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責任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8 1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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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干部民主推薦責任制
民主推薦是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必經程序和基礎環節,是科學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第一個步驟,通過民主推薦有利于擴大黨員和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民主推薦也是在干部工作中體現正確政績觀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黨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規定,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選拔任用干部要經過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程序。每個環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因而,要明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作各個環節的責任劃分,是哪個環節的責任,要由哪個環節的行為人來承擔,不可混淆。如果出現了用人失察失誤的問題,推薦人負推薦責任,考察人負責考察責任,等等。本文僅對推薦環節中責任明確及其追究的問題進行探討。
責任的追究是抵擋推薦環節中不正之風的一把利劍。一方面可以約束推薦人的推薦行為,另一方面也能防止少數干部不思進取、投機鉆營現象的發生。雖然《干部任用條例》對推薦環節的程序做了明確規定,但在干部工作實踐中,還會遇到許多《條例》所沒有規定的情形,導致推薦責任不明確的現象時有發生。
這里首先必須明確一些概念,推薦行為者的推薦行為對推薦對象的任用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如果推薦對象被任用,這種可能性就變成了現實性,“初始提名人”就確定為本次任用的“推薦人”。“推薦人”可能是個體的人,也可能是推薦單位的黨組織,也可能是選拔任用干部的黨委組織部門。
任何事情都是人來做的,任何機制的形成其本質都是對“人”的個體行為的約束。本文從對“人”的行為約束的角度出發,明確推薦程序中行為者的責任,以對行為者的責任追究為手段,規范推薦程序,形成科學的推薦機制和可行的操作體系,真正落實民主推薦環節中的民主,防止少數人選人現象的發生,為科學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把好第一關。
公共行政民主責任論文
【內容提要】民主和責任,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也是支配政府行為的內在價值取向。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本文從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政府內部間的關系等兩個層面,分析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責任取向的內涵和意蘊,對中西方公共行政實踐中若干問題進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共行政/民主/責任/價值取向
政府作為“一以公民的自愿聯合或本質上的強制性為基礎的組織”(注:參見斯蒂格利茨等《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頁。)其產生源于人民的公意達成和公意授權,其功能在于運用其他社會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性公共權威,承擔起無可替代的社會責任,這內在地決定了民主取向和責任取向,必然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以及支配政府行為的內在價值準則。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
在迄今為止的各種類型國家中,擁有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能的主體無疑都是政府,但對現代民主制國家而言,政府的這種行政主體地位又是有限的、有條件的,它必然受制于社會、公民或立法機關,由此決定了現代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加以說明。
(一)政府與公民的關系
公共行政民主責任取向論文
【內容提要】民主和責任,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也是支配政府行為的內在價值取向。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本文從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政府內部間的關系等兩個層面,分析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責任取向的內涵和意蘊,對中西方公共行政實踐中若干問題進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共行政/民主/責任/價值取向
政府作為“一以公民的自愿聯合或本質上的強制性為基礎的組織”(注:參見斯蒂格利茨等《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頁。)其產生源于人民的公意達成和公意授權,其功能在于運用其他社會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性公共權威,承擔起無可替代的社會責任,這內在地決定了民主取向和責任取向,必然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以及支配政府行為的內在價值準則。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
在迄今為止的各種類型國家中,擁有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能的主體無疑都是政府,但對現代民主制國家而言,政府的這種行政主體地位又是有限的、有條件的,它必然受制于社會、公民或立法機關,由此決定了現代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加以說明。
(一)政府與公民的關系
公共行政民主和責任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民主和責任,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也是支配政府行為的內在價值取向。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本文從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政府內部間的關系等兩個層面,分析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責任取向的內涵和意蘊,對中西方公共行政實踐中若干問題進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共行政/民主/責任/價值取向
