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4 03: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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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

涉外婚姻法律沖突原因

一、涉外婚姻概念

涉外婚姻,顧名思義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或主體為外國人,或婚姻締結地在外國,具體體現為婚姻締結主體有一方為外國人而在中國境內結婚、婚姻雙方都為外國人在中國國內結婚、婚姻締結主體有一方為中國人而在外國結婚、婚姻締結主體都為外國人在國外結婚但其效力需要中國國內承認的。最后一種即是雙方都為中國籍公民在國外締結婚姻。

二、涉外婚姻法律沖突解決辦法

(一)沖突法解決和統一實體法解決。沖突法解決是指各國自己制定法律來調整本國的法律沖突。實體法是國家間通過制定雙邊或者多邊協議直接規定民事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來解決雙方的糾紛,這兩種方法都是有效用來解決涉外婚姻法律沖突,前者不直接制定法律來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為間接調整法,后者是直接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被稱為直接調整法。(二)涉外婚姻法律制度較多適用本國法。各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受其本國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宗教歷史背景的影響,其淵源都是各異的,即使在現代社會全球一體化,各國的差異越來越小,但婚姻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如我國規定了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但伊斯蘭國家卻有著不同的規定。又如我國《婚姻法》對結婚年齡的規定男不小于22周歲,女不小于20周歲,而離我們距離比較近的亞洲國家韓國規定:韓國法定結婚年男18歲周歲、女16歲周歲以上。未滿20歲者,要申請結婚時必須有父母的同意。

三、涉外結婚的法律沖突解決途徑

(一)結婚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縱觀各國的婚姻法規定和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結婚實質條件的法律適用主要有三種立法淵源:首先是適用屬人法即婚姻締結當事人的國籍;其次是適用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即在哪里結婚適用其當地的法律;最后是將前面兩者混用即屬地法和屬人法混合適用。從實際情況來看,大多數國家以屬人法為主或采用混合模式單純采用屬地法的比較少。其原因主要是采用屬地法能更好的管理當地的婚姻法律秩序,也能較為便捷的使糾紛得以盡快的解決。然而不僅僅要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如果僅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不符合當事人本國法,在當事人本國婚姻也是不能有效成立的。(二)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擴大了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適用范圍,對屬人法中屬人法滿足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或者國籍國法律的都可以在我國得以適用。這就使得在選擇法律規范時,婚姻締結地的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一方當事人國籍國法都可以援引適用。這就是擴大了婚姻有效范圍,盡量使締結的婚姻得到我國的承認,在國內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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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知識專題之婚姻法

婚姻法

婚姻法是調整婚姻、親屬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它主要規定婚姻、親屬間身份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基于這種關系而產生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一)婚姻自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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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1

一、無效婚姻的原因…………………………………………………………4

(一)重婚……………………………………………………………………4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5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5

(四)未達法定婚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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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與民法關系思考

摘要: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發生及終止,明確婚姻范圍內親屬間權利及義務的法律,對維持家庭和睦,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深遠影響。本文就基于此,對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進行相關概述,以期為相關工作人員提供幫助。

關鍵詞:婚姻法;民法關系;思考

2011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條例對夫妻雙方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認定做出了明確指示,但部分針對婚姻法的研究學者認為此指示中調整一般關系的物權法不應用來衡量有具有特殊關系的婚姻家庭,物權劃分依然應以專門的婚姻法進行調整及制定。因此為充分發揮出婚姻法在促進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相關工作人員就需對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入分析。

