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體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5 19: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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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股票期權體制的現實解析
作為企業管理層激勵機制的股票期權(ES0),是指企業所有者給予經營者的一種權利,經營者憑借這種權利在與企業所有者約定的期限內可以以約定的價格購買企業一定數量的股票,并在其認為合適的價位上拋出該股票以獲得差價。由于股票期權的授予對象主要是經理人員,因此又常被稱為“經理股票期權(ExecutiveStockOption,簡稱ESO)”。這種激勵手段的精妙之處就在于它讓經營者既成為企業合同收入的索取者,又是剩余收入索取者,同時經營者也承擔相應的風險。這使得經營者關心所有者的利益和企業資產的增值保值,關心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同時又關心自己的收入和聲譽。把給經營者的高額回報建立在企業資產升值的基礎上,把經營者的收入最大化與企業資產增值最大化統一起來,這實際上是給經營者戴上了一個閃亮的“金手銬”。目前,全球前500家大工業企業中,有89%己向經理人實施了股票期權報酬激勵制度。在歐美國家,股票期權在管理人員收入中所占比重也越來越大。
一、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特點
“春江水暖鴨先知”,股票期權的理論魅力,使我國企業界以實際行動扮演了對股票期權的先知先試角色。股票期權計劃在我國至今經歷了10余年發展時間,已形成了具有典型意義的“上海”、“北京”和“武漢”三種模式。綜合現有各種模式的具體做法,我國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案例呈現出許多不同于國際規范和慣例的特點,頗具中國特色。
1.期權不僅適用于國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還適用于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這與國外股票期權主要適用于上市公司這一點有所不同。其原因在于,國有企業希望借助于實行股票期權或期股等方式來完成改制和產權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的改制首先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特別是企業歷史積累中各要素貢獻的分割問題,以便為企業未來的公司治理構筑合理化的平臺。對于市場競爭性的國有企業來說,建立一個開放的、流動的產權結構是改制所要完成的重要任務之一,意義重大。這不僅是擴大資本規模的需要,同時也有利于降低單一國有資本所承擔的風險,實施更有效的激勵的需要。怎樣才能既保證管理人員獲得能夠產生較強激勵效果的足夠數量的股權,又能避免因分割存量資產引起的矛盾?一種變通的做法就是著眼于增量企業未來的股權,即實施股票期權計劃。周其仁教授認為它是繞開私有化難題的制度創新,對這一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
2.股票期權已不再是一種選擇權,經營者必須購買。西方成熟的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而不是一種義務。受益人可以在未來某個時期因股票市價高于期權的執行價格而行權,也可以因股價低于執行價而放棄行權。但是在國有企業現行的股票期權激勵中,期權不僅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帶有一定強制性的義務,企業的主要經營者必須實際購買本企業股票。比如武漢國資公司的延期支付計劃,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根本不是一種擁有選擇權的股票期權,而是將其所有的已經分配的風險收入的指定部分拿去購買本公司的股票。對北京的期股試行辦法來說,經營者必須在三年任期內按既定價格分期繳納股款,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在經營者繳足股款之前,這部分股份屬于“期股”,經營者對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決權和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待全部股款繳足后,期股的所有權才屬于經營者;經營者任期屆滿兩年后,經審計合格,該股份可以變現。可見,在我國實施的股票期權,名為股票期權計劃,實為“股票購買計劃”,經營者獲得的股票期權是一種殘缺不全的所有權,從法律上來看,這種所謂的股票期權已有經營擔保的性質。
3.非國有中小股東利益在制度設計中未受到重視。從股票期權在我國的實踐來看,不論是上海還是北京、武漢,其實施方案都是由政府國資、財政等部門發文規定,程序上一般都是讓國有控股股東代表提出一項議案,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由于資本多數決定原則,國有控股股東的提議都能夠獲得通過,從而使其意志處于支配地位,產生對中小股東的約束力。由于國有股東提出的股票期權議案是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作為考核指標的,這實際上排斥了中小股東在股票期權決策上應有的權利,造成了國有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這樣,獲贈股票期權的經營者只須對國有控股股東負責就行了,而無需考慮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國有股東的代表人或者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并不直接從公司收益增加或股票價值上漲中受益,他們作為有限理性人有其自身獨特的效用。這決定了他們與公司經營者簽訂的股票期權協議中的各項考核指標的訂立和監管,并不一定能夠與“以業績為中心”、著眼于長期激勵的股票期權制度的精髓相一致。
