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的格式范文

時間:2023-03-21 01: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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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的格式

篇1

關鍵詞: 新課改 歷史教師 角色定位

一、教師應是導演、編劇,而不是包辦者、旁觀者。

新課程下的教學活動應該是教師與學生之間的雙邊活動。如果教師只是單方面包辦,那么雖然采用歷史展覽臺、歷史小品、小組辯論賽、角色扮演、分組探究等多種教學形式,讓歷史課堂熱鬧起來了,但是學生在這些活動中只是被動參與或在執行教師各項指令,學生并不是真正意義上主動探索。

或者是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教師上公開課之前將所有事情都布置好,指定學生背問題的精彩答案,指定學生背問題的精彩答案,從而使教學活動變成教師包辦的單邊活動。

因此,歷史課堂教學中教師應嘗試做一個導演,或編劇,讓學生去發揮、創造。

比如:我在講解歷史必修一專題二第三節“偉大的”時,為了讓學生認清侵華日軍的罪行。我先列一些書目和影像資料讓學生自己查閱,當學生親眼目睹日本的種種罪行之后,我在課堂上采用模擬歷史法庭的方式,對日本侵略者的罪行進行審判,此時學生就舉出大量反映侵華日軍種種罪行的人證與物證。通過這一活動,既讓學生了解侵華日軍的罪行,又對日本侵華的性質有了深刻理解,根本不用重復課本上的結論。

但是有些教師在理解新課程的過程中存在一個誤區。就是把所有活動都交給學生處理,自己成為旁觀者。因此要做一個好的導演或好的編劇,教師應該在學生探索之前給學生提一些要求,或者給一些提綱;在學生探索、研究之時,適時對學生進行指導。在學生探索、研究之后,對學生探索、研究的結果進行分析,并適當指出其中存在的問題,以幫助學生提高探究學習能力。

二、教師應是思想者,而不是錄音機。

長期以來的傳統教學使許多教師扮演錄音機的角色,不斷重復教材上的結論,同時使許多學生變成鸚鵡、留聲機。學生不愿意思考,因為學生中那幾個優秀學生會答就行了;學生也不敢思考,因為擔心錯誤的答案會惹來老師的批評、同學們的嘲笑。這樣時間長了,就變成教師說一句,學生在下面“學一句”或“錄一句”。幾千年前的孔子曾說:“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所以教師必須讓自己成為一個思想者,而不只是具有錄音機的功能。要做到這一點,教師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創設情境,激發學生學習興趣。

教育心理學認為,興趣是一個人傾向于認識、研究并獲得某種知識的心理特征,是推動人們求知的一種內在力量。興趣必然引起追求,追求和研究會導致對事物的深刻認識和理解。因此,在歷史教學中創設情境,將學生引入一種與歷史問題有關的情境中,造成一種懸念,使他們產生向往、探索和欲望。

比如:在講解歷史必修二專題四第一節“物質生活與社會習俗的變遷”時,為了讓學生更好地了解衣、食、住、習俗等方面的變化情況。可以讓學生自己當導演,為20世紀20年代中國民族資本家在家宴請外商談生意的場景,設計一個劇本。通過這個活動,既避免教師講解帶來的“枯燥感”,又從歷史情境中掌握衣、食、住、習俗等方面的變化情況。

2.教學中適當留有空白,留給學生思考空間。

在歷史教學中,如果都是教師講45分鐘,那么學生是沒有時間思考的。所以,在歷史教學中應該根據一節課的內容適當留一些時間,讓學生思考問題。此外歷史教學中,如果教師結論性語言用得太多,學生沒有辦法思考。所以,歷史教學中應該留一些空白,讓學生主動思考。

比如:在講解歷史必修三專題七第四節“向距離挑戰”時,對于因特網的利與弊這個問題,我沒有講解、分析,而是讓學生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和了解到的情況,談談因特網改變人們生活和交往習慣的利與弊。通過這樣留有空白,給學生更多思考時間和思考空間,鍛煉學生自主學習能力。

3.歷史教學中善于捕捉學生身上的閃光點,加以表揚。

在歷史教學中,學生表達的觀點可以是多彩的、富有個性的,甚至是可笑的、錯誤的。但是教師千萬不可取笑學生,更不可以打擊學生。

教師首先應善于發現、善于挖掘學生觀點中有價值的東西,對學生觀點中的閃光點部分加以表揚、肯定、贊賞……當然要誠實。然后學生從教師的表揚中感受到成功的喜悅,于是學習動力、興趣被激發起來了,學生會在課堂上主動探索發現,享受發現和成功帶來的愉悅、和滿足。

最后教師要讓學生知道自己的觀點是錯誤的、是片面的,在同學或教師的幫助下糾正自己的錯誤。通過這一過程學習,學生自主學習能力得到鍛煉。

三、教師應是配角,而不是主角。

如果把一堂歷史課比做“一臺戲”的話,那么長期以來都是教師扮演“主角”,甚至在有些時候教師還唱“獨角戲”,一個人自說自唱。而大部分學生在歷史課“這臺戲”中只是扮演跑龍套式的“配角”,很少有機會走上三尺講臺,或僅在“這臺戲”中發揮跑龍套的作用。學生對這樣的歷史教學很難感興趣,學生在這樣的教學中很難得到鍛煉。

