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意義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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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義

法家思想對國內現代法治建設意義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么,對于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傳統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發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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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憲法法治意義論文

摘要:人權入憲對中國法治具有重大的影響。人權入宛為權利的發展和實現提供了政治前提,促進了法律的獨立性發展,提升了法律的地位,從而為法治奠定了制度性的基礎。人權地位的提高,提高了民眾的權利觀念,從而為最終實現法治目標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關鍵詞:人權;憲法,法治意義

前言

人權入憲至今已3年有余,關于人權入憲的問題已經有很多研究和討論。人權人憲的意義似乎是顯而易見的,但是這次入憲給我們法治帶來什么影響,是怎樣影響法治的,卻缺乏闡述和論證。人權人憲在中國憲法變遷中具有重要意義。以下分別就人權入憲對法律本體的影響,對權利觀念的影響以及憲政的影響展開論證。

一、人權入憲對立法的影響

中國人權發展經受過歷史性挫折。新中國成立50周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始終把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首位,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現了從貧困到小康的兩次歷史性跨越,公民政治權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我們改革開放幾十年的歷史,有人稱它為政府領導型的模式,或者有人稱之為政黨領導型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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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民主法治思想及憲法意義

摘要:彭真同志在主持我國政法工作期間,吸收國內外法治建設的實例,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創造了一系列的民主法治觀念和實用性措施,運用自己獨特的法治思想致力于我國法治建設的浪潮中。彭真同志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層級分明、統一有序的立法體制,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改善當代民主體制,以及確保司法機關內部行使職權不受外界影響的民主法治思想。本文較為詳細地論述了彭真同志的民主法治觀念。

關鍵詞:彭真;民主;法治;憲法監督

彭真同志參與制定了1982年《憲法》,其中確立了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進行監督憲法實施工作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憲法》制定之后,彭真同志被任命為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自此開始主持監督憲法實施的工作。彭真同志不僅對憲法治定做出了巨大貢獻,而且對于憲法的實施運行,以及憲法監督產生了極大影響。他站在了我國憲法監督戰線第一線,同時也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主要領導人,因此,回望剖析他當時實施的做法、方針對未來憲法完善有極大的借鑒意義。

