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德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2 23: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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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德道德觀研討

本文作者:許中華工作單位:上海對外貿易學院

對各法學流派觀點的繼承龐德在批判其他法學流派法學家的理論時也有對其進行繼承和發展。比如,他認為分析法學派的觀點在一定意義上明確了在立法性立法和司法性立法之間有著極為重要意義的區別,即立法性立法所指定的乃是一種適用于未來的規則,而司法性立法卻不僅是一種適用于未來的規則,它所制定的法律律令既可以適用于過去的法律行為,又可以適用于未來的法律行為,而且它在制定這種規則的時候所直接依據的也是在過去發生的某種糾紛。又如,對歷史法學家思想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使龐德對法律與文明的相對性理論有了啟發。在其對法律與文明的相對性理論中,他發現,法律只與一時一地之文明相對存在,在文明的無限發展過程中,不存在普遍恒存的法律。而法律的使命除了維護現存的價值觀和文明外,還要創造新的價值觀,促進新的文明。再如,龐德認為自然法學預設了法律背后的價值準則,具有強烈的批判功能;有利于形成全社會共同的法律情感,形成法律的尊崇,塑造法律信仰;還有利于填補實在法的空白,糾正實在法的失誤。

龐德的法律與道德觀

龐德正是在對各大法學流派的思想進行批判吸收的基礎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觀。他認為,同為社會控制的手段,法律無疑需要道德的支持,但在許多時候,法律會失去這種支持而受到道德合理性的挑戰。其一是法律的普遍適用性要求在一定范圍內法律的絕對適用性,而不能拿環境作借口,如許多情況下的義憤或過失殺人案件。但道德“則是要在圍繞其運用的周圍環境中受到檢驗并被描繪出來的。”這往往導致人們對依法做出的判決持有不滿。其二是法律沒有明確加以譴責的東西不一定就是法律所贊成的,而這種東西往往并非道德上無關緊要的東西,如同性戀、見死不救等。還有是,法律往往要去處理那些必須在“好人”之間選擇一個“倒霉蛋”的問題,即“法律不得不在雙方當事人與道德上均無瑕疵的情況下處理損失歸屬的問題”,“法律就是要通過把法律責任強加給某個最初有能力承擔這種負擔并最終能夠把它變成其所能提供的服務費用之形式的人的方式而將這種負擔還給我們所有的人”。

龐德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觀評析

在對龐德的法律與道德觀探析的過程中,筆者發現他在研究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時更多地是通過分析社會現實中,生活中,司法實踐中二者所體現出的那種聯系。即二者是社會控制的兩種形式,二者在作用社會的過程中必然會有所交集,這種必然的交集便是法律在進行社會控制時不得不需要道德的支持,否則,那樣的社會控制將是不安全的,不確定的。再回到這個問題上來,道德同樣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因為法律能將某些人們普遍接受的道德準則(所要求的最低的道德準則)賦予強制力,使其不至于“孤獨無依”。在理解龐德的法律與道德觀時還必須回歸到他所處的時代,龐德經歷了1929年全球性經濟危機,恐怖的世界大戰,整個西方世界都籠罩在專制、強力的納粹陰影之下。在那樣的一個時代里,法律在很多國家和地區是在不考慮任何道德理念而純粹地進行社會控制,龐德從那樣的現實中看到了沒有道德支持的法律所帶給社會的不利。在經歷社會變更的中國,各種新問題,新情況,新的利益訴求不斷涌現,如隱私權、網絡侵權、股東訴訟、強制引產、見死不救、社會輿論對法院判案的重大影響等等。而如何使這些問題在“法律允許”與“道德要求”之間保持一個恰當的尺度呢,我想龐德的理論會給我們很大的啟發。因此,在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今天,我們提倡依法治國,提出要以“道德制約權力”,要通過各種社會手段的有機結合綜合協調地實現對國家的治理,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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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德對古典文學的翻譯

龐德(EzraPound,1965—1972)是20世紀美國文壇一位非常具有影響力的詩人和翻譯理論家。這位文學巨擘的翻譯活動與他的思想和創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對中國古詩的譯作《華夏集》成為以詩歌反映一戰的重要作品。龐德的詩歌創作與翻譯理論與中國傳統史學有著深厚的理論淵源,這使他形成了非常具有東方“具象”思維的理論風格,而有別于傳統的西方“抽象”思維的理論特點。本文從龐德的詩歌創作與翻譯理論的根源,探討其翻譯理論對當今翻譯時間的影響。龐德翻譯實踐的巨大貢獻之一就是將中國的詩歌和儒家經典譯成英文。1915年4月他出版了中國詩歌的譯本《華夏集》。T.S.艾略特稱龐德是我們時代的中國詩歌的創造者。龐德的中國詩翻譯豐富了英詩。龐德翻譯《華夏集》之后在自己的創作中注意吸收中國詩的營養,同時也把中國詩的影響帶入了西方。因為在龐德之前中國沒有與她的名字相稱的文學流行于說英語的國家。

1、與中國傳統詩學的理論淵源

龐德從傳統中主要發現對現在和將來的意義。龐德也強調世界文學的概念。他主張一個拋開時代國界的普遍標準:一種世界文學標準。他這種追求超越國界與時代的世界文學的標準是他重視翻譯的內在動力。他常常從翻譯中或者借助翻譯發現時代所需要的東西。龐德作為一代文壇領袖他所從事的翻譯實踐絕不僅僅是為了翻譯的目的,而是要從翻譯中解決他那個時代所迫切需要回答的問題。中國傳統詩學涵蓋了所有關于詩論、詞論、書論、畫論、美學等等的內容。中國的漢字、雕刻及審美趣味對龐德的詩歌創作及翻譯理論的形成起著極為重要的影響。正因為龐德從中國傳統史學中攝取了大量養分,他的詩歌創作和翻譯理論一直強調意象(image)和語勢(energyoflanguage)。他認為譯文一定要洞察入微,巨細無遺,不要放過一個細節,一個物象。同時譯文還要善于捕捉語言之勢。如何用藝術手法惟妙惟肖的再現大千世界的紛紜物象是龐德是貫穿始終的理論追求。因此其詩歌創作與翻譯理論深深根植與中國傳統詩學中。西方社會步入20世紀之后,現代資本主義工業社會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自我的關系出現了尖銳矛盾和畸形脫節。這些矛盾和現實境況使得西方敏感的知識分子變得日益焦慮不安迫,使他們對資本主義價值體系產生了重大懷疑。龐德正是這樣一位焦慮者與批判者,在懷疑與批判的過程中他將西方的基督教與中國的儒學進行了比較。他認為孔子所提倡的“善”旨在社會與人之間建立秩序。這種秩序或者和諧通過相互感染以及倫理來傳播,而不是像基督教那樣用懲罰來達到。他把復興歐洲文明的希望寄托在到中國。鑒于此他的文學生涯重要部分就是翻譯《大學》,《中庸》,《論語》和《詩經》。

