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檢查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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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為確保全縣特種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部署全年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我局于3月9日組織召開了2013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節能工作培訓會,全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各鄉鎮安全協管員及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共200人參加了會議。會議從進一步深化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隱患整治;加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力度;創新機制,高標準落實部門監管責任;積極推進節能降耗工作,服務經濟發展和繼續加強安全監察基礎工作等六個方面對2013年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監管提出了新舉措。
為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聯系,形成配合聯動機制,共同做好相關行業和領域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通過縣人民政府與有關部門簽訂了《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暨特種設備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職責,全面落實政府、部門、企業責任,并把其工作納入政府的年度績效考核工作中。
二、深入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相關技術規范
在今年第十個“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中,按照2013年“全國安全生產月”宣傳教育活動實施方案,開展了汛期電梯和氣瓶充裝站檢查活動;陸續開展送安全文化到企業、到農村、到社區、到學校活動。圍繞“安全責任、重在落實”的主題,認真組織和開展了6月10日的“全國安全生產宣傳咨詢日”活動,使安全生產月活動達到。進一步落實了《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省安全生產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配套的安全規章、技術規范和技術標準,深入宣傳了黨和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安全文化和安全生產常識。
三、加強使用環節安全監管,提高防范特種設備事故能力
為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今年上半年開展了電梯的專項整治活動,一是加強對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現場施工監管工作;二是加強對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安全監察工作。3月25日,組織全縣30家電梯使用單位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相關負責人參加的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會,對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進行了“集體會診”和現場答疑。
開展了氣瓶電子標簽動態監管工作,督促縣內液化石油氣充裝站啟動電子標簽動態監管工作,著力加強企業充裝工作的現場監管,并對2010年開展的氣瓶充裝站和檢驗站治理工作進行了總結。
整合資源,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巡查監管工作。將全縣劃分為三個責任片區,每組設一個負責人,制定了巡查職責、工作要求,有效開展特種設備科學監管。
與特種設備相關責任單位簽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共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基礎。
四、加大執法力度,深入開展安全檢查
特種設備是一種危險性較大的設備,一旦發生事故,必將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今年我局開展了今冬明春暨“百日安全生產活動”;“春節”和“兩會”期間特種設備安全活動;五一期間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活動;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開展了汛期和“七.一”建黨90周年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工作;重點對賓館、招待所、學校和公眾聚集場所的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電梯、車用cng氣瓶及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進行了專項執法檢查。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及時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整改,在具體工作中實現了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關口前移”,排除了安全隱患,確保了全縣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2013年上半年檢查發現特種設備安全隱患5起,下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2份。對存在安全隱患較為嚴重的10個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并對存在的問題督促其整改。在整治目標上,按照質檢總局提出的無證生產查處率、制造安裝監檢率、使用登記率、重點監控設備定檢率等7個100%的工作目標要求,著力隱患整改。
五、全面加強特種設備動態監管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特種設備動態監管體系是實現特種設備有效監管的基礎,是建立長效監管機制的必然要求。根據市局的部署,我局統籌安排,上半年完成鍋爐檢驗、新安驗收、水質檢測14臺(次),電梯檢驗45臺(次),壓力容器檢測28臺(套),起重機械檢驗45臺(次)。為提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率,今年我局協助市局培訓(復審)起重工、司爐工、容器操作人員共70人(次),大大提高了全縣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率。
今年5月20日和6月16日,分別組織了縣人民醫院和成中集團吉星物業開展了電梯消防及困人事故應急演練,邀請了市質監局,縣安監局、縣政協、縣人大、縣工會、經信局相關領導到現場指導,同時要求其他電梯使用單位管理人員到現場觀摩。
在全縣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中,建立了以各鄉鎮協管員,各企業技安員為組織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組織網絡;建立了以特種設備錄入微機管理的數據庫信息網絡,包括設備的數量、分布、安全狀況等,適時掌握特種設備的變化,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有效控制各類事故發生。
六、加強自身隊伍建設
要搞好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必須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廉潔從政。我局安全監察人員陸續參加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培訓考核,做到人員100%持證上崗。積極參加縣人民政府和市局組織的各種培訓活動,進一步增強了為企業服務的意識,受到企業的好評,社會的贊譽。切實樹立和維護了“科學、公正、廉潔、高效”的行業形象。
七、下半年的工作思路
1、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特種設備長效動態監管機制。
2、加強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察工作。
3、繼續開展氣瓶電子標簽動態監管工作。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準,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產
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條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證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特種設備存在應當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時,應當責令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召回。
第三節 經營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
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采用中文。
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三十一條 進口特種設備,應當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
第四節 使用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
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安全。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三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第四十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采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準,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
第五十九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十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二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六十三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
第六十五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十六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六十七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八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九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七十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與事故相關的單位和人員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況,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證據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第七十一條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七十二條 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十三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一)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經過期或者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
(二)明知特種設備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產并召回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交付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二)銷售、出租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提前告知義務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的;
(五)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的。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的;
(二)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九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對特種設備事故遲報、謊報或者瞞報的。
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對負有責任的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一)發生一般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機構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的資格:
(一)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
(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五)泄露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六)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七)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八)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相關單位的。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許可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吊銷其許可證,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七)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或者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的;
(八)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
(九)泄露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十)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未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規定上報的;
(十一)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十二)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十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不接受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檢驗的收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條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法。
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
第一百零一條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操作規程①、設備運行前,做好各項運行前的檢查工作,包括:電源電壓、各開關狀態、安全防護裝置以及現場操作環境等。發現異常應及時處理,禁止不經檢查強行運行設備。
