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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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2
我國銀行卡收單市場始于1979年8月。當時,香港東亞銀行與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簽訂了境外信用卡的協議,開創了收單業務的先河。此后,銀行卡的發行、收單業務高歌猛進,收單專業化水平不斷提升,有力地促進了消費,拉動了內需,但也暴露出一些問題。為此,近一年半來,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相繼出臺三個監管文件——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非金融支付辦法》),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非金融支付細則》),銀監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業務準入、日常管理、業務外包等方面對收單業務實施細化監管,必將有利于收單市場的規范發展。以此為標志,我國銀行卡收單業務的監管制度已基本確立。
一、銀行卡收單市場發展迅猛
1979年至今,銀行卡收單市場走過30多年的發展歷程,發展迅猛,規模可觀。從2008年末至2010末,聯網商戶數從118.17萬戶增長到218.3萬戶,年均增長36%,POS數從184.51萬臺增長到333.4萬臺,年均增長34%,ATM數從16.75萬臺增長到27.1萬臺,年均增長27%。截至今年三季度,銀行卡收單商戶共有286.96 萬戶,聯網POS機具438.70萬臺,聯網ATM 30.93 萬臺,同比分別增長43.5%、42.2%、24.8% 。
收單網絡高速發展,用卡環境迅速提升,持卡人的刷卡消費意愿風生水起。從2008年至2010年,銀行卡消費筆數從26.45億增長到48.49億,消費金額從3.95萬億增長到10.43萬億,卡均消費金額從2393元增長至4318元,筆均消費金額從1492元增長到2151元,年均分別增長35.4%、62.9%、34.4%、20.6%。今年第三季度,銀行卡消費筆數達到 16.40 億,金額為 4.07 萬億元,同比增長30.2%和56.9%;全國人均銀行卡消費金額 3056元,卡均消費金額和筆均消費金額分別為 1451.67 元和 2483.58 元,同比增長33.1%和20.4%。
二、收單業務監管存在的問題
收單市場迅猛發展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商戶代碼(MCC)套用”、“異地收單”爭搶商戶、“信用卡套現”等問題,一度平息的“一柜多機”開始回潮,行業監管呈現一定的滯后性,各方要求加強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
(一)行業法律體系尚不健全,監管制度尚未確立
銀行卡業務(包括發卡及收單業務)的基本法是《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結算辦法》,均頒布于上世紀90年代,不少條款已不適應發展要求。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后續還頒布了一系列通知、指導意見②,解決了許多問題,但還不夠細化,可操作性還不夠強。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對收單業務都有一定的監管權,在監管對象、監管方法、監管強度等方面各有側重,還需要形成監管合力。③
(二)定價機制需要調整
人民銀行頒布的《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126號文),是行業的基本定價依據。126號文根據六類商戶的不同利潤水平,規定了不同的扣率標準,發揮了巨大作用,近年也呈現了一定問題:一些收單機構為爭搶高扣率商戶,重復布放POS機,“一柜多機”開始回潮;一些收單機構則對高扣率商戶套用低扣率MCC,以爭搶商戶入網;由于行業扣率水平差別較大,一些高扣率商戶借用、租用低扣率商戶的POS機具,出現POS移機挪位使用、機具克隆等問題;由于各省市的扣率水平有差別,“異地收單”(主要是抵扣率地區的收單機構到高扣率地區拓展商戶)現象開始增多④。
(三)收單業務的準入門檻尚未明確
法律法規體系缺乏規定,收單機構以及專業化服務機構的準入門檻不明確,導致從業人員素質不齊,經驗不足,加大了監管難度。從業機構的多數員工對收單業務內控制度、商戶入網審批及日常管理、收單風險防范的掌握不深,業界也缺乏專業的培訓機構、教材,收單業務的整體風險亟需控制。
(四)收單機構對商戶的入網審批及日常管理不夠充分
出于競爭壓力,收單機構往往從數量上加重對一線的考核,商戶入網較粗放,“重拓展、寬審核”,收單機構未建立充分的內控制度、業務流程及風險應急制度。商戶入網后,收單機構的現場巡查力度不足,商戶和終端機具監控措施有限,商戶違規被強制退網的情況較少(除非涉案金額較大、情節嚴重),形成“輕管理、少退出”的商戶管理格局。⑤
三、人民銀行、銀監會的監管新舉措
面對上述問題,人民銀行、銀監會出臺的三個規定正當其時,確立的監管制度、監管舉措涵蓋較廣,條文較細,可操作性強,將對收單業務的有序發展產生積極影響。新監管舉措主要如下:
(一)明確準入監管
1.明確收單機構的準入監管
按照三個規定的要求,非金融支付機構、商業銀行從事收單業務,應具有良好的治理結構、從業信譽、內控機制、案件防控體系,具有合格的高管人員、員工隊伍、經營場所、技術設施、業務系統、外匯業務資質(如申辦外卡收單業務)。收單銀行及全國性非金融收單機構的實繳注冊資本均不應低于1億元人民幣,非金融收單機構還應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2.明確特約商戶的入網要求
三個規定都在多處要求嚴格執行入網商戶實名制。《辦法》還要求收單銀行加強對商戶的資質審核,對商戶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調查,認真核實并及時更新商戶信息,對批發類、咨詢類、投資類、中介類、公益類、低扣率商戶或高風險商戶應從嚴審核。商戶或其負責人如在征信系統、卡組織的風險信息共享系統、同業風險信息共享系統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風險信息,將不具備入網資格。
三個規定明確了對商戶拓展協議的要求,有助于理順收單機構、專業化服務機構、商戶之間的業務流程及法律關系。《辦法》第88條要求,收單銀行必須與商戶簽訂收單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業務流程、收單業務管理主體、移動受理終端和無卡交易行為的管理主體等條款。《非金融支付辦法》第21條要求,非金融收單機構應通過協議,明確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并公開披露協議的格式條款,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二)詳細要求強化對特約商戶的日常管理
1.嚴格規定內控及反洗錢等要求
《辦法》第72條要求,收單銀行應確定收單業務的內部牽頭管理部門,承擔協調處理商戶審批入網、登記管理、機具管理、墊付資金管理、風險管理、應急管理等職責。《非金融支付辦法》第8、18、23、36條以及《非金融支付細則》第13、14、15條要求,非金融收單機構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支付業務設施;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2.要求采用多項指標提升風控水平
《辦法》要求收單銀行對商戶設定動態營業額上限。對商戶交易量突增、頻繁出現大額交易、整數金額交易、交易額與經營狀況明顯不符、爭議款項過高、退款交易過多、退款額過高、拖欠退款額過高、出現退款欺詐、非法交易、商戶經營內容與商戶類別碼不符、或收到發卡銀行風險提示等情況,收單銀行應及時調查處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
3.要求通過分類管理和不定期檢查提升業務能力
《辦法》第79條要求收單銀行建立商戶分類管理制度和不定期現場檢查制度,嚴格控制交易處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不得因與商戶有業務往來而降低要求。收單機構應及時掌握商戶信息變更的情況,完善交易監控機制;重點核對其銀行卡受理終端使用范圍、裝機地址、裝機編號是否與原有信息一致;對特殊風險商戶(即采取郵寄、電話、電視和網絡等銷售方式的商戶)應采取特殊風控措施,加強交易情況監測,增加現場核查頻率。
4.特別強調機具管理
為應對POS挪機移位、機具克隆等問題,《辦法》特別強調機具管理:收單銀行應嚴格執行“一機一密”政策,建立健全收單業務受理終端管理機制,設立管理臺賬,及時登記和更新受理終端安裝地點、使用情況和不定期檢查情況;除航空、餐飲、交通罰款、上門收費、移動售貨、物流配送確有需求的商戶外,其他商戶未經收單銀行總行批準不得安裝移動受理終端;發現商戶移機使用、出租、出借或超經營范圍使用受理終端等情況,應立即撤除受理終端,并將特約商戶、商戶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件等信息錄入風險信息共享系統;第75條嚴令禁止“一柜多機”,如果商戶已經“成為本行或他行的發卡業務服務機構”,則不得重復申請成為本行或他行的特約商戶。
(三)其他重要監管措施
1.嚴格限制收單業務外包
《辦法》嚴格限制業務外包,要求收單銀行不得將特約商戶審核和簽約、資金結算、后續檢查和抽查、受理終端密鑰管理和密鑰下載工作外包給服務機構。《非金融支付辦法》則直接要求收單機構“不得從事核準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2.間接監管特約商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
《辦法》明文限制特約商戶的資質,不符75條要求的商戶不得入網;第78條間接要求商戶不得拒絕受理合格的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收取附加費;通過規范收單銀行的簽約行為,間接監管網上商戶、第三方支付平臺,要求他們在網站上明確標注客服電話號碼、安全管理聲明、退貨退款政策及流程等信息;收單銀行應對平臺商戶進行不定期的資質審核和交易抽查,確保商戶合法合規。
四、完善監管規定的建議
總體而言,三個規定的條文豐富、規定細化,能夠推動收單機構強化對收單業務的內部管理,提升對商戶審批入網及日常管理的水平,進而有利于降低收單業務的整體風險,促進收單市場健康發展,但三個規定仍有完善空間。
一是定價機制仍需完善。“MCC套用”、“一柜多機”、POS挪機移位使用、終端機具克隆使用等問題,與銀行卡定價機制的不完善息息相關。三個規定均未涉及定價監管,相關部門仍需完善銀行卡定價機制。
二是嚴格限制收單業務外包的要求可能過高。我國借鑒了歐美發達地區的收單業務外包方式,將商戶簽約、審核、日常檢查、密鑰管理等業務進行外包的現象比較普遍,既能提高收單業務專業化、集約化水平,又能有效降低經營成本。作為社會化大分工、服務行業高度細分的結果,業務外包的做法具有相當程度的科學性。
三是需要進一步細化對非金融收單機構的監管。銀監會《辦法》的規定比較細致,可操作性較強,對銀行收單業務的監管比較明確。人民銀行《非金融支付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主要從業務準入等宏觀方面著手監管,對非銀行類收單機構的監管還不夠細化和明確,需要借鑒《辦法》的相關規定,努力推動兩類收單機構的監管口徑趨于一致,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四是需要對收單業務服務機構加強監管。專業化機構在行業的介入程度很高,只有加強對他們的監管,才能有效控制整體收單風險。三個規定均未直接涉及這一塊,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總局等部門可逐步將他們納入監管,形成統一、有效的監管合力。
注釋:
①如無特別說明,本文數據均來源于中國人民銀行每季度或每年度的《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
②如國家九部委《關于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人民銀行《中國銀聯入網機構銀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辦法》(126號文),人民銀行《關于規范和促進銀行卡受理市場發展的指導意見》(153號文),銀監會《關于加強銀行卡發卡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防范信用卡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民銀行、銀監會、公安部、工商總局《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③中國人民銀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課題組.POS收單市場管理有待規范與完善[J].中國信用卡,2008(10):49.
④王曉卉,劉鳳輝.對銀行卡收單市場建設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0(01):23-24.