一、彭真民主法治思想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現代法治社會的一條基本原則,彭真同志早就對其做出了具體說明。彭真同志曾指出:“我們的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民主國家,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不允許有任何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權分子。”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人都不能逾越雷池半步,不論職位高低,都必須嚴格恪守法律。《憲法》修改工作是一項艱巨而急切的任務,在改革開放初期顯得尤為重要。在領導全國人大工作時,他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則,指定于1982年《憲法》。彭真同志認為,不論國家以什么形態存在,法律都應至高無上,更何況在這個以民主法治為建設目標的社會主義國家,更不允許除法律以外的任何東西以任何形式執理法之牛耳。任何公民,不論其功勞高低,貢獻大小,職位高低,所行所做都不可以與法律相抵觸,對于違法犯罪的人,都必須依法進行制裁。各級司法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必須嚴格恪守法律,依法辦事,做到不曲實,不枉法,在法律面前,“王侯將相”亦為草芥。在其它的部門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都有著具體體現,任何法律都不承認特權,法律的威嚴不容踐踏。(二)建立層級分明、統一有序的立法體制。自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改革開放的步伐深沉而有力的前進著,思想解放,法治建設迫切需要恢復并進行發展。根據我國當時的實際情況與歷史因素,彭真同志開始逐步指定發展方針,實行一系列完善有效的措施,抓住每一個環節,從根本出發,建立起一套有序統一的法治建設體制。第一步,先確定各方面法律效力歸屬問題,建立起層級分明的法律體系。為解決之前我國法律名稱不合格,不規范導致的效力混亂問題,彭真同志對憲法中不同機關的法律規范名稱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所制定的規范叫作法律,由國務院所制定的規范叫作行政法規,由地方人大和它的常委會所制定的規范叫作地方性法規。第二步,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擁有立法權的相關制度。同時,為了能更好地適應改革巨變,及時地適用法律,全國人大授權它的常委會可在它閉幕期間制定一些實用性單行法律。(三)健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領導全國人大期間,彭真同志致力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修改以及完備,并且取得的成效顯著,為新中國改革巨變后的法治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國家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要落實全體人民的相關利益,將權益保障到每一個個體,必須堅定貫徹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決心。1982年的憲法規定中增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對法律進行修訂的權力,以及有對國民經濟計劃進行審批的權力等,并且設立了專門的制度以及專的門機構來保障和協助工作的進行。憲法還禁止人大常委會的內部成員負責兼任具體的黨政事務,就好比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均不能由其擔任,以此來發揮其監督職能。另外,全國人大和常委會不同于政府上下級的關系,它們之間是嚴謹的監督關系,以此來使其更好地發揮其職能。這些都是彭真同志對于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與發展。(四)民主制度的完善。1.改革與完善選舉制度。彭真對于選舉制度改革,主要通過三方面來完善。首先,建立完善的差額選舉制度。一開始,人民的權利僅僅是簡單地集中到人大代表手中,而通過差額選舉制度,人民無疑可以加深對各個候選人之間的比較認識,從而使其能選出內心的真實想法。而這樣的制度對于候選人來說,無疑使其有了更大的壓力,促使其對選民提供更好的服務,否則便會落選。實行此制度,無疑將更好地保障人民權利的行使,幫助其選出更好地對人民負責的人。其次,將直接選舉的范圍推進縣一級相對較小的行政單位,全面加強其適用力度,考驗其實踐性。之后,再將直接選舉的改革步伐落實到鄉一級最小的行政單位。自此,直接選舉的制度徹底落實。第三方面,候選人通過民主推薦來產生。上到黨政英才、下到社會各界人民團體,均可以按照法律,選出合適的候選人。此外,選民團體也可以聯名提出候選人。經過一系列如火如荼的縱切式改革,不斷完善我國權力機關的產生方式。完善合理的選舉制度,使人們自由行使選舉權得到保障,同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能也得到更好的行使,從根本上落實我國人民自由行使選舉權的權利,使我國的政治民主得到完善與發展。不僅在人大代表的選舉上,而且在我國政府的人員組織上,彭真都進行了改革,為維護人民的權利以及完善我國社會主義民主都做出了巨大貢獻。2.基層村民自治建設。彭真參與領導制定并且最后敲定落實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更是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意義非凡的一步,其作用同樣不可斗量。此項制度的落實,賦予了農民極大的自主權,村里的事合伙商量決定,而且可以鍛煉其處理事務的能力,由小到大,處理好小事才能治理好大事,從村里到鄉里,從鄉里到縣里,腳踏實地,逐步鍛煉其處理政事的能力,使其也能對政治民主的實現貢獻一份力量。在彭真以及其工作小組的反復努力之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最終成功通過并落實,并且從其效果看,顯然是相當成功的。(五)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彭真同志在司法方面思想明確。他認為,在黨和司法的關系上,司法機關必須接受黨正確的領導,但其職權的行使,必須獨立,自主,這樣才能做到公正司法。法院和檢察院作為獨立的部門,享有獨立的審判權,不用聽取任何單位的意見,但必須以落實法律的有關規范為前提行使自身職權。換言之,對法律的服從,就是對黨中央領導的服從,也是對我國最高權利機關的服從,更加是對人民的服從。因為在我國,國家只是一個組織形式,僅僅是人民利益的體現者和集中者,全國人大,僅僅代表全體人民行使自己的職責,服務于全體人民。因此法律所體現的是全體人民的利益,遵紀守法,不僅是對黨最有利的肯定,更是對自身利益最有效的保護。故司法機關聽從黨的指揮與處理保障人民的權益的事務,并不沖突。彭真同志有關黨與司法機關關系建設的理論思想,對當今的中國法治仍有極大的影響。(六)繁榮法學理論研究。彭真同志對于法學方面的研究也非常重視,對于法律,有一套自己的見解。彭真始終相信,法律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科學,它的應用性非常強,在上層建筑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注重實事,講究根據,它對社會的適應性極強,是一定社會階段的產物,對社會歷史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導向作用,對于一個國家來說,是其制度建設的根本,因此,對該國法學理論的研究就有著重大意義。彭真認為,法學理論對于最基礎法律的指導意義要有系統的指導,在刑法上,最重要的量刑的問題,就必須結合法學理論進行決量,但理論并不能做出具體規定,還需要聯系社會實際等做出規定。因此,彭真也強調法律制定需要聯系國情,根據當下中國的實際社會狀況來具體評判,他指出,立法不光需要從實際出發,還需要考慮自身實力,量力而行,他也曾親自去往東北三省以及上海、杭州等地,親自指導起草法律,作了很多走訪調查,然后來完善自身的理論研究,再次以理論來指導更新的實踐。在1980年彭真同志也考慮設立一本中國專業的法學報刊來繁榮更新我國的法學理論事業。期刊的名字最后定為《法學雜志》,彭真對其重視非凡。該本期刊從1980年開始一直在為我國的法學研究貢獻花火,為國內外學者們提供了一個研究發表學術理論的重要平臺。彭真同志所做的一切對于法學理論的前進步伐有著極大的推動作用,影響重大。

