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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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管理辦法

篇1

福建省外匯貸款抵押和擔保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福建省對外開放,鼓勵外商和臺灣、港澳同胞(以下稱外商投資者)到我省投資辦企業,根據國務院有關鼓勵外商投資的法規,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匯貸款抵押或擔保,系指外商投資者(下面稱抵押人)向我省境內外金融機構(下面稱抵押權人)申請外匯貸款時在境內發生的以自有資產和權益所作的抵押,以及外商投資者以境內自有資產和權益為其他企業申請外匯貸款所作的擔保(下面稱擔保人)。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分局及其所屬分局(下面稱外管局)為本省外匯貸款抵押和擔保的管理機關。

第四條  外商投資者可以在我省境內投資、購置的資產、工業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作抵押和擔保。

(1)擁有全部資本的獨資企業的資產;

(2)開展“三來一補”時所投入的機器設備、原輔材料或已生產出來的產品;

(3)在境內購買的股票、債券以及商業票據、提單和存單等有價證券;

(4)購置的房產、交通工具等不動產;

(5)在抵押或擔保期限內合法的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權;

(6)法律和法規所允許的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外商投資者在辦理外匯貸款抵押和擔保時,需征得有關方面的同意:

(一)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的外商投資者用其股權或權益作抵押、擔保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取得書面證明;

(二)外商投資者用與他人(包括直系親屬)共有的財產作抵押和擔保時,須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以抵押人、擔保人所有份額為限。

第六條  抵押物或擔保物的估價和貸款比率,由抵押人或擔保人與抵押權人雙方共同商定。

第七條  抵押物或擔保物需要保險的,由抵押人、擔保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保險公司投保,并將保險單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八條  抵押人、擔保人和抵押權人應自抵押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簽定之日起,持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到下列機關辦理抵押或擔保登記手續:

(一)房產應在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局登記;

(二)企業資產、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和開發經營權應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三)股票、債券、商業票據和存單等有價證券應在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登記;

(四)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外匯資產,應在當地外匯管理局登記。

第九條  抵押物或擔保物若為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或財產證書時,經當事人商定后,可以在抵押貸款合同,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將抵押、擔保物交抵押權人保管。

第十條  因抵押權人過錯造成抵押物、擔保物毀損,抵押權人應賠償抵押人、擔保人的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  抵押物或擔保物若為機器設備、交通工具等,抵押人、擔保人在抵押擔保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抵押物、擔保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再擔保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第十二條  因抵押人、擔保人過錯造成抵押物、擔保物失去抵押、擔保意義,抵押人、擔保人應在十五天內向抵押權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擔保物。抵押人、擔保人不提供新的抵押物、擔保物,抵押權人有權解除抵押貸款合同、擔保合同,追索未償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抵押人在抵押貸款合同期內還清外匯貸款本息,或擔保人在擔保合同期內履行擔保責任,抵押人或擔保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抵押、擔保關系即終止。抵押人、擔保人從而恢復其對抵押、擔保物的處置權。

第十四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物或擔保物:

(一)抵押人未能按抵押貸款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或擔保人未能按合同代替債務人履行償付義務;

(二)抵押人、擔保人在抵押貸款合同、擔保合同期間宣告解散或破產。

第十五條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擔保物的方式,采取拍賣、轉讓或其他方式:

(一)房產和物資進行拍賣;

(二)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其他權利按有關規定轉讓;

(三)當事人雙方同意的其它方式。

第十六條  抵押權人拍賣抵押物、擔保物,應向原登記機關領取拍賣證明書,委托拍賣機構拍賣。

拍賣機構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可以收取拍賣手續費。

第十七條  原以外幣計價的抵押物、擔保物在拍賣或轉讓時,經外管局批準,可以外幣計價成交。

第十八條  抵押物、擔保物拍賣或轉讓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如需要調入外匯,經外管局批準,可以進入我省調劑中心參加外匯調劑。

