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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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據國際能源署《世界能源展望2009》報告測算,2007~2030年,全球一次能源需求量會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長,從120億t油當量增長到168億t,增幅達40%。發展中的亞洲國家是這一需求增長的主要驅動因素。隨著化石能源的日趨枯竭,可再生能源將逐漸替代化石能源,并將最終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拉動相關的產業鏈發展,提供眾多就業崗位,對優化產業結構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據測算,到2020年,山東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業年產值將達到100億元,提供就業崗位30萬個。
目前,人類正在經歷著第三次能源結構轉型。人類已經歷由木材向煤炭時代的轉變和由煤炭向石油時代的轉變兩個階段,如今,我們正面臨著由石油向可再生能源演變的時代,并終將替代化石能源[1]。
1 能源資源狀況
2010年全省原煤消費量3.6億噸,而原煤產量只有約1.5億噸,煤炭消費對省外的依存度超過58%。“十二五”期間,山東省加快推進節能減排,全省新增煤炭消費量控制在8200萬噸以內,并在大氣聯防聯控重點區域開展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到2015年,全省萬元地區生產總值能耗將下降到0.85噸標準煤,比2010年的1.02噸標準煤降低17%,比2005年的1.32噸標準煤降低35.3%。
2 能源消耗狀況
山東是能源消費大省,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均居全國首位。從能源結構看,山東省煤炭消費量占全國的近1/10,占全世界消費總量的1/20。2006年全省能源消耗總量達到了2.62億噸標準煤,占全國能源消耗總量的10.9%。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只有120萬噸標準煤,僅占全省化石燃料消費的1/117,占全省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0.8%[2]。2010年,山東煤炭消費量3.1億噸,2011年則達到3.6億噸標準煤,2005-2011年間,累計增長48.7%。按照這一增速,到2015年,預計煤炭消費量將達到3.9億噸,到2020年,山東省能源消費總量將達到6.5億噸標準煤[3]。
3 可再生能源發展狀況
2010年,全省新能源開發運用總量將達到1000萬噸標準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例達到5%,“十二五”末,將達到6%。山東電力調度控制中心報道,2012全省新能源機組發電量達94.6億千瓦時,新能源機組容量達464.57萬千瓦,同比增長54.52%,占全省發電量的2.86%。2012年底,山東省并網風電場65座,風電機組2628臺,裝機總容量381.7萬千瓦,占全國的6%。
3.1 太陽能開發利用
太陽能資源 山東省屬于太陽能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標準年的總日照數可達4100小時以上,太陽總輻射強度的平均值約為 330 -380W/m2,理論太陽能蘊藏量為 221.2×109MW。太陽能熱利用日益普及,太陽能熱水器分布廣大城市和農村建筑。自2009年山東省出臺《關于加快太陽能光熱系統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以來,至2012年,全省共完工太陽能光熱建筑一體化應用項目780個,建筑面積2506.65萬m2[4]。
2011年太陽能熱利用產業總產值為935億元,預計到2015年可再生能源(含水能、核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能和地熱能)產能將達到4.6億噸標煤,太陽能熱利用將節約4550萬噸標煤。
山東太陽能的開發利用主要集中在光伏發電和熱利用方面。太陽能熱水器生產已基本形成融原材料加工、技術開發、產品生產和營銷服務于一體的完整產業體系,同時帶動了玻璃、金屬、保溫材料和真空設備等相關行業的發展,成為一個發展迅速的新興產業。全省具有一定規模的太陽能熱水器生產企業達到110家,皇明、力諾瑞特、桑樂、億家能4家企業銷售額位居全國前10位。2008年太陽能熱利用產業總產值占全國的30%左右,已經成為全國重要的太陽能熱產業發展和推廣利用基地。全省太陽能熱利用相當于年節電108億多度,節煤225萬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約585萬噸、二氧化硫5萬噸。2009年,山東省太陽能產業相關企業達到523家,銷售收入440億元,利稅41億元,同比增長43.2%,山東省太陽能熱水器累計使用量已超過2800萬平方米。到2011年,城市和農村太陽能熱水器普及率分別由2009年的20%和5%提高到40%和10%。2009年,全省光伏產業銷售收入180億元,光伏電池組件產能達340MW,同比增長3.07%[5]。2012年,光伏電站7座,容量為6.75萬千瓦,占全國的1%。
3.2 生物質能
生物質能發電裝機容量達到100萬千瓦,農村沼氣達到230萬戶。隨著《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等的出臺,中國秸稈發電呈快速增長趨勢。2007年底,全國已建成投產的生物質直燃發電項目超過15個,在建項目30多個。至2010年,中國生物質能發電裝機容量超過300萬kw[6]。
篇2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配額制;比較研究
能源是指能夠提供某種類型能量的資源或能量運動。按其成因可分為天然能源(即一次能源)和加工能源(即二次能源)。從能源的形成時間和是否可重復利用的視角對能源資源所做的劃分可分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能夠重復利用的資源,在短時期內可以再生,或可以循環使用的自然資源。主要包括生物資源(可再生)、土地資源、水能、氣候資源等。可再生能源具有可再生性、清潔、安全性和不穩定性等特點。可再生能源的不穩定性是指風能、水能等資源由于受季節、氣壓、溫差、地域等因素的影響,呈現出一定的波動性。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為世界經濟的不斷發展提供了巨大的驅動力,經濟社會的發展與國家能源政策有著密切聯系。美國作為發達國家,其所實施的能源安全戰略很大程度上反應了世界未來能源發展的新動向。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能源消耗問題一直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中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能源領域都會面臨能源需求增大、對外依存度偏高、結構不盡合理、生態環境惡化等挑戰,這將對我國的能源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中美兩國國土面積相似,地形多種多樣,能源資源分布廣泛,而且兩國均為世界能源消耗大國,均面臨著促進經濟發展、確保能源安全和維護生態環境安全的巨大壓力,因此中美兩國在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具有較強的可比性。
一、中美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和配額制的比較分析
