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保險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6 05: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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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內容提要:四川大地震的發(fā)生凸顯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缺位等問題。本文認為,我國應當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系,制定單獨的巨災保險法或巨災保險條例,巨災保險的適用范圍應當覆蓋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巨災保險應當采取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原則形式,應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的法律規(guī)范,巨災保險理賠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法律問題,應當實行獨特的法律規(guī)則。
四川大地震,舉國之殤,其所造成的生命和財產損失,是一串令人驚愕的數(shù)字。四川大地震是對國家應對突發(fā)事件能力、國家財力和民族凝聚力的一次拷問,也是繼雪災之后對我國保險業(yè)應急能力的又一次全面檢驗,暴露出了我國保險業(yè)存在著的諸多問題。于是,象每次大災之后一樣,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呼聲再起。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適應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制度,有效提升作為“社會穩(wěn)定器”的保險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的地位,是保險業(yè)面臨的重要課題。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離不開法律制度的供給與支撐,這也是構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正途。
我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第35條已經明確規(guī)定:“國家發(fā)展保險事業(yè),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并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本文將從巨災保險的立法模式、巨災保險的適用范圍、巨災保險的實施形式、巨災保險基金的法律規(guī)范和巨災保險的理賠等方面,對巨災保險制度涉及的法律問題予以探討。
一、巨災保險的立法模式及立法內容
(一)巨災保險的立法模式
巨災保險的立法首先要解決的是立法模式的問題。我國將來制定的巨災保險的立法是針對不同的巨災風險分別立法,如制定《地震保險法(條例)》、《洪水保險法(條例)》,還是以一部單獨立法,如《巨災保險法》或《巨災保險條例》的形式出臺,從而將地震等所有巨災風險規(guī)范在內,抑或是以補充立法,如通過修訂《保險法》、《防洪法》和《防震減災法》的形式補充巨災保險內容?筆者認為,以第一種模式立法似乎更為妥當,其原因如下:
第一,針對不同的巨災風險分別立法難度較小,可操作性強。我國制定有關巨災保險的立法以供給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已是刻不容緩。如巨災保險的立法采單獨立法模式,立法工程可謂浩大,《巨災保險法》或《巨災保險條例》必須將所有的巨災風險均予規(guī)范方可出臺,這既是與時間的“賽跑”,對立法機關的立法水平和能力也是一大考驗,立法難度加大。如我國巨災保險以第一種模式立法,立法機關可以對民生危害最大的地震風險作為主要的對象和突破口,可通過先制定《地震保險法(條例)》積累立法經驗,待時機成熟后,逐步制定《洪水保險法(條例)》等有關其他巨災風險的法律,從而形成包括主要巨災風險在內的巨災保險立法制度。這無疑減少了立法機關的壓力,可操作性也更強。
第二,針對不同的巨災風險分別立法是已有較為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qū)的通行做法。如美國1956年通過了《聯(lián)邦洪水保險法》,1968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全國洪水保險法》,1973年再次通過了《洪水災害防御法》對前一部法律予以補充。美國的《全國洪水保險法》和《洪水災害防御法》在內容上圍繞著洪水保險計劃的整個實施過程,從風險識別、減災和保險這三個方面確立了美國洪水保險計劃的框架內容,明確了聯(lián)邦政府、地方政府和私營保險業(yè)的任務和實施細節(jié)。[1]1982年法國國會通過“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即著名的Cat.NatSystemNo.82—600法案。這是法國國家巨災保險體系的開端。此后,法國“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在實踐中不斷修改,但一直基本維持原樣。[2]日本于1966出臺《地震保險法》,并建立了地震再保險株式會社。我國臺灣地區(qū)在9.21地震發(fā)生之后,出臺和修訂了《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該法對地震保險的再保險、地震基金、保險理賠和費率方面等均作了具體規(guī)定??梢?,除法國外,上述國家和地區(qū)在巨災保險的立法模式上幾乎都走了同一條道路:針對不同的巨災風險分別立法。國外的成熟經驗可資我國立法借鑒。
(二)巨災保險的立法內容
關于巨災保險的立法內容,以下幾個方面必須明確:
第一,巨災保險的適用范圍,即巨災保險僅對財產損失予以賠付還是將人身傷亡也納入保障范圍。
第二,巨災保險的定位,即巨災保險是政策性保險還是商業(yè)保險。
第三,巨災保險的實施形式,即巨災保險是采強制保險還是自愿保險,抑或二者結合的方式。
第四,巨災保險基金的內容,即巨災保險基金的來源、運作和管理等方面須立法予以明確。
第五,巨災保險的理賠。其要解決的是巨災風險發(fā)生后,保險人如何履行責任的問題,如無保單理賠、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均死亡時保險金的給付和理賠應急機制的建立。
第六,巨災保險的再保險制度。由于巨災風險發(fā)生有可能給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造成極大的壓力,甚至侵吞數(shù)年的利潤,更甚至可能直接導致其破產,因此,我國巨災保險的立法一方面須規(guī)定巨災保險人必須向再保險人分保,另一方面也要以立法形式確保國家財政補貼再保險人經營巨災再保險業(yè)務產生的虧損,或者允許再保險人以發(fā)行證券的形式將巨災風險轉移給資本市場。
第七,巨災保險的業(yè)務監(jiān)管機構。[3]巨災保險涉及的地域、行業(yè)較廣,與之發(fā)生業(yè)務管理關系的部門較多。如作為保險業(yè)務,保監(jiān)會可對其進行監(jiān)管;作為主要的行業(yè)保障,農業(yè)部正積極推進巨災保險的實施;作為資金保障,財政部在巨災保險事業(yè)中居于重要地位;此外,還有一些其他部門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巨災保險的監(jiān)管工作。這種沒有牽頭機構運作的管理體制對巨災保險制度的運行十分不利,因此,有必要從有利監(jiān)管和統(tǒng)一協(xié)調的角度出發(fā),在法律中確定主要的業(yè)務監(jiān)管機構,避免可能出現(xiàn)的部門多頭負責的情形。
二、巨災保險的適用范圍
我國要建立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個包括財產損失賠付和人身傷亡賠付在內的范疇,還是將人身傷亡賠付擯棄在巨災保險保障之外,這是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這直接關系到巨災保險的適用范圍大小、巨災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保險理賠等一系列問題。在筆者看來,巨災保險應涵蓋財產損失賠付和人身傷亡賠付這兩個方面,理由如下:
第一,隨著民眾保險意識的不斷增強,因自然災害所造成的人身傷亡賠付會逐漸增加,人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面臨嚴峻考驗,須以巨災保險分擔其壓力。根據保監(jiān)會的數(shù)據,截止2008年6月13日,保險業(yè)已支付賠款3.12億元。[4]2000年保監(jiān)會下發(fā)了《關于企業(yè)財產保險業(yè)務不得不擴展承保地震風險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各保險公司企財險項下不得擴展地震責任,如果有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確實需要擴展地震責任的必須逐案報保監(jiān)會批準。雖然2002年保監(jiān)會取消了地震保險的報批制度,但目前絕大多數(shù)的保險公司仍將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失列入財產保險的除外責任范圍,地震保險僅以附加險的形式出現(xiàn),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失須投保人加保方能賠付。與財產保險相比,我國的人壽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一般是將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傷亡納入保險責任范圍。由于財產保險將地震風險納入除外責任范疇,故本次大地震保險公司支付的賠款主要是人身傷亡賠款。就目前的賠款數(shù)字來看,對人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自然不能造成多大影響,主要原因在于我國民眾的保險意識不高、投保率低。但隨著民眾保險意識的增強,投保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人數(shù)會逐漸增多,當災難再次來臨時,人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必將面臨巨大壓力,甚至可能發(fā)生破產清算之虞。如將因地震等巨災風險引發(fā)的保險責任從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中剝離出來而歸入巨災保險責任,則人壽保險公司可憑藉巨災保險制度中的巨災保險基金吸納和分擔風險,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運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對此進行了大膽的嘗試,其已正式推出“國壽重大自然災害意外傷害保險”,涵蓋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嘯、臺風等六種重大自然災害,承擔由災害引起的被保險人身故和殘疾責任。這是國內第一款重大自然災害意外傷害保險產品,該險種將以附加險的形式出現(xiàn),可以附加于中國人壽已推出的各種保險產品。[5]
第二,可拓寬巨災保險基金籌資渠道。巨災保險基金的來源既包括國家財政撥款,也包括巨災保險的保費收入。如將巨災風險造成的人身傷亡納入巨災保險責任,則與此保險責任相關的保險產品的保費收入也將進入巨災保險基金,這為拓寬巨災保險基金的籌資渠道提供了一個好的途徑。
