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產核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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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加強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子企業或分支機構的清產核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企業清產核資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內容。
第五條企業清產核資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清產核資的范圍
第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三章清產核資的內容
第九條賬務清理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
第十條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資產清查中把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做好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清理。
企業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類排隊,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企業在以前清產核資中已經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已經進行資產評估的,可以不再進行價值重估。
第十二條損溢認定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企業資產損失認定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資金核實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第十四條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經重新核定后,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評價企業經營績效及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數。
第四章清產核資的程序
第十五條企業清產核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提出申請;
(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同意立項;
(三)企業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財務審計和對有關損溢提出鑒證證明;
(五)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
(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對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復;
(七)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結果批復調賬;
(八)企業辦理相關產權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九)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所出資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產權重大變動需要開展清產核資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并負責委托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七條子企業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重大產權變動的,可以由所出資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的處理,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
第十八條企業清產核資申請報告應當說明清產核資的原因、范圍、組織和步驟及工作基準日。
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申請,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核,經同意后批復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實施清產核資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指定內設的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多個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臨時辦事機構,統稱為清產核資機構,負責具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二)制定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實施方案;
(三)聘請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五)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
第二十條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二)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子企業是股份制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報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企業報送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后,應當進行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的批復文件。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清產核資批復文件,對企業進行賬務處理,并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的批復30個工作日內,應當到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清產核資的組織
第二十五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交辦的企業清產核資組織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全國企業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負責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四)指導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第二十八條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依據國家有關清產核資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工作程序,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出資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三)指導下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開展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四)向上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九條企業清產核資機構負責組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相關資料,根據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清產核資批復組織企業本部及子企業進行調賬。
第三十條企業投資設立的各類多元投資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實際控股或協議主管的上級企業負責組織,并將有關清產核資結果及時通知其他有關各方。
第六章清產核資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企業清產核資的組織領導,加強監督檢查,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審核和資產損失的認定,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清產核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嚴格把關,依法辦事,嚴肅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清產核資情況及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情況進行監督,對社會中介機構所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檢查。
第三十三條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應當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通過核實“家底”,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便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第三十四條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問題,清查出來的問題應當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
企業清產核資申報處理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應當認真清理各項長期積壓的存貨,以及各種未使用、剩余、閑置或因技術落后淘汰的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并組織力量進行處置,積極變現或者收回殘值。