②、設備運行時,按規定嚴格記錄運行記錄,按要求檢查設備運行狀況以及進行必要的檢測;根據經濟實用的工作原則,調整設備處于最佳工況,降低設備的能源消耗。
③、當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同時立即上報主管領導,并盡快排除故障或搶修,保證正常經營工作。嚴禁設備在故障狀態下運行。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以下統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檢驗檢測工作,對其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監察職責,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八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對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國家鼓勵特種設備節能技術的研究、開發、示范和推廣,促進特種設備節能技術創新和應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必要的安全和節能投入。
國家鼓勵實行特種設備責任保險制度,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和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生產
第十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以及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并公布的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不得生產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十一條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場所和設備;
(三)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中的氣瓶(以下簡稱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須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以及壓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閥門、法蘭、補償器、安全保護裝置等(以下簡稱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單位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前款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二)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第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條電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須符合建筑工程質量要求。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電梯安裝施工過程中,電梯安裝單位應當服從建筑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并訂立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電梯的制造、安裝、改造和維修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維修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竣工后,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高耗能特種設備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測試報告。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一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緊急處理措施。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章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其是否附有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定期自行檢查。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清洗,并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檢驗檢測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并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第三十一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
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調整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運營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在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五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至少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乘客應當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指揮。
第三十七條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或者電梯的使用單位在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三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四十一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專門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提供無損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設立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負責本單位核準范圍內的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責任制度。
第四十三條特種設備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應當由依照本條例經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從事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和無損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必須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但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
第四十五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應當遵循誠信原則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后,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縣以上地方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
對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五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事故隱患、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在申請辦理許可、核準期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申請人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相應活動或者偽造許可、核準證書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核準,并在1年內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核準申請。
未依法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單位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被依法撤銷許可的,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新的許可申請。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受理、審查、許可、核準的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核準或者不予許可、核準的決定;不予許可、核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五十四條地方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地方保護和地區封鎖,不得對已經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也不得要求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
第五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件。
第五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五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時,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需要采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書面通知。
第五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監察,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時,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條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
公布特種設備安全以及能效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狀況;
(二)特種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六章事故預防和調查處理
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并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四)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五)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三)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四)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五)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六)大型游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除前款規定外,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五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事故應急演練。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搶險救援時應當區分介質特性,嚴格按照相關預案規定程序處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條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并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第六十七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六十八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復,并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第六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七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發生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根據特種設備的管理和技術特點、事故情況對相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評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訂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應當及時制定或者修訂。
第七十一條本章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鍋爐、氣瓶、氧艙和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未進行整機或者部件型式試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以及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制造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以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未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30日內未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使用單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起重機械、大型游樂設施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已經出廠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已經實施安裝、改造、重大維修或者清洗的,責令限期進行監督檢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制造、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
第八十一條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八十二條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相應資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二)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條件,繼續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特種設備生產、檢驗檢測的;
(四)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書或者監督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未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
(六)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單位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將非承壓鍋爐、非壓力容器作為承壓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予以沒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未予以報廢,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并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
