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9 1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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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的危害及監管芻議

一、內幕交易的危害

1、內幕交易對公司造成損害。保護上市公司的利益,也是證券法的基本目標之一。反對內幕交易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內幕交易對涉及內幕信息的公司造成了損害。

第一,內幕交易會損害公司的聲譽。當某公司的內部人利用重大非公開消息進行證券交易時,公司的大眾投資者很可能會認為自己未受到公正的待遇,從而喪失對公司經理人員的信心,進而喪失對整個公司的信心,使公司的聲譽受到損害。…公司的聲譽對公司的股票價格有著重要的影響。作為大眾投資者,由于財力有限,投入的時間也比較有限,同時又缺乏專業投資者的技巧,為了降低風險,當然愿意購買聲譽比較好的公司的股票。當公司存在內部人交易,公司的聲譽受到損害時,許多大眾投資者就不愿意去購買該公司的股票。第二,內幕交易影響公司效率。當市場存在內幕交易時,公司股票的價格不能準確適當地在證券市場上反映出來,因為信息對公司股票的價格有最直接的影響。當內部人利用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時,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內部人有可能盡量延遲公布公司的信息。重大非公開信息公布的越遲延,公司的股票市場價格和公司股票的實際價值之間的差別就越明顯。公司股票市場價格,不能反映正常的公司生產經營狀況,尤其是當公司的下層職位的員工在利用重大j#公開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時,為了長期獲得利潤,極力延遲向上層員工傳達信息,使上層員工不能迅速而準確地獲得作出決策的重大信息,最終影響到公司的營運效率。

2、內幕交易對投資者造成損害。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一直是各國證券法的基本目標。美國《1933年證券法》的核心是第五章,該章的主要精神是禁止公司在符合證券法要求的登記完成之前發行任何證券,《1933年證券法》的大部分規定及其附錄的表格、規則都反映這一目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是為了保證有關各種證券的信息在證券市場上及時準確的公開。從根本上講,美國這兩部法律的基本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當證券市場存在內幕交易時,會對投資者產生誤導,從而對投資者造成損害。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害,主要發生在內幕信息是利好時。當內幕信息是利好信息時,從事內幕交易行為的人員要大量購人證券(主要是股票),待信息公布之后,證券價格上漲時再適時拋售證券。

3、內幕交易對證券市場造成損害。內幕交易對證券市場會造成損害,基本上是主張禁止內幕交易的所有學者所公認的理由。這種理由是基于“公共信心”或“市場正值性(完整性)”理論。一方面,如果證券法允許內幕交易,大眾投資者就會對證券市場失去信心,從而影響大眾投資者的投資熱情,最終會使證券市場的資金越來越少。作為一名普通的大眾投資者,在獲得信息方面是無法與公司內部人相比的,當投資者認為自己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不過是從事內幕交易者獲利的陷阱時,自然不會自投羅網。此時證券市場的資金肯定會逐漸減少。證券市場的籌集資金的功能和對資本優化組合的功能就會喪失。另一方面,如果允許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內部人為了利用重大非公開信息長期獲利,會采取一切措施盡可能地延遲公布這些信息,而信息傳遞的迅捷與否直接影響證券市場的效率,內部人遲延公布信息的結果,必然導致證券市場效率降低。同時證券市場內部人延遲公布信息,又使大眾投資者對證券缺乏效率不滿,從而減少投資。而無論是投資者減少投資,還是信息傳遞的遲延,都會使證券市場的籌集資金的功能和對資本優化組合的功能逐漸喪失。

4、內幕交易會引發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是經濟學上的概念,它最初是指在保險市場中,當一方保險之后,由于保險公司不能有效地對其進行監督,因而其避免保險事故的積極性就會降低。后來道德風險泛指一切可能引發不良行為的現象。無論公司的利好信息或利空信息都會使從事內幕交易的人獲利。當信息是利好信息時,內幕交易人員可以先購進證券,待信息公布以后再出售證券而獲利。當信息是利空信息時,內幕交易人員在其他投資者出售證券以前出售證券,待信息公布以后,證券價格下降時,內幕交易人員已經獲利。如果允許內幕交易,公司經營得差要比經營得好容易的多,而無論公司經營的好壞,內部人又可以利用內幕交易獲利,此時就存在一種風險,即內部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讓公司經營得較差,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證券市場的經營者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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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責任承擔論文

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是指因市場參與者或相關人員其特殊地位而獲取上市公司內幕情報的人員,利用該信息轉變為公開信息前的時間差,親自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進行證券交易以牟取暴利的行為。內幕交易破壞了證券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擾亂了證券交易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近年來,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均加重了對其處罰的力度(包括刑罰)。新《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對內幕交易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字串3

一、內幕交易行為的主體

證券市場上可能實施內幕交易行為的人可分為三類:一是法定的內幕人員;二是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內幕信息的非內幕人員;三是通過其它便利條件知悉內幕信息的非內幕人員。我國新《證券法》第七十四條將內幕人員大致分為七類。非內幕人員能否成為內幕交易的主體,理論界一直存有爭議,筆者認為,應將非內幕人員納入內幕交易的主體范疇。因為可能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并不僅僅是那些公司關系人,其他人如公司關系人的朋友、客戶等,均可從其它渠道有意或無意獲悉一些內幕信息。如果他們在交易中利用了該信息,其行為動機與危害程度實質上與內幕人員實施的內幕交易并無二致,因此非內幕人員同樣也能進行內幕交易。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新《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睆亩逊莾饶蝗藛T利用或者指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也納入法律禁止之列,嚴密了法律規定。