第十九條  以外幣計價拍賣、轉讓抵押物、擔保物,或通過調劑所得的外匯按下列順序使用: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繳納抵押物稅款;

(三)償還抵押人、擔保人所欠的貸款本息;

(四)扣除以上款項的余額全部交還抵押人或擔保人。經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匯往境外。

第二十條  拍賣、轉讓抵押物、擔保物所得款項,按第十九條規定的順序,如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時,抵押權人可保留追索權。

第二十一條  在拍賣或轉讓抵押物、擔保物中,違反本規定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其他法規,外管局將按有關法律條文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分局解釋。

篇2

乙方:_____(受聘方)(本職工作單位:_____職務:_____)

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自愿申請到甲方從事律師工作,甲方決定聘乙方為本事務所律師。

第二條乙方的聘任職務是_____律師,其工作范圍為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各項律師業務。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務;

2.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事務所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

4.確定或調整乙方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務所的勞保福利待遇;

3.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4.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5.為乙方更新知識、進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創造條件。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律師職務;

2.獲取勞動報酬;

3.對事務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依事務所規定的條件申請加入合伙律師;

5.辭職(須提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事務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事務所的領導和監督,服從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師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3.不得從事有損于事務所聲譽的活動;

4.不斷提高自己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

第五條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務所制定的<勞動工資和福利待遇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事務所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應聘律師違反事務所規章制度,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2.應聘律師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違背職業道德;

3.應聘律師因違法亂紀被撤銷律師資格;

4.應聘律師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履行職務時。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應聘律師應征入伍,出國定居或留學;

2.應聘律師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滿六個月;

3.無故不上班工作滿一個月;

4.經批準成為事務所合作律師;

5.事務所自行撤銷或破產。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之;

2.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七條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師工作執照,并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律師職務。

第八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乙方(蓋章):_____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派人員的管理,更大程度發揮外派人員的能力,統籌調配人力資源,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派人員是指由公司統一派遣,派駐現工作地之外所屬企業或派駐單位工作的員工。不包括戶籍所在駐地、已婚的外派人員其配偶所在駐地、未婚的外派人員其父母所在駐地的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的外派人員管理。

第二章 外派人員的選拔與任命

第四條 外派員工的選拔和確認,本人可申請或公司選派,結合員工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進行綜合考察,必要時需經過面試、筆試等環節進行遴選,最終確定外派名單。外派名單確認后,經所在部門、擬派駐單位、公司人事部明確意見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派出。

第五條 根據公司的業務發展需要,員工無特殊原因應服從公司外派安排。

第三章 外派人員的管理

第六條 外派員工的勞動合同、工資和社保關系暫由公司統一管理,待外派期滿一年后,其勞動關系、工資和社保關系由派駐單位承擔。

第七條 外派人員需服從派駐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紀律,愛崗敬業。

第八條 外派人員離職,應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逐級審批,在派駐單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后,按照公司員工離職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章 外派人員福利待遇

第九條 考慮到工作的有序開展,會提前安排外派人員的食宿。對于有條件安排食宿的派駐單位,由派駐單位統一解決。對于沒有食宿條件的派駐單位,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 公司將為外派人員提供外派補貼,具體標準如下:

1、外派員工為派駐單位副總級以上人員發放外派補貼3000元/月;

2、外派員工為派駐單位中層(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人員發放外派補貼2000元/月;

3、其他人員發放外派補貼1000元/月;

第十一條 外派人員外派期間職務和職級有調整的,外派補貼按新職務和職級執行。

第十二條 對于北京周邊地區的派駐單位,公司將提供一周一次的往返北京的班車,同時依據員工的個人情況,可選擇住在派駐單位,也可選擇通勤的方式,對于通勤的人員,公司將提供1000元/月/人的交通補貼。

