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2 19: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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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制度研究

網絡通訊投票是解決目前投票機制弊端的有效途徑。我國未來設計網絡通訊投票時,應注重主體與程序設計,平衡各種矛盾沖突,以實現網絡投票機制效用最大化。

前言

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間接參與公司經營的途徑,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并選派自己信任的人進入董事會以使自己的意志能夠得以實現。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東數量極大且分散,如何確保股東得以經由股東大會表決權的行使,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反映對公司的經營意思,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設計的關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只能親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則上不能以通訊投票的形式表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范意見》(2000年修訂)第6條規(guī)定:“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jiān)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同時規(guī)定臨時會議在審議重大事項時也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這種排除包括網絡投票在內的通訊表決方式的股東大會投票機制不利于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保護,而且使得公司常常為內部人所控制。因此,筆者擬在分析現行投票表決機制弊端的基礎上,分析我國建立網絡通訊投票制度的必要性,并對我國未來網絡通訊投票機制提出構建設想。

實行網絡投票的動因分析

一、親自出席投票表決成本過大

在公司的早期階段,股東通常是公司住所的居民或其親屬,股東大會為股東提供了一個討論公司行為、分享公司智慧的場所。在那個時代,股東的投票權被認為是財產權,是人格化了的權利,只能親自出席行使,不能通過其他形式進行。但當公司的所有者逐漸分散時,更多的股東分布在一個日益擴大的地理范圍,股東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越來越不方便。尤其是現代上市公司,大多數中小股東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世界各地。這些中小股東所持股份較少,他們往往認為其所行使的表決權對股東大會的決議形成無足輕重;而且在“目前形勢下,單個中小股東由于受獲取資訊成本巨大的障礙而使他們實際上已經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們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熱情并不高。另外,在現代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的理念下,一人同時為數家公司股東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數家公司股東大會同日召開或相隔很短召開,該股東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東大會的意愿,事實上也不可能做到。尤其是當投資的公司屬外國公司時,若中小股東欲出席股東大會則從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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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制度研究

網絡通訊投票是解決目前投票機制弊端的有效途徑。我國未來設計網絡通訊投票時,應注重主體與程序設計,平衡各種矛盾沖突,以實現網絡投票機制效用最大化。

前言

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間接參與公司經營的途徑,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并選派自己信任的人進入董事會以使自己的意志能夠得以實現。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東數量極大且分散,如何確保股東得以經由股東大會表決權的行使,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反映對公司的經營意思,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設計的關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只能親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則上不能以通訊投票的形式表決?!渡鲜泄竟蓶|大會規(guī)范意見》(2000年修訂)第6條規(guī)定:“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jiān)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同時規(guī)定臨時會議在審議重大事項時也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這種排除包括網絡投票在內的通訊表決方式的股東大會投票機制不利于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保護,而且使得公司常常為內部人所控制。因此,筆者擬在分析現行投票表決機制弊端的基礎上,分析我國建立網絡通訊投票制度的必要性,并對我國未來網絡通訊投票機制提出構建設想。

實行網絡投票的動因分析

一、親自出席投票表決成本過大

在公司的早期階段,股東通常是公司住所的居民或其親屬,股東大會為股東提供了一個討論公司行為、分享公司智慧的場所。在那個時代,股東的投票權被認為是財產權,是人格化了的權利,只能親自出席行使,不能通過其他形式進行。但當公司的所有者逐漸分散時,更多的股東分布在一個日益擴大的地理范圍,股東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越來越不方便。尤其是現代上市公司,大多數中小股東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世界各地。這些中小股東所持股份較少,他們往往認為其所行使的表決權對股東大會的決議形成無足輕重;而且在“目前形勢下,單個中小股東由于受獲取資訊成本巨大的障礙而使他們實際上已經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們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熱情并不高。另外,在現代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的理念下,一人同時為數家公司股東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數家公司股東大會同日召開或相隔很短召開,該股東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東大會的意愿,事實上也不可能做到。尤其是當投資的公司屬外國公司時,若中小股東欲出席股東大會則從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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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制度研究論文

