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范文

時間:2024-04-01 17:32:3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篇1

一、充分認識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在開展土壤基礎調查、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強化污染源監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組織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益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環境面臨嚴峻形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出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控制難度大;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會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強;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逐年增多,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意義重大。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環保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統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

二、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建設良好人居環境為總體目標,以農用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場地環境保護監管為重點,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和人員,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五)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實行防治結合。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能力、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和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要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分步實施。重點開展農用土壤和污染場地土壤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土壤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農村地區要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以規劃調整為非工業用途的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為監管重點。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土壤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資源,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群眾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協調國土、規劃、建設、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標。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并開始實施,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出臺一批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顯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深入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七)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開展農用土壤環境監測、評估與安全性劃分。加強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強化對農藥、化肥及其廢棄包裝物,以及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對污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提出調整用途的意見,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積極引導和推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規范有機食品發展,組織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示范縣建設,預防和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環境的污染。

(八)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結合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場地土壤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污染土壤風險評估和污染土壤修復制度。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監督污染場地土壤治理和修復,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為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規劃環評文件;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環保部門依法不得批準該區域內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造成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其所承擔的修復和治理責任,依法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變更前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于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人民政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四、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強化質量管理,落實配套資金,確保調查的進度和質量;在搞好調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組織對調查成果的開發利用,服務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做好數據、文件、資料、報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好實施。組織制修訂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修復、污染場地判別、土壤環境監測方法等標準,不斷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標準和政策措施。(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落實。進一步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專門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編制國家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并提出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二)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積累經驗。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證投入每年有所增長。中央集中的排污費等專項資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證資金逐年增加并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地方也應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將協調中央財政部門視情況對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給予資金補助。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土壤環境監測、污染場地調查與評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篇2

關鍵詞: 日本《土壤污染對策》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借鑒作用

20世紀中后期,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工業化進程加快,加上過分地追求經濟效益而忽略環境的保護,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先后出現了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

一、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的立法背景

在日本,1955年至1972年發生的“痛痛病”事件,就是由于冶煉工礦企業等排放的含有鎘的廢水污染了河流,兩岸居民使用受污染的河水灌溉農田,致使土壤中的含鎘量明顯超高,土壤受到鎘污染,農作物質量受損,進而給人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和嚴重的損害。“痛痛病”事件使日本政府開始認識到土壤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直接促使日本政府出臺了一系列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公害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在城市土地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隨著1971年國家試驗研究機關遷址土壤污染事件及1975年日本東京都江東區的六價鉻污染事件等的發生,城市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逐漸惡化,引起了日本政府對土壤污染問題的高度重視。由于1970年制定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主要針對的是農業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問題,不適用于工業用地產生的土壤污染,因此日本政府加緊了對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進程,想借此改善土壤污染日益惡化的趨勢。在這種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國會公布了主要用來規制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對策法》,2003年2月15日正式施行。該法對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問題做出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從污染的調查、污染地的使用限制、污染治理措施、治理義務人和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設定了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土壤污染治理制度,成為當前日本防治土壤污染方面的主要法律。

二、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基本內容介紹

2002年頒布的《土壤污染對策法》是日本進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據。該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對于那些已經發生的土壤污染場址,掌握該片土壤定有害物質的污染狀況,并通過實施一系列防止危害人體的相關措施,保護公眾健康,以及預防土壤污染給人體健康造成的損害。《土壤污染對策法》共有8章42條,包含一般條款、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指定污染區域、土壤污染致使健康被損害的防止措施、委派調查機構、委派促進法律實體及其他相關規定等內容。

(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土壤污染調查的目的是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有無,因此該法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工礦企業用地都必須進行污染調查,而是只要求那些存在污染可能性高的用地進行污染調查。為了明確掌握土壤污染狀況,該法規定對存在污染可能性之土地必須進行土壤調查,調查的對象和時機包括兩種類型:第一,當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廢止時,應進行土壤調查,以確定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第二,土壤中含有特定有害物質造成了土壤污染,且會影響人體健康者,由地方政府(都、道、府、縣知事)命令土地所有人進行調查。土壤調查的義務主體是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土地所有者必須委托調查機構對土壤是否受到污染進行調查,并且要將調查機構出具的所有調查結果報告給都道府縣知事。為了保障土壤調查結果的客觀公正,該法在第10至19條還規定了調查機構的資質和管理方式,明確要求土壤調查必須由環境大臣指定的具有法定資質的調查機構按照法定的調查程序和調查方法進行。

(二)指定為特定污染區域。

如果土壤污染調查的結果表明,某塊特定土地的土壤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狀況不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那么就應該把該區域指定為受特定有害物質污染的區域,并且要將這種情況記錄在指定土壤污染區域登記簿中。某一地域一旦被指定為污染區域,土地所有人只有在采取了有效整治措施將特定有害物質的污染降低到法定環境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時候才可以申請把它從登記簿中刪除。對于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污染區域登記簿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查閱。這種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公眾及時了解土壤無讓狀況的信息,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因為土地轉讓、土地用途改變、污染土壤搬出等行為而引發新的環境風險。同時,由于土地被記載于污染土壤登記簿中,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形象,對土地的潛在價值也會帶來不利因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人一般會積極采取合理措施來消除污染,從而達到國家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可以說這種指定土壤污染區域的登記簿制度在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對指定區域采取措施去除污染,防止污染擴散。