第十三條 對于非北京周邊地區的派駐單位,且出發地與目的地乘坐高鐵在 6 小時以內可到達的,要優先乘坐高鐵,乘坐高鐵超出 6 小時之外的,可選擇乘坐飛機經濟艙,派駐單位承擔往返交通費,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 外派人員除享有上述福利待遇外,其他休假待遇均按公司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五條 外派人員按照派駐地公司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外派人員外派期滿后,征求外派人員和派駐單位意見后,可選擇留任或調回公司,調回公司的外派人員由公司妥善安排,結束外派的員工薪酬待遇按新的崗位薪酬標準重新核定。

第十七條 外派人員調回公司工作的,會優先晉級、晉升或調薪,并會在年度績效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六章 附則

篇4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 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 自愿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的工作環境和生產條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例(試行)》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經甲方批準,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于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遵照執行。

第九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審核批準,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 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并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后,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 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為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序,向當地人法院。

第十七條 其他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篇5

第一條為加強我廠職工的計劃生育管理,根據《﹡﹡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計劃生育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計劃生育管理對象為本廠育齡職工(包括停薪留職、內退人員)。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接受單位所在地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的服務和管理。

第三條廠辦公室負責全廠的計劃生育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育齡職工計劃生育檔案,并對各單位、各科室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各基層單位應成立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負責宣傳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普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科學知識,落實計劃生育各項工作目標,并及時與當地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社區居委會、職工配偶工作單位密切聯系,全方位地了解職工及其配偶的計劃生育情況。

第四條計劃生育工作列入各單位、科室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重要內容。各單位、科室要加強對計

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掌握育齡職工計劃生育情況,實行分類管理,督促落實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五條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凡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科室,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三年內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其主要負責人不能晉升職務;計劃外生育的職工當年年度考核為不合格,三年內不能晉升職務、評優評先。

第六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七條國家實行計劃生育證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應將申請表送雙方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后,報請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批準領取計劃生育證。

第八條已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妻必須接受當地計劃生育服務機構的指導,落實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并以長效避孕措施為主。

計劃外懷孕的職工,應當在當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指導下落實補救措施。

第九條實行已婚育齡婦女環檢、孕檢制度。育齡女職工環、孕檢每四個月一次具體時間按當地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通知。

第十條停薪留職和內退育齡女職工在辦理有關手續前,須進行當月環、孕檢,確認無計劃外懷孕,并與單位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廠辦公室應在15日內將女職工的節育措施落實情況及當月孕檢情況等書面通知職工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并索

要回執。

第十一條做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49周歲以下的育齡女職工停薪留職期間每四個月應自行將依法取得的現居住地有效避孕節育情況報告單或環孕檢證明用掛號信寄廠辦公室,或返回單位接受環、孕檢。凡未按期寄回相關證明或返回單位接受環、孕檢的職工,實行一票否決制,年度考核為不合格。

第十二條鼓勵職工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按政策規定增加婚假和產假,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十三條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可按下列規定休假,假期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日;

三結扎輸精管的,休假7日;

四結扎輸卵管的,休假21日;

五已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育齡女職工,計劃外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日;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日。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

第十四條只生育1個子女,并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雙方共同申請及所在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送其戶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請有關部門批準領取獨生子女證。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周歲止,按政策規定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申請再生育的,從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費,生育后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十五條違反《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計劃外生育的職工,除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其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廠部將視違育情節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已領取獨生子女證并享受獎勵費的,應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篇6

一、總 則

(一)為加強對**局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浙江**系統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浙*人[2002]85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臨時聘用人員是指不占用**正式編制(指行政、事業編制),與我局簽訂臨時性聘用合同的,在**崗位上從事輔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在后勤服務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和一般技術人員四個層次;后勤服務崗位分為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處為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部門。

(四)聘用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五)各部門應充分發揮現有人員的潛力,嚴格控制,合理使用臨時聘用人員。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門因工作需要招聘臨時人員時,應事前將用人理由、聘請人數、計劃安排崗位等情況以書面材料報政工處,經局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聘用。招聘條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統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浙*人[20 02]85號)執行。

(二)臨時聘用人員按公安、計生部門和我局的規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聘請臨時工作人員須體檢合格,并審核身份證、戶口簿、待業證(或失業證、務工證)、計劃生育證明(或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學歷證明或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證件的原件,同時提交體檢報告和相關證件的復印件一份備案。