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 1的基本含義是建立在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基礎之上,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即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并負責實施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制度,是有效促進政府強制推動和市場自主調節相融合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制度。總量目標制度具有如下特點:(1)戰略性,該制度規定了國家未來一段時間內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戰略目標;(2)強制性,總量目標制度是基于強制性立法的制度,具有法律的強制性;(3)計劃性,總量目標制度具有明確的目標限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絕對量或相對量)和規定的實現手段2 。
美國聯邦政府于2009年2月出臺《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該法案要求全美可再生能源發電利用規模到2012年時占有美國社會整體電力消費的10%的比例,并將該比例在2025年時提高到25%。美國眾議院于2009年6月通過《美國清潔能源和安全法案》,該法案是美國國家層面首個應對氣候變化的綜合性方案。該法案規定通過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方式到2020年時滿足全美社會整體電力需求的20%。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是應用最廣泛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一個制度安排,雖然目前聯邦層面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尚未出臺,但是許多州都通過相關立法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在社會整體能源消費中的比例問題進行了規定3 。美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最初就是由全美科學家聯盟和美國風能協會所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組合標準,該政策隨后被以各種方式被引入到美國州一級電力行業的市場化改革浪潮中,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從20世紀90年代末開始在美國大多數州逐步推廣4 。相較于美國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按制度層級來說處于較高層級,起著總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全局的指引作用。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強制上網制度等只是總量目標制度的實現手段,處于較低一級的層級。
二、中美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與配額制的比較分析
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5 的基本含義是由法律強制性的規定相關電力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實行全額保障性收購,并由其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并網服務。
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是一種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定價機制,是可再生能源發電消納的一種實現方式,即由政府明確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并網電價,并強制要求相關電力企業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予以全額保障性收購。實際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規模大多數情況下由市場調節,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根據利潤回報的多少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到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中來。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以保障性電價和強制上網保證,給可再生能源發電擴大了生存空間,解決了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銷售問題。可再生能源強制上網制度的主要特點在于:(1)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全額保障性收購和強制并網服務。即由法律明確規定相關電網企業有義務將可再生能源發電接入電網,并有義務按政府定價全額購買可再生能源發電量。(2)固定電價。該制度在國外也稱為固定電價制度,即由政府依據可再生能源的不同類別和相應的技術利用水平及總的發電量等因素確定公平合理的上網電價,并由相關電網企業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支付固定的買入價格。(3)對相關電力企業沒有具體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要求。即對相關電力企業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數量沒有具體的硬性指標,而是通過相關企業自主的市場化行為選擇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6 。而配額制則要求可再生能源配額義務承擔者在其開發利用的總的電量中必須完成規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主要目的在于為可再生能源提供一個強制性的市場需求,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夠擁有一個穩定的市場供應7 ,主要解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實際生產供應問題。
三、中美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與公共效益基金制度比較分析
我國政府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于2006年設立了可再生能源國家專項資金制度,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相關活動。同年5月30日我國財政部公布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利用、支持范圍、分類標準等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范。相較于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國家專項資金制度,美國許多州則確立了公共效益基金制度,將其作為一項便捷有效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融資渠道,公共效益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電力銷售價格收入的按比例提取和相關企業及個人的捐助。二者的共同點在于均是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資金扶持制度。同時,二者也有著明顯的區別,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支持,而美國的公共效益基金則主要來源于相關電力銷售收入按規定比例的提取和社會捐助等,具有多元化融資的優勢,二者的資金來源渠道不同,具體的運作模式也不同。
