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7 07: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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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題形式區分

在我國各個專業中所設計到的職稱評審晉升來說都會用到課題的研究,而對于課題研究時我們要對課題研究的方法是哪些,課題形式上又有哪些區分,課題研究的種類技巧有哪些方面等等,這些都是課題研究人員所要重視的方面。以下就是有關課題研究形式的一些介紹,希望對于課題研究的朋友在選擇上有所幫助。

課題研究的形式主要是從組成分、研究屬性等這些方面來進行課題的劃分。對于課題組方面的劃分主要可以為以下這些方面:

1、重點課題。

也稱規劃課題,是國家依據社會、經濟和科學發展的戰略規劃而下達的課題。因為這種課題關系到整個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要保證如期完結。

2、合同課題。

即國家部分和地方政府從局部性需求動身提出的課題,首要經過托付研討、投標承攬、科技合平等方式,由研討所展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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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畫流派的區分

油畫的流派分為兩大類。第1類是以客觀的再現為主的創造性作品;第2類是以主觀表現為主的創造性作品。

在第1類中如文藝復興后出現的巴洛克、洛克克、古典主義、學院主義、浪漫主義、現實主義、寫實主義、照像寫實主義、印象主義都是以再現自然為基礎,表現畫家不同的思想與目的。

巴洛克派——巴洛克流行于17世紀至18世紀。“巴洛克”1詞原意有不整齊、扭動、怪誕的意思。推崇運動的扭曲,形體的豐腴與量感,其藝術語言強烈、夸張、**動、浮華,這是巴洛克派繪畫的特點,其代表人物為魯本斯。

洛克克派——“洛克克”原意是指貝殼的形狀,其藝術風格為繁瑣、精巧、纖細、甜膩、流行于18世紀,其代表畫家有華多和弗朗索·布歐等。

古典主義與學院主義——古典主義是以尊重古希臘、羅馬的審美原則,構圖上對稱、均衡,氣勢上莊嚴、輝煌、崇高向上,技法精湛,刻畫深入。這也是學院主義的奉行的原則。正如學院派奠基者法契諾所講“美是所有藝術品的最高目標,它是事物的1種客觀性質,由秩序、和諧、比例、規矩所組成”。其代表作家有拉斐爾、安格爾等等。

浪漫主義——浪漫主義起源于法國19世紀初期,其代表作是籍里柯的《梅杜薩之筏》,在此作品中的構圖、光線、色彩、動態、表情都表現了藝術家豐富的想象力,它打破了古典主義的構圖中的水平與垂直,光線的柔和與均勻,使畫面產生了1種激情。這也是浪漫主義繪畫的重要元素,注重感情的渲泄與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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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的種類區分

正像報紙一樣,期刊也可以不同的角度分類。有多少個角度就有多少種分類的結果,角度太多則流于繁瑣。一般從以下三個角度進行分類:

1. 按期刊的學科歸屬進行分類

以《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期刊分類表》為代表,將期刊分為五個基本部類:(1)馬列主義、思想(2)哲學(3)社會科學(4)自然科學(5)綜合性刊物。在基本部類中,又分為若干大類,如社會科學分為社會科學總論、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科學、教育、體育、語言、文字、文學、藝術、歷史、地理。

2. 按期刊的內容特征和讀者層次進行分類

以《中國大百科全書》新聞出版卷為代表,將期刊分為四大類:(1)一般期刊,強調知識性與趣味性,讀者面廣,如我國的《人民畫報》、《大眾電影》,美國的《時代》、《讀者文摘》等;(2)學術期刊,主要刊載學術論文、研究報告、評論等文章,以專業工作者為主要對象;(3)行業期刊,主要報道各行各業的產品、市場行情、經營管理進展與動態,如中國的《摩托車信息》、《家具》、日本的《辦公室設備與產品》等;(4)檢索期刊,如我國的《全國報刊索引》、《全國新書目》,美國的《化學文摘》等。

3. 按期刊的學術地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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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態變化區分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關于初中物理中物態變化的科學探究的嘗試。

