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婚禮范文

時間:2023-03-26 21:47:3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舉行婚禮,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舉行婚禮

篇1

日本開始太空婚禮的預定

地球上不論多么別出心裁的婚禮,都比不上在太空說一句“我愿意”更讓新娘心動了。日本一家婚慶公司看準日本人追求獨特婚禮的心理,推出了超越普通人想象力的太空婚禮,當然其價格也大大超越普通人的預算,全套太空婚禮居然需要2.4億日元,約合1535萬元人民幣。太空婚禮除了要把新人安全地送上太空和返回地球外,還包括太空結婚儀式、地球慶祝宴會、網站同步轉播等。

送新人上太空的航天器并非日產,而是由美國“凱斯勒”太空旅游公司提供的XP亞軌道火箭飛機。新人將乘坐這種飛機飛到距離地球表面100千米的太空中,在航天員、牧師和親人的見證下舉行宣誓、交換婚戒等約5分鐘的結婚儀式。所謂的“亞軌道飛行”是指飛行器離開地球表面大氣層進入太空的邊緣,在距離地面約100千米的軌道上飛行,由于速度和動力都無法與航天飛機相提并論,因而是一種無法環繞地球軌道的飛行狀態。

參與太空婚禮的新人,上太空前必須先到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接受為期4天的太空訓練,預計飛到太空的時間約1小時。一次能夠搭載6人的火箭飛機,屆時將從美國奧克拉荷馬州升空,搭載飛行員、新郎、新娘、牧師和2名親人一同上太空。其余親友則在地球上的禮堂觀看太空婚禮轉播,或是觀看由婚慶公司的網站進行的同步轉播,一同為新人獻上祝福。這場夢幻般的奢華婚禮將從2008年7月1日起接受預約報名,首對交付定金的新人將于2011年飛上太空,在失重的狀態下留下最浪漫的回憶。

英國的太空婚禮或許會早一些

當日本的婚慶公司和美國的太空旅游公司正在大張旗鼓地招攬生意時,英國維珍銀河公司創立人理查德?布蘭森也正在低調地策劃太空婚禮項目,他計劃于2009年在維珍銀河太空飛船的首次亞軌道飛行中為一對新人舉辦婚禮。他將親自主持這場婚禮,并由此成為全球首名“太空婚禮司儀”。

那對即將上太空結婚的新人是維珍銀河公司的顧問喬治?懷特賽德斯和他的新娘洛蕾塔?伊達爾戈,既然是公司內部人員,這場婚禮的開銷自然也比日本人的太空婚禮少得多,大概只需要20萬英鎊,約合270萬元人民幣。這場婚禮的高度也是在距離地球表面100千米的亞軌道。

送英國新人上太空的飛行器是“太空船2號”火箭飛船。2008年1月,“太空船2號”的仿真模型首次亮相。該飛行器能搭載2名飛行員和6名乘客。與此同時,負責把“太空船2號”送上距地球表面約15.2千米高空的“白色騎士”運載飛機正處于測試階段。

篇2

 

這個國慶節里,酒泉衛星發射中心為120對航天新人舉行集體婚禮。在載人航天發射塔架下,新人們揮動國旗,唱響《歌唱祖國》,請祖國見證幸福。

 

“欣聞航天新人喜結良緣,我們在中國空間站送上來自太空最誠摯的祝福,祝大家新婚快樂、百年好合、永結同心。”婚禮現場播放了神舟十二號航天員乘組聶海勝、劉伯明、湯洪波此前在太空錄制的祝福視頻,這份特殊禮物讓新人們無限感動。

 

據悉,酒泉衛星發射中心已連續10年為950多對航天新人舉辦集體婚禮。前不久,該中心圓滿完成了神舟十二號載人飛船搜索回收任務,即將迎來神舟十三號飛船發射任務的大會戰、大決戰。

 

航空航天基本知識

 

我們知道,人類的家園是地球,而地球的外面覆蓋著一層大氣,如果沒有水和大氣以及適宜的溫度和環境,生物是很難生存的。

 

通常,在人們的眼中,“天”很高,要想沖出厚厚的大氣層,進入太空非常非常困難。其實,與地球相比,大氣層是很稀薄的。

 

人們知道,地球的直徑大約為12700千米,而大氣層的厚度只有100 -800千米。如果將地球比作一個蘋果的話,那么,我們可以把大氣層看成是蘋果的皮,可這層“蘋果皮”本身卻是變化多端的。

 

比如最貼近地球表面的一層,叫作對流層,其高度從海平面起一直到大約11000米止,其頂界是隨緯度、季節等情況而變化的,在赤道地區為17000米,在中緯度地區(如北京、天津地區)為11000米,在地球兩極地區則為7000-8000米。

 

對流層的主要特點是,空氣溫度隨著高度的增加而降低,因而又稱為變溫層,平均而言高度每上升1000米,氣溫約下降6.5℃。與此同時,氣壓也隨高度的增加而降低。由于地球引力的作用,在 5500米的高度范圍內,包含了大氣總量的一半,而整個對流層,大約占了全部大氣質量的四分之三。

 

由于幾乎所有的水蒸氣都集中在這一層大氣內,再加上大量的微粒,因而,這里也是風云變幻最為劇烈的一層。從大約11000米的高度起,直到30500米左右,其大氣溫度基本不變,平均保持在-56.5℃上下,因此被稱為同溫層(實際情況是:在25000米以下,氣溫隨高度的升高而上升。在同溫層頂,氣溫約升至-43至-33℃)。同溫層的氣溫之所以具有這樣的特點,是因為該層大氣離地球表面較遠,受地面溫度的影響較小,并且其頂部存在著臭氧,能夠直接吸收太陽的輻射熱等。

 

同溫層所包含的空氣質量大約占整個大氣的四分之一弱。在這一層大氣內,沒有上下對流,只有水平方向的風,所以又叫作平流層。另外,該層大氣幾乎不存在水蒸氣,基本上沒有云、霧、雨、雹等氣象變化的現象,這對飛行器的平穩飛行是非常有利的。不過,由于空氣密度很小,飛機在這一高度層上又不適宜機動飛行。

 

人類的航空活動差不多都集中在對流層和同溫層內。為了保證飛機和發動機的工作效率,飛機飛行的高度一般不超過30千米的界限。

 

從30千米到80-100千米的高度范圍,被稱為中間層。這一層空氣的特點是:以 45千米為界,溫度先升后降。由于大量的臭氧存在,其氣溫先由同溫層頂的-33℃提高到17至40℃左右;從45千米起,隨著高度的升高,氣溫又開始下降,一直降低到-65.5℃至-113℃。

 

中間層的空氣已經很稀薄了,其空氣質量約只占整個大氣層的1/3000。在80千米高度上,空氣的密度只有地面的五萬分之一;而在100千米高度上,空氣的密度僅為地面的一千萬分之八。由于空氣非常稀薄,并且氣體開始呈現電離現象,因此,人們一般把飛行高度達到80—100千米的飛行器,看成是不依靠大氣飛行的航天器。

 

1967年10月,美國試飛員約瑟夫·沃爾克駕駛X-15A火箭飛機飛出了 7297千米/小時的驚人速度,創造了有人駕駛飛機速度的世界紀錄。而且,他還曾多次飛到了80千米以上的高空,成為美國第一個“駕駛飛機的宇航員”。按照美國航空航天局規定:飛行高度超過80千米的飛行員即可稱為宇航員.

