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刑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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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研究論文

一、罰金刑面臨的現實困境

(一)罰金刑的修訂

在我國的舊刑法中,自由刑在刑種配置中占絕對優勢,在刑種適用中,生命刑占5.10%,資格刑占3.82%,財產刑占8.92%,而自由刑卻占82.16%.[2](P263)在新刑法中罰金刑地位顯著上升,包括罰金在內的財產刑由舊刑法中的8.92%上升到23.08%.具體說,在刑法分則的條文中“共有147個條文規定了罰金刑,占分則條文總數的近1/2,廣泛分布于刑法分則的7個章節”。

首先,關于罰金刑的適用范圍。在1979年刑法中,規定罰金刑的只有20個條文涉及21個罪名,占全部罪名的不足15%.[3]而在修訂后的刑法中,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中規定有罰金刑的多達162個罪名,約占全部413個罪名的39.23%,達到甚至超過了一些發達國家刑法規定的比例。從審判實踐看,由于規定有罰金刑的犯罪多為常發罪、多發罪,因而實際運用的比例更高。據統計,1998年全國法院審結的刑事案件中涉及法定罰金刑的罪名有138個,占當年全國審結案件所涉310個罪名的44.52%.無疑,無論是刑事立法,還是審判實踐,罰金刑的適用范疇已經大大地擴大了。

其次,關于罰金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的地位。盡管在修訂后的刑法中,罰金刑仍然處于附加刑地位,但是,應該看到,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單位犯罪,而1997年刑法對單位犯罪持完全肯定的態度,在全部413個罪名中,規定單位犯罪的就有117個,約占總數的28.31%.按照修訂后的刑法規定,罰金刑是對單位犯罪適用的唯一的刑罰方法,因而,罰金刑在我國刑罰體系中的地位,在事實上已經有了較大提高。

再次,關于罰金刑的執行方法。與修訂前的刑法相比較,修訂后的刑法關于罰金刑執行方式的修改,主要是增加了“隨時追繳”的規定,即“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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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的探討論文

一、我國罰金刑的立法現狀

我國現行刑法在罰金刑的適用范圍、罰金刑的數額、罰金刑的執行等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從罰金刑的立法現狀看具有以下特點:

1、罰金刑的適用范圍寬泛

刑法分則規定罰金的有125條,占整個分則條文的45.1%,主要集中于三類犯罪之中:一是經濟犯罪;二是以貪圖財利,非法占有為目的,大多數可適用罰金;三是其他輕罪,主要用于少數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刑法的這些規定,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犯罪和貪利性犯罪有針對性治理的政策。但是它給審判實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給執行工作和執行檢察監督工作增添了新的難度。

2、罰金刑數額適用相對明確

刑法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這是罰金刑的基本原則,但是罰金刑在數額上如何確定,刑法未作統一規定,而是因罪而異,主要有三類:一是按一定的倍數或比例確定罰金,即按照犯罪分子的銷售金額、應納稅額、虛報數額、非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數額等的若干倍或者百分比來確定罰金數額;二是規定罰金的上限、下限;三是只規定可適用罰金,具體數額不作規定。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罰金的法定數額,便于審判人員根據犯罪行為和犯罪分子的具體情況作出符合實際的罰金判決,并且不會因為貨幣價值的變化而不斷修正罰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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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緩刑制度的構建綜述

【關鍵詞】罰金刑緩刑;寬嚴相濟

【摘要】許多學者對罰金刑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許多質疑和完善建議,其中包括罰金緩刑適用的建議。罰金刑緩刑是指對判處罰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備法定條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罰金刑,如果在考驗期沒有犯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有關緩刑監管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的罰金刑就不再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僅是指對于犯罪應當有寬有嚴,而且在寬與嚴之間還應當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銜接,形成良性互動。針對罰金刑緩刑在理論上的肯定論與否定論之爭,借鑒國外刑法的相關規定,從寬嚴相濟的角度論證了罰金刑緩刑構建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罰金刑緩刑制度構建的具體思路。

一、罰金刑緩刑概述

(一)刑法理論中兩種對立觀點及主要理由

罰金刑緩刑是指對判處罰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備法定條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罰金刑,如果在考驗期沒有犯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有關緩刑監管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的罰金刑就不再執行。主張建立罰金刑緩刑制度的論者從緩刑的功能,罰金刑的嚴厲程度、對罰金刑適用緩刑的意義等方面論證了罰金刑緩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對罰金刑適用緩刑持否定論的主要理由有如下:第一,緩刑是為了避免罪行較輕的犯罪人進入監獄而交叉感染而設立的,而罰金刑并不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故無適用緩刑的必要。第二,對罰金一時不能繳納者的緩期執行,與緩刑的性質不同,它不能因犯罪人的表現良好而免除罰金刑的執行,而只能因其經濟狀況限制而暫緩執行或免除執行,不應將兩者相混淆。第三,在我國,罰金刑作為一種財產刑,出于附加刑的一種,本身屬于輕刑,故沒有再適用緩刑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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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制罰金刑執行難思考

「內容提要」針對罰金刑執行難,通過論證,可以認為對故意不繳納罰金者易科自由刑,對無能力繳納罰金者易科公益勞動。文章具體論證了罰金刑易科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應實施的具體易科措施,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立法建議。

「關鍵詞」罰金刑/易科/自由刑/公益勞動

犯罪非刑罰化和非監禁化已成為當今犯罪與刑罰制度發展的世界性趨勢,許多國家都把擴大罰金刑的適用作為改革刑事制度的重要標志。多適用罰金刑,少適用徒刑,減輕財政負擔,剝奪犯罪分子賴以犯罪的經濟條件,已成為各國立法機關的共識。罰金刑的適用率在不斷地上升,我國現行的97刑法大幅度增加了罰金刑的適用范圍,突出了罰金刑的地位,使之成為僅次于自由刑的一種刑罰。罰金刑的這種變化在某種程度上也反映出刑罰的適當寬緩、合理、有效的立法思想,揭示出我國刑罰改革的方向與目標。但是,罰金刑在大量的適用過程中也暴露出許多缺點,我國的罰金刑執行狀況不容樂觀。罰金刑執行難同樣困繞著各國司法當局,尤其是適用率高的國家。針對實踐中罰金刑的執行難問題,各國都在努力謀求救濟的方法,以求得罰金刑得以圓滿地執行。罰金刑易科作為其中的一種重要制度,已為世界許多國家的立法所承認。

罰金刑易科是指在罰金刑不能執行時,以其他刑罰方法或者強制措施代替所宣告的罰金刑制度。我國現行刑法中沒有易科的規定,根據各國刑事立法,罰金刑易科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罰金刑易科自由刑,即被判刑人不能繳納罰金時,易科徒刑(監禁)以代替罰金刑。

2、罰金刑易科勞役,即對不能繳納罰金的人,易科不剝奪自由的勞動改造以代替罰金的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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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緩刑制度建立重要作用

一、罰金刑緩刑概述

(一)刑法理論中兩種對立觀點及主要理由

罰金刑緩刑是指對判處罰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備法定條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罰金刑,如果在考驗期沒有犯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及有關緩刑監管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的罰金刑就不再執行。主張建立罰金刑緩刑制度的論者從緩刑的功能,罰金刑的嚴厲程度、對罰金刑適用緩刑的意義等方面論證了罰金刑緩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對罰金刑適用緩刑持否定論的主要理由有如下:第一,緩刑是為了避免罪行較輕的犯罪人進入監獄而交叉感染而設立的,而罰金刑并不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故無適用緩刑的必要。第二,對罰金一時不能繳納者的緩期執行,與緩刑的性質不同,它不能因犯罪人的表現良好而免除罰金刑的執行,而只能因其經濟狀況限制而暫緩執行或免除執行,不應將兩者相混淆。第三,在我國,罰金刑作為一種財產刑,出于附加刑的一種,本身屬于輕刑,故沒有再適用緩刑的必要。第四,緩刑制度的必備內容是緩刑考驗期及考驗期內的考驗方式。各國的考驗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緩刑犯的人身自由,如我國刑法就規定有遷居的限制,會客的限制,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等。自由刑的緩刑由剝奪自由變為限制自由是合理的,而罰金刑的緩刑則是剝奪財產權變為限制人身自由,二者缺乏同質性,輕重難比較,是否公平合理大值得討論。關于反對罰金刑緩刑的觀點,有的學者概括道:反對罰金刑緩刑的學者幾乎都是從“緩刑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這一論斷出發,認為緩刑的本質在于避免短期刑的弊端。緩刑制度是為了避免短期監禁刑的弊端而產生的,所以最初只適用于短期監禁刑,但這并不代表著緩刑的適用對象不會隨著時代和情勢的變化而變化。辯證唯物主義認為,運動是物質存在的根本方式,運動是標志物質世界一切事物和現象以及過程的變化的哲學范疇。緩刑亦不例外,隨著社會的發展,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并不是緩刑制度設置目的的全部內容,即便是對于自由沒有被剝奪的罰金刑犯來說,緩刑制度也能憑借著其自身制度設置的優越而發揮出促進犯罪人積極改造的優勢。但是緩刑避免短期自由刑的目的,無非是為了實現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而對罰金刑緩刑的適用也是基于刑罰的特殊預防的目的。所以,從是否能促進刑罰目的的實現方面來看,應該規定罰金刑緩刑。

(二)各國立法上的兩種對立態度

1.規定罰金刑可以適用緩刑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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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單位犯罪罰金刑適用性

摘要:我國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罰金刑的規定存在諸多問題,影響了對單位犯罪罰金刑的適用效果。本文從單位犯罪罰金刑的承擔主體、罰金刑數額的裁量依據、單位犯罪后“關停并轉”的罰金刑適用以及執行中的完善等四個方面,探討了單位犯罪罰金刑適用的相關問題。

一、關于單位犯罪罰金刑的承擔主體

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了關于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刑法總則對單位犯罪采取的是以雙罰制為原則,以單罰制為例外的處罰模式。在雙罰制的處罰模式下,既處罰單位本身,又處罰單位內部的相關責任人員。就適用的刑種而言,對單位本身只能判處罰金刑,這在立法上是明確的;但對于單位成員刑事責任的規定,刑法總則只是概括地規定“判處刑罰”,并沒有明確可以適用的具體刑種范圍,而從刑法分則有關條文的規定看,對單位犯罪中責任人員的具體處罰模式并不盡一致,立法上設置了兩種不同的模式:

第一種是對單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該罪的條文規定處罰。如刑法第186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單位犯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除對犯罪單位判處罰金外,還應處罰單位中的相關責任人員;而對單位中責任人的處罰,在判處自由刑之外,還要并處一定數量的罰金。除了刑法186條以外,刑法分則中還有一些條文以這種方式規定,如第187條、211條、220條等。

第二種是是對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員明確規定單獨的法定刑。如刑法第158條規定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對自然人犯該罪的,既判處自由刑,又判處罰金;而對單位犯該罪的,則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不并處罰金。

現行立法對單位犯罪中責任人員的罰金刑適用標準不統一,在一定程度上有損立法的科學性和嚴謹性,而且在客觀上不利于罰金刑的有效執行。我們認為,從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對于實行雙罰制的單位犯罪,應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中的責任人員則只適用自由刑,不應再適用罰金刑。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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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立法軌跡與評析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刑罰的思想在逐漸轉變,刑罰輕緩化的思想越來越深入人心,隨之而來的罰金刑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罰金刑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是屬于附加刑的一種,既可隨主刑附加適用,也可獨立適用。其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新中國成立至今,學界各家對此探究越發深刻,對其適用與配置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本文以罰金刑的立法軌跡為研究目的,意在整理歸納出我國罰金刑的立法軌跡與趨勢,對罰金刑的立法軌跡做出系統性的整理與分析。