面對課改的要求,要實現教師“主角”向學生“主角”的轉變,真正尊重、落實、確立學生的主體地位,使學生真正成為學習的主人。從教育學角度看,“學生是發展的人”,是有血有肉、有思想、可以教育引導的人,我們應對每一個學生充滿愛心和信心,充分挖掘學生潛能。

尤其新時期中學生思想活躍,有敏銳的觀察力,能快速接受新事物,有自己獨特的判斷與自己的選擇。因此,在歷史教學中對他們的想法、做法,合理的、正確的應該給予熱情的肯定,相“左”的要加以鼓勵引導,注意保護學生積極思維。多一些啟發,少一些灌輸;多一些“授漁”,少一些“授魚”,讓學生在學習舞臺上獨立思考、討論、歸納,使教學過程成為興趣培養的過程,成為認知加深的過程,成為能力發展的過程,讓更多學生有機會訓練和展示自己的才能,讓他們實實在在地體驗到成功和被其他人欣賞的滋味。

比如:教師可以根據教材內容布置學生預習范圍和任務,然后根據學生預習和掌握的情況,策劃角色扮演、模擬歷史法庭、小組辯論賽、歷史小品、歷史劇本等一系列活動。通過這些活動,讓學生感悟歷史,成為歷史學習的真正主角,從而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

因此,教師應多創造機會,讓學生扮演“主角”,但要注意“主角”可以由一個學生充當,也可以由多個學生充當。

四、教師應是新課程學習的引導者,不只是被動接收

歷史教師應當幫助學生制定適當的學習目標,并確認和協調實現目標的最佳途徑;指導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掌握學習策略;創造豐富的教學環境,激發學生學習動機,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為學生提供各種便利,為學生學習服務;建立民主、自由和平等的學習環境;與學生分享彼此感情和想法。

例如,在“成敗”討論課上,歷史教師指導學生如何尋找資料,了解最新相關研究動態,策劃討論課的具體形式和各個環節。對于學生的討論,應該在策劃時以“導演”身份出現,實施時以“主持人”身份出現,總結時以“評判員”身份出現。關注學生準備和實施討論的全過程,并提出建設性意見。必須指出歷史教師對討論結果應該予以必要總結。總結討論課中基本觀點,肯定學生積極參與態度和認真思維精神,同時指明評價的基本原則是“論從史出”,由此對照各小組的討論情況進行點評,發揮歷史教師的引導作用,要使學生明白討論的要訣是“擺事實講道理”。

教育學家維果茨基強調指出:“知識不能直接灌輸,應由學生運用更大認知能力自行建構。”他認為學習及發展是一個社會化及協作的活動,教師應鼓勵學生協作式學習,教師的角色是學習的促進者,學習活動應取代教學活動;學生學習是過程導向而不是成果導向,教學設計是學習導向的,教師設計適當的學習環境,在教學過程中,利用學生對知識的興趣,在已有知識的基礎上,豐富他們的經驗,使他們在認知階段有所超越和突破,以提升認知水平。因此,在構建新課程改革背景下的歷史教師角色時,我們需要把關注教學轉變為關注學生,建構“以學生為主體,以發展為宗旨,以引導為形式”的嶄新教學理念,充分體現素質教育的思想精髓,切實使中學歷史教學改革“與時俱進”,以積極進取的態度迎接新世紀的嚴峻挑戰。

五、對歷史新課改的展望

篇2

《中學政治教學參考》1995年第12期刊登了石先華同志《淺談“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一文。文章認為,“'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的觀點與長期以來'商品的價格由價值來決定'的觀點發生了矛盾,'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的觀點不僅是正確的,而且在提法上更科學、更符合客觀實際”。這就否定了政治經濟學關于價值決定價格的基本觀點。對此,我們有不同的看法,特與石先華同志商榷,并就教于各位專家學者。

一“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實際上是指市場形成商品的價格

首先,“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是針對以往“商品由國家統一定價”而言的,不是針對“價值決定價格”而言的。石先華同志注意到了高一《思想政治》教材第五課中有關“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的提法,但卻誤解了這一提法的本來含義。教材第五課的“引言”中寫道:“在1979年以前,我國的商品基本上實行單一的計劃價格形式,數以十萬百萬計的商品的定價權,集中在中央機關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手中。我國商品定價權的變化,反映了我國經濟體制正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在講資源配置方式時,教材寫道:過去,我們“在否認社會主義經濟是商品經濟,忽視價值規律和市場作用的同時,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定價的范圍太大,而且價格一旦確定,很少調整。技術發展了,勞動生產率提高了,或產品用料消耗變了,供應情況不同了,價格卻往往不變。這就使得不少商品的價格既不反映價值,也不反映供求關系,違背了價值規律的要求。……實踐告訴我們,這種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必須進行改革。”在講價格改革的重要性時,教材寫道:“價格改革是發展市場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應當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采取調放結合、以放為主的辦法,積極加以推進,盡快取消價格'雙軌制'……”由此可見,教材雖然在好幾處提到“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但都是針對舊經濟體制下商品由國家統一定價而言的,沒有一處是相對“價值決定價格”的觀點而言的,“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與“商品的價格由價值來決定”并不矛盾。

