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的方法范文

時間:2023-12-21 17: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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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的方法

篇1

關鍵詞: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污染修復;生態環境;

作者簡介:曾暉(197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遺址開發與環境保護。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態整治和環境安全的一個重要部分,是當今任何一個國家必須面對的棘手問題。土壤、大氣和水并列為人類環境的三大要素,而幾乎所有的污染都會進入土壤,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我國土壤污染面積不斷增加,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污染面積只有600多萬hm2[1],而現在已經超過1000萬hm2[2]。土壤污染已經影響到耕地質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體健康。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化,其中嚴重的是重金屬污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hm2,約占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一[2]。面對如此嚴峻的土壤污染問題,我國現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卻顯得捉襟見肘,因此,研究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顯得十分迫切。放眼世界,發達國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類:第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國的《聯邦土壤保護法》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對策法》;第二,沒有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過修改現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應對土壤污染這類污染形式,如法國土壤污染立法就是這一類模式的典范。

法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起始于1993年,法國環境保護部向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了一個通報,這個通報宣告了法國土壤污染和修復政策的開始。法國至今沒有綜合性、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其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在傳統工業法、民法、侵權法等法律的基礎上以法律、法令、行政政令、判例法等形式不斷發展完善的。相較很多國家有專門的土壤污染立法,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進和發展并沒有突破其現有法律框架,但卻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法國已累計修復污染土地165km2[3],土壤污染面積較20世紀下降了9%[3],這其中必有其特別之處值得研究和借鑒。我國當前缺失專門性的土壤污染立法,這一點與法國相同。學習和借鑒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應對模式對探討當前我國土壤污染立法路徑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

1993年土壤污染防治成為法國環境保護部宣告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2007年在經過法國政府部門改組后,原先法國環境保護部的功能由法國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繼受。該部繼受原法國環境保護部的土壤污染政策后,經過一系列的發展形成了極為先進的土壤污染防治策略,這些策略也成為歐盟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主要來源。

1.土壤污染防治以預防為原則

土壤污染預防原則是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首要策略。土壤污染相比大氣、水等污染而言,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累積性、不可逆轉性,這決定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難度大、周期長。如果大氣和水體受到污染,切斷污染源之后通過稀釋和自凈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問題不斷逆轉,但是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則很難靠稀釋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土壤污染一旦發生,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是一件極其不容易的事。因此,對于防治土壤污染就不能將重點放在依靠科技手段進行土壤污染治理上,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中確立預防原則,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發生。為此,法國環境管理機關首先運用法國工業法控制排放污染的活動和建設項目,通過工業法規定對潛在的污染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另外,還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監測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農作物種植管理制度、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等。

2.建立污染土地的公共信息管理數據庫

為了培養公共的環境意識,識別和保存污染地的信息,法國環境部和后來的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一直以來致力于建立有關污染土地的數據庫。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信息包括現存的污染地和以前被污染而現在已經被修復的土地。法國有關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主要有2個:一是現存的污染土地的國家數據庫(Basol),這個數據庫于1993年建立,包括所有經過權威機關認證的被污染土地的信息,任何新的污染土地都要進入這個目錄。這個目錄的信息主要包括被污染土地地址、利害關系人、污染類型、管理機關采取的行為、環境修復的技術手段和修復狀態等。二是以前工業污染地的國家目錄(Basias),這個數據庫也是1993年建立,用于追蹤過去被污染的土地,這些信息被運用于特定的發展計劃之中。至2005年以來,那些原先保存在Basol數據庫中的污染土地,如果已經被修復并且不再需要對其進行持續監測的情況下,就從Basol數據庫轉移到Basias數據庫。

3.引入環境風險評估管理的理念

法國環境管理機關對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有很實用的方法。那就是,對于每個污染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評估包括污染物對人類、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潛在影響。這樣的環境風險評估是建立在對污染源、污染渠道和污染地的精確分析基礎之上,并且考慮了土地將來有可能的利用。同時,法國環境部還了一些關于風險評估方法的技術導則,給環境風險評估操作者和利益相關者提供指導。風險評估的過程至少包括以下幾個階段的文件準備:(1)對可能被污染土地的情況、污染源和相關環境影響進行詳細和深入論述,將這作為風險評估的背景知識;(2)對風險評估進行論述,目標是量化對人、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風險指數;(3)深入闡述有關環境風險和擬議的環境修復計劃。

二、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國并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過對現有的工業法、廢物法、民法等法律進行完善與修改,來規范土壤污染者直接或者間接的責任,從而達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

1.相關法律制度中土壤污染者的責任

(1)工業法。

工業法是法國環境法體系的主體部分,編纂于法國的《環境法典》之中,法國工業法的主要目標是規范工業廠址操作者[4]。根據法國《環境法典》第511條第1款的規定,法國工業法中的規范適用于一切由個人或法人擁有或經營的,無論是公營或私營的,只要會對周邊環境和人的健康、安全、公共衛生,以及農業、自然環境構成危險或不便的工廠、車間和工程等。法國工業法的范圍比歐盟綜合污染預防和控制制度的范圍要寬泛,包括了更多的建設項目和活動。但是工業法制度主要是著眼于規范工業活動的操作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

在法國工業法中,工業項目操作者負有土壤環境修復義務。工業法規定的環境污染清除責任主要施加于工業活動的最后一個操作者或者從業者。“操作者”或者“從業者”指的是日常控制工業活動或者工業廠址的人。最后一個操作者不僅要負責他自身工業行為產生的污染,而且要負責同樣的土地上他之前的操作者產生的污染,之前在這片土地上進行工業活動的操作者將不再對土地修復負責任。

工業法施加的土壤環境修復責任一般是在工業廠址關閉的時候才考慮。工業廠址的最后一個操作者沒有權利聲稱前面的操作者污染了土地而沒有負責清理。但是,在工業活動轉讓時前任工業廠址操作者必須向其后的操作者負擔修復土地環境的費用,前后工業廠址操作者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進行解決,而不屬于工業法的調整范疇。如此,關于工業廠址的土壤污染主要包括兩類法律關系:一類是最后一任工業操作者對于該土地的環境修復責任;另一類是各個工業操作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主要調整前一任操作者對后一任操作者有關污染責任的民事補償。法國法律這樣規定工業廠址污染土壤的責任,便于土壤污染責任的追索。

(2)廢物法。

從2003年7月開始,法國《環境法典》第541條第3款將廢棄物的調整范圍從僅僅包括“被丟棄的廢物”擴大到包括“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風險”[5]。從而將“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風險”也納入廢棄物規范的范圍。同時,法國廢物法規定:(1)任何生產或持有廢物的人在處置廢物時,應該做對于動植物無害的處置,或者不作對于自然區域有害的處置,并且不制造空氣、水、噪聲等危害人類健康的污染;(2)制造廢物的人對廢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3)當廢物處置責任人事實上或者法律上沒有能力處置廢物時,環境管理機關有義務對廢棄物進行處置,由責任人承擔處置費用。

由于環境管理者不一定總是能夠成功地對最后一個土地利用者施加環境修復的義務,因此廢物法也能被用來施加污染清除的責任,以作為對工業法的有力補充。在土地環境修復方面,廢物法相對于工業法的優勢在于,它不僅針對廢物生產者還針對廢物持有者(保有者);在沒有土地操作者、土地租借者或者占有者的情況下,土地所有者可以被認定為廢物處理和清除的責任人。

(3)民法。

除了法國工業法、廢物法施加給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責任外,法國民法同樣可以對造成環境破壞和土壤污染的人,包括工業廠址的操作者和土地所有者,施加民事法律責任。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工業活動對第三方造成損害(包括環境損害)的,工業廠址的所有者、操作者和控制者應該對這個損害負責任。根據法國的判例法,一個工業廠址的所有者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承擔土壤污染的民事責任:(1)工業廠址操作者不存在或者土地所有者重新獲得了對土地的控制,并因此必須對該土地上產生的污染負責任;(2)工業廠址操作者允許土地所有者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對土地進行操作;(3)工業廠址在其操作者未完全清除土壤污染的情況下就關閉了;(4)土地所有者沒有有效地控制工業廠址操作者的污染清除行為。

在法國民法中,有權利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和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是受到土壤污染損害的人,包括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民事訴訟提起人必須對損害行為、其所受到的損害和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這對于受損害者來說往往是困難的,因為土壤污染涉及很多專業性的知識,因此受害者往往依托一些公共組織,比如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來對污染者施加壓力。關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時效是10年,從發現損害的時間開始起算。

由于法國工業法、廢物法和民法等法律體系的配合,對于土壤污染的修復責任就可以施加于土地利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對于土地環境造成損害的任何人;土壤恢復責任形式多樣,包括土壤污染清除、廢物處置以及民事責任等等。這樣多方面全方位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能夠為土壤污染提供全面的責任保障。

2.土壤環境修復的相關法律規定

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修復,主要依靠工業法制度進行規范。一旦土壤修復的責任人被確定了,環境管理機關就要進行土壤的勘察和風險評估,并且在“未來利用”的基礎上決定如何實施污染土壤的環境修復。

