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意見稿的建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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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意見稿的建議

篇1

【關鍵詞】 醫院會計制度; 會計信息; 會計科目

一、引言

現行《醫院會計制度》自1998年頒布實施以來,對規范醫院的財務管理、提高醫院的會計核算質量,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逐漸顯現出不足及局限,亟待改革和完善。財政部最新頒發的《醫院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中(以下簡稱《新制度》),針對當前醫院會計實務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現行醫院會計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缎轮贫取芳冉梃b了醫院會計的國際通行做法,同時也考慮了醫院改革和發展的實際需要,有效地提高了醫院會計信息質量。

但筆者認為《新制度》仍有待完善。醫院會計核算的主要目的是為政府、醫院管理層及其他相關利益主體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信息,而企業會計準則作為目前比較成熟、全面及規范的會計準則體系,在許多方面可供醫院會計借鑒,從而為日益擴大的醫院經濟活動提供有用的會計計量、確認方法。同時,醫院會計借鑒企業會計準則,主要是為了更加真實地反映醫院的資產負債狀況和運營情況,對醫院經濟業務進行核算、監督,這與新醫改方案強調醫院的公益性是不沖突的。

二、完善醫院財務會計報告體系,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新制度》根據目前醫院會計報告體系不完整、報表設計及格式不利于反映醫院真實的經營狀況等問題,已將原來的“收入支出總表”改為“收入費用表”,同時增加了現金流量表、預算收支表、基建投資表及報表附注,提供了完善的財務報表體系,但仍需進一步改進,以提供更完整的信息。

(一)收入費用表中單列“專項補助”

新醫改方案提出,要“建立政府主導的多元衛生投入機制,明確政府、社會與個人的衛生投入責任”,同時“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按照扣除財政補助的服務成本制定,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因此有必要在報表中體現政府對醫院的投入情況。建議在收入費用報表的“收入”、“費用”、“本期盈余”中分別單列“專項補助收入”、“專項補助支出”及“專項補助盈余”,以利于體現政府對醫院的投入,真實反映醫療服務價格和經營盈余。

(二)增加現金流量表“附表”

開展醫療業務活動產生的現金流才是醫院穩定的現金流。建議增加現金流量表附表,詳細披露將本期盈余調節為業務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的信息,將非常規因素對業務活動現金流的影響逐一列示。

(三)增加對合并會計報表、分部報告的相關規定

隨著醫療行業的不斷發展和醫療環境的變化,新醫改方案提倡“有條件的大醫院按照區域衛生規劃要求,可以通過托管、重組等方式促進醫療資源合理流動”;同時隨著醫院科研業務的發展,許多大型綜合性醫院也不斷成立下屬的分院、醫學研究所等,形成擁有各類研究所、各區分院形成的醫院集團。為完整反映整個醫院集團及各分院、研究所的資產及經營狀況,建議醫院會計制度增加合并會計報表、分部報告的相關規定。對于醫院下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究所及分院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符合控制定義的,建議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并對合并報表的編制和列報制定規則。同時,建議借鑒企業會計準則,結合醫院內部管理的需要,披露各分院(非獨立法人)信息,至少應包括分院收入、費用及盈余等會計信息,從而有助于醫院主管部門及醫院管理者了解各分院的經營狀況。

三、完善會計科目體系

《新制度》對目前的醫院會計科目體系進行了修訂、補充及完善,改動較大,增強了會計信息的完整性。為了更好地反映和控制醫院的全部經濟活動,建議補充以下內容。

(一)資產類

1.明細固定資產分類科目

《新制度》為了真實反映資產價值、合理確定醫療成本,對固定資產的核算和會計科目進行了徹底的修改,取消了固定基金、修購基金等科目,規定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折舊額分期計入相關成本費用,但對固定資產的分類沒有細化,而現行制度規定固定資產只有“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其他固定資產”四類,連交通運輸工具都沒有單列。除了醫院財務人員之外,大部分報表使用者難以從字面上判斷后三類是如何劃分的。建議予以明確、統一,可參照企業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進行分類,重新設置固定資產二級科目。

2.增設基建工程與基建撥款明細科目

《新制度》將基建會計納入大賬,提高了醫院會計信息的完整性?!缎轮贫取吩O置了“基建撥款”和“基建工程”兩個總賬科目來核算《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中資金來源類科目和資金占用類科目所核算的內容,但部分業務仍缺乏明細科目核算,建議參考《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財會字[1998]17號)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文)的規定進行補充,以使醫院基建的會計核算更清晰、完善。

(1)建議在“基建工程”下增設“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用來核算基建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發生的構成基建投資額但不形成交付使用資產按規定核銷的投資支出,比如工程建設中發生的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以及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支出。發生的待核銷基建支出,應在下年初進行沖銷,借記“財政專項補助結余”,貸記本科目。

(2)建議在“基建工程”下增設“轉出投資”科目。轉出投資的發生雖與完成基本建設任務有一定聯系,也會形成其他單位的固定資產,但不屬于醫院使用投資后建成的固定資產,因此轉出投資不能計入醫院的固定資產成本。為核算和監督轉出投資的發生和沖轉情況,應增設“轉出投資”科目,用來核算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而建成的、產權不歸屬醫院的專用設施的實際成本,在完工時轉出,發生的轉出投資還應在下年初進行沖銷。

(3)建議在“基建工程”下增設“交付使用資產”科目。醫院基建工程的決算時間都比較長,許多達到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往往不能及時辦理竣工決算;高額的固定資產實際已經交付使用,但卻不能作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不利于真實反映醫療成本。因此,建議增設“交付使用資產”科目,用來核算已經完成建造和購置過程,并辦理驗收交接手續而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轉入至“固定資產”后,則可計提折舊,真實反映醫療服務成本。

