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進口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21: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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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平行進口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商標平行進口問題一直爭議較大,在我國情況也是如此。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和與世界貿易組織距離的縮短,及實踐中這類案件發生呈上升趨勢的形勢,這一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本文先從歸納并評述平行進口理論中幾個對立關系入手,即從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個體利益與公眾利益、貿易自由主義與非關稅壁壘角度權衡不同制度的取舍,最后得出對商標平行進口應允許并加以規制,而不是絕對禁止的結論。

【關鍵詞】平行進口灰色市場進口商標法知識產權法

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又稱灰色市場(GreyMarket)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未經進口地商標權人(包括商標所有權人及商標使用權人,下同)同意,從境外進口經合法授權生產的帶相同商標的同類商品的行為。本文要討論的商標平行進口情形限于相關的國內、國外商標屬同源的情形。

一、“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之間的抉擇

商標權平行進口合法與否,在理論上主要是體現為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原則”(或稱“普遍性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沖突。贊成者認為根據“權利窮竭原則”,附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其權利即告窮竭。反對者則認為商標權本身就具有地域性,所以商標權利窮竭也應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國的商標權人的商品投放入市場的行為,同時使他國商標權人在他國的權利也用盡。

各國實踐的巨大差別及國際組織試圖統一規定努力的失敗說明了簡單地談“權利窮竭”或“地域性”顯然已無濟于事,挖掘兩原則背后隱藏的立法本意是非常必要的。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的提出是基于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內容有很大差異,保護的期限、范圍、方式均有所不同,因而依不同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應該是相互獨立的。而“權利窮竭原則”則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其主旨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i]。兩者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所以在國內市場它們一般是不會產生沖突的。在發生沖突的平行進口情形時也應考慮這兩個因素,然后再判斷兩者是可以像在國內市場一樣和平地相處,還是需要重新考慮它們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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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平行進口論文

摘要:隨著中國加入WTO,貿易自由化的日益發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斷提出了新的難題,出現了嚴重的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平行進口與知識產權保護的沖突。對此,為了促進自由貿易,我國應該總體上支持平行進口,但在微觀上應該對平行進口作一定例外規定,以實現兩者沖突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國際貿易自由化平行進口知識產權保護權利窮竭地域性

一、平行進口的基本理論依據

所謂“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的知識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并未經批準輸入本國,而該知識產權以前己受到了本國的法律保護。

1.支持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權利用盡原則

權利窮竭原則指知識產權所有人自己生產或經其許可生產的產品,在第一次投入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了對它的控制權,其知識產權被認為已用盡,無論何人使用或轉售該產品的行為,都無需得到權利人的同意,知識產權人不得再利用知識產權阻止該產品的進一步流通。主張知識產權應當適用權利窮竭原則者認為平行進口應該被允許。理由是:平行進口的合法性理論存在的基礎在于這種商品與當地已存在商品之間的價格差,其中前者比后者一般要便宜40%左右,因此平行進口將使消費者擁有更大、更廉價的消費選擇,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場的壟斷與割據。而且知識產權人在商品的生產銷售中已經行使了一次權利,獲得了一次必要的報酬,不能允許知識產權人在同一商品的流通過程中重復獲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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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平行進口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商標平行進口問題一直爭議較大,在我國情況也是如此。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和與世界貿易組織距離的縮短,及實踐中這類案件發生呈上升趨勢的形勢,這一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本文先從歸納并評述平行進口理論中幾個對立關系入手,即從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個體利益與公眾利益、貿易自由主義與非關稅壁壘角度權衡不同制度的取舍,最后得出對商標平行進口應允許并加以規制,而不是絕對禁止的結論。

【關鍵詞】平行進口灰色市場進口商標法知識產權法

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又稱灰色市場(GreyMarket)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未經進口地商標權人(包括商標所有權人及商標使用權人,下同)同意,從境外進口經合法授權生產的帶相同商標的同類商品的行為。本文要討論的商標平行進口情形限于相關的國內、國外商標屬同源的情形。