2、其翻譯理論對當今翻譯實踐的意義

龐德提出了幾條翻譯的目標,其中最基本的有兩條:一是翻譯要用鮮活的語言,忌用“翻譯腔”;二是忠實于原文,不僅忠于原文的意義,還要忠于原文的意境。這里所說的“氣氛”是指文本內與文本之外的聯想意義,這個觀點與龐德所提出的世界文學的概念是相互呼應的。他認為語言的能量是不可分割的。語言猶如連接線上溯古代下接當今。他的翻譯理論直接影響到他的創作。在他的代表作《詩章》中,語言的界線不再明顯。《詩章》中,英語、希臘語、中文、拉丁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交織使用。關于詩歌翻譯龐德還有許多精辟的論述。他將翻譯看作詩人訓練的必要部分。龐德說翻譯為詩歌藝術提供模式。在早期的意象主義運動時期,龐德在翻譯上注意呈現細節、單個的詞。這些細節不單是印在紙上的黑白字體,而且是雕刻的意象。這些詞仿佛刻在石頭上,這種對翻譯的看法給了翻譯家更大的自由。他常常希望翻譯或寫作中所采用的拼合與并置的方法能創造出新詩的建構方式,讓詞語發出能量。龐德認為詩歌翻譯不應過分強調字詞直譯,而是要更多地再現方程背后的感情。龐德在1910年一本書的序言中就古詩翻譯發表看法,不僅要求是詞和精神的翻譯,而且還要有認同感。那就是說,現代讀者在某種意義上必須認同和意識到古人的精神內容,并從他們的思想與言語中吸取某些時髦的東西。龐德的翻譯思想還體現在對《華夏集》的翻譯實踐中。龐德在翻譯華夏集時并不強調對原文意義的忠實或是某些詞意義的忠實。他重視詩的節奏意象和變化。他不通中文,而且在費諾羅薩的筆記相當粗糙的情況下進行加工翻譯,這反而給他探索自由詩結構以最大的自由。結果《華夏集》的語言在他所有譯文中最簡樸,最不受古語影響。換言之,大大出乎意料之外的是它的語言最當代化。盡管在時間和文化上存在極大的差別,龐德的譯文保留了古風和異國情調。這主要是通過詩歌中實質性的內容獲得的,或者說通過詩歌中狹窄的意象成分以及保留中國地名。對物象的關注構成了龐德翻譯理論的核心,龐德正是用這種東方式的“物象”向傳統的注重“抽象概括”的西方文化進行挑戰。在今天的翻譯界“文化轉向”的大背景下,龐德汲取異質文化精髓為其所用,以翻譯為武器向強勢文化挑戰的理論追求,對當今的譯學實踐給予無限啟迪。

3、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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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文章細節翻譯

一、簡介

艾茲拉•龐德是美國20世紀最具影響力最具爭議性的詩人、批評家,但他翻譯家的身份卻鮮為人知。翻譯在他的文學創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根茨勒精辟地將龐德的翻譯理論概括為“鮮明的細節”,稱其核心在于:“精確的表現細節,表現個別詞語,表現單個,甚至是殘缺的意象。”著名作家賈平凹的長篇小說《浮躁》是一部表現當代社會現實,在高層次文化審視下概括中國當代社會時代情緒,寫出了歷史陣痛悲哀與信念的“新時期文學帶有標志性”的力作。《浮躁》(Turbulence)就是賈平凹眾多代表作中的一部,被翻譯成多種語言出版。本文以龐德的細節翻譯理論為指導,以葛浩文的《浮躁》英譯本為藍本,分析龐德的細節翻譯理論對此英譯本的影響。

二、龐德翻譯理論的認識論特征和方法論意義

龐德的翻譯理論為西方翻譯理論翻譯史提供了三個新的視角:

1.翻譯是對原作的部分批評。

2.翻譯是獨立于原作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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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翻譯概念與文學翻譯研究

20世紀70年代在德國出現的功能翻譯理論認為翻譯應該根據翻譯目的的不同而選擇不同的方法,即“目的決定論”。譯文的好壞不僅僅取決于譯文是否準確地傳達了原作者的意圖和信息,也取決于譯文是否達到了譯者本人想達到的交際目的。不同的翻譯目的甚至可能導致同一譯者對同一文本的不同翻譯。因此譯者不但要深刻把握原作者的意圖,而且要非常明確自己翻譯活動的目的,才能決定在翻譯過程中采用什么樣的翻譯方法。

但是這一理論是否適合文學作品的翻譯呢?目前理論界對這個問題存在不少爭議。“語言學派”認為文學翻譯的目的是固定的,就是準確傳達原文的字面美以及潛在含義,在文學作品翻譯中不應該也不可能存在譯者本人的其他目的,因此認為功能翻譯理論不適用于文學作品的翻譯。

本文經過研究發現這種說法過于絕對,同是文學作品的翻譯,詩歌、散文和小說等的翻譯方法就很不相同。即使對同一體裁文學作品的翻譯,不同譯者也往往使用不同的翻譯方法。這種不同除了由譯者的風格和文化背景的差異造成外,還往往源于譯者所希望達到的不同的翻譯目的。也就是說,不同的翻譯目的可以導致對文學作品的不同的翻譯。本文采用龐德(EzraPound)對中國古典詩歌的翻譯、楊憲益夫婦(YangXianyiandGladysYang)的英譯《紅樓夢》和林語堂的英譯《浮生六記》為例,探討功能翻譯理論在文學作品翻譯中的應用。

