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服務貿易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4 19: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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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服務貿易法

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研究論文

摘要:海運服務貿易是WTO服務貿易的談判對象之一,本文探討了國際海運服務貿易法的范圍、原則以及我國目前的海運業現狀和立法情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強調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應與國際航運慣例接軌,從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執法等三方面加以調整和完善。

關鍵詞:入世,海運服務貿易法,國際航運慣例

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由111個國家和地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關貿總協定》以來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重大突破,它為國際服務的進行制定了國際上的多邊框架。雖然海運服務貿易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沒有達到實質性的協議,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必然對海運服務業這個服務貿易的重要部門之一產生重大影響。其原則和做法體現的是世界范圍的服務貿易和航運業的發展總趨勢,因而我國相關的海運服務貿易法規也必然要參照《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這一變化。

一、海運服務貿易法的定義及其范圍

海運服務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跨越海洋運送貨物和旅客的國際性運輸及相關輔助服務部門。雖然北歐國家、歐共體、美國等對海運服務的具體范圍尚未達成共識,但不可否認的是,WTO海運談判主要集中在國際海上運輸、海運輔助服務和港口服務三個方面,其中國際海上運輸包括班輪和非班輪市場,海運輔助服務包括船舶、貨物、裝卸、倉儲、集裝箱場站、海關結關六項業務;港口服務指靠泊、貨物裝卸、供油、供水、引航等通常發生在港口的與船舶有關的服務。[01]其中海上運輸是海運服務的最主要形式,它可分為貨物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將貨方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收取運費和旅客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由旅客支付票款;也可分為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在固定航線按既定的掛靠港口順序,經常性從事客貨運輸并按運價本的規定計收運費和租船運輸(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無固定航線、航期和掛靠港口的不定期船舶,運送貨物或旅客而由承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船舶指船務企業或人接受海運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辦理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的服務或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貨運指機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并收取服務報酬。[02]

海運服務貿易法就是調整海運服務跨國交易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WTO海運服務貿易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GATS、以《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部長決議》為主的相關決議、決定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組成,當然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附件2《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附件3《貿易政策評審機制》。[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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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服務貿易法發展完善研究論文

摘要:海運服務貿易是WTO服務貿易的談判對象之一,本文探討了國際海運服務貿易法的范圍、原則以及我國目前的海運業現狀和立法情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強調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應與國際航運慣例接軌,從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執法等三方面加以調整和完善。

關鍵詞:入世,海運服務貿易法,國際航運慣例

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由111個國家和地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關貿總協定》以來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重大突破,它為國際服務的進行制定了國際上的多邊框架。雖然海運服務貿易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沒有達到實質性的協議,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必然對海運服務業這個服務貿易的重要部門之一產生重大影響。其原則和做法體現的是世界范圍的服務貿易和航運業的發展總趨勢,因而我國相關的海運服務貿易法規也必然要參照《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這一變化。

一、海運服務貿易法的定義及其范圍

海運服務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跨越海洋運送貨物和旅客的國際性運輸及相關輔助服務部門。雖然北歐國家、歐共體、美國等對海運服務的具體范圍尚未達成共識,但不可否認的是,WTO海運談判主要集中在國際海上運輸、海運輔助服務和港口服務三個方面,其中國際海上運輸包括班輪和非班輪市場,海運輔助服務包括船舶、貨物、裝卸、倉儲、集裝箱場站、海關結關六項業務;港口服務指靠泊、貨物裝卸、供油、供水、引航等通常發生在港口的與船舶有關的服務。[01]其中海上運輸是海運服務的最主要形式,它可分為貨物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將貨方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收取運費和旅客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由旅客支付票款;也可分為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在固定航線按既定的掛靠港口順序,經常性從事客貨運輸并按運價本的規定計收運費和租船運輸(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無固定航線、航期和掛靠港口的不定期船舶,運送貨物或旅客而由承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船舶指船務企業或人接受海運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辦理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的服務或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貨運指機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并收取服務報酬。[02]

海運服務貿易法就是調整海運服務跨國交易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WTO海運服務貿易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GATS、以《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部長決議》為主的相關決議、決定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組成,當然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附件2《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附件3《貿易政策評審機制》。[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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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研究論文