二、用客觀理想的心態對待憲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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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信仰對海關貿易的意義和啟示

一、法治信仰的內涵

法治思想淵源于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對法治的描述已被普遍接受: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①法治不僅指物質、技術層面上的良法和良法的普遍推行,更包括意識、精神層面上深厚的法律情感與法治信仰。作為法治的精神意蘊,法治信仰可以理解為社會主體在對法的理性認識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對法和法治的篤信與奉行。若沒有深深銘刻人心的精神與理念,法治只能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無法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實現其應有的價值,誠如盧梭所說:規章只不過是穹窿頂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誕生的風尚才最后構成那個穹窿頂上的不可動搖的拱心石。②海關作為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者,其執法行為亦需要建立在法治信仰的基石之上,方能真正做到執法公正。海關關員的法治信仰,首先表現為對法治真誠自愿的信服與尊崇,從而將法律作為自己工作須臾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此處的法律,絕不是局限于《海關法》和其他海關法規,而應是包括憲法、經濟法和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法規、海關相關行政法規等由高到低各個層級的法律法規。其次表現為對法律發自內心的親近和認同,從而將一切執法行為自覺置于法律的約束與控制之下。政府具有絕對的守法義務,海關各項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均囿于法律的權限之內,海關關員應自覺依照法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不得與法律的具體規定相抵觸,在法律沒有具體明確規定情況下,則應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與憲法、法律的精神抵觸。

二、法治信仰的培養對提高貿易管制執法水平的意義

海關是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貿易管制執法是海關監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隨著對國際貿易安全和便利要求的不斷提高,海關在邊境保護、保障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口岸一體化管理上又承擔起新的職能作用,貿易管制的范圍更加擴大,執法的復雜性更加增強,執法的風險更加突出,這就對關員的執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能夠將法治信仰轉化為自發自覺的依法行政行為,對于不斷提高貿易管制執法水平,增強防范風險能力,將有很大助益。法治信仰的樹立意味著對法律的高度認同,唯有在此基礎上,才能形成自覺積極的執法實踐,否則,執法將是一項機械被動的工作任務,毫無生機與活力可言。相對于稅收征管、查緝走私等海關工作來說,作為貿易管制執法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定涉及部門眾多,數量龐大,時效性強,可以說是千頭萬緒,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規定不明確、執行性不強的現象,更容易令執法關員產生陌生和倦怠。此時,增強關員對海關執法工作的職業認同感、歸屬感,建立關員對法律的精神、情感與意識,才能使關員在貿易管制執法中積極尋求和思考適當的執法依據,自覺確立和維護法律的至上權威,達到法治之于貿易管制執法的完善融合,在每一個微小的執法行為中體現公平正義。法治信仰的樹立意味著積極主動參與執法,在法律實現的過程中,制度設計固然重要,執法者的主觀能動性也不可忽視。在積極主動的執法中,不僅法律的具體條款得以遵行,而且法條背后所蘊含的精神得以彰顯,所體現的利益得以保障,法律應有的價值轉化為執法、守法主體追求的價值,外在要求與內在動機達到一致與契合,法治也得以實踐與升華。具體到貿易管制執法,其目的一方面在于維護國家對外貿易秩序,保證本國經濟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在于最大限度地便利合法貿易,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唯有出于對法律的認同、理解而積極執法,視不同問題對把關與服務進行平衡,解決管得住與通得快之間的矛盾,貿易管制方能發揮應有的功能,實現預期的目標。法治信仰的樹立意味著執法者的絕對守法,守法不僅包括遵循實體法,也包括遵循程序法,這就要求關員在貿易管制執法中,使自己的執法行為符合法律的目的、滿足法律的實體要求、遵循法律的程序要求。此處,絕對守法不僅是法律作為外在要求施加于執法者得到的結果,更是執法者主動服從法律形成的結果,在這個過程中,執法者深入地理解法律的種種價值,寬容地對待法律的種種約束,自覺將法律作為行使權力的最終依據,自愿將法律作為約束權力的至上權威。對于貿易管制執法來說,由于其復雜性和高風險性,自我約束對于控制自由裁量、防范執法風險的意義就顯得更加重要。