一、功能翻譯理論和龐德對中國古典詩歌的翻譯

20世紀初龐德翻譯了不少中國古典詩歌,1915年《華夏集》的出版更加使他名聲大作。但是龐德翻譯中國詩歌的目的并不僅僅在于把中國詩歌介紹給英語讀者或者向英語讀者介紹中國文化。作為20世紀初美國“意象派運動”(imagismmovement)的創始人和代表人,龐德翻譯中國古典詩歌的另一個更為重要的使命是借助中國古典詩歌豐富、清新的意象來沖擊當時在美國詩壇上充斥著的在龐德看來矯揉造作甚至無病呻吟的維多利亞詩歌風格。帶著這樣的目的,龐德在進行詩歌翻譯時往往不局限于原作,不過分追求在字面上盡可能地保留原作的風格,而是進行大膽的再創作。他往往改動,甚至刪去或者添加整行的詩句,而只保留在他看來最閃光的細節和意象以及詩篇蘊含的內在意義。比如他把李白的《玉階怨》:“玉階生白露,夜久浸羅襪;卻下水晶簾,玲瓏望秋月。”翻譯為:

"Thejeweledstepsarealreadyquitewhiteanddew,Itissolatethatthedewssoaksmygauzestockings,andwatchthethroughtheclearaut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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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理念演變趨勢研究論文

【摘要】私法理念現代變遷的主要特征是私權神圣和私法自治受到限制。新自然法學、法律現實主義、社會學法學和歷史法學的相關理論構成了私法理念現代變遷的法哲學理論基礎。

【關鍵詞】私法理念;新自然法學;法律現實主義;社會學法學;歷史法學

【正文】

19世紀,以強調絕對的私權神圣和私法自治為特征的近代私法理念得到弘揚。隨著社會經濟狀況的變化,20世紀私權神圣和私法自治的絕對性受到質疑。導致這一變遷的實質性原因是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新自然法學、法律現實主義、社會學法學和歷史法學的相關理論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正是這些相關理論構成了私法理念現代變遷的法哲學理論基礎。

一、限制契約自由的法哲學理論基礎

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新自然法學、社會學法學和法律現實主義為限制契約自由提供了法哲學理論的支持。[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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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想上的三座豐碑

屹立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有三座歷史豐碑:第一座是古代希臘的亞里士多德;第二座上鐫刻著近代西歐三個人的名字——側面的是洛克,前面的是盧梭,后面的是孟德斯鳩;第三座是現代美國的龐德。

亞里士多德首次給法治下了一個定義:“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根據他對法律的分類理論,實行法治的法律還必須是“良法”,必須符合自然法要求,必須符合人類理性,必須體現社會正義或者個人正義的正義之法。按照他的“中道理論”,社會階層可以分為極富、極貧和庸常三個,法律制定時不能考慮兩個極端階層的利益和愿望,因為極貧階層的流氓無產者和極富階層的王公貴族始終是社會秩序的破壞者,一個往往恃強凌弱、為富不仁,另一個往往不計后果、反抗秩序,他們人數極少,不足全社會總人口的百分之十,但其中一個階層卻擁有著全社會的絕大部分財富。法律是正義的同義語,法律就應當體現正義,而體現社會正義的法律就是要反映人數占絕對優勢的庸常階層的最大利益和根本要求,也就是“良法”。反之,就是“惡法”。

人類法律思想史的第二座豐碑屹立在近代社會的入口處,正面寫著一個人的名字——盧梭,背面鐫刻著孟德斯鳩的名字,側面則是洛克的大名。他們在最黑暗的中世紀末期,向人們預言了新社會的曙光,宣告了未來法治國理想,感召著千千萬萬仁人志士努力奮斗。洛克的分權理論奠定了英國君主立憲制政體的理論基礎,使得第一個民主制政體衍生于專制君主體制下成為可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洛克提出了法治國理想的第一項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針對封建等級特權制度的不平等性,提出這項原則,對于保護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具有歷史進步作用和現實意義。在憲法出現以后,完成了權力與法律的歷史性較量,法律第一次將歷來不可一世的權力、乃至權力的人格化代表——國王置于自己下面,具有了最高的權威,從而使得人人平等的理想在法律面前成為現實。他認為:“法律一經制定,任何人也不能憑他自己的權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優越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屬胡作非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會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制裁的。”要求平等,反對特權,強調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以取代金口玉言的國王,這一原則所蘊含的革命性認識最終成為未來國家的藍圖。在資產階級革命理論家中,最具革命性和人民性的要數盧梭了,其理論的徹底性和民主主義的堅定性是獨一無二的。自然法學說在近代的復興集中體現在盧梭著名的《社會契約論》一書所表達的社會契約理論中。在自然狀態下,人人生而平等,享有完全的自然權利。在進入文明時代的時候,人們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得不出讓一部分權利出來,構成了公共權力,通過簽訂社會契約即法律,從而建立政府來行使這些公共權力。政府的權力來源于社會成員的讓與,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和利益。這部分讓與后剩余的權利,就是不可轉讓、也是不可剝奪的天賦的人權。而人生來就有生命、自由、財產、追求幸福、平等、博愛及自我保護等權利,這就是所謂“天賦人權”,它們本源于自然法。主權在民或者人民主權的政治主張,在社會契約論和天賦人權論的轉化下,就表現為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則。這一原則就是法治原則的核心內容,也揭示了法治的實質精神——法律的統治。法律,第一次破天荒地成為社會國家的最高權威,凌駕于國家政府之上,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和尊嚴,因為代表著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即所謂人民的“公意”。這一原則也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和司法獨立原則獲得理論和現實的支持,成為可能和必要。這樣,權力與法律的關系歷史性地發生空前的顛覆,政權的合法性歷史性地遭受首次質疑,同時法律的適用矛頭也第一次不再沖下,不再是官僚給人民定規矩讓人民遵守,恰恰相反,掌握主權的人民首先要給過去的官僚現在的“公仆”制定規矩,防止“公仆”演變成過去的官僚老爺。因此,防止公共權力私有化、反對以權謀私的反腐敗,就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義。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出身高貴,卻是貴族階層的叛徒,在他著名的百科全書式的《論法的精神》里,從法律與政體、自由、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地理環境等等各個方面論證了相互之間密切的“互動”關系,統稱為法的精神,從而隱諱、間接地聲討了封建專制主義體制的倒行逆施;并展望了未來法治國理想的模式,即三權分立思想。此外,身為法官的他,更為痛切感受到法官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法治國理想的第三項原則——司法獨立。封建專制體制導致君主集權模式,而未來的民主體制下的法治國必然反其道而行之,分權是必要步驟,其中司法權應當從國家政權中分離出來,有別于政府的行政權和議會的立法權,而且保證其行使過程不受任何個人或者組織的干涉。法治國理想的最終的現實保障就是司法獨立。沒有獨立的司法機構以及不受干涉的司法活動,法治國無以存在和發展。因為法官就是法治國的守夜人,沒有保持中立、地位超脫的法官,紙上寫就的法律永遠停留在紙上,不會真正轉化為現實的行為規范,其權威性就無從體現和實現。