第三十六條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后,應當全面總結,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強化內部財務控制,建立相關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以及進一步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企業清產核資中產權歸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向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申報產權界定。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積極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在清產核資中認真清理各項賬外資產、負債,對經批準同意入賬的各項盤盈資產及同意賬務處理的有關負債,應當及時納入企業日常資產及財務管理的范圍。
第四十條企業對清產核資中反映出的各項管理問題應當認真總結經驗,分清工作責任,建立各項管理制度,并嚴格落實。應當建立健全不良資產管理機制,鞏固清產核資成果。
第四十一條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以外,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認真核實企業的各項清產核資材料,并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企業資產損溢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溢確定標準,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合規評判,提出經濟鑒證意見,并出具鑒證證明。
第四十三條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所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工作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力,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企業及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關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底稿,以備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程序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
第四十六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采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清產核資中與企業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證材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進行審核過程中,造成重大工作過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各中央部門管理的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的有關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規章制度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篇2
第一條為加強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摸清企業的資產和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和《山東省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根據國家和省、市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條威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是市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清產核資的范圍
第四條市國資委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市國資委批準:
(一)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國家和省、市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三章清產核資的內容
第六條企業清產核資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制度完善等內容。
第七條賬務清理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
第八條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資產清查中,要把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做好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清理。
企業對清查出的各種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帳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類排隊,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九條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企業在近三年清產核資中已經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或者近三年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已經進行資產評估的,可以不再進行價值重估。
第十條損溢認定是指國資監管機構依據國家和省、市清產核資政策及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定。
企業資產損失認定處理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和省、市國資監管機構的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資金核實是指國資監管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和省、市清產核資政策及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資金核實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和省、市國資監管機構的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制度完善是指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按照國家和省、市現行的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資產管理制度,完善內部資產與財務管理辦法。
第四章清產核資的程序
第十三條企業清產核資除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提出立項申請。立項申請包括企業簡介、開展清產核資的原因、工作基準日、工作范圍、工作組織方式和步驟等;
(二)審核批復。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市國資委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批復同意立項;不同意立項的,在10個工作日內以適當方式告知企業;
(三)經審核批復同意清產核資的,企業須制定工作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實施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具體工作;
(四)聘用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審計和對有關損溢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五)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清產核資工作報告,須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
(六)市國資委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和資產損溢進行審核和認定,并出具資金核實批復文件;
(七)企業根據資金核實批復文件要求調賬,并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
(八)企業根據資金核實批復文件,在30個工作日內,到市國資委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企業完善規章制度。企業完成清產核資后,須認真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規定,鞏固清產核資工作成果,防止前清后亂。
第十四條企業實施清產核資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成立清產核資領導和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二)制定清產核資實施方案;
(三)按市國資委要求聘用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開展各項工作;
(五)向市國資委報送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由市政府或相關部門統一部署清產核資的,企業依據有關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所聘社會中介機構的名單和資質情況須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七條企業自收到清產核資立項批復文件起,應在6個月內向市國資委上報工作報告。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的,須提前報市國資委同意。
第十八條在資金核實中,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的證據不夠充分,無法認定核準的,經市國資委同意,企業可繼續收集證據,在不超過半年的時間內另行補報。
第十九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和財務狀況;
