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成果評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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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成果評價

篇1

科技部自2009年10月啟動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以來,取得良好進展。為了確保按期實現科技成果評價試點的總體目標,在繼續深入實施《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方案》和《科技成果評價試點暫行辦法》(國科辦獎【2009】6號)基礎上,決定開展二期科技成果評價試點工作。并進一步明確開展科技成果評價的目的,主要是服務于市場需求,服務于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評價報告可用于科技成果登記和推進科技獎勵的佐證材料,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評價報告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有效作用。作為第二期試點單位的農業部科技教育司,按照實施方案的具體要求,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科技成果外,將全面停止科技成果鑒定工作。對于今后需要評價評估的科研成果,可由成果完成單位委托被列為第二期試點機構的中國老科技工作者協會農業分會進行評價,簽署的科技成果評價報告,可作為農業部科技成果登記、科研計劃立項、成果轉讓交易、資產評估、中華農業科技獎和農牧漁業豐收獎以及國家科協技術獎等科技獎勵評審、生產許可證審批、科技成果宣傳推廣等的重要佐證。具體事宜可來電咨詢。

中國老科技工作者協會農業分會全國農業科技成果評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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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技術創新的實質是為了創造競爭優勢,提高產品競爭力,使產品制造企業能夠不斷保持優勢地位,并獲得利潤,生存和發展下去。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創新的可持續發展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抓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創新將會大大提高成果轉化率。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支持農業科技成果與經濟的結合,支持對象以科技型農業企業為主,鼓勵“產、學、研”結合,鼓勵科技成果的持有單位以技術入股等多種形式參與成果轉化和市場競爭;鼓勵科研機構和大學通過創辦企業的方式申報轉化資金項目。但在實際推廣應用中,我國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存在著浪費科技資源的現象,產學研不能完美的結合,科研選題與生產實際和市場需求聯系不夠緊密,使得科技成果與生產企業的需求相脫節,科技成果很難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技術創新單一而且可持續發展較差,關聯度較小。筆者以2013年申請國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44個項目為研究對象,來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創新的特點和可持續發展所面臨的問題。

1.1產學研結合較少44個項目,獨立申報的有27項,聯合申報的有17項,其中有4項分別為科研單位和科研單位、企業和企業聯合申報項目。獨立申報中,企業獨立申報的有18項,科研單位獨立申報的有9項,聯合申報中,以企業牽頭申報的有8項,以科研單位牽頭申報的有9項,產學研結合占申請項目總數的29.5%。技術創新面較窄,產學研結合不緊密。

1.2申報項目企業年銷售利潤較低26家以企業牽頭和獨立申報的企業年銷售利潤超過1000萬元的有8家,500~1000萬元的有2家,300~500萬元的有2家,300萬元以下的有14家,占企業總數的53.9%。

1.3申報項目企業研發投入嚴重不足,研發能力弱26家以企業牽頭和獨立申報的企業,當年研發投入超過1000萬元的僅有3家,500~1000萬元的有4家,100~500萬元的有9家,低于100萬元的有10家,占企業總數的37.7%,其中3家研發投入為零。申請企業的研發人員多以新畢業的本科生為主,全職高級研發人員較少,且企業核心和骨干研發人員多為離退休兼職人員,很多企業沒有專門的研發機構。

2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創新的可持續發展對策

2.1完善農業科技管理體制,建立績效評估機制農業科技管理體制是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要保證,也是建立農業科技績效評估問責制的最根本的保障。因此,要進一步努力創新、深化改革,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符合農業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農業科技管理體制,并將績效評估機制納入到科技管理中,使農業科技管理體制為農業科技成果快速轉化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建立完善的科技項目績效考評制度,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科技項目績效評價的相關法規及相應的實施細則,完善科技項目績效考評體系,制定相應的評價標準和方法,建立和完善追蹤問效機制,使農業科技項目績效評價分別與科技管理部門、項目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工作考評掛鉤,使科技項目績效考評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道路,以確保農業科技轉化項目評估工作順利實施。

2.2加強產學研結合,樹立市場化觀念,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提升企業技術創新我國科研部門大多是事業單位,大部分的科研成果和技術是在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產生的,而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主要任務是完成國家下達的科研任務,往往只注重技術指標的先進性,忽視了市場競爭的需求,企業則往往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技術儲備能力和持續的科技創新能力不強,這就出現了很多科技成果資源浪費,導致很多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市場化程度不高,使得科研選題與市場需求脫節,農業科技鏈與產業鏈脫節,造成科技成果難以轉化,難以形成產業。這就要求引導高校和科研機構為增強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服務,推動企業、高校與科研院所強強聯合、優勢互補,將對推進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具有重要意義。

2.3增強涉農企業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載體作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支持農業科技成果與經濟的結合,支持對象以科技型農業企業為主,突出強調以企業為主體承擔項目,鼓勵“產、學、研”結合,注重科研院所與企業共同承擔項目,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積極推進產學研緊密合作。企業是產業發展和市場競爭的主體,但是很多企業的技術創新的可持續不強,所以引導和支持科研院所將科技成果和技術創新要素以技術入股等多種形式參與成果轉化和市場競爭,發揮企業的載體功能,這不僅為科研院所的技術創新成果找到了出口,也提升了涉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能力,促進了一批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技術升級換代,為大批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成長崛起提供了強有力的科技支撐,同時也可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速度,提高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益和質量。

3結束語

篇3

【關鍵詞】農業科技推廣;農業技術轉移

本文在分析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和農業技術轉移現狀的基礎上,對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和農業技術轉移現狀的基本特征進行了評價,并提出了有針對性的發展思路。。

1、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和農業技術轉移現狀

1.1 農業科技成果推廣

對我市登記的農業科技成果87項進行分析,其中蔬菜21項,水產13項,畜禽14項,林果13項,糧棉油及其它24項,農機2項。各級政府部門高度重視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共計投入資金1.64億元,新增收入35.47億元,新增利潤8.32億元。我市蔬菜行業科技成果21項,占總項數24.1%;投入資金448.2萬元,總總投入2.72%;新增收入48114萬元,占總收入13.56%;新增利潤23686萬元,占總利潤28.43%。水產行業科技成果13項,占總項14.9%;投入資金3271萬元,占總投入19.85%;新增收入18650萬元,占總收入5.25%;新增利潤8974萬元,占總利潤10.77%。畜禽行業科技成果14項,占總項16%;投入資金6593萬元,占總項39.4%;新增收入11793萬元,占總項3.32%;新增利潤1444萬元,占總項1.73%。林果行業科技成果13項,占總項14.9%;;投入資金795萬元,占總項4.82%;新增收入4280萬元,占總項1.2%;新增利潤2541萬元,占總項3.05%。糧棉油及其它行業科技成果24項,占總項27.5%;投入資金5325.6萬元,占總項32.31%;新增收入274285萬元,占總項77.4%;新增利潤47239萬元,占總項56.71%。

1.2農業技術轉移

天津市黃瓜研究所研制的“津美1號”黃瓜新品種尋求武漢地區推廣,與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辦公室鑒定一份合作推廣協議,我們在江夏區和東西湖區分別選點示范推廣,并納入武漢市科委成果推廣計劃,兩年示范試種面積18畝,平均畝產達5500KG以上,而且商品性好,瓜條直,刺少,色澤亮綠,腔小肉厚;用藥少,農藥殘留少,市場潛力大。主要收獲如下:一是由單純重視技術成果的先進性,提高到既重視技術成果的先進性,又重視技術成果的市場性,堅持試驗、示范、推廣、培訓一起抓,有利于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不斷提高我市農業生產的經濟效益。二是開展外向型黃瓜新品種—津美1號示范推廣工作,合理地利用了“農業科技成果推廣辦公室”的工作職能,為后續的項目推廣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即利用“協議”的方式接受推廣委托,安排試驗、示范,逐步擴大推廣面積,促進農業科技成果快速轉化。三是示范基地的建立,促進了社會化的服務體系形成,為我市農業科技成果向區域化、規模經營方向發展提供了“以產品為核心”的服務模式。

2、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和農業技術轉移的基本特征

(1)武漢市農業科技創新資源優勢明顯,技術輸出源頭充沛。以華中農業科技大學為核心,農業科研院所為骨干的技術儲備十分寶貴,作為技術輸出的源頭,能夠不斷地為在漢的農業科技企業提供形成農業產業化的項目。并能夠為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優質服務。

(2)眾多農業企業,技術接收庫容量大。武漢市現有農業龍頭企業16家,農業重點企業108家,正在成長的農業企業400余家。

(3)農業創新投入不斷增加,為農業企業做大做強提供了經費支撐。2月6日,武漢市“農業科技促進年”科技興農系列活動啟動儀式在江夏區隆重舉行。市科技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下,制定了推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339”行動計劃,以提高支撐能力和引領能力為核心,加快現代農業發展,圍繞武漢農業科技優勢產業基礎,不斷創新產學研合作機制,大力促進自主創新,努力構建農業科技創新示范體系,帶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3、加快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和農業技術轉移發展的思考

(1)建立區域一體的武漢市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業技術轉移要素市場體系,這是武漢市農業產業發展的基礎。要以提高武漢武漢市農業技術推廣和農業技術轉移要素市場資源利用率和市場自由流動合理配置為著力點,在現有市場服務功能前提下,進一步健全服務功能,基本完善信息溝通、交易規則等功能;要素市場規范制度配套,各類要素市場既要有各自法規體系,又要有統一市場準入制度,強化市場管理,制止違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

(2)實施“技術整合”戰略,加快農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用工業化生產的理念推進農業生產的步伐。這是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和農業技術轉移的關鍵。

結合具體項目,借助市場機制,組織有關的專家參與項目技術整合。在政府支持的高新技術研究項目中,重點支持技術整合類研究開發項目,從源頭抓起,提升我市技術整合能力,促進農業高新技術成果快速轉化和產業發展。

(3)培育完善的區域現代產業體系和區域創新體系,這是武漢市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和農業技術轉移發展的重點。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即“前瞻性產業”的發展,要形成科學的產業發展序列。

參考文獻

[1]楊新美.關于進一步發展我國食用菌事業的商討.中國食用菌.1991.(1)2

[2]曹錦清.三農研究的立場.三農中國,2004.(2)86

[3]韓小平.農業科技成果推廣轉化中的難點與對策.科技成果縱橫,2001.(1)30

篇4

關鍵詞 示范戶;農業科技服務;農業科技推廣

中圖分類號S-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2)81-0082-02

Abstract Promoting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households, conducive to resolve the problem of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ouch with the farmers '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s, speeding up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application, speeding up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e, promote comprehensive, coordinated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economy.