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后,便按照原來的法治國理想建立民主制的近代法治國家,所以法治國理想的三大原則最后成為近代法治國家的三項憲法原則,也成為衡量是否實行法治的最低限度標準。凡是不承認這三項憲法原則的國家,就沒有實行了法治,也就絕對沒有資格自稱是民主的近代國家。在社會經歷了“從身份到契約”的偉大轉變之后,實際上標志著人治時代的終結和法治時代的來臨。當然,近代法治國家普遍立法,不僅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三大法治原則,而且將限制規范國家權力和維護保障人權的法治精神深入擴展到了法律部門的層次。近代法治國家共同特征表現在法律原則上,就是在三大法治原則之外,另外增加幾項法律原則,即刑事法律部門的罪刑法定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民事法律部門的契約自由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

人類法律思想史的第三座豐碑就是二十世紀最偉大的法律思想家龐德。正是羅斯科·龐德在他著名的小冊子《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里,以法律是否占據社會控制手段的主導地位為標準,第一次將人類文明史一分為二:近代以前是人治時期、近代以來則是法治時期。現代人如果談論人治法治問題,無不從龐德的兩個時期開始。人治時期表現為宗教規范或者道德規范占據社會控制手段的主導地位,其一表現為歐洲中世紀教會擁有絕對權威的“教治”,另一則表現為中國古代倫理規范被奉為天理的“德治”。在法治時期,法律規范占據主導性地位并不意味著不要宗教規范或者道德規范,而是說任何非法律規范必須首先接受合法性審查,合法者繼續存在,非法者應當取締。在上述三種社會規范中,法律規范居于優先地位,其他兩個社會規范必須服從于它并為之服務。這樣就完成了英國梅因所稱從“從身份到契約”的社會轉型,也就是從“人治”時期發展到了法治時期,而現代的法治社會較之與近代法治國家又有新的變化和發展。

近代法治國家是與西方自由競爭資本主義經濟緊密相連的,前者對于后者具有舉世公認的積極作用。但隨著西方資本主義步入壟斷階段,經濟上的變化帶來一系列相應的發展,使政治、法律、思想、文化各個方面深受其影響。凱恩斯的國家干預主義經濟政策廣泛被西方國家采納,公共權力急劇膨脹,法律的觸角也隨著公共權力的擴張而延伸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國家權力,首先是政府的行政權力開始逐步干涉社會生活,而法治的傳統并沒有徹底放棄,因而控制政府的行政權力成為法律的重心。在高福利的西方國家,公共權力已經突破原來的公法領域的界限,深入到私法領域,所以介于公法私法之間的特殊法律——行政法中的社會管理法獲得突飛猛進的發展。同時,行政訴訟法也得到極大發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鑒于民主制度的苦果——法西斯的慘痛教訓,法治的原始含義和基本精神重新被重視和認識。人權保障和規范控制國家權力又一次被提起,并成為普遍的共識。所以,不僅近代法治國家的七項法治原則在現代法治社會有具體的生存空間,而且增加了幾項新的法治原則。現代法治社會的法治原則,共計十一項。除了上述七項之外,還包括:政府必須守法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維護保障人權原則、國家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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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課外運動傷害司法裁判思考

1政策背景及問題的提出

1.1政策背景。200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對青少年體育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十年之后,2017年12月,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等七部委聯合《青少年體育活動促進計劃》,進一步加強青少年體育工作。其間,黨和政府從未放松過對青少年體育工作的重視,尤其是十八大之后。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強化體育課和課外鍛煉的重要部署;2014年,國務院了《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全民健身上升為國家戰略,并明確提出,切實保障中小學體育課課時,鼓勵實施學生課外體育活動計劃,促進青少年培育體育愛好,掌握一項以上體育運動技能,確保學生校內每天體育活動時間不少于1小時;2016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強化學校體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展的意見》,進一步推動學校體育改革發展,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體魄強健;2016年9月,國家體育總局《青少年體育“十三五”規劃》,希望到2020年青少年體育活動更加廣泛,青少年訓練基礎更加堅實,青少年基本公共體育服務城鄉、區域更加協調;2016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健康中國成為國家戰略,提出將健康教育納入體育教師職前教育和職后培訓內容。1.2問題的提出。上述政策和文件對于各地積極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我國青少年體育發展也因此取得顯著成就。然而,不可回避的現實是:我國青少年體育仍然薄弱,政策法規不夠完善、青少年體育活動時間不足、社會力量參與不夠等問題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一面是政策、文件的大力促進和眾所周知的體育運動有助于學生身心全面發展,一面是家長、學校、學生能躲就躲和令人談之色變的體育運動傷害。于是,解決好學生體育運動傷害問題就成為化解以上矛盾的關鍵之舉。那么,法院應如何裁決學生體育運動傷害糾紛?采納哪種歸責原則使人們能夠普遍接受?這些問題是我國體育法學界必須回答的。為此,本文試圖通過對兩起案情相似、結果迥異的青少年校園課外體育運動傷害司法實踐(以下分別簡稱“山西省實驗中學案”和“北京市梨園學校案”)作一些初步的法理剖析,以期為我國該類問題的法律處理提供一種視角和理論參考。

