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理論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7 12: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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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理論

物權行為理論謎題論文

摘要:薩維尼認識了相對權與絕對權之間的本質差異并把它作為研究物權變動的出發點,這是物權行為理論的閃光點,但是薩維尼所提出的“物權行為”這一概念則是邏輯錯誤的產物。物權行為理論清晰地認識了相對權與絕對權、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之間的本質差異,但它沒有能夠把這種區分貫徹到法律行為領域,事實上,應當將法律行為區分為絕對法律行為和相對法律行為,其中絕對法律行為是引起絕對權變動的原因,薩維尼物權行為理論的癥結恰恰就在這里。

關鍵詞: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理論、絕對物權行為理論

自薩維尼提出物權行為理論以來,爭論百年而終無定論,時至今日對物權行為理論持肯定說與否定說的觀點仍相持不下,但雙方的爭論仍然未能跳出“留學德國的學者多持贊同說,留學英美和日本的學者多持否定說”這一基本定式。目前,堅持肯定說的學者無法利用現有的理論體系清晰地回答否定說的合理質疑,反對者也無法將物權行為理論徹底擊潰,這已經成為民法學界一個難以解開的謎題。本文認為,法律是世俗的行為規范,而決不是魔術,更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精靈,思維方式固然會有所差異,但似乎也不會對一項制度設計達到無法彼此理解的尷尬境地。在物權行為理論的發源地德國,根本不存在關于思維方式的差異問題,但關于物權行為理論的爭論同樣十分激烈,這就表明爭論的來源仍來自于物權行為理論自身。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僵持不下的膠合狀態之際,明智之舉似乎是選擇支持其中的一方,因為無論如何,都會擁有一批同盟軍,決不至于陷入孤立無援而“兩頭都不討好”的危險境地。然而,既然我不能被目前的物權行為理論徹底說服,又無法將物權行為理論中的科學性徹底拋棄,最終我還是決定走第三條道路,大膽地對物權行為理論進行檢討和重構,試圖破解物權行為理論的謎題。

薩維尼強調物權行為獨立于債權行為而具有無因性,實際上只有在“債權行為無效而物權行為有效”場合才真正具有價值。然而,根據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當債權行為無效而物權行為有效時,雖然物權行為已經發生變動,但并不意味著物權的取得人可以高枕無憂,其最終的結果卻是:雖然買受人根據物權行為取得了所有權,但鑒于債權行為的無效,其必須按照不當得利將其取得的物權予以返還。從實際效果來看,物權行為理論所強調的無因性,似乎只是虛晃一槍,最終卻使無因性理論的結果被迂回曲折地否定掉。既然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且物權行為的效力不應受債權行為的影響,那么債權行為無效,為何要把基于有效物權行為而產生的利益予以返還?如果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而最終卻因為債權行為無效而將物權行為所產生的法律結果認定為不當得利,這究竟采取的是有因性還是無因性?物權與債權在主體、效力上的本質差別已是不爭的事實,但根據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為什么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主體卻可以和債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主體完全重合?筆者認為,絕對權與相對權之間的區分不無道理,但物權行為理論本身仍有不少令人費解之處,其理論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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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理論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入手,剖析了物權行為理論在理論上的錯誤,并進一步論證了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已無存在的必要。

關鍵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無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一、物權行為理論及其原則

物權行為的概念公認為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提出,以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踐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構成了一個特別的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的契約”。薩維尼為了將交付從債權行為中抽離出來,特別賦予其以獨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的“物的合意”),這就成為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的演繹基礎。從法律技術上看,創制物權行為概念的實際目的在于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離,因此便發展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這些理論與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構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

1.分離原則。根據薩維尼的主張,債權行為的效力在于使當事人承擔債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而要發生物權變動,必須另有一個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因此,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各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們是兩個分離的、不同的法律行為。

2.形式主義原則。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若無可以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并損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須在立法上確定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由此又發展出公信原則:“凡信賴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認為有其物權存在而有所作為者,即使該征象與真實權利存在不符,法律對于信賴該征象的人亦加以保護”。(李湘如編著:《物權法》,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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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理論探研論文