Keywords Demonstration households,Agricultural seienee and teehnology serviee,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xtension

農業科學技術的創新是為了提高農業生產力,農業科技服務和推廣的最終目的是讓農民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不斷提高生產效率和經濟效益,只有提高農民科技需求的積極性,才能加快農業技術的推廣速度。在農村建立科技示范戶是向廣大農民群眾推廣先進的農業科學技術、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途徑[1]。

1科技示范戶的作用

科技示范戶是農業科技通往千家萬戶的橋梁和紐帶。示范戶是農業科技成果從知識源頭進入千家萬戶的重要橋梁,也是科技成果從科研成果到大面積應用的主要載體和重要途徑。科技示范戶給周圍農戶樹立了榜樣,起到“以點帶面,典型引路,再向周邊輻射”的作用。科技示范戶還是農業科技項目實施的平臺,農民通過這個平臺發家家制富,能夠示范帶動周邊農戶,擴大農業科技項目的實施范圍和影響力。科技示范戶的情況可以反映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廣面積,使科技成果考核指標更具體,進一步督促項目的認真落實[2]。科技示范戶的建立使農民更為便捷地獲得先進實用技術,能夠快速地把農業科技成果送到千家萬戶和田間地頭,對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農產品競爭力起著支撐推動作用[3]。建立科技示范戶不僅是推動農業科技進步、轉變農業增長方式,也是提高農業綜合效益的一種有效方式,也是建立和完善農業科技推廣新機制的重要舉措之一[4]。在科技示范戶的帶動下,通過他們的經驗介紹、現身說法,可以起到以戶帶戶、以戶帶村、以村帶鄉的作用,使農業科學技術進一步得到傳播和擴散。所以,科技示范戶的選取和管理已成為農業科技服務和科技推廣的重要內容。同樣,科技示范戶的選擇也是科技成果能否高效傳播的關鍵所在。

2影響農民接受農業科技服務的因素

農民是農業科學技術的直接使用者,農業科技推廣與服務目的就是讓農民夠采用新技術。農民要接受某新項技術,先必須對此項技術進行了解、認可,通過思考和掌握,才能在生產中進行實際應用。任何農戶在接受新技術時都在追求著自身價值的“最大效用”,而農戶的價值觀受到主觀和客觀等諸多方面的影響。

農戶戶主的年齡、性別、性格和文化程度等是影響農戶選擇農業科技服務行為的重要因素。年輕人接受新事物的能力高、信息收集能力強,在農業生產中活躍性較高,敢于采納新信息、嘗試新技術,對農業科技服務的需求較強烈。偏向于選用技術替代勞動力;老年人由于人生閱歷和經驗比較豐富,在生產中更想信自己的直接經驗。女性與男性比,體力相對要少,所以更希望以新的技術來替代勞動力。性格外向的與人溝通交流的欲望強,比較容易接受新事物。文化程度的高低也影響著采用新知識、新技術的意愿。

農業科技服務的需求還受到農戶的生產特征影響。農戶的生產特征主要包括農業生產規模、生產方式、資金的投入、農產品商品化程度、經濟收入構成等方面。不同類型的農業生產對農業科技的依賴程度不同。傳統型的農業生產大多數依靠日久積累的直觀經驗。而對于那些蘊含著現代高新技術的農業生產種類,農戶一旦選擇生產,就不得不使用配套的新技術。

除了自身條件和生產特征外,農戶選擇農業科技服務,還受到農戶所處環境的影響。如地理環境、政策環境、農業科技推廣的力度、農村公共基礎設施條件以及農村社區文化等諸多環境因素的影響。農戶的農業生產存在較強的團體性。對農業科技服務的需求容易受到所處環境周圍人的影響,鄰里效應較強。

3科技示范戶的管理

從科技示范戶接受科技服務的影響因素可以看出,無論是當前的農村經濟發展,還是未來的農業發展,都對科技示范戶的選取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技示范戶的培養顯得十分關鍵。結合實際工作,總結以下管理策略。

3.1選準科技示范戶

科技示范戶的準確選取是農業科技人戶工作的關鍵環節。要準確選擇示范戶,首先要對示范戶的個體的情況和示范戶所處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進行認真地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為方案制定提供依據:1)示范戶的個體的情況;主要包括他們個人的性格、興趣、愛好、家庭、學歷、年齡、性別、能力、人口、勞動力、勞動力文化水平、家庭收入狀況:2)示范戶所處的自然環境;主要包括地理位置、總土地面積,年平均氣溫、年平均降水量、年有效積溫、土壤類型等自然條件:3)示范戶所處的社會環境;主要包括社會經濟狀況、周邊地區經濟效益,公共交通、水電、通信等基礎設施、村領導班子情況、農民的生活消費水平及消費習慣,村精神文明建設狀況等。然后根據影響農戶接受農業科技服務的因素綜合考慮,最后確定為要選擇的示范戶。

3.2用“心”和“技術”相結合,與示范戶建立伙伴關系

示范戶選取以后就要委派專職的科技服務人員,通過電話聯系,甚至登門拜訪,建立專門的聯系,維持良好的關系;根據示范戶的需要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包括種子、種苗的來源,化肥、農藥的施用,生產種植管理,各項信息處理以及產、供、銷鏈管理等;與示范戶建立“雙贏”的服務伙伴關系,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各項服務活動,并形成分析、總結報告提供給他們,讓示范戶能感受到科技人員的特殊服務。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相互了解示范戶的價值追求和利益所在。加強與示范戶之間的情感交流,讓示范戶對科技人員從情感上更親切,這樣各項科技服務和推廣工作就會很順利開展起來。

3.3加強示范戶的扶持力度,增強示范戶的科技示范功能

第一,增加農業科技示范戶的資金投入。農戶采用農業新品種和新技術需要一定的資金條件。農戶進行生產必須投入一定的資金,如購買種子、種苗、化肥、農用膜、農藥、勞動力投入等各種農業生產投資。如果農戶因手頭流動資金不足,就會影響農業生產投資,也會影響對農業新品種和新技術的投入。流動資金短缺的農戶無力選擇農業科技服務。只有增加對科技示范戶的資金投入,才能解除農戶投資于農業新品種和新技術的后顧之憂,才能真正發揮示范戶對農業科技推廣的保障作用;

第二,加強對農業科技示范戶的教育和培訓。一是加強科學文化知識的培訓,有針對性地傳授科技知識、讓群眾看得見,學得會,逐步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和操作技能,提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二是根據實際工作中需要用到的現代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對示范戶進行培訓;三是創造條件,不定期地組織他們外出考察學習,拓寬示范戶的視野。使每個示范農戶均有一名科技致富帶頭人;

第三,選擇合適的工作模式。根據區域生態條件,資源狀況,農民致富需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科技入戶的工作模式。能夠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效率,加快科技成果傳播速度,擴大科技推廣的規模。做好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系列化技術服務,不斷拓寬農業科技服務領域。農業部曾推薦過五個科技入戶工作模式,它們是:黑龍江的5個新機制,遼寧的“行政單位+科研院所+推廣部門+示范戶”新機制,江蘇的整合項目資金模式,重慶的“農網廣播”模式,陜西的“百村典型”模式。[5]

第四,實行科技示范戶的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管理使農業技術從知識源頭直接進入各示范戶,減少中間環節,提高了科技成果傳播速度。根據示范戶家庭經濟結構、自然環境狀況及人員科技文化素質等情況,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通網絡信息平臺、QQ視頻,實現各種生產信息及時反饋,各種問題能及時解決,不斷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開展科技推廣示范戶的評估和評價工作,以評價促發展,提高科技示范戶的自我發展能力和輻射帶動能力。通過對已實施的農業科技人戶示范工作數據資料的分析評價,可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及目標指標等,為示范工作科學化、定量化的組織管理提供依據。開展多種形式的評估,如,階段性評價,總結性評價,月評、季評和年評。通過對科技示范戶的評價,還可以適當引入競爭機制, 選拔優秀的示范戶升格為重點示范戶,淘汰少數劣質示范戶,同時還可以不斷發展新的示范戶,充實示范戶隊伍。開展科技推廣示范戶的評估和評價,可以提高示范戶對科技服務滿意的程度;還可以提升科技服務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以此促進農業科技示范工程向更高層次發展。

在農村選擇培育一批科技示范戶,進行重點扶持,以示范戶帶動廣大農戶,是科技與生產結合的有效形式,是向農民傳授科技知識和生產技能的有效途徑。推進農業科技人戶,有利于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有利于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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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霞,張巧利. 依托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項目建立科技示范戶的利弊談[J].科技情報開發與經濟,2011,21(14):149-155.

[3]農業部.農科教發[2004]8號.關于推進農業科技入戶工作的意見[S].2004-10-19.