2關于青少年校園課外體育運動傷害的兩份民事判決書

2.1(2014)并民再終字第91號民事判決書:案情與審判要旨在該案中,原告劉某系山西省實驗中學高二年級學生,被告郝某為該校高一年級學生。2010年4月8日晚7:00左右,劉某和郝某等在校內自發組織打籃球,兩人在一次起跳后發生碰撞,劉某受傷倒地。經醫院確診,劉某為左腿脛骨腓骨粉碎性骨折,累計住院16天,花費31345.48元,并支付護工費5200元。原告住院期間,被告父母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2010年5月28日,經太原市小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2011年7月4日,原告進行二次手術,支出醫療費3339.55元。事后,原被告因協商不成而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對該事故的發生均無明顯過錯,對于原告受到的損失,被告監護人應從公平角度出發承擔一定責任;山西省實驗中學作為教育機構,對住校的未成年人活動未盡到全面合理的教育、管理職責,也應承擔一定責任。遂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兩次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108383.03元。其中郝某承擔30%,山西省實驗中學承擔20%,原告自擔50%。一審判決后,兩被告均不服,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三方的責任劃分并無不當,但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不當,并非賠償,而是補償,其余費用與一審法院認可的金額一致。2.2(2018)京03民終2052號民事判決書:案情與審判要旨原告曹某與被告石某均為北京市通州區梨園學校學生。2016年11月9日下午,兩人放學后在學校籃球場(因操場施工臨時開辟的場地)打籃球。打球過程中,曹某持球上籃,石某防守,一次身體接觸后曹某摔倒受傷。受傷后,曹某在北京積水潭醫院住院治療11天,其傷情被診斷為創傷性髕骨脫位(左)膝關節游離體(左)。北京博大司法鑒定所于2017年7月28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曹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曹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石某與梨園學校共同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82166.32元。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石某及梨園學校對于曹某的人身損害是否具有過錯。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無法證明石某具有傷害曹某的主觀故意,亦無法證明石某在防守過程中有明顯不符合籃球競技規則的高度危險性動作,故石某對曹某的人身損害后果不具有過錯。一審法院同時認為,曹某受傷雖發生在梨園學校臨時開辟的籃球場,但梨園學校在操場施工期間為滿足學生體育活動需求而開辟籃球場地的行為有利于增進學生身心健康,行為本身并不具有過錯,且沒有證據證實事發籃球場不符合國家標準,故梨園學校不具有過錯。對此,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案件情況下,認為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曹某與石某的監護人共同承擔損失,各50%,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石某監護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的判決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3對兩份判決書的比較分析從上述案情概括和裁判要旨能夠看出,兩案的相似點頗多:受害學生和侵害學生在案發時均為處于高中階段的未成年人,案發地點都為學生所在學校的籃球場,時間均是放學后,所涉運動項目都是籃球,比賽組織形式均為自發組織,雙方對事故發生均無過錯,法院在裁決時均采納公平責任原則對受害者的合理損失進行分擔處理。不同的是,校方承擔責任比例不一致,山西省實驗中學需承擔20%,而北京梨園學校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3關于兩案的法理評析