(二)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未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的。
第八十七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八十八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九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第九十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未經核準,擅自從事本條例所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型式試驗以及無損檢測等檢驗檢測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一)聘用未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并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的;
(二)在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或者能耗嚴重超標,未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第九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的資格,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五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九十六條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九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實施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許可、核準、登記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許可,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進行許可,或者對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檢測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八)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的;
(九)妨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
篇4
根據區監察局豐監字[2005]36號《關于開展機關效能建設情況檢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對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和推行全程辦事的工作情況以及落實機關效能建設情況進行了自查,現將自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機關效能建設基礎工作情況
建立了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制定效能建設工作計劃,明確職責和分工,對效能建設工作實行統籌管理對有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制定了實施方案和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首問負責制等各種規章制度,并已裝訂成冊,部分內容通過網絡等形式向社會進行了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對效能建設工作實行年終評比考核,對在工作中模范遵守相關制度、工作滿意率較高、受到服務對象書面表揚及工作成績突出的科室和個人,給予表彰,并在評優活動中優先考慮;對在工作中搞不正之風、服務對象意見較大或因各種原因屢受批評的科室和個人,取消年終評比先進資格;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將給予行政處分。
二、政務公開落實情況
在政務公開方面,對我局的職能、內部機構、聯系方式、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監督電話、電子信箱等以網絡、電子觸摸屏、咨詢電話的形式進行常年公開;對年度工作目標、公務員、干部錄用、任免、考核等以張貼、發放材料的形式進行公開;對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收費、實施機關及需提供的材料、申請書、表格等分別以網絡、宣傳材料、咨詢電話的形式進行常年公開,并通過首都之窗按照規定的格式,將上述內容和我局的職能、許可項目、服務項目、決策、工作動態等政務公開目錄進行了在線填報,對有關內容的變動及時進行了在線修改和完善;對我局執行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以網絡、咨詢電話的形式進行常年公開。
在工作動態方面,我局將落實區政府的折子工程和為民辦實事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尤其是對煤炭和燃油質量的監管,局黨組要求大家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要高標準、高質量做好這項工作;對于年度工作目標的完成和考評工作,我局年初已制定了行政執法和重點監管工作的目標和實施方案及實施細則,實行季度考核,年終總評;對于廉正建設,我們上半年結合先進性教育和黨員兩個《條例》的學習,使廉正建設的教育和監督得到深化,下半年我們要結合構建和諧社會的教育進一步推進此項工作。
三、推行全程辦事制工作落實情況
1、我局全程辦事制受理室在充分準備的基礎上,于去年6月21日開始運行。根據先易后難、先簡后繁的原則,我局將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受理投訴舉報、接待業務咨詢共四項業務納入受理室受理的業務范圍。其中行政許可2項,服務事項2項,全部免費。
2、我局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共7項,包括局行政機關負責實施的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考核、場(廠)內機動車輛使用登記、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和特檢所負責實施的特種設備制造安裝維修監督檢驗及定期檢驗、計量檢測所負責實施的計量器具強制檢定。服務事項為4項,包括企業標準備案、企業執行標準注冊登記、特種設備安裝告知和組織機構代碼登記。其中,計量器具制造修理許可證簽發和部門、企事業單位最高計量標準核準兩項行政許可事項已納入全程辦事受理室業務范圍,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許可程序和工作規則的要求辦理,實行受、審分離,由受理室受理許可申請,送達許可決定和證書。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場(廠)內機動車使用登記和服務事項,尚未納入全程辦事受理室業務范圍。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工作,因條件不具備,目前尚未開展。特種設備檢驗由特設所受理室統一受理,并按市局規定的檢驗工作規則實施檢驗。
自去年9月18日實施網絡監控以來,我局受理室共受理行政許可事項17件,全部納入網絡監控系統,群眾滿意率為100%,按時辦結率為88%,其中網絡監控系統顯示超時的2件是由于企業原因造成的。
我局承辦的許可事項均由一個部門獨立審核,不涉及聯審聯批和聯合辦理的問題
3、推進電子政務工作,可從我局的網站下載文件和表格,查閱我局的有關信息。
篇5
關鍵詞:安全堅持 企業 安全發展 社會和諧
和諧是社會的主旋律,企業的安全生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內容。安全檢查是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著力抓好。
一、安全檢查的目的
安全檢查是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發現安全隱患,堵塞安全漏洞,強化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作為安全管理程序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對企業進行檢查的目的是:識別存在及潛在的危險,確定危害的根本原因,對危險源實施監控,最終采取糾正措施,確保企業安全、健康、穩定發展。
二、安全檢查的方式
安全檢查采取日常、定期、專業、不定期等多種檢查方式。
1.日常安全檢查
1.1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嚴格履行交接班檢查和巡回檢查。
1.2非生產崗位的班組長和工人,應根據本崗位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進行檢查。
1.3各級領導和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應在各自業務范圍內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2.定期安全檢查
2.1季節性檢查:春季防火大檢查;雨季“八防”(防觸電、防中暑、防工傷事故、防淹溺、防洪汛、防倒塌、防車禍、防中毒)檢查;冬季“六防”(防凍、防火災、防爆炸、防中毒、防觸電、防機械傷害)檢查。
2.2節日前檢查:春節前、“五一”節前、國慶節前、元旦前及其它節日前的安全檢查。
3.專業檢查
每年應對鍋爐、壓力容器、電氣設備、
機械設備、安全裝備、監測儀器、危險物品、防護器具、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液化氣系統等分別進行專業檢查。
4.不定期檢查
4.1企業應在裝置開工前、停工后、檢修中、新裝置竣工及試運轉時,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4.2企業應根據國際、國內同行業發生的重大事故,及時組織有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三、安全檢查的內容
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查管理機構、查管理制度、查現場管理、查安全培訓、查安全防護措施、查特種設備及危險源的管理、查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查違章、查事故隱患等。
1.安全機構建設情況
1.1查管理機構是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指示、規定,大力推行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的情況。
1.2查是否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部門,是否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是否定期召開安全會議對安全事宜做出反應與決定。企業的安全機構是否健全、設置是否合理,安全部門是否崗位明確、工作協調。
1.3安全人員配備情況。是否按《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關鍵裝置、要害部位配有注冊安全工程師。除上述三類高風險單位以外,從業人員超過300人以下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及執行情況
2.1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各級領導、各個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健全;各級領導、各個部門能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制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各級領導的承包活動記錄執行情況;基層班組的安全活動情況。
2.2安全規章制度是否完善,并能夠不斷改進。包括制定安全生產管理、考核、獎懲等規定的情況;制定現場施工作業、危險源管理等安全規章制度的情況,安全制度在執行中能否得到不斷細化、持續改進和及時完善等。
2.3制定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進行修訂完善,崗位操作人員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的情況。
2.4危險作業審批程序是否完善。包括能否根據企業的生產實際,確定本企業危險作業相關文件與記錄, 特種作業的審批記錄,是否建立動火、動土、臨時用電、大型吊裝、爆破等特殊作業的審批程序規定和管理臺賬。
3.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3.1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落實情況。是否建立了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職工按規定參加了相應級別的培訓,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到有計劃、有落實、有考核、有檔案。
3.2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是否做到了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達100%,特種作業人員復審率達100%,并制定了相應的培訓計劃和考核制度。
3.3生產經營單位主要安全負責人安全培訓情況。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安全負責人是否落實了安全培訓管理考核制度,并對其制定了培訓計劃或已進行了培訓。
3.4消防知識培訓與演練情況。有無消防知識的培訓制度、培訓計劃、培訓記錄,以及消防演練計劃、演練記錄。
4.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情況
4.1是否根據規范要求配備崗位勞防用品,并有勞防用品的發放制度及記錄,勞防用品質量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4.2現場作業人員勞防用品的管理與使用是否規范,操作人員能否熟練使用。
5.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管理情況
5.1建設項目是否進行了安全預評價,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和設計報告中,是否有勞動安全衛生專篇,是否對設計方案中的安全專篇進行了審查。
5.2投產前是否進行了安全驗收,有明確的驗收標準及驗收檔案,不符合項的記錄、整改情況。
5.3投產后是否有安全專項評價的管理規定、安全現狀評價的管理辦法以及安全評價報告中措施的落實情況。
6.生產現場管理情況
6.1是否有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并有檢查記錄和查出問題整改反饋單。
6.2是否按標準化管理要求進行了現場安全檢查,并有標準化檢查規定和記錄。
6.3防護設施配備是否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安全防護設施是否齊全、有效。
6.4安全生產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的施工現場和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情況。
6.5防火、防爆、防雷擊、防中毒、防靜電等制度是否健全,臺賬是否齊全,安全檢查監督是否到位。
7.特種設備管理情況
7.1特種設備是否按有關規定辦理了使用登記手續,特種設備的維修改造是否按程序進行申報。
7.2特種設備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技術檔案、臺賬、登記表,并有完整的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維修保養制度。
7.3特種設備設施是否有年度檢驗計劃和安排,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率能否達到100 %,存在問題隱患能否按規定整改,有無檢驗報告的存檔制度或記錄。
8.危險源監控管理情況
8.1是否建立了危險源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危險源檔案是否齊全。
8.2有無危險源的檢查制度,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了預先分析。
9.安全投入情況
9.1按照國家規定和上級要求,是否按標準保證了足額的安全投入(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經費、隱患整改資金、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等)。
9.2是否做到了安全設施齊全,勞動保護設施、護品滿足要求,塵毒作業場所防護措施達到了國家標準。
10.隱患識別和治理情況
10.1有無隱患識別機制,有無開展隱患識別機制的活動記錄,是否做到了對有關隱患有分析報告,并建立了隱患臺賬。
10.2隱患整改落實情況。能否做到:有隱患整改措施,明確責任人員、崗位,重大隱患的整改實施有計劃、有控制、有記錄,重大隱患整改計劃資金到位并限期整改。
11.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
