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立法軌跡與評析
時間:2022-11-12 04: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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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對于刑罰的思想在逐漸轉變,刑罰輕緩化的思想越來越深入人心,隨之而來的罰金刑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罰金刑在我國刑法體系中是屬于附加刑的一種,既可隨主刑附加適用,也可獨立適用。其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新中國成立至今,學界各家對此探究越發深刻,對其適用與配置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本文以罰金刑的立法軌跡為研究目的,意在整理歸納出我國罰金刑的立法軌跡與趨勢,對罰金刑的立法軌跡做出系統性的整理與分析。
一、1997年《刑法》施行前罰金的立法軌跡
(一)1979年《刑法》施行前的罰金立法。新中國成立后至1979年第一部《刑法典》通過之間的三十年,刑事立法內容只包括三個單行刑法和包含有刑法規范的行政法規,其中后兩個單行法規均涉及罰金刑的適用。這一時期罰金刑的適用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方面,罰金刑的適用范圍非常之窄、數量非常之少,三個單行法規中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和《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中的四條適用了罰金刑,且對象均為自然人,并未涉及單位犯罪的規定;二是適用方式方面,罰金刑可以與主刑選擇適用,主要方式為并選科罰金;三是適用數額方面,都采用無限額罰金的方式,對罰金數額沒有明確的規定,基本都是以“罰金”二字概括,并未規定具體的適用數額,給司法以較大的裁量空間。(二)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的罰金立法。1.1979年《刑法》中的罰金立法我國1979年《刑法》對于罰金刑的規定在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中均有所體現。刑法總則中的罰金刑,體現在單獨為罰金設立一節,對罰金的適用依據與繳納方式做出了規定。而在刑法分則中,共計20個條文規定適用了罰金刑。我國1979年《刑法》中罰金刑的適用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方面,范圍非常集中,基本都體現在第三章和第六章的經濟犯罪中,并且適用對象仍然均為自然人,未加入對單位犯罪的規定;二是適用方式方面,有并科罰金、選科罰金以及可以并處或單處罰金三種方式;三是適用數額方面,依舊都采用無限額罰金的方式,對罰金數額沒有明確的規定,基本都是以“罰金”二字概括,給司法以較大的裁量空間;四是刑法總則對罰金的適用依據與繳納方式做出了規定,還規定了減少及免除情形。2.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單行刑法中的罰金立法由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直到1997年,共有二十四部單行刑法設立,在這二十四部之中的十四部涉及罰金刑,其中包括58個條文具體涉及。我國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單行刑法對于罰金刑的適用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方面,范圍擴大,不僅只限于自然人犯罪,對單位犯罪也做出了規定,包括單、雙罰制兩種方式,并且在犯罪程度上也并不拘泥于輕微犯罪,上至死刑亦可適配。二是適用方式方面,新增了兩種適用方式:第一種是單科罰金,單科罰金很大程度上是對于單位犯罪而言的;第二種是必并科罰金,在對其進行大量應用的同時,也擴充了其適用的具體情節。三是適用數額方面,增加了兩種新的數額適用方式:第一種是限額罰金制,針對具體罪名及程度對金額設置具體的上限與下限;第二種是倍比罰金制,即針對具體罪名及程度對金額設置倍數比例,這樣就有了更加明確的參考。
二、1997年《刑法》施行期間罰金的立法軌跡