(二)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子企業是多元投資企業的,還應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報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二十條企業及子企業進行分立、合并、重組、改制等經濟行為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重大產權變動,需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專項財務審計按國資監管機構有關規定執行。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的處理,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
第二十一條企業清產核資中產權歸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向市國資委另行申報產權界定。
第五章清產核資的組織
第二十二條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市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由市國資委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市國資委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制定市屬企業清產核資的制度和辦法;
(二)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對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金進行核實;
(四)向市政府和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情況。
第二十四條企業清產核資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向市國資委報送相關資料,根據市國資委的批復組織企業及子企業進行調賬。
第二十五條企業投資設立的各類多元投資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實際控股或協議主管的上級企業負責組織,并將有關清產核資結果通知其他有關各方。
第六章清產核資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應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通過核實“家底”,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便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第二十七條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問題,對清查出的問題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企業清產核資申報處理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認真清理各項長期積壓的存貨,以及各種未使用、剩余、閑置或因技術落后淘汰的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并組織力量進行處置,積極變現或者收回殘值。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進行清理和追索;由于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重大產權變動,要將批復核銷的不良債權等資產損失移交市國資委指定的資產處置機構,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三十條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認真清理各項賬外資產、負債,對經批準同意入賬的資產、負債,及時納入企業日常資產及財務管理的范圍。
第三十一條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財務審計。企業要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所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第三十二條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認真核實企業的各項清產核資材料,并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企業資產損溢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溢確定標準,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合規評判,提出經濟鑒證意見,并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第三十三條企業及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關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底稿,以備檢查。
第三十四條市國資委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清產核資有關規定,監督企業清產核資情況及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情況,檢查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認真把關,嚴肅工作紀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程序的,由市國資委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市國資委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
第三十六條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市國資委責令改正,并對企業負責人、財務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采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占、隱匿、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市國資委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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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好高校資產,使其在高校發展中發揮最大效益,對于合理使用教育投資和降低人才的培養成本,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生產和其他各項事業的順利進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高校清產核資面臨的突出問題
高校的國有資產主要是靠財政撥款形成,改革開放以來,高校國有資產無論是數量,結構,還是在質量和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由于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的滯后,在資產管理上還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是長期以來,高校對國家投入的國有資產的地位,作用及管理的意識淡薄,缺乏嚴密,系統、有效的管理和監督機制。短期行為嚴重,管理機構不健全,資產管理的職能、權限不明確。二是資產低效使用,閑置,浪費嚴重,有些學校只注重向上級伸手要撥款,不注重提高資產的利用和管理,造成重復貯置,閑置浪費,使用管理環節沒有一套權責獎罰制度、毀損、丟失,公物私用現象時有發生,有些資產賬,卡,物不配套,管理不規范、購、管、用脫節,三是產權觀念淡薄,對非經營性資產轉化經營資產缺乏必要的管理,一些原屬學校產權的資產如場地,房屋,設備等,長期無償提供給校辦經濟實體使用,產權關系不清,大量的國有資產被無償占用、轉移和流失,甚至有些職能部門和單位也使用學校資產創收而不按規定上交利潤。
通過清查,可以找出高校資產管理上的“真空”和“漏洞”。
二、清產核資應堅持的原則
開展資產清查,必須遵循以下原則、精心組織、統籌安排、嚴格要求。
1 堅持全面清查、突出重點的原則
高校應對全部資產,無論形態如何,無論是賬內外,庫內外,單位內外、出租、出借、個人承包的資產都要全面、徹底地進行清查,要全面清點財產數量,清賬務、查資產、清收入、核支出,查清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不重不漏,做到賬物清楚,不留死角,真正摸清家底,反映問題,為下一步搞好資產管理奠定基礎。同時,要突出重點,對于校辦產業和后勤承包單位,占用學校資產數量較多,流動性很強,產權界限一直不太清楚,應徹底查清,對于盤盈,盤虧資產應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妥善處理;對債權債務進行逐筆核對,尤其對呆賬應查明原因,按規定處理,另外,對于成人教育等占用資產及長期在賬外和保存在個人手中的如照相機 錄音機,樂器、圖書等小型資產也不能忽視。
2 堅持實物量清查與價值量清查相結合的原則
資產清查主要是查清和核實各并入高校的國有資產的實物數量,摸清家底,實物量的清查是資產清查的重要方面,但資產價值量清查也不容忽視,否則,無以從總體上查清和反映各分校區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全部情況,因此,在清查過程中,必須將實物盤點與賬務核查結合起來,以賬賬查物,以物查賬,賬物相對。從而徹底查清資產的實有數量和金額,查明盤盈、盤虧以及賬外資產情況,力爭做到賬卡、賬物、賬實、賬賬相符。
三、高校清產核資的對策
清產核資工作要想取得理想的效果,真正做到摸清“家底”,就必須按一定的工作程序,有條不紊地進行。
第一步:組織落實。首先,成立清產核資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應由高校主要負責人擔任,下設清產核資辦公室,由學校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相關人員組成。其次,組織成員學習有關辦法,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確定清產核資的項目,明確工作范圍,工作方法,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上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步:清產核資,按照清產核資有關辦法及規定,以確定清產核資工作的基準日,對所并入學校的各項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進行清理,核對和查實。
第三步:價值重估。主要是對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相背離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首先,對資產按照類別進行劃分,再按不同的重估方法進行價值重估。原則上應采用物價指數法,對于特殊情況經批準后,也可采用重置成本法等其他方法進行。
