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采購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9 16: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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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購

公共采購服務論文

一、服務經濟視野中的公共服務采購

“*”期間,我國服務業(yè)將進入加速發(fā)展階段,其增速將高于國民經濟的整體速度,服務業(yè)有望成為提供就業(yè)的重要支柱行業(yè)和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的主導行業(yè)。將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納入服務業(yè)這一產業(yè)結構分析的框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新公共管理”浪潮的重要成果之一,公共服務業(yè)體現了21世紀朝陽產業(yè)的發(fā)展方向。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論的解釋,以市場運行為基礎的政府部門行為,是可以也應當參照產業(yè)部門的眼光來審視的。其原因在于,政府部門終究是滿足社會需要的一個系統(tǒng)。它和另一個系統(tǒng)一市場一共同構成了滿足人類需要的重要渠道。只不過政府部門的運行主要是以政治權力而非利益交換為依托的。一旦認識提升至這樣一個層面,以往被視為超凡脫俗的政府部門事實上被請下了“神壇”,政府部門的角色重新定位與重塑也就成為一種必然。顯而易見,伴之而來的將是公共服務業(yè)運行機制的調整或重構。

通常情況下,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是政府,但隨著20世紀末期“公民社會”理念在世界范圍內的復興,眾多民間組織或“第三部門”所提供的公共服務,開始呈現加速增長的態(tài)勢,甚至在可以預見的未來,有可能形成政府和“第三部門”同時作為公共服務供給主體而平分秋色的局面。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公共服務采購規(guī)模的擴大與運行模式的轉換,很可能成為21世紀中國公共治理領域中非常靚麗的一道風景線。

二、我國公共服務采購的現狀與問題

三、引入民間組織:“雙向共贏”的公共服務采購管理變革

1.雙向共贏:政府與民間組織的目標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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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采購研究思考

內容提要:對于公共服務,政府同樣面臨自身生產抑或市場采購的選擇。隨著公共財政改革的推進,公共服務采購的份額將不斷提升。當前我國公共服務的采購份額過低,覆蓋范圍狹窄,種類單一,相關研究滯后。通過鼓勵民間組織參與服務采購和“跨部門”服務采購預算體系的構建,將會改變公共服務的壟斷供給結構,實現民間組織發(fā)展與預算效率提升的“雙贏”目標。

關鍵詞:公共服務采購,陽光財政,民間組織,采購預算

一、服務經濟視野中的公共服務采購

“十一五”期間,我國服務業(yè)將進入加速發(fā)展階段,其增速將高于國民經濟的整體速度,服務業(yè)有望成為提供就業(yè)的重要支柱行業(yè)和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的主導行業(yè)。將政府部門提供的公共服務納入服務業(yè)這一產業(yè)結構分析的框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范圍內“新公共管理”浪潮的重要成果之一,公共服務業(yè)體現了21世紀朝陽產業(yè)的發(fā)展方向。

按照“新公共管理”理論的解釋,以市場運行為基礎的政府部門行為,是可以也應當參照產業(yè)部門的眼光來審視的。其原因在于,政府部門終究是滿足社會需要的一個系統(tǒng)。它和另一個系統(tǒng)一市場一共同構成了滿足人類需要的重要渠道。只不過政府部門的運行主要是以政治權力而非利益交換為依托的。一旦認識提升至這樣一個層面,以往被視為超凡脫俗的政府部門事實上被請下了“神壇”,政府部門的角色重新定位與重塑也就成為一種必然。顯而易見,伴之而來的將是公共服務業(yè)運行機制的調整或重構。

通常情況下,公共服務的供給主體是政府,但隨著20世紀末期“公民社會”理念在世界范圍內的復興,眾多民間組織或“第三部門”所提供的公共服務,開始呈現加速增長的態(tài)勢,甚至在可以預見的未來,有可能形成政府和“第三部門”同時作為公共服務供給主體而平分秋色的局面。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公共服務采購規(guī)模的擴大與運行模式的轉換,很可能成為21世紀中國公共治理領域中非常靚麗的一道風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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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購審計監(jiān)督研究論文

[摘要]政府采購有著強大的生命力,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qū)實行了政府采購制度。政府采購制度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已有200多年的實踐歷史,在控制和執(zhí)行政府預算支出方面的作用非常明顯。政府采購在我國是一項新生事物,將會在較長時期開展下去。為此,我國更應積極研究國內外政府采購,開展并研究如何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jiān)督,促進我國政府采購的健康發(fā)展。