一、1997年《刑法》施行前罰金的立法軌跡

(一)1979年《刑法》施行前的罰金立法。新中國成立后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通過之間的三十年,刑事立法內容只包括三個單行刑法和包含有刑法規范的行政法規,其中后兩個單行法規均涉及罰金刑的適用。這一時期罰金刑的適用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方面,罰金刑的適用范圍非常之窄、數量非常之少,三個單行法規中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和《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中的四條適用了罰金刑,且對象均為自然人,并未涉及單位犯罪的規定;二是適用方式方面,罰金刑可以與主刑選擇適用,主要方式為并選科罰金;三是適用數額方面,都采用無限額罰金的方式,對罰金數額沒有明確的規定,基本都是以“罰金”二字概括,并未規定具體的適用數額,給司法以較大的裁量空間。(二)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的罰金立法。1.1979年《刑法》中的罰金立法我國1979年《刑法》對于罰金刑的規定在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中均有所體現。刑法總則中的罰金刑,體現在單獨為罰金設立一節,對罰金的適用依據與繳納方式做出了規定。而在刑法分則中,共計20個條文規定適用了罰金刑。我國1979年《刑法》中罰金刑的適用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方面,范圍非常集中,基本都體現在第三章和第六章的經濟犯罪中,并且適用對象仍然均為自然人,未加入對單位犯罪的規定;二是適用方式方面,有并科罰金、選科罰金以及可以并處或單處罰金三種方式;三是適用數額方面,依舊都采用無限額罰金的方式,對罰金數額沒有明確的規定,基本都是以“罰金”二字概括,給司法以較大的裁量空間;四是刑法總則對罰金的適用依據與繳納方式做出了規定,還規定了減少及免除情形。2.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單行刑法中的罰金立法由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直到1997年,共有二十四部單行刑法設立,在這二十四部之中的十四部涉及罰金刑,其中包括58個條文具體涉及。我國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單行刑法對于罰金刑的適用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方面,范圍擴大,不僅只限于自然人犯罪,對單位犯罪也做出了規定,包括單、雙罰制兩種方式,并且在犯罪程度上也并不拘泥于輕微犯罪,上至死刑亦可適配。二是適用方式方面,新增了兩種適用方式:第一種是單科罰金,單科罰金很大程度上是對于單位犯罪而言的;第二種是必并科罰金,在對其進行大量應用的同時,也擴充了其適用的具體情節。三是適用數額方面,增加了兩種新的數額適用方式:第一種是限額罰金制,針對具體罪名及程度對金額設置具體的上限與下限;第二種是倍比罰金制,即針對具體罪名及程度對金額設置倍數比例,這樣就有了更加明確的參考。

二、1997年《刑法》施行期間罰金的立法軌跡

(一)《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的罰金立法。1.1997年《刑法》中的罰金立法1997年《刑法》中關于罰金刑的變化在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中均有體現。在刑法總則中罰金刑的變化僅有一點,即在1979年《刑法》的基礎上增加了隨時追繳的規定,具體表述為“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罰金刑配置在分則中的變化則體現得非常明顯。1997年《刑法》配置罰金刑的罪名共有164個,在所有罪名中占比將近40%。我國1997年《刑法》對于罰金刑的適用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方面。范圍得以大大擴充。在1979年《刑法》中我國罰金刑僅僅是適用于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然而在1997年頒布后,罰金刑在七個章節中都有所適用,僅在三個章節中沒有適用。二是適用方式方面。適用方式日益成熟,出現了較多的適用方式,其中適用最多的是必并科罰金刑,有154條。其中包括單純適用必并科罰金,也包括必并科罰金與其他方式混合適用。三是適用數額方面。依舊采用之前的三種方式,其中無限額罰金占比最大。四是刑法總則對罰金新增了隨時追繳的規定。2.1997年《刑法》施行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的罰金立法從1997年《刑法》頒布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頒布期間,我國共頒布并實行了8個刑法修正案,其中共增加了27個適用罰金刑的罪名,具體包括: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罪,走私廢物罪,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虛假破產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開設賭場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法治安管理活動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危險駕駛罪,虛開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在此期間對于罰金刑的適用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方面,范圍再次得以擴充,《修八》規定在自由刑實施的同時新添罰金刑,使得罰金刑的范圍又一次擴充。二是適用方式方面,并科罰金進一步擴大適用,尤其以必并科罰金為主。將1997年《刑法》中的四個可以單處罰金刑的罪名改為并科罰金制。三是適用數額方面,依舊采用前三種方式,其中無限額罰金比例增大,倍比罰金比例減少。(二)《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的罰金立法。《刑法修正案(九)》對罰金刑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既在總則中對罰金刑的執行制度做了綱領性的調整,又在分則中對單個罪的罰金刑配置進行了具體化的修訂,突破了罰金刑的適用數量使其達到最高,“創造了所有刑法修正案中適用罰金刑之最”。[1]在總則中,對其執行制度進行了填充更善,另外增加了延期繳納方式,原文表述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在分則中的變化非常之多,主要表現為修改罰金適用數額限定與增設罰金刑。修改罰金適用數額限定指的是對偽造貨幣罪這一罪名將具體罰金數額取締,取而代之的是不設定具體數額的無限額度。增設罰金刑則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原有罪名增設罰金刑;二是為新增罪名配置罰金刑。由上述內容我們能夠看出《修九》針對罰金刑的適用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方面,范圍更加寬泛,不再局限于經濟犯罪與財產犯罪,擴展延伸到了非貪利型犯罪;二是適用方式方面,并科罰金進一步擴大適用,尤其以必并科罰金為主;三是適用數額方面,依舊采用前三種罰金方式,無限額罰金的比例繼續增大,限額罰金與倍比罰金比例繼續減少;四是刑法總則對罰金刑執行制度中的適用范圍和減免程序做了補充完善,另外增加了罰金刑的延期繳納方式。

三、對我國罰金制立法軌跡的總結與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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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踐中對財產刑的認識誤區及適用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我國刑法中的財產刑,可以分為罰金和沒收財產兩種。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罰金和沒收財產都是附加刑。97年修訂后的刑法對財產刑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擴大了財產刑的適用范圍,如刑法規定的罰金條文有139個。①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對財產刑的認識上還存在較大的誤區,財產刑被閑置不用或用得很少,幾乎無用武之地,影響了財產刑的正確適用。

誤區之一:重刑輕財的觀念

在中國歷史上,歷來奉行亂世用重典的刑罰適用價值觀。而我國長期處于封建半封建社會,商品經濟觀念薄弱,長期以來,重刑的觀念根深蒂固。這從中國歷代的刑法典中可以體現出來。建國以來,我國的社會結構是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上的以集中、壟斷、大一統為特征的政治社會,國家控制了全部的社會資源、使經濟領域之外的其他制度、社會結構深深地烙上了這種所有制模式的印跡,刑罰成為國家推行其意志的暴力工具,因而,刑罰的價值觀體現了安全和秩序的價值觀至高無上。盡管經過20年的改革開放,刑罰的價值觀不再單一,也趨向多元化,如財產刑在現行的刑法中地位的加大體現了效益刑罰價值觀的地位在上升。但當前,經過多年的“嚴打”,學界普遍認為我國實行的是重刑主義的刑事政策。在刑事審判領域,重刑觀念在一些地方亦有突出表現:重刑率是作為對審判機關進行評價、考核的一個重要指標和成績來看待的,審判機關也往往用重刑率來說明審判效果和成績。而這也得到了相當多的社會民眾的認同。所以法官在裁量刑罰時也重刑輕財。這種傳統和現狀危害是很大的,除了破壞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之外,增加的不必要的訴訟投入也是驚人的。這里有一個1997年刑法修改時對適用重刑不可取的統計數據:一個勞改犯勞動一年,國家財政要投入2300元。當時全國適齡兒童免費入學所需費用平均不到200元,年以一個勞改犯多勞改一年,就有10個兒童不能免費入學。我國一年處理刑事案件幾十萬件,如果一個案件的一個罪犯多判一年,加起來就是幾十萬年,就涉及幾百萬兒童不能免費入學,文盲增加,犯罪率必然增加,就進入了惡性循環。②而在重刑思想影響下,面對犯罪率上升、社會治安狀況惡化,人們本能地會把原因歸結于懲罰不夠、打擊不力,從而主張加大刑罰量。難怪菲利說:“用暴力來糾正暴力總不是一種好辦法。在中世紀,刑罰很嚴酷,但犯罪同樣殘忍。社會在與犯罪的殘暴之間的斗爭失去效力時,便會惡性循環。”③在這一方面,我國十幾年來的“嚴打”實踐就是明證。重大刑事犯罪的發案率仍呈上升趨勢。④因此在刑罰功能上不僅僅要認識到其有安全和秩序的功能,而且要認識到其有效益和效率的功能,也就是學者所說的謙抑的功能。而財產刑是提高刑罰效益,降低刑罰成本的重要途徑。是實現刑罰謙抑功能的重要方法,因此在實踐中要少重人身刑,多用財產刑。

誤區之二:適用刑產刑,會導致以罰代刑。

在司法實踐中,財產刑之所以適用率低,還存在一個思想誤區是怕被指責為以罰代刑。根本原因是認為財產刑是資本主義國家剝削、壓迫人民的一種手段。而資本家有錢可以以罰代刑。以錢贖罪。這種認識是片面的。財產刑并非資本主義國家的專利品,正如生命刑和自由刑一樣,是人類文明和進步的成果,是實現刑法效益功能的重要方法,為世界各國所采用。如法國新刑法典提高了罰金刑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從罰金刑在分則中的適用來看,全部侵犯財產之重罪與輕罪、全部危害民族、國家及公共安寧罪、妨害公眾信任罪、壞人結社罪、違警罪,都掛有罰金刑。在侵犯人身之重罪與輕罪中,掛有罰金刑的條文比例多達95%。盡管新刑法典沒有明確指出罰金刑是主刑,但從條文含義看出,罰金刑事實上居于主刑地位。⑤而在我國,修訂前后的刑法都將財產刑作為一種刑罰。因為財產刑本身就是一種刑罰,因此判處財產刑不存在以罰代刑的問題。而且符合刑罰改革的歷史潮流,即輕刑化。因此要破除適用財產刑是以罰代刑,是西方金錢萬能觀念在刑罰上的體現的陳舊思想。

在司法實踐中要解放思想,大膽適用財產刑,用足財產刑。這既是順應了刑罰輕刑化的世界潮流,也是我國刑法本身的要求。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正確適用財產刑還要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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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緩刑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發源于歐洲的緩刑制度,在當今世界各國的刑事司法中都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法國是最早規定刑罰緩期執行的國家之一,其制度已較為成熟。本文擬對我國與法國緩刑制度進行比較考察,以期借鑒法國緩刑制度的優點來完善我國緩刑制度。

關鍵詞:緩刑;制度比較;制度完善

一、緩刑制度概說

1、概念

緩刑,即暫緩使用或執行刑罰,是指對于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間內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緩刑在控制犯罪中擔任著重要的角色。有學者認為,它是除了刑罰、保安處分兩個控制犯罪支柱外的第三根支柱,是“特種的刑罰手段”。[1]舉目各國各地區無一不把緩刑作為預防犯罪的重要武器。