摘要:海運服務貿易是WTO服務貿易的談判對象之一,本文探討了國際海運服務貿易法的范圍、原則以及我國目前的海運業現狀和立法情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強調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應與國際航運慣例接軌,從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執法等三方面加以調整和完善。

關鍵詞:入世,海運服務貿易法,國際航運慣例

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由111個國家和地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關貿總協定》以來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重大突破,它為國際服務的進行制定了國際上的多邊框架。雖然海運服務貿易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沒有達到實質性的協議,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必然對海運服務業這個服務貿易的重要部門之一產生重大影響。其原則和做法體現的是世界范圍的服務貿易和航運業的發展總趨勢,因而我國相關的海運服務貿易法規也必然要參照《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這一變化。

一、海運服務貿易法的定義及其范圍

海運服務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跨越海洋運送貨物和旅客的國際性運輸及相關輔助服務部門。雖然北歐國家、歐共體、美國等對海運服務的具體范圍尚未達成共識,但不可否認的是,WTO海運談判主要集中在國際海上運輸、海運輔助服務和港口服務三個方面,其中國際海上運輸包括班輪和非班輪市場,海運輔助服務包括船舶、貨物、裝卸、倉儲、集裝箱場站、海關結關六項業務;港口服務指靠泊、貨物裝卸、供油、供水、引航等通常發生在港口的與船舶有關的服務。[01]其中海上運輸是海運服務的最主要形式,它可分為貨物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將貨方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收取運費和旅客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由旅客支付票款;也可分為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在固定航線按既定的掛靠港口順序,經常性從事客貨運輸并按運價本的規定計收運費和租船運輸(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無固定航線、航期和掛靠港口的不定期船舶,運送貨物或旅客而由承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船舶指船務企業或人接受海運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辦理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的服務或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貨運指機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并收取服務報酬。[02]

海運服務貿易法就是調整海運服務跨國交易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WTO海運服務貿易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GATS、以《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部長決議》為主的相關決議、決定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組成,當然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附件2《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附件3《貿易政策評審機制》。[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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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完善論文

摘要:海運服務貿易是WTO服務貿易的談判對象之一,本文探討了國際海運服務貿易法的范圍、原則以及我國目前的海運業現狀和立法情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強調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應與國際航運慣例接軌,從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執法等三方面加以調整和完善。

關鍵詞:入世,海運服務貿易法,國際航運慣例

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由111個國家和地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關貿總協定》以來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重大突破,它為國際服務的進行制定了國際上的多邊框架。雖然海運服務貿易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沒有達到實質性的協議,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必然對海運服務業這個服務貿易的重要部門之一產生重大影響。其原則和做法體現的是世界范圍的服務貿易和航運業的發展總趨勢,因而我國相關的海運服務貿易法規也必然要參照《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這一變化。

一、海運服務貿易法的定義及其范圍

海運服務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跨越海洋運送貨物和旅客的國際性運輸及相關輔助服務部門。雖然北歐國家、歐共體、美國等對海運服務的具體范圍尚未達成共識,但不可否認的是,WTO海運談判主要集中在國際海上運輸、海運輔助服務和港口服務三個方面,其中國際海上運輸包括班輪和非班輪市場,海運輔助服務包括船舶、貨物、裝卸、倉儲、集裝箱場站、海關結關六項業務;港口服務指靠泊、貨物裝卸、供油、供水、引航等通常發生在港口的與船舶有關的服務。[01]其中海上運輸是海運服務的最主要形式,它可分為貨物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將貨方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收取運費和旅客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由旅客支付票款;也可分為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在固定航線按既定的掛靠港口順序,經常性從事客貨運輸并按運價本的規定計收運費和租船運輸(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無固定航線、航期和掛靠港口的不定期船舶,運送貨物或旅客而由承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船舶指船務企業或人接受海運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辦理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的服務或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貨運指機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并收取服務報酬。[02]

海運服務貿易法就是調整海運服務跨國交易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WTO海運服務貿易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GATS、以《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部長決議》為主的相關決議、決定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組成,當然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附件2《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附件3《貿易政策評審機制》。[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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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對中國海運貿易法的影響探索論文

摘要:海運服務貿易是WTO服務貿易的談判對象之一,本文探討了國際海運服務貿易法的范圍、原則以及我國目前的海運業現狀和立法情況,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問題,強調我國海運服務貿易法應與國際航運慣例接軌,從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執法等三方面加以調整和完善。