[關鍵詞]政府采購;政府采購審計;績效

我國政府采購始于1985年,迄今已有20多年的實踐。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暴露出不少問題。為維護公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打擊腐敗行為,防止各種漏洞的發(fā)生,必須加強政府采購的審計監(jiān)督。本文旨在探究政府采購審計的新思路,并求教于讀者。

一、政府采購審計概述

1.對政府采購單位的審計。對政府采購單位的采購事項進行審計,是財政預算支出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應結合部門預算執(zhí)行審計和對其他行政事業(y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一并進行,審計機關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審計或審計調查。其審計內容包括:①政府采購單位是否按規(guī)定編制年度政府采購計劃,政府采購計劃是否及時向社會公布,采購活動是否按計劃進行;了解政府采購單位年度政府采購的商品類型、采購品目、數量、價格,是否存在應通過政府采購的支出而未實行的現象。②審計采購機構的內控制度,審查政府采購單位采購資金來源、使用及賬務處理情況,主要包括預算資金、財政專戶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三個方面,看其采購資金來源是否合規(guī),有無擅自擴大采購規(guī)模,提高采購標準,擠占、挪用其他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是否存在支付政府采購經費的問題。③審查政府采購的商品是否經驗收合格并按規(guī)定及時登記入賬;采購物品的使用、報廢等有無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問題;是否符合政府采購執(zhí)行部門的工作需要,價格是否合理,質量如何,時效如何。④采購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合規(guī),特別是招投標中是否存在預先內定中標者或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等違規(guī)行為;采購合同簽訂、資金支付及合同的履行情況;資金運作規(guī)模、資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情況;采購活動是否存在違規(guī)營利的情況;采購的后續(xù)管理等情況。

2.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審計。依法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審計,是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再監(jiān)督。其審計內容包括:①審查政府采購年度預算編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進行調查研究、充分論證、科學預測和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②審查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否按采購預算要求采購單位編制采購計劃,是否按規(guī)定審核采購單位提交的采購清單并匯總。③審查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否按規(guī)定審查政府采購機構報送的撥款申請書及有關文件。④審查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否按規(guī)定處理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投訴事項。⑤采購范圍、規(guī)模、數量、品種、金額是否合理;是否對行政事業(yè)單位現有財產進行清查登記,是否加強對新增固定資產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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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購審計監(jiān)督研究論文

[摘要]政府采購有著強大的生命力,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qū)實行了政府采購制度。政府采購制度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已有200多年的實踐歷史,在控制和執(zhí)行政府預算支出方面的作用非常明顯。政府采購在我國是一項新生事物,將會在較長時期開展下去。為此,我國更應積極研究國內外政府采購,開展并研究如何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jiān)督,促進我國政府采購的健康發(fā)展。

[關鍵詞]政府采購;政府采購審計;績效

我國政府采購始于1985年,迄今已有20多年的實踐。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時,也應清醒地看到暴露出不少問題。為維護公平、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打擊腐敗行為,防止各種漏洞的發(fā)生,必須加強政府采購的審計監(jiān)督。本文旨在探究政府采購審計的新思路,并求教于讀者。

一、政府采購審計概述

1.對政府采購單位的審計。對政府采購單位的采購事項進行審計,是財政預算支出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應結合部門預算執(zhí)行審計和對其他行政事業(y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一并進行,審計機關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審計或審計調查。其審計內容包括:①政府采購單位是否按規(guī)定編制年度政府采購計劃,政府采購計劃是否及時向社會公布,采購活動是否按計劃進行;了解政府采購單位年度政府采購的商品類型、采購品目、數量、價格,是否存在應通過政府采購的支出而未實行的現象。②審計采購機構的內控制度,審查政府采購單位采購資金來源、使用及賬務處理情況,主要包括預算資金、財政專戶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三個方面,看其采購資金來源是否合規(guī),有無擅自擴大采購規(guī)模,提高采購標準,擠占、挪用其他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是否存在支付政府采購經費的問題。③審查政府采購的商品是否經驗收合格并按規(guī)定及時登記入賬;采購物品的使用、報廢等有無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問題;是否符合政府采購執(zhí)行部門的工作需要,價格是否合理,質量如何,時效如何。④采購方式的選擇是否合理、合規(guī),特別是招投標中是否存在預先內定中標者或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等違規(guī)行為;采購合同簽訂、資金支付及合同的履行情況;資金運作規(guī)模、資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情況;采購活動是否存在違規(guī)營利的情況;采購的后續(xù)管理等情況。