⑤中國人民銀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課題組.當前銀行卡收單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以安徽省宿州市為例[J].金融會計,2010(12):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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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曉卉,劉鳳輝.對銀行卡收單市場建設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0(0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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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線下銀行卡業務主要存在的問題,一是重業務增長,輕風險防控,沒有形成監管合力,導致銀行卡收單市場存在不公平競爭。二是信用卡套現行為在社會上仍有一定的市場。三是銀行卡收單業務違規經營行為比較普遍。四是支付機構的機構設置和商模式不便于基層監管部門日常監管。
為此,提出四點建議。一是增強風險意識,提高收單機構經營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素質。收單機構要牢固樹立業務開展要以合規和安全為前提,要在業務許可和制度規定內開展支付業務,確保風險可控。作為收單機構所有從業人員必須全面、準確掌握銀行卡收單業務制度規定,采取多種措施加強自身人員隊伍建設,提升從業人員業務素質,提升其政策水平和規范操作能力。
二是建立監管部門上下聯動的監管體系,做到無縫監管。結合目前銀行卡收單機構的組織架構和監管部門的組織體系特點,發揮各級監管部門的優勢,建立監管部門上下聯動的監管體系,重點加強對省級以上收單機構的監管力度和懲處力度,提高監管頻率,形成監管工作常態化;充分利用監管部門分支機構遍布各地市、縣、區的廣覆蓋特點,及時掌握各地的信息、動態,為上級監管部門有效監管提供信息來源。上級監管部門通過從基層監管部門提供的信息,可以采取更深入、細致的了解,更好地查深查透,提高檢查、整改、懲處、規范的效果,最大限度地發揮監管合力的作用。
三是加強對特約商戶的監督管理。指導督促銀行業機構進一步嚴把特約商戶準入關,落實特約商戶實名制,實地了解商戶的經營背景、經營范圍、資信等。認真做好特約商戶信息登記及巡檢核查工作,加強移動POS使用范圍、SIM卡漫游功能監測,對程序灌裝、密鑰保管、移機審核、日常交易實時監測,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對POS機具封存,加強對風險案例的通報和類似案件的防控,促進銀行卡支付市場健康發展。
四是加強行業自律,做到市場發揮資源配置作用和行政監管的有效結合。建立起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互補充的金融支付服務管理體制,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通過支付清算行業協會或銀行卡收單行業協會的組織會員單位自覺遵守《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范,建立自律性懲罰機制,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對于無序、惡性競爭,堅決予以打擊,共同保障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棗莊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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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標卡”或成“絕版”
央行新近的《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境外銀行卡清算機構可依法申請設立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外資亦可通過并購境內銀行卡清算機構參與我國銀行卡清算市場,但應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符合條件的內外資企業都可以申請銀行卡清算業務牌照,以后國內的人民幣卡就不再只有銀聯這一個品牌了。”一位銀行信用卡人士說,可以跟多家清算機構合作,自主選擇權交給了銀行,這對目前“一枝獨秀”的銀聯是一個沖擊。
銀聯總裁時文朝也曾表示,一旦國際巨頭VISA、萬事達卡在國內有了自己的轉接清算網絡,銀聯收入下滑不可避免。
數據顯示,去年全年我國銀行卡消費達55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47.96%。僅今年一季度,全國就發生銀行卡交易192.30萬億元,其中消費業務13.39萬億元。
按照目前的規定,每刷一次銀行卡,商戶需支付一筆手續費,其中發卡行拿走70%,提供POS機的銀行或銀聯的子公司“銀聯商務”拿走20%,銀聯則“雷打不動”地拿走10%。
數據顯示,2015年銀聯卡跨行交易總額高達53.9萬億元,同比增長31.2%。面對如此龐大的市場,VISA、萬事達乃至國內的第三方支付機構早就想分一杯羹。
實際上,早在20多年前,VISA、萬事達就已先后進入中國市場,只不過因為政策限制,只能“曲線發展”選擇與銀聯共同發信用卡,這就是目前許多人手中持有的“雙標卡”,即一張信用卡上同時有銀聯和VISA或銀聯和萬事達卡標。
目前,這種“雙標卡”在境內人民幣清算時使用銀聯通道,跨境和境外的外幣清算使用VISA或萬事達通道。不過,隨著清算市場開放,許多人手中的“雙標卡”將成“絕版”。
“誰的價格便宜、服務好,就用誰的”
“放開銀行卡清算市場,不同清算機構在刷卡、轉賬和取現等方面的費率就會有所不同,這種差異化競爭將使消費者受益。誰的服務好、費率低、安全性高,企業和消費者就會選擇誰。”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副院長趙錫軍說。
由于銀聯目前是國內唯一的銀行卡清算機構,“銀聯卡”交易范圍覆蓋消費交易、日常繳費、轉賬匯款、ATM取現等,因此無形的銀行卡清算其實與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但是,當境外卡組織也可以享有人民幣清算資格后,將來即使不出國門,持卡人也可拿著VISA卡、萬事達卡在國內任何POS機上使用,說不定還會有支付寶卡等,就看誰的價格便宜、誰的服務好了。
“市場放開后,各卡組織‘同臺飆戲’,必然要甩出足夠分量的優惠,刺激公眾辦自己旗下的銀行卡,或者會推出更多、更大力度的用卡優惠。”融360銀行業分析師劉銀平指出,人民幣結算市場放開,銀行卡清算市場將會逐步形成一個充分競爭的狀況,對持卡人來說不僅選擇更多,而且可以享受更多的優惠。
有業內人士分析,銀聯為了吸引持卡人使用“銀聯卡”,可能會和商戶合作推出更多“刷卡打折”等優惠活動,通過補貼來吸引用戶。
更進一步,各卡組織可能會通過刷卡費率的調整來吸引銀行、商戶使用自己的通道。比如,一直被詬病偏高的零售、餐飲等行業刷卡費率,就可能因為競爭而下降。而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雖然不向持卡消費者直接收取,但降低了費率水平,就降低了商戶經營成本,也會激勵商戶更多地安裝使用刷卡機,也有可能更多地讓利給消費者。
據了解,根據今年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通知,今年9月6日起,收單機構收取的收單服務費由現行政府指導價改為實行市場調節價。銀行卡清算機構在不超過上限標準的范圍內,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確定其品牌銀行卡執行的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具體費率及相關優惠措施操作辦法。
銀聯獨大格局短期難顛覆
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雖然銀行卡清算市場的大門打開了,但要角逐這一市場也并不容易,短期內市場格局不會發生顛覆式變化。新入局者在金融標準、信息安全、差錯處理、災備系統等方面,還有不少“關”要闖。
《辦法》要求,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0億元,資金來源限定為機構的自有資金。并且,全面放開我國銀行卡清算市場并不意味著降低安全防控要求。《辦法》還明確,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境內發行的銀行卡在境內使用時,其相關交易處理應當通過境內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完成。銀行卡清算業務基礎設施應滿足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使用經國家密碼管理機構認可的商用密碼產品,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金融標準,且其核心業務系統不得外包。
另外,因為標準不同,國內POS機要想刷VISA或者萬事達卡,必須先升級改造,這一投入成本巨大,尚需時日。
“賠錢都得干,這個市場太大了。”信用卡服務平臺我愛卡首席研究員董崢表示,國際卡組織希望通過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卡占領市場,從而帶動持卡人在境外刷卡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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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SWOT
信用體系 專業化服務
銀行卡是商業銀行向社會公開發行,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作為結算支付工具的各類卡的統稱,是商業銀行簽發的允許信用良好者據以賒購商品和勞務的身份證明卡(信用憑證)。 同時作為個人業務的主要載體,不僅是一種集融資與金融服務于一體的金融產品,而且是商業銀行改善資產負債結構、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工具。自1986年國內發行第一張銀行卡以來,的銀行卡業發展迅速, 我國已成為全球銀行卡業務增長最快和最有市場發展潛力的國家之一,但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我國的銀行卡業務仍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別是隨著中國入世承諾的履行,我國銀行卡產業將面臨來自外資金融機構的強大競爭壓力。本文通過對我國銀行卡業務的SWOT分析,為我國銀行卡業務的發展提出戰略對策。
一、 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的SWOT分析。
SWOT是Strengths、Weaknesses、Opportunities和Threats的縮寫。SWOT分析實際上是將對內部和外部條件各方面進行綜合和概括,進而分析組織的優劣勢、面臨的機會和威脅的一種。其中,優劣勢分析主要是著眼于企業自身的實力及其與競爭對手的比較,而機會和威脅分析將注意力放在外部環境的變化及對企業的可能上,但是,外部環境的變化可能會給具有不同資源和能力的企業帶來的機會與威脅卻可能完全不同,因此,兩者之間又有緊密的聯系。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的SWOT分析,就是以我國金融系統為單位,積極審視金融系統內部銀行卡業務本身的優勢與劣勢,同時洞察外部環境的機會與威脅,然后綜合分析找出積極的戰略對策。
(一) 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的競爭優勢(Strengths)
1.金融機構金融化水平的迅速提高。
20世紀90年代以來,全國個大金融機構投入大量資源,加快金融電子化水平,EDC和POS機、自動取款機、自動存款機以及全功能的自助式銀行大量設置,使銀行卡業務呈現服務渠道增加、服務成本降低,服務全天候化的發展趨勢。與此同時,IT技術的發展使銀行業務系統高度集約化、系統跨地域運作成為可能。加上各商業銀行積極發展網上銀行、家居銀行、呼叫中心、手機銀行等電子商務領域,這些就為銀行卡業務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
2.“金卡工程”初見成效,形成全國性銀行卡。
在十幾年的發展中,我國商業銀行已建立了一個密集的網點體系,到2003年底,全國銀行卡發卡機構從當初的5家發展到109家,發卡量從400萬張增加到6.14億張,其中信用卡近3000萬張,借記卡5.84億張。實現聯網通用的城市已達684個,包括所有地級城市及300多個發達的縣級市。全國受理銀行卡的銀行網點13萬個,受理銀行卡的商店、賓館、飯店等特約商戶約15萬戶;共安裝自動柜員機(ATM)5.1萬臺,銷售終端機(POS)35萬臺。如此龐大的營銷網絡為進一步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金卡工程”的實施使銀行卡受理環境有所改善。當前11家商業銀行和16個城市的銀行卡信息交換中心初步構成了一個全國性信息交換網絡。
3.各家銀行紛紛成立了銀行卡中心,構筑化銀行服務體系
各家銀行通過銀行卡中心的建立,集中處理前臺業務和客戶服務,使銀行建立起以機技術、網絡技術、通信技術為基礎的不受時間、地點、場合限制的高效率自助服務和人機交互等現代化銀行服務體系,而數據倉庫是其中的“基礎設施”,是提供服務與決策的基石。
4.定價體系逐漸合理化
2003年12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將從2004年3月1日起調整現行銀行卡跨行交易收費辦法和標準,不再規定超市、百貨業1%和賓館、酒店業2%的商戶扣率標準,只規定發卡機構收益和銀聯網絡服務費的比例。人民銀行一方面調低發卡機構和網絡服務組織的收費標準,另一方面放開收單機構的收費標準,新的收費標準使銀行卡產業的定價機制更加市場化的同時,也使各項銀行卡收費標準進一步市場化。
(二)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的存在劣勢(Weaknesses)