三、對進一步樹立法治信仰、提高貿易管制執法水平的建議

一直以來,海關不斷健全貿易管制法律法規體系,持續開展貿易管制執法培訓,貿易管制執法理念與執法水平都有很大提高。但同時也要看到,發揮法治信仰的作用并非一蹴而就的過程,需要從貿易管制各個環節進行長期的努力。法律情感的建立非由外部強加,外部引導固然可以起到一定作用,執法者的自我養成仍是根本途徑。相對于立法來說,執法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但并非完全無所作為,若能推進科學民主立法,由執法關員積極參與立法,實現立法和執法的良性互動,無疑可以增強關員對法律的信任和信仰。具體來看,貿易管制的執法依據涉及部門廣泛、層級眾多,包括海關法律、與海關執法相關的法律、海關行政法規、與海關執法相關的行政法規、海關規章、海關公告和23年以前海關總署制發的其他規范性文件,根據制定者可劃分為兩類,一類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國務院制定,一類由海關制定或國務院各部門與海關聯合制定。對于前者而言,海關應當總結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空白之處、滯后之處或抵觸之處,將執行情況反饋給相關立法部門,主動參與到國家貿易管制法律法規的制定過程中去,從而確保其系統性、協調性和可操作性,從根本上解決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給海關貿易管制帶來的困惑。對于后者而言,這類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往往注重各項政策在海關貿易管制執法中的落實,在制定之前就可以征詢執法關員的合理化建議,制定過程中更是可以通過征求意見稿的形式先行公布,通過幾上幾下的反復斟酌,貼合貿易管制執法實踐。如此,對于執法關員來說,貿易管制執法依據中體現了他們的思想,其正義性和科學性得到他們的認同,也就奠定了一體遵循的基礎。法在發揮其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進的價值有很多,諸如正義、自由、平等、秩序、效率等等,而這些價值亦有沖突之處,因而對于執法者來說,執法過程也是一個在各種價值形態之間折衷平衡的過程,這不僅需要法律的安排,也需要執法者的努力。具體到貿易管制執法,其依據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眾多領域,所需進出口許可證件眾多,由于法律的抽象性與相對滯后性,不可能對所有情況進行明確界定,H2系統也不能實現對全部商品的審證信息提示,仍然依靠接單、審單關員的人工把關,這更需要執法關員樹立堅定的法治信仰,進行積極的利益平衡,既不能因為監管疏忽而給國家利益帶來損害,也不能因為效能低下而給企業合法權益帶來損失。舉例來說,在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的管制中,出口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擬出口的物項和技術存在被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風險的,無論該物項和技術是否列入管理目錄,都應當申請出口許可,海關有權對進出口經營者進口或者出口的商品是否屬于兩用物項和技術提出質疑,此時在有效監管和便利貿易之間,更多需要考慮的是國家的安全利益,執法關員只有在把握這一點的基礎上,才能積極行使海關質疑權,主動與相關部門聯系,確定進出口商品是否為涉證商品。總之,制度設計不可能盡善盡美,只有通過源于法律信仰的主動積極考量,才能擺脫機械地照搬法條,彌補制度的不足之處,真正做到把關與服務的平衡,實現貿易管制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規范的執法過程,不僅應符合法律明確規定的程序,也應符合不成文的執法程序基本原則,包括公開原則、公正公平原則、參與原則、效率原則等等。具體到貿易管制執法,其爭議之處多在實體問題,執法程序和業務流程往往具體明確,但在遵循程序的基本原則方面,仍要依靠執法關員源于法治信仰的自律,才能充分克服行政權力的擴張性,保護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益,彰顯法治的程序價值。例如根據相關法規和操作規程規定,現場接單關員應結合監管方式和商品編碼核驗相關隨附單證是否齊全、有效;如果發現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或者進出口屬于自動進出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向海關申報時不能提交自動許可證明的,進出口貨物不予放行;但是如果隨附單證不齊全或無效,且未發現有走私違規嫌疑的,應當要求申報人補齊所缺單證或重新提供正確單證后再予受理。在要求申報人補齊或重新提供單證的過程中,本著公平公正原則和效率原則,應該做到及時全面告知,也就是立即一次性告知企業所缺所有單證,從而使行政相對人能盡早提供全部正確單證,在實現對進出口貿易有效管制的同時,最大程度地避免港口費用的增加和貨物的自然損耗給行政相對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海關執法風險和廉政風險產生的內因主要源于執法者,只有執法者真正樹立起堅定的法治理念,才能在執法活動中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正確認識手中權力的來源,遵守行使權力的規則。①將法律至上、權利本位、程序正當、公正合理、誠實信用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徹到執法工作中去,形成有效化解和防范風險的內在驅動力。對于日益復雜的貿易管制執法來說,風險同樣不可避免,甚至可以說風險程度很高,而在法治信仰的引領之下,相信執法關員能夠本著從源頭上降低執法風險的出發點,積極約束自身的執法行為,深入反思存在的執法漏洞,不斷提高執法的規范性,從源頭上積極防范風險,推進貿易管制執法在更扎實的基礎上不斷發展。而且,由于貿易管制政策調整頻繁,更需要執法關員增強敏感性和預見性,拓寬視野,立足全局,發現政策調整和形勢變化帶來的新問題、新風險,主動思考,及早應對,從而更好地發揮海關在國家宏觀經濟調控中的作用。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②執行貿易管制法律法規,提高貿易管制執法水平,其基礎在于法治信仰的內化。當執法關員將法律的要求內化為執法的驅動力,并自覺將執法行為置于法律的約束與控制之下,擺脫機械被動,走向積極主動,貿易管制執法水平無疑會躍上更高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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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與思維對我國法治的意義