篇5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以下簡稱“轉化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以下簡稱“監理”)工作,客觀評價轉化資金項目的實施效果,根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部、財政部負責實施轉化資金項目的監理驗收工作,并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具體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科技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計劃單列市科技主管部門受科技部委托,作為轉化資金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協助科技部,對其所推薦的轉化資金立項項目進行日常監理和驗收工作,并接受科技部的監督。

第四條監理單位監理項目范圍的確定按照“誰推薦、誰監理”的原則,項目的推薦單位即是項目的監理單位。

第五條監理單位根據《暫行辦法》、《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和本辦法,對轉化資金項目實施監理和驗收,監理驗收工作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章項目監理

第六條轉化資金項目監理工作的重要依據是《合同書》。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合同書》組織實施項目,并在項目執行過程中,自覺接受監理單位和科技部對項目的監理。監理單位亦應依據《合同書》,定期了解和檢查項目的執行情況,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認真履行合同、如期完成合同目標。

第七條對轉化資金項目進行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組織實施情況;合同計劃進度完成情況;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項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術水平、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八條項目承擔單位須在項目實施期內每年年末填報《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監理表》(以下簡稱“《項目監理表》”,見附件一),并于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2月1日期間將《項目監理表》及相關附件和《項目監理表》數據軟盤一式二份寄至監理單位。相關軟件可從管理中心網站的“文件下載”欄目下載或向監理單位索取。《項目監理表》是監理單位和科技部評價項目執行情況、決定能否按照《合同書》的約定進行項目中期撥款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監理單位須在每年年末對其推薦的轉化資金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總結,編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工作年度總結報告》(以下簡稱“《工作年度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二),同時負責催報和接收項目承擔單位填報的《項目監理表》,并根據所掌握的項目執行情況,在《項目監理表》上填寫項目監理意見,于每年的2月10日至2月25日將《工作年度報告》和地方項目管理數據軟盤一式二份、《項目監理表》及相關附件一式一份寄至管理中心。

監理單位提供的項目監理意見,是科技部評價項目執行情況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科技部、財政部在認為必要時,將自行組織專家,對部分轉化資金項目進行實地考察,以便及時準確地了解、核實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科技部根據項目承擔單位填報的《項目監理表》、監理單位提出的項目監理意見、以及實地考察等綜合監理信息,提出項目執行意見,并據此核撥合同剩余經費。

第十二條因不可抗拒原因,項目承擔單位需對項目合同內容及目標進行調整時,應首先向項目監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監理單位提出意見并上報科技部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對執行情況較差的項目或有嚴重違約行為的項目,科技部將依據《合同書》的有關條款,緩撥、減撥或停撥剩余經費,直至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進行項目財務清算,并將轉化資金支持的經費余額如數上交管理中心,科技部將在三年內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對轉化資金項目的申請。

第三章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凡是已立項轉化資金項目,在合同期滿時均應進行項目驗收。驗收工作在合同期滿后六個月內進行的視為按期驗收,超出六個月的視為延期驗收,原則上延期驗收時間最長可再延長六個月。

第十五條轉化資金項目的驗收評審工作必須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驗收工作的依據是《合同書》中規定的各項指標內容,驗收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項目資金落實與支出情況;項目科技成果的熟化程度、技術水平、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成果轉化后取得的效益。

第十六條科技部將在合同到期前2個月向監理單位發出《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準備工作通知》及《驗收項目清單》,監理單位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對驗收項目進行檢查,并確定驗收時間,報科技部備案。

第十七條在確定的驗收時間內,監理單位通知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以下簡稱“《項目總結報告》”,編寫提綱見附件三),并填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驗收表》(以下簡稱“《驗收表》”,見附件四),做好現場驗收準備;并由監理單位組織專家審閱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對項目進行實地考查和評審;由專家在《驗收表》中填寫專家驗收評審意見。

參加轉化資金項目驗收的專家必須由熟悉驗收項目情況的科技專家和管理專家構成。專家由監理單位聘任,專家人數一般為5-7人。

對于重點轉化資金項目,原則上由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直接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和驗收。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掌握的項目執行情況,在《驗收表》中填寫監理單位驗收評價意見,并按照規定將驗收材料上報科技部。

第十九條驗收材料的準備,是驗收工作中的重要環節,由項目承擔單位、監理單位和專家共同完成,主要包括:

篇6

1影響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原因

1.1農業科技成果自身的特殊性

一方面,農業生產涉及面廣,成果轉化在不同地域、生態環境下差異明顯,各地區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與其他地區不同的技術與方案,從而影響成果的轉化與覆蓋。另一方面,農業科技成果研發周期長,應用周期短。據農業部統計,國內獲科技進步獎的成果研究周期一般為6~13年,而生產中一般的技術性成果使用5~8年后就被淘汰,一些物化成果如農作物品種使用8~10年后,其應用價值也明顯衰退[2],使得部分農業科技成果產出后尚未及時推廣應用就已過時。

1.2偏離市場需求,有效供給不足

首先,我國現階段政府主導型的科研體制決定了農業研究機構的科研取向是面向政府和上級的,而不是面向市場和農業經濟建設本身。目前,我國90%的農業科研項目來源于政府的各項基金資助,其中多為基礎性研究,而應用研究較少,直接應用于生產的應用開發研究則更少[3]。其次,部分科研單位為了科研而科研,僅重視成果數量而忽視成果轉化,這種脫離生產實際、急功近利的科研項目,使得其科研成果大多只能停留在實驗室小試和中試階段,距大規模生產有較大差距。一個完整的農業生產過程包括產前、產中和產后3個環節[4](圖1),而我國的農業科研成果都偏重于產中研究,多是在農業生產某些重要問題或關鍵技術方面有所突破,甚至是重大突破,但這些成果并不能直接用于生產獲得經濟效益。

1.3農業科技投入不足

1.3.1科研經費政府在農業科技上的投入反映為農業科技的一個重要指標———農業科研投資密度,即農業科研投入占農業總產值的比例。我國2003年的農業科研投資密度僅為0.41%,而中等收入國家農業科研投資密度約為1.37%、高收入國家約為3.29%[5-6];同時,該數據也遠低于我國同年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1.31%(表1)。由于科研工作重計劃項目的投入,而輕中間試驗研究即推廣試驗的投入,使得大多科研成果滯留在試驗室階段,無法轉化為生產力;部分已經轉化的科研成果,社會效益大,科研單位受益小,致使科研單位沒有更多的經費用于進一步的科研,用于培訓科技人員的經費則更少,從而使科技創新能力差,沒有突破性成果,從某種程度上制約科技成果的轉化。

1.3.2推廣經費我國農業推廣經費長期不足,農業推廣投資占農業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一直較低,發達國家一般為0.6%~1.0%,發展中國家也在0.5%左右,而我國不足0.2%,人均經費更少[7]。部分基層推廣單位的經營創收只能用于維持生計,無法真正做到農業科技成果轉化[8]。

1.4農民平均土地經營規模小

我國農業生產以為基礎,一家一戶為單位,土地承包小型化,地塊分散,達不到規模效益,制約農業科技成果的應用[9]。我國2009年農村居民人均經營耕地面積為0.150hm2(表2)。當農民采用某項農業科技成果的預期收入的增加不高于現有科技成果增加的成本時,農民就不會采納新科技成果,使得綜合性的、系列配套的、需要大面積實施的農業科技成果很難得到轉化。

1.5農民文化素質整體偏低

我國農民的受教育年限平均僅為7年,在農村4.97億勞動力中,受過職業技術培訓的不足5%,受過技能培訓的也僅為1%[2]。同時,我國農民中具有小學文化程度的占50%,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25%,而貧困地區的農民的文化程度更低[10]。農民文化素質低,思想相對保守落后,科技和市場競爭意識淡薄,對新鮮事物的接受能力差等,影響其接受科技成果,從而影響農業的發展。

1.6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體制不暢

農業科研、教育、推廣是農業科學技術的三大支柱,而我國現行的農業教育、科研和推廣系統分別隸屬于不同行政部門,各成系統,在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進步方面雖各有優勢,但由于政府科技管理“部門分割”,三者缺乏機制上的有機聯系,結合較松散、協調力不強,在農業科技創新和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中尚未形成整體優勢。一方面,科研單位為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對其科技成果尤其是重大科技成果,寧可自己推廣或有償轉讓,也不愿意靠推廣部門的網絡體系和力量推廣而讓其分享利益;另一方面,推廣部門缺乏農業科技成果的來源,在推廣過程中遇到的生產技術問題不能及時反饋給科研單位,也影響了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

2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對策

2.1提高農業科技成果質量,增加成果有效供給

2.1.1深化農業科研體制改革,加強農業科研項目管理在立項和選題時,應該注意農業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及可行性分析,這就要求科研人員必須深入基層,實地調查,收集數據,充分了解國內外市場需要,因地制宜地選好科研項目。在項目審批環節,要進行項目技術經濟論證;在項目驗收環節,應建立專家和市場、用戶和管理部門鑒定相結合的方式,實現科技成果的評價管理與生產、市場檢驗的有機統一。

2.1.2完善農業科研機構內部運行機制①引進競爭機制,完善促進成果轉化的激勵政策,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讓勞動、資金、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調動科技人員和經營者投身成果轉化實踐的積極性。②直接面向市場需求,加強基礎性研究和重大應用研究的同時,要將自主研究開發與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相結合,注意技術的集成,防止低水平重復,實現較高水平的技術跨越。③加強科技示范基地建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管理要求,興辦科技實體,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商品化[11]。

2.1.3改革科技人員職稱評定制度和經費使用辦法改善科技人員重開發輕推廣、重成果理論水平輕應用的做法,改革依據論文、成果等職稱評定制度。對于經費方面,要設立專門的科研推廣基金,并配備專門的推廣人員。

2.2加大農業科研投入力度,促進成果轉化

目前主要依靠國家財政撥款作為農業科研資金支持的現狀,已經不能滿足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需要,必須拓寬籌資渠道,加大科研投入:①積極爭取國家財政支持和國家項目基金;②加強開發經營,盡力促進成果轉化,獲得最大利潤,并將一部分利潤用于科研;③增強與企業的聯合或協作,增加資金投入,加大成果轉化力度。