(一)《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的罰金立法。1.1997年《刑法》中的罰金立法1997年《刑法》中關于罰金刑的變化在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中均有體現。在刑法總則中罰金刑的變化僅有一點,即在1979年《刑法》的基礎上增加了隨時追繳的規定,具體表述為“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罰金刑配置在分則中的變化則體現得非常明顯。1997年《刑法》配置罰金刑的罪名共有164個,在所有罪名中占比將近40%。我國1997年《刑法》對于罰金刑的適用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方面。范圍得以大大擴充。在1979年《刑法》中我國罰金刑僅僅是適用于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然而在1997年頒布后,罰金刑在七個章節中都有所適用,僅在三個章節中沒有適用。二是適用方式方面。適用方式日益成熟,出現了較多的適用方式,其中適用最多的是必并科罰金刑,有154條。其中包括單純適用必并科罰金,也包括必并科罰金與其他方式混合適用。三是適用數額方面。依舊采用之前的三種方式,其中無限額罰金占比最大。四是刑法總則對罰金新增了隨時追繳的規定。2.1997年《刑法》施行至《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的罰金立法從1997年《刑法》頒布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頒布期間,我國共頒布并實行了8個刑法修正案,其中共增加了27個適用罰金刑的罪名,具體包括: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罪,走私廢物罪,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虛假破產罪,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開設賭場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法治安管理活動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危險駕駛罪,虛開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在此期間對于罰金刑的適用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方面,范圍再次得以擴充,《修八》規定在自由刑實施的同時新添罰金刑,使得罰金刑的范圍又一次擴充。二是適用方式方面,并科罰金進一步擴大適用,尤其以必并科罰金為主。將1997年《刑法》中的四個可以單處罰金刑的罪名改為并科罰金制。三是適用數額方面,依舊采用前三種方式,其中無限額罰金比例增大,倍比罰金比例減少。(二)《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的罰金立法?!缎谭ㄐ拚福ň牛穼αP金刑進行了大規模的修改,既在總則中對罰金刑的執行制度做了綱領性的調整,又在分則中對單個罪的罰金刑配置進行了具體化的修訂,突破了罰金刑的適用數量使其達到最高,“創造了所有刑法修正案中適用罰金刑之最”。[1]在總則中,對其執行制度進行了填充更善,另外增加了延期繳納方式,原文表述為“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在分則中的變化非常之多,主要表現為修改罰金適用數額限定與增設罰金刑。修改罰金適用數額限定指的是對偽造貨幣罪這一罪名將具體罰金數額取締,取而代之的是不設定具體數額的無限額度。增設罰金刑則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對原有罪名增設罰金刑;二是為新增罪名配置罰金刑。由上述內容我們能夠看出《修九》針對罰金刑的適用特點:一是適用范圍方面,范圍更加寬泛,不再局限于經濟犯罪與財產犯罪,擴展延伸到了非貪利型犯罪;二是適用方式方面,并科罰金進一步擴大適用,尤其以必并科罰金為主;三是適用數額方面,依舊采用前三種罰金方式,無限額罰金的比例繼續增大,限額罰金與倍比罰金比例繼續減少;四是刑法總則對罰金刑執行制度中的適用范圍和減免程序做了補充完善,另外增加了罰金刑的延期繳納方式。
三、對我國罰金制立法軌跡的總結與評析