無論是土壤調查還是指定特定區域其目的,都是為了能夠更好地治理土壤污染,因此義務人或責任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來控制或防止污染的進一步擴散。根據《土壤污染對策法》的相關規定,當這些場址對人體健康存在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時,都、道、府、縣知事則應命令土地所有人指定限期清除污染,或采取措施防止該污染物擴散、清除污染(土壤污染對策法第7條第1項),或認為污染事件可歸責于污染行為人時,則指定污染行為人采取前述措施(第7條第1項但書)。按照該法的精神,當某個工業用地被載入污染區域登記簿后,該土地的使用便受到了限制,這種限制旨在控制危險的擴散;如果污染的土地給公眾造成了損害或威脅,則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土地所有人對污染土地采取整治措施。該法中關于污染土壤的整治措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種是防止土壤污染繼續擴散的措施,如采取相關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引發地下水污染的發生,控制已經被污染的地下水防止其擴散等,另一種是對那些已經造成的土壤污染的修復治理措施,如行政命令限期清除污染源;命令污染行為人停止生產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通知居民,樹立告示,必要時疏散周圍居民或對周圍人員的活動進行管制;限制污染土壤的用途,等等。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對我國的借鑒作用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設立了農業型污染和工業型污染分別立法的制度,同時通過規定完善系統的土壤污染調查制度來防止或減少土壤損害的發生,對其本國的土壤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也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一)對土壤污染的治理注重運用綜合性立法。

在立法體例方面,各國一般都注重綜合性立法的運用。日本將土壤污染區分為農業型污染和城市型污染兩種分別進行立法,因為農業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原因不同,在防治的具體對策上也有明顯的城鄉區別。兩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相互結合,相互促進,共同構成了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止法律體系。同時在日本還有一些相關的環境標準和技術標準與污染防治法結合適用,形成了綜合性的立法體例。因為土壤污染的恢復和治理是一個綜合性的復雜問題,這種綜合性的立法體例對土壤污染的綜合治理和管理無疑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立法上規定十分嚴格的法律責任。

責任的承擔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重要保障,西方國家都在立法上規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嚴格的法律責任。首先,土壤法的責任主體范圍廣泛。一般情況下土壤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是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都有義務防止土壤污染的發生和清除已存在的土壤污染,恢復土壤的原有機能。其次,在歸責原則上多采嚴格責任,即無論行為的主觀心態為何,只要有污染事實發生就應當承擔責任。再次,在追究責任上具有追溯性,即對責任的追究可以追溯至土壤法頒布之前發生的污染事實。第四,有多個責任人時責任具有連帶性,即任何一個責任人都應先承擔和履行責任,然后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最后,責任的代位性,即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可以先為責任人履行責任,然后向具體責任人追討。

(三)確立了一些先進的法律制度。

一些國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開展立法工作比較早,通過多年的實踐,形成了一些先進的制度和措施,這些制度和措施在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是方面值得借鑒和采納的。如日本的土壤污染管制地區制度。某一地區的土壤污染程度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時,應當進行調查評估,并確立該地區是否為土壤污染管制地區。對確立為土壤污染管制地區的,初步評定其污染等級,并進行公告,以確保公眾安全。

(四)注重公眾力量的發揮,確立公眾參與機制。

土壤污染整治是一項長期性工程,單單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難實現污染防治目標的,需要廣泛的群眾參與。因此各國立法中普遍確立了群眾參與制度。各國立法中群眾參與土壤污染的整治一般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二是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的募集。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中規定了公眾有權查閱污染土壤登記薄,了解某塊土壤的受污染狀況。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難題就是資金保障問題,通過公眾的廣泛參與,政府能夠從社會上募集大量的整治基金,從而確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開展。

參考文獻:

[1]羅麗.外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之比較研究[J].當代法學,2008,(3).

[2]陳平,程杰.日本土壤污染對策立法及其所帶來的發展契機[J].環境保護,2004,(4).

[3]邱秋.日本、韓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對我國的借鑒[J].生態與農村環境學報,2008,24,(1):83-87.

篇3

一、當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存在的問題

一是法律法規缺失。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分散在《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等不同法律法規中,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不系統,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則和有威懾力的責任追究條款。

二是監測水平滯后。多數地區缺乏土壤監測必備的儀器和人員,尤其是基本農田和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等重點區域存在監測站點布置過少、監測項目少、監測數據流通信息不暢、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等諸多問題。

三是修復技術不成熟。我國現有的土壤污染修復技術大多數仍處于實驗階段,有些還只僅適用于實驗室的小規模實驗,與工程的實際推廣尚有一定的差距。同時,現有修復技術成本較高,修復設備與藥劑大部分仍然依賴進口。

四是防治資金短缺。土壤污染防治對資金的需求量很大,目前主要由政府買單。而政府財力的相對有限性使防治資金的來源受到很大局限。尤其對于無主的污染場地,由于其大多數位置偏遠,開發利用價值不大,地方政府配套資金積極性不高,中央資金的杠桿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同時,目前我國土壤治理修復的商業模式尚未形成,社會資金進入相對困難。

二、發達國家的經驗借鑒和相關建議

自上個世紀以來,美國、丹麥、英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圍繞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檢測、治理、防控、資金、懲治等諸多環節,建章立制、標本兼治,逐步形成了較為完整和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如美國設立了污染場地管理與修復基金即“超級基金”,并以這一基金為核心,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污染土地管理框架。針對責任方建立了“嚴格、連帶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責任,即不論潛在責任方是否實際參與或造成了場地污染,也不論污染行為發生時是否合法,潛在責任方都必須為場地污染負責。丹麥在2000年就頒布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建立了全國統一的土壤污染數據庫,實現資源共享。同時設立了土壤檢測點,對土壤進行長期實時監測,進行動態管理。英國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風險評估導則,制定了詳細的土壤污染指導性標準,并逐步形成和完善了基于風險的污染地塊管理框架體系,有效地保證了土壤污染防治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針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現狀,建議:

1.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并相應配套各類法規細則,構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為土壤污染防治和治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全面開展土壤環境質量普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土壤環境質量普查,摸清底數,并建立全國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3.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在全面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編制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計劃,明確各級政府和機構土壤污染治理責任,并根據不同區域土壤環境狀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規劃,分步實施。