2.3優化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2.3.1協調農、科、教,推廣“三位一體”的合作機制在當前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的情況下,可適當設立相應機構對“三農”部門進行統一管理,明確各自職責、優勢互補、揚長避短,共同為“科技興農”做貢獻。

2.3.2健全農業科技推廣機制首先,擴大農業推廣人員隊伍,提高推廣人員素質,為加速農業成果轉化努力工作。再次,建立以政府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部門為依托,以農業龍頭企業為主導,以農業科研單位為主要力量,以農民組織、農業中介機構為紐帶的多元化農業技術推廣體系。

2.4加強農民科技素質培訓,提高規模效益

首先,要提高農民的基本文化素質,加強農村職業教育,辦好農村職業高中、夜校等,在課程設置上,體現農業特色,把辦學方向真正轉到為農業服務上來;其次,提高農民的職業技術素質,動員農民參加一些科技培訓班、農業廣播電視函授專業的學習,將長、短期培訓相結合,增強農民的科技意識;最后,抓好科技示范,加強科技示范戶、示范村的建設,使農民親身體會科技帶來的好處。在穩定當前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積極推進農業經營體制創新,加快轉變農業經營方式,建立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積極引導農民采用多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積極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降低科技成果應用成本,提高轉化規模效益。

2.5形成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環境

主要是形成良好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環境等,各相關部門都應把依靠科技進步促進農民增收放在各項工作的重點,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大力支持農業科技進步;培養健康的農村要素市場尤其是技術市場,抓好市場的軟、硬件設施,增強農業對科技的吸納能力;大力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有計劃地培訓和幫助農民盡快掌握各種實用技術;建立健全技術市場法規體系,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形成農民依靠科技進步持續增收的法制機制。

篇7

1.1問題的提出

科技獎勵制度是我國科技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方針的具體體現[1]。為了提升廣大農業科技人員和基層農技推廣人員在面向“三農”開展科技創新及扎根基層致力于新技術推廣應用等方面的積極性,農業部設立了一系列的科技獎勵,形成了一個較為全面的激勵體系。在一段時期內,這一獎勵體系對我國的科技人員和基層農技推廣人員起到了很好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極大地調動了科技人員和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積極性,為促進社會進步和國家發展等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作出了歷史性貢獻。同樣,農業科技獎勵機制也為促進江西農業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極大地調動了江西廣大農業科技人員和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積極性,促進了江西農業的快速發展。然而,隨著江西社會經濟及農業的飛速發展,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對現有的農業科技獎勵體系產生一定的影響。一方面,現有的農業科技獎勵體系隨著社會和農業的發展是否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整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從而進一步調動農業科技人員及基層農技推廣人員的積極性,促進農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原有某些獎項的變動是否對農業科技人員產生了積極的激勵作用。為了解答這些問題,文章將以江西省農業科學院為例,進行相關研究。

1.2數據和材料來源

本調研在確定調查地點和設計好調研問卷的基礎上,于2011年6月下旬(提出實施方案初稿時期)至9月上旬在江西省農業科學院進行調研,共計發放調查問卷300份,其中,有效問卷250份。從有效問卷的統計數據分析來看,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如下:性別方面,男性為171人,占被調查者的68.4%,女性為79人,占被調查者的31.6%;職稱方面,被調查者中正高級職稱人數為52人,占被調查者的20.8%,副高級職稱人數為49人,占被調查者的19.6%,中級職稱人數為99人,占被調查者的39.6%,初級及其以下職稱人數為50人,占被調查者的20.0%;科技人員對科技獎勵情況的了解程度方面,非常了解的有11人,占被調查者的4.4%,比較了解的有142人,占被調查者的56.8%,不了解的有97人,占被調查者的38.8%;是否獲得過科學技術獎勵方面,被調查者中獲得過獎勵的有106人,占被調查者的42.4%,沒有獲得過獎勵的有144人,占被調查者的57.6%。

2江西省農業科學院農業科技獎勵現狀、存在的問題分析

2.1江西省農業科學院農業科技獎勵的現狀

1)科技獎勵檔次提升明顯,成果年年突破。“十一五”期間,江西省農業科學院獲各類科技成果獎勵58項,其中,通過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驗收)28項,主要包括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1項、神農中華農業科技獎4項、農業部農牧漁業豐收獎2項、省科技進步特別貢獻獎1項、省科技進步一等獎2項、省科技進步二等獎6項、省科技進步三等獎9項等。獲省級哲學社會科學成果一等獎1項、三等獎2項,農業部豐收一等獎1項、二等獎1項,農業部神農獎2項,中國農業科學院優秀成果獎、南昌市科技成果獎、省農牧漁業技術改進獎等13項,省農科教人員突出貢獻獎13項。審(認)定植物、動物、微生物新品種39個,其中,有3個新品種通過國家審(認)定,申請和授權專利13項,申請和獲得植物新品種保護15個,公開700余篇,其中,被SCI、EI、ISTP收錄16篇,完成論著13本(部)。

2)科技獎勵促進了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從有效問卷的統計數據分析來看,江西省農業科學院科技人員認為現行科技獎勵制度對科技人員積極性、主動性的調動作用很大的有46人,較大的有128人,一般的有42人,基本沒有的有16人,有副作用的有9人,不清楚的有9人;認為現行科技獎勵制度對創新人才培養的作用很大的有27人,較大的有93人,一般的有98人,基本沒有的有20人,不清楚的有12人;認為現行科技獎勵制度對創新團隊建設的促進作用很大的有29人,較大的有97人,一般的有95人,基本沒有的有8人,有副作用的有12人,不清楚的有9人。由此可以看出,多數科技人員都認識到科技獎勵對人才和團隊建設有很大的促進作用。“十一五”以來,江西省農業科學院科技人員共獲得院外各類榮譽表彰41項(次),其中,省部級以上榮譽表彰14項(次)、市廳級榮譽表彰27項(次)。“十一五”期間,新增中國工程院院士1人,新增獲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3人、獲省政府津貼人員4人,新增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15人。截至2010年,全院有博士51人,碩士104人,碩士以上學位人員占全院在職人員的26%;正高級職稱科技人員78人,副高級職稱科技人員119人,初步形成了結構較為合理的科技創新人才隊伍。此外,江西省農業科學院東鄉野生稻、農業環境資源、水稻育種、油菜遺傳改良和江西家禽科學等5個創新團隊被確認為江西省首批優勢科技創新團隊。

2.2農業科技獎勵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科學獎勵體制存在不足,需要進一步改善。從有效問卷的統計數據分析來看,江西省農業科學院科技人員認為由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國際合作獎五大獎種構成的科技獎勵體系合理的有37人,基本合理的有171人,不合理的有21人,不清楚的有21人。科技人員普遍反映科技獎勵存在獎種設置不夠科學、獎勵力度不夠、推薦渠道太窄、公開程度不夠、評審指標體系欠科學、評審不規范等問題。江西省農業科學院科技人員認為目前科技獎勵的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審方法合理的有10人,基本合理的有158人,不合理的有35人,不清楚的有47人。多數科技人員都認為較為合理,但也有部分科技人員認為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我國目前實行的科學研究體制是,科研計劃大多實行層層分級管理,成果逐級上報。科技獎勵工作因完成人、完成單位數額及獎勵派生的待遇等多種因素,使得獎勵申報過程極易產生矛盾,尤其是一些大的合作項目更是如此。現有的科研獎勵申報程序存在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申報程序缺乏科學性。例如,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在某個層次遇到不同觀點意見或學術權威偏見時,容易影響某些研究成果的申報。二是現有的申報程序缺乏經濟性。例如,在成果申報的過程中,存在整理材料所需的打印費、復印費及其他的費用浪費的情況。三是申報條件缺乏明確性。此外,在成果申報過程中還存在主要完成人排名不副實的情況[2]。

2)科技獎勵過程中存在不公平現象,公正性有待進一步加強。關于科技獎勵過程中的公正性問題,從有效問卷的統計數據分析來看,江西省農業科學院科技人員認為當前國家科技獎勵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的評價是非常公正、權威的有11人,比較公正、權威的有127人,一般的有54人,不太公正、權威的有28人,不清楚的有30人。由此可以看出,江西省農業科學院大部分科技人員對現階段科技獎勵公正性情況還是滿意的,但是認為一般、不太公正或不清楚的科技人員也占有一定的比例,這足以說明我國目前科技獎勵的公正性存在一定的問題。

目前,科技獎勵過程中存在著不公平的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科技成果的申報環節存在不公平的現象。在科技成果的申報過程中,主要完成單位和個人為了增加成果的分量,往往會施加人為因素或弄虛作假使成果失真。其次,科技成果的鑒定和評審過程也存在不公平的現象[3]。對技術創新和技術含量的準確判斷是科技獎勵公正評審的關鍵,目前的科技獎勵評價和鑒定體系常采用“同行評議”的方式來評價科技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等。在科技獎勵評價過程中,難免會存在不完全公正合理的、受非學術因素影響的評議。最后,在科技成果的評議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同行關系網”、“個人關系網”,甚至在評審中存在一些搞“禮尚往來”或尋求一定的利益平衡關系等不利于科技獎勵公正、合理的評價因素。人為因素的介入直接影響了評審結果,造成了評審中新的不公平競爭,也敗壞了社會風氣,使嚴肅的科技評審活動世俗化[4]。

3)科技獎勵的激勵政策存在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關于科技獎勵的激勵政策存在的問題,從有效問卷的統計數據分析來看,江西省農業科學院科技人員認為現行科技獎勵制度對調動科技人員創造性的引導作用很大的有39人,較大的有119人,一般的有70人,基本沒有的有7人,有副作用的有7人,不清楚的有8人;認為現行科技獎勵制度對重大科研選題的導向作用很大的有32人,較大的有108人,一般的有81人,基本沒有的有11人,不清楚的有18人;認為現行科技獎勵制度對科技進步的推動作用很大的有21人,較大的有104人,一般的有104人,基本沒有的有12人,不清楚的有9人。由此可以看出,科技獎勵的激勵政策對科技的促進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多數科技人員認為科技獎勵的激勵政策對科技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員對現行的科技獎勵的激勵政策存在不滿,認為其作用不大或基本沒有。

