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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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新婚姻法較舊婚姻法的優勢論文

摘要:新《婚姻法)規定的離婚制度和夫妻財產制度彌補了原婚姻法中的不足,更好地適應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與原婚姻法相比,更具科學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關鍵詞:婚姻法離婚制度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原《婚姻法》對于穩定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和發展家庭關系建設、促進社會發展曾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婚姻家庭關系呈現出新的特點,舊婚姻法的缺陷日益顯露,已無法適應社會的需要。新婚姻法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出,它的出臺較好地彌補了1日婚姻法中的不足之處,作出了一些符合杜會要求的新規定,可以說新婚姻法是一部更為科學、更為系統的法規,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本文主要就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離婚制度及夫妻財產制度的相關內容進行論述,提出拙議,以求教于大家。

一、夫妻的離婚制度

傳統上我國的婚姻一直處于超穩定狀態,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離婚率呈上升趨勢,對于婚姻的聚合與解體已經很難茼單地評判好或不好。因此,新《婚姻法》對離婚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是面向2l世紀的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內容之一。筆者首先就離婚的法定條件進行論述。

(一)修改前的離婚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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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修改

有效遏制婚姻違法行為

1980年修訂后的《婚姻法》實施20年來,總有人“包二奶”、養情人,破壞一夫一妻制;有的人夫權、父權思想嚴重,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婚姻法》的修改,背后有諸多代表議案的支撐。作為眾多關于修改婚姻法議案中的一位牽頭人,山西呂梁人大工委主任段麗卿代表說:“當有些婦女找我哭訴丈夫包二奶時,我卻愛莫能助。因為婚姻法里沒有這方面規定,顯然已不適應新形勢需要,必需修改?!倍嘻惽浔谎埩邢珖舜蟪N瘯h時,曾三次接過話筒,發表自己的建議。

基層人大代表的建議,得到了肯定?;橐龇ǖ男薷牧腥肴珖舜蟪N瘯⒎ㄓ媱潯_@部法律,征求群眾意見之廣泛是前所未有的。

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原婚姻法37條,修改后增加到51條,共修改了33處。修改后的婚姻法,針對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確立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的規定。這些規定,為有效地遏制嚴重危害婚姻家庭違法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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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與民法關系思考

摘要: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發生及終止,明確婚姻范圍內親屬間權利及義務的法律,對維持家庭和睦,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深遠影響。本文就基于此,對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進行相關概述,以期為相關工作人員提供幫助。

關鍵詞:婚姻法;民法關系;思考

2011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條例對夫妻雙方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認定做出了明確指示,但部分針對婚姻法的研究學者認為此指示中調整一般關系的物權法不應用來衡量有具有特殊關系的婚姻家庭,物權劃分依然應以專門的婚姻法進行調整及制定。因此為充分發揮出婚姻法在促進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相關工作人員就需對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入分析。

一、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發展歷程分析

(一)婚姻法歸屬與民法。義和團運動后,清政府被迫在二十世紀初期對法律條例進行重新修訂,十年間起草并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其中,《大清民律草案》主要借鑒了日本民法典中五編制內容,即物權、繼承、債券、總結及親屬關系,從而開啟了婚姻法歸屬于民法的大門[1]。但由于此項法規還未公布清政府便宣布了滅亡,因此在1952至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的擬定過程中,關于五編制內容才被繼續沿用。(二)婚姻法獨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并廢除了國民政府所頒布的偽法書及六法全書,指明了在立法過程中應以蘇聯學習的方向。在婚姻法與民法關系中,蘇聯法律強調了婚姻法具有獨立性,主張將婚姻法在民法中脫離出去。故我國在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也宣布了婚姻法的獨立性,并使得婚姻法獨立了將近36年。(三)婚姻法重新歸屬民法。1986年,我國頒布了《民法通則》,使得婚姻法又重新歸屬與民法。在《民法通則》中,不僅對傳統親屬法中的監護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又利用三個條例對婚姻法基本問題及原則等方面做出了系統闡述,宣告了婚姻法再一次回歸于民法,明確了婚姻法立法在廣大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

