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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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業互助保險 再保險 保險合作社
農業互助保險的優勢
農業互助保險,是指農民按照合作制原則建立保險組織,自愿參保、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為其成員提供農業保險服務的一種農業保險模式。農業互助保險模式的優勢在于:
(一)有效降低組織成本和經營管理費用且保險費率低
農業互助保險的運營成本遠低于普通保險公司。以農業保險中數量龐大、必不可少的基層機構為例,農業互助保險的基層機構主要為農民自己組織的保險合作社,一般委托社員代表擔任相關工作,不需要全日制工作人員和專門辦公場所,可以節省大筆開支。在理賠工作的進行過程中,由于互助保險的參與者都是農民,對農業生產規律和災害損失特點比較熟悉,因此可以便捷地承擔小額保險理賠工作,一方面解決了農業保險理賠困難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節約了專業理賠人員的工作費用,大大降低了保險的運營成本。除此之外,農業互助保險的特點為互助合作,本身不以盈利為目的,保險產品價格中不含利潤部分,自然也能夠直接降低費率。
(二)有效降低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幾率
在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專業知識及信息方面極其不對等的農業保險中,由于投保后的懈怠和投機心理,投保人往往會減少對農業生產的必要投入、不積極保護農業生產安全,使得農業保險事故的發生幾率大大增加。同樣,農業保險中的“逆選擇”問題也可能比其他保險都要更嚴重—在所有農業項目中,農民會選擇其中高風險的項目進行投保,而這種細微的風險差異作為保險人而言很難觀察和了解到,因此最終會形成“賠付率上升—費率提高—保險萎縮”的惡性循環。
在農業互助保險中,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幾率可以被降到最低。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互助保險的每一個投保人都兼有保險組織成員身份,投保人與保險組織具有經濟利益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參加者都是本地農民,具有共同地緣和業緣的參加者相互之間比較熟悉和了解,容易產生共同的利益趨向(亨利·漢斯曼,2001),進而實現彼此之間的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
(三)容易獲得農民的認可和信任并可擴大保險覆蓋面
按照保險“投保越多、費用越低、保障越足”的大數法則,投保人數越多,保險越能進入良性循環。而我國農業保險長期以來發展不夠理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農民參保熱情不高。很多農民在面對完全不熟悉的保險公司和復雜的保險條款時,有警惕和畏懼心理,這種心理再加上“靠天吃飯”的僥幸和“國家救濟”的習慣,直接導致很多農民抗拒農業保險。而農業互助保險是以農民為主體組織起來的,投保人可以親身參與保險的組織和運營,甚至于理賠事項也都是由自己或身邊熟悉的人共同處理,農民的對保險的信任感和可控感會大大加強,自然容易接受。
(四)有利于實現農業防災減災
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的投保人兼有保險組織成員身份,如果不能進行有效的防災減災,在增加保險組織賠償壓力的同時,也降低了農民從保險組織中獲得分紅的可能。因此,身兼兩種身份的參保農民會主動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風險的發生幾率。一方面,參保農民會在自身農業生產過程中加強農業管理,降低風險幾率;另一方面,他們也會積極推動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利用其生產經驗及其掌握的資源優勢,進行成規模的防災、減災工作。從國際上來看,提供防災、防損工具,進行防雹增雨,防治病蟲害,進行植物保護,組織家畜家禽檢疫防疫,推廣優良品種以及農業新技術都是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常見的活動。這種方式相較一般農業保險單純的“投?!獮暮Α碣r”模式,無疑更具優勢。
農業互助保險制度構建基本原則
(一)民主管理與合作實施原則
在我國建立農業互助保險制度,無論在理論、立法還是實踐中,都屬于新鮮事物。由于在很大程度上背離了合作制的原則,使農業保險組織缺乏起碼的民主管理制度和實施機制,地方政府干預過強。這種情況使得參保農民體會不到互助保險中“投保人即所有人”的主體感,農業互助保險的優勢自然無從發揮。因此,在我國建立農業互助保險的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強調參保農民的主體地位,注重保護其民主管理保險組織和獲得經濟收益的權利。同時,政府在農業互助保險中的定位必須明晰——政府可以運用法律、政策及經濟方式對農民參與農業互助保險進行鼓勵和引導,但不能用行政命令方式干預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的正常運行,這是我國建立農業互助保險制度的最重要、最基礎的原則。
(二)國家責任原則
1.立法規制。引入農業互助保險制度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包括其特殊的性質、設立程序、條款設計、管理制度、財務流程、監管方式、稅收待遇等,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只有通過法律上的規定,才能規范我國農業互助保險的基本制度,為其推廣奠定基礎。具體來講,可以嘗試制定《農業互助保險條例》,對農業互助保險的基本性質、運作管理模式、設立、合并、解散、清算程序以及國家補貼等內容進行規定,待時機成熟時,進一步將其上升為法律層次。
2.國家補貼。在我國當前農民收入低,保險參與意愿不強的情況下,通過保費補貼、保險組織經營費用補貼以及稅費減免等方式降低農業保險產品費率,吸引農戶參與農業保險是必須的。同時,這也是穩定國家財政支出,改變我國長期以來“災后救濟”模式、促進農業良性發展的必然選擇。
(三)法定再保險原則