二商品的價值量只能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

石先華同志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對“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的價值量”提出了大膽的懷疑以至否定。文章說:“……事實上商品的這個價值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抽象,在現實生活中是根本不會得出這一匹布的價值是5小時這一時間的,因為任何一種計算方法或計算工具也不能將這個時間計算出來。……人們看到的只能是商品的價格而不是價值。”文章接著說:“表現商品價值的價格是不確定的,……一定的時間里,商品的價格多高多低,既不是人決定的,也不是人計算出來的,它是在交換中自發形成的,是由當時市場的諸多因素決定的。

“在這里,石先華同志不僅否定了商品價值有量的規定性,而且否定了商品價值有質的規定性。是的,同商品的使用價值相比,商品的價值看不見,摸不著,但這并不等于說商品的價值就不存在了。商品的價值是一種客觀存在,有自己的實體,即凝結在商品中的抽象人類勞動。生產任何一種商品,都必須耗費人的勞動力。馬克思指出:”價值實體不外是而且始終不外是已經耗費的勞動力,——勞動,即和這種勞動的特殊的有用性質無關的勞動,——而價值生產不外就是這種耗費的過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428頁)價值實體凝結在商品體內,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當然,商品自身是無法表現其價值的,只有與其他商品相交換,商品的價值才能通過交換價值(貨幣產生后通過價格)表現出來。交換價值只是價值的表現形式,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內容,交換價值必須以價值為基矗實際上,我們正是從商品的交換價值或交換關系出發,才發現了商品的價值,掌握了商品的價值對象性。商品的價值不僅有質的規定性,也有量的規定性。商品的價值量即商品價值的大小,是由生產該商品所耗費的人類勞動量決定的,而衡量勞動量的天然尺度是勞動時間。眾所周知,決定商品價值量的勞動時間不可能是商品生產者的個別勞動時間,而只能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對此,經典作家早有論述。石先華同志認為,”商品的這個價值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抽象“。

是的,決定商品價值量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看不見,摸不著,不是靠人計算出來的。但是,商品交換的實踐告訴我們:同樣的商品,出現在同一市場上,社會只承認它們有同樣的價值。教材指出:“現實生活告訴我們,商品是一個天生的平等派,它不管個別生產者耗費的勞動時間有多么不同,在市場上出賣時,只能是同樣商品賣同樣的價錢,也就是說,同樣的商品,它們的價值量是相同的。”“同樣的商品,它們的價值量是相同的”,這充分說明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的價值量,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馬克思說過:“生產這些產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作為起調節作用的自然規律強制地為自己開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頭上時重力定律強制地為自己開辟道路一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92頁)人們的經濟活動必須尊重這一規律,否則,就會受到它的懲罰。石先華同志認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量“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抽象”,用商品市場價格的不確定性否定商品價值質和量的規定性,從而否定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量的客觀經濟規律——價值規律。把商品價格的波動看成是一種純市場因素支配的偶然現象,顯然是不妥的。

篇3

一、到位不越位

《義務教育語文課程標準》要求老師在教學中起主導作用,而學生則處于教學中的主體地位。但在聽課中我發現很多老師一直延續傳統的“滿堂灌”,生怕學生沒聽懂,不停地講,不停地灌,內容總是面面俱到,連一個細節都不放過。比如,聽一個老師講《愛蓮說》,一開始就翻譯課文,從一字、一詞,再到一句,然后到整段,最后用整堂課的時間也沒翻譯完這篇文章。學生根本就沒有獨立思考的時間,總是不停地寫呀、抄呀,不停地記筆記。我問了幾個學生:“這節課學懂了什么?”他們無奈地搖了搖頭。試想,有這必要嗎?書上不都有注釋嗎?學生難道不會認字?好多句子他們都能翻譯的,如果確實有不懂的,學生還可以相互討論,實在都討論不出來,老師再點撥也來得及。比如,針對蓮、菊、牡丹它們對比的作用?文中的寫作手法?(托物言志)等等這樣的問題老師可以再講解。這樣的老師,就是明顯沒能給自己定好位,沒能把握好原則,有嚴重的越位之嫌。這樣的做法,久而久之,學生就會覺得枯燥無味,心生厭倦之感。

二、參謀不代謀

按照新課程理念,老師只是在整個教學工作中起引導作用,盡可能讓學生獨立地完成學習任務。教師可以啟發學生對問題進行思考,但不能用自己的思想代替學生的思想。否則,學生就自然而然會形成一種依賴心理,形成一種惰性,缺乏學習的主動性,面對問題,不愛積極思考,懶得認真思考,當然也就沒有創造性。這樣的后果可想而知,學生根本就應付不了靈活多樣的中考、高考。我們常說,當老師一定要授之以漁而不授之以魚,就是這個道理。學生出現不愛獨立思考、依賴老師這種情況,多半都是老師造成的,因此,我們老師要定位好自己的角色,為學生做一個參謀。

三、指導不誘導

篇4

1月6日,白糖期貨在鄭州商品交易所上市。掛牌當天,5月期收盤價達到每噸4833元。此后國內糖價隨國際糖價一路上揚,最高曾達到每噸6246元。

之所以國儲拋糖事與愿違,沒有達到調控的目的,其實是一個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問題,即政府干預和市場運行的關系問題。作為政府來講,是把價格當成宏觀經濟決策的依據,還是當成干預的直接目標,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國儲這次顯然選擇了后者。

