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書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6 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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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承買人xxx(以下簡稱甲方)出賣人xxx(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建地買賣事宜,雙方協議訂定本契約書,各條款如下:
第一條乙方投資興建xxxx第x層x號房屋一戶,其基地應有持分面積的所有權出賣予甲方。
甲方承買基地坐落xxx地號土地x筆,持分面積約xx畝,基地須辦理分割分筆登記,其產權移轉登的精確面積以當地政府機關分割測量結果為準。
第二條本約建筑買賣價款總額x萬x仟x佰x拾元整(本價款包括拆遷補償及整地等費用)。其付款辦法如下:
第一期:人民幣x萬x仟x佰x拾元整于訂購時交付。
第二期:人民幣x萬x仟x佰x拾元整于簽約時交付。
貨樣買賣契約書
立貨樣買賣契出賣人xx商行負責人xxx稱為甲方,同承買人xx商店主xxx稱為乙方,茲為x貨物買賣,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乙方向甲方訂購xx貨物,如契約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貨樣同品同種類同質的貨物xxx件,甲方應于x日內義付乙方。
第二條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為一部分的交付,應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時可解除契約。
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可請求賠償,甲方決無異議。
第三條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為全數的交付,可延緩期日。但其延緩日數應經雙方議定。
第四條本件買賣貨款議定每件人民幣xx仟x佰元共人民幣xx萬x仟x佰元于甲方,交貨同時應悉數付清。如乙方不為付清的,甲方可將貨停止交付,并定相當期間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時,甲方可解除契約。
轎車買賣契約書
買方xxx(以下簡稱甲方)
賣方xxx(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xxx(以下簡稱丙方)
上列當事人就汽車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甲方就其約定,將其所有的轎車售予乙方,乙方買受。
第二條后記轎車的買賣總金額為人民幣x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機器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人xxx(以下簡稱甲方)xxx(以下簡稱乙方)茲就機器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后記機器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進。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為x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xx元整。
(2)甲方必須在xxxx年x月x日前將后記的機器安裝于乙方總公司所在地的工廠。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交貨時一次付清。
第三條甲方于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余款同時,應將后記機器的所有權移轉予乙方。
貨物賒欠買賣契約書
出賣人xxx簡稱甲方,承買人xxx簡稱乙方,茲為xx貨物欠款買賣,經雙方締結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xx貨xx件賣與乙方,約定xxxx年x月x日交付清楚。
第二條貨價議定每件人民幣xx元整(或依照交貨日交貨地的市價為標準)。
第三條乙方應自交貨日起算xx日內支付貨價與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條甲方如屆交貨期不能交貨,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時,應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買賣契約,但須接到通知日起算x日內答復逾期即視為承認延期。
第五條甲方如屆交貨期不能交貨又未經依前條約定通知乙方時,乙方可限相當日期催交貨,倘逾期仍不交時,乙方可解除契約。
動產貨品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
賣方xxx(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xxx(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xxx(以下簡稱丙方)
今甲方xxx(賣方兼所有人)與乙方xxx(買方兼使用者)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本合約的標的物xx產品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xx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前款xx元
債權讓與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趙錢(以下簡稱甲方)孫李(以下簡稱乙方)茲因雙方就債權讓與事宜,訂立本件契約,條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對xx貿易公司(以下簡稱債務人)的貨款債權人民幣20萬元整及基于該債權而生的利息及其他權利讓與乙方,以抵償對乙方所欠的債務。