農業保險的特點在于,一旦發生風險往往是大范圍、高損失的。因此,對于農業保險而言,風險能否有效分散是其良性運作的關鍵,而再保險就是分散風險的最有效手段。所以,外國在開展農業保險過程中,往往將再保險制度的建設作為核心和重點。目前,我國并未建立嚴格意義上的農業再保險機制。在再保險提供不足的情況下,農業互助保險的發展只是表面現象,一旦發生大規模災害,就有可能對現有的農業保險組織造成毀滅性打擊。因此,建立法定的、國家投入充足的再保險體系是農業互助保險良性發展的必需。
(四)自愿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是世界各國農業保險的共同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推行強制保險的意義在于:第一,培養農戶的投保習慣;第二,最大限度地體現保險的“大數法則”,降低保費、降低風險。當然,為了避免強制保險帶來投保人的抵觸和保費負擔加重,國家有義務為投保人提供較大幅度的補貼。我國農業生產主要由農戶自行進行,由于各種原因,我國農民并未形成為農業生產進行投保的習慣。如果在農業互助保險中完全采取自愿原則,將直接導致農業保險推廣緩慢,影響整個農業生產的良性發展。因此,應根據國家農業保險發展計劃和各種具體農業生產特點,結合保費補貼、保險信貸掛鉤等手段,實現農業保險的自愿與強制相結合。對此,可以參考日本成功經驗,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如水稻、小麥、玉米、大豆等糧食作物進行強制保險;對其他農作物和牲畜實行自愿保險。當然,強制的方式、程度等都需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我國建立農業互助保險制度的初步構想
(一)農業互助保險的基本體系構建
我國各省之間農業生產狀況和經濟狀況差異較大,再加上我國分稅制的現實,農業互助保險以省為單位進行組建較為適宜,其性質應確定為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初步可以考慮:在鄉鎮一級設立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由參保農民組成和進行管理,其職能在于:直接面向農戶提供保險服務,具體包括收取保險費、辦理入保手續、進行理賠核賠以及相應的農業技術支持。在縣級設立農業互助保險合作聯社,該機構的職能在于為合作社提供再保險,同時,聯社對合作社有業務指導、監督的權力。在省級設立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總社,總社的工作范圍包括:為聯社提供二次再保險,根據本省情況科學設定保險合同條款、費率以及再保險的成數等,同時負責對全省農業互助保險工作進行監督和稽查。
以省為單位建立農業互助保險組織,并不意味著中央政府在農業互助保險上無所作為。中央政府應建立全國性的中央農業再保險機構,為各省農業互助保險總社提供超額賠款再保險,一旦發生超出省社自負額的重大農業災害,可以迅速調集資金進行應對,我國農業互助保險基本體系如圖1所示。
(二)兩級農業保險基金的設立
由于農業互助保險的政策性特點,按照國際慣例,政府應提供足額資金支持。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中“支農支出由中央和地方分擔負責”的精神,農業保險所需資金應由中央、地方政府分別承擔。因此,可以考慮在中央和省級分別設立中央農業風險基金和各省農業風險基金,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注入資金,作為農業互助保險的資金依托。平時,農業互助保險機構應當向農業保險基金依法繳納風險金,在農業災害發生時,農業保險基金按照相關規定向農業互助保險機構進行緊急支付。除此之外,按照國際慣例,農業保險基金還應負責對農業互助保險進行補貼,具體包括:針對投保農戶保費補貼以及針對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的行政管理費補貼。
除了由農業保險基金為農業互助保險提供的充足資金扶持外,各級政府亦有義務為農業互助保險提供發展支持。其中較重要的一環是針對農業互助保險組織的全面免稅,這也是推動農業互助保險發展的國際通行做法。
(三)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的建立和運作
在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建立過程中,應采取由政府倡導和出資,農民自行組織的形式,既要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又要避免可能伴生的過度介入現象。在已經組建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地區,可以以現有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為依托進行構建。農業互助保險合作社是農業互助保險的基本細胞,也是其生命力所在和取得成功的關鍵,因此,其內部機構設置務求嚴謹。具體來講,合作社內部可考慮建立社員大會、日常工作機構和監督機構。社員大會由全體參保農民組成,是農業保險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決定合作社的合并、解散、清算以及經營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可按照章程每半年或者一年召開一次。合作社的日常工作如保費收取、保險簽單、理賠等,可以按照合作社規模,設立理事會或者選舉社員代表負責進行,規模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設主任及少數的工作人員。除此之外,為了監督合作社的日常工作,應當選舉社員代表組成監督委員會,一旦發現合作社工作有違法、違規或者不合理之處,可以提出質疑意見、要求改正,或者召集臨時社員大會進行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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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國,農業現代化,啟示
農業現代化是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農業現代化是中國政府追求的戰略任務之一??偨Y和借鑒素有“歐洲的中國”之稱、當今世界農業現代化成功的典型國家——法國的主要做法和經驗,對于我國農業現代化建設、應對入世后國外農業的挑戰、保證我國的糧食安全以及解決“三農”問題,探求出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農業現代化發展道路,具有重要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農業現代化的含義