2.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審計。依法對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審計,是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再監(jiān)督。其審計內容包括:①審查政府采購年度預算編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進行調查研究、充分論證、科學預測和可行性分析,是否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②審查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否按采購預算要求采購單位編制采購計劃,是否按規(guī)定審核采購單位提交的采購清單并匯總。③審查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否按規(guī)定審查政府采購機構報送的撥款申請書及有關文件。④審查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是否按規(guī)定處理政府采購過程中的投訴事項。⑤采購范圍、規(guī)模、數量、品種、金額是否合理;是否對行政事業(yè)單位現有財產進行清查登記,是否加強對新增固定資產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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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程序歸結思考論文

一、采購信息

采購信息是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的首要步驟。采購活動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標公告或采購公告、中標公告或成交結果、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價方法和標準、投訴處理決定、司法裁決、信息統(tǒng)計等采購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時地傳遞到所有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手中,直接關系到公共采購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關系到公共采購合同競爭水平和采購效益的問題。采購人應及時采集公共采購的各類信息,交付信息機構進行,以有效、便利地進行信息遞送。

實踐中,采購信息應把握以下原則:第一,堅持平等、公平的原則。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的特點設定合理的資格條件,但應對所有供應商一視同仁,不可人為設置“歧視性壁壘”,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強信息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第三,對于涉密的采購信息,應積極進行“降密”和“去密”處理,最大限度地公開項目的采購信息,從而確保所有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供應商參與到項目采購之中,避免尋租和壟斷的滋生,杜絕“電子行業(yè)”和“行業(yè)電子”等問題。

二、遴選供應商

遴選供應商是直接關系到采購合同授予是否公正的一個關鍵環(huán)節(jié)[2]。評標委員會或談判小組須依據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等客觀因素,對參與采購的供應商資格、報價、能力進行評審,并向采購人提出評審報告,提出候選單位建議,列明候選單位的優(yōu)先順序;采購人根據評審報告和候選單位建議擇轉貼于公務員之家()優(yōu)確定供應商,并將成交結果通知所有參與單位。

供應商遴選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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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門策略監(jiān)管背景下政府采購形式

政府采購因其在社會的經濟活動中規(guī)模龐大,對國民經濟起著重要的調節(jié)作用,向來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我們很有必要從公共部門戰(zhàn)略管理的視角來對我國政府采購的模式及其相關的內容進行探討,將政府采購公共財政的短期效益和長期效益有機地結合起來,探索出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政府采購模式。

一、政府采購與戰(zhàn)略管理

政府采購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紀中葉,以美國1761年頒布的《聯邦采購法》為標志,距今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而我國政府采購的起源,根據財政部的說法,“其制度建設和試點推進的工作,應該論文是從1995年上海市對財政專項安排的設備購置,采用政府采購員的辦法時開始的。”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定義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由于政府采購本身所具有采購資金來源的公共性,采購范圍的廣泛性,采購規(guī)模巨大,采購的政策性、非營利性和采購管理的公開性等特征,其操作效果如何,會對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狀況和社會狀況產生深遠的影響。加之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為了增強國際競爭力,我國已向亞太經合組織承諾于2020年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作為一國在市場經濟中最大買主的政府,其行為就不僅會對本國的經濟產生影響,而且會影響到一個地區(qū)乃至全球的經濟走向。因此非常有必要從一個動態(tài)的、全局的、長遠的、持續(xù)的角度來看待我國的政府采購,而戰(zhàn)略管理恰恰符合了這樣的要求。戰(zhàn)略管理這一概念最初來源于私營企業(yè)部門,美國學者安索夫(AlfredChandler)1962年發(fā)表專著《戰(zhàn)略與結構》,成為現代企業(yè)戰(zhàn)略管理理論的研究起點。此后,許多學者積極參與戰(zhàn)略理論的研究,形成了各種不同的流派。國內著名學者周敬偉教授認為:“戰(zhàn)略管理是組織確定其使命,根據組織外部環(huán)境和內部條件設定組織的戰(zhàn)略目標,為保證目標的正確落實和實現進行謀劃,并依靠組織內部能力將這種謀劃和決策付諸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進行控制的一個動態(tài)管理過程。”公共部門的戰(zhàn)略管理始于20世紀80年代,作為“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強調組織與環(huán)境之間的相互作用,允許對環(huán)境進行考察,以選擇通過一定的付出可以獲得最大利益的目標。波齊曼和斯特勞斯曼在《公共管理戰(zhàn)略》一書中認為公共部門戰(zhàn)略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關注長期;將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整合成一個連貫的層級;認識到戰(zhàn)略管·65·理和計劃并不是自行貫徹的;采取一種外部觀點,強調不是去適應環(huán)境,而是期待和塑造組織的變遷。公共部門由于環(huán)境因素、交易因素、組織內部運作方式的不同,戰(zhàn)略管理的作用與私營部門相比,更具有長遠性和全局性的特點,因此就更有必要分析和指導政府采購這種涉及范圍廣、牽扯利益多、持續(xù)時間長的政府行為。