股票期權激勵體制形式以及有效性
股票期權激勵指公司向主要經營者(激勵對象)提供一種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約定價(行權價)買入固定數量公司股票的選擇(股票期權)。在期限內,公司股價上升,經營者可行權獲得潛在收益,股價下跌,則經理人喪失這種收益。公司對股票期權的支付是未來的或有支出,只有經理人通過努力使得公司的經營業績好時才可能支出,而這種狀況正是股東所期望的。
我國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五種模式
儀電模式。上海儀電于1997年開始在其下屬的上海金陵等四家控股上市公司實施期股獎勵計劃。儀電控股的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每年在獲得基礎收入同時,可獲得“特殊獎勵”,這筆收入以股票形式發放。儀電控股按照獎勵的額度,從二級市場購入該上市公司股票,存入集團特定賬戶。獲獎人享有相應的分紅、配股權,任職期滿后,可出售股票獲得收益,也可繼續持有股票。
武漢模式。武漢國資公司對其所屬的武漢中商等三家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報酬實行年薪制,并將年薪中風險收入的部分折成股票期權授予法定代表人。
貝嶺模式。上海貝嶺于1999年7月正式推出模擬股票期權計劃。“模擬股票期權”是借鑒股票期權的操作及計算方式,將獎金的給予延期支付,而不是真正的股票期權。該計劃的實施對象主要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對其年收入中的加薪獎勵部分采取股權激勵辦法。
泰達模式。1999年9月,天津泰達推出《激勵機制實施細則》。根據《細則》,泰達股份將在每年年度財務報告公布后,根據年度業績考核結果對有關人士實施獎罰。
國內運用股票期權體制環境解析
2002年上半年,美國資本市場發生了以安然、環球電信、世通、施樂財務造假為代表的丑聞事件,使美國國內引發了對股票期權的質疑,要求改革股票期權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人士也廣泛關注由此暴露出來的股票期權“失靈”問題,甚至推出“股票期權激勵在中國要慎行”之類的結論。事實上,作為一種長期激勵機制,股票期權本身是具有創新性的,它能充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結合起來,鼓勵他們更多關注公司的長期持續發展。美國的問題是授予高管股票期權的比例過高,濫用期權導致對公司或股東利益受損,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則是管理層持股比例過低,根本無法起到其應有的激勵作用。因此,我國應當以積極的態度對待股票期權。但是,股票期權的有效實施需要配套的制度環境。以下就具體分析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環境限制并對環境的完善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一、法律法規環境
股票期權的實施,首先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保障,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以減少實施中的不規范性。由于股票期權在我國尚無先例,所以國內還沒有關于股票期權制度基本框架與實施細則的法律,稅法和會計法規中也無專門針對股票期權的規定,而且某些現有法規的條款還限制了股票期權的貫徹。
1、公司法
公司法的某些條款限制了股票期權的實施,主要表現在:(1)股票來源。西方的股票期權所需股票的來源有兩個:一是公司發行新股,包括增發新股時預留一部分實行股票期權,以及為實行股票期權計劃而專門發行股票;二是通過留存股票賬戶回購股票而形成的庫存股票。但在我國這兩個渠道都受到限制。我國《公司法》第83條規定:除發起人認購的股票外,“其余股票應向社會公開募集”,上市公司新發行的股票應向原股東配售或向社會公開募集,可自留股份,從而無法在發行時預留部分額度用以實施股票期權計劃。而且,《公司法》第149條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這使得回購股票的方式也不可行。因此,我國股票期權的試點企業目前都是繞開這些規定,通過其他方式獲取股票來源的,如國家股股東所送紅股預留、國家股股東現金分紅購買股份預留以及上市公司以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工持股會或自然人的名義購買流通股份等。但實踐發現,這些方式容易導致上市公司實質上的利潤操縱且缺乏完善的保障。
(2)股票的可流通性。經理人行使股票期權獲得的公司股票必須能夠流通才能在市場上實現價值,真正達到激勵的目的。如果不允許流通,經理人就無法獲得收益,股票期權的激勵機制也就無法正常發揮作用。但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該規定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流通作了限制,這將影響經理人員接受股東授予的購股權力,而如果大多數經理人不接受,股票期權的激勵效果也無從談起。