關鍵詞:物態變化、科學探究。

科學的核心是探究,教育的重要目標是促進學生的發展,科學課程應當體現這兩者的結合,突出科學探究的學習方式。美國1996年初了第一個國家科學課程標準,其核心是科學探究。英國、日本、新西蘭等國,科學探究也都成為科學課程的核心。我國教育部制定的《科學(7-9年級)課程標準》(實驗稿)的“總目標”中,提出了“增進對科學探究的理解,初步養成科學探究的習慣,培養創新意識和實踐能力”,“分目標”中更是將“科學探究”列在首位。科學探究作為一種讓學生理解科學知識的重要學習方式越來越受到重視。

在初中如何開展探究式學習?我認為,初中階段可以從學科內較為簡單的探究式學習入門,以教師組織學生開展有知道的探究式學習為主,為后續學科或高中高層次的探究式學習做好準備和銜接。教師應篩選出那些適宜開展探究式學習的內容。

初中剛開始學習物理,學生的理解能力、分析、思維能力還較淺薄時就接觸到“物態變化”這一章,他們概念多,過程復雜,特別是吸熱、放熱過程難以區分,用于解決生活實際時較困難。如果這一章學不好,也許學生就對物理失去興趣和信心。因此教師不能只應用常規方式教學,這樣學生多是課上明白,課下死記硬背,又回到“霧里”,不能達到從“霧里----悟理----物理”的學習真諦。因而我教學中,在常規教學方式的基礎上又應用了探究式教學,下面是探究的過程:

一、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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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分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作者在深入考察了世界各主要國家民法對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分的態度及其成因的基礎上,就合意與債權合意在交易中的地位、意思主義與表示主義、法律對法律行為本質的認識等因素對合同成立生效區分的影響進行了深入考察,探討了區分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意義、合同的不成立與被撤銷之間的關系等內容。在此基礎上,揭示了我國《合同法》區分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法理基礎及《合同法》相關規定的不足之處。

關鍵詞:合同成立,生效,意思表示,撤銷

一般認為,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的結果,即雙方當事人完成合意的客觀狀態。合同是否成立意味著合同在客觀上是否存在。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效力的發生[1].隨著《合同法》的出臺及我國民法學界在合同法立法過程中的深入探討,應當區分合同成立與生效已經成為我國民法學界的共識。[2]學者們普遍認為,合同的存在與否是判斷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也是合同的履行、變更、終止以及確定合同責任的前提。但衡諸各主要民法典,鮮見對之進行嚴格區分者;我國學者的論述亦多從區分無效與不成立的意義著手來立論,對合同的撤銷與不成立的關系、合同成立與生效之關系在民法體系中受哪些因素制約等問題探討較少,因此有必要結合國外主要民法對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分的態度及其與相關制度的關系,從民法體系的宏觀視角上對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分的緣由及意義等做進一步的探討。

一、合同成立生效的區分與合意

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市場經濟之下,“你給則我與”為基本規則,加之任何人不得處分他人之權益,因此,需要通過雙方的合意各自讓渡自己的利益才能獲得他人的對待給付,從而完成交易。由于現代交易往往要求合意的完成與其實際的履行在時空上相分離,這就需要法律對合意賦予法律拘束力,從而維系信用,使合意目的的實現獲得了法律上之力。因此,現代意義上的合同,其最根本之點就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意。在合意未與實際的履行相分離并獲得獨立法律地位的情況下,討論合同成立是沒有什么意義的。

早期的交易形式并非現代人所熟悉的合同。在古代法上,對于一項交易,其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法律形式并非僅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可完成。例如,盡管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將合同定義為“由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產生相互間法律關系的一種約定。”但事實上,由于市場經濟尚不發達,在交易較少的情況下,鑒于信用的缺失,在交易時客觀上需要而且當事人也只能通過即時的交付來完成彼此所有權的讓渡。因此,在絕大部分交易中,單純的合意并不能產生法律的拘束力。早期羅馬法中,交易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現為要式買賣(mancipatio)、擬訴棄權(iniurecessio)和耐克遜(nextium)。[3]然而,后世法學家往往將要式買賣和擬訴棄權列為所有權的取得方式而非合同。因為,這二者中合意與對合意的履行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它們直接結合為一項要式交易行為,在此種行為之外并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契約的觀念。[4]換言之,交易的完成不僅需要合意,還需要實際的履行,二者缺一不可。如果硬將之視為一個合同的話,那么這里的“合同”,其成立、生效與履行是一并進行、無法分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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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總結寫作類別區分