二、戰(zhàn)略管理下的政府采購模式的探討

(一)政府采購的一般模式政府采購的模式作為實施政府采購的組織管理形式,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原則,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項目確定。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購模式有集中采購、分散采購與兩者相結合這三種。集中采購模式是指本級政府的采購均由一個專門從事采購的部門負責,不允許單位自行采購。其采購的過程為:使用單位向財政主管部門上報采購計劃,待采購計劃被批準后由政府采購部門負責安排采購,采購項目結束后由使用單位進行驗收,采購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向供應商、承包商支付。實行集中采購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購的規(guī)模效應,減少采購的中間環(huán)節(jié),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利用效率,便于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和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目前國際上采用集中采購的國家有美國、阿根廷等。分散采購模式是指各使用單位自行進行的政府采購的模式。其過程是由使用單位向財政部門上報采購預算計劃,獲得批準后由使用單位按政府采購的原則自行采購。分散采購最大的優(yōu)點是靈活,使用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確定采購的物品,尤其是適用于緊急狀態(tài)下的政府采購,但是它有很多的不足之處。國際上只有英國、日本等少數國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這種模式。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購由一個部門統(tǒng)一負責,一部分采購由各個需求單位自行負責的采購模式。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這種模式,在大的方向上具有集中的趨勢,是以公共投資為主,便于避免重復建設造成的浪費;而一般的小規(guī)模政府消費品的采購則是以分散采購的方式,便于發(fā)揮其靈活性。這種模式不是對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簡單折衷,而是集它們的優(yōu)勢于一身,但其本質還是集中采購。

(二)戰(zhàn)略管理思維下的政府采購模式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公共部門必須以戰(zhàn)略眼光思考自己的職能、角色、地位、組織結構和與社會的關系,確定組織面臨的環(huán)境和組織發(fā)展的長遠目標,提高自身競爭力。而政府采購作為公共組織與外界環(huán)境進行物質交換的一種重要方式,在公共部門的整個運作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戰(zhàn)略管理視角下的政府采購要求將政府采購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整合成一個連貫的層級,認識到關于政府采購的戰(zhàn)略計劃不是自行貫徹的,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要有一種外部觀點;對于政府采購不是被動地適應環(huán)境,而是要積極地塑造組織的變遷,在變化的環(huán)境中擁有主動權,同時由于公共部門的特殊性,還要充分考慮到政治權威的影響。戰(zhàn)略管理有一個基本性的要求即給組織正確的定位,以面對未來日益增長的不確定性。具體到政府采購上,既要給政府采購一個戰(zhàn)略定位,使其能夠最大程度地發(fā)揮公共財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務社會,同時又要增強公共組織抵御社會不確定風險的能力。因此必須用戰(zhàn)略的思維來考察政府采購的內外部環(huán)境,用系統(tǒng)的方法審視環(huán)境變化與組織的長期情況。綜上所述,分散采購模式達不到政府采購戰(zhàn)略思維的要求,因其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劃,采購單位分散,不能從戰(zhàn)略上進行統(tǒng)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購又不適合我國經濟水平參差不齊、地區(qū)差異巨大的現實國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以集中采購為主,分散采購為輔,是一種比較理想的采購模式,既能夠從戰(zhàn)略管理思維下進行操作,又符合我國的具體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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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程序分析論文

摘要:明確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程序及相關事項,有助于提高公共采購合同的簽約效率,有助于推進訂立工作的法治化進程。公共采購合同訂立,一般經過信息、供應商遴選、合同草案起草、合同審定、合同簽訂、合同簽章、合同生效和備案等步驟。