1.現代化的基本內涵
在現代化理論中,雖然不同學派和不同學者對現代化的理解和定義有所不同,但學者們普遍接受現代化的兩個基本內涵:一指發達國家工業革命以來發生的深刻變化;二指發展中國家在不同領域追趕世界先進水平的發展過程。羅榮渠先生在《現代化新論》中指出,作為人類近期歷史發展的特定過程,把高度發達的工業社會的實現作為現代化完成的一個主要標志也許是合適的。
2.農業現代化的基本含義
農業現代化是現代化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研究應該以現代化理論為基礎,結合農業特點而提出。關于農業現代化的基本涵義多種多樣,目前,較為一致的為:(1)農業現代化是一個轉變過程,(2)農業現代化是所達到的相應水平時的一種農業狀態。現階段農業現代化的基本內涵可表達為:通過科學技術的滲透,工業部門的介入,現代要素的投入,市場機制的引入和服務體系的建立,用現代工業裝備農業,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造農業,用現代管理方法管理農業,用健全的社會化體系服務農業,使農業在形態上成為具有當今世界先進水平的現代農業。其基本目標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力,改變農業生產結構、投入結構、資源結構和生產方式等,提高農民素質和收入,實現農民富裕、縮小工農差別和城鄉差別,營造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以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二、法國農業現代化發展經驗
從20世紀60年代實施農業現代化開始,法國農業有了突破性的進展。法國在農業生產的各個環節中,廣泛應用自動或半自動的農業機械,農業生產過程已全部實現了機械化,并己發展成為高效率、集約化的現代農業。法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過程,是用現代工業裝備農業、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造農業、用現代管理方式管理農業、用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提高農民素質的過程,是建立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生產體系和可持續發展農業生態系統的過程。法國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道路無疑是成功的,總結他們在農業現代化過程中主要采取了的一些措施,借鑒其成功經驗,對加快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有重大意義。
1.注重農業的經濟投入
法國農業之所以有大的發展,是因為戰后法國政府加強了財政干預,大力扶持農業,包括增加農業預算支出、擴大農業低息貸款、提供巨額農業補貼,尤其是在高速發展時期,農業投資曾長期占有較高比重。如1975年法國政府用于農業的財政支出為33.379億法郎,用于農業投資的新增貸款50億法郎。國家農業投資占總投資的73.9%到1987年法國政府農業財政投資已經達到了269億法郎。法國政府采取的農業投資政策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從稅收、財政補貼和信貸等角度對農民購買生產資料特別是農機具給予資助。 (2)以補貼和貸款的方式對農民實施的水利、道路、電氣化和土地整治等農村基本建設工程給予資助。(3)對農產品價格實行保護政策。(4)農業發展科研教育和培訓及農產品銷售合作社等項目的政府投資。政府對農業的大量投資,加速了資本和土地的集中,大力推進了農業的專業化和一體化生產,加快了農業現代化進程。
2.構建農業經濟合作組織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把家庭小規模生產聯接起來形成社會化的大生產,把家庭小范圍的經營和整個社會的大市場聯系起來,推動了農業現代化進程。在法國,農業合作社種類很多。農業流通領域的合作社是農業合作社的主題,包括農產品收購、加工、銷售和生產資料供應等。在法國的120萬個農場中,有100萬農場主參加了產前、產后的流通領域合作社。法國流通合作社屬于縱向聯合的合作社,合作社來組織、協調和推動家庭農場按照市場需要進行生產,通過流通領域合作社的運作,使家庭農場成為了食品加工企業的專業化和商品化的生產基地。這種不經過農業生產合作社就把農業生產者納入到縱向一體化的合作軌道是法國農業合作社的最大特點。
3.加強農民的教育和培訓
農業要發展,人才是關鍵,現代化農業的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農業經營者的文化技術素質。法國把農業教育作為農業政策的重要組成。法國政府對農業教育進行改革,提倡公私共同興辦農業教育,由高等院校、農業高中、農業初中和半工半讀4個層次組成農業教育體系,圍繞“學以致用、就地施教、面向農村”開展教育,提高農業經營者的文化技術和管理水平。同時,通過國家、省和農場3級技術推廣委員會,盡快把農業科研成果推廣到生產實踐中去,使科技成果盡快轉變為現實生產力。
4.農業規模化經營
對土地集中和農業互助合作給予財政支持。為了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法國政府購買“無生命力農場”的土地,并優先賣給大農場主。政府規定出售土地的農場主可得到35年的預備年金,以鼓勵老年人提前退休。對于轉業來經營農業或擴大農場規模的青年農民,國家給予財政援助。對購進土地的大農戶給予免稅登記、無息或低息貸款。對停止經營的農場主或出租土地者(出租土地18年以上)由國家發給獎金。農場經營規模的擴大促進了農業機械廣泛而充分的運用,加速了農業現代化的發展。
5.用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保障農業現代化
法國的現代化農業,是由多層次、多元化縱橫交錯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來保障的。,啟示。,啟示。這些服務組織不僅跨地區提供科研、生產、試驗、推廣、教育培訓、技術信息咨詢、質量認證、銷售及跟蹤維修等服務,而且依靠自身擁有的實用的技術、準確的信息及可靠的手段,為農業生產及時提供高質量的服務,在農業經營者中享有很高的聲譽。,啟示。,啟示。法國形成了由政府、農會、農民以及私人企業等組成的有效服務體系。,啟示。法國農用工業比較發達,私人企業銷售網遍布農村,有的還開辦出租業務,出租農場主買不起的大型農業機械,例如聯合收割機等,服務周到。在政府的倡導和扶持下,農民也合作開辦一些生產資料合作社和生產資料供應社,進行產前服務。生產資料合作社由若干農戶集資,主要是用銀行貸款購買農業機械,雇傭駕駛員,共同使用。生產資料供應社主要供應化肥、農藥、種子等農業生產資料。另外,由于法國農產品過剩,有關銷售問題,除了私人企業外,農民們組織了各種產后服務的合作組織。