企業實行股份期權制戰略思考論文
在新制度經濟學家看來,制度因素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內在變量,而以往認為的經濟增長的原因,如技術進步、投資增加、專業化和分工的發展等并不是經濟增長的原因,而是經濟增長本身。企業制度安排適當與否,決定著企業是否有能力、有動力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和高技術產業化的推動力量。高技術企業在制度安排尤其是企業產權制度安排上也有其自身的要求。股份期權制就是實現新型產權(特別是管理力才能)的一種創造性設計。
一、制度功能
股份期權作為一項實現企業新型產權的重要制度創新,是推動我國高技術企業快速健康和穩定發展的持久動力。對于提高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具體說來股份期權對我國高技術企業發展具有如下制度功能:
①激勵創新。高新技術企業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其成功與否特別依賴于公司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的創新,通常,創新包括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兩方面內容。在熊彼特看來,一個人之所以愿意從事創新,是由于看到創新帶來的贏利機會。但是,創新也容易被其他企業跟進模仿,從而使原來創新的獲利機會減少甚至消失。如此,企業便需要不斷的創新以發掘新的贏利機會。高技術企業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內部創新的原動力,而創新的原動力大小,又取決于企業的分配制度。
②分散風險。由于高技術企業存在高風險,在前景不定的條件下,公司管理技術人員因受自己對風險的承擔能力的限制,拿出較大額度的資金購買職工股進行投資往往是不現實的。而且,他們可能寧愿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別的發展前景確切的企業,以分散風險。但如果以認股權證作為公司對管理技術人員的獎勵,管理技術人員就不至于面臨將個人的精力與錢財都“放在一個籃子里面”的風險。他們在只支付精力的條件下就能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企業快速發展時能享受這種發展給他們帶來的收益,因為他們只需執行認股權證就可以獲得收益。
③優化籌資。無論是獎勵給員工的認股權證還是因發行債券而附帶認股權證,在公司快速成長的條件下,都是為公司帶回額外權益的資本。在公司創建時,其籌集到的資本可能低于注冊資本,在風險投資的啟動下,讓創業者持有認股權證,不僅可以激勵創業者,而且,在他們執行認股權證時,有助于籌足注冊資本。如果公司增長很快,公司往往需要新的權益資本,同時,公司增長也會引起股票價格上漲,這便會刺激持有者執行認股權證書,從而使公司獲得額外現金,補充所需要的資本。
技術企業股份期權制論文
在新制度經濟學家看來,制度因素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內在變量,而以往認為的經濟增長的原因,如技術進步、投資增加、專業化和分工的發展等并不是經濟增長的原因,而是經濟增長本身。企業制度安排適當與否,決定著企業是否有能力、有動力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和高技術產業化的推動力量。高技術企業在制度安排尤其是企業產權制度安排上也有其自身的要求。股份期權制就是實現新型產權(特別是管理力才能)的一種創造性設計。
一、制度功能
股份期權作為一項實現企業新型產權的重要制度創新,是推動我國高技術企業快速健康和穩定發展的持久動力。對于提高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具體說來股份期權對我國高技術企業發展具有如下制度功能:
①激勵創新。高新技術企業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其成功與否特別依賴于公司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的創新,通常,創新包括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兩方面內容。在熊彼特看來,一個人之所以愿意從事創新,是由于看到創新帶來的贏利機會。但是,創新也容易被其他企業跟進模仿,從而使原來創新的獲利機會減少甚至消失。如此,企業便需要不斷的創新以發掘新的贏利機會。高技術企業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內部創新的原動力,而創新的原動力大小,又取決于企業的分配制度。
②分散風險。由于高技術企業存在高風險,在前景不定的條件下,公司管理技術人員因受自己對風險的承擔能力的限制,拿出較大額度的資金購買職工股進行投資往往是不現實的。而且,他們可能寧愿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別的發展前景確切的企業,以分散風險。但如果以認股權證作為公司對管理技術人員的獎勵,管理技術人員就不至于面臨將個人的精力與錢財都“放在一個籃子里面”的風險。他們在只支付精力的條件下就能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在企業快速發展時能享受這種發展給他們帶來的收益,因為他們只需執行認股權證就可以獲得收益。