2、聘請外地臨時工作人員,還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3、聘請從事食堂工作的臨時工作人員須持有衛生健康證。

4、聘請駕駛員須持有駕駛證及有關部門提供的安全行車證明。

5、聘請在微機、水電等特殊工程崗位的臨時人員,應持有相關部門培訓證明及上崗證。

(三)新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均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根據工作任務、職責范圍和有關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浙江**系統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三、工資福利待遇

(一)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福利根據工作崗位和本人實際工作能力及貢獻大小,參照本市同類人員的收入情況確定,并在合同中明確。

(二)臨時聘用人員的月工資一般由基礎工資、崗位津貼和獎金等組成,其待遇與考勤及工作表現掛鉤。試用期工資和聘用期工資標準詳見附表。

(三)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臨時聘用人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繳納社會基本養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員的醫藥費按《**局職工醫療費報銷管理暫行辦法》(**政[20O2]64號)執行。

(五)臨時聘用人員原則上不解決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臨時聘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請病事假、教育培訓等)由用人部門負責,并按局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二)用人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臨時聘用人員的管理,明確其崗位的工作范圍和標準,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三)臨時聘用人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局相關規章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四)用人部門要根據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性質,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按月對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政工處作為獎金發放的依據。

(五)臨時聘用人員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局相關規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辭退。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六)臨時聘用人員在工作中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視情節輕重由本人作出檢查并扣發1—3個月工資、津貼和獎金;嚴重的作辭退處理;對因工作失職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除解聘外還要追究責任。

(七)對一年內考核2次不合格的臨時聘用人員將解除合同。

(八)終止或解除合同的臨時聘用人員需辦理工作交接、歸還所借公物和錢款手續后,方可離局。

(九)用人部門要在年終結合日常考核情況對臨時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將本部門下一年度臨時聘用人員增減計劃報政工處,局政工處匯總并經領導集體研究后報省局人事處。

五、附則

篇7

關鍵詞:事業單位 科級 人事管理 運行機制

事業單位要想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好的成效,就應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運行機制。這對于自收自支的科級事業單位同樣適用,需要制定出獨立性的人事管理制度體系,從而完善其運行機制。

一、建立崗位管理制度,打破身份管理屏障

根據單位人事部門下發的崗位管理制度的一些實施意見,單位應當建立起跟科級單位性質及工作特點相符的崗位管理制度,真正落實由身份管理轉變為崗位管理。規范設置單位的工作崗位及管理辦法,以單位本身的職能和編制要求為依據制定出精簡的、效能高的崗位管理原則,實施崗位的設置工作。針對不同等級的專業的管理崗位、技術崗位以及工勤崗位等,單位人事部門要制定出相應的崗位說明書,將各個崗位不同的職責、權利等做出明文規定,進一步明晰崗位的任職條件。

與此同時,科級事業單位在設置并管理崗位的過程中要認真對待專業技術人員跟行政人員之間的區別。當前,小型的事業單位中專業技術人員行政化、行政人員技術化的現象較普遍,這樣不僅僅會阻礙職工發展,也不利于單位提升自己的工作績效。因此,科級單位應當站在長遠的發展角度,遵循職業劃分細化的原則,讓行政人才發揮自己的行政管理特長,在崗位工資的基礎上設定績效工資,提升福利待遇;讓專業的技術人才發揮自己的技術特長,在增加工資福利待遇的同時提升崗位待遇,為他們提供公平的崗位晉升平臺,實事求是地為職工的發展考慮,盡力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從而充分發揮單位人力資源的優勢。

另外,當國家還沒有出臺相應的事業單位獎懲條例之前,小型的科級單位可以依據自身實際制定出地方性的事業單位獎懲條例,完善單位的獎勵懲罰制度,規范單位以及各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