(二)收入類:增設科目

1.增加收入一級科目――“橫向收入”

《新制度》會計科目體系中,醫療收入仍只有“門診”、“住院”兩個一級科目。收入一級科目不足,一些橫向醫療收入無法單獨反映,如外院送檢收入等。導致送檢醫院和檢查醫院將部分收入都計入醫療收入,匯總時重復計算醫藥費,人為地提高了社會所負擔的醫藥費。建議增加收入一級科目――“橫向收入”,或者不增設該科目,但允許醫院向外院支付送檢費用時,沖減相應收入。

2.增設二級明細科目――“衛生材料收入”

衛生材料收入是醫療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新醫改方案也要求“加強醫用耗材及植(介)入類醫療器械流通和使用環節價格的控制和管理”。為了更合理地反映醫療收入結構和醫療服務成本的構成,有必要單獨核算衛生材料收入。建議在“門診”、“住院”一級科目下增設“衛生材料收入”,同時對應地在“醫療成本”下增設“衛生材料費”,分為“內部領用”和“對外銷售”兩類。

四、完善會計核算內容及方法

《新制度》對目前醫院會計核算內容及方法的改革,可從《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章規定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出發,充實、修改及完善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方法,做到會計事項可靠計量,確認準確。

(一)無形資產的計價:醫院自行或共同開發無形資產的計價

為進行醫院信息化建設,許多醫院都購買了計算機大型網絡軟件,或自行開發或同某些計算機公司合作共同開發適合自身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統軟件。對于前者,《新制度》規定以購買時的實際支付數作為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而對于自行或共同開發的信息系統,只能按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實際費用計價,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于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費用,計入科教支出等科目。而目前大多數醫院傾向于“量身訂做”信息系統,自行或共同開發居多,而開發信息系統階段的支出往往金額較大,受益期長,直接計入當期支出,影響了醫院當期的真實盈余。建議《新制度》對滿足資本化條件(醫院有專利權的)的信息系統開發支出,確認為無形資產;對不滿足資本化條件(醫院無專利權的)的信息系統開發支出,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分期計入費用。

(二)完善相關支出核算及分攤制度

醫院支出涉及面廣,項目繁多,各種支出的范圍和特點都不相同,《新制度》對支出的核算規定過于籠統,不利于針對性地加強支出管理和監督。因此,需對支出核算及分攤規定進行完善。

改進藥品支出的核算:

1.《新制度》將“藥品費”分為“內部領用”和“對外銷售”,但缺乏明細規定。作為醫院支出的重要部分,藥品支出有必要進一步明細,如:與收入分類配比,“對外銷售”細分為門診銷售與住院銷售;“內部領用”細分為:消耗性支出、科研用藥、免費救治用藥、報廢支出等。

2.具體藥品支出在確認時,需綜合考慮醫療保險、公費醫療、物價、財政票據管理等其他方面的結算規定。對于其他結算規定列入檢查、治療、手術、麻醉收入的,藥品列支時不作藥品費,而是對應為檢查、治療、手術、麻醉支出。即“藥品費”科目只反映“藥品收入”科目的成本,兩者差額為銷售藥品毛利。如:手術過程使用的藥品,在與公醫結算時作為手術收入,那么,相對應的藥品應確認為手術支出。

五、特殊業務的具體指引

隨著醫療行業的不斷發展和醫療環境的變化,醫院經濟活動開始多樣化,出現了許多新業務,許多是現有會計制度沒有具體操作規范或指引的,建議《新制度》予以完善。例如:

(一)醫院合并

隨著醫療行業的不斷發展和醫療環境的變化,衛生主管部門為達到整合、有效使用醫療資源的目的,使得醫院之間的互相合并不斷增多。在醫院合并過程中,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議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對醫院合并的會計核算作出明確規定。

(二)醫院對代管單位補虧支出的會計核算

《新制度》設立了“代管款項”科目,用來核算醫院接受委托代為管理收支且與醫院自身業務無關的各類款項。但尚未規定醫院對代管單位補虧支出的會計核算。例如:某些代管單位屬于獨立法人單位,醫院或者作為其唯一舉辦單位,或者按照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對其進行實質性管理。醫院不但代其管理收支,且還會在一定時期根據代管單位的結余狀況彌補虧損,這類補虧支出不符合“代管款項”的性質,目前無明細的列支科目,建議《新制度》對這類支出的核算予以明確。

(三)醫院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如何反映醫院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新制度》沒有明確規定。有的醫院直接在當期進行調賬,有的醫院會追溯調整至以前年度事業基金,建議《新制度》對上述業務規定適用追溯調整法或未來適用法的采用范圍。

六、首次執行《新制度》的具體指引

《新制度》改動較大,對今后的醫院會計核算,包括會計信息化、各庫房管理等有較大影響,如何在新、舊制度之間進行銜接,是各醫院會計工作者關注的問題。建議《新制度》明確規定、規范各醫院首次執行《新制度》的賬務處理。例如:制訂新、舊會計科目對應表,對被取消的科目(如藥品進銷差)的處理等等。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1-189.

[2] 陳力生,沃建榮.新編基本建設單位會計[M].立信會計出版社,2004.253-259.

