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化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7 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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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新聞定向明晰化探究論文

摘要:廣東南方電視臺《今日一線》欄目的轉向比較明顯:對受眾的態度從迎合轉入引導;同政府的關系由“背靠背”到“面對面”;欄目自身的定位也由混沌走向明晰。

關鍵詞:和諧社會民生新聞《今日一線》轉向

2002年初《南京零距離》欄目開播,2003年底,江蘇廣播電視總臺城市頻道總監景志剛用民生新聞的概念來總結《南京零距離》欄目特色。從此,“民生新聞”引起了新聞業界和理論界的熱議。如果說概念的提出標志著民生新聞的定型,那么,從那時至今的近4年多來,經過全國性的實踐與理論探索,特別是在構建和諧社會這一大的背景下,民生新聞已經發生轉向,其內涵已發生很大的變化,不妨說,“后民生新聞”時期已到來。

一、民生新聞中的不和諧因素

民生新聞的誕生,為它贏得了高收視率。它所標榜的“關注民生,關注熱點”,為它贏了理論界的青睞。“民生新聞,一抓就靈”,這句話已成為中國電視業界一句名言了。但同時,人們對民生新聞的批評也不絕于耳,社會業界有識之士也清醒地看到了民生新聞存在的缺陷,特別是它表現出的不和諧因素。具體來說,這些不和諧因素主要表現在內容構成和交流形態兩個方面:

1.從內容構成來看,大量的負面報道與對瑣事的關注,難以與主旋律合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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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益物權的性質明晰化論文

摘要:《物權法》將自然資源使用權納入其中,對權利人權益的保護以及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由于自然資源具有公益屬性,事關國計民生,物權法作為資源配置的基本規則,對于自然資源使用的制度安排無疑將直接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產生重大的影響。物權法對自然資源的使用僅僅在用益物權的一般規定中予以規定,即采用原則性規定這樣的立法技術,因此有必要將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性質予以明晰化,明確其實質上是準用益物權的法律性質。

關鍵詞:準用益物權/準物權/用益物權/自然資源使用權

一、問題的提出

新公布的《物權法》在許多制度上都有所創新和突破,其中,頗引人注目的是在第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這種對自然資源使用物權化的表達,無疑是對學術界、實務界長期爭論不休的“公權說”、“私權說”、“折中說”的法律規范界定。

由于這些自然資源使用權規定在用益物權的一般規定之中,因此有學者據此認為我國《物權法》規定了10種用益物權,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捕撈權等10種用益物權。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分別相當于傳統的地上權和永佃權,因此它們和地役權共同屬于用益物權這種私權是沒有爭議的。但后六種究竟是用益物權呢?或者僅僅是準用用益物權的有關規定,而應稱之為“準用益物權”呢?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對權利性質的定位,直接關系到權利的內容、保護以及效力等問題,自有必要對其予以準確定位,厘清相關界限。

二、自然資源使用權的性質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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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部門秩序維護管理監督職責

各區人民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各城市管理責任單位: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加強各類城市設施和環境秩序的維護監督管理,確保設施完好,環境整潔有序,經市政府同意,現對各區人民政府、市級部門的維護管理監督職責再行明確,請遵照執行。

一、監督管理范圍

高新區的城市建成區。

二、監督管理職責劃分原則

(一)市管主次干道,區管背街小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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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資產會計核算論文

一、我國森林資產核算發展的歷史回顧

森林生態會計是會計學新的分支,是森林生態學與會計學的交叉學科,對森林資產進行會計核算是森林生態會計的重要內容。為了建立采育有機結合的林業會計核算體系,將森林資源納入林業會計核算體系,我國廣大專家學者和財會人員進行了不懈努力。早在上世紀六十年代,中國國營林場會計制度要求在核算累計的林木培育成本時,要分樹種、按營林作業項目把每年投入到林木經營生產中的費用結轉至“林木資產”科目項下;1982年福建省三明市林業局、吉林省四平林業局對林木資產試行建賬工作,又要求按五大樹種分類設賬,將人工林按新建林、幼中林、成熟林三個階段分別核算,把用材林分成人工林、天然林和竹林三類;1994年財務司以福建省建威縣林業部為試點對森林資源進行資產化核算。新世紀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飛速,全世界有目共睹,但快速的經濟發展卻是以犧牲環境成本為代價,氣候日益變暖才逐漸凸顯了森林資產的重要性,此時中國林業面臨重大轉折——將森林資產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建立完整的投入與產出系統。