③優化籌資。無論是獎勵給員工的認股權證還是因發行債券而附帶認股權證,在公司快速成長的條件下,都是為公司帶回額外權益的資本。在公司創建時,其籌集到的資本可能低于注冊資本,在風險投資的啟動下,讓創業者持有認股權證,不僅可以激勵創業者,而且,在他們執行認股權證時,有助于籌足注冊資本。如果公司增長很快,公司往往需要新的權益資本,同時,公司增長也會引起股票價格上漲,這便會刺激持有者執行認股權證書,從而使公司獲得額外現金,補充所需要的資本。
土地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與風險預防
1土地資產證券化界定及基本流程
土地資產證券化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土地融資證券化,即資金需求者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直接從資金盈余者那里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是一種增量資產的證券化,也被稱為“一級證券化”。二是指土地資產證券化,即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收益的土地資產集中起來,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從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這種證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關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一種存量資產證券化,又被稱為“二級證券化”。廣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既包括土地融資證券化,也包括土地資產證券化。狹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僅指土地資產證券化。而狹義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又可以分為以土地貸款和土地項目貸款為抵押的證券化和以土地收益為抵押的證券化。前者融資的主體是金融機構,后者融資的主題是土地所有者和土地運營機構。由于本文重在研究作為土地最后所有者的政府融資問題,所以采用狹義土地資產證券化的后一個含義。本文在借鑒日本經濟學家野口悠紀雄關于“土地證券化就是把土地(或者對土地的出租)能夠得到的收益,作為擔保(抵押品)發行證券,然后把這些證券賣掉”定義的基礎上,把土地資產證券化定義為“土地資產證券化是以土地收益作為擔保,一般有發起人、特殊目的的機構(SPV)、銀行或其他服務機構、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托管人、投資者等參與的,旨在將缺乏流動性、價值量大、有穩定預期收益、不適合小規模投資的土地,在不喪失土地產權或者部分轉移產權的前提下發行證券,使土地資本社會化的過程。依據本文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界定,參照資產證券化的一般流程并結合我國土地運營的實際,土地資產證券的基本流程結構和相關信用關系如圖1所示。
2土地資產證券化的產品設計
本文在遵從對土地證券化的標準界定基礎上,創造性提出土地資產證券化在產品設計和融資方式選擇上實施兩階段分步走的戰略。第一階段,以土地信托方式發行土地信托收益憑證土地信托分為兩種結構:第一種結構是土地儲備機構與信托投資公司建立的信托關系。土地儲備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將儲備的土地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成立信托關系,然后由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發行信托受益憑證,負責信托土地開發的融資活動,并獨立、委托或聯合土地開發專業企業進行土地開發,最后通過土地公開市場交易土地,從而分享土地一級市場開發的項目收益。第二種結構是土地信托的拓展形式,其實質是土地儲備機構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從信托投資公司獲取貸款的擔保,由信托投資公司與投資者建立的信托關系。信托投資公司向投資者發行信托受益憑證,募集社會閑置資金,成立信托關系,然后將募集的資金以貸款的方式投入到土地儲備中心。在這種模式中,信托法律關系的委托人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及投資者,受托人是信托投資公司,信托財產為募集的資金及以該資金產生的收益,受益人為信托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即投資者或其指定的其他受益人。第二階段,特殊目的機構以債務型方式發行土地資產支持債券。這一階段是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高級階段,是標準意義上的土地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發起人要把資產化的土地資產轉移給特殊目的機構,實現資產的真實出售,形成特殊目的機構的資產池。根據特殊目的機構的性質,后續證券化可以有兩個方向。如果特殊目的機構是專門為證券化新設的機構,它可以設計發行土地資產支持債券。如果特殊目的機構是有自身資產的組織,首先要將自身的資產與收購的資產池進行破產隔離,然后把資產池的資產根據未來的收益和風險進行重組打包,以此為抵押發行債券。
3土地資產證券化定價
3.1傳統的定價模型及其對土地資產證券化的適用性分析