一、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發展歷程分析

(一)婚姻法歸屬與民法。義和團運動后,清政府被迫在二十世紀初期對法律條例進行重新修訂,十年間起草并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其中,《大清民律草案》主要借鑒了日本民法典中五編制內容,即物權、繼承、債券、總結及親屬關系,從而開啟了婚姻法歸屬于民法的大門[1]。但由于此項法規還未公布清政府便宣布了滅亡,因此在1952至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的擬定過程中,關于五編制內容才被繼續沿用。(二)婚姻法獨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并廢除了國民政府所頒布的偽法書及六法全書,指明了在立法過程中應以蘇聯學習的方向。在婚姻法與民法關系中,蘇聯法律強調了婚姻法具有獨立性,主張將婚姻法在民法中脫離出去。故我國在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也宣布了婚姻法的獨立性,并使得婚姻法獨立了將近36年。(三)婚姻法重新歸屬民法。1986年,我國頒布了《民法通則》,使得婚姻法又重新歸屬與民法。在《民法通則》中,不僅對傳統親屬法中的監護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又利用三個條例對婚姻法基本問題及原則等方面做出了系統闡述,宣告了婚姻法再一次回歸于民法,明確了婚姻法立法在廣大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

二、婚姻法歸屬民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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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婚姻法的特點論文

摘要:我國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社嘗各界的廣泛關注。新婚姻法根據現實的需要,增加了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居、禁止家庭暴力、無效婚蛔和可撤消姻、商婚損害賠償、商婚父母對于女的探望權等內容,填補了立法空白,強化了薄弱環節,注意了加強浩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克實和完善了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關鍵詞:婚姻法;修改;完善;家庭;法律制度

我國1980年頒布的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礎上修訂的。20年來的實踐證明,原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正確的,有關夫妻、家庭成員問的權利義務的規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貫徹實施對于維護健康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調整的范圍過窄,內容過簡,條文還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再加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在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同題,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經成為我國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經過充分調研、反復論證、廣泛討論以及多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新婚姻法)終于在新世紀伊始得以通過并公布實施。新婚姻法對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補充和修改,對于全面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促進社會的文明與進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歷程

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提出了有關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議案。1995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將修改《婚姻法》納入立法規劃。1996年5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婚姻法》進行修改。1996年6月,民政部著手籌備修改《婚姻法》的工作。1996年11月,由民政部牽頭,國家有關部委參加,組成修改《婚姻法》的領導小組。此后.在領導小組的主持下.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和論證,一些法學專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議稿。專家建議稿經過多次修改.由于意見不統一,始終不能形成修改稿。直到2000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調查論證和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在重婚、家庭暴力、結婚條件及無效婚姻、夫妻財產制、離婚制度、保障老年人權益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原婚姻法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2000年12月25日,出席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共300多人,通過聯組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這是自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來第一次采取聯組會議的方式審議重要法律草案。

2001年1月1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委員長會議決定發出通知,全文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向全社會廣泛征求對婚姻法的修改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各界對婚姻法的修改給予了極大關注并傾注了極高熱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共收到群眾對婚姻法修改意見的來信、來函、來電等4000多件,廣大人民群眾提出了廣泛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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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中損害賠償制度論文

內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確定了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使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進一步,使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進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據,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意義甚大。但是該制度涉及實務適用中的一些問題,在理論界存有爭議。筆者就婚姻法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以及損害賠償請求權進行了分析與探討,提出了一些看法與建議。

關鍵詞:損害賠償制度歸責原則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款確定了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該制度的確立是經過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點,使法律對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進一步,使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進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據,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意義甚大。但是該制度涉及實務適用中的一些問題,在理論界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擬該方面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探討。

一、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的是“無過錯方”。其意味著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要承擔損害賠償之責的要件之一是行為人必須要有過錯,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出于故意或過失。若缺乏該要件,便使賠償之責的承擔失去了根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這就意味著對行為人的過錯應作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來加以考慮。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范圍、責任形式的依據。婚姻家庭法屬于民法的范疇,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愿、平等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時,其與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較還帶有強烈的倫理道德性,帶有濃厚的感情色彩性。在這樣一種復雜的法律關系中要論是非,要論對錯,難度相對來說較大。譬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作為該種情形的狀況都是一致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是引發該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樣的,有可能是配偶一方的喜新厭舊,見異思遷;有可能是配偶一方腐朽的多妻婚姻觀的作祟;有可能是夫妻關系的長期緊張,配偶一方壓抑負荷過重所致等。在這種種的緣由中,孰對?孰錯?因此,在適用過錯損害賠償原則時,對過錯的認定要求擺脫倫理道德的束縛,應該從婚姻法的角度來考慮;對于過錯的認定,應該以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為判斷依據。