目前,我國科技激勵機制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學術、科研成果及其獲獎情況為核心的晉升機制;另一種是以成果轉讓效益提成的獎金機制。在農業科研院所,前者遠比后者更為重要,因為晉升及職稱的提升與工資、獎金以及住房待遇密切相關,因此,多出成果、多發文章來獲得晉升或職稱提升是大多數科技人員追求的目標。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一方面,科技成果本身的轉化性降低;另一方面,真正從事成果開發的科技人員的積極性降低。一些科技人員爭名次,成果申報爭位次,由此引起的科技糾紛時有發生,嚴重阻礙了科技人員的團結協作。此外,由于激勵政策的不完善,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一些個人名利思想較重的科技人員就會在接受研究任務時,過分計較個人得失,對于有利可圖的項目積極去完成;對于無利可圖、對自己名利地位無太大影響的項目,則毫無熱情[5]。

4)獎項設置不夠合理,獎勵的層次不夠分明。關于獎項設置不夠合理,獎勵的層次不夠分明的問題,從有效問卷的統計數據分析來看,江西省農業科學院多數科技人員認為我國的科技獎項設置存在問題,認為國家科技獎勵體系在現有五大獎種基礎上,還應該增設國家科普獎、國家青年科學家獎、國家社會科學獎、國家企業技術創新獎、國家技術推廣獎、國家科技管理獎、國家環保科技獎等獎項。關于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目前只設特等、一等、二等獎的狀況,江西省農業科學院科技人員認為合適的有61人,不應該設等級的有19人,應該增設三等獎的有158人,選其他的有12人,這說明科技人員認為獎勵的設置不夠合理,應豐富獎項種類,并適當增加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每年獎勵的項目。毋庸置疑,一個設置合理、執行有力的國家科技獎勵制度,對于推動一個國家科技事業的持續進步和健康發展,促進一國科技資源進一步優化配置,提高一國政府科技管理水平,更好地激發科技人員的創新潛力,營造自主創新的科技環境,促進一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國際接軌等重大事宜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在獎項設置方面存在的問題,首先是獎項設置不夠合理,獎勵的層次不夠分明;其次是獎勵的數量少,不符合中國農業從業人員多的現實;最后是評審標準和機制不夠完善,人員貢獻大小難以界定。

3進一步提升農業科技獎勵對農業科研與推廣工作的激勵作用的對策

3.1充分落實獎勵政策,完善評審制度,規范操作行為在科技成果的申報和評審過程中,應充分落實科技獎勵政策,完善評審制度,規范操作行為,盡量做到公開、民主、公正。要完善科技成果申報程序和評審制度,對科技成果的排名建立課題組成員簽名的制度,防止科技獎勵中的“照顧”風氣的形成和“論資排輩”等不良現象的發生,對完成人員名次的排隊應以創造性貢獻大小為依據。為了保證科技獎勵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為了給每一個項目申報者和科技人員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科技成果的評審過程應健全保密和回避制度。具體做法有:一是評審工作組織者不能透露評審專家及評審對象的信息;二是評審過程也應該采取嚴格的回避制度,項目的參與者及其完成單位的專家都應回避;三是建立全國科技成果評審專家網絡體系。國家應建立全國性各行業的評審專家網絡體系,并定期對其進行修改和增補,盡量使科技成果的評審擺脫“人際關系”的影響,也為科技獎勵的公平、公正提供條件[6]。

3.2健全科技成果審查和監督機制,保障基層科技人員的權益在科技成果申報和評審的過程中,由于科技成果與職稱評定、晉升等各種待遇有直接的關系,因此存在許多不公正的地方,如“按資論輩”、“領導一人說了算”等。這些不良現象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對基層科技人員利益的侵害。因此,要健全科技成果審查和監督機制。具體做法是:首先,在科技成果申報時,應采取逐級審查制度,對項目成果內容的真實性、產權所屬以及成果中完成人員的排名進行相關審查核實。其次,對所申報項目應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公示,廣泛接受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對于成果名次有爭議的應及時終止申報,直至爭議消除。最后,對有弄虛作假、剽竊成果的當事人進行嚴肅查處[7]。

篇8

創新,即在特定的環境下,利用現有的知識、物質進行改進或者創造,產生新事物(方法、元素、路徑、環境等),并獲得一定有益效果的行為。創新是將一種新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進生產體系,包括新思想的產生到產品的設計、試制、營銷和市場等一系列活動\科技創新是創新的一種,通過物化生產要素、質化生產力,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而農業科技創新則是將農業技術發明應用到農業經濟活動中,使農業生產要素重新組合,表現為新品種、新生產方法的研發、試驗、推廣、應用及擴散等一系列前后相關的技術發展過程'其實質為農業科技創新成果的創造以及向現實農業生產力的轉化。

農業科技創新除了受農業自身特點影響,具有周期長、投資大、風險高、不確定性大等特征之外,還具有公共性、基礎性和社會性等特征。首先是公共性,即農業科技創新的公共品性質,具有使用的非競爭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這決定了農業科技存在市場失靈,靠市場機制無法滿足。其次是基礎性,即農業科技支撐農業的穩定持續高水平發展,農業科技研究主要為基礎性應用研究,為農業的發展提供基礎性支撐的同時,又為其他學科、產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知識積累及技術支持。第三是社會性,農業科技創新具有較強的正外部性,其社會效益遠大于經濟效益。農業科技創新源于社會且服務于社會,屬于“社會模式”,創新的主體囊括多種社會力量,如科研院所、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農民等,創新內容包涵政治、經濟、社會、生態、文化等。

2加快農業科技創新的迫切性

2.1資源及生態約束

我國耕地資源占世界的10%,淡水資源占世界的6%,卻養活了占世界20%的人口,并實現了農業連年增產增收、農業生產水平不斷提高。糧食生產實現“十二連增”,打破“兩豐一平一歉”的周期陷阱,2014年糧食總產量達到6071億kg,連續兩年穩定在6000億kg以上,其他重要農產品也是豐產豐收、供應充足、價格穩定。在這些輝煌成就的背后是農業資源的過度開發、長期透支。另外,巨大資源壓力及人口負荷帶來了農業生態退化、面源污染加劇、生態環境的惡化等一系列生態問題。農業發展面臨資源和生態的雙重約束,且日益明顯。加快科技創新,轉變發展方式,探索從注重產量增長和拼資源、拼消耗的粗放經營向注重農業技術創新、提高競爭力、數量質量效益并重轉變的新路子迫在眉睫。

2.2城鎮化的要求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社會對農產品的數量需求呈剛性增長,質量要求也不斷提高,而農業科技創新是實現糧食產量穩定提高、質量不斷改進的根本途徑。另外,城鎮化的推進,將不可避免地擠占我國農業生產活動所需的水土資源,進一步加劇耕地、淡水、生態環境等因素對農業發展的剛性約束。同時,城鎮化引起農村勞動力結構發生了巨大變化,人力成本將不斷提高,進一步拉高國內農產品生產成本。因此,今后單純地依靠傳統農業科技難以滿足13億人口吃得飽、吃得好、吃得健康的基本訴求,難以實現農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更難以支撐國家糧食安全方略。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的核心在于加快推進科技創新。

2.3解決“三農”問題的要求

“三農”工作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而農業更是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基礎。當前,我國水、土等自然資源的硬約束不斷增強,人均耕地、水資源量明顯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對主要農產品如糧食、棉花等的需求呈剛性增長,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產品競爭力增強的壓力不斷加大并將長期存在;農業存在結構不合理、產業化發展水平不高、農產品附加值低等一系列問題;農村生態與環境狀況愈發嚴峻,嚴重制約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農民食物安全、生態安全、增產增收的訴求難以得到保障。我國的基本國情及面臨的嚴峻挑戰要求必須把科技進步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一項根本措施,大力提高農業科技水平,加強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力度,突破資源瓶頸,持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快現代農業的建設步伐。

2.4國際競爭壓力

近年來,隨著國內化肥、租金、勞動力、農業生產等農業生產成本的不斷上漲,農產品的價格不斷攀升。為保障糧食安全及農戶的基本利益,托市收購價不斷提升。長此以往,國內農產品價格高于國際市場,農產品國際競爭力減弱。以小麥為例,2007年小麥最低收購價為1.38~1.44元/kg,2014年為2.36元/kg,上漲幅度高達64%?71%。此外,小麥,玉米、稻谷等糧食價格普遍比國際市場高40%~50%\如此,我國農產品將在國外農產品價格下行及國內農資成本上行的雙重擠壓下競爭力日益減弱,發展空間越來越狹窄。同時,我國農業科技無論是與現代農業發展的新要求相比,還是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都有很大差距。2014年我國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達到56%,而發達國家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早已達到75%以上。當前我國的耕作栽培技術體系仍以常規耕作技術為主,而國外則已將與計算機信息技術相結合的規范化、定量化的栽培技術運用到農業技術領域。無論是農田灌溉技術、種子產業化方面,還是先進設備、農業信息技術方面,我國都落后發達國家15年以上。生物技術研究,畜牧業科技水平,種質貯存、篩選、創新及利用方面也同發達國家有很大差距n。

3中國農業科技創新面臨的突出問題

21世紀以來,我國農業基礎設施、科技裝備、抗災能力和農民素質都有很大進步,2014年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達到56%,主要農作物尤其糧食作物良種基本實現全覆蓋,耕種收綜合機械化水平達到61%,農田有效灌溉面積占比達到52%,農業科技創新為我國農業集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和戰略空間。但不可否認,當前的農業科技創新仍存在諸多問題。