(1)土壤環境修復標準基于“未來的利用”。法國的環境管理者在對污染源的環境風險進行精確的評估之后,在考慮土地未來用途的基礎上,對工業廠址的操作者施加土壤環境修復義務。2005年9月的“1170號法令”建立了一個新的工業廠址的關閉制度,特別地說明了工業廠址未來利用的定義,明確地將工業廠址的操作者認定為對土壤污染有清潔義務的責任人。2005年9月13日實施的1170號法令修改了1977年9月21日實施的第1133號法令中的第34條第1款至第5款,是對法國《環境法典》第510條的執行。2005年的第1170號法令規定,“未來的利用”是這樣的使用:(1)在工業操作者、土地所有者和當地政府之間討論或者達成一致的利用;(2)在沒有協議達成的情況下,由政府管理機關來認定的利用。

環境管理機關施加污染土壤修復義務的同時,也要在整個區域的區域規劃下考慮工業廠址的地址和使用方式。例如,如果一個工業廠址是位于工業區域,和整個區域規劃一點都不沖突,環境管理機關就應該將“未來的利用”認定為等同于“最后的利用”;如果一個工業廠址位于市區,并且附近有一些民用住宅,環境管理機關則可以將土壤的未來利用認定為有可能是住宅或者商業使用,這樣污染土壤的修復要求和費用就更高。

“未來的利用”在工業廠址關閉之前確定后,不意味著在將來不能夠改變利用方式,只要改變利用人能夠承受改變土地利用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例如,如果將來的利用被認定為工業方面的利用,而利用人想開發房產,環境管理者不應該向原來的從業者要求土壤環境修復,而是應該由現在的房地產從業者來承擔這個責任和費用。

(2)土壤環境修復的融資。土壤環境修復的融資取決于管理者能否認定責任主體。如果責任人確定,由責任人負責污染土壤修復的費用,主管機關會支付有限的津貼;在沒有責任人的情況下,由法國國家環境保護部門來負責進行修復。環境管理機關對于污染土壤責任人的津貼往往很有限,例如,在對土壤污染的識別方面環境管理機關可能會承擔一部分費用,或者水管理機構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負擔一部分費用。

對于無主土地而言,由國家來負責進行環境修復。法國政府可以要求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來進行受污染的無主土地的修復預算和修復操作。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是法國中央政府直屬的工業和商業公共事務管理機構,受法國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監督,主要負責能源、空氣、噪聲、交通、廢物、污染土壤等環境和能源事務的管理,各級地方政府也都有相應的機構。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的業務費用來自于中央財政預算。同樣,法國的地方政府也對能源效率進行預算,對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的各地方辦公室的業務開展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

三、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

1.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對我國的啟示

法國和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的前提條件是相同的,即都沒有一部綜合性的、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主要存在于現有的工業法體系之中;同時,關于土壤污染責任依據廢物法、民事法律等進行救濟。可以說,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演進是一種實用主義的路徑,就是將土壤污染視為工業防治法中一個新的法律事實,在傳統工業法體系中,根據土壤污染的特殊性發展出了一系列特殊管理手段,如土壤監測、風險評估、土壤數據庫、土壤修復等。

(1)土壤污染防治基于傳統的工業污染法和相關立法。從上文介紹可以看出,法國的工業法中關于土壤污染的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2個部分:一是預防新的土壤污染,主要是對污染項目進行審批,以預防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新污染;二是解決或者消除現有土壤污染,修復土壤環境,責任人對污染土地的修復受到環境管理機關以及環境管理機關委托的公共機關的科技支持和資金支持。土壤污染的預防和污染土壤的修復,這兩部分可以說已經涵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內容。

廢物法和民事法主要解決工業法關于污染土壤責任的欠缺。法國的環境民事責任制度同樣是基于侵權責任制度,但是對于土壤污染這個特殊領域而言有以下幾點突破:(1)將污染土壤責任主體擴大至土地所有者;(2)侵權責任發生的基礎,即損害,也包括環境損害,如土壤污染;(3)環境民事訴訟的適格主體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環保非政府組織,這樣的規定很符合環境民事訴訟的特殊性。環境污染,例如土壤污染往往涉及很多專業性知識,對于普通受害者來說查證和舉證都非常困難,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中通常有專業人士,加之其具有一定的公眾影響力,其作為適格主體進行環境訴訟更為便利,更利于污染土壤損害救濟。

(2)以環境風險預防為基礎。風險預防理念貫穿于法國土壤污染管理的全過程。其一,在對每一個新的工業廠址進行環境行政許可時,就要求工業廠址操作者必須確定該工業廠址關閉后對于土地的使用類型;其次,每個工業廠址的操作者都必須提交關于該工業活動對于環境影響的報告書;其三,對于工業廠址關閉時操作者進行土壤環境修復資金的保障,也是為了預防工業廠址操作者修復能力不足;最后,對于污染土壤的修復也是基于環境風險和未來的利用。可以說,環境法的風險預防原則在土壤污染管理過程中得到了很好的發揮。

(3)法律淵源多樣化。法的淵源有2種形式,一種是形式淵源,即法律規則表現的形式,指出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法律;二是實質的淵源,即法律規則來源于什么地方。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淵源是多樣的,包括法律、行政法令、行政規章和判例法。法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有Loi(法律)、Décret(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命令)、Arréte(法令)。

在法國法律中,有相當一部分的判例來充實土壤污染相關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制度演進中有不同的社會適應力,都是法律活動的實踐總結。對于土壤污染防治這樣新的法律領域而言,立法的滯后往往與土壤污染狀況存在矛盾,法國法律中的判例法可以彌補成文法的空白和缺陷;同時,在判例積累一定數量后,也可以從判例法中抽象出某些原則,為成文法的立法創制條件,這可以說是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進理性。

2.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議

當前世界上主流的土壤污染立法模式是專門立法模式,例如德國的《聯邦土壤保護法》、韓國的《土壤污染保護法》等等。我國關于主要的環境介質例如水、空氣等都有專門的立法,唯獨沒有綜合性的、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對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我國主要散見于《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農業法》等相關法律,這和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前提是一樣的,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議:

(1)完善我國環境污染相關法律以應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法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都是我國環境污染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受環境污染法總體規則的規范。不論是土壤污染還是其他各種形式的污染,都應該視為是環境污染法調整的對象,也應該成為其他法律部門面臨的新的法律事實,對其他法律部門的發展和演化帶來一些新的力量。我國現存的以1989年通過的《環境保護法》為首的污染防治法體系,形成于20世紀末或者21世紀初,其中很多環境管理規范都與當代的環境保護理念不符,應該借《環境保護法》修改的機會對一般環境污染規范進行完善,以應對層出不窮的各種污染形式。同時,與環境污染調控和污染損害賠償比較密切的2個法律是行政法和民法。由于土壤污染侵害的往往是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土壤污染控制過程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介入,也即是政府行政行為的參與。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規范中有很多政府代為履行的土壤環境修復義務,可資借鑒。

另外,有必要完善我國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法。法國民事法的規定非常契合環境問題的特點和環境污染賠償的特點。法國民法規定,有權利提起土壤污染民事損害賠償要求的人,包括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由于土壤污染損害的舉證非一般受損害者所能夠勝任,因此,法國民法賦予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NGO)提起土壤污染民事訴訟的訴權是非常有利于土壤污染損害救濟的。在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非政府組織提起污染損害民事訴訟的訴權正在受到熱議,希望我國也能夠擴大享有訴權的主體范圍,真正為污染損害民事訴訟救濟打開方便之門。另外,法國民法關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時效是10年,從發現損害的時間開始起算,這一規定也可以為我國借鑒,延長環境污染民事訴訟的時效,因為環境污染損害的發生往往具有延遲性、潛在性等特點,因此適當延長其訴訟時效有利于污染損害得到合理的救濟。因而,對照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適度完善我國行政法和民法中可適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條款十分必要。

(2)我國應選擇綜合土壤污染防治模式。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實質上是一種綜合防治模式。污染的綜合防治模式,就是運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規劃和管理環境系統,通過全面的完善法律、政策、機構和社會經濟體制來支持可持續利用的整個生態系統。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是一種全新的綜合管理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戰略和方法。對環境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內涵:運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對土壤、水、植被、野生動物等各項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進行綜合規劃;對各項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社會部門、科學部門和利益相關者參與;對某一項資源和環境要素實施管理和利用應考慮其活動對鄰接的和其他的生態系統的(實際的和潛在的)影響;對資源和環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綜合考慮多學科的知識;對資源和環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綜合考慮邊緣主體(包括土著民、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綜合考慮其他物種的生存和存續狀況。《生物多樣性公約》框架公約中的有關文件對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概念及其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最早在1995年在馬拉維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大會的一個專家組會議上提出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12條原則和導則。2000年5月,于肯尼亞內羅畢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五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第V/6號決定《生態系統方式》認可了專家組提出的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的12原則和5項導則,將其作為該公約內的一個重要實施框架。