所以,筆者認為巨災保險是指對由于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突發(fā)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災難性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給予切實保障的風險分散制度,它包括“財產巨災保險”和“人身巨災保險”[6]中的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的內容。至于健康保險中的醫(yī)療費用保險(medicalexpensecoverage),是否需要將因巨災風險造成的傷害從其保險責任中剝離歸入巨災保險責任?筆者認也是可行的。因為實務中,保險公司設計的醫(yī)療費用保險一般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而住院治療產生的醫(yī)療費用,巨災風險造成的人身傷害屬意外事故。因此,為巨災風險量身定做“巨災醫(yī)療費用保險”也無不可。但是,將巨災風險從人身保險中剝離而單獨開發(fā)“人身巨災保險”,并專門適用巨災保險立法的規(guī)定,實務及立法的最大問題將是無國外經驗可借鑒。將巨災風險從財產保險中剝離開發(fā)“財產巨災保險”國外已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因此開發(fā)適應我國國情的“財產巨災保險”難度要小一些。至于“人身巨災保險”,從筆者查閱的資料來看,還無國外實務及立法先例可循。由于我國保險業(yè)起步較晚,保險市場發(fā)育也不成熟,實務及立法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已成路徑依賴,因此,開發(fā)“人身巨災保險”我國將“摸著石頭過河”,這也是對我國保險業(yè)產品開發(fā)能力和立法機關立法技術和水平的考驗。
三、巨災保險的實施形式
所謂巨災保險的實施形式,也就是我國巨災保險立法將巨災保險規(guī)定為強制保險還是自愿保險,抑或是采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對于此點保險業(yè)界和學界對之存在分歧。保險業(yè)界比較一致的意見是主張巨災保險強制投保。強制投保的好處是可以擴大巨災保險的保費規(guī)模,盡量減少保險公司的損失,增強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提高巨災保險的覆蓋面。但學者鄒海林認為,強制投保可能會造成更大的不公平[7]。筆者認為,我國的巨災保險應走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道路。
(一)巨災保險的政策性保險地位決定一定范圍的險種、投保人須強制投保。為了體現(xiàn)一定的國家政策,如產業(yè)政策、國際貿易政策等,國家通常會以國家財政為后盾,舉辦一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由國家投資設立的公司經營,或由國家委托商業(yè)保險公司代辦這些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一般損失程度較高,但出于種種考慮而收取較低保費,若經營者發(fā)生經營虧損,將由國家財政給予補償。這類保險被稱為“政策性保險”。與商業(yè)保險運用市場和經濟手段推動發(fā)展不同的是,政策保險更多地運用法律、行政、財政、稅收、金融和政策等非市場化手段推動保險業(yè)務發(fā)展。由于地震、洪水和凍災等自然災害帶來的經濟損失動輒上億,甚至上千億,如將巨災保險定位為商業(yè)保險由保險公司完全以市場化運作,一旦發(fā)生重大自然災害則其會成為保險公司的夢魘,甚至使之陷入無力支付保險金而破產的境地,這對整個金融市場的穩(wěn)定也極為不利。在高風險、低利潤的巨災保險面前,保險公司往往會望而卻步,至今在我國的家財險保險條款中,地震所造成的財產損失一般被保險公司列入除外責任,即使是企財險,地震保險也僅以附加險的形式出現(xiàn)。既然巨災保險作為一種準公共產品[8]會出現(xiàn)“供給不足”的現(xiàn)象,因此也就需要國家以“有形之手”通過立法明確巨災保險的政策性保險地位,以國家設立巨災保險基金等形式對巨災所需保險金予財力支持,并在一定范圍內實施強制保險,規(guī)定一定范圍的強制險種、一定范圍的投保人必須投保,保險公司也必須承保。
(二)“人身巨災保險”不宜采強制保險,而須根據投保人的意愿自愿投保。強制保險一般出于維護公共福祉和公共利益的考量,是否投?!叭松砭逓谋kU”基本不關涉公共利益,而與個人及家庭的幸福、生活質量密切相關。如“人身巨災保險”強制投保,則恐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嫌疑。
(三)強制保險的范圍應限“財產巨災保險”,強制投保的險種和投保人也限一定范圍。如立法規(guī)定所有的居民和企業(yè)都必須投保所有的巨災保險險種,這肯定是錯誤的。因為,各居民和企業(yè)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實力大小不一,如立法要求所有的居民和企業(yè)都必須投保,則勢必給低收入人群和經營狀況不佳、實力弱的企業(yè)帶來一定的經濟負擔。如國家給予低收入人群和經營狀況不佳、實力弱的企業(yè)保費補貼,則各險種如何補貼、補貼多少又成難題,并且這樣大面積的補貼對國家財政也帶來巨大壓力。所以,筆者認為,“財產巨災保險”強制保險的范圍應限定強制投保的險種、強制投保人。我國將來實施的巨災保險立法可規(guī)定自然災害的高風險區(qū)的居民、企業(yè)必須投保相應的巨災保險,如地震災害的高風險區(qū)的居民、企業(yè)必須強制投保地震保險,泛洪區(qū)須強制投保洪水保險。美國《洪水災害防御法》就規(guī)定泛洪區(qū)實行強制洪水保險,非泛洪區(qū)可自愿投保洪水保險。我國并且對關涉國計民生的行業(yè)、企業(yè)、學校和公共場所也要實行強制投保,其他地區(qū)、行業(yè)、企業(yè)和場所則可自愿投保巨災保險。對于這一問題,強制保險的區(qū)域、強制保險的投保人的范圍劃定是立法的難點,還需立法機關仔細斟酌。
四、巨災保險基金的法律規(guī)范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社會,風險防護屏障應該依次是個人和企業(yè)自身、保險、社會援助,最后才是政府。大量的損失應該用市場化手段向保險公司轉嫁。但由于巨災一旦發(fā)生,損失巨大,且巨災發(fā)生的概率也低,難以預測,這容易造成保險公司破產清算。比如美國90年代的安德魯颶風和北里奇地震導致全世界共63家財產保險公司破產。對于巨量的巨災損失,保險公司很難以一己之力獨立承擔。因此,需要國家設立一個財政支持下的巨災保險基金,用以分擔保險公司的巨災損失風險。目前全球已有12個國家和地區(qū)建立了巨災保險基金。因此,設立政府主導、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參與的巨災保險基金以彌補巨災損失保險金賠付不足,減輕政府災后重建過程中財政資金的壓力也就勢在必行。我國的巨災保險立法離不開巨災保險的法律規(guī)范,這直接關系到巨災保險開展的成敗與否。我國巨災保險立法就巨災保險基金應明確以下內容:
第一,巨災保險基金的籌資來源??砂ǎ海?)國家財政撥付。在巨災保險基金設立之初,國家財政應先撥付一筆啟動資金,以后每年按照當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撥付;(2)巨災保險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每年從收取的巨災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保費充入巨災保險基金;(3)優(yōu)惠的營業(yè)稅。國家利用財稅杠桿,實施減稅政策,降低現(xiàn)行保險公司的營業(yè)稅稅率或者對巨災險部分不征或減征營業(yè)稅。(4)發(fā)行巨災債券籌集資金。即將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結合,將巨災風險向資本市場轉移。在約定期限內若致?lián)p事件沒有發(fā)生,債券發(fā)行人應償還本金和利息,當致?lián)p事件發(fā)生時,債券發(fā)行人可以免除或延期支付部分債券本利甚至免除全部本利,此時債券發(fā)行人可以將本應支付債券持有人的基金用于賠款支出,這樣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償付能力。
第二,巨災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監(jiān)管。(1)巨災保險基金的使用。也就是在何種條件下巨災保險基金方可動用支付賠款。由于巨災保險基金設立的目的就在于防止當發(fā)生巨災時,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而以巨災保險基金作為保險公司的“后盾”,所以使用巨災保險基金的條件應是巨災損失超過了巨災保險立法規(guī)定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或比例,對于超出的損失部分以巨災保險基金填補。(2)巨災保險基金的管理。其需要解決的是巨災保險基金的管理模式問題,即巨災保險基金是由政府直接管理運作還是由保險公司代為管理運作。從已設立巨災保險基金的國家和地區(qū)來看,大都由政府和保險監(jiān)管機構牽頭,由本國再保險公司實施管理,實行政府、保險公司合作分攤巨災風險。[9]筆者認為這兩種模式都是可行的。由政府管理運作巨災保險基金,我國已有社?;鸸芾磉\作的經驗,我國可成立巨災保險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可由政府代表、保險公司代表和學術界代表共同組成;如由國家再保險公司管理運作該基金,我國可借鑒國際通行的巨災保險基金管理運作模式。(3)巨災保險基金的監(jiān)管。也就是對巨災保險基金的使用、管理運作等方面的合法性進行定期審查,這項工作應交政府的專門部門負責,如審計部門。
五、巨災保險的理賠
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履行其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被保險人獲得實際的保險保障和實現(xiàn)其保險權益的必要途徑。由于巨災風險的特性決定巨災保險的理賠與一般保險的理賠會存在差異,因此有必要在巨災保險立法中專門明確巨災保險的理賠問題,立法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
(一)無保單理賠問題。地震、臺風和洪水等自然災害發(fā)生時,往往有屋毀人亡、財產滅失的不幸發(fā)生,巨災保單也往往可能隨之丟失。巨災保險的理賠申請人在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也就會發(fā)生無保單理賠問題。保單作為保險合同記載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但保單丟失并不能成為保險人拒賠的理由,因為我國《保險法》并未將保單丟失作為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條件。依據《保險法》第23條的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奔热槐kU事故已經發(fā)生,理賠申請人提供保單約定的索賠資料因巨災的發(fā)生確實困難,保險公司應主動調取承保數(shù)據,為理賠申請人提供無保單理賠服務,核實事故,履行合同義務。鑒于無保單理賠問題在發(fā)生巨災后不可避免會發(fā)生,那不如在巨災保險立法中對此予以明確,立法可規(guī)定保險人在巨災發(fā)生后應主動提供巨災保險的無保單理賠服務。
(二)發(fā)生巨災后保險金的賠付問題。這里主要涉及的問題是“人身巨災保險”的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均死亡時,保險金如何賠付或處理的問題。如在巨災中發(fā)生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情況,并且被保險人又無其他受益人的,那么按照我國《保險法》第63條的規(guī)定,保險金將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但由于地震等巨災致闔家遇難的情形可以說是不在少數(shù),因此可能發(fā)生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又無其他受益人,且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也在巨災中遇難的情況,此時保險金又如何賠付或處理?依我國《繼承法》第32條的規(guī)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收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遺產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依上述法律規(guī)定,如該作為遺產處理的保險金無人受遺贈的,則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在巨災保險法律制度下,此種做法是否妥當?筆者認為,如發(fā)生保險金歸國家所有的情形,巨災保險立法可規(guī)定保險人不必支付保險金。因為保險金進入國庫后,國家還需每年從國庫中撥付一定的資金到巨災保險基金中,這其中也就自然包括此類保險金的一部。但由于巨災保險基金是后于保險人賠款的第二層次的保障安排,如將此類保險金收歸國有,這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多少產生影響。與其將此類保險金收歸國有再通過預算劃撥形式進入巨災保險基金并作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后勤保障”,不如在立法中直接規(guī)定遇此類保險金收歸國有時,保險公司不必支付保險金,從而使此類保險金在巨災賠償?shù)摹耙痪€”發(fā)揮直接的保險保障作用。