第四步:損益認定,在進行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對各項清理出來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資金掛賬。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報各項資產損益。
在申報資產損失之前,高校內部要按以下程序處理:(1)內部有關責任部門經過取證,提出報告,闡明資產損失的原因和事實;(2)內部審計部門經過追查責任,提出結案意見;(2)涉及訴訟的資產損失,應當委托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4)財務管理部門經過審核后,對確認的資產損失提出財務處理意見,提交上級主管部門審定:資產損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及時進行賬務調整。
第五步:產權界定,在清產核資王作中,對于產權歸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資產,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產權界定,明確資產的歸屬權。
第六步:報表編制,在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的同時,要填制《消產核資工作基礎表》。在此基礎上,認真,如實地填制《清產核資報表》,《清產核資報表》分為清產核資工作情況表和清產核資損失掛賬分項明細表,報表的編制工作要明確分工,精心組織,積極做好內部相關業務機構的協調和配合,確保報表數據的真實、合法和完整,并依次裝訂成冊,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七步:賬務處理。對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建立賬銷庫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積極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損失,對清理出的賬外資產、負債,經批準同意入賬的,應當及時納入日常資產及財務管理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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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高校固定資產; 資產清查; 建議
固定資產是高校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務的重要物質基礎。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的利用率,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發揮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和經濟效益,為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服務,是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的基本任務。
一、固定資產管理中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一)固定資產管理意識淡薄
目前高校資產管理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重錢輕物、重購輕管的現象,相對而言比較重視對資金籌集和使用的管理,而不太重視對固定資產的管理,重視對固定資產采購的管理而忽視對固定資產使用的管理。
(二)制度建設、日常管理基礎工作薄弱,固定資產賬實不符
有些高校沒有建立起一套系統、規范有效、責權分明的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缺失、不完善,造成在實際工作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有些高校雖然制定了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但沒有認真落實,形同虛設,執行中流于形式,使固定資產得不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部分高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建設不規范、日常管理基礎工作薄弱,長期未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最終導致家底不清、賬物不符、賬賬不符,為固定資產的流失開了方便之門。
(三)固定資產重復購置,利用效率低,閑置浪費損失嚴重
長期以來,高校購置固定資產的經費主要來源于財政撥款,在購置時一次性列入當年支出,使用上不核算成本,學校內又普遍存在大鍋飯現象,人們對固定資產缺乏成本效益觀念。不同業務部門從方便使用等利益角度出發,追求小而全的固定資產配置模式,造成固定資產重復購置,利用率極低,有的資產長期閑置,造成極大浪費。
二、高等學校開展固定資產清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高校的固定資產清查是指對高校內部各單位、企業占用的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的清查、登記、核實。通過資產清查,既能摸清“家底”,檢查管理水平,又能增強教職員工的管理意識,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摸清資產“家底”,防止資產流失
隨著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高校的經費來源逐漸增多,高校的固定資產規模、種類迅速擴大和增多,固定資產的管理也較以前復雜和艱巨。一方面某些固定資產隨時有被占用甚至流失的可能;另一方面新增的固定資產有不驗收入賬的可能;另外調撥和報廢的資產賬務處理不及時,每個部門和單位的資產經過一段時間后都會發生變化而可能導致賬賬或賬物不一致。只有經過定期或不定期的,經常性的固定資產清查,才能摸清資產“家底”,防止資產流失,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安全。
(二)檢查管理水平,提高使用效益
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是一項較復雜的系統工程。在管理工作中,稍有疏忽就會產生管理上的漏洞,造成資產的流失和經濟損失。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固定資產閑置不用、利用率不高,或者某些非經營性資產私下轉為經營性資產,經營收益為部門或個人所有等等。通過資產清查,就能夠發現這些問題,找到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從而可以通過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等措施堵塞漏洞,提高資產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提高管理水平,為教學、科研服務,為高校的經濟發展服務。
(三)避免閑置浪費,有效配置資源
對于非經營性資產特別是教學科研用的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存在著重復購置、無人開發利用或利用率極低等閑置現象。通過資產清查,了解閑置設備的全部情況,組織合理流動;通過調撥優化資源配置,既可以提高資產的利用率,又能避免經費的重復投入,提高經濟效益。
(四)增強管理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在高校的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人是決定管理效率的決定因素,固定資產實行人格化管理,就是強調人的因素和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必須要有高校各級領導和廣大教職員工的理解支持,才能得到加強和發展,各項管理工作才能順利進行和完成。然而,由于工作的側重點不同,部分教職工對國有資產概念不清楚、對加強管理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夠,出現不應有的干擾和言行。通過經常性的固定資產清查,許多教職工都親自參加從宣傳動員部署到具體實施清查,直至最后工作總結的整個過程,可以切實解決干部職工對固定資產管理的模糊認識,強化教職員工的參與意識、產權意識和效益意識,增強管理意識,提高管理層次和水平。
三、鞏固清產核資成果的建議
固定資產清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種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的手段。清產核資工作完成以后,為防止前清后亂,須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防止資產再度流失。
(一)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清查制度,防止前清后亂
高校應建立完善的固定資產清查制度,把清產核資工作作為經常性的自查工作、作為日常管理的一部分加以制度化。
1.建立定期的固定資產清查制度,實行年終抽查與使用部門盤點相結合。各使用部門至少每年年終要對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對,摸清家底,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找出原因、分清責任,按現行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對固定資產結構和管理現狀進行分析,盤活資產,防止積壓閑置,做到物盡其效,并將盤點結果逐級上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每年都應選擇幾個使用部門,進行有目的的抽查,確保固定資產的準確性。同時對各使用部門固定資產管理情況進行考核,獎勵先進,批評落后。
2.建立重點抽查制度,實行重點清查與專項清查相結合。對固定資產使用重點部門或經營性單位進行重點清查核對,做到賬賬、賬物相符,解決固定資產閑置,防止資產流失。對如微機、筆記本電腦、照相機、攝像機、空調等民用性較強的設備,必要時可進行專項清查,以便掌握其分布和利用情況,防止資產閑置或流失。
3.全面清查與分批清查相結合。全面開展清產核資,雖然效果好但費時費力,不宜也不可能年年進行,視情況可幾年開展一次。在全面清產核資的基礎上,有計劃地按年度分批清查學院和部門等二級管理單位,每年徹底清查四五個單位,幾年循環一次。這樣既省時又省力,而且對其他工作影響不大,清查效果也很好,同時也能鞏固全面開展資產清查工作的成果。
4.建立離任核查制度。資產管理使用人員離任時,要組織核查,辦理資產移交和監交手續,做到人走賬清,防止資產流失。
(二)提高認識,轉變觀念,進一步加強資產管理
提高認識是加強高校固定資產的關鍵,認識不到位,措施難到位。學校領導和管理者要提高認識,將資產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工作目標,要重視資產管理工作,把制度、規定落到實處,克服“重錢輕物”、“重購輕管”的思想,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完整。