法國對每個污染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該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了對人類、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潛在影響;這樣的環境風險評估綜合考慮各種形式的信息,包括對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權衡;在污染土壤環境修復過程中,綜合利用公共機構的執行能力以及公共金融政策來協助完成污染土壤的環境修復;同時,在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中,還有關于水、自然、風景、工業、農業等領域的引導政策。可以說,法國在缺少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前提下,仍然能依靠現行法律制度對土壤污染進行有效防治,全在于其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和綜合污染控制的模式。這樣的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和選擇。

篇2

關鍵詞: 日本《土壤污染對策》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借鑒作用

20世紀中后期,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工業化進程加快,加上過分地追求經濟效益而忽略環境的保護,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先后出現了一系列土壤污染事件。

一、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的立法背景

在日本,1955年至1972年發生的“痛痛病”事件,就是由于冶煉工礦企業等排放的含有鎘的廢水污染了河流,兩岸居民使用受污染的河水灌溉農田,致使土壤中的含鎘量明顯超高,土壤受到鎘污染,農作物質量受損,進而給人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和嚴重的損害。“痛痛病”事件使日本政府開始認識到土壤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直接促使日本政府出臺了一系列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公害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在城市土地的開發和利用過程中,隨著1971年國家試驗研究機關遷址土壤污染事件及1975年日本東京都江東區的六價鉻污染事件等的發生,城市用地的土壤污染狀況逐漸惡化,引起了日本政府對土壤污染問題的高度重視。由于1970年制定的《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主要針對的是農業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治問題,不適用于工業用地產生的土壤污染,因此日本政府加緊了對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進程,想借此改善土壤污染日益惡化的趨勢。在這種背景下,2002年5月29日,日本國會公布了主要用來規制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對策法》,2003年2月15日正式施行。該法對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防治問題做出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從污染的調查、污染地的使用限制、污染治理措施、治理義務人和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設定了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土壤污染治理制度,成為當前日本防治土壤污染方面的主要法律。

二、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基本內容介紹

2002年頒布的《土壤污染對策法》是日本進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據。該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對于那些已經發生的土壤污染場址,掌握該片土壤定有害物質的污染狀況,并通過實施一系列防止危害人體的相關措施,保護公眾健康,以及預防土壤污染給人體健康造成的損害。《土壤污染對策法》共有8章42條,包含一般條款、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指定污染區域、土壤污染致使健康被損害的防止措施、委派調查機構、委派促進法律實體及其他相關規定等內容。

(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土壤污染調查的目的是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有無,因此該法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工礦企業用地都必須進行污染調查,而是只要求那些存在污染可能性高的用地進行污染調查。為了明確掌握土壤污染狀況,該法規定對存在污染可能性之土地必須進行土壤調查,調查的對象和時機包括兩種類型:第一,當有害物質使用特定設施廢止時,應進行土壤調查,以確定土壤是否遭受污染;第二,土壤中含有特定有害物質造成了土壤污染,且會影響人體健康者,由地方政府(都、道、府、縣知事)命令土地所有人進行調查。土壤調查的義務主體是土地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土地所有者必須委托調查機構對土壤是否受到污染進行調查,并且要將調查機構出具的所有調查結果報告給都道府縣知事。為了保障土壤調查結果的客觀公正,該法在第10至19條還規定了調查機構的資質和管理方式,明確要求土壤調查必須由環境大臣指定的具有法定資質的調查機構按照法定的調查程序和調查方法進行。

(二)指定為特定污染區域。

如果土壤污染調查的結果表明,某塊特定土地的土壤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狀況不符合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要求,那么就應該把該區域指定為受特定有害物質污染的區域,并且要將這種情況記錄在指定土壤污染區域登記簿中。某一地域一旦被指定為污染區域,土地所有人只有在采取了有效整治措施將特定有害物質的污染降低到法定環境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時候才可以申請把它從登記簿中刪除。對于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污染區域登記簿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查閱。這種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公眾及時了解土壤無讓狀況的信息,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因為土地轉讓、土地用途改變、污染土壤搬出等行為而引發新的環境風險。同時,由于土地被記載于污染土壤登記簿中,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企業的形象,對土地的潛在價值也會帶來不利因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土地所有人一般會積極采取合理措施來消除污染,從而達到國家防治土壤污染的目的。可以說這種指定土壤污染區域的登記簿制度在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對指定區域采取措施去除污染,防止污染擴散。

無論是土壤調查還是指定特定區域其目的,都是為了能夠更好地治理土壤污染,因此義務人或責任人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來控制或防止污染的進一步擴散。根據《土壤污染對策法》的相關規定,當這些場址對人體健康存在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時,都、道、府、縣知事則應命令土地所有人指定限期清除污染,或采取措施防止該污染物擴散、清除污染(土壤污染對策法第7條第1項),或認為污染事件可歸責于污染行為人時,則指定污染行為人采取前述措施(第7條第1項但書)。按照該法的精神,當某個工業用地被載入污染區域登記簿后,該土地的使用便受到了限制,這種限制旨在控制危險的擴散;如果污染的土地給公眾造成了損害或威脅,則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土地所有人對污染土地采取整治措施。該法中關于污染土壤的整治措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種是防止土壤污染繼續擴散的措施,如采取相關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引發地下水污染的發生,控制已經被污染的地下水防止其擴散等,另一種是對那些已經造成的土壤污染的修復治理措施,如行政命令限期清除污染源;命令污染行為人停止生產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通知居民,樹立告示,必要時疏散周圍居民或對周圍人員的活動進行管制;限制污染土壤的用途,等等。

三、日本土壤污染防治制度對我國的借鑒作用

日本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設立了農業型污染和工業型污染分別立法的制度,同時通過規定完善系統的土壤污染調查制度來防止或減少土壤損害的發生,對其本國的土壤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也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一)對土壤污染的治理注重運用綜合性立法。

在立法體例方面,各國一般都注重綜合性立法的運用。日本將土壤污染區分為農業型污染和城市型污染兩種分別進行立法,因為農業型土壤污染和城市型土壤污染的原因不同,在防治的具體對策上也有明顯的城鄉區別。兩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相互結合,相互促進,共同構成了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止法律體系。同時在日本還有一些相關的環境標準和技術標準與污染防治法結合適用,形成了綜合性的立法體例。因為土壤污染的恢復和治理是一個綜合性的復雜問題,這種綜合性的立法體例對土壤污染的綜合治理和管理無疑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立法上規定十分嚴格的法律責任。

責任的承擔是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目標的重要保障,西方國家都在立法上規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嚴格的法律責任。首先,土壤法的責任主體范圍廣泛。一般情況下土壤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是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都有義務防止土壤污染的發生和清除已存在的土壤污染,恢復土壤的原有機能。其次,在歸責原則上多采嚴格責任,即無論行為的主觀心態為何,只要有污染事實發生就應當承擔責任。再次,在追究責任上具有追溯性,即對責任的追究可以追溯至土壤法頒布之前發生的污染事實。第四,有多個責任人時責任具有連帶性,即任何一個責任人都應先承擔和履行責任,然后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最后,責任的代位性,即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可以先為責任人履行責任,然后向具體責任人追討。

(三)確立了一些先進的法律制度。

一些國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開展立法工作比較早,通過多年的實踐,形成了一些先進的制度和措施,這些制度和措施在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是方面值得借鑒和采納的。如日本的土壤污染管制地區制度。某一地區的土壤污染程度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時,應當進行調查評估,并確立該地區是否為土壤污染管制地區。對確立為土壤污染管制地區的,初步評定其污染等級,并進行公告,以確保公眾安全。

(四)注重公眾力量的發揮,確立公眾參與機制。

土壤污染整治是一項長期性工程,單單依靠政府的力量是很難實現污染防治目標的,需要廣泛的群眾參與。因此各國立法中普遍確立了群眾參與制度。各國立法中群眾參與土壤污染的整治一般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二是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的募集。日本土壤污染對策法中規定了公眾有權查閱污染土壤登記薄,了解某塊土壤的受污染狀況。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一大難題就是資金保障問題,通過公眾的廣泛參與,政府能夠從社會上募集大量的整治基金,從而確保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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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秋.日本、韓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對我國的借鑒[J].生態與農村環境學報,2008,24,(1):83-87.