二、暢通人員進口,完善考核制度

如果科級事業單位缺編,那么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出進人的詳細計劃及標準,并由同級人事部門向社會開展公開招考活動,針對人才實施擇優聘用制度,從而確保人員的進口保持暢通。同時,科級事業單位也需要加強研究工作績效的評估,根據行業特點和單位自身的實際狀況制定出相應的評估工作績效的具體標準,然后再以此為基礎制定出合理的、科學的職工績效考核制度,將考核的結果作為單位實施培訓、薪酬、獎懲、續聘及解聘等方案的依據。

三、積極提高人員的自律意識

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運行人員通過提升自律能力,自覺規范自己執行人事管理制度的具體行為,就能夠促使其運行成本得到有效的降低,從而提高人事管理制度的運行效率。媒體以及公眾也可以采取利用社會輿論的途徑激發人們的信譽和羞恥心欲望,從而積極有效地監督并約束他們嚴格運行人事管理制度,拒絕私利行為,嚴禁發生用人唯親的現象。這樣的雙管齊下方式能夠促使單位在運行人事管理制度時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

四、建立科級單位人事監督制度

由于該科級單位是自收自支的經營模式,造成上級單位對其用人機制的監管力度不足,應當嚴格監管的地方并沒有被充分監管、約束。單位管理人員要進一步完善自身的公示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召開職工會議,廣泛聽取職工的意見,不斷改進自己的工作,完善人事監督制度。其一,單位的人事管理人員要積極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責;其二,單位上級領導在人事監管方面應當給予一定的監督;其三,相關聯業務單位及公眾輿論也可以監督單位的人事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等。因此,我們應當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人事管理經驗,完善針對自負盈虧型企業的人事監督管理制度和辦法,加強宏觀調控,及時有效地、公平公正地處理好科級單位的各種人事爭議,維護好單位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集中了各種各樣的人才,而人事管理是加強單位人才隊伍建設、開發利用人力資源最重要的保證。因此,搞好科級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運行機制,能夠幫助單位建設出社會化的高素質的人員隊伍,從而推動事業單位可持續發展。

篇8

那么,在我們平時接觸的保險中,是否有可以為中暑提供保障的產品呢?

中暑本身是一種疾病

要了解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明確中暑究竟算是疾病還是意外。

據有關專家介紹,中暑是一種疾病,表現為體溫調節中樞功能障礙、汗腺功能衰竭和水電解質喪失過多為特征的疾病。通常,顱腦疾病的病人以及體質較弱的老人、產婦等容易發生中暑。

既然中暑是一種疾病,那么意外傷害保險也就無法直接對其予以保障了。一般而言,對中暑的醫治歸屬于門(急)診醫療保險的責任范疇,而這就需要門(急)診醫療保險進行保障。由于個人通常無法投保此類保險,只有團體保險的客戶才能享受,因此,要享受這類保障,只能由供職企業出面投保。

實際上,隨著人們對門(急)診醫療待遇的重視,不少企業在為員工投保時,已經將這一險種納入了保障范圍,只是員工本人可能并不清楚。這里,我們也建議廣大在職人員,對自己所在公司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做個詳細了解。由于保險理賠一般均需要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后方可處理,因此大家可別錯過了原本能夠享受的保險項目。

意外險賠償中暑后意外事故

雖然意外傷害保險不能對中暑事件本身提供保障,但是由于中暑引起的意外事故,卻可以獲得賠償。

身邊比較常見的例如,在馬路上由于中暑昏厥后引起的撞傷、扭傷等都可以由意外傷害保險進行賠付。專家表示,若因中暑發生意外傷害并產生相關的醫療費用,一般可以納入附加意外醫療保險的責任范圍,意外事故較嚴重者,還可以獲賠殘疾保險金、身故保險金。