網絡通訊投票是解決目前投票機制弊端的有效途徑。我國未來設計網絡通訊投票時,應注重主體與程序設計,平衡各種矛盾沖突,以實現網絡投票機制效用最大化。

前言

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是股東間接參與公司經營的途徑,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對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并選派自己信任的人進入董事會以使自己的意志能夠得以實現。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股東數量極大且分散,如何確保股東得以經由股東大會表決權的行使,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反映對公司的經營意思,是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設計的關鍵。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只能親自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原則上不能以通訊投票的形式表決?!渡鲜泄竟蓶|大會規(guī)范意見》(2000年修訂)第6條規(guī)定:“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jiān)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同時規(guī)定臨時會議在審議重大事項時也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這種排除包括網絡投票在內的通訊表決方式的股東大會投票機制不利于股東表決權行使的保護,而且使得公司常常為內部人所控制。因此,筆者擬在分析現行投票表決機制弊端的基礎上,分析我國建立網絡通訊投票制度的必要性,并對我國未來網絡通訊投票機制提出構建設想。

實行網絡投票的動因分析

一、親自出席投票表決成本過大

在公司的早期階段,股東通常是公司住所的居民或其親屬,股東大會為股東提供了一個討論公司行為、分享公司智慧的場所。在那個時代,股東的投票權被認為是財產權,是人格化了的權利,只能親自出席行使,不能通過其他形式進行。但當公司的所有者逐漸分散時,更多的股東分布在一個日益擴大的地理范圍,股東親自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越來越不方便。尤其是現代上市公司,大多數中小股東所持股份很少且往往分布于世界各地。這些中小股東所持股份較少,他們往往認為其所行使的表決權對股東大會的決議形成無足輕重;而且在“目前形勢下,單個中小股東由于受獲取資訊成本巨大的障礙而使他們實際上已經不起任何作用”,因此他們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的熱情并不高。另外,在現代分散投資以分散風險的理念下,一人同時為數家公司股東的情形非常普遍。若其持有股份的數家公司股東大會同日召開或相隔很短召開,該股東即使有出席各公司股東大會的意愿,事實上也不可能做到。尤其是當投資的公司屬外國公司時,若中小股東欲出席股東大會則從成本上核算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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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的召集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充分發(fā)揮股東大會的職能,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作為股東大會的起始,召集制度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公司利益的維護、股東權利的行使都必須建立在科學、合理的召集制度基礎之上。本文試圖通過對股東大會召集制度意義的闡述,對召集條件、召集權人和召集通知公告的比較與分析,來構筑該制度的完整體系,以此希望能對我國《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關鍵字:召集制度、召集條件、召集權人、召集的通知與公告

一、概述

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會議體機關,其權利的行使需召開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會議,始得為之。但是,由于股東大會的性質以及公司的正常運營需要,股東大會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經常、隨意召開;而另一方面,股東大會制度是為維護股東權益而存在,也應該在必要時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該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損及股東利益。因此,由法律規(guī)定合理的股東大會召集制度便成為了必要。一般認為,股東大會的召集制度是關于股東大會召集條件、召集權人、召集通知等各項規(guī)定的總和。規(guī)定合理、科學、完備的召集制度,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權利的保護以及股東大會和公司的正常運作意義重大。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制度是確保股東利益的前提。股東作為公司的成員,其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集中體現在股東大會上,因此,及時、有效地參加股東大會便成為股東的必然要求。但是,事實上股份公司的股東常常具有廣泛性、分散性的特點,如何確保股東在股東大會召開前的合理時間內得到股東大會的召集通知,這便是召集制度的意義所在。另外,召集制度中召集權人的規(guī)定也同樣可以體現股東利益的保護。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都賦予了少數股東在一定條件下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權利即為證明。

(二)股東大會的召集使股東大會會議得以啟動,召集程序的合法與否直接關系到股東大會的正常運作以及其決議的效力。股東大會作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通常要對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進行決議,如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出現虧損的補救和處理等等,如果不及時召集股東大會,這些事項便可能被擱置,造成時機延誤,公司的正常運行因此會受到嚴重影響;有時,盡管進行了召集,但由于程序不合法,造成其決議瑕疵,無法產生效力。這些問題的避免與解決都依賴于科學完善的召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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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算該不該報?