 

在中間層之上直至800千米高空的范圍,稱作電離層。其特點是:含有大量的帶正電或負電的離子,空氣具有導電性。并且,其溫度隨高度的增大而迅速升高,在200千米高度時,氣溫可達400℃。所以,這里又被人們叫作“暖層”。

 

在電離層頂端之外,便是大氣的最外層——“散逸層”了。由于地球引力的減弱,氣體分子和等離子體與地球已若即若離。

篇3

追夢少年迷上了滑翔傘

今年30歲的王力出生在內蒙古赤峰市,父母都是普通工人。他從小喜歡航空,夢想當一名飛行員。由于他患了先天性沙眼,想當飛行員永遠只能是無法企及的夢。為此,王力苦悶不已。

上高中時,一個偶然的機會,王力從電視上看到有人背著滑翔傘包,像鳥兒一樣在藍天下自由地飛翔,他的心思一下子被激活了。于是,他立即打電話去國家體育總局,好奇地問:“練習滑翔傘對視力有要求嗎?”工作人員告訴他:“滑翔傘對視力沒有什么要求,只要沒有心臟病和高血壓,誰都可以練習滑翔傘。”得知王力想練習滑翔傘,對方便向他推薦了哈爾濱一所體校的張老師。

那時王力還是學生,沒有時間和金錢去哈爾濱當面向張老師請教,只能通過電話與他聯系。張老師說:“你想練習滑翔傘,首先自己得買一副滑翔傘。”當時,滑翔傘運動在國內剛剛起步,內蒙古沒有專業的滑翔傘運動隊,也買不到滑翔傘。后來,張老師告訴王力,全國只有南京一家工廠生產滑翔傘。王力一打聽,一副滑翔傘要3000多元,他一下子傻了。他還是高中生,3000多元對他來說,簡直是天文數字。

高中畢業后,王力沒有考上大學。這年暑假,他纏著父親去南京,花3000多元買了一副滑翔傘。就這樣,王力開始和當地的幾個滑翔傘愛好者一起練習。張老師告訴他們,這種滑翔傘質量一般,只能從高處往低處飛翔。于是,王力他們就常常去郊區尋找山坡。風和日麗的日子,他們用自行車載著30多斤重的滑翔傘包去練習飛翔。

那時,王力對著陸場面積的大小和空域、周圍是否有障礙物、主風向是什么風向、風力有多大等都不了解,而且對滑翔傘的滑降比、抗風性以及傘型也不熟悉。盡管張老師在電話里教過王力,但他畢竟不在身邊,他們練習的效果并不好。有時,他們剛飛了沒多遠,滑翔傘就莫名其妙地自然下落了;滑翔傘要在4級風力下才能正常飛翔,他們也常常把握不好風力,有時剛飛到空中就忽然刮起大風,把他們嚇出一身冷汗,只得趕快降落。

那天,王力和同伴在練習最基本的動作——斗傘時,一個同伴由于操控量沒有掌握好,失去重心,被風拖到地上,摔傷了左腿。這件事發生后,有兩個同伴覺得這項運動太危險,決定不練了。父母也要王力放棄練習滑翔傘。他們說:“我們就你這么一個兒子,你要是有個三長兩短,我們怎么辦?”

想到被摔傷的同伴,想到父母的反對和未來渺茫的前途,王力也陷入了苦悶中,他不知道自己還該不該繼續練下去。他打電話把自己的煩惱告訴了張老師。張老師說:“只要掌握好方法,注意天氣變化,練習滑翔傘一般是不會出事的。而且,這項運動在國內剛剛起步,很有發展前途。”

經王力邀請,張老師專程從哈爾濱去了赤峰市。他對王力的父母和其他練習者的家長說:“滑翔傘運動是一項很時尚、很科學的運動,只要堅持下去,以后會做出一番成績來的。”

張老師的話打消了王力父母的顧慮,他們不再反對兒子練習滑翔傘。張老師在赤峰住了一段時間,不僅在理論上指導王力他們,還帶他們進行實戰練習。在張老師的精心指導下,王力能夠從100多米的山上起飛,而且可以在空中飛行幾百米高,越野滑行10多公里,對突發事件的處理也有了一定的經驗。以前,在空中飛翔時突然起風了,由于緊張,王力一時分不清左右剎車,需要拉左手剎車時,他卻拉了右手剎車,險些造成事故。后來,再碰到這種情況,他都能頭腦清醒、應付自如。

有夢就去追,無怨無悔

王力練習滑翔傘純屬個人愛好。他沒有單位和組織,沒有教練、經費、場地和器材,一切都要靠自己解決。

為了生存,王力應聘到一家公司做業務員。天氣不好的時候,他馬不停蹄地在外面跑推銷,一到風和日麗的日子,他立刻放下手頭的工作,背著滑翔傘包到郊區百余米高的山上練習。為此,王力經常向老板請假,有時老板不在,他就自作主張地離開。時間長了,老板開始對他不滿,找借口把他辭退了。

不久,王力在家附近的市場租了一個小攤位,賣些玩具和日用品之類的東西。只要天氣好,他馬上就收攤,騎自行車去郊外練習滑翔傘。這般經營,他掙的錢還不夠自己開銷。

為了提高滑翔傘技術,王力經常四處向人請教,只要聽說誰的滑翔水平高,他就千方百計趕過去向別人學習。通過向高手學習,王力發現,與他們相比,自己不僅在技術和經驗上有差距,而且器材也很落后。

回到家,王力決定買一副國外進口的滑翔傘。一打聽,需要1萬多元。自己身無分文,到哪兒去弄這么一大筆錢呢?為了掙錢,王力白天擺攤子,晚上去餐廳打工。這樣過了半年,王力掙到了一筆錢,但依然不夠,他賣掉了自己的手表、手機和電視機,還向朋友借了一筆錢,終于買回了一副進口的滑翔傘。這副滑翔傘很先進,不僅能飛得很高很遠,還能從低處飛到高處。

有了好的器械,王力練習起來越發得心應手。這時候,一個也喜歡滑翔傘運動的女孩子愛上了他,他們很快就走進了婚姻。從相識到結婚,貧窮的王力沒有給女友買一件像樣的禮物。結婚時,他們也沒添置什么家具,夫妻倆過著簡單、清貧的日子。為此,王力很內疚,覺得自己對不起妻子,但妻子毫無怨言,總對他說:“人窮點兒不要緊,就怕沒有夢想,不敢去追夢。只要你堅持下去,我相信你會有成功的那一天。”

2009年,國家體育總局在河北舉行滑翔傘比賽,王力決定參加。由于比賽屬于自費性質,一切費用要自己負擔,妻子把家里僅有的幾百元都給了他。這次比賽,王力沒有取得名次,但他沒有氣餒。他想,自己還年輕,還有潛力可挖。

次年,全國滑翔錦標賽在山西大同舉行。這一次,王力在100多名選手中脫穎而出,一舉進入前五名。漸漸地,王力在圈子里有了一定的名氣,他開始四處參加比賽,還先后去過日本和韓國參加比賽,取得了不錯的成績。王力開始引起圈內人士的注意。

最幸福的事:為新人舉行空中婚禮

2010年,王力拿到國家航空懸掛委員會運動員A級證書后,北京一家運動俱樂部的老總慧眼識珠,聘請他為俱樂部的滑翔傘教練。就這樣,王力終于結束了散兵游勇的狀態,開始了職業滑翔生涯。

這家俱樂部是全國最大的滑翔傘俱樂部,在全國各地都有分部,僅北京俱樂部就有中外籍教練10多人,會員達250多人,年齡最大的60歲,最小的只有10多歲。

每個會員加盟俱樂部時,王力先要了解他們的性格、體重和愛好,除了要給他們作理論講解外,還要親自帶他們實踐。首先,王力要帶會員進行地面斗傘練習,培養他們的傘感和風感,讓他們通過對剎車繩的控制和身體重心的移動,將傘穩穩地控制在頭頂。接著,他要帶會員進行飛小山練習,和他們一起從30多米高的小山上起飛,脫離地面,然后安全降落。最后是飛大山練習,王力要教會員觀察和掌握陸地地形、風向、風力以及著陸場的空域、周

圍是否有障礙物等。然后,他和會員同時在空中飛翔,用對講機進行交流,指揮會員的飛行方向和動作。掌握這些要領后,會員就基本可以在空中自由飛翔了。

有些富有挑戰精神的會員想飛到3000米高空、越野飛行幾十公里,王力就要對他們進行高級培訓。他和他們一起飛翔,讓他們了解、熟悉指定的航線,教他們練習轉彎、盤旋、消高等動作。有時,王力還要故意做一些“破壞性”動作,讓會員體驗因氣流不穩定而造成的傘翼夾腋等現象的恢復和心理適應。

教會員練習滑翔傘盡管沒有太大危險,但王力從不敢有絲毫馬虎。學員飛的傘具一般都是訓練傘,那天,王力一不留神就按照自己飛的傘具來為學員選擇進場路線和進場高度,幸虧及時發現,否則會釀成大禍。

有一次,王力教—個中年男人練習飛小山。起飛前,他忘了檢查會員對講機里面的電池。起飛不久,中年男人想用對講機向王力通報空中的風力和風向時,發現電池用完了,頓時嚇得不知所措,不知道該繼續飛翔還是降落到地上。這時,王力用對講機與他通話,發現聯系不上,大吃—驚,立刻駕傘飛到空中,指揮中年男人安全降落。回到地面,這個中年男人生氣地對王力說:“你這個教練員是怎么當的!你這不是拿我的生命開玩笑嗎?”