1. 銀行卡業務功能品種單一。
各商業銀行在業務創新方面明顯滯后,各種銀行卡功能、品種單一,不能適應不同階層客戶的需要。而在發達國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金融電子化步伐的加快,信用卡與計算機技術緊密結合,使信用卡已遠遠超過了它本來的含義。持卡人不但可以憑卡消費,而且可以據此轉帳、存款、取款。高級的信用卡,除了用作信用憑證、綜合實現各種信用卡功能外,還可以有個人身份證明卡、病歷檔案、地鐵月票等各種用途。
2.營銷措施不夠,售后服務跟不上。
營銷措施不構體現在三個環節,即宣傳和推銷、售后服務,特別是三者不能相互銜接,造成營銷脫節。首先宣傳意識不足,宣傳方式主要還是借助橫幅標語、文字廣告、散發一些宣傳折頁單等,廣告宣傳、營銷承諾,往往出現夸大其詞,影響銀行卡形象;其次推銷手段主要還停留在一般的柜臺等客上門,或是簡單地通過貸款手段,利用一些社會關系資源強行推銷。且相當一部分營銷人員自己都不太了解銀行卡功能,對客戶提出的不能現場解答指導;銀行卡售出后,顧客對象對相應問題的咨詢渠道不暢。
3.專業化服務水平比較低,服務環境差。
商業銀行作為銀行卡產業務發展主體還沒有跳出“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傳統思維模式,還不習慣“專業化外包”。各家商業銀行自成體系,自我發展、統包獨攬的發展格局還沒有徹底改變。雖然國內的四大銀行當前已經開展了銀行卡的業務,但是其服務質量還遠遠不能令人滿意,沒有形成知名品牌。雖然我國已有50多家發卡金融機構在發行種類不同的銀行卡,種類繁多,但至今沒有形成幾個具有影響力的品牌,
4.特約商戶少、布局不合理。美國現有560萬商戶約商戶占80%多;韓國120萬商戶約商戶占87%;而我國目前特約商戶僅15萬戶,占比不到3%。特約商戶不僅數量太少,而且布局極不合理,主要分布在發達地區的大中型商場、酒店,極大地限制了銀行卡的使用范圍。
(三) 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的面臨的機會(Opportunities)
1.中國經濟的發展程度為中國銀行卡業務的發展提供推動力和增長空間。
按照金融市場基本,人均年收入達到2000美元至5000美元時,銀行卡業務發展將處于大幅增長的好時機。目前,中國的部分地區和相當一部分社會群體已進入這一區間。據權威機構預測,到2008年的未來7年,中國經濟若能保持7%左右的增長率,中國國民生產總值將比現在將近翻一番,達到16萬億元人民幣。在此期間,中國沿海和其他發達地區,將有相當一部分人進入年收入5000美元的行列。業內人士表示,這給銀行卡業務提供了巨大的發展空間。
2.國務院將會陸續出臺有關銀行卡業務管理的行政法規。
這會從多方面規范、促進銀行卡業務的發展。既促進形成有利于銀行卡業務發展的必要的法制環境,有利于行業監管,有利于銀行卡業務的長遠發展,同時確定各參與方業務行為規范,確定經營邊界,避免無序競爭,降低進入市場和業務運作的成本。在有關行政法規的規范下,受理市場建設將會加速,形成較為良好的消費環境。地方政府有望成為改善受理環境的重要領導力量,同時,商家接納銀行卡的積極性將得到很大提高,用卡的行業范圍將迅速擴大。
3.電子計算機技術和網絡經濟的發展為銀行卡業務提供了廣闊的發展機會和空間。我國從1994年3月起正式加入互聯網,同年5月,成為互聯網絡大家庭中的正式成員。網絡的帶寬和用戶的發展迅猛。1997年、1998年、1999年分別為62萬戶,210萬戶, 890萬戶,平均每年翻兩番。據2000年8月3日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目前我國上網用戶人數已達1690萬;上網計算機數達650萬臺,有近4萬個商業網站。我國計算機社會擁有量已超過2000萬臺;今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將達到15億元,2005年可望達到200億元。已注冊的企業類域名有3.4萬個之多,占到域名總數的80%;電子商務使企業從采購到銷售的運營效率大幅提高,消費類電子商務網站已經超過1000家。可見,網絡經濟正在以幾何級數的增長速度向前發展。網絡經濟的發展必然會催生在線支付業務及銀行卡業務的創新與發展,這對我國銀行卡業務來說是一次機遇,也是以后發展的動力。
(四)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的外部潛在(Threats)
1.我國加入WTO以后,外資銀行的進入,會對極大的挑戰。
根據我國入世承諾,將逐步放開金融市場,外資銀行必將與中資銀行在中國市場上進行一輪拼搶競爭。然而外資銀行實力雄厚,在管理體制和經營體制上比中資銀行有優勢,并且其有多年的經營管理經驗。根據其在中國分支機構少的特點,分析其在中國的經營戰略,必將會在銀行卡方面逐爭奪市場制高點。而國外很多的信用卡上有各種各樣的福利,如各種保險、店鋪打折優惠、消費積分等營銷措施,且國外大的外資銀行發行的銀行卡在國際上有著良好的信譽,所以容易被人們接受。這樣會對中國銀行卡業務爭奪重點客戶資源,及優秀的經營管理人才。這樣對國內銀行卡業務的盈利能力及發展產生威脅。
2.目前我國銀行卡業務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會制約進一步發展
銀行卡受理市場發展跨行業務收費的利益分配機制的影響。現行規定中對于發卡行、收單行和銀聯公司三者按“8∶1∶1”比例分配商戶結算手續費的利益分配機制明顯偏向于發卡業務。在銀行卡發展初期,這種分配機制對于擴大發卡量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當前受理市場成為銀行卡業務發展瓶頸因素的情況下,該利益分配機制對收單方的分配比率過低,未能充分補償收單方的成本投入,尤其是不能體現對受理市場先期投入者的合理補償,不僅使得先期投入者不愿開放受理機具,實現資源共享,而且導致各銀行都不愿為了每筆交易結算金額1%的1 10再去花費巨資購置POS機或ATM機,從而嚴重阻礙了銀行卡受理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此外,目前我國還沒有實現銀行卡服務市場化定價,銀行卡市場上商戶回傭及其分配比例全國統一,并長期沿用,市場主體無法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做出相應調節,導致利益分配機制不暢,產業發展受到制約。
3.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對銀行卡業務的發展很不利,
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將極大的促進包括信用卡業務在內的信用交易的發展,沒有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信用卡業務的發展必將舉步維艱。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基本上還是一片空白,個人信用制度缺欠,個人信用無法評估,沒有社會化和規范化的個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統一完善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 申請人的收入和信用記錄的真實資料,無法實現全國聯網和資源共享,個人信用狀況很難掌握,無法從根本上堵住欺詐申請的源頭,導致在中國銀行卡業在發展各種貸計卡、信用卡面臨巨大的風險。
4.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不利于進一步提高銀行卡業務的發展水平。
任何市場的發展都離不開法律的規范和維護,銀行卡市場的發展也不例外。而目前我國相關的專門性法規只有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制定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但該辦法在涉及法律方面的問題時,存在著一定的欠缺,僅僅是一種行業規范和處罰,而沒有明確銀行卡公司等市場參與者的資質要求、準入程序、監管要求和主體、客體的法律承受責任和支付、結算權力法律保護等。且國家在目前的金融法規系列中尚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系統涉足銀行卡的法律。再就是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尚不健全,影響了銀行卡在電子商務中的,以及對于個人信用體系方面的法律都沒建立起來。這必然會對銀行卡業務的發展產生一定的制約作用。
二、 我國銀行卡業務的戰略選擇
通過上面的,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銀行卡業務的發展面臨很大的機會,但同時,由于其自身存在的不足和外部環境的潛在威脅,我國銀行卡業務要取得進一步和更大的發展,必須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戰略措施:
1. 加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借鑒國外銀行先進的做法,完善我國相關法規體系。
作為國際標準的VISA和MasterCard國際組織的條例和原則對指導和規范各國銀行卡業務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國的發卡銀行大都是VISA或MasterCard兩大銀行卡組織的成員,而發行的銀行卡也大都是VISA或MasterCard卡。而 現在我國制定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明顯存在著與VISA和MasterCard國際組織的有關條例不一致的,這嚴重制約著銀行卡業務的快速。所以要參照國際慣例,將現在分散于《刑法》、《民法》、《合同法》、《 擔保法》、《商業銀行法》以及《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中的相關法律和規定加以整合,從而形成一部更為全面、更加細致地系統規范銀行卡市場行為的專門法律法規體系;遵循“有利于鼓勵銀行卡業務發展的原則”、“對先期投入予以適當補償的原則”、“鼓勵受理市場的拓展和維護的原則” 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促使我國銀行卡業務與國際慣例接軌, 借鑒外資銀行先進的管理方式、高效的作業流程、靈活多變的營銷手段以及“獨身定做”的客戶服務等先進做法,向國際化的方向發展,推進國內銀行市場化的進程,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管理組織形式和利益分配機制。
2. 加大創新力度,積極開發銀行卡多功能用途,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
銀行卡功能不能僅僅局限在存取現金、轉賬、消費、代收代付等傳統業務范圍內。對于商務、網上銀行、電話銀行、自助終端等信息化的服務,和個人消費信貸、分期付款、銀證通等新興金融服務,都要加大創新力度和技術投入力度,使銀行卡如何各種金融服務于一身,擴充卡功能,豐富銀行卡多彩的產品效能和服務,除了提供傳統的金融服務外,還要不斷創新附加功能,塑造銀行卡多功能智能卡;積極實施銀行卡跨行和跨地區技術與業務的與實施;加快各行銀行卡中心地設立,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專業化服務是國際銀行卡產業發展的成功經驗。通過銀行卡中心的設立,實施專業化分工,專門致力于銀行卡產品的研發和風險管理等核心環節,而把銀行卡業務流程中的某一項多項職能,如收單環節的和發卡環節的一些職能通過外包進行專業化管理,以充分發揮專業分工優勢、提升銀行卡專業化服務水平,增強競爭力。
3. 建立和健全信用體系,為銀行卡業務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主要是加強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和信用體系建設。首先應該加快和健全個人和企業的的信用征集,聯合稅務、保險、社保、房管、工商、公檢法等部門全面的征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建立信用檔案。其次要建立合理的信用評估體系,由人民銀行牽頭,與各商業銀行及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對各信用主體的還款能力、資信狀況做出綜合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劃分信用等級。并根據結果整理出其信用分析報告及相應風險管理措施。再次要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及個人信用查詢系統。通過制定統一規范的標準,利用化信息技術,實行全國聯網,使國內的每一家商業銀行都可以通過這一網查到相關的資信信息。最后,要盡快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 確保法律和輿論對企業和個人信用的監督力度,加大對失信行為的法律制裁和打擊力度。使社會信用體系真正的起到好的作用,為銀行卡業務發展提供良好外部環境。
4. 構建全方位的營銷體系,全面提升和開拓銀行卡業務的市場空間。
傳統的消費觀念和持現購物的思想沒有改變,所以要加大宣傳力度,讓商戶充分認識到銀行卡對于擴大客戶群、增加銷售、降低經營成本的作用。讓全民提高持卡消費知識和意識,營造用卡消費的高尚文化理念。在銷售上,要充分地進行市場細分,配合產品功能拓展,認真研究各細分市場消費者心理、消費趨勢及消費者偏好,對大眾客戶需求的銀行卡產品實施無差異營銷策略,對中高端客戶需求的銀行卡產品實施差異化營銷策略,對滿足特定客戶需求的銀行卡產品實施集中式營銷策略。根據目標客戶群的不同,量體裁衣,從而促進銀行卡業務的功能創新、技術創新和品種創新,大大拓展銀行卡服務功能。同時根據不同細分市場的特點,實施銀行卡各種保險、店鋪打折優惠、消費積分等營銷措施,增加銀行卡的附加值。在定價上,可以利用差異化的市場定價策略,針對不同目標客戶有的放矢地加大宣傳和市場營銷力度,鼓勵持卡消費,調動用卡熱情, 全面提升和開拓銀行卡業務的市場空間。
5. 加快高中級人才培養,實施戰略人才儲備。
銀行卡業務的重要特點是新興行業、銀行業務與IT技術的交叉行業。其自身的特點,客觀上決定了銀行卡業務人員既要懂傳統業務和中間業務,又要掌握高知識的復合型人才。所以既懂專業技術又懂相關知識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成為業務持續發展的關鍵。所以,要充分挖掘系統內部人才潛力,調整人才布局,選擇知識豐富、業務能力強、用于開拓的復合型人才,充實到銀行卡業務崗位。同時,要加強專業人才的培訓,穩定銀行卡從業人員。要建立競爭形勢下新的用人機制和健全的激勵機制,形成一個留住人才、用活人才的良好的人文環境,不斷脫穎而出優秀人才,以適應銀行卡業務專業人才發展的需要。