四、中美可再生能源經濟刺激制度的比較分析
美國聯邦或州一級的相關可再生能源立法, 經濟激勵制度是其眾多制度選擇中應用最普遍的, 同時也是最有效的。美國《1978年能源法》確立了適用于太陽能和風能設備的稅收減免政策。《2005年能源政策法》則顯著擴大了可再生能源稅收減免的額度、適用范圍與手段類型,確定了五項新的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稅收減免激勵措施,主要包括:(1)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稅減免,主要適用于符合條件的電力設施的生產商,且其將可再生能源電力出售給與其無關的人;(2)清潔可再生能源債券,即屬于政府鼓勵發展的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資可以獲得稅收優惠待遇;(3)住宅能效設施稅收減免,即在規定時限內采購民用能效設施的家庭可以獲得相應數額的稅收減免優惠;(4)商業太陽能投資稅收減免,主要適用于那些利用太陽能發電、供熱或制冷或者用于生產、分配或利用地熱能的新設備的費用;(5)商業燃料電池購置稅收優惠,即購買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商業機構購置可再生能源電池可獲得10%的稅收減免8 。
相比較而言,中國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經濟激勵方面一般比較宏觀、粗略,而美國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經濟激勵方面則顯得比較具體,一般會有相應的技術指標支持或計算標準,各項工作相對來說比較細致具體,成效也比較顯著。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分類電價制度和美國的可再生能源綠色證書交易制度設計各有亮點,在科學考量不同類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公平合理的規定費用分攤和促進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發展成熟等方面各有不同程度的貢獻。
五、完善我國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健全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體系
為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更好開展,必須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體系的不斷發展完善。以我國《能源法》為基礎,完善能源資源的開發利用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監督管理體制、信息共享機制和其他相關法律之間的關系等內容。其次是有針對性的根據不同種類的可再生能源制定相關可再生能源單行法,及時對目前主要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進行科學的專門化的立法規制,例如,制定專門化的《太陽能法》、《地熱能法》、《風能法》等等,規定相應的開發利用制度、監管機構、法律責任等。最后是要不斷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制度的相關實施細則的完善和具體落實。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制度
進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制度,在市場準入、規范監管、引導扶持的同時關注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的利益關切,探索建立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可再生能源經濟激勵制度,讓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企業在響應國家號召的同時能夠得到實實在在的合理利潤,以確保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長遠發展,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和綠色證書交易制度。
(三)建立以政府采購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制度
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在我國來說是一個戰略新興產業,由于處于發展初期,市場發展不成熟,資金壓力大、運營成本高,如果引入政府采購機制,通過相應市場準入資格的合理規制,讓具備相應開發技術和投資能力的市場主體參與到可再生能源的技術研發和開發利用中來,既可以確保合格投資者的投資回報,又可以將其巨大的社會資金吸引到國家鼓勵和扶持的投資領域和開發項目,實現兩者的雙贏。在市場經濟發展繁榮的大背景下,應注重運用政府采購機制來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立法目標的實現。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激勵措施過多的關注了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環節,而對可再生能源的消費環節的激勵卻略顯不足,其實可再生能源的終端消費群體的接受程度對于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政府采購行為的示范效應可以有效引導社會資本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消費,政府源源不斷的訂貨有利于維持企業長久穩定的經濟利潤,加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清潔、安全、無污染,有利于整個生態環境的改善,從而擁有一個共贏的結果。
注釋:
1.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條:“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能源需求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制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并予公布。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前款規定的總量目標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發展與可再生能源資源實際狀況,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行政區域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目標,并予公布。”
2. 張博,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中國地質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第21頁,2007.5.28.