無論是現貨市場還是期貨市場,價格都是隨著供求關系等因素變動而變動的。本次糖價上漲的主要動因,是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的嚴重短缺。高企的油價,迫使世界上許多國家開始對新能源加大了投入的力度。如最大的甘蔗生產國巴西,用甘蔗大量生產燃用乙醇,加劇了甘蔗原料的短缺,糖的需求因此驟然增大。據國際上一些權威機構統計:2005~2006年度,全球糖的供應缺口在500萬噸左右,而我國的缺口大約在200萬噸左右。國內外市場同時出現了供不應求的局面,從而推動糖價的不斷上漲。在這種背景下,國儲局將儲備糖投放市場是有道理的,但不能將投放的目標定在打壓價格上,這樣將會使價格信號短期失靈,給生產經營者傳遞錯誤的信息。

我國進行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就是讓價格機制充分發揮資源配置的作用,無論是企業的微觀決策還是國家的宏觀決策,都要尊重市場所產生的價格信號。國家的宏觀調控,是要建立在充分解讀市場價格信息的基礎之上的。只有在市場完全失靈的情況下,政府才應進行干預,干預的目標也不應是價格信號,而是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如果國家將價格信號本身,作為調控的直接對象,那么,這個信號就將失真,帶有濃重的人為意志色彩,直接破壞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的作用。這次國儲拋糖,政府明確地對市場價格說“不”,試圖設置一個價格上的“漲停板”,這一出發點就違背了期貨市場運行的自身規律。

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經濟迅速國際化,國內外商品價格的變動方向逐漸趨于一致,聯動性越來越明顯。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對價格習慣性的干預很難達到其初衷。例如糖,兩次拍賣無異于抱甕灌畦,根本沒有達到平抑價格的目的。相反,卻起到了擾亂國內市場價格信號、影響生產經營者的決策等負面效應。這種直接的行政干預,既達不到目的,又使市場價格信息發生紊亂,賠了夫人又折兵。

在經過了28年的經濟體制改革之后,我們不得不又回到了一些最初始的經濟學討論之中――計劃與市場的關系。我們目前已經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是在實際的經濟生活當中,有關部門仍然沿用計劃經濟的思維,運用一些非市場的手段直接干預市場價格的形成,讓人為的定價來代替市場客觀運行所產生的價格。這種干預市場的方式,是有待于商榷的,也是應引起人們深思的。政府應如何正確引導市場,合理資源配置,將是經濟學界長時間思考和研究的命題。

篇5

《高效能人士的七個習慣》是一本帶有典型的美國精神的書。書中講的道理通俗易懂,字里行間都帶著闖勁和拼搏精神。全書中的重點的7個習慣:習慣一:積極主動--個人愿景的原則,習慣二:以終為始--自我領導的原則,習慣三:要事第一--自我管理的原則,習慣四:雙贏思維--人際領導的原則,習慣五:知彼解己--將心比心交流的原則,習慣六:統合綜效--創造性合作的原則,習慣七:不斷更新--平衡的自我更新的原則。這七個習慣是一個整體,缺一不可,它們的關系是相輔相成的。

一、"積極主動"也就是常說的積極的心態,這種心態是一切成功的前提。積極的人是主動的改變者,他們依據原則作出決定,敢于為自己的決定負責;而消極的人總是輕易說出"我不行",這種語言完全體現出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結合實際,我們在做后勤支撐工作時,需要積極主動的與各部門、班組保持有效溝通,了解他們的需要;對領導布置的各項工作,我們要認真負責,積極主動,做到"沒事找事",盡可能及早地完成該項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不是被動地讓事情來找我們。

二、"以終為始"指人應該要樹立一個始終如一的人生目標和行為準則,才能在紛繁的事務中把握前進的方向。我們無論做任何事需要有始有終,一定得有目標和方向。并向目標不斷的努力,才能在事業上取得更大的進步。任何一項工作都需要嚴謹、細致、認真、踏實的工作作風,這種好的作風,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幾十年如一日的好的工作習慣才能養成的。這就需要我們自己的工作表現和態度,始終如一堅持良好的行業行為準則,"干一行,愛一行",按章辦事,踏實工作。

三、"要事第一"也就是把時間分配給重要的事,而不是緊急的事。不管每天被緊急的事情如何纏得無法脫身,也要抽一點時間來干自己重要的事情。畢竟一個人的時間和精力永遠都是有限的,所以我們在安排每天工作的時候,一定要妥善安排,分清主次,其原則就是把最重要的事放在第一位。所以我覺得書中提出的事務分類表非常的好。我們可以按這個表來進行每天的工作安排。列出重要緊急,重要不緊急,不重要緊急,不重要不緊急這四大類再進行綜合排序。這樣可以做到事事有條理,從而不會忘記最重要的事。這種工作習慣,對于一個管理者或是基層員工同樣重要,工作安排的有輕重緩急,才能夠理出頭緒,做好本職工作。

四、"統合綜效"通俗的說就是既不按照我的方式,也不遵循你的方式,而是通過合作創造出更好的辦法,達到1+1>2的效果。我們在工作的時候,要時刻注意合作性的原則。團結就是力量,"合作"也就是我們常強調的"團隊精神"。在工作中要相互學習、相互幫忙,發揚團結協作的精神才能更有效地解決問題。我們的每個同事都有自己的特長,比如老同事工作經驗豐富,年輕同志思維活躍,我們需要發揮大家的長處,一個人不能解決的問題可以通過大家綜合討論進行解決,充分發揮團隊的力量。

