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類三包范文

時間:2023-03-30 08:39:4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鞋類三包,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該條規定了經營者的責任期限(從消費者角度講,即可以要求商家承擔三包責任的期限,用法律術語表達就是“除斥期間”)。該期限具有限制經營者責任的作用。法律的本性要求應當給予各方當事人以平等的保護,不應因一方有權勢而偏袒,也不應因一方弱小就刻意彈壓對方。根據該條規定,同一個鞋類商品經營者的三包責任因出售的鞋的質地、價格的不同而不同。乍看起來,按質論價,貨優價高,理所應當、公平合理。因此,要求經營者對購買昂貴商品的消費者負較重的責任或義務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事實上也真的有人認為,給予以100元以下價格購買仿皮鞋的消費者以一個月的除斥期間是合理的,因為其付出的代價少,所以獲得的保護期限也短,如果要獲得更長的除斥期間,可以去買貴的嘛(付出更多的代價)!如果說這種將價格與責任期間相關聯的條款是由買賣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亦即由賣方提供兩種選擇-或者買貴的,三包期長,或者買便宜的,但三包期短-然后由買方自主選擇決定,那么毫無疑問這種做法是公平的。但是,如果由第三方來制定這樣的規則,其合理性則非常值得懷疑了。

細分析起來,該條規定體現了這樣一種邏輯:皮鞋的品質比仿皮鞋好;價格高的仿皮鞋其品質好于價格低的仿皮鞋。如果這個判斷沒有大錯,那么,銷售皮鞋與價格高的仿皮鞋的經營者的責任期限是三個月,而經營者對價格低的仿皮鞋的責任期限則是一個月,這是否就意味著價格低的仿皮鞋比價格高的仿皮鞋和皮鞋(無論價格高低)更容易在一個月內斷底、脫幫?是否意味著規則的制定者認許皮鞋與價格高的仿皮鞋在三個月內斷底、脫幫?若不是這樣,又為何要進行如此區分?如果是這樣,那么為何偏偏以100元作為分界線,99元的仿皮鞋和101元的仿皮鞋在品質上真的會有那么大的差別嗎?再退一步,即使認可了這種給予仿皮鞋的區別待遇,那么令人不解的是,不同價位的皮鞋也會有品質上的差異,為什么不對皮鞋也進行這種區分?

根據《價格法》,在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今天,只有特定的商品是由國家定價,其余大量的商品的價格,不是恒定的,而是隨行就市的,是由買賣雙方進行討價還價的結果。在這一過程中,賣方(經營者)的要價一般會高于最后的成交價,而買方(消費者)則盡可能壓低賣方的要價。鞋類商品就屬于后者。既然這樣,那么,上述《三包責任規定》第5條中規定的100元標準,究竟是賣方在商品陳列時所標的或所提出的要價呢,還是雙方最終達成的成交價呢?從合同法理論上講,雙方當事人為最終締結買賣合同往往要進行反復磋商,要約、反要約、再反要約……直至承諾,每次要約中都可能涉及價格問題,但只有最后經承諾的價格才構成買賣合同中的價格條款。而在以口頭方式進行自由議價的情況下,很少有人(買方)能在事后記起賣方最初出的要價。若要約承諾交錯數個回合,則更增加了證明的困難。因此只能是后者,即成交價。

如果以上分析無大錯,那么消費者最終能否獲得三包,則取決于消費者的談判(砍價)能力。舉例來說,一雙要價120元的仿皮鞋,談判(砍價)能力強的消費者甲,也許只要花90元就可以買到;相反,談判(砍價)能力較差的消費者乙,也許要付出更多的代價,比如用100元來購買同樣的一雙鞋;而消費者丙可能根本就不善于砍價,對方要多少錢就付多少錢,于是他以120元買到了這樣一雙鞋。如果按照上述《三包責任規定》第5條的規定,消費者甲只能在一個月內主張三包的權利;而消費者丙則可以在三個月內主張權利;消費者乙如何主張權利,則取決于如何對該條進行解釋(該規定沒有界定是否包含本數):如果該條所說100元以上包括100元整,則乙可以在三個月內主張權利;如果該條所說100元以下包括100元整,則乙只能在一個月內主張權利。總的看來,按照這種規定,當仿皮鞋的要價在100多元時,消費者主張三包的權利的除斥期間的長短與其本人討價還價的能力成反比:能力越強,期間越短;反之,能力越弱,期間越長。面對這樣的結果,筆者不禁要問,該規定究竟是為誰而定?是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是要偏袒經營者?