篇3

關鍵字:土壤污染污染、現狀、特性、成因及類型

中圖分類號:TE08 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

土壤是環境要素之一,是人類生存、興國安邦的戰略資源。近20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因污染退化的土壤數量日益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土壤質量惡化加劇,危害更加嚴重,己經影響到小康社會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土壤污染防治刻不容緩。

對于土壤污染這個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外源污染物進入土壤,便可稱為土壤污染;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外源污染物不僅需要存在于土壤中,而且要對土壤本身或者土壤中附著的植物或者周圍的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才能稱之為土壤污染。綜合來說,土壤污染,就是由于人類的生產、生活等活動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等直接或者間接的進入土壤,使得土壤的形狀和性質等發生變化,并且超出了土壤的自凈能力,破壞土壤乃至整個生態平衡的現象。

2、我國土壤污染現狀

現如今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土壤污染,由于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加快,導致受污染土地的面積不斷擴大,這一問題已制約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

2014 年 4 月 17 日,環境保護部和國土資源部了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范圍是除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以外的陸地國土,調查點位覆蓋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實際調查面積約 630 萬平方公里。調查采用統一的方法、標準,基本掌握了全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調查結果顯示,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工礦業廢棄地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全國土壤總的點位超標率為 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 11.2%、2.3%、1.5%和 1.1%。從土壤利用類型看,耕地、林地、草地土壤點位超標率分別為 19.4%、10.0%、10.4%。

我國目前土壤污染呈污染種類多、污染途徑廣、有機無機污染物混合污染、新老污染并存的多元素復雜形式,防治難度極大。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人民的身體健康受到土壤污染的嚴重威脅,同時也影響社會和諧。我國土壤污染狀況總體呈現污染物種類多、含量大、受污染土地面積廣的特點,農村、城市和礦區呈現不同程度的土壤污染狀況,尤其是耕地受污染嚴重。目前,有關研究表明,我國耕地受重金屬污染嚴重,約有五分之一的耕地被重金屬污染,而農產品被有機污染和農用化學品污染,導致其產量和質量均有下降,每年的直接損失至少數百億。

近幾年來,環保問題隨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土壤環境保護和治理問題也成為除了水、大氣、固體廢棄物污染以外的新的關注熱點。目前,我國生態環境、食品的安全、農業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已受到土壤污染的嚴重威脅,土壤污染問題引起了環保治理者的高度重視,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于今年初《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到2015年,在全面摸清我國土壤被污染狀況的前提下,建立嚴格的涉及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土壤環境保護和治理制度,遏制土壤污染的上升趨勢,保證全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調查點位達標率高于80%。并提出到2020年,力爭建成我國土壤環境保護體系,明顯改善全國土壤環境質量。

3、土壤污染的主要成因及類型

化學污染、生物污染、物理污染、放射性污染等都是土壤污染物的來源,這些有機和無機污染物造成了土壤污染的多樣性。通過污水排放、化肥農藥的使用、廢氣和固體廢物,這些污染物質進入土壤并大量累積。隨著近幾年來人口的急劇增長和工業的迅速發展,大量固體物質堆放和傾倒在土壤表面,土壤層中也滲透著大量有害廢水,大氣中的飄塵及有害氣體也會隨雨水進入土壤,另外農業化學肥料污染也是導致土壤污染的重要因素。由于人類的生產和生活過程過多的介入土壤,導致土壤污染的未知來源范圍廣、種類復雜。

3.1水質污染型

主要由于污染水源(指未經處理、未達排放標準的城市生活或工業廢水等)通過被污染的地表水灌溉農田,最終污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質隨著污水進入農田而污染土壤。

3.2大氣污染型

工業活動排放到大氣中的有害氣體通過空氣沉降、化學反應等過程,產生酸雨進入土壤,引起土壤的酸化。另外空氣中的粉塵、煙塵等粒子由于地球重力作用空降進入土壤,也形成了土壤污染。

3.3固體廢物污染型

城市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煤渣、礦渣、粉煤灰等)大量堆放在土地表面,其中的有毒有害物質造成土壤污染,使環境惡化。這些工業企業及生產生活產生的廢物、垃圾等固體有害物質在堆積、處理和掩埋的過程中,大量占用地表面積,并且隨著大氣的遷移、降水、擴散、地表徑流等進而污染周圍地區土壤,形成土壤污染的點源性污染。隨著城市工業化進程的加速,固體廢物污染的污染物性質和種類都逐漸復雜化,并且這種復雜趨勢日漸擴大。

3.4農業污染型

農藥、化肥在農業生產中過量或不合理的使用都會造成土壤的污染。例如,氮肥在農業生產活動中被大量使用,導致土壤自身成分被破壞,形成土壤表層硬化,造成土壤的生物本質變差,致使農業產品的產出和質地下降。農藥雖然具有殺蟲的作用,但在農業生產中大量使用會使農藥中的有毒有害物質沁入土壤,長期大量使用農藥就會引起土壤嚴重污染。

4、土壤污染特性

土壤污染因其組成結構和形成原因的復雜具有獨特性,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其他環境污染有極大差別,它有著自身特有的性質。

4.1隱蔽性和潛伏性

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長期積累的過程,一般要通過對土壤污染物進行植物產品質量分析監測、植物生態效應監測、植物產品產量監測、以及環境效應監測等來發現。其后果要通過長期攝食由污染土壤生產的植物產品的人或動物的健康狀況才能反映出來。因此,土壤污染不像大氣和水體污染那樣易被人們所覺察。

4.2不可逆轉性和長期性

土壤一旦遭到污染后極難恢復,而重金屬污染則是一個不可逆過程。許多有機化學物質也需要有一個比較長時間的降解過程。由于土壤是一個絡合一鰲合體系,土壤中凡乎所有的金屬離子都有形成絡合物和鰲合物的能力,形成的絡合物、鰲合物可以幾十年甚至幾個世紀存在于土壤中,在常態下難以分解、轉化。因而,土壤一旦遭受污染,極難恢復。

4.3后果的危害性

土壤污染的后果十分嚴重:1、被污染耕地質量下降,經濟損失嚴重。耕地中污水灌溉并長期使用肥料、農藥、農膜,致使污染物在土壤大量累積,土壤肥力下降,農作物產量減少,質量下降。2、食品安全隱患增加,危及人體健康。農作物在被污染的土壤中生長,大量吸收來自污染土壤的有毒有害物質,最終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導致各類疾病的產生,危害人體健康。3、生態安全受到威脅。生態系統是一個有機整體,土壤污染直接導致土壤的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產生改變,使得生物種群的多樣性減少,結構改變,導致土壤生產力減弱,破壞生態安全。土壤污染不僅危及特定地區的一個人或幾個人的人生和財產安全,甚至波及更廣范圍的多數人的人生和財產安全;不僅危及當代人的生命健康,甚至會殃及子孫后代的利益。

4.4難以治理性

由于土壤污染的來源具有多樣性,在治理土壤污染時僅僅依靠治理污染源頭是遠遠不夠的。土壤會被重金屬、有機物質、放射性元素等多種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這些物質在土壤中積累,很難被土壤稀釋,有時甚至需要換土或者淋洗等方法來治理土壤污染,因此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相對較高,時間較長。而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等則可以通過直接治理污染源頭而達到短時間內稀釋凈化自然的效果。

5、總結

在2012年兩會上周宜開委員說,目前我國土壤污染形勢嚴峻,存在的突出問題。周宜開委員并建議:一、抓緊制訂土壤污染防治法,規定專門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二、盡快實施土壤污染防治戰略。開展重點加密調查,評估土壤污染對生態環境的風險;建立國家區域土壤污染檔案;加強土壤污染監測和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推進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復。三、嚴格保護耕地土壤環境。重點做好農產品基地和農業主產區土壤環境安全性評估和有效保護;全面推廣數字化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加強耕地質量管理信息化建設。

土壤是人與動植物賴以生存的基礎,而隨著人類的進化和社會的不斷發展,土壤環境正逐漸被破壞,土壤污染問題日益嚴重。由于我國當前土壤污染形式嚴峻,所以一定要實施防治戰略、加強管理、嚴格保護土壤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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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土壤污染 防治措施

【分類號】:TU416.2

引言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土壤污染范圍較廣。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壤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新的環境熱點。特別是化肥、農藥污染大量使用造成土壤的污染,通過食物鏈的傳遞進入人體,已經對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構成威脅。下面筆者討論了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

一、常見土壤污染物的分類

1、污水灌溉對土壤的污染

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中,含有氮、磷、鉀等許多植物所需要的養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農田,一般有增產效果。但污水中還含有重金屬、酚、氰化物等許多有毒有害的物質,如果污水沒有經過必要的處理而直接用于農田灌溉,會將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質帶至農田,污染土壤。例如冶煉、電鍍、燃料、汞化物等工業廢水能引起汞、鉻、銅等重金屬污染;石油化工、肥料、農藥等工業廢水會引起酚、三氯乙醛、農藥等有機物的污染。

2、大氣污染對土壤的污染

大氣中的有害氣體主要是工業中排出的有毒廢氣,它的污染面大,會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如:氣體污染,如二氧化硫、氟化物、臭氧、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粉塵、煙塵等固體粒子及煙霧、霧氣等液體粒子,它們通過沉降或降水進入土壤,造成污染。

3、化肥對土壤的污染

氮、鉀肥料中重金屬含量較低,而磷肥中含有較多的有害重金屬. 大部分或全部進入肥料中.由于鍋在土壤中運動性較小,淋失很少,也不會被微生物分解,可在土壤中不斷積累而危害生態環境和人類。化肥原料中攜帶放射性元素,化肥的使用將放射性擴散到農田土壤中,經過食物鏈,最終被人體攝取.