關鍵詞:入世,海運服務貿易法,國際航運慣例

1994年4月15日,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由111個國家和地區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是《關貿總協定》以來世界貿易自由化的重大突破,它為國際服務的進行制定了國際上的多邊框架。雖然海運服務貿易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沒有達到實質性的協議,但《服務貿易總協定》必然對海運服務業這個服務貿易的重要部門之一產生重大影響。其原則和做法體現的是世界范圍的服務貿易和航運業的發展總趨勢,因而我國相關的海運服務貿易法規也必然要參照《服務貿易總協定》進行調整和完善,以適應這一變化。

一、海運服務貿易法的定義及其范圍

海運服務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跨越海洋運送貨物和旅客的國際性運輸及相關輔助服務部門。雖然北歐國家、歐共體、美國等對海運服務的具體范圍尚未達成共識,但不可否認的是,WTO海運談判主要集中在國際海上運輸、海運輔助服務和港口服務三個方面,其中國際海上運輸包括班輪和非班輪市場,海運輔助服務包括船舶、貨物、裝卸、倉儲、集裝箱場站、海關結關六項業務;港口服務指靠泊、貨物裝卸、供油、供水、引航等通常發生在港口的與船舶有關的服務。其中海上運輸是海運服務的最主要形式,它可分為貨物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將貨方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收取運費和旅客運輸——船方作為承運人以適合運送旅客的船舶經海路將旅客及其行李從一港運送至另一港并由旅客支付票款;也可分為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在固定航線按既定的掛靠港口順序,經常性從事客貨運輸并按運價本的規定計收運費和租船運輸(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無固定航線、航期和掛靠港口的不定期船舶,運送貨物或旅客而由承租人支付運費或租金。船舶指船務企業或人接受海運承運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承租人)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辦理與在港船舶有關的業務、提供有關的服務或進行其他的法律行為;貨運指機構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并收取服務報酬。

海運服務貿易法就是調整海運服務跨國交易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WTO海運服務貿易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GATS、以《關于海運服務談判的部長決議》為主的相關決議、決定等三個層次的法律規范組成,當然也涉及到《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附件2《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和附件3《貿易政策評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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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中美服務貿易以及我國的發展出路研究論文

摘要:中國服務貿易與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的雙邊服務貿易一直處于失衡狀態,研究美國服務貿易的發展,對中國服務貿易具有重要啟示。本文依據最新的統計資料,針對中美服務貿易發展水平、內部結構、地理方向和體制法規進行比較分析,并結合后危機時代世界服務貿易發展趨勢,提出中國服務貿易發展的相關對策。

關鍵詞:中美服務貿易;后危機時代;服務貿易結構

在經濟全球化趨勢愈加洶涌的背景之下,世界經濟結構正在發生著深度變革,以金融及信息革命全球化發展為特征的科學技術革新浪潮正在推動世界服務業加速發展。如今服務業占各國經濟比重越來越大。據統計,目前服務業產值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發達國家已達70%,中等收入國家接近60%,而低收入發展中國家也達到40%左右。隨著服務業國際分工的發展,國際間的服務交換規模也在日益擴大,2009年,世界服務出口額達到了3.3萬億美元,數據來源于WorldBankDatabase、BEADatabase和中國商務部網站。

相比1970年的不足710億美元增長了45倍,目前世界服務貿易出口額已占世界貿易總出口額的1/5。同時,面對此次金融危機對全球貿易的影響,服務貿易占比較大的國家在后危機時代較快地出現了復蘇勢頭,其恢復速度快于依賴貨物貿易的國家。由此可見,服務貿易成為世界貿易的主流趨勢已是世界生產力發展的必然結果。

一、中美服務貿易比較

美國作為世界第一大服務貿易出口國,服務業高度發達。2009年,其服務貿易出口額已占世界服務貿易總出口額的15.4%,表現出其在國際服務貿易中的強勁優勢地位。另外,中國服務貿易也一直保持持續穩定發展勢頭,服務業產值占GDP比重年均增長0.6%,但由于中國服務業及服務貿易發展起步較晚,服務產品競爭力較弱,在與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的雙邊服務貿易中一直處于失衡狀態,中國服務貿易無論是在整體服務貿易水平還是在部門結構等方面與美國相比都存在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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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國際服務貿易合同