二、我國森林資產與傳統會計資產定義的矛盾沖突

國際會計準則在框架中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以往事項的結果、由企業控制的、渴望向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將資產簡明、準確的概括為:“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通過國內外會計準則對資產的定義可以看出,作為企業的一項資產,它必須具備以下四個基本特征:第一,資產是由于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第二,資產是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第三,資產是某一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經濟資源;第四,資產是能夠用貨幣進行計量的經濟資源。相應地,森林資產可以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森林資產作為重要的生態資源之一,經過經營者合理地經營和利用,可以成為給其產權主體帶來一定經濟利益的資源。但在資產基本特征中的第三、第四方面,森林資產顯示出了與傳統會計對資產定義特征的差異:第一,因存在權利主體模糊、權屬復雜多變、處分權得不到落實、經濟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不僅阻礙了林業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森林資產的會計計量以及將森林資產納入到會計系統中進行核算帶來了困難;第二,因森林資產的特殊性及森林資產評估體系、方法的滯后,森林資產難以用貨幣進行計量。林權不明晰導致資產是否為主體所擁有或控制的困惑以及森林資產的難以用貨幣計量的會計特性,為森林資產的核算帶來了兩大難題。

1.我國的林權不明晰給會計核算帶來困惑

我國在進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之后,表面上呈現出全體成員對集體林地共有的特點,但不是每個人都能清晰地界定自己的所有權,盡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管理職能被逐漸削弱,但由于對具有人和管理人雙重身份的集體經濟組織缺乏內在的約束和監督機制,又沒有與真正所有者之間形成明確的委托——契約關系,使得集體經濟組織在實踐中很難公正地行事,把作為集體林的共有人農民排除在經營決策之外,往往侵害了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據2012年國家林業局統計,我現仍有近1億畝集體林地尚未確權并發放林權證書。因林權證記載事項不明、林權勘界不清,林權檔案保管不當,糾紛調處不力等歷史和現實原因,導致國家與集體、集體與集體、林農所有人之間的權屬爭議頻發。林農擁有的林地可以使用、但不可以轉讓,實際是一項不確定的資產,林木等資源更不可以作為抵押物來得到資金。森林資產成為被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經濟資源才能滿足資產定義的基本特征。產權不明晰,無法界定林產的歸屬,森林資產的會計核算也無從談起。林權不明晰不僅阻礙了林業經濟的發展,在其他相關領域,例如,經營主體是否可以利用林權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是否可以利用林權作價出資辦企業;林權進行流轉后,作為轉入方的企業集團、社會各方人士、個體等市場主體是否已經擁有或控制,這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必然會阻礙相關經濟發展,同時,產權不明晰使得森林資產不能滿足會計學資產定義的基本特征,成為了制約森林資產核算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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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林場糾紛問題經驗交流

幾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十分關注農村林業體制改革工作,各地也積極探索好的做法,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近年來,我市林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全市現有集體林業用地面積349.3萬畝,其中生態林面積92.6萬畝,商品林面積256.7萬畝。商品林面積中列入應明晰面積225.5萬畝,不列入明晰面積的31.2萬畝主要是撥交鄉鎮林場的經營區和少數的國有林。自2003年開始啟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來,已完成集體商品林明晰面積204.6萬畝,占應明晰面積的90.6%。在已明晰的集體商品林面積中,80077農戶落實家庭承包經營面積104.1萬畝,占全市總農戶數的89%,占全市已明晰面積的50.9%;60312農戶落實自留山經營面積19.3萬畝,占全市總農戶數的67%,占全市已明晰面積的9.4%;通過其他方式經營(企業基地林、聯營林、林木折價轉讓等)81.2萬畝,占全市已明晰面積的39.7%。此外,村集體保留商品林面積21.3萬畝,占全市集體商品林總面積的8.3%。全市集體林應登記發證面積349.3萬畝,列入登記發證考核面積的304.7萬畝,實際完成林權登記面積287.8萬畝,占應登記發證考核面積的94.5%,并已全部完成林權發(換)證工作。在林改中,我市還在各鄉鎮自查的基礎上通過省、市級驗收。

我市通過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把90%以上的集體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以各種經營形式落實到戶、聯戶和其他經營實體,做到產權歸屬清晰、經營實體落實,林業生產關系得到了有效調整,林業生產力得到進一步解放和推動,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發展林業生產的積極性,不僅使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得到保障,而且也推動了各項配套改革措施的到位。