3. 桑東莉,《氣候變化與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P156.
4. 任東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研究---系統框架與運行機制,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頁。
5. 具體規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并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范圍,發展和應用智能電網、儲能等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6. 付姍璐,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和強制上網的互補發展模式研究,浙江工業大學碩士論文,第18頁,2008.12.29。
7. 任東明,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研究--系統框架與運行機制,中國經濟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頁。
8. 桑東莉,美國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發展新動向,載于《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1月,第44卷,第1期,第49頁。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桑東莉,《氣候變化與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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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艷芳、岳小花,論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律體系的構建[J],甘肅社會科學,2010,(2)。
7.于文軒,美國能源安全立法及其對我國的借鑒意義[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1,(6)。
作者簡介:
篇3
關鍵詞:新能源;時間與速度;經濟
前言
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對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對世界經濟產生巨大的影響。在中國出口增長的同時,高耗能高污染的發展模式也日益成為中國人擔憂的對象。
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續發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環保主題,希望引起讀者的進一步關注。
新能源是相對于長期廣泛使用、技術上成熟的常規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氣、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經開發但還不能大規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試驗、尚需進一步開發的能源。
新能源開發空間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氫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說的可再生能源(水電除外)。新能源技術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應用,例如太陽能的光熱轉換,光電轉換,地熱直接應用,生物發酵及熱分解以制取沼氣和氣體燃料,潮汐發電技術等等。
中國《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體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對可再生能源投資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它比較完整地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決中國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環境惡化問題。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還牽頭在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許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頒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有關管理規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調配暫行辦法》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發改委還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頒布了《促進風電產業發展實施意見》、《關于加強生物燃料乙醇項目建設管理,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于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此外,風能和生物質能資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資源。它清潔且對環境無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廣泛,適宜就地開發利用。2007年中國風電裝機累計已達到605萬千瓦,在建420萬千瓦,該年的裝機比過去20年總和還要多。但相對于中國目前的能源資源和環境問題,業界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速度仍不滿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國電力工業中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國水電裝機容量1.3億千瓦,占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21%。對于大型水電是否列為可再生能源,仍有爭論。然而,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發展緩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對高的成本和所需的電價。可再生能源的發電成本一般比煤電高,生物質能發電為1.5倍,風力發電為1.7倍,光伏發電為11-18倍。可再生能源發展遲緩,與快速增長的火發電裝機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進一步減小。以風能為例,中國風能資源相對豐富,據估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儲量約10億千瓦,其中,陸地風能資源約2.5億千瓦,海上7.5億千瓦。中國推動風能發電近十年了,盡管近期增長較快,然而風電裝機容量也只有約605萬千瓦。