在首肯了過錯責任歸責原則的前提下,作為從過錯責任原則發展而來的過錯推定原則,能否同樣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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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無效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婚姻無效制度是規定關于違反結婚條件的無效婚姻之法律后果,調整由此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制度。我國新《婚姻法》有所涉及,這在舊《婚姻法》是缺乏相應的規定。婚姻無效制度,在整個婚姻法律體系中有著重要意義。全文共6819字。

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婚姻法》第10、11、12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規定,確立了無效婚姻制度,它填補了舊婚姻法沒有無效婚姻制度的規定,這在1950、1980年婚姻法都沒有規定,僅僅籠統規定了行政處分和法律制裁,在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及處理,但未建立起婚姻無效制度。婚姻法規定了合法成立婚姻關系的條件及程序,但對欠缺婚姻成立條件的男女結合,沒有明確其法律后果,不利于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無效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不可或缺,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婚姻無效制度,填補了這一空白,基本完善了婚姻制度。

一、婚姻無效的原因

(一)男女雙方不是出于自愿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婚姻成立條件。因此,無婚姻作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關系無效。第三人的包辦或強迫、一方當事人的干涉,由于違背了當事人意愿,婚姻關系也無效。另外如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的結婚證,而另一方全然不知,雙方沒有共同生活,缺乏婚姻實質內容。上述都是當事人在非自愿的情況下結合,我國婚姻法把結婚決定權完全給當事人,只規定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雙方自愿登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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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論文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婚姻無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結婚條件和程序的執行,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但還不是很全面。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一系統的研究。

一、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

我國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沒有對婚姻的無效作出規定,僅籠統規定,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和法律制裁。1989年3月頒行的《婚姻登記辦法》第9條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問題:“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對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五章,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原因及處理等問題,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統完備的婚姻無效制度。

婚姻法既然要求男女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的結婚條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但對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男女兩性的結合,卻沒有明確其法律后果,筆者認為這就使我國的結婚制度處于不完整狀態,使我國的婚姻法不完善,不利于對合法婚姻的保護和對違法婚姻的制裁。無效婚姻制度作為保障合法婚姻的有效手段,是結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2001年《婚姻法》增加規定了無效婚姻制度,填補了婚姻立法的空白,使我國的婚姻法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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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審判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

我國于2001年4月28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這是我國在婚姻立法上的又一進步。但在審判實踐工作中,就這一制度如何理解和使用仍存有很大爭議。筆者試就我國規定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及其產生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談一點自己的認識。

關鍵詞: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

我國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其中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婚姻無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起著重大作用,是我國就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在審判實踐工作中就如何正確理解和使用這一制度,仍存在很大的爭議。就此,筆者談以下幾下認識:

一、我國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規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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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論文

論文摘要:新《婚姻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其規定還不是很全面,也有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文章試就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婚姻無效的構成、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以及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了一個比較系統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見解。在婚姻法中設置無效婚姻和得撤銷的婚姻,無疑是正確的,也是我國婚姻法在立法理論上的具大進步。可以預見我國婚姻法由于正確地設置了無效婚姻和得撤銷的婚姻,必將使眾多的不規范的結婚行為得到制約,而有利于婚姻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

關鍵詞:無效婚姻

2001年4月28日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是關于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的規定,自此,我國的婚姻法正式確立了婚姻無效制度。婚姻無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結婚條件和程序的執行,保護合法婚姻,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新《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婚姻無效制度,但還不是很全面,婚姻法學界對此也有很大的爭論。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婚姻無效制度作一系統的研究。

一、確立婚姻無效制度的法律意義

現行婚姻法對婚姻無效制度作出明確的規定,有很重要的法律意義:

(一)填補了我國婚姻立法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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