五、"知彼解己"是我們中國人非常的熟悉詞語。古代兵書《孫子·謀攻》曰:知彼知已,百戰不殆。其實在生活中是沒有或者很少有敵人的,更多的是朋友,同事,"親人"。我們常常把"彼"理解成為自己的對手,忽略了去了解我們周圍的環境和同事。靠自以為是的了解去判斷事物,去評價工作。這樣的低效率的溝通情況下,集體的效能就不能有效的發揮出來。所以,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當注意常常設身處地的替其他工作崗位的同事,還有我們的"親人"來考慮一下。如果我們大家都學會換位思考,以此來加強團隊戰斗力和協作精神,關鍵時候就能夠打硬仗,齊心協力,通過每個人的切實努力,把我們**郵政做得更好更強。

六、"雙贏思維"通俗的說就是"你好,我好,大家好"了,這是人人都懂的道理,但是我們在日常的工作中,也可以聽到一些人在集體利益面臨損失的時候沒有"積極主動",而是說"無所謂"。如果只是簡單的發發牢騷,倒也無可厚非,但要真的這么想那就是背棄了"雙贏思維"。在一個集體里面,只有集體好了,個人才能好,每個個人都要盡力去維護集體,最終受益的也還是個人。反過來也一樣,集體利益受了損失,我們個人也會受到損失。正所謂"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我們每個人出色的完成好每天的工作,并且給身邊的人有一個提醒,互相檢查工作的質量,共同討論,一起提高,在整個集體中建立濃厚的"雙贏思維",我們才能在實際的工作中更"積極主動",讓**郵政不斷的去贏,我們個人也就能不斷的贏!

篇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經貿委(經委),各區域電監局、城市電監辦,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

近一段時間以來,針對經濟增長放緩、高耗能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等情況,部分省(區)自行出臺措施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這種做法,造成電價政策的混亂和價格信號的扭凸,不利于促進高耗能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保證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順利實施,報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對各地自行出臺的優惠電價措施進行清理,同時推進電價改革。現通知如下:

一、堅決取消各地自行出臺的優惠電價措施。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立即開展對國家電價政策執行情況的自查自糾工作。凡是以發、用電企業雙邊交易等名義,擅自降低發電企業上網電價或用電企業銷售電價,對高耗能企業實行優惠電價措施的,3月15日前應全面停止執行,并將自查自糾情況于3月底前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電監會。

二、積極穩妥地推進大用戶直購電試點工作。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大型工業企業,用電電壓等級在110kV及以上的。可以按自愿協商的原則,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電價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同時按國家規定的輸電價格支付輸電費,并繳納隨電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與附加費。各省(區,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市場化原則,按程序上報大用戶直購電試點方案,經批準后實施。具體實施辦法國家將另行下達。

三、合理調整峰谷電價等需求側管理措施減輕企業電費負擔。2008年降水充沛,冬季來水較好且水電豐富的地區可適當延長豐水期電價執行的時間。以降低用戶實際負擔的電價水平。各地還可以依據電網負荷特點通過合理調整峰谷分時電價結構,鼓勵高耗能企業用電削峰填谷,減輕用電負擔,提高電力工業整體效率。具體由省級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后實施。

篇7

一、“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實際上是指市場形成商品的價格

首先,“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是針對以往“商品由國家統一定價”而言的,不是針對“價值決定價格”而言的。石先華同志注意到了高一《思想政治》教材第五課中有關“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的提法,但卻誤解了這一提法的本來含義。教材第五課的“引言”中寫道:“在1979年以前,我國的商品基本上實行單一的計劃價格形式,數以十萬百萬計的商品的定價權,集中在中央機關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手中。我國商品定價權的變化,反映了我國經濟體制正由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在講資源配置方式時,教材寫道:過去,我們“在否認社會主義經濟是商品經濟,忽視價值規律和市場作用的同時,建立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家定價的范圍太大,而且價格一旦確定,很少調整。技術發展了,勞動生產率提高了,或產品用料消耗變了,供應情況不同了,價格卻往往不變。這就使得不少商品的價格既不反映價值,也不反映供求關系,違背了價值規律的要求。……實踐告訴我們,這種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必須進行改革。”在講價格改革的重要性時,教材寫道:“價格改革是發展市場和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應當根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采取調放結合、以放為主的辦法,積極加以推進,盡快取消價格‘雙軌制’……”由此可見,教材雖然在好幾處提到“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但都是針對舊經濟體制下商品由國家統一定價而言的,沒有一處是相對“價值決定價格”的觀點而言的,“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與“商品的價格由價值來決定”并不矛盾。