二、婚姻法歸屬民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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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詮釋觀點

2010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于2010年8月13日施行以來,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爭議。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介紹,《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經過三年多的調研起草和充分論證,而且該司法解釋共涉及六個方面的內容,共19個條文,經過這么長時間的調研和論證,區區19個條文為何能引起如此之大的爭論呢?下面筆者就個別條文闡述一下自己的觀點?!痘橐龇ā匪痉ń忉專ㄈ┑谑畻l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雖然對其余某些條文的規定我個人也不是十分認可,可對該條的意見最大,我認為這條規定完全沒有考慮到大部分女性的權益保護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到底是干什么用的?司法解釋,法律解釋的一種,屬正式解釋,是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說明。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解釋,對下級法院通常具有約束力。但需要注意的是違背憲法與法律的司法解釋無效。根據上述定義,我們可以這樣狹義的理解《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對下級法院具有約束力的解釋,當然同其它司法解釋一樣,不能違背憲法和法律(這里的法律當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換句話說,就是全國各地的法院在審判離婚訴訟案件的時候都要以此解釋為準。

針對該條文,曾有不少擁躉者認為其可以改變中國目前的婚戀觀現狀,大幅減少“傍大款”現象的出現,可以改變青年人的擇偶觀,首選由“富二代”變成“潛力股”。雖然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寧可坐在寶馬車上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車上笑”的拜金女,但大多數的青年人在選擇終身配偶的問題上還是出于感情因素考慮的?;橐龀擞泻J纳矫说膼矍橐酝?,還包含了太多的“穿衣吃飯”問題,即使是時下最為流行的“裸婚”,也逃不開衣食住行。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各位專家,你們是否忽略了一個問題,盡管婦女能頂半邊天的說法由來已久,但現實生活中,男女地位根本就沒有做到真正的平等,男強女弱的局面并沒有得到徹底改善,誠然男女身體狀況的差異是一個重要原因之一,但男女在就業方面所面臨的差別對待,女性所遭到的性別歧視,我想并不是完全是身體差異原因造成的吧。當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并未規定性別問題,只是對事不對人的規定,肯定有人會說,那就女方買房子唄,離了房子也歸女方。中國幅員遼闊,地大物博,有著悠久的歷史和文化傳統,這是我們每個人從小學就被老師灌輸的思想,很多人至今仍以此為我們的祖國感到光榮。男女不平等也是我們幾千年來遺留下來的“文化傳統”的體現之一。同理,在我們的婚姻家庭傳統方面,很多地方都是男方家出錢買房子,女方家負責裝修以及用各種家用電器和家具把男方出資所購房屋填滿,就好比絕大部分家庭的孩子生下來就隨父姓一樣,對于這些約定俗成的東西在司法解釋三出臺之前沒有多少人去質疑它。沒有人把買房子的壓力強加給男方,這只是我們國家這么多年來的一種風俗而已。所以司法解釋三的第十條規定實際上就是為男性的出軌掃平了障礙,使相對出于弱勢地位的女性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任何保障。絕大部分人都是抱著過一輩子的態度才結婚的,不過理想歸理想,現實是現實,當夫妻二人感情沒有問題的時候,一切都好,一旦兩人出現矛盾,且當矛盾大到不可調和的地步時,就該“算賬”了。