工作總結的分類:

根據(genju)不同的分類標準,可將總結分為許多不同的類型。

按范圍分,有班組總結、單位總結、行業總結、地區總結等。

按性質分,有工作總結、教學總結、學結、科研總結、思想總結、項目總結等。

按時間分,有月份總結、季度總結、半年總結、年度總結、一年以上的時期總結等。

按內容分,有全面總結、專題總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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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正犯界定與區分制

摘要:我國刑法將共同犯罪者分為組織犯、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雖然刑法條文沒有對于正犯的明確規定,但在理論與實踐中,正犯仍舊是值得研究的問題。在界定正犯的基礎上,選擇共同犯罪參與體系決定了刑法的體系。單一制正犯體系過于擴大共同犯罪參與人的處罰范圍,有破壞構成要件定型性之危險。雙層次區分制參與體系能夠在形式判斷的基礎上確定參與人行為之性質與形態,并以實質判斷置后來保障罪刑相適應。

關鍵詞:正犯;共犯;單一制;區分制

正犯與共犯的問題解決的是刑事犯罪當中,多個犯罪人的情形下應當如何進行責任認定與分配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根源在于對正犯概念的界定。我國刑法條文中沒有正犯術語,而是將共同犯罪者分為組織犯、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主犯、從犯和脅從犯是根據作用分類法的結果;組織犯、教唆犯是根據分工分類法的結果。其中,主犯概念可以說是我國共犯體系的核心。盡管刑事立法上沒有正犯概念,但這并不等于刑法理論和實踐中無需探討正犯以及相關問題,無論是從犯罪參與體系本身還是定罪量刑來說,正犯的研究都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1]