其次,教材一再強調商品交換要按照等價原則來進行,要遵循價值規律。教材寫道:“為了維護企業各自的物質利益,客觀上要求各個全民所有制企業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在互相轉讓產品時實行等價交換。”“這些非公有制經濟同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之間,在互相轉讓產品時,也必須實行等價交換。”“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具有商品經濟的共同屬性:凡是商品都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商品的價值量都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凡是商品經濟存在的地方,價值規律都要起作用。”“黨的十四大報告指出:‘我們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是要使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使經濟活動遵循價值規律的要求,適應供求關系的變化。’”“計劃的實施也要自覺遵循價值規律……”從這些論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教材關于“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的提法非但沒有否定價值決定價格,反而是以價值決定價格為基礎的。我們認為,“商品的價格由價值來決定”是從商品價格的根本決定因素和商品總價格與總價值的關系上講的,“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則是從商品的市場價格要反映供求關系等因素的影響的角度講的。考察問題的角度和層次不同,得出的結論自然不同。我們不能因為兩個結論的個別字眼相同,就輕率地斷定它們是矛盾的。石先華同志把“商品的價格由市場來決定”理解成“市場是商品價格的決定因素”,把供求關系對價格的影響作用夸大為決定作用,以致否定了價值決定價格的正確觀點。

二、商品的價值量只能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

石先華同志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對“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的價值量”提出了大膽的懷疑以至否定。文章說:“……事實上商品的這個價值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抽象,在現實生活中是根本不會得出這一匹布的價值是5小時這一時間的,因為任何一種計算方法或計算工具也不能將這個時間計算出來。……人們看到的只能是商品的價格而不是價值。”文章接著說:“表現商品價值的價格是不確定的,……一定的時間里,商品的價格多高多低,既不是人決定的,也不是人計算出來的,它是在交換中自發形成的,是由當時市場的諸多因素決定的。

”在這里,石先華同志不僅否定了商品價值有量的規定性,而且否定了商品價值有質的規定性。是的,同商品的使用價值相比,商品的價值看不見,摸不著,但這并不等于說商品的價值就不存在了。商品的價值是一種客觀存在,有自己的實體,即凝結在商品中的抽象人類勞動。生產任何一種商品,都必須耗費人的勞動力。馬克思指出:“價值實體不外是而且始終不外是已經耗費的勞動力,——勞動,即和這種勞動的特殊的有用性質無關的勞動,——而價值生產不外就是這種耗費的過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428頁)價值實體凝結在商品體內,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價值的物質承擔者。當然,商品自身是無法表現其價值的,只有與其他商品相交換,商品的價值才能通過交換價值(貨幣產生后通過價格)表現出來。交換價值只是價值的表現形式,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內容,交換價值必須以價值為基矗實際上,我們正是從商品的交換價值或交換關系出發,才發現了商品的價值,掌握了商品的價值對象性。商品的價值不僅有質的規定性,也有量的規定性。商品的價值量即商品價值的大小,是由生產該商品所耗費的人類勞動量決定的,而衡量勞動量的天然尺度是勞動時間。眾所周知,決定商品價值量的勞動時間不可能是商品生產者的個別勞動時間,而只能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對此,經典作家早有論述。石先華同志認為,“商品的這個價值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抽象”。

是的,決定商品價值量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看不見,摸不著,不是靠人計算出來的。但是,商品交換的實踐告訴我們:同樣的商品,出現在同一市場上,社會只承認它們有同樣的價值。教材指出:“現實生活告訴我們,商品是一個天生的平等派,它不管個別生產者耗費的勞動時間有多么不同,在市場上出賣時,只能是同樣商品賣同樣的價錢,也就是說,同樣的商品,它們的價值量是相同的。”“同樣的商品,它們的價值量是相同的”,這充分說明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的價值量,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馬克思說過:“生產這些產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作為起調節作用的自然規律強制地為自己開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的頭上時重力定律強制地為自己開辟道路一樣。”(《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92頁)人們的經濟活動必須尊重這一規律,否則,就會受到它的懲罰。石先華同志認為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量“僅僅是一種理論的抽象”,用商品市場價格的不確定性否定商品價值質和量的規定性,從而否定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量的客觀經濟規律——價值規律。把商品價格的波動看成是一種純市場因素支配的偶然現象,顯然是不妥的。

三、商品的價格歸根結底是由價值決定的

石先華同志在文章的第二部分提出了商品價格的“供求決定論”。文章先是承認“價值起決定因素”,接著就以假設的例證否定了這一點,說“商品的價格主要是由供求決定的”。

不可否認,市場供求關系會對商品的價格產生較大的影響。需求大于供給,價格趨于上升;需求小于供給,價格趨于下降。但是,供求對價格的影響是有條件的。如果某一種商品的價格在長時間內居高不下,該種商品就會被大量地生產出來,從而迫使該種商品價格降低;如果某一種商品的價格在長時間內只降不升,該種商品的生產者就會縮減生產,減少供給,從而迫使該種商品價格回升。可見,供求影響價格,價格也影響供求,二者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市場供求與商品價格之間相互制約的關系,必然會產生:①價格不會偏離價值太遠。價格不會無限制地上漲,也不會無限制地下跌,它總是圍繞價值上下波動的。②每一次交易不一定恰好價格與價值相一致,但從一個較長的時期來看,商品的平均價格還是與它的價值相符的,因為上漲的部分與下跌的部分可以互相抵消。從全社會來看,商品的總價格與總價值仍然是相等的。價值決定價格有其客觀性,供求關系只能影響價格,而不能決定價格,價格終究是由價值決定的。石先華同志所言“價格主要是由供求決定的”,不僅不符合實際,而且從理論上也講不通。果如其言,價格豈不成了供求的貨幣表現?供求關系使價格不斷地背離價值,圍繞價值上下波動。這不僅不是對“價值決定價格”的否定,恰恰相反,正是“價值決定價格”的表現形式。我們不能用“價值決定價格”的表現形式來否定“價值決定價格”本身。恩格斯指出:“商品價格對商品價值的不斷背離是一個必要的條件,只有在這個條件下并由于這個條件,商品價值才能存在。只有通過競爭的波動從而通過商品價格的波動,商品生產的價值規律才能得到貫徹,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商品價值這一點才能成為現實。”(《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215頁)