經過這幾次教訓,王力帶學員走進訓練場時,神經都繃得緊緊的,訓練過程中的每個細節他都不敢有絲毫懈怠。

當然,對王力來說,這些事情只是他當教練過程中的小插曲。在與會員相處的過程中,他更多體會到的是快樂和人間真情。他與很多會員建立了友誼,成了無話不談的好朋友。當看到一個個普通人在他的指導下,能夠像鳥兒一樣在藍天白云下自由自在地飛翔時,他內心就會涌上一股滿足感和成就感。

陳強和李莉都是企業白領。2010年9月上旬,這對情侶一起加入俱樂部,由王力負責對他們進行培訓。走進俱樂部的第一天,他倆就對王力說:“我們打算10月1日結婚,想在空中舉行婚禮。你看行嗎?”王力胸有成竹地說:“沒問題。我一定讓你們美夢成真!”

在王力的精心指導下,兩人進步很快,僅僅練習了半個月,他們就能在空中自由飛翔了。10月1日那天,陽光燦爛,云淡風輕,正是飛翔的好天氣。上午10時左右,王力帶著陳強、李莉以及一大幫會員,去北京郊區的十三陵莽山飛行基地為他倆舉辦空中婚禮。陳強和李莉駕著滑翔傘飛向天空后,緊接著,王力也帶著一幫會員飛上了藍天,他們在1000多米的高空自由地翱翔,朵朵白云在他們身邊漂浮。王力和會員們用對講機向這對新人表示衷心的祝福。這對情侶也非常興奮。陳強對藍天白云發誓:“李莉,我一定愛你到地老天荒!”這時,王力和會員們同時展開手里的條幅,上面寫著:“祝陳強和李莉白頭偕老,永結同心!”陳強和李莉激動得流下幸福的淚花。他們覺得,自己這場別開生面的婚禮是世界上最浪漫的婚禮。

篇4

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處理婚姻登記效力糾紛的缺陷,我歸納了十個方面,并分別結合實證寫了一組(十篇)文章,約10余萬字。為了便于立法者和法學理論工作者閱讀省時,現將十篇文章的主要內容壓縮歸納在一起,盡管內容比較粗糙,但仍能說明一些問題,希望能夠對婚姻法解釋三有所裨益。

一、婚姻行政訴訟十大缺陷之一——將婚姻效力糾紛作為行政案件,缺乏正當性基礎

將婚姻效力糾紛作為行政案件,必然以婚姻登記機關為被告,而以婚姻登記機關為被告,缺乏正當性基礎。因為民政部門無權處理、也難以處理此類婚姻糾紛。第一,在過去沒有無效婚姻制度時,民政部門可以撤銷婚姻登記,事實上起到了補充無效婚姻制度的作用。但現行婚姻法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為了防止擴大無效婚姻的范圍,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均取消了民政部門任意撤銷婚姻登記的權力。目前,民政部門只能受理和撤銷法定脅迫結婚一種。第二,民政部門難以處理此類糾紛。民政機構無論是維持還是撤銷婚姻登記,都必須進行實質調查和實質判斷。否則,就可能再次出現錯誤。而民政部門沒有進行實質調查和實質判斷的職能。也就是說,民政機關無權處理;你硬要它處理,它也無力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你怎么能要民政機關當被告?

二、婚姻行政訴訟十大缺陷之二 ——將婚姻效力糾紛作為行政案件,容易造成當事人訴訟無門或訴訟困難

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也是因登記引起的糾紛,卻都由法院按民事程序處理,而將其他婚姻登記瑕疵糾紛按行政訴訟處理,這種主管上和審判上的雙軌制,容易使當事人要么找不到主管機關,要么走錯了法庭,往往在兩個主管機關和兩個業務庭之間來回“推磨”, 四處奔波,訴訟無門,有的甚至無法擺脫婚姻。 如《結婚證上老公是別人 女子不知如何擺脫荒唐婚姻》、 《一男子被陌生女子假結婚騙財 想離婚還離不成》、 當陽市一女子身份證被人冒領結婚證,奔波4年不能結婚, 等等。有的甚至在無賴之下,通過新聞媒體呼吁,尋找辦法。如溫嶺箬橫的金某與一位貴州籍女子登記結婚并生子。后來女方出走8年,因女方的身份有問題無法離婚,便通過《臺州日報》信息,希望看到報道的好心人能幫他出出主意,讓他早日離婚。 有些當事人雖然最終找到訴訟渠道,則要經過“九道十八彎”的曲折訴訟。又如1989年朱建平(女)與江海泉結婚時,江海泉因未達到婚齡使用其哥江明剛的身份證辦理了結婚證。2005年底,江海泉離家與他人同居。因此朱建平向北山法庭提起離婚訴訟。但法庭人員說:“因登記身份有問題,必須首先提起行政訴訟,撤銷結婚證后才能提起民事訴訟解除事實婚姻。而行政訴訟必須到長沙縣法院才能受理。”那么,到縣法院怎么訴訟呢?縣法院副院長表示,朱建平可到立案庭咨詢,而按規定朱建平應先“向民政部門申請撤銷該婚姻登記,如果民政部門不撤銷該婚姻登記,則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這樣,朱建平則又必須回到原點,再找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拒絕撤銷或對其處理不服時,再提起行政訴訟。象這樣的婚姻糾紛處理機制,不僅當事人訴訟頗費周折,即使最后走上行政訴訟的道路,也難以解決。因為這個婚姻涉及到三個登記婚姻的效力(即朱建平與江海泉的婚姻效力;朱建平與江明剛的婚姻效力;江明剛與自己真正妻子的婚姻效力)、兩個事實婚姻認定(即朱建平與江海泉的婚姻登記被撤銷或確認無效后,其事實婚姻的認定;江海泉與另外一個女人同居是否屬于事實婚姻的認定)。如此復雜的問題,行政訴訟難以解決,在行政訴訟后,當事人必須再打官司。僅就朱建平與江海泉的婚姻關系來講,即使撤銷了婚姻登記,雙方仍然存在事實婚姻,還必須解決事實婚姻以及子女財產問題,當事人必須再次走上民事訴訟之路。

三、婚姻行政訴訟十大缺陷之三——將婚姻效力糾紛作為行政案件,浪費司法資源

行政訴訟需要以行政處理決定或拒絕處理作為訴訟的前提條件,并以行政機關為被告。因而,每一個婚姻行政訴訟案件,都必須牽涉到法院、婚姻登記機關和婚姻雙方當事人共四方參與訴訟。而對于不服行政處理提起的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處理錯誤,則又只能撤銷或指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處理。這樣,一個婚姻行政訴訟案件,往往要經過由行政到法院,再由法院回到行政的循環往復過程。而不同的行政決定或判決,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不同的利益效果,當事人可以分別針對不同的行政決定,反復起訴。可謂是“訴訟風水輪流轉”,“你方訴罷我上臺”,“我方息訴你起訴”。如黃朗源等訴萬寧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案,歷時七個年度,行政機關作出七次處理決定,法院判決六次。 其中省人民政府作出兩次處理決定,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兩次判決。其社會成本之大,與案件之小,形成巨大反差。

四、婚姻行政訴訟十大缺陷之四——將婚姻效力糾紛作為行政案件在法律體系上不協調

目前對于因重婚、近親結婚、患疾病者結婚、未達到婚齡者結婚等無效婚姻,以及因脅迫結婚引起的可撤銷婚姻等,都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作為民事案件處理。而因婚姻登記引起的其他婚姻糾紛,諸如使用虛假身份、他人、登記手續不規范或證件不齊全等引起的婚姻登記糾紛,與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相比,除其具體表現形式不同外,其他方面完全相同:即爭議的標的相同,都是婚姻關系;登記機關相同,都由婚姻機關登記;案件性質相同,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對于完全相同的婚姻糾紛,為什么對前者由法院按民事糾紛直接處理,后者則要按行政案件處理呢?這種劃分顯然缺乏正當性法理基礎。比如當事人使用他人身份證結婚,構成了重婚,則是民事案件;而使用他人身份證結婚,沒有構成重婚,則屬于行政案件。這種劃分案件性質的標準是什么?有其科學性嗎?