一、正犯界定

(一)正犯的界定。正犯概念的界定與標準是刑法界歷史上爭論不休的問題,其關乎著犯罪參與體系的構造以及如何進行共同犯罪情形下的罪責認定問題。正犯與共犯這一對范疇的關系是犯罪參與體系的內容,而正犯與共犯的理論目的是在于解決數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使其有一個形式上的框架來合理分配責任,這是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本質要求。正犯與共犯問題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正犯。正犯,按字面意思理解,即真正的實施者。而對于正犯的標準,有等價因果理論,構成要件理論等學說。在罪刑法定主義的背景下,正犯是指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行為的犯罪人。[2]有學者認為共犯是一種限縮刑罰的事由,即由于共犯往往是間接侵害法益,無法獨立地、直接地對法益產生侵害。所以刑法在處罰正犯行為的同時,對共犯的處罰應當輕于正犯。也有人認為共犯是一種刑罰擴張事由,即正犯在被刑法得以評價與處罰的同時,由于共犯雖未親手實行法定構成要件行為,但對犯罪結果的發生也有一定的因果貢獻或是通過他人之實行行為進而侵害法益,應當得到相應的評價與處罰。而且,我們會發現,共犯行為的相當性遠不及于正犯的行為,即共犯的行為獨立無法對法益產生相當的侵害,必須間接于正犯的行為。所以,也有理論將共同犯罪分為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二)界定正犯的學說。1.形式客觀說貝林、李斯特等學者是形式客觀說的有力支持者,該說認為親自實施構成要件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人是正犯,否則就不是正犯。該說的核心是以自然意義的實行行為來嚴格解釋構成要件行為,并以此作為劃分正犯的標準,有其局限性和僵化之處。我國學者錢葉六,張開駿在此基礎上從法規范的層面構建實行行為的內涵,認為實行行為并不是必須要求以行為人的身體動靜為基礎,當被假手之人不存在規范意識,只能被評價為工具時,那么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也應當被評價為構成要件的實行行為。由此,合理解釋了間接正犯的正犯性,并且從法規范來定義構成要件實行行為,最大程度保障了形式客觀說的客觀化與法定化。該說也被成為規范的形式客觀說。[3]筆者認為,雖然規范的形式客觀說在規范層面解釋了構成要件行為,從而突破了正犯標準的僵化與局限性。但是此說很難解決所謂“正犯后正犯”的問題。2.主觀說主觀說以犯罪人的主觀狀態作為界定正犯的標準,即所謂正犯意思。以意欲完成自己的犯罪而實施行為的為正犯,以意欲加擔他人的犯罪而實施行為的為共犯。[4]據此說,雖然實施了構成要件行為符合客觀要求,但不具有正犯之意思,即不能認定為正犯。反之,即便沒有實施構成要件行為,但只要具有正犯意思,即歸為正犯。法律因為人的主觀狀態確定其規范意義上的歸屬確系不妥,此說也破壞了構成要件的定型性。在客觀主義占據刑法發展的潮流下,純粹的主觀說也被大部分國家所拋棄。3.實質客觀說單一地、平面地從客觀或主觀方面均無法合理區分正犯與共犯,故理論界提出綜合主客觀兩方面進行考量區分的理論,實質客觀說由此而來。實質客觀說在承認形式客觀說的起點的基礎上,主張從客觀實質的角度區分正犯與共犯,細分又有必要性說,同時性說,優勢說等等。我國的劉艷紅教授就是實質客觀說論者,其認為實質客觀說是在傳統形式客觀說的基礎之上擴張對于正犯的理解,通過以對犯罪的完成發揮作用為標準。劉艷紅教授同樣地認為犯罪事實支配說也可以被納入到客觀實質說的范疇之內,因為兩說的思路大體上一致,僅僅在表達方式上有些許差別。4.犯罪事實支配說犯罪事實支配說是從實現構成要件的意義上理解正犯,其將能夠支配構成要件行為的人即是對于實現構成要件起到決定性作用者認定為正犯。據此,正犯在犯罪事實中處于核心地位,共犯較之于正犯,則處在犯罪事實相對邊緣之處,系次要地位。換言之,正犯對法益侵害的實現具有關鍵性的支配力,而共犯則不具有這種支配力。犯罪支配說理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行為支配,意思支配和功能支配。行為支配,是指在數人參與犯罪的場合,對實現構成要件行為具有支配作用的人,即可認定為正犯。意思支配,是指犯罪參與者之間具有前后關系時,對于幕后的參與者可以認為具有意思支配,而視為間接正犯。功能性支配,是指數個犯罪參與者之間存在相對平等的橫向參與關系,假設存在功能性支配,則所有犯罪參與者皆是共同正犯。在功能性支配的基礎下,共同正犯之成立必須滿足以下四個條件:各正犯間具有行為形成的共同性、行為承擔的共同性、正犯間地位對等和歸責關系對等。[5]不過,我國也有學者認為犯罪支配理論也可以被納入到客觀實質說中,這一觀點并未得到理論界廣泛認可。

二、單一正犯體系與區分制參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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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法正當事由與寬宥事由區分

摘要:正當事由與寬宥事由雖同為美國刑法之出罪事由卻有實質區別,合理區分二者對于指導司法實踐有重要意義。關于正當事由與寬宥事由的區分要綜合考量法益侵害、社會危害與利益衡量等因素,美國辯護事由理論體系對我國犯罪理論體系的完善有一定借鑒價值。

關鍵詞:正當事由;寬宥事由;區分;啟示

在美國刑法中,正當事由與寬宥事由是辯護理論研究重點,關于二者是否應該區分以及以何種標準區分更是理論界爭論之關鍵。細致考察正當事由與寬宥事由間的關系脈絡,論證二者之間的關系,并界定其區分標準,對于該領域的理論發展以及解決實踐難題具有重要價值,同時美國刑法的辯護理論能為我國刑法出罪制度與犯罪論體系的完善提供些許啟示。

一、正當事由與寬宥事由關系之沿革

正當事由與寬宥事由在起源、功能及知識體系間都不同,這些差異導致了不同時期兩類辯護事由的不同發展。然而,由于正當事由與寬宥事由都會導致出罪的法律效果,隨著歷史的發展,二者的區分未得到強調。