注釋:
[1]參見曾立新:《美國洪水保險制度及立法改革》,載《中國保險報》,2007年8月27日。
[2]參見曹海菁:《法國與新西蘭巨災保險制度及其借鑒意義》,載《保險研究》2007年第6期。
[3]參見張國華:《巨災保險立法思考》,/bxtd/01/15/200806/t20080627_1508208.htm,2008年6月25日。
[4]參見俞燕:《中國人壽:地震賠款不會超過10億》,載《中國青年報》2008年6月16日。
[5]參見謝文麟:《中國人壽首推重大自然災害意外傷害險》,/xwzx/03/200806/t20080613_1492964.htm,2008年6月27日。
[6]這里的“財產巨災保險”和“人身巨災保險”是指將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巨災風險責任從基本責任中剝離,并圍繞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責任專門開發(fā)的巨災保險。
[7]參見辛紅:《巨災保險緣何遲遲不露面政府主導成業(yè)內共識強制保險立法看法不同》,載《法制日報》2008年6月13日。
篇2
摘要我國是一個災害頻發(fā)的國家,洪水災害尤為嚴重,損失巨大。洪災保險市場存在著遠遠超過目前保險業(yè)供給能力的現(xiàn)實與潛在需求。本文通過構建政府、保險公司、投保人三方參與的博弈模型,分析了我國洪災保險供給不足的原因,論述了建立政府、市場、公眾合作的巨災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鼓勵保險公司參與洪災保險的若干對策。
關鍵詞洪災保險;供給;博弈
一、引言
我國是一個災害頻發(fā)的國家,洪水災害尤為嚴重,洪水災害損失巨大。據水利公報統(tǒng)計,進入21世紀后,截至2007年底,我國洪水災害損失金額年均達1038億元左右,政府救災補助金額支出年均達47.5億元左右,看似巨額的政府救災補助金額在天文數(shù)字般的洪水災害經濟損失面前卻是杯水車薪。如2006年湘南洪災中,保險補償比例僅為總損失的1.5%,而世界平均值為36%,美國更是高達50%以上。湖南洪災中絕大部分是受災農戶沒有投保家財險及其他農業(yè)保險,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和政府救助。從財務的角度,個人對付災害的最好辦法是參加保險。但是,從我國實際來看,我國家庭以及個人參加保險的積極性不高。如2008年初冰凍災害發(fā)生后,保險賠付金額也不足損失總額的1.5%。
更糟糕的是,巨災保險需求不足,供給同樣也是不足的。2007年,我國的非壽險密度僅為25.5美元,全球平均249美元,亞洲平均739美元。另外,我國保險業(yè)的承保能力不強,我國2007年保險業(yè)資本金總量約是2000億。根據我國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也就是說,按2007年的資本金總量來算的話,我國當年的最大損失不能超過200億。以1998年為例,我國當年洪災造成的損失高達2552億,對只有200億承保能力的保險行業(yè)來說,獨立承擔洪災保險是不可能的。
我們可以通過兩個博弈模型來探討我國洪災供給不足的困境。
二、洪災保險供給不足的博弈分析
洪災保險供給不足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政府、保險公司、投保人這三者關系中,受益的主要是政府與投保人,保險公司處于政府與投保人之間。保險公司不僅受政府行為影響,同時還受到投保人行為影響。通過保險公司與政府及投保人之間的博弈分析就可以看出為什么我國的洪災保險供給不足。我們分兩個博弈集合來討論此問題。
(一)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博弈。在這個搏弈中,局中人有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保險公司的博弈策略有{經營,不經營};投保人的策略有{投保,不投保}。在這個博弈中我們不考慮政府補貼。
(1)假設為完全信息的條件下,居民和保險公司都是理性的經濟人,追求各自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2)在高發(fā)洪災區(qū),洪災發(fā)生的概率為p,洪災發(fā)生給居民帶來的損失為d,則對于高發(fā)洪災區(qū)居民的期望損失金額為:c=p*d;
(3)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對于參保人收取的保險費為e,在洪災發(fā)生概率為p的條件下,對參保人給予的補償為f,其中,f是一個與c有關的函數(shù),設為f=f(c,p);又因為洪災發(fā)生概率為p,則保險公司的期望補償為pf=a。
2、模型建立與分析(見表1)
根據上述假設,建立如表1的支付矩陣,從表1所示的-支付矩陣來分析:
e—c,作為理性經濟人的居民認為“投?!辈呗詾槠渥顑?yōu)策略,完全信息條件下,熟知支付矩陣信息的保險公司將會采取如下策略:
(1)當e(2)當e>a時,ea>0,保險公司的策略為承保,均衡點為(承保,投保)。
對于高洪災區(qū)的居民,洪災往往頻繁發(fā)生,遭受洪災損失的概率很大,因此,其當?shù)鼐用窀袇⒓雍闉谋kU的意愿,而參保后也能夠有效穩(wěn)定當?shù)厣鐣蝿荨6绻kU公司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不愿意開展洪災保險業(yè)務,這將影響整體社會效益,(承保,投保)無疑是能提高總體社會效用的均衡點。
根據上述分析,e成為影響博弈均衡的一個關鍵因素,通過圖形描述如下:
我們知道,局中任何一個人的決策都是非常明確,那就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局中人的利益不僅取決予自己的行動與策略,還必須看局中其他人采用什么策略或行動。因此,通過劃線法我們可以得知,對于投保人來講,如果保險公司愿意承保,他的最優(yōu)策略是投保;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如果投保人投保,他的最好策略是不承保,如果投保人不投保,保險公司經營與不經營都無所謂,什么都不損失。
從這個博弈中我們可以得出,為什么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洪災保險這個保項。這是因為保險公司發(fā)現(xiàn),經營基本上是虧本,還不如不經營。
局中人在每種策略組合下都有各自相應的得益,如果將每個局中人在同一種策略組合的得益相加算出各博弈方得益的總和,并可將其看作這個小范圍內的“社會得益”??梢缘贸鲎罴训纳鐣靡鏋閑—a+f-e—c=f-a-c,即在投保人投保、保險公司經營情況下的社會得益。這就意味著只有在投保人愿意投保、保險公司全力經營的情況下將可以實現(xiàn)社會得益最大。對保險公司來說,其主要目標還是要實現(xiàn)其自身的利潤最大化,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組織,賠錢的買賣是不會做的。經營洪水災害風險的成本很高,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積極推廣洪災保險保單,除非有一定的激勵機制。從上面的調查我們知道,保險公司盡管將逆向選擇作為其“安全第一”的策略,但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所以,實現(xiàn)社會福利的提高也是其目標之一。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對有關洪水方面的險種的供應很不足,在1996年以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將因洪水造成的損失放在企業(yè)財產險或家庭財產中,1996年以后隨著保險公司改制,保險公司紛紛將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放在綜合險中予以承保,采用的費率是火災險的費率,一般都比較高,造成了投保人無力購買。
(二)政府與保險公司的博弈分析。在這個博弈中,局中人是政府與保險公司,政府的策略是(支持,不支持);保險公司的策略是(經營,不經營),政府支持開展洪災保險,要從財政撥款及稅收上給予優(yōu)惠。保險公司經營洪災保險,如果沒有政府的支持,保險公司會虧本,費率高了,沒有人買,費率低了,賣得越多,虧得也就越多。從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博弈的分析中我們得出通過調整參保費標準達到理想均衡的結論,而該均衡點能實現(xiàn)社會效用的最大化,對于參保人來說是付出了相對較高的經濟代價而使保險公司獲得更多收益。如果換個角度,由政府來考慮社會效用優(yōu)化的問題,將會出現(xiàn)政府與保險公司博弈的情況。(編輯:)
1、相關假設
(1)在保險公司經營洪災保險業(yè)務量一定的情況下,需要上交的稅費為t;
(2)政府為實現(xiàn)社會效用的優(yōu)化,需要采取支持保險公司經營洪災保險業(yè)務的策略,從政策給予稅收優(yōu)惠或進行相關的財政補貼c1;而保險公司經營洪災保險業(yè)務的成本為c1;
(3)在有政府政策支持卻沒有獲得保險公司認可的情況下,政府不承擔要約成本。
2、模型的建立與分析(見表2)
對表2中描述的支付模型進行分析:
我們假設政府支持,保險公司經營,那么政府就會損失-c1+t單位的成本。如果政府支持,但保險公司不經營,政府也就不會補貼,其結果是政府只需要支付救災款。如果政府不支持,保險公司不經營,也就不存在利益損失。如果保險公司還要繼續(xù)經營,就會虧損c1-c2個單位的成本。保險公司不會做這種賠錢的買賣,除非保險公司為了形象宣傳、廣告效益。
從上面的支付矩陣可以看出,在不考慮社會效用優(yōu)化的前提下,由于一c1+t然而,我們不能僅單純從經濟學角度來考慮政府支持開展洪災保險的成本與收益,還應該從社會福利的角度出發(fā),充分考慮洪災保險對增進一國社會福利,從而增進社會安定的非經濟效應。政府盡管在支持洪災保險時有利益損失,這部分損失可以看成是社會福利轉移到保險公司,再由保險公司流向社會。
若政府考慮到自己是以社會效用最大為目標,以居民為主體的社會收益最大才是其政策根本,(不支持,不經營)均衡導致的是社會效用低下的情況,而如果能出臺相應的優(yōu)惠政策,政策收益能間接通過保險公司轉移到身處于高洪災區(qū)的居民身上,支付矩陣中的成本ct將會消失(見表3)。
在表3中的支付矩陣中,政府將會選擇“支持”策略。由于完全信息的條件,保險公司掌握政府以“支持”為策略,即獲取了政府出臺“支持洪災險業(yè)務政策”的信息,其作為理性“經濟人”,無疑將采取“經營”策略,保證居民財產的同時也獲得了新的企業(yè)利潤點。
社會效益最大化要求保險公司經營洪災保險,滿足受災群眾的需要。上述分析表明,由于農民收入制約和保險經營模式的原因,商業(yè)性農業(yè)保險處于虧損經營狀態(tài)。但是,洪災保險的社會效益性又決定了洪災保險發(fā)展的合理性。如何解決這一悖論,需要政府介入以實現(xiàn)洪災保險市場的均衡。從經濟學原理角度看,解決洪災保險發(fā)展中的一些難點問題更多的還是要依靠市場經濟手段。積極創(chuàng)新洪災保險的經營模式,推動洪災保險產品創(chuàng)新,才能更有效地激發(fā)和滿足消費者需求,從根本上建立并推動洪災保險的發(fā)展,充分發(fā)揮洪災保險在防洪減災中的積極作用。
三、結論
篇3
關鍵詞:巨災保險 再保險 自留額
國際再保險業(yè)務發(fā)展至今,形成了很多形式。我們從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承擔的責任考慮,再保險可劃分為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
比例再保險的形式有兩種,成數(shù)再保險即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比例,把每個風險單位的保險金額,向再保險人分保;溢額再保險即分出保險公司按照公司自身財力確定的自留額,并以自留額一定倍數(shù)作為分保額,按照自留額、分保額所占保險金額的比例來確定分配保費和分攤賠款。
非比例再保險主要有三種,超額賠款再保險即超賠分保;停止損失再保險即以原保險人某段時間內的總損失數(shù)為理賠基礎;最大賠款再保險即再保險人只承擔一年內金額最高的若干次索賠額。
一般的,由各類風險間同質性的不同,可以把再保險的自留額問題分為絕對和相對兩種。因為巨災風險再保險在風險性質上存在非常大的差異,所以本文采用相對自留額討論巨災風險再保險。
一、再保險精算模型
這里討論成數(shù)再保險,溢額再保險、停止損失再保險、超額再保險四種再保衛(wèi)險形式。
定義X表示保險金額,Y表示賠款金額,x表示索賠額度即Y/X,N表示索賠次數(shù),Z表示總賠款金額。
假設保費由純保費和風險附加額構成,純保費為損失額期望E(Z),假設風險額可由安全系數(shù)乘以純保費得到。
由上表可知在收益下降80%的情況下,風險下降了96%,即分保后的風險下降程度明顯高于收益下降的程度,由此可知引入熵求解最優(yōu)自留額的方法在實務中是可行的。
參考文獻
[1] 李曉杰.基于博弈分析的我國巨災保險模式研究[D]. 優(yōu)秀論文數(shù)據庫,2007.