石先華同志在文章的第二部分還提出了商品價格的“合力決定論”。文章認為,把價格看成“是由價值、供求等綜合因素形成的合力即市唱—這一統一體決定的更為妥當,更符合客觀實際”。在這里,我們姑且不說不能把價值與供求等因素一起歸入“市唱—這一統一體”,因為流通或交換不創造價值,退一步講,即使“這一統一體”存在,我們也不能將價值、供求對價格的作用等量齊觀。唯物辯證法認為,在復雜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同時存在著許多矛盾,這些矛盾的發展是不平衡的,所起的作用也是不一樣的。其中,必有一種矛盾起著領導的、決定的作用,規定或影響著其他矛盾的存在和發展。這種矛盾,叫做主要矛盾。在決定商品價格的“這一統一體”中,價值與供求究竟哪個因素是主要矛盾,起著領導的、決定的作用?這是“合力決定論”所回答不了的問題。如果承認價值是主要矛盾,石先華同志提出的“供求決定論”與“合力決定論”會不攻自破;如果承認供求是主要矛盾,就會導致“價格現象反映的是看得見的供求本質”這一荒謬的結論。從表面上看,“合力決定論”的觀點似乎很全面,其實,它恰恰否定了價值對價格的決定性作用,否定了價值規律的存在,因而是站不住腳的。

石先華同志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講道:“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等因素引起價值的變動是緩慢的,對價格變動的影響是輕微的。”我們認為,這不符合實際。100多年前,法國皇帝拿破侖第三宴請賓客時,賓客都用銀碗,唯獨他自己用鋁碗,以顯示自己的尊貴。如今,全世界普通老百姓都能用得起鋁制餐具,卻很少有人能用得起銀制餐具。對此,不知石先華同志該作何解釋?在我國,80年代后期以來,手表、化纖衣料和某些家用電器的價格普遍下降,難道這些商品的降價不是社會勞動生產率大幅度提高的結果,而僅僅是供過于求的緣故?

四、價值決定價格是指商品交換過程中的一種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總趨勢

價值規律告訴我們,價值決定價格是從商品交換的總體上講的,是指價值決定價格變化的總趨勢,并不是指每一次具體交換價格一定要與價值相等。關于這一點,石先華同志的文章有兩處明顯地存在著誤解:一是在文章的第二部分,說“供求因素的變化卻是經常的、多變的,對價格的作用是最直接的、明顯的”。接著,以西紅柿的價值、價格與供求的變化為例,證明供求關系決定價格。文章雖然強調“就整個社會而言”,實際上恰恰是用具體的、個別的商品交換現象來看待價格與價值、價格與供求的關系,從而得出了與價值規律相悖的結論。二是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在分析商品交換的價值規律時,生搬硬套形式邏輯的公式。

價值決定價格是指價值決定價格變化的總趨勢,而石先華同志卻違背邏輯思維的同一律,混淆現象與本質的區別,用某些具體的、個別的價格背離價值的現象,去對照形式邏輯的“全稱肯定判斷不能有一例為假”,從而否定了價值決定價格的真實性和客觀性。價值決定價格要通過商品交換的現象表現出來,現象反映本質,但不等于本質。我們必須透過現象去認識和把握本質,而不能把現象與本質混為一談,更不能用個別現象去否定一般規律。例如,對自行車的價格,應從一個較長的時間來看,從社會總體上來看,從價格變化的總趨勢上來看,而不能孤立地看一次次各不相同的交換價格。目前,一輛上海產鳳凰自行車的價格一般在400元左右。因時間、地點不同,它的銷售價格并不一樣,有時低于400元,有時則高于400元,甚至上下浮動的幅度還比較大。但是,無論怎樣低,它不會低到一枝普通圓珠筆的價格;無論怎樣高,它不會高到一輛桑塔納轎車的價格,更不會高到一架波音747民航飛機的價格。原因何在?是因為自行車供過于求,抑或供不應求?顯然都不是!真正的原因是價值規律在起作用。理解商品價值與價格的關系,必須把握商品價格變化的總趨勢,而不能被紛紜復雜的商品交換現象所迷惑。

至于某些特殊商品和買賣對象的高價交易,則完全是商品貨幣關系的派生物,已超出了正常的商品交換范疇,它們的價格是一種“虛幻價格”,同表現商品價值的價格有著質的區別。對于市場上出現的某些不法商販販賣假冒偽劣商品并漫天要價的欺詐行為,更應另當別論。五、價值決定價格是經典作家的一貫思想

篇8

    一、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實行國家現行的退休制度,暫停執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退休的國家公務員的退休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國家公務員(含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不再執行《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根據國家規定,調整本省養老、失業保險費率。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0%繳納,從業人員按其月工資的5%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從業人員按其月工資的1%繳納。