加入WTO后,外資銀行的進入,會與國內銀行在人才方面展開競爭,將會分流國內部分優秀的銀行卡業務人才。所以要加強危機意識,加快高中級人才培養,實施戰略人才儲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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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歐元區;零售;支付;市場
中圖分類號:F8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165-01
自歐元誕生以來,歐盟特別是歐元區支付一體化日益加深,歐元區零售支付市場已成為世界最大的支付市場,對推動整體經濟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歐盟宣布歐元區范圍內單一歐元支付區(SEPA)將于2014年建成,屆時將對現有零售支付市場產生深遠影響。因此,研究歐元區零售支付市場的發展現狀和經驗,對于完善我國零售支付市場發展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一、歐元區零售支付市場發展現狀和問題
現階段,歐元區使用最為廣泛的非現金支付工具主要是貸記轉賬、直接借記、銀行卡、電子和移動支付,但各類支付工具的發展存在很大差異。
(一)貸記轉賬和直接借記
貸記轉賬和直接借記是泛歐洲支付體系下的核心支付工具,即歐洲支付委員會頒布的SEPA規章內以歐元支付的交易。貸記轉賬指由付款人主動發起支付指令,付款人將支付指令提交給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接收后根據指令要求將付款人資金轉入收款人銀行。直接借記是指由收款人對付款人的銀行賬戶發起的事先由付款人授權的借記支付指令。
(二)銀行卡支付
銀行卡是零售支付中最普及和使用頻率最高的電子支付工具。2010年,銀行卡支付交易量在零售支付領域位居第3。目前,歐洲使用中的銀行卡共7.26億張,人均1.45張,平均每張卡消費2194歐元。
(三)電子支付
電子支付指通過互聯網進行的支付,通常包括3種方式。一是通過網絡進行遠程銀行卡交易;二是支付者通過網上銀行身份識別,在網上銀行轉賬和直接借記,這種方式目前只可在一國范圍內實現;三是通過第三方電子支付服務商支付。隨著電子商務發展,電子支付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四)移動支付
移動支付指支付數據和支付指令通過手機發起、傳遞和確認,可應用于在線或離線購買服務、數字或商品。移動支付主要分為2大類:一是遠程移動支付,通過Internet/WAP或SMS進行支付。目前,大部分通過Internet的遠程移動支付基于銀行卡;二是近程支付,通常在銷售點直接發生。
二、歐元區零售支付市場未來發展目標
近年來,歐元區零售支付市場內外部環境發生了一些重要變化:一是單一歐元支付區逐漸形成;二是各成員國零售支付基礎設施之間聯系進一步加強;三是新的SEPA工具,如卡支付、貸記支付、直接借記得到更為廣泛的運用;四是部分基礎設施發生重大變化,如單一歐元區證券結算體系(T2S)建設。
(一)是促進公平競爭性。基于共同的、開放的標準,服務供應商可在多國提供支付解決方案,擴大業務平臺,推動創新,帶來支付服務成本和價格同時下降,并對新進入者或其他成員國競爭者的市場準入提供便利,以此促進公平競爭。
(二)是促進為消費者提供更多選擇性,并增加透明度。支付者可從更多的、有競爭性的支付工具中選擇最適合需要的支付方式。同時,支付市場更透明,將引導消費者使用最有效的支付工具。
(三)是促進業務更具創新性。市場一體化可帶來更多規模效益,對現有參與者而言,意味著節約更多成本或增加更多收益機會,且新進入者創新熱情會更高,創新地域范圍也會擴大。
三、歐盟培育和促進歐元區支付一體化的措施
(一)對電子貨幣機構和支付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制度
歐盟規定各成員國應對電子貨幣機構和支付機構實行業務許可制度,確保遵守審慎監管原則的機構才能從事此類業務。市場準入業務包括跨國收購服務供應商、發行聯名卡、信用卡支付方案、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市場準入、依賴銀行卡交易支付的付款機制等方面。
(二)增加支付服務透明度
目前,支付服務的真正成本通常是不透明的,特別是在信用卡方面透明度缺失嚴重,將給消費者、商家和歐盟經濟帶來更高的支付成本。歐盟鼓勵通過利用綜合返利、收取附加費等手段,使用消費者能夠使用最有效的支付工具。
(三)對協議、接口、應用、服務等方面實行標準化
歐盟鼓勵對銀行卡、電子支付和移動支付實施標準化:一方面銀行卡應遵循SEPA標準,即任何SEPA國家的銀行卡,能夠在其他SEPA國家的銀行卡終端上使用;另一方面,電子支付和移動支付需要銀行卡部門和移動網絡運營商合作,實施統一的標準化解決方案,確保完全的互操作性和開放性,以適應消費者流動使用需求。
(四)加強支付安全和信息保護建設
―是歐盟從1990年起就開始實施銀行卡EMV遷移,即將磁條卡更換為芯片卡;二是歐盟要求其成員國切實做好數據保護,客戶信息無論是在處理還是存儲過程,都應存放在安全支付基礎設施中;三是支付交易認證機制從設計開始,就必須包括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符合數據保護需求。
四、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以制度作保障,加快建立非現金支付法規制度
一是推動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條例》、《銀行卡條例》等法律法規,強化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銀行卡收單、預付卡等業務規范和管理,促進發卡、使用、清算、收單等各環節業務可持續發展;二是建立和完善電子支付業務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互聯網支付、移動支付等新興支付方式的業務管理辦法,夯實支付體系法律基礎,有效防范支付風險。
(二)以規范促發展,加強對新興電子支付業務的監管
一是建立健全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監管體系,尤其是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組織開展現場與非現場檢查,規范其經營行為;二是加強對銀行機構和支付機構風險監管,包括運行風險、技術風險、系統性風險、法律風險、欺詐風險等風險防范與處置。
(三)以推動促普及,引導新興支付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一是大力支持銀行卡產業發展,繼續擴大銀行卡受理范圍,不斷改善受理環境,全面促進銀行卡應用;二是優化政策和信用環境,促進移動支付、電話支付、預付卡支付等電子支付業務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三是加快農村地區電子支付普及,充分利用農村地區網絡通信設施,推動電話支付、移動支付、網上支付等業務在農村地區的開展。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8-0134-03
1 電子銀行業務風險已引起廣泛關注
銀監會、人民銀行等監管部門一直十分重視電子銀行業務風險,銀監會在2006年就出臺了《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電子銀行安全評估指引》,隨著電子銀行業務的不斷發展,針對不同時期不同的風險類型又及時下發了風險通知、風險提示等。
客戶在使用電子銀行辦理業務過程中案件頻發,因不慎被盜錄信息、遭受欺詐等而蒙受資金損失,各媒體紛紛報道,下面僅列舉2009年4~5月間一些媒體關于電子銀行業務風險信息的報道。
2009年4月21日 北京晚報 《黑客組織盯上銀行財稅網站 網站頻頻掛木馬》
2009年4月22日 南方日報 《ATM機騙術翻新警方支招防范》
2009年4月24日 上海證券報 《無持卡人簽名POS單銀行照常扣款被》
2009年4月27日 新民晚報 《ATM機做手腳新版本:出鈔口鈔票看得見拿不到》
2009年4月28日 深圳晚報 《警惕柜員機上安裝讀卡器盜存款》
2009年4月29日 北京晚報 《信用卡非法套現猖獗套現公司自稱不愁沒生意》
2009年5月4日 廣州日報 《三大銀行卡詐騙招數揭秘:來電號碼輕信不得》
2009年5月6日 每日新報 《銀行卡安全再添保險》
新京報 《消協與北京銀協聯合銀行卡安全使用提示》
新京報 《北京首次截獲ATM第三只眼》
北京晚報 《北京警方首次截獲取款機克隆卡工具》
2009年5月7日 深圳特區報 《深圳:柜員機貼故障提示誘人轉賬》
2009年5月8日 新華網 《新華社:不法分子用銀行卡套現給社會帶來危害》
2009年5月13日 成都商報 《銀行卡復制設備網上瘋狂叫賣一萬五即可買全套》
2009年5月14日 證券時報 《信用卡套現猖獗 銀行壓縮額度應對》
2009年5月16日 第一財經日報 《信用卡套現將無處遁形》
2009年5月19日 羊城晚報 《銀行已成網絡攻擊重點國外黑客年收十幾萬歐元》
長沙晚報 《銀行卡被調包存錢存入他人賬戶》
證券時報 《克隆銀行卡產銷一條龍網上叫賣萬元額度售1800》
證券時報 《揭開銀行卡被盜刷的秘密:致命隱患藏身磁條》
2009年5月20日 證券時報 《工行浦發等多家銀行儲戶信用卡遭遇跨境盜刷》
無論是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還是社會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的重點關注,一旦發生風險案件會影響到銀行自身形象。因此,從健康發展的角度考慮,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都應將業務風險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2 電子銀行業務風險類型分析
2.1 特約商戶收單業務
在借記卡占據主流的受理市場上,持卡人以自身存款且以密碼方式確認完成,對于商戶端而言,欺詐冒用風險幾乎為零。鑒于此,收單機構普遍認為POS收單是一項高收益、零風險的業務。隨著近年來貸記卡業務的迅速發展和銀行卡受理范圍的擴大,商戶風險日漸突出。由于需要對簽約商戶受理的所有交易負責,收單機構必須轉變觀念,對商戶的潛在信貸和欺詐風險進行充分預測和評估。否則,商戶風險會給收單機構造成嚴重后果。現詳細介紹以下商戶欺詐風險。
2.1.1 惡意倒閉風險
不法商戶在收單機構開設了看似合法經營的商戶賬戶,受理銀行卡。當收到大筆清算款項后商戶立即關門,故意破產,負責人也馬上銷聲匿跡,使收單機構承擔此后的退單損失。
2.1.2 商戶套現風險
是指商戶與不良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勾結,或商戶自身進行虛假交易套取現金的行為。現在套現活動十分猖獗,在一些網站、報紙、小廣告中常有套現廣告。目前國內常見的商戶套現有以下三種類型:
(1)不法持卡人與商戶相勾結,利用商戶POS終端進行虛假交易,商戶在扣除一定手續費后將交易款余額支付給持卡人;
(2)不法商戶使用虛假資料或騙取他人資料申請獲取多張卡后,再申請成為收單機構的商戶,之后用卡進行虛假交易,套現后銷聲匿跡;
(3)一些辦卡的中介機構首先協助急需資金的客戶以偽造資料或夸大資信的手法,向發卡機構申辦信用卡,之后中介機構又申請成為收單機構的特約商戶,協助已辦好卡的客戶以虛假交易方式套取現金。
2.1.3 商戶洗單風險
洗單是指與收單機構簽署了有效商戶協議的商戶,將其他未簽約商戶的交易在本商戶的POS機或壓印機上刷卡,假冒本店交易與收單機構清算。通過這種方式,可能將欺詐或非法交易合法化,并順利收到交易款項。委托洗單的多為出于某些原因不能或不愿意簽署受理協議的商戶,如高風險的電話營銷商、郵購商戶等,也有可能是專門受理偽卡、進行偽冒交易的非法商戶等。
2.1.4 商戶側錄風險
在境外,側錄是一種常見的商戶欺詐類型,隨著銀行卡犯罪向境內遷移,目前在國內類似案例也逐漸增多,已成為商戶欺詐的新興手法,應引起足夠關注。側錄大體可分為三類:
(1)在商戶經營場所。不法商戶或合法商戶中的不法員工在合法交易過程中利用側錄儀器,將所有磁道信息復制下來。信息竊取可以發生在刷卡請求授權時——通過連接POS終端的小型電腦或其他設備獲取磁條信息,或者通過一個單獨的、掌上型側錄設備進行二次刷卡。通過這種方式獲取的全磁道信息可以下載并編碼到偽造卡或盜竊卡中。
(2)在數據傳輸過程中。磁條信息在授權過程的不同實體間轉移過程中被竊取,包括:①商戶的主機系統;②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的主機系統;
③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的第三方處理器。
卡信息可以通過電話線竊聽或從衛星的無線傳輸中獲取。能接觸到這些信息的員工有可能與不法分子勾結進行信息竊取,然而商戶負責人可能根本不清楚這些安全漏洞。
(3)在數據信息的存儲場所。卡信息存儲的任何場所都有可能被竊取卡信息,這些地方包括POS終端、個人計算機和大型主機等。另外,不法分子還有可能侵入數據存儲系統掠奪和復制有效的卡數據。
2.1.5 商戶合謀偽冒交易風險
某些商戶因利益驅使,與不法分子合謀,在商戶集中使用偽卡或失竊、被盜卡,或購買易變現商品,或享受相關服務,最終發卡機構承擔該類損失,收單機構也可能因為欺詐交易比率或退單比率超標而承擔退單損失,或承擔違規處罰。
2.1.6 手輸卡號欺詐風險
以手輸卡號方式處理欺詐交易和未授權交易,是許多商戶欺詐模式中頻繁使用的手法,如前述的惡意倒閉、洗單等,都與之相關。不法分子通常獲取了一系列偽造或欺詐獲得的卡號后,以手輸卡號方式來輸入交易,之后立即提交清算,并盡快卷走交易款項。目前在國內,收單機構對在POS上開放手輸功能持謹慎態度,僅有部分酒店前臺可使用該項功能,因此該類欺詐在國內并不普遍。但應當嚴格控制“聯機退貨”等風險類交易權限。
2.1.7 虛假商戶
虛假商戶唯一目的就是從合法持卡人處側錄或復制卡信息,然后制作偽卡,盜刷套取資金。
2.2 ATM收單業務
犯罪分子通過銀行布放的ATM實施犯罪,給持卡人造成資金損失的同時,也嚴重損害了銀行的聲譽,使銀行卡也連帶蒙受了經濟損失。其采用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幾種。
2.2.1 安裝特殊裝置盜取銀行卡信息
不法分子除通過在自助銀行門禁系統、自助設備上安裝攝像頭、假鍵盤、錄音機等特殊裝置盜錄持卡人銀行卡卡號、密碼等安全信息外,還利用測錄機等設備盜取客戶磁卡上的磁道信息,再利用盜取的信息制作偽卡后大肆消費、取現,給持卡人和發卡銀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犯罪分子安裝側錄裝置十分迅速,而且一般是在晚上進行,很難防范。一旦持卡人在農村信用社的ATM上被側錄,有資金損失時,農村信用社將承擔一部分責任。