篇4
[論文摘 要]2004年發(fā)生的印度洋海嘯,2007年我國發(fā)生的幾十年不遇的雪災,將低概率的巨災問題推到了全球關注的前沿。雖然這些災害發(fā)生概率極低,預測難度大,但一旦爆發(fā),總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建立巨災風險的分散機制并充分發(fā)揮其作用,不但可以促進全社會協(xié)調穩(wěn)定發(fā)展,凸顯出保險的“社會穩(wěn)定器”作用,還有利于保險業(yè)良好社會形象的建立,極大地推動保險業(yè)的全面健康發(fā)展。
據瑞士《Sigma》雜志報道 ,自 20 世紀 70 年代以來 ,無論是全球巨災的數(shù)量還是其破壞程度都呈上升趨勢。從 1988年起 ,除 1993 年和 1997 年外 ,全球自然災害年度損失都在100 億美元以上。2001 年 ,僅美國“9 11”事件就導致 300多億美元的直接損失。再到 2004 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嘯,據全球最大的再保險商慕尼黑再保估計,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 億歐元,對東南亞國家的旅游業(yè)造成的潛在經濟損失更是無可估量。近十年來,中國已成為繼日本和美國之后的第三個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據聯(lián)合國統(tǒng)計資料,上個世紀全世界五十四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中,有八個發(fā)生在中國。民政部有關資料表明,中國每年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 500億至 600億元人民幣,每天都要因此損失 1億多元人民幣。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許多自然災害仍未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因此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fā)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所引發(fā)的災難性事故。作為世界上為數(shù)不多的自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 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shù)以上人口、75%的工農業(yè)產值,分布在氣象、地征、地質和海洋等災害嚴重的地區(qū),災害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制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南部洪澇災害較往年偏重,而伴隨著洪澇災害又發(fā)生了局部性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局部地區(qū)如海南、云南、內蒙古中西部、寧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災為近年所罕見;臺風登陸多,時間、地點比較集中,造成損失較大。2005年臺風多次登陸我國大陸,2007年我國遭遇幾十年不遇雪災,損失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時由于我國百姓保險意識薄弱,國家災害防御體系差,導致整體防災能力弱,所以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
二、我國巨災經濟損失補償機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對日益嚴重的巨災損失,我國的補償方式主要包括社會捐助、國際支援、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四種。其中前兩種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經濟力量、覺悟或道義感以及與受援助方的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難以控制,而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兩種方式則構成我國巨災補償機制的主體。目前,這兩種補償方式在我國應用時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問題和動向。
(一)國家財政對巨災的資金補償能力有限
財政補償?shù)幕鹬饕獊碓从谡呢斦杖耄矘嫵闪宋覈逓膿p失傳統(tǒng)的資金補償來源。但是,我國作為一個經濟還不發(fā)達的發(fā)展中國家,政府的財政收入總量是很有限的,由財政預算安排的災害救濟支出只是財政支出計劃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災發(fā)生時,財政預算安排的救災基金相對于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只是杯水車薪。當然,在實踐中政府財政的救災支出可能超過該項目的預算安排,但由于財政其他支出項目具有很強的剛性,財政赤字在數(shù)量上又要受到經濟穩(wěn)定目標的制約,財政實際用于巨災補償?shù)闹С稣季逓膿p失的比重還是相當?shù)偷摹y(tǒng)計, 20世紀8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9.35億元,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35%。20世紀9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18億元左右,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8%左右??梢?,當巨災發(fā)生時,依靠國家財政救濟支出對災害損失的補償程度是比較低的。
(二)傳統(tǒng)巨災再保險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傳統(tǒng)再保險業(yè)務通常也可以起到巨災損失的補償責任。但是,我國保險業(yè)起步較晚,對災害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以現(xiàn)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規(guī)的發(fā)展預測來看,要想獨立承擔此重任顯然力不從心。2003年我國11家財產保險公司 (人??毓?、太平洋、平安、中華聯(lián)合、天安、大地、太平、華泰、大眾、華安、永安 )的資本金與公積金的總和為 277134億元,按照我國 2002年修訂并開始實施的《保險法 》第 條之規(guī)定“經99營財產保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和的四倍”與第 100條之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 即對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 , 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粗略計算,目前我國財產保險的承保能力約為 1 109億元,對于每一危險單位的最大保障能力為 27億元 , 而近十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約為年均 2 000億元 ,承保能力只占到我國全年災害損失金額的一半; 同時僅 2003年就有兩起自然災害超過 30億元, 國內承保能力嚴重不足。如果試圖通過國際保險市場進行巨災再保險業(yè)務, 則不得不承受價格偏高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近年來許多國際再保險公司宣布不再承?;蚴湛s其巨災再保險業(yè)務, 國際再保險市場也同樣面臨承保能力不足的窘境。
三、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則和政策
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艱巨的系統(tǒng)工程,巨災保險因其風險的集中性和損失的巨大性,僅憑保險公司商業(yè)運作無法承擔。因此,政府政策支持對巨災保險發(fā)展有重要意義。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明確政府主導的基本思路,國家應當設立專門的機構,協(xié)調和推動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其次,應當投入和配給一定的公共資源,這種資源包括資金和政策,各級財政均應當對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予以一定的資金投入,建立巨災保險的后備基金,同時,對于經營巨災保險的單位予以稅收減免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轉貼于
(一)加快研究確定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規(guī)劃。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是一個系統(tǒng)和復雜的工程,而絕不僅僅是一個巨災保險產品的開發(fā)和推出。從國外的經驗看,巨災保險制度的內涵十分寬廣,它既涉及經濟領域,也涉及法律領域;既包含了強制保險,也包涵商業(yè)保險;既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和推動,也要有稅收政策的鼓勵;既需要商業(yè)保險公司的積極參與,還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不僅涉及保險市場領域,還涉及資本市場領域。這些內涵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交錯、相互影響。因此,國家需要盡快研究確定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整體規(guī)劃,通過規(guī)劃明確制度建設的總體框架,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要求、體系結構和內容、各個子體系之間的關系以及推進的步驟、措施與安排等。通過建設規(guī)劃能夠進一步明確職責,協(xié)調各個方面的力量,確保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有序、協(xié)同推進。
(二)加大政府對于巨災保險制度的投入和參與。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離不開政府的投入和參與,而投入并不僅僅局限于財政資金,更多的應當是一些非資金形式的公共資源。因此,政府除了要加大風險意識教育和宣傳力度外,更需要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動巨災保險的推廣與普及。具體講,對于一些財政資金項目,國有資產應當強制要求辦理巨災保險;對于銀行貸款項目,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對于高風險區(qū)域,應制定更加具體的巨災風險管理辦法。同時,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保證,因此要加快我國的巨災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盡快制定頒布《地震保險法》、《洪水保險法》等。另外,解決巨災風險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資金,政府應統(tǒng)籌解決資金問題,一方面可以通過強制巨災保險和商業(yè)保險等方式聚集資金,另一方面應當在各級財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規(guī)則,逐步建立巨災保險基金。
(三)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為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創(chuàng)造條件。
在我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巨大的需求與有限的供給之間的矛盾。從國外的經驗看,巨災風險證券化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國際資本市場的規(guī)模高達60兆美元,遠遠高于保險市場,因此,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人們就開始利用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通過資本市場化解巨災風險,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國也應當學習和借鑒這些先進的技術和經驗。第一步可以以政府的巨災保險基金為載體,發(fā)行國家地震債券,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實現(xiàn)更大范圍的風險分散,解決巨災風險化解過程中的資金制約問題。另一方面,推出巨災債券,對于完善資本市場的產品結構、實現(xiàn)投資風險管理提供了途徑和可能。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一個重要風險是系統(tǒng)風險,而與自然災害風險關聯(lián)的巨災債券,能夠實現(xiàn)與傳統(tǒng)資本市場系統(tǒng)風險的對沖,為投資組合技術的實施提供了產品環(huán)境。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和解決金融監(jiān)管體制的改革與創(chuàng)新問題,只有解決了制度和環(huán)境方面的制約因素,巨災保險的創(chuàng)新與發(fā)展才有基礎和保證。