政府作為“一以公民的自愿聯合或本質上的強制性為基礎的組織”(注:參見斯蒂格利茨等《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頁。)其產生源于人民的公意達成和公意授權,其功能在于運用其他社會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性公共權威,承擔起無可替代的社會責任,這內在地決定了民主取向和責任取向,必然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以及支配政府行為的內在價值準則。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
在迄今為止的各種類型國家中,擁有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能的主體無疑都是政府,但對現代民主制國家而言,政府的這種行政主體地位又是有限的、有條件的,它必然受制于社會、公民或立法機關,由此決定了現代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加以說明。
(一)政府與公民的關系
公共行政民主和責任取向論文
【內容提要】民主和責任,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也是支配政府行為的內在價值取向。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本文從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政府內部間的關系等兩個層面,分析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責任取向的內涵和意蘊,對中西方公共行政實踐中若干問題進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共行政/民主/責任/價值取向
政府作為“一以公民的自愿聯合或本質上的強制性為基礎的組織”(注:參見斯蒂格利茨等《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頁。)其產生源于人民的公意達成和公意授權,其功能在于運用其他社會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性公共權威,承擔起無可替代的社會責任,這內在地決定了民主取向和責任取向,必然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以及支配政府行為的內在價值準則。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
在迄今為止的各種類型國家中,擁有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能的主體無疑都是政府,但對現代民主制國家而言,政府的這種行政主體地位又是有限的、有條件的,它必然受制于社會、公民或立法機關,由此決定了現代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加以說明。
(一)政府與公民的關系
公共行政的責任與民主
世紀之交的中國,正以穩健的步伐沿著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向前邁進。在現代化建設進程中,政府無疑起著主導性作用,它既擔負著推動整個社會由傳統向現代轉型的重任,同時,也必須適應改革,不斷進行自我完善和發展。因此,公共行政便成為改革中人們關注的重要領域。從動態上看,公共行政實際上是其主體(代表政府)與相對人(來自社會)之間相互關系的過程,所以,公共行政的運作在其深層就體現出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模式。鑒于此,本文就從國家(主要表現為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入手,對當前我國公共行政改革中所面臨的問題作一初步探討。
一、公共行政價值取向的演變:從“政府本位”到“社會本位”
1.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直接決定公共行政的價值取向。
公共行政的根本宗旨決定于整個政治系統的性質。但就公共行政運行過程所直接體現的價值取向而言,則取決于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模式,即政府與社會的力量對比關系。由于政府與社會關系模式的不同,公共行政的價值取向可以作“政府本位”和“社會本位”的區分。
政府與社會的區分源于國家的產生,國家的產生又導致了以下兩個結論:一是作為社會主體的人隨著社會的發展被區分為統治階級和市民階級,統治階級從社會主體中分離出來,上升為權力主體也即政府主體;二是政府通過公共行政使統治階級的權力固定化、合法化,統治階級對市民階級的控制是通過其意志執行系統——政府對社會的控制來實現的,社會從屬于政府,歐洲的中世紀和中國的封建時代尤為如此,因此,政府與社會的力量對比關系表現為“政府本位”,與之相應,公共行政的價值取向也必然是政府本位。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生產力的進步使社會日益強大起來,國家(政府)必將以被社會日益包容的形式而漸趨消亡,在政府與社會的力量對比中,重心逐漸向社會傾斜,所以,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將逐步實現由“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的轉變。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由于建立了生產資料公有制,消滅了本來意義上的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建立了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制度。廣大勞動人民既是社會的主體又是權力的主體。政府成為人民(而不是少數人)意志的執行系統,其宗旨就在于為全體勞動人民服務。因此,社會主義在根本上實現了國家(政府)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統一。所以,社會主義國家的出現開始了公共行政由“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的歷史。
漫談公共行政的民主及其責任取向
【內容提要】民主和責任,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也是支配政府行為的內在價值取向。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本文從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政府內部間的關系等兩個層面,分析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責任取向的內涵和意蘊,對中西方公共行政實踐中若干問題進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共行政民主責任價值取向