(一)嚴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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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制區分思考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商品化的實現,公有住房的改革,出現了一棟高樓存在多個所有權的狀況,這就使原來的共有所有權和相鄰關系的立法無法調整。本文從區分所有權的立法迫切性和如何立法作了一些思考。「關鍵詞」區分所有權立法必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城鎮房屋大部分收歸國有,除少量私有房屋可以租賃外,共有住房采取分配辦法,成為職工福利的一部分,居住者只支付象征性租金,房屋所有權仍屬于國家,不具有商品性質。近年來,隨著住房制度的改革,國家在房屋建設方面允許房屋作為商品進入商品流通市場,推行住房商品化,因而原來國有、集體所有的房屋分屬不同的住戶所有。這對于發展房地產市場,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具有積極的作用,也放映了我國房屋所有權制度的發展方向。本文試圖對住房商品化后出現的區分所有權制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一、區分所有權制立法的必要性區分所有權制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在住房商品化的基礎上出現的一種既非單獨所有,又非共有的所有權制的特殊形式。所謂區分所有權,就是數人對同一建筑物各有其一部分的所有權和由各所有人共同使用的部分的共有權結合而成的權利。區分所有人的所有權僅僅及于其所有的部分,而不能及于全部。這種所有權制單靠傳統的民法已無法適應,需要靠民法、經濟法和行政法等法律的綜合調整,而目前這方面的法律不完善。由于區分所有權制在社會生活中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研究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一、有利于城市房地產的健康發展,推進住宅商品化。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統稱,兩者都屬于不動產,彼此在物質形態上不可分離,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地產是房產的基礎,房產是依附于地產的建筑物,這里是指樓房住宅。關于地產,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這說明,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和集體。但對于房產,其所有者有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形式。而以往的城市個人所有的房屋并不多,而且普遍是平房,彼此間存在的關系多屬相鄰關系。個人對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房屋只享有用益權,不享有所有權。但隨著城市房地產業的發展,由原來的個人使用變為個人所有,這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一棟高層房屋有數套住宅,不同這住宅屬于不同的所有者,那么,每一個所有者對自己住宅的專有權與整棟樓房的整體權應如何劃分,如何行使,公共部分由誰管理。這類房屋如果無人管理或管理不善,就會出現權利濫用和義務不清的情況。如,有些住戶擅自改變自己的房屋結構,安置不合理設備,危及整棟樓的安全和其他住戶的生命財產。這類問題,如果不從立法上明確各住戶的權利和義務,必然會發生更多的扯皮和糾紛,甚至會危害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使居民對剛起步的房地產業隱藏著潛在糾紛產生不安全感,這將影響城市房地產的健康發展。第二、有利于加強物業管理。伴隨著城市高樓拔地而起,物業管理成為人們越來越關心的問題。物業管理是伴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現代市場經濟的確立而產生并發展起來的一個新的服務行業,它是一個國家、一個城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狀況和文明素質高低的綜合體現,是房地產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證,是一項系統的管理工作和專業化程度很高的勞動密集型行業,是管理、服務和經營的有機結合。盡管物業管理在世界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但對于我國有著幾十年住公有住房的人們來說,卻對此十分陌生。我國物業管理從八十年代初期開始起步,并隨著近幾年住房商品化進程的加快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中公有住房的的出售,物業管理也隨之形成。再加上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必然對居住區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認識到房屋的建成是一次性的,而建成后的管理保養卻是永久性的。這就為物業管理市場的發展帶來了極好的機會和廣闊的前景。但何謂物業管理,物業管理機構該管些什么,享有什么權利,特別是高層建筑的維護保養以及電梯、自來水設施、液化氣設施等公共部分由誰管理,業主與物業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如何明確,各自承擔什么責任等等。這些問題如果不細化,不規范化,必然造成業主與物業機構之間的扯皮和糾紛,進而影響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為了加強物業管理,維護正常的管理秩序,維護業主和物業機構的合法權益,把區分所有權制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是當前立法的當務之急。第三、有利于明確權利義務,保護住宅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世界上從來沒有絕對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相對的;公民在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自由的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否則也就談不上什么權利和自由了。在區分所有制方面,我們應堅持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作風。按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原理,所有權關系是一種最重要的法律關系。所有權是一種最完整最充分的具有排他性的物權,它意味著權利主體(所有者)可以依法對自己的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讓與、毀棄、買賣、拋棄等權利。但是。在區分所有權制這種特殊形式上,所有權并不意味著權利主體可以為所欲為,任意處置。產權歸個人所有并非意味著所有的權利都掌握在個人手里,因為區分所有權制里含有公共的成分和相互的權利,一個人毀棄自己的部分必然危及到公共利益和其它所有人的權利和利益。因而,所有者能行使哪些權利,不能行使哪些權利,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區分所有權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確保區分所有權人正確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四、有利于政府的監督管理。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行政活動的一條最基本的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的各方面都要嚴格依法辦事,限制行政權力的濫用,以保證行政機關能正確地行使法律所賦予的各項職權。