《燕趙都市報》2008年12月5日報道《銀行卡被盜刷46萬銀行被判全額賠償》,南京市民王先生到ATM取款時,突然發現卡上46萬元現金不翼而飛。警方迅速破案,原來是犯罪分子利用在ATM機附近安裝讀卡器、MP4等手段,竊取了王先生的卡號和密碼,然后又用復制假卡的手段從其賬戶上支取了巨款。2008年9月,他將涉案銀行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全額損失。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王先生的訴訟請求獲得全部支持。法院判決銀行敗訴的理由是:該銀行自助銀行在安全防范上存在技術缺陷,未能履行應負的保護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主審法官丁廣說,此案判決的示范意義就在于,銀行與儲戶之間形成合同關系,銀行既然要設無人值守的自助取款機,那就必須要確保儲戶的資金安全,而一旦儲戶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資金被人盜取,那銀行就得承擔全部責任。
2.2.2 制造吞卡、不出鈔等假相
不法分子先將自制裝置放入ATM讀卡器內制造“吞卡”假相,或是在ATM出鈔口設障,使ATM機吐鈔不成功,同時在ATM機旁粘貼假冒的“客戶服務投訴熱線”,引誘持卡人向所謂的“銀行員工”或“公安人員”透露卡號、密碼等安全信息,或直接把資金轉移到其指定的賬戶上。經查,目前不法分子的詐騙手段又有升級,出現了將真實銀行客戶服務電話號碼嵌入小靈通號碼,偽裝銀行客戶服務熱線的新手法,較之早前的手法更具隱蔽性和欺騙性。
2.2.3 張貼虛假告示
不法分子冒充ATM管理單位,在ATM機上張貼緊急通知或公告(如“銀行系統升級”、“銀行程序調試”等),要求持卡人將自己銀行卡的資金通過ATM轉賬到指定賬戶上,盜取持卡人存款。
2.2.4 分散持卡人注意力,對卡片進行掉包
此類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結伙作案,在持卡人進行ATM機操作過程中,采取假裝提醒持卡人遺落錢物、詢問ATM機使用方法、故意推撞持卡人等方式干擾持卡人的正常操作,轉移其視線后在卡口插上假冒的同類銀行卡,使持卡人誤以為自己的銀行卡被ATM機退出。持卡人為防盜搶,慌亂中沒有認真鑒別卡片真偽即離開,犯罪分子利用留在機具內的真卡,繼續進行取款、修改密碼甚至取卡后到商場消費等操作,使持卡人蒙受損失。
我們布放了ATM,就有義務為客戶提供一個安全的用卡環境。客戶因在銀行布放的ATM使用時,銀行卡信息被側錄或是遭受欺詐,將銀行告上法庭的案件中,最終銀行多以應為客戶提供安全的用卡環境、負有保護責任而敗訴,賠償客戶資金損失。
2.3 電話銀行業務
電話銀行業務的風險主要為外部欺詐風險和內部控制風險。
2.3.1 外部欺詐風險
(1)假冒銀行給客戶發送短信,謊稱其中獎,并提供一個聯系的固定電話。客戶撥打該電話后,電話中會自動語音提示各家銀行的電話銀行號碼,在客戶選擇其中一家后,系統會提示客戶輸入銀行卡卡號和客戶密碼,并稱可以提供銀行卡的查詢、密碼修改等服務。一旦客戶輸入的卡號和密碼信息被獲取后,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以盜取客戶賬戶的資金。
(2)客戶設置電話銀行密碼過于簡單,賬號或卡號信息泄露后,被破譯電話銀行密碼,造成資金損失;或者是客戶在公用電話上使用電話銀行,未及時清理使用記錄,電話銀行信息泄露,造成資金損失。
(3)犯罪分子偽冒真實客戶開通電話銀行轉賬功能,同時開立新賬戶,通過電話銀行轉賬盜取客戶資金。
(4)電話語音系統的交易訊息(含語音密碼)通過電話通信系統傳遞時均為明碼,雖多以干擾音加密,犯罪分子仍可借機竊聽電話通信內容截取交易訊息后并加以破解,取得存戶賬號及密碼后,再予以盜轉存款。
2.3.2 內部控制風險
(1)前臺操作人員擅自為客戶開通電話銀行,私自維護電話銀行轉賬協議,通過電話銀行轉賬盜取客戶資金。
(2)電話語音系統廠商維護人員(或金融機構程序人員)非法竄改語音系統程序,記錄含語音密碼之交易訊息并借機拷貝復制,再利用語音轉賬盜轉存款。
2.4 網上銀行業務
網上銀行是客戶利用個人計算機,由認證機構所核發之電子憑證,透過因特網聯機至銀行網站進行交易,因此其風險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客戶端作業憑證的保管及使用、銀行端信息設備與系統之安全防護、交易訊息經由因特網傳輸過程是否遭受外來黑客干擾或截聽;另外,由于網上銀行交易過程中均處于開放環境的系統架構,致可能隨時遭遇來自銀行內部、外部的挑戰。綜上所述,網上銀行業務風險可能如下:
2.4.1 主機實體安全漏洞
主機實體存在安全漏洞,發生信息泄露,如:信息機房門禁管制欠佳、輸出入設備及通信設備管制欠妥、預留過多未經管制之外接端口、報表及磁性媒體管制欠妥等,導致主機遭破壞、系統遭入侵、防火墻被關閉、實體鏈接線路被改變,作業人員或客戶數據遭竊取等。
2.4.2 操作系統或系統軟件漏洞
在系統管理方面存在某些欠缺,如:未定期修補系統程序或未及時提升版本、未掃描異常更新或復制之系統檔案、未設妥計算機病毒防范措施、系統安控參數設定不完整,致使黑客利用緩沖區溢出漏洞、植入木馬程序取得特權用戶密碼或夾帶植入計算機病毒以癱瘓主機及防火墻系統,或夾帶木馬程序進行數據竊取及破壞,或利用系統安控設定不周延以進行數據竊取及破壞。
2.4.3 內部控制風險
在業務開通流程、業務授權管理等環節管理存在未知漏洞或者是執行力度欠佳,如:操作人員竊取客戶數據、重要電子憑證等,擅自為客戶開通網上銀行,通過網上銀行盜取客戶資金。
案例:某犯罪分子在媒體刊登廣告以征求彩券經銷商加盟店需繳交保證金(金額不等)50萬元為餌,計誘受騙民眾至××銀行開立賬戶,存入雙方事先約定金額,并申請語音及網上銀行服務,之后歹徒以查詢各受騙民眾是否依約存入保證金為由,騙取其密碼,搶先使用密碼登入網上銀行系統下載受害人的電子憑證,并隨即通過網上銀行轉賬功能,分別盜轉各受害人存款。
3 農村信用社電子銀行業務正處起步階段,風險更為突出
篇7
一、我國銀行卡產業發展的現狀
我國銀行卡的起步是從國外信用卡業務開始的。20世紀80年代,四家大型國有商業銀行憑借其發行準貸記卡產品所積累的經驗,把銀行卡應用于儲蓄領域,由此產生了電子儲蓄存折――借記卡。之后,各大商業銀行利用網絡技術,實現了借記卡的異地聯網,大大促進了借記卡的交易量,使得借記卡在居民社會經濟生活中的支付作用日益突出。據統計,自1998年以來,我國銀行卡發行量、交易額增長迅猛,到2009年底,我國銀行卡發卡總量達20.66億張,銀聯卡已可在境外近50個國家和地區的ATM取款、30個國家和地區的POS機刷卡消費。總體而言,我國銀行卡產業的發展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點:
1.銀行卡受理環境不斷改善,促進了銀行卡的便利使用。截至2009年底,我國銀行卡跨行支付系統聯網商戶156.65萬戶、聯網POS機具240.83萬臺和ATM機21.49萬臺,比2008年分別凈增38.48萬戶、56.32萬臺和4.74萬臺。2009年底,我國每臺ATM機對應的銀行卡數量為0.96萬張,同比減少10.3%;每臺POS機對應的銀行卡數量為858張,同比減少12.1%。其中,二級地市、發達縣(市)、農村地區受理商戶47.3萬戶、POS機具71.8萬臺,比2008年底分別增長了40.8%、40.7%。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新增2.3萬個經營網點,累計7.3萬個,實現交易額118億元,同比增長48%。銀行卡受理市場建設成效較為顯著,銀行卡使用更為便利、快捷。
2.借記卡穩定增長,信用卡潛力較大。目前,商業銀行逐漸加強了銀行卡的集約經營管理,由粗放式的跑馬圈地競爭逐步向提高銀行卡質量、提升服務品質方向轉變。截至2009年底,全國借記卡發卡量為188038.81萬張,同比增長13.4%,占銀行卡發卡量的91%;信用卡發卡量為18555.56 萬張,同比增長30.4%,增速回落27.3個百分點,占銀行卡發卡量的9%,占比進一步提高。我國信用卡發卡增速明顯回落,信用卡發卡從高速增長逐漸轉向平穩增長。2009年底,我國借記卡發卡量與信用卡發卡量之間的比例約為10.13:1。這顯示借記卡仍占有絕對主體地位。信用卡盡管占比較低,但發展迅速。近幾年,信用卡發卡量年均增速達40%左右,高于借記卡15%左右的增速,且未來增長潛力巨大。
3.銀行卡消費呈現快速增長態勢。近年來,社會公眾使用銀行卡的意識不斷增強,促進了銀行卡消費快速增長,在拉動內需方面的作用明顯。2009年,全國銀行卡卡均消費金額和筆均消費金額分別為3321元和1965元,與2008年相比分別增長38.8%和31.7%。銀行卡跨行消費業務297537.97萬筆,金額60389.95億元,同比增長34.9%和85.2%,分別占銀行卡消費業務量的85.2%和88.0%。2009年銀行卡滲透率突破30%,達到32%,比2008年提高7.8個百分點,但仍低于美國的60%。
4.銀行卡自主品牌快速成長。經過近幾年的努力,社會公眾對銀行卡自主品牌由不熟悉到熟悉,由不認可到認可,由不接受到接受。2009年新增銀聯標準卡3.5億張,累計達12.5億張,占國內銀行卡發卡總量60%以上,實現跨行交易4.2萬億元、45.5億筆,分別占銀行卡跨行交易總額和筆數的57.6%、61%。特別是銀聯標準信用卡2009年新增3500萬張,占國內信用卡新增發卡量的58%,累計達7900萬張,占國內信用卡發卡總量的40%以上,2009年實現跨行交易4200億元、5.6億筆,分別占國內信用卡跨行交易總額和筆數的23.9%、26.3%。
5.銀行卡支付創新業務規模擴大。經過幾年發展,支付創新規模迅速擴大。2009年,互聯網支付實現交易5700億元,同比增長200%。第一代手機支付實現交易376億元,同比增長55%,第三代手機支付(智能卡手機支付)在全國十多個城市展開試點。金融IC卡大規模發卡啟動,大規模受理環境改造同步推進。根據中國銀監會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末,全國銀聯標準芯片卡發行逾600萬張。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著力銀行卡支付創新,各種新興支付模式不斷涌現,有些已形成相當市場影響。
二、我國銀行卡產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尚不完善。我國銀行卡市場總體上尚還處于低層次的價格競爭階段,品牌意識、服務意識、自主創新意識較為缺乏。若我國銀行卡產業的標準、規范及產品創新都由國外跨國公司控制,所施行的制度受限于外國銀行卡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就會影響外匯管理等金融監管政策的有效性,削弱我國政府對個人支付體系的監管效率,甚至威脅著我國個人支付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也會影響日后國民對本土銀行卡的接受情況。
2.農村地區銀行卡市場建設滯后。近年來,農村地區銀行卡發卡業務得到很大發展,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社是主要發卡主體。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開通后,農村信用社銀行卡業務得到很大發展,農業銀行“惠農卡”也受到農民的普遍歡迎。然而,與城市比較,農村地區銀行卡應用發展明顯滯后,在金融網點分布、產品創新、受理終端布放、銀行卡服務專業水平等方面都尚還存在明顯的不足,導致大多數農民使用銀行卡困難,即使宣傳再到位,沒有設施的支持,農民的辦理銀行卡積極性還是無法調動起來,從而造成農村銀行卡市場的擱置,使銀行卡在農村的發行量降低。同時,也缺乏對農村使用銀行卡的支持政策。
3.我國銀行卡產業政策和法規體系還不健全。為了適應我國經濟發展以及加入世貿后的需要,2001年底,國家首次將銀行卡產業列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明確了到“十五”期末銀行卡產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在政府主管部門的大力推動下,統一了銀行卡技術標準,統一了跨行交易利益分配標準,塑造中國銀行卡的統一品牌――“銀聯”,目前已基本實現了全國各類銀行卡的聯網通用,使資源得到了有效利用,大大改善了銀行卡的運行環境。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關于進一步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出臺,表明銀行卡產業的發展已經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盡管中央政府做了一些努力,但目前我國與銀行卡產業相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建設工作,明顯滯后于市場和業務發展的需要。現行銀行卡法律規章沿用的仍是1999年公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存在效力層級偏低、調整范圍偏窄的局限,并且規定較為原則,在很多方面已經無法滿足銀行卡業務發展的需要,而新的《銀行卡條例》迄今尚還未頒布出臺,這也導致不同的監管機構在銀行卡業務監管方面的職責不清、效率低下;發卡機構、收單機構、專業化服務機構、商戶及持卡人等銀行卡業務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界定不明確。此外,由于銀行卡的產業運作涉及信息技術、金融安全、金融創新等多個交叉領域,目前我國在這些交叉領域均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對銀行卡交易各參與方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在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及銀行卡犯罪的認定和懲處等方面都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
4.個人信用體系缺失制約銀行卡產業發展。個人征信系統是現代化社會健康發展的保障與基礎,銀行卡產業發展離不開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社會文化的關系,也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和經濟行為習慣等因素,我國的個人征信系統才剛剛起步,而且很大程度上還僅僅是銀行業單槍匹馬,依靠自身的征信系統來鑒別、篩選客戶。這種方法不僅程序煩瑣,而且可操作性較差,動態跟蹤能力較弱。造成的后果是,一些有用卡需求且信用狀況良好的人,因一些條件限制被拒之門外,如個體戶和私營業主,而另一些表明符合規程但信用狀況較差的人卻得到了銀行授信。另外,我國社會公眾的信用意識較為淡薄,個人信用的透明度低。有些持卡人透支后即使有支付能力也不愿償還,有些甚至想盡一切辦法逃避銀行債務。個人信用體系的缺失,嚴重制約了銀行卡產業的發展。