4.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將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列為常規環境監測內容,建立起完善的土壤監測網絡,制定科學的定期監測制度,長期、動態、實時地對土壤及其生態環境進行監測,并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5.拓寬防治資金投入渠道。一是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對土壤污染實行永久性的污染責任追溯制度,土壤污染者除了要承擔受害者的賠償責任外,還應承擔土壤修復費用。二是建立專門的土壤污染資金保障機制,成立類似美國“超級基金”的“土壤污染治理基金”,主要用于解決找不到責任者或責任者沒有實施修復能力的土壤污染的管理和修復,保證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來源的穩定。另外,政府還應進一步加大對土壤污染治理的科研開發、企業的清潔生產、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的資金扶持力度。三是完善市場機制,引入社會資金進行土壤治理修復。

6.加強防治技術人才支撐。一是制定土壤修復企業準入制度,引導行業有序規范發展。二是加快相關人才培養和設備研發。一方面在各大高校增設土壤修復等方面的專業,加大專業土壤防治人才的培養力度;另一方面相關科研部門要加快土壤污染治理設備、原料等研發的步伐。

篇4

土壤污染問題突出

與水體和大氣污染相比,土壤污染有其明顯的特點。

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和滯后性。大氣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較直觀,通過感官就能察覺。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過土壤樣品分析、農作物檢測,甚至人畜健康的影響研究才能確定。土壤污染從產生到發現危害通常時間較長。

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與大氣和水體相比,污染物更難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斷累積。

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勻性。由于土壤性質差異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遷移慢,導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勻,空間變異性較大。

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難可逆性。由于重金屬難以降解,導致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完全逆轉的過程。另外,土壤中的許多有機污染物也需要較長時間才能降解。

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艱巨性。土壤污染一旦發生,僅僅依靠切斷污染源的方法則很難恢復。總體來說,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長、難度大。

湖南常德市是“土十條”規定的六個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之一,也是長期以來重金屬污染較為突出的地區之一。

在常德市石門縣白云鄉,有一座1500多年歷史的全亞洲最大的雄黃礦。當地上萬畝土地長期籠罩在砷污染的陰影中。

2014年,國務院批復的《石門雄黃礦區重金屬污染“十二五”綜合防治實施方案》已經實施兩年,因為投入不足,進度并沒有達到預期。當年媒體集中報道了石門砷污染問題。

當地環保部門曾表示,期望國家層面的氣、水、土三個“十條”來給予支持和指明方向。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指出,從土壤污染的分布情況來看,中國南方的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長三角、珠三角、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鎘、汞、砷、鉛四種無機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現從西北到東南、從東北到西南方向逐漸升高的態勢。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

土壤修復與風險監控

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過修復降低其風險或危害,恢復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資金和較長的時間。土壤修復是指通過物理、化學和生物的方法轉移、吸收、降解和轉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濃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的物質,一般包括生物修復、物理修復和化學修復3類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復雜性,有時需要采用多種技術。

生物修復技術是上世紀80年展起來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質的能力,達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復技術、微生物修復技術和生物聯合修復技術。優點是不破壞土壤有機質,不對土壤結構做大的擾動,成本低;缺點是修復周期長,通常不適宜對高濃度污染土壤的修復。

物理修復是指通過各種物理過程將污染物從土壤中去除或分離的技術。目前常用的技術包括客土法、熱脫附、土壤氣相抽提、機械通風等。優點是修復效率高、速度快;缺點是往往成本偏高等。

化學修復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學物質,通過對重金屬和有機物的氧化還原、鰲合或沉淀等化學反應,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術。主要包括土壤固化穩定化、淋洗、氧化還原等。優點是修復效率較高、速度相對較快;缺點是容易破壞土壤結構、因添加化學藥劑易產生二次污染等。

“土十條”指出,對于輕度及中度污染耕地,采用“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對于重度污染耕地,采用退耕還林還草或種植結構調整。可以看到,未來污染耕地的治理將以農業生態修復為主,而重度污染耕地直接采用土地利用方式的調整來進行管控。

市場層面,證券、媒體、行業組織等對污染耕地的市場預測多以萬億計,且多在3-5萬億之間。而這均以“十二五”期間的單位修復成本(3-5萬元/畝)為預測基礎。未來,隨著耕地污染治理技術的調整,市場將大大縮水。“土十條”中提出,“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根據已有農業生態修復技術范疇類項目的統計,該類技術成本約5000元/畝,1000萬畝的治理費用約500億元。我國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的市場總量約為千億規模,遠遠達不到幾萬億的規模。“十三五”期間,耕地污染治理的市場將主要集中在江西、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等省份。

向土壤污染宣戰

國務院的“土十條”,開啟了我國全面治土的新里程。在人們面對“常外毒地”、“毒跑道”、“鎘大米”等公共事件的焦慮時,這份歷經3年修改、50次易稿的“土十條”的可謂恰逢其時。

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從總體上看,目前的工作基礎還很薄弱,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尚未形成。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我國科學家開始關注礦區土壤、污灌區土壤和六六六、滴滴涕農藥大量使用造成的耕地污染等問題。“六五”和“七五”期間,國家科技攻關項目支持開展農業土壤背景值、全國土壤環境背景值和土壤環境容量等研究,積累了我國土壤環境背景的寶貴數據,在此基礎上制訂并于1995年了我國第一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環境保護部2014年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我國耕地土壤總點位超標率為19.4%,以輕微(13.7%)及輕度(2.8%)污染為主。而據江蘇省(宜興)環保產業技術研究院與中國土壤環境修復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聯合編制的《中國土壤修復技術與市場研究報告(2016-2020)》顯示,我國耕地重金屬污染面積約為1.7-2.1億畝(污染比例8.2%-10.2%),污染區域主要為工礦企業周邊農區、污水灌區、大中城市郊區和南方酸性水稻土區等。

我國從“十五”期間開始研發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特別是“十二五”以來,在重金屬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下,初步建立了針對不同土壤污染物、污染程度、土地利用類型等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