摘要:薩維尼認識了相對權與絕對權之間的本質差異并把它作為研究物權變動的出發點,這是物權行為理論的閃光點,但是薩維尼所提出的“物權行為”這一概念則是邏輯錯誤的產物。物權行為理論清晰地認識了相對權與絕對權、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之間的本質差異,但它沒有能夠把這種區分貫徹到法律行為領域,事實上,應當將法律行為區分為絕對法律行為和相對法律行為,其中絕對法律行為是引起絕對權變動的原因,薩維尼物權行為理論的癥結恰恰就在這里。

關鍵詞: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理論、絕對物權行為理論

自薩維尼提出物權行為理論以來,爭論百年而終無定論,時至今日對物權行為理論持肯定說與否定說的觀點仍相持不下,但雙方的爭論仍然未能跳出“留學德國的學者多持贊同說,留學英美和日本的學者多持否定說”這一基本定式。目前,堅持肯定說的學者無法利用現有的理論體系清晰地回答否定說的合理質疑,反對者也無法將物權行為理論徹底擊潰,這已經成為民法學界一個難以解開的謎題。本文認為,法律是世俗的行為規范,而決不是魔術,更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精靈,思維方式固然會有所差異,但似乎也不會對一項制度設計達到無法彼此理解的尷尬境地。在物權行為理論的發源地德國,根本不存在關于思維方式的差異問題,但關于物權行為理論的爭論同樣十分激烈,這就表明爭論的來源仍來自于物權行為理論自身。在肯定說和否定說僵持不下的膠合狀態之際,明智之舉似乎是選擇支持其中的一方,因為無論如何,都會擁有一批同盟軍,決不至于陷入孤立無援而“兩頭都不討好”的危險境地。然而,既然我不能被目前的物權行為理論徹底說服,又無法將物權行為理論中的科學性徹底拋棄,最終我還是決定走第三條道路,大膽地對物權行為理論進行檢討和重構,試圖破解物權行為理論的謎題。

薩維尼強調物權行為獨立于債權行為而具有無因性,實際上只有在“債權行為無效而物權行為有效”場合才真正具有價值。然而,根據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當債權行為無效而物權行為有效時,雖然物權行為已經發生變動,但并不意味著物權的取得人可以高枕無憂,其最終的結果卻是:雖然買受人根據物權行為取得了所有權,但鑒于債權行為的無效,其必須按照不當得利將其取得的物權予以返還。從實際效果來看,物權行為理論所強調的無因性,似乎只是虛晃一槍,最終卻使無因性理論的結果被迂回曲折地否定掉。既然物權行為具有獨立性,且物權行為的效力不應受債權行為的影響,那么債權行為無效,為何要把基于有效物權行為而產生的利益予以返還?如果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而最終卻因為債權行為無效而將物權行為所產生的法律結果認定為不當得利,這究竟采取的是有因性還是無因性?物權與債權在主體、效力上的本質差別已是不爭的事實,但根據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為什么物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主體卻可以和債權行為中的意思表示主體完全重合?筆者認為,絕對權與相對權之間的區分不無道理,但物權行為理論本身仍有不少令人費解之處,其理論仍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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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采用物權行為理論透析

【論文摘要】物權行為理論自德國民法學創設以來,一直頗受爭議。本文試圖從物權行為理論的理論內容、實踐意義來論證說明物權行為理論不可替代的價值,并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論述我國應當采納物權行為理論。

【論文關鍵詞】物權行為;物權行為理論;立法選擇

關于物權行為理論,我國理論界一直未達成共識。多數學者持否定態度,甚至認為物權行為這一概念是高度抽象出來的一個概念,根本就不存在;也有學者主張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卻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持懷疑態度;還有不少學者認為,物權行為理論有它歷經彌久而不衰的生命力,這一理論對我國物權理論的建構同樣有借鑒意義。筆者通過對物權行為理論的解析認為.物權行為理論作為一種物權變動理論,具有巨大的實踐意義,我國應當采用物權行為理論。

一、物權行為理論的理論內容

物權行為概念由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提出。薩維尼將交付視為獨立契約,創立物權行為概念后經法學家發展形成了物權行為理論。該理論的核心是,無論民事主體因何種原因而進行物權的變動,他們關于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均成為獨立法律行為,其效力和結果與原因行為各自沒有關聯。從上述思想出發,德國法學家一般把物權行為理論,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的內容,或者說三個重要原則:

1.區分原則。即在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它們的成立生效分別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德國法學家認為,買賣合同的成立生效與所有權移轉之間的區分,并不是人為擬制,而是客觀事實。無論物權變動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與物權的變動都不是一個法律事實:而是兩個區分的法律事實。在原因行為中,當事人享受債權法上的權利,并承擔債法上的義務:在結果行為中,當事人完成物權變動,使得物權能夠發生排他性的后果。在德國法上,原因行為就是能夠產生請求權的負擔行為,而能夠發生物權變動的結果行為是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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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理論探析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入手,剖析了物權行為理論在理論上的錯誤,并進一步論證了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已無存在的必要。

關鍵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無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一、物權行為理論及其原則

物權行為的概念公認為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提出,以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踐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構成了一個特別的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的契約”。薩維尼為了將交付從債權行為中抽離出來,特別賦予其以獨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的“物的合意”),這就成為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的演繹基礎。從法律技術上看,創制物權行為概念的實際目的在于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離,因此便發展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這些理論與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構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

1.分離原則。根據薩維尼的主張,債權行為的效力在于使當事人承擔債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而要發生物權變動,必須另有一個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因此,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各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們是兩個分離的、不同的法律行為。

2.形式主義原則。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若無可以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并損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須在立法上確定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由此又發展出公信原則:“凡信賴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認為有其物權存在而有所作為者,即使該征象與真實權利存在不符,法律對于信賴該征象的人亦加以保護”。(李湘如編著:《物權法》,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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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物權行為理論與效率

一、關于物權行為理論的論爭及其效率判斷

物權行為理論從其產生之日起,就成為各國民法學者爭論的對象,我國學者對物權行為理論的論戰也伴隨著我國物權立法活動而展開。對物權行為理論持批判意見的觀點有:

1、物權行為是一個不顧國民生活感情而由法學家擬制出來的“技術概念”,其目的不過在于追求法律理論體系的完備并未考慮實際生活的需要和司法操作上的簡便。

2、物權公示與公信原則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物權行為理論可能具有的保護交易安全的作用喪失殆盡(不動產交易中善意當事人的利益可依登記之公信力獲得保護,而動產交易中善意當事人則可依善意取得制度獲得保護)。

3、如果物權行為理論在買賣契約無效或者撤銷的情形下,因標的物已經交付,所有權已經轉移,故出讓人不能請求返還所有物,而只能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在與受讓人的債權人的關系上,出讓人的利益不能獲得應有的保護。

4、如采物權行為理論,在無權處分的情形下,從無權處分人處受讓標的物的惡意第三人也確定地獲得所有權,則不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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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理論質疑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入手,剖析了物權行為理論在理論上的錯誤,并進一步論證了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已無存在的必要。

關鍵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無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一、物權行為理論及其原則

物權行為的概念公認為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提出,以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踐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構成了一個特別的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的契約”。薩維尼為了將交付從債權行為中抽離出來,特別賦予其以獨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的“物的合意”),這就成為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的演繹基礎。從法律技術上看,創制物權行為概念的實際目的在于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離,因此便發展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這些理論與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構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

1.分離原則。根據薩維尼的主張,債權行為的效力在于使當事人承擔債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而要發生物權變動,必須另有一個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因此,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各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們是兩個分離的、不同的法律行為。

2.形式主義原則。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若無可以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并損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須在立法上確定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由此又發展出公信原則:“凡信賴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認為有其物權存在而有所作為者,即使該征象與真實權利存在不符,法律對于信賴該征象的人亦加以保護”。(李湘如編著:《物權法》,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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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理論質疑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從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入手,剖析了物權行為理論在理論上的錯誤,并進一步論證了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已無存在的必要。

關鍵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無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一、物權行為理論及其原則

物權行為的概念公認為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提出,以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踐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構成了一個特別的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的契約”。薩維尼為了將交付從債權行為中抽離出來,特別賦予其以獨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的“物的合意”),這就成為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的演繹基礎。從法律技術上看,創制物權行為概念的實際目的在于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離,因此便發展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這些理論與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構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

1.分離原則。根據薩維尼的主張,債權行為的效力在于使當事人承擔債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而要發生物權變動,必須另有一個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因此,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各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們是兩個分離的、不同的法律行為。

2.形式主義原則。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若無可以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并損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須在立法上確定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由此又發展出公信原則:“凡信賴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認為有其物權存在而有所作為者,即使該征象與真實權利存在不符,法律對于信賴該征象的人亦加以保護”。(李湘如編著:《物權法》,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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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理論及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從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入手,剖析了物權行為理論在理論上的錯誤,并進一步論證了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已無存在的必要。