篇2

____年度,××縣工商局_____中心及各站(點)共受理各類案件__件(申訴__件、舉報_件,建議_件,檢舉_件),其中:區工商局_____指揮中心受理分派__件,占申訴總量的__%,縣局和工商所直接受理__件,占申訴總量的__%。以上受理的各類案件已全部辦結,辦結率___%。

一、申訴情況統計

申訴內容為商品質量類__件,占申訴的__._%,服務類_件,占申訴的__._%。申訴列前五位的依次為:服裝鞋帽類__件,食品類__件,農資類_件,文化體育用品類_件,通訊產品類_件,分別占商品類申訴的__._%、__%、__%、__._%和__._%。服務類申訴_件:訂閱托運服務類_件,移動通信服務類_件,其它類_件。

二、舉報情況統計

____年舉報共_件,無照經營舉報_件,占總舉報量的__%;質量舉報_件,占總舉報量的__%。

三、商品和服務申訴的熱點問題

_、服裝鞋帽類申訴和食品類申訴居商品類申訴較多。

(_)服裝鞋帽類。

申訴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消費者對鞋類三包規定了解不清以及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上。一是消費者因為購買的鞋子出現開膠或者脫線,在三包期內要求經營者退換貨,經營者在退貨時按規定商家收取一定的折舊費,大多數消費者不了解扣除折舊費的原因,因此在退換及維修方面與經營者發生爭議。二是消費者購買的成品衣服在生產環節就存在質量問題,消費者買時沒有仔細檢查,拿回家發現買回的衣服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退貨,商家推諉不予以解決,由此引起申訴較多。

(_)食品類

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規的宣傳,主要是《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宣傳力度不斷加大,使人民群眾的消費維權意識有了很大提升。二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更加重視,發現質量問題時,能夠及時撥打_____申訴、舉報,工商部門能及時為消費者挽回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篇3

歲末年終,商家們打出形形的折扣讓人目不接。“全場 5折, 1折”、“購物滿 500返200”…… 消費者從中獲得實惠,購得滿意又便宜的商品自然是好事,但也有一些折扣暗藏玄機,需消費者擦亮眼睛,認真分辨到底是“餡餅”還是“陷阱”。

近日,記者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走訪了北京多家賣場,遇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提醒消費者在商家促銷時保持警惕。

春節涌動打折潮

春節將至,今年北京實體店的折扣季不僅來得早,周期也明顯會拉長。記者走訪了北京西單、東單、王府井、新街口、動物園、麗澤橋、大鐘寺等商業路段,從百貨商場到街頭小店,商家紛紛推出了各項優惠活動,吸引了不少消費者。

折扣活動最多的是服飾鞋類,折扣幅度 1到9折不等,在此基礎上,“折上折”、“滿額送禮”也成了商家吸引消費者的手段。家紡、家電類賣場也紛紛展開了年末促銷,“周年店慶”、“廠家回饋”、“冬季清倉”這樣的巨幅海報吸引了不少市民。

與此同時,商家在促銷標語上也頗費心思。一家電專賣店打出了“節能直補一步到位”、“滿額還送禮”、“積分換大獎”……

對此,北京東城區某品牌店店長劉先生表示, 今年的確有不少實體店和賣場都提前或者延長了促銷期。“光棍節、雙十二、元旦……現在網上促銷活動太多了,如果實體店沒有折扣活動,很難吸引消費者前來購買。”

據北京西單某商場企劃部負責人介紹:“年底是各大商場的業績‘沖刺期’,商家都不會放過春節黃金銷售時段。今年我們把活動時間拉長了,從現在到春節后一直有促銷活動。”通過促銷活動能提升商場的人氣,今年商場的活動力度將更大,活動期限也更長。

購物積分誘惑多

“當初辦理積分卡時,對方承諾可以積分換禮品,甚至還能兌換現金,可還沒等到兌換,我卡里的積分就遭清零了。”北京市民周女士很郁悶,為了給即將出生的寶貝作準備,自己在某孕嬰店辦理的積分卡,因為沒有趕在去年 12月31日前兌換,現在已經被清零了。

無獨有偶,家住豐臺的市民陳大爺辦理了家門口一家超市的積分卡,原本寄希望于節前積分換禮、兌現金,可近一兩月收銀員經常以電腦故障等說法,告知顧客積不了分。后來電腦總算沒問題了,但該超市也很快就異地搬遷,附近小區的好多客戶還沒明白積分換禮是怎么回事卻被告知待該超市在異地開業后再兌付。暫不說異地離該小區有多遠,且何時開業還需要等候通知,怎么兌付最終還得商家說了算。對此情況,陳大爺有些氣憤,認為商家有欺騙消費者的嫌疑,這種做法就是不想返利。