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焦點集中在降低成本,這是共識。然而,過度關注成本和所需的電價,是中國可再生能源戰略的一個誤區。表現在,一是過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設備國產化,二是對可再生能源電價控制過緊。中國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個大發展,這一點不應當懷疑。但是,開發時間和速度很重要,這應當是可再生能源戰略乃至能源戰略的一個重點。簡單地說,無論利用不利用,風一直在吹,陽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氣污染排放越來越多。
大規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顯然需要設備國產化。但是,設備國產化有一個先引進技術還是先做成市場規模后再國產化的選擇。在市場規模很小的情況下,引進技術需要政府行為和干預。除了扭曲市場之外,引進可能是一個相對漫長的談判過程。相反,有了市場規模,國產化必然隨之而來,且速度很快。以火電30萬和60萬千瓦機組設備為例,當筆者10年前做30萬千瓦和60萬千瓦機組的電廠項目時,設備基本進口,政府并沒有刻意要求國產化。事實是,幾年前30萬和60萬千瓦設備已基本國產化。大市場吸引了技術,造就了中國30萬和60萬千瓦發電設備的制造能力。
另一個問題是行政控制電價。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風能項目的電價實行特許權招標,企業則為了獲取項目壓低競標電價,以不到0.4元/kWh中標。而根據風電的基本情況測算,除了自然條件特別好的風場,加上特別樂觀的假設之外,能夠達到商業要求的風電價格都應該超過0.6元/kWh。經驗證明,中標企業可能沒有想真正地按建設承諾經營這些風電場,而是先拿下項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與政府討價還價。當然,為裝飾門面,虧本建設經營風電的企業,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價格問題上,必須包括環境治理成本以及資源耗盡溢價。環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資源耗盡溢價則需要解釋。涉及對能源礦藏等不可再生資源的開采,經濟分析中要計算資源利用的經濟成本。由于這些資源無法再生,被耗盡時必須用進口或國內替代品來替代,因此資源利用的機會成本包括了資源耗盡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盡溢價或費用可根據經濟價格和年開采量占總儲量的比例來確定,該溢價與經濟開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的總經濟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價時,將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價格,扣去用煤發電的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耗盡溢價,可再生能源的價格不會比煤電高。
此外,還應當動態地來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價格問題,不應當將目前國家批給可再生能源的價格看成是一成不變。長遠的看,不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會上漲。因為,不可再生能源資源價格會因為稀缺和增加環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則可能由于技術進步和市場規模帶來的迅速國產化而下行。現在認為被批高了的電價,以后可以下調。除非價格當局認定已經批復的價格永遠不變,但是這樣一來,那能源價格還改革什么?
當然,許多價格上的考慮是出于對提高目前電價水平的擔憂。這種擔憂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現階段不能成為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原因。因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發電
的極小份額(大水電除外)來看,可再生能源電價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響整個電價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優點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對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舉足輕重。在資源緊張的現實條件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國社會的共同選擇,也是電力工業可持續發展之路的重要途徑。近年來,中國政府已經從戰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來,雖然不盡人意,但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中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也明確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包含大水電)將占總裝機容量的30%以上。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步伐。國家發改委決定在2005-2007年間設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術產業化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鼓勵風力發電、太陽能光伏發電、太陽能供熱和地熱泵供熱。這些政策和規劃為可再生能源的大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還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過平攤電價或實行價格補償等機制,計劃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
推廣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關鍵因素
經驗證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相對緩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廣應用。顯然,科技攻關,降低生產成本,是推廣可再生能源應用和發展的關鍵。但是,當前中國經濟發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長方式造成中國能源后備儲量不足,資源過快消耗,從而影響能源安全和長遠發展。發展可再生能源勢在必行,而且時間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計劃確定了單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發展目標。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實現這一目標的一項重要措施。目前風電裝機容量已經超過了“十一五”末期的500萬千瓦規劃目標,但是與可開發利用的約10億千瓦風能儲量和每年8000萬千瓦火電裝機相比,是一個小數字。發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政策能不能更優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風電強制入網和收購政策,強制某一電網范圍可再生能源的份額,還有其它一些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和貸款優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有其它障礙。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會給電網帶來一系列運行、負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問題,實踐中存在上網問題。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設備和產品的技術論證、檢查及監督,也缺乏有資質認證的專業公司,增加運行風險。因此,可再生能源企業風險較大、盈利較差,較難吸引社會資金的投入。