二、內幕交易信息的界定字串4

內幕信息的判別源于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有效市場理論,該理論認為,一旦信息被相當數量的投資者知悉,會影響他們的投資判斷,相關公司的股價會很快發生波動,即可以此反證該信息是內幕信息。根據該理論及其發展,內幕信息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該信息為與公司有某種特定關系的內幕人員所掌握;(2)信息持有人所知悉的信息,尚未被市場上廣大投資者所公知;(3)該信息本身具有重要性,足以對該證券的市場價格產生實質性影響。

我國新《證券法》在這三個條件基礎上,對內幕信息的外延作了進一步界定。新《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列舉了八項屬于內幕信息的重大信息。司法實踐中應注意這樣兩個問題:(1)一些股評家和學者對證券市場作出的預測和分析,往往也能造成對股價走勢的實質性影響,是否也應歸屬為內幕信息?筆者認為,司法實踐中對此應作具體分析,凡是依據歸屬內部不為他人知悉的重大決定或重大事實而作出的預測和分析,應認定為內幕信息,而不能以“調查數據”等草率定性;對于那些確是運用公開信息資料而作出的股評和預測,對發行人和投資者不負保密責任,不應歸屬于內幕信息。(2)股市上的傳言是否構成內幕信息?從表面上看,傳言也是一種信息,而且是非經合法渠道公開的信息,甚至有些傳言也能對股票價格構成實質性影響。但是,傳言未被證實之前,不足以判斷其真偽,談不上具有重要性,且傳言持有人未必是與公司有某種特殊關系的內幕人員。因此,筆者認為,不宜將傳言認定為內幕信息。傳言如事后證實是虛構事實,企圖以訛傳訛,影響股市,從股價跌宕中牟取暴利,雖然它可能對股票價格產生實質性影響,但這已屬于證券法禁止的另一類證券欺詐行為——操縱市場,而與內幕交易無關。傳播謠言者除應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能受到刑法的追究。字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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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詮釋

論文關鍵詞: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公平原則

論文摘要:內幕交易就是內幕信息人員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的違法行為.我國證券法規定咐于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個規定比較原則,在司法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國現有規制內幕交易法律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的建議.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于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76條明確規定了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民事賠償制度,這一規定對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和社會公正的實現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法律修訂后幾個月內就發生了新疆天山股份原副總經理陳建良內幕交易案,吉林敖東內幕交易案和杭蕭鋼構內幕交易案等。盡管證券會加大查處內幕交易行為的力度并對其做出及其嚴厲的處罰,但是,不足以阻止內幕交易行為大量發生。主要原因是新《證券法》中內幕交易的規定不僅太原則,而且缺乏操作性,致使內幕交易受損的投資者不容易獲得有效救濟。

一、內幕交易概念

內幕交易,在英美稱為內部人交易,在臺灣地區稱之為內線交易。0結合我國立法,在我國內幕交易的主流定義是指“有關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內幕人員和非法獲得內幕信息的非內幕人員,利用尚未公開的、可影響證券價格的重要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以獲取經濟利益或減少經濟損失的行為;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行為?!?/p>

我們認為,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是指因其特殊地位而獲取證券市場內幕信息的人員,利用該信息轉變為公開信息前的時間差,進行證券交易或泄露該信息或建議他人進行證券交易的行為。也學者認為:“掌握未公開、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的人,以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該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或者泄漏該信息使他人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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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內幕交易的法規健全論文

摘要:由于受到傳統文化、內幕交易身的隱蔽性、股權的高度集中、執法不嚴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等問題的影響,導致證券交易的活動中內幕交易行為時有出現。該行為不僅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正當利益,而且嚴重違背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破壞了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只有通過采取內幕交易主體擴大化、內幕交易信息的化以及相關法律體系完善,尤其強化民事賠償制度等綜合措施,才能更有效地禁止內幕交的發生,從而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關鍵詞:內幕交易主體內幕信息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公司內幕人員或其他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準公司人員,為了能獲取更多利益以及減少最小損失,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的行為。內幕交易的出現不僅損害上市公司和一般投資人的財產利益,同時也破壞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有著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由于內幕交易具有非洳}生以及一定的隱蔽性,因此在操作起來不容易被發現,而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又顯得非常單薄,使得出現內幕交易違法行為之后無從下手,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研究,利用健全的法律來對其進行規制,使我國的證券市場步入正軌.從而真正保護廣大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一、上市公司內幕交易成因分析