試想一下,一對夫妻,按照慣常方式,男方家于婚前交付首付款,以男方名義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子,女方負責裝修,買家具,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如果產權登記于男方名下,婚后共同生活了10年,兩人過不下去了,必須離婚,比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這套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先由夫妻二人協商而定。如果協商不成,法院要判房屋歸男方所有,未還清的貸款也歸男方。當然,最高法院的專家考慮到了共同還貸的部分,還規定了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也就是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我國償還房貸的方式有兩種———等額本息和等額本金,假設房款90萬,全部按揭,按最低首付和最長貸款時間來計算,也就是首付30萬(刨除各種稅費),其余60萬元要在30年內還清,按照商業貸款的基準利率7.05%,假設利率不變,不考慮提前還貸的情況,我們逐一計算夫妻二人在10年內共同還款部分的還款數額。等額本息方式,月均還款4011.98元,還款總額481437.98元,其中償還本金84521.72元,支付利息396916.26元。等額本金方式,每月還款從5191.67元開始遞減,直到第十年的最后一個月月還款額為4026.46元,還款總額為553087.6元,其中償還本金200000.4元,支付利息333087.2元。可見,無論是那種還貸方式,10年間夫妻二人共同償還的貸款,由產權人也就是男方給予女方補償。既然是共同償還的貸款,那么其中的二分之一就是男方應得的部分,剩下的二分之一應該返回給非產權人且償還了10年貸款的女方,按照我們上面舉得例子當中金額較多的等額本金方式來計算,女方可以拿回屬于自己的276543.8元。至于補償的問題,就要看法官的意思表示了,因為“補償”的操作性實在太強了,沒有硬性規定補償的比例,雖然會考慮到增值部分,請各位試想一下,加上女方自己應得的那27萬多,在現今一套房子要多少錢,各位心里都清楚,就算是小戶型的話,請問要補償多少錢才能夠讓這個離婚女性重新買一套房子?雖然我們不是法官,但我們誰都知道即使加上補償款,這個離婚女性也不可能不添錢就買的起房子。上述例子還是全部商業貸款,利率較高,也就是10年期間共同還款的金額較多的方式,如果是公積金貸款或者組合貸款的話,利率都比純商業貸款低,換句話說,還款的金額就少,也就是離婚時,女方能拿回償還房貸屬于自己那一半的錢會更少,那么加上補償后的金額也會更低一些的。再說了,房子通常是升值的多,而裝修和家居用品可都是有折舊的啊,所以無論怎樣看,還是買房一方合適。

不管補償款多與少,至少是可以量化的東西,那些不可量化的東西又該如何補償呢?在我們中國的家庭中,女性持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相夫教子就是女性的天職。古代如此,現在也一樣,一句話,還是傳統。在10年的婚姻生活中,那個女性要為家庭付出多少的勞動有量化的東西嗎?有公式可以計算出她在10年當中做飯、洗衣、帶孩子、孝敬老人、幫襯丈夫合多少人民幣嗎?每每看到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歌功頌德的文章,都會覺得很奇怪,甚至有些人認為之前的解釋一和二出臺時一樣爭議頗多,但時間久了自然而然就都被公眾認可了。我想說的是,別管出臺什么樣的司法解釋,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即使有再大的不滿,除了被動接受還能有什么別的辦法,接受和認可是兩種完全不一樣的態度。對于前兩個司法解釋沒有爭議了,是因為人們知道即使有再大的不滿,依然無法改變司法解釋已經出臺的現狀,同樣,司法解釋三也由最初的爭議無數慢慢變成了沒有爭議,因為廣大的普通民眾除了被動接受別無選擇。以上是我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一點看法和意見,我不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人,觀點會帶有片面性和不專業性,請各位專家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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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婚姻法的特點論文

摘要:我國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社嘗各界的廣泛關注。新婚姻法根據現實的需要,增加了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居、禁止家庭暴力、無效婚蛔和可撤消姻、商婚損害賠償、商婚父母對于女的探望權等內容,填補了立法空白,強化了薄弱環節,注意了加強浩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克實和完善了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關鍵詞:婚姻法;修改;完善;家庭;法律制度

我國1980年頒布的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礎上修訂的。20年來的實踐證明,原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正確的,有關夫妻、家庭成員問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貫徹實施對于維護健康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調整的范圍過窄,內容過簡,條文還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再加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在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同題,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經成為我國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經過充分調研、反復論證、廣泛討論以及多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新婚姻法)終于在新世紀伊始得以通過并公布實施。新婚姻法對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補充和修改,對于全面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促進社會的文明與進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歷程