11.1應急預案制定情況。包括能否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制定應急預案,并有不斷改進與完善應急預案的制度,有應急預案的管理檔案,有保障應急預案實施的程序。
11.2應急預案演練情況。包括有無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并按應急預案定期演練,有演練記錄、演練報告、演練效果分析。
11.3能否根據演練情況和生產情況的變化,不斷改進應急預案。
12.事故管理情況
12.1事故上報情況。包括各類事故按規定、按時進行上報,對事故進行統計、對比、分析,并提出相應對策的情況。
12.2事故調查情況。能否做到事故調查程序合法,事故調查及時,信息資料詳實、充分、完整,事故調查報告符合規范。
12.3事故結案情況。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時,能否做到造成事故的原因清楚,責任劃分明確,事故性質認定準確。
12.4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落實情況,即:查清事故原因,落實防范措施,教育職工群眾,處理事故責任者。
四、安全檢查的實施
1.安全檢查的準備
1.1確定安全檢查的對象、目的、任務。
1.2查閱在掌握有關法規、標準、規范。
1.3了解檢查對象的情況 。
1.4分析檢查對象的危險有害因素的特點。
1.5編寫安全檢查表或檢查提綱。
2.安全檢查的形式
2.1單位自查。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操作人員,對本單位、本崗位的情況比較熟悉,對本單位、本崗位的生產特點、危險有害因素的情況十分了解,生產經營單位可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牽頭、全體共同參與,開展自查活動,并形成書面材料逐級上報,由生產經營單位主管部門匯總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時對查出的隱患按照“三定”“三不交”原則限期整改。但由于班組人員的檢查缺乏系統性,對一些習慣性的行為,往往不易察覺,對企業的選址、設計、建設、改造等方面的隱患習以為常,所以單位的自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用互查、上級檢查的方式彌補。
2.2上級單位的檢查。上級單位的檢查是企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發現存在隱患的重要手段。上級單位的檢查首先要成立安全檢查組,配齊各專業人員,統一思想、明確目的后對企業實施安全檢查。各專業人員根據專業特點開展的檢查更有針對性,檢查結果更客觀現實。
2.3安全檢查的切入點。針對我市的企業現狀和企業行業特點,安全檢查前要做認真地分析。我市的企業主要有以下特點:
2.3.1石油化工天然氣企業。主要存在的危險物品有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等,涉及的主要工藝過程有:燃燒、氧化、聚合、鹵化、裂解、縮合、加氫、芳化、胺化、烷基化等危險工藝,采用的主要單元操作有:蒸餾、合成、裂解、過濾、冷卻、萃取、結晶、真空、回流、凝結、攪拌、升溫等。這些企業的綜合危險性較大,而且大都構成重大危險源,對其進行檢查的重點要涵蓋安全檢查內容的各個方面。
2.3.2玻璃企業和建材企業。主要使用的危險品有:依然品、易爆品、有、放射性物品、腐蝕品等,主要涉及的工藝過程有:燃燒、高溫、攪拌等,對其進行安全檢查應重點把握防火、防爆、芳高溫、防機械傷害、防止粉塵職業病等。
2.3.3紡織企業。紡織行業屬勞動密集型行業,主要存在的傷害有:機械傷害、火災、職業病等,主要涉及職業危害有:噪音、振動、高溫、粉塵等。安全檢查應以消防、疏散、通風、勞動保護和職業衛生防護作為切入點。
2.3.4流通企業。主要包括經營市場、門店等,主要涉及“二合一”、火災、盜竊、對易制毒化學品和有毒化學品的經營,這類企業應以防火、防盜、防止“二合一”及安全管理法規的落實、合法經營作為切入點。
2.3.5交通企業 。主要涉及危險物品的運輸和人員的交通安全,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有:車輛傷害、爆炸、火災等,安全檢查應以運輸資質、特種人員、特種設備、交通安全意識及應急處理等作為切入點。
2.3.6電力企業。包括發電企業和供配電企業。主要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有:觸電、機械傷害、高空墜落、起重傷害、灼燙、鍋爐爆炸、容器爆炸等,安全檢查應以防觸電、防爆炸、特種人員、特種設備、勞動防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使用作為切入點。
2.3.7機械修造企業。主要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有: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起重傷害、灼燙、火災爆炸及噪音、振動、輻射等。安全檢查應以加強勞動保護、防止傷害和職業危害作為切入點。
五、安全檢查方式
實施安全檢查就是通過訪談、查閱文件和記錄、現場觀察等方式獲得信息的過程。
1.訪談。主要通過與有關人員的談話查安全意識、查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2.查閱文件和記錄。檢查設計文件、操作規程、安全措施、責任制度、作業規程、原始記錄、交接班紀錄等是否齊全有效,查閱相應的記錄判斷上述文件是否被執行。
3.現場觀察。對作業現場的生產設備、安全防護設施、作業環境、人員操作等進行觀察,尋找不安全因素、事故隱患、事故征兆等。
六、安全檢查的結果和要求
1.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都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按要求上報,并抄送安全技術監督部門。
2.各級檢查組織,對查出的隱患要逐項研究,編制整改方案,做到“三定”、“三不交”(“三定”即定措施,定負責人,定完成期限;“三不交”即班組能整改的不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交廠,廠能整改的不交上級)。對于暫時不能整改的項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應納入安技措施或檢修計劃,限期整改。
3.對各級檢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實行《隱患整改通知單》管理。《隱患整改通知單》的內容包括隱患項目、整改意見和解決期限。通知單由安全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必要時經主管安全的領導簽署后發出,隱患所在單位、部門負責人簽收并負責處理。通知單要存檔、備查。
篇6
雙隨機一公開自查報告范文(一)
近日,記者從北京市質監局獲悉,今年下半年北京市將分兩批開展“雙隨機”抽查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每月隨機抽查占比不低于1%的企業。明年在系統內全面推廣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制度。
據了解,2019年2月,北京市質監局制定了《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方案明確,今年6月-12月,分兩批開展“雙隨機”抽查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明年在系統內全面推廣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制度。
北京市質監局法規處處長朱玉兵告訴千龍網記者,“雙隨機”抽查工作體現法治性、公正性、公開性和科學性。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國務院和市政府統一部署、投訴舉報事項外,其他所有檢查事項均納入“雙隨機”抽查工作。同時,建構大數據模型,信息化系統自動生成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檢查過程專家參與,并且檢查規則、檢查結果、處罰結果一律公開公示。在試點階段會等概率隨機抽查,9月份,會根據風險和信用加權重進行抽查。
據北京市質監局表示,“雙隨機”抽查工作將有助于減少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按照傳統的專業方式開展檢查,如果1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涵蓋了全部質監5大業務,至少需要5批執法人員,安排5次執法活動才能完成檢查。借助于推廣“雙隨機”抽查,只需派出2名執法人員,對照信息系統登記的管理事項,按照執法操作指南實施產品、計量、認證、特設、標準化綜合檢查,1次檢查就可以完成多個專業領域的監管任務,極大地減少了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干擾。
按照相關要求,執法人員完成“雙隨機”抽查工作以后,執法檢查記錄將及時錄入執法管理系統,發現違法行為應移交相關單位或相關部門處理,抽查結果各單位每月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數據統計結果將分別報北京市編辦、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工商局。
雙隨機一公開自查報告范文(二)
7月20日,質檢總局召開“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推進會,貫徹落實國務院最新部署要求,研究推進總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質檢總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梅克保出席會議并講話。他要求,再接再厲,扎實推進,把總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抓緊抓好,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確保質檢改革成效。
梅克保指出,“雙隨機、一公開”是推進政府監管體制機制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去年以來多次作出部署。總局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認真開展雙隨機抽查試點工作,完成了5個首批試點項目,總局隨機抽查工作實施辦法正在起草中。但與國務院要求和兄弟單位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下一步,全系統各單位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抓緊建立“一單、兩庫、一細則”,實行“一公開”,不斷提高“放、管、服”工作水平。
梅克保要求,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涉及面廣、任務艱巨、時間緊迫,各單位要深化認識,高度重視;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狠抓落實,確保成效,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有序開展、穩步實施,力求將國務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到實處。
會上,法規司介紹了總局近期“雙隨機、一公開”工作進展情況。認監委、標準委,總局各有關司局分別介紹了前期推進“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有關情況。
雙隨機一公開自查報告范文(三)
6月30日,位于北京市朝陽區黑莊戶鄉的一家氣瓶充裝企業,迎來了北京市質監部門的執法檢查。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檢查的執法人員一共4人:兩名執法人員來自朝陽區質監局,另外兩名是來自北京市特檢院的特種設備專家。
更重要的是,無論是4名參與執法檢查的工作人員,還是被檢查的氣瓶充裝企業,都是北京市質監局通過專門的數據庫“搖號”產生的,這意味著北京市質監系統率先在全國正式開始推行“雙隨機”執法檢查,實施“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布處理結果。
今年年初的全國質檢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重點推廣“兩隨機、一公開”抽查方式,解決檢查任性和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問題。北京市質監局積極落實此項部署,今年2月,該局專門制定了《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實施方案》,明確在今年6~12月,分兩批開展“雙隨機”抽查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明年在系統內全面推廣實施“雙隨機、一公開”制度。
目前,北京市質監局專門開發了一個“雙隨機”監管信息平臺,已將全市3萬余家企業和全市區縣質監部門的近700名執法人員信息納入信息平臺并實時動態更新。該平臺以檢查對象組織機構代碼為唯一標識,整合質監部門產品質量監督、計量監督、認證監督、標準化監督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5大業務系統,形成了統一的檢查對象庫,每個企業涉及質監的業務的產品種類和標準、器具設備的周期檢定檢驗情況、許可信息、獎懲情況等在系統界面上一目了然,形成了監管權力清單,極大地方便了基層執法人員的工作。此次朝陽區的執法檢查,就是由系統“隨機”產生的。
據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國務院和市政府統一部署、投訴舉報事項外,該局其他所有檢查事項均納入“雙隨機”抽查工作。抽查頻次是每月都有,且被抽查企業比例不低于總數的1%,具體每個區的抽查分配,與該區的檢查對象數量和執法人員數量相匹配。
實施“雙隨機”執法檢查后,執法檢查以屬地監管為原則,層級監管為補充,凡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市級質監局實施的事項,原則上由區級質監部門實施。不同于以前專項執法,由于執法人員隨機產生并要進行綜合執法,北京市質監局一方面加大了對區縣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另一方面加強專業技術支持,保證現場檢查工作效果。
篇7
今年縣質監工作的總體思路是:
(一)突出一個主題:大力推進質量興縣。
(二)確保兩大安全:食品生產加工環節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
(三)實施三大工程:標準化工程、計量工程、名牌產品工程。
(四)推進四項建設:加強大質量建設、技術機構建設、行風作風建設、班子和隊伍建設。
為更好地使質監工作服務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今年全縣質監工作要繼續按照“質量是基礎,安全是底線”的要求,主要任務和措施是:“四個深入,四個進一步”。
一、深入抓質量,進一步夯實發展至上的質量基礎
1、推進質量興縣工作。繼續深入宣貫《質量發展綱要》,制定貫徹落實《2014年質量興縣工作要點》和《縣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努力構建政府負總責、企業負首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行業協會和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努力營造政府重視質量、企業追求質量、社會崇尚質量、人人關心質量的良好氛圍。推動政府完善質量獎勵與考核機制,落實相關配套政策,力爭開展縣縣長質量獎評選工作。繼續加大名牌培育創建力度,組織引導企業參與名牌價值評價和爭創名牌產品。健全分類監管制度,擴大質量分類監管實施范圍,依據產品風險等級和企業誠信度,質量保證能力實施差別化監管。抓好行業質量振興和“質量興縣”、“質量興園”、“質量興企”、“質量月”、“3·15質量咨詢”等活動,推動全縣質量工作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2、推進產品質量監督工作。貫徹落實省政府即將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的意見》,建立以監督抽查為主,日常巡查、整改復查、專項檢查相互銜接的監督檢查體系。集中監管資源和力量,加強對關系消費者健康和安全的兒童用品、紡織服裝、電子電器以及電子商務產品等重點產品的監管。加快完善質量監督抽查制度,合理制定年度監督檢點產品目錄,加大涉及國計民生、健康安全、節能環保、重要生產資料、重要消費品以及反復出現問題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監督抽查力度,定期產品質量抽查報告和后處理結果,建立并落實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法人代表約談制度,督促生產企業切實抓好整改工作。
3、推進認證認可和生產許可證監管。幫助全縣申領證的企業完善條件,做好推薦申報工作,配合做好現場審查工作。指導企業實施認證認可工作,加強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管,充分發揮認證認可在保護生命、健康、安全方面的積極作用。認真貫徹落實《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工業產品獲證企業后續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無證產品、有證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亂紀法行為。
二、深入保安全,進一步發揮在服務民生上的質量作用