顯而易見,我市林改的成效是明顯的,也是實在的,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如鄉鎮林場山場權屬的糾紛問題,就給我市的林權制度改革造成了一些影響。鄉鎮林場山場的權屬糾紛問題由來已久,過去也上訪不斷,而在此次林改中這些問題又更加凸現。這些問題都是在我國各個不同時期所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化期間的劃撥問題。如1958年國家實行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當時一些公社根據中央精神和省上領導的意見,號召群眾山林、耕地入社,并于當年底成立了公社林場,至1962年山林全部入社,實行了公社一級核算。1982年林業“三定”時,應各大隊的要求,從公社林場中劃撥了101578畝山林給大隊經營,剩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定權定證給公社林場。這些林場擁有山、林權屬是化一級核算的產物,也是符合當時中央和省上政策的,并得到了當時國務院有關領導的肯定。二是上個世紀70年代消滅荒山后的山場權屬問題。70年代國家號召各地植樹造林、消滅荒山,我縣也積極響應。當時我市有許多地處偏僻、人跡罕至的荒山,都是由公社組織人力進行植樹造林的,而在造林后這些山林都交由公社林場進行管理和養護,因而這些山場以后也一直是由公社林場進行經營的。在此次林改中,有部分村民提出,這些山場原來都是大隊、生產隊的,因此應當歸還給村集體所有。而林場則認為這些當時都是荒山,是由林場組織造林,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管理,不能說要歸還就歸還。三是委托承包經營中的一些不規范問題。在林改前,有些村集體所有的山場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就委托給鄉鎮林場進行經營,并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但承包合同簽訂得十分不規范,不僅許多合同的簽訂沒有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進行,甚至有些承包合同連經營期限都未寫上,承包上繳利潤和山價款也未做明確的規定,因而在此次林改也產生了一些糾紛。

我國的林業政策經過了幾次較大的變革,特別是1958年化期間山林、耕地入社,是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進行的,是根據中央的文件精神進行劃撥的。又如70年代消滅荒山時的植樹造林,也是響應中央的號召,按照林業部誰造誰有的政策進行的,所造林的山場也多是比較偏僻、人跡罕至的荒山。但改革就是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對于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筆者認為各鄉鎮應根據各自的不同實際情況,本著認真面對、冷靜對待、妥善處理的原則,不把矛盾上交,積極穩妥地處理好。對此,本人就結合在工作中接洽、處理和反饋林改信訪問題中的一些體會,談幾點粗淺看法:

1.尊重歷史,規范經營。我市各鄉鎮林場的山場劃撥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進行的,是符合當時的林業政策,也基本上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因此,應當以穩定為主,不宜做太大的調整。否則,牽一發而動全身,容易引發林區的不穩定因素。但對于一些劃撥后在1983年林業定權時又確權給村集體的林地,應當考慮在適當的時候返還給村里。對于承包合同中的一些不規范問題,如有的承包經營合同連經營期限都沒有規定、有的則是因為山價款太低而引起群眾的不滿等等,都應當予以規范。如麻沙鎮在去年林改中,因為承包合同中的問題引發了村民不斷上訪,引起了鎮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加大了對村集體林木承包經營合同的規范力度,有的減少了經營期限、有的則中止承包合同歸還給集體所有,使全鎮的林改工作順利進行,廣大群眾也較為滿意。

2.加強管理,改進經營。應當說,我市各鄉鎮林場的實際情況都不一樣,從林場的人員構成、經營規模到管理水平都不盡相同,有經營得比較好的,也有經營得比較差的。因此,各鄉鎮在應對林改糾紛時,除了認真做好群眾的工作,還應當加大對林場自身的改革力度,特別是要加強管理,提高經營水平。鄉鎮林場不同于一家一戶的分散或聯戶經營,是具有一定水準的規模經營,要在挖掘潛力、強化經營管理上狠下功夫。要改變過去一些粗放經營的做法,切實提高竹木養護、管理水平,增加立竹量和出材率,提高單位面積的產量和效益,要使林場的竹木、林地成為林區經營的典范。如莒口林場在上個世紀70年代消滅荒山、植樹造林后,在開通林區道路、林地林木伐后更新改造和林地撫育管理等方面共投入500多萬元,并在鄉村道路建設、電視網絡改造等公益事業方面支付了可觀的資金,有力地支持了農村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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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共享要素研究綜述論文

摘要:知識具有默會性和情境依賴性,默會知識的交流、共享與情境密切相關,默會知識的共享實質上是一個知識創造的過程,只有親臨現場、共同在場、互動溝通,才能有效地傳遞與分享默會知識,并基于此創造知識,信息化為知識共享創造了條件,有利于促進知識共享,但非結構化的問題難以通過信息化的手段進行處理,信息系統在共享默會知識、情境依賴性知識時往往無能為力,永遠都無法完全替代主體共同在場的面對面的互動溝通,因此,為實現情境依賴性的默會知識充分共享并創造知識,即使在信息化的背景下,也有必要進行共同在場的溝通。