篇5

主要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局部區域穩中有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重點要加強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摸清土壤環境底數,為全面開展土壤保護工作打好基礎 我省已經全面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成立了由環保廳牽頭,財政、農業、國土和衛計委等部門配合的專門的工作機構。明確了職責分工,制定了時間表、路線圖和責任人。要求各地環保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配合做好土壤污染詳查工作,為今后工作打好基礎。

二是以預防為主,防范增加新的土壤污染負荷 要求各地加強區域規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嚴格絳邢喙匭幸燈笠擋季盅≈芬求。各類新區規劃環評中,必須對土壤安全的內容進行評價,對建設用地中污染地塊開發利用項目,進行風險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控制全省新增重金屬排放總量,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

三是明確土壤重點行業和區域,加強污染源監管 各級環保部門要根據實際確定本區域重點污染物、重點監管行業和企業名單,做到心中有數,加強重點管控。縣級及以上政府所在地城鎮建成區、工業園區為重點管控區域,產糧油大縣、蔬菜大縣為重點監控區域。鼓勵工業企業集聚發展,有序搬遷或依法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加強對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及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化學品等污染源管控,對排查和摸底中出現污染問題的企業要制定整治措施。

篇6

污染物進入土壤的途徑是多樣的,廢氣中含有的污染物質,特別是顆粒物,沉降到地面進入土壤,廢水中攜帶大量污染物進入土壤,固體廢物中的污染物直接進入土壤或其滲出液進入土壤。其中最主要的是污水灌溉帶來的土壤污染。農藥、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有機質含量下降,土壤板結,也是土壤污染的來源之一。

土壤污染除導致土壤質量下降、農作物產量和品質下降外,更為嚴重的是土壤對污染物具有富集作用,一些毒性大的污染物,如汞、鎘等富集到作物果實中,人或牲畜食用后會發生中毒。如我國遼寧沈陽張士灌區由于長期引用工業廢水灌溉,導致土壤和稻米中重金屬鎘含量超標,人畜不能食用。土壤不能再作為耕地,只能改作他用。

土壤污染已成為世界性問題。我國的土壤污染問題也較嚴重,據初步統計,全國至少有2000萬公頃耕地受到污染;每年因土壤污染減產糧食1000多萬噸。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的陳同斌博士一針見血地指出:“不斷惡化的土壤污染形勢已經成為影響我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大障礙,將對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提出嚴峻挑戰。”

不合格的畜禽糞便肥料也成了造成土壤污染的罪魁禍首。由于畜禽飼料中添加銅、鉛等微量元素和抗生素、動物生長激素,使得許多未被畜禽吸收的微量元素和有機污染物隨糞便排出體外,污染土壤環境。

專家指出,土壤是各種污染物最終的“宿營地”,世界上90%的污染物最終滯留在土壤內。土壤中的污染物質會向水體中遷移或流失;附著其上的重金屬能夠進入大氣,并通過大氣環流在全球范圍內進行傳播。土壤中的有害物質不僅通過食物和水體影響人體健康,重金屬元素還會附著在土壤顆粒上,通過呼吸進入人體。

土壤污染的防治在我國剛剛被提上議事日程。專家明確指出:“摸清家底應該成為土壤污染防治的第一步。”我國的土壤污染分布比較集中,局部地區突出,只有調查清楚全國土壤污染的現狀,才能知道究竟會帶來多大的危害,才能找出原因并提出對策,同時從高風險地區開始由點到面進行治理。

法制的不健全也正成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瓶頸。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已經制定了防治大氣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的法律,但是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項空白。雖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規定,但都是分散而不系統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制度。

另外,長期有效的土壤質量監測機制的建立十分必要。專家表示,“多體檢比治病好”,監測可以了解土壤污染的程度,為環境管理提供科學的依據。同時,土壤污染的防治技術也需要不斷提高。

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日前指出,中國面臨的人口、糧食、生態環境問題比世界上其他國家更為嚴峻,確保土壤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土壤環境安全是保障整個生態環境安全及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基礎。

(選自《人民日報》2006年4月6日第16版,有刪改)

閱讀訓練:

1.文章的1~4段分別主要采用了什么說明方法?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土壤污染主要有哪些危害?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為什么不合格的畜禽糞便肥料也是造成土壤污染的罪魁禍首?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我國為什么要特別關注土壤污染問題?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我國政府就土壤安全問題要采取哪些對策和措施?試結合文章內容說說你的看法。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蘇 周俊根設計)

篇7

關鍵詞: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修復;現狀;對策

1 概述

結合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與修復工作的開展情況可知,雖然國家對此提出了一些要求,但重視度卻相對不足。在國家不夠重視的情況下,此項工作的開展中大多存在管理目標不明確、管理方式有效性不高等問題,致使管理與修復的成效長期處于相對偏低的水平。在環境形勢已經極為嚴峻的當今,此項工作必須立即進行調整,并盡快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以應對越來越嚴重的環境問題。

2 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的管理與修復

2.1 關于土壤污染

自然界的土壤具有容納和自凈能力,這兩種能力使得土壤可以維持一種相對穩定的狀態。但是,外界的有害物質卻可以以多種方式入侵,致使土壤環境平衡受到沖擊。通常來講,在土壤無法通過“自凈”將有害物質全部消除的時候,其內部平衡就會被打破,性質、組成均會因此而變化,進而出現以功能失調、質量下降等情況為代表的污染現象。總而言之,土壤污染的形成主要是因為有害物質增速超過了土壤自凈能力的極限。

2.2 管理與修復現狀

針對土壤污染問題,國家提出要通過有效的管理與修復措施來應對。然而,此項工作目前的情況卻與預期相差甚遠,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項。