一、“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之間的抉擇

商標權平行進口合法與否,在理論上主要是體現為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原則”(或稱“普遍性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沖突。贊成者認為根據“權利窮竭原則”,附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其權利即告窮竭。反對者則認為商標權本身就具有地域性,所以商標權利窮竭也應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國的商標權人的商品投放入市場的行為,同時使他國商標權人在他國的權利也用盡。

各國實踐的巨大差別及國際組織試圖統一規定努力的失敗說明了簡單地談“權利窮竭”或“地域性”顯然已無濟于事,挖掘兩原則背后隱藏的立法本意是非常必要的。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的提出是基于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內容有很大差異,保護的期限、范圍、方式均有所不同,因而依不同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應該是相互獨立的。而“權利窮竭原則”則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其主旨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i]。兩者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所以在國內市場它們一般是不會產生沖突的。在發生沖突的平行進口情形時也應考慮這兩個因素,然后再判斷兩者是可以像在國內市場一樣和平地相處,還是需要重新考慮它們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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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國平行進口的探討

論文關鍵詞:平行進口知識產權國際貿易侵權合法

論文摘要:分析平行進口的不同原則,以及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平行進口的規定,提出應在中國現行立法中確立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可以通過對暇知識產權法》和《對外貿易法》的修改來完善中國平行進口問題,并給出具體修改建議。

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因此,知識產權人可以通過知識產權來壟斷產品所帶來的利益,這與目前國際貿易中的貨物自由流通的要求是相矛盾的。平行進口作為這個矛盾的典型問題,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越來越受到各國家和地區的關注。在知識產權貿易不斷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今天,作為貿易大國的中國,應當重視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與此同時,應當對平行進口進行準確定位,通過國內立法的完善,來應對所面臨的平行進口問題。本文在分析平行進口的不同原則以及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平行進口的規定的基礎上,研究中國應如何對待平行進口問題。

一、對平行進口的不同原則

平行進口,又稱灰色市場進口,是指某一特定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或版權)在一國已經獲得法律保護,但該國未經授權的進口商,從另一國購得該知識產權人或經過其同意制造或復制、發行或銷售的相同正宗商品(非假冒偽劣商品),輸人該進口國投放于市場的行為。簡單說,平行進口就是一國的進口商未經本國知識產權人的許可而將國外合法銷售并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知識產權產品進口到本國進行銷售的行為。

關于平行進口的侵權與否,理論界有很大的分歧,各國之間也存在很大的不一致。《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TRIPS協議等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重要國際公約對平行進口問題都未做出確定性的規定,主要是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態度。因此,各國都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和貿易政策出發,對平行進口持有各自不同的態度。有的國家認為平行進口侵犯了知識產權而予以禁止;有的國家則認為沒有侵犯知識產權而允許平行進口。對于平行進口問題產生的這種爭議,主要歸結為兩種理論的對抗,即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和地域性原則之間的沖突。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地域性原則一直處于主導地位,但隨著國際貿易的一體化和自由化的發展,權利窮竭原則的價值越來越突出,越來越為各國所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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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平行進口

一、平行進口的基本理論依據

所謂“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是指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從外國的知識產權所有者手中購得商品并未經批準輸入本國,而該知識產權以前己受到了本國的法律保護。

1.支持平行進口的理論基礎——權利用盡原則

權利窮竭原則指知識產權所有人自己生產或經其許可生產的產品,在第一次投入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了對它的控制權,其知識產權被認為已用盡,無論何人使用或轉售該產品的行為,都無需得到權利人的同意,知識產權人不得再利用知識產權阻止該產品的進一步流通。主張知識產權應當適用權利窮竭原則者認為平行進口應該被允許。理由是:平行進口的合法性理論存在的基礎在于這種商品與當地已存在商品之間的價格差,其中前者比后者一般要便宜40%左右,因此平行進口將使消費者擁有更大、更廉價的消費選擇,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場的壟斷與割據。而且知識產權人在商品的生產銷售中已經行使了一次權利,獲得了一次必要的報酬,不能允許知識產權人在同一商品的流通過程中重復獲取利益。