關鍵詞:默會知識;情境依賴;知識共享;知識創造;信息化

知識共享是組織管理中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知識主體之間常規的直接互動交流或通過媒介交流以實現知識的轉移、吸收和創造的過程,隨著組織信息化進程的加快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一些組織過于強化信息系統在知識管理方面的重要地位,弱化了常規的交流模式,并試圖以信息系統來取而代之,本文擬探討的就是信息化背景下的組織知識共享問題,通過對組織知識共享條件的系統分析,認為知識具有默會性和情境依賴性,默會知識的共享實質上是知識生成與創造的過程,盡管信息系統有利于促進知識的共享,但是難以完全滿足知識共享的條件,無法替代主體共同在場的面對面的互動溝通。

1引例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工作地區聯絡網組織(簡稱“聯絡網”)的存續問題正面臨著信息化的影響,聯絡網作為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與受科學基金資助單位和申請科學基金資助單位之間相互聯系功能的一種非常設聯絡組織,其目的是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與各受資助單位、申請單位的工作聯系,便于溝通信息,促進經驗交流,提高科學基金管理水平,它在科學基金管理工作中發揮著承上啟下的橋梁和紐帶作用,聯絡網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召集會議、研討、經驗交流、業務培訓等方式,組織所在地區聯絡網成員單位的科學基金項目管理人員宣傳自然科學基金制和自然科學基金工作的方針、政策,配合自然科學基金的申請與資助項目的管理,及時、準確地傳達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有關部署,為做好資助項目管理提供咨詢服務,反映基層單位和科研人員的意見和建議,這一沒有任何中間環節的組織,既減少了行政管理層次,又方便了基層單位申請、管理和完成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在基金管理中取得了公認的成績。

隨著科學基金管理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信息系統在信息收集、處理、反饋等方面具有顯著的優勢,它也能夠發揮聯絡網的“上情下傳,下情反饋”的橋梁紐帶作用,管理的信息化是大勢所趨,美國等國家的科學基金管理都已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信息化建設,基于IT的技術系統對信息收集、傳遞、處理、儲存等具有顯著的技術效率,這與聯絡網的信息交流溝通的功能相互重合,從這個意義上講,信息化可能會替代聯絡網的一些功能,在信息化還不完備的過去,聯絡網在信息交流溝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那么在信息化逐步完備的情況下,聯絡網管理模式究竟還有沒有存在的價值和必要,基金委對此非常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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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公路路產實現保值升值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公路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完善路產登記體制;明晰公路產權關系,完善公路路產登記制度;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公路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公路所有權屬不清,公路路產管理體制不完善、公路路產登記是促進公路國有資產保值的前提、公路路產管理的前提和基本手段是公路路產登記、公路建設的投資模式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進一步明確界定公路的各類產權,界定公路產權、完善路政管理要求進一步解決公路權屬,完善路產登記制度、公路路產登記是一種法律行為、公路路產登記是對公路國家取得所有權和授予企業、單位經營使用權的兩方面同時確認等,具體請詳見。

公路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面對公路如此大規模的國有資產,如何使其保值升值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問題,然而,現實中的路產路權維護面臨著太多的困難和阻力,基于公路產權所產生的問題日益見多,這當然涉及到諸多方面的問題,但深層的原因是:公路所有權屬不清,公路路產管理體制不完善。作為國有資產的公路,其管理應以產權管理為基礎,如何構建科學的路產管理體系以保證公路健康、持續、快速發展是一個十分迫切的課題。本文在論證明晰公路產權關系必要性的基礎上,提出建立具體的公路路產登記制度來加強對公路路產的保護。

1.公路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完善路產登記體制

1.1公路路產登記是促進公路國有資產保值的前提

我國加快公路建設步伐才剛剛開始,同時國家在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中明確提出以公路為重點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此舉措必會更加促進公路快速發展。面對如此多即將興起的國有資產,其管理問題將致關重要,公路路產管理核心是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路路產管理的前提和基本手段是公路路產登記,公路路產登記也是國家作為資產所有者進行資產與財務管理的基礎。通過公路路產登記這種法律行為,交通主管部門了解公路路產的分布、價值總量及其增減變化情況,正確行使國家賦予產權管理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按投入公路建設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權益,并以出資人身份依法行使所有者職能,并在明確公路國家所有權的同時,也落實了企業占用、使用、經營國有資產的法人財產權,公路路產登記是促進公路路產保值的前提。