關鍵詞: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程序

程序化和規(guī)范化是公共采購合同訂立工作的內在要求,強化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程序的管理已經成為一項客觀需求。

一、采購信息[1]

采購信息是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的首要步驟。采購活動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標公告或采購公告、中標公告或成交結果、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價方法和標準、投訴處理決定、司法裁決、信息統(tǒng)計等采購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時地傳遞到所有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手中,直接關系到公共采購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關系到公共采購合同競爭水平和采購效益的問題。采購人應及時采集公共采購的各類信息,交付信息機構進行,以有效、便利地進行信息遞送。

實踐中,采購信息應把握以下原則:第一,堅持平等、公平的原則。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的特點設定合理的資格條件,但應對所有供應商一視同仁,不可人為設置“歧視性壁壘”,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強信息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第三,對于涉密的采購信息,應積極進行“降密”和“去密”處理,最大限度地公開項目的采購信息,從而確保所有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供應商參與到項目采購之中,避免尋租和壟斷的滋生,杜絕“電子行業(yè)”和“行業(yè)電子”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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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戰(zhàn)略管理政府采購機制研究論文

編者按:政府采購因其在社會的經濟活動中規(guī)模龐大,對國民經濟起著重要的調節(jié)作用,向來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的一種重要手段。我國應采取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模式的政府采購模式,將政府采購公共財政的短期效益和長期效益結合起來。本文試從公共部門戰(zhàn)略管理的視角來對我國政府采購的模式及其相關的內容進行分析探討。

摘要: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應從公共部門戰(zhàn)略管理的視角來對我國政府采購的模式進行探討。我國應采取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模式的政府采購模式,將政府采購公共財政的短期效益和長期效益結合起來。

關鍵詞:戰(zhàn)略管理;政府采購;采購模式;采購門檻

政府采購因其在社會的經濟活動中規(guī)模龐大,對國民經濟起著重要的調節(jié)作用,向來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我們很有必要從公共部門戰(zhàn)略管理的視角來對我國政府采購的模式及其相關的內容進行探討,將政府采購公共財政的短期效益和長期效益有機地結合起來,探索出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政府采購模式。

一、政府采購與戰(zhàn)略管理

政府采購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紀中葉,以美國1761年頒布的《聯邦采購法》為標志,距今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而我國政府采購的起源,根據財政部的說法,“其制度建設和試點推進的工作,應該論文是從1995年上海市對財政專項安排的設備購置,采用政府采購員的辦法時開始的。”[1]24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定義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2]由于政府采購本身所具有采購資金來源的公共性,采購范圍的廣泛性,采購規(guī)模巨大,采購的政策性、非營利性和采購管理的公開性等特征,其操作效果如何,會對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狀況和社會狀況產生深遠的影響。加之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為了增強國際競爭力,我國已向亞太經合組織承諾于2020年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作為一國在市場經濟中最大買主的政府,其行為就不僅會對本國的經濟產生影響,而且會影響到一個地區(qū)乃至全球的經濟走向。因此非常有必要從一個動態(tài)的、全局的、長遠的、持續(xù)的角度來看待我國的政府采購,而戰(zhàn)略管理恰恰符合了這樣的要求。戰(zhàn)略管理這一概念最初來源于私營企業(yè)部門,美國學者安索夫(AlfredChandler)1962年發(fā)表專著《戰(zhàn)略與結構》,成為現代企業(yè)戰(zhàn)略管理理論的研究起點[3]12。此后,許多學者積極參與戰(zhàn)略理論的研究,形成了各種不同的流派。國內著名學者周敬偉教授認為:“戰(zhàn)略管理是組織確定其使命,根據組織外部環(huán)境和內部條件設定組織的戰(zhàn)略目標,為保證目標的正確落實和實現進行謀劃,并依靠組織內部能力將這種謀劃和決策付諸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進行控制的一個動態(tài)管理過程。”[4]75公共部門的戰(zhàn)略管理始于20世紀80年代,作為“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強調組織與環(huán)境之間的相互作用,允許對環(huán)境進行考察,以選擇通過一定的付出可以獲得最大利益的目標。波齊曼和斯特勞斯曼在《公共管理戰(zhàn)略》一書中認為公共部門戰(zhàn)略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關注長期;將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整合成一個連貫的層級;認識到戰(zhàn)略管·65·理和計劃并不是自行貫徹的;采取一種外部觀點,強調不是去適應環(huán)境,而是期待和塑造組織的變遷。公共部門由于環(huán)境因素、交易因素、組織內部運作方式的不同,戰(zhàn)略管理的作用與私營部門相比,更具有長遠性和全局性的特點,因此就更有必要分析和指導政府采購這種涉及范圍廣、牽扯利益多、持續(xù)時間長的政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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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公共采購合同訂立過程的歸結及思索

