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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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公證防范風險研究論文

實行信貸公證,通過國家公證機關為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是防范、降低和化解信貸風險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1.及時方便,催收貸款快。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提起訴訟收回貸款,最快也要3個月,通常耗時也在6個月以上,轉入執行時間還會更長。目前,金融機構的訴訟案件中,勝訴率較高,但執行率較低,這就是依法收貸效果不明顯的根源所在。如果辦理信貸公證,若發生貸款逾期,金融機構便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傳喚借款人,無需開庭,無需答辯,據實行信貸公證資料統計顯示,辦理公證收回的貸款平均用時10天,最長也不超過一個月。

2.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收貸率。金融機構貸款在催收不成的情況下,往往采取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方法,強制收回貸款。但由于訴訟期間較長,使貸款人有充分時間轉移財產,雖然有判決,但執行起來是人去財空,收回無望。如果辦理信貸公證則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于節省時間,縮短中間環節,可在最短時間內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一些惡意逃債戶無機可乘,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提高收貸率。

3.節省費用。貸款逾期收不回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交納的訴訟費是根據標的按一定比例預交的,以100萬元逾期貸款為例,訴訟案受理費1萬元,律師費為0.053萬元,案件執行費需要加倍支出,而辦理信貸公證申請強制執行為1.3萬元,且公證費用由借款人繳納。

4.增強借款人、抵押人按期還貸的意識。在辦理信貸公證時,借款、抵押人通過公證程序,可以一開始就直接了解有關的法律知識和不按期歸還,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后果,從而增強借款人、抵押人的按期還貸意識。

5.可在貸款發放時,依照法律對貸款手續進行完備性審查,堵塞漏洞,消除運用法律不當而引起糾紛。簽訂借款合同、還款協議書可以防止保證人負責,防止抵押無效。在基層收貸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由于借款人清盤及時,信貸人員往往同意展期,此時很可能因未得到保證人的確認,而形成脫保,但辦理信貸公證則可規避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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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司法公證制度防范信貸風險

一、司法公證在化解信貸風險中的作用

(一)方便及時,信貸資金回收速度快。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信貸違約提起訴訟,最快也要三個月才能收回貨款,一般都在半年以上,如果轉入案件的執行時間會更長,現在在金融機構的信貸訴訟中,通常金融機構都可以獲得勝訴,但是在執行中卻很容易出現問題,這也是依法收貸款效果不明顯的原因,如果采用了司法公證的形式,發生了信貸資金的逾期未歸還,信貸機構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樣不需要對借款人進行傳喚、開庭和答辯,方便及時,信貸資金通常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可以收回。(二)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收貸率。通常在金融機構遇到一些信貸糾紛時,都會通過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由于訴訟期較長,讓貸款人很容易有時間轉移資產,導致雖然有判決最后卻造成人財兩空的局面,如果辦理了信貸司法公證,就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執行,由于執行迅速,節省時間,就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有效的措施,讓一些惡意欠債無機可乘,從而最大程度的保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安全,提高了收貸率。(三)提升借款人的還款意識。在雙方當事人辦理信貸業務時,通過進行司法公證,可以讓借款人一開始就了解信貸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不按期歸還會有法院強制執行的結果,這也會提升借款人的法律意識,增強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同時司法公證可以讓貸款手續更加的完備,從而避免法律運用不當造成的糾紛。(四)解決信貸風險中的一些疑難問題。司法公證是信貸雙方通過協商,在雙方自愿的原則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同時也是信貸活動重要的法律要件。而逾期貸款是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產生的違約行為,因此如果貸款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這并不涉及到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誤區,對有關的法律條文理解出現偏差,司法公證也是能夠解決疑難問題的重要途徑。比如如果借款人利用外出、外逃等手段逃避債務,就可以通過司法公證的方式向其發放催款通知書,而不管借款人是否收到,都會視同已經送達,這就會讓訴訟時效從送達之日起重新進行計算,避免了一些借款人由于拒絕在催收通知書上簽字而導致訴訟時效過期的問題,確保了信貸合同的真實有效,同時也維護了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因此司法公證在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二、司法公證防范信貸風險的措施