5.銀行卡產業專業化程度不高、產品創新能力不足。自從我國內地發行第一張銀行卡以來,在最初的十幾年里,銀行卡產業似乎都是銀行特別是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的專屬業務,發卡、收單、數據處理、商戶拓展等一系列工作幾乎全部由銀行包下。而從國際銀行卡市場來看,銀行卡早已不是銀行的專利業務,它代表的是一整條新興產業鏈,整個產業鏈內部分工日益細化,具有高度的專業化協作性。專業化分工不夠還會導致更深層次的后果:一是各家銀行將大部分精力放在受理市場拓展上,使其不能集中精力和資源開發功能更齊全、更具競爭力的銀行卡產品,于是銀行卡發卡市場的競爭往往集中在諸如免年費等一些低層次的價格競爭上,使行業的整體競爭力不強;二是銀行拓展受理市場的高成本必然會轉嫁到商戶和持卡人身上,若沒有充分的協調機制或相應的利益補償,便會激化“銀商”間的利益沖突并損害廣大持卡人的利益,使受理市場建設陷入困境。
三、我國銀行卡產業發展的策略
1.建立監管有效的銀行卡產業引導調控機制。一是加強監管協調,提高監管效率。針對銀行卡雙邊市場、風險轉移的特性,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等金融監管部門在銀行卡產業發展和風險防范引導方面、在政策指引和監管調控方面、在業務規則制定和監管檢查等多層面的協調監管,充分發揮監管機構的影響力,修補信用鏈缺失、完善城鄉交易鏈缺口,大力推動銀行卡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二是實施監管推動,促進市場融合。建立全國性的征信機構,促進銀行體系的客戶信息共享;拓展支付結算系統的信用監測能力,實現在線風險識別控制;推行靈活的銀聯網絡自動進入機制和合理成本補償機制,扶持大量縣(市)農村信用社進入銀聯網絡,實現銀行業全機構的發卡和通存通兌,促進城鄉市場融合。三是增強調控能力,促進市場平衡。除產業政策、市場培育等宏觀管理外,監管部門應在銀行卡產品的核心環節,在產品結構、產品定價、服務定價、價格調整等環節設置監管調控點,根據銀行卡發卡、收單和消費市場和受理市場的發展狀況,適時靈活調節分潤各方利益平衡點,促進發卡和收單市場平衡發展。
2.建立有利于銀行卡業務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一是建議參照國際慣例,形成一部規范銀行卡市場行為的專門法規,為嚴厲打擊偽造、冒用銀行卡、惡意透支以及拒受銀行卡等行為提供法律依據。二是要完善銀行卡業務的監管法規框架,要盡快制定、出臺《銀行卡條例》,以法規的形式規范受理市場和專業化服務,確立銀行卡業務發展的基本法規框架,為銀行卡產業發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該條例的制定應體現以下內容:規范銀行卡各環節的行為,明確各有關主體的責權利;保護持卡人權益;允許信用卡發展模式的重大創新;防范銀行卡風險;明確銀行卡業務的監督管理權限等。
3.積極開發農村銀行卡市場。我國現有銀行卡持有群體主要集中在城鎮地區,農村市場具有很大的開發潛力。努力擴大銀行卡在農村的受理范圍,積極推動銀行卡在農村的推廣使用;加快經濟活躍、有發展潛力的城鎮的特約商戶的發展;增加ATM機、POS機的數量,加強對商戶的引導,提高機具利用效率;加強與工商、稅務、公用事業單位合作,促進銀行卡在與農民生活密切的相關領域的應用;加大銀行卡使用知識的宣傳,增強農民的用卡意識;按照農村銀行卡的使用情況,制定適用于農村銀行卡使用的收費標準,按照物美價廉的營銷方式,增加農村銀行卡的發行量。加快農村銀行卡支付環境建設,要進一步鞏固擴大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成果,通過擴大宣傳、提高服務質量、加強業務管理等措施,進一步做深、做細、做實特色服務。不斷拓展農民工銀行卡特色服務的廣度和深度,最大限度地便利農民工異地存取款。要推廣農業銀行惠農卡業務模式,促進銀行卡和農戶小額貸款相結合,切實滿足農戶需求。要創新支付渠道,積極推動手機、電話支付業務。要研究出臺對農村地區的銀行卡支持政策。要充分發揮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尤其是縣支行的作用,加強對農村機構網點、人員的培訓和輔導,擴大宣傳,為改善農村支付環境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4.建立健全銀行卡聯合防控機制。認真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委《關于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的要求,完善安全措施,堵塞安全漏洞,加大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針對性和力度,建立促進銀行卡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長效機制。一是認真落實賬戶實名制,規范發卡行為,從源頭上防范虛假申請、惡意透支等風險。二是從技防、人防和物防入手,從組織上、機制上防范銀行卡風險。跟蹤新興技術發展動向,盡快推動芯片卡升級問題,提升卡片安全能力,加強對ATM、POS供應商資質管理,加強風險管理隊伍建設,提高全體人員的整體風險管理素質,強化從業人員的誠信品質和職業操守,防止由于內部人員的不道德行為造成銀行卡風險,形成防范風險的第一道屏障。認真梳理銀行卡業務流程,從發卡、交易、使用和受理等各環節入手,系統而有序地解決銀行卡安全問題,從根本上防范銀行卡案件的發生。三是充分依靠聯合整治銀行卡違法犯罪辦公室在加強警銀協作、疏通情報信息中的橋梁樞紐作用,重拳出擊銀行卡犯罪,保持打擊犯罪的高壓態勢。四是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克服“重市場、輕風險”的傾向,改變以業務量、市場份額為考核指標的激勵機制,建立業務發展和風險管理并重的科學的考核機制。
5.加強征信體系建設。發達國家經過長期積累,在信用卡大規模擴張之前就已建立了比較成熟的信用體系,我國銀行卡產業是在全社會信用意識尚不高、社會征信體系剛剛建立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筆者認為亟需進一步擴充和完善社會化征信體系,將更多的消費者納入征信體系,并與公共事業、政府部門和其他行業合作擴充信息類型和信息來源,優化征信體系的管理,同時適當增強征信記錄的靈活性,以避免征信記錄缺乏更新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6、提升銀行卡經營機構市場競爭能力。支持各商業銀行不斷加大創新力度,在組織架構、經營方式、產品設計等方面進行銀行卡創新;順應社會分工趨勢,促進銀行卡發卡、收單、轉接、外包服務等各環節的專業化發展,完善銀行卡支付產業鏈;健全銀行卡服務收費市場化形成機制,形成對銀行卡市場參與方的有效激勵;針對前期公務卡改革試點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會同財政部積極采取措施加以研究、解決,在中央和地方預算單位全面推廣實施公務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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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業務是商業銀行重要的中間業務之一,也是我國加入WTO后國內外同業積極拼搶的業務焦點。它與傳統金融業務的一個明顯不同,就在于其他金融產品只涉及到消費者和供給者雙方的關系,而銀行卡業務涉及到持卡人、發卡方、商戶、收單行和銀行卡組織5個產業參與主體。他們通過銀行卡業務形成一個環環相扣的關系,共同構成了銀行卡業務中發卡端和收單端兩個市場。
一、我國銀行卡市場發展現狀
據央行統計,截至2007年底,全國發卡機構已從最初的幾十家發展到213家。銀行卡發卡總量已達15億張,較2006年底增長36.4%。其中,借記卡14.1億張,同比增長30.4%;貸記卡7161.5萬張,同比增長144%;準貸記卡1864.8萬張,同比減少7.9%。
銀行卡支付體系保持平穩、高效運行,非現金支付工具業務量繼續增長,支付系統業務量快速增長。經過中國銀聯和各商業銀行5年多的努力,國內、國際受理市場取得了很大發展,POS刷卡終端已從最初的20多萬臺發展到現在的104萬臺,ATM自動取款機從4萬多臺發展到11.2萬臺且已基本實現聯網,特約商戶在原來不到20萬戶的基礎上,迅速壯大到65萬戶。
沿著中國商人出境的軌跡,銀聯卡已經在亞太、歐美、東南亞、澳大利亞等27個國家和地區實現受理。截至2007年底,境外可受理銀聯卡的商戶已達7.4萬余家,POS刷卡終端超過10.7萬臺,ATM達32.5萬臺,超過了國內聯網ATM數量2倍還多。
二、我國發卡市場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我國銀行卡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我們也看到,與國際成熟市場相比,我國信用卡產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包括:
(一)發卡市場
1、持卡人口比例和人均持卡量偏低,平均消費次數和用卡頻率不高,持卡消費總額在社會零售總額中所占比例較低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6年底,我國持卡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為5.4%,而同期美國為89%,日本為78%,德國、加拿大、韓國分別為78%、97%和78%。我國人均持卡量為0.6張,同期美國和韓國人均為2.9和2.1張。我國持卡人平均每3個月內用卡次數為2次,而同期美國為28.5次,加拿大為40.5次,韓國為10.8次,日本為7.1次。由于我國持卡人的用卡習慣還沒有普及形成,持卡人的用卡頻率僅為美國的1/15,韓國的1/5左右。
我國持卡消費總額占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比例全國平均水平為4.9%,而同期,瑞典為63%,法國為55%,美國為27%,韓國為35%。
2、產品結構有待改善
一方面,我國銀行卡產品目前仍以借記卡為主。借記卡占到發卡總量的90%以上,貸記卡只占10%左右。另一方面,我國目前銀行卡交易金額中近80%以上為存取款、轉賬交易,刷卡消費金額只占12%左右。市場形成了“借記卡多,貸記卡少,刷卡消費少,透支更少”的局面。而在美國、香港等銀行卡業務發達國家和地區,貸記卡的比例已經超過80%。
借記卡業務收益主要是存款利差收入,而能循環透支的貸記卡才是盈利的主導產品,是銀行卡業務收益的主要增長點,也是競爭優質客戶的重要工具。在我國已發卡中,卡的功能相對單一,個性化產品較少,且因代收或某些金融活動而集體辦理及捆綁發行的銀行卡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類發行方式規模大、速度快,有利于爭搶市場,但卻造成了普遍的“一人多卡,多卡一職”的重復辦理,因而形成大量睡眠卡或死卡。
3、持卡人消費觀念和信用觀念有待提高
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勤儉節約、量入為出的消費觀念根深蒂固,持卡人消費觀念保守,對信用卡的使用不積極。對于大部分人來說,超前消費的觀念尚不被接受。使用信用卡先消費后還款的方式還未普及,這也成為制約我國信用卡市場快速發展的一大障礙。另外,由于我國跨行業共享的社會信用體系還未完全建立起來,對失信行為缺少相應的懲罰機制,持卡人失信行為帶來的收入遠遠高于其成本,因而屢屢出現惡意透支行為,失信現象嚴重,導致銀行不敢輕易授信。
4、行業服務水平有待提高
作為一種金融產品,銀行卡同樣需要良好的服務支持。《證券時報》2003年4月開展的調查中,消費者對銀行卡服務總體上持肯定態度,但就銀行卡的申辦、柜面服務、錯賬處理、掛失及投訴服務的及時性和處理結果、其他服務(如咨詢、換卡)等眾多方面表示不滿的比例超過了70%,一方面反映出員工培訓不力,另一方面也表明當前服務監督體制尚不健全,缺少統一的行業標準和專職部門來實現基本的約束和日常監管。加入WTO后,以優質服務著稱的外資銀行對我國銀行卡市場形成強烈沖擊。
(二)收單市場
1、用卡環境不能滿足市場需求
銀行卡是電子貨幣,廣泛接受性是其發展的基礎。目前我國有40%以上的持卡人處于被動用卡狀態,多數人僅把銀行卡當作存取款和工資的工具。即使處于消費前沿的高收入群體也僅有20%的人經常用卡。究其原因,用卡環境不理想是形成大量睡眠卡甚至死卡的直接原因。一是終端設備運行質量有待提高。設備運作效率不高且穩定性欠佳,表現在:消費高峰刷卡速度慢或者通訊中斷;部分ATM不能24小時開通;共享POS機不能完全開放;異地跨行交易成功率有待提高;終端故障排除效率較低等。二是特約商戶數量較少且分布不均。全國現在受理銀行卡的商戶僅占商業服務企業總數的3%左右,意味著在97%的商戶中持卡人只能用現金消費。
2、行業內利益分配不平衡
商戶、發卡行、收單行、中間機構和銀聯等產業成員內部的利益分配不平衡,是造成我國受理市場發展緩慢的一大原因。部分特約商戶受卡不積極、不履行義務或優惠條款、人員操作不熟練等現象較為普遍。反映出特約商戶與發卡行和收單行缺乏合作交流。這不僅會挫傷持卡人的刷卡消費意愿,也直接影響著行業的利潤和發展。
3、同業規范體系亟需進一步完善和落實
部分商業銀行或銀聯下屬的商務公司在過度競爭下的不正當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受理市場的秩序。他們在缺乏同業規范的條件下,為了降低商戶手續費而吸引商戶簽約、搶占各自的收單市場,通過在其收單系統中設置與商戶真實類型不符的商戶類型碼,導致其作為收單行需要向發卡方和卡組織支付的固定付費標準降低,從而減少了自己的清算成本,可以隨意降低商戶手續費率,擾亂了現有市場秩序和利益格局。目前,國外的商戶手續費平均水平保持在1.7%左右,而我國全國聯網商戶的平均費率已經低到了0.29%,可以說是全球商戶手續費水平最低的地區。
4、法律法規建設滯后于市場的發展
1999年公布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在很多方面已經不能滿足我國現行銀行卡業務發展的需要。隨著銀行卡產業的快速發展,政策法規方面的缺失日益凸現。原有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和《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規,在當前市場環境下已顯出不足,制定或補充新的規章制度迫在眉睫。
