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燃氣安全管理規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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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燃氣安全管理規則

篇1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液化石油氣的管理,充分發揮液化石油氣設施的效益,保障供氣和用氣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我市液化石油氣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我市液化石油氣的發展規劃,對我市液化石油氣設施建設和液化石油氣經營進行管理。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內液化石油氣的建設、儲存、輸配、銷售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建設管理

第三條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的建設應符合我市城市規劃和我市液化石油氣的發展規劃。

第四條凡需新建、擴建、改建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的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應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各項手續。其中液化石油氣貯灌站的建設應報省建委,由省建委會同省勞動局、省公安廳審批。

第五條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建設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征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的標準、規范、規定進行。審查液化石油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并對液化石油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八條液化石油氣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供氣、設計、施工單位、市質檢站、環保、勞動、公安消防等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條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中的壓力容器應嚴格按《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制造、安裝、監檢、驗收。竣工后,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由使用單位向市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壓力容器使用證》方能投入運行。

第十條凡我市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后,必須將完整的竣工檔案資料(包括竣工圖)報送市城建檔案館。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液化石油氣貯灌站、供應站等設施安全范圍的區域內施工,興建建筑物或構筑物。嚴禁在液化石油氣管道上及安全防護地帶內堆放雜物、傾倒垃圾。嚴禁牽拉管線、破壞管道基礎。凡在管道周圍區域進行的建設,在取得市規劃局、市消防支隊批準后,施工前建設單位應書面通知液化石油氣管道管理單位,由管道管理單位派員現場監護,方可施工。施工中應嚴加保護,不得損壞管道設施。

第十二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向用戶收取集資費必須報請市建委、財政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批準。集資款應作為液化石油氣工程設施建設及液化石油氣貯運設備購置、更新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市建委應對集資款的交納和使用實行有效監督。

第三章儲運管理

第十三條液化石油氣的貯、灌工作,須經省勞動局充裝資格審查合格的定點液化石油氣貯灌站進行。我市各定點站可依據自己的貯、灌能力,從事液化石油氣的有償代儲、代灌業務,對其代灌槽車、鋼瓶的充裝質量與充裝安全負責。不符合有關規定規定的車、瓶嚴禁充裝。

第十四條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的運輸、檢驗與使用管理應嚴格執行《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購置汽車槽車,須經省勞動局批準。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應持有公安部門批準的危險品準運證、省勞動部門頒發的槽車使用證、槽車駕駛員證、押運員證,方可從事液化石油氣運輸。

第十五條不得以汽車槽車代替儲罐,儲存液化石油氣。嚴禁由汽車槽車直接向鋼瓶灌裝液化石油氣。

第十六條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的的運輸、檢驗及使用管理應執行《液化氣體鐵路罐槽車安全管理規程》。

第十七條液化石油氣鋼瓶運輸應遵守《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其單程運輸距離限制在一百五十公里以內。

第四章經營、供氣管理

第十八條設立液化氣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㈠具有固定、安全的經營場所和符合標準規定的供氣設施和儲運能力;

㈡擁有年供氣每百戶不得少于20噸的穩定氣源;

㈢擁有一定數量經過培訓合格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其他從業人員。

第十九條嚴禁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

自產、自購液化石油氣供自用的單位,不得擅自對外經營。

第二十條設立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含銷售點、貯灌廠、站)按下列程序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㈠持上級主管單位批準的文件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有關資料,向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提出申請,領取申請表;

㈡申請表分別經公安、勞動、計量、環保等部門簽署認可意見后,由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核發經營許可證。

憑經營液化石油氣許可證,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應保證長期穩定供氣。供氣緊缺時,優先確保居民和重點用戶用氣。

第二十二條液化石油氣居民用氣應以單瓶供應為主,每戶限配備一只備用瓶。在有條件的區域可適當發展液化石油氣小區集中化供應與瓶組供應。

第二十三條液化石油氣供應優先發展居民用氣,適當發展公共福利事業用氣,合理發展節能顯著的高精尖工業企業的用氣。

第二十四條液化石油氣售價接受市物價管理部門監督,實行微利保本經營。居民用氣價格應低于公共福利事業用氣價格,公共福利事業用氣價格應低于工業、營業用氣價格。

第二十五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對用戶可實行計劃用氣、定額用氣、超量加價收費的制度。

第二十六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應加強服務管理,認真聽取用戶意見,接受用戶的批評和監督。創造條件方便用戶,做好優質服務。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不得利用職權刁難、勒索用戶。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負責全市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監督工作,會同市勞動、消防部門對全市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定期檢查。

第二十八條經營單位應嚴格執行《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應有一名具有專業知識的負責人主管安全,并應建立相應的安全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加強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經營單位應加強對從事液化石油氣操作、經營人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液化石油氣操作人員應進行崗位操作規程培訓,并參加省勞動局的特殊工種的安全培訓,取得省勞動局頒發的特殊工種合格證,方可上崗操作。

第三十條液化石油氣貯灌站應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及相應的崗位責任制、交接班制度、安全防火責任制、巡回檢查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方案;建立防火檔案和完整的運行原始記錄檔案及設備檔案;對設備進行定期技術檢驗和維修,以保證各類設備和儀表的完好工作狀態。

第三十一條液化石油氣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液化石油氣鋼瓶檔案,定期檢驗維修鋼瓶。

10-15公斤鋼瓶灌裝誤差不得超過±0.5公斤,50公斤鋼瓶灌裝誤差不得超過±1公斤。必須實行嚴格的復驗制度,嚴禁超量灌裝,灌裝不合格不準出廠。

第三十二條貯配站和供氣換瓶站應按《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要求采取安全防火措施,杜絕一切火源。

第三十三條經營單位應加強對用戶的安全管理工作,通過各種有效的宣傳形式,對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嚴格開戶安全審查;定期對用戶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四條液化石油氣用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㈠配備輕便滅火器材和用具;

㈡不準與明火爐在同一房間內使用;

㈢不準采取對鋼瓶加熱、倒轉鋼瓶、鋼瓶間互相倒氣等危險方法取氣;

㈣不準隨意傾倒、排放液化石油氣殘液;

㈤不準轉讓鋼瓶提供非正式開戶者使用;

㈥不得擅自檢修液化石油氣鋼瓶和燃氣用具。

第三十五條液化石油氣用戶使用的鋼瓶應統一向負責供應液化石油氣的經營單位購買,并由經營單位負責統一管理,用戶在市場上隨意購置的鋼瓶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條進口液化石油氣鋼瓶管理應按國家商檢局和勞動部門頒發的《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設立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站應按《氣瓶定期檢驗站技術條件》的要求配齊設備、人員,并向市勞動局提出申請,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格審查,取得檢驗資格證書,方可承擔鋼瓶檢驗業務。

第三十八條液化石油氣燃氣用具生產單位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及本市相應機關的安全監督方可進行生產。

第三十九條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持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燃氣用具的銷售單位必須加強燃氣用具的售后服務工作,在我市設立(或委托)維修站點,配備合格維修人員,負責燃氣用具的配件供應和修理;對其經銷的燃氣用具由于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壞,在保修期內應負責免費保修。

第四十條燃氣用具的質量及安裝使用,必須接受負責供應液化石油氣的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