2、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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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精確制導論文

摘要:我國《刑法》第5條既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量刑公正的一般標準,它要求量刑精確制導,最大限度地避免刑罰誤差。實現量刑精確制導的根本出路是理論創新和方法創新,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依法構建量刑標尺,將法定刑空間劃分為200個刻度,把其中各種刑罰折算或者虛擬為有期徒刑的月數,明確1個刻度所體現的不同性質刑罰的度量,用以計算刑罰的輕重程度;(2)在正確定罪并找準法定刑的前提下,理性評價犯罪人具有的量刑情節,將其所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和人身危險程度用一定數值(積分)表示,借以計算行為人罪責的大小程度;(3)將量刑情節的輕重積分與量刑空間的輕重刻度按“1∶1”的標準相對應,前者在相應量刑空間中的讀數,便是量刑公正的最佳適度。關鍵詞:罪責;量刑;量刑精確制導;法官自由裁量權Abstract:Article5oftheCriminalActofthePRCisdeemedthebasicprincipleofcriminallawandthegeneralstandardofsentence.Itrequiresthatsentencingbeaccurateanderrorsbeavoidedasmuchaspossible.Atheoreticalandmethodologicalinnovationisheldvitaltoaccuracyofsentencing,whichismadeinthreeprocesses:(1)Tomakeasentencingscalewith200markseachofwhichindicatesatermofimprisonmentandtheseverityofthepunishmentinproportiontotheprescribedpenaltiesforthecrimesoastomeasuretheseverityofsentence.(2)Afterproperconvictionanddeterminationthatwhatsortofpunishmentistobeimposed,toevaluaterationallythecircumstancesofthecaseanduseaseriesofnumberstoshowtheextentofsocialandpersonalinjuriessoastomeasurethecriminalliabilityoftheconvicted.(3)Tomakesurethatthescoreofcriminalliabilitycorrespondingwiththemarksofsentencingscalesoastodeterminethemostpropersentence.KeyWords:criminalliability;sentence;accuracyofsentence;discretion我國《刑法》第5條關于“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的規定,既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量刑公正的一般標準和試金石,其內在要求是量刑的精確制導,這在中國刑事立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進步意義。所謂量刑精確制導,是指從尊重和保護人權的視角出發,以《刑法》第5條為根本指導方針,采用科學方法精確計算行為人的罪責程度(注:“罪責”一詞,是《刑法》第5條中“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的簡稱,泛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和刑罰程度,揭示兩者相互對應轉換的內在聯系,求解量刑公正的最佳適度,最大限度避免刑罰打擊誤差,以利國家長治久安和社會和諧發展。這不是能不能辦到的問題,而是想不想辦到的問題。我們應當遵循黨的“十七大”報告關于“繼續解放思想,大膽理論創新和方法創新”的要求,徹底摒棄粗放的“估堆量刑”模式,推動我國量刑改革健康發展。量刑精確制導歸根結底是在量刑理論創新基礎上進行量刑方法的創新。正如所說:“我們不但要提出任務,而且要解決完成任務的方法問題。我們的任務是過河,但是沒有橋或沒有船就不能過。不解決橋和船的問題,過河就是一句空話。不解決方法問題,任務也只是瞎說一頓。”[1]科學計算罪責程度與刑罰程度并使前者轉換為后者是一道世界難題,而破解這道難題的鑰匙是數學思維。正如馬克思所說:“一種科學只有在成功地運用數學時,才算達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2]法國哲學家笛卡兒指出:“要使渴求真理的欲望得到滿足,既不能在形而上學的理論中去尋找,也不能在經驗學科的博學中去尋找,只能在數學中去尋找。”[3]數學是研究現實世界的空間形式和數量關系的科學,具有應用的廣泛性、邏輯的嚴謹性和結論的準確性。凡是可以度量的事物都存在空間形式和數量關系,刑罰裁量更是如此。所以,要把握罪責程度和刑罰程度以及兩者之間的對應轉換關系,必須應用數學工具。一、依法構建量刑標尺,科學計算刑罰程度(一)法定刑是罪行輕重的概括表達方式在我國刑法中,罪名與罪行是兩個既相聯系又相區別的概念。罪名是對某個或者某些(性質相同但危害程度不同)罪行本質特征的高度概括;罪行是指具有特定犯罪構成或者符合某種犯罪構成的起碼要求,并且配置一定法定刑的行為模式或者適用一定法定刑的行為。由此可見,犯罪構成是罪行的法律表達方式。罪行與法定刑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兩者的對立統一在理論上稱為罪刑單位,這是我國刑法關于個罪的立法模式。罪行的輕重決定法定刑的輕重配置,同時,法定刑又是罪行輕重的概括表達方式。(注:判斷法定刑的輕重,應當遵循如下原則:下限相同的,以上限重者為重;上限相同的,以下限重者為重;上限和下限不相同的,以上限重者為重;上限和下限均相同的,以并處附加刑者為重,其中“應當”并處附加刑的重于“可以”并處附加刑的。)法定刑是刑法學的一個特定范疇,指“刑法分則條文對各種具體犯罪所規定的量刑幅度。……法定刑在法律條文中列于罪狀之后,是刑法分則條文的基本組成部分”[4]。所以,法定刑是法律為特定罪行所配置的刑罰或者刑期幅度。現代法學趙廷光:論量刑精確制導關于法定刑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曾經作過如下解釋:“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即以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作為‘法定刑’;如果在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以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作為‘法定刑’;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即以此為‘法定刑’”[5]。這種解釋無疑是正確的,應當堅持這個科學概念。因此,那種將同一罪名之下的、與不同罪行相匹配的輕重不等的若干量刑幅度連結起來稱之為“法定刑”的觀點,以及將適用不同量刑幅度的特定罪狀稱之為“量刑情節”的觀點,不但在理論上難以成立,而且在司法實踐中禍患無窮。我國《刑法》共規定了37種法定刑模式(檔次),分別配置給847種輕重不等的罪行,除“處死刑”的5種罪行和“可以判處死刑”的8種罪行外,其它罪行所配置的都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在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中,刑種為單一有期徒刑(幅度)的有11種模式,分別配置給356種罪行,其幅度最寬者為“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和其它1至3個刑種的有25種模式,分別配置給478種罪行,其幅度最寬者為“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種最多者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所以,寬幅度、多刑種是我國法定刑的基本特點。什么是量刑?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說:“法官的任務是在具體案件中解決具體適用何種刑罰,而立法者只是規定刑罰的范圍。這種在刑罰范圍內確定刑罰的過程,叫做量刑。”[6]所以,量刑是在特定法定刑范圍以內或者以下,對犯罪人判處具體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處罰的活動,凡與此無關的都不是量刑活動本身。在我國,除法定刑為絕對確定死刑的極少數罪行外,其它罪行均有一定的量刑空間。量刑空間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在犯罪分子沒有減輕處罰情節或者法定刑沒有減輕處罰空間的場合,量刑空間僅指立法者為該種罪行所配置的法定刑,此乃狹義的量刑空間,其“中間線”是從重處罰空間與從輕處罰空間的分水嶺;在法定刑具有減輕處罰空間且犯罪人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場合,量刑空間還包括因適用減輕處罰情節而依法向下擴展的刑罰空間(亦稱演繹的量刑空間),因此,廣義的量刑空間包括從重處罰、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三個空間(后兩者統稱為從寬處罰空間)。量刑空間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或者依法設置的,如果它的寬窄和高低限度有所不當的話,只能由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修改,其它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隨意變更,(注:“法定刑只有立法機關才能制定,司法機關、執法人員無權擬制。”(顧肖榮,呂繼貴.量刑的原則與操作[M].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39.))也無權另行規定適用于某種犯罪情形的具體刑罰或者刑罰幅度。(注:貝卡里亞說:“在穩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來自于整體,而不是局部的社會;法律只依普遍意志才能修改……”。(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15.))(二)量刑空間形式是衡量罪責程度的公正標尺量刑亦稱刑罰裁量,刑罰裁量應當有一把客觀、公正的標尺,正如量體裁衣必須有一把刻度分明的尺子一樣,量刑空間應當以“標尺”的形式表現出來。所謂量刑標尺,是指量刑空間的刑種結構、排列位置、輕重范圍及其相互之間的數量關系。這里所說的“刑種結構”,包括可以單處的附加刑,(注:因為“法定刑既可以只有主刑,也可以同時兼有主刑和附加刑”。(顧肖榮,呂繼貴.量刑的原則與操作[M].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39.))根據《刑法》規定,可以單處的附加刑只有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兩種。這里所說的“排列位置”和“輕重范圍”,是指將量刑空間平均劃分為若干細小的刻度,將刑期和刑種按輕重順序排列,明確各刑種在其間所占多少刻度,用以測算刑罰適用的輕重程度。如果沒有這樣的量刑標尺,宣告刑何以為特定犯罪人“量身定做”呢?刑罰個別化豈不成了一句空話?在人類刑法文明史上,最早提出“量刑標尺”這個概念的是近代刑法學創始人、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他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指出:既然存在國家和法律,“人們就能找到一個由一系列越軌行為構成的階梯,它的最高一級就是那些直接毀滅社會的行為,最低一級就是對于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輕微的非正義行為。在這兩極之間,包括了所有侵犯公共利益的、我們稱之為犯罪的行為,這些行為都沿著這無形的階梯,從高到低順序排列”[7]。“如果說,對于無窮無盡、暗淡模糊的人類行為組合可以應用幾何學的話,那么也很需要有一個相應的、由最強到最弱的刑罰階梯。有了這種精確的、普遍的犯罪與刑罰的階梯”[7]42,我們就有了一把“衡量犯罪”輕重程度的“潛在的共同標尺”,從而計算出“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7]7。貝卡里亞雖然提出了罪刑均衡論,但他并非絕對的報應刑論者,而是“折衷主義刑罰論”的早期代表人物。例如,他在論述罪刑均衡的同時也指出:“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刑罰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誡其它人不要重蹈覆轍。因而,刑罰和實施刑罰的方式應當經過仔細的推敲”[7]42。由此可見,刑罰的適用不應以已然之罪為絕對的原因,而應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納入其價值取向的視野。總之,貝氏關于“無形的罪行階梯”與“潛在的犯罪標尺”的科學構想,為我們提供了探索罪責程度向刑罰程度轉換的理論前提。(三)“虛擬徒刑”是依法構建量刑標尺的關鍵貝卡里亞在《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引言”中開宗明義地指出:對于刑罰適用的相關問題“應當用幾何學的精確度來解釋”[7]7。那么,怎樣用幾何學的精確度來解釋刑罰適用問題呢?筆者認為,依法構建刻度分明的量刑標尺是最佳途徑。在我國刑法中,法定刑為單一有期徒刑或者包括有期徒刑的罪行占全部罪刑單位的98.5%;在司法實踐中,有期徒刑適用頻率最高,它是我國刑罰體系的主軸。所以,應當以刑罰的共同本質屬性為根據,將有期徒刑的“月數”作為衡量其它主刑的“等價物”。這種數量轉換關系具有深厚的哲學基礎:首先,我國古代早就產生了“天有萬象,物有萬象,萬象皆數,得數而忘象”的哲學思想;在現代,有學者精辟指出:“一切事物皆可量化,亦即任一事物皆可無條件地轉化成數量信息而被提升(抽象)出來。這是符合信息概念的,且已成為人們的流行看法。”