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5 18: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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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對外擔保制度

第一條為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支持對外貿易發展,促進勞務出口和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及資金,順利開展對外金融活動,規范對外擔保行為,加強對對外擔保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下簡稱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出對外保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稱債權人)承諾,當債務人(以下稱被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包括:

(一)融資擔保;

(二)融資租賃擔保;

(三)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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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借用國際商業貸款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對國際商業貸款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①籌借的,以外國貸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款項。出口信貸、國際融資租賃、以外匯方式償還的補償貿易、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匯存款(不包括在經批準經營離岸業務銀行中的外匯存款)、項目融資、90天以上的貿易項下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匯貸款視同國際商業貸款管理。

注①“外資金融機構”為按照《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在中國設立的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和合資財務公司。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具體負責對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審批、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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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宗教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宗教團體的邀請,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宗教活動場所講經、講道。

第四條外國人可以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

第五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可以邀請中國宗教教職人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

第六條外國人進入中國國境,可以攜帶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攜帶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國海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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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商業賄賂管理論文

[摘要]跨國商業賄賂在我國頻發,危害了我國的政治、經濟利益。我國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監管和懲處力度不夠是根本原因。治理跨國商業賄賂,首先要從政府行為的透明與公開入手,最大限度地消除其產生的土壤;其次,制定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再次,加大對跨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打擊力度;最后,加強國際合作也至關重要。

[關鍵詞]商業賄賂;跨國公司;公平競爭

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globalization,thebriberycommittedby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hasoftentakenplaceinChina.Thebriberycommittedby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hasseriouslyimpairedthepoliticalandeconomicinterestsofourcountry.Thebasicreasonsarethatourcountry''''slegalregimeisimperfectandthesupervisingandmanagingandpunishmentmechanismareinsufficient.Inordertoholdbackthebribe,thegovernmentfirstmustmakeitsbehaviortransparentandpublicandtryitsbesttoeliminatethesoilfromwhichthebribeproduces;nextconstituteaunified“CounterCommercialBriberyLaw”;oncemore,strengthentoattacktransnationalcommercialbribebehavior;finally,enhanceinternationalcooperation.

Keywords:commercialbribery;multinationalcorporations;faircompetition

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迅速發展,跨國經濟活動越來越頻繁,涉及了金融、貿易、投資等方方面面。跨國經濟活動中的商業賄賂(以下簡稱跨國商業賄賂)也得以迅猛發展,中國更成為跨國商業賄賂的重災區。據國際透明組織①的全球賄賂指數排名調查:在2002年參評的102個國家和地區中,芬蘭清廉指數排世界第一位;中國的指數是3.5,排名第59位。2003年在參評的133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的指數是3.4,排名第66位,成為行賄現象嚴重的國家之一(同屬于華人國家的新加坡排名第5位,中國香港排名第14位,中國臺灣排名第30位)。2005年中國的指數降為3.2,在參評的159個國家中排名第78位[1]。近幾年,頻發于我國的跨國公司或國外公司的商業賄賂案,也足以說明我國商業賄賂腐敗問題的嚴重性。2004年4月6日,朗訊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匯報文件,指出朗訊將解除其中國區總裁戚道協、首席運營官關赫德及財務主管和市場部經理的職務,理由是他們為合作方提供回扣。2005年5月,美國司法部報告指出,天津德普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的實驗室工作人員及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DPC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德普公司從中賺取200萬美元的利潤。2006年11月13日,隨著“張恩照案”塵埃落定,與之曾服務的建行有業務往來的跨國IT巨頭IBM、安訊、日立等公司,陷入在華行賄丑聞的巨大漩渦。跨國商業賄賂由于其主體的特殊性,對一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都產生深遠影響,危害了世界市場的競爭秩序,各國都應該采取措施加以打擊。

一、跨國商業賄賂的定義及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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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境內期貨交易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境外人民幣衍生市場發展;對人民幣匯率定價權的影響評估;發展人民幣外匯期貨市場是必然選擇;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交易的影響評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國境內外匯市場仍以人民幣遠期結售匯為發展重點、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也相當小、人民幣NDF匯率已經一定程度成為人民幣匯率預期的風向標、境內人民幣匯率預期難以反映在境外人民幣NDF匯率上、CME推出人民幣外匯期貨和期權對人民幣匯率的影響將更大、CME對人民幣定價權的影響是將人民幣匯率問題更加集中、國內外匯供求將更加全面地反映在人民幣遠期匯率上等,具體請詳見。

一、境外人民幣衍生市場發展

匯率制度改革后,有關方面已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如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推出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品種、放寬企業辦理人民幣遠期結售匯的條件、擴大銀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的掉期業務等,央行與外匯指定銀行還進行了外匯掉期交易,同時人民幣匯率的波動幅度也逐漸擴大。但總體上,我國境內外匯市場仍以人民幣遠期結售匯為發展重點。2006年年初實行的做市商制度對擴大遠期外匯交易似乎有所幫助,在新制度下,做市商實行新的結售匯頭寸管理,可以在即期市場對沖遠期交易,即允許做市商賣空美元,前提是銀行通過遠期頭寸保證其整體上擁有足夠的外匯頭寸,而這在過去是不允許的。在實行做市商制度后,銀行可以一定程度上對沖遠期風險,這顯然有助于擴大銀行與客戶之間的遠期交易。2006年7月1日進一步將結售匯周轉綜合頭寸擴大到所有銀行。雖然如此,在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后,境內的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發展仍相當緩慢,過于強調以人民幣遠期結售匯為發展主要對象,而一定程度排斥人民幣外匯期貨和期權等產品的發展。