(四)加強巨災保險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巨災風險和巨災保險的性質決定了人們應當學會在技術和經濟兩個方面思考和解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技術層面主要是巨災風險成因研究以及預警系統(tǒng)建設方面,需要更大范圍的國際合作,需要各國政府和科學研究工作者的合作。例如國際減災十年的活動,就是通過這一活動推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同時,各國的保險業(yè)人士也應當加強在巨災風險化解方面的研究與合作,特別是交流在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方面的經驗和技術。經濟層面則是巨災風險的化解最終還是體現(xiàn)為資金。保險經營的經濟學基礎是大數(shù)法則,因此,化解巨災風險不能僅僅局限于一個國家的范圍,應當在一個更大的范圍內實現(xiàn)一種風險的分散與平衡。首先應當充分利用國際再保險機制,通過與國際再保險業(yè)的交流與合作,利用國際再保險渠道實現(xiàn)更大范圍的風險分散。其次,應當注意利用國際資本市場,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將我國的巨災風險向國際資本市場轉移,實現(xiàn)更廣領域的風險分散。
參考文獻
[1]卓志,保險經營風險防范機制研究[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2]AlexanderMurmann,“PricingCatastrophe InsuranceDerivatives”[J]. TheWharton School, 2001(6): 264 - 269.
[3]王和,對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思考[J],中國金融,2005年第7期
篇5
近日,各大影院紛紛上映的災難電影《不懼風暴》獲得了不錯的票房。但是影片中災難過后,面對滿目瘡痍的小鎮(zhèn),居民要如何進行重建,保險業(yè)面臨巨額的賠付又該如何應對,在巨災頻發(fā)的今天,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現(xiàn)實問題。
在重建過程中,保險業(yè)充當著十分重要的角色。普通民眾重建家園通常會依賴于保險金的賠付,通常諸如地震、颶風、洪水等巨災發(fā)生后,會造成大規(guī)模的人員傷亡以及財產損失,這時面對索賠的時間和區(qū)域上的群發(fā)態(tài)勢,保險公司會面臨巨大的現(xiàn)金流壓力,甚至會造成超量現(xiàn)金流出直至資金匱乏而破產,這種情況就是保險業(yè)所面臨的巨災風險。
面對如此巨大的與不確定性的風險,保險業(yè)界的傳統(tǒng)方式仍然是再保險的方式以分散風險,但是1992年的美國安德魯颶風和1994年的美國加州北嶺地震,分別給保險業(yè)造成了170億美元和153億美元的賠付損失,僅僅通過再保險的分散風險的方式是完全不足以滿足市場的需求的。于是便出現(xiàn)一種新型的巨災保險產品,即巨災保險連接證券,可有效的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
一、巨災風險證券化的定義
“巨災風險證券化”這一概念最初起源于1973年,由美國金融學家GoshayMichael和RichardSandor共同發(fā)表的論文“AnInquiryintotheFeasibilityofaReinsuranceFuturesMarket”提出,首次對保險衍生產品進行研究。巨災風險證券化直到20世紀90年代才在美國得到實際運用,并且只是眾多金融風險管理(FRM)工具的一種。保險風險證券化是以未來保險期間或再保險期間所產生的現(xiàn)金流量為標的,進行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yōu)榭梢栽谫Y本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借以轉移風險,融通資金。按風險類別劃分,保險風險證券化可分為財產證券化和人壽風險證券化。簡單的來說,巨災風險證券化是指利用保險資產證券化技術,通過構造和在資本市場上發(fā)行保險連接型證券,使保險市場上的巨災風險得以分割和標準化,將承保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
二、巨災風險證券化的發(fā)展
在2004年至2005年間美國遭受了多次颶風襲擊之后,巨災證券市場發(fā)展尤為迅速。進入21世紀,多重巨災風險證券化趨勢越來越明顯。保障多重風險不僅在業(yè)務組合和時間上同時實現(xiàn)風險分散的目的,也可以節(jié)省發(fā)行的成本同時提高對沖風險的效率。這種多重產品的增加也主要是因為再保險市場的費率不斷下降和市場容量的增加,同時,如今的消費群體也越來越趨于成熟與穩(wěn)定。
目前風險證券化在應對巨災損失方面的主要金融創(chuàng)新工具有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巨災期權和巨災互換,這些是比較為大家熟知也是探討較多的巨災風險管理創(chuàng)新工具;隨著市場的迅速發(fā)展與成熟,新的管理工具應運而生,例如,或有資本票據、巨災權益看跌期權、行業(yè)損失擔保等等。此外,天氣類自然災害對人們的影響日益顯著,市場還產生了天氣衍生品與CME颶風指數(shù)期貨和期權等天氣類衍生工具。
三、巨災風險證?換?的運作機制
對巨災風險證?換?實際上是對與巨災風險有關的現(xiàn)金流進行證?換?,即對保費和或有損失進行證?換?。下面以巨災債券為例介紹風險證券化的運作機制。就巨災債券的運作機制而言,與其他資產證券化一樣,巨災債券的參與主體由保險公司(發(fā)起人)、巨災債券發(fā)行機構(特殊目的實體)、投資者和信托機構組成。若約定的巨災條件沒有被觸發(fā),巨災債券的運作機制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巨災債券發(fā)行機構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保險公司以保險費的形式向發(fā)行機構支付金額,發(fā)行機構以此現(xiàn)金流為基礎設計債券。債券利率以LIBOR(倫敦同業(yè)拆借利率)為基準,再根據信用評級確定一定的風險利差。第二階段:發(fā)行機構通過證券交易所向投資者發(fā)行巨災債券,同時約定巨災觸發(fā)條件。第三階段:發(fā)行機構將獲得資金交給資金信托公司投資,用于賠付保險公司的損失或投資者的債券收益。第四階段:在約定期間內若沒有觸發(fā)巨災條件,債券發(fā)行機構收回信托資金,按照約定償付投資者本息。
四、總結
篇6
關鍵詞:巨災補償基金 模擬研究 有效性 可持續(xù)性
基金項目:感謝中國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面上項目資助,項目批準號:71073129;感謝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資助,批準號:09YJC790216。
巨災是全人類共同面對的難題,且造成的損失不斷增長,截止2016年7月13日,僅洪災一項我國已有28?。▍^(qū)、市)1508縣遭災,農作物受災面積5460.66千公頃,受災人口6074.67萬人,因災死亡237人、失蹤93人,倒塌房屋14.72萬間,直接經濟損失約1469.80億元。然而,我國巨災應對機制卻十分落后,目前主要是依靠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和直接救濟等方式,未能有效利用社會力量、保險和全球金融市場的風險分散和轉移機制。但巨災的發(fā)生,不會以我們是否準備充分為轉移,我們的社會隨時都面臨巨災風險的沖擊。
潘席龍等(2010)提出巨災補償基金基礎制度架構后,王藝潔(2010)對其組織結構,陳東(2010)對基金的運作架構,李威(2010)對基金的財產組織,周夏(2010)對基金發(fā)行巨災債券相關問題,伍弋(2010)對基金的運作模式進行了探討;余為良(2011)對注冊地區(qū)劃,陳雪君(2011)對基金一、二級市場的交易制度、周軍(2011)對基金的風險管理進行了探索;劉武華(2012)還對巨災補償基金的持倉量問題,潘磊(2012)則以極值理論為基礎對巨災債券的定價、蔣衛(wèi)華(2012)亦以極值理論為基礎對巨災補償基金的定價問題進行了研究;潘席龍(2015)對上述研究進行了總結,并就整個基金運作中可能涉及的相關機制和模型做了分析。本文將在上述基礎上,結合地震、洪災、臺風三大主要自然災害的研究成果,利用計算機語言,對巨災補償基金的相關制度和模型進行模擬檢驗。以期發(fā)現(xiàn)相關設計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完善,同時也為在實際經濟過程中的試點和推廣做了必要的探索。
一、主要巨災種類的選擇和相關參數(shù)設定
我國作為全球巨災風險最為集中的國家,除了沒有活火山的直接影響外,其他各類巨災在我國都有重要影響。為了便于分析,根據當前相關災害領域對巨災風險所掌握的資料和研究情況,我們選擇了地震、洪災和臺風三大類主要自然災害進行本次模擬研究。災害的分布及造成的損失情況等相關參數(shù),主要以相關專業(yè)領域的研究成果為基礎。此外,還以我國當前的經濟現(xiàn)狀及未來增長趨勢等為基礎,采取相對保守的方式設定了巨災補償基金運作的初始參數(shù)。
(一)巨災補償基金基礎參數(shù)設定
這里的基礎參數(shù),指與整個基金運行相關的、不以個別風險、注冊地和時間段而不同的共用參數(shù)。主要是有關地區(qū)與國家經濟總量、GDP及其增長率、基金投資比例、基金的初始投資額、基金投資收益率、運作費用等。
1、GDP和GDP增長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GDP長期保持兩位數(shù)的增長,2014年我國提出了國民經濟增長的新常態(tài),未來我國GDP的增長速度可能會逐步趨于一個穩(wěn)定的、較低的增長率。鑒于巨災風險研究的時間跨度長達50、甚至100年以上,這里我們假定我國GDP的增長率為2%且保持不變,以簡化模擬過程。要說明的是,GDP增長率的高低,一方面關系到巨災補償基金的投資額度和按GDP增長速度各年追加的新增投資數(shù)量;另一方面,當GDP基數(shù)增大后,巨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會增加,二者相互抵消后的影響,取決于投資增長與損失增加二者的相對速度。如果抗風險措施得當、有效,則GDP增長將更有利于基金的積累和補償比例的提升,否則,基金運行的可持續(xù)性將受到影響。
2、巨災補償基金投資比例
不同注冊地投資于巨災補償基金的資金,占當年GDP的比例,與相應注冊地所面臨的巨災風險直接相關。正常情況下,所面臨的巨災風險越高,其投資于巨災補償基金的比例也越高。按前面對注冊地的分級,比如巨災風險從低到高分為10級,我們可以假定其投資于巨災補償基金的資金余額占當期GDP的比例,從萬分之一到千分之一。注意,這是一個初始和維持比例,一旦初始投資投入后,只要基金能保持保值和增值,各年則只需要按GDP的增長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以維持這一占比即可,即各年度的新增投資額度取決于當年的GDP增長情況,除非GDP持續(xù)增長,否則,是不需要持續(xù)追加投資的。此外,這一比例,既包含了政府投資,也包括社會公眾對基金的投入。正常情況下,將以社會公眾的投入為主。
在后面的模擬運行中,為簡化分析,我們根據巨災綜合預期損失從低到高(包括風險的發(fā)生概率和預期損失大?。?,分為低、中、高三等,分別對應1-3級、4-7級和8-10級巨災風險,對應的投資比例分別為萬分之一、萬分之五和萬分之十。關于詳細的等級劃分,限于篇幅,本文且不贅述。各等級注冊地的占比,則是根據多年的統(tǒng)計數(shù)據和國家相關專業(yè)研究部門的災害區(qū)劃來確定。
3、巨災補償基金投資收益率
由于巨災補償基金采用了雙賬戶和半封閉式設計,其社會賬戶的資金除了巨災發(fā)生時,在災害發(fā)生地的部分投資人可能會贖回其基金份額外,其余部分是不可贖回的。因此,基金的投資資金長期穩(wěn)定,在保留少量應對巨災發(fā)生時贖回需要的資金須用于短期、流動性強的投資外,其余部分完全可用于長期投資,或按比例逐期進行長期投資。我們假定基金的平均投資收益收益率約等于目前我國商業(yè)銀行的基準貸款利率6%。在模擬過程中,我們還會分別使用不同的參數(shù),討論這一參數(shù)變化的影響。
4、社會賬戶利潤繳存率
社會賬戶的投資收益,需要按一定比例繳存到政府賬戶,以換取在巨災發(fā)生時,相應注冊地的投資人獲得政府賬戶按約定倍數(shù)補償?shù)臋嗬?。而這一繳存比例究竟多高才合適?如果比例過高,則巨災補償基金的投資價值將降低,缺乏對社會投資人的吸引力;如果過低,勢必要影響政府賬戶的資金積累,影響巨災發(fā)生后政府賬戶的補償能力。在后面的模擬研究中,我們假定這一繳存比例為50%,也就是社會賬戶資金的收益,一半會繳存政府賬戶,為巨災補償積累資金,一半作為基金投資人的投資收益。同樣,我們也會調整這一比例,以分析其影響。
5、政府賬戶初始資金
根據建國以來我國為應對自然災害的生活救助資金撥款情況,其中1978、1991、2000、2003、2006、2008年分別是3.68、20、30、40、50、509億元,結合我國經濟發(fā)展情況和巨災發(fā)展趨勢,我們假定這筆初始資金為150億元人民幣。這一金額相比普通年份的撥款金額較高,但畢竟這是一次性、一勞永逸式的投入,不同于每年都要支出的支出。相對于2008年汶川大地震時的撥款、以及2016年洪災救災的開支,并不算多。