部分上市公司財務預算未在公司公開披露的股東大會決議中露臉,有的甚至在股東大會上都沒提及,而僅在董事會上討論,信息不對稱因此生成

財務預算該不該報?

編者按:年年報披露已經超過三分之二了。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公同的天地結合近期上市公司的常規(guī)信息披露,我們認為,其中出現了一些值得市場密切關注的問題。比如,上市公司財務預算是否需要披露?它與盈利預測有何區(qū)別?現行的特別處理規(guī)定是否已經不再適應新的形勢發(fā)展?對上市公司包括財務風險在內的基本面風險的揭示是否已經不再充分和及時?上市公司在年報“補丁”中存在那些趨勢和傾向、將對市場產生哪些影響?上市公司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后的超利潤分配現象應該如何看待和應對?這些問題,已經對市場的運行產生了影響。從今天起,我們將以系列文章的方式對這些問題加以集中討論,以期與大家共同尋求答案。

每年都能趕赴股東大會的中小股東,恐怕是寥若晨星。而記者曾經參加了數個股東大會后發(fā)現,股東參不參會,所享用到的信息差別很大,存在著股東之間信息完全不對稱的問題。

在深圳本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記者從制作非常規(guī)范的會議文件中,看到了第二年度“財務預算”,并由公司財務總監(jiān)在會上宣讀;而另一家公司的“財務預算”,則是由董事長在做年度工作報告時披露出來。相同的是,這兩家上市公司的“財務預算”均未在公司公開披露的股東大會決議中露臉,也就是說,沒去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就無從知曉這關乎公司命途的財務帳了。有的上市公司甚至還會給記者提個醒:“預算數據只是在會上說說,請千萬不要見報?!痹诖饲闆r下,參會股東獲取信息的質與量就大大超越了非與會股東,信息不對稱因此生成。

按照慣例,財務預算一直都沒有在年報或決議公告中露過臉,大家也都習以為常了。但當前隨著信息披露監(jiān)管的日益規(guī)范,以及追求股東信息對稱呼聲的日益高漲,財務預算的披露問題就日益突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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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化審查程序維護金融安全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規(guī)制;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規(guī)制給商業(yè)銀行帶來的風險及防范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商業(yè)銀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時要細化審查程序、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主體、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程序、公司對外擔保的對象、公司對外擔保的額度限制、要做好對公司章程相關內容的審查、要對擔保對象及參與表決的股東資格進行審查、要區(qū)分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進行進一步審查、要對決議內容及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主體為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決策程序不同,公司對外擔保的對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公司對外擔保的數額受公司章程記載的限制。商業(yè)銀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時,應從其決策主體、程序、對象和數額等方面進行審查,以防不必要風險的發(fā)生。

[論文關鍵詞]公司對外擔保商業(yè)銀行風險

公司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或信用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債務履行提供擔保的行為。根據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證監(jiān)會、銀監(jiān)會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舊公司法只有第六十條第三款涉及到公司擔保的問題,由于對決策主體、擔保對象和擔保數額等規(guī)定不明確,該款的含義倍受爭議。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擔保特別是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制度,使其具有了較強的可操作性。但這一制度的細化也給銀行在辦理擔保貸款時帶來了一些經營性風險,商業(yè)銀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時要細化審查程序,以防范風險和損失的發(fā)生,維護國家的金融安全。

一、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規(guī)制

(一)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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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對外擔保審查論文