5、國有商業銀行體系內部對銀行卡業務的發展缺乏內在動力
主要表現為組織結構上雖然多家銀行已經成立了獨立的銀行卡中心,但是總行設立的銀行卡中心僅負責產品的開發和管理,具體的業務發展還都依賴于行內原有體系中的分支網點。從分行再到支行設立對口的銀行卡管理團隊,卡業務與銀行業務完全捆綁在一起。鑒于當前銀行卡業務較之其他銀行業務相比其獲利規模非常小,導致了分支行為了完成業務收益的總體指標而忽視銀行卡業務的發展,將資源集中于公司業務、基金等零售業務產品的發展上。加之央行對于信用卡透支額度和透支利息都設定了行政性的限制,以及銀行對卡業務缺乏獨立成本效益核算,對產業提供者來說缺乏內在動力和激勵機制,使得我國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體系內部對發展銀行卡業務更多的停留在認識上,依然將銀行卡業務作為帶動公司業務、個人金融業務的輔助工具,制約著整個產業的發展。
三、我國銀行卡產業的發展策略
(一)全社會要為銀行卡產業的發展營造有利的外部環境
1、監管機構要對銀行卡業務實施有效的外部監管
目前,人民銀行對銀行卡業務實行的是以審批制為主、備案制為輔的準入制度。準入工作主要集中在總行,市場準入工作相對較嚴。為了提高銀行卡業務市場準入效率,鼓勵銀行卡業務創新,監管機構應進一步簡化銀行卡業務的市場準入程序,減少審批環節,盡量避免層層審批,將市場準入制度逐漸過渡到以備案制為主、審批制為輔的準入制度,對部分卡種還可以實行事后或事前報告制度;突出市場準入工作重點,將審點放在風險較大的部分銀行卡產品如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業務上,從而提高市場準入效率;鼓勵商業銀行進行金融創新,改革銀行卡經營管理體制,設計出有利于銀行卡業務發展的先進模式,開發新的功能和新的卡種;同時,要嚴格銀行卡業務市場準入標準,對發卡人資格嚴格審定;在今后的現場檢查中,應逐漸加大對銀行卡業務檢查的比重,將銀行卡以及以銀行卡為載體發生的業務統一納入現場檢查的范疇內,納入統一的風險分析和評估框架中,從業務、技術和信息管理等方面進行檢查;此外,人民銀行還應進一步加強對銀行業務的非現場監測,及時了解銀行卡業務的發展動態,分析銀行卡業務存在的風險和問題,防患于未然。
2、建立健全全國跨行業共享的征信體系
在征信市場及征信機構的建設上,可以積極培育與國際接軌的大型信用評級公司,通過政府在信用信息開放、信貸和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幫助這些企業提高信用評級能力;也可以建立消費者信用評級服務企業,例如采納上海市的做法,由政府引導推動,委托公司經營,實行市場化運作;還可以組建商業化個人征信公司,引入競爭機制,促進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保證征信公司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在征信體系中,政府應制定并執行征信規則,對征信機構進行管理,建立起銀行、保險、工商、稅務、交通等行業共享的征信體系,使得個人和企業的大部分違約經濟行為均能在跨行業征信體系中暴露無疑。
3、扶持更多的專業化公司進入銀行卡業務領域
可由銀行卡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統籌規劃,制定發展專業化服務的指導意見。在廣泛借鑒境外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圍繞我國銀行卡業務發展的總體戰略,明確我國引入專業化服務的重點、服務領域、市場準入條件、有關技術標準和業務規范等,對申請進入的公司進行嚴格審核和規范監管,以保證專業化服務的穩健發展。初期可以把商戶POS鋪設和機具的運行維護、發展持卡客戶及個人征信調查、拓展增值服務、壞賬催收、郵件處理等方面作為引入專業化服務的重點,通過這些非核心業務的專業化運作,為進一步擴大和規范專業化服務提供經驗。
另外,國家也應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對專業化服務企業的資質、收費、經營行為等進行規范;對銀行、商戶、持卡人及專業服務公司的責、權、利界定清楚,明確有關收費標準,建立合理的資金投入與利益分配機制,利用經濟杠桿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介入銀行卡專業化服務領域,保護各方的權益,防范業務風險和糾紛。同時也應按照市場規則,引入競爭機制,以確保專業化服務的質量和效益。既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發展、把市場搞亂的情況,也要避免過于壟斷、束縛市場發展的情況。商業銀行也可以利用競爭制約機制,自主選擇有資質、服務質量好、收費合理的專業化服務公司,真正放心地把一些非核心業務委托出去,形成良性互動的發展局面。
4、建立科學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
2006年少數地區發生的商戶因手續費拒絕受卡的風波反映出,隨著銀行卡使用范圍和交易規模的擴大以及市場化程度的提高,銀行卡產業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開始顯現,而我國還缺乏科學合理的、可以平衡各方利益的收費機制。人民銀行和銀聯頒布的商戶傭金收費標準已不適合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應盡快建立科學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
5、加強政府的引導作用,努力增強信用消費觀念
現階段,國內銀行卡要想較快的發展,必須由政府大力倡導推動。在這一點上,我們可以學習借鑒韓國政府在銀行卡產業發展中發揮的積極作用。韓國政府規定:工商企業超過5萬韓元的招待費需通過銀行卡結算,方可計入企業成本;工商企業采購超過10萬韓元的,通過銀行卡結算可以免繳采購稅;單筆金額超過50萬韓元的公務支出必須通過銀行卡結算;要求零售、餐飲、賓館行業的商戶必須受理銀行卡,否則將接受嚴格的稅務審計;年營業額超過3億美元的商戶必須接受銀行卡,否則將進行嚴懲;對于受理銀行卡的商戶,其代政府向消費者征收的消費稅(2%)可以退還給商戶(退稅上限為500萬韓元);持卡人刷卡消費超過其總收入的10%以后,超出部分的20%可以免繳所得稅,并由政府出資每月組織持卡人抽獎活動。做為政府,應在全社會加強輿論導向,通過各種形式宣傳信用卡知識,加強對年輕一代金融意識的培養,培育年輕持卡人市場,調動年輕人刷卡消費的需求,帶動整體消費意識的增強;著力于進一步優化用卡環境,如通過與特約商戶聯合開展優惠促銷活動,刺激持卡人的刷卡消費行為,以點帶面,營造良好的社會外部環境。
6、支持創建銀行卡民族品牌
一個產業的品牌是產業核心競爭力、產業價值和國家經濟實力的象征,所以建設本國獨立自主的銀行卡品牌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銀行卡品牌的建設和發展上,鄰國日本的成功經驗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上個世紀,當多數日本信用卡公司走上了與維薩、萬事達組織合作發卡的道路、逐漸喪失了獨立發卡品牌地位時,JCB公司堅持獨立搭建國際化收單業務網絡和與當地銀行合作發行帶有本品牌標識的國際卡,以此獲取向各國發行JCB卡的銀行收取交易和服務手續費的收益。JCB國際組織已經逐步在全球建立起了獨有的信用卡品牌,日本成為全球目前唯一可以與美國在銀行卡品牌上進行競爭的國家。
在此方面,我們也應合理發揮政府引導和服務的作用,發展自己的銀行卡品牌――中國銀聯,增強參與國際競爭的實力。我國的銀行卡品牌所有者也應加強組織機構建設,推進業務的集約化運作,認真學習外資發卡機構以及收單機構的成功做法,積極探索適合業務發展的經營模式。一方面,通過和境外卡組織的合作,深入學習國外成功運作的經驗;另一方面,努力保持自有品牌獨立自主的發展,不做VISA、MASTERCARD的海外商標店,打響民族自己的銀行卡收單品牌。
“銀聯”標識作為國內人民幣卡聯網通用標識,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中國銀行卡的代表品牌。按照銀聯標準發行銀聯品牌下的銀行卡,按照銀聯規范建設銀行卡受理網絡,鼓勵銀聯卡在海外逐步建立起國際受理網絡,有利于加強國內銀行卡產業的凝聚力,發揮整體集合優勢,維護支付體系的金融安全。
(二)商業銀行要為銀行卡產業發展打造良好的內部環境
1、商業銀行要樹立對銀行卡業務的正確認識,不斷拓展銀行卡應用空間
信用卡業務因具備預期損失高但非預期損失低、收益水平高而實際分配的經濟資本低的特征,從而成為銀行在新巴塞爾協議要求下可以大力推進的金融產品。我國商業銀行應該認識到:銀行卡業務集資產、負債、中間業務于一身,可以滿足客戶越來越多的離柜業務需求;發卡行可以通過對持卡人信息的收集與分析,區隔出不同層次的客戶,為持卡人進行其他金融產品的交叉銷售,并為不同的個人金融產品找到不同的目標客戶群體,以此為平臺為客戶提供一站式金融產品服務方案;信用卡業務能夠大幅增強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發達市場的數據表明,信用卡的毛利潤率在13%左右,而壞賬損失即使在最嚴重時期的韓國也只有4%-6%);從資產回報來看,信用卡業務是零售業務中利潤率最高、風險最分散的業務,它有助于實現我國商業銀行在存貸款利差空間越來越小的情況下實現業務結構和收入結構的轉變與優化。
今后,我國商業銀行應加強對信用卡和借記卡在財務管理、風險控制、激勵機制等方面的分類指導,在防范信用卡風險的前提下,穩步發展信用卡業務。樹立信用卡業務最大的競爭對手不是外資銀行,不是國內同行,而是現金的觀念,從業務經營指導方向上改變將現有銀行卡業務作為銀行傳統業務附屬品的思想,在產品設計定位上改變將現有銀行卡作為存取款工具的做法。各商業銀行應在繼續擴大銀行卡傳統商戶數量的同時,加強與工商、稅務、公用事業單位的合作,擴大銀行卡支付范圍,促進銀行卡在水、氣、電等公用事業繳費以及醫院、交通、學校等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領域的應用,推動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的發展,利用IC卡技術的先進性和信息存儲量大的特點,積極探索銀行IC卡在加油、交通、醫療、養老保險、顧客誠信項目、數字身份證、電子客票、電子購物券等支付領域的應用,將銀行卡功能同居民的投資、融資和理財的需求結合起來,使得持卡人不僅可以用卡存款、取款和消費,還可以實現撥打IP電話、投保理賠、移動支付、網上支付等功能,更能炒金、炒股、炒匯,成為居民理財的首選工具。
2、建立銀行卡風險防范機制
隨著銀行卡業務的快速發展,銀行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也逐步顯現。要促進銀行卡發展,必需強化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例如:堅持防范和打擊并重,規范和治理并舉;加強同業協作和信息交流,建立銀行卡風險聯合防范和預警機制;強化金融知識和安全用卡教育,利用各種渠道,提醒持卡人及時防范,并積極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相關取證和偵查工作;提高新興服務品種的科技含量,改進和完善現有銀行卡業務處理系統,加大技術風險的預警和監管力度。
3、實現信用卡市場競爭從量的競爭向質的競爭轉變,全面提升服務品質
發卡行的實際市場地位和收益是由信用卡的發卡數量和發卡質量共同決定的。衡量信用卡發卡質量的指標主要有客戶直接持卡消費額和信貸余額兩項。這是因為,銀行通過發行信用卡取得的收入主要由年費收入、刷卡手續費收入和透支利息收入3個部分構成。其中:年費收入取決于發卡數量;特約商戶繳納的刷卡手續費收入取決于客戶直接持卡消費額;透支利息收入則取決于信貸余額。所以,目前信用卡市場競爭不應再是單純發卡數量上的競爭,而是通過提供增值服務、個性化服務,吸引和保持高端客戶,以質量求發展。
4、建立行內客戶資源共享機制
客戶資源優勢是我國商業銀行最大、也是最為薄弱的優勢。最大主要表現在擁有最大的個人、公司、機構客戶群體,特別是在個人客戶方面占有絕對的壟斷地位。最弱表現在雖然客戶數量龐大,但客戶信息分割,綜合使用率低,個人客戶資源主要掌握在個人金融業務部門,對其銷售的主要是傳統的負債產品和低端的代銷保險、國債、基金等金融產品,客戶的綜合利用率低。我國商業銀行的當務之急是提高現有行內客戶資源的共享水平,將客戶信息從分散的信息孤島向可共享的統一客戶數據庫轉變。
5、加強銀行卡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的聯動,不斷拓寬銀行卡銷售渠道
篇9
8月27日,作為互聯網線上支付巨頭的支付寶在官網上更新了一則信息量頗大的公告,公告中稱:由于某些眾所周知的原因,支付寶將停止所有線下POS業務。這則公告將第三方支付機構與線下支付巨頭銀聯埋藏多年的“矛盾”放到了桌面上。
支付寶全身而退
早在今年7月,銀聯董事會會議通過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非金融支付機構銀聯卡交易維護成員銀行和銀聯權益的議案》。該議案要求,從今年9月起,各成員銀行停止向非金融機構新增開通銀聯卡支付接口,存量接口上不再新增無卡取現、轉賬、代授權等銀聯卡業務;12月31日前,所有非金融機構線下銀聯卡交易業務統一上送銀聯轉接。
這份措辭強硬的議案顯然是沖著日漸崛起的第三方支付業務來的。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緊接著上海銀行又曝出因為私自借收單機構號給支付寶用,被銀聯通報批評并罰款。
面對銀聯接二連三的挑釁,支付寶的反應就顯得不卑不亢:你不讓我做線下收單業務,我不做便是。
支付寶的主要收入集中在互聯網的線上收單業務。據統計,來自支付寶的交易量占到了整個線上交易量的70%。而日常實體店中線下支付的交易對支付寶而言本就可有可無。
據支付寶內部人士向《中國經濟周刊》介紹,支付寶的線下POS機業務當時只是為了實現部分商家的貨到付款而推出的一項業務,原意是為了讓付款方式更多元化更方便,無意搶占市場。然而在過去的一年半時間里,這項業務發展得并不怎么好,因此砍掉也無妨。
銀聯一位不愿具名的高管在給《中國經濟周刊》的書面回復中則委婉表達了對第三方支付繞開銀聯的“野路子”做法的不滿。
這位高管表示:“銀聯和第三方支付的關系并不一定是針鋒相對的競爭關系,但是由于一個屬于傳統的銀行業,一個屬于新型的互聯網金融,二者在監管的力度上有著顯著的差別,銀聯和銀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管,而互聯網金融則自己說了算,頗有一種‘野生’的味道,這樣任由其自由發展,對整個金融體系來講是不安全的,也是不公平的。”
銀聯核心業務被搶?
一個巴掌拍不響,到底像支付寶這樣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怎么惹著銀聯了呢?