與境內相比,在境外存在多種人民幣衍生產品,其中又以人民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合約(NonDeliverableForwrad,簡稱NDF)的交易最為活躍。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的境外人民幣升值壓力產生以來,新加坡、香港和臺灣等地的人民幣NDF交易迅速活躍起來,日平均成交額已超過10億美元。而在境內,由于客戶與銀行之間的外匯交易無論是即期還是遠期都必須以實際經濟交易為基礎,銀行與客戶間的外匯交易量非常有限,由此也導致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也相當小,例如2006年第一季度銀行間外匯市場僅有336筆人民幣與外匯的遠期交易成交,而交易額由于官方不公布而不得而知。從遠期交易看,境外人民幣外匯交易已經遠遠超過境內交易。

更加引人矚目的是近期CME推出的人民幣期貨和期權,首次將人民幣衍生產品納入交易所交易。由于CME在外匯期貨市場上舉足輕重的地位,較之原來境外人民幣NDF市場發展,其影響更具沖擊力,無論對境內還是境外人民幣外匯衍生市場的發展均將產生極為深遠的影響,而其中最讓人關注的,莫過于對人民幣匯率定價主導權的影響。

二、對人民幣匯率定價權的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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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祖國境內的遠古人類教案

(一)教學目的

1.要求學生掌握的基礎知識:

祖國境內的最早人類——元謀人(地點、距今年代);北京人(發現時間、地點、距今年代,使用石器、天然火,過群居生活);山頂洞人(發現地點、距今年代、磨制石器技術、人工取火、過氏族公社生活)。

2.要求學生認識:

我國是人類的發源地之一,是目前世界上發現遠古人類遺址最多的國家。

勞動創造了世界和人類本身,人類社會的歷史首先是生產發展的歷史,離開了物質資料的生產,就沒有人類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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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境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探討

推進外資企業境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便利化改革,是落實黨中央穩外貿、穩外資等“六穩”工作要求的重要工作,有利于增強外商長期投資經營的信心、激發企業競爭活力、促進我國經濟邁上新臺階。本文分析了當前我國外商直接投資環境和趨勢,多角度挖掘現存問題和未來面對的挑戰,并提出相關建議。

一、當前我國外商直接投資環境及特征

(一)我國外商直接投資總額逆勢增長

2020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大幅下降42%至8590億美元,為15年以來低點。其中,發達經濟體吸引外資規模大幅下降69%。但中國的FDI逆勢增長,達到1630億美元,首次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大外資流入國。2021年一季度,全國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10263家,同比增長47.8%;實際使用外資金額3024.7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39.9%。

(二)政策法規趨于完善

近年來,我國出臺一系列舉措大力推進投資便利化,對外開放政策基礎不斷夯實。國內方面,《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法規陸續落地;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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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機構自行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滿足境內機構持有和使用外匯的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改革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境內機構可根據經營需要自行保留其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二、銀行在為境內機構開立外匯賬戶和辦理外匯收支業務時,停止使用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的“限額管理”功能。銀行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及外匯收支等信息。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外匯管理部應加強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收支情況的監測、分析,對違反交易真實性原則的虛假、違規外匯收支活動進行查處。

四、本通知自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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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新趨勢及法律規制

【摘要】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國外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從廣度和深度上都得以迅速地發展,其對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國際市場的占有率、增強整個國家的經濟實力等方面確實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在跨國公司并購過程中存在著許多問題,特別是與并購相配套的法律法規缺失已對我國產業安全、經濟安全以及民族產業的健康成長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國外跨國公司并購的規制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相互配套,所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已刻不容緩。

【關鍵詞】跨國公司;并購;法律規制

隨著經濟全球化、經濟一體化的深入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大背景,論文全球第五次并購浪潮正在迅速蔓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勒曾經說過:縱觀世界上著名的大企業、大公司,幾乎沒有一家不是在某個時候以某種方式通過并購發展起來的。⋯并購是發展的大勢所趨,并購是進入新行業、新市場的首選方式,并購也是進行產業結構轉型的重要手段。跨國并購帶動了國內企業的并購,同時國內企業的并購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跨國公司并購。跨國公司的戰略性并購投資對我國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利用得好,對于發揮規模經濟優勢、增強科技開發能力、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擴大國際市場的占有率、增強整個國家的經濟實力等方面確實有著積極的作用;如果利用不好,就會對我國產業安全、經濟安全以及民族產業的健康成長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目前,我國規范國外跨國公司并購我國企業的立法上還存在許多問題。

一、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新趨勢

綜合中國從20世紀9O年代初開始的跨國公司并購情況,結合全球經濟形勢,目前,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出現如下趨勢:

(一)跨國公司并購境內企業的發展速度加快,規模不斷擴大。近年來,發生在中國的并購雖不能與發達國家的跨國并購相提并論,但對中國來說,發展規模和速度如此之快確實驚人。2005年前l1個月,全球已經進行了24806宗并購交易,總金額達到了2.06萬億美元;2005到2006年8月份止,并購在中國的發展也是非常迅速的,中國企業的并購金額達到了280億美金的規模,從其發展速度和規模上都創下了歷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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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的工作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貫徹落實《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現將《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不再對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核發《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等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而只頒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同時收繳已頒發的《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等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換證工作應當于2008年1月1日前完成。

二、換證期間,原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新頒發的《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同時使用。2008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保稅區外匯登記證》、《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等各類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明及《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區內企業憑《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辦理經常和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規定做好相應外匯賬戶管理等信息的收集和報送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轉發轄內支局和保稅監管區域管理機構以及銀行、企業等,做好宣傳及換證準備工作,及時為區內企業換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登記證》,并盡快完成相關操作培訓。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反饋。

聯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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