除了意外事故,中暑后還有一些比較嚴重的患者必須接受入院治療。對于住院治療的有關費用,則需要由住院醫療保險來承擔。

我們知道,住院醫療保險一般有津貼型與補償型兩種,前者根據住院天數決定賠償金額,而后者則是按比例對醫療費用進行賠償。這兩種產品目前在市場上都有銷售,而且受歡迎程度也很高。需要注意的是,前者可能會遇到住院天數較短,免賠期較長,從而實際獲賠金額較少的情況,而后者則需要病人提供完整的治療證明、發票等,否則理賠也無法順利完成。

工作時中暑屬工傷

篇9

為貫徹執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81號令),切實保障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就有關機構編制和經費問題通知如下:

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是城市社會救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地方財政、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明確職責,各地救助站要認真甄別救助對象,積極采取措施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給予及時救助。

二、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由民政部門主管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以下簡稱救助站),應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各地原有的收容遣送站應通過調整轉為救助站。需要新建的救助站,由縣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各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要做好救助站設立(變更)、人員編制核定和登記管理工作。

三、救助站為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所需救助管理經費由同級地方財政部門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救助站同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年實際救助情況,安排調整救助站經費預算。對救助任務重,同級財政部門安排經費有困難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未設立救助站的城市,同級財政部門要安排城市臨時救濟資金,用于救助符合救助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

四、救助站開支的救助管理經費包括機構經費和專項救助經費。機構經費主要用于救助站開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各級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救助站工作實際情況,參照同級同類事業單位定員定額標準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站工作人員按國家政策規定應享受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經費支出;救助站的大型設備購置、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專項,按照項目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序報批。專項救助經費主要用于救助站為救助對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內突發急病救治費和幫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各級地方財政、民政部門要本著既保障救助對象基本生活權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對象依賴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則,在科學合理地測算救助對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額標準基礎上,結合站內常年救助人數等情況核定專項救助經費。

五、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給予救助,是一項臨時性救助措施。救助站不得向救助對象及其親友收取任何費用。各級地方財政、民政部門要通過開展社會捐助活動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用于救助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六、各級地方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救助管理資金的管理,救助站要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民政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

篇10

一、建立科學合理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機制

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是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基本保證。社會工作人才廣泛分布于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各個領域、各個層次、各個方面,具有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高度分散的特點,民政、社區類社會工作人才也具有上述特點,從長遠地看,社會工作人才缺乏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作支撐,缺乏系統的培訓和嚴格的職業評價,是難以達到專業化、職業化的要求。社會工作者是社會建設的“工程師”,社會工作人才隊伍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生力軍。要在努力營造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環境的同時,建立專門的工作機構,負責調查研究,制訂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制訂措施,落實領導部門責任制。并通過多種形式、多種渠道開展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培訓,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和民政事業全面發展提供人才保障。社會工作人才作為人才工作的一個全新領域,加強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必須把輿論宣傳放在重要位置,要充分發揮輿論宣傳的作用,提高人們對社會工作、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認識,吸引更多的人關注、關心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積極加入到社會工作人才隊伍中來,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實踐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建立多級梯次的社會工作人才培育機制

建立公平公正的社會工作人才評價體系,可以起到引領社會工作人才集聚的效應。根據人事部、民政部聯合的《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結合寧波市民政、社區類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現狀,可以在全面實施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的同時,研究制定準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評價辦法、準社會工作職業規范和從業標準、準社會工作者證書登記管理辦法,實施低門檻進入、逐步提高的培訓管理,連同國家級的社會工作師評定及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體系。制定出臺配套政策措施,為社會工作人才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按照人事部、民政部等部門關于社會工作者資格考試的相關規定和辦法,組織部門應該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動員、組織、培訓、考核廣大的具備社會工作基本素質的人員,盡快提升他們的政治素質、道德修養和專業技能,發展壯大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從長遠地看,還需要建立復合型社會工作人才評價使用機制,有利于拓寬社會工作人才的就業范圍。如在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建設、殘障康復、家庭生活服務等領域明確崗位設置標準、等級設定要求、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在相關機構配置注冊社會工作者,在社會福利機構、社區居委會及社區公益性崗位中配置注冊社會工作者,在縣(市)區組織先行試點,結合機構和崗位職能開展專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