1、強化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宣貫《特種設備安全法》,繼續抓好特種設備監察檢驗機構規范化建設和使用單位標準化創建工作。借鑒先進工作經驗,在全縣逐步改革推行電梯安全監管模式,加大特種設備責任保險推動力度。突出學校、醫院、車站、商場、公園、餐飲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電梯等載人特種設備和氣瓶、機動車“油改氣”涉及特種設備為重點加強安全監察。繼續做好重大活動、重要節日期間重點領域、重點場所、重點部位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確保特種設備安全。
2、強化食品生產環節的安全監管。開展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酒類、調味品、食品添加劑等重點食品集中整治,嚴厲打擊違法生產行為。強化日常監管,對監督檢驗、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食品質量問題,依法責令企業整改、問題嚴重的停產整頓。繼續落實食品企業巡查、回訪、年審、定期檢驗、監督抽查等制度,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確保不留監管空當。積極應對食品監管職能調整,確保職能調整過渡期間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安全。
3、強化執法打假工作。圍繞群眾關心、社會關注、涉及民生、問題突出的食品、農資、建材等重點產品,繼續開展專項打假行動,重點是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的黑心企業和黑窩點。注重大案要案的查處,繼續組織開展“雙打”、“質監利劍”行動和汽車產品打假治劣行動,對農資、建材、電線電纜等重點產品進行專項整治。加強與相關部門、協會、企業協作聯動,積極挖掘案源,形成打假合力。
三、深入促發展,進一步提升質監技術的支撐能力
1、加強標準化工作。積極爭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做大做強我縣農業標準化示范區,開展服務業標準化試點活動。加快我縣主導農產品和優勢特色農產品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積極推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產品認證。鼓勵和指導企業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引導和幫助重點骨干企業參與國家或國際標準化活動,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加大標準化人員的培訓教育力度,規范產品標準備案、標準化管理、標準化示范項目建設等日常管理工作。扎實做好條代碼工作,完善標準化服務網絡平臺建設,通過加強與工商、地稅、銀行等部門的橫向聯系與支持,努力提高代碼的覆蓋面和驗證率以及數據質量合格率。依托縣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嚴格執行《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和《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規范代碼工作。
2、加強計量工作。貫徹實施《計量發展規劃》,進一步完善計量傳溯體系、計量監管體系,加快提升計量科技創新能力和產業計量測試服務能力。繼續開展“計量惠民生、誠信促和諧”雙十工程,繼續爭取把醫療器具和集貿市場衡器強檢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組織開展加油機、汽車衡、電子秤等重點領域專項整治,加強加油機、衡器、出租車計價器、機動車測速儀、醫用計量器具、民用三表的強制檢定工作。加大節能減排產品監督抽查力度,加強能效標識監管,進一步推進能源計量,對全縣重點用能單位開展能源計量監察,提升電力、鋼鐵、建材、有色等重點行業節能降耗能力,促進節能減排。積極培育計量市場,為企業計量檢定、校準提供優質服務。
3、加強技術機構建設。繼續加大對檢測所投入,促使其檢測項目、技術裝備、檢測水平、人員素質進一步提高。把拓展檢驗檢定項目作為工作的突破口,充分發揮現有人員和設備的潛力,提高設備利用率,拓展服務領域和服務空間。在完成法定檢驗任務的同時,積極面向市場,開展非強檢計量器具的調試、校準、修理業務。利用技術優勢開展技術咨詢和技術業務培訓,進一步提高服務、協作、配合的質量和水平。繼續深化技術機構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將收入分配向優秀人才和業績突出的崗位傾斜,細化成本核算,實行收入分配與成本核算掛鉤。
四、深入強質監,進一步塑造質監系統的良好形象
1、提升履職能力。堅持把思想建設放在首位,繼續深入學習黨的十、十八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系列重要講話精神以及省、市、縣委全會精神,全面加強黨的建設、班子建設、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機關文化建設。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開展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制度規定,規范行政管理,有效防范和應對行政風險,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做好宣傳、綜治、計生、新農村建設幫扶和婦女小組、關工委等各項工作,力爭年終考核考評達標爭先。
篇8
一、編制目的
為規范公司所屬各項目安全管理資料的編制、管理,貫徹安全標準化及落實股份公司“1234+”中加快標準化體系建設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集團公司、公司相關管理制度要求,結合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中的管理經驗,組織編制了《中鐵十五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內業資料編制指南》。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中鐵十五局集團安全生產評價實施細則》
三、編制基本要求
1、根據安全生產責任制“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要求,項目所有管理人員應根據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完善相應的安全內業資料,并應保證資料的時效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2、安全管理紙質資料應為原件,安全三類人員、特種人員操作證等相關證件不能為原件的,可為復印件、掃描件。
3、安全內業資料文字、簽字、圖示、音像等資料應清晰有效,資料中的文字、蓋章、日期等內容應齊全。
4、資料排列順序為封面、目錄、內容、附件。封面應包含項目工程名稱、編制單位、編制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編制日期等。
5、所有資料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履行審批、簽字手續,符合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嚴格按文件要求執行。
6、如項目建設單位相關要求與本指南沖突的,請參照建設單位要求執行。
四、編制內容
1、安全保證體系
1.1 確定項目安全管理目標。結合項目所在地主管部門、業主或者公司安全管理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制定項目安全管理目標。
1.2 項目部必須依法成立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項目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應以文件形式,并在文件中明確工作職責,如有人員變動的及時對組織機構進行調整。
1.3 項目部應繪制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圖,并懸掛在項目部會議室。
1.4 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應滿足法律法規要求。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臺賬(表1),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更新臺賬。
1.5 項目部必須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人員在安全生產中應履行的職能和應承擔的責任及考核標準。
1.6 依據各崗位職責,將年度安全管理目標逐級分解,逐級簽訂安全包保責任狀直至作業層,建立安全包保責任狀簽訂臺賬(表2)備查。
1.7 項目部依據簽訂的安全包保責任狀中所要求的各崗位、各級別安全責任及安全目標,項目部按季度組織進行考核,填寫項目責任制考核表。(表3)
1.8 項目部應及時識別、獲取項目適用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建立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有效清單。(表4)針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項目部應組織學習,留存學習記錄。
1.9項目部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并明確規章制度適用范圍、部門職責、具體內容的,并應文件形式。
1.10 項目部主要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安全設施和安全費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危險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隱患排查和治理制度、項目領導帶班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災減災管理制度、事故調查報告處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及特種人員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規范、內部安全許可制度、班前安全教育制度、危險作業安全旁站監控制度、施工作業操作規程等,建立項目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清單(表5)。
2、安全生產會議
2.1 項目部安全生產會議分為安全生產年度會議、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安全生產例會、安全專題會議等形式。會議應作好會議記錄,收集會議簽到表(表6)。
2.2 項目年度安全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要求全項目人員、施工班組主要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領導小組會議由小組全體成員參加,主要學習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傳達上級文件及會議精神,總結分析本月安全管控情況,部署下月安全生產重點工作等。安全生產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例會主要參與人員由項目經理、總工、安全總監、各部室負責人、各作業隊負責人等參與,會議內容主要是由安全管理部長通報本月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及隱患整改情況,如有處罰的直接宣布處罰決定。各作業隊負責人針對各自作業區域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進行匯報,安全總監結合下月施工生產任務提前部署下一步安全生產工作,黨政主管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安全領導小組會議可與安全生產例會同時召開。
2.3 項目專題安全會議。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時組織召開,由項目安全總監組織,項目主管領導、各部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會。
3、勞務隊、作業人員管理
3.1 項目部依法審核并選擇分包單位。合同簽訂前項目計劃合同部應收集分包單位營業執照、施工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復印件資料,并建立資質臺賬。(表7)
3.2 合同簽訂后,分包單位應及時提供作業人員身份資料給項目部辦公室,由項目部辦公室建立作業人員花名冊(表8),明確作業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籍貫、工種、進場日期、退出日期等基本信息進行登記。勞務人員花名冊實行動態管理,每月作好進出場作業人員統計,并將變化信息分送安全管理部、財務部。嚴禁超過60歲的勞務人員到現場作業。
項目部各部門根據各自安全職責,由項目經理制定部門完善作業人員檔案,人員檔案包含入場建議培訓記錄、人員證書復印件、風險告知卡、安全包保責任書、安全技術交底資料等內容。(表9)
4、安全教育培訓
4.1 項目每年要結合本年度施工計劃安排,制定有針對性的年度教育培訓計劃(表10)。培訓計劃內容必須包括:教育培訓形式、時間、頻次、參加人員、主要內容等。
4.2 加強與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的聯系,作好項目負責人、安全專職管理人員的延期培訓工作。
4.3 項目部應根據辦公室提供的作業人員花名冊,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進場安全教育,人員進場后應接受公司級、項目部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填寫項目作業人員三級教育卡(表11),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4.4 項目部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持證作業人員應接受項目部組織的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應履行簽字手續。(表12)
4.5 作業人員轉崗、復工或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工藝的從業人員應接受教育培訓,培訓學時符合規范要求,教育培訓應履行簽字手續。(表13)
4.6 項目部應將班前教育納入工序管理。班前安全講話由班組長(領工員、技術員、專兼職安全員)根據當班施工任務,在每班施工前,向本班組全體作業人員就安全工作提出要求,由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班前安全教育活動實施書面記錄,填寫項目班前安全教育記錄表(表14)。記錄必須有時間、內容,字跡要清晰。班前安全教育記錄要存檔保存,可錄取視頻統一保存。
5、安全技術交底
5.1 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實施,未經安全技術交底不得進行施工作業。
5.2 安全技術交底實行三級交底制。主要工序、特殊工序、危險作業工序必須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對項目各職能部門、工區技術負責人進行一級安全技術交底;各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對本部門人員、現場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作業工班長進行二級安全技術交底;現場技術人員、工班長負責向所屬工班全體作業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技術交底。
5.3 安全技術交底的主要內容包括:施工工藝、施工方法、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因素以及應對措施、施工安全注意事項、應急措施等相關內容。
5.4 安全技術交底應按規定履行簽字手續、留存影像資料,簽字必須由被交底人簽字,嚴禁代簽,詳見填寫安全技術交底表。(表15)
6、安全投入
6.1項目部應按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編制總體(表16)、年度及月度安全生產費使用計劃(表17),計劃中明確生產費用使用的種類,確保資金投入滿足施工生產條件需要。安全生產經費的提取標準及使用范圍參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要求執行。項目應及時建立安全生產費計量、支付臺賬(表18)。
6.2 項目部應對采購的安全用品進行驗收(表19);填寫安全用品收發記錄(表20)。
6.3 項目部應按要求為從業人員意外保險等相關險別,并建立保險臺賬。
7設備管理(包含特種設備)
7.1 項目應成立大型機械設備管理領導小組,物資設備管理部指定專人負責特種設備管理。
7.2 項目部物資設備部應建立大型機械設備臺賬、特種設備管理臺賬(表21)。完善特種設備技術檔案“一機一檔”,包括:特種設備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維修保養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操作人員身份證、操作證等。安全管理部結合物資部提供的特種人員操作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登記表(表22),并不定時巡查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7.3 項目部物資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對進場機械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方可進場。(表23)