三、對我國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幾點啟示
1.國家要加大農業投入,加大對農業的扶持力度
面對市場的國際化和競爭,投資成為農業發展的關鍵,可以說,如果沒有深刻的技術革命和財政投資,法國的農業生產不可能有飛躍式的發展。現代農業需要高科技、人才和資金,不是靠農民自身的力量可以做到的,必須依靠國家的支持。借鑒法國的經驗我國應因地制宜加大對農業的投入,按市場經濟價值規律的要求,多元化多渠道籌集資金,并激勵農民增加對農業的資金投入。當前,應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為導向,集體和農民投入為主體,信貸投入為驅動,外資投入為補充的農業投入機制,逐步完善農業投資機制,提高基本建設投資效益,確立投資主體的職能,制定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同時,政府為了保證資金的按時到位和合理使用,還應該加快農業投資立法進程,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克服政府投資的隨意性。通過法規約束,來保證對農業投資的穩定增長及對資金使用的有效監控。
2.國家要建設齊全的農業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系統
多年前,我國農業改革建立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體制,以分散的小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圍繞農業及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應積極引導和支持以行業或產品為紐帶的各類民辦的專業協會、研究會和合作社等農民自發的服務組織,發揮其在保護農民利益、溝通市場信息、組織產品運銷等方面的作用。當然,要實現千家萬戶的小生產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的有效對接,必須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借鑒法國的經驗,當前流行的靠訂單聯系起來的“公司+農戶”模式是一種松散而不持久的“訂單農業”產業化模式。最好的辦法是:在實施農業現代化的進程中,要采用產業一體化組織戰略,塑造嶄新的產業組織結構。,啟示。成立各種行業協會和產加銷聯席會議等行業組織,讓商品生產專業戶普遍加入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各類市場主體高度組織化的結果是,在農業產業內部和涉農領域形成平衡的組織結構,從而有力地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加強政府在基層的農技推廣服務體系建設,要加大以資金為主的政策扶持。要改善金融服務,切實解決農民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貸款難的問題。要強化對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監管。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擔當起對農業社會化服務的監督管理職能,制定農業服務的行業標準,規范服務行為,明確服務質量。大力推行服務質量承諾制,服務收費公示制,不斷提高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
3.國家要努力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
廣泛開展農民科技培訓,全面提高農村勞動者的整體素質,是推進農村小康建設、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造就數以億計的高素質勞動者、數以千萬計的專門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創新人才。我們要發揮在農業科研、教育方面的優秀,要以農業院校、農函大、文化技校為陣地,抓好鄉村干部、農技人員以及廣大農民的教育培訓。根據農村的現狀和實際情況,開展農民教育、提升農村人力資本。加強現代農業科技知識培訓,加強非農產業就業技能培訓,加強市場知識方面的培訓,有選擇地組織農民到經濟發達的沿海地區參觀考察,或外出經商、打工,以貼近市場、開闊眼界、提高素質。
4.國家要擴大土地經營規模
制約農業現代化進程的主要障礙因素之一是土地經營規模小,而且極度分散。土地逐漸集中,擴大土地經營規模,是傳統農業向現代化農業轉型的必經之路。在有條件實行土地規模經營的地方,應實現土地大規模經營,以促使農村產業分工。建立有效的土地流轉機制,進行土地流轉機制創新。培育核心農戶,強化農業現代化實施主體。對自愿放棄土地的農民給予經濟補償,順利實現土地集中。
5.國家要走綠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國家要努力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努力使人口、資源和環境相互協調,實現人和自然的和諧發展。所以,農業現代化必須建立在可持續發展戰略基礎上。法國當前農業現代化的發展趨向是綠色農業、生態農業、觀光農業,追求可持續發展,創造人和與自然和諧的環境。這也是當今世界現代農業發展的趨勢。根據我國國情,堅持實施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就是要貫徹計劃生育、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三大基本國策,把人口、資源、環境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要控制農業人口增長,提高農業人口素質;要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土地資源、水資源和其他各種農業資源,堅持利用、開發、整治、保護相統一的原則,以提高農業資源集約利用水平,實現自然資源的持續利用;要高度重視水利規劃,提高農業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要建立農業環境監測管理體系,加大治理污染的力度;要大力推廣生態型農業生產模式,發展綠色食品;要切實加快綠化建設,逐步建設生態綠地系統,構筑城鄉綠色生態屏障,以創造一個優美潔凈的農業生態環境。