    三、社會保險費改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具體辦法由省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

篇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02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總理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減按5%的比例稅率執行。減征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二、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儲戶結付利息時,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結付利息,包括儲戶取款時結付利息、活期存款結息日結付利息和辦理儲蓄存款自動轉存業務時結付利息等。”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四、第十四條修改為:“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此外,對個別條文的文字做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訂,重新公布。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

(1999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2號根據2007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02號公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取得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第四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減按5%的比例稅率執行。減征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于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

第六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結付利息的儲蓄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實行代扣代繳。

第八條扣繳義務人在向儲戶結付利息時,依法代扣代繳稅款。

前款所稱結付利息,包括儲戶取款時結付利息、活期存款結息日結付利息和辦理儲蓄存款自動轉存業務時結付利息等。

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應當在給儲戶的利息結付單上注明。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中央國庫,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稅款報告表;代扣的稅款為外幣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繳入中央國庫。

第十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扣繳義務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

篇10

關鍵詞 格式條款 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F 418

文獻標識碼:A

一、格式條款的界定

(一)法律條文。

我國《合同法》第39條第2款對格式條款的定義是: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訂立合同未與對方協商是其基本特征,格式條款指不能協商的條款,假如當事人一方在能夠協商的情況下不與對方協商,或放棄協商的權利,則不能認為未協商的條款因此成為格式條款。

(二)法律特征。

1、提供者的單方事先決定性。格式條款一般由一方當事人事先確定,實踐中多由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提出。這些提供方一般具有經濟上的優勢地位。

2、潛在的不公平性。由于格式條款的一方在經濟上具有優勢,使其有可能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于對方,從而排除或降低雙方就條款進行協商的可能性,因此具有潛在的不公平性。

3、事先制定反復使用。這說明強調格式條款是在訂約前就已經預先制訂出來,而不是在雙方反復協商的基礎上制訂的。另一方面,重復使用不是其本質特征,因為有的合同僅使用一次,而沒有多次使用。

(三)格式條款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1、格式條款與個別協議的區別。而所謂的個別協議,指的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談判達成的協議。格式條款與個別協議互為對立物。如果當事人雙方就格式合同的具體內容進行了實際商議,達成了一致意見,格式合同便成為了個別協議。

2、格式條款與示范合同的區別。示范合同,是指根據法規和慣例而確定的將之以示范使用的文件。但是它只是當事人雙方簽約時的參考文件,對當事人無強制約束力,雙方可以修改其條款形式和格式,因此它不是格式條款。

二、格式條款的存在意義

英國的迪普洛克勛爵曾指出:“這些合同的定式條款都是在經過了多年的實踐活動而固定下來的,他們由那些能夠代表某一行業的經常從事此類交易的人士制作,經驗證明,他們能夠促進貿易的發展。”豍具體來說,格式條款的價值在于其效率。

1、節省締約時間與費用,降低成本。經營者不愿花費大量時間在細節的協商上。它精簡了傳統的要約承諾反復商討的過程,節約了締約的成本和費用,提高交易效率。

2、事先分配風險。格式條款由專業人員制訂,風險的承擔具有效率性。

3、促進企業合理經營。使企業部門的調整變得容易,將風險的決定貫徹到最基層的人,節約了逐個說明的成本,強化交易的進行

4、補充法律規定的不足。法律規定的合同類型較為有限,沒有現成的規范可以參考。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內容。因此,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士利用格式合同將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因此能補充法律規定的不足。

三、我國規制格式條款的立法現狀

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格式條款的規制體系,既有一般規定,也有各單行法規的特殊規定。這是我國立法者在注意到格式條款的缺陷后的調整。首先是我國在1999年通過的《合同法》對格式條款使用了格式條款的概念,并作了完整的規定。其次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4條有對規制消費者和商人之間格式條款內容的概括規定,與《合同法》的規定基本相同。最后在其他領域如海商法、保險法中都有相應的規定。但是其中在立法及實踐中仍存在缺陷

(一)第39條規定存在的問題。豎

該規定缺乏法律后果的不完整法律規范。該款只規定了格式條款提供方在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時應該遵循公平原則以及提醒義務,但是沒有規定格式條款提供方違反義務時應有的制裁措施。而為了彌補這一缺陷,本條第一款有說明:“違反公平原則的格式條款無效。格式條款提供方未履行提請注意和說明義務的,該條款未訂入合同。”其次格式條款提供方提請對方注意并需應其要求予以說明的條款范圍過于狹窄,只有在免責條款訂入合同時,格式條款提供方才需要履行提請當事人注意并應要求予以說明的的義務。而對于其他的格式條款,無論是含糊不清還是語意矛盾的,條款提供方都沒有義務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并予以說明。但可能在司法實踐中會因為格式條款所涉及的條款不公平程度的不同,提請注意的程度也不同,但這種規定還是不合理的。最后是沒有區別格式條款訂入消費者合同或商業性合同的不同規則。本應適用不同的規則,但由于沒有區分致使權利義務分配的不均。

(二)實踐中的誤區。

我國的行政機關利用強制手段將許多本不具有約束力的條款冠以法規的名目,擬定了不少格式條款作為訂約的基礎,如鐵道部將涉及鐵路貨運的規則制訂,強迫消費者接受。而一般消費者誤解其具備法律效力而被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