一次性投入的初始資金,其基本的目標,是為了吸引廣大社會資金的投入,發(fā)揮政府資金的杠桿作用。只要社會投入達到一定數(shù)量后,隨著社會賬戶向政府賬戶繳存額的增加,國家的初始資金不但不會成為一次性用完的“包子”,相反,還完全可能不斷發(fā)展和壯大,這在后面的模擬研究中將會得到證明。此外,隨著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我們有理由假設,政府會按GDP的增長速度同比增加向巨災補償基金政府賬戶的投資。和前面討論的一樣,我們這里也假定這一增長比例為固定的2%。
6、巨災補償基金商業(yè)補償倍數(shù)
巨災發(fā)生后,對受災持有人的商業(yè)補償倍數(shù),取決于注冊地巨災發(fā)生概率、損失程度等多種因素。事實上,由于補償基金均按面值銷售,其補償倍數(shù),才是真正的定價。補償比例的具體計算,請參考潘席龍(2016)中的詳細論證。在模擬研究中,為了簡化問題的分析,我們分別為風險發(fā)生概率由低到高的1、2和3等注冊地設置了10、5和2倍的初始補償倍數(shù)。隨著基金的運作,按一定時間窗口移動平均計算的補償倍數(shù)就會逐步形成。由于巨災影響的范圍、損失大小可能存在巨大差異,最高補償倍數(shù)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別,為了避免這種差異的影響,我們在模擬中還為三個等級的注冊地分別設置了最高補償倍數(shù)上限,分別是:12、7和5倍的上限。
7、巨災補償基金公益補償比例
為了模擬上的實用和便利,我們在后面的模擬研究中,將假設公益補償比例為相應注冊地巨災發(fā)生前一年GDP的0.03%。雖然單次巨災的公益補償額似乎并不高,但相對于以前全年全國僅50億元左右的金額,且基金中的補償是只針對遭受巨災影響的注冊地的單次補償,其補償總額在這一假設下已經遠高于國家撥出的災害生活補貼款了。當然,這一比例的撥款,實際是以全國的補償基金投資人長期“貢獻”為基礎的。
8、基金運作費用
由于基金屬于長期基金、且有國家信用作支持、帶有公益色彩,因此,我們假定基金能享受國家的免稅政策,運作費用相對較低,為基金收益額的1%。
(二)注冊地分級與占比選擇
在模擬過程中,根據對應的巨災風險,為了避免與我們討論的分級的混淆,模擬研究中我們將注冊地分為3等,1等、2等、3等分別代表10級分類中的1-3級、4-7級、8-10級注冊地,級別越高表明巨災風險越大。對于1等注冊地的起始補償倍數(shù)為10倍,2等為5倍,3等為2倍?,F(xiàn)實運作中,補償倍數(shù)取決于巨災的類型、巨災的發(fā)生頻率、巨災發(fā)生的區(qū)域和造成的損失等多種因素,實際的補償倍數(shù)可能是不同的。為了提高與實際情況的相似度,我們分別選取了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qū)域和1973個縣市作為數(shù)據樣本,用2013年GDP總量作為計算巨災補償基金初始投資、巨災補償和公益性補償?shù)囊罁0凑瘴覀兦懊嫠?,對不同的巨災我們將縣市級注冊地分為了3個等級,其中,地震風險中1、2、3等的占比分別為:84.63% 、8.22%和7.15%;洪澇的分別為:48.79%、22.15%和29.07%;臺風的分別為:36.41%、42.39%和21.20%。我們在模擬時,將按這里統(tǒng)計的結果分別設置相應比例的注冊地、同時匹配各縣的GDP計算其投資額和補償額。
(三)地震巨災模擬的模型與參數(shù)
對于特定級別的地震最大震級分布函數(shù)參數(shù)的選擇,我們參考了陳培善和林邦慧(2014,1973)的研究,根據他們對華北地區(qū)地震發(fā)生數(shù)據的分析,發(fā)現(xiàn)使用極值分布可以很好的擬合該地區(qū)地震發(fā)生頻率。由于論文使用的是華北地區(qū)京冀一帶的地震數(shù)據,所以1等注冊地的分布參數(shù)我們使用了該文章的估計值:位置參數(shù)[μ1=2.86],尺度參數(shù)倒數(shù)[β=1.71],對其他級別的注冊地,我們在此基礎上對不同注冊地地震巨災發(fā)生概率做了適當調整。對于2等注冊地,我們假設參數(shù)[μ=2.5],[β=1.8];3等注冊地的參數(shù)為[μ=2.2],[β=2]。這些參數(shù),是以相應注冊地的災害發(fā)生頻率和預期損失為基礎設置的。
(四)洪澇巨災模擬的模型與參數(shù)
我國華南地區(qū)、長江中下游地區(qū)、黃淮海地區(qū)為洪澇多發(fā)地,東北地區(qū)、西南地區(qū)為洪澇次頻發(fā)地,西北地區(qū)為洪澇少發(fā)地,因此我們將縣市注冊地劃為三個級別:洪澇少發(fā)地區(qū)注冊地為1等,次頻發(fā)地區(qū)注冊地為2等,多發(fā)地區(qū)注冊地為3等。三個不同級別的注冊地的初始補償倍數(shù)分別為:1等注冊地補償倍數(shù)為10倍,2等注冊地補償倍數(shù)5倍,3等注冊地補償倍數(shù)為2倍,與地震巨災一致。
對于洪災發(fā)生的模擬,我們參考劉家福和吳錦等的論文《基于泊松―對數(shù)正態(tài)復合極值模型的洪水災害損失分析》,通過對我國洪澇災害數(shù)據分析,他們得出我國洪澇巨災發(fā)生的概率符合[Pk=λk!e-λ]的分布。其中,[Pk]為極端事件發(fā)生的概率,[k]為極端事件出現(xiàn)的次數(shù)。對于參數(shù)[λ]的取值,我們使用論文中估計值6.07。
由于論文只是給出全國洪澇災害發(fā)生概率,并未對洪澇災害進行分類,所以為了將分級機制加入模擬過程,我們假定所有注冊地均勻分布在區(qū)間[0,[k]]上,其中[k]為當期洪災發(fā)生次數(shù)。給定[k]后,我們根據三類注冊地數(shù)量可知,3等注冊地發(fā)生次數(shù)為總次數(shù)的4/8,2等注冊地發(fā)生次數(shù)占比為3/8,一等為1/8。因此,每期給出全國洪災發(fā)生次數(shù)后,將其7/8取整作為洪災發(fā)生在2等與3等注冊地的次數(shù),然后剩余為1等注冊地洪澇發(fā)生次數(shù)。然后,在1等注冊地樣本內隨機抽取次數(shù)的3倍設為洪災發(fā)生數(shù)據,2等注冊地則抽取兩倍,3等注冊地按1倍抽取。此外,由于我國洪澇多發(fā)生于夏季8、9和10月,為了簡化,所以我們將洪災的發(fā)生限定在每年的8到10月,其余月份沒有洪災的發(fā)生。在我們50年的模擬結果中, 1等注冊地發(fā)生洪澇巨災總數(shù)為53次,2等注冊地發(fā)生洪澇巨災的次數(shù)為104次,3等注冊地為133次。3等注冊地發(fā)生洪澇災害的概率要明顯高于2等注冊地,而2等注冊地要高于1等注冊地,基本符合我國不同地區(qū)發(fā)生洪澇災害的頻率。
(五)臺風巨災模擬的模型與參數(shù)
根據注冊地與臺風源地的距離將注冊地劃分為三等,例如海南省距離南海臺風源地的距離很近,所以海南省所有的注冊地我們歸為3等注冊地。雖然我國臺風巨災也多發(fā)生于夏季,但是發(fā)生的季節(jié)性與洪災略有不同,臺風發(fā)生的時期跨度較長,所以我們將臺風巨災發(fā)生的時間限制在每年6-10月。與洪水巨災模擬相同,我們限制每次發(fā)生臺風的巨災注冊地數(shù)目最多為3,也就是說同時發(fā)生臺風巨災的注冊最多為3個。對于臺風發(fā)生次數(shù)的模擬,我們借鑒施建祥《我國巨災保險風險證券化研究―臺風災害債券的設計》中的結論:我國臺風的分布符合[Pk=λk!e-λ]的分布,其中[k]為臺風的次數(shù),[Pk]為臺風發(fā)生[k]次的概率,[λ]取文中估計值5.78,三個級別注冊地發(fā)生臺風巨災的模擬結果顯示,1等注冊地21次,2等注冊地90次,3等注冊地50年內發(fā)生臺風巨災次數(shù)204次,與相關研究結果一致。
二、巨災補償基金運行的模擬結果
給定上述參數(shù)的設定,我們使用R軟件對模型進行了1000次的模擬,重點研究我們的巨災補償基金運作機制能否保證政府賬戶在100年期內持續(xù)良好運作。另外,我們也分析了不同參數(shù)的變化對模擬結果的影響。
圖1 巨災補償基金政府賬戶補償倍數(shù)模擬結果
首先從各級注冊地補償倍數(shù)(比例)來看,模擬結果(圖1)基本穩(wěn)定:1等注冊地的補償倍數(shù)基本保持在8左右,2等注冊地補償倍數(shù)在4左右,3等注冊地波動略大,但是也基本在2.5上下波動。因此,補償倍數(shù)的移動平均計算方法既考慮到了不同時期不同級別注冊地發(fā)生巨災損失規(guī)模的大小,而且很好地平滑了不同巨災損失規(guī)模所帶來的波動影響。
從100年基金運行模擬結果來看,政府賬戶余額的均值為25089.93億元,方差4855.2億元,均值方差比為5.2,最小值為7492.3億元。政府賬戶基金累積的最小、最大和中間值變化情況,如圖2所示,為了更好的看出運行期間政府賬戶的變動,我們只畫出了50年內的累積變化,從圖上可以看出政府賬戶均未出現(xiàn)透支情況,而且運行期間均保持增長趨勢。50年左右的時候,政府賬戶不僅同時兼顧了公益和商業(yè)補償?shù)闹厝危页晒Φ貙页跏纪度氲?50億擴大至25000億元左右,政府賬戶抵御巨災風險的能力得到了有力的提升。
圖2 政府賬戶運行資金積累的模擬
我們同時模擬了不同參數(shù)下的巨災補償基金政府賬戶的運行情況。結果表明,隨著GDP增長率的增加,政府賬戶累積速度也在加快,但是這種提升效應有遞減的現(xiàn)象:增長率從3%增加到4%所帶來的政府賬戶累積速度提升作用要小于增長率從2%增加到3%的情況,其原因是,GDP增長后,一方面使國家和社會的基金投入增加,另一方面,因災造成的損失也會增大,基金的公益性與商業(yè)性補償額也會增加。
圖3給出了不同基金投資收益率對政府賬戶運行的影響。從圖上可以看出,投資收益率對政府賬戶的影響與其他參數(shù)相比更大。當我們將投資收益率從6%降低到5%時,政府賬戶出現(xiàn)了規(guī)??s小的情況;當收益率增加到7%時,政府賬戶累計速度有了明顯的提升。
圖3 基金投資收益率對政府賬戶影響
與前兩個參數(shù)相比,公益性補償參數(shù)對政府賬戶的影響相對較弱。當公益性補償比例從0.01%提高至0.03%時,基金完全可以保持正常運轉,但當這一比例提升到0.05%時,會導致基金政府賬戶余額的負增長。如果再考慮到,這是基金投資人對非投資人的一種轉移支付,可能會直接影響基金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這種影響可能會更大??梢姡绾慰刂乒嫜a償和商業(yè)補償?shù)谋壤?,也是確?;鹫_\轉的重要影響因素之一。
最后,我們模擬了不同補償倍數(shù)上限對巨災補償基金運作的影響。當我們將不同級別注冊地的補償倍數(shù)上限提高至7、9和15時,政府賬戶的累積出現(xiàn)了減少,期末規(guī)模顯著的降低。在模擬中我們發(fā)現(xiàn),巨災補償基金運行機制可以很好的同時保證未來巨災發(fā)生時的公益和商業(yè)補償。雖然公益補償倍數(shù)和商業(yè)賠付倍數(shù)上限參數(shù)過高會使得基金規(guī)模變小,但是可以看出基金仍未出現(xiàn)透支。當然基金現(xiàn)實運作中,以上參數(shù)都會根據巨災發(fā)生和經濟運行實際情況設定,以更好的保證巨災基金的運作。
三、結論與討論
從模擬運行的結果來看,巨災補償基金在取得政府一定數(shù)據基礎投資后,只要社會和政府按經濟增量保質一定比例的增量投資,且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條件下,完全可能實現(xiàn)長期、穩(wěn)定、可持續(xù)地發(fā)展,對增強全國巨災風險應對能力、提升和完善我國巨災風險的分散、轉移和控制水平,具有傳統(tǒng)方式所不具備的優(yōu)勢。
從模擬實驗的來看,社會大眾只需要累計(注意,這是累計數(shù),不是持續(xù)每期的比例)按GDP的萬分之一,最多千分之一投資于補償基金,在遭受巨災損失時,就可獲得巨災發(fā)生時基金凈值15到5倍左右的補償(這里順序相反,是設定了風險大小與投資比例一致,而與補償比例相反)。此外,由于基金份額的凈值部分還可以被贖回,對災后重建和救助也具有重要作用。與傳統(tǒng)巨災保險業(yè)務最大的不同是解決了巨災風險信息嚴重不對稱情況下的定價困難;而且投入基金的投資是可以收回的,而不像保險費交出去后,如果不發(fā)生巨災就“一去不返”,并有助于規(guī)避投保人的道德風險和“僥幸心理”,加強災前預防,鼓勵及時救助。
從政府賬戶的模擬運行情況看,不僅能確保基金的平衡運轉,包括公益和商業(yè)的補償,而且政府賬戶能不斷增長,國家對巨災風險的應對能力也能不斷增強,當然,隨著政府賬戶積累的增加,公益性補償比例和商業(yè)補償比例,以及社會賬戶的利潤繳存比例都可以進行調整,以維護基金投資人、政府和非基金投資人在補償獲益中的平衡。
從影響政府賬戶資金余額的因素來看,投資收益率、最高補償倍數(shù)、GDP增長率等都有重要的影響。以國家信用作支撐、以專家委員會的管理為保證、面向全球的外包投資管理,以及半封閉式的基金結構,可有效支持基金一定比例的長期投資,從而確?;鹣碛休^高的平均收益。模擬試驗表明,即使投資收益率降到4%,補償基金也仍然可以正常運作,只是積累的速度會放緩。
綜合整個模擬研究,我們認為巨災補償基金制度具有按相關實際情況開展試點工作的一項巨災應對制度。在實際的試點和真實運行工作中,如何將相關巨災領域的研究成果和人員綜合納入這一體系,與各專業(yè)委員會主席的遴選及委員會的構建有很大的關系。在具體實施和操作前,相關專業(yè)委員會還需要開展大量針對各注冊地巨災風險的實地調研等工作。無論如何,本項研究為有效應對我國面臨的巨災風險,從理論、機制、工具、模型、體系等角度,做出了系統(tǒng)的探討,為進一步的實際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Wind數(shù)據庫,中國環(huán)境數(shù)據庫(EPS)
[2]陳東.建立我國巨災補償基金制度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0
[3]陳培善,林邦慧. 極值理論在中長期地震預報中的應用[N].地理物理學報,1973
[4]陳培善.2014年地震震中分布圖[N].地震學報,2015
[5]陳棋福,陳凌.利用國內生產總值和人口數(shù)據進行地震災害損失預測評估[N].地震學報,1997