1.建立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增強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使部門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真正承擔起固定資產管理的責任。
2.加強制度建設,健全基礎工作。學校應加強各個環節的制度建設,堵住固定資產流失的漏洞,使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
3.規范固定資產處置行為,嚴格資產審批手續。凡需進行處置的固定資產包括產權轉讓、無償調出、出售、報廢、報損等,均應嚴格執行審批制度,不得越權擅自處置。
(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日常管理,認真落實
高校要建立起一套系統、規范有效、責權分明的管理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日常工作中須認真落實,嚴格執行不流于形式,使固定資產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
(四)實施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針對高校固定資產的特點,應當改變傳統管理模式,充分利用比較完善的網絡系統,建立高校固定資產管理信息化系統,將學校所有固定資產的相關信息納入管理系統,實現固定資產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和現代化。網絡化管理手段的運用,不僅限于實現對固定資產常規管理,而且可以實現從對固定資產的靜態管理向實時的動態跟蹤管理、從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從經驗管理向科學管理、從單一管理向系統管理的轉變,使資源達到較優化組合、較合理配置,實現資源共享,最大限度提高學校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
(五)適應現代化管理要求,全面提高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素質
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業務水平高低和責任心強弱,對提高固定資產的管理水平起關鍵作用。通過人員培訓與人才引進,從根本上提高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的素質,學校須注重人員培訓與人才建設,鼓勵具備現代管理理念和實干精神的高素質人才走向固定資產管理崗位。只有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才能對高校固定資產實行科學高效的管理。
總之,高等學校清產核資暴露出當前高校固定資產管理中存在著諸多問題,資產清查不是目的,只是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的一種手段。高等學校只有以清產核資為契機,不斷增強固定資產管理意識,健全管理體系,完善管理制度,才能鞏固清產核資的成果,徹底堵塞固定資產流失漏洞,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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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傅欣
清產核資是企業所有權人對企業的各類資金、權益、債務等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進行確認的過程。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是企業的所有權人在不對企業進行直接管理的前提下掌握企業經營狀況的有效手段。因為任何一個企業的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都會導致企業資產的變化,在會計報表上就顯示為負債的增減、所有者權益的增減以及企業總資產的增減。誠然,任何企業都是營利性的組織,都要以合法前提下的贏利最大化為目標。因此,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的首要目的是檢查企業的總資產是否比最初投入的資產減少了,并且檢查這種減少是否合理——即檢查總資產的有形流失問題。而清產核資的最終目的是檢查企業總資產在增漲的前提下增漲的幅度是否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否則這種增漲是不經濟的增漲,等于是總資產的無形流失。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的主要方式是通過核查帳務、現有資金,確定損溢情況,進行資產重估,進而確定資產總值。
進行清產核資工作,理論上程序應由企業的所有權人發起,而不能由企業的直接經營者發起——當然,所有權人與直接經營者為同一特定主體(1)時沒有必要進行啟動程序人的區分,因為任何的自營機構都不會損害自身利益。這就產生了一個所有權人在清產核資問題上如何對待企業的心理問題。因為進行清產核資是一個客觀行為,而清產核資的結果的產生卻是主觀作用于客觀的結果。任何所有權人都不會希望自己的企業有虧損,都希望盈利,并且希望盈利幅度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在企業有銀行貸款的情況下更希望盈利幅度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因此希望對企業的總資產進行確定,并時時進行監控,以防止資產縮水。針對企業所有權人的上述心理特征,本人認為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要從以下兩個大方面著手。
第一個大方面是規范企業的會計制度。所有權人首先要規范企業報表的統一性,因為企業的直接經營者會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企業報表的不統一。這就要求企業的所有權人在清產核資的過程中注意審查報表在一段時間內是否是連續一致的,中間有無間斷,間斷的原因以及間斷被恢復后報表是否繼續保持一致等問題,使報表體系首先有一個歷史性的統一。在保證企業報表的歷史性統一的基礎上,審查企業在同一時段內的報表體系是否一致——如審查企業上交統計局的統計報表、上交國稅局、地稅局的稅務報表、交予貸款銀行的資產流轉報表、向上級單位提交的經營報表、對公眾和下級的報告等是否統一,有無差別(1)。但以上兩個統一性審查只是形式上的清產核資,本人認為,在形式審核的基礎上還要對企業進行實質的清產核資。具體來說,在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的過程中,主要應從以下四方面進行審核。第一,是否物證相符,即對企業現有實物進行清點,在此基礎上將清點的結果與記帳憑證進行核對,看是否一致。第二,是否帳帳相帳符,即審核企業的明細帳與總帳是否一致,一定時間內的同類帳是否連續、銜接。第三,是否帳證相符,即在帳帳相符的基礎上,審核記帳憑證與實際所做的帳是否一致,帳上的每筆數據是否都有相應的記帳憑證存在,相對應的記帳憑證有無更改、涂抹等可能使憑證不能反映真實情況的情形存在。第四,是否帳表相符,即審核企業所做的帳是否與企業上交的報表相一致。總之,要通過一切會計制度的規定對企業的清產核資進行審核。
篇6
關鍵詞: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方法;財政對策
早在上世紀末,稅務總局與財政部陸續出臺了清產核資的有關規定,在此基礎上明確了清產核資過程中的評估資產環節與流程。然而從現狀來看,新會計準則已經具有了普遍效力,這種情況下不再適用清產核資的傳統處理方法。在出臺替代性文件之前,國企具體的清產核資工作就很容易引發財稅風險,進而導致較強的盲目性[1]。如果不加約束,那么清產核資環節就可能背離最基本的財政目標,導致某些損失出現。由此可見,對于清產核資有必要加以全面約束,通過完善財稅對策的方式來督促企業增強風險意識,切實做好清產核資的各個環節。
一、資產評估的具體方法
清產核資過程不能缺乏資產評估,具體在評估時,評估人員有必要在根本上確保評估質量,依照簡便和統一的原則來實現評估。具體而言,統一評估指的是按照一致的流程來評估同種資產,確保依照相同流程評估得到同樣結論。在資產評估中,評估人員不必過分重視評估的精確性,只要符合最基本的評估原則就可以了,這樣做有利于確保評估過程的簡便性。在現行條件下,資產評估結論應當大體符合資產重置成本。進行資產評估時,先要明確資產價值的計量起點,以此來確保結論的統一[2]。
對于重置價格而言,執行通用標準的基本目標在于確保資產實現足額補償。在條件允許時,應當計算得到建造廠房、購置原材料以及購買各類設備消耗的總成本。一旦給出了明確的價格標準,那么就意味著確定了大致的評估方法。具體在運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時,通常會涉及到因素分析法、點面推算法、功能系數法和物價指數法等不同類型的方法。此外,資產評估人員還可以密切結合點面推算法與物價指數法,確保評估得到典型的企業資產價值,在最大限度內杜絕評估資產的誤差。
二、探求財政對策
在頒行系列政策的前提下,國有企業具體在清產核資時需要杜絕盲目性,避免較高的財稅風險。從現狀來看,上世紀末頒行的規定已不再適用,然而截至目前并沒有出臺與之相關的新規定。受到這種影響,國有企業有必要探求清產核資面臨的各種財政風險,在此基礎上才能給出適當的解決對策。具體而言,清產核資涉及到的財政對策應當包含如下:
(一)清產核資的會計處理
從現行規定來看,新會計準則并沒有給出清產核資對應的規定。因此,企業在評估增減值和帳外資產時,通常就會面臨不同的計算結果。從會計政策角度來看,企業待處理的各種庫存商品、企業的生物資產、其他各類生產材料都應當歸入待處理財產的范圍內[3]。經過報批之后,才能轉入營業外的收入中。此外,清產核資不可避免會引發產品損失,對此也應當遵照現行準則予以處理。
(二)關于所得稅處理
清產核資涉及到盤盈資產,如果沒有其他規定,那么國企先要明確各階段的應稅所得,在此基礎上算出這個階段需要繳納的所得稅。在盤虧資產這方面,國企構成的資產損失不可以自行扣除,只有申報并且稅務機關予以批準之后,才能予以扣除。對于沒有申報的國企損失,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對象。企業如果發生了實際性的資產損失,那么通常要限制于5年期限內予以確認和追補。遇到特殊情況時,稅務總局可視情況延長確認追補資產損失的期限。
(三)關于折舊提高的處理
在提高折舊額的前提下,清產核資也會面對更多財政困難。對于此類困難,在具體解決時應當做好足額補償的事項,同時取消企業部分的稅前還貸。在財政領域內,可以削減用于基本建設的部分資金支出,確保足額補償能達到良好的標準。企業只有確保了足額補償,才能維持后期的再生產。
三、結論
國有企業運用清產核資的方式,可以達到增值與保值的基本目標。然而相比于日常經營,清產核資的內容和特征都有所不同。進入新時期后,國企在配置資源過程中需要接受市場約束,這種現狀也在客觀上改變了清產核資的具體措施。因此在新形勢下,有關部門有必要對于清產核資予以全面的引導,確保依照正確的資產評估流程來進行。從財政對策的角度來講,相關部門及其人員也應當致力于完善政策,通過財稅監督的方式來確保清產核資符合新的市場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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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清產核資工作目的