[論文摘要]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主體為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決策程序不同,公司對外擔保的對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公司對外擔保的數額受公司章程記載的限制。商業(yè)銀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時,應從其決策主體、程序、對象和數額等方面進行審查,以防不必要風險的發(fā)生。

[論文關鍵詞]公司對外擔保商業(yè)銀行風險

公司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或信用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債務履行提供擔保的行為。根據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證監(jiān)會、銀監(jiān)會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是指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上市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舊公司法只有第六十條第三款涉及到公司擔保的問題,由于對決策主體、擔保對象和擔保數額等規(guī)定不明確,該款的含義倍受爭議。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擔保特別是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制度,使其具有了較強的可操作性。但這一制度的細化也給銀行在辦理擔保貸款時帶來了一些經營性風險,商業(yè)銀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時要細化審查程序,以防范風險和損失的發(fā)生,維護國家的金融安全。

一、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規(guī)制

(一)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主體

根據我國新《公司法》及《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主體主要分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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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修改章程證券論文

關鍵字:上市公司修改章程忙證券論文

新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于3月上旬由中國證監(jiān)會推出,上證所并于3月24日了有關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這與管理層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是一脈相承的。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管理層的意圖迅速得到貫徹,上市公司紛紛表示將修改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是中國證監(jiān)會為促進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根據修訂后的《公司法》、《證券法》兩法及有關文件而制定的。

分析人士指出,新版《章程指引》開出的關聯股東回避表決、防止內部人控制、聘用會計師事務所須由股東大會決定等藥方,對封堵造假源頭、保證上市公司健康有重要意義。目前,這一具有重要意義的事項正在指導上市公司進行相應調整,近日上市公司有關股東大會的幾類公告就透露了這一趨勢。而上市公司對修改章程的方式也各有不同。

一是在即將召開的股東大會上增加臨時議案。這是上市公司不改變原定日期與大致的安排,進行修改公司章程的討論。今日,山鷹紙業(yè)及科大創(chuàng)新兩家公司就表示,控股股東已向將于4月初召開的年度股東大會增補提案,提案內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公司董、監(jiān)事會議事規(guī)則修改等。

二是將股東大會延期召開。以今日G中青旅為例,G中青旅表示,公司2005年年度股東大會原定于2006年4月10日召開,但根據上證所有關通知要求,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議事規(guī)則等治理規(guī)則需要修改,而此次章程修改將是一次系統(tǒng)性全面修訂,工作量較大,因此董事會決定年度股東大會延期10天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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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組織治理探討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股東大會存在的問題;董事會存在的問題;監(jiān)事會存在的問題;經理存在的問題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控股股東操控股東大會的問題、股東大會出席比例的問題、中小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積極性不高的問題、董事會成員選聘的問題、經理選聘市場化程度不高的問題、經理激勵機制扭曲的問題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在上市公司治理中,法人治理結構是一個核心問題,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又主要通過其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經理)的完善來實現。本文針對目前我國許多上市公司組織機構運作不規(guī)范等問題,提出一些治理措施和建議。

【關鍵詞】上市公司;組織機構;治理結構

上市公司作為證券市場的基石,它的數量和質量直接影響到證券市場的規(guī)模和健康發(fā)展。在我國當前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入的條件下,規(guī)范國有企業(yè)特別是國有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顯得尤為迫切。特別是在當前全球資本市場遭遇金融危機,國內證券市場也持續(xù)低迷的環(huán)境下,規(guī)范上市公司的治理行為,對保持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盡快擺脫金融危機影響,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然而,目前我國的上市公司大多業(yè)績平平,有的甚至困難重重,舉步維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先天不足原因(如發(fā)展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設計上的局限),又存在后天缺損因素(指的是在其發(fā)展過程中,缺乏行之有效的規(guī)范措施對上市公司進行適當約束或監(jiān)管工作不到位等)。加上客觀環(huán)境的影響(如當前全球資本市場遭遇金融危機,國內外證券市場也持續(xù)低迷),上述種種原因導致了上市公司屢屢出現不規(guī)范運作的問題。然而筆者認為,在這些問題中,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是一個核心問題,其能否得到很好的解決,是上市公司能否規(guī)范運作的關鍵。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又主要通過其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經理)的完善來實現。那么,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完善與否就成為其能否規(guī)范運作的根本。下面擬就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作一分析。