篇2

內容提要: 不能以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為由撤銷婚姻登記,婚姻的效力也不因為結婚登記程序的瑕疵而受影響。對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予以補正或重新確認是可行的?;橐龅怯洺绦虻囊幏兑饬x,重點在于規范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違反婚姻登記程序應當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

[編者按]在我國,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施行以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基本完成,社會經濟迅速發展,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婚姻家庭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適應調整新時期我國婚姻家庭新情況、新問題的需要,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在網上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借此契機,本刊特邀一些我國婚姻法領域較有影響的專家,就“《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若干值得關注的問題進行理論探討。

結婚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據法定程序對婚姻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依法進行登記并發給結婚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它以婚姻關系當事人為行政相對人,又可能與其他人有利害關系,如婚姻的締結可能影響他人的繼承權或者身份關系。所謂結婚登記程序瑕疵即指在結婚登記的過程中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為。

一、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表現形式

(一)非管轄地登記

《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均規定,結婚當事人必須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結婚登記。在實踐中,結婚當事人到非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該婚姻登記機關也依其申請作出了婚姻登記行為,頒發了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這種登記即非管轄地登記。

(二)非本人親自登記

《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現實生活中,卻屢有非本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發生。這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婚姻當事人與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熟悉,婚姻當事人一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另一種情形是“”代替,婚姻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自己不便或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而找人代替登記。

(三)非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泵裾康囊幷乱惨幎?,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制度。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少婚姻登記機關特別是鄉鎮人民政府安排沒有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的人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此亦為婚姻登記程序中的瑕疵。

(四)瑕疵證件、聲明的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當事人必須提交:(1)戶口證明;(2)身份證;(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在現實婚姻登記工作中,有兩種瑕疵情形存在:一種是證件、聲明欠缺;另一種是證件、聲明虛假,如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戶口本,或偽造證件等。

二、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效力

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存在不合法性,這就使它的效力受到質疑。在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中,如果同時欠缺結婚的實質要件,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內,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或被人民法院和婚姻登記機關撤銷。但僅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請求否定其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宣告婚姻無效。就我國法律中無效婚姻的適用范圍來看,不包括程序瑕疵。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登記宣告為無效,不僅隨意擴大了無效婚姻的適用范圍,也不符合無效婚姻制度設立的本意。

筆者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第1條的規定是正確的,即“當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但僅僅判決駁回是不夠的,應當給當事人指明救濟途徑。該條表述不完整,應該增加“并告知當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的內容,否則可能造成當事人“告狀無門”的情況。

那么,當事人應向哪些部門申請解決?結婚登記程序瑕疵案件如何處理?筆者以為,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我們還需要從理論上對結婚登記的效力進行考察。

(一)行政法的考察

我們首先要弄清結婚登記的行政行為的類型和作用,結婚登記的行政行為類型是行政確認還是行政許可。行政確認是行政主體對與行政相對人有關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體法律行為;行政許可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資格的具體行政行為。區分行政確認和行政許可的一個簡單依據在于是否存在法律的一般禁止。在婚姻問題上并不存在法律的一般禁止,任何達到法定年齡的未婚男女,即使并無結婚之意愿,也可進行夫妻關系所允許和要求的所有行為,法律對這些行為并無一般禁止。也正因為如此,“非法同居”這一概念一直被認為是不準確的,甚至是荒謬的。因而,結婚登記的行政行為是行政確認,而不是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的行為對象,即與行政相對人有關的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相對于行政確認的行為而言具有先在性。因而,行政確認的作用在于對這些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予以證明,以利于預防和解決各種糾紛。簡而言之,行政確認的作用是證明{1}。

行政確認在當事人之間的證明作用一般是相對的,當存在合法的行政確認時,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的存在與否或者存在狀況與行政確認的內容不一致;當不存在行政確認或者行政確認有瑕疵時,其他證據同樣可以證明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的存在與否或者存在狀況。具體來說,經過合法的結婚登記,婚姻關系可以被其他證據證明不存在,這也正是《婚姻法》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原因;未經過結婚登記或者結婚登記存在瑕疵,婚姻關系事實上也可以被其他證據證明存在,但是我國《婚姻法》對此未作規定。

根據程度的不同行政行為的瑕疵,可以分為兩種:第一,違法或者不適當;第二,明顯重大違法。根據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原理,這兩種瑕疵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根據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原理,行政行為自其成立之后,除非明顯重大違法,都產生一種拘束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的效力;在未經有權機關依循法定程序、根據法定理由撤銷之前,無論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行為所指向的相對人、行為所涉及的利害關系人,還是其他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都有尊重它的義務,不得任意對抗或否定之{1}155。根據這一原理,明顯重大違法的行政行為是無效的,即該行政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行為在通常情況下是應當被撤銷的,但這并不是絕對的,對行政行為的撤銷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信賴利益限制、重大公共利益限制和除斥期間限制等,即在某種限制條件存在時,相應行政行為雖然違法或者不適當,仍然不應當被撤銷。

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信賴利益限制,即信賴保護原則在對行政行為撤銷問題上的運用。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政府對其行為應守信用,個人或者組織對政府行為的正當信賴應予合理保護,以使其免受不可預計的不利后果。信賴保護的方式包括:第一,存續保護,即為保護信賴利益而維持原本存在的法律秩序或狀態;第二,財產補償,即為保護信賴利益,雖然改變原本存在的法律秩序或狀態,但應給予當事人相應的財產補償。具體到行政行為的撤銷問題上,對行政行為的撤銷要受到信賴利益限制。在滿足信賴保護的一般適用要件的情況下,有權機關應當衡量公共利益與信賴利益的關系。如果撤銷行政行為可以實現的公共利益小于可能損害的信賴利益,應當采用存續保護方式,即不撤銷相應行政行為;如果撤銷行政行為可以實現的公共利益大于可能損害的信賴利益,應當采用財產補償方式,即撤銷相應行政行為,給予相對人或者第三人財產補償。