1.傳統文化影響導致內幕交易的發生。在我國由于受儒家文化的熏陶,一些人具有較強的個人主義思想。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作為個體的個人為了自己或著家庭的利益,特別是在沒有明顯受害人的情況下,違反社會規則的行為理所當然會被社會所接受。正是在這種文化的熏陶下使得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開始內幕交易來使自己的利益達到最大化。同時,由于中國二千多年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和以官為本的社會規則,使得人們要想追逐權力和利益就必須仰賴于“人”。也就是所謂的社會關系。正是由于這種社會關系的根深蒂固,所以就導致在某些時候某些人在利益以及社會關系的驅使下喪失原則,從而造成顯失公平的內幕交易發生。

2.隱蔽性導致內幕交易難于發現。眾所周知,內幕交易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因為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并不是普通的金錢交易,其顯現的可能是簡單的“信息交易”。也就是說,當市場開始并走向牛市時,信息便可以以最快速度轉換成金錢,因此此時內幕交易也就孕育而生,同時.無論是那種形式的內幕交易,信息都是一種有用的、稀缺的資源,都可以在交易時起到很大的作用。目前由于網絡信息化的發展。信息傳遞的方式和渠道也慢慢的趨向多元。在網絡時代絕大多數內幕交易者在從事內幕交易時并不使用自己的賬號,這就使得國家對內幕交易的查處和取證都非常困難也就是說.正是由于內幕交易所具有的隱蔽性使得內幕交易難以被監管部門發現,從而導致內幕交易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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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案例制度分析論文

摘要:英國的股票交易歷史悠久,同時英國一直奉行對經濟采取不干涉主義為主的策略。在股票交易的監控也采取自律模式為主。其關于內幕交易的法規及法律活動有其特色,在對美國的證券監管制度的分析日益多見時,對其作些分析有益于思考。

關鍵詞:英國證券股票內幕交易案例調查

引言

股票因股份公司及股份制度的誕生而產生,而股票的交易隨股票的產生漸次形成?!肮善钡某霈F,促使股票交易所產生。早在1611年,就有一些商人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買賣海外貿易公司的股票,形成了股票交易所的雛形。1773年,在倫敦柴思胡同的約那森咖啡館正式成立了英國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所,以后演變為倫敦證券交易所?!盵1](P.7)英國作為股票交易行為創始國之一,在股票交易方面有著悠久的歷史。但英國經濟政策以亞當。斯密的自由主義為根基來構建,故而顯得相當保守。政府對經濟采取不干涉主義,在股票交易方面也如出一轍。所以盡管“倫敦證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證券交易所?!盵1](P.478);盡管“倫敦證券交易所曾為當時英國經濟的興旺立下汗馬功勞”[1](P.478);當保守的思維模式與時代碾進的車輪不能共步以驅時,競爭力的漸失乃至成為相對后進的市場就存在某種必然。改革就必然成為覺醒者們的確定之策。“倫敦證券交易所于1986年10月進行了重大改革,……這些改革措施使英國證券市場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鞏固了其在國際證券市場中的地位?!盵1](P.478)

背著歷史重負的行路者與肩無所載的奔者是存在不同的前進方式。肩無所載因其無所負,故能輕盈快步,但卻會擔負較大風險。肩有所負雖步履難快,但卻較為堅實。英國人的保守與妥協是其特質,加之其歷史的背負,故其對內幕交易的調控沒有美國人走的遠。但正因為此,與中國其沉重的歷史背負相對應,分析一下英國人的模式,也許對如何調控、規范中國的證券市場,尤其內幕交易有所裨益。

案件述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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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案例制度分析論文