摘要:明確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程序及相關事項,有助于提高公共采購合同的簽約效率,有助于推進訂立工作的法治化進程。公共采購合同訂立,一般經過信息、供應商遴選、合同草案起草、合同審定、合同簽訂、合同簽章、合同生效和備案等步驟。

關鍵詞: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程序

程序化和規(guī)范化是公共采購合同訂立工作的內在要求,強化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程序的管理已經成為一項客觀需求。

一、采購信息

采購信息是公共采購合同訂立的首要步驟。采購活動的法律制度、政策、招標公告或采購公告、中標公告或成交結果、供應商資格條件、評價方法和標準、投訴處理決定、司法裁決、信息統(tǒng)計等采購信息能否平等、高效、及時地傳遞到所有符合相應資質的供應商手中,直接關系到公共采購合同授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關系到公共采購合同競爭水平和采購效益的問題。采購人應及時采集公共采購的各類信息,交付信息機構進行,以有效、便利地進行信息遞送。

實踐中,采購信息應把握以下原則:第一,堅持平等、公平的原則。采購人可以根據項目的特點設定合理的資格條件,但應對所有供應商一視同仁,不可人為設置“歧視性壁壘”,不可提出品牌需求。第二,加強信息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第三,對于涉密的采購信息,應積極進行“降密”和“去密”處理,最大限度地公開項目的采購信息,從而確保所有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供應商參與到項目采購之中,避免尋租和壟斷的滋生,杜絕“電子行業(yè)”和“行業(yè)電子”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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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公共部門戰(zhàn)略管理視角下政府采購模式的探討

摘要: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應從公共部門戰(zhàn)略管理的視角來對我國政府采購的模式進行探討。我國應采取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模式的政府采購模式,將政府采購公共財政的短期效益和長期效益結合起來。

關鍵詞:戰(zhàn)略管理;政府采購;采購模式;采購門檻

政府采購因其在社會的經濟活動中規(guī)模龐大,對國民經濟起著重要的調節(jié)作用,向來是政府調控宏觀經濟運行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我們很有必要從公共部門戰(zhàn)略管理的視角來對我國政府采購的模式及其相關的內容進行探討,將政府采購公共財政的短期效益和長期效益有機地結合起來,探索出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政府采購模式。

一、政府采購與戰(zhàn)略管理政府采購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紀中葉,以美國1761年頒布的《聯邦采購法》為標志,距今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而我國政府采購的起源,根據財政部的說法,“其制度建設和試點推進的工作,應該論文是從1995年上海市對財政專項安排的設備購置,采用政府采購員的辦法時開始的。”[1]242003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將政府采購定義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2]由于政府采購本身所具有采購資金來源的公共性,采購范圍的廣泛性,采購規(guī)模巨大,采購的政策性、非營利性和采購管理的公開性等特征,其操作效果如何,會對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狀況和社會狀況產生深遠的影響。加之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為了增強國際競爭力,我國已向亞太經合組織承諾于2020年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作為一國在市場經濟中最大買主的政府,其行為就不僅會對本國的經濟產生影響,而且會影響到一個地區(qū)乃至全球的經濟走向。因此非常有必要從一個動態(tài)的、全局的、長遠的、持續(xù)的角度來看待我國的政府采購,而戰(zhàn)略管理恰恰符合了這樣的要求。戰(zhàn)略管理這一概念最初來源于私營企業(yè)部門,美國學者安索夫(AlfredChandler)1962年發(fā)表專著《戰(zhàn)略與結構》,成為現代企業(yè)戰(zhàn)略管理理論的研究起點[3]12。此后,許多學者積極參與戰(zhàn)略理論的研究,形成了各種不同的流派。國內著名學者周敬偉教授認為:“戰(zhàn)略管理是組織確定其使命,根據組織外部環(huán)境和內部條件設定組織的戰(zhàn)略目標,為保證目標的正確落實和實現進行謀劃,并依靠組織內部能力將這種謀劃和決策付諸實施,在實施過程中進行控制的一個動態(tài)管理過程。”[4]75公共部門的戰(zhàn)略管理始于20世紀80年代,作為“新公共管理運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強調組織與環(huán)境之間的相互作用,允許對環(huán)境進行考察,以選擇通過一定的付出可以獲得最大利益的目標。波齊曼和斯特勞斯曼在《公共管理戰(zhàn)略》一書中認為公共部門戰(zhàn)略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關注長期;將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整合成一個連貫的層級;認識到戰(zhàn)略管·65·理和計劃并不是自行貫徹的;采取一種外部觀點,強調不是去適應環(huán)境,而是期待和塑造組織的變遷。公共部門由于環(huán)境因素、交易因素、組織內部運作方式的不同,戰(zhàn)略管理的作用與私營部門相比,更具有長遠性和全局性的特點,因此就更有必要分析和指導政府采購這種涉及范圍廣、牽扯利益多、持續(xù)時間長的政府行為。