(一)我國刑法中罰金的發展歷程與趨勢。1.我國刑法中罰金的發展歷程。由1949年新中國成立至今,罰金刑隨著刑法的修立過程不斷地進行調整擴充,體現出了多種發展變化。新中國成立初的三部單行法規中,只有4個條文涉及了罰金刑,適用對象僅針對自然人,未規定單位犯罪,適用方式大都為選科罰金,且都采用無限額罰金的方式,對罰金數額沒有明確的規定,基本都是以“酌處罰金”概括。至1979年《刑法》頒行后,罰金刑的適用范圍集中在第三章和第六章的經濟犯罪中,共涉及20個條文。適用對象仍然限于自然人,未加入對單位犯罪的規定,適用方式有并科罰金、選科罰金以及可以并處或單處罰金三種方式,且依舊都采用無限額罰金的方式,對罰金數額沒有明確的規定,除此以外的一大重要變化是刑法總則對罰金的適用依據與繳納方式做出了規定,還規定了減少及免除情形。1979年《刑法》施行期間共頒布24部單行刑法,其對罰金刑的適用擴充至58個條文,范圍不再局限于自然人,而是擴展到了單位犯罪,包括單罰制與雙罰制兩種方式,適用方式上新增了單科罰金與必并科罰金兩種適用方式,且對必并科罰金大量應用,除此以外還增加了兩種新的適用數額方式,即限額罰金制與倍比罰金制。限制了法官過于自由的裁量權,使得罰金刑適用更加公正。[2]至1997年《刑法》頒行后,配置罰金刑的罪名擴充至164個,在七個章節都加以適用,必并科罰金的適用再一次得以擴充,占比達到93%,在此同時無限額罰金不論是適用范圍還是使用數量占比也非常大,達到62%。除此以外的一大重要變化是刑法總則對罰金新增了隨時追繳的規定。從1997年《刑法》頒布至《刑法修正案(九)》頒布期間的8個刑法修正案里再次增加了27個適用罰金刑的罪名,范圍再次得以擴充,并科罰金尤其是必并科罰金進一步擴大適用,將四個適用單科罰金的罪名改為并科罰金。除此以外無限額罰金比例也再次增大,限額罰金與倍比罰金比例相應減少。至《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后,共有217個罪名配置罰金刑,其適用范圍不再局限于經濟犯罪與財產犯罪,擴展延伸到了非貪利型犯罪,適用方式上必并科罰金進一步擴大適用,無限額罰金的比例繼續增大。除此以外一大重要變化是刑法總則對罰金刑執行制度中的適用范圍和減免程序做了補充完善,另外增加了罰金刑的延期繳納方式,使罰金刑制度更加完善。2.我國刑法中罰金的立法趨勢。由上述罰金刑的立法過程我們可以歸納出我國罰金刑的立法趨勢,主要概括為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在適用范圍上,橫向適用范圍越來越廣,由一開始的僅規定在經濟犯罪,到后來擴充到財產犯罪,再到如今的非貪利型犯罪也有所涉及,這實現了其特殊預防功能。之所以對此類非貪利性犯罪配置罰金刑,正是因為此類犯罪需要依賴財產進行犯罪的前期積累與支持,為了更好地打擊其犯罪基礎,從源頭上予以有效應對,需要配置財產刑以便有效性地提前預防。這一種犯罪類型與以往所接觸到的貪利型犯罪有很大區別,他們的意圖并非財產,也就是并不追求經濟利益,而對此實施罰金刑打破了我們對其刻板印象,罰金刑不僅可用于財產犯罪,也可同樣用于非財產犯罪,這無疑是一種橫向范圍的擴大。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罰金刑在適用范圍上的立法趨勢,即不再局限于經濟犯罪,而是同時適用于貪利型犯罪與非貪利型犯罪。第二,在適用方式上,反映出主刑與罰金刑搭配適用的趨勢。正如學者所言,“單獨考察,沒有任何一種刑罰獨自具備所有刑罰的必要屬性。為實現刑罰目的,必須有不同的刑罰方法可供選擇,并使其存在差異,其中幾個可以適用于相同罪名”。[3]自由刑和罰金刑同時在一種犯罪中使用,能夠最大化實現刑罰的預防功能,這無疑說明罰金刑在使用方式上的趨勢更趨向于與主刑搭配使用。第三,在適用數額上,由前面罰金刑立法發展軌跡的具體展開,我們能夠發現適用數額由最初的無數額限定到現在的無限額、限額與倍比三種模式穩定適用。并且同時擴大無限額罰金適用比例范圍,首先將無限額罰金全部用于新增罪名中,其次把無限額罰金適用于部分限額罰金罪名與倍比罰金罪名中,替掉原有的制度。相較于后兩種罰金制而言,無限額能夠讓法官更加自由地行使裁量權,在實踐中將會更加有意義。第四,在繳納方式上,方式逐漸增多,繳納制度逐漸完善。現已有六種繳納情況,分別是:限期一次繳納、限期分期繳納、強制繳納、隨時追繳、延期繳納以及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缎谭ㄐ拚福ň牛吩黾拥难悠诶U納主要體現出兩大具體變化:一是在“災禍”后加入了“等原因”三個字,這使得延期的原因范圍又增加了;二是具體限制了裁定機關——人民法院,這完善了延期繳納的具體細節,使得繳納制度更加完善。(二)對我國罰金立法變化的評析。針對我國罰金刑的立法軌跡,我們可以從適用范圍、適用方式、適用數額與適用規定四個方面對其進行評價分析。1.對罰金刑適用范圍的分析評價目前我國罰金刑的適用范圍非常寬泛,財產型犯罪與非財產型犯罪均可適用。在我國關于犯罪的法定分類中,沒有“貪利性犯罪”這一犯罪類型,顧名思義,貪利性犯罪即是貪圖利益,是與獲取財產上的利益相關的一類犯罪,其范圍涵蓋經濟犯罪、財產犯罪以及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的其他犯罪。