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提出了有關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議案。1995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將修改《婚姻法》納入立法規劃。1996年5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婚姻法》進行修改。1996年6月,民政部著手籌備修改《婚姻法》的工作。1996年11月,由民政部牽頭,國家有關部委參加,組成修改《婚姻法》的領導小組。此后.在領導小組的主持下.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和論證,一些法學專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議稿。專家建議稿經過多次修改.由于意見不統一,始終不能形成修改稿。直到200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調查論證和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在重婚、家庭暴力、結婚條件及無效婚姻、夫妻財產制、離婚制度、保障老年人權益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原婚姻法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2000年12月25日,出席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共300多人,通過聯組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這是自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第一次采取聯組會議的方式審議重要法律草案。

2001年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委員長會議決定發出通知,全文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向全社會廣泛征求對婚姻法的修改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各界對婚姻法的修改給予了極大關注并傾注了極高熱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收到群眾對婚姻法修改意見的來信、來函、來電等4000多件,廣大人民群眾提出了廣泛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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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內容論文

論文關鍵詞:無效婚姻制度夫妻財產制度過錯賠償制度

論文摘要:今年碩布的新婚姻法,在原婚姻法的基礎上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婚胡法對無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夫妻時產制度的完善以及過錯賠償制度的確立等問題作了一些原則性的修改。在這次新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立法機關采取征求全民意見的方式進行討論和修改,這在我國法律發展史上可謂空前之舉。

我國198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婚姻法已經有21個年頭了?;橐黾彝リP系在改革開放大潮的沖擊下已有諸多變化;加之當初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宜粗不宜細”,致使有許多方面應予以規定而未加規定、詳加規定而過于簡略,出現了大量的法無明文的立法空白,以及一些不應出現的自相矛盾的立法漏洞,給嚴格執法、嚴肅司法增加了難度,無疑不利于依法治家和依法治國。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對婚姻法作出了修改、修正后的婚姻法中無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以及過錯賠償制度的確立等問題尤其引人關注。

一、建立無效婚姻制度,強化對違法婚姻的治理

違法婚姻,舊中國的封建法律中稱“違律嫁娶”,就是違反法定結婚條件(包括法定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的婚姻。婚姻法修改之前,依據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暇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違法婚姻有:非自愿的;未達法定婚齡的:違反禁止近親結婚的;違反禁婚疾病的;已有配偶的;未辦理或非法辦理結婚登記的。

所謂婚姻無效,就是法律確認某些違法婚姻關系無效,可說是違法婚姻的一種民事法律后果。原婚姻法只有結婚條件的具體規定,卻沒有違反這些法定條件應承擔何種民事法律后果的規定,這不能說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疏漏和缺憾。因為沒有婚姻無效制度,法定結婚條件勢必蒼白無力。我國《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婚姻無效,收回結婚證?!边@只是說明,我國行政法規雖有關于婚姻無效的用語和條款,但我國尚無關于婚姻無效的法律制度。根據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例,婚姻無效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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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對婚姻法修改中幾個有爭議的問題進行了理論探討,指出:共同財產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質和特征,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兩部分構成;約定夫妻財產制應從其功能出發選擇立法模式;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這一改變不意味著放寬離婚條件或增加離婚難度,離婚與社會穩定之間沒有直接關系。

關鍵詞:法定夫妻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離婚理由

一、法定夫妻財產制

婚姻法修訂討論之初,曾有學者提出將中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由共同財產制改變為分別財產制。的確,分別財產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已婚婦女獨立的財產權,就反對夫權主義而言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夫妻分別財產制卻很不容易實行。事實上,采取分別財產制的英美法系國家已經認識到了該制度的缺陷,并賦予法官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廣泛的自由裁量權來保護婦女利益。[①]相比之下,共同財產制比分別財產制更能反映夫妻關系的本質和特征。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更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民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從事家務勞動而無收入或收入較低的婦女的合法權益。