二、戰(zhàn)略管理下的政府采購模式的探討(一)政府采購的一般模式政府采購的模式作為實施政府采購的組織管理形式,根據我國《政府采購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原則,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項目確定。[2]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購模式有集中采購、分散采購與兩者相結合這三種。集中采購模式是指本級政府的采購均由一個專門從事采購的部門負責,不允許單位自行采購。其采購的過程為:使用單位向財政主管部門上報采購計劃,待采購計劃被批準后由政府采購部門負責安排采購,采購項目結束后由使用單位進行驗收,采購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向供應商、承包商支付[1]24。實行集中采購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購的規(guī)模效應,減少采購的中間環(huán)節(jié),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利用效率,便于政府采購政策的實施和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目前國際上采用集中采購的國家有美國、阿根廷等。分散采購模式是指各使用單位自行進行的政府采購的模式。其過程是由使用單位向財政部門上報采購預算計劃,獲得批準后由使用單位按政府采購的原則自行采購。分散采購最大的優(yōu)點是靈活,使用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確定采購的物品,尤其是適用于緊急狀態(tài)下的政府采購,但是它有很多的不足之處。國際上只有英國、日本等少數國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這種模式。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購由一個部門統(tǒng)一負責,一部分采購由各個需求單位自行負責的采購模式。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采用這種模式,在大的方向上具有集中的趨勢,是以公共投資為主,便于避免重復建設造成的浪費;而一般的小規(guī)模政府消費品的采購則是以分散采購的方式,便于發(fā)揮其靈活性。這種模式不是對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簡單折衷,而是集它們的優(yōu)勢于一身,但其本質還是集中采購。(二)戰(zhàn)略管理思維下的政府采購模式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公共部門必須以戰(zhàn)略眼光思考自己的職能、角色、地位、組織結構和與社會的關系,確定組織面臨的環(huán)境和組織發(fā)展的長遠目標,提高自身競爭力。而政府采購作為公共組織與外界環(huán)境進行物質交換的一種重要方式,在公共部門的整個運作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戰(zhàn)略管理視角下的政府采購要求將政府采購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整合成一個連貫的層級,認識到關于政府采購的戰(zhàn)略計劃不是自行貫徹的,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要有一種外部觀點;對于政府采購不是被動地適應環(huán)境,而是要積極地塑造組織的變遷,在變化的環(huán)境中擁有主動權,同時由于公共部門的特殊性,還要充分考慮到政治權威的影響。戰(zhàn)略管理有一個基本性的要求即給組織正確的定位,以面對未來日益增長的不確定性。具體到政府采購上,既要給政府采購一個戰(zhàn)略定位,使其能夠最大程度地發(fā)揮公共財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務社會,同時又要增強公共組織抵御社會不確定風險的能力。因此必須用戰(zhàn)略的思維來考察政府采購的內外部環(huán)境,用系統(tǒng)的方法審視環(huán)境變化與組織的長期情況。綜上所述,分散采購模式達不到政府采購戰(zhàn)略思維的要求,因其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劃,采購單位分散,不能從戰(zhàn)略上進行統(tǒng)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購又不適合我國經濟水平參差不齊、地區(qū)差異巨大的現實國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以集中采購為主,分散采購為輔,是一種比較理想的采購模式,既能夠從戰(zhàn)略管理思維下進行操作,又符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實際操作中對于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這種模式,采購門檻的設定十分重要。所謂采購門檻,是指政府采購達到一定規(guī)模后,必須由政府進行統(tǒng)一招標采購的最低限額。在國際上,采用結合采購模式的國家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設定采購門檻,門檻高的分散采購的成分多一些,門檻低的集中采購的成分多一些。由于我國各地之間的財政狀況及經濟水平存在較大差異,加之我國的政府采購還處在起步階段,現行的政府采購法沒有對采購門檻作統(tǒng)一的要求。但是從戰(zhàn)略管理的角度來看,對采購門檻的設定十分重要,因為它關系到國家通過政府采購對宏觀經濟運行的調控程度。采購門檻的恰當設定,能使得國家通過對政府采購·66·肖偉公共部門戰(zhàn)略管理視角下政府采購模式的探討這一公共資金的支出,對整個社會經濟運行達到“四兩撥千斤”的效果,而且還能夠從全局宏觀的角度來對國民經濟進行戰(zhàn)略調控,增強國家在經濟領域抵御國內外不確定因素的能力,實現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fā)展。另外,也應該從各個行業(yè)長期的發(fā)展狀況來對采購門檻進行劃分,對于國民經濟中新興的、具有遠大發(fā)展?jié)摿Φ男袠I(yè)和對國民經濟的發(fā)展起著至關重要的行業(yè),在設置采購門檻時應該區(qū)別對待,有所偏差。同樣地在采購過程中,高價值、高風險的采購項目由采購部門專業(yè)化、技術精湛的采購人員進行操作會更加經濟有效;低價值、低風險的常規(guī)采購,通常可以由采購單位自行操作,這樣既保證了高價值、高風險商品的質量,又能夠保證其他商品的采購速度和靈活性。其實,“采購門檻”的設定,在本質上是對政府采購權力的劃分。不同采購門檻的設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各級采購部門之間的權力界限,因此,從這個角度上來說,絕對的集中采購和絕對的分散采購都是不合適的。所以,恰當的采購門檻的設定,對于預防政府采購過程中的腐敗和實現各級采購部門權力的劃分,從而調動各個采購部門的積極性,實現公共財政的最大效益都有積極意義。