對于相同性質的婚姻糾紛案件,一部分作為民事案件處理,另一部分作為行政案件處理,導致婚姻案件出現主管上與審判上的雙軌制等混亂無序狀態,在法制體系上極不協調,破壞了審判權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五、婚姻行政訴訟十大缺陷之五——行政判決的功能難以適用婚姻效力糾紛

行政判決的功能難以適用婚姻效力糾紛。將婚姻效力糾紛作為行政案件,行政訴訟判決存在功能性障礙。有關這個問題,筆者在《婚姻訴訟前沿理論與審判實務》一書中有詳細論述, 在此不再贅述。這里主要強調,行政訴訟審查的對象是婚姻登記行為,而此類案件的真正訴訟標的是婚姻關系。行政訴訟對婚姻登記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和判斷,并不能解決婚姻關系合法與有效問題。許多婚姻登記行為雖然不合法,但并不一定影響婚姻關系的成立與有效。行政判決既要確認婚姻登記行為違法,又要確認婚姻關系成立有效,其判決功能難以實現。因而,在行政訴訟中,往往出現兩種不同類型的判決:一是“純正”的行政判決,即單純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凡是違法的婚姻登記一律撤銷,從而導致許多有效的婚姻被撤銷。二是“變調”的行政判決,即對一些婚姻雖然存在違法,但不影響婚姻效力,行政訴訟判決遭遇尷尬時,則干脆由審查行政行為的違法性,轉向審查婚姻關系的合法性或有效性,并用民法上的理由作為行政判決的根據,使行政判決變成了“穿行政判決外衣的民事判決”。

如上猶縣53歲的男子劉某,于2006年11月28日起訴與55歲的楊女士離婚。而楊某則認為,“我們根本沒有結婚,何來離婚呢?” 經楊某訴請,為劉某辦理二人《結婚證》的水巖鄉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6日作出了注銷該結婚證的決定書。劉某則以結婚證上蓋的是民政部的印章而不是水巖鄉的印章,水巖鄉無權注銷為由,于2007年3月23日向法院起訴。水巖鄉政府又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決定,撤銷了3月6日的決定書。楊某隨后向上猶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上猶縣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日撤銷了水巖鄉8月22日作出的決定。劉某于2008年3月6日向上猶縣人民法院起訴。縣法院認為雙方婚姻有效,遂判決撤銷上猶縣人民政府2007年11月2日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楊某不服,上訴至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作出了維持一審的判決。

在上述二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婚姻有效的理由是這樣寫的:雙方“領取結婚證后從2002年初起即長期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表明結婚登記是出自雙方真實意愿,而且原告劉某與楊某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可撤銷婚姻”。 這顯然是一個民事判決理由。

這樣的判決并非個別現象。如大家熟知的“張明娣與胡加招婚姻效力案”, 也是如此。該案從民事繼承案件到行政訴訟案件,轉了一圈,結果溫州二審法院的行政判決,還是以“婚姻登記系男女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這樣一個民事上的判決理由,駁回了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登記的行政訴訟請求。像這種用與行政法無關的民法理由作為行政判決根據的案件,比比皆是,既“山回路轉”,耗費資源,又判得“牛頭不對馬嘴”,真不知為何苦?

六、行政訴訟十大缺陷之六——行政訴訟時效難以滿足婚姻效力糾紛的需要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9條第1款規定,婚姻效力糾紛一般都會因超過60日行政復議期限難以進入行政復議程序。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規定,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起訴;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除不動產外,最長的訴訟時效是5年,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規定顯然不能滿足婚姻糾紛行政訴訟的需要。因而,行政審判在訴訟時效上往往面臨“二難”選擇,一是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時效規定,則會因超過訴訟時效而駁回起訴。如果這樣,那些婚姻登記存在重大瑕疵而本不成立或無效的婚姻,將無法得到否認,而有效的婚姻也無法得到法律確認,使大量婚姻處于法律不能調控的真空狀態。二是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婚姻糾紛,如果硬要適用行政訴訟解決,則又必然違法。

如李永梅和楊華偉2000年6月2日登記結婚,2007年11月29日,楊華偉以雙方當事人均未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為由,要求撤銷婚姻。河南省項城市人民法院則以楊華偉的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楊華偉的起訴。 而寧波市鄞州區法院,2009年2月5日判決撤銷了民政機關1996年頒發的結婚登記。 2009年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一起 1993年4月17日辦理的婚姻登記案件。 由此可見,許多婚姻登記案件,無法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七、行政訴訟十大缺陷之七——行政訴訟難以適用身份關系特殊規則和法理

在民事訴訟中,可以適用身份法的特殊規則和法理處理婚姻關系。婚姻關系主要由身份法調整,身份法的有些特殊規則和法理,只能在民事訴訟中才有斟酌和適用的余地。比如,婚姻締結或解除行為是否適用民法總則以及如何適用民法總則問題。“此問題,大大苦惱了民法學者,尤其對研究親屬、繼承者,堪可稱為迎面就壓得透不過氣來的學問上重大壓力”。 且不說如此復雜的問題,沒有從事民事(婚姻)審判專知識的行政審判人員難以承擔,僅就訴訟程序來講,行政訴訟是根本無法承載的。

比如,在民事訴訟中,對于婚姻關系糾紛,可以適用類推民法總則或類推婚姻法,認定婚姻有效或無效。這些規則和原理,難以在行政訴訟中進行。因而,婚姻糾紛在行政訴訟中,難以作出全面正確的評判。又如在民法上,身份行為,只存在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之分,沒有限制行為能力之說。而在行政訴訟中,經常出現限制行為能力離婚被撤銷的情況。

在民法里,還有一個信賴保護原則,即對重婚的善意保護問題,臺灣親屬法即有此規定。而在行政訴訟中,這一原則則難以貫徹。如對于違法離婚,有時一方再婚,行政判決在什么情況下應當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在什么情況下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難以貫徹。因而,在行政訴訟中,對于是否撤銷離婚往往處理錯誤。如有的對于違法離婚后凡是再婚者,均不撤銷離婚。這既沒有正確貫徹信賴保護原則,也使其認定事實與判決結果之間相互矛盾,難以自圓其說。

如2004年患精神病的某女與丈夫協議離婚,數年后該女母親以女兒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其辦理離婚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離婚登記。但男方離婚后又再婚了,法院認定此案離婚違法,但又以“有不可撤銷的因素”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此案中的后婚是否屬于善意,是否保護善意重婚問題,這是一個很復雜的民法理論問題,在此不加討論。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案的判決與行政訴訟的性質,實際上是矛盾的。因為行政訴訟只能就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不可能考慮其他因素,按行政訴訟,本案只能撤銷離婚,無法考慮保護善意后婚問題。本案用了一個“有不可撤銷的因素”這樣一個含糊不清的非行政判決理由駁回了原告起訴,充分暴露了行政訴訟無法應對此類婚姻的尷尬與無賴。

又如,張二龍與張先梅的離婚行政訴訟案件。張二龍起訴認為自己沒有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無效,要求撤銷離婚登記。而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均認為婚姻登記機關作出離婚的根據不足,但考慮到張先梅在領取離婚證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最后作出這樣的判決:“確認廬江縣民政局為張二龍與張先梅辦法的離婚證的行為違法”。 這種判決,不僅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范圍,而且含糊不清,使當事人不知所云。因為離婚登記行為違法并不等于離婚無效,張二龍與張先梅的離婚是否有效?判決并沒解決。這是行政訴訟的無能與無賴,而作出的無用判決。

此外,身份關系的職權審理原則,難以適用行政訴訟。如行政訴訟舉證規則、撤訴規則等難以適用身份關系訴訟。 如許多婚姻登記機關不出庭或不舉證的案件,都按照行政訴訟證據規則,判決婚姻登記機關敗訴,使有效的婚姻被否定或無效的婚姻不能否認。

八、行政訴訟十大缺陷之八——行政訴訟容易擴大無效婚姻的范圍

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是法定的,不能任意擴大。但按照行政訴訟處理婚姻登記糾紛,往往將一些違反婚姻登記程序,不屬于無效和可撤銷的瑕疵婚姻也予以撤銷,變相擴大了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范圍,使無效婚姻的法定理由形同虛設。

因而,應當把婚姻行政訴訟的范圍限制在婚姻登記機關的侵權案件內,如婚姻登記機關拒不的登記、隨意撤銷婚姻登記,或者亂收費等婚姻侵權行為案件。凡是涉及婚姻關系效力糾紛案件,統一按民事訴訟處理。