2.反對平行進口的理論支柱——地域性原則

主張知識產權應當適用地域性原則者認為,知識產權僅在其產生的地域內有效,未經進口國所有人或被許可人同意的知識產權產品的平行進口是對知識產權人權利的侵犯。知識產權的取得和行使均受到地域性限制,知識產權在一國權利用盡并不意味著知識產權在另一國當然用盡,平行進口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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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平行進口

一、著作權平行進口概述

平行進口,亦稱灰色市場進口,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知識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知識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制造或銷售其知識產權商品的情形下,從國外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商品并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

著作權平行進口的特點有:⑴著作權的平行進口可以是有形的產品,也可以是無形的服務;⑵平行進口的商品是已在進口國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⑶進口商獲得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的途徑是合法的,但其進口行為未得到知識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⑷平行進口的商品與進口國的同一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價格上存在很大差異,一般來說,平行進口產品價格較低;⑸平行進口的主體包括兩個:合法進口商和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人。

二、著作權平行進口爭議的理論基礎

1.權利的國際用盡原則,又稱權利窮竭的普遍性,是指著作權人的發行權一次用盡,效力遍及全世界。即對于經過著作權人許可而投放市場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復制品,著作權人無權再控制它們的進一步轉銷、分銷等活動。

2.權利的國內用盡原則,即權利窮竭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人的發行權窮竭的效力僅及于其權利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準據法律的效力范圍內,權利在一國的窮竭,并不導致它在國際市場上窮竭,在其他國家仍舊處于未曾行使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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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平行進口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商標平行進口問題一直爭議較大,在我國情況也是如此。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入和與世界貿易組織距離的縮短,及實踐中這類案件發生呈上升趨勢的形勢,這一問題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本文先從歸納并評述平行進口理論中幾個對立關系入手,即從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個體利益與公眾利益、貿易自由主義與非關稅壁壘角度權衡不同制度的取舍,最后得出對商標平行進口應允許并加以規制,而不是絕對禁止的結論。

【關鍵詞】平行進口灰色市場進口商標法知識產權法

平行進口(ParallelImport)又稱灰色市場(GreyMarket)進口,是指在國際貿易中,進口商未經進口地商標權人(包括商標所有權人及商標使用權人,下同)同意,從境外進口經合法授權生產的帶相同商標的同類商品的行為。本文要討論的商標平行進口情形限于相關的國內、國外商標屬同源的情形。

一、“權利窮竭原則”與“地域性原則”之間的抉擇

商標權平行進口合法與否,在理論上主要是體現為商標權的“權利窮竭原則”(或稱“普遍性原則”)與“地域性原則”的沖突。贊成者認為根據“權利窮竭原則”,附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的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其權利即告窮竭。反對者則認為商標權本身就具有地域性,所以商標權利窮竭也應具有地域性,不能由于一國的商標權人的商品投放入市場的行為,同時使他國商標權人在他國的權利也用盡。

各國實踐的巨大差別及國際組織試圖統一規定努力的失敗說明了簡單地談“權利窮竭”或“地域性”顯然已無濟于事,挖掘兩原則背后隱藏的立法本意是非常必要的。知識產權“地域性原則”的提出是基于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內容有很大差異,保護的期限、范圍、方式均有所不同,因而依不同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應該是相互獨立的。而“權利窮竭原則”則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其主旨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i]。兩者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所以在國內市場它們一般是不會產生沖突的。在發生沖突的平行進口情形時也應考慮這兩個因素,然后再判斷兩者是可以像在國內市場一樣和平地相處,還是需要重新考慮它們的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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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平行進口分析論文

一、著作權平行進口概述

平行進口,亦稱灰色市場進口,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知識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知識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制造或銷售其知識產權商品的情形下,從國外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商品并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