首先,工作目標不明。盡管各地方政府都積極響應國家號召,推出了一些專項政策,且對待此項工作的態度也比較積極,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監督,相關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實處,再加上要求不夠嚴格,具體開展的各項工作往往帶有隨機性,工作目標大多都不明確。其次,數據不足。我國針對土壤污染開展的管理與修復工作中,比較突出的一項不足就是重視情況調查卻忽視了數據利用。此種情況反映為數據庫建設滯后,很多經由調查得來的重要數據沒有及時的存入數據庫,進而導致這些數據難以被合理利用。在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與修復工作中,很多時候都需要先了解污染情況,但是,由于數據庫建設滯后,這些工作中往往很難獲取有效地數據。此種局面致使污染治理無法進行合理的統籌規劃,阻礙了相關工作的有序開展。再次,工作思路有待調整。當前階段,不少城市在修復工作方面都付出了諸多努力,并對化工廠等地進行了重點修復,但是,此種工作思路的出發點往往是滿足土地需求,而非改善環境,而這也是此類工程數量不少卻難以形成示范效應的原因。最后,資金相對不足。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的管理與修復是十分復雜的項目,在推進的過程中需要大量資金,這一點是由污染治理難度大決定的。所以,在資金相對不足的情況下,很多實際工作的進行都存在障礙,進而造成了當前的局面。土壤污染與其他污染問題有一定的區別,隱蔽性顯著使得該項問題難以被及時的發現,這就造成治理工作普遍具有滯后性,“補救成本”自然就會比較高。所以,要想更有效的解決土壤污染問題,就必須要先滿足資金需求。

2.3 改進對策

2.3.1 完善標準體系

出于規范管理與修復工作開展秩序的考慮,我國有必要重視對相應的標準體系加以完善。在實施的過程中,相關部門必須重視保證該體系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能夠為污染治理提供指導。為此,我國需在結合國情及土壤污染問題現狀的基礎上,借鑒他國經驗對現有技術導則進行更新和補充。同時,相關部門還要立足污染治理工作現狀,對我國現階段的技術水平實施監測,并將修復工作中涉及的污染檢測及環境評價技術納入考慮范圍,建立一套與我國污染治理要求及工作實際相適應的標準體系,為相關工作的開展提供指導。

2.3.2 盡快出臺專項法律,并健全污染治理機制

針對不斷惡化的土壤污染問題,我國當前已經開始起草專門的防治法律。此舉是我國在土壤污染控制方面邁出的重要一步,表明了國家對土壤污染的治理決心。所以,我國目前十分緊要的一項任務就是盡快出臺并實行此項法律,為污染修復工作的進行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據。同時,國家還應重視對治理工作機制進行完善,并重點加強下述兩項機制的建設。首先,信息公開機制。此項機制不僅可以促使廣大民眾重視土壤污染,還能夠喚起他們的責任意識,有助于集群眾之力防治污染。在廣大民眾積極參與的情況下,土壤污染治理滯后的局面將有所改善,有助于治理難度和修復成本的降低。其次,健全修復機制。這樣做可以明確治理范圍,并突出責任主體,有助于污染防治有效性的提升。

2.3.3 正視技術因素的影響作用

在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與修復工作當中,技術屬于關鍵因素,其不僅影響著修復效果,還與修復成本關聯緊密。因而,當前的工作中必須正視技術因素的貢獻,并通過以下措施,來促進修復技術的更新。首先,重視技術研發。土壤污染問題的成因極為復雜,在治理的過程中,要想取得良好效果,就必須要保證對策適用于問題。也就是說,污染治理的成效需要對癥下藥來保障。針對當前修復工作成效大多不顯著的局面,我國有必要充分重視新技術的研發工作,通過加大對技術攻關的支持、積極與他國合作等方式,來促進我國土壤污染修復技術的革新。其次,大力扶持相關產業。技術研發可以為修復成效的改善提供條件,但只有將科研成果應用于實踐中,才能使其為修復工作做出貢獻。為此,國家有必要大力扶持相關產業,為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提供便利。同時,此種做法也有助于修復設備的更新換代,在提高修復工作效率方面可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3 結束語

總體來講,目前人們對于環境惡化可能導致的后果已經有了一個較為客觀的認識,在實際行動中也開始有意識的踐行環保要求。在此種背景下,土壤污染必將引起社會各界更高的關注。考慮到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與修復中還有一些較為明顯的不足,我國在現階段必須要注重對工作思路和模式進行調整,并通過加緊技術研發、完善標準體系、出臺專項法律、健全治理機制等幾項措施,來促進修復工作局面的改善。

參考文獻

[1]葉昊,李良忠,向明,等.電子垃圾拆解場地土壤重金屬和溴代阻燃劑的污染現狀及其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影響[J].環境衛生學雜志,2015,5(3):293-297.

篇8

一、工作內容簡介

(1)場地環境調查

場地環境調查指采用系統的調查方法,確定場地是否被污染及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場地環境調查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場地的環境狀況可接受,調查活動可結束。

第二階段:是以采樣和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若第一階段場地環境調查表明場地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如化工廠、農藥廠、冶煉廠、加油站、化學品儲罐、固體廢物處理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施或活動; 以及由于資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無法排除場地內外存在污染源時,作為潛在污染場地進行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程度)和空間分布。

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結果,如果污染物濃度均未超過國家和地方等相關標準以及清潔對照點濃度(有土壤環境背景的無機物),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場地環境調查工作可以結束,否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須進行詳細調查。 標準中沒有涉及到的污染物,可根據專業知識和經驗綜合判斷。 詳細采樣分析是在初步采樣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采樣和分析,確定場地污染程度和范圍。

第三階段:若需要進行風險評估或污染修復時,則要進行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 第三階段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2)場地環境調查

在場地環境調查的基礎上,分析污染場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對人群的主要暴露途徑,評估污染物對人體健康的致癌風險或危害水平。

如計算得到的場地風險結果未超過可接受水平,則結束風險評估工作,如場地風險結果超過可接受水平,則計算土壤、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的風險控制值。

風險控制值是指根據標準規定的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風險水平,采用標準確定的風險評估方法和場地調查獲得相關數據,計算獲得的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限制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3)土壤修復

采取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固定、轉移、吸收、降解或轉化場地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含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將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轉化為無害物質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土壤污染責任人負有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義務。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篇9

毒地之上,何物不毒?整個大地,浸在重金屬、化肥農藥、化工廢料之中,土地污染嚴重至極,消費大眾只好被練成百毒神君,百毒入侵,死而后已!盡管社會輿論反復要求、代表委員多次呼吁,然而,至今我國在土壤污染的防治方面仍未有專門立法。土地污染防治,是關乎政治、經濟、民生的大事,而監管的空白,到底動了誰的健康?

