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救濟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2: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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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救濟

憲法救濟探析論文

1案件

1990年山東某市中學生齊玉苓考上中專,但齊的同學陳某在其所在中學和她父親的共謀下攫取了招生學校給齊的錄取通知書,并冒齊之名上學和工作直到1999年。這一年,事情真相大白,齊以陳某和她父親以及原所在學校等為被起訴到法院,請求責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就此案來看,在齊與陳等之間,齊的合法的權利確實受到了陳等的不正當侵犯,,然而在審判中卻發現一個問題:齊玉苓到底是什么權利遭受了侵犯,該應用什么法律來保護她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上出現了盲點。為解決本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并最終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就該案的法釋[2001]25號批復、憲法第46條、教育法第9條、第81條、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34條對該案作出判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一判決突破了我國法院不得直接引用憲法條文作為民刑裁判的判決依據的司法慣例。筆者之所以援用這個案件就是為了拋磚引玉,來介紹一下中國憲法理論中的“憲法司法化”并對此作分析。

2憲法的司法化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職權和程序,具體適用法律處理各種案件的過程。

憲法司法化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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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憲法救濟研究論文

[摘要]:憲法確認的公民權,主要依賴于法律的實施而得以保障;但當權利沒有被法律具體化,或當法律與憲法相抵觸而侵犯了公民權時,公民應獲得憲法救濟。本文從我國一現實案例入手,通過比較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的憲法救濟模式,在分析我國憲法救濟制度現狀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當前的第四次修憲,為發展和完善我國公民權的憲法救濟制度提出一些學術建議。

[關鍵詞]:憲政,公民權,憲法救濟,憲法訴訟

據新浪網2003年1月29日報道:社會廣泛關注的“女生懷孕被開除”事件中的當事雙方-重慶郵電學院和李靜、張軍(均為化名)分別接到了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駁回李靜、張軍要求學校撤銷處分決定的起訴[1].本案有很多法律問題值得研究,其中一爭論的焦點是重慶郵電學院依據本校規定開除二人學籍,是否違反了憲法的原則或者精神?當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權利在沒有被法律具體化,公民認為其權利受到侵犯而無法通過行政程序和司法訴訟獲得救濟,能否通過憲法途徑獲得救濟?如果能,如何獲得?本文不是就事論事,而是試圖從憲法學理論的角度談談公民權的憲法救濟問題。

本文所指的公民權即自然人作為一國公民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應享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其中就包括本案所涉及的公民的受教育權、生育權及權利救濟權等系列權利。當然本文語境中的公民權主要指公民的基本權利,即一國憲法所確認的公民權利。所謂憲法救濟,它既涉及到公民直接行使憲法的救濟權問題,即由公民啟用憲法訴訟機制實現其憲法權利的救濟;也涉及到特定主體(如普通法院、憲法法院等)啟動違憲審查機制審查侵害公民權的國家公權行為(即立法行為、行政行為與司法行為,主要是立法行為)而實現公民權的憲法救濟。

(一)

對公民權的憲法救濟是必要的。法治是現代憲政的必然要求,而法治的內涵之一就是,法規范在賦予權利或授予權力,必須同時規定當權利或者權力受到侵犯時的救濟措施,否則這種權利或權力就得不到保障,換言之,實際上并不真正享有。在憲法規范為法律所具體化,當公民認為其憲法權利受到侵犯時,首先尋求法律上的救濟,即通過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來保證自己所擁有的權利;但如果認為該法律規范違反憲法規范,仍然得不到救濟時,就需要憲法上的救濟;在憲法規范未被法律規范具體化,當公民認為其憲法權利受到侵犯時,無法獲得法律上的救濟,也必然直接尋求憲法上的救濟。[2]而《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就規定:人人于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的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理法庭之有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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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權利救濟權管理論文

摘要:公民憲法權利救濟權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憲法將其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其歷史進步意義是顯而易見的,但該規定與法的體系和憲法的法律地位不和諧。完善公民權利救濟方面的立法,確實保障公民權利救濟權在新時期有著特殊的意義。