4、農藥對土壤的影響

農藥污染主要是有機氯農藥污染、有機磷農藥污染和有機氮農藥污染。由于農藥的大量、大面積使用,不當濫用,以及農藥的不可降解性,已對地球造成嚴重的污染,并由此威脅著人類的安全。

二、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

1、以預防為主,相關部門做好管理宣傳工作,

(1)改變耕作制度,實行翻土和換土。改變耕作制度會引起土壤環境條件的變化,消除某些污染物的危害。對于污染嚴重的土壤,采取鏟除表土和換客土的方法,對于輕度污染的土壤,采取深翻土或換無污染客土的方法。

(2)加強宣傳與科普工作,進一步提高全民環保意識。要大力開展土壤與環境質量的宣傳與科普工作,讓全社會都知道只有土壤“干凈”了,我們才能吃到無污染的食物,身體才能健康。

(3)根據土壤的特性、氣候狀況和農作物生長發育特點,既要防治病蟲害對農作物的威脅,又要把化肥、農藥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限制在最低程度。利用物理、物理化學原理治理污染土壤。大力開展植樹造林,提高森林覆蓋率,維護森林生態系統平衡。增加土壤容量和提高土壤凈化能力增加土壤有機質含量、砂摻粘改良性土壤,以增加和改善土壤膠體的種類和數量,增加土壤對有害物質的吸附能力和吸附量,從而減少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活性.發現、分離和培養新的微生物品種,以增強生物降解作用,是提高土壤凈化能力的極為重要的一環。

2、化肥污染的防治

(1)開發利用城市有機肥肥源

有機肥無害化處理技術常用高溫堆肥發酵技術,這項技術投資少、見效快。垃圾堆肥應以有機垃圾為好,微生物代謝過程中,碳氮比例以調控到約30:1為宜,最后生成的堆肥碳氮比可達15: 1。沼氣厭氧發酵技術可獲得較好的沼渣和沼氣能源。槽式沼氣發酵技術,利用光能和生物能,通過定期供氧蒸發發酵,含水量可從60%降到20%左右,對雞糞無害化處理效果明顯。雞糞還可以通過高效烘干爐,將濕雞糞輸入滾筒破碎干燥器內,集快速烘干、滅菌和除臭于一體,遠紅外微波處理是一種直接處理技術,有快速、衛生、安全的特點,但成本較高。目前對有機肥的處理有工廠化生產趨勢,一次完成收貯、分類,可減少中間環節及對環境的影響。

(2)增加化肥科技含量,改進施肥方法

一般化肥都是速效性,存在著肥料施用量與作物需求之間的矛盾,因此把速效性化肥變成緩效或者控釋性化肥,使養分緩慢釋放出來與作物需求相一致。磷肥按照早重水輕的原則集中施用,可以提高磷肥的利用率,減少對土壤的污染。此外,對于施肥造成的土壤重金屬污染,可采取、增施有機肥、調節土壤氧化還原電位等方法降低植物對重金屬元素吸收和積累,還可以采用翻耕、客土深翻和換土等方法減少土壤重金屬和有害元素。

(3)加強有機肥料的管理與無害化處理

有機肥料包括人畜糞尿、垃圾、秸稈等。把有機肥中磚石、金屬片、玻璃煤渣和塑料等在土壤中不可分解的廢物應先通過物理篩分清除,以免其進入土壤造成物理污染。推廣秸稈腐化新技術,做好秸稈綜合利用的工作,提高利用率,解決剩余秸稈出路,加強規模養殖條件下畜禽糞便合理利用的研究,通過技術引進和開發,采取高溫堆肥、發酵等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各種病原體和寄生蟲的數量及種類,使有機肥中的養分有效,有利于作物吸收和利用。

(4)按需施肥

適時、適量的施用化學肥料。充分考慮農田土壤特征和作物生長狀況,根據作物對養分的需求量、對養分的吸收和需求,進行季節安排施肥量、施肥方式和時間,提高作物對土壤養分的吸收,減少養分流失危險。盡可能在作物吸收旺季投入肥料,使養分能最大限度的被作物吸收,提高氮磷化肥的利用率。同時,既要追求產量和效益目標,還要以環境不受污染為目標,確定合理的施肥量。

3、農藥污染的防治

(1)減少土壤的農藥殘留量

利用化學農藥的一些降解規律,可采取相應措施加速土壤中農藥的降解速度.如,六六六、DDT、氟樂靈和其他一些化學農藥在淹水條件下要比旱作條件下降解快得多,這樣就可實行包括有水稻的水早輪作,縮短這些化學農藥的殘留期。多施有機肥,有的接種有效微生物能加速土壤中殺蟲劑和除草劑的降解速度,接種微生物在加速土壤中另一類污染物即多氯聯苯的降解時得到應用。

(2)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推廣生物防治技術和綜合防治技術,盡快淘汰和替代一批高毒、高殘留農藥,嚴格控制高毒高殘留農藥的生產和使用,例如六六六、DDT、殺蟲脒等。逐步淘汰高毒高殘留農藥品種,例如甲胺磷、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久效磷、磷胺、呋喃丹等,以徹底清除污染源,從根本上解決因濫用高毒農藥造成農產品農藥殘留中毒問題;開發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大力提倡生物防治。大幅度降低化學農藥的使用量,從而減少農藥殘留及其積累,減輕或避免環境污染。

結語

總之,土壤污染的防治應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從源頭控制污染源。通過對化肥的管理、控制農藥的使用等措施控制污染源,從而使土壤的環境質量得以改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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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壤污染修復 鐵錳氧化物 作用

隨著工業的發展和人們對于環境保護不當導致我國的土壤污染逐漸嚴重,但是我國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鐵錳氧化物在當前的土壤污染修復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對于改善土壤的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當前我國的土壤污染缺少規范的治理導致污染土壤難以及時有效地恢復。在今后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土壤污染質量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當前我國土壤污染現狀

隨著我國工業的發展,當前我國的土壤污染情況逐漸嚴重,這對于我國的環境建設和人們的生活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響。尤其是在農村等人們依靠土地生活的地方,土壤污染嚴重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生活。一些土壤污染很難進行短時間的修復,這對于環境的保護有著十分不利的影響。當前土壤污染比較嚴重的主要是以下兩種情況:

1.重金屬對于土壤的污染

重金屬對于土壤的污染在當期的土壤污染治理中比較難治理,由于重金屬在土壤中具有難降解,毒性強和積累效應等等特征。我國土壤的重金屬污染主要是當前一些化工企業的污染五未能及時合理的處理,將一些污染物進行掩埋等造成的土壤污染。但是重金屬對于土壤的污染十分嚴重并且難以治理,這對于土壤污染治理部門提出了眾多的挑戰。當前對于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的主要治理方法就是一方面在土壤中去除重金屬另一方面改變重金屬在土壤中的存在狀態。當前主要的技術就是采用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物方法等等,但是并沒有取得比較好的效果,土壤污染現狀并沒有得到有效地改善。

2.土壤的有機污染

當前我國土壤污染的另一重大來源就是有機物污染,相對于重金屬污染,這一污染更加嚴重,污染的種類比較繁多。在有機物污染中其中塑料對于土壤的污染十分嚴重,而且大部分的塑料污染物是難以降解的,這對于土壤污染的治理工作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響,并且這一污染還會對人們的生活造成傷害甚至傷害人們的身體健康。另外由于化學農藥對于土壤的污染也是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這對于土壤的危害十分嚴重,甚至會影響到地下用水,影響人們的生活健康。但是當前我國的土壤有機污染并沒有得到合理的整治,一些相關的治理方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性,并且治理并不徹底。

二、鐵錳氧化物在土壤污染修復中的重要作用

鐵錳氧化物在當前的土壤污染修復中逐漸得到應用,并發揮出一些作用,大大改善了當前的土壤質量。但是鐵錳氧化物對于土壤污染的治理并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鐵錳氧化物的應用范圍還有待于進一步擴展。

1.鐵錳氧化物在治理土壤重金屬污染中的應用

鐵錳氧化物作為土壤中的主要礦物元素,在當前的土壤污染修復中發揮著十分關鍵的作用。當土壤被重金屬污染之后,土壤吸持重金屬例子時,土壤中的鐵錳氧化物會發揮重要的作用,土壤中Cu、Ni、Zn、Cr、Co 元素的吸附主要受鐵氧化物的控制。土壤中沉積的鐵錳氧化物對于土壤中重金屬元素的吸附作用,可以有效地控制重金屬污染物的遷移和富集,這對于減少重金屬對于土壤的污染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鐵錳氧化物及其水化物和層狀硅酸鹽礦物質對于吸附土壤中的重金屬元素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人工合成的鐵錳氧化物和天然的鐵錳氧化物有著不同的作用,導致我國的土壤中鐵錳氧化物應用于重金屬的土壤污染修復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對鐵錳氧化物對于吸附重金屬作用的研究,盡量充分發揮鐵錳氧化物在重金屬土壤污染修復中的重要作用。