(一)做好信貸檢查工作。信貸檢查是防范信貸風險的重要前提,在進行司法公證的過程中,公證人員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人員要組成調查小組,對申請貸款的企業進行全方位的考察和了解,看看貸款的項目是否為企業發展所必需的項目,然后要充分對信貸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近期狀況進行調查了解,評估企業的償還能力,對信貸資金的發放過程、使用過程以及還款過程的各種風險進行準確的評估,最大程度的避免信貸風險的發生。(二)認真執行抵押擔保制度。為了防止信貸風險,在辦理抵押貸款時通常要求當事人提供一些物權作為抵押,抵押物如果需要保險的,需要由抵押人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然后將保險單交給抵押權人進行保管,作為抵押的物品必須是國家允許抵押的物品。公證機構要做好抵押物的登記,要求抵押方、擔保方都能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主動的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登記,司法公證部門要為抵押品設立專門的登記賬戶,將抵押財產的名稱、規格、型號、價值、所在地等詳細的進行登記,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的防范信貸風險。(三)做好貸款合同的審查及后續工作。司法公證機關要根據信貸風險防范的相關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對貸款合同進行嚴格的審查。首先要檢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看擔保人的資格以及是否有擔保能力,還要調查擔保單位的信用狀況。其次是要對合同進行認真的審查,對于合同條款內容進行逐條的把握,同時評估借款方的信用狀況,償還能力以及是否可靠。最后要檢查信貸合同的形式是否是完整的,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只有這樣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司法公證機關才能夠確保雙方當事人認真地履行自身的義務。信貸資金發放以后,司法公證要進行貸后的檢查,公證人員可以檢查信貸資金是否是專款專用,有無挪用、占用和截流的問題,同時檢查信貸企業經營狀況是否良好以及抵押物的現狀是否良好,檢查企業的還款情況,看看是否存在信貸風險,如果發現有違約的跡象就要及時的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三、司法公證防范信貸風險的制度保障

(一)加大對司法公證的宣傳力度。在信貸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結構對于司法公證的了解程度不足。因此作為司法公證機關,應該加大對司法公證的宣傳力度。既可以利用傳統的廣播,電視和報紙等媒體進行司法公證的宣傳,還可以利用現在互聯網時代的新媒體進行網絡宣傳。通過對司法公證的宣傳,提升公民與法人的風險意識。充分發揮在信貸風險防范中司法公證起到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信貸業務作為主營業務的,更應該認識到司法公證的重要作用,要提升金融管理高層和銀行信貸人員執法工作的意識,確保司法公證在金融活動中的重要作用。(二)協調信貸雙方的關系。作為服務機構,公證處要積極主動地與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溝通和聯系,爭取能夠與金融機構之間聯合發文,從而把信貸過程中的各種合同和擔保等納入到司法公證確定的法治軌道當中。商業銀行可以根據司法公證書對信貸資金進行及時的下撥,同時可以和金融機構共同組成金融信貸資金執行機構,讓公安機關和法院一起相互配合,從而實現公證和執行的一體化發展。(三)提升公證人員的素質。防范信貸風險關系到國家金融機構的穩定和金融市場的秩序,因此作為司法公證人員,一定要擔負起應有的責任。公證人員首先要熟悉與司法公證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同時也要熟悉與信貸相關的借款合同以及抵押擔保合同相關的規定,對這些規定中的內容進行詳細的了解,這樣才能在司法公證的實踐中歸納和總結出一套適合金融機構和借款人雙方之間的公證程序和方法。讓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公證時可以提升工作的效率,為雙方提供更優質的司法公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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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公證防范風險研究論文

實行信貸公證,通過國家公證機關為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是防范、降低和化解信貸風險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1.及時方便,催收貸款快。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提起訴訟收回貸款,最快也要3個月,通常耗時也在6個月以上,轉入執行時間還會更長。目前,金融機構的訴訟案件中,勝訴率較高,但執行率較低,這就是依法收貸效果不明顯的根源所在。如果辦理信貸公證,若發生貸款逾期,金融機構便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傳喚借款人,無需開庭,無需答辯,據實行信貸公證資料統計顯示,辦理公證收回的貸款平均用時10天,最長也不超過一個月。

2.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收貸率。金融機構貸款在催收不成的情況下,往往采取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方法,強制收回貸款。但由于訴訟期間較長,使貸款人有充分時間轉移財產,雖然有判決,但執行起來是人去財空,收回無望。如果辦理信貸公證則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于節省時間,縮短中間環節,可在最短時間內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一些惡意逃債戶無機可乘,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提高收貸率。