著作權平行進口的特點有:⑴著作權的平行進口可以是有形的產品,也可以是無形的服務;⑵平行進口的商品是已在進口國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⑶進口商獲得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的途徑是合法的,但其進口行為未得到知識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⑷平行進口的商品與進口國的同一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價格上存在很大差異,一般來說,平行進口產品價格較低;⑸平行進口的主體包括兩個:合法進口商和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人。

二、著作權平行進口爭議的理論基礎

1.權利的國際用盡原則,又稱權利窮竭的普遍性,是指著作權人的發行權一次用盡,效力遍及全世界。即對于經過著作權人許可而投放市場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復制品,著作權人無權再控制它們的進一步轉銷、分銷等活動。

2.權利的國內用盡原則,即權利窮竭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人的發行權窮竭的效力僅及于其權利賴以產生和存在的準據法律的效力范圍內,權利在一國的窮竭,并不導致它在國際市場上窮竭,在其他國家仍舊處于未曾行使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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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平行進口問題的發展綜述

摘要:分析平行進口的不同原則,以及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平行進口的規定,提出應在中國現行立法中確立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可以通過對暇知識產權法》和《對外貿易法》的修改來完善中國平行進口問題,并給出具體修改建議。

關鍵詞:平行進口知識產權國際貿易侵權合法

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因此,知識產權人可以通過知識產權來壟斷產品所帶來的利益,這與目前國際貿易中的貨物自由流通的要求是相矛盾的。平行進口作為這個矛盾的典型問題,在國際貿易活動中越來越受到各國家和地區的關注。在知識產權貿易不斷擴大,知識產權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的今天,作為貿易大國的中國,應當重視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與此同時,應當對平行進口進行準確定位,通過國內立法的完善,來應對所面臨的平行進口問題。本文在分析平行進口的不同原則以及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平行進口的規定的基礎上,研究中國應如何對待平行進口問題。

一、對平行進口的不同原則

平行進口,又稱灰色市場進口,是指某一特定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或版權)在一國已經獲得法律保護,但該國未經授權的進口商,從另一國購得該知識產權人或經過其同意制造或復制、發行或銷售的相同正宗商品(非假冒偽劣商品),輸人該進口國投放于市場的行為。簡單說,平行進口就是一國的進口商未經本國知識產權人的許可而將國外合法銷售并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的知識產權產品進口到本國進行銷售的行為。

關于平行進口的侵權與否,理論界有很大的分歧,各國之間也存在很大的不一致。《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TRIPS協議等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重要國際公約對平行進口問題都未做出確定性的規定,主要是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態度。因此,各國都從本國的實際情況和貿易政策出發,對平行進口持有各自不同的態度。有的國家認為平行進口侵犯了知識產權而予以禁止;有的國家則認為沒有侵犯知識產權而允許平行進口。對于平行進口問題產生的這種爭議,主要歸結為兩種理論的對抗,即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原則和地域性原則之間的沖突。在過去的幾十年里地域性原則一直處于主導地位,但隨著國際貿易的一體化和自由化的發展,權利窮竭原則的價值越來越突出,越來越為各國所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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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平行進口特征探討論文

摘要:著作權領域的平行進口既有積極作用,又有消極作用,本文認為著作權領域的平行進口在總體上利大于弊。建議我國允許著作權領域的平行進口,同時采取反不正當法對著作權產品的平行進口進行限制。

關鍵詞:著作權平行進口

一、著作權平行進口概述

平行進口,亦稱灰色市場進口,是指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一國未被授權的進口商在某項知識產權已獲進口國法律保護,且知識產權人已在該國自己或授權他人制造或銷售其知識產權商品的情形下,從國外知識產權所有人或其被許可人手中購得該種商品并輸入該國銷售的行為。

著作權平行進口的特點有:⑴著作權的平行進口可以是有形的產品,也可以是無形的服務;⑵平行進口的商品是已在進口國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⑶進口商獲得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的途徑是合法的,但其進口行為未得到知識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⑷平行進口的商品與進口國的同一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價格上存在很大差異,一般來說,平行進口產品價格較低;⑸平行進口的主體包括兩個:合法進口商和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人。

二、著作權平行進口爭議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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