摘要:英國的股票交易歷史悠久,同時英國一直奉行對經濟采取不干涉主義為主的策略。在股票交易的監控也采取自律模式為主。其關于內幕交易的法規及法律活動有其特色,在對美國的證券監管制度的分析日益多見時,對其作些分析有益于思考。關鍵詞:英國證券股票內幕交易案例調查引言股票因股份公司及股份制度的誕生而產生,而股票的交易隨股票的產生漸次形成。“股票的出現,促使股票交易所產生。早在1611年,就有一些商人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買賣海外貿易公司的股票,形成了股票交易所的雛形。1773年,在倫敦柴思胡同的約那森咖啡館正式成立了英國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所,以后演變為倫敦證券交易所?!盵1](p.7)英國作為股票交易行為創始國之一,在股票交易方面有著悠久的歷史。但英國經濟政策以亞當。斯密的自由主義為根基來構建,故而顯得相當保守。政府對經濟采取不干涉主義,在股票交易方面也如出一轍。所以盡管“倫敦證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證券交易所?!盵1](p.478);盡管“倫敦證券交易所曾為當時英國經濟的興旺立下汗馬功勞”[1](p.478);當保守的思維模式與時代碾進的車輪不能共步以驅時,競爭力的漸失乃至成為相對后進的市場就存在某種必然。改革就必然成為覺醒者們的確定之策?!皞惗刈C券交易所于1986年10月進行了重大改革,……這些改革措施使英國證券市場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鞏固了其在國際證券市場中的地位?!盵1](p.478)背著歷史重負的行路者與肩無所載的奔者是存在不同的前進方式。肩無所載因其無所負,故能輕盈快步,但卻會擔負較大風險。肩有所負雖步履難快,但卻較為堅實。英國人的保守與妥協是其特質,加之其歷史的背負,故其對內幕交易的調控沒有美國人走的遠。但正因為此,與中國其沉重的歷史背負相對應,分析一下英國人的模式,也許對如何調控、規范中國的證券市場,尤其內幕交易有所裨益。案件述析由于英國是判例法傳統國家,故而其制定法在被法官適用時,法官有相當的裁量權。而且法律、法規在英國真正地起到效力是在于被能夠形成判例的判決、裁決引用之后。為此,有必要對案例先進行分析?!队痉ń浀浒咐芬粫卸嗥咐?,其中有一篇就是與內幕交易有關的案例:關于依據公司證券1985法案(內幕交易)的詢問(reaninquiryunderthecompanysecurities(insiderdealing)act1985)[2](p.298)。案例所述:財經記者發表了兩篇文章,文章中述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秘密決議的第一手資料。而調查人員(調查內幕交易)基于同樣的資料,要求記者告知其資料的來源,而記者拒絕提供。為此,調查人員將事件訴至法庭,要求處記者以藐視法庭之責。上議院的審判人員對案件陳述了各自意見,然后依據多數意見認為應撤銷起訴。結果,上議院裁決記者必須回答調查人員的詢問,并對其處以罰金。鑒于資料未對其他審判人員的意見作詳細表述,所以文章僅對審判人員(oliver)的意見作分析。通過oliver的審判陳詞,可以看到其分析脈絡:先就法律條文的實質進行殫精竭慮地剖析,尋求其法律的核心內蘊。然后再就具體案例中的情況作入木三分的研析。最后得出其所演繹、推敲的結論。從中也可以看出存在三段論的相似模式。就法律條文實質分析時,其先就藐視法庭罪法(1981)第10條能否直接適用到金融服務法(1986)第178條所表述的內容上,做出闡釋。認為盡管不能直接適用,但應存在相似的規則相似運用。(第三段第三句:無論如何我同意,盡管不能直接適用,第10條表現的一般性方針在這樣的參考中可以通過相類似的方式來適用。)并直指案件的實質所在:被調查的信息對于防止犯罪是必要的(第三段第四句)。然后又對該法條的立法本意作以闡釋:在于保護記者或作者的資料來源(第四段第二句)。并通過這一表述來說明不能將該法條作狹義解釋(第四段第三、四、五句)。接著進一步說明公開信息不能超越為了防止犯罪的目的,并關切針對公開信息源的保護不應被輕易地排除(第四段第六、七、八句)。最后陳述記者的義務應解除,并表達了自己的法律意見:其一,義務在狹義上已經解除,不應該認為被法律所提供的保護能夠僅僅因為一個保證書上儀式主義的斷言而被凌駕。這斷言是特殊信息是防止犯罪所需。其二,不能簡單的認為調查人員所進行的調查是將偵查和預防犯罪作為目的的調查,也不能簡單的因為一宣誓的證人陳述特定的信息是為調查的目的所需,就當然的僵化的認可這樣的信息就對預防犯罪是必要的。其三,判決必須至少有充足的資料,使得該判決在一定需要的程度上作為獨立的判例適用于實踐(第四段第九-十四句)。就案件的實質內核分析時,其先通過一個假定來指出案件的核心所在:所要公開的信息的實質是什么(第五段第一句)。然后從五個方面闡釋這一信息的特質(第五段第二-六句)。接著在闡釋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信息所表現的征貌進行剖析。依據剖析的結果得出自己的法律意見:這一信息應歸于“為了預防犯罪而必要”的信息(第五段第七-十二句)。在分析了法律條文及案件中與法律相關的事項后,結合已經陳述了法律意見的議員(griffiths)的文詞,提出法律議決:撤銷起訴(指對于warner藐視法庭罪的訴訟的撤銷),但裁定其必須回答詢問,并接受罰金。僅就上議院對此案件的審理來分析,就會明晰其未對案件的事實做出裁決。這是由于在英國上議院的審理一般僅就案件進行法律審。所以其審判者主要從法律條文的實質內蘊及案件中與法律相關的內容從法律的角度來闡釋,最終得出其處理意見。以案述法首先,案例的發生并不起因于財經記者的報道,而是調查人員已經在調查某一與內幕交易相關聯的案件。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財經記者的報道與其調查對象有關,故而對記者進行詢問。