九、行政訴訟十大缺陷之九——有些婚姻糾紛根本不涉及登記行為的違法與否,難以納入行政訴訟管轄范圍

有些婚姻糾紛根本不涉及登記行為的違法與否,難以納入行政訴訟管轄范圍。行政訴訟審理的對象和內容主要是婚姻登記行為的合法與否,而在實踐中,有些婚姻糾紛根本不涉及登記行為的違法與否,行政訴訟難以解決。這主要有:(1)涉及婚姻是否完成的糾紛;(2)涉及結婚證真假的糾紛;(3)涉及婚姻關系有無的糾紛;(4)涉及事實婚姻是否成立或從何時成立的糾紛;(5)完全因戶口登記錯誤引起的婚姻登記錯誤糾紛;等等 。

這里僅舉一個例證說明:2004年10月1日,張女士與退休干部李某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認為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即予以登記,但因故當時沒有發放結婚證。10月9日婚禮如期舉行,當晚李某突發心肌梗塞死亡。李某所在單位以張女士與李某婚姻不成立為由要收回分給李某的房屋。張女士認為婚姻已經登記即成立。

像這樣的案件,所涉及的核心問題就是張女士與李某的婚姻是否成立,而不是民政機關是否違法問題。將民政機關作為被告,沒有任何根據和意義。

10、行政訴訟十大缺陷之十——容易混淆姓名權糾紛與婚姻糾紛的界限

在行政訴訟中的普遍做法是,自己的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身份被冒用者直接主張撤銷婚姻或宣告婚姻無效。這里首先面臨的一個問題是,身份被他人冒用結婚后,被冒用者到底是解決本人姓名被冒用問題,還是解決他人婚姻問題。用他人的姓名或身份登記結婚,被用者不是要求解決自己的姓名或身份被冒用問題,而是主張撤銷他人婚姻或宣告婚姻無效。這就等于是別人偷你的錢做了房子,你不是要求別人還錢,而是要求拆別人房子。別人用你的身份登記結婚,你不是要求解決自己的姓名被冒用問題,而是要撤銷別人的婚姻,這種訴訟合理嗎?

但在司法實踐,身份證被冒用者主張撤銷他人婚姻或宣告婚姻無效,卻都得到了法院支持。如原告黃俊麗訴被告西平縣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糾紛一案,2006年1月15日妹妹黃杰未到結婚年齡,就用姐黃俊麗的身份證,換上本人照片與李新偉登記結婚。2009年7月9日黃俊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于2006年1月15日為“黃俊麗”、李新偉辦理的結婚登記。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法院遂判決撤銷西平縣民政局于2006年1月15日為黃俊麗、李新偉辦理的結婚登記。 這實際上是把姓名權糾紛等同于婚姻糾紛,混淆了姓名權糾紛與婚姻糾紛的界限。妹妹用姐姐的身份證登記結婚,如果姐姐要求撤銷該婚姻登記,那到底是撤銷妹妹與妹夫的婚姻?還是撤銷姐姐與妹夫的婚姻?如果是撤銷妹妹與妹夫的婚姻,那就有侵犯他人婚姻之嫌。你姐姐憑什么撤銷妹妹的婚姻?你只能確認你與妹夫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至于妹妹與妹夫的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你姐姐沒有權利主張。如果妹妹用姐姐的身份證登記結婚侵害了姐姐的姓名權或造成了其他損失,可以請求賠償,也不能撤銷妹妹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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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離婚女性居住權

一、離婚判決中的居住權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修訂對夫妻住房的歸屬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此目的在于為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審理離婚房產分割提供法律依據,減少現實中“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以期達到定紛止爭的社會效果。但目前現實來看,夫妻唯一的住房由于歷史傳統、風俗習慣等因素往往由男方提供,而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個人所有,這就意味著,如果涉及到離婚,女方往往就會被凈身出戶,即使有婚姻關系期間還貸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補償,也很難再從新找到安身之所。

二、域外各國及地區關于離婚女性居住權研究現狀

英美法系中很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法都通過“婚姻住宅權”這一專門制度對離婚后女性居住權予以特別保護。如英國1967年的《婚姻住宅法案》、1996年的《家庭法案》,蘇格蘭2006年的《家庭法案》,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家庭法案》(2009年修正),愛爾蘭1993年的《婚姻住宅法案》等均對這一制度予以明確規定。比如英國1996年的《家庭法案》第30條規定,在一方配偶基于使用權、所有權、契約或法令的繼續占有授權而享有居住權利的住宅中,另一方配偶雖無上述權利或授權,但如果其正占有住宅,則享有未獲法院指令不被其配偶逐出住宅或部分住宅的權利。如果其未占有住宅,則享有經法院許可進入并占有該住宅的權利。

大陸法系很多國家和地區中也對離婚女性的居住權做出了明確規定。如《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澳門民法典》及《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家庭法典》等都對離婚時有關非產權方配偶的權利做了規定。如《德國民法典》第1361b條有“分居生活時婚姻住房的留用”的規定:如果婚姻雙方分居生活或者其中一方要求分居生活,則在為避免過于嚴酷而必要的范圍內,婚姻一方可以要求婚姻另一方將婚姻住宅的一部分留給其單獨使用;如果婚姻一方有義務將婚姻住房或婚姻住房的一部分留給婚姻另一方單獨使用,則以公平為限,該方可以向婚姻另一方就此種使用要求報酬。《澳門民法典》第1548條第2款以及第1549條也做出了家庭住所應為夫妻一致同意選定場所,無論家庭住宅的所有權屬于何方配偶,他方都有居住的權利。

通過兩大法系主要國家及地區有關離婚女性居住權相關法律規定的分析,多數國家及地區都將婚姻住宅從其他夫妻共有財產或夫妻個人財產中分離出來進行特別規定。當婚姻住宅的所有權屬于一人所有時,多數國家均對離婚女性的居住權予以了規定,同時對所有權人對該住宅的處理進行了限制。離婚的時候,即使婚姻住宅所有權歸其中一方,法院也會從保護弱者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以及現實的角度出發,將婚姻住宅的居住權分配給女性,并會給予其相應的財產份額。兩大法系國家對離婚后女性居住權的規定,充分體現穩定婚姻家庭、保護家庭弱勢群體及子女利益的宗旨,值得我國借鑒。

三、我國關于離婚女性居住權的研究現狀

隨著《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施行,作為供家庭成員居住生活的婚姻住宅被越來越多的界定為夫妻個人所有,而與此相關的非產權方居住問題的保護卻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其過分注重對夫妻個人財產權利和自由的保護,卻忽略了對婚姻家庭這一特殊因素的考慮,容易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的發生,“房產加名熱”就是整個非產權群體恐慌、焦慮的體現。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關于離婚后無房一方的居住問題進行了相關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但這僅僅限于幫助的范圍,所有權一方也可以找各種理由或借口不予以幫助。并且由于婚姻關系的特殊性,感情破裂導致離婚后男方會對女方加以種種生活上的限制,比如禁止女方帶朋友回家等等,使女方產生寄人籬下的感覺,更談不上新生活的開始。這就往往導致女性陷入無房而居而又被迫居住的尷尬境地,使離婚后女性的自由更加受到限制。而居住權是人最基本的生存權利,如果連基本的生存權利都無法得到保障,談何發展?所以我國現在急需對居住權加以立法保護,從而使離婚女性在離婚后基本的生存可以保障,更加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以人為本的宗旨。

四、我國關于離婚女性構建居住權制度的建議

(一)離婚后居住權的主體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可以通過裁判的方式給離婚女性設立居住權,使其因裁判的效力而享有對唯一住房的居住權。需要注意的是,域外有些國家或地區出于保護子女目的出發往往因為要扶養子女而賦予離婚女性居住權,但子女成年后離婚女性如果沒有合適住所,仍然面臨無處而去的境地,這就忽略了離婚女性的獨立人格。所以居住權應是脫離開子女單獨為離婚女性所設立,不因扶養的子女成年而隨之消滅。筆者認為婦女依法享有的離婚后居住權應是基于其自身的合法權益,只要沒有居住權消滅的原因,其居住權就不應隨著所撫養子女的成年而被剝奪。

(二)離婚后居住權的內容

居住權人主要享有以下權利:一是居住權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人對唯一住房的部分區域享有專屬的權利,對該住房的公有部分享有與所有權人一起共同使用的權利;二是居住權人享有排除房屋所有權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對其使用權行使的干涉和妨礙的權利。因為離婚后居住權是物權,故而為了排除他人妨害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包括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占有、恢復原狀等;三是居住權設立后,該住房的所有權人變更的,不影響居住權的效力;四是居住權人在不影響所有權人的合法利益的情況下,為正常使用房屋可以對房屋進行必要改良與修繕的權利。由于離婚后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為保持所有權人和居住權人之間的利益均衡,居住權人對房屋的使用應基于生活需要,不具有處分權。而且離婚后居住權的取得是無償的,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或規定,居住權人不需要支付對價。當然,對于房屋在正常情況下使用所產生的折舊,居住權人不承擔返還義務。

(三)離婚后居住權的消滅原因

離婚后居住權屬于一種“救助式的扶養”不可能永久不變,一旦出現導致居住權消滅的原因,居住權人的居住權就隨之消滅。1.居住權期限屆滿;2.居住權人死亡;3.混同;4.住房因不可抗力而滅失,但如果所有權人住房得以恢復,居住權也隨之恢復;5.居住權人再婚。綜合上述,離婚后居住權有利于保護離婚后當事人,特別是婦女以及子女的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社會秩序,又有利于建立和諧社會,我國有必要從婚姻法和物權法來建立離婚后居住權的具體制度,將其和諧地納入我國的法律體系,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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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田中臣.離婚婦女居住權探討.廣西社會科學.2004.(9).