誰為民眾健康買單

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然而我們面臨的現實卻是:在種子變得越來越優良的同時,全球的土壤卻越變越糟,如果不根本改良土壤,整個世界都將深陷糧食危機。不僅如此,近年來在土地污染尤其是重金屬污染集中多發地區,居民的生命安全也受到威脅,病死率上升,在全國多個地區出現“癌癥村”。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該報記者在湖南、遼寧、內蒙古等省區調研時了解到,我國環境污染污染正由大氣、水體向土壤污染轉移,土壤污染已進入一個“集中多發期”,對居民身體健康和農產品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內蒙古的河套地區因土地污染地下水質量較差,造成砷中毒、氟中毒等地方病較為嚴重的情況。遼寧省錦州葫蘆島一帶,土地主要受鋅廠污染影響,污染元素以鎘、鉛、鋅為主。此類元素攻擊人的腎器官和骨骼,造成骨質疏松。在日本,這叫“骨痛病”,屬比較常見的職業病。

統計顯示,2008年以來,全國已發生百余起重大污染事故,包括砷、鎘、鉛等重金屬污染事故達30多起。其中瀏陽鎘污染事件不僅污染了廠區周邊的農田和林地,還造成2人死亡,500余人鎘超標。

隨著核技術在工農業、醫療、地質、科研等各領域的廣泛應用,越來越多的放射性污染物也開始進入到土壤中,這些放射性污染物除可直接危害人體外,還可以通過生物鏈和食物鏈進入人體。據媒體報道,近年來,血鉛超標、尿鎘超標等時有報道,重金屬污染出現了工業向農業轉移、城區向農村轉移、地表向地下轉移、上游向下游轉移,從水土污染到食品鏈轉移,由逐步積累的污染正在進入突發性、連鎖性、區域性的爆發階段。

頻繁爆發的污染事故損失慘重,不僅增加了環境保護治理成本,也使社會穩定成本大增,而土壤污染修復所需的費用更是天價。常州農藥廠土壤修復需2億元,無錫胡埭電鍍廠重金屬鉻污染修復費用890萬元,蘇州化工廠需數億至數10億元。

不可盲目追求GDP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國家經濟發展有很多規劃,各種改革措施十分強勁,因而帶動了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對由此引發的環境污染問題,卻缺乏明確的規劃和相應的措施。

當前我國正處于產業帶向中西部轉移的階段,一些中西部省份正在快速崛起,但由于當地環境容量和環保規劃的空缺,一些村鎮正在無選擇地承接東部轉移的產業,一些高污染產業正在由東部向西部轉移。專家表示,中西部地區土壤質量差,環境容量其實比大部分東部地區低很多,這樣沒有計劃性的轉移,對于土壤保護而言,無疑是十分危險的舉動。因此,如果只強調發展,不考慮環境的風險,是對資源和環境的掠奪。科學發展,應先有規劃,后有發展。不能盲目追求GDP。

據調查顯示,造成生態和環境破壞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污染源頭是企業。數據表明,我國工業企業污染約占總污染的70%,其中工業企業污染中的50%是因企業管理不善造成的。有關企業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忽視了對周圍環境和群眾健康的保護,暴露出企業環境意識薄弱和地方政府責任缺失。從中石油松花江污染,到云南曲靖鉻渣污染,再到紫金礦業汀江污染,都反映出自律不足、監管乏力、管理缺失的問題。

發展經濟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當人們呼吸的空氣、引用的水源、食用的糧食、蔬菜和肉類都遭到嚴重污染時,這種發展就背離了初衷,是不可持續的。因此,需反思產業發展模式,真正落實轉變發展方式的戰略,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是否有法可依?

維持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必須把預防作為中長期目標。隨著我國被污染的土地日益增多,治理費用高昂,如果所有被污染的土地都做修復,成本太高,無法接受。與此相比,采用法律手段加強對土地污染的防治具有獨特的優越性。盡管如此,但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土地污染的專項立法,關于土地污染防治的一些規定,大多散落在各個部門法中。

在我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從不同側面、不同途徑、不同種類對土地污染的防治問題作了一些規定,對防治土地污染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效果。但是相關法律條款都是原則性、概括性規定,并未形成系統的、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制度,加上其在執法上缺乏必要的力度,使土地污染的防治和治理工作更是難以執行。而這些部門法主要側重于單一類型破壞行為的規范與治理,對慢性、隱性的土地污染規制不夠明確,對土地生態破壞的預防性措施規定不夠具體,而對于已經被破壞的土地生態環境并無有效的治理與監督機制,缺乏整體性與綜合性法律保護對策。

如在《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規范中只能找到單一類型的規制,對由于大氣、水、固體廢物在許可范圍內的排放所可能導致的土地污染沒有明確規定,不利于從“源頭”上遏制土地污染。同時,適用于大氣與水污染的“超標罰款”“排污收費”等法律制度在土地保護中很難有效實施,因為土地污染的潛伏期相對較長,滯后性特別明顯,從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對土地污染的有效預防治理。

我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農藥及植物生長激素。”其中提出了土地環境保護的要求,但是對于如何保護、未予保護的后果如何、如何防止破壞性后果的發生等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而在其他相關的法律規范中也沒有具體落實防治污染的預警機制。