3.1投入相對不足

當前,農業科技創新的投入主體主要為國家和企業。國家財政投入主體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括農業部、林業部、財政部、科技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多個部門。涉及面廣且復雜,各部門間缺乏協調,統計口徑不一,總體投人較難統計。以科技部為例,其對農業的投入主要通過國家主體性計劃項目,包括“973計劃”“國家重大科學研究計劃”“863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2013年農業投入有所增加,但仍難以滿足農業科技所需'除國家主體對農業科技的投入外,企業和農戶也是主要投人主體。但受農業的自身特征影響,農業科技投人短期回報率較低,企業和農戶參與農業科技活動的動力不足。總之,農業科技創新的資金投人不足,直接影響我國農業科技的長遠發展。

3.2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低

目前,我國農業科技創新的成果轉化率只有40%左右,遠低于發達國家80%以上的水平。據統計,我國每年有各類農業科技成果7000項,轉化率只有40%左右(表1),但真正實現轉化或者取得成效的不足15%,大多數成果停留在理論上,造成了科技資源的巨大浪費,阻礙了我國的農業現代化進程。主要原因有重視學術評價,對成果應用關注不夠,導致農業科技成果實際轉化率很低;推廣體系不健全,農技推廣缺乏利益驅動機制、依賴行政支持,推廣積極性不高,導致推廣體系運行不暢,中介功能和推廣作用難以發揮;技術市場不完善,農業科技市場的監督機制、激勵機制、評估機制及風險控制機制不完善,中介組織服務體系不健全,信息傳播渠道不暢,成果交易缺乏法制化和規范化管理,成果交易風險較大。

3.3農業科技體制不完善

當前,我國農業科創新體制不完善,主要表現為:農業科研體制滯后,研究目標單一,創新能力不高;農業科研單位之間既存在條塊分割問題,又有機構重疊、人才積壓弊病,導致項目交叉重疊和人才、資源的浪費;農業科技創新的推廣機制不健全,推廣部門職能分割,各成體系,難成合力,直接制約了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注重經濟效益,忽視了農業科技創新推廣自身的公益性特征,嚴重影響了農業技術的推廣和傳播,阻礙了農業技術創新成果在農業生產中的擴散;農業科技創新的宏觀管理機制不健全,無法形成有效的結合與轉換機制。就組織結構而言,我國政府主導的農業科技創新體系主要由科研、推廣和教育3個子系統所構成,由于部門分割,農業科技創新的供需之間存在時滯與脫節,降低了農業科技創新供給的有效性。就管理手段言,農業科研機構依賴行政方法進行管理,不可避免地會滋生官僚化及半官僚化,人浮于事,降低了農業科技創新的效率。

4中國農業科技創新的發展思路及“十三五”展望

農業科技創新是現代農業發展的根本要求,離不開配套的科技體制,在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邁進、農業生產由精耕細作向機械化轉變、農產品由短缺到結構性過剩轉變的關鍵階段,農業的科技創新必須借助改革的力量,將制度創新作為突破口,通過進一步調整和改革農業科技體制及運行機制,逐步完善農業科技自主創新機制,適應我國農業科技創新的發展步伐,為農業科技創新提供體制及制度上的保證和支持。“十三五”作為我國現代化建設進程中非常關鍵的5年,既要確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勝利實現,又要取得全面深化改革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決定性成果,還需確保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實質性轉變。因此對新時期農業科技創新發展思路及發展方向的把握至關重要。總的來說,新時期農業科技應以改革帶動創新,以創新促進發展,扎實推進科技體制改革,適應和引領農村經濟新變化。同時要適應未來5年萬眾創業的新形勢,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為科技創新提供開放合作、良性互動的氛圍和土壤。為此,應進一步完善農業科技投資體制、農業科研管理體制、農業科技推廣運行機制。

4.1完善以政府為主體的多元投入體系

農業科技創新的公共性、社會性決定了其投資主體為政府,應進一步維持并加大政府財政支持力度,積極爭取國家在資金、項目、人才、政策等方面對西部省份特別是農業大省的支持力度。同時積極引導涉農企業、農戶投資農業科技創新活動,堅持以政府為主導,構建多元化投入機制,強化投人保障,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一方面,要加強對公益性農業科研機構的支持,使公益性農業科研機構、優秀科技人員以及優勢科研團隊得到穩定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大對公益性基層農技推廣體系的支持,在財政預算上保證一線農業科技推廣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同時在財政支農資金的安排上要向重點產業傾斜。

4.2完善現代金融支持保障體系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是支持農業科技創新的重要“推手”,是加快農業科技創新的基本保障。現代金融支持及保障體系通過集聚社會閑散貨幣資本,為農業科技創新快速積累財富,提升整個社會農業科技創新的速度。同時,現代金融市場體系具有未來收益折現、公平合理定價的功能以及知識產權質押、抵押等金融工具,能夠保證農業科技創新主體實現創新收益,促進農業科技創新成果交易轉化并逐步實現產業化。為此,應該進一步完善農業創新型科技企業的現代金融市場,提高農業科技創新企業融資機會,為農業科技創新企業營造更廣闊的創新發展空間。

4.3完善農業科技創新考核管理制度

針對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等不同科研創新活動,建立不同的指標體系,進行分類考核。如對于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探索,應以科學意義和學術價值作為評價重點;對于面向市場的科研創新活動則以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應用及其對產業的貢獻為評價重點;公益性科研活動當以滿足社會需求和社會效益為評價重點。考核評價與績效獎勵相結合,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對農業科技創新成果的考核,應以科技創新成果的市場需求的匹配程度、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及具體的可推廣性作為考核重點。

4.4完善農業科技創新的激勵制度

加快形成鼓勵涉農企業進行科技創新的激勵機制。國家應進一步將涉農企業的農業科技投入列為農業科技投入的重點對象。當前涉農企業整體參與農業科技創新活動的比例較低,能夠直接從事研發、擁有真正自主創新技術的企業更少。而涉農企業是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參與者,能更精準地把握農業科技發展的方向和需求,并實施更為有效的推廣方式,因此,加快農業科技創新,鼓勵更多的涉農企業積極參與農業科技創新,制定一套面向涉農企業的激勵機制迫在眉睫。

4.5把握創新方向,加大推廣力度

加快推進農業科技創新,著眼長遠,以產業需求為導向,圍繞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中帶有全局性、前沿性、方向性的重大科技問題,深人開展綜合研究和協同攻關,明確創新方向,超前部署農業前沿技術和基礎研究,避免農業科技成果與生產應用的脫節問題,做到“理論扎進黃土地,成果走進農民家”。推動農業科技創新與生產應用緊密結合,加大農技推廣力度,強化農技推廣服務,實現基層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機構鄉鎮的全覆蓋,積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社、農業企業、家庭農場甚至農戶在內的非政府力量參與農技推廣服務,大力推進成熟適用的農業技術成果走向大規模市場開發和應用。

4.6完善法制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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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觀管理政策

在農業科技園區的開發和建設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調節機制,相關經濟主體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農業科技園區的運營迅速進入“企業化”的軌道,這是農業科技園區整個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原貝i但在農業科技園區建設之初,為避免盲目性和短期行為,政府進行必要的宏觀管理不可或缺..針對我國目前農業科技園現狀,政府的宏觀管理應做到以下幾點:

1.1做好農業科技園區的整體規劃

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要把農業科技園區的建設作為本地農業產業開發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一環全國農業科技園區發展布局的總體規劃應從加速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優化農業產業結構的高度出發,體現區域特色例如,我國西部地區的農業科技園區應以加強水土涵養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的農業高新技術作為首選示范內容;中部地區的農業科技園區應加強事關國計民生的糧>棉、油等大宗農作物的高產優質生產技術的開發與應用;東部沿海地帶的農業科技園區應努力建成以生產附加值高的水產、水果、花卉、蔬菜等出口產品的創匯農業基地

1.2成立農業科技園區全國領導小組農業科技園區的開發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農業以外的許多部門為便于統籌安排,組織協調,建議以農業部牽頭組建農業科技園區全國領導小組,負責編制園區發展總體規劃、研究制訂政策措施、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合作、加強全國農業高新技術開發應用和科技園區建設的宏觀指導,根據農業資源區域優勢設計和建立國家級農業高新技術園區,向同類農業生態區域傳播和擴散經生產應用檢驗了的性能優良、實用性強的農業高新技術成果。

1. 3強化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的立法工作

農業科技園區內開發和推廣應用農業高新技術,需要法律保障首先,園區內農業科技企業提供的產品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需要強化知識產權的法律保障其次,農業高科技的研究開發與應用具有很高的風險,需要從法律上切實保障研究開發者、投資者、債權人的經濟利益。再者,農業產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農業高科技產業的發展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需要政府的扶持,從法律上進一步規范政府行為非常重要。

1. 4規范農業科技園區的立項審批工作

建立我國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制定規范、系統、科學的立項審批、中期監測、后期評價與管理的辦法,形成系統的園區建設審批條例,設計相關的管理規則,使我國未來農業科技園區的建設向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的方向發展與此同時,要盡快建立農業科技園區的管理信息網絡,及時溝通中央省、市與農業科技園區的信息交流,既可充分掌握農業科技園區建設的進度、資金使用情況、基地生產和產品銷售情況,又可利用信息系統強化政府服務功能,進行宏觀調控。

2.科技支撐政策

農業科技園區的生命力就在于廣泛應用現代農業科技成果,提高農業科技進步對農業增長的貢獻率。在農業科技園區開發和建設中,要加快技術開發和技術推廣的規模和速度,必須有全面的科技政策作支持。