一、法律方法在我國的形成與發展

法學理念在司法研究的過程中,主要是在法治新常態的條件下,進行法律方法論的研究,推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全民守法和公正司法,讓國家處于快速法治化的階段,讓良法善治得以實現。

二、法律思維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思維主要指的是通過法律邏輯的運用,觀察、分析、解決社會問題的一種思維手段。思維手段不同,思考社會問題的過程中權衡利弊的重點也會不同,一般人們關注的重點主要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比較,然而法律的重點在于對事物合法性的分析和判斷,也就是圍繞著是否合法來對相關問題進行合理的判斷和思考。只有形成獨立的法律規范體系,才可以確保人們趨利避害的正常思維在法律的規范下,對某一事件進行理解和判斷。法律規范一般情況下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為了達到某一目的的手段,依照法律思維進行思考,從法律的角度把問題解決掉,確保合理的推理技術和手段得到正確的使用,如果脫離了法律規范,那么法律思維就會變得非常空洞。法律思維是很專業的東西,相關法律術語是一些基本的要素,通過法律語言把問題法律化,然后來作出合理的判斷和分析,最簡單的問題需要使用最純粹的法律問題來進行解決,處理社會政治經濟問題也是如此。

三、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之間的相互作用

盡管法律思維在法律領域中得到了很大的應用,主要是從主觀上進行法律分析思維,在信息方面進行加工取得一些認知,并且能夠通過這種認知來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指導,所以法律思維主要重點在于法律人通過對法律思維的應用來處理問題,并且得到相應的結論。目前來看,法律思維在研究的過程中,主要側重于法律思維的特征,而沒有很好的研究和分析法律思維在運用過程中的方法。另外我國學者在研究法律思維的過程中,沒有像法官、律師等專業法律人研究的那么深入。在社會實踐活動中,法官是最主要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結合的運用者,他們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都會使用到法律思維,在運用法律思維的過程中,一定要結合其他方面的思維,比如說法律方法的思維進行結合。通過法律思維,配合一些其他的法律解釋和法律理論更好的解決問題,從法律思維的研究方面來說,就是需要如何通過法律思維、法律理論來解決相應的法律問題。從當前法治實踐來看,法律思維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學者最需要分析法官在實際審理案件過程中使用的法律思維,但是,由于我國的法官僅僅是使用法條來做出相應的判斷,而沒有分析作出判斷的整個過程,這就造成了判決理由的缺乏。這與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有著重要關系,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不單是在本科階段,就是在研究生階段,也沒有進行法律思維課程方面的開設,法學教育沒有培養法學生的法律思維,造成很多畢業生在這方面的能力缺乏。國家除了要制定法律,并且研究法律的使用以外,還需要進一步普及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維,但是這方面的培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經過一個非常長的過程。以前有學者曾經說過,法律制度是能夠很好的移植的,但是,法律思想卻是很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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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社會法治精神培育的意義