關鍵詞: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無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一、物權行為理論及其原則

物權行為的概念公認為德國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薩維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學講學時提出,以履行買賣契約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為目的而踐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種單純的事實行為,而構成了一個特別的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物的契約”。薩維尼為了將交付從債權行為中抽離出來,特別賦予其以獨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權變動為直接內容的“物的合意”),這就成為物權行為概念和理論的演繹基礎。從法律技術上看,創制物權行為概念的實際目的在于使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相分離,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離,因此便發展出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這些理論與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構成了物權行為理論的三大原則:

1.分離原則。根據薩維尼的主張,債權行為的效力在于使當事人承擔債法上的權利和義務,并不能發生物權的變動,而要發生物權變動,必須另有一個以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因此,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各有其獨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們是兩個分離的、不同的法律行為。

2.形式主義原則。因為物權具有排他性,若無可以使公眾知悉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對第三人的損害,并損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須在立法上確定以登記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由此又發展出公信原則:“凡信賴物權變動的外部征象,認為有其物權存在而有所作為者,即使該征象與真實權利存在不符,法律對于信賴該征象的人亦加以保護”。(李湘如編著:《物權法》,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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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理論的批判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關于絕對權和相對權的區分是正確的,但他提出的“物權行為”這一概念則是邏輯錯誤的產物,由此導致了物權行為理論的傾斜。正是因為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中科學和錯誤的成分并存,才導致了物權行為理論爭論百年而終無定論的尷尬局面。絕對物權行為理論吸收了薩維尼物權行為理論中的科學成分,同時克服了其理論中的錯誤因素,其不僅在邏輯上可以成立,而且根據這個理論構建的物權變動模式可以充分體現交易過程的自由、公正和安全價值。我國不僅應當在民法中確立絕對物權行為的地位,而且應當在物權立法中采用“絕對物權行為”這種物權變動模式。

[關鍵詞]:物權行為絕對物權行為物權變動模式

德國法學巨匠薩維尼提出物權行為理論,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立法者、法官和學者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態度往往千差萬別甚至針鋒相對。時至今日,既有學者視之為解決物權變動領域內一切問題的尚方寶劍,也有學者視之為唾棄之物。這種對物權行為理論天壤之別的態度和百家爭鳴的壯麗景象,實在是法學界的一大奇觀。關于物權行為理論的學術論著已有不少,但這決非意味著這場爭論已經塵埃落定,相反,雙方的爭論似乎仍然未能跳出“留學德國的學者對物權行為理論多持贊同說,留學英美和日本的學者多持否定說”這一定式。目前,贊成物權行為理論的學者無法利用現有的理論體系清晰地回答反對者的合理質疑,反對者也無法將物權行為理論徹底擊潰。在物權行為理論的發源地德國,根本不存在關于思維方式的差異問題,但關于物權行為理論的爭論同樣十分激烈,這就表明爭論的根源仍來自于物權行為理論自身。中國物權立法中是否應采用物權行為理論,不僅關系整個物權立法的理論基礎和基本框架,而且涉及當事人之切身利益,對法律行為理論、物權變動模式和法學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響,可謂是物權法的核心和焦點問題。在經過長期的思考后,筆者對物權行為理論在批判的基礎上進行了重構,提出絕對物權行為的概念和理論體系,目的在于維持物權行為理論的科學成分并克服其理論缺陷。

一、對物權行為理論的質疑

“物權行為”概念的誕生是整個物權行為理論的邏輯起點,也是構建整個物權行為理論的基石,因此,對物權行為概念的研究就成為我們對整個物權行為理論進行分析檢討的關鍵環節。

民事權利有絕對權與相對權之分,民事法律關系有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之別,問題是:如果一個絕對法律關系是基于法律行為而引起變動的,那么在這個法律行為中作出意思表示的主體應該是誰?由于絕對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義務主體是一切不特定義務人,與之相適應,絕對法律關系的主體也是特定權利人和一切不特定義務人。基于私權自治原則,對于因法律行為而引起的絕對權變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應當是法律行為中作出意思表示的民事主體。自然而然的邏輯結論就是:如果一項絕對權的變動是基于法律行為而引起的,那么在這種法律行為中作出意思表示的主體理所當然就應當是特定的權利人和不特定的一切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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