2.1加大農業科研投入,增加農業技術供給

農業科技成果的創制具有艱難性。因為農業科技成果作用的對象是動植物的生命體,它們不但有著自己的生命活動規律,而且還能隨著外界環境的變化進行演化和變異,這增加了對其調節和控制的難度同時,農業科技成果的創制具有公益性,其成果具有共享性,成果產權的保護具有復雜性,所以,來,我國農業科研投入在全國農業生產總值中的比重一直未超過0.5%,大大低于發達國家的水平,也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規定的發展中國家至少應為1%的水平。因此,在農業科技園區的開發和建設中,各級政府要不斷增加農業科技園區科研基礎投資,增強園區科研單位自我發展、自我積累的能力,增加園區農業技術供給對于社會效益大、市場交易復雜、知識產權保護困難的公益性農業科研成果,由國家出資收購,供農業科技園區農民無償使甩

2.2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創建農業科研產業體系

農業科技園區主要由政府、農業科技企業、農業科研單位及農民四大主體構成,其中,農業科研單位是園區主要的技術供給主體因此,深化農業科技單位的企業化改革,創建農業科研產業體系是擴大技術供給,促進技術推廣的重要舉措。其企業改制的目標就是把農業科研單位變為集農業科研、生產、經營于一體,資金雄厚、技術先進的現代農業科技企業改制的途徑有兩個:一是農業科研院所直接轉成農業企業,即在農業科技園區內,已經形成必要的科研開發和市場開發、具備較強的科技開發能力、主要科技成果能直接進入市場、科技產品有一定市場競爭力的農業科技單位,可通過轉制演變為科技企業二是農業科技單位進入企業,即對于園區內從事基礎應用型研究有較強科研實力,但目前尚不具備直接轉制為企業的基本條件>難以一步進入市場的農業科技單位,可以與相關行業和領域的企業聯合,通過參股、兼并和收購等各種形式的組織創新,把科研單位的研究優勢和企業的市場開發優勢結合起來,通過強強聯合來從事農業科技的開發和應甩對于參與改革的科研院所,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在數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技術性收入的營業稅和科研開發利用土地的使用稅

2.3增強農民科技需求的內在動力,加快園區農業技術的推廣速度

農業科技進步對農業增長的貢獻率,發達國家達70%—8嫩,而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僅30%一40%,推廣度僅25%;技術應用水平方面,化肥當季利用率僅35%,世界平均水平60%,發達國家為70%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有二:一是農戶受規模、組織風險等因素的影響,缺乏對農業科技成果的內在需求;二是我國農業科技推廣體系不健全,推廣效率和速度低下。因此,在農業科技園區的建設中,一方面要加園區內農民的繼續教育,建立風險防范機制,擴大農業生產的組織規模,增強農民對農業

要增加農業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的經費,健全農業科技推廣體系,保護和支持農業科技推廣隊伍,按照“技術宣傳、典型示范、教育培訓、后續服務”的步驟加快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3.稅收優惠政策

制訂和用好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外商、外國科技人員到農業科技園區獨資或合資創辦農業企業、加工企業、出口創匯企業,是農業科技園區招商引資的關鍵之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各地方的實際情況,在農業科技園區的開發運營中,建設制訂以下優惠稅收政策。

3.1關于增值稅

①農業科技園區同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園區內企業和個人銷售外購的農業產品、企業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以及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經加工后銷售,屬于稅法規定農業產品科目范圍內的,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②對科技園區內部分農藥化肥飼料、農膜的生產以及批發零售的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③農業科技園區內的農業科技企業自認定之日起,在2~5年內產品增值稅地方部分實行100%返還經認定的項目,從認定起享受的增值稅優惠程度與新認定的企業相同④農業科技園區內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自第一次銷售起一5年內增值稅地方部分100%返還給項目單位。對于國家級或省級農業高新技術產品自第一次銷售起一5年內增值稅地方部分100%返還。

3.2關于所得稅

①對于農業科技園區內新認定的農業高新技術企業,前5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8年減半征收。對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從認定起,前3年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100%返還,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前5年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全部返還②對于國家級或省級農業高新技術產品自第一次銷售起y-5年內所得稅100%返還③對于農業科技企業的新技術新品種轉讓收入,凈收入在40萬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稅對于農業高校、農業科研機構的新技術、新品種的轉讓收入免征所得稅農業高校農業科研機構的服務與農業技術成果轉讓有關的技術收入免征所得稅④在農業科技園區內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減稅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5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免減稅待遇期滿后,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一30%的企業所得稅。⑤農業科技園區內的農業科技企業在5-10年內免征地方企業所得稅⑥科技園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發生年度虧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其稅收優惠政策依照國家稅法執行。

3.3其它稅費優惠辦法

①農業科技園區內的農業科技企業、農業科研單位和農業高等院校的技術轉讓收入及相關收入免營業稅②在農業科技園區內企業和項目所簽技術合同免征印花稅③對企業用農業高新技術開發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農業設施和設備,對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的進口自用項目,可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④對于農業科技園區內農業科技企業的技術開發費年增長達10%的,可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直接抵扣當年應納所得稅額⑤科技園區內農業科技企業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園區內的內資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科技園區的產業發展方向,以自籌資金新建的技術開發和生產經營用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適用零稅率⑥園區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可在稅前提取最高達5%的風險準備金。⑦外商在農業科技園區內投資所得自己匯出,免征匯出額所得稅,對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城市房地產稅和汽車牌照稅。

4.要素聚集政策

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的開發,需要足夠的優質生產要素在園區內聚集、優化和組合。因此我們必須制定一系列的引導政策,改善園區的投資生產條件,完善區內服務體系和培養區域創新文化,建立園區相對發展優勢其具體政策措施有:

4.1關于土地

土地問題是農業科技園區建設中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既要執行中央關于土地承包制30年不變的土地政策,又要打破一家一戶分散經營的格局,實行規模經營,產生規模效益在我園農業科技園區建設實踐中可通過下列途徑來完善土地流轉機制①區劃調整,以田換田。通過深入的思想工作,實現調整區劃,規模開發②租賃制農民將土地直接出租給園區經營者,園區經營者根據土地質量等級,付給農民一定的租金。③返租倒包制。園區管理者、經營者將園區分成若干功能小區,再轉包給企業農技人

給有關部門,再進行綜合開發⑤股份制。農民以土地作價入股,參與園區經營利潤分紅⑥競標買斷由政府出面,對荒灘土地進行招標開發

4.2關于資本

農業科技園區是一個高投入高產出的項目,沒有雄厚的資金支持,園區建設就難以為繼因此,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建立一個多層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資機制,是農業科技園區有效運行的前提.

首先,完善政府投資和銀行貸款政策對于由政府興辦的以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為主的注重生態保護的園區或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農業科技園區的建設,各級政府要積極投入啟動和導向資金除此之外,通過改革金融體制,建立一個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在內的銀行體系及利率市場化的金融價格體系,為農業科技園區內的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化提供資本支持,如在農業發展銀行中辟出專項資金用于農業科技園區的開發與建設,或者成立農業科技銀行,專門扶持農業科技園區內的農業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其次,利用資本市場,組建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的組建允許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以私募形式向企業法人和自然人定向募集資金,并吸引國外的風險投資。對于科技園區內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積極推薦上市,并鼓勵到美國、新加坡、香港等二板市場直接融資。同時,完善企業產權轉讓機制,大力發展風險投資中介服務機構,提高科技人員的創業素養,培養與風險投資相關的管理人才、評估人才、咨詢人才,積極為農業科技園區內風險投資事業創造條件。

再次,完善債券市場,發行農業高科技債券。利用資本市場進行直接融資的便利,允許部分具有相當實力且穩健經營的農業高科技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允許園區內的農業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作抵押,或由政府牽頭,以上市公司國有股的收益和轉讓處置作抵押擔保,發行農業高科技債券,獲得的資本用農業高科技風險項目的投資。為了方便公眾投資人購買農業高科技企業債券及農業高科技風險債券,債券可以在利率期限和轉換方式上采取比普通債券更優惠的政策。

4.3關于人才

在農業科技園區的建設中,要完善農業高新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配套政策和激勵機制,鼓勵國內外農業研究開發、農業生產經營企劃管理等各類放眼世界,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境內外專家、出國留學人員在農業科技園區長期或短期從事技術創新、講學、學術交流活動以及各類合作活動。其次,挖掘我國農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潛力。鼓勵農業科技園區從農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做兼職教授、研究員;鼓勵農業高等院校科研所與農業科技企業聯合培養研究生;在農業科技園區內建立社會化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制度和農業高科技項目的評獎制度更重要的是,要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股份制的形式組建聯合體,允許技術入股和創業入股,調動科研機構、科研和企業家的積極性。最后,要營造冒險和創業的文化氛圍,弘楊創業精神,激發人們的聰明才智,鼓勵個人創業,容忍社會失敗和挫折,為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做出創造性貢獻

5.分配激勵政策

在農業科技園區的經營過程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要求,完善收入分配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確立能夠吸引科技人員從事農業技術研究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利益機制,是提高園區科技人員創新熱情激發園區活力的關鍵5.1貫徹誰投資誰獲益的原則

農業科技園區的開發和運行是各界投資的共同結果,因此為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園區營利的分配必須做到誰投資,誰受益

5.2創新利益分配形式

對農業科技園區的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探索建立適應于以智力資本為主的新型激勵機制,農業高新技術企業的改制可做管理股、技術股股票期權和創業股的試點,建立技術入股制度、科技人員持股制度和技術開發獎勵制度,實現多種分配形式,使技術成果和經營才能真正成為生產力要素,并在企業的經營和分配中獲得它的應有價值其中,技術管理入股的比例,不應該人為地規定多少或規定上限,應該由企業的資本技術雙方自己協商確定,或由市場來決定

5.3堅持報酬與貢獻掛鉤的原則

科技人才的報酬應該與其貢獻掛鉤,收益與其風險匹配,為人才提供公平的競爭機會和競爭秩序。同時,改革科技園區內的人事制度,實現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聘分開制和動態調整制,并建立賞罰分明的利益驅動機制。