結婚登記是一種行政行為,具體而言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當面對結婚登記的瑕疵時,我們首先應當區分這種瑕疵是屬于明顯重大違法,還是僅屬于違法或者不適當。如果屬于明顯重大違法,相應結婚登記無效,即自始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如果瑕疵屬于違法或者不適當,相應結婚登記在通常情況下應當被撤銷。但是,對于違法或者不適當的結婚登記的撤銷要受到信賴利益的限制,即需要考察案件的具體情形是否可以滿足信賴保護的一般適用要件。如果案件的具體情形可以滿足信賴保護的一般適用要件,我們在考慮是否撤銷違法或者不適當的結婚登記時,要充分注意對當事人信賴利益的保護。在通常情況下,結婚登記行為并不涉及過多的公共利益,即撤銷結婚登記可以實現的公共利益通常都會小于可能損害的信賴利益。因此,在滿足信賴保護的一般適用條件時,應當更多地采用存續保護方式,即不撤銷相應的結婚登記。

(二)婚姻法的考察

《婚姻登記條例》是規范婚姻登記程序的主要法規,詳細規定了婚姻登記的程序和要求。其中第4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5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這兩條是婚姻登記程序最基本的要求。這些程序要件都具有很大的輔助價值,即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障實體要件的實現。如要求親自辦理登記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要求當事人出具戶口簿和身份證是便于調查當事人的身份和當事人是否達到法定婚齡。另外,“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則是用當事人保證的方式來確認當事人滿足婚姻要件中的一夫一妻制和非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通過這些程序上的嚴格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證了相對人符合婚姻成立的實質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法律關系的準確確認,使行政機關的行為獲得了合法性依據,當事人的自由和權利也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

正如上文所說,我國婚姻登記程序有其特殊性,它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程序設置的意義在于保障確認的準確而不是以程序本身為目的。對于相對人而言,重要的是確認的結果是否得當,是否反映當事人的意愿,而不是程序本身。[1]即使婚姻登記程序違法,但婚姻雙方當事人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應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婚姻登記行為。這是由婚姻關系的身份屬性及婚姻登記行為的性質決定的。結婚登記的目的是創設婚姻關系,在法律性質上是一種公示行為。通過登記的方式使當事人發生婚姻關系的意愿表示出來,建立婚姻關系,并使其具有外部可以辨認的表征。婚姻登記程序固然也是為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利益而設定的,但有關法律規定更重視婚姻登記的實質,甚至為達到實質目的而遷就婚姻登記程序{2}。

轉貼于

我國的司法解釋有將“無效婚姻”有效化處理的趨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8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边@實際上就是人民法院對于部分無效婚姻的有條件認可,相比之下,無效婚姻的違法性比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違法性要大得多。嚴重違法的尚且能得到法律的諒解,違法程度更低的程序瑕疵更不應該被苛以“重刑”。同時,該解釋第12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主張撤銷婚姻的請求期限為一年,且該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通過這樣的規定,足以可見立法者保護婚姻穩定性的價值選擇{3}。

2003年8月8日,國務院頒布新《婚姻登記條例》,將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予以刪除??梢姺梢巡粚⒊蜂N婚姻登記作為對當事人的一種懲罰,不再賦予婚姻登記機關以相對人弄虛作假為由撤銷婚姻登記的職權,更大程度地維護了婚姻登記的公信力。立法的趨勢在于更有力地保護婚姻登記的公信力,保護社會公眾的合理信賴和當事人的利益,以程序不合法為由否定登記效力,明顯和立法原意是不相符。[2]

三、結婚登記程序瑕疵案件的處理

經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不能以婚姻登記程序的瑕疵來撤銷婚姻登記進而否定婚姻的效力。雖然婚姻登記程序不合法,但只要符合實質要件并經正式登記,就應當認可并保護該婚姻關系。行政確認程序存在瑕疵,可以首先確認其違法,以督促婚姻登記機關在日后的工作中盡職盡責、嚴格執法;其次在確有必要或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求其補正或者重新確認,以保護當事人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及其合法權益{3}51。目前可以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7條第2款的文意解釋來確認違法。根據該條規定,由人民法院確認違法可以作為行政程序違法的一種責任形式。具體來說,這種責任形式適用于下列程序違法情形:(1)行政主體逾期不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2)行政主體逾期履行法定職責,該逾期行為并未給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或不利影響;(3)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所謂“不具有可撤銷內容”,既包括管理中的事實行為,又包括一些形式欠缺的具體行政行為{4}。程序瑕疵的婚姻登記行為具有不可撤銷的性質,應由人民法院確認違法。

從現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看,對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予以補正或重新確認,是具合法性的。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弊罡呷嗣穹ㄔ骸啊痘橐龇ā匪痉ń忉專ㄒ唬钡?條進一步解釋:“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筆者認為,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進行補正或重新確認是可行的。

從長遠來看,應該通過完善行政程序立法來解決結婚登記程序瑕疵案件的處理。我國目前關于行政程序的立法很不完善,不能根據不同行政行為的價值和作用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缺乏更加細化、可操作的處理準則。筆者認為,違反婚姻登記程序,應該做出行政行為違法的判決,因為婚姻登記程序的規定不僅是為了保障相對人的婚姻關系在行政機關的監督下得到正確的確認,更重要的是為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提供標準,是對行政機關行為的規范和制約?;橐龅怯洺绦蛞幏兜闹攸c在于對行政機關的限制,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后果也應該主要針對婚姻登記機關。為了維護程序立法的尊嚴和意義,為了更好地規范和約束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應該給予婚姻登記中違反程序的行為以法律上的否定評價。筆者認為,確認違法是一個好的立法選擇,可以通過完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拓寬確認行政程序違法的適用范圍,對諸如婚姻登記等不適宜撤銷的行政行為的程序瑕疵案件,做出確認違法的判決。

注釋:

[1]婚姻登記程序的更大意義在于規范婚姻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促使其依法行政,并對其違反程序的行為予以處分。

[2]有學者建議恢復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的撤銷職權,筆者反對,認為與立法的趨勢不符,與原理亦不合。(參見:卓冬青.婚姻登記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和補救措施[G]//夏吟蘭,龍翼飛.和諧社會中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重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119.)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201.