實現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科學管理,促進現代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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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改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以為標志,全面展開了各項改革,取得了輝煌成果,促進了經濟和社會發展。由于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農村的發展遇到了不小的困難。深化農村改革的問題,已經擺到人們的面前。
本文本試從農村土地產權、經濟管理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三個方面,提出深化農村改革的構想。
一、深化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改革的構想
(一)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缺陷。產權,即財產所有權,是指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物(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并排他干涉的權利。是最具有重要地位的物權,又是唯一完全的充分的物權?,F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體系,土地產權主要劃分為土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含土地承包經營權)。
1、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不明。國家所有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法律規定得很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則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對農村土地相關內容作出規定比較早的法律是,1986年4月12日頻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這一規定,似乎是明確了,不過其中的“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就更加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模糊了。對當時來說,原生產隊級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是兩個牌子一套人馬。在實踐中并無大礙。但是,過后村民委改設在原大隊級,原村民委級(原生產隊)設村民小組。實質上已經是“此村民委非彼村民委”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边@一規定,也似乎明確,即,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分為三類,一是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二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三是村內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原生產隊的繼承者)農民集體。由于法律沒有對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規定由誰代表“農民集體”行使,從而使這個法律規定模糊起來了。加上其中規定的“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和“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就更加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模糊起來了。使人誤解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一是屬“集體經濟組織或(和)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或(和)村民小組”;二是“村內的一切農村集體土地都屬村民委員會所有”。例如,某地級市的規定“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指依法成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法律法規規定用“或者”一詞,怎樣理解?一件物品,或者甲或者乙,是誰快就是誰還是誰勢力大就是誰?如果說這個規定的本意是,甲不存在就屬于乙,那還好理解。可是一個國家這么大,上千萬個組織都是甲不存在嗎,兩個同時存在怎么辦?原先甲不在后來又出現,怎么辦?由于法律規定的不明確和不一致,使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產生模糊,在實踐中出現了混亂。特別是全國沒有統一規定必須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少地方就沒有設立而由村民委和村民小組代行管理,有些村民委員會就認為自己是村內一切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就出現任意調整、收回村內各個集體經濟組織(原生產隊級)農民的承包地、任意發包、出賣村內“四荒”的現象。在土地被征用時,竟不經過土地所有者的集體經濟組織及其農民,就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辦理征地手續,并任意支配征地費。
2、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權能沒有充分利用而淡化。