[8]其次,不同刑罰之所以能夠區分孰輕孰重,就是因為它們之間具有可比性,外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刑罰易科”,難道不正是基于這種可比性嗎?因此,要正確處理量刑空間各刑種之間的數量關系,就應當按照數學上的“去量綱化”和“轉換原理”,(注:所謂數學上的去量綱化(“量綱”即事物的計量單位),“是指將單位各異因而不可比的各種事物放在一起,剝離其間的不可比因素,抽出共有的屬性使其獲得可比性。”所謂數學上的轉換原理,是指“根據事物之間的系統關聯和邏輯關系,把某種測量對象轉換到相關的事物上去,然后通過測量相關事物,間接地測量目標事物”。(白建軍.罪刑均衡實證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07.))將法定刑中的管制、拘役、無期徒刑和死刑暫時虛擬為有期徒刑(以下簡稱“虛擬徒刑”),(注:為了敘述方便,凡闡述對象包含有期徒刑的,“虛擬徒刑”一詞也包括有期徒刑折算的月數。)用以明確各種刑罰在量刑空間的位置及相互邊界。虛擬徒刑概念的提出并非要在有期徒刑和其它主刑之間劃等號,其目的僅僅在于測算刑罰適用的輕重程度。(注:比如,量刑空間的某刻度至某刻度為某種刑罰,超過某個刻度的為另一種較重或者更重的刑罰。)總之,將其它主刑暫時虛擬為有期徒刑的“月數”,待得出量刑結論后再回歸原來的懲罰性質的過程,是依法構建量刑標尺從而實現量刑精確制導之關鍵所在。(四)構建量刑標尺的五個步驟第一步,為了計算方便,我們將法定刑空間平均劃分為200個刻度(從重和從輕處罰空間分別為100個刻度),(注:法定刑空間刻度與量刑情節積分具有系統關聯。將從重和從輕處罰空間分別劃分為100個刻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使量刑情節積分與量刑空間刻度按一比一相對接,從而簡便地計算出量刑的最佳適度。)根據其間所含刑種的幅度刑罰量,(注:所謂幅度刑罰量,對于某種刑罰而言,是指該刑罰的期限或者虛擬徒刑的期限以內的刑罰量,例如“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幅度刑罰量為徒刑4年即48個月;對于多刑種的法定刑和減輕處罰空間而言,是指各刑種期限以內的徒刑和虛擬徒刑的總量。)計算出每個刻度所體現的不同性質的刑罰量,這在理論上稱為法定刑“刻度月”,它因法定刑的幅度寬窄不同而有量的差別。幅度刑罰量不包括該刑種的“起刑期”,(注:所謂“起刑期”,泛指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下限,剝奪政治權利的下限,法定最低刑和減輕處罰的底線,以及該罪行的最低罰金額。例如:“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刑期為5年即60個月,“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刑期為6個月,拘役的起刑期為1個月,管制的起刑期為3個月即虛擬徒刑1.5個月,法定最低刑為10年有期徒刑之罪的減輕處罰底線為5年即60個月等。)當法定刑為單一有期徒刑時,其刻度月=幅度刑罰量÷200刻度;如果法定刑包含兩個以上刑種,則先按刑種平均分配它們應占的空間刻度,再根據各刑種的幅度刑罰總量計算出1個空間刻度等于多少虛擬徒刑量。(注:按照本文設計,法定刑1個刻度為徒刑或者虛擬徒刑0.23-0.48個月的,占全部罪行的65%,為0.06-0.18個月的約占15%,為0.54-0.90個月的約占19%,為1.02個月的只有1種罪行。)第二步,鑒于有期自由刑(指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具有剝奪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共同屬性,所以應當在它們共占的空間范圍內重新分配各自所占的空間刻度:(1)將有期徒刑換算為月數,按其幅度刑罰量÷刻度月的公式,計算出它應占的空間刻度;(2)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44條后段規定的精神,將拘役的幅度刑罰量虛擬為有期徒刑5個月,計算出它應占的空間刻度;(注:拘役的期限為1至6個月,扣除起刑期1個月,按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計算,其幅度刑罰量為虛擬徒刑5個月。)(3)根據《刑法》第38條前段和第41條后段規定的精神,將管制的幅度刑罰量虛擬為有期徒刑10.5個月,計算出它應占的空間刻度。(注: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至2年(24個月),扣除起刑期3個月,按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計算,其幅度刑罰量為(24個月-3個月)÷2=虛擬徒刑10.5個月。)(參見下文圖示2)。第三步,根據《刑法》第50條中段、第78條第2款后段、第81條第1款和第87條第4項前段規定的精神,首先將無期徒刑虛擬為有期徒刑“15年以上20年以下”(其幅度刑罰量為虛擬徒刑5年即60個月);然后,再按各刑種平均分配空間刻度的原則,比照無期徒刑,將死刑虛擬為有期徒刑“20年以上25年以下”(其幅度刑罰量也是虛擬徒刑5年即60個月)。這就是說,在法定刑包含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場合,量刑最佳適度在虛擬徒刑15~20年刻度范圍內的,適用無期徒刑;如果跨過20年的,則適用死刑,其中,在22.5年以下刻度范圍內的一般適用死緩,從而建立起死刑適用的一般標準(參見圖示1)。第四步,鑒于可以單處的附加刑具有相對獨立性,沒有必要再虛擬為徒刑,只須按刑種平均分配它們在法定刑中的空間刻度,便能直接計算出每個刻度所體現的特定刑罰量:(1)刻度罰金量(注:刻度罰金量包括3種情形:對于數額罰金刑來說,指1刻度等于多少罰金額;對于倍數罰金刑來說,指1刻度等于犯罪數額的多少倍;對于比例罰金刑來說,指1刻度等于犯罪數額的百分之幾。)=(特定罪行適用罰金的最高額度-最低額度)÷罰金刑所占的空間刻度;(2)剝奪政治權利的刻度月=該刑種幅度刑罰量(48個月(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扣除起刑期1年,其幅度刑罰量為4年即48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所占的空間刻度。第五步,依據法定刑“刻度月”所體現的刑罰量,計算減輕處罰空間的寬度。在《刑法》中,法定刑具有減輕處罰空間的共有662種罪行,其中法定最低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只有148種,對于后者的減輕處罰應當有所限制,不可寬大無邊。因此,筆者主張以5年有期徒刑為限,對這類罪行設置減輕處罰底線,即:犯法定刑為死刑之罪的,減輕處罰底線為15年有期徒刑;犯法定最低刑為無期徒刑或者15年有期徒刑之罪的,減輕處罰底線為10年有期徒刑;犯法定最低刑為10年有期徒刑之罪的,減輕處罰底線為5年有期徒刑;犯法定最低刑為7年有期徒刑之罪的,減輕處罰底線為2年有期徒刑;犯法定最低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包括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輕處罰不受限制。如果案件具有減輕處罰情節,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法定刑“刻度月”和減輕處罰空間的幅度刑罰量(徒刑或者虛擬徒刑的總月數),計算出應當向下擴展的減輕處罰范圍(空間寬度)。計算公式為:減輕處罰幅度刑罰量÷法定刑刻度月=減輕處罰的空間刻度。這就是說,每個刻度所體現的刑罰量應當在廣義量刑空間中保持一致,實行統一的計算標準。最后,根據《刑法》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將量刑空間中的各刑種按其所占的空間刻度由輕至重順序排列,便是衡量特定犯罪人罪責程度的公正標尺,即:以其法定刑中間線為起點(分界線),正數第1~100刻度為從重處罰空間;倒數第1~100刻度為從輕處罰空間;如果行為人具有減輕處罰情節,再倒數一定刻度則為減輕處罰空間。(注:不同的減輕處罰空間具有不同的底線。在現行《刑法》規定的37種法定刑模式中,有13種法定刑的下限是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它們分別配置給185種罪行,因而這些罪行沒有減輕處罰空間。)現舉二例圖示如下:(五)量刑空間與量刑情節的數量關系罪行雖然是刑法上的犯罪最小單位,但因犯罪是極其復雜的社會現象,同一性質的罪行及其行為人在現實生活中是形形色色的,所以無論是立法者、司法解釋者還是刑法學者,都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再給千奇百怪的同種罪行及其行為人另外規定不同輕重的確定刑,(注:在我國刑法學界,有學者主張在罪狀之下和法定刑之內,另外規定若干“具體事實”并對應若干“具體刑罰”,以此為實現“量刑公正的基礎和關鍵”。(參見:周長軍,徐嘎.量刑基準論[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7(2).))而只能由《刑法》用一定的構成要件和相應的刑罰幅度將它們概括為一個罪刑單位,用以覆蓋其中各種不同的犯罪情形,并授權法官根據案件中量刑情節的不同性質、不同表現和數量多寡,理性評價特定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特定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并據以判處適當的刑罰,從而體現刑罰個別化的要求。由此可見,量刑空間不但內部存在刑種(或刑期)之間的數量關系,而且它還與犯罪人具有的量刑情節(通過理性評價并用一定積分表示罪責程度)發生數量關系,進而推算出量刑的最佳尺度。與此相反,有學者認為:某種罪行在某一地區和某一時期的“平均處刑值”,或者該罪行的某種情形在某一地區和某一時期的“最高發案率”,是在法定刑范圍內確定量刑“基準刑”的根據[9]。筆者對此不以為然,因為這種“平均處刑值”和“最高發案率”在不同地區的不同時期會有不同的表現,如果以它們作為判斷犯罪人罪責輕重程度的基準,或者作為對該種罪行從重從輕處罰的參照系,那么全國各地的量刑豈不五花八門,這不但與“堅定不移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原則相左[10],而且與實現“量刑均衡”的要求背道而馳。因此,脫離量刑標尺而由地方法院或者法官制定抽象個罪的“量刑基準”的作法,大有商榷之必要。總之,依法構建量刑“標尺”,正確處理法定刑各刑種(或刑期)之間的數量關系,明確其中1個刻度等于多少不同性質的刑罰量,用以計算處罰輕重的具體程度,是實現量刑精確制導的必然選擇和前提條件。二、理性評價量刑情節,科學計算罪責程度如前所述,罪行是指具有特定犯罪構成的行為模式或者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起碼要求的現實行為;刑事責任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輕重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大小,依法對犯罪人所進行的“非難”(否定性法律評價和道義譴責),并依非難的嚴厲程度強制犯罪人承擔相應的刑事法律后果(主要表現為刑罰處罰)。罪行決定刑罰適用的基本范圍,刑事責任決定刑罰適用的具體程度。刑事責任是連接“罪行”與“刑罰”的橋梁和紐帶,對罪刑關系起調節作用。這就是說,罪行的輕重與刑事責任的大小未必成正比,而刑罰的輕重與刑事責任的大小必須成正比,所以,量刑公正有時表現為“罪刑均衡”,有時則表現為“罪刑失衡”,但均應當表現為“責刑均衡”[11]。由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注:我國刑法學界有學者精辟地指出:“刑法上的責任意味著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行為者所承擔的規范性的非難或譴責,因此,最終決定責任大小的就是違法性的大小和有責性的大小之和。由于我國刑法理論通常不使用西方式的違法性和有責性這類概念,所以我們可將這里的違法性換成行為責任,而將這里的有責性換成行為者責任,這樣便于理解。于是,我們可以說,責任的大小取決于行為責任大小和行為者責任大小之和。”(顧肖榮,呂繼貴.量刑的原則與操作[M].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15.))都是決定罪責輕重程度的根據,所以,不同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不同的罪責程度。那么,應當怎樣計算特定犯罪人的罪責程度呢?(一)正確定罪是理性評價罪責程度的前提正確定罪是量刑適當的前提,但是定罪正確不等于量刑適當。所謂定罪,是指認定某一具體行為是否滿足犯罪構成起碼要求的刑事訴訟活動,其標準是犯罪構成。不同罪行具有稱謂不同、內容特定、形式各異或者數量不等的若干構成要件,從而表現為形形色色的樣態。由于犯罪構成是唯一的或者說是與眾不同的,所以根據構成要件的數量、名稱、內容或者形式的不同,就能將這種罪行與那種罪行嚴格地區別開來。罪名與罪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國現行《刑法》共規定了436個罪名,共包括847種罪行,其中有128個罪名只包含1種罪行(稱為單一構成類型的罪名),其余308個罪名分別包含2~4種罪行(稱為集合構成類型的罪名),因而對絕大多數罪名還可以根據其包含罪行的多寡,再細分為該罪名的基本罪和相對于基本罪的重罪、更重罪、最重罪或者輕罪、更輕罪等罪行。因而“定罪的內容十分廣泛,它不僅包括確定行為的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而且還包括重罪與輕罪等”[12]。由于不同罪行配置不同輕重的法定刑,而法定刑幅度的寬窄與上下限度的差異對量刑輕重會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定罪錯誤往往會造成法定刑適用錯誤,從而導致量刑的畸重畸輕。在我國刑法中,犯罪事實、犯罪構成事實、定罪情節和量刑情節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4個概念,嚴格區分它們之間的界限對于定罪與量刑至關重要,但因它們之間存在錯綜復雜的關系,很多人搞不清楚,所以有必要在此加以廓清。所謂犯罪事實,是指發生在犯罪過程中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行為客觀危害和行為人主觀惡性的一切事實情況,它包括犯罪構成事實和非犯罪構成事實,后者是量刑情節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犯罪構成事實,是指特定犯罪構成諸要件所涵蓋的一切主客觀事實情況。