摘要:“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是以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法律學說,是人類社會法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集中體現,是哲學指導和作用于法學研究和法律實踐的理論基礎。”[1]本文以馬克思主義法哲學人文性征為基本理論指引,通過事物發展根本的、內在的理論建構,實現當代社會法治精神培育的固有價值,力爭完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實現“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為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培育提供基礎的理論思維和理論指引。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法治精神;培育

法治精神的培育是極富學術價值和時代氣息的現實問題,法治精神培育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良性法治氛圍的重要舉措。加強全民法治精神培育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的現實要求,也是全民健康成長的內在需要。因此本文在探求實際的基礎之上,充分運用馬克思主義理論,將馬克思主義法哲學人文性特征與法治精神培育有機結合,進而深刻闡釋二者內在關聯,力求為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培育提供基礎的理論思維和理論指引。馬克思主義法哲學“人文性”是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重要特征,是指關注人的發展,將人作為發展的核心概念。馬克思主義法哲學關注的人并非抽象的人,而是現實的具體的人,將現實的人的發展作為研究的核心內涵。“法治精神”是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使用的宣傳概念,“倡導國民堅持法律至上、公平正義、保障人權、權力制約、社會和諧等價值追求的總和,法律至上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義。”[2]

一、馬克思法哲學的人文性是當代法治精神培育的理論來源

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政治報告首次明確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07年10月黨的十七大明確指出,加強宣法治傳教育,強化法治精神培育是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完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五大首次提出“法治”,黨的十七大正式將“法治精神”寫入黨的政治報告,至此,法治精神培育問題逐漸引人思考。“法治精神”并非憑空而出,馬克思法哲學的人文性是當代法治精神培育內涵的理論來源。(一)馬克思主義是中國共產黨的行動指南。黨章載明:“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這是新時期黨的指導思想。”中國共產黨思想理論來源于馬克思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以及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黨的十七大報告科學精華是黨運用馬克思主義等先進的,科學的理論思想,結合現實國情,做出的科學論述,“法治精神”作為黨的十七大報告重要論述之一,同樣不能脫離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指導。(二)法治精神內涵彰顯“人文性”特征。法治精神培育是人類教育史上一項偉大的教育實踐活動,法治精神培育是自然科學與人文性結合的產物,其中自然科學指法治精神培育的科學理論;人文性內涵則是一個復雜而又豐富的并難以指陳的概念,人文性與人的特性、人的本質、人的價值屬性等一切與人有關的概念密不可分。對于廣大社會個體而言,健全的人格、高尚的品質、科學的理想等均屬于人文性范疇,而本文的人文性多指“人文”視域下的人文關懷,即法治精神培育內涵中所蘊含的“社會個體所需要的精神狀態、內在需求以及社會個體自身發展等”。當代社會法治精神內涵則是馬克思法哲學人文性特征的現代彰顯,具體表現在如下方面:國內外專家學者對“法治精神”內涵概念界定尚未統一,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張文顯教授認為,“法治精神是民主精神、善治、人權、正義精神、理想精神、和諧精神、科學主張和綜合性這一精神價值綜合取向的闡釋。”[3]中國人民大學韓大元教授認為:法治精神體現了“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與心理狀態,使得其在法制環境下形成的一股社會活力。”[4]武漢大學法學院周葉中教授指出“法治精神是由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法律素質和法律信仰綜合形成的復合體,是人們對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平正義等法治價值的主觀把握。”[5]盡管國內“法治精神”概念尚未統一,但其內涵來看存在統一共性,首先是都強調對人的精神世界進行建構完善。例如,強調社會個體應樹立法律意識、法律信仰等精神層面需求。其次是強調社會個體個人需求建構。2020年2月5日中共中央依法治國委員會強調社會個體應增加法治意識,依法支持配合防疫工作。在肺炎疫情肆虐背景下,社會個體擁有法治精神依法配合防疫工作是迫切的現實需要。最后是完善自我品質的必然選擇。法治精神培育是人的意識層面教育活動,將現實的人作為主要培育目標,而非抽象人,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生活方方面面行為均需要以“法”為準繩,因此社會個體擁有良好的法治精神是實現自由全面發展的現實基礎。