按有關法律規定,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分為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土地使用權(直接用于農業生產土地使用權、“四荒”即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和“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的以外,其他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并沒有登記發證管理,事實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權能沒有充分利用而被淡化了。例如,農村早年建造的舊房屋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沒有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又如,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權不明。從現行的法律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似乎不完全等于土地使用權。這就存在這么一個問題,即承包地的土地使用權隨所有權留在集體經濟組織里,或者土地使用權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了,其土地使用權是否隨其流轉。可見,農村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在這兩方面被淡化了。
3、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權能有限,權利不平等。表現在:集體土地被征用征收時,農民不能直接參與商談,缺了處分權;征地補償費標準被法律上限,而土地所有權變成國有后,其使用權進入市場則價格無上限;集體所有和國有只是主體有別,而土地是沒有任何差別的,但法律在保護上卻有明顯的傾向性,不符合“權利主體平等”之法理。另外,產權流轉制度不健全,也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一種缺陷。盡管我國制定了加強農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一些政策規定,但總體說來,禁止的比放開的多,限制的比鼓勵的多。
(二)深化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改革的設想。
土地作為一種不動產資源,無論歸誰所有或使用,權利人都無法將其轉移,因此,農村集體土地的改革應主要體現在土地資源的珍惜與合理利用上。應從國情出發,遵循既不能違背我國土地的生存保障、收益和就業三大功能,又符合農村經濟健康向前發展、提高農村生活質量水平和安民心穩天下的原則,來進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改革。
1、用法律規定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寫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集體行使”。同時,修改有關法律的相關條文,形成法律規定的“一致性”和法律標準的“唯一性”。如將“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發包)”、“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發包)”中的有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內容刪掉;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修改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有表決權的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代表會議同意”。
2、參照國有土地產權體系及其管理制度,根據“兩權”分離的原則,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出來。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義務應等同于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為私人所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規定使用年限。農用土地使用權,無償劃撥為農民家庭所有后可以進入市場有償流轉,可以抵押,強化占有、收益和處分權利。集體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轉變更土地使用權人,實行低收集體土地出讓費原則。集體土地出讓費收益人為該宗土地所有權人。集體土地實行登記、發證管理制度和憑證占有、使用制度以及地籍管理制度。根據現行法律,集體土地使用權又分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用土地使用權兩大類;農用土地使用權又分為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和“四荒”即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F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該屬于農用土地使用權當中的一個細分種類,而它又交*于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和“四荒”土地使用權之間。從具有登記發證管理意義的必要性看,應該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用土地使用權兩大類,前者的使用年限應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年限相對短一些;后者應參照土地承包期年限或相對短一些。實行集體土地產權改革時,初輪農用土地使用權的劃撥,應考慮政策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盡量使農用土地使用權人和使用年限與現行的初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承包年限的一致;農用土地使用權年限與現行土地承包期同時終滿。從長遠來看,往后農用土地使用權的作用將比土地承包經營權更有實際意義。第二輪(現行)土地承包期滿,其作用將自然淡化。