首先,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闡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一般概念及特征。并在國際上第一次從方面深入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概念;其次,論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三種形式,并根據WTO的SISD關于國際服務貿易行為的分類,將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區分為13大類;再次,詳盡論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的條款,并簡略說明了每一條的具體及應當特別注意的事項;最后,論述了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法律應適用的三大原則,即自由選擇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以及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原則。

關鍵詞]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服務行為法律適用原則

一、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概念

依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l條第2款的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理解為: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根據這一概念及《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其主體必須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居民包括人、非法人組織以及法人,不強調他們的國籍,而主要以他們的住所或居所為基準;(2)其標的必須是服務行為,“服務行為”具有無形性、同時性以及不可儲存性的特點,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基本區別;(3)其具有連續履行性,這一特征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又一區別;(4)其性質既具有貿易性也具有投資性。這一特征也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及國際技術貿易合同有所不同;(5)其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國際服務貿易法,這一特征與其它兩種國際貿易是有區別的。

我認為從理論上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應當定義為:同一國家的居民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或不同國家的居民就服務貿易行為所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在此核心有兩個:一是主體,二是標的是否跨越國界。就主體而言,既可以是同一國家的居民,也可以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同一國家的居民如果就國際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協議”就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標的(服務行為)是“跨越國界”的,如電信的國際服務行為、運輸的國際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標的“跨越國界”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主體是否為同國家居民,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就標的是否跨越國界而言,服務行為既可以是跨越國界的,也可以是未跨越國界的,不同國家的居民如果就服務貿易行為達成協議,那么這類“協議”也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為其主體是“不同國家”的居民,如現場消費服務行為、登載廣告服務行為等,所以這類以主體是“不同國家”的居民為標準的服務貿易合同,無論其標的(服務行為)是否跨越國界,都應當屬于國際服務貿易合同。因此,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確認,同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技術貿易合同的確認是有一定區別的,實踐中確認的難度也大一些。國際服務貿易合同與國內服務貿易合同的根本區別在于:主體和標的,凡是“同一國家”居民就“未”跨越國界的服務貿易所達成的協議,就是國內服務貿易合同;反之,就是國際服務貿易合同。

二、國際服務貿易合同的形式與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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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邊貿易體制不平衡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新趨勢下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存在的問題;新趨勢下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應對措施;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展望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國際服務貿易是多哈回合的重要議題之一,GATS將國際服務貿易分為四種類型、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迅猛,增長速度高于貨物貿易、在服務貿易日趨自由化的同時,貿易壁壘日趨隱蔽化、國內相關法律尚不健全,管理滯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國際服務貿易發展不平衡、當今國際間的服務貿易隨著服務業的進一步發展而日益擴大、加強立法,逐步完善和統一我國國際服務貿易法律、法規體系和立法內容、建立緊急保障措施,采取必要的保護政策、利用GATS消除服務貿易壁壘等。具體請詳見。

2004年我國貿易進出口額均位居世界排名第三,而在服務貿易中卻出現了近97億美元的逆差。中國服務貿易出口占貿易出口總額9%,遠低于19%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國已經成為貿易大國但不是貿易強國,難以擺脫服務貿易逆差。本文立足于國情和與《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接軌為原則,分析我國服務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新趨勢下我國國際服務貿易存在的問題