(一)全面摸清企業家底,真實、完整地反映國有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促進企業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二)全面清查核實各項資產損失情況,并根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規定進行處理,促進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三)規范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制度,真實反映企業經營實力。
(四)為做好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業績考核、績效評價奠定基礎,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二、清產核資范圍
清產核資企業的范圍為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三、清產核資工作步驟
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具體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第一批企業從20*年10月份開始。
(一)前期準備
1、市國資委成立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國資委制定清產核資工作內容和要求,設計報表、報告內容及規范格式。
2、市國資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培訓班,培訓各職能科室和監管企業參加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人員,具體講解清產核資政策、制度、辦法及清產核資報表等。
(二)組織實施
1、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中介機構由市國資委統一委托、企業聘請。
2、組織監管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全面完成帳務清理、資產清查、數據匯總、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監管企業初審和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上報等主要工作。
3、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逐個下發批復意見。
4、各企業根據市國資委批復文件調賬,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匯總整理和制度建設
完成清產核資后,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實際狀況進行匯總整理分析,并針對在國有資產監管和企業資產及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由市國資委、主管部門和企業制定相應措施,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管、資產管理、風險控制、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和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規章制度。
四、清產核資工作內容
(一)賬務清理。以清產核資資產清查時間點為基準日對各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的各個會計科目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
(二)資產清查。對企業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對和查實。重點做好應收款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核對。
(三)損益認定。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定。
(四)資金核實。市國資委根據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各企業實際占用國有資本金數額。
(五)價值重估。指對企業帳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辦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六)完善制度。指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工作后,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鞏固清產核資成果,防止前清后亂。
五、清產核資工作組織領導
此次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由市國資委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分步實施,各監管企業具體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一)市國資委成立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國資委主任吳瑞祥同志任領導小組組長,總經濟師易曄同志任領導小組副組長;產權管理科、資本經營預算科、改革發展科、業績考核科、紀委監察室等科室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產權管理科、資本經營預算科參與配合),由易曄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負責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部署,制定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對企業及中介機構清產核資進行督促、指導、核查等日常工作。對中介機構的選定委托、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確認和批復等重大事項由市國資委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二)各監管企業應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成立清產核資工作組,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任工作組組長,并指定財務、資產、技術、設備等有關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作為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組成員,按照市國資委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本企業清產核資方案,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并對匯總的清產核資結果和清產核資報告進行初審。
(三)各中介機構要成立相應的清產核資組織協調機構,明確所長或主管副所長任主要負責人,抽調一批具有較高業務水平的骨干參加清產核資工作。
六、清產核資工作要求
為確保清產核資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開展清產核資的企業應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產核資工作應認真執行現行的有關規定,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切實摸清家底,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全面、真實、可靠。
(二)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按清產核資政策認真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取得合法證據,不得虛報、瞞報。
(三)監管企業對清查出來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帳,應認真清理、分類,查明原因,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四)監管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要及時將工作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工作組織和意見或建議,通過簡報、情況反映、專題報告或階段工作總結等形式報送市國資委。
(五)清產核資結果申報材料具體包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清產核資表、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及有關備查材料。其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基本情況簡介、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對清產核資工作暴露出來的企業資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等。
(六)監管企業對經批準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等資產損失,要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統一移交市弘湘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進行管理、追索和處置,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七)監管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清產核資工作檔案。清產核資各種工作底稿、各項證明材料等會計基礎材料應裝訂成冊,按規定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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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召開這次市直機關單位搬遷資產管理工作會議,主要任務是安排部署市直機關單位即將搬遷到北辛商務中心統一辦公后,加強對各單位現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動員市直機關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負責地做好搬遷期間資產管理工作,確保國有資產有序管理、統一處置。剛才,*同志傳達了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切實做好市直機關單位搬遷期間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同志傳達了紀委監察局《關于嚴明市級機關搬遷紀律的的通知》,請大家認真學習領會,抓好貫徹落實。下面,就做好市直機關單位搬遷資產管理工作,我講三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市級機關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責任感