[3]衛緒華.婚姻法學教學中的一個核心前沿問題―論離婚的居住權,法制與經濟,2008.12

[4]劉俊,離婚婦女的居住權之保護,法制與經濟,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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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婚外同居;贈與;公序良俗;主觀心態;財產性質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10 ― 0105 ― 02

婚外同居贈與是指已有婚姻者與他人同居且向其為財產贈與。這個問題的處理,關系到夫妻中無過錯方及善意“第三者”利益的保護、婚姻關系的維系、社會風氣的導向,涉及的法律關系及法律問題復雜,應該怎樣對待婚外同居贈與行為,實有繼續探討的必要。本文意欲在公序良俗及公平正義的視角下,平衡當事人各方的利益,為此類問題提出合理可行的解決方案,以期有益于司法。

一、關于婚外同居贈與財產行為效力的理論觀點及評析

(一)關于婚外同居贈與財產行為的理論觀點

1.有效說。該觀點認為,根據民法理論,動機并不是考量法律行為效力的要素。已有婚姻者向“第三者”為贈與的目的只是動機因素,并不影響贈與的效力。〔1〕32

2.無效說。該觀點認為,婚外同居關系中一方向另一方進行贈與,其目的在于建立或維護雙方的不法同居關系,明顯違背公序良俗,應判定贈與無效。即使受贈人不知贈與人已婚也不宜視為善意。〔2〕

3.附條件有效說。該觀點以梁慧星教授為代表,認為不能因為贈與行為與婚外同居交織,就當然判定贈與行為無效,應根據不同的動機對贈與行為區分對待。〔3〕289

4.部分有效說。該觀點以巫昌禎教授為代表,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不是個人所有的獨立財產,財產中有一半是屬于另一方的。婚外同居贈與行為處分的若是個人財產,則應以有效論;若處分的是共同財產,則涉及配偶的一半無效。〔4〕100

(二)觀點評析

1.有效說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立場是正確的,但是其對于動機在判斷民事行為效力時作用的絕對排斥是不可取的。公序良俗原則的目的與本意在于使破壞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歸于無效,減少此種行為對于社會風氣的不良影響。〔5〕6評價一個民事行為對于社會中其他人的心理與行為模式的影響,則必須要從主客觀相統一的角度進行。因動機與主觀目的的不同,對于同一行為,運用公序良俗原則進行評價的結果也可能不同。就如德國法學家梅迪庫斯所言,金錢的支付行為本身是中性的、無善惡之分的,只有通過支付動機才可能將其評價為有傷風化的行為。〔6〕516

2.無效說對于婚外同居贈與“一刀切”的做法有失公允。如贈與是為了和平解除與第三者的同居關系,且婚外同居者家庭成員皆表示贊同,就沒有將婚外贈與行為以無效論的理由。首先,如果全體家庭成員都同意,贈與也就變成了有權處分。其次,行為人贈與行為是為解除婚外同居關系,重新回歸正常的婚姻秩序,其動機與效果皆有利于社會秩序的重建。再次,此種情形下認定婚外同居贈與行為有效,可以使善意(指不知對方已婚)“第三者”得到彌補,有利于定紛止爭,維系社會與家庭的穩定。

3.部分有效說將贈與財產性質的不同納入考慮是合理的,但僅以此為標準有失妥當。即使已婚同居者贈與的是其個人財產,也應受公序良俗原則的限制。

4.附條件有效說將贈與者的動機納入考量是合理的,

但亦有缺陷,表現在:其一,對贈與財產的性質與其在家庭生活中的作用缺乏必要的關注,夫妻生活中的共同財產,有保證家庭生活與家庭成員利益的作用,在效力認定時若不加以考慮,可能會損害家庭成員利益;其二,僅考慮贈與者的主觀狀態,未考慮受贈者的善意與否。若受贈者不知相對人已婚而與之同居,則其是善良而無辜的,其利益也應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

三、婚外同居贈與行為效力的考量

(一)應以公序良俗原則為考量依據

我國法律中關于婚外同居贈與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則,但存在破壞婚姻秩序與善良風俗的風險,應引用公序良俗原則進行深入判斷。德國法學家弗盧姆認為:需要用公序良俗考量的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不是他們的行為。〔6〕514 誠然,婚外情是不道德的,但婚外情是行為而并非法律行為,要將兩者分而觀之。

(二)應結合贈與雙方當事人的主觀心態來考量婚外同居贈與的效力

當事人的主觀心態對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性質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贈與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僅從一方出發考量主觀心態來判定贈與的性質未免失之偏頗。

1.贈與人以解除婚外同居關系為動機而為贈與。

贈與者為了順利解除同居關系而為補償性贈與,目的是為了使自己重新回歸正常的婚姻秩序,客觀上有利于婚姻秩序的穩定。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來講,都有利于公序良俗的恢復。在贈與人以解除婚外同居關系而為贈與時,無論受贈人是否知曉自己此前充當了“第三者”,贈與均不因此而無效。

2.贈與人以建立、維持或者鞏固婚外同居關系為動機之贈與

此時贈與人的主觀心態是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秩序,必然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若受贈人在同居期間已知曉贈與人已婚,其主觀狀態也應受否定評價。此時婚外同居贈與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但若受贈人從始至終不知曉贈與人已婚,則其主觀狀態難受否定評價。且此時受贈人在同居關系中必是受騙的一方,應是值得同情的,其相關利益也應該受到相應的保護。若否定贈與的效力,出軌的贈與人將“人財兩得”,而無辜的受贈人則將面臨“人財兩空”的局面,未免有失公正。因而這種情況下婚外同居贈與的效力也應該得到肯定。〔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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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rough measuring the anti-fight performance and fatigue property of polypropylene fibre concrete, this article makes dynamic performance of polypropylene fibre concrete.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polypropylene fibre is important to the improvement of breaking strength of concrete, and the bending fatigue performance and impact toughness is improved substantially.

關鍵詞: 聚丙烯纖維網;彎曲疲勞性能;沖擊韌性;彈性模量

Key words: olypropylene fibre;bending fatigue performance;impact toughness;elastic modulus

中圖分類號:TU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20-0090-02

0 引言

聚丙烯纖維混凝土是在普通混凝土拌合料中,摻入一定量的聚丙烯纖維料配制而成的一種新型混凝土材料。與普通混凝土相比,它具有能防止或減少裂縫,改善混凝土長期工作性能,其抗滲性、抗沖擊性、抗磨性及柔韌性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所以在水泥混凝土中應用較為廣泛,在許多工程實例中也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纖維混凝土的動載力學性能主要體現在抗沖擊韌性和抗疲勞兩個方面,本文采用西安博塞特纖維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纖維網狀聚丙烯纖維來進行纖維混凝土的配制,對聚丙烯纖維混凝土的動力學特性與纖維摻入量的關系等進行綜合分析。

1 原材料配合比及試驗方法

1.1 原材料 水泥:采用P.O42.5硅酸鹽水泥,經抽樣檢驗其性能符合現行規范要求。砂:采用灞河水洗中砂,表觀密度2.811g/cm3、自然堆積密度1.478g/cm3、含泥量0.9%,細度模數MX=2.55屬中砂,符合混凝土用砂技術要求。碎石:采用人工軋制碎石,表觀密度2.753kg/m3、自然堆積密度1.478kg/m3、粒徑范圍5mm-40mm,采用5mm-10mm、10mm-20mm、20mm-40mm三級碎石,按照1:4:5的比例配制而成。外加劑:UNF-5型高效減水劑。聚丙烯纖維:采用西安博塞特纖維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的纖維網公司生產的合成。