根據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177條第(1)款[國務大臣認為有跡象表明1993年刑事審判法第五編(內幕交易)規定的犯罪行為可能已經發生的,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具有法律資格的調查人員為確定上述犯罪行為是否已經發生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告國務大臣][3](p.193)可知:本案例是一宗內幕交易調查的衍生案例。由該款還可看出,調查人員的產生必須基于一定的已然事實,而且存在已經可能發生的犯罪行為。還有,調查的啟動必須得到一定機構的授權。其次,案件之所以能夠衍生,是調查人員基于法律賦予的調查權限而形成。據第177條第(3)款,[調查人員可以要求任何在其看來能夠或者可能提供與上述犯罪行為有關的信息的人:(a)向調查人員提供其所掌握或控制的并且在調查人員看來,與調查對象有關的任何文件;(b)接受當面質詢;或(c)不能接受當面質詢的,應當向調查人員提供與調查對象有關的其所能提供的所有協助。遵守上述要求是該人的責任。][3](p.193)當調查人員發現財經記者所報道的文章與所調查的對象有關聯,就有權要求財經記者回復詢問。而財經記者可能基于慣例拒絕公開其信息的來源。此一情況下,調查人員根據第178條第(1)款將案件提交法庭。[任何人如果:(a)拒絕遵守上面第177條第(3)款規定的任何要求,或(b)拒絕回答依據該條規定被任命的調查人員向其提出的與確定任何可疑罪行是否發生有關的任何質詢,經調查人員向法庭出示書面證明,法庭可就上述事實進行調查。][3](p.195-196)此案例文獻中未說明案件是否經過別的法庭審理,故將其視為直接起訴到上議院(appealtohouseoflords)。由文中所述可知,該次審理由五名法官審理(griffiths、oliver、keith、roskill、goff)。法官們意見不一致,最終依據多數意見來裁定案件。既沒有完全支持調查人員的訴求(撤銷了起訴),也沒有認可財經記者的拒絕理由(裁決他必須回答對其的詢問,并對它的拒絕回答處以罰金,盡管罰金由其所服務的單位來支付)。其所依據的法律包括第178條第(2)款[在聽取反對或支持被指控違反前寬規定的人提供的證據及辯護意見之后,法庭認為該人無合法理由拒絕遵守前寬規定的要求或回答上述質詢的,可以:(a)對其按藐視法庭罪處以刑罰;][3](p.196)、藐視法庭法(1981)第10條。通過解釋來發現這兩個法律所蘊含的法律實質,并將解釋用于案件的審理中。也就是說,審判官于紙上的法律條文的里面來洞察、尋覓法律的實質意義。法律分析當然,這一案例是因內幕交易的調查而衍生出來的一邊際案件。如果要對英國內幕交易的調整規范作分析,還要將其相關法律涉入才能達到較為清晰的脈路。首先,內幕交易案件的產生源于法律所賦予的調查權。而調查權得以產生的依據就是作為秩序的最后防線的刑事法規所呈列的法條:1993刑事審判法中第五章之內容[內幕交易(第52-64條)][3](p.285-294)。該章節法律條文為明確判斷相關行為奠定基石。更值得注意的是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177條第(1)款[國務大臣認為有跡象表明1993年刑事審判法第五編(內幕交易)規定的犯罪行為可能已經發生的,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具有法律資格的調查人員為確定上述犯罪行為是否已經發生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報告國務大臣][3](p.193)。由該條可知,內幕交易案件的發生權掌握于特定的機關:國務大臣。即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啟動內幕交易案件。綜上可看出英國人的固有法律思維:有救濟才有法律。作為對內幕交易的規制,其目的在于維護市場的公信力。只有共信力需要救濟時才能啟動法律。同時救濟的發生需源于一個機構而非公民個體。再有,對于內幕交易的調查根據刑事法規中的犯罪可能,呈現一個由后向前遞推的(或者說前溯型)解決問題方式。這與英國習慣的自由不干涉主義思維相符合,即只有你碰線才問你,否則不問,聽任其自為。其次,內幕交易案件活動的主線在于調查權的行使。當案件產生和權力授予后,針對內幕交易的法律活動便以調查權的行使為主線展開。在調查展開前,需就調查的對象、范圍做出明確的規定。第177條第(3)、(4)款對此有了陳述。[(3)調查人員可以要求任何在其看來能夠或者可能提供與上述犯罪行為有關的信息的人:(a)向調查人員提供其所掌握或控制的并且在調查人員看來,與調查對象有關的任何文件;(b)接受當面質詢;或(c)不能接受當面質詢的,應當向調查人員提供與調查對象有關的其所能提供的所有協助。遵守上述要求是該人的責任。(4)調查人員在其所認為能夠或可能提供與犯罪行為有關的信息的人宣誓后,可以對該人進行審查,為此調查人員可以主持有關宣誓。;[3](p.194)調查權是基于法律而授予,故對調查權的行使就需法律的制約,正如第177條(2)、(2a)、(5)、(5a)各款所示。[(2)依據本條規定對調查人員的任命可以限定調查的期限及被調查事件的范圍。(2a)在調查過程中,國務大臣可以通過縮短或延長調查人員繼續調查的時間或者將調查對象限制在特定范圍內變更其任命。(5)調查人員應當在其認為合適的時間或根據國務大臣的要求向國務大成提交中期報告,并在調查結束后,向國務大臣提交終結報告。(5a)國務大臣認為適當的,可以指示調查人員就某項被調查的事件不再采取進一步措施或者僅采取指示中規定的措施;對于該項被調查事件,國務大臣要求提交終期報告的,調查人員應當提交。][3](p.193-194)再次,作為調查活動的相對人,其如何回應調查活動,也是法規所不可忘卻調整的。第177條第(6)、(7)、(8)、(9)各款對相對人的回應做出明文規定。[(6)任何人根據本條規定的要求作出的任何陳述,可以作為對抗該人的證據。(7)任何人只要其在高等法院的訴訟程序中基于法律職業特性或在蘇格蘭最高民事法院的訴訟程序中基于職業法律顧問對當事人負有保密義務有權拒絕如此行事,則該人不得被要求披露本條所指的任何信息或提供任何文件,但律師被要求提供其當事人的名稱的住所的,不在此限。(8)任何人不得被要求披露或提供根據銀行業務規則該人對其負有保密義務的任何信息和文件,除非:(a)保密義務的承受者同意披露該信息或提供該文件。(b)披露該信息或提供該文件的要求得到了國務大臣的授權。