篇10

摘要為推動解決當前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難點問題,2014年環保部組織開展了為期三年的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工作。根據試點目的、工作基礎、典型代表性以及資金支持等情況,確定湖南省、重慶市和江蘇省的常州市、靖江市為試點地區。本文在對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地區調研的基礎上,對試點工作進展及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區管理實踐進行闡述,所總結的污染場地監管工作經驗,可為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頂層設計工作提供實踐支撐,對金國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體系構建和其他地區的監管具有有益參考作用。

關鍵詞 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實踐;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防治;修復治理

相對于大氣、水的污染防治而言,場地污染防治目前正處于起步階段,面臨法規標準缺乏、責任義務不明、資金籌措不暢、技術支撐薄弱、認識能力不足等諸多困境。對于新興領域而言,管理上的問題尤顯急迫。而我國污染場地數量多、潛在環境風險高,管理形勢又十分嚴峻。為推動解決當前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難點問題,2014年8月環保部啟動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工作,旨在通過在試點區域有組織、有指導地開展探索創新工作,以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供全國借鑒參考,同時發揮試點引領示范作用,系統地促進全國場地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對試點地區和開展污染場地監管較好的地區進行了系統調查研究。當前,在“土十條”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編制的關鍵期,及時整理總結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工作的成效及北京、上海、浙江等非試點地區的管理實踐經驗,可為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頂層設計提供實踐支撐,對全國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體系構建和其他地區的監管具有有益參考作用。

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實踐內容及目標

為落實《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指導地方加強對污染場地土地流轉、再開發利用及竣工驗收等關鍵環節的環境監管,推動解決監管難點問題,2014年8月環保部了《關于開展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工作的通知》(環函[2014] 182號),根據試點目的、工作基礎、典型代表性以及資金支持等情況,考慮省、直轄市和地、縣級市不同的管理特點,確定湖南省、重慶市和江蘇省的常州市、靖江市為試點地區,開展為期三年的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工作。

試點工作總體目標是通過試點,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的污染場地環境問題。任務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要建立規范的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全過程管理模式,理順相關體制機制,出臺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二是制定有利于污染場地環境監管的金融、稅費、價格等經濟政策。利用債券發行、貸款、合同環境服務、土地利用置換政策等手段,探索多元化資金籌集模式。加大省市財政配套,有效推進政策出臺。三是完成環保部門全過程監管的修復示范工程,包括實施行業準入制度,規范相關調查、評估、修復企業行為等。

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進展污染場地排查工作穩步推進

重慶市開展了主城區搬遷場地的調查評估,摸清了主城九區污染場地現狀。湖南省對城區或城郊涉重污染行業工業企業、偏遠地區涉重污染行業且運行年限5年以上的工業企業及園區、涉重廢棄場地(歷史遺留生產區、在用或廢棄堆渣場)和面積大于l平方千米(1500畝)采礦區共四類場地進行了排查。常州市從2009年起逐年開展關停重污染企業的場地調查評估并建成常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與國土、規劃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靖江市對化工、電鍍、涉鉛等行業已關停并轉、破產、搬遷和即將搬遷的企業進行了全面排查,基本摸清了本市工業企業場地污染概況。

污染場地監管制度逐步建立

在政府層面,重慶市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市政府印發了《關于加強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作的通知》,對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的對象范圍、基本要求、責任主體、監管措施和部門職責等進行了明確;靖江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對擬掛牌土地拍賣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所有土地在掛牌上市前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評估,重污染場地必須實施場地修復后方可掛牌上市開發利用。在多部門聯合上,常州市環保局會同規劃局、發改、國土局聯合印發了《市區經營性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環境影響預評價工作辦法》,明確了污染場地重新開發編制控規時,必須進行環境調查。常州市環保局聯合國土局、規劃局印發了《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環境管理暫行辦法》,規范了對污染場地環境影響預評價、調查與評估、治理與修復,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明確了部門職責和各當事人及法人主體的責任。在環保部門管理上,常州市環保局印發了《常州市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工作流程》和《常州市關于加強企業搬遷過程中污染場地開發利用環境監管的通知》,明確了管理范圍、工作流程、備案材料及其文件格式等內容,規范了全過程管理。

地方技術標準陸續出臺

重慶市了《污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試行)》,即將印發《污染場地環境風險篩選值》《場地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及竣工驗收技術導則》《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環境監理技術導則》4項地方性標準。常州市了《常州市污染場地調查和評估技術指南》,正在編制《常州市農田土壤調查技術指南》。靖江市編制了《電鍍工業遺留場地環境調查操作指南》,湖南省正在起草《湖南省重金屬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標準》。

修復示范工程持續開展

重慶市以綦江趕水農資倉庫殺蟲劑存放點和永川化工片區為對象,開展場地治理修復示范,以運行中的長壽工業園區為對象,建設示范園區土壤污染預防預警體系。常州市以“三江口地塊”為對象,采用“異位一資源化利用十局部區域隔離”的修復方案開展全過程監管的修復示范工程。靖江市選取典型重金屬場地進行詳細調查示范,選取電鍍行業場地進行普查示范,選取有十多家電鍍企業的西來電鍍中心進行區域示范,選取4家零散分布的電鍍企業和鉛鹽企業場地進行企業示范,開展治理修復示范。湖南省選取湘潭竹埠港化工園區關停、拆除和治理工程為環保部門全過程監管的修復示范工程。

治理修復資金籌措方式多樣

重慶修復資金主要依靠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和創新市場化投入機制來籌措,市政府專門成立重慶環保投資有限公司,設立了10億元的環保產業股權投資基金,采取PPP等模式參與污染場地整治等環保污染治理,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常州市擬出臺《常州市污染場地修復治理融資管理指導意見》。靖江市成立了國資獨資的靖江市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對全市生態環境建設工程和場地污染修復工程實施統一管理,對用于生態環保建設的財政資金進行全程監督管理,探索污染場地管理的金融機制。湖南起草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污染場地修復投融資的指導意見(建議稿)》,開展了重金屬污染治理專項債券和PPP融資模式用于場地修復的探索工作。