篇4
在國家能源安全和全球氣候變化的新挑戰下,美國近年來借助能源開發技術突破帶動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開始實施“能源獨立”政策。這對于全球能源供求格局、價格以及地緣政治均將產生深遠影響。
相比而言,作為世界能源消費大國,我國面臨的資源和環境壓力日益增大,統籌能源安全和環境保護的任務更加艱巨。加快發展水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產業,既是推動能源產業可持續發展、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緊迫任務,也是加快能源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戰略舉措。
為此,迫切需要優化一次能源結構、通過政策扶持鼓勵有序開發利用各種可再生能源。
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已取得初步成效,政策體系已基本形成
“十一五”時期是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時期。在《可再生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等政策措施的推動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具備了一定的發展基礎并表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一是有序開發利用水電。我國堅持把水電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有機結合,切實做好在建、已建項目的環保工作,加強水電環保技術的研發應用,制定綠色水電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2010年,全國水電總裝機容量達到21606萬千瓦;發電量6867.36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量的16.2%。
二是大力發展風電產業。我國采取了加強風電開發管理、改善風電與電網的協調性、支持優勢風電設備企業發展等措施,為大規模開發利用風電創造了條件。2010年,全國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107萬千瓦;發電量494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量的1.2%。
三是廣泛應用太陽能。我國穩步推進太陽能應用產業發展,在內蒙古、甘肅、青海、新疆、等適宜地區,建設太陽能熱發電示范工程試點。2010年,全國光伏發電裝機規模達到80萬千瓦,太陽能熱水器安裝使用量達到1.68 億平方米。
四是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生物質能源。農村沼氣應用范圍不斷擴大,木薯、甜高粱等非糧生物質制取液體燃料技術取得突破,萬噸級秸稈纖維素乙醇產業化示范工程進入試生產階段。到2010年底,各類生物質發電裝機容量總計約550萬千瓦。
五是地熱能和海洋能利用技術不斷發展。淺層地溫能在建筑領域的開發利用快速發展,到2010年底,地源熱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積達到1.4億平方米;潮汐能利用技術基本成熟,波浪能、潮流能等技術研發和小型示范應用取得進展,開發利用工作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已有較好的技術儲備,未來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同時,已基本形成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動下,我國已基本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制定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的總量目標、發電強制上網、分類優惠上網電價、費用分攤、專項資金等制度以及信貸和稅收優惠等政策措施,并通過開展資源評價、組織特許權招標、推進重大工程示范項目建設等方式,基本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體系。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確定了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近期和中遠期總量目標。
二是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等政策,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全社會費用分攤機制。
三是通過開展多批特許權項目招標,促進風電、太陽能發電成本迅速下降。根據各類新能源發電項目的資源特點和建設條件,以特許權招標方式發現合理價格區間為基礎,形成了四類風電區域標桿電價,有效促進了風電的規模化發展。
四是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各類可再生能源發展,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產業發展、市場應用等各方面的財政投入政策框架。
五是初步建立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體系,實施了風力發電增值稅減半、沼氣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等政策。
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重要途徑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技術可開發利用量達60億千瓦,年產能量為40億~46億噸標準煤),具有大規模發展的潛力,具備發揮未來主流能源作用的資源基礎。
從水能來看,我國水能資源理論蘊藏量的年發電量達6萬億千瓦時,技術可開發水電站裝機容量5.4億千瓦,年發電量2.5萬億千瓦時(折合 8.6億噸標準煤);從風能來看,我國風能技術可開發量為7億~12億千瓦,年發電量可達1.4萬億~2.4萬億千瓦時。
從太陽能來看,,每年太陽能熱利用可相當于約3.2億噸標準煤,年發電量可達 2.9萬億千瓦時。
從地熱能來看,我國深度2000米以下的地熱資源所含的熱能相當于2500億噸標準煤,地熱資源的經濟可開采量相當于2000萬千瓦的地熱發電裝機(年發電量約1300億千瓦時)。
從生物質能來看,當前我國可利用生物質資源約2.9億噸標準煤,主要是農業有機廢棄物,適宜利用方式是發電燃料和民用沼氣等。今后隨著造林面積的擴大、經濟社會和生物質技術的發展,生物質能源資源總潛力有望達到8.9億噸標準煤。
從海洋能來看,我國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和溫差能等海洋能的理論資源量分別達數千萬千瓦甚至數百億千瓦,可開發利用量有望達到9.9億千瓦。