政府作為“一以公民的自愿聯合或本質上的強制性為基礎的組織”(注:參見斯蒂格利茨等《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頁。)其產生源于人民的公意達成和公意授權,其功能在于運用其他社會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性公共權威,承擔起無可替代的社會責任,這內在地決定了民主取向和責任取向,必然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以及支配政府行為的內在價值準則。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在迄今為止的各種類型國家中,擁有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能的主體無疑都是政府,但對現代民主制國家而言,政府的這種行政主體地位又是有限的、有條件的,它必然受制于社會、公民或立法機關,由此決定了現代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加以說明。
(一)政府與公民的關系
從終極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權力產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間接授權,這是任何一個民主國家所確定的一項根本的憲政原則。雖然人民授權的具體方式和過程在政府體制不同的國家會有所不同,但這并不影響它們本質上的一致性,那就是人民對政府直接或間接的授權,不僅是現代政府及其公共行政合法性的惟一來源和公共行政運作的前提,而且也是現代民主的一種典型形式。這就從根本和實質上決定了政府的公共行政活動必須遵循和體現民主原則和民主精神。有悖于此的政府必然喪失其存在的基本依據。
公民主張追究政府官員責任活動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論;公民問責的概念與內涵分析;公民問責的基本行動模式;公民問責要素的比較分析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研究者們都看到了公民參與的價值和意義,提出了許多促進公民參與問責的構想、責任是一個重要而復雜的概念、信任合作型、問政追理型、評議考核型、究責訴訟型、不同的問責模式反映了公民與政府之間的不同關系狀況、參與者范圍、參與的深度、問責的對象和內容、問責的激勵、制度化水平、問責效果、公民有問責的權利,也有問責的能力,更有問責的要求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公民問責是公民發起的直接指控或主張追究政府及其官員責任的社會活動,分為公民問政和公民究責兩個相對獨立的行動范疇。根據公民與政府之間互動關系的性質,形式多樣的公民問責實踐主要可以分為信任合作型、問政追理型、評議考核型、究責訴訟型等行動模式。不同的問責模式反映了公民與政府之間不同的關系類型,并在參與者范圍、參與深度、問責的對象和內容、激勵方式、制度化水平和問責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點。
關鍵詞:問責;責任;公民問責;政府及其官員
一、引論
2003年的“非典(SARS)”危機開啟了中國官場的“問責風暴”。綜觀近年來引人注目的公共事件,如陜西的“周老虎事件”、廈門市民抵制PX項目的“散步事件”、浙江溫州和江西新余等地公務員出國考察賬單曝光事件以及“林嘉祥事件”、“周久耕事件”等,都包含著一個共同的主題,就是公民個人或集體直接指控或主張追究政府及其官員的責任,謀求對政府及其官員的監督。
自問責制進入理論研究的議程以來,這方面的研究已經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研究者們都看到了公民參與的價值和意義,提出了許多促進公民參與問責的構想。問題是,公民并不只能是作為附和者或見證者來參與權力監督機關實施的行政問責活動,他們也能夠直接指控或主張追究政府及其官員的責任,比如舉報、信訪、行政訴訟甚至抗議性行動等。
責任政府貫穿民主政治建設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咎辭職制度;引咎辭職制度發展及其存在問題;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內涵、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引咎辭職的主體是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是以“咎”為前提、強調官員的道德自律、辭去的是領導職務、引咎辭職制度的價值功能、破除傳統“官本位”思想、提升我國政府形象、推進我國責任政府建設、促進我國行政倫理建設、缺乏配套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引咎辭職帶有明顯的行政性、引咎辭職的問責范圍狹窄、辭后責任追究不夠、引咎辭職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后續管理體制模糊、黨政系統間表現不協調、公民參與意識的缺失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黨政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制度的建立是我國建設責任政府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政府權力的不斷規范化與政府責任的不斷明確化。但目前制度剛建立尚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來完善這一制度及其內外執行環境,使其真正成為人民民主的體現與責任政府的切實表現。
【關鍵詞】引咎辭職責任政府道德自律
一、引咎辭職制度
1.內涵
引咎辭職作為一項制度,《公務員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責任取向論文
【內容提要】民主和責任,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也是支配政府行為的內在價值取向。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本文從政府與公民的關系、政府內部間的關系等兩個層面,分析了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責任取向的內涵和意蘊,對中西方公共行政實踐中若干問題進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共行政/民主/責任/價值取向
政府作為“一以公民的自愿聯合或本質上的強制性為基礎的組織”(注:參見斯蒂格利茨等《政府為什么干預經濟——政府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中國物資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頁。)其產生源于人民的公意達成和公意授權,其功能在于運用其他社會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性公共權威,承擔起無可替代的社會責任,這內在地決定了民主取向和責任取向,必然是現代政府公共行政活動所必須奉行的兩項基本原則,以及支配政府行為的內在價值準則。二者既有區別,更有聯系,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
在迄今為止的各種類型國家中,擁有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能的主體無疑都是政府,但對現代民主制國家而言,政府的這種行政主體地位又是有限的、有條件的,它必然受制于社會、公民或立法機關,由此決定了現代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對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層面加以說明。
(一)政府與公民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