(9)任何人對某份文件請求留置權的,依據本條規定對該文件的提供不得影響留置權的行使。][3](p.194-195)其四,當調查活動主事者調查人員與調查活動的相對人之間進行法律活動時,必然會產生相互間的對立。對于這一對立如何運用法規來調整也是立法時所需深慮的。為此,就有了第178條相關的規定。法律將調查相對人從大的方面劃分為參與內幕交易的人和非參與內幕交易的人。規制了對這兩類人統一適用的法規。如第178條第(1)、(2)、(6)款的各法條所示。[(1)任何人如果:(a)拒絕遵守上面第177條第(3)款規定的任何要求,或(b)拒絕回答依據該條規定被任命的調查人員向其提出的與確定任何可疑罪行是否發生有關的任何質詢,經調查人員向法庭出示書面證明,法庭可就上述事實進行調查。(2)在聽取反對或支持被指控違反前款規定的人提供的證據及辯護意見之后,法庭認為該人無合法理由拒絕遵守前款規定的要求或回答上述質詢的,可以:(a)對其按藐視法庭罪處以刑罰;或(b)指示國務大臣對其行使本條授予的權利。法庭認為該人已經被告知出庭的權利及根據本條規定可以行使的其他權利的,無論法庭對于該違法人是否具有管轄權,均可發出上面(b)項規定的指示。(6)為本條第(2)款規定之目的,如犯罪行為或可疑犯罪行為與某人根據另一人的指示或為他人的利益進行的交易由有關,下述事實不得成為其拒絕遵守上面第178的要求或回答該條規定的質詢的合理理由:(a)該人不了解另一人的真實身份;或者(b)該人受聯合王國境外的某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的約束,并且該國法律禁止其在未得到另一人的同意的情況下披露有關交易的信息,只要其有可能獲得另一人的同意或得到該國法律的豁免。][3](p.195-197)而從第178條第(2)款中分出了對參與內幕交易的人的規制法條:即第178條第(3)、(5)、(7)、(8)、(9)款法條所述。[(3)法庭依據前款(b)向發出的指示與被授權人有關的,國務大臣可以向該人發出表明如下意圖的通知:(a)通知發出后規定期間屆滿時,撤銷對該人經營投資業務的授權;(b)規定時間屆滿時,撤銷其成為被授權經營投資業務的人的資格;(c)在該人履行通知生效前所訂立的合同的特定期間內,限制對其經營投資業務的授權;(d)禁止該人締結特定種類的交易或禁止其在特定條件或特定范圍之外締結交易;(e)禁止該人向特定種類的人招攬業務或禁止其以該種方式之外的任何方式經營業務;(f)禁止該人以某種特定方式經營業務或禁止其以該種方式以外的任何方式經營業務。(5)法庭就未被授權人作出本條第(2)款(b)項規定的指示的,國務大臣可以發出指示,指出任何故意與該人或代表該人進行特定種類的投資業務交易,或在特定條件下或特定程度上進行該種投資業務交易的被授權人,違反了依據本法第一編第五章制定的任何規則,該被授權人因被認可的自律組織的會員資格或被認可的職業團體簽發的證書取得授權資格的,應當視為違反了該組織或團體的規則。(7)根據本條第(3)款規定向某人發出的通知,可以由國務大臣在任何時候向該人發出撤銷通知而撤銷;并且國務大臣認為該人已經同意遵守有關要求或回答有關質詢的,應當撤銷其根據該款規定發出的通知。(8)對某人撤銷上面第(3)款(a)項規定的通知,不同時具有恢復由上述通知所撤銷的授權的效力,除非該人(與通知無關)在被撤銷授權之前,其授權資格來自被認可的自律組織的會員資格或被認可的職業團體簽發的證書;但本條規定不得妨礙被送達通知的人在通知撤銷后重新成為被授權人的權利。(9)如果再國務大臣看來:(a)依據上面第(3)款規定被送達通知的人為被授權人,且其授權資格來自指定機關的授權,被認可的自律組織的會員資格或被認可的職業團體簽發的證書,或者(b)依據上面第(7)款規定被送達撤銷通知的人在該項被撤銷的通知發出之時為前項規定種類的被授權人,國務大臣應當向該指定機關、組織、或團體送達上述通知的副本。][3](p.196-198)最后是案件的結局和權利的歸復。內幕交易案件的調查的最終結局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調查順利完成,中間沒有出現相對人的拒絕行為。可能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成立,或者有證據證明犯罪成立。這需依據1993年刑事審判法中的法條來判斷。如果犯罪成立,第177條第(11)款內容需要遵守。[(11)根據本條規定的調查結果被提起訴訟并宣判有罪的,可在同一訴訟中被命令支付規定的調查費用。計算上述費用時,國務大臣有權確定的總的人員支出和行政支出的合理款項,應當作為調查費用。][3](p.195)其二,調查中有拒絕行為??梢罁暌暦ㄍプ飦硖幜P,但是否必然要依此罪處罰還需根據相關法律。本案例中就未對財經記者以此罪論。也可以對拒絕行為人處以其他處罰(如本案例所述)。在拒絕行為發生后,是否將調查進行至完成,則依據國務大臣的決定和法庭的判決。如使調查終止當以國務大臣的決定或法庭的判決形成定論,如使調查繼續進行至完成則形成上述(其一)所述的結局。調查不管以何種形式終止,調查人員的權力交付并消失,不再行使。結語英國在其交易活動的漫長的歷程中,逐漸形成其對內幕交易的調控規則。這對于我們有不可或缺的借鑒,但還應更多的關注其依據固有的習慣闡釋的法律理念。對同一問題的分析會有不同的視角和不同的切入點。此處將法律與案例相結合來分析,緣由在于英國是判例法國家,法官有權對法律做出解釋。但其能否直接對我們其借鑒作用,還需慎思。無論如何,英國對內幕交易的規范模式和實際運作,是值得去細細研究的。中國股市在復開的十多年來,以相當急速的跨越式膨脹發展。此間積生的問題必然會不少。如何解決是政府、學界都在努力求索的方向。但問題的積淀在彈指歲月間,其有效的解決不可妄然的想一蹴而就。必須將問題的諸因素多加細慮,才能尋求出有益的方式。如何維護市場的公信力,有效控制內幕交易是內幕交易立法及內幕交易活動不可避免的。尋求他山之石,也許會有所增益。這也是本文所期許的及立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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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規制穩定秩序論文