7.4 項目部物資管理部或使用單位要作好機械設備的檢查記錄表、設備維修保養記錄、設備運轉記錄、故障記錄等登記,避免機械設備帶病作業。
8、消防安全管理
8.1 項目部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設置消防安全責任牌。領導小組應以文件形式。
8.2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項目部應在可燃、易燃存放及使用場所(15m)、動火作業場所(15m)、自備發電機、配電房等設備用房(25m)、施工現場辦公、生活用房(25m)、其他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配置滅火器。括號內數據為滅火器最大保護間距,每個部位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項目部應指派專人對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建立管理臺賬(表24),并經常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8.3 項目部應根據駐地、施工現場消防設施繪制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表25)
8.4 項目部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應定期不定期對項目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并填寫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表26)
8.5動火作業: 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必須按照管理權限分別填寫特殊動火、一級、二級動火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準核發動火許可證后方可作業(表27)。特殊動火作業證應由公司安全總監審批,一級動火申請應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審批,二級動火審批由項目部安全總監審批。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h,二級動火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
9、危爆物品管理
9.1 項目應建立危爆物品管理制度、辦法,明確管理、儲存、申請、領用、登記等內容。
9.2 危爆物品庫房應滿足看護、防盜要求,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9.4 項目應制定危爆物品進場使用計劃,按計劃限量進場,進場后應分類定量儲存, 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完善危爆物品出入庫臺賬,使用記錄、退庫臺賬等。
9.5 危爆物品使用過程中必須要有項目專職安全員進行旁站監督,堅決避免私自處理現象發生。
9.6 項目部應.編制有針對性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相應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10、風險管控
10.1 項目部進場后應及時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單位或者項目經理組織按照風險評估要求對項目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針對風險評估報告繪制項目部安全風險公示圖。(表28)
10.2 項目部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由項目經理組織,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總監及相關部門人員參與,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對風險源進行辨識評價,填寫安全風險分析登記表。(表29)
10.3 項目應結合建質【2018 】3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及風險評估報告,對照本項目進行梳理,編制項目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表30),結合清單編制專項方案,超過一定規模的要進行專家論證,專項方案編制、審批嚴格按規定要求執行。
10.4 項目應按照風險分析登記表及專項方案制定項目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表,(表31)根據風險等級分別由項目領導、項目管理人員、班組管理人員的那個進行分級管控,并在現場作業工點設置風險源告知牌。
10.5 項目部應根據施工進度、施工環境、施工條件不同,按月制定項目部風險動態管控表。(表32)
10.6 項目應對全體員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風險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提高員工預防風險、規避風險、控制風險的能力。作業人員進入作業崗位時,應按照風險源告知牌,對作業工點的風險狀況和各項管控措施進行安全確認。
11、隱患排查、治理
11.1 項目部應定期、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分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等。安全日常檢查由項目安全管理部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排查,排查后填寫安全日志。定期檢查由項目負責人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參加,至少每月組織一次。專項檢查次數不限,遇到惡劣天氣、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重大施工節點、長時間停工后復工檢查、上級單位開展的專項安全活動等,由項目部負責人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檢查。
11.2 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含:上級單位文件落實情況;方案編制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制及會議、教育培訓、交底等規章制度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工點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安全保障措施、專項施工方案的落實情況;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作業人員的安全行為;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情況;機械設備安全狀況;現場安全措施及防護情況;安全標識標牌設置情況;安全檢查整改落實情況;其他。
11.3 安全檢查后對于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留存影像資料,并要求立即整改,對于不能立即整改的,應開具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表33), 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施工現場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整改完成后應由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復查。
11.4項目部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物資設備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結合風險等級表,排查本項目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表34),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11.5 項目部應當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12、應急管理
12.1 項目部主要負責人應組織項目部相關部門結合項目風險源清單中重大風險源和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型,編制專項應急預案;針對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場所應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應急預案編制嚴格依照應急預案編制導則要求編制。
12.2 項目部應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預案培訓,做好教育培訓記錄。
12.3 項目部應按照項目實際情況成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按規定配備應急救援物資,指派專人進行管理,定期檢查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可靠,并按要求填報應急救援物資臺賬(表35),應急救援設備、物資使用過后應及時維護、補充。
篇9
按照中央、市委關于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部署,在市委第六指導檢查組的具體指導和幫助下,經過全局黨員干部和廣大職工的共同努力,我局學習實踐活動從12月2日轉入第二階段以來,按照規定要求,精心組織、穩步推進,圓滿完成了“分析檢查”階段的各項工作。從今天開始轉入學習實踐活動的第三階段,即“整改落實”階段。下面,我就第二階段的工作情況進行小結,然后安排第三階段工作。
一、分析檢查階段的基本情況和主要工作
我局學習實踐活動從2008年12月初起轉入分析檢查階段,這一階段的關鍵環節多、政策性強、工作具體、要求嚴格、黨員、群眾關注。針對這一情況,局黨組高度重視、認真組織、統籌安排,聯系實際開展各項工作,在鞏固第一階段成果的基礎上,圍繞第二階段重點環節有序開展活動,確保了各項工作扎實穩步推進。主要做好兩個方面工作:
第一,精心準備,認真開好專題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
為切實開好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會前主要進行了以下三方面的準備工作:
一是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針對這一環節的要求,市局黨組堅持走群眾路線,早動手,早部署。在學習實踐活動之初,領導班子成員深入企業、相關部門、基層單位進行調研,邀請企業負責人、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召開座談會,在本系統內也采取多種形式面對面聽取意見,市局各直屬事業單位也采取多種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見建議。通過上述工作,切實增強社會參與面和透明度,把整個學習實踐活動置于有關部門、企業和全局干部職工的監督之下,以求找準制約我局科學發展的難點問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和急需解決的重點問題。
二是認真梳理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結束后,學習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征求到的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向局黨組進行了反饋,并對征求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歸類和認真梳理,共整理出9類54條對首都質監工作的意見建議。領導小組對涉及局黨組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研究,深入查找了制約我局科學發展的主要問題,為起草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提供了依據。對涉及各部門的意見、建議,按照分工,向分管局領導和相關部門進行了反饋。
三是開展談心活動,撰寫民主生活會發言提綱。在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前,市局領導班子成員開展談心活動,坦誠相見,溝通思想。與此同時,班子成員每人認真撰寫專題民主生活會發言材料,報送市委指導檢查組審核把關,為開好民主生活會做好了充分的準備。
12月11日,經請示市委指導檢查組同意,我局召開了市局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市委第六指導檢查組組長胡新民同志、市紀委常委邊學愚同志到會指導。會上,市局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市委建設“人文××、科技××、綠色××”總體目標要求,緊緊圍繞市局提出的“提升質監水平,服務首都發展,構建質量首善之區”活動主題,緊密聯系本單位和各自分管工作的實際,結合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以來的學習調研成果,交流了認識和體會,認真查找了個人和班子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黨性黨風黨紀方面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深刻剖析原因和思想根源,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明確今后努力方向。與會的每位班子成員準備充分、態度認真、開誠布公,會議氣氛和諧,達到了實事求是查找問題,團結一致促發展的目的。
12月4日~12月11日,市局機關各處室和各直屬單位也分別召開了黨員專題組織生活會和本單位領導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市局分管領導分別參加了會議。參會人員認真發言,結合個人思想實際和工作實際,進行分析檢查,著力轉變不適應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思想觀念,切實增強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自覺性和堅定性,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各項工作要求上來。
第二,認真研究組織撰寫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
形成高質量的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是第二階段的一個關鍵步驟,也是檢驗這次學習實踐活動的主要成果之一。為此,局黨組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做到早準備、高標準、嚴要求。趙長山局長充分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全程主持參與報告的研究和起草工作,多次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對報告的主題、框架思路提出了具體要求。為起草好這個報告,起草班子成員認真學習中央、市委和總局精神,研閱市局黨組、市局各位領導以及各單位各部門在這次學習實踐活動中形成重要共識的文件材料。分析檢查報告初稿形成后,領導班子成員仔細審閱、修改,先后三次召開領導小組會對分析檢查報告進行集體討論,并多次征求各單位各部門的意見,分析檢查報告形成后,又由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別向分管部門進行全面解讀。
市局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主要突出了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介紹了目前我局開展學習實踐活動的基本情況,突出反映了廣大黨員干部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上形成的共識;二是突出反映了黨的十六大以來,特別是籌備舉辦奧運工作中我局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方面的主要成效;三是仔細查找我局目前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方面存在的四個方面主要問題,并深刻分析了問題存在的原因尤其是主觀方面的原因;四是總結提煉首都質監部門在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中形成的新認識;五是明確了推動首都質監事業科學發展的主要方向和總體思路,明確了今后工作的三條主線和八項具體工作任務。
各直屬單位在起草和形成本單位領導班子的分析檢查報告過程中,都是主要負責人親自掛帥,集體研究,廣泛聽取意見,進行反復修改,力求使分析檢查報告充分反映本單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主要成績,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理清工作思路、明確工作方向,使分析檢查報告真正成為今后一段時間推進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二、分析檢查階段工作的一些特點