一、股東大會存在的問題

(一)控股股東操控股東大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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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擔保剖析

摘要:公司擔保是公司作為擔保人的擔保,其情形分為公司就自己的債務為債權人提供擔保,公司就第三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對此,《公司法》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進一步討論公司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擔保人提供擔保,分析公司為誰擔保、如何擔保、上市公司的擔保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公司擔保;擔保人;上市公司擔保

公司擔保是指公司作為擔保人的擔保。無論公司是就自己的債務為債權人提供擔保,還是就第三人的債務為債權人提供擔保,都屬于公司擔保。《公司法》中共有8個條文11處提及擔保。①本文重點討論公司在什么樣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擔保人提供擔保,為誰擔保,如何擔保等問題。

一、為誰擔保

公司作為擔保人,既可以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也可以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公司法》第155條、第174條和第178條的規(guī)定,都是公司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豆痉ā返?22條關于上市公司一年內“擔??傤~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由股東大會以絕對多數決通過的規(guī)定,從字面來看,既可以理解為是關于公司對自己債務提供擔保的規(guī)定,也可以理解為是關于公司為別人債務提供擔保的規(guī)定。有疑問的是《公司法》第16條、第149條第(三)項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規(guī)定,以及《公司法》第105條關于公司“對外提供擔?!钡囊?guī)定?!豆痉ā返?6條第1款和第149條第(3)項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钡囊?guī)定中的“他人”又是誰呢?②這個“他人”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是指債權人呢,還是指債務人?如果是指債權人,那么這一條中所講的擔保就既可以是公司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也可以為別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如果是指債務人,那么這一條所講的擔保就只能是公司為別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而不包括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豆痉ā返?6條第2款關于“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規(guī)定也有同樣的問題。因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身份為什么必須理解為債務人呢?他們?yōu)槭裁淳筒荒芤怨緜鶛嗳说纳矸莩霈F呢?《公司法》第105條所說的“對外提供擔?!庇种傅氖鞘裁茨兀堪ü緦ψ约簜鶆盏膿??雖然一個“外”字似乎表明,這種擔保是公司作為第三人對他人的債務而非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但我們?yōu)槭裁淳筒荒芾斫鉃槭枪緦ν馊耍▽镜膫鶛嗳颂峁D??盡管人們普遍認為,《公司法》這幾條規(guī)定的公司擔保,無論是“為他人提供擔保”還是“對外提供擔?!?,都是指公司作為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第三人,為別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但是,法條中語言表達的模糊性還使這樣的解釋蒙上了一層陰影,不能令人對此種解釋確信無疑。雖然《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有“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钡谋硎?,第179條、第203條、第208條有“為擔保債務的履行”的表述,但是從整個擔保法的結構來看,“需要擔保的”是債權人,而且擔保財產也是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給債權人,供其優(yōu)先受償。因此,把“為他人提供擔?!崩斫鉃闉閭鶛嗳颂峁K坪醺鼮楹侠?。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把《公司法》上所規(guī)定的“為他人提供擔?!币约啊皩ν馓峁!钡缺硎隼斫鉃楣咀鳛榈谌藢e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許更符合立法原意,對此,就應當修改《公司法》的相關表述,使其更為準確。具體而言,《公司法》第16條第1款和第149條第(3)項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表述變?yōu)椤盀樗说膫鶆仗峁!备鼮檫m當;《公司法》第105條所說的“對外提供擔?!币沧?yōu)椤皩λ说膫鶆仗峁!备鼮檫m當;《公司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的:“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應當變?yōu)椤肮緸楣竟蓶|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比較準確。

二、公司擔保的程序與擔保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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