摘要:伴隨著中國股市新一輪的大牛行情和股權分置改革的逐步深入,內幕交易問題再次受到廣泛關注。雖然我國限制內幕交易的立法措施和執法力度得到了不斷完善。但是仍舊難以滿足證券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為防止新形式的內幕交易行為擾亂市場秩序并影響市場效率。應借鑒國際經驗,從立法、執法以及交易制度等方面入手,杜絕內幕交易孳生的土壤。保證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監管

所謂內幕交易,指的是因地位或職務上的便利而能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直接或間接利用該信息進行證券買賣,獲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或泄露該信息,使他人非法獲利的行為。中國股市是一個新興的證券市場,市場結構和機制尚不完善,存在大量的內幕交易問題。2006-2007年,中國股市出現了新一輪大牛行情,伴隨著股指的連續攀升和股權分置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種以新手法操作的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不斷滋生。延邊公路、杭蕭鋼構、ST長控、ST金泰等象征著巨大財富的名字以及“史上最牛散戶”劉芳的橫空出世,使得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問題再次受到學者及政府監管部門的廣泛關注。

一、世界各國內幕交易監管概況

1、立法嚴而執法松

盡管從上世紀60年代起經濟學家們就對“內幕交易是否應該禁止”這一論題爭論不休,但是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實踐來看,由于內幕交易行為對市場公平投資秩序造成的破壞,對內幕交易進行限制已經成為全球性的共識。如美國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英國1993年的《公平交易法》、德國1994年的《內幕交易法》、日本《證券交易法》、澳大利亞2001年《公司法》、香港1990年《證券(內幕交易)條例》、臺灣的《臺灣證券交易法》及中國大陸的《證券法》等,均有禁止或限制內幕交易的明文規定(張宗新、楊懷杰,2006)。令人遺憾的是,從世界范圍來看,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措施并未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真正能夠規范市場不法行為的,是監管機構的執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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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證券內幕交易的監管綜述

摘要:內幕交易行為是一種證券違法行為,禁止內幕交易是各國證券監管的重要內容。隨著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各國證券市場的關聯性日益緊密,內幕交易行為隨之日益凸現出跨境性、復雜性和技術性使之成為各國監管的難題。我國在加入WTO后,逐步放開本國證券市場,也將帶來更多監管問題。本丈將對跨境內幕交易監管中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

關鍵詞:內幕交易國際監管

內幕交易是一種證券欺詐行為,是市場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內幕人利用其掌握的尚未披露的信息進行交易并從中獲取收益或減少損失,這對市場中其他投資者來說是不公平的。對于國際資本市場來說,加強各國間的監管合作是禁止內幕交易、保障國際資本市場穩定的重要手段。根據金融服務協議中的要求,我國應逐步開放金融市場。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加強涉外交易行為的監管,更有效的抑制內幕交易是我們面臨的難題。

(一)內幕交易概述

內幕交易是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的證券交易活動。禁止內幕交易的理論依據主要是信用義務和信托保密義務。要加強內幕交易的國際監管,首先要在世界范圍內就什么是內幕交易達成一個共識。世界各國法律雖不盡相同,但均認為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仃內幕人、內幕信息、內幕證券、內幕交易行為。

1.內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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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民事救濟體現公平論文