一是在第二階段整個活動中,我們始終把分析檢查與推進工作結合起來,邊學邊改,邊查邊改,應改盡改,能改快改,做到了學習工作兩不誤、兩促進。比如,認真研究制定市局業務管理標準化行政許可事項優化工作方案。運用全面質量管理的方法,針對涉及質量技術監督主體業務的27項行政許可事項,簡化受理環節,優化辦理程序,明確行政許可辦理過程中五個責任主體的職責和權限,建立起高效、便民、廉潔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許可標準化體系和責任體系。在計量工作方面,啟動××地區中國石化加油站測量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本市加油站測量管理體系試點工作,并以此試點,全面推動全市其他行業誠信計量管理。在特種設備監察方面,總結奧運會安全保障成功經驗,研究安全保障工作辦法,編制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特種設備安全保障工作實施辦法》,建立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特種設備安全保障工作長效機制。在質監質管方面,開展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工作。從12月10日開始開展為期4個月的專項整治工作,堅決打擊和遏制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市稽查大隊確立了執法課題研究與稽查執法檢查并重的工作方向,制定出臺了《××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大隊執法調研活動管理辦法》,針對食品添加劑問題到重點企業進行調研座談。計量院和質檢所重視科研創新,計量院努力構建科研工作管理體系,修訂科研工作管理辦法,制定科技人員培養、激勵等措施,科技人員開展科研工作的積極性顯著提高。質檢所成立研究室,整合所內科研力量,為科研人員營造良好環境,并制定獎勵措施激勵科研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信息所在為政府和研究機構提供標準化服務的基礎上,認真搞好“首都標準網”建設,提高面向企業、社會和消費者的全方位服務力度。為方便用戶報檢,特檢中心實施了網上業務申報,及時向社會公告,并不斷完善網上報檢系統,根據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擴大網上報檢業務范圍。纖檢所強化服務意識,建立被處罰企業回訪制度,引入服務作為行政執法工作效果考核指標,完善打擊質量違法行為與服務企業有機結合的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是把學習貫徹始終。12月2日,市局召開了轉段動員大會之后,堅持把學習培訓貫徹學習實踐活動的始終,在黨組民主生活會和黨員組織生活會召開之前,繼續采取集中學習、個人自學和網上知識問答等形式,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員干部認真學習了黨的十七大報告、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總書記在紀念黨的召開30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市委有關文件精神,使廣大黨員和領導干部進一步堅定了堅持改革開放、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進一步理解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實質和科學內涵,增強科學發展質監事業、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的責任意識。
三是繼續加強學習實踐活動宣傳和營造氛圍工作。在分析檢查階段,主要工作落在領導層,為了使學習實踐活動繼續保持較好態勢、較好氣氛,市局和各單位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制作宣傳欄目和有關刊物,及時更新圖片展板內容,在市局網站上及時學習實踐活動中的相關信息內容。為幫助大家學習中央、市委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理論知識,精心編制了《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知識問答100題》,掛在網上供大家學習參考。與此同時各單位還組織黨員收看影像資料,參觀中國對外開放30周年回顧展,組織黨員干部參觀××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
總的來看,市局學習實踐活動分析檢查階段工作總體進展順利,成效明顯。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第二階段活動中還存在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個別同志出現松懈思想,精力不夠集中等。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我們應當及時提醒加以改進。
二、認真貫徹上級精神,扎實推進第三階段各項工作
整改落實階段是體現整個學習實踐活動取得成果的關鍵階段,是抓落實、抓深化、看效果、看收獲的階段,是對學習實踐活動實際成效的重要檢驗。按照中央和市委部署,第三階段包括制定整改落實方案、集中解決突出問題和完善體制機制三個環節的工作,在學習實踐活動基本結束時還要進行滿意度測評和總結工作。
最近,中央對做好整改落實階段的工作提出了四點要求。第一,要制定目標明確、措施具體、責任到位的整改落實方案,把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中提出的整改思路和措施、解決問題和完善制度要具體化,使整改落實工作有章可循、群眾滿意度測評有據可依。第二,要根據整改落實方案,集中力量解決幾個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辦幾件群眾普遍期待的實事好事,使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學習實踐活動帶來的新變化新氣象。第三,要積極穩妥地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建立健全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推動科學發展的政策法規和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規章制度,形成有利于科學發展的正確導向,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創造良好的政策制度環境。第四,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握好時間,掌握好進度,統籌抓好學習實踐活動和其他各項工作,把學習實踐活動激發出來的精神力量轉化為強大的物質力量,推動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確保群眾生活安定,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劉淇書記在1月6日召開的市委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上,強調要扎扎實實地抓好學習實踐活動整改落實階段的各項工作,要認真研究制定整改落實方案,明確整改落實項目、目標和時限要求、措施和責任,對整改落實要做出公開承諾。要進一步加強對學習實踐活動的組織領導,兩手抓,兩不誤,兩促進。我們要認真領會中央和市委精神,全面貫徹,狠抓落實。根據中央和市委精神,我局學習實踐活動第三階段要重點抓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繼續把學習理論貫穿活動始終
要繼續組織黨員、干部認認真真地學習規定書目,要緊密聯系當前國際國內形勢的發展變化,深入學習領會同志最近一系列重要講話,把思想統一到中央精神上來,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等各項工作中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總支、支部要認真組織黨員干部學書記在紀念黨的召開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和市委十屆五次全會精神。通過學習,要充分認識30年來我們黨的全部理論和實踐,歸結起來就是創造性地探索和回答了什么是、怎樣對待,什么是社會主義、怎樣建設社會主義,建設什么樣的黨、怎樣建設黨,實現什么樣的發展、怎樣發展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通過學習貫徹市委十屆五次全會精神,要充分認識當前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形勢,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采取有效措施,為推動首都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新貢獻。
(二)認真制定整改落實方案
根據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對查擺出來的影響科學發展的問題進行梳理,緊緊圍繞首都質監科學發展、全面發展、協調發展,對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和需要完善的制度進行歸類,明確哪些是具備條件,在活動期間可以解決的,哪些是難度較大,需要較長時間才能解決的。區分輕重緩急和難易程度,既要有近期安排,又要有中長期目標。
根據工作計劃進度安排,近期要召開領導班子務虛會,集體研究整改落實方案,對梳理的整改落實項目,逐個明確主管領導和責任單位。然后由主管領導組織責任部門、協助部門針對整改落實項目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照解決問題和完善制度的輕重緩急和難易程度,分門別類地提出整改落實的工作目標、方式方法和時限要求。原則上是:活動期間可以解決的問題,按照倒計時要求提出明確的具體步驟;對未來一段時間才能解決的問題,列出大體的時間表;對解決起來確有困難,需要較長時間才能解決的問題,要明確理清工作思路。市局在本月20日前后召開黨組會議,最終討論整改方案,把需要整改的問題、需要修改完善的規章制度,細化分解到相應的分管領導和有關處(室),把責任明確落實到具體人。在形成整改方案過程中,要廣泛征求干部職工的意見。各直屬事業單位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和步驟開展工作,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要及時吸納到整改方案中去。
整改方案形成后,要主動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接受大家的評判。按照要求,市局整改落實方案要及時上報市委第六指導檢查組進行審閱把關,征得同意后,1月23日前以適當形式公布整改落實方案,尤其要把需要解決的問題、整改的時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公布,做出承諾,接受全局黨員干部、群眾監督。
(三)集中解決突出問題
2月14日前,市局領導班子和6個直屬單位班子要明確重點,集中解決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群眾關心的問題。在前一個階段,我們立足于實踐,堅持邊學邊改,邊議邊改,已經著手解決了一些問題。但我們要看到,畢竟學習實踐活動開展的時間還不長,解決的問題還只是初步的,還需要繼續努力。在這一階段,我們要突出重點問題,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時間和力量,以重點問題的解決,帶動其他問題的解決。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問題的輕重緩急和難易程度,既考慮必要性,又考慮可行性。各單位、各部門要重點圍繞市局整改落實方案、確定的整改目標和措施,抓落實、出成效。對迫切需要解決、具備整改條件的問題,要集中時間和精力馬上整改;對通過努力能夠解決的問題,要限期整改;對那些應該解決但由于受客觀條件限制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向群眾說明情況,采取措施逐步解決。
(四)努力完善體制機制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各項工作實現科學發展,必須要有科學的體制機制做保障。在工作中我們面臨著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很多都與體制機制不健全、不完善、不科學有關。創新體制機制,是這次科學發展觀學習實踐活動需要解決的重要任務,我們必須高度重視,通盤考慮,做好這項工作。2月18日前市局各單位、各部門認真整理現有規章制度,必須要從職能的設置和分工上、從工作的激勵機制上、從完善工作的制度上、從人員的任用和選拔上、從工作的推進模式上著力進行改進和創新,提出廢、改、立措施。從促進首都質監事業科學發展的需要出發,認真研究制定科學發展迫切需要的新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長效機制,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建設。在已經形成的分析檢查報告中,我們已經列出了部分近期需要建立的新的體制機制的主要方面,在第三階段要加快實施,作為我們創新體制機制的第一步。從一定意義上說,創新體制機制,其難度要比解決具體的突出問題大得多,我們一定要認識到它的艱巨性,同時也要意識到它的緊迫性,努力做好這項工作。
(五)做好滿意度測評和總結工作
在學習實踐活動基本完成時,要嚴格執行市委學習實踐活動的有關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做好群眾滿意度測評工作。2月20日前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整改方案和整改結果,開展學習實踐活動滿意度測評。要制定群眾滿意度測評方案,對解決影響和制約質監事業科學發展主要問題的整改和開展學習實踐活動的實際效果進行滿意度測評。同時,根據測評結果,進一步完善整改措施,對在學習實踐活動中尚不能解決的突出問題,繼續抓好落實。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保證氣瓶安全使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正常環境溫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等于1.0MPa稬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低于60℃的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船舶和海上設施使用的氣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其設計、制造、充裝、運輸、儲存、銷售、使用和檢驗等各項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范圍內氣瓶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瓶實施安全監察。
第二章氣瓶設計與制造
第五條氣瓶設計實行設計文件鑒定制度。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鑒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條氣瓶制造單位申請設計文件鑒定時,應當提交齊全的設計文件和產品型式試驗報告。氣瓶設計文件應當包括:
(一)設計任務書;
(二)設計圖樣(含鋼印印模圖樣);
(三)設計計算書;
(四)設計說明書;
(五)標準化審查報告;
(六)使用說明書。
改變氣瓶瓶體主體結構、設計厚度、瓶體材料牌號時,氣瓶制造單位應當重新申請設計文件鑒定。
第七條氣瓶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并滿足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要求。
第八條液化石油氣氣瓶上應當設計裝配防止超裝的液位限制裝置;易燃氣體氣瓶和助燃氣體氣瓶的瓶口螺紋和閥門出氣口應當設計成不同的左右螺紋的旋向和內外螺紋的結構。
第九條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及其附件(包括氣瓶瓶閥、減壓閥、液位限制閥等,下同),其境內外制造企業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書,方可從事制造活動。氣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許可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氣瓶焊接和無損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并取得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工作。
第十條在我國境內使用的氣瓶應當按照我國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生產。暫時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時,應當制定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十一條在符合有關氣瓶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條件下,氣瓶制造單位可按氣瓶充裝單位的要求,生產專用標識氣瓶。
第十二條氣瓶及附件正式投產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型式試驗。改變設計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藝或者停產時間超過6個月重新生產時,應當進行氣瓶的型式試驗。
第十三條研制、開發氣瓶及其附件新產品,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和技術評定。