由于區分所有權制既有個人權利,又有公共權利,換句話,整體(公共)財產中有個人財產,個人財產匯合形成整體共同財產和公共財產,個人財產又無法實際從公共財產或整體財產中完全脫離出來,兩者不可分割。如果分割,就會導致整體財產的損害,個人部分也必然受到損害,失去其效用。通過區分所有權制,明確個人和公共部分,個人部分由個人行使權利,公共的、整體的部分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專門機構來行使,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自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權利,職責分明,權責明確,以確保住宅充分發揮其效用和保值增值。二、區分所有權制立法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第一、明確區分所有權制與共有的關系。共有是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區分所有權是由各所有人的專有權和各所有人的共有權結合而成的權利,是一種復合形態的所有制形式。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共同之處表現為:主體都不是單一主體,外觀上表現為同一財產,相互都互有權利和義務。兩者的區別也很明顯:首先,共有的客體是不分割的同一財產,而區分所有權制的客體除整體外,是分別為各自所有的不同所有權的財產;其次,共有在共有人之間發生雙重權利義務,而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是單獨所有,意味著所有人對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他人是義務人。只有共有部分各所有人才發生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再次,共有分為按分共有和共同共有,而區分所有權分為內部權和專有權,內部權又可分為共有權和專有權,外部權又可分為成員權和基地利用權;最后,共有主要適用于聯營、合伙、家庭等,而區分所有權制適用于高層建筑的不同樓房的不同所有人之間。第二、明確區分所有權制與相鄰關系的關系。相鄰關系是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兩者的聯系是都涉及兩個以上的主體,區分所有權中含有相鄰關系,其客體都是不動產,都是為了保護財產關系和人與人的關系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兩者的不同之處是:首先,相鄰關系的主體既可以是所有人也可以是使用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而區分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所有人,所有人是個人。其次,相鄰關系的不動產主要是土地和建筑物或其他設施,而區分所有權的不動產是供居住的高層建筑,不包括其它不動產,再次,相鄰關系主要涉及相鄰的土地使用權關系,相鄰防險、排污關系,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等關系,造成的損害可以是財產的,也可以是人身的,而區分所有權涉及的是財產所有權關系,造成的損害是財產權。最后,相鄰關系的處理應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和精神,綜合平衡相鄰各方的權利和利益;而區分所有權的處理除應遵循相鄰關系的原則外,還應遵循所有權的保護原則和方法,如確認所有權、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第三、明確國家、成員團體和個人的法律關系。區分所有權是一種復合形態的所有權形式,它是將一棟完整的建筑物劃分為幾個部分而分別設定所有權,具有復合性和一體性的特征。其復合性表現為內部由專有權和共有權構成,其外部又連帶著成員權和地基使用權。成員權是區分所有人基于專有權和共有權而共有關系所擁有的權利,這就要求區分所有人必須組成一個團體,以便管理共用設施及其它共同事務,解決成員間發生的各種糾紛。一體性是指區分所有權的專有權和共有權不可分離,內部權和外部權不可分離房屋建筑離不開地基,而地基的所有權屬于國家,這就要求區分所有權的設定和變更必須登記,接受國家的監督。登記的目的在于明確產權歸屬,保護國家利益和成員團體、各所有人及其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這里,國家、成員團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是統一的,無論缺少哪一種,整個利益體系就會遭到破壞。法律在調節這三者利益時要統籌兼顧,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否認社會成員的利益。當利益發生矛盾和沖突時,應當在法律的范圍內使個人和成員團體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并使個人利益和團體利益、國家利益相協調,確保國家、成員團體和個人利益的和諧發展,共同維護和推進社會經濟的進步。隨著城市房地產業的發展,利益分配格局的變化,客觀存在著的各種矛盾必然會暴露出來。當然,這種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產生的。因此,法律在調節個人、團體和國家的利益時,既不能片面強調國家和團體的利益,忽視甚至取消正當的個人利益,也不能把個人利益至于國家利益和團體利益之上,以致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而應兼顧國家、團體和個人的利益,使三者的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總之,區分所有權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隨房地產業發展起來的新的復合形態的所有制形式,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權關系,也不同于共有關系和相鄰關系,它直接涉及各所有人、成員團體的利益和國家的監管,用傳統的民法調整已無法適應,需要用專門的法律或專章法條加以規定,只有這樣,法律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三、區分所有權制的立法構思由于區分所有權關系不同于財產共有關系,也不同于相鄰權關系,因此,它不可能完全按民法的規定來解決。它涉及政府的公共管理、個人所有權的行使和成員團體共有權利的行使。如何協調行使好各自的權限,是區分所有權制度得以良好運行的關鍵。本文試圖從以下幾方面談立法構思:第一、整理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益的管理文件,制定統一的區分所有權的專門法律。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區分所有權的專門法律規定,而是散見于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各地方自己的規定和有關公司企業的規定中,導致了各地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方面的處理千差萬別,這不利于國家對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統一規范管理。安居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和需要,國家應把公民的安居住宅納入其法律調整范圍,盡早出臺統一的區分所有權的法律,并使該法律對政府的管理、各所有權人的權利義務和成員團體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第二、建立公共管理機構。由于區分所有權有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團體權組成,它具有主體身份的多重性和三權統一的一體性的特征,不同的部分應有不同的代表者。其中,公共部分的代表者應是一個公益性的管理機構,這個機構既可以是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以是專門的管理委員會,具體組織應有成員大會、、負責人,分管具體工作的部門機構。該機構代表成員團體履行職責,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同時,明確該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并制定管理章程。