1.2 配合比方案 試驗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依普通防水混凝土作為基準配合比,強度等級C30,坍落度30mm~50mm和砂率34%設計,其減水劑按水泥用量的1%加入基準混凝土中。聚丙烯纖維立方米分別摻入0kg、0.3kg、0.6kg、0.9kg。具體配合比方案如表1。

1.3 試驗方法

1.3.1 抗壓強度、抗折強度試驗根據《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試驗規程》JTG E30-2005按上述配合比分別成型試件,將標準養護到規定齡期的150mm×150mm×150mm立方體試件進行抗壓強度測定,150mm×150mm×550mm的小梁試件按三分點法測定其抗折強度,試驗所做結果如表2所示。

1.3.2 疲勞試驗方法 疲勞試驗機采用美國MTS(850型)電液伺服式疲勞試驗機進行彎曲疲勞試驗。加載采用應力控制模式按三分點進行,荷載為正弦曲線,在本試驗中為了加快進度,相鄰波形間無插入間隙時間,加載頻率選用10Hz。最小荷載Pmin為最大荷載Pmax的10%,即荷載循環特性值P=Pmin/Pmax=0.1。試件尺寸150mm×150mm×550mm的小梁試件,標準養護至齡期為28d進行彎曲疲勞試驗。實驗前先對試件反復預加5kN荷載,以消除因接觸不良而造成的誤差。

加載波形采用連續正弦波形,本試驗設置正弦波荷載的最小荷載Pmin為最大荷載Pmax的10%,即荷載循環特性值P=最小荷載Pmin與最大荷載Pmax比值=0.1。加載頻率選用10Hz。試件尺寸150mm×150mm×550mm的小梁試件,標準養護至齡期為28d進行彎曲疲勞試驗。實驗前應先對試件反復幾次預加5kN荷載,以消除因接觸不良而造成的試驗誤差。

1.3.3 沖擊試驗方法 纖維混凝土抗沖擊韌性是其動力特性的一項重要指標,目前世界各國確定纖維增強混凝土沖擊抗力的方法,主要有爆炸試驗、落錘試驗、擺錘式撞擊試驗、旋轉式撞擊試驗等測試方法。本次試驗參照美國混凝土協會混凝土抗沖擊韌性試驗方法,在滿足工作性能的條件下,落錘沖擊試驗裝置采用土工重型擊實錘,錘重為4.5㎏,落高為450mm,成型制作摻量不同的聚丙烯纖維混凝土進行沖擊試驗。試件尺寸150mm×150mm×550mm,每組3個試件,每完成一次沖擊即為一個循環,進行若干次沖擊循環記錄開始出現裂紋的初裂沖擊次數以及裂縫貫穿整個試件截面、試件發生斷裂破壞的終裂沖擊次數。采用初裂次數、終裂次數等指標對聚丙烯纖維混凝土的抗沖擊韌性進行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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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由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離奇案的被告人被判刑。

被告人劉幼毛1992年5月與被害女朱某結為夫妻。與一婚外女子產生戀情的劉幼毛與妻子經常吵嘴打架,家庭矛盾日益加劇,兩人遂于1996年6月協議離婚。

2000年5月25日,劉幼毛身藏一把尖刀來到朱某娘家要人,遭到拒絕的劉幼毛當即砍斷自己的左手小拇指,并威脅說如若再不交人,每兩小時砍一根手指!驚恐萬狀的朱家人在劉的下只好讓女兒隨劉回家并與劉幼毛同居。

不思悔改的劉幼毛繼續對朱某進行打罵,并采用跟蹤、用刀恐嚇、剪頭發、強行同房等手段對朱某進行人身控制。

2001年5月26日,永修縣人民法院下達判決書,以罪對被告人劉幼毛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篇9

關鍵詞:硅灰聚丙烯纖維混凝土力學性能

中圖分類號:TV331文獻標識碼: A

一、引言

混凝土,以其骨料可以就地取材,構件易于成型,具有水硬性等突出特點,被廣泛的應用于土木建筑工程中。但是混凝土作為一種多孔性的脆性材料,有其固有的弱點,如抗拉強度遠遠低于抗壓強度、抗變形能力差、耐磨性差、抗滲性差、抗高溫性能差、易折斷等等。由于這些不足的存在,限制了混凝土領域的擴展。為改善混凝土的性能,出現了硅灰、粉煤灰及纖維增強水泥基復合材料,鋼纖維、玻璃纖維、合成纖維等材料廣泛應用于混凝土中。其中硅灰、聚丙烯纖維由于具有摻加工藝簡單、價格低廉、性能優異等特點,近年來更是被廣泛采用。

二、相關研究成果

2.1硅灰、聚丙烯纖維性能研究

硅灰對改善混凝土性能有巨大作用。硅灰的粒徑較小,加入硅灰后,水泥石的密實性得到提高,從而抗壓強度增大。有研究表明當硅灰的摻量在8%―l0%時,對混凝土的綜合性能貢獻較大。

聚丙烯纖維對混凝土的作用主要是限制了混凝土早期裂縫的生成與發展,鈍化了原生裂隙尖端的應力集中,使介質內的應力場更加持續和均勻,增強了混凝土的耐久性。對聚丙烯纖維性能的研究發現:聚丙烯纖維對混凝土抗拉強度的提高可達到90%,劈裂抗拉抗折強度可達到20%。

研究表明硅灰與聚丙烯纖維同摻,對水泥混凝土性能的改善比單摻纖維更為明顯。當纖維摻量為0.2%,硅灰摻量為10%時,混凝土28d 抗壓強度可提高39.44%。

2.2本文主要工作

本文以硅灰、聚丙烯纖維的摻量為變化參數,對硅灰聚丙烯纖維混凝土的抗拉、抗折性能進行試驗研究。根據影響混凝土強度的主要因子列出(4因子3水平)正交試驗表,完成相關實驗。通過試驗找出硅灰、聚丙烯纖維混凝土與普通混凝土靜態抗折、抗壓強度的差異,并對硅灰、聚丙烯纖維增強混凝土抗折、抗壓機理進行分析和探討。

三、實驗方案設計及試件制作

3.1正交實驗設計

“正交試驗法”就是處理多因子試驗的一種科學方法。因為正交性原理具有“均衡分散性”與“整齊可比性”,因此,它能克服“孤立變量法”的“少、慢、差、費”等弊端,達到“多、快、好、省”的目的和效果。我們把試驗需要的結果叫做指標,如本次試驗中混凝土的抗壓強度、抗折強度均可作為衡量試驗效果的指標。把試驗中要考察的對實驗指標可能有影響的因素稱為因子,結合實際本實驗取四個因子:纖維摻入量、水泥用量、硅灰摻入量和水膠比。把每個在試驗中要比較的具體的條件稱為水平,用大些字母X,Y,Z,D等來代表因子。水平用阿拉伯數字1,2,3,4等來表示。

3.2實驗方案設計

3.2.1選擇正交表。

在多種因子中挑出較主要的因子,根據試驗要考察的因子,確定每個因子的水平,選擇合適的正交表。本實驗沙率固定為40%,減水劑用量為3.6kg/m3。確定觀察四個因子(聚丙烯纖維摻入量、硅灰摻入量、水膠比、水泥用量)的3個不同水平對指標的影響規律,因此可以按照這個要求尋找一張合適的正交表來安排試驗。根據經驗,四個因子之間的交互作用可以忽略,選用L9(34)正交表(“L”表示正交表;“9”表示表中有九行,也即做實驗的次數;“3”表示表中只有“1”,“2”,“3”3個數字;“4”表示表中只有4列)如下:

3.2.2實驗安排

根據試驗安排表逐步進行試驗。上述的4個影響因子及每個因子的3個影響水平,如果按照全面試驗的方法,需要做81次才能覆蓋全部的組合條件,我們用正交試驗設計,在條件考察范圍內,選擇代表性強的少數試驗,僅做9次試驗就能找到最優或較優的硅灰、聚丙烯纖維摻入量的方案。

3.3實驗試件制作

3.3.1原料

(1)水泥。根據《通用硅酸鹽水泥》的要求,本實驗用水泥是由徐州淮海中聯水泥有限公司生產的PO52.5普通硅酸鹽水泥。

(2)中砂。選用砂符合GB/T14684《建筑用砂》中的相應規定,堆積密度1510(kgm3),表觀密度2650(kgm3),含水率3(%),空隙率42(%),細度模數2.5,篩子孔徑4.75(mm)。