根據現行《刑法》規定,有些犯罪構成所涵蓋的事實情況,必須全部具備才能定罪;但是,有些犯罪構成則具有若干選擇要件,有些構成要件則包含若干選擇要素,只要具備其中任何一個選項便可滿足定罪的法律要求,于是這類犯罪構成所覆蓋的主客觀事實情況便多于定罪的需要。因此,凡是用以充足犯罪構成起碼要求的那些事實情況,都是定罪情節;定罪后剩余的那些犯罪構成事實,理所當然地轉化為量刑情節。所謂非犯罪構成事實,是指特定犯罪構成諸要件沒有涵蓋的其它犯罪事實,例如,作為故意殺人罪核心要件的危害行為,是指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至于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手段,法律在所不問。因為故意殺人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所以“暴力”雖然是實施故意殺人罪常見手段,但它只是故意殺人罪的非犯罪構成事實。其他諸如故意殺人的目的和動機也是如此,均屬于該罪行的量刑情節。總之,所謂定罪情節,是指滿足犯罪構成起碼要求的那些主客觀事實情況;所謂量刑情節,是指定罪情節以外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揭示行為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主客觀事實情況。劃清定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界限,是量刑精確制導的理論基礎;禁止將定罪情節重復評價為量刑情節,是量刑公正的基本保障。(二)量刑情節是評價罪責程度的惟一根據我國刑法學界有學者正確地指出:“量刑情節在量刑過程中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為它是決定宣告刑的客觀依據。刑法依據各種犯罪的性質以及社會危害的程度而規定了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它們從總體上規定了對犯罪人裁量刑罰的范圍。也就是說,法定刑已經解決了此罪與彼罪(包括重罪與輕罪)在適用刑罰上的總體區別,但它還沒有解決同一性質的犯罪(即同一罪行的案件中不同情況的案件)應如何適用刑罰的問題。而量刑情節則是專門用于解決此類問題的。”[13]由此可見,法定刑與罪行相匹配這一事實本身,就從上一層次限定了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的輕重范圍,至于在法定刑范圍以內或者以下判處刑罰的具體范圍,只能由量刑情節來決定。所以,在正確定罪并找準法定刑的前提下,量刑情節是評價罪責程度的惟一根據。根據現行《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和刑法理論的概括,目前可供適用的量刑情節至少有336種。量刑情節包括表明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的情節(共236種)和表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的情節(共100種)兩大部分,前者只能發生在犯罪實施過程中,后者卻存在于罪前或者罪后。此外,還可根據量刑情節的不同淵源,將它們劃分為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司法解釋規定的量刑情節與定罪后剩余的犯罪構成事實轉化而來的量刑情節四類。其中:有的是從重處罰情節、有的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統稱從寬處罰情節);有的是單功能情節,有的是多功能情節;有的是總則性情節,有的是分則性情節。(注:所謂總則性量刑情節,是指由《刑法》總則和司法解釋規定的適用于一切罪行或者多數罪行的量刑情節;所謂分則性量刑情節,是指《刑法》分則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只能適用于某種罪行或者少數罪行的量刑情節。)將這些淵源不同、性質不同、功能不同、效力不同和適用范圍不同的情節組合起來,便是我國刑法中的量刑情節體系[14]。在《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量刑情節中,共有36種多功能從寬處罰情節。所謂多功能從寬處罰情節,是指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多種選擇功能的量刑情節。(注:其中,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12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7個,從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4個,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13個。)既然一個量刑情節具有兩三種可供選擇的從寬處罰功能,那么應當根據什么來選擇適用哪種從寬處罰功能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9日《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的精神,選擇的根據主要是“犯罪輕重”和該情節在案件中的“具體表現”。因此,凡罪行極其嚴重或者罪行重大的,一般選擇從輕處罰;罪行較重的,一般選擇減輕處罰;罪行較輕或者輕微的,一般選擇免除處罰。(注: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法定最高刑為死刑之罪;所謂罪行重大,是指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之罪;所謂罪行較重,是指法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謂罪行較輕,是指法定最高刑為5年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所謂罪行輕微,是指法定最高刑為2年或者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案件具有的每個量刑情節都能從某個側面揭示行為人一定的罪責程度。量刑情節在量刑中的“重要性程度”和在案件中的“具體表現情況”,是理性評價特定量刑情節影響罪責輕重的兩個重要方面:(1)所謂量刑情節在量刑中的“重要性程度”,是指將案件具有的某個量刑情節置于相關的其它量刑情節之中,通過不同“性質”的比較,據以判斷其危害危險程度。(注:所謂“危害危險程度”,是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的簡稱。)例如,預備犯、未遂犯和中止犯這3種量刑情節所反映的社會危害程度就有輕重之分;偶犯(初犯)、再犯、重犯和累犯這4種量刑情節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就有大小之別。(2)所謂量刑情節在案件中的“具體表現情況”,是指將某個量刑情節置于同種情節的范圍之內,通過對不同“表現”進行比較,據以判斷其危害危險程度。例如,同樣都是“累犯”,但刑滿釋放不久實施犯罪與刑滿釋放三四年以后才犯罪,累犯重罪與累犯輕罪等,各自反映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就不相同;同樣都是“自首”,但在立案前自首與立案后自首、犯罪較輕自首與犯罪較重自首、主動自首與走投無路自首、自首認罪與自首不認罪等,各自反映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就有所差別。總之,量刑情節的性質決定其影響危害危險的份量,量刑情節在案件中的具體表現決定其影響危害危險的程度,兩者相加便是一個特定量刑情節所表明的危害危險程度。除了這兩個方面之外,究竟還有什么可以作為理性評價的內容呢?離開量刑情節的理性評價,何以判斷罪責程度呢?(三)量刑情節“積分”是罪責程度的表達方式不同案件具有不同性質、不同表現和不同數量的量刑情節,從而對犯罪人的罪責程度產生不同的影響,所以應當采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理性評價每個量刑情節所反映的危害危險程度,并用一定數值(積分)表達出來,這種評價方法能使辦案人員對犯罪人的罪責程度由感性認識向理性認識升華,真正作到心中有“數”。美國著名科學家湯姆生指出:對于“你所研究的問題,如果不能用數字來表示,那么你的認識是不夠的,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在你的思想上,還沒有上升到科學的階段”[15]。德國哲學家康德也認為:“在特定的理論中,只有包含數學的部分才是真正的科學。”[16]由此可見,對量刑情節的理性評價積分,是犯罪人罪責輕重程度的最佳表達方式。1.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理性評價積分標準在目前可供適用的336種量刑情節中,有329種是從重和從輕處罰情節(含可以選擇從輕處罰的36種多功能從寬處罰情節),約占全部量刑情節的98%,足見其適用頻率很高。因此,只要從重、從輕處罰情節得以量化,減輕和免除處罰情節的量化就不在話下。那么,當犯罪人具有某個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時,究竟在法定刑范圍內對其從重或者從輕多少呢?對此,《刑法》、司法解釋和刑法理論均無現成答案,只能由辦案人員聯系具體案情和犯罪的時間、地點,作出實事求是、恰如其分的評價。在這里,評價模型和評價指標的科學設計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為此,應當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方面,根據《刑法》第62條關于限制從重和限制從輕的規定,要考慮從重或者從輕處罰空間的情節容量,到底容納幾個情節才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將從整體上影響刑罰處罰的輕重程度;另一方面,要考慮量刑情節的1個積分與量刑空間的1個刻度相對應,揭示量刑情節的多寡及其積分高低與刑罰輕重之間的內在聯系;第三,還要考慮評價模型的直觀性、簡便性和實踐中的可操作性。于是,在我們面前就存在著三種選擇:(1)假如犯罪人具有1個從重或者從輕程度最高的量刑情節時,便適用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勢必“重者愈重,輕者愈輕”,導致處罰兩極分化,顯然不足為取;(2)如果犯罪人具有3個從重或者從輕程度最高的量刑情節時,才能適用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勢必“重者愈輕,輕者愈重”,量刑顯失公正,更是不足為取;(3)只有當犯罪人具有2個從重或者從輕程度最高的量刑情節時,才可以適用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此乃“該重則重,該輕則輕”,它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不失為評價模型的最佳選擇。關于量刑情節的評價指標,有必要將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理性評價積分,控制在5~45分的范圍之間,從而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的適用再留有一點伸縮余地,使其在宏觀上形成公差(注:所謂公差,指“等差數列中相鄰兩項的差”。(辭海編輯委員會辭海[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639.))為5的9種不同情形。但是,就一個具體量刑情節而言,由于其“重要性程度”和“具體表現情況”的評價極限與評價差異,實際上只能表現為高低限度不同的5種情形。(注:參見下文所示“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整體積分’參數表”。)這就是說,從重或者從輕處罰空間,應當以恰好容納4個積分中等的相應量刑情節為宜,即在量刑情節同向競合的場合,只有具備4個積分中等(25分)的或者2個積分最高(45分)的相應情節時,才有可能適用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從而使那些從重處罰情節較多或者積分較高的犯罪人受到相對較重的處罰,使那些從輕處罰情節較多或者積分較高的犯罪人受到相對較輕的處罰。這是量刑公正之使然,也是刑罰個別化的要求,它對任何犯罪人來說都是公平合理的。總之,在兼顧評價科學性和操作簡便性的前提下,采取分析社會現象的“五級歸納法”,通過如下兩個層面的選擇評價,并用一定積分來表示評價結果,實現量刑情節積分與量刑空間刻度按“1∶1”的標準相對接,便能將特定量刑情節所體現的罪責程度相對精確地計算出來。具體的評價模型和評價指標如下:第一層面:評價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重要性程度”。這種評價是指將特定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與性質不同的其它相關情節進行比較,對其在量刑中的“重要性程度”進行如下五級評價,并表示為一定的積分。其積分標準如下表所示:第二層面:評價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具體表現情況”。這種評價是指將特定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與性質相同的其它量刑情節進行比較,對其在案件中的具體表現分別進行如下五級評價,并表示為一定的積分。其積分標準如下表所示:最后,將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重要性程度”評價和“具體表現情況”評價所得的積分相加,便是該量刑情節的整體積分。可見,量刑情節的“重要性程度”和“具體表現情況”這兩個因素,是以交叉的方式共同決定一個量刑情節的整體積分的,從而揭開特定量刑情節影響處罰輕重的神秘面紗,使其“廬山真面目”顯露出來。量刑情節“整體積分”的參數列表如下:要特別指出的是,量刑情節理性評價“公差系數”是可以進行調整的,以便從整體上校正可能發生的刑罰打擊誤差。而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將受到一定歷史階段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社會和諧程度的影響,適時調整“公差系數”也應在情理之中。至于以5為公差系數是否恰當,理論上對此還可以進行討論,我們可以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就這一問題形成共識,進而對其加以微調。2.