二、甲方同時將證明債權的文件(買賣契約書、簽收單、請款單及發票)交付乙方收執,不另立據。如乙方收取前開債權需甲主協助,甲方并應無條件給予一切必要的協助。
三、本件債權讓與的通知由甲、乙雙方分別徑向債務人為之。
四、本契約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傳統契約法精神歷史考察
探討中國古代契約法的精神,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前置命題是,其實際的發展程度如何?很難想象,沒有一個合理有效的制度現實作為基礎,其精神層面將如何得以舒展。如果單從其發展的外部環境進行推導,結論似乎并不樂觀。首先,在思想基礎上,中國契約法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撐。儒家“重義輕利”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商業行為的正當性;其次,從經濟基礎考察,中國的契約法缺乏充分的發展動力。就整個中國古代經濟史考察,商品經濟的發展都是式微的;最后,從立法技術上看,中國古代的契約法也沒有足夠的發展空間。中華法系的形式特征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這種體例直接造成了在法律分支上發展的障礙。部門法獨立性程度不夠,缺乏系統性。但事實究竟如何呢?邏輯上的演繹終歸是蒼白的。本文試圖從實證的角度對中國古代契約立法做一個初步的研究,借以拋磚引玉,對其客觀存在與精神實質做一個相對公允的評述。
一、中國古代契約立法的歷史沿革
1.先秦時期的契約立法。
西周時期,買賣契約分為“大市”與“小市”。大市指標的大、價值高的買賣行為,包括買賣奴隸、牛馬等;而小市則指標的小、價值低的買賣行為,包括買賣兵器、珍玩等。《周禮•秋官•質人》記載“:凡買賣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在債務契約方面,債務契約則被稱為“判書”、“傅別”等。契約書于木簡或竹簡上,完成后從中剖分為二,債權人與官府各執一份。一旦因債權、債務發生糾紛,債權人必須出示契約的一半,與官府所藏一半相吻合,方可由官府受理。春秋時期,買賣契約的成立要件是雙方合意,雙方法律地位較為平等,交易主要依靠雙方自由議價,價格隨供求關系漲落。借貸契約隨著社會商品經濟的發展開始出現,并形成高利貸行業,戰國時高利貸已有“倍貸”之說。債務的擔保除了廣泛使用的“盟誓”外,人質擔保也成為較為常見的一種方式。當不能清償債務時,只能出賣家屬,淪為債務奴隸。
2.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契約立法。
秦代在契約法上的發展,主要表現在對人質抵押方式的禁止上。《法律問答》記載,無論強索人質為債務抵押,還是雙方同意以人質為債務抵押,同樣視為犯罪,要處以“貲二甲”的懲罰。根據成例,在強索人質的情況下,把人質交給對方者不論罪。到了漢代,包括契約立法在內的財產關系立法逐漸豐富,特別是為適應中央集權專制制度的經濟需要,有兩種法律關系受到特別限制:一為鹽鐵,只能由國家專營;二為對外貿易,須得到國家批準。到了晉代,在買賣契約方面,法律規定買賣田宅牛馬必須訂立“文券”,寫明買賣成交的價值,官府按成交總額百分之四“契稅”,賣方負三分買方負一分。買賣他物則可不立文券,但依上例“契稅”,叫作“散估”,此制為南朝沿用。如發生糾紛,官府依“契稅”單據(文券上有納稅之紅色印章,稱紅契)進行裁決。在借貸契約方面,官府以強力助放貸者收回本利,如《北齊書•循吏蘇瓊傳》記“:濟州沙門統,資產巨富,在郡多有出自息,常得郡縣為征。”
土地登記制度研究論文
1.日本登記制度的現狀
①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
土地登記制度研究論文
日本登記制度的現狀
①登記所
在日本,登記事務是由隸屬于法務省之法務局主管,包括法務局所屬派出機關,全日本各地計約有550個登記所存在。而由以法務局長為頂奌,統括登記官、登記官、登記專門職員等國家公務員接受申請人所提出之登記申請書后辦理之。不動產登記係依不動產所在地,商業登記則依總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該登記之登記所。登記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載于紙本登記簿而存放在登記所之方式,或將之保存于電磁記錄登記簿之方式。被保存在電磁記錄且得經由電腦為登記申請之登記所正顯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記簿上所載登記內容而擬取得登記履歷事項證明書時,以紙本為登記并保存之登記所雖無法提供,但以電磁記錄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記事項內容,則有可能在少許時間內于全國各登記所中取得。(參照附件履歷事項證明書1)
②登記對象
係以不動產登記及商業?法人登記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監護登記或動產?債權轉讓登記等。并分別以不動產登記法、商業登記法、監護登記等相關法律、關于動產及債權轉讓對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關法律為其依據。有關不動產登記,詳如后述,其他登記簡述如下,以為參考。
商業?法人登記,係就以一般營利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財団法人、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協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營利法人之內容,進行登記之制度。亦即將公司或法人之設立目的、所在地、董監事等事項登錄于登記簿。公司須経登記始能成立。伴隨扶植新興投機企業之國家政策,透過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號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資本額制度被廢棄,預計今后之公司登記申請將日益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