關鍵詞:權利救濟權自力救濟他力救濟憲法訴訟

一、我國憲法關于公民權利救濟權的規定存在的問題

如果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而不能獲得救濟,就等于沒有這項權利,既通常所說的“無救濟就無權利”,但這是在肯定權利存在的前提下從反面說明如果對權利不予以有效的保護,則權利就無法實現,但如果權利不存在,根本沒有救濟的可能性。權利救濟權屬于每項基本權利必然包含的內容,因而事實上并非獨立的基本權利。[1]憲法是保障每個人權利的“社會契約”,它首先是一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其最高的法律效力要求制定普通法律時,保障公民權利實現的內容和方式是普通法律應該之規定,這些一般體現在訴訟法律制度及行政復議等法律規定中。因此,權利救濟權作為公民基本權利是不適當的,至少不符合法的邏輯體系。

我國憲法列舉的公民權利救濟權有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控告權、申訴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批評權可以認為屬于政治自由的范疇;建議和檢舉權不能包含在權利救濟權內,因為這種權利的行使不能使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得到救濟。而控告權和申訴權包含在訴訟權內。既然憲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權利,當權利受到來自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害時,公民有權獲得國家賠償是憲法確定公民權利得到救濟的應有之意,也是法的正義性必然之要求。憲法是“法律之法律”,其超然地位決定制定普通法律時,立法者在制定憲法權利時應同時制定保障權利實現的救濟權,這種保障的提供是國家的義務,而對于公民來說是權利救濟權。

我國憲法規定的所謂憲法的權利救濟權不排除有積極的因素。在中國憲法之上的觀念較弱,人們習慣于從憲法的具體規定中機械的尋找創造法律的依據時,在中國走向法治的進程中,憲法規定了權利救濟權無疑能對保障人權的立法起到促進作用。比如,也許憲法如果沒有規定公民的國家賠償權,我國的《國家賠償法》有可能滯后出臺。因為從表面上看,憲法的規定普通法律如果不能與之配套的話,人們很容易看到該漏洞從而引起立法的沖動,以至于完善它。但這種規定我們并不能因其具有積極因素而排除其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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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研究論文

【文章摘要】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人權意識的增強,國家和公民都越來越重視通過法律形式來保障和實施人權,因此本文在這樣的背景下詳細分析了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的發展現狀,總結了有關觀念、立法、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我國憲法救濟體制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人權保障;憲法;救濟

一、引言

人權是歷史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的豐富,對人權的保障也在歷史的進步中發生、發展和逐步完善的。在一定意義上,憲法就是一國人權保障和發展水平的標尺。我國現行憲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標志著以憲法為基礎的、有中國特色的人權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還存在這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給政府的實施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都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研究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人權保障概念形成及與憲法救濟的關系分析

從1991年下半年開始,中國政府每年至少發表一份有關中國人權的白皮書,介紹中國人權發展的歷史、現實狀況以及保護措施等內容,并闡明中國政府在人權和人權保護方面的立場與觀點,這表明我國政府肯定了和開始重視人權方面的問題。我國憲法于2004年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國第一次把人權寫入憲法。我國人權保障事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體現出社會主義制度的無比優越性與強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使國家公民權力始終不偏離保障人權的軌道,有必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設計與制度安排來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預防與事后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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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救濟制度完善研究論文

法諺說:“無救濟的權利即非權利。”法定化的權利分為憲法權利和法律權利,與此相對應,法上的救濟亦分為憲法救濟和法律救濟。憲法救濟是與法律救濟相對應的概念和制度。我國已建立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等普通法律訴訟制度,以在公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救濟公民的法律權利。但是,關于憲法救濟卻只有憲法和有關法律上的規定,還沒有形成制度性的、實效性的、可操作性的程序,還無法給憲法權利的受害者提供真正的保障。因此,完善和健全我國的憲法救濟制度,關乎我國憲法的權威,關乎我國憲法的生命,關乎我國人權保障理念的落實,可以說這一問題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程度。

我認為,依據我國所奉行的政治理念和政治體制,以及在憲政體制下的國家權力構造,我國只能依然堅持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提供憲法救濟的體制①。本文僅擬就我國在現有基礎上,憲法救濟制度如何完善問題,提出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憲法救濟的主體

依據憲法規定,在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雖然是從憲法監督的角度作出的規定,但也可以理解為我國提供憲法救濟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立法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我國,提供憲法救濟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承認,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憲法救濟是符合我國的憲政體制的。問題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否提供具體的憲法救濟?