減輕處罰情節的理性評價積分標準因為減輕處罰情節屬于“特別重要”的情節,勿須再對其進行“重要性程度”評價,只要根據該情節在案件中的具體表現進行一次五級評價,在有限制的減輕處罰空間范圍內分別減輕1/5、2/5、3/5、4/5或者5/5(直到底線)的刑罰,便可表明該情節對罪責程度的影響,(注:在這種場合,刑罰程度又是衡量罪責程度的標準。)從而達到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目的。鑒于減輕處罰是在從輕處罰空間的下限以下適用刑罰,所以減輕處罰情節積分應當超過100個從輕處罰積分,其計算公式為:減輕處罰情節積分=減輕處罰空間刻度×x/5(即減輕處罰情節理性評價積分)從輕處罰空間100個刻度。既然減輕處罰情節積分包括了從輕處罰空間刻度,那么從輕情節積分事實上已經被減輕處罰情節積分所吸收了,所以,凡是犯罪人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其從輕處罰情節積分均不再計入積分總量,也不可用之抵消從重處罰情節積分。3.免除處罰情節的積分前提和積分量免除處罰情節只能適用于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在犯罪人沒有任何從重處罰情節,或者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場合,適用免除處罰情節的結果,必定是對犯罪人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所以不存在情節積分問題。如果犯罪人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免除處罰情節,就需要用免除處罰情節積分去抵消從重處罰情節積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量刑的公正性。那么1個免除處罰情節的積分量應當以多少為恰當呢?筆者以為,應當以101分為恰當(即從輕處罰空間100個刻度1個空間刻度),因為在犯罪人沒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場合,只有再加1個空間刻度才能體現免除處罰的要求。4.多情節“逆向競合”的解決方案所謂多情節逆向競合,是指犯罪人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寬處罰情節的情形。例如,行為人參與非法拘禁他人且致人死亡,根據《刑法》第238條第2款之規定,其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如果行為人既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又在“犯罪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現”,那么前者是“法定應當”從重處罰情節,后者是“法定應當”從寬處罰情節,這就等于刑法同時向法官下達兩道內容截然相反的命令,即既要對犯罪分子從重處罰,又要對犯罪分子從寬處罰,不適用其中任何一種量刑情節都是違法的,于是辦案人員陷入了無所適從的尷尬境地。在這種情形之下,究竟應當怎樣計算犯罪人的罪責程度呢?筆者認為,除了采取輕重情節積分“等量抵消”外,再也找不出更為科學的解決方案。所謂輕重情節積分“等量抵消”,并非是用一個從重處罰情節去抵消一個從寬處罰情節(因為兩者的理性評價積分通常是不相等的),而是指用從重處罰情節的1個積分去抵消從寬處罰情節的1個積分,最后剩下的只能是或重或輕的積分,它便是犯罪人的罪責程度。(四)理性評價量刑情節是法官“自由裁量權”之所在由于量刑情節在具體案件中的具體表現形式千姿百態,所以任何人都不可能離開具體案件和犯罪時間、地點對它們進行翔實描述并配置相應的刑罰,如果有人試圖這樣做并使之用于規范量刑活動,也難免失之偏頗。量刑科學的任務在于提供簡便易行的評價方法對量刑情節進行理性評價,至于某個量刑情節對從重或者從輕處罰的影響力,只能由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聯系特定案情、發案時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治安形勢等情況作出正確判斷。由于行為是否符合某種犯罪構成和行為人是否具有某種量刑情節是客觀存在的,法官只能依法據實認定,不可主觀臆斷,所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僅限于對量刑情節的理性評價。這種權力應當受到各方面的尊重,因而有學者主張,“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應落實到法官獨立行使職權”[17]。馬克思指出:“要運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動運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法官的責任是當法律運用于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的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18]量刑精確制導不但不否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只能在尊重這種權力的條件下得以實現。因此,有的地方法院在量刑改革中制定了抽象的“量刑規范”,硬性為各種量刑情節匹配具體刑罰,要求本地法官在量刑時遵照執行[19]。有學者甚至主張由法院或者法官在罪狀與法定刑之間規定若干“具體事實”并配置相應的“具體刑罰”,以此來規范量刑活動[20],這豈不是向18世紀末法國曾經實行過但不久即被廢除的“絕對確定刑”倒退嗎[21]?其本質在于剝奪法官對量刑情節的理性評價權,難免有主觀主義和形而上學之嫌。更值得質疑的是,制定這種絕對確定刑的權力究竟屬于誰?它符合現行《立法法》的規定嗎?理性評價案件具有的每個量刑情節,既是對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職業素養的嚴峻挑戰,又為他們提供了一個展示個人專業才華的平臺。由于控辯雙方在刑事訴訟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因而他們對于某種事實情況是否屬于量刑情節,有無證據來支持某個量刑情節的成立,以及怎樣正確評價某個量刑情節等問題,通常會產生一些分歧,從而使法庭質證和法庭辯論豐富多彩、有聲有色。如果控辯雙方經過不同觀點的碰撞還不能就某個量刑情節的評價達成一致,最后則由法官作出裁決。法官應當就采信什么和不采信什么進行公開闡明和嚴謹論證,于是量刑的透明性和充分說理性便在(而且只能在)訴訟的過程中顯現出來。控、辯、審三方究竟哪一方對量刑情節的評價比較公允,旁聽群眾自有評說,在輿論監督的強大壓力下,誰也不敢在莊嚴的法庭上胡言亂語,這就使法庭真正成為講道理的地方,從而將量刑攤在“陽光”之下,有效地防止“權”、“情”介入訴訟的暗箱操作。如果控辯一方或者雙方認為法官對某種量刑情節在認定或評價上有所不當,以致影響量刑公正的話,還可以依法提出抗訴或者上訴,從程序上制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總之,在犯罪人只有1個從重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場合,該情節理性評價的積分量,便是其罪責的輕重程度;在犯罪人具有多個從重或者從寬處罰情節的場合(理論上稱為數情節同向競合),數個同向情節積分量之和,便是其罪責的輕重程度;在犯罪人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寬處罰情節的場合(理論上稱為多情節逆向競合),輕重情節積分“等量抵消”所剩下的或重或輕的積分,便是其罪責的輕重程度。因此,表達罪責程度的量刑情節積分在不同案件中具有不同的內涵。三、積分刻度兩相對應,求解量刑最佳適度(一)中國應當產生先進的量刑理論在罪責程度轉換為刑罰程度的問題上,西方刑法學者持有不同的觀點。例如,功利主義法學的信奉者邊沁認為:“法典的制定者明確規定的刑罰已經為每一個人提供了‘計算方法’,每一個人都可以從法律規定的刑罰中衡量并計算出他的行為可能遇到的風險。”[22]至于這種計算方法是什么,邊沁沒有告訴我們,這簡直就是量刑理論上的“歌德巴赫猜想”!與此相反,刑事社會學派創始人之一、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則認為:“報應理論所要求的犯罪和刑罰之間的均衡,將我們的法官推到了一個完全無法解決的難題面前。”[23]在他看來,罪刑均衡是無法實現的,因而“估堆量刑”不可避免。作為近代刑法學的創始人,貝卡里亞雖然首創了罪行階梯、刑罰階梯和罪刑均衡理論,指出刑罰具有雙面預防的目的,力主構建量刑標尺用以衡量罪責程度,呼吁刑罰和實施刑罰的方法“應當經過仔細推敲”,提出對刑罰適用問題“應當用幾何學的精確度來解釋”等光輝論斷,但由于他未能闡明罪責程度向刑罰程度轉換的具體方法,因而距離量刑的精確制導還有一步之遙,然而這一步的跨越卻讓世界等待了240多年,“可見西方刑法學者也有思想僵化的一面”[24]。德國是現代刑法學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該國現行《刑法教科書(總論)》雖然堅持“量刑的‘基礎’是行為人的罪責”,“刑罰的度應當與罪責的度相適應”。但又坦言“將罪責程度轉換為刑罰程度是最為困難的。……在德國,還沒有對該問題作科學上的研究,而在國外已經具備了向縱深發展的傾向”[25]。而已經具備這種“向縱深發展”傾向的非我華夏莫屬,因為中國是全球審理刑事案件最多的國家,由于人口眾多,民族復雜,幅員遼闊,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犯罪現象之紛繁復雜,是世界上任何國家都難以比擬的。所以,在我們這樣的國度應當產生先進的量刑理論,為世界刑法學作出應有的貢獻。懷著這種信念,筆者經過近20年“山重水復”的探索,(注:筆者于1988年初主持研究“中國刑法專家系統”(下設輔助定罪系統和輔助量刑系統),于1990年7月報經武漢市科委批準立項(武工科[1990]231號文件),于同年11月16~17日在武漢市科委主持下,通過以高銘暄教授為主任委員的11名專家委員會鑒定。參見:葉三方.中國刑法專家系統通過鑒定[J].法學評論,1991(1):封底.)終于步入“柳暗花明”的境界,即在罪責程度與刑罰程度得以科學計算的前提下,采取量刑情節理性評價的1個積分(所體現的罪責量)對應量刑空間的1個刻度(所體現的刑罰量)的方法,按“1∶1的標準”處理兩者之間的數量關系,便能架設起罪責程度向刑罰程度過渡的橋梁,從而實現量刑精確制導。(二)量刑情節積分與量刑空間刻度的內在聯系正確處理量刑情節與量刑空間之間的數量關系,是實現量刑公正性、透明性、充分說理性以及量刑結論可預測性和可重復驗證性的簡便易行方法。就一個具體案件而言,犯罪人可能只有一個量刑情節,也可能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犯罪人僅有的一個量刑情節,可能是從重處罰情節,也可能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案件具有的多個量刑情節,可能都是從重處罰情節或者從寬處罰情節,也可能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寬處罰情節;量刑情節在具體案件中所反映的危害危險程度可能較高,也可能較低。所以,應當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立法者為之配置的法定刑,以及具體案件中量刑情節的單復、性質、理性評價積分量和量刑情節的同向競合或者逆向競合,分別采取如下操作方法,求解量刑公正的最佳范圍。1.單個量刑情節積分與量刑空間刻度的數量關系單個量刑情節積分與量刑空間刻度的內在聯系,表現為如下四種數量關系:(1)如果犯罪人只有1個從重處罰情節,應當根據對該情節的理性評價積分量,從法定刑的“中間線”開始向上讀數,讀數所指的空間刻度(從輕處罰空間刻度從重情節積分量),便是對犯罪人從重處罰的最佳適度;(2)如果犯罪人只有1個從輕處罰情節,應當根據對該情節的理性評價積分量,從法定刑的“中間線”開始向下讀數,讀數所指的空間刻度(從輕處罰空間刻度-從輕情節積分量),便是對犯罪人從輕處罰的最佳適度;(3)如果犯罪人只有1個減輕處罰情節,應當根據對該情節的理性評價積分量,從法定刑的“中間線”開始向下讀數,讀數所指的空間刻度(從寬處罰空間刻度-減輕情節積分量),便是對犯罪人減輕處罰的最佳適度;(4)如果犯罪人只有1個免除處罰情節,那么,免除處罰是不言而喻的。2.數情節“同向競合”積分與量刑空間刻度的數量關系同向競合的數個量刑情節積分與量刑空間刻度的內在聯系,表現為如下四種數量關系:(1)如果犯罪人只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應當根據對它們的理性評價積分總量,從法定刑的“中間線”開始向上讀數,讀數所指的空間刻度(從輕處罰空間刻度從重情節積分總量),便是對犯罪人從重處罰的最佳適度;假若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積分之和大于100,無論超過多少,都只能遵照《刑法》第62條關于限制從重的規定,對其判處法定最高刑。(2)如果犯罪人只有多個從輕處罰情節,應當根據對它們的理性評價積分總量,從法定刑的“中間線”開始向下讀數,讀數所指的空間刻度(從輕處罰空間刻度-從輕情節積分總量),便是對犯罪人從輕處罰的最佳適度;假若多個從輕處罰情節積分之和大于100,無論超過多少,都只能遵照《刑法》第62條關于限制從輕的規定,對其判處法定最低刑。(3)如果犯罪人只有多個減輕處罰情節,應當根據對它們的理性評價積分總量,從法定刑的“中間線”開始向下讀數,讀數所指的空間刻度(從寬處罰空間刻度-減輕情節積分總量),便是對犯罪人減輕處罰的最佳適度;假若多個減輕處罰情節積分之和超過減輕處罰空間的底線,無論超過多少,都只能按前述限制減輕原則在減輕處罰底線處對其判處刑罰。(4)如果犯罪人既有免除處罰情節又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免除處罰是理所當然的。3.數情節“逆向競合”應采輕重積分“等量抵消法”如果犯罪人既有從重處罰情節又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應當采取“輕重情節積分等量抵消”的辦法來化解沖突。所謂輕重情節積分等量抵消,是指用從重處罰情節的1個積分去抵消從寬處罰情節的1個積分,并根據兩者抵消后所剩下的或重或輕的情節積分,分別按上述兩種方法求解量刑最佳適度。(三)生命刑、自由刑和資格刑的精確制導量刑最佳適度并非宣告刑,只有再加上特定的起刑期,才是對犯罪分子宣告執行的刑罰。宣告刑是量刑精確制導的“彈著點”,其計算公式因量刑空間形式的不同而有如下9種:1.當“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為“量刑標尺”的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所占空間的某個刻度時,宣告刑只能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2.