經營者股票期權激勵制度探究論文
摘要:經營者股票期權制度作為西方企業對公司管理層進行長期激勵約束的重要制度形式,自引入中國以來,對我國國有企業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從經營者股票期權激勵制度推行的現實意義著手,分析了我國企業推行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經營者;股票期權;激勵;行權
1我國實行經營者股票期權制度的現實意義
美國《商業周刊》載文說,股票期權制度曾像魔法一般地刺激了美國20世紀90年代的經濟繁榮。可以肯定地講,股票期權對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對提高企業的效率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如果說,經營者股票期權制度促進并維持了美國近10年的經濟繁榮,那么在現階段中國,借鑒并實施經營者股票期權制度,對于推動國有上市公司和擬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的變革與完善,促進企業效率的提高,仍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1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一種有效形式,而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根據所有者和其它利害相關者的利益,由董事會選拔經營者,并按其業績給予激勵。我國國有企業在進行公司化改制時,對經營者沒有建立起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激勵機制,仍沿用傳統的激勵方式,使經營者的經營能力和業績與報酬掛不上鉤,導致經營者浪費國有資產的“在職消費”和攫取國有資產的“59歲現象”的大量發生,阻礙和破壞了國有企業的健康發展。如果對國有企業的經營者實行股票期權激勵,讓經營者持有股權成為股東,就自然可以使經營者和所有者的利益有機結合起來。比較好地解決了經營者的貢獻與報酬不對等的問題和國有控股公司中法人治理結構不合理的問題,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創造條件。
外貿企業回避匯率風險論文
隨著1994年外匯管理體制的改革,徹底結束了官方匯率與市場調劑匯率并存的局面,開始了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體制。這對我國外貿企業來說,既喜又憂。喜的是取消了無償上繳給國家的20%外匯,企業外匯收入增加;實行銀行結匯、售匯制,企業用匯的靈活性增強,而且匯率并軌也給外貿企業創造了公平競爭的環境,為企業努力出口創匯提供了有利條件。憂的是匯率風險加劇,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嚴峻地擺在外貿企業面前。因為,首先匯制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匯率并軌,而這一改革所帶來的最直接、最明顯的后果是人民幣大幅度貶值。匯率并軌后,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由5.7:1降為8.7:1,貶值率為33.3%。其次,結匯和售匯制的實行,使外貿企業的外匯風險明顯增大,國際金融市場的變化會影響人民幣對外幣的匯價,增加企業的外匯兌換風險。再次,匯率下調有可能使外貿企業為擴大出口而競價購買商品出口,使換匯成本上升。我國的平均換匯成本在7.5元人民幣左右,出口成本大大低于市場匯價,給外貿企業增加出口造成極大的刺激。但為了擴大出口量,外貿企業會在國內商品供應緊張時提高出口商品的國內收購價,從而使換匯成本上升。外貿企業如何選擇合適的方式來回避匯率風險已成為其經營中急待解決的一個問題。本文擬就當前國內外流行的三種回避匯率風險的方式(遠期外匯交易、外匯期貨交易、外匯期權交易)作一簡介,并對我國外匯期貨市場發展的可行性做些探討。
遠期外匯交易,又稱期匯買賣。是指企業或證券交易商與銀行達成協議,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照遠期匯率辦理外匯收付業務的交易行為。它是當今國內外回避匯率風險普遍的做法之一。采用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以下優點:一是防范風險的成本低。企業不需繳納保證金,而只需支付手續費和風險保證費;二是靈活性較強。遠期外匯交易的貨幣幣種不受限制,交易的金額和契約到期日也由買賣雙方自行確定。我國的銀行已開辦這項業務,外貿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加以利用。如外貿企業在與外商簽訂進出口合同后,一般要對未來的外匯匯率走勢作一判斷。如果我方為進口方,為防止到期支付外匯時匯率上漲而造成損失,便可與外商簽定合同后,立即與銀行簽訂買進外匯的合同,從而將匯率固定下來;如果我方屬賣方,為防止到期收匯時匯率下跌而造成的損失,則要與銀行簽訂合同,將此外匯按幾個月的遠期匯率賣給銀行。當然,如果外貿企業預計匯率趨勢與上面談到的兩種情況相反,即我方為進口方時,預計匯率將下跌,或我方為出口方時,預計匯率將上漲,那么外貿企業不進行遠期外匯交易,即可獲取利率波動所帶來的額外利潤,但是匯率波動變幻莫測,外貿企業如無確切的把握,一般還是采取一定的措施來防范為好。
從上述的交易過程不難看出,遠期外匯交易的實質是外貿企業將匯率波動的風險轉嫁給銀行。所以銀行除向企業收取手續費外,還要向企業收取風險保險費,即防范風險的成本。這一成本一般是以成交日的遠期匯率與交割日的即期匯率之間的差額來表示。但因交割日的即期匯率很難確定,所以便用成交日的即期匯率來代替,即假使成交日的即期匯率等于交割日的即期匯率。