2.鐵錳氧化物在治理土壤有機物污染中的應用

鐵錳氧化物對于土壤有著一定的凈化作用,當前土壤的有機物污染逐漸嚴重,嚴重影響了土壤的肥力和土壤的正常應用。鐵錳氧化物對于環境中的有機毒害物有一定的降解功能,可以利用于土壤污染的修復工作中。在污染土壤的修復工作中利用鐵錳氧化物對于土壤的修復作用和凈化工作,充分提高土壤自身的治污能力和降污能力。當前土壤中含有一些天然的鐵錳氧化物可以充分利用自然規律,降解土壤中的有機污染物。鐵錳氧化物在土壤污染治理中有著節約成本,效果明顯的優勢,在今后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需要進一步提倡這一方法,充分利用鐵錳氧化物對于土壤污染的治理,緩解當前土壤污染嚴重的現狀。

3.土壤污染治理的其他措施

土壤污染對于人們的生活和農業的發展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響,特別是當前國家逐漸重視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土壤污染更需要進一步加強治理。在今后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治理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土壤污染治理法律可以有效地規范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同時為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提供一定的保障。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提高一些企業的污染治理積極性,減少企業污染物的排放,督促企業加強對污染物的處理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對于污染比較嚴重的企業進行嚴格的懲治。對于一些對土壤污染比較嚴重的企業需要加強治理,對于企業的污染物處理要進行嚴格的監督,對于一些特別嚴重的企業可以進行關閉,減少污染物的排放。除此之外還需要加強企業和工作人員的環境保護意識,尤其是土壤污染的教育,對于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進行宣傳教育,使企業和工作人員認識到土壤污染的嚴重危害性。在土壤污染治理工作中還需要進一步開發和研究一些新的土壤污染修復措施和方法,盡量減少污染物對于土壤的污染,保障人們的正常生活。

三、結語

隨著當前工業的發展,我國的土壤污染逐漸嚴重,對人們的生活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響。當前我國的土壤污染修復措施并不十分完善,一些方法的效果并不十分明顯,這導致我國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難以進行。鐵錳氧化物作為土壤中的一種豐富的物質對于環境當前的土壤污染有一定的作用,并且這一土壤污染修復的方法具有成本低,效果好的優勢。在今后的土壤污染修復工作中需要進一步充分利用鐵錳氧化物的土壤修復作用,同時還需要積極開發一些新的土壤污染修復方法,盡量減少土壤的污染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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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壤污染;修復技術;探討

中圖分類號:X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70432224

工業化和城市化建設使城市甚至郊區大規模興建,經濟得到發展,也帶來不少城市問題,土壤污染就是其中一項。注重發展質量,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發展,已經是社會的共識,但是在一些地方,城市建設帶來的土壤污染問題依然非常嚴峻,造成了土壤資源的嚴重浪費。針對城市土地利用中的土壤和修復問題,總的思路就是要轉變城市發展思路,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促進城市環境的和諧發展。

1 城市土壤污染的含義

城市土壤是指經過人類長期利用發育起來的土壤,與其他土壤類型相比,城市土壤本身具備土壤的基本特征,但是由于其成土環境的特殊性,容易受到城市建設帶來的各種有害物質的污染造成土壤污染,并且由于城市用地的差異性,城市土壤污染本身還具備一定的地域性。

2 城市土地利用中土壤污染的現狀、特點及危害

城市土壤污染結構復雜,重金屬污染比重大。粗放式的工業生產在我國持續了很多年,由此帶來的土壤問題也是非常嚴峻的,有關研究報告顯示,在中國城市土壤污染中,重金屬污染物的含量遠高于鄉村地區。這是因為在大建設年代,城市發展依賴于大型工廠,所以不少礦產加工以及塑料加工等工廠選址都會選在離城市較近的地方,甚至不少就選在了城市里面,在當時的時代背景下,工業生產的廢料就直接留在了土壤中,進而形成了土壤污染的早期狀態。燃煤的不完全燃燒形成了大量的煤渣,這也是重金屬污染產生的重要原因。汽車尾氣排放以及日益增加的汽車數量都會以各種形式進入到土壤系統中,造成不可逆的污染[1]。

城市土壤污染特點有別于其他污染,治理難度大。城市土地污染的成因決定了其治理難度與策略差異,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人們對于城市建設的熱度大于對環境的綜合治理,這就意味著土壤中的污染物在此地域中存在了相當長的時間,其治理難度是非常大的。并且在有些快速城市化的地區,在原有廠礦基礎上新建起來的城市設施往往不會對土壤質量進行詳細檢測,一些建造Y構極大地破壞了土壤的自凈能力,并且其本身的建筑攜帶的有害物質也會加重此區域的土壤污染,這種惡性循環的情況在目前某些城市都是存在的,所以治理難度相當大。

3 對土壤進行修復的技術探討

技術修復的種類。鑒于城市土壤污染結構的復雜程度,相應的技術修復也是根據污染物進行的。現階段主要修復技術有以下幾類。

植物修復。即利用植物自身特點來吸收土壤中的重金屬污染物。固定。即通過把主要污染物固定在某種介質中,使其化學狀態保持穩定,從而減少其擴散,這是一種快速控制污染的方法。抽出氣體。針對點源污染,可以把空氣通過裝置強制性地灌入土壤中,并隨污染物一并抽出。土壤淋濕。即通過水來沖洗污染物,并對水進行回收,此種方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防止工作人員與污染物直接接觸,但是水進入時也有可能與土壤其他成分產生化學反應,引起二次污染。玻璃化。即把受到重金屬污染的土壤放在高溫環境中,使其變成玻璃物質,并且將重金屬污染物固定其中,能夠消除重金屬的影響。但是這種方式最明顯的缺陷就是造價太高,不利于普遍推廣。

城市土壤污染修復的建議:完善土壤修復的技術標準。目前,我國在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雖然出臺多部法律法規,但是涉及到技術修復方面的標準卻非常少,所以在實際操作中,就會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在一些大氣等污染防治法中,對于技術修復的規定也比較分散,實際操作起來也有難度;定期進行土壤數據監測,加大監管力度。在廣大鄉村地區,由于耕地的原因,土壤質量監測已經形成了一定的流程,但是在城市土壤監測中,卻存在很多誤區,甚至還出現意識的錯誤。在不少重工業地區的城市化建設中,往往忽略了對土壤質量的監測,所以長期以來缺乏相關數據作為支撐,導致后期土壤技術修復無法順利進行,監測監督不力或者地區利益,使得修復成為一句口號,所以加強數據監測,加大監管力度,是很有必要的[2]。

加大對技術修復設備的研發和投入。土壤污染是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技術問題,修復技術設備的落后以及高昂的成本限制了修復技術的推廣。特別是對于一些混合污染物,快速的檢測設備對于土壤防治都能起到關鍵性的作用。所以建立土壤監測的專業場所和研發便攜式監測工具能夠大大提升修復的效率。

參考文獻

[1]王加華,張峰,馬烈.重金屬污染土壤穩定化修復藥劑研究進展[J].中國資源綜合利用,2016(02).

[2]趙李寧.污染土壤生態修復技術研究[J].資源節約與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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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錦州市;基本農田;環境質量;調查

中圖分類號:X8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12018402

1概況

根據遼寧省環境監測實驗中心《關于印發“2012年遼寧省環境監測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錦州市確定基本農田的專項監測的地點為凌海市建業鄉、黑山縣劉馬村和北鎮觀音閣街道河洼村。

(1)凌海市建業鄉。建業鄉轄區總面積163km2,多為平原。轄區內鹽堿地占40%,耕作面積10萬畝,其中稻田5萬畝,大田3.8萬畝,菜地1.2萬畝。農田灌溉地下水50%,地表水50%。周圍無明顯工業污染源。

(2)黑山縣劉馬村。劉馬村土壤類型為半沙,顏色以黑色為主呈中性微堿性反應。灌溉方式:滴灌、噴灌等。地下水資源豐富,埋置深度40~50m,水質好無污染。農作物有玉米、花生、大豆、高粱。玉米種植面積占該村土地種植面積95%以上。畝產量平均600~750kg,畝施肥50kg。

(3)北鎮觀音閣街道河洼村。大田作物有玉米、大豆,地下水位30m左右,村東有“玉泉湖”小水庫,供附近居民灌溉,周圍無重點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分布在居民區,主要污染物污染渠道為生活污染和畜禽養殖污染,飲用水源類型為地下水,化肥使用尿素、復合肥,有機肥施用量50kg/畝。

2采樣方法

3樣品預處理及測定方法

樣品預處理方法和測試方法見表1。

4評價方法

5監測結果及評價

在全市的15個點位中,污染等級屬于清潔(Ⅰ)的是8個點位,占總點位的53%。污染等級屬于尚清潔(Ⅱ)的是2個點位,占總點位的13%。污染等級屬于輕度污染(Ⅲ)的是5個點位,占總點位的33%。