全國人大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因代表人數過多②,只能作為非常設機關存在,每年只能開一次例會③,一次例會通常為10天左右。在每年一次的例會上,所要討論和決定的議題非常之多,亦非常廣泛。多數情況下,代表們只能按照選舉產生的地域和職業為單位開會討論問題④,而較少舉行全體會議,就是明證。沒有時間和精力來提供憲法救濟,應當是確定無疑的事實⑤。

隨著國家權力的正常運轉和法治程度的提高,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主要由全國人大行使,是不現實的。因此,根據現行憲法的精神,主要是由作為全國人大常設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行使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⑥。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達到21項之多。全國人大常委會雖為常設機關,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一般也只是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可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行使具體的憲法救濟的權力也是不現實的⑦。另外,組成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有200多人,由這樣一個龐大的合議體來行使憲法救濟的權力更是不現實的。更何況,進行憲法救濟所需要的不僅僅是政治素質,還需要具有非常豐富的憲法知識和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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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救濟制度管理論文

摘要:依據我國所奉行的政治理念和政治體制,以及在憲政體制下的國家權力構造,我國只能依然堅持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提供憲法救濟的體制①。本文僅擬就我國在現有基礎上,憲法救濟制度如何完善問題,提出自己的一點看法。

一、憲法救濟的主體

依據憲法規定,在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憲法雖然是從憲法監督的角度作出的規定,但也可以理解為我國提供憲法救濟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立法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我國,提供憲法救濟的主體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應該承認,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憲法救濟是符合我國的憲政體制的。問題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否提供具體的憲法救濟?

全國人大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因代表人數過多②,只能作為非常設機關存在,每年只能開一次例會③,一次例會通常為10天左右。在每年一次的例會上,所要討論和決定的議題非常之多,亦非常廣泛。多數情況下,代表們只能按照選舉產生的地域和職業為單位開會討論問題④,而較少舉行全體會議,就是明證。沒有時間和精力來提供憲法救濟,應當是確定無疑的事實⑤。

隨著國家權力的正常運轉和法治程度的提高,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主要由全國人大行使,是不現實的。因此,根據現行憲法的精神,主要是由作為全國人大常設機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行使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⑥。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達到21項之多。全國人大常委會雖為常設機關,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一般也只是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可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來行使具體的憲法救濟的權力也是不現實的⑦。另外,組成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有200多人,由這樣一個龐大的合議體來行使憲法救濟的權力更是不現實的。更何況,進行憲法救濟所需要的不僅僅是政治素質,還需要具有非常豐富的憲法知識和法律知識。

根據立法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主要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委員會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憲法救濟。但是,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有十余個之多,分別有不同的工作內容和工作任務;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委員會只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機構,在憲法上和法律上都沒有自己的獨立地位⑧。因此,分散地由全國人大不同的專門委員會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憲法救濟,難以保證統一的標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制工作委員會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憲法救濟,難以具有社會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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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權利救濟問題探索

摘要:憲法權利在我國對于公民個人來說實現得很不全面?其中憲法規范不能直接適用是一個重要因紊。隨肴我國民主法治的推進?這一方面的理論已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這一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本文從中國實際出發?就中國有關憲法適用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分析了我國這一理論存在的問題?并針對對我國有關憲法適用提出了一些觀點。

關健詞:可適用法協調條件

在我國?由于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和1984年出臺的兩個司法解釋限制了人民法院引用憲法來作為定案的依據?于是保障憲法權利被視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專門職責?其他國家機關則無權過問。這實際上導致了公民所享有的憲法權利除了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加以具體化之外?公民個人無法請求國家機關適用憲法來直接保護自己的憲法權利。而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又沒有設立專門的機關來處理公民憲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如果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而不能獲得救濟?就等于沒有這項權利?既通常所說的“無救濟就無權利”。因此?至少在8?13批復出臺之前?憲法權利在我國對于公民個人而言實現得很不全面。因為憲法規定了公民對來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害的救濟權?但卻沒有規定公民對來自國家機關之外的侵害的救濟權。比如?沒有規定公民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鑒于時代已經改變?社會之結構?已從農業邁人工業。社會結構之改變?明顯地影響到基本權利之效力。在工業社會下的生存弱者?民法所謂的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對其都無意義。對個人尊嚴以及基本權利之侵害?除了國家以外?實質的社會勢力者?亦是主要來源之一”。