{2}孔祥?。橐龅怯浶袨榈目稍V性與司法審查標準[N].法制日報,2003 -11 - 28.

篇3

山東省牟平縣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23日〔56〕法民字第410號來函、10月27日〔56〕法民字第285號來函和10月30日〔56〕法民字第339號來函均收到。這三件來函都是請示一方居住內地提出離婚,另一方居住香港(或香港有親友知其地址可以轉交),如何向其征求意見的問題,現一并答復如下:

居住內地的一方當事人可按照已知的對方的地址利用郵遞直接去信征求對方意見,協商解決;如果居住內地的一方委托律師承辦該案時,可由律師機構的律師名義代為去信向對方征求意見。如果這樣做得不到結果而現住內地的一方仍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法院可將訴狀副本函送對方,并通知其答辯。在函送前,你院應將函件及訴狀副本送請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再寄出。寄出時不要用印有法院名義的信封,只需在信封上寫明法院的地址、門牌號碼和主辦人姓名。

篇4

財政部近期草擬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準則修訂4方面主要內容和12個問題,《征求意見稿》)不僅統一了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并借鑒國際準則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實時保持與國際持續趨同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提高財務報表列報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2014年至今,財政部就出臺的一系列準則,修訂或新增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會計準則》等,了《企業會計準則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企業會計準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等7項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6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兩項準則解釋?!墩髑笠庖姼濉穭t是這次大規模準則修訂的延續。

另外,2014年5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聯合了《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17年12月15日起實施)。該準則的核心原則是,主體確認收入的方式應當反映其向客戶轉讓商品和服務的模式,確認金額應當反映主體預計因交付該商品和服務而有權獲得的金額?,F行的收入準則很難與以上國際準則相趨同。

收入準則的發展歷程,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微觀聚焦,也是企業信息質量不斷提高的要求。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是在國際通行做法下的必然選擇,也是是我們推進會計國際趨同的整體需要。

確保新準則切實可行

從具體內容來看,《征求意見稿》共分為8章43條,主要對修訂的 4大內容進行了明列舉:(一)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準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征求意見稿采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來規范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時間內”還是“在某一時點”確認收入提供具體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決目前收入確認時點的問題,提高會計信息可比性。(二)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征求意見稿則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要求企業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三)對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四)對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規定。

以上四個問題從多個角度全方位的就收入準則進行了規定,將2項準則統一標準,既符合中國特色,又吸取國際準則的意見,具有較強的指引性。實務操作不再模棱兩可或者無據可查,對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指導會計實踐不言而喻。

準則持續完善

為使會計準則更符合實際,更具有發展可持續性,這次《征求意見稿)》主要對7大類12個主要問題廣泛征求意見:關于合同的識別;關于單獨履約義務的識別;關于收入確認時點;關于收入計量;關于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關于相關信息列報;關于準則實施等有的放矢分類別征求意見和建議。

篇5

一、作者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作者是執行審計任務的審計組,由審計組組長或者主審或者審計組長委托的其他審計組成員起草。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的作者則是發文的審計機關,由審計組所在的業務部門負責起草。

二、接受主體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的接受主體是派出審計組的審計機關。審計結果報告的接受主體是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委托機關,一般是組織部門或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而審計報告接受主體則是不確定的。部門、單位、組織、企業和個人均可能是該報告的接受主體。雖然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的接受主體不能完全確定,但一般可以根據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緊密程度確定主要接受主體,如行政事業單位進行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那么財政機關和該單位的主管部門則是該報告的主要接受主體。

三、標題不同。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的標題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的標題為審計報告;而審計結果報告的標題應包括審計機關的名稱,被審計責任人的姓名、職務、任職單位的名稱,審計項目名稱和文種。一般可表述為“關于某某(被審計單位)某某(領導干部職務和姓名)同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報告。

四、格式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與審計報告格式基本相同,主要分前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審計評價、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征求意見稿為處理建議)、審計建議等五個部分。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所處的地位不同,征求意見稿是站在審計組的立場上,將審計結果報告給審計機關。而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書。審計結果報告主要分前言、被審計責任人的職責范圍、經濟職責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等四個部分。

五、內容與重點不同。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是審計報告的基礎稿,但并不是其初稿。此二者在內容上大致相同,主要區別在審計組的報告只是對審計結果根據重要性水平進行取舍后,如實向審計機關所作的工作報告,并對所審計出來的問題提出其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與處理處罰建議。而審計報告則是審計機關在對審計組的報告進行復核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評價,并對其存在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處理、處罰。而審計結果報告的重點是被審計責任人的經濟職責履行情況及對所審計出的問題的責任界定。審計評價不僅包括其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等方面,還必須包括其職責履行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及個人廉政自律情況。

篇6

按照國務院的工作部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工作小組在深入調研、集思廣益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現已全文公布開了,向社會征求各大意見。(新華網10月14日)

應該承認的是,新醫改方案凝聚著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及廣大民眾的智慧,是官智和民智的結晶。新醫改方案可謂很全很專業,六大方面二十四條??善胀癖姴皇菍<覍W者,普通民眾即便非常關注新醫改方案,恐怕也不大可能字斟句酌地“研究”它。因此,普通民眾能提出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嗎?到最后,可能也就是少數專業人士提出實質性的意見和建議。這樣,征求意見的廣泛和深入程度就會大打折扣。