運用遠期外匯交易來防范匯率的風險已被國內外眾多企業證明為一種有效的方法。但也有較明顯的缺點。采用這種交易方式,要求外貿企業在簽訂外匯買賣合同時,必須確定企業未來收付的外匯金額,收付期限和交割日等。因為合同一旦簽定,就需按時按量進行交割,這也是遠期外匯交易的一個基本特點,即側重契約的商業行為。但對外貿企業來說,外匯收付期限和交割日一般很難確定,為了避免遠期外匯交易的這一弊端,外貿企業可利用由遠期外匯交易所派生出來的擇期外匯交易來回避匯率風險。
擇期外匯交易,就是在外匯買賣合同中不規定固定的交割日期,而只規定一個交割的時間范圍,企業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某日辦理交割。這種交易方式與遠期外匯交易方式相比大大方便了外貿企業,增加了企業的活動余地,但在采用這一方式進行交易時,企業應注意國內外各銀行對擇期的時間范圍的不同規定。如果中國銀行開辦的擇期外匯交易時間范圍是3個月,則在成交后的第三天起到3個月的到期日止的任何一天,客戶都有權要求銀行進行交割,但必須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銀行。
外匯期貨交易是指協約雙方同意在未來某一日期按約定的匯率買賣一定數量外幣的交易。它與遠期外匯交易相比,具有三個優點:(1)投資者范圍擴大。在外匯期貨市場上,只要按規定繳納了保證金,任何投資者(不論大企業、小企業或個人)均可通過經紀人進行外匯期貨交易。但是在遠期外匯交易中,投資者的范圍則比較小,一般是與銀行有良好業務關系的大企業和信譽良好的證券交易商才有資格。(2)市場流動性大,市場效率比較高。在外匯期貨市場上有大量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機者存在,所以外匯期貨市場上的流動性比較大。(3)外匯期貨契約是標準化的合約,交易的貨幣也僅限于少數幣種,所以外匯期貨合約比較容易轉手和結算。
完善股票期權市場論文
一、建立和發展我國股票期權市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研究
作為套期保值工具的股票期權,不僅可以有效地管理金融資產的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且可以有效地推動股票市場的發展,使資本市場的規模不斷擴大。目前,我國建設和發展股票期權市場的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建立和發展我國的股票期權市場是適應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市場國際化的需要
從世界范圍來看,股票期權的產生及每次發展無不與金融市場的發展有關,股票期權實際上是金融市場發展的產物,反過來又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將成為市場經濟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為了尋求進一步的發展,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創新必不可少,而股票期權市場正為這種創新打開了出路。隨著金融市場的國際化,我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所面臨的沖擊和挑戰將更嚴酷,單靠傳統的金融業務其生存和發展將受到嚴重威脅,因此,必須從最基本的股票期權交易開始,逐步開展金融衍生工具業務。一方面利用這些工具管理自身的風險,另一方面大力拓展業務,創造盈利機會,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2.有利于投資者防范股市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股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和繁榮
小議股票期權鼓勵機制的方式及實效性
內容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針對股票期權,盡管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但并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規范體系,在某些制度上與國外立法還存在差距。筆者就其中一些問題,提出幾點發展股票期權的建議。
關鍵詞:股票期權制激勵有效性激勵模式
股票期權激勵指公司向主要經營者(激勵對象)提供一種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約定價(行權價)買入固定數量公司股票的選擇(股票期權)。在期限內,公司股價上升,經營者可行權獲得潛在收益,股價下跌,則經理人喪失這種收益。公司對股票期權的支付是未來的或有支出,只有經理人通過努力使得公司的經營業績好時才可能支出,而這種狀況正是股東所期望的。
我國股票期權激勵制度的五種模式
儀電模式。上海儀電于1997年開始在其下屬的上海金陵等四家控股上市公司實施期股獎勵計劃。儀電控股的上市公司主要負責人每年在獲得基礎收入同時,可獲得“特殊獎勵”,這筆收入以股票形式發放。儀電控股按照獎勵的額度,從二級市場購入該上市公司股票,存入集團特定賬戶。獲獎人享有相應的分紅、配股權,任職期滿后,可出售股票獲得收益,也可繼續持有股票。
武漢模式。武漢國資公司對其所屬的武漢中商等三家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報酬實行年薪制,并將年薪中風險收入的部分折成股票期權授予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