當“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為“量刑標尺”的有期徒刑所占空間的某個刻度,而有期徒刑為法定最輕刑或者量刑空間為單一有期徒刑時,其宣告刑=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法定刑刻度月特定起刑期(法定刑下限或者減輕處罰底線的刑罰量)。3.當“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為“量刑標尺”的有期徒刑所占空間的某個刻度,而量刑空間還包括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時,其宣告刑=(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等較輕刑種所占空間刻度)×法定刑刻度月有期徒刑起刑期6個月。4.當“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為“量刑標尺”的拘役所占空間的某個刻度,而拘役為量刑空間最輕刑時,其宣告刑=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法定刑刻度月拘役起刑期1個月。5.當“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為“量刑標尺”的拘役所占空間的某個刻度,而量刑空間還包括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時,其宣告刑=(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管制或者管制和附加刑所占空間刻度)×法定刑刻度月拘役起刑期1個月。6.當“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為“量刑標尺”的管制所占空間的某個刻度,而管制為法定最輕刑時,其宣告刑=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法定刑刻度月×2(注:指將管制虛擬徒刑1個月還原為管制2個月,下同。)管制起刑期3個月。7.當“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為“量刑標尺”中管制所占空間的某個刻度,而量刑空間還包括單處附加刑時,其宣告刑=(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單處附加刑所占空間刻度)×法定刑刻度月×2管制起刑期3個月。8.當“量刑最佳適度”的讀數為“量刑標尺”的剝奪政治權利所占空間的某個刻度時,其宣告刑=量刑最佳適度在剝奪政治權利空間的讀數×剝奪政治權利刻度月剝奪政治權利起刑期1年。(注:剝奪政治權利刑期48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所占量刑空間刻度=該刑種的“刻度月”。)9.當犯罪人既無從重處罰情節又無從寬處罰情節時,應當在法定刑“中間線”適用刑罰,其宣告刑=幅度刑罰量÷2起刑期。但是,在酌定量刑情節不斷豐富和被細化的前提下,這種情形只是理論上的推測,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找到實例。(四)財產刑的精確制導1.財產刑概述(1)財產刑的立法模式。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財產刑屬于附加刑,分為罰金和沒收財產兩種。它們只能適用于《刑法》分則有明文規定的404種罪行和260種單位犯罪,共有五種立法模式:A.“并處或者單處罰金”;B.“并處罰金”或者“可以并處罰金”;(注:“可以并處罰金”屬于立法特例,只能適用于《刑法》第325條規定的“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C.“對單位判處罰金”;D.“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E.“并處沒收財產”或者“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其中,只能適用罰金的有289種罪行,只能適用沒收財產的有60種罪行,“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有55種罪行,此外還對260種單位犯罪適用罰金。在只能適用罰金的罪行中,除79種罪行因罪責較輕達到一定程度的可以單處罰金外,其余均為并處罰金。沒收財產是我國附加刑中較重的一種,當一種罪行可以適用“并處罰金”也可以適用“并處沒收財產”,或者“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也可以不并處沒收財產時,應當結合犯罪人的罪責程度、財產狀況或者罰金繳納能力等具體情況作出選擇。(2)罪責程度(量刑情節積分)是財產刑適用輕重的主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在法律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對于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被告人,……罰金刑原則上也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由于罰金刑的適用既受犯罪人罪責程度的影響,又受其財產狀況和實際困難所制約,因而可能同時存在“宣告刑”和“執行刑”兩種判決。宣告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犯罪人的罪責程度,宣告應當執行一定數額罰金的判決,其所體現的是罪責程度與罰金數額的均衡,以示量刑公正;執行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53條關于犯罪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而決定減少執行罰金或者免除執行罰金的判決,(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它所體現的是“刑罰人道主義”原則和實事求是精神。當然,如果犯罪人沒有減免罰金的特殊情況,宣告刑也就是執行刑。(3)限額罰金刑與無限額罰金刑。罰金刑分為“限額罰金刑”和“無限額罰金刑”兩類,前者又分為數額罰金刑、倍數罰金刑和比例罰金刑3種,它們只能適用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154種罪行;后者分為對自然人適用罰金刑和對單位適用罰金刑兩種(下文專題闡述)。在限額罰金刑中,數額罰金刑適用于96種罪行,共有5種額度:a.處1萬元~5萬元罰金;b.處1萬元~10萬元罰金;c.處2萬元~20萬元罰金;d.處3萬元~30萬元罰金;e.處5萬元~50萬元罰金。倍數罰金刑適用于45種罪行,共有2種額度:a.處犯罪數額的0.5倍~2倍罰金;b.處特定犯罪數額1倍~5倍罰金。比率罰金刑適用于13種罪行,共有4種額度:a.處特定犯罪數額1%~5%罰金;b.處特定犯罪數額2%~10%罰金;c.處特定犯罪數額5%~20%罰金;d.處特定犯罪數額5%~30%罰金。無限額罰金刑是指《刑法》只規定“并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并處罰金”和“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沒有規定罰金額度、倍數和比例的情形。為了揭示罪責程度與罰金適用之間的內在聯系,應將無限額罰金刑的幅度罰金量虛擬為100﹪,通過一定的計算公式,表明對犯罪人應當判處最高罰金額x%的罰金。但是,根據機關司法解釋規定,成年犯罪人的罰金“起刑額”不得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得少于500元。(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3日《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4)特定犯罪數額是適用倍數罰金刑和比例罰金刑的基礎。其中,倍數罰金刑的特定犯罪數額共有8種,即“銷售金額”、“偷逃應繳稅額”、“違法所得”、“偷稅數額”、“拒繳稅款”、“欠繳稅款”、“騙取稅款”和“票證價額”等,在宣告罰金刑時,應當指明判處特定犯罪數額的多少倍。比例罰金刑共有7種,即“虛報注冊資本金額”、“非法募集資金金額”、“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洗錢數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騙購外匯數額”和“逃匯數額”等,在宣告罰金刑時,應指明判處特定犯罪數額的百分比。(5)罰金刑的量刑空間及其刻度罰金量,應按“單處”與“并處”分別計算:A.單處罰金是指犯罪人罪責較輕,在法定刑包括主刑和罰金的條件下,對其從輕單處一定數額罰金的情形。共有3種類型:a.法定刑有4個刑種的,罰金刑量刑空間為從輕第51~100刻度,共50刻度;b.法定刑有3個刑種的,罰金刑量刑空間為從輕第34~100刻度,共67刻度;c.法定刑有2個刑種的,罰金刑量刑空間為從輕第1~100刻度,共100個刻度。單處罰金刑的刻度罰金量=幅度罰金量÷罰金刑所占空間刻度。B.并處罰金刑是指犯罪人在已被判處主刑的前提下,依法對其并處一定數額罰金的情形。共有兩種計算公式:a.法定刑無減輕處罰空間的,刻度罰金量=幅度罰金量÷量刑空間200個刻度;b.法定刑有減輕處罰空間的,刻度罰金量=幅度罰金量÷(法定刑空間200個刻度減輕處罰空間x刻度)。2.限額罰金刑的計算公式限額罰金刑的精確制導應當具備5個條件:一是犯罪人罪責程度;二是罰金刑空間刻度;三是幅度罰金量;四是刻度罰金量;五是特定犯罪數額(僅限于倍數罰金刑和比率罰金刑)。現分單處罰金與并處罰金,分述如下:(1)單處限額罰金刑的計算公式A.單處數額罰金刑計算公式為:(從輕處罰刑空間刻度-量刑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罰金最低額=從輕單處罰金人民幣x萬元。B.單處倍數罰金刑計算公式為:特定犯罪數額x萬元×[(從輕處罰刑空間刻度-量刑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x倍最低罰金倍數]=從輕單處被告人犯罪數額x倍罰金即人民幣x萬元。C.單處比率罰金刑計算公式為:特定犯罪數額x萬元×[(從輕處罰刑空間刻度-量刑情節積分)×刻度罰金x%最低罰金x%]=從輕單處被告人犯罪數額x%罰金即人民幣x萬元。(2)并處限額罰金刑的計算公式A.并處數額罰金刑的計算公式。宣告刑因犯罪人量刑情節輕重積分不同而有三種計算公式:a.量刑情節積分為從重處罰積分的,計算公式為:(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從重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最低罰金額=從重并處罰金人民幣x萬元;b.量刑情節積分為從輕處罰積分的,計算公式為:(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從輕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最低罰金額=從輕并處罰金人民幣x萬元;c.量刑情節積分為減輕處罰積分的,計算公式為:(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減輕處罰空間x刻度-減輕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最低罰金額=減輕并處罰金人民幣x萬元。B.并處倍數罰金刑的計算公式。宣告刑因犯罪人量刑情節輕重積分不同而有三種計算公式:a.量刑情節積分為從重處罰積分的,計算公式為:特定犯罪數額x萬元×[(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從重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x倍最低罰金量x倍]=從重并處被告人犯罪數額的x倍罰金即人民幣x萬元;b.量刑情節積分為從輕處罰積分的,計算公式為:特定犯罪數額x萬元×[(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從輕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x倍最低罰金量x倍]=從輕并處被告人犯罪數額的x倍罰金即人民幣x萬元。c.量刑情節積分為減輕處罰積分的,計算公式為:特定犯罪數額x萬元×[(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減輕處罰空間x刻度-減輕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x倍最低罰金量x倍]=減輕并處被告人犯罪數額的x倍罰金即人民幣x萬元。C.并處比率罰金刑的計算公式。宣告刑因犯罪人量刑情節輕重積分不同而有三種計算公式:a.量刑情節積分為從重處罰積分的,計算公式為:特定犯罪數額x萬元×[(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從重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x%最低罰金量x%]=從重并處被告人犯罪數額x%罰金即人民幣x萬元;b.量刑情節積分為從輕處罰積分的,計算公式為:特定犯罪數額x萬元×[(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從輕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x%最低罰金量x%]=從輕并處被告人犯罪數額x%罰金即人民幣x萬元;c.量刑情節積分為減輕處罰積分的,計算公式為:特定犯罪數額x萬元×[(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減輕處罰空間x刻度-減輕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x%最低罰金量x%]=減輕并處被告人犯罪數額x%罰金即人民幣x萬元。3.無限額罰金刑的計算公式無限額罰金刑只能適用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107種罪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53種罪行、侵犯財產罪的14種罪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4種罪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7種罪行、危害國防利益罪的1種罪行和貪污賄賂罪的4種罪行,共計190種罪行。