集體土地登記發證管理機關是縣級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
3、將征地補償費的限制政策改為保護農民利益政策。在征地補償的標準上,將上限改為下限。無論是公益性用地或者是經營性用地,補償費標準不能有差別,因為,少數被征地農民沒有犧牲自己的利益為公眾搞公益建設的義務。在征地補償商談上,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這一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改革,理順土地產權關系,弱化所有權,強化土地使用權,農用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市場有償流轉,使集體土地使用權體現其應有的價值。這是農村改革從“集體所有,集體經營,按勞分配”-“集體所有,家庭聯產承包經營責任制”-“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向“集體所有,家庭經營”的方向發展的必然趨勢。這一改革,既能穩定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權,又能保障農民個人使用土地的權利;既能使土地合理流轉,使土地積極集中,符合現代農業的規模經營需要,同時為要進入城市的農民提供有一定年限的農用土地使用權價值可轉讓而取得所需資金,又可以使減了人口數量的留守農民在每一輪農用土地使用權周期滿后無償得到增加土地數量,從而使未來農民在發展經濟上能有應有的土地保障。
二、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的構想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體制的缺陷?,F時鄉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小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前身分別是,公社、大隊和生產隊,是相對應的被繼承和繼承關系。各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占有比例,在“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時期,公社占的比例很小,幾乎沒有土地;大隊占的比例也小,少數大隊有少量土地,多數大隊沒有土地;生產隊占有幾乎所有的農村土地。鄉級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又分為兩種類型,第一類是對土地擁有所有權的村(原大隊)、鄉鎮(原公社)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的經濟組織;第二類是第一類經濟組織興辦的經濟實體。1、鄉級集體經濟組織,從全國來看,絕大多數鄉鎮已不存,即使存在的這些少數鄉鎮中,“全鄉鎮范圍內全體農民集體所有”已空有其名而無其實了,只能說是少數人所有。2、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存在的數量不少,存在的問題也比較多。一般是被村民委員會架空而沒有另外成立經濟組織管理機構。無其名又無其實,完全被村民委取代,只是人們需要其名時才偶爾提到它。絕大部分的村,沒有真正意義的經濟實體,只是利用土地政策法律的缺陷,將村內其他經濟組織(小組、原生產隊)的土地說成全村所有,由村民委經營管理。村民委作為發包方將全村各小組的土地發包,從中有收益。在任意拍賣“四荒”和土地被征用時又占有一定的金額。在這些村中,有少數興辦辦經濟實體,村民委有不少收入。由于集體經濟組織法律的缺位,村級經濟管理混亂,集體經濟流失嚴重?!叭迦w農民集體所有”有其名而無其實,實際變成村干部個人所有,是村官腐敗之源。從這些年暴露出來的問題看,這已是相當普遍的問題了。
(二)深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體制改革的設想。1、只保留最基層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原生產隊的繼承者。其規?,F狀,少的幾戶組成,一般20~30戶,上100戶的很少見),作為行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唯一的一種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國應統一簡稱農經組,以便在制定政策和修訂法律、法規使用其名稱上的一致性。名稱的一致性,還可以區別于其他農村經濟組織,減少在社會活動中不必要的麻煩。改革后的農經組,主要行使土地所有權職能,不具有生產、經營職能。在劃撥土地使用權給農戶家庭時,留出3~5份地,其中2~3份作為管理人員報酬,2~3份作集體組織日常運作經費收入來源。2、撤銷解散屬于第一類的鄉級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第二類經濟組織。從幾十年的實踐來看,鄉級和村級集體經濟的消極因素大于積極因素。真正能發展壯大,真正實現全體成員所有和體現鄉、村級集體經濟優熱性的,在全國是鳳毛麟角不多見的。國有企業都已“抓大放小”,全面改制了,何況農村村級和鄉級集體經濟的這種現狀呢。因此,對鄉級和村級集體經濟必須大刀闊斧地改革,屬于第一類的鄉村兩級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撤銷解散。其所有的土地、財產,析分到原所屬的各農經組。屬于第一類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經濟實體,即第二類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改制。將其資產析成股份分到第一類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后可有償流轉;將其集體土地所有權析分到各農經組,土地使用權進行無償劃撥歸其所有。在村級的第二類經濟組織-經濟實體改制時,應留出一定的股份比例給村級行政管理組織控股,作為管理機構運轉經費來源。改革后的村級行政管理組織,主要具社會管理職能,不具生產、經營職能。
三、深化村民委員會和村級管理機構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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