1.2公路建設的投資模式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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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大學產權保護法確立的相關問題論文

摘要:民辦高校突出的問題論文就是產權的不明晰。民辦高校產權的明晰歸根結底需要依靠法律的保護,只有通過法律的健全與完善來明晰民辦高校產權,才能保護民辦高校不同主體的合法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民辦高校舉辦者的積極性,解決因民辦高校產權不明晰所引發的約束民辦高校產權運作等一系列問題。

關鍵詞:產權;分析;法律保護

一、民辦高校產權現存問題及其影響

民辦高校存在的問題表現在民辦高校的產權不明晰,產權的不合理分割,產權要素重組的不對稱,部分產權要素主體虛設和相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產權不明晰制約了民辦高校的發展。

1.產權不明晰的因素分析

由于民辦高校資源的稀缺性,使得不同的主體在使用著不同渠道的民辦高校資源以及同一民辦高校資源具有的不同屬性。這一復雜的現狀使得現實中的民辦高校產權顯得十分復雜,不同主體擁有的民辦高校產權既受到多方的限制,又難以得到明確的界定。主要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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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經濟民族音樂論文

1民族音樂在區域經濟的獨有的價值

1.1引發感情共鳴

音樂帶有聽覺體悟這樣的特性,是審美架構中的感情藝術。欣賞美好樂曲,能激發潛藏著的強烈感情,撥動深層心弦,激發內在特性的這種共鳴。從文化視點看,音樂表征著共通的某一情感。不同區域以內的民眾,經由音樂特有的紐帶,能互通深厚情感,建構友愛關系。文化載體特性的民族聲樂,折射著鄉村獨有的民風、帶有市井特性的厚重風俗。親近的音樂,能拉近彼此關聯,讓人們接納美感熏陶。區域架構之中的經濟進展,可以依托音樂,來創設交往互通的最優環境。招商引資特有的歷程中,若能添加著音樂的互動,則能拉近距離,創設祥和的、帶有厚重關懷的互動氣氛。

1.2有序拓展內需

民族特性的多樣音樂,能滿足多層級的娛樂要求。民眾潛藏著的這一需求,應被看成延展之中的優良商機。傳統框架內的生動音樂,應能協同人們,去發覺更廣范疇中的內需市場。特色明晰的曲目表演,不僅創設了娛樂形式,還活躍了平日以內的經濟生活。

2區域經濟特有的促進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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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管理調研報告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經濟法律制度也不斷得到完善。《物權法》的出臺,對明晰產權、理順權屬關系、推進社會進步,將起到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但人防工程由于產權不明晰,在日常管理中存在著許許多多的問題,這對人防工程的管理,乃至人防事業的發展是很不利的。下面,本文將結合寧波實際,對人防工程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解決的途徑作一個初步的探索。

一、當前我市人防工程權屬管理現狀

十幾年來,隨著《人民防空條例》及《人民防空法》的相繼頒布和實施,結合城市建設,在全國各地掀起了一個建設人防工程的高潮,人防工程竣工面積急劇增長。我們寧波市,這幾年均以百分之幾十的年增長率在提升。人防工程的建設,對于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提高城市戰略防御能力、改善城市交通狀況等都起到了較大的推動作用;并且,隨著人防政策的落實、人防工程的建設,也有力地推動了人防事業的蓬勃發展。但長期以來,人防工程的產權問題一直未能有效地解決,尤其是住宅小區結建人防工程,在管理上有更多的問題。比如“重建設、輕管理”現象,“有人建、無人管”現象,資產閑置現象、產權紛爭現象等比比皆是。不但造成了國家資金的巨大浪費,而且也制約了人防事業的長遠發展。

為此,我們寧波市政府及相關部門,以加強人防工程管理、保證人防資產“三個效益”正常發揮為目的,從20**年開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規章、文件,應該說,規章、文件的出臺對阻止開發商長期出租、變相買賣人防工程的行為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對人防工程平戰功能轉換及維護管理責任主體也進行了明確,為以后進一步規范人防工程管理打下了基礎,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由于沒有上位法作支撐,我市的政府規章未能對產權界定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也因此未能真正改變人防工程管理混亂的現象。

二、規范管理人防工程的途徑探索

我們認為,要加強人防工程管理,保持竣工工程良好的使用狀態,必須明晰人防工程產權制度,同時建立相關的營運、管理制度及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具體是否可以從以下幾條途徑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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