論文摘要:在內幕交易中,只有對受害人進行民事救濟,將侵害人的非法所得用于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才能真正和徹底地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為此,文章從內幕交易的認定及其民事救濟的必要性、歸責原則進行了探討。

論文關鍵詞:內幕交易民事救濟民事責任歸責

一、內幕交易的界定及其民事救濟的必要性

1.內幕交易的內涵及其界定標準。狹義而言,內幕交易,又稱知情證券交易,是指內幕人員或不正當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活動,其實質是一種證券欺詐行為。廣義的內幕交易則包括公司內部人的短線交易行為。本文討論僅限于狹義的內幕交易,從其定義中,我們不難發現,內幕交易的構成有三個基本條件:其一,存在交易行為;其二,該交易行為系知悉內幕信息的人所為;其三,該交易行為系利用內幕信息而進行的。具體說來,內幕交易行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內幕信息標準。行為人必須掌握且利用內幕信息。這是從事內幕交易行為的基本前提。那么,何謂內幕信息?判斷內幕信息的標準是什么?關于內幕信息的涵義,英國1967年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在他掌握一項未公布的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情報時候,不允許對公司的證券進行交易,這些情報包括利潤公告、紅利公告等。我國《證券法》規定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由此可見,作為內幕信息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尚未公開性。尚未公開,是指未通過公眾媒體予以公開,意味著一般投資者無法在公眾場合平等得到。信息一旦公開,則意味著該信息為一般投資主體所享有,其性質也轉為非內幕信息。那么如何判斷信息已經公開?其公開的標準是什么?一般認定內幕信息是否已經公開,依據有效市場理論,當某一信息對市場產生有效影響時該信息才算公開。如美國采取相當股票分析師獲悉為標準,因為股票分析師可以通過其分析報告或評論文章,對該公司的股價造成相當影響。在我國,對于有關內幕信息公開標準,法律法規要求予以公告的就要按要求進行公告,比如中期報告、年度報告、重大事件報告。如《證券法》第64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作出的公告,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報刊上或者在專項出版的公報上刊登,同時將其置備于公司住所、證交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蓖瑫r,《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63條則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將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由此可見,我國信息公開的標準,是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或專項出版的公報上刊登為準。然而,內幕人是否可以將手指放在鍵盤上等待信息在指定認可的媒體后馬上就進行交易呢?此情形下,行為人利用的該信息是否為內幕信息?或者說,這樣的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交易?依據現有法律之規定,顯然該信息不是內幕信息,但從內幕交易制度立法的本意及其保護證券市場公正公平的角度上,該證券交易行為應為法律所禁止。對此,筆者認為,我國對內幕信息公開制度應確立市場消化時間,以防內幕知情人規避法律。從本質上說,披露內幕信息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對內幕信息享有平等知情權,而非對特定的投資者或團體公布或保護。因此從公平競爭的角度講,規定一段市場對信息的消化時間比較合理。實踐中,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慣例是當上市公司有重大消息公布,該股票暫停交易一日,以便公眾知悉,其實質是部分地吸收了市場消化理論的公開標準。至于市場對信息消化的時間應以5~10天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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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案刑罰條款修補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內幕交易刑事責任立法評析;內幕交易刑事責任的立法趨勢;完善內幕交易刑事責任的立法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刑罰手段缺乏多樣性、刑事責任抗辯條款缺失、罰金刑的依據缺乏周延性、刑罰適用標準缺乏統一性、證券內幕交易侵犯客體的多重性和嚴重的危害性決定了世界各國對之采取嚴厲打擊的立法方針、擴大罰金刑的適用范圍和增加罰金量、增加資格刑、包括剝奪從事證券職業資格在內的資格刑、對個人犯內幕交易罪的,可以設立“禁止從業”的資格刑、對法人犯內幕交易罪的,可以設定“停業整頓”和“解散法人”的資格刑、增加非刑罰方法、統一刑罰標準,完善罰金依據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內幕交易的刑事責任立法存在一定的漏洞,諸如刑事責任形式單一、刑罰適用標準不統一、罰金刑的依據缺乏周延性等,這明顯不利于懲治內幕交易犯罪、不利于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探討內幕交易的刑事責任立法的完善問題很有必要。

關鍵詞:內幕交易;刑事責任;立法建議;完善

我國刑法第180條第2款、第3款規定,對于證券內幕交易犯罪“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過對該刑罰條款的分析,認為內幕交易的刑事責任立法存在一定的漏洞,諸如刑事責任形式單一、刑罰適用標準不統一、罰金刑的依據缺乏周延性等,這明顯不利于懲治內幕交易犯罪、不利于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很有必要對內幕交易的刑事責任立法完善問題作進一步的探討和研究。

一、內幕交易刑事責任立法評析

1.刑罰手段缺乏多樣性。從刑法第180條有關內幕交易的刑罰條款來看,它僅規定了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三種刑罰方式,而沒有規定其他刑罰,如資格刑、非刑罰方法等。證券內幕交易罪和其他犯罪一樣,犯罪情節有輕重之分。根據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應該重罪重罰輕罪輕罰。因此建立一個刑罰類型齊全、刑罰輕重有別的科學的內幕交易刑事責任體系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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