5.4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加強專利保護

過程,要科研人員付出艱辛的努力,一旦成果研究出來后,它又有很強的外部效應因此為保護農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應鼓勵農業科技園區的農業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和著作登記,取得自主知識產權,并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以激發農業科研的創新熱情。

6.風險防范政策

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具有多重的高風險性,即既有來自高新技術市場的風險,又有來自農業產業的高風險。農業高新技術應用的風險是一種負動力,既削弱科技園區農戶對農業高技術的有效需求,又抑制農業高新技術成果的供給。因此,農業科技園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有賴于制定高效的風險防范政策。

6.1風險弱化政策

風險弱化是指農業科技園區采取有效措施減少高新技術應用風險的策略其主要措施有:①重視市場調查研究,抓住市場機遇即農業科技園區農業科技成果的開發與應用,必須事先做好可行性論證,深入了解市場消費群體的需求,研究其消費偏好和消費結構的變化,以確立自己的目標市場,地方農業科技園區還應按地方技術創新體系注重發揮區域特色優勢②加強農業高新技術應用的信息服務主要是推行農業科技園區農業信息化建設,健全信息服務機構,廣泛開展對外信息交流,為科技成果的開發與應用提供高質量的政策信息、生產要素信息、科技信息和產品銷售信息③建立農業高新技術應用風險評估體系在投資前或運營前對農業科技成果特性進行評估,考慮技術本身的適應性、有用性和效益性、高新技術產品的質量可靠性和顧客對產品的認知性,以預測風險之所在并加以有效控制④提高農業科技應用主體的組織化程度和受教育程序,降低其組織成本和學習成本,提高整體抗風險的能力。

6.2風險轉嫁政策

農業科技園區農業高新技術應用風險轉嫁的途徑有:①建立農業高新技術應用風險儲備金制度和農產品風險基金制度,允許農業科技服務實體按規定、按購銷額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提取農產品風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以豐補歉,化險為夷②提供技術應用補貼信貸農業科技園區通過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購買先進的農業技術設備和農業投入品,擴大農業投資,改善農業生產結構,從而減少或降低農業技術應用的風險度③建立擔保機制主要是政府出面,為農業科技園區科技開發應用主體投資、貸款等提供擔保,一旦技術開發推廣失敗或虧損,其風險由科技開發應用主體和政府共同承擔。

篇10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而農業科技則是推動農業發展的重要手段。從發達國家來看,高科技在農業領域的廣泛應用,主要得益于比較完善的農業科技體制,以及充裕的農業科技資金供給[1]。縱觀國外農業科技投資的特征,可以歸納出三大主要特征:

(一)投資強度大

農業科技投資強度,即農業科技資額占農業GDP值的比重。比較國內外農業科技投資強度的相關統計數據,最顯著的區別是農業科技投資強度的差異———與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業科技投資強度明顯偏低。

(二)私人投資的積極參與

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私人部門在農業科技投資中,都發揮著一定的作用,甚至承擔著主要的投資責任。與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私人投資占有較高比重相比,我國私人部門在農業投資中的作用微乎其微。

(三)法律保證政府投資的剛性增長

國內外許多文獻表明,國外(尤其是以美國、韓國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為保證農業科技資金的有效供給和剛性增長,以立法形式對農業科技投資作出了一系列規定。例如,為了保證政府公共財政投資的增長,各國在制定年度財政預算計劃(這種財政預算具有法律效力)時,通常會對農業科技投資在預算總支出中的比重作出具體的規定,以保證政府農業公共投資的持續、穩定增長。以美國為例,從1958年開始,美國政府對農業科技投資額保持了年均8%的增長率,投資的重點主要集中于沒有直接經濟效益但關系到未來農業科技發展的基礎研究領域,其資金的來源主要由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提供,并且以相關法律為依據和保障。

二、我國農業科技投入存在的問題分析

資金投入,是農業科技活動的基礎。長期以來,我國非常重視農業的發展,對農業科技投資的力度不斷加大[3]。但受國家財力的限制及其它因素的影響,公共財政投資的總量十分有限,而私人投資的潛力也沒有得到充分的挖掘,農業科技資金供給短缺的矛盾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通過與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農業科技投資特征的比較,可以歸納出我國農業科技投資的兩個突出問題:

(一)農業科技投資強度低

統計數據表明:得益于政府對農業科技的高度重視,以及私人部門的積極參與,各國農業科研投資強度普遍高于非農業部門[4]。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盡管政府對農業科技投資的力度不斷加大,私人部門也開始介入農業科技投資領域,但從總體來看,農業科技投資強度還很低:既低于國內科技投入的平均強度,也低于發達國家(甚至發展中國家)的平均農業科技投入強度(見表3和表4)。表3的統計數據反映:我國2007年的農業科技投資強度僅為0.54%,僅僅相當于美國2006年農業科技投入強度的1/7左右,或者20世紀90年達國家農業科技投資平均強度的1/4左右,以及發展中國家20世紀90年代平均農業科技投資強度的50%左右。表4的統計數據表明,與發達國家農業科技投資強度普遍高于科技投資強度的情況相反,我國農業科技投資強度遠遠低于非農業部門的水平。以2007年的統計數據為例,我國農業科技投資平均0.54%的投資強度,僅僅相當于國內科技投資強度(1.49%)的1/3左右。

(二)私人投資參與度不高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雖然私人部門已經開始涉足農業科技領域,但由于起步晚,私人投資在整個農業科技投資領域中的作用還微不足道。私人投資農業科技活動的積極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原因是多方面的:

1.農業本身的弱質性及其對自然條件的高度依賴性,決定了農業科技活動的高風險性[5]。企業投資要求風險與收益對稱,要求收益立竿見影,并且能得到有效保障,農業科技投資難以滿足這些要求,也就難以獲得私人部門的青睞,尤其在資源環境、農作制度、氣候研究等公共產品屬性突出的領域,更是如此。

2.企業資金沒有得到充分挖掘。由于我國農業產業化程度不高,資金實力和科研能力強大的農業企業為數不多,農業科研力量主要集中在高校和政府科研機構中。這些機構的經費主要由政府提供,也就必須以政府為主要服務對象,而缺乏市場競爭意識,缺乏與企業聯系、爭取企業經費支持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農業科技成果必須在較大范圍內應用才能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而的實施,雖然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作出了巨大貢獻,但這種制度導致的農地分散,使得農民應用高新技術的收益有限,對應用農業科技成果的興趣不高。

4.從農業科技私人投資來看,由于農業科技成果的公共產品(或半公共產品)屬性,農業知識產權很難得到有效的保護。私人部門投資缺乏有效的政策支持和良好的投資環境,加上受傳統的重工輕農思想的影響,企業投資意愿不強。私人部門參與農業科技活動比例偏低,既不利于農業科技投資強度的增加,也不利于農業科技投資結構的優化。由于缺乏追求科技成果實用性的私人資本的參與,政府的公共投資缺乏有效的競爭,既降低了公共投資的效率,也導致了農業科技與現實需求的脫節。

三、基本結論及對策建議

科技興農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必然選擇。落實科技興農戰略的關鍵在于加大農業科技投入力度[6]。農業科技投資是農業技術進步的基礎和前提條件,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業科技管理體制的差異,中、美兩國農業科技投資強度和效率有顯著的差別。提高農業科技投資強度和效率,主要是在加大政府農業科技投資強度的基礎上,充分發揮非政府部門在農業科技活動中的作用,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提高農業科技投資回報率。

(一)提高認識,加大政府農業科技公共投入力度

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即使是在工業占主導地位的時代,無論是對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還是對整個社會的穩定,農業都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主動加強農業科技投入的力度。農業科技投入促進技術進步理論認為,農業科技進步是一個不斷創造新知識、發明新技術并推廣應用于農業生產實踐,進而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動態發展過程,農業科技進步與創新是農業經濟增長的原動力。為了保持農業經濟的持續發展,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大農業科技投入力度。農業科技投入的政府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大部分農業科技產品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一般公共產品屬性,公共產品的非排他性必然會出現“搭便車”現象,而技術“消費”的非競爭性更使得科技產品的效益無法得到充分發揮。因此,農業科技需要政府給予更大的支持。為了保證財政對農業科技的投資力度,可以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用法令和制度保障農業科技資金的剛性供給,建立政府農業科技資金持續供給的長效機制。同時,要統一農業科技資金管理,優化農業科技資金配置,以保證農業科技財政投資的效率。

(二)充分發揮非政府部門在農業科技投資中的作用

政府承擔農業科技投資主要任務的長期性,并沒有否定非政府部門在農業科技領域中的作用。國際經驗表明,非政府部門在農業科技領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長期趨勢來看,無論是發達的工業化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非政府公共投資農業科研的比例不斷提高。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內部原因是非政府部門對農業科技投資可以獲得較高的回報率。然而,非政府部門對農業科技投資也有一系列前提和條件:一是農業技術的知識產權制度必須得到保障;二是企業對農業科技投資具有很強的選擇性和局限性;三是私人對農業科技投資的前提是投資農業科技的企業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四是美國等發達國家的農業企業對農業科研投入的增長與市場擴張有關。跨國農業科技企業進入其它國家的條件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農業科研投資和人力資源為這些公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7]。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私人對農業科技投資比例偏低可以從兩個方面尋找根源,即:一是知識產權健全程度,二是農業科技產業化所依賴的大型農業企業。充分發揮私人部門在農業科技活動中的作用,首先要求健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其次是要進一步推進農業產業化,培育一批實力雄厚的農業企業。同時,由于私人與政府對農業科技投資在許多領域是互補的,私人企業的投資是政府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投資基礎上的延續[8],把政府與私人對農業科技領域的投資視為替代關系有礙于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的發展。如何制定合理的科技政策和高效的農業科技投入誘導機制,以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私人部門在農業科技投資領域的互補性,是未來農業科技體制改革中值得深思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