第十四條氣瓶應當逐只進行監督檢驗后方可出廠(出口氣瓶按合同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氣瓶出廠時,制造單位應當在產品的明顯位置上,以鋼印(或者其他固定形式)注明制造單位的制造許可證編號和企業代號標志以及氣瓶出廠編號,并向用戶逐只出具銘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氣瓶上的產品合格證,按批出具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和批量檢驗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符合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條氣瓶及其附件制造單位必須對設計、制造的氣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產品質量負責。氣瓶閥門制造單位應當保證氣瓶閥門至少安全使用到氣瓶的下一個檢驗周期。
第三章氣瓶制造監督檢驗
第十六條承擔氣瓶制造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監檢機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監檢機構所監督檢驗的產品,應當符合受檢單位所取得的制造許可證書所規定的品種范圍。
第十七條監督檢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氣瓶制造過程中涉及安全的水壓試驗、氣瓶出廠編號和打監督檢驗鋼印等重要項目進行逐只監督檢驗;
(二)對氣瓶材料的復驗、氣瓶爆破試驗和產品試樣的力學性能和其他理化性能測試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三)對受檢單位的氣瓶制造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進行監督。
氣瓶制造監督檢驗報告應當包括上述3項內容和結論。
第十八條監檢機構應當加強對監督檢驗工作的管理,根據受檢單位生產的實際情況,派出相應的監督檢驗人員,及時完成監督檢驗任務;應當對監督檢驗人員進行培訓和定期考核,為檢驗人員配備必要的檢驗和檢測工具,確保監督檢驗工作質量。監檢機構應當對出具的監督檢驗報告負責。
第十九條監督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驗到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要求實施監督檢驗,認真做好監督檢驗記錄,對受檢單位提供的技術資料等應當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簽發監督檢驗報告的檢驗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壓力容器檢驗師證書。
第二十條監督檢驗人員發現受檢單位質量管理體系運轉失控而影響產品質量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受檢單位改正,并報告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發證部門。監督檢驗人員在監督檢驗中發現零部件存在安全質量問題時,有權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一條在監督檢驗過程中,受檢單位和監檢機構發生爭議時,可提請受檢單位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處理。必要時,可提請上一級質監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監檢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監檢機構和受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監檢機構不能履行職責和受檢單位逃避監督檢驗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監檢機構的核準部門和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發證部門。
第四章氣瓶充裝
第二十三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省級質監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充裝許可書面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條件者,由省級質監部門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四條《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原批準部門申請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或未獲準更換《氣瓶充裝許可證》的,有效期滿后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二十五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營業執照;
(二)有適應氣瓶充裝和安全管理需要的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有與充裝的氣體種類相適應的完好的充裝設施、工器具、檢測手段、場地廠房,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
(三)具有一定的氣體儲存能力和足夠數量的自有產權氣瓶;
(四)符合相應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氣瓶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氣體消費者提供氣瓶,并對氣瓶的安全全面負責;
(二)負責氣瓶的維護、保養和顏色標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負責做好氣瓶充裝前的檢查和充裝記錄,并對氣瓶的充裝安全負責;
(四)負責對充裝作業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礎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五)負責向氣瓶使用者宣傳安全使用知識和危險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裝的氣瓶上粘貼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國家標準規定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六)負責氣瓶的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地(市)級或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指定的氣瓶檢驗機構報廢銷毀;
(七)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它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履行上述規定的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義務。
第二十七條充裝單位應當采用計算機對所充裝的自有產權氣瓶進行建檔登記,并負責涂敷充裝站標志、氣瓶編號和打充裝站標志鋼印。充裝站標志應經省級質監部門備案。鼓勵采用條碼等先進信息化手段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持氣瓶充裝人員的相對穩定。充裝單位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地(市)級或者地(市)級以上質監部門考核,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
第二十九條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
第三十條氣瓶充裝前和充裝后,應當由充裝單位持證作業人員逐只對氣瓶進行檢查,發現超裝、錯裝、泄漏或其他異常現象的,要立即進行妥善處理。
充裝時,充裝人員應按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規定進行充裝。對未列入安全技術規范或國家標準的氣體,應當制定企業充裝標準,按標準規定的充裝系數或充裝壓力進行充裝。禁止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第三十一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保證充裝的氣體質量和充裝量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裝氣瓶或將報廢氣瓶翻新后使用。
第三十三條地(市)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年對轄區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年度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自有產權氣瓶的數量、鋼印標志和建檔情況、自有產權氣瓶的充裝和定期檢驗情況、充裝單位負責人和充裝人員持證情況。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每年報送上述材料。
地(市)級質監部門每年應當將年度監督檢查的結果上報省級質監部門。對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應予吊銷充裝許可證的充裝單位,報請省級質監部門吊銷充裝許可證書。
第五章氣瓶定期檢驗
第三十四條氣瓶的定期檢驗周期、報廢期限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承擔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應當經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核準,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的規定,從事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
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人員,應當經總局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取得氣瓶檢驗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三十六條氣瓶定期檢驗證書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前,檢驗機構應當向發證部門申請辦理換證手續,有效期滿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后不得繼續從事氣瓶定期檢驗工作。
第三十七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有與所檢氣瓶種類、數量相適應的場地、余氣回收與處理設施、檢驗設備、持證檢驗人員,并有一定的檢驗規模。
第三十八條氣瓶定期檢驗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氣瓶定期檢驗標準對氣瓶進行定期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對其正確性負責;
(二)按氣瓶顏色標志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去除氣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氣瓶顏色標志,打氣瓶定期檢驗鋼印;
(三)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
第三十九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檢驗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定期檢驗。檢驗氣瓶前,檢驗人員必須對氣瓶的介質處理進行確認,達到有關安全要求后,方可檢驗。檢驗人員應當認真做好檢驗記錄。
第四十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保證檢驗工作質量和檢驗安全,保證經檢驗合格的氣瓶和經維修的氣瓶閥門能夠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和閥門應予報廢。
第四十一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不合格的報廢氣瓶予以破壞性處理。氣瓶的破壞性處理必須采用壓扁或將瓶體解體的方式進行。禁止將未作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交予他人。
第四十二條氣瓶檢驗機構應當按照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的要求,報告當年檢驗的各種氣瓶的數量、各充裝單位送檢的氣瓶數量、檢驗工作情況和影響氣瓶安全的傾向性問題。
第六章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
第四十三條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氣瓶的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并有專人負責氣瓶安全工作,定期對氣瓶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人員進行氣瓶安全技術教育。
第四十四條充氣氣瓶的運輸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危險品運輸的有關規定。
運輸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氣瓶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
第四十五條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氣瓶存放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第四十六條氣瓶或瓶裝氣體的銷售單位應當銷售具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的合格氣瓶和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鼓勵氣瓶制造單位將氣瓶直接銷售給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充裝單位。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購買具有制造許可證的企業制造的合格氣瓶,氣體使用者應當購買已取得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第四十七條氣瓶使用者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格按照有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氣瓶;
(二)不得對氣瓶瓶體進行焊接和更改氣瓶的鋼印或者顏色標記;
(三)不得使用已報廢的氣瓶;
(四)不得將氣瓶內的氣體向其他氣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氣瓶進行充裝;
(五)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充裝,直至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一)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車用氣瓶、呼吸用氣瓶、滅火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和其他經省級質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同意的氣瓶除外);
(二)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三)充裝前不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
(四)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
(五)未按規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
(六)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氣瓶檢驗機構對定期檢驗不合格應予報廢的氣瓶,未進行破壞性處理而直接退回氣瓶送檢單位或者轉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
第五十條氣瓶或者瓶裝氣體銷售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氣體;
(二)收購、銷售未經破壞性處理的報廢氣瓶或者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
第五十一條氣瓶監檢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監督檢驗資格。
(一)監督檢驗質量保證體系失控,未對氣瓶實施逐只監檢的;
(二)監檢項目不全或者未監檢而出具虛假監檢報告的;
(三)經監檢合格的氣瓶出現嚴重安全質量問題,導致受檢單位制造許可證被吊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