能否在公布《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的同時,對此進行通俗易懂的“解讀”呢?或者同時一個“通俗版”新醫改方案呢?比如,可將方案中的哪一年實現什么樣的目標歸納在一起,讓老百姓一目了然;再比如,可將老百姓從新方案中能獲得的利好集中在一起,讓老百姓實實在在地看到好處……這樣,才能讓民眾既有興趣又能看得懂,在此基礎上提意見和建議。

方案越通俗,參與越廣泛;參與越廣泛,方案越完善。事實上,并不是期待已久、廣受關注的方案一公布,就會收到有效的意見與建議,應充分考慮到“方便閱讀、容易理解”等因素。公布只是滿足了公民的知情權,接下去的參與權、表達權的發揮還依賴于“引導”。其中,最關鍵也是最基礎的,是讓所有公民能“看得懂”,有興趣看,這樣才會有話說、說到點子上。

民眾參與公共事務參與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制定是權利,也是一份責任。政府尊重民意、采納民智,讓民意民智為科學決策服務也應成為政府制定政策制度的常態。但在如何調動民眾參與積極性上,在如何激發民眾參與興趣上,還有待進一步的改進。不妨從新醫方案的意見征求過程中進行嘗試和改革,用通俗的方案吸引民眾廣泛參與,說不定就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果能讓新醫改方案征求意見的方法方式上的變革,成為今后政府征求意見、民眾參與意見的成功樣本,那新醫改方案便有“意外”之功。

篇7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我國建國以來第一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專項法規?!兑幎ā纷?988年頒布以來,對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調動、發揮女職工在經濟建設中的積極性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但是,由于《規定》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起草、頒發的,因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及改革的深入,各地普遍反映《規定》中的有些條款已不適應目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規定》作出符合實際情況的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已經刻不容緩。

2008年2月,原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論證、修改,于 2011年11月21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連日來,該稿引起了新華網、人民網、中工網、易安網等媒體及網民的高度關注,究竟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重點與難點在哪兒?我們就此加以歸納,供大家思考。

以人為本亮點多

上海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勞動法專家談育明,天津孚惠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家趙秀玲律師,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訴訟部主任、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委員張帥,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霞等法律專家認為,該征求意見稿主要亮點如下。

亮點1:禁忌崗位須書面告知

談育明認為,征求意見稿規定:應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增加該規定意味著所有勞動婦女在上崗之前都將獲得禁忌崗位的明確信息。

亮點2:禁忌勞動范圍以附錄列示范圍擴大

趙秀玲認為,為避免因禁忌勞動范圍的調整而導致《條例》頻繁修訂,將禁忌勞動范圍作為《條例》的附錄加以列示,并規定: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上述規定,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談育明指出,征求意見稿擴大了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更為具體,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也由現在的8項變為10項。

亮點3:核心理念是強調協商原則更為人性化

趙秀玲認為,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的核心理念是強調協商原則,只有在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否則就是侵害女職工權益行為。該稿對女職工懷孕、產假、哺乳作出明確細化規定:如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6周的產假;同《社會保險法》銜接,同時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及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更為人性化的是 “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而“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亮點4:單位違規將受罰

趙秀玲認為,原《規定》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該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罰款金額將“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同時輔以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最后再次強調女職工的“自救渠道”――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這樣勢必形成一個全方位的保護體系。

亮點5:生育保障或取消“計劃生育”歧視

現行法規規定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征求意見稿中這一規定被刪除。張帥認為這是立法進步,此前該條款備受詬病,因為無論什么原因,女職工生育保障應當是平等的。

尚需明確更完善

建議1: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列入適用范圍

征求意見稿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個體經濟組織。談育明認為,范圍擴大有利于保護勞動婦女的合法權益。對于未將民辦非企業單位(例如民辦高校、民辦中小學等單位)列入適用范圍,他以為,《勞動合同法》已經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列入適用范圍,《條例》也應將其列入適用范圍。

建議2:將“痛經假”納入立法

張帥透露,2009年時的草案,尚有對女性經期的保護,比如規定痛經的女職工1個月可以有1到2天的休假。目前的征求意見稿已經沒有了這個規定。張帥建議法律恢復關于痛經女職工休假的規定。

建議3:將勞務派遣工的勞動保護納入立法,并將電磁輻射納入禁忌范圍

易安網的一些網友們在討論中反映:“我們這些被派遣員工中的女職工,雖然在用工單位工作,但卻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屬于派遣公司的人,我們成了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兩不管’的員工,建議征求意見稿將我們勞務派遣工的勞動保護納入立法范疇?!?/p>

還有一些易安網的網友們認為,電磁輻射對女職工孕期、哺乳期間有一定的危害,建議應將有電磁輻射危害的作業納入禁忌范圍。

擔憂對婦女歧視更嚴重

新華網在報道中指出,該征求意見稿引起了廣大網友關注,網友的意見基本分為3派。

一種是贊成, “是法治和人性的進步”“希望有成套的配套執行措施,否則仍是白紙一張”。

另一種認為,“對于私企員工來說,99%的人享受不了90天,更不用說14周?!?/p>

第三種是擔心對婦女歧視更嚴重,鹽城一網友認為,“這一條例,很多企業會刻意回避盡量避免招聘女員工,或導致婦女無法從事重要工作。”

易安網的網友們也擔心,《條例》如將部分相對高薪的崗位列為女性就業,在客觀上會形成了女性就業的障礙,加劇職業性別隔離。建議職業禁忌中增加“女職工自愿的除外”的表述,禁止用人單位任意擴大勞動禁忌范圍,并以此為由拒絕錄用婦女。

落實需要制度

保駕護航與監管及時跟進

篇8

 

區級各目標管理單位:

區委區政府目督辦在深入研究2012年成都市區(市)縣目標考評體系的基礎上,結合貫徹落實市委“五大興市戰略”、推進“五區”發展和今年我區目標體系設置實際,草擬了2012年各目標管理單位主要工作目標。為讓各項工作目標的編制更加科學、合理,貼近工作實際,現將2012年區級各目標管理單位主要工作目標(征求意見稿)下發給你們,請各單位對照本單位職能工作和本年度承擔的省、市、區中心工作,進行認真討論、分析。特別是要積極與目標牽頭單位或市級牽頭部門溝通聯系,準確掌握目標任務具體內容和量化標準,如有重要工作未列入本單位主要工作目標的,請及時提出修改完善意見,確保我區2012年度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

區級各目標管理單位對本單位2012年主要工作目標提出的建議意見(蓋單位電子印章),請于6月6日下午下班前通過協同反饋區委目督辦,過時未反饋的視為無意見。

 

篇9

“建議將性權利,禁止婚外戀和婚外性行為(同性和異性)寫入婚姻法”、“對于《婚姻法》中關于‘只有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的規定,建議增加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同樣享有該項權利”、“應該在《解釋》當中,對離異子女的撫養費如何確定的問題做出司法解釋……”——這是社會各界通過中國法院網就婚姻法司法解釋所提出的建議和意見。9月16日下午,中國法院網將198條網友意見轉交給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部門。這是中國法院網自9月5日將首批82條網友意見送交最高人民法院后,轉交的第二批網友意見。 

    《婚姻法》是一部與公民生活關系最密切的法律,每字每句都涉及到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為使司法解釋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具可操作性, 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院報》和中國法院網向全社會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消息一經發出,便吸引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國內各大媒體紛紛轉載這一消息,無論是法律專業人士,還是普通群眾都踴躍獻言獻策。全國婦聯從中國法院網上了解到最高法院在征求意見后,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婦聯組織積極參與,有條件的可直接登陸中國法院網發表意見,沒有上網條件的要通過信函寄送到最高法院;天津《今晚報》專門開辟版面組織討論,集納各方意見;成都商報則把該報收到的建議匯集發到法院網。據不完全統計,截至9月16日17:00,點擊進入網上調查專欄達數萬人次,瀏覽帖文3125人次,280多條意見匯聚網上。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網絡征集意見之舉受到了網民的高度評價。署名“一個網民”的網友在其意見書中寫到,最高人民法院向公眾廣泛征求意見,合民心,順民意,是最高司法機關制定司法解釋過程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我們很擁護,很歡迎。網友李克杰認為,婚姻法司法解釋征求意見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民主和法治意義,它是落實司法為民思想的具體措施之一。它標志著司法解釋這種“司法法”制定也要在陽光下進行,這是尊重公民權利、回歸公民權利的良好開端。據有關人士介紹,所收集到的意見非常正規,體現了我國公民的良好素質,和近年來法制建設的巨大成就。 

另據了解,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通過《人民法院報》和中國法院網向全社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廣泛聽取各界人士意見,此項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03年10月15日。該項調查剛剛兩天,已經有40多位網友發表意見。

篇10

關鍵詞:代墊資金;法律關系;性質認定

中圖分類號:F27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0-0144-02

在最近的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征求意見稿)中,可以看出最高院在公司法的適用上,在平衡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加大了對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設立公司的民事責任、出資和抽逃出資的認定、違法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三部分都包含有相關人應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對于公司在設立過程中乃至成立后一段時間內因發起人或股東的不當行為產生的公司債務,發起人、股東和公司都要不同程度地承擔連帶責任。不僅如此,在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中,甚至還將責任承擔者的范圍擴大到了本與公司設立并無直接關系的“第三人”,將“第三人”列為補充賠償責任的責任承擔者。

一、對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的理解

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規定:第三人與發起人約定以代墊資金形式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公司通過驗資注冊成立后,第三人即將代墊資金抽回,虛假出資的發起人不能承擔不足出資責任的,第三人應當在代墊資金范圍內對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所謂補充賠償責任,是在不真正連帶責任理論的基礎上由判例學說發展而來。當一個具有直接原因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與一個具有間接原因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重合時,將兩個責任區分為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此時,受害人首先應當向直接責任人請求賠償,當直接責任人不能全部賠償或者不能賠償時,方可向補充責任人請求賠償;補充責任人在承擔責任之后,對直接責任人發生求償權,可以向直接責任人請求賠償其因為承擔責任而造成的損失。

這一責任形態適用于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時,則表現為在第三人抽回代墊資金的情況下,公司或者公司的債權人在向虛假出資的發起人追究直接的虛假出資責任后,仍得不到全部賠償,或者虛假出資人根本不能賠償時,公司或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向該代墊出資的第三人追究補充賠償責任。筆者認為,征求意見稿此舉當然是為了更充分地保護公司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使此二者在受到發起人不管是善意或是惡意的不充分履行出資義務侵害時,多了一重“第三人”補充賠償責任的保障。然而詳釋其中的法律關系,便會發現這樣一種補充賠償責任的規定不免有混淆發起人與第三方責任之嫌。

二、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的法律關系之分析

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的描述,該種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應表現為:發起人在參與公司設立發起的過程中,并非以自己的實際貨幣或者使其他享有合法權利并可以作價的非貨幣財產來履行出資義務,而是以另外一種方式,即與第三人簽訂代墊協議,由第三人以代墊資金形式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這一行為便使得一種法律關系在發起人和代墊資金的第三人中產生。由于對代墊資金形式并沒有明確規定,因此以一般原理推斷,這種代墊資金的方式可能是發起人與第三人建立的借款合同關系,由第三人向發起人出借資金以代墊,也可能是第三人實際想以隱名股東身份加入公司的一種意思表示。隨后發起人以此種代墊資金形式出資,取得發起人身份,在公司注冊成立后又取得股東身份,再因第三人原因使其原來的出資變成虛假或者瑕疵出資,根據法律規定以發起人或股東身份承擔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這是第二種法律關系的形成,即設立中的公司與發起人的關系,或者說是成立后的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系,以其出資為雙方關系的紐帶。在實踐中這兩種情況都有可能出現,筆者認為,不能籠統地將其規定在同一法條的同一款中,甚至是不加區分地單方面只規定一種情況。