大家知道,為進一步改善市直機關單位的辦公環境,20__年,市委、市政府決定以市城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為投資主體,建設北辛商務中心。市直機關單位集中到商務中心辦公后,對搬遷后的各部門、各單位現使用的房地產及辦公設施統一處置,用于償還城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建設北辛商務中心的融資貸款。經過近3年的緊張運作和精心施工,北辛商務中心即將建成使用,并統一配置了辦公家具,近期市直機關單位將分批分期遷入北辛商務中心集中辦公。為加強對陸續搬遷單位現使用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市委、市政府決定對搬遷單位的資產進行嚴格管理,全面開展清產核資,進行統一處置。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清產核資和對有關資產進行統一處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事業單位的所有資產,主要是依靠財政撥款形成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是國家機關正常運轉和各項事業順利發展的物質條件,能否做到“合理、節約、有效”的配置和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在市直機關單位開展搬遷期間資產管理及清產核資是遷入北辛商務中心集中辦公前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是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重大舉措。搞好市直機關單位搬遷期間資產管理及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工作,有利于摸清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家底”,便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對比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開展清產核資,核實各部門、各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數量,摸清國有資產的分布、結構等,將一切理應歸屬國家所有、政府支配的資產,都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軌道,有利于從根本上逐步解決“家底”不清、管理不嚴、損失浪費等問題。只有摸清資產“家底”,才能建立健全與財政經常性預算支出相銜接的管理制度;才能便于進一步加強資產管理,并合理安排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節減財政支出。
其次,搞好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工作,有利于解決資產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建立適應新形勢的資產管理制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市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特別是近幾年,隨著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各部門、各單位資產數量增加迅猛,資產結構發生顯著變化。現在,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不僅僅再是一些辦公用房、辦公用具,還擁有數量可觀的現代化辦公設施和儀器,還有相當一部分資產已由非經營性轉為經營性。應該說這些變化,對于提高行政事此文來源于文秘站網:業單位辦公效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在發生這些變化的同時,也暴露出各部門單位在資產管理工作上存在的問題,有些還帶有一定的普遍性。有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賬目不健全,還存在著賬外資產的問題;有些行政事業單位管理不嚴,財產“購、管、用”及定期清查脫節,存在損失浪費現象;有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利用的社會化程度較低,存在著閑置現象,而且調劑困難;有些資產形成的渠道混亂,產權歸屬不清。開展清產核資,可以解決這些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建立起完善的資產管理制度。
其三,搞好搬遷期間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及統一處置工作,是解決北辛商務中心工程建設資金問題的現實需要。整個北辛商務中心總投資近2.2億元,全部由城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融資建設,特別是建成后又千方百計投入資金,統一配備了辦公家具、空調等設備。解決北辛商務中心的投入問題,償還融資貸款,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盤活搬遷進入商務中心辦公的各單位的房地產及辦公資產,統一處置后償還融資貸款。之前,各單位的房地產均已由市城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抵押貸款,現在將集中解決處理各單位的國有資產,促進資產的整合利用,發揮最大的效益。
因此,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在北辛商務中心投入使用之際對各單位資產清產核資集中處置的重大意義,認真開展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清查核實工作,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體制和管理辦法,加強日常監管,配合搞好處置管理,切實把資產管理工作當成一件大事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扎實搞好搬遷期間資產管理及清產核資工作
為做好市直機關單位搬遷期間資產管理及清產核資工作,市政府專門研究了加強資產管理的意見,并以政府辦公室通知的形式下發。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市政府要求,扎扎實實地搞好本部門、本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具體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三個環節:
一是全面組織好清產核資、登記造冊。就是要對資產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即對單位占用的所有國有資產進行清理和核實,并進行相應的產權登記;對單位資產盤盈盤虧及資產損失等問題,按政策規定核實后進行賬務處理;要針對清產核資中暴露的問題,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堵塞漏洞,規范管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管理水平。各部門各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要以今年7月31日為時間基點,各部門、各單位所有資產(包括已入賬或尚未入賬的實物資產)均應列入填報范圍并進行清理、核實。同時,要按照“統一部署、單位實施、財政復核”的原則,從現在開始組織實施,到8月上旬全部清查結束。清產核資中要遵守“兩項紀律”。一方面要嚴格執行政策,堅持做到不重不漏,對納入本次清產核資范圍的所有部門、單位,全面進行清查核實;要堅持做到全面清查,見物就點,見賬就清,不留死角,不打埋伏;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把握所有權界定的政策,不要將國有資產化為集體所有、個人所有。另一方面要嚴格執行規定,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如實清查填報,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工作走過場,乘機轉移、虛報瞞報、隱匿、私分、侵吞國有資產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由市紀委、監察局分別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并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
二是嚴格看管,落實資產使用看管責任制。有關單位搬遷后,要加強對未搬遷資產的管理,明確專人看管、 保護,必要時做到24小時輪流值班,確保在市里統一處置前資產不流失,按清產核資的數量交給市領導小組統一處置。清產核資后,嚴禁各單位私自轉移、處置國有資產,對發現與資產清查不相符,擅自處置的,將嚴格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是統一處置。凡進入北辛商務中心集中辦公的市直黨政群機關的資產,將交由市財政局統一處置。市財政局要認真研究制訂資產處置的方案,確保資產處置穩妥和處置效益的最大化。處置后的資產收益用于償還市城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建設北辛商務中心的融資貸款。
三、加強領導、嚴明紀律,確保搬遷資產管理及清產核資工作取得實效
這次市直機關單位搬遷期間資產管理及行政事業單位清產核資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而且時間緊迫,政治性、紀律性強,必須加強領導,嚴明紀律,確保不出現任何問題。為此,市里成立了市直機關單位資產清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由我任組長,財政局*局長任副組長,幾大家辦公室副主任和各有關部門、單位的分管同志為成員,牽頭指導組織好這次清產核資和資產處置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專職人員,周密部署,協作配合,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各項任務目標。各部門、各單位都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靠上組織、協調清產核資工作。同時,要建立相應的工作班子,指定具有相關知識技能、工作經驗豐富、工作作風扎實的人員專門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清產核資工作。特別要克服時間緊、任務重等困難,以秉公、科學、求真、務實的態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的順利進行。要嚴格按照要求,認真如實地進行清查填報,不得走過場、搞形式、虛于應付。各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狠抓落實,嚴格把關,協調好、督導好本部門范圍內的清產核資工作,確保按時按質完成。要嚴明財經紀律,資產處置涉及到部門利益,更是干部職工關注的敏感問題,必須嚴明紀律,穩妥處置,確保不出現不良社會影響。要正確對待資產處置問題,教育引導單位的同志們支持配合處置工作,不做違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的工作,體現出市直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良好素質。