3.1緣何沖突,如何調和。在這里,要從兩方面來闡釋沖突,當然也會順延說明如何調和這兩方面沖突。第一個沖突即原告與被告的沖突。羅斯科•龐德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一書中指出,想要協調好這類沖突或重疊是一項巨大的社會工程任務,它要求我們需要有一個手段在不能滿足人們對自身的一切要求的情況下,至少盡可能地做得更好。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需要以個人對享有某些東西或做某些事情的要求、愿望或需要為出發點,也可能以不強迫他去做他所不想做的事情的要求、愿望或需要作出發點[1]39。這樣的要求、愿望和需要,在法律科學中,從耶林以來被稱為利益。據此可以理解為,上述兩案中原告與被告的沖突是由于原告與被告在竭力滿足各自的利益要求、愿望和需要時所發生的競爭。這樣的競爭在文明社會中,若不能通過雙方協調一致達成調和,通過一整套權威性指示或根據這種意義上的法律來進行調和也不失為一種妥善之舉。然而,這一妥善之舉所作出的結論是否妥善,便引出了本文第二個需要討論的沖突。第二個沖突即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在法律科學中,論及利益,讓人必須關注功利主義,而對此的關注點應集中在邊沁、穆勒和耶林的著述中。邊沁將功利定義為這樣一種原則:“即根據每一種行為本身是能夠增加還是減少與其利益相關的當事人的幸福這樣一種趨向,來決定贊成還是反對這種行為。”[2]他還強調說,社會所具有的利益不能獨立于或對抗于個人的利益,而應該是“組成社會的各個成員的利益之總和。”[2]耶林則在《法律:作為實現目的的一種手段》中認為,保護個人利益并非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在于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形成一種平衡[3]。可見,二人均認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絕非僅是呈現對抗狀態,而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回到案件本身,兩案中受害學生的身體權、健康權作為個人利益,在訴至法院后,與“大力開展學校體育,促進學生身心健康”這一社會利益便構成了一種沖突。實際上,在人類漫長的歷史中,可以說始終充斥著這樣的沖突,而人類也發明了諸如法律、產權、社會規范、價值觀念等各式制度和文化來加以應對。那么,如何解決本文所要探討的這一沖突,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協調共贏?從學術理論界來看,有人提出應通過購買保險,完善和擴大風險轉移機制來消除或減小體育傷害事故對學校體育正常開展的影響[4];還有學者認為,借助風險管理是處理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的最佳選擇[5]。從實踐層面來看,也有一些地方在該領域做出了嘗試,如上海市在2016年首推“學校體育運動傷害專項保障基金”[6];揚州市從2017年開始,市財政每年撥款40萬元,給市直學校學生購買“校方無過失意外傷害險”,包括運動傷害在內的學校無責任意外傷害將由保險公司買單[7]。這些理論和實踐層面的努力為有效解決上述沖突作了有價值的探索。于是,趙毅和王揚在對上海市“學校體育運動傷害專項保障基金”和日本的完全“去司法化”進行理論分析后,提煉侵權法救濟、社會保障基金及保險的各自優勢,在深度融合多種救濟機制基礎上構建了符合我國國情的校園體育傷害多元救濟模式[8]。3.2各方均無過錯是否應該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在教育部頒發《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后,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公布實施之后,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認為,教育機構承擔責任的基礎是其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已盡到上述職責的就沒有過失,也就沒有責任[9]。然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比如均無過錯的體育運動傷害事故中,學校承擔學生在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會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所謂公平責任,也稱衡平責任(Billigkeitshaftung),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任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10]。據此可知,公平責任是在不考慮當事人過錯和過錯程度的情況下,基于對當事人財產狀況和受害人財產損失的程度而決定的責任。結合兩案事實可知,受害學生、侵害學生和學校在事故中均無過錯。法院在判決時均采納了公平責任原則,那么這一做法有沒有依據呢?實際上,學界和實務界對教育機構的責任是否可以適用此原則,一直存在著不同意見。比如《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就規定:“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11]楊立新則對此持反對意見,他認為,此舉加大了教育機構的責任,這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全體學生的福利[12]。在我國體育法學界,韓勇與楊立新的觀點形成呼應并認為,認定學生體育傷害事故民事責任的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為一般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為例外,慎用公平責任原則[13]。趙毅則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分析,認為如若青少年校園體育運動傷害發生在課外且學校無違法行為和過錯,則學校既不需要承擔責任,也將被豁免承擔分擔損失的義務[14]。然而,類似于本文兩案的各方均無過錯但受害人訴至法院請求學校賠償損失的司法案件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大量存在。從長遠來看,像“山西省實驗中學案”這樣的司法判決是極具腐蝕性的,它腐蝕的不是個別學校,而是整個學校體育開展環境。因此,無論從法律解釋看,還是從降低學校承擔的經濟成本以及促進整個學校體育大環境的必要性來看,慎用公平責任原則都無可厚非,也具有一定的說服力。當然,“慎用”并非完全拒絕,更不是對受傷學生的“不理不睬”,而是希望把一些隱含的、意義更大的問題提出來,即接下來要討論的,應該建立怎么樣的價值判斷來盡可能調和矛盾與分歧。3.3建立怎樣的價值判斷以使責任比例劃分更恰當。從上述案情可以看出,兩案爭議的另一個焦點是原告與各被告之間應如何劃分責任比例。在法律科學中,價值問題是一個盡管困難但又不能回避的問題。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法學家們都對價值準則的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進行了討論與論證,以使它們符合一定時間和地點的社會理想。在此,仍要借用羅斯科•龐德在《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一書的觀點,書中關于“價值問題”的學理論述對我們的法理探析有一定借鑒意義。羅斯科•龐德在書中對法律是怎樣在實際中處理價值尺度這一問題提出了三種方法,即:一、從經驗中去尋找某種能在絲毫無損于整個利益方案的條件下使各種沖突和重疊的利益得以調整,并同時給予這種經驗以合理發展的方法;二、按照一定時間和地點的文明的法律假說來進行評價;三、把關于法律秩序的一種公認的、傳統的權威性觀念以及關于法律制度和學說應當是怎樣的東西適用于爭端解決。他隨后又論述到,由于經歷了從一種社會秩序過渡到另一種社會秩序,且法學思想也趨向于一些新的動向,使得原本是法學家主要依靠的第三種方法和在20世紀被人們廣泛主張的第二種方法已很少有用處且在實際運用時遇到了困難。于是,龐德認為在新舊法律秩序交替之際,法院須通過經驗來發現并通過理性來發展調整關系和安排行為的各種方式,使其在最少的阻礙和浪費的情況下給予整個利益方案以最大化的效果[1]63-80。然而問題是,在普通法系國家,從法院法官的判決中可以抽象出一個具有約束力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些判例就會成為先例且用來指導同類案件。但我國是一個成文法國家,司法判例并不具有參考性。這樣看的話,是不是意味著上述龐德的理論學說也不具有參考性呢?其實并非如此,因為龐德所說的經驗并非完全指英美國家的先前判例,而是指任何有助于去尋找某種能在無損于整體利益方案條件下使沖突和重疊利益得以調整并同時使其以合理發展的方法。因此,我們可以相當穩妥地認為,所有在司法實踐中發生的旨在努力找尋個人利益與學校利益平衡的學生體育運動傷害案例均可以被認為是建立我國學生體育運動傷害糾紛良性解決機制的有益經驗。另一個不得不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在有益經驗中提取“最大公約數”使糾紛解決更讓人們信服,同時讓司法判決結果合乎公眾對法律、規則、習慣等的大致預期,而不是出現以上兩案之類的矛盾局面,這就須正視“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問題。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辯證推理乃是要尋求一種答案,以對在兩種相互矛盾的陳述中應當接受何者的問題作出回答。由此,法官就會在正義與合理政策的觀念下進行價值判斷,判斷結果往往會體現在其司法自由裁量權中。因此,同樣在適用公平責任的視角下,“山西省實驗中學案”的法官更傾向于在公平觀念下為弱勢者填補損失,而非鼓勵學校大力開展體育運動。這樣的傾向用司法自由裁量權來解釋還能理解,但該案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同時適用了公平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就有點匪夷所思,萬幸的是,二審法院對此作了糾正,但仍然判決學校承擔20%的責任。與之相反的是,“北京梨園學校案”法官則認為,梨園學校在操場施工期間開辟臨時籃球場地的行為本身有助于增進學生身心健康的整體利益,而非需要具體保障的個人利益。關于這個問題,無論是現有法律法規還是專家學者的闡述理解,都未能給出明確的答案。在這種情況下,主審法官的價值判斷和主觀信念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往往會使這一平衡發生傾斜。如今看來,這一傾斜還未完全倒向一邊,但要想在未來的此類判決中給出恰當的責任比例劃分還需要更為先進的法律制度。因為以主觀司法價值判斷和偏愛為基礎的判決,往往要比以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法律規范為基礎的判決表現出更大程度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所以先進的法律制度通常傾向于限制價值判斷論推理在司法過程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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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本位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經濟法法本位的主流觀點是社會本位,但這種觀點卻缺乏嚴謹的論證。本文從分析“本位”和“社會”的概念出發,對“社會本位”加以剖析,以論證經濟法的法本位并非社會本位,并提出一種新的觀點——“發展本位”。