二、堅持馬克思法哲學的人文性是當代法治精神培育的前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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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道德與法治課堂教學意義

摘要:小學階段是進行道德與法治教育,培養學生道德觀念、法律意識的重要時期,深刻地影響到學生未來的成長以及發展。當前社會上對于人才的需求,也更加看重優良的品質,所以小學的道德與法治教學應該重視培養核心素養。教師應該積極轉變教學模式,充分地理解道德與法治的教學意義,提升教學質量的同時,幫助學生切實地獲得核心素養的發展。本文重點探討核心素養的小學道德與法治課堂教學的意義,提出科學的教學策略。

關鍵詞:核心素養;小學;道德與法治;課堂教學;思考

道德與法治教學中,核心素養主要就是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的培養,將法律意識提升,形成正確的價值觀,促使身心健康向前發展。小學生的核心素養教育工作尤為關鍵,道德與法治教學中,應該科學地滲透核心素養的培養內容。老師更要采取多樣化的模式,將學生學習熱情度提升,穩定有序地落實教學工作,幫助學生培養良好的核心素養[1]。

一、小學道德與法治課堂現狀和培養核心素養的意義

目前小學道德與法治的教學中,還具有很多問題需要改善。比如,教學氛圍不夠積極活躍。呆板沉悶的教學氛圍,有悖于小學生時期活潑開朗、充滿好奇心和探索心、喜歡活躍的課堂環境的發展特點。產生這種情況的因素就是,一些教師沿用傳統的教學理念教學,灌輸式學習方式使得學習枯燥乏味,學生處于被動地位,久而久之降低學習的熱情。同時學校、老師方面對核心素養的培養認識不足,往往僅重視學生卷面成績,或者認為此學科并非主科課程,所以不愿意花時間和精力鉆研教學活動,未組建專業的教學團隊認真鉆研課本,不能深刻地理解課本的教學目標、教學內容,總體上降低了道德與法治教學的教學意義。另外,在教學評價中過于單一,通常只是通過考試成績評價學生的學習情況,此種教學評價已經不具備權威性。道德與法治教學最終目標就是提升學生的整體素質和情感,并非為考試而學習,評價的片面性,不利于教學工作的深入開展[2]。核心素養,即為個體擁有的,在社會中發展、立足的基本能力和素養。小學階段的學生,核心素養涵蓋的內容就是,對于科學文化知識學習的能力,采取理論知識對實際問題進行處理的能力,以及創新的能力等等。所以,進行道德與法治課程教學中,納入進核心素養,就是培養一個綜合性、全面性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新課改背景下,首要的目標就是全面提升學生的核心素養,深刻的影響到學生的學習以及未來的發展。對于一個人的終身發展而言,道德發揮的作用是決定性的。按照皮亞杰認知發展理論,小學階段的學生是處在具體運算階段,這一時期,學生已經開始發展思維能力,同時處于道德建設、觀念形成的重要階段,有極強的道德觀念可塑性。但是與此同時,此時期學生也還沒有能力對好與壞正確地辨識,不正確引導的情況下,會導致學生形成錯誤的價值觀、道德素質,影響到未來的發展[3]。因此,基于核心素養展開小學道德與法治教學意義巨大。

二、基于核心素養的小學道德與法治課堂教學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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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入憲的法治意義研討論文

摘要:人權入憲對中國法治具有重大的影響。人權入宛為權利的發展和實現提供了政治前提,促進了法律的獨立性發展,提升了法律的地位,從而為法治奠定了制度性的基礎。人權地位的提高,提高了民眾的權利觀念,從而為最終實現法治目標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

關鍵詞:人權;憲法,法治意義

前言

人權入憲至今已3年有余,關于人權入憲的問題已經有很多研究和討論。人權人憲的意義似乎是顯而易見的,但是這次入憲給我們法治帶來什么影響,是怎樣影響法治的,卻缺乏闡述和論證。人權人憲在中國憲法變遷中具有重要意義。以下分別就人權入憲對法律本體的影響,對權利觀念的影響以及憲政的影響展開論證。