[6]陳雪君.巨災補償基金交易制度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1
[7]高海霞,姜惠平.巨災損失補償機制:基于市場配置與政府干預的整合性架構[J].保險研究,2011
[8]谷洪波,顧劍.我國重大洪澇災害的特征、分布及形成機理研究[N].山西農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
[9]黃敏,王健,王慧彥,梁瑞蓮.地震損失經濟學評估模型災損參數(shù)的統(tǒng)計研究[J].自然災害學報,2011
[10]蔣衛(wèi)華.巨災補償基金定價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2
[11]李威.建立我國巨災補償基金的財產組織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0
[12]劉家福,吳錦等.基于泊松-對數(shù)正態(tài)復合極值模型的洪水災害損失分析[N].自然災害學報,2010
[13]劉家福和吳錦等. 基于泊松-對數(shù)正態(tài)復合極值模型的洪水災害損失分析[N].自然災害學報,2010
[14]劉武華.巨災補償基金的持倉限額設計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2
[15]潘磊.基于極值理論的地震巨災債券定價[D].西南財經大學,2012
[16]潘席龍,陳東.設立我國巨災補償基金研究[J].西南金融,2009
[17]潘席龍. 巨災補償基金制度研究[M].西南財經大學出版,2011
[18]潘席龍.巨災補償基金運作機制研究[R].中國自然科學基金研究報告,2015
[19]錢小仕,王福昌,曹桂榮,任晴晴.廣義極值分布在地震危險性分析中的應用[J].地震研究,2012
[20]施建祥,鄔云玲.我國巨災保險風險證券化研究――臺風災害債券的設計[J].金融研究, 2006
[21]田玲,邢宏洋,高俊. 巨災風險可保性研究[J].保險研究,2013
[22]王和,何華,吳成丕.巨災風險分擔機制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13
[23]伍弋.中國巨災補償基金資金運作模式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0
[24]謝家智,陳利.我國巨災風險可保性的理性思考[J].保險研究,2011
[25]徐敬海,聶高眾,李志強,雯.基于災度的亞洲巨災劃分標準研究[N].自然災害學報,2012
[26]余維良.我國巨災補償基金注冊地區(qū)劃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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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在線消息:據新華社電,世界著名的英國學術期刊《自然》23日報告說,中國的高質量科研論文數(shù)量近年來上升勢頭強勁。
該報告調查了全球范圍的科研論文數(shù)據,結果顯示,在引用次數(shù)排名最靠前的高質量科研論文中,由中國研究人員發(fā)表或參與發(fā)表的論文比例在2011年達到11.3%,居全球第四位。該報告還顯示,在中國的高質量科研論文中,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北京大學的研究者的論文所占比例居前。
該報告預計,到2014年,中國的高質量科研論文數(shù)量將僅次于美國,居全球第二位。
篇8
【論文關鍵詞】氣候變暖;氣象災害;災難建模;巨災準備金
全球氣候變暖已經成為事實。氣候變暖增加了天氣的不確定性,使氣象災害增加。IPCC的報告認為,氣候變暖將導致更激烈或更頻繁的極端天氣和氣候事件,包括洪水、風暴、雷雨、冰雹、暴風雪、森林火災、干旱、熱浪、雷電襲擊、海岸侵蝕等。由于森林和灌木是主要的陸地碳匯,森林火災還會大大增加大氣中的碳含量。就全球而言,代價最高的與天氣有關的保險損失是由熱帶氣旋(也被稱為颶風,在世界其他地區(qū)的臺風)或冬季風暴造成的(慕尼黑再保險,2000年)。從氣象的角度來看,極端氣候事件熱帶風暴的嚴重程度可能不會遠遠超過每年定期發(fā)生的暴雨。不過,它們可以通過實現(xiàn)突破關鍵閾值使損失大幅增加。也就是說,事件的嚴重程度即使是小規(guī)模的增加,也可能導致?lián)p失大幅增加。一旦陣風達到一定水平,整個屋頂會被吹走,或造成樹木被刮倒,但低于這個水平可能會損害微乎其微。同樣,低于一定規(guī)模的冰雹不損害汽車面板,但超過一定尺寸,損害會突然增加。澳大利亞保險集團(IAG)的經驗表明,陣風強度增加25%,可以造成的建筑索賠會增加6.5倍。
一、氣候變化對保險業(yè)的負面影響
保險業(yè)是直接經營風險的行業(yè),對于氣候變化比任何其他經濟部門都面臨著更多的風險。氣候變化和極端天氣災害的增加會影響保險公司的許多業(yè)務領域。
全球變暖和極端天氣事件頻繁發(fā)生引發(fā)的氣象災害使保險公司的承保業(yè)務面臨巨大的潛在損失。包括財險、健康險、壽險、責任險等大多數(shù)承保業(yè)務對氣候變化和極端天氣事件是敏感的。在商業(yè)財產險方面,氣候變化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直接財產損失,而且包括保單所有人在修復和重新遷址過程的收入損失及額外費用等。農業(yè)是對氣候和天氣非常敏感的部門。農業(yè)保險面臨的與氣候有關的風險包括干旱、暴雨、洪水、冰雹、熱浪、風暴、野火、蟲害和植物病害等,干旱是最普遍的災害之一。汽車保險對天氣也比較敏感,風暴、冰雹和洪水等各種形式的惡劣天氣引起車輛事故增加,損失索賠數(shù)量往往驚人。對于人身保險來說,氣候變化也是影響死亡率和發(fā)病率的重要因素。熱浪襲擊造成的死亡人數(shù)會增加。氣溫上升,濕度增大,更多的野火以及更多的灰塵和微??赡艽蟠蠹觿∩虾粑兰膊。ㄟ^敏性鼻炎,結膜炎,鼻竇炎)和心血管疾病,特別是對老人和戶外作業(yè)人員的威脅更大。隨著氣候變暖,熱帶疾病可能進入緯度高的地區(qū)。企業(yè)在脆弱的地區(qū)執(zhí)行任務可能因極端天氣關閉,若因氣候災害而遭受損失,可能要付出昂貴的重置成本。如果企業(yè)投保了商務中斷保險,業(yè)務中斷損失索賠包括閃電、洪水、野火。
傳統(tǒng)上,保險公司依靠歷史索賠數(shù)據確定未來保險產品價格和承保要求。鑒于極端天氣事件有可能變得更加激烈與頻繁,帶來的巨災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增加,過去的保險定價模型已經不再能夠可靠地指導未來定價,并可能會產生誤導的結果。這種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可系統(tǒng)地被低估,保險索賠較預期高,從而顯著影響該部門的盈利能力和資本充足率。一個單一年份的大額索賠可能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財務穩(wěn)定性構成嚴重威脅,甚至可能使其破產。氣候變化也影響保險業(yè)的可承受能力和可提供能力,同時減緩其發(fā)展速度。把氣候學納入傳統(tǒng)的保險定價模型是一個復雜而費時的任務,尤其是目前氣候學還不能對極端氣候事件發(fā)生方式和時間作出準確預測。對于中國保險業(yè)來說,隨著保險密度和保險滲透率的提高,中國保險業(yè)受氣候變化影響會放大。
氣候變化對保險業(yè)的另一個直接影響是其投資業(yè)務。氣候變化及其引發(fā)的自然災害可能使保險業(yè)資產遭受損失或減值,特別是保險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的不動產面臨的風險更大。保險業(yè)在一些受全球變暖效應影響較大的經濟領域的長期投資也面臨著同樣的風險。壽險業(yè)所持有的資產以長期資產為主,對流動性要求比財險業(yè)相對較低,所受的影響更大。
二、保險業(yè)的商業(yè)機會
風險是發(fā)展的,保險也是發(fā)展的,風險的發(fā)展為保險的發(fā)展提供了空間。氣候變化給保險業(yè)帶來的并不完全是挑戰(zhàn)。不斷變化的氣候,以及中國為努力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進行的經濟結構的調整,都給保險業(yè)提供了新的商業(yè)機會。
在承保業(yè)務方面,氣候災害風險加大必將提高投保人風險轉移的迫切性,而且清潔能源和低碳經濟的發(fā)展也產生大量新的風險標的,保險公司可抓住發(fā)展機會,提供一系列與氣候變化有關的保險產品。
在投資業(yè)務方面,減緩氣候變化的一系列戰(zhàn)略舉措也給保險業(yè)帶來投資機遇。當前全球經濟正大踏步地向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低碳經濟模式轉變,與之相關的技術創(chuàng)新、新能源開發(fā)、產業(yè)轉型將產生巨大的資本需求和基礎設施投入,這為保險資金運用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三、應對策略
保險業(yè)是直接經營風險的行業(yè),處于氣候變化威脅的最前沿,因此應當采取積極行動,制定全面的應對氣候變化戰(zhàn)略,以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不僅關系保險業(yè)自身的發(fā)展,同時也是對股東和消費者負責任的體現(xiàn)。通過與同行、客戶和政府合作,保險公司可以幫助社會防止氣候變化對社會的最壞影響。它們還可以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技術和行為變化發(fā)揮重要的激勵作用。
發(fā)揮保險的風險保障和社會管理職能。購買保險是減少氣象災害保險損失的一個有效途徑,保險公司可以對原有的保險產品進行改進,使之具有應對氣候風險功能。由于氣候變化將導致極端天氣事件影響新地理區(qū)域,保險公司可以發(fā)現(xiàn)這些變化,及時向新的市場推出覆蓋這些風險并價格適當?shù)谋kU產品。氣候變化還將以不同方式影響大的經濟部門,保險業(yè)要理解其客戶不斷變化的風險狀況,滿足其保險需求。保險公司可以發(fā)揮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氣候變化可能對索賠和保險標的修復過程產生影響。巨大的氣候災害可能對理賠流程產生壓力,因為保險公司可能無法應付大規(guī)模的索賠。此外,災后被保險人重新建設面臨資源緊張,維修成本往往迅速上升。索賠和維修過程存在以更可持續(xù)的方式重建的機會。使用環(huán)保建筑材料和領先的建筑技術進行重建,既可以防止保險人未來損失,又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遏止溫室氣體排放造成氣候變化,主要通過提高能源效率和增加無碳能源的使用。保險公司可以開發(fā)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新保險產品。保險業(yè)一方面通過為綠色建筑設計、節(jié)能和可再生能源、環(huán)保汽車等項目提供新保險產品來規(guī)避氣候風險,另一方面適應清潔發(fā)展機制對碳信用交割擔保的需求,開發(fā)碳交易保險。碳排放市場增長迅速,但碳排放交易中存在著許多風險,例如價格波動、不能按時交付以及不能通過監(jiān)管部門的認證等,都可能給投資者或貸款人帶來損失,保險的介入可以幫助分散碳交易風險。
篇9
【關鍵詞】人身保險;服務價值
一、人身保險服務價值的決定因素
(一)保障價值的決定因素
1.保險定價
保險定價不僅是決定經營價值的重要因素,也是決定保障價值的重要因素。如上文中的例子,如果保險人的定價為20元,則消費者的保障價值即為200000-20=199980元;如果定價高于20元,則消費者的保障價值將低于199980元??梢姡U蟽r值與保險定價成負相關。
2. 保障范圍
保險的保障價值還取決于保單提供的保障范圍。首先,保險公司承保的是純粹風險,這種風險只有損失機會,而無獲利可能。這在一定程度上規(guī)避了賭博和投機。但是,即使對于純粹風險,保險的保障范圍也是有限的。保險公司為了業(yè)務的穩(wěn)健性,會選擇性承保,或者拒絕設置某些損失后果嚴重的風險,如巨災風險,這區(qū)別于救濟。可見,保險能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價值,要依托于風險的性質和保險所承諾的保障范圍。
3. 保險合同的設計
在保險合同中經常有免賠額的規(guī)定,指保險人根據保險的條件做出賠付之間,被保險人先要自己承擔損失額度。因為免賠額能消除許多小額索賠,損失理賠費用就大為減少,雖然可以降低保費,但是一旦發(fā)生事故,消費者可能得不到全面的保障。例如保單中約定的絕對免賠額是500元,如果事故發(fā)生的損失是400元,則被保險人將不會得到賠償。
此外,法律法規(guī)、保險合同中的共保率、賠償限額等受對保障價值起決定作用。
(二)投資價值的決定因素
1. 宏觀經濟層面
(1)財政、貨幣政策
從整體上看,松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有利于保險公司的投資,緊的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影響投資的進行。以利率為例,從國外的情況看,由于保險公司特別是人壽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主要以股票等中長期有價證券為主,因此利率的下降往往會提高盈利水平,增加消費者投資價值。
(2)收入政策
收人政策包括收人總量調控政策和收人結構調控政策,收人政策的調整會對不同的保險公司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影響投資收益。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高收人階層的保險購買傾向要高于低收人階層。因此,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會影響到消費者的投資價值。
2. 保險公司層面