該機構的權利應是制定管理條例和辦法,確定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組織成員共同制定物業管理公約;依法收取管理費用;頒發住戶手冊;制止違規行為;依法實施管理權;聘請合格管理人員并頒發聘書;建立住宅區及接管有關設施等。其義務應是履行職責,依法經營;接受住戶居民的監督,保障住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認真執行合同和各種規章制度;提供優質服務;因管理不當造成住戶損失的應依法賠償;保護好公共設施;接受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依法行使權利,正確履行義務,確保小區的安全,舒適和環境優美,提高管理信譽,使物業管理得到健康發展。第三、明確政府主管機構職責。由于區分所有權制中含有公共成分,這種公共部分應由一個代表公意的機關來行使,這個機關就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對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在我國,各級政府中享有執法權的各種因行政事務的繁雜而種類繁多,如工商、公安、稅務、物價、金融、海關、交通、外匯管理、環保、土地管理、城建等部門。隨著城市房地產業的發展,區分所有權制中的公共部分的監管越來越顯得迫切,這就需要有相適應的機關來加強管理。從目前的情況看,最好是由城建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來監管。如卻有必要,也可以設立政府的專門管理機構,納入政府的正常管理范圍。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的行政權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動性、單方面性、強制性和優益性等特點。行政權如果不限制,就可能導致權力的濫用和滋生腐敗,因此必須對行政機關的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這種制約手段就是法律。通過立法,明確行政機關的職責,要求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的活動中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嚴格依法辦事,使依法行政真正落到實處。根據區分所有權的情況,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主動實施監管;做好產權登記工作;檢查環境衛生安全是否符合要求;建設公共道路設施和地下設施(如下水道);協助和督促制定管理措施;設計住宅區建設規劃并監督實施;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調處糾紛等等。通過這些措施,使行政主管機關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實現依法行政。第四、立法明確區分所有人和成員團體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兼顧的法律原則在區分所有權立法中的具體體現。前面對政府的職責作了闡明,在這里,我們要求個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居民的合法權益;集體應保障個人權利的實現,同時應以對國家和社會負責的態度履行自己的職責;國家應保障個人和集體的合法權益,糾正和處理其違法違規行為。各區分所有人的權利為:依法行使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出席成員團體會議;發表意見和表決;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制定章程和討論章程并監督實施;享有人身財產安全權和其它利益的享受權;等等。應履行的義務為:居民應當愛護和正確使用房屋,維護建筑物的牢固和完整,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有共同危險應共同履行消除的責任;房屋修繕時,房屋的相鄰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礙房屋的修繕;依法行使專用部分的處分權;不得隨意變動公共部分和損毀建筑物附屬設施(如供水供電供氣設施、綠化帶、電視閉路設施等);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用戶,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拆修瓶閥等部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居民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其他要求,將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指定的生活垃圾堆放場所,實行分類袋裝的應按要求分類袋裝;廢舊家具不得隨意投放,不得將有害廢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生活垃圾運輸車應當做到密閉化,經常清洗,保持整潔、衛生和完好狀態,避免再次污染。繳納分擔合理的公共費用;遵守規定,服從管理和報警的義務。成員團體的職責為:落實規章制度的執行;搞好住宅區的公共環境衛生和安全;維護成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查詢可疑人員;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本區域的實施;溝通政府和成員間的關系;調解民間糾紛;等等。這樣,權利義務明確,相互監督,便于區分所有權的行使,也便于住宅區的管理。此外,居民在行使所有權時,應響應政府號召,實行計劃生育,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分戶安裝計量水表。一方所有人如需改變房屋的外形時,應先由成員團體的書面同意,經主管部門批準,正確處理毗鄰關系。因他人阻礙,有可能導致房屋發生危險的,當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排險解危的強制措施。最后,形成一個嚴密的監督保護體系。由于區分所有權不是一個單一的所有權關系,它既涉及個人對專有權利的行使,也涉及管理機構對成員團體部分的管理服務,還有政府主管部門進行的登記和管理。因此,個人、服務機構和政府三者之間,不管哪一方出了問題,都會給區分所有權帶來危害,特別是政府方面的違法違紀就更難處理。為了維護法律的統一和尊嚴,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為了維護城市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加強法律監督是對權力進行有效制約和監督的手段,是保證法律實施的基本條件,也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法律監督應由國家機關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構成。通過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監督居民、小區管理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活動是否合法。對合法的要給予保護,對違法行為要依法處理。通過法律監督,促使被監督者嚴格依法辦事,正確行使權利,從而把區分所有權制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立法,明確居民、物業管理部門和政府主管部門三者的職責權限,理順關系,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和相互監督,形成三位一體的管理制度,再加上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力量的監督,共同維護區分所有權制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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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通感、比喻、移就進行區分