國際服務貿易是多哈回合的重要議題之一,GATS將國際服務貿易分為四種類型:第一,跨境交付;第二,境外消費;第三,商業存在;第四,自然人流動。當今國際服務貿易成為國際貿易中新的增長點,并呈現以下新的趨勢:(1)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迅猛,增長速度高于貨物貿易。新興服務行業不斷涌現,服務貿易結構進一步調整;(2)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發展仍然不平衡,但差距正在縮小;(3)在服務貿易日趨自由化的同時,貿易壁壘日趨隱蔽化。我國入世以后服務貿易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許多方面仍然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內相關法律尚不健全,管理滯后。首先,缺乏一部統帥整個服務貿易的基本法律。目前調整國內服務貿易的法律主要是行業性的法律以及跨行業的調整企業組織和交易行為的法律,缺乏具有統領全局的基本法。由于服務貿易行業對外開放的時間較晚,而且是通過試點辦法逐步擴大開放領域的,因此沒有由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統一的服務貿易基本法,只有國務院及其部門制定的專項法規。在這種情況下,各部門鑒于自身利益考慮,其制訂的規定難免從部門利益出發而不考慮全局利益。其次,許多行業至今尚無專項法規予以配套。現行服務行業普遍存在法律規范真空現象。入世前,我國某些服務部門雖已經對外開放,但并無與之相配套的法規予以規范;入世后,某些部門原雖有配套法規,又存在與我國服務貿易《承諾表》規定不符的問題。再次,許多專項法規條款簡單,沒有涉及到對服務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缺乏可操作性。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問題,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與黨和政府之間的關系都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國際服務貿易發展不平衡。發展中國家的服務貿易發展起步晚還處于幼稚階段,國際競爭力不強。在國際服務貿易領域,我國具有比較優勢和出口利益的行業不多,只有在一些附加值較低的領域有一定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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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物流業發展趨勢及建議

【摘要】為使國營大型物流企業與經濟開發區全面對接,對經濟開發區的發展特性和國營大型物流企業的特點進行綜合分析,提出雙方在降低綜合物流成本、提升開發區服務能級、助力開發區產業置換等方面存在對接的可能性,認為雙方能夠通過良好的合作對接,實現可期的共贏局面。

【關鍵詞】國有物流企業;經濟開發區;經濟融合;合作對接

國際物流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的產物。影響我國國際物流業未來發展的主要因素除了國際經濟、貿易、運輸、金融、技術、關稅和法規等外,還有以國際霸權為特征的政治、軍事、同盟等因素,后者更具有綜合性、不確定性和復雜性等特點。分析我國國際物流業發展趨勢,對促進我國的國際物流經營管理和研究,促進我國經濟穩定發展、實現國家發展戰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我國國際物流業未來發展趨勢的分析及建議如下:

1國際貿易與國際物流融合發展

傳統的國際貿易企業與國際物流企業兩者各自獨立,僅在業務上互相合作、共生共榮、共同發展;兩者之間的物流合作主要建立在傳統的業務合作和人際關系上,合作的地域空間較小,在壓縮物流成本、時間和提高服務質量等方面存在著較大的空間。隨著信息技術和平臺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企業與國際物流企業及相關金融、保險、信息、咨詢等機構進行資源整合,并與物流企業融合發展,擴大兩者的合作地域空間,使得國際貿易企業物流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務更優。

2以構建供應鏈管理體系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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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服務貿易現狀分析論文

一、我國服務貿易的現狀

(一)服務業發展嚴重滯后

服務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仍然偏低,吸納就業的潛力尚未充分發揮[2]。一國服務業的發展水平可用服務業產值占GDP的比重以及服務業就業人數占總就業人數來衡量。中國1998年的水平為32.1%,不僅遠遠落后于經濟發達國家60%~80%的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發展中國家45%~55%的比重水平。中國1998年服務業的就業人數占國內總就業人數的比重為26.7%,低于發達國家的55%~75%和發展中國家的30%~55%。1999年中國服務貿易出口額在全球名列第14位,占世界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2.0%,而同期中國商品貿易出口額在全球名列第9位,占世界商品貿易總額的3.5%;而且中國的服務貿易近年來一直都處于逆差狀態,并且呈不斷擴大的趨勢。2004年中國服務貿易逆差額為96.98億美元,2005年服務貿易逆差額94億美元[3]。

(二)服務貿易總體水平較低,出口結構不合理

目前,中國服務貿易額僅占世界服務貿易額的3%,居世界排名20位之后,與世界服務貿易發展水平相比比較落后。2005年中國服務貿易額與貨物貿易額的比例為1∶10.2,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4.2。2000年,中國服務貿易出口中,國際旅游收入162.3億美元,占服務貿易出口總額的53%,國際運輸收入36.7億美元,占12%,兩項合計共占65%。可見,運輸、旅游是中國服務貿易的支柱,中國服務貿易還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部門和資源稟賦優勢部門等傳統服務業上,而在全球貿易量最大的金融、保險、咨詢等技術密集和知識密集服務行業,中國還是一個薄弱環節,仍處于初步發展階段。

(三)服務貿易法律法規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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