3.節省費用。貸款逾期收不回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交納的訴訟費是根據標的按一定比例預交的,以100萬元逾期貸款為例,訴訟案受理費1萬元,律師費為0.053萬元,案件執行費需要加倍支出,而辦理信貸公證申請強制執行為1.3萬元,且公證費用由借款人繳納。

4.增強借款人、抵押人按期還貸的意識。在辦理信貸公證時,借款、抵押人通過公證程序,可以一開始就直接了解有關的法律知識和不按期歸還,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后果,從而增強借款人、抵押人的按期還貸意識。

5.可在貸款發放時,依照法律對貸款手續進行完備性審查,堵塞漏洞,消除運用法律不當而引起糾紛。簽訂借款合同、還款協議書可以防止保證人負責,防止抵押無效。在基層收貸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由于借款人清盤及時,信貸人員往往同意展期,此時很可能因未得到保證人的確認,而形成脫保,但辦理信貸公證則可規避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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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公證防范風險研究論文

實行信貸公證,通過國家公證機關為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是防范、降低和化解信貸風險行之有效的手段之一。

1.及時方便,催收貸款快。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提起訴訟收回貸款,最快也要3個月,通常耗時也在6個月以上,轉入執行時間還會更長。目前,金融機構的訴訟案件中,勝訴率較高,但執行率較低,這就是依法收貸效果不明顯的根源所在。如果辦理信貸公證,若發生貸款逾期,金融機構便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傳喚借款人,無需開庭,無需答辯,據實行信貸公證資料統計顯示,辦理公證收回的貸款平均用時10天,最長也不超過一個月。

2.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收貸率。金融機構貸款在催收不成的情況下,往往采取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方法,強制收回貸款。但由于訴訟期間較長,使貸款人有充分時間轉移財產,雖然有判決,但執行起來是人去財空,收回無望。如果辦理信貸公證則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由于節省時間,縮短中間環節,可在最短時間內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一些惡意逃債戶無機可乘,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提高收貸率。

3.節省費用。貸款逾期收不回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交納的訴訟費是根據標的按一定比例預交的,以100萬元逾期貸款為例,訴訟案受理費1萬元,律師費為0.053萬元,案件執行費需要加倍支出,而辦理信貸公證申請強制執行為1.3萬元,且公證費用由借款人繳納。

4.增強借款人、抵押人按期還貸的意識。在辦理信貸公證時,借款、抵押人通過公證程序,可以一開始就直接了解有關的法律知識和不按期歸還,由法院強制執行的后果,從而增強借款人、抵押人的按期還貸意識。

5.可在貸款發放時,依照法律對貸款手續進行完備性審查,堵塞漏洞,消除運用法律不當而引起糾紛。簽訂借款合同、還款協議書可以防止保證人負責,防止抵押無效。在基層收貸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時,由于借款人清盤及時,信貸人員往往同意展期,此時很可能因未得到保證人的確認,而形成脫保,但辦理信貸公證則可規避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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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貸資金監管論文

(一)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以擔保為目的提存是指為保障一方當事人債權的實現,相對當事人將一定的貨幣、實物、證券等提存于公證機關,待各方約定的條件成就,由公證機構將提存物交付于另一方當事人的制度。

在銀行與企業簽訂信貸合同的同時,銀行與企業另行簽訂一紙提存擔保協議。在提存協議中,雙方約定:(1)將企業的銀行賬戶設定為一個提存賬戶;(2)銀行將貸款劃撥入該賬戶中;(3)企業必須按照信貸合同的約定正當使用貸款,其正當性由銀行或者銀行的委托人進行審定;(4)企業使用其銀行賬戶內的其他超過一定數額的款項應當由銀行或者銀行的委托人進行審定。該提存協議經過公證機關公證之后,交由企業的開戶銀行備案。

要進行上述操作,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1)這種擔保方式是否具有法律依據?(2)銀行或者其委托人對企業使用資金正當性的審定是否是干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3)企業的開戶銀行是否會協助監管?(4)銀行應當委托什么人來進行監管?