【摘要題】理論探討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本位/發展本位

在當前經濟法學界,經濟法法本位的主流觀點是社會本位,其所謂社會本位主要是指經濟法應當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己任。(注:社會本位論者除使用“社會利益”一詞外,還經常使用“社會整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益”、“公共利益”等詞,其含義相同,本文統一使用“社會利益”。)但社會本位論者對此觀點卻缺乏嚴謹的論證,甚至許多人就先驗地認為本當如此。筆者在此對社會本位及當前流行的各種觀點提出質疑,并提出“發展本位”的新觀點。

一、對“本位”及“社會”的理解

如果我們要證明經濟法是社會本位,那么首先就應該弄清這里的“本位”以及社會本位中的“社會”是指什么,這是論證該命題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本文對社會本位質疑的邏輯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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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鵬:中國將舉辦一次干干凈凈的奧運會

新華網北京10月17日電(記者顧瑞珍、孟娜)十七大代表、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劉鵬17日在梅地亞中心舉行的集體采訪中說,我國要采取嚴令禁止、嚴格檢查、嚴肅處理的“三嚴”方針處理興奮劑問題,在2008年協助國際奧委會辦一次干干凈凈的奧運會。

“我國非常重視反興奮劑工作。”劉鵬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對興奮劑進行了法律上的規定;2004年國務院頒布了《反興奮劑條例》;我國還是亞洲第一個加入反興奮劑國際公約的;國家體育總局和各地體育局都建立了反興奮劑責任制,簽署了反興奮劑責任書;反興奮劑教育是治本之策,運動員和教練員人手一本反興奮劑手冊,而且每個運動員都簽署了反興奮劑責任書。

劉鵬說,我國加強了反興奮劑實驗檢測工作。1990年開展了興奮劑檢測工作,那時都是在比賽期間檢測;2006年是全面興奮劑檢測,74%都是突然檢測,這么大的檢測規模在世界也是處于前列的。

為籌備奧運會,我國正在籌建檢測基地,從實驗室規模和監測設備上來說目前都是世界上一流的。此外,我國還加強了反興奮劑機構的建設,國家反興奮劑中心馬上開始掛牌運營。

劉鵬說,正因為這些卓有成效的工作,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主席龐德在對我國的反興奮劑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時給予高度評價,認為中國的反興奮劑工作給世界做出了榜樣。但應該看到,總有個別人鋌而走險,對此我們決不姑息,發現一起就嚴肅處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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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文學中的語言藝術論文

1英語文學語言的意象性

文學作品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在其創設出的虛構的世界中,任何戲劇性的事情都有可能發生,并且通過英語語言藝術進行背景敘述、情緒渲染、形象塑造、思想鼓動,以滿足人們的虛無、快樂、悲傷以及想象。文學作品不僅僅是文字,而是通過文字承載起作者對于時事政治的批判、寄托哀思、分享歡笑、實現自我等等。所以,文學語言的意象性是最基本的特征。在十九世紀出現的意象派主義中,龐德當屬領軍人物。意象派所研究的是一種意象,并且通過簡單平凡的意象來進行感情的寄托,或者單純的是傳達一種美。正如意象派大家龐德最出名的一首詩歌“在地鐵站內”中所描述的一樣:“人群中出現的鬼影/正如盛開在潮濕漆黑枝椏上的花。”寥寥數字,表現出一種決絕的美麗。意象派的詩歌創作原則有三,第一是單一意象,第二是用詞簡潔有力,第三是用音樂感取代傳統的韻律節奏。這三種原則都與語言藝術相關。我們可以從以上那簡單的兩句詩充分體會到語言的形象性,即通過單一的意象———在人頭攢動的地鐵站內,這么單一的背景之中,這樣平淡無奇的一個生活中的場景,而在龐德的眼中,卻像是看到了漆黑而濕漉漉的枝干上盛開的花。英國詩人雪萊的著名詩歌“西風頌”中有兩句話至今仍然廣為流傳,激勵了一代又一代身處黑暗的人們:“冬天來了,春天還會遠嗎?”其實這首“西風頌”是一首長詩,分了五個小節來完成。在這首詩中,雪萊通過描寫西風吹過平原山川、掠過大海、劃過大西洋上空,之后來抒發自己的感情。在這首詩中,作者用非常激昂的文字來描寫西風過境時萬物的模樣,落葉凋零,冬夜幽深冰涼像是墳塋,西風像是狂暴的精靈來掃蕩萬物生靈,連天空都在顫抖,大地也隨著西風的憤怒而露出絕望的面容,海浪翻涌,驚濤巨響,雷雨傾盆。讀到這首詩,就能感受到作者對于不羈和自由的向往,而他對于西風的艷羨全部都寄托在他所用的語言之中。在這首詩中,西風這一意象是一種自由的化身,它不僅摧毀了腐朽的過往,也同時將帶來光明的未來。所以在詩歌的最后,詩人才會發自肺腑地吶喊出“冬天來了,春天還會遠嗎?”這樣的詩句,詩人使用非常形象的語言來描述一切,讀起來鏗鏘有力,朗朗上口,讓人充滿力量。這就是語言的魅力。