保險公司的投資盈利能力是很重要的。只有保險公司將收到的保費進行合理的投資管理,加強盈利能力,才能在保費的基礎上,賺取更多的投資收益,才會給消費者更多的分紅等匯報,才會增加消費者的投資價值。
(三)附加價值的決定因素
1. 保險市場的發(fā)達程度
一個保險市場剛剛建立,大多只會發(fā)揮保險的基本職能,即分散風險和損失補償。隨著保險業(yè)的繼續(xù)發(fā)展,開始重視投資帶來的收益,增加保險公司和消費者的保險價值。當保險業(yè)繼續(xù)發(fā)展,行業(yè)系統(tǒng)發(fā)達,與其他行業(yè)間建立緊密的合作關系,就開始發(fā)揮其附加服務職能。如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倒按揭等。
2. 保險公司的競爭策略
隨著保險業(yè)的發(fā)展,產品的差異化越來越小,一些保險公司為了在競爭中保存自身,便通過附加服務增加其競爭力,將服務作為保險公司品牌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保險公司開展客戶為中心的“一對一”服務,培養(yǎng)客戶的品牌忠誠度。
二、人身保險服務價值的提升與創(chuàng)造
(一)擴大保險經營范圍,提升保險保障水平
目前,我國保險業(yè)在巨災或者重大疾病的保障上,仍存在缺口,不能切實給消費者帶來保障。當這些事件發(fā)生后,消費者仍然要花費大量的錢,這些甚至超過他們可以承受的范圍。因此,要擴大保險的保障范圍,爭取做到為消費者提供所需的保險產品。
(二)健全保險服務體系,提升保險服務水平
目前大部分保險公司都存在這樣的問題:員工素質不高,服務意識淡薄;崗位設置不合理,客戶服務人員不落實;人員流動性大,缺乏歸屬感等問題。歸結起來,就是公司體制和制度問題。缺乏合理的制度,就缺乏凝聚力和外在吸引力,必然會造成服務品質的下降,服務問題由此產生。因此加強企業(yè)服務文化的培育,進而轉變服務觀念、提高服務意識,全面促進公司整體服務水平與服務能力的提高。
(三)加強保險監(jiān)管,切實保護消費者權利
1. 機構設立監(jiān)管
首先要對保險人的組織形式進行限制,必須符合申請許可。其次,要對保險公司的停業(yè)解散進行監(jiān)督管理。保險監(jiān)督機構如發(fā)現(xiàn)公司存在違法保險法、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要責令保險公司限期改正;若保險公司在限期內未改正,保險監(jiān)管機構可以決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整頓;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嚴重的公司,保險監(jiān)管機構可以對其執(zhí)行接管。
2. 經營范圍監(jiān)管
經營范圍監(jiān)管主要包括兼業(yè) 和兼營問題。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應該由監(jiān)管機構核定,且保險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參考文獻:
[1]李凌雪.大型中資財產保險公司競爭策略研究.[D]上海師范大學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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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償付能力風險;風險因素識別;風險評估;內部管理;外部監(jiān)督
中圖分類號:F84文獻標識碼:A
一、償付能力風險的含義
保險公司在其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償付能力風險、承保理賠風險、投資風險、競爭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巨災風險、政治風險、保險機制風險,等等。其中,保險公司所面臨的最直接的風險是喪失承擔賠償能力而導致破產或倒閉,至于其他風險都是導致保險業(yè)破產或倒閉的各種因素,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對于保險公司來說,其經營過程中面臨著很多風險,其中最重要的是償付能力風險。
保險業(yè)作為金融業(yè)的一個分支,償付能力風險屬于金融風險的范疇,強調的是一種負面風險,是對保險公司動態(tài)償付能力所處狀態(tài)的一種衡量。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付到期債務和未來責任的能力,即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依法履行賠償或給付時的經濟補償能力。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與一般企業(y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賴以生存并維持其經營連續(xù)性的重要條件,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險監(jiān)管的核心內容。保險公司只有在正常和非正常年景下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有足夠的依法賠償或給付能力,才能保證保險公司良好的財務穩(wěn)定性和較高的置信度,從而有利于提高其自身的競爭力,促進保險公司的發(fā)展。
具體地,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最大的風險莫過于缺乏償付能力。償付能力風險是保險企業(yè)信譽風險、投資風險、利差風險、財務風險以及其他風險的集合,是保險企業(yè)經營風險的負面表現(xiàn)。償付能力風險的存在不僅嚴重損害保險企業(yè)的經營能力,破壞保險企業(yè)的聲譽和形象,而且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安全感蕩然無存,進而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因此,保證保險企業(yè)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既是保險追求的首要目標,也是保險監(jiān)管當局關注的焦點。
二、償付能力風險與其他風險的關系
償付能力風險作為保險業(yè)至關重要的風險,影響償付能力風險的因素和變量很多,可劃分為宏觀和微觀方面的影響因素,但不管什么因素,最終都是通過償付能力表現(xiàn)出來。從目前來看,不同的學者對保險業(yè)風險的分類有著不同的標準,因為償付能力風險是導致保險公司破產或倒閉的最直接的風險,因此可以根據“與保險公司破產或者倒閉”的關系密切程度來劃分不同的保險風險,并根據這個標準來確定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和層次。
第三層次的風險主要是來自于保險公司外部,很難控制,屬于宏觀方面的因素,比如競爭風險、利率和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巨災與政治風險、保險機制風險等。這一層次的風險主要是通過第二層次的風險間接與“保險公司破產或倒閉”發(fā)生聯(lián)系。
第二層次的風險主要是由保險公司自身的業(yè)務活動產生的,是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主要的風險來源,即承保風險和投資風險。也就是說,在經營過程中,保險公司不僅面臨著由于本身承保業(yè)務承諾無法實現(xiàn)所導致的賠付風險,還面臨著投資、融資過程中產生的投資風險。這一層次的風險在整個風險體系中起著樞紐的作用,一方面受第一層次宏觀方面風險的影響;另一方面又與償付能力風險有著密切聯(lián)系,構成償付風險的主要影響因素。
第一層次的風險也即償付能力風險,它是保險業(yè)風險的核心和集中體現(xiàn)。也就是說,在宏觀經濟條件下,保險公司在市場預測、產品設計、產品營銷、承保、理賠、資金運用等整個過程中因管理水平不高或決策不當而出現(xiàn)的承保風險、投資風險等一系列經營風險最終會表現(xiàn)為償付能力風險。因此,正確識別保險公司償付風險,做好其分析評估工作,重視和加強其風險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xiàn)實意義。
三、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分析
目前,國內關于償付能力風險的研究主要還是集中于其風險度量對象償付能力的研究,而且關于償付能力風險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圍繞償付能力從風險分析及管理兩個方面作了研究:
(一)償付能力風險因素的識別和風險評估分析。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因素的識別和評估分析主要是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方面是外部風險因素;另一方面是內部風險因素。保險公司通過保費的形式將居民手中閑散的資金聚集起來形成保險基金,然后對其加以投資運作??梢哉f,保險公司是經營現(xiàn)金流的金融企業(yè),其財務穩(wěn)健性與其他金融企業(yè)一樣,受到外部經營環(huán)境的影響,也就是第三層次宏觀因素風險的影響。一般而言,對于外部風險因素很難控制,保險公司可建立迅速的反饋機制,采取積極的措施減少其影響。
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主要是關注其內部風險因素的識別和評估分析。償付風險是經營風險的集中體現(xiàn),而財務報表又是經營狀況的集中反映,可以說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整體運營的財務狀況。通過對關鍵性財務比率的分析,來衡量保險公司風險的變化或累積,綜合判斷企業(yè)風險是否發(fā)生以及風險狀態(tài)的嚴重程度。目前,我們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各種理論,借助財務指標定性分析影響償付風險的因素,然后借助灰色關聯(lián)度、主成分分析等統(tǒng)計分析方法提取出幾個主要的具有較大影響的指標因素,然后借助綜合評價等方法分析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風險的相對變動情況。相對而言,分析影響保險公司償付風險的內部關鍵風險因素顯得十分重要。
(二)償付能力風險的內部管理和外部監(jiān)督。保險公司作為經營主體,其業(yè)務主要是由承保業(yè)務和投資業(yè)務構成的,經營風險是承保風險和投資風險的組合風險,也就是說償付能力風險是保險公司整體運作的結果,因此保險公司有必要做好其內部管理工作。目前,保險公司的內部管理主要是通過識別關鍵風險因素,建立合適的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對自身的償付能力風險進行合理的評估分析并做好風險預警工作;另外,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針對具體問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做好核保、理賠、投資控制、資金運用控制等過程的內部管理工作。
在我國,保險公司的外部監(jiān)督主要是通過政府監(jiān)管實現(xiàn)的?,F(xiàn)階段,我國正逐步從“市場行為監(jiān)管與償付能力監(jiān)管并重”的階段過渡到“以償付能力監(jiān)管為核心,兼顧市場行為”的階段。2003年我國頒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jiān)管指標管理規(guī)定》詳細規(guī)定了保險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方法。2008年我國新頒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guī)定》重新規(guī)定了償付能力評估標準,對保險公司進行動態(tài)償付能力測試,實行對保險公司以風險為基礎的動態(tài)償付能力監(jiān)管標準和監(jiān)管機制。同時,外部監(jiān)督與內部管理相結合,要求保險公司將影響償付能力的因素納入到公司的內部償付能力管理體系。
四、改進建議
隨著2008年新規(guī)定的頒布,我國對償付能力風險的管理進一步發(fā)展。但是結合我國現(xiàn)狀,對比國外先進經驗,我們仍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一)保險公司仍需加強其自身內部管理,按照2008年新規(guī)定建立償付能力管理體系,包括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和資本管理。
(二)外部監(jiān)督除了政府部門逐步實現(xiàn)償付能力的動態(tài)監(jiān)管外,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積極促進信用評級機構的發(fā)展,通過信用評級實現(xiàn)對保險公司整體信用風險的衡量,并對其償付能力風險狀況有效識別,節(jié)約外部監(jiān)管成本,有助于保險公司規(guī)范經營行為,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作者單位:山東財政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肖文.中國保險業(yè)的創(chuàng)新與監(jiān)管――從開放經濟比較視角的研究[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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