在上述的第一種可能性中,如果該代墊資金形式實質上是一種借款關系,在發起人和第三人之間建立起的是一種因借款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則這種關系應當獨立存在,不因借款人的借款目的而將第三人轉嫁至另一種法律關系當中。從借貸出資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來看,與借貸出資相關聯的主要有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資金借貸關系,在這個法律關系中,產生的契約法上的債的拘束效力,及借款人承擔在約定日期歸還借款的義務,這個債的關系之發生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其效力不直接影響到第三人; 第二層是出資者與公司之間的股份認購關系。在民法理論中,貨幣借貸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交付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間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協議。貨幣借貸合同分為民間借貸合同與信貸合同,后者的一方為金融機構。然而不管是民間個人借貸,還是金融機構參與其中的信貸,對于借款人或貸款人的資金用途,都沒有嚴格地進行限制。以最高院有關司法解釋,對于那些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例如為賭博、走私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借款,則應認定為非法債務,不予法律保護。除此之外,不限制借款人甚至是不必要過問借款人之借款用途。當然,不排除借款合同中有借款人以欺詐方式騙取借款從事非法活動的可能性,但除明知以外,詢問借款用途只是借款一方的權利,借款人并沒有義務對借款用途作出真實性調查并為此負擔上因誤解或被欺詐所要承擔的責任。同樣在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中,從法條本身理解,在簽訂代墊資金協議時,第三人對發起人所借資金的用途應該是明確的,不過發起人所借用的資金是作為自己的出資用于設立公司,其意圖明確且合法,對于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并無任何阻礙,借款合同關系在發起人與第三人之間順利建立,雙方所負的義務是借出資金以及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以同種類同數額資金歸還,此外可能還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一些特別約定,例如還款期限,或是出借方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擅自取回借款等約定。而第三人的義務也就僅限于此。

因此,當第三人違反代墊資金協議,提前抽回代墊資金時,其所需承擔的責任應以協議為限。第三人所應承擔的應該是不履行合同約定時對發起人的違約責任,這種責任獨立于發起人和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此時讓第三人為發起人不能承擔補足出資責任而負上補充賠償責任,筆者認為不夠妥當。

接下來分析第二種可能性,即第三人簽訂代墊資金協議若事實上是想以隱名股東身份加入公司的一種意思表示,此時法律關系該如何剖析。學界有觀點認為,隱名出資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實際出資,由另一方作為名義出資人將這些出資投入公司,并享受股東權益,實際出資人不參與公司的經營,而是通過名義出資人在公司中行使股東的權利和承擔義務,間接分享公司的盈余和分擔公司的虧損。當然,對于隱名股東股東資格的確認也值得探討分析,但此處不做贅述。我們應將目光聚焦在隱名股東的出資方式上。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隱名投資協議,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協議隱名投資中,隱名投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是投資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是由法律規定形成,而是根據雙方隱名投資協議的約定所形成的。這種合同關系不能對抗公司管理機關和第三人,從法律特征上看它屬于合同之債,屬于民法的意思自治范疇。在隱名投資的法律關系當中,盡管理論界關于隱名股東的資格認定眾說紛紜,有四種不同觀點,分別是實質要件說、形式要件說、區別對待說和法律規則說,但在責任承擔上,大部分學者認為應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此處的善意第三人是指被出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公司的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事實上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也有規定:“股東登記信息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對抗第三人,但是第三人知情的除外。”這一立法確立了我國公司法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價值取向。

在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中,我們無法確認其中的資金代墊協議是否帶有隱名投資協議的性質,根據上述假設前提,這種資金代墊協議屬于隱名投資協議的話,該實際墊付資金的第三人則充當了隱名投資人的角色,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若該隱名投資人在公司注冊成立后將其出資抽回,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則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的規定,代墊資金的第三人在公司驗資注冊成立后抽回代墊資金的,虛假出資的發起人不能承擔不足出資責任的,第三人應當在代墊資金范圍內對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妥當的。

事實上,筆者認為,該資金待定協議還存在第三種可能性,即此協議還有可能是第三人與發起人之間的贈與合同。在贈與法律關系中,我國《合同法》亦有不同規定,但歸根結底,贈與關系也是屬于合同法規制的范疇,其基本的適用原理與前述借貸關系相類似,本文不再陳述。

綜上所述,到底簽訂代墊資金協議的第三人在抽回代墊資金后,是否應該對公司和公司債權人承擔補足出資的補充賠償責任,應當視該第三人與發起人的代墊資金協議的性質而定。若該代墊資金協議為一般合同法意義上的借貸合同,則按照合同法原理來處理,第三人與發起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一般合同關系,第三人如果將資金抽回,則對發起人構成違約責任,此時的第三人與公司以及公司債權人是沒有裙帶關系的;若代墊資金協議屬于隱名投資協議,第三人為實際出資的隱名股東時,則應追究其對于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各種具體關系,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價值取向指導下,對其抽回出資的行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此,在審視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時,筆者建議在“第三人與發起人約定以代墊資金形式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的規定中,可以對代墊資金形式加以具體描述,避免立法的含糊。

參考文獻:

[1] 左傳衛.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