因此?本文擬對直接適用憲法規范救濟憲法權利問題進行初步探析?期有助于推動一種清晰、合理的憲法適用制度的真正建立。

一、憲法的可適用性分析

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山東省高院請示的齊玉荃訴陳曉琪案作出了批復?指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等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該批復直接適用了我國憲法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使得學者們對憲法是否具有直接可適用性這一問題展開激烈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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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救濟研討論文

摘要:憲法司法化是憲政的基石,中國憲法的私法化無成例可考,通過個案分析的方式,對我國憲法司法化的實踐進行了理論剖析。

關鍵詞:憲法;司法化

1案件

1990年山東某市中學生齊玉苓考上中專,但齊的同學陳某在其所在中學和她父親的共謀下攫取了招生學校給齊的錄取通知書,并冒齊之名上學和工作直到1999年。這一年,事情真相大白,齊以陳某和她父親以及原所在學校等為被起訴到法院,請求責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就此案來看,在齊與陳等之間,齊的合法的權利確實受到了陳等的不正當侵犯,,然而在審判中卻發現一個問題:齊玉苓到底是什么權利遭受了侵犯,該應用什么法律來保護她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上出現了盲點。為解決本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并最終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就該案的法釋[2001]25號批復、憲法第46條、教育法第9條、第81條、民法通則第120條、第134條對該案作出判決: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一判決突破了我國法院不得直接引用憲法條文作為民刑裁判的判決依據的司法慣例。筆者之所以援用這個案件就是為了拋磚引玉,來介紹一下中國憲法理論中的“憲法司法化”并對此作分析。

2憲法的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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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權保障研究論文

【文章摘要】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人權意識的增強,國家和公民都越來越重視通過法律形式來保障和實施人權,因此本文在這樣的背景下詳細分析了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的發展現狀,總結了有關觀念、立法、制度等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我國憲法救濟體制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人權保障;憲法;救濟

一、引言

人權是歷史發展的產物,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的豐富,對人權的保障也在歷史的進步中發生、發展和逐步完善的。在一定意義上,憲法就是一國人權保障和發展水平的標尺。我國現行憲法的第四次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標志著以憲法為基礎的、有中國特色的人權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還存在這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給政府的實施和公民權利的保障都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研究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人權保障概念形成及與憲法救濟的關系分析

從1991年下半年開始,中國政府每年至少發表一份有關中國人權的白皮書,介紹中國人權發展的歷史、現實狀況以及保護措施等內容,并闡明中國政府在人權和人權保護方面的立場與觀點,這表明我國政府肯定了和開始重視人權方面的問題。我國憲法于2004年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國第一次把人權寫入憲法。我國人權保障事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體現出社會主義制度的無比優越性與強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使國家公民權力始終不偏離保障人權的軌道,有必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設計與制度安排來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預防與事后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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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保障研究論文

1、我國人權保障概念形成及與憲法救濟的關系分析

從1991年下半年開始,中國政府每年至少發表一份有關中國人權的白皮書,介紹中國人權發展的歷史、現實狀況以及保護措施等內容,并闡明中國政府在人權和人權保護方面的立場與觀點,這表明我國政府肯定了和開始重視人權方面的問題。我國憲法于2004年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其中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是我國第一次把人權寫入憲法。我國人權保障事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體現出社會主義制度的無比優越性與強大的生命力。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使國家公民權力始終不偏離保障人權的軌道,有必要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設計與制度安排來對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可能侵害予以事先的預防與事后的救濟。

憲法救濟是法律救濟的一種方式。

當公民的法律權利受到侵害時,其可以通過法律救濟制度保護自己的法律權利。但是憲法救濟與法律救濟又有一定的區別:司法機關依據規范性文件為公民提供法律救濟,主要依據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而憲法是這些規范性文件的根本性依據,如果這些規范性文件違反了憲法,就很可能出現這樣的后果:司法機關越嚴格依據這些規范性文件,公民的憲法權利就越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為公民提供針對這些規范性文件的救濟制度。這種救濟制度就是憲法救濟。憲法是人權保障的重要手段,它在人權保護中發揮著根本性的作用。

2、我國人權保障與憲法救濟的發展現狀分析

隨著經濟發展,人們對人權意識的逐步強烈,國家對人權保障的逐步重視,我國法律在這些方面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還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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