(3)石子。實驗用骨料采自徐州九里山采石場,連續級配,實驗前對其進行過篩,滿足最大粒徑20mm連續級配要求。

(4)硅粉。本實驗硅粉是上海天愷硅粉材料有限公司生產的TOPKEN920U微硅粉,性能指標符合GB/T18736《高強、高性能混凝土礦物外加劑》的要求。

(5)聚丙烯纖維。選用江蘇射陽強力纖維制造有限公司的聚丙烯纖維。

(6)水和減水劑。水為自來水,減水劑采用徐州云龍混凝土外加劑廠生產的MN高效減水劑,為黃褐色粉末,其減水率為15%~25%。

3.3.2試件制作

實驗采用鋼制模具,抗壓強度采用尺寸為100×100×100mm的立方體試件,抗折試件為150×150×550mm的棱柱體標準試件。按實驗標準制模,隨后在模具表面敷上塑料紙保濕,24小時后拆模。制作靜態抗折、抗壓試件各9組。拆模后將試件放到由北京精強儀器設備廠生產的HSBY-40B型標準養護箱里保持養護箱溫度為20度,濕度為95%左右進行養護。

四、力學實驗

4.1靜態抗壓強度試驗

實驗分別是在長春科新實驗儀器有限公司生產的60噸電液伺服萬能壓力實驗機和100噸液壓萬能實驗機上進行的。試件尺寸為100×100×100mm的非標準立方體試件,實驗按照標準流程和規范方法進行。

抗壓強度按下面公式ƒcc=F/A計算(結果精確至0.1MPa)

式中:ƒcc:混凝土立方體試件抗壓強度(MPa);F:試件破壞荷載(N);A:試件承壓面積(mm2)。

小立方體試件實測抗壓強度乘以0.95的系數換算為混凝土28d實測強度。

4.2靜態抗折強度試驗

(1)選用100噸液壓萬能實驗機進行試驗,實驗方法和步驟與抗壓試驗相似。

(2)混凝土抗折強度可以按公式ƒt=FL/bh²計算

式中:ƒt:混凝土抗壓強度度(MPa);F:試件破壞荷載(N);L:支座間距即跨度(mm );b:試件截面寬度(mm );h:試件截面高度(mm )。

五、實驗結果及分析

5.1實驗數據圖表化

以下是不同硅灰、聚丙烯纖維摻量混凝土3d、7d、28d實驗原始數據正交因素柱狀圖,詳見圖5-1至5-6。

圖5-1 各因素對混凝土3d抗壓強度的影響 圖5-2各因素對混凝土7d抗壓強度的影響

圖5-3各因素對混凝土28d抗壓強度的影響 圖5-4各因素對混凝土3d抗折強度的影響

圖5-5各因素對混凝土7d抗折強度的影響 圖5-6各因素對混凝土28d抗折強度的影響

經過分析圖表數據,得出:同時摻加聚丙烯纖維與硅灰可以增強混凝土的綜合力學性能。通過比較可以得出實驗的最好搭配是X3Y3Z2D1(即1%(體積比)聚丙烯纖維,10%(質量比)硅灰,水膠比0.30,水泥360(kg/m3))。

5.2確定最優配合比方案

圖5-7 各正交因素對混凝土3d、28d靜態抗壓、抗折強度的影響

現分析同一因素不同水平的實驗值,實驗中設計了4個因素3個水平,分析圖5-7抗壓、抗折強度趨勢圖(其中X1--D3的數值分別為0%、0.5%、1%,0%、5%、10%,0.25、0.30、0.35,360、340、325)。從圖中可以看出,硅灰為10%時,抗壓強度最大,故取Y3時抗壓強度最高;聚丙烯纖維摻量取X3時抗折強度最高;水膠比和水泥是水平因子對混凝土抗壓抗、折強度影響不大。綜合起來,X3Y3Z2D1是可能的最好搭配組合。這與前面極差分析結果各因素對強度影響順序是一致的,因此本實驗得出硅灰、聚丙烯纖維的最佳配合比為10%硅灰、1%聚丙烯纖維。

5.3硅灰、聚丙烯纖維增強混凝土性能分析

纖維混凝土增強機理目前主要有纖維間距理論(纖維阻裂理論)和復合材料理論。上述兩種理論從不同角度解釋纖維對混凝土的增強作用,其結果是一致的,下面具體對實驗數據給以分析。

(1)由圖5-2可以看出,當硅灰摻量一定時,隨著纖維摻量的增加,試件抗折強度增加,但早期增加不太明顯,隨著齡期的延長,增加才逐漸明顯,且在不同硅灰摻量下,呈現一致的規律性。各種硅灰摻量的混凝土,纖維摻量為1%時,均可使抗折強度提高20%以上。由圖5-2可以看出,硅灰的加入,對混凝土早期強度有較大影響,即硅灰加入后,混凝土早期強度得到較快發展。主要原因是硅灰的加入促進了水泥顆粒的水化,且硅灰自身也有較高的活性,與水泥熟料一起水化生成了具有膠凝性的水化產物。未反應的硅灰顆粒,由于其顆粒粒徑非常小,便可填充到水泥水化后產生的空隙內,既使混凝土更加密實,也使強度進一步提高。

(2)硅灰對水泥基材料的填充性可使水泥石的密實性提高,降低填充水泥粒子間空隙的用水量,使其強度提高。

(3)剛剛澆注的混凝土含水率較大,表面水分大量蒸發,產生表層收縮,當混凝土表面拉應力超過了混凝土早期的抗拉強度,即產生塑性收縮裂縫。若在砂漿中摻加適量的聚丙烯纖維,則能在砂漿或混凝土中形成均勻分布的三維網絡,能降低混凝土內部存在不同尺度的微裂縫,在結構形成過程中,聚丙烯纖維阻止了這些裂縫的擴展從而減少了裂縫源的數量,并使裂縫尺度變小,這就降低了裂縫尖端的應力強度因子,緩和了裂縫尖端應力集中程度;在受力過程中,又抑制了裂縫的擴展,承受因基材收縮而引起的內應力,減少早期的干縮裂縫和塑性收縮裂縫。因此,起到了阻裂、提高抗折強度的作用。如圖5-4--5-6中3d、7d、28d的抗折強度提高印證了這一點。

六、總結

在混凝土中同時摻入硅灰、聚丙烯纖維對混凝土抗折、抗壓強度有較大影響,可通過調節二者的摻量來改善硅灰、纖維混凝土的工作性能。當纖維摻量為1%(體積比),硅灰摻量為10%(質量比)時,混凝土28d抗壓、抗折強度可提高35%、28.53%。

硅灰、丙烯纖維混凝土是一種新型復合材料,它施工難度小工程建設費用比較低,且具有優良的力學性能和可靠的質量,相信未來的應用將更加廣泛。由于本研究只考慮了一種硅灰及單絲聚丙烯纖維對混凝土性能的影響,為了系統的研究硅灰及纖維在混凝土中的作用,建議對其他種類的硅灰及纖維加以研究,統計分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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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孫家瑛,陳建樣,陸呈.硅灰對水泥基PP纖維纖維復合材料路用性能的影響[J].建筑材料學報,2000.

篇10

    2003年7月28日,劉先生因病經治療后出院,出院時醫院出院記錄記載為“神志清,言語不能,……”。同年10月20日,劉先生的妻子石女士與劉先生共同到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當日,區民政局經審查認定兩人申請離婚符合雙方自愿的規定,因此準予登記,并向二人頒發了《離婚證》。在該《離婚證》中,區民政局對石女士、劉先生提交的關于子女安排、財產處理等事項的協議書一并予以登記。

    后劉先生的法定人起訴至一審法院訴稱,劉先生因病經手術治療雖脫離生命危險,但身體處于偏癱狀態,且反應遲鈍、語無倫次、邏輯混亂,無法辨別自己曾經做過什么事情。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劉先生處于處于對其離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離婚后對其生活帶來的各種后果不能正常辨認的狀況。區民政局未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其管理、審核職能,為雙方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并核發了離婚證,該行為違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劉先生合法權益,故請求一撤銷區民政局頒發的《離婚證》。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相關部門對劉先生的訴訟行為能力進行了法醫學鑒定。結論為,劉先生在辦理離婚登記時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本次行政訴訟中不具有訴訟能力。劉先生的法定人對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并無異議,僅對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配部分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民政局、石女士均不服,分別上訴到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