其中,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共44種罪行,并處罰金和可以并處罰金的共124種罪行,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共22種罪行。由于這種罰金刑沒有規定具體數額幅度、倍數幅度和比例幅度,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裁量上的諸多困難。《刑法》沒有為這些罪行規定罰金限額,原因非常復雜,這是各國刑事立法最為棘手的問題。由于這種罰金刑賦予法官極其寬泛的“自由裁量權”,頗為社會輿論所詬病,其主要原因在于多數判決沒有闡明犯罪人的罪責程度與罰金宣告刑之間的內在聯系。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出路是:通過立法將某些罪行的無限額罰金刑修改為額度罰金刑。但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在一個相當長時期內保留某些罪行的無限額罰金刑仍有必要,但是應當謀求一種補救辦法。這種辦法就是:構建本罪本地無限額罰金刑的量刑參照系。首先,將“無限額罰金刑”視為一個整體即該事物的100%,將其平均分配給量刑空間刻度,從而計算出1個刻度等于整個罰金刑的多少百分比;其次,授權各地區司法機關根據不同罪行的犯罪性質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通過召開聽證會等形式確定一個比較切合實際的“最高罰金額”,并根據犯罪人的罪責程度,求解特定案件適用罰金的具體程度——最該判處本罪行“最高罰金額”百分之幾的罰金。誠然,該辦法也并非盡善盡美,但是有這種“參照系”總比沒有好,與其被公民指責為“估堆量刑”,倒不如向社會講清道理。無限額罰金刑的計算公式如下:(1)單處無限額罰金刑。指犯罪人罪責較輕,在法定刑包括主刑和罰金的條件下,對其從輕單處該罪“最高罰金額”x%的罰金。這種罰金刑只能適用于44種罪行,計算公式為:(從輕處罰情節積分-罰金刑空間刻度)×刻度罰金量x%=從輕單處本罪本地最高罰金額x%的罰金。但是成年犯罪人不能少于1000元,未成年犯罪人不能少于500元(下同)。(2)并處無限額罰金刑。指犯罪人在被判處主刑的條件下,依法對其并處該罪“最高罰金額”x%的罰金(包括選處罰金的情形)。共有三種計算公式:第一,量刑情節積分為從重處罰積分的,計算公式為:(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從重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x%=從重并處本罪本地最高罰金額x%的罰金;第二,量刑情節積分為從輕處罰積分的,計算公式為:(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從輕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x%=從輕并處本罪本地最高罰金額x%的罰金;第三,量刑情節積分為減輕處罰積分的,計算公式為:(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減輕處罰空間x刻度-減輕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x%=減輕并處本罪本地最高罰金額x%的罰金。4.單位罰金刑的計算方法單位罰金刑也是一種無限額罰金刑,適用于可能或者只能由單位構成的260種罪行。其中,有11種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78種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有62種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有6種是危害國防利益罪,有3種是貪污賄賂罪。根據《刑法》第31條關于“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的輕重,只能以犯罪單位的罪責程度為根據,而單位犯罪是通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這種人員通常有2人以上,由于他們在單位犯罪活動中所起作用不同,罪前和罪后表現也不一樣,那么究竟以誰的罪責程度作為對單位適用罰金的根據呢?筆者認為,應當以在單位犯罪活動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罪責程度為根據,其刻度罰金量和宣告刑的計算公式與對自然人“并處無限額罰金刑”完全相同,只不過是另行確定單位犯罪的“最高罰金額”而已,它應當高于自然人犯該罪的最高罰金額。5.沒收財產刑的計算方法根據《刑法》第59條的規定,沒收財產刑是指對犯罪人判處主刑同時將其“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無償收歸國有的情形。沒收財產只能附加于主刑適用,不能獨立適用。這種附加刑只能適用于法律有規定的115種罪行,其中,“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有55種罪行,“并處沒收財產”的有19種罪行,“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的有41種罪行。既然“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那么這里要提出的問題是:根據什么沒收犯罪人個人財產的“全部”或者“一部”?對于后者來說,又根據什么決定沒收財產的多少?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犯罪人的罪責程度。雖然沒收財產只能適用于性質較為嚴重的犯罪,但并非都是法定刑檔次較高的罪行(如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某些輕罪),即使構成法定刑較重的罪行,表達犯罪人罪責程度的量刑情節積分,可能是從重積分,也可能是從輕積分或者減輕積分,因此,應當將犯罪人個人所有全部財產設定為100%,以其罪責程度為已知條件,求解沒收部分財產的最佳適度。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并處沒收財產的量刑空間分為兩種情形:法定刑沒有減輕處罰空間的,其刻度財產量=犯罪人個人全部財產100%÷200個刻度;法定刑有減輕處罰空間的,其刻度財產量=犯罪人個人全部財產100%÷(法定刑空間200個刻度減輕處罰空間x刻度)。宣告刑因犯罪人量刑情節輕重積分不同而有三種計算公式:第一,從重并處沒收財產的,其計算公式為: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x元×[(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從重處罰情節積分)×刻度財產量x%]=從重并處沒收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的x%即人民幣x元;第二,從輕并處沒收財產的,其計算公式為: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x元×[(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從輕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x%]=從輕并處沒收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的x%即人民幣x元;第三,減輕并處沒收財產的,其計算公式為: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x元×[(從輕處罰空間100刻度減輕處罰空間x刻度-減輕處罰情節積分)×刻度罰金量x%]=減輕并處沒收犯罪人個人所有財產的%即人民幣x元。(五)法定刑幅度過寬是少數罪行量刑偏重的原因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按照本文所述的罪責程度向刑罰程度轉換的原理,對于個別罪行來說其宣告刑可能偏重。但這并不是筆者提出的量刑理論與方法有問題,而是這些罪行的法定刑幅度過寬和上下限偏高的原因所致,這是立法上的問題,并非研究人員所能解決。例如,強奸罪(基本罪)的法定刑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刑罰量為有期徒刑7年,“中間線”實際刑期為6年6個月,一些法官和學者認為配刑過重。因此,建議以法定刑“中間線”所體現的刑罰量為評判依據,重新審視某些罪行的法定刑配置,提出改善我國罪刑關系的立法建議[26],使其在整體上更加協調和科學。這是刑法改革的一項龐大系統工程,它涉及相關罪名的構成類型增減和法定刑模式的改善與重新配置問題,需要謹慎從事和逐步完成。為了拋磚引玉,筆者試以強奸罪(基本罪)等三種罪行為例,提出修改其法定刑的立法建議,以供國家立法機關參考:結束語反思中外刑法理論上以往的量刑研究,慣性思維忽視量刑標尺的依法構建、輕視量刑情節的理性評價、漠視罪責程度與刑罰程度之間的數量關系,是導致至今未能破解量刑精確引導這道世界難題的三個主要原因,其根本原因在于拒絕數學思維,(注:在量刑研究中,我國刑法學界長期受“用機械的辦法和簡單的數字加減的辦法是解決不了問題的”觀念束縛,這是問題的癥結。參見:高銘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和誕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93.)這就違反了量刑活動本身固有的規律性,以致二百多年來在量刑問題上沒有實質性突破。試想:離開“量”的概念,能有“刑”的精準嗎?“估刑”與“量刑”存在天淵之別。令人遺憾的是,量刑研究的這種誤區至今仍未被大多數刑法學者所認識,難怪“估堆量刑”的做法在司法實踐中暢通無阻。所以,我們不可固步自封,更不要低估國人的智慧,妄自菲薄,不思進取,而應當高舉黨的“十七大”旗幟,尊重客觀規律,堅持科學發展觀,在量刑改革上大膽創新,力爭有所建樹。參考文獻:[1].選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9.[2]保爾·拉法格,等.回憶馬克思恩格斯[M].馬集,譯.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7.[3]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下卷[M].羅達仁,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3:533-534.[4]高銘暄,王作富,等.中國刑法詞典[M].北京:學林出版社,1989:477.[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全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375.[6]李斯特德國刑法教科書[M]徐久生,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65[7]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M].黃風,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66-67.[8]高昌隆.社會度量學原理[M].成都: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00:67.[9]朱平.量刑規則實證分析[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6:21-26.[10]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閉幕會上的講話[EB/OL][2008-03-18]http://.[11]趙廷光.論量刑公正的一般標準[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4):35-40.[12]高銘暄.刑法學原理:第二卷[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140.[13]顧肖榮,呂繼貴.量刑的原則與操作[M].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29.[14]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79-290.[15]蘇惠漁,等.量刑方法研究專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1:24.[16].克萊因.數學:確定性的喪失[M].李寵魁,譯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1997:42.[17]章武生.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N].人民法院報,2007-11-29.[18]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6.[19]湯建國.量刑均衡方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2-97.[20]周長軍,徐嘎.量刑基準論[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7(2):11-12.[21]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學研究中心,英國大使館文化教育處.中英量刑問題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9.[22]卡斯東·斯特法尼.法國刑法總論講義[M].羅結珍,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146-147.[23]李斯特.德國刑法教科書[M].徐久生,譯.北京:法律出版社版,2005:464.[24]趙廷光.論量刑原則與量刑公正——關于修改完善我國量刑原則的立法建議[J].法學家,2007(4):52.[25]漢斯·海因里希·耶賽克,托馬斯·魏根特.德國刑法教科書:總論[M].徐久生,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1047-1048.[26]趙廷光.關于改善部分“罪刑關系”的立法建議[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06(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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