第一,誠然,無論是《民法通則》、《擔保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還是《合同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前述擔保形式,但這并不意味著這種擔保方式就是無效的。擔保行為是當事人在實踐中選擇的債權保障方法,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屬于典型擔保方式;法律沒有規定的,屬于非典型擔保方式。以提存方式進行擔保系由當事人自己以契約方式選擇的保全債權的方式,由《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進行調整,并無無效之咎。第二,銀行或其委托人對企業使用資金的正當性進行審定并非意味著銀行可以任意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干涉。銀行的監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監督貸款專款專用;(2)監督企業的重大交易行為。第三,對于銀行之間在出現非典型擔保方式時的協助義務,在《物權法》出臺后,其中的浮動抵押制度要求銀行必須履行協助監管責任,金融監管當局也致力于加強信貸資金監管,那么在理性上大家很容易就協助監管問題達成一致;協助銀行有貸款銀行和企業的提存契約為依據,師出有名,另外協助監管也算是一種金融衍生工具,對協助銀行不無益處。第四,由于在對企業資金流動的監管過程中,需要涉及對企業交易契約的審查,而且企業的銀行賬戶作為提存賬戶在理論上由公證機關監控,所以企業委托公證機關對企業交易資金使用的正當性進行審核是適當的;另外,由于企業的交易行為涉及到財務和價格問題,所以輔之以會計師事務所審核是必要的。銀行通過委托公證機關和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交易中屬各自范圍內的技術性問題進行審查,可以有效實現對企業資金使用的監管。

不過這種監管方式也有一個顯而易見的缺點:不能對抗第三人。如前所述,由于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是一種非典型的擔保方式,不是擔保物權,所以它不能產生物權的優先效力。如果企業還存在其他的債權人,那么其他債權人對其提存賬戶內的資金同樣具有求償權,而且這種求償權與銀行的求償權是平行的。要解決這一瓶頸,我們可以求助于下面的賬戶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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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運作現狀調研報告

如何推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對我們融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臨當時情勢,我們要堅持科學的發展觀,緊緊圍繞縣委、縣縣政府提出的斗爭目的,結合我縣實踐,統籌經濟與金融的協調互動,不時進步融資運作程度,認真化解當時融資的難題,完成經濟的平穩較快發展。現就該方面的查詢申報如下:

一、融資近況

隨著我縣經濟的疾速發展,資金的需求日益增進。當前,我縣融資方面有兩個明顯特點:

一是資金需求量大。據縣縣政府辦在年2月的初步計算,我縣工業和服務業對資金的需求量達20.36億元,城市基本設備對資金的需求量達12.6億元。

二是融資總量有增進。金融本錢投放方面:至年3月底,全縣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為85.3184億元,頻年初添加11.7038億元,增進15.89%,同比多增5.1023億元;各項借款余額為30.8513億元,較年頭添加3.0324億元,增幅為10.90%,同比多增1.8981億元。這些,促進了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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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淡貸款訴訟時效與不良貸款的清收保全

當前,部分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前減后增,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意識淡薄,法律內控機制尚未建立,不善于依法管貸和維權,從而導致訴訟時效喪失,貸款形成風險。因此,農村信用社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內控機制,使信貸資金始終處于嚴格的法律監控之下,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

一、積極主張權利,確保貸款的訴訟時效期

在信貸管理中,面對貸款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由于債務人信用淡薄、惡意逃債,農村信用社在主張權利的過程中困難重重,遇到的第一個攔路虎就是貸款訴訟時效的確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可以采取多種自救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后重新計算,以充分實現信用社的債權。

具體說來,農村信用社一要及時發出貸款到、逾期催收通知書,要求債務人給予確認并寫出還款計劃;二要及時與債務人進行對帳,形成事實上債務人對債務的默認,訴訟時效就得以延續;三要及時組織、參與與債務人的清欠會談并參與起草和最終形成清欠會談紀要;四要及時督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督促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還款,如果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使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五要及時找出第三者來證明曾經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并形成的書面材料;六要注重保留為了催收不良貸款而出差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書面證據,以此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七要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八要取得和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證據,如:債務人同意立字據、簽訂償還債務的協議或制作備忘錄;或者要求債務人去公證機關辦理清償債務的公證等。

從法律意義上講,債權人未能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其喪失的只是勝訴權,即失去了人民法院憑借國家強制力依法保護其權利的機會,而實體權利并不因此而消滅,只是無法通過訴訟手段來達到清償債務的目的。在實際工作中,要堅持“不求所有、但求所得”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盤活、保全信貸資產。

二、多策并舉,努力做好依法收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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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貸管理問題論文