根據本次調查結果顯示,凌海市的超標金屬為鎘,黑山縣和北鎮市的超標金屬為鎘和汞。由于選擇的3塊基本農田周圍均沒有大的污染源,所以造成土壤重金屬超標的主要原因是土壤施用含有鎘和汞的農藥和肥料(表4)。

6結論與展望

通過本次調查,錦州市基本農田主要污染物為鎘和汞。雖然尚不嚴重,但已有超標現象。

土壤作為一個開放系統,同時也是地表各環境要素相互作用的樞紐,土壤與其他環境要素之間不斷進行著物質和能量的交換,因大氣、水體或生物體中的污染物的遷移轉化,進入土壤,因而造成土壤污染的物質來源極為廣泛。土壤污染防治是復雜、長期的系統工程,應從發展清潔生產入手,徹底控制和消除污染源。控制過量使用化肥、農藥、化學藥品,推廣污染土壤的改良,進行污染土壤的修復等。

目前,人們對土壤污染的危害還認識不足,對土壤的環境保護意識還不強,因此應該通過多種媒介手段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提高民眾對土壤環境保護及土壤污染的認識,使防治土壤污染成為全民的自覺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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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壤污染;現狀;種類;影響;治理措施

一、引言

土壤是指陸地表面具有肥力、能夠生長植物的疏松表層,其厚度一般在2m左右[1]。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將嚴重影響農業生產,糧食產量將出現下滑趨勢。因廢氣物的任意排放、放射性物質、有機化肥和農藥的污染等使得土壤營養急劇下降,土壤的凈化功能、儲水功能等面臨喪失的危險。近幾年,人口數量猛增,生產業和工業迅猛發展,其產生的氣體、液體和固體的廢氣物也隨之增加,這些有害物質不斷進入到土壤中,使土壤成分發生變化,影響土壤內部結構的正常運行。土壤是萬物的根,我們不能再讓它進一步的被惡化,因為最終受害的是人類,保護土壤就是保護我們自己。因此,對土壤的保護行動已是當務之急。

二、土壤污染現狀

土壤污染日益嚴重,致使大量農作物質量降低,甚至含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對人類健康造成了極大威脅。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有很多,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化肥和農藥不合理的使用

據統計,我國每年化肥的使用量已經超過4100萬噸,成為世界第一大化肥消費大國[2]。為了提高農產品的增收量,含磷、氮等化學肥料被大量運用,長期使用這些化學肥料,會破壞土壤結構,擾亂土壤內部營養成分的平衡,造成土壤結塊,土質變差,儲水功能降低等一系列問題。農產品的數量是大大提高了,但其質量卻令人擔憂。因為過量使用化肥會使一些農作物在生長過程中吸收過多硝酸鹽,動物或人體食進這些含硝酸鹽的農作物后,將影響體內氧氣的運輸,使其患病,嚴重時甚至死亡。

同樣,大量農藥的使用對土壤也造成了很大危害。大部分的農藥是有機農藥,其含有很多有害化學物質,如苯氧基鏈烷酸酯類農藥、多環芳烴、二惡英、鄰苯二甲酸酯等等。這些有害化學物質將近1/2會殘留在土壤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在生物、非生物以及陽光等共同作用下,有害化學物就成了土壤中的組成成分,種植在土壤上的農作物又從土壤中吸收有害物質,在植物根、莖、葉、果實和種子中積累,通過食物,人體和動物食用后就會引發各種疾病。

2、重金屬元素導致的土壤污染

農用化學物質的過度使用,工業污染的加劇,使得重金屬污染日益嚴重。土壤中的重金屬元素來源主要有三方面:隨固體廢棄物進入土壤的重金屬,隨著污水灌溉進入土壤的重金屬和隨著大氣沉降進入土壤的重金屬。固體廢棄物種類繁多,結構復雜,其中由工業和礦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污染最為嚴重。而固體廢棄物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通過日曬雨淋等作用,重金屬就會被土壤吸收并擴散。生活污水,石油化工污水,工礦企業污水和城市混合污水是污水的四大來源,污水中含有大量的鉛、鉻、汞、銅等重金屬,污水的任意排放或處理不合理,都將導致污水中的重金屬元素轉移到土壤中,從而影響土質惡化。所有的這些重金屬污染物進入到土壤中后,因其移動性差,停滯的時間長,大部分的微生物難以對其分解,且其可以經過水、植物等介質最終危害到人類。

3、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殘體對土壤的污染

牲畜和人的糞便,以及屠宰產的廢物常常沒經過有效處理就直接排放到土壤中,其中的寄生蟲和病毒就會引起土壤和水的污染,有時還會使土壤中毒,變化土壤原本的正常狀態,有害土壤通過水和農作物最終又會危害到人類。

4、污水灌溉對土壤的污染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需要大量的水來對農作物進行灌溉。然而,水脈都是相連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一旦沒經過科學的處理就排放,使得大量的污水流到農田,被污水灌溉過的農作物就會帶有多種有害的物質,致使食用后的人類和動物生病。

5、大氣污染對土壤的污染

大氣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顆粒物等有害物質,經過各種化學物理反應,形成酸雨,酸雨進入到土壤中,使土壤酸化。冶金工業排放的金屬氧化物粉塵,則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塵形式進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廠為中心、半徑為2~3km范圍的點狀污染[3]。這將使土壤成分發生變化,影響土質性質,不利于植物的生長。

6、土壤侵蝕

土壤侵蝕主要包括荒漠化、沙塵暴與沙漠化。地球潰瘍癥是對土地荒漠化的形象描述,自然環境中的水蝕、鹽漬化、石漠化等,使得地球的潰瘍癥越發嚴重。例如我國的黃土高坡,其土壤成分主要是粉沙,粉沙的粘著力差,又易被水溶解,一旦遇到惡劣暴雨天氣,就會被水沖走,既不適合植被的生長,生物的生存,還會造成河床淤積,降低河流湖泊的蓄洪排澇能力。近幾年里,我國多個城市沙塵暴出現率猛增,這與濫墾草原,過度砍伐樹木而引起的土壤風蝕密切相關。被風蝕侵害的土壤水土流失嚴重,植被生長困難,使得大部分土地不能被利用。因此導致了大量土地沙漠化,

三、土壤污染治理措施

1、運用科學技術,使用生物或化學方式來改良受污染的土壤,增加土壤環境容量,提高土壤凈化的能力和有機物含量。

2、制定相關的污染土壤環境管理與綜合防治方法,加強清潔生產。

3、調節土壤氧化還原電位,使某些重金屬污染物轉化為難溶態沉淀物,控制其遷移和轉化,降低污染物的危害程度[4]。

4、嚴格控制廢氣污染物的處理排放,合理使用農藥和化學肥料,科學的進行污水灌溉,減少有害物質進入到土壤中,影響土質變化。

5、采用農業生態工程措施,改革耕作制度,實行翻土換土。控制生產和生活污染源,建立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點。

6、加強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力度,完善工作體系,加大土壤科學研究的資金投入。增加保護環境活動,宣傳拯救土壤教育活動。

四、總結

因土壤污染而帶來的經濟損失以及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是不容小視的。土壤污染不同于大氣污染、水污染那樣明顯,它的污染因其隱蔽性而被人們忽視。它需要通過復雜的化驗檢測才能確定其污染程度,而且土壤一旦被污染,要想其恢復正常就非常困難,因為土壤的更新周期相當漫長。所以要加大對土壤保護的力度,提高人們對土壤重要性的認識,保障土壤的環境安全與人體健康。

參考文獻

[1]方常艷.土壤污染現狀及其防治對策[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1(10)54

[2]吳云.淺談土壤污染與防治[J].現代農業,201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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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課題組的負責人吳正巖告訴記者,該材料可以針對不同環境和土壤類型調整配方,以適用于礦山、工業用地、農田等條件。目前課題組發表的文章和專利中的技術優先適用于農田地塊。同時,課題組正在研發工業重金屬廢水源頭治理技術以及有機肥中重金屬修復技術,重點治理對象為鉻、鎘、銅、砷等,預計1~2年后研發成功。

同時修復酸性土壤和重金屬污染

隨著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含重金屬的污染物通過灌溉、干濕沉降等多種途徑進入土壤,造成土壤中重金屬富集。其不但影響農產品產量與品質,而且涉及大氣和水環境質量,并可通過食物鏈危害人類和動物的生命和健康。

目前,全世界平均每年排放汞約15000噸,銅約340萬噸,鉛約500萬噸,錳約1500萬噸,鎳約100萬噸。在我國,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等經濟較發達地區,以及東北老工業基地等區域,都面臨著土壤污染問題。

針對這一世界性難題,日前,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技術生物與農業工程研究所吳正巖課題組,利用黏土、生物炭等天然材料制備出一種復合納米材料,能提高土壤pH值,從根本上修復酸性土壤。