研究結果表明,預計到2020年、2030年、2050年,我國含水電的可再生能源在新增一次能源供應中的比例可分別達到36%、45%和 69%,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分別達到12億噸、20億噸和40億噸,減排CO2的貢獻率到2020年、2050年可分別達到20%和50%左右。因此,加大力度發展可再生能源,可大大提高我國清潔能源的供給能力,優化一次能源消費結構,同時大幅度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生態環境,總之將成為有效緩解資源和環境壓力的重要途徑。
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世界各主要經濟體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選擇
當前全球仍處于國際金融危機后經濟調整的關鍵時期。雖然在各國經濟刺激計劃下,有關國民經濟各個行業的走勢有很多結論,但各主要經濟體對新能源行業發展的認識卻日趨相同,即抓緊經濟調整的關鍵時期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原因在于:
一是歷史經驗表明,經濟周期調整的結束一般會以某些新興行業的崛起為標志。在新能源領域,其市場和產業布局尚處于形成之中,具有很大的爭取空間,未來各主要經濟體能否在該領域取得發展優勢取決于當今的努力。可再生能源的特點決定了其必將成為未來重要的新興產業,因而在經濟調整關鍵時期,各主要經濟體都不約而同地將其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戰略高度。
二是可再生能源的本土性、清潔性以及技術可預見性,使之成為世界能源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選擇。當前,許多國家的核心利益與全球化石能源的分配格局緊密聯系,形成了錯綜復雜的國際地緣政治關系。為盡早擺脫束縛,各主要經濟體都在尋求多樣化的能源解決方案,尤其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壓力下,各主要經濟體對資源可獲得性、技術可靠性、產業可能性以及經濟性更加可控的可再生能源更加青睞,形成了全球對可再生能源高度關注的局面。
三是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的爭奪,必將引發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改變。可再生能源的特點決定了其開發必須通過現代裝備制造技術,才能將地熱、風力和太陽能等自然資源轉化為可用及可控的能源。可以預計,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爭奪,將是新一輪國家能源領域競爭的焦點。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裝備技術,誰就擁有未來開發利用自身可再生能源的主動權,也必將在“后石油”時代把握國家能源安全的主動權。這也促使各主要經濟體將可再生能源作為未來技術競爭的重點新興產業。
雖然當前世界各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中的貢獻率還非常低,但是發達國家積極發展新能源,其目的既著眼于應對金融危機和經濟困境,也致力于在能源和氣候變化問題上把握主導權、加大國家間政治博弈中自身的砝碼,更是在戰略上搶占未來技術發展的制高點,從而為新一輪的經濟增長積蓄力量,為掌握國家未來發展的主動權做好準備。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應用前景廣闊。雖然由于資源評價缺乏、技術滯后、產業支撐不足、政策體系不完善等原因,相對于發達國家的強勁發展勢頭,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尚處于早期階段,在國家能源安全保障中發揮關鍵作用還需要一段時期。但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一個正在崛起的發展中大國,必須依靠先進的技術和強大的工業基礎,才能實現國家核心能力的顯著提升;在堅持走我國特色的強國道路過程中,發展可再生能源將是我國解決能源和環境問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諸多途徑中最具可行性的一個戰略選擇。因此,亟須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以保證中國中長期發展戰略的順利實現。
推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政策創新,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不斷增長,2011年能源消費總量達到34.8億噸標準煤(同比增長7.0%),能源結構以煤為主,能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節約能源、調整能源結構、開發可再生能源是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因此,為確保實現2020年非化石能源提高到15%和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規劃的目標,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健康發展,必須盡快完善和健全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地位,加強產業戰略部署。可再生能源是可持續、無污染、總量大的綠色新能源,應當充分認識到其戰略價值和重要意義,切實在國家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總體部署中予以統籌考慮,提升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通過實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及長期發展規劃,統籌制訂產業、財稅、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積極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
二是加強行業管理,規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根據產業政策要求和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切實加強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節能減排;治理和規范市場秩序,避免劣質產品流入市場;推動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加強產品檢查,對于不達環保標準、出售劣質產品、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的企業,依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和整頓。
三是健全法律法規,完善制度性安排。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場健康發展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市場機制和制度性安排,特別是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應盡早完善和健全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的財稅制度;建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系統,并與購電地區的碳強度減排指標完成情況掛鉤,以促進跨省區的綠色電力交易;制定和實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分配和落實可再生能源電量占總電量指標。