2英語文學語言的生動性

所謂語言的生動性,通俗點說是讓整個文學作品更加“活靈活現”、“生動傳神”,再通俗一點來講,就是作者能把他的文學作品中所涉及到的一切虛構的世界內的東西寫活了,讓讀者真正做到身臨其境,親身經歷,如見其人。說到生動性就不由得要提起一些刻畫形象十分出眾的作家。比如英國作家查爾斯狄更斯,他所有的小說最著名的一點就是出眾的形象刻畫。比如,在狄更斯的名著《霧都孤兒》中,他成功的刻畫了以下幾個人物:凄苦悲情的孤兒奧利弗,唯利是圖的竊賊團伙費金,謙謙君子布朗洛,好心的夫人梅麗。狄更斯通過使用非常出眾的個性化的語言賦予他筆下每個角色不同的活力,孤兒奧利弗使用充滿童真的語言,流氓使用行業黑話,好心人使用敬語。連他們的衣著打扮、面貌形象以及出現的場合都經過縝密細致的安排,已達到完美塑造人物的目的,使整個小說更富有張力。而最使人驚艷的是,狄更斯完全是使用文學語言來達到這一切目的的。他的語言樸實無華,充滿意境,但又不容小覷,因為其中蘊含著非常豐富的哲理。可以說,在他的文章中沒有一句廢話,每一句話都是為他的人物塑造埋下伏筆。在他的小說中,讀者可以從生動傳神的文學語言中感知到各種不同性格、不同職業的人物,以及他們所映射出來的,當時整個倫敦社會的風貌。除去刻畫人物形象,使用生動的文學語言進行背景刻畫的美國作家福克納也是不得不提一個人物。在他漫長的寫作生涯中,福克納創設出一個小城,叫做Yoknapatawpha。在這個小城之中,有一個首都叫做杰佛遜鎮,還住了幾家非常有名望的貴族,甚至連貴族的鄰居都會有相應的描寫。很多故事都在這樣的背景下、這樣的人物中進行展開。有人說福克納筆下創設出來的Yoknapatawpha是對于舊時代美國南方的緬懷,也有人說是基于福克納的家鄉而進行的構想,無論如何,在這樣一片沃野之上,福克納創作出了《喧囂與騷動》、《獻給艾米麗小姐的玫瑰》等一系列名著,而所有的故事都是發生在這樣的小城。福克納用他的語言藝術將整個小城的地理特征、城鎮風貌、風俗習慣、甚至是小城人民的日常生活瑣事都描繪的細致入微,仿若它真的存在于世界的某地。這也類似于馬克吐溫所倡導的“本土主義”和“地方色彩性小說”,最出名的無疑是《哈克歷險記》和《湯姆索亞歷險記》,而其實這兩本小說的背景是相關的,并且人物也有一定的關聯性。在馬克吐溫的小說作品中,雖然說諷刺是一大特點,但是最出名的還是地方色彩主義的應用。所謂地方色彩主義,就是在小說的初始階段描繪出一座別樣的小城,這座小城擁有自己的特色,不同的人文習俗、社會風貌、穿衣打扮、甚至是建筑構造,都讓這座小城成為作者和讀者心目中的唯一。馬克吐溫的這兩部小說也是在這樣的一種背景下展開。使用這樣生動的語言進行背景的刻畫,不僅利于整個文學作品的發展,也利于讀者更深的融入整個作品之中。這也是一種語言的藝術。

3英語文學語言的情感性

不得不說,文學作品的出現就是為了寄托作者的思緒,無論是悲情、愁苦、空洞、虛無,還是快樂、狂喜、興奮、激昂,這一切都是被寓于文學作品之中,并且通過文學語言代為表達。所以,沒有任何一種文學語言是不帶有感情色彩的,沒有任何一篇英語文學作品是不寄托作者意圖的。可以說,文學語言的情感性是對于語言藝術研究的重點。在這里不能不提到荒誕派作品以及詩歌。荒誕的作品,比如在感傷主義先驅托馬斯格雷的作品《鄉村教堂內的挽歌》中,讀者只能讀到蒼白無力的懷古傷今的文字,仿佛那些文字是沒有意義的。其實不然。這些文字一樣寄托著詩人的情感,即虛無和空洞,這種虛無和空洞只能通過這種蒼白的文字來體現。還有比如美國作家安德森的小說《小鎮畸人》,作者在其中大膽通過精神病人的視角來觀察整個小鎮的生活,并且結合凌亂的文字,不區分大小寫、甚至連標點都懶得使用的手法來表現整個小城鎮的混亂和無助。而這篇小說正是通過這些文字進行諷刺,最終表達出小鎮人們對于愛與被愛的向往和渴望。說到詩歌,彌爾頓所著的《失樂園》是為了表達詩人對于上帝的質疑,斯賓塞所著的婚姻頌歌《Areopagetica》是寄托詩人對于婚姻的向往和追求,沃茲華斯的名詩《獨自云端漫步游》表達了詩人對于大自然的熱愛,濟慈的《夜鶯頌》揭示了詩人對于真善美的向往。這一切的一切都是寄托在文學語言中的感情流露。丁尼生用一首《拍吧,拍吧,拍吧》寄托了對自己死去的摯友的思念,用一首《過沙洲》表明了自己對于生死的無畏;女詩人迪金森用《這是我給全世界的一封信》來表達自己無法與他人交流的焦慮感,通過在詩歌《我死去時聽見蒼蠅的嗡嗡聲》中描述自己死去的場景來闡釋自己對于生存的渴望;美國詩歌之父惠特曼用整整一本詩集《草葉集》來歌頌自我、歌頌自由平等、歌頌美國;新英格蘭詩人佛羅斯特用一首《未選擇的路》清晰地表明了自己堅定的信念,以及一首《雪夜林邊駐足》來表明自己在死前的雄心壯志。這些詩人也許在日常生活中非常平凡和普通,甚至無法與常人交流,無法對別人敞開心扉,但是在文學的海洋里,語言文字就是他們的摯友,是他們最親密的伙伴。他們將自身的情感全部寄托在文學語言中,通過富有情感的文學語言來表達他們自己想要說出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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