與此同時,這種材料可以有效控制六價鉻的遷移,將六價鉻轉化為三價鉻,降低農作物對六價鉻的富集,有效解六價鉻污染。

據了解,鉻在自然環境中最常見的價態是三價和六價,而六價鉻的毒性遠高于三價鉻。特別是六價鉻被人體吸入后可能具有致癌性,而一般認為三價鉻毒性較小或無顯著毒性。六價鉻可以透過細胞膜刺激皮膚,使皮膚過敏,并對食道、呼吸道造成損害,通過食物鏈在人體內富集,引發一系列病變,嚴重威脅人類健康。

近年來,隨著冶金、金屬加工、制革、顏料和有機合成等行業的發展,鉻及其化合物被廣泛應用,隨之而來的大量含鉻廢水、廢氣及廢渣被排放到環境中,引發環境問題。2014年由環境保護部和國土資源部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中,鉻的點位超標率達1.1%。

新型修復材料成本低使用方便

吳正巖向記者簡要地介紹了制備這種復合納米材料的方式:首先需要將原材料進行重力分層和輻照處理;然后進行有機修飾,并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復配;最后進行篩分、造粒和分裝,得到重金屬修復劑產品。

據了解,這種新型的土壤修復材料畝均成本只要10元~30元,修復過程直接融入耕種流程之中,使用便捷。另外相較于傳統修復方法,效率也有提高。另外這種材料易于加工,可制成粉劑、液劑或顆粒劑。

這項技術的效果在實驗中已得到初步驗證。在盆栽試驗(指用盆缽栽培作物進行農業科學實驗,常用于模擬環境污染物對植物的危害)中,研究團隊證實,使用這種修復材料,可以有效降低玉米對六價鉻的攝取,對葉片的高度、葉綠素含量和玉米根長有積極的影響。

吳正巖告訴記者,除了盆栽試驗外,研究團隊還做了面積約為10平方米的小區試驗,結果表明,該技術可以使植物中六價鉻的富集量降低60%。他同時表示,今年將在江西、湖南、浙江等地進行大田試驗。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4年,吳正巖團隊即已申請了“一種修復土壤重金屬的功能性肥料及修復劑”專利。吳正巖告訴記者,這項專利與其新近發表的論文的技術相似,僅在配方和生產工藝存在一定差別。具體而言,論文中所述的是酸性土壤六價鉻修復劑,而專利中的六價鉻修復劑適用于普通土壤(即對土壤類型沒要求)。

吳正巖介紹,酸性土壤大約占世界不凍土的30%,它能夠造成農業減產,而且會激活重金屬離子,加劇重金屬對人體的危害和對環境的污染,已經成為我國乃至世界農業和環境領域亟待解決的關鍵問題。

廣東:分類施策試點治理土壤污染

同樣受到土壤污染困擾的廣東,近年來將重金屬污染防治與土壤污染治理相結合,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土壤污染調查、污染土壤治理修復試點示范等方面已開展一系列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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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重金屬土壤污染治理途徑

現階段我們國家的資源能源短缺,如何高效合理的運用這些資源,是我們面臨的重要問題。現代社會工農業發展及其迅速,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越來越嚴重,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在原本土地資源匱乏的狀態下又增加了一大難題。土壤中重金屬含量過高,對動植物的生長會產生極大的影響,而且對人類的身體健康也會產生威脅。如何對重金屬污染的土壤防護治理,我們對其進行了研究。

一、重金屬引起土壤污染的綜合情況

重金屬引起的土壤污染說的是在外界重金屬的影響下,土壤中大部分原有的成分逐漸消失,而重金屬所占的比例不斷增加,影響了土壤的正常使用并且給影響了正常的生態平衡。使土壤污染的重金屬的種類繁多,對土壤污染比較主要的幾個金屬是Fe、Mn、Cu、Zn、Cd、Ni等,這類金屬的密度都比較大。

重金屬對土壤的破壞是從多個方面來衡量的。當然土壤中所含的重金屬含量越高那么對土壤的污染就越嚴重。但是也與土壤中重金屬存在形式和重金屬在土壤中占有的比例也是分不開的。重金屬在土壤中主要的存在形態有三種:水溶態、交換態和殘存態。其中水溶態和交換態的生存活性比較強,毒性比較大。而殘存態的重金屬相對來說活性毒性就小很多了。當重金屬在離子交換態的狀態下的話,那么它的活動毒性是最強的,易被土壤中的植物吸收。或者與其他物質發生反應產生新的存在狀態。

二、重金屬對土壤污染的危害分析

(一)植物方面的危害

土壤的重金屬污染對植物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對其危害主要體現在植物根和葉的變化。被重金屬污染的土壤使植物在營養成分的吸收上不能得到保證。植物不能從土壤中吸收營養反而吸收了重金屬后,與植物體內的某種物質發生反應產生有害的物質。這樣就會導致植物不能正常的生長。也有可能導致植物的一部分發生壞死。如果污染嚴重植物吸收不到養分,那么就會使植物停止生長直至死亡。

(二)生物方面的危害

土壤對生物方面的影響也很大。它是許多微小生物和動植物生活的家園。土壤中存在著多種微小生物,微生物的多樣性使土壤保持一個良好的狀態。如果土壤受到重金屬污染,土壤中生物所需的影響成分大大減少,在土壤中生存的微生物和小動物們的生命也會受到威脅。這樣對土壤的狀態也會產生嚴重的影響。

(三)土壤酶方面的危害

土壤酶是一種生物催化劑,其能夠綜合反映出土壤的肥力及活性狀況。由于土壤的物理、化學性質及生物活性會顯著的影響到土壤酶的活性,因此土壤環境一旦遭受污染,就會嚴重影響到土壤酶的活性。例如重金屬元素Hg能夠較為敏感的抑制土壤中脲酶,因此一旦土壤中的Hg超標,則土壤中所包含的脲酶也會顯著的降低。

(四)人身健康方面的危害

土壤中重金屬的超標對生物的影響非常大,對我們人的身體方面的危害那就更不用說了。如果吸收了過多的土壤中的重金屬,身體所承擔的后果都是難以人們承受的。大量的Cd元素會使人體的器官產生病變,對骨質生長產生極大的影響;吸收過量的Pb元素,會使人體的免疫機制不工作,容易生病:吸收過量的Ni元素可以使人們的鼻子和肺部感到不適,嚴重的還會導致鼻癌和肺癌。土壤中重金屬超標嚴重的影響著人們的身體健康,對于土壤重金屬污染方面我們要高度重視起來。

三、對于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防治修復措施分析

(一)物理修復

主要使用的物理修復技術有三種,分別是電動修復、電熱修復和土壤淋洗。電動修復對土壤環境要求比較高,就是給土壤通電像電池一樣,讓土壤中的重金屬離子做定向的移動,把含量超出標準的離子進行處理。但是不能大規模的處理。電熱修復就是給土壤進行加熱,使重金屬離子在達到一定溫度的情況下從土壤中分離。但是該種修復技術對土壤會產生極大的危害。土壤淋洗修復技術指的是向土壤中加入淋洗液,讓重金屬在淋洗液的作用下轉換成液態的形式,然后對液態的重金屬進行回收,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理。這種方法發現的比較早,技術方面相對于電動修復和電熱修復來說比較成熟,運用的比較多。

(二)化學固定修復

化學固定修復的方法就是在被重金屬污染嚴重的土壤中加入一些能與重金屬產生反應的一些有機元素,讓重金屬離子與之產生物理化學反應,改變其原有的活性,使其沉淀、發生氧化等。這樣就會降低重金屬土壤對動植物和微生物的危害。因為突土壤中超標的重金屬元素是不相同的,所以也要根據重金屬元素的性質再向土壤中添加物質。雖然這種修復方法在操作上面比較簡單,但是對土壤中的重金屬元素不能徹底處理。只是改變了其原有的性質,并沒有從土壤中清除,所以也有可能再一次的污染土壤。

(三)植物修復

還有一種修復技術是植物修復。在被重金屬污染的土壤中種植植物。有一些種類的植物可以把土壤中重金屬物質吸收到體內,清除土壤中的重金屬元素。這種修復技術運用的比較廣泛,因為不用投入太多的成本,只需種植超富集植物就可以了。而且對生態環境還不會造成影響。因為這類植物可以免疫重金屬的危害,吸收到體內后可以適應重金屬元素的存在。也不會影響該類植物的生長。該類比較常見的植物有香草、芥菜等。而且在不斷的研究中也發現了許多植物中都有這個特性,對重金屬污染土壤的改善也有了很大的幫助。

四、結語

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及工業生產等導致土壤中重金屬污染現象十分嚴重,嚴重制約了土壤的高效利用。由于重金屬元素的種類較多,在選用防治措施的時候,一定要因地制宜,結合土壤中重金屬污染的具體情況,合理選用治理修復技術,最大程度的降低其危害,同時降低對周邊環境的二次污染,確保土壤的肥性,促進農業的快速發展提供良好的土壤基礎。

參考文獻:

[1]曾躍春,劉永林.探析土壤重金屬污染的修復技術與治理途徑[J].工程技術:全文版,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