市民劉大媽則覺得積分卡其實也是商家的變相促銷方式。“前不久我兌換禮品時,看到有好幾名顧客都是幾百分,而領取禮品的積分分檔只有 1000分、 2000分、 5000分等整數積分。有個顧客的積分是 1600多分,如果兌換 1000分的禮品,那么剩余的 600多分就會作廢,她只好又買了一件 300多元的毛衫,湊夠 400分,積分卡清零實際成了該公司年底刺激消費的手段。”

逛街購物,誰手里沒有幾張積分卡? 目前,北京也有不少商家都熱衷于開辦積分卡業務,不同的是,這些卡有的叫儲喜卡,有的叫會員卡,還有的叫貴賓卡…… 可不管叫什么名兒,都不過是商家吸引消費者的一個幌子。而幾乎每張卡后面都明確標明“本公司對此卡擁有最終解釋權”,一些商家甚至在每張卡上都注明“每年 X月X日營業結束后,卡內金額自動歸零。”當您希望憑借積分卡獲取更多時,前提是您得首先付出更多,而且這個付出還不一定能得到商家的承認。畢竟, “羊毛出在羊身上。

促銷廣告有陷阱

“名牌手機 188元”、“名牌取暖設備498元”、“名牌家電 998元”……這樣的廣告引人注目,也確實夠便宜,但記者進去后大失所望,好幾種所謂“名牌”的促銷產品,要么牌子根本沒聽說過,要么就被促銷員告知已經賣完。

“名牌”這個詞究竟指的什么,概念相當模糊,讓人云里霧里搞不清楚。

記者轉了幾圈,還是沒有找到 188元的手機。銷售員說特價手機已經全部賣完,并極力游說記者購買標價為 1988元的新款智能手機。“ 名牌僅 X X 元” 、“ X X 元起”“ XX折起”等等,這些詞語是商家模糊商品的實際情況、糊弄消費者的慣用手法。由于沒看清字眼的細微區別,很多消費者在挑好商品準備付錢時,才發現上當了,這時又丟不下面子,只好將就著買了。所以消費者看促銷廣告時,千萬要看清楚字眼上的細微差別。

海淀電腦城一店堂海報上,鮮艷地標著“某品牌數碼相機,原價 3999元,現價 2999元”,乍看之下以為現在便宜了 1000 元,但同樣是這款相機,網上在線報價是“原價 2750元,現價 2350元加送 8G卡或原裝電池一塊”。同樣是這款相機,在北京正規賣場也可以拿到 2750元的價格, 兩者比較,電腦城所謂 3999元的“原價” (還不包括存儲卡等配件的價格)顯得有點假。不僅是這款數碼相機,電腦城促銷廣告上的很多商品都有類似情況。

除了電腦城以外,做“原價”游戲的商家也不少,手法也是五花八門,歸納起來主要有四種情況:一是把未成交過的價標為“原價”,二是把歷史最高價標為“原價”,三是把“建議零售價”標為“原價”,四是虛擬或亂標“原價”。

當消費者以為得了便宜時,其實商家正在一邊偷著樂呢!北京不少商家都沒有注明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的習慣,這為他們贏得了“最終解釋權”,他們有一千零一個理由來應對消費者的疑問,但最終失去的卻是顧客的信任,尤其是 IT類賣場這種情況特別明顯。

在北京西客站附近,有一家便利店已經“清倉”了一年多。有知情人士表示, 這家店根本不是什么換主清倉,老板一直都是同一個人。可是,仍有一些不知情的外地消費者被門口的“清倉”海報和播報吸引進店。店主大聲吆呵:“不買也看看,”就這樣賺足了人氣……

以“清倉撤柜”、“最后一天大甩賣”為賣點的商店,消費者要格外留心。是衣服還好,扔了就是,可要是價格數百上千元的電器,先不說維修售后沒保障, 光那么大塊兒放在那,也真夠您鬧心了。記者在提醒消費者貨比三家或利用網絡查詢掌握商品真實價格的同時,也希望真正停產、清倉的商家,能夠在促銷時注明原因、促銷時間等,畢竟這樣的當,消費者上了一次就有免疫能力了。

窩火消費要維權

市民方女士在逛街時發現自己心儀已久的一套秋裝因換季正打 3折出售,便毫不猶豫買了下來。回家試衣服時,方女士發現上衣袖子有明顯的掛線。于是她找到商場要求調換,該商場營業員用手指著店堂的海報讓方女士看,該告示在顯眼的地方明確寫著:本店所有打折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方女士非常窩火,卻又無可奈何,只好自認倒霉。

打折商品同樣應當具備正常商品的質量、功能,經營者不能因此而免除應承擔的“三包”義務。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按國家的相關規定承擔包修、包45 退、包換或其他責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