銀聯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由國內80家金融機構于2002年共同發起設立的一家股份制金融服務機構和銀行卡組織,該機構的核心業務是跨行信息轉接,通俗地說,就是為各發卡銀行建立一條必走的共同的清算通道,國內多數銀行是銀聯的股東。
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還沒有形成氣候的時候,在傳統的支付市場,銀聯和銀行處于絕對的壟斷地位。
商場里的POS機大多數是由四方參與部署的,這四方分別是發卡行、收單行、商鋪和卡組織(在中國就是銀聯),銀聯負責的是制定發卡行與收單行之間手續費的分成標準。按照國內慣例,當你用信用卡在POS機上消費時,消費額的一部分會被以手續費名義征收。
“這個手續費的份額是由發改委的價格司定的,根據交易的行業不同,份額也不同。這部分的手續費,發卡銀行可以拿走七成,提供POS機服務的收單銀行拿走兩成,剩下的一成由銀聯拿走。這是所謂的‘721分成規則’。”曾任萬事達卡國際組織高管的張鑫(化名)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然而隨著互聯網產業的日漸繁榮,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機構逐漸發展成了金融市場的另一股新生力量。
第三方支付機構線上的交易結算通常不走銀聯通道,而是直接與銀行相連,以前由銀聯拿走的那一成的手續費由支付寶和銀行按一定比例瓜分。而隨著支付寶開始部署線下POS業務,銀聯傳統的線下市場也開始受到了威脅。
“其實現在國內的上百家第三方支付機構中大部分都是銀聯的嫡系,有的機構就是銀聯走出去的高管開的。隨著這股第三方支付的勢力發展起來了,拋開銀聯之勢愈演愈烈,銀聯才開始警覺。”張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
除了手續費分成方式上的糾葛,第三方支付機構在支付渠道上的便捷性正日益突顯。支付寶聯合天弘基金推出的余額寶,成為貨幣基金的銷售渠道,再加上信用卡還款、銀行卡轉賬、交煤氣水電費等業務更是直指銀聯的核心支付業務。
支付行業市場化應提速
一方是有著政府背景的官方機構;一方則是依靠民間資本迅速崛起的新生力量。在這場支付通道爭奪戰中,哪一方會最終勝出呢?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輿論界似乎一邊倒地把支持票投給了第三方支付。“但這只是外行看門道。”張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上海銀行和支付寶合作被銀聯罰款這件事,是上海銀行犯規在先,這件事起因是上海銀行將自己在銀聯的收單機構號借給了支付寶使用,為其完成交易轉換。因為這讓客戶所有的交易行為均無法顯示真實商戶的名字,這些商戶名一律顯示為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名稱。這樣其實是不合規的。”
此外,這樣做支付寶可能獲取兩筆收入:第一筆是由于交易流水不顯示商戶名稱,因此支付寶可以輕松套取行業間的手續費差價。根據發改委【2013】66號文規定,物流類手續費為0.78%,民生類手續費為0.38%。這樣一來,支付寶可以一方面向物流類企業收取0.78%的手續費,另一方面卻接入民生類銀行的POS機上,只支付0.38%的手續費,中間0.4%的差價悉數落入了支付寶的口袋里。
第二筆是上文中“721分成規則”中本應屬于收單銀行的那個“2”的部分,由于作為收單銀行的上海銀行相當于把自己的收單行身份借給了支付寶,因此屬于收單行的那個“2”的分成也順理成章進了支付寶的口袋。這種操作違反了銀聯的相關規定,因此,銀聯也是師出有名。
“銀聯的行為之所以被大家詬病,就是因為它在國內的壟斷地位,你在國內找不到非銀聯系統的銀行卡。我以前在萬事達的時候,銀行有權說,我不喜歡你Mastercard的這個規則,那我去發Visa卡,都是可選的。但是在國內,沒有選項,所以現在銀聯的要求即便是符合國際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也會因為壟斷的身份而變得名不正言不順。”張鑫說。
其實,從之前國家一直在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也能了解政府的態度,對于第三方支付,肯定是要管的,但至于是否一定要銀聯來出面干預,政府并沒有直接表態。
篇10
上訴人王承因與被上訴人中國A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建緯都支行(以下簡稱A銀行緯都支行)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建市誠緯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東建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2010年8月10日,王承在A銀行緯都支行處申請開設個人賬戶并申請開通電話銀行。該賬戶的存款信息一欄標明:“存單折支取方式為留密”。同日王承領取中國A銀行銀聯儲蓄卡一張,A銀行緯都支行為王承名下的該賬戶開通了電話銀行渠道服務。2010年9月10日,王承在A銀行緯都支行處辦理了一筆8550元的匯款業務,2010年9月15日,該筆款項因賬號有誤被退回到王承的賬戶。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間,該賬戶存在9筆成功的無磁有密手機支付業務,總金額為8056.28元,交易類型為支付寶交易,商戶號均為1024××××支付寶。以上事實有中國A銀行個人開戶與銀行簽約服務申請表、銀行卡領卡簽收單、《中國A銀行××卡通領用協議》、《××卡通安全用卡須知》、中國A銀行東建市支行電子銀行服務簽約回執、中國A銀行個人匯款憑證、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打印單、長沙安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及當事人庭陳述在案佐證。
一審庭審中,王承提供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打印單一張,以證實其賬戶內的部分金額被分成若干筆支付至支付寶,其稱自己沒有開通網上銀行,也沒有支付寶賬號。對自己賬戶內發生的9筆無磁有密的手機支付業務,要求A銀行緯都支行返還總金額8056.28元。
A銀行緯都支行在一審中稱:2010年9月10日A銀行緯都支行為王承辦理匯款業務,9月15日因賬號有誤該款項被退回。A銀行緯都支行是按照業務流程進行操作的。王承所主張的損失數額,都有相應的消費記錄對應。A銀行緯都支行提交了長沙大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張(影印件),證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間,王承賬戶存在的9筆成功的無磁有密手機支付業務,都是通過銀行卡號、密碼進行交易,屬于正常的交易流程,符合銀行卡交易規則。此外,A銀行緯都支行提交了《中國A銀行××卡通領用協議》,內容為:“××卡通申領人(以下簡稱甲方)與中國A銀行東建分(支)行(以下簡稱乙方)雙方達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請××卡通簽訂如下協議:1、密碼由甲方設置為;2、憑密碼進行的交易,相應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不憑密碼進行的交易,則記載有甲方簽名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3、甲方需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密碼,避免使用易被破譯的數字,并切勿將密碼透露給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A銀行緯都支行提供的長沙大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可以確認王承所持銀行卡內款項的丟失系通過“無磁有密手機支付業務”導致,但該支付業務需要通過受理系統獲取持卡人的銀行卡號、身份證號及銀行卡密碼,王承主張從未透露過自己的銀行卡號、密碼及其他個人信息,但亦未舉證證明A銀行緯都支行在辦理支付業務過程中存在過錯。同時,A銀行緯都支行是否通知王承款項到賬與本案王承賬戶資金丟失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據此,對于王承要求A銀行緯都支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爭議的焦點問題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A銀行緯都支行對于上訴人王承的賬戶內款項流失是否存在過錯
上訴人王承主張A銀行緯都支行作為金融服務機構,應嚴格履行法律規定和存款合同的約定,有義務保管自己賬戶資金不受侵害。自己沒有泄露賬號及密碼,賬戶內的錢被銀行劃到支付寶。王承認為一種情況是銀行直接將錢劃走了,一種情況是銀行泄露了王承的賬號、密碼、身份信息。緯都支行對自己賬戶內的款項流失存在過錯。
A銀行緯都支行認為對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1日王承賬戶存在的9筆成功的無磁有密手機支付業務,銀行只是提供交易服務,只要輸入密碼正確就能進行交易,所有交易都是通過銀行卡號、密碼進行交易,屬于正常的交易流程,符合銀行卡交易規則。中國A銀行××卡通領用協議中規定:憑密碼進行的交易,相應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卡通申請人本人所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卡通申請人承擔。王承現不能證實其受到損失,且即使其受到損失,A銀行緯都支行也沒有過錯,王承主張的損失與A銀行緯都支行無關。
一審法院認定: 王承未能提供證據證實A銀行緯都支行泄露了其身份信息與賬戶信息。王承賬戶內的8056.28元系通過銀聯快捷方式被劃入支付寶,且該交易均為憑密交易。中國A銀行××卡通領用協議和《××卡通安全用卡須知》中均約定的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卡通持卡人本人所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筆者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供有力證據證明A銀行緯都支行對款項的流失是否存在過錯,因此難以判斷。但A銀行緯都支行是否存在過錯并非緯都支行免于責任承擔的依據。
A銀行緯都支行在匯款失敗后是否負有通知的義務
王承認為,作為金融服務機構,當客戶匯款被退回,A銀行緯都支行應該按照業務承諾及時通知自己,從而可避免因未能及時還貸而遭到罰息。A銀行緯都支行作為金融服務機構,應嚴格履行法律規定和存款合同的約定,有義務保管王承賬戶資金不受侵害。
A銀行緯都支行否認自身具有通知義務,經王承多次交涉,A銀行緯都支行未能給出明確的解釋。
一審法院認為A銀行緯都支行是否通知王承匯款因賬戶有誤被退回,與王承賬戶內的錢款被劃走之間缺乏因果關系。
筆者認為,從電子銀行交易的背景來看,銀行對匯款失敗后是否及如何通知事宜應該在有關協議或者章程中做出適當的規范,否則容易引發客戶的抗辯。
關于舉證責任分配的爭議
上訴人王承認為本案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該上訴人還稱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當事人之間分配舉證責任的問題,儲戶的舉證責任在于證明自己與銀行之間存在儲蓄合同關系,證明自己的存款數目,存折和取款卡沒有丟失,即已完成了舉證責任。”而一審法院還要將其他重要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這等于無限擴大儲戶的舉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完全敗訴的后果,并且現已發生了這樣的后果。這對自己極為不公平。
二審法院認為王承未舉證證明A銀行緯都支行在辦理支付業務過程中存在過錯,從而使上訴人王承承擔不利的審判后果。很明顯二審法院將A銀行緯都支行是否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分派給了上訴人王承。
筆者認為,涉及銀行電子交易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宜簡單地歸于銀行,尤其是在當前信用環境比較復雜的背景中,個別客戶利用銀行卡密碼泄露的便利,惡意從銀行攫取非法利益。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天津市郵政局與焦長年存單糾紛一案的請示》所作的答復指出:“關于當事人之間分配舉證責任的問題,焦長年主張自己在天津市郵政局下屬儲蓄所辦理的存款賬戶中的存款數額少了9045元,而其本人沒有在2000年5月13、14、15日連續3天于成都市使用取款卡取款9000元,天津市郵政局應當對其賬戶中存款數額減少9045元承擔賠償責任。其舉證責任在于,證明自己與天津市郵政局之間存在儲蓄合同關系,證明自己的存款數目,存折和取款卡沒有丟失。焦長年提交了存折和取款卡,即已完成了舉證責任。根據證據學原理,只能要求主張事實發生或者存在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不能要求主張事實不存在或者沒有發生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因此不能要求焦長年舉證證明自己沒有異地取款行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客戶可以對其針對銀行的任何主張都可以不舉證,況且該答復沒有充分考慮存折和取款卡雖然沒有丟失,但是仍然可能發生儲戶將它們交給第三人并告知其密碼去取款,而后向銀行追償的問題。這種極端情況,銀行機構是難于舉證的,如果簡單地將舉證責任一概地歸于銀行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維護。
對銀行的啟示
綜合本案的審理和裁判的情況,銀行應注意以下事宜:
銀行電子銀行業務文件的健全非常必要。本案審理中銀行之所以獲得了主動的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其業務有關協議明確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盡管這種規定在格式文本中可能遭到有關當事人或者有關機構的質疑,但是它畢竟明確了有關風險和責任的分配,有助于民事權責的確定性配置,往往可能得到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實際上本案中爭議事項之一“是否通知王承款項到賬”事宜,則源于有關交易文件未能明確銀行是否負有此義務,以致有關當事人為此要求銀行承擔有關過錯。
銀行應該積極舉證維護權利。《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時,因電子銀行系統存在安全隱患、金融機構內部違規操作和其他非客戶原因等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客戶有意泄露交易密碼,或者未按照服務協議盡到應盡的安全防范與保密義務造成損失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服務協議的約定免于承擔相應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但該規定并未明確規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在發生該類經濟糾紛時,與普通客戶相比,銀行處于舉證的優勢地位,此時,銀行應該積極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各項安全保障義務,銀行內部不存在違法操作,也可以提供證據證明損失是由于用戶自身原因造成從而免除銀行應當承擔的責任,維護自身權利。
盡管本判例支持銀行,但并不意味著本案的裁判思路能夠得到法院的普遍認可。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第八十九條規定,銀行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承擔的并非過錯責任,只有在該損失是由于客戶自身原因造成時,銀行才能免責。上訴人在本案中曾主張從未透露過自己的銀行卡號、密碼及其他個人信息,從實際操作上來講,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做過某事是有一定難度的,因此,本案中由被上訴人A銀行緯都支行舉證證明損失是由上訴人王承自身原因造成的比較合理。但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承沒有舉證證明A銀行緯都支行在辦理支付業務過程中存在過錯,將舉證責任強行分配給王承,使上訴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這是欠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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