一、人權入憲對立法的影響

中國人權發展經受過歷史性挫折。新中國成立50周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始終把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首位,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現了從貧困到小康的兩次歷史性跨越,公民政治權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我們改革開放幾十年的歷史,有人稱它為政府領導型的模式,或者有人稱之為政黨領導型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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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觀念在現代醫學教育中的意義

摘要現代醫學教育的顯著特征是綜合化和融合化。長期以來我們的醫學教育偏重醫學知識和專業能力培養,缺乏法治觀念、權利意識、哲學思維等方面的學習。這種醫學教育模式已經不適應新時代醫療行業發展的需要,因此培養全面的、綜合素質過硬的優秀人才成為醫學教育的當務之急。從法治觀念的內涵和在現代醫學教育中的意義及問題進行探究。

關鍵詞法治觀念;醫學教育;問題探究

現代醫學和醫學教育的基礎是科學,但是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而法治觀念尚未成為人們的生活方式,且醫患關系緊張的現實情況下,醫學教育更應加強法治觀念的培養。學校在學生法治思維方式和法治信仰的形成方面具有關鍵作用,現代醫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必須包含法治觀念,權利意識,讓法治觀念跟上權利意識的步伐。這既符合人民群眾對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要求,也有利于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一、法治觀念的內涵

法治觀念不僅是人們對法治的一般性認知,還表現為對法治的態度、喜好,是法治情感認同與法治思維習慣的融合,是法治規則意識與價值理念、實體觀念與程序意識、思想認同與行為服從相統一的結果[1]。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首先法治的首要特征是法律規則的權威性。法治觀念的基本要求是維護法律權威、嚴格遵守法律規范。法治觀念不僅要求人們熟悉法律規則、遵守法律規則,更應該樹立法律規則至上的觀念,主動按照法律規則辦事,自覺將法律作為工作生活的準則,并將法治觀念融合到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中。其次法治也是價值的集中體現。法治觀念包含著對實現權利的價值訴求,權利實現的最佳方式是法治,保證法治本質上就等于維護了權利。再次法治的生命線是公正,公平原則需要法治確認。權利和義務可以通過法治公平的進行配置,社會糾紛可以通過法治公平的解決。因此,法治觀念的核心之一是公平。

二、法治觀念在現代醫學教育中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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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素養在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的意義

摘要:隨著人們教育觀念的不斷完善,新課程改革中提出了以學生為主,培養學生學科核心素養的新教學觀念。本文重點培養學生道德與法治核心素養中的學生法律觀念、合作交往能力以及提升學生構建和諧社會的能力,并分別從生活教學法、合作教學法以及角色扮演法進行著力,構建活潑、自主、趣味化的初中德育與法治教學模式,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獲得德育與法治核心素質的提升,提高教師的教學能力。

關鍵詞:法治素養;道德;方法

學校是學生接受思想教育和文化知識的主要場所,由學校來對學生的道德觀念與法治意識進行培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然而,在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過程中,依然有一些影響學生法治意識提升的問題存在,如何逐步消除這些問題,是現階段初中德育工作的重要課題。因此教師在教學工作上,務必將提高學生的素養作為教學的一個總體目標。在我國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中,教師可以借助該教學提高學生的道德修養水準和法治觀念,這對提高學生綜合素養能力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因此當下在我國德育素質教育觀念的幫助下,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工作中也一定要以提高學生的法治核心素養作為前提,這樣才能夠在道德與法治教學工作中達到意想不到的實際效果。

一、提高學生法治素養在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中的意義

道德與法治是初中基本課程設置的關鍵構成部分,根據道德與法治的教學塑造學生的讀寫能力,一方面,協助學生形成獨立學習觀念,融合自身具體情況深入分析道德與法治的有關概念和方式,學會從辯證的視角去剖析和解決困難,進而提高自身的綜合能力;另一方面,也有益于更好地提升教師和學生之間的互動交流水平。根據多樣化的學習和進一步的科學研究,學生能夠進一步提升自信心,提高團隊協作工作能力,合理抵制各種各樣的誘惑,累積豐富的學習經驗,為將來的日常生活和學習奠定扎實的基礎。

二、初中道德與法治教學現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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