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采用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僅規定婚后所得的財產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而且規定由夫妻雙方共同管理、收益和處分?!痘橐龇ā范甑膶嵤┣闆r表明,婚后所得共同制對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維護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利益起了很大的作用,總體上應予肯定。然而我們必須看到,現行夫妻財產制與市場經濟條件下注重個人權利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會發生矛盾沖突,也與當代世界共同財產制的發展方向不盡符合。[②]

根據我國夫妻婚后財產所得共同制,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幾乎一切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列舉了離婚時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二)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五)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六)一方或雙方的其它合法所得。可見,共同財產的范圍的相當寬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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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婚姻法中的共同財產關系

【摘要】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經濟是一定時期內社會關系的客觀反映?;橐黾彝ゲ粌H實現著人口再生產的職能,而且在社會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反映了一定社會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本文從婚約的效力、男女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重婚引起的財產糾紛、離婚時的子女撫養財產糾紛等五個方面論述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關系。

【關鍵詞】婚約的效力同居財產關系夫妻財產關系重婚財產糾紛

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的兩性和血緣關系的社會形式。它是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兩性成為配偶的結合,婚姻家庭不僅實現著人口再生產的職能,而且在社會經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它反映了一定社會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婚姻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與社會利益休戚相關,如果家庭問題處理不好,矛盾激化,最終會直接或間接地導致嚴重的社會問題。

1.1關于婚約的效力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在我國,訂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續和條件,沒有法律約束力,無人身約束力,可憑雙方或一方的意愿隨時解除。婚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不等于可以視婚約為兒戲,以不負責任的態度輕率地訂立和解除,更不允許以訂婚為名索取錢財或玩弄異性,否則,應視其情節依法處理。

對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應區別情況,妥善解決。對屬于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受的財產,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原則上應歸還受害人,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以結婚為目的所為之贈與(包括定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對婚約期間無條件贈與,受贈人無返還義務??傊?,應本著公平、公正、互諒謙讓,團結友愛的原則妥善處理這類財產糾紛,它從側面也折射了我們為人處事的魄力和氣度。對于未同居生活的,或給一方家庭造成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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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法律沖突原因

一、涉外婚姻概念

涉外婚姻,顧名思義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或主體為外國人,或婚姻締結地在外國,具體體現為婚姻締結主體有一方為外國人而在中國境內結婚、婚姻雙方都為外國人在中國國內結婚、婚姻締結主體有一方為中國人而在外國結婚、婚姻締結主體都為外國人在國外結婚但其效力需要中國國內承認的。最后一種即是雙方都為中國籍公民在國外締結婚姻。

二、涉外婚姻法律沖突解決辦法

(一)沖突法解決和統一實體法解決。沖突法解決是指各國自己制定法律來調整本國的法律沖突。實體法是國家間通過制定雙邊或者多邊協議直接規定民事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來解決雙方的糾紛,這兩種方法都是有效用來解決涉外婚姻法律沖突,前者不直接制定法律來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為間接調整法,后者是直接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被稱為直接調整法。(二)涉外婚姻法律制度較多適用本國法。各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受其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宗教歷史背景的影響,其淵源都是各異的,即使在現代社會全球一體化,各國的差異越來越小,但婚姻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如我國規定了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但伊斯蘭國家卻有著不同的規定。又如我國《婚姻法》對結婚年齡的規定男不小于22周歲,女不小于20周歲,而離我們距離比較近的亞洲國家韓國規定:韓國法定結婚年男18歲周歲、女16歲周歲以上。未滿20歲者,要申請結婚時必須有父母的同意。