典型地區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實踐

由于搬遷工業場地再開發的大量實施,從2004年宋家莊地鐵施工工人暈倒事件后,污染場地的環境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各地針對轄區內面臨的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問題,先行先試,因地制宜,摸索出許多行之有效的污染場地地方管理實踐,為全國的污染場地監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本文選取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為典型地區。

北京市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實踐經驗

北京市環保局與市土地、規劃主管部門達成共識,初步建立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實行工業場地再開發利用前的評價制度,沒有開展場地環境評價或治理修復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能批準開展下一步工程開發。北京市實行污染場地調查評估、修復技術方案、施工方案及驗收備案,對治理修復過程制定了多項監管制度和污染防治舉措,包括:定期檢查制、工程進展周報制、污染土壤轉移聯單制度、治理現場視頻監控、第三方監理制度等一系列監管制度。通過這些制度的實施,保證了治理修復過程不造成二次污染,確保了治理修復效果。北京市先后了4項地方標準,還有10項技術規范或導則正在編制中,初步建立了適宜北京市污染場地開發利用特點的地方標準體系。

上海市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實踐經驗

上海市環保局會同市規土局、市經信委、市建管委印發了《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及市政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管理辦法》(滬環保防[2014]188號),構建工業及市政項目場地再開發利用為敏感性建設用地的土壤環境監管機制,督促場地責任方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對土壤污染進行治理修復。在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基礎上,上海市環保局結合上海實際,制定并試行了6項地方技術規范,2項地方標準規范正在制定中,初步構建全過程環境監管的標準規范體系。上海市環保局印發了《上海市工業企業及市政場地環境保護領域專家評審工作管理辦法》《上海市工業企業及市政場地再開發利用場地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單位考核評估管理辦法》.規范專家評審行為及第三方機構從事污染場地調查評估、修復、監理、驗收監測的行為。

浙江省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實踐經驗

浙江省建立了省、市兩級職能部門土壤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形成了環保、國土和農業等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的合力。2013年,省環保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經信委、住建廳和財政廳6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加強工業企業污染場地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的通知》(浙環發[2013] 28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分工職責。在省環保廳系統內部,明確了由省固管中心牽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污防、建設、法規、生態、監信、總隊、固管等多部門參與。浙江省環保廳出臺了《浙江省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開發開發利用污染防治監管工作方案》,按照“控制為主、預防優先、底數清晰、責任到位”的要求,推動關停搬遷及原址污染場地有序開發利用,明確污染場地風險評估與治理修復的執行范圍與程序,明確了責任主體與三級環保部門的監管責任。這些制度和措施,在杭州、臺州等地市都得到了良好落實。推進我國污染場地環境監管的建議

繼續深化試點地區污染場地環境監管

結合試點工作進展及典型先進地區管理實踐,針對在試點工作及實際污染場地監管工作中面臨的問題,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是強化試點工作制度建設。試點地區應高度重視,圍繞污染場地管理,加強污染場地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和治理修復資金籌集的經濟金融手段探索,從制度設計上保障搬遷和修復后的監管,提出閑置場地風險管控要求,規范示范工程監管,并“邊做邊說”,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并爭取早出成果,為“土十條”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編制做好實踐支撐。

二是加強科技支撐,避免過度修復及修復不到位。試點地區應在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工作進程中,加大科技投入。結合試點地區示范工程,邊試點邊總結,建立涵蓋搬遷環節污染防治、場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技術篩選、驗證評估、修復過程二次污染控制和修復后長期監測等全過程的場地環境管理技術規范體系,開展場地修復長期效果評估及經濟有效性研究,防止修復不到位或過度修復兩種現象發生。加強試點工作中事故防范意識,杜絕污染場地風險事故發生。

三是搭建交流平臺,加強對試點地區的工作指導。搭建全國污染場地監管與技術交流平臺,借鑒北京、上海、浙江等先進地區行之有效的經驗,進一步加強專家隊伍對各區域試點工作指導。結合試點工作進展,及時整理總結工作中的問題及經驗,注重試點區域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工作成效的制度轉化,加強宣傳推廣,供全國借鑒參考,充分發揮試點工作的示范帶動作用。并加強對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培訓,提升行業能力建設。

加快推進全國污染場地環境監管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頂層設計,為落實“土十條”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各項制度措施奠定基礎,加快推進全國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工作,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盡快開展場地排查,確定優先管控對象。掌握污染場地分布、數量、污染及環境風險狀況是科學有序開展場地環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全國應針對在產及擬搬遷企業場地和已關停、搬遷、破產企業場地,盡快分類、分步開展場地環境污染狀況排查,形成潛在污染場地清單,構建污染場地動態管理信息系統,評估確定污染場地優先管控名錄,集中資源對環境風險較大的場地優先采取管控措施。

明晰污染場地分類分級管理模式。按照場地使用狀態,對在產、閑置和再開發場地實施不同的分類管理措施。即在產場地側重于污染預防,閑置場地側重于風險管控,再開發場地側重于治理修復效果保障及二次污染防治。按照環境風險高低,構建污染場地分級管理體系,確定分級管理要點。對于尚存在的具體執行層面問題,需進一步明確管理層級、管理流程、監管環節及監管手段。充分吸納地方實踐經驗,將污染場地異位處理土壤轉移聯單、場地修復領域評審專家管理及從業機構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制度文件的形式固定下來。

落實部門責任,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已有的污染場地管理實踐表明,保障污染場地再開發的環境安全必須要多部門齊抓共管,建立聯動機制。通過法律法規、政府發文或者多部門聯合發文等形式,理順污染場地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場地收儲和場地流轉的前后關系,明晰污染場地搬遷、修復、收儲、流轉、再開發等過程中環境、規劃、國土、工信等政府部門的管理責任,加強統籌協調,有效保證“凈地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