摘要通感與比喻、移就的修辭手法在語文學習中經常遇到,學生經常搞不清有些句子到底用了這其中的哪種手法。文章主要探討了三者的含義與區別。通感側重于表現感覺的轉移;移就側重于詞語在一定語境下的替換;若是用一種具體事物來比另一種具體事物,便是比喻。

關鍵詞通感;比喻;移就;修辭手法;特點;

區別通感與比喻、移就的修辭手法在語文學習中經常遇到,學生經常搞不清有些句子到底用了這其中的哪種手法。下面,筆者結合教學實踐,從概念與區別方面談談這三種修辭手法。

一、什么是“通感”

“通感”的說法始于錢鐘書先生的《通感》一文:在日常經驗里,視覺、聽覺、觸覺、嗅覺等往往可以打通或交通。……譬如我們說“光亮”,也說“響亮”,把形容光輝的“亮”轉移到聲響上面,就仿佛視覺和聽覺在這一點上無分彼此。在視覺里仿佛有聽覺的感受,在聽覺里仿佛有嗅覺的感受,這些就是“通感”。

黃伯榮、廖序東主編的《現代漢語》是這樣給“通感”下定義的:“人們通過視覺、聽覺、味覺、觸覺和嗅覺等五官感知外界事物時,在一般情況下,彼此不能交錯,但在特殊情況下,五官功能卻能出現互相補充、互相轉化的彼此溝通現象,這叫通感,也叫移覺。”這個定義說得很清楚,“通感”是感覺相通,即視覺、聽覺、觸覺、味覺和嗅覺等五種具體的感覺現象彼此溝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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