一、銀行不良信貸資產的成因

l、體制原因。一是我國財稅體制改革中的"拔改貸",即國有企業的資金由直接拔款改為貸款,試圖通過資金有償使用來解決資金使用的效益問題,"拔改貸。從其初衷來看,本無可厚非,但這一改革措施(即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事實上使銀行由"統管"逐步"演變成"統包"。國有企業來自財政的資本金投入萎縮,又不能通過其他渠道自籌資本,自有資本金的增長又受到制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不得不主要依靠銀行貸款來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統計標明,改革后國有企業流動資金中來源于銀行貸款的部分逐年上升,1978年為57.5%,1980年為61.4%,1985年為67.1%,1990年為73.3%,1994年為90%。

2、政府原因。政府職能轉換緩慢,政企不分,國有商業銀行自主權不完備,地方政府非理性地干預國有商業銀行貸款決策,倒逼國有商業銀行發放若干有悖于經營原則的無效或低效貸款,強化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信貸資金"供給制";是導致國有商業銀行不良債權的直接原因之一,

3、國有企業原因。國有企業由于受粗放式經營增長方式的影響,在生產經營上片面追求產值、追求速度,而忽視市場需求的研究,忽視產品質量的提高,致使產品積壓,經營不善,造成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在企業沉淀、呆滯,加上國有企業歷史包袱沉重,導致企業資金周轉不靈、企業不能如期償還銀行的貸款,這是比較直觀的原因。從深層考察,轉軌時期國有企業控制權與融資結構的錯位則是問題的根源之一。從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看。他們的作法是,企業內部人、企業股東(或所有者)、企業債權人三者對企業生產和發展決策權、控制權的相互制衡,形成。"三權鼎立"的控制權結構安排,對于維護協調有關方面利益,保證企業的正常運營,是非常重要的。而在我國,國有企業遠未形成如此控制權結構,致使國有企業的控制權結構與融資結構呈現非對稱性。

4、國有商業銀行原因。

第一,從貸款投放環節看,在我國傳統體制下乃至現在,確實存在著政府決策銀行貸款的問題,政府強令銀行貸款的現象確實時有發生。但政府強令貸款也好,政府干預或決策也好銀行也都同意貨款了。雖然有些貸款銀行可能迫于無奈,考慮與政府的關系,考慮今后業務發展需要政府支持怕不同意貸款今后業務不好開展,甚至個別的考慮怕丟官,明知不行也同意貸款了,結果形成了不良信貸資產。但是不可否認,有打些貸款投放時銀行態度也很積極,也認為可以發放貸款,未經詳細論證便匆匆決策發放貸款,而后來事實證明決策失誤,形成不良信貸資產也就在所難免了,更不排除社會上不正之風對銀行機體的侵蝕,“人情貸軟”、"關系貸款"所引致的不良信貸資產的存在。上述種種,政府干預也好,"人情貸款"也好,銀行經營決策失誤也好,均可以歸入銀行缺少健全的信貸約束機制的范疇。因此,可以說銀行缺乏健全的信貸風險約束機制,決策失誤,是不良信貸資產形成的最大的、最種耍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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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抵押合同模板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為取得借款,貸款方為確保貸款安全,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特簽訂本財產抵押契約。雙方在共同遵守國家法律和信貸政策的前提下,保證恪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借款方自愿以本單位所擁有的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方:包括固定資產________元;可封存的流動資產_____元,有價證券_____元;其它_____元(詳見抵押物清單),評估現值共計_____萬元。抵押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即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貸款方根據抵押率不得超過現值的70%的規定,同意以借款方抵押物為條件,核定借款方最高貸款額度_____萬元。在這個額度內,按照中國工商銀行貸款辦法和信貸政策,可以一次申請貸款,也可分次申請借款,在抵押期限內,貸款歸還后可以申請貸款,但借款期不得超過抵押期。

第二條經貸款方同意,抵押清單所列由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財產。抵押期間借款方可繼續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維修,其費用開支由借款方負擔。在借款方保管(使用或封存)的抵押物,未經貸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變賣、轉移、租借或另行抵押。在抵押期間,屬借款方保管使用的抵押物如有損壞、損失或變質,由借款方負責,并在十日內通知貸款方由借款方另行提供其他等值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由貸款方核減相應的貸款額。抵押清單所列的由貸款方保管的抵押物,自本契約簽訂之時,移交貸款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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