三、涉外結婚的法律沖突解決途徑

(一)結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v觀各國的婚姻法規定和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結婚實質條件的法律適用主要有三種立法淵源:首先是適用屬人法即婚姻締結當事人的國籍;其次是適用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即在哪里結婚適用其當地的法律;最后是將前面兩者混用即屬地法和屬人法混合適用。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國家以屬人法為主或采用混合模式單純采用屬地法的比較少。其原因主要是采用屬地法能更好的管理當地的婚姻法律秩序,也能較為便捷的使糾紛得以盡快的解決。然而不僅僅要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如果僅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不符合當事人本國法,在當事人本國婚姻也是不能有效成立的。(二)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渡嫱饷袷玛P系法律適用法》擴大了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范圍,對屬人法中屬人法滿足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或者國籍國法律的都可以在我國得以適用。這就使得在選擇法律規范時,婚姻締結地的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一方當事人國籍國法都可以援引適用。這就是擴大了婚姻有效范圍,盡量使締結的婚姻得到我國的承認,在國內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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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侗族婚姻習性與現行婚姻法的沖突

摘要:由于歷史傳統原因和社會現實原因,侗族的婚姻習俗與我國現行婚姻法存在諸多沖突,甚至相悖。如結婚年齡大大提前,近親結婚、包辦婚姻、結婚不履行法定手續等。文章從歷史傳統和社會現實兩方面剖析其存在的原因、危害性,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解決沖突的途徑和辦法。

關鍵詞:侗族;婚姻習俗;現行婚姻法;沖突

侗族聚居地大都地處偏僻的山村,交通信息閉塞,文化教育落后,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以致這些傳統的、落后的,甚至與現行法律(主要是婚姻法)、法規具有明顯沖突的婚姻習俗至今仍舊不衰,具有較強的生命力。侗族傳統婚姻習俗與我國現行婚姻法相抵觸的主要方面有:

一、結婚年齡大大提前

我國現行婚姻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薄痘橐龇ā穼Y婚年齡的規定,是從我國國情出發,并考慮結婚者的生理、心理發育和健康狀況,婚后能否承擔家庭責任,以及社會能否和諧發展等綜合因素而作出的,也是經過科學論證的。因此,是具有科學性的。這里所說的“男子不得早于22周歲,女子不得早于20周歲”,并非說男子年齡屆滿22周歲,女子年齡屆滿20周歲必須結婚,而是具備此條件才可以結婚。從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來看,男子年滿22周歲,女子年滿20周歲,只是結婚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另外,國家從控制人口增長,為使社會各方面和諧穩步發展的角度出發,還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從長遠和大局來看,這于國于民均是有利無弊的。但是,侗族青年(特別是在偏僻落后的農村)一般結婚年齡都大大超前,不僅“意識超前”,且“行動也超前”。“意識超前”指訂婚、指腹婚等(下文將另論)?!靶袆映啊敝改星嗄晔摺藲q,女青年十六、七歲(甚至更早)就婚嫁者大有人在,可謂“年輕化”了。在侗族聚居地(特別是偏僻落后的山區)年滿二十二、三歲尚未完婚者,便被人們視為大齡青年而歧視之,分別稱這種人為“漢行”(男光棍、單身漢)、“棉行”(老處女),充滿著歧視味。

近些年來由于計劃生育這項基本國策在全國貫徹實施,原先相對被法制冷落的偏僻侗族聚居地也加大了計劃生育的力度。由于計劃生育工作抓得緊,相應地結婚登記手續也嚴了一些,強調必須達到法定婚齡。但是人們為了早結婚,又采取了一些相應的手段:一是以虛歲充實歲,用這種方法可以把實際年齡多報一兩歲。侗族傳統只講虛歲,不講實歲;另外,在農村只用農歷(即陰歷),不用陽歷。因此,侗族人家所報的歲數比實際周歲大一兩歲是很常見的。二是虛報歲數,侗族農村戶口登記觀念十分淡薄,基層鄉、鎮政府對戶口登記也抓得不緊。嬰孩出生后,一般都不及時上戶,而是不定期得隔幾年才統一進行上戶。這樣,為了達到早婚早育、早娶媳婦、早嫁女兒、早抱孫子的目的,父母們給孩子上戶口時往往多報年齡。此外,為了達到早結婚的目的,有的不惜以財物賄賂拉攏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員。加上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管理不健全,部分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不高,也助長了侗家人的早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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