三、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模式的優(yōu)點一般情況下,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采購模式,通常可以獲得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的雙重效益,集中采購有利于制定和實施統(tǒng)一的采購政策,培養(yǎng)更多技能精湛、知識全面的采購人員;分散采購則靈活性更高,采購速度更快。以戰(zhàn)略管理的思維分析這兩種相結合的采購模式,其意義更為長遠,具體表現如下:1.相結合采購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完善當前的財政政策,有效地節(jié)約財政資金,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國現行的財政制度中,對建設性支出和對資金消費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尚無明確規(guī)定,而政府采購制度的實施正好彌補了這一缺陷。采購門檻的科學設定,對財政中建設性支出和消費性支出能夠在不同模式下進行操作,使之各自得益。通過實施政府采購制度,財政部門從資金的分配到消費,實行全方位的監(jiān)督,增加了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保證質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2.建立恰當的政府采購制度是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政策工具,能夠調節(jié)社會供求總量,實現社會總供給的平衡,并且能夠調整產業(yè)結構和產品結構,促進經濟的協調、均衡發(fā)展,保護民族工業(yè),支持國有經濟的發(fā)展。政府采購制度實質上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國家調控經濟的政策工具,不僅作用于微觀的經濟領域,調節(jié)部分商品和勞務的供給和需求,而且作用于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領域,進而實現政府的宏觀調控目標。同時,針對近年來許多單位部門分散采購時的短期行為造成我國許多商品盲目進口,從而對我國的民族工業(yè)造成很大沖擊的現實問題,以集中為主的結合采購模式,能夠有效地改變這一局面,促進國家民族經濟的發(fā)展。3.建立相結合的采購模式,有利于我國經濟走向世界,進一步適應國際市場的需求,實現與國際接軌。我們和國際接軌的目的不是單純地為了保護國內市場,更重要的是能夠利用國際市場。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加快健全政府采購制度是我國經濟融入世界貿易的迫切需要。政府在以集中采購為主的模式下,在采購的過程中能夠協調統(tǒng)一,在以買方為主的對外經濟中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同時還能夠激發(fā)國內企業(yè)和國外企業(yè)之間的競爭,從而促進國內企業(yè)的發(fā)展壯大,提高其競爭力,使之更好地融入世界經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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