[4]財產型犯罪由于其犯罪目的與罰金刑相同,均是出于對財產的渴求,所以二者有天然的對應性。如若對其不判處罰金刑,而是僅判處自由刑,則很難去除根本。而對于非貪利型犯罪的罰金刑適用,充分體現了罰金刑的特殊預防功能,在罰金刑的配置上突破了傳統的刻板認識,在源頭上將其切斷,從而預防犯罪,這給了對其使用罰金刑一個理所應當的解釋。2.對罰金刑適用方式的分析評價目前主要方式為必并科罰金,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必并科罰金單獨適用,二是必并科罰金與其他罰金一起適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22個原有罪名增設罰金刑,其中絕大多數選取的是必并科方式,在原有的自由刑不發生變化的前提下,一味在數量上新添罰金刑,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刑罰機制,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總體的刑罰量。“只為預防目的而適用罰金刑,有可能使罰金刑成為過剩刑罰之虞?!保?]刑罰輕緩化的觀念目前越來越被人接受,罰金刑的適用也正是符合這一觀念,而必并科罰金的大量適用顯然與刑罰輕緩化這一趨勢背道而馳。3.對罰金刑適用數額的分析評價目前我國罰金刑的適用數額大部分采用無限額罰金制,這確實擴大了法官的裁量權,但其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罰金刑的具體運用缺乏參照系,法官在裁量時無標準可依,無原則可循,具體操作難度大大增加。與此相對應的就是消極的司法效果,這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鞍凑兆镓熜滔噙m應的原則以及基本的配刑理論,刑罰也應當根據犯罪情節由輕到重有一個相應的梯度的體現。”[6]我們應當在一個由輕到重的梯度變化內權衡罰金刑的數額適用,做到罪責均衡,而如今的無限額罰金則難以做到這一點。4.對罰金刑適用規定的分析評價目前我國罰金刑的適用規定關于繳納制度這方面更加全面,現已有限期一次繳納、限期分期繳納、強制繳納、隨時追繳、延期繳納以及減少或者免除繳納共六種繳納情況。相對于舊刑法來說,我們可以說目前的繳納制度已經趨于完善,但仔細探究的話不難看出,在適用規定上仍有很多地方需要改進。首先刑法總則中對于罰金的適用規定非常少,僅有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這兩條條文表述;其次關于罰金數額的裁量標準,法律條文僅表述為“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加之無限額罰金的大量適用,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司法裁量權,但是從另一角度來看,無疑給司法機關的數額裁量造成了很大難度;最后繳納的程序性規定,條文僅由“經人民法院裁定”一句話概括,除此以外沒有具體的操作方法,僅僅這一句話對于司法實踐來說又是一個非常大的難點。因而在罰金刑的適用規定上,立法方面還應做出具體詳盡的規定,建立好繳納制度體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司法更好地加以實踐。
四、結語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刑法隨著時代與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地更新完善,隨之相對應的對于罰金刑的適用也在不斷革新擴充,這無疑不體現出我國罰金刑適用的日趨完善與擴大。然而在罰金刑適用的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問題,這體現了罰金刑理論制度并不完善,罰金刑的制度建設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其需要的是堅持不懈的動力,我們應當為建立完備的罰金刑制度體系不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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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盈瑩 單位:河北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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