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要嚴肅工作紀律,加強指導和輔導,幫助部門、單位切實做好清產核資工作。市紀委、監察局已就這次清產核資及資產清查工作提出了紀律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遵守執行。同時,要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嚴格按照統一的政策、制度和各項工作要求,嚴把工作質量關,全面完成清產核資工作。對發現違規違紀、頂風而上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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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對不核準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何適用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批復》(國稅函[2004]496號)。批復明確:對于依照商務部(原外經貿部)規定只設定注冊資本或總股本,不核準投資總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投資總額內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時,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規定的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推定企業的投資總額限額。
國資委清產核資問題解答
2004年4月29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了《關于印發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4]220號)。《通知》對在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清產核資政策、資產損失申報等方面的問題作了解答,包括清產核資原制度資產損失取證問題、清產核資預計損失計提標準問題、清產核資清出有問題負債申報處理問題、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補提或核銷資產減值準備問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變更固定資產折舊政策造成折舊計提不足在清產核資中作為資產損失申報處理問題、企業尚未攤銷的開辦費在清產核資中作為資產損失申報處理問題、企業至清產核資基準日仍在在建工程科目掛賬或在遞延資產中核算未攤銷完畢的在建工程超出概算部分作為損失申報處理問題、企業進行主輔分離等改制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作為損失申報問題、企業在1995年清產核資時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生產經營用地后改為職工宿舍用地的處理問題、清產核資結果的時效性問題、超出清產核資結果有效期后中央企業改制、資產劃轉和股權轉讓清產核資問題,共計11個方面。
信用社改革中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2004年4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中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46號)。《通知》對信用社改革中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作出了規定。
《通知》規定,對信用社在清產核資中清理出來的貸款呆賬損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3〕73號)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其中,對貸款呆賬損失數額較大,當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難的,可按不超過8年的期限進行扣除。
對信用社在清產核資中發生的各項資產(不包括貸款,下同)盤盈、盤虧和損失,先列入待處理財產損益,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清理核實。核實后其資產盤盈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其資產盤虧和損失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90號)的規定進行扣除,其中,資產盤虧和損失數額較大,當年一次扣除有困難的,可按不超過8年的期限進行扣除。
對信用社在清產核資中清理出來的逾期使用和已按規定一次性列入成本的固定資產,不得列入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但可單獨建賬進行日常管理。
信用社在清產核資中,如需對固定資產進行價值重估,其重估增加的價值,可以相應調整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但增加價值提取的折舊不得在稅前扣除;其重估減少的價值,可以按會計規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但其計稅基礎(計稅成本)不得調整,提取的資產減值準備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信用社在清產核資中清理出來的各項無法付出的款項,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協調配合
2004年4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產業[2004]746號)。《通知》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的協調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對產業政策明確淘汰產品的信貸支持,控制對采用落后工藝、技術裝備項目的貸款,特別是控制信貸資金流入低水平盲目擴張行業。要根據當前經濟運行和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根據國家發改委制定的《當前部分行業制止低水平重復建設目錄》,對企業分類排隊,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協調,各個環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對違反本通知要求或政策執行不力,違規審批項目和提供授信支持,造成嚴重損失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責任。
外國企業可在我國從事建設工程設計
2004年5月10日,建設部了《關于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建市[2004]78號)。本規定所稱外國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登記的、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企業。外國企業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編制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基礎設計)、施工圖設計(詳細設計)文件等建設工程設計服務的,應遵守本規定。提供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基礎設計)之前的方案設計不適用本規定。暫行規定還對合作建設簽定的合同、收取的設計費等作了具體要求。保密工程、搶險救災工程和我國未承諾對外開放的其他工程,禁止外國企業參與設計。本規定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有法可依
日前,國務院國資委制定并公布了《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并將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作為《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配套規章,適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新形勢、新任務,在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監督管理機制方面有新的突破。《暫行條例》明確要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國資委作為特設機構,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中,有責任指導和推動國有企業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為此,《管理辦法》明確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是加強國有企業法制建設、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監督機制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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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式不同:輕資產一般代表著企業的軟實力,屬于企業的無形資產,包括了企業的經驗、管理流程、治理制度等等。而重資產一般代表著企業的硬實力,屬于企業的有形資產,一般包括了企業的廠房、原材料等等;
2、投資回報比例不同:一般來說輕資產的公司投入較少的話,是為獲得高額的利潤,達到利潤整體的最大化;而重資產公司,投入較大的利潤,利潤回報率較低;
3、公司類型不同:輕資產公司常是強大的品牌進行獲利的公司。如高檔酒、名牌服飾公司等等。而重資產的公司常常是以投入大量資金,進行批量生產獲利的。例如大多數的制造業公司。
資產是什么資產具體是由企業擁有和控制、由企業過去的經營交易所帶來的資金,并且預期這部分資金能夠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收益。一般來說,如果不能使企業獲利的話,那部分這部分資金一般會稱為其企業的權利,而不是作為資產。按照資產的流動性不同,可以直接劃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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