四是建立健全行業標準體系,推動檢測認證和監測制度建設。重視可再生能源產品和系統標準體系建設,以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為基礎,結合國內產業技術實際水平,推動制定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相關標準;制定建筑領域太陽能熱利用的強制標準和考核辦法;積極參與制訂國際標準;建立健全產品檢測認證、監測制度,促進行業的規范化、標準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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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創建工作的指導思想和重要意義
綠色能源縣是指在縣域能源開發利用中,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達到較高比重,能源發展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生活能源基本實現清潔化和優質化,并通過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資源,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
綠色能源縣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多能互補、清潔高效、規模開發、注重實效的原則,積極開發利用各種可再生能源資源,在局部區域形成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清潔能源起主導作用的能源開發利用格局;按照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的要求,建立清潔高效和服務規范的農村現代化能源基礎設施,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縣域經濟的科學發展。
我旗是煤電資源豐富的地區,發展清潔能源,是一項長期任務,實施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建設,既是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城鄉生產、生活條件的重大舉措,又是促進旗域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社會主義新牧區建設和旗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途徑。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和政治意義。
(1)減少污染物排放、節水節能、促進地方經濟健康發展
可持續發展要求不能以犧牲環境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代價。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是一個良好的支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生態環境。因此,發展綠色能源有利于減少污染,減低化石能源的消耗,維持經濟和社會的持續發展。水電、風電和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生產是一種清潔生產,沒有大氣和水污染問題,也不存在廢渣的堆放問題,有利于保護周圍環境。與火電相比,可再生能源生產可節省一定的發電用煤和減少環境污染治理費用。這些項目運行后每年可為電網節約大量煤炭資源和水資源,同時相應每年可減少燃煤所造成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合物(NOX),煙塵,減排溫室效應性氣體二氧化碳(CO2),灰渣等環境污染物。此外還可節約用水,減少相應的水力排灰廢水和溫排水等對水環境的污染。
(2)牧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改善
通過全面開展綠色能源建設,把推動牧區清潔能源建設和新牧區建設相結合、把推動牧區清潔能源建設與鄉村旅游相結合,把推動牧區清潔能源建設與生態村鎮建設相結合,可以從根本上改變牧區村容村貌上存在的臟亂差現象,對于增加牧民收入、改善牧區生存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對牧區保持和開發綠色節能生產生活方式具有示范意義
牧區人口少,廣大牧民有著悠久的生態、節能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文化傳統,但隨著現代化的沖擊,向偏遠牧區拉電、部分牧民改用煤炭作為生活燃料,這些不經濟、不環保的生活方式正在侵食著傳統文化,在牧區大力推動恢復傳統綠色節能生活方式意義大,收效快。
二、創建工作的具體要求
(一)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在安排項目上,要有優先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資源的能源發展意識,高度重視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旗發展和改革局要將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納入全旗十二五規劃綱要,作為全旗能源發展的戰略重點,同時,要編制國家綠色能源縣建設規劃,作為十二五專項規劃,要立即著手開展全旗可再生能源資源條件和開發條件調查,委托專門機構編制專項規劃。
(二)積極建設牧區高效清潔能源體系。高度重視牧區能源發展,大力發展牧區風電、生物質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減少傳統方式利用的生物質能比重,逐步提高牧區生活用能中的清潔能源比重。
(三)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減少生活能源對薪柴的依賴,鞏固和保護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等生態建設成果,基本消除農作物秸稈焚燒污染,對畜禽養殖糞便進行清潔處理并合理利用。利用邊際性土地種植能源作物。
(四)與牧區經濟發展相結合。將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促進牧區經濟發展的重要途徑,大力發展林牧廢棄生物質的能源利用、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在退耕還草土地上發展能源作物,培育可再生能源產業,促進牧區經濟發展,增加牧民收入。
(五)積極開展節能減排工作。大力推廣節能建筑和各種節能技術,政府機構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率先采用節能技術,在城鎮實行高效方式供熱,在小城鎮和新牧區示范項目建設中推廣節能技術。通過政策引導煤電企業走清潔生產之路,不斷降低污染牧排放比重。
(六)旗財政每年根據項目情況,安排可再生能源項目配套資金和補貼資金,引導牧民和企業不斷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三、創建目標
到末,各項指標要基本達到國家綠色能源縣標準,到2012年要全面超過國家綠色能源縣標準,達到自治區先進水平。
可再生能源開發總量。年,全旗可再生能源年開發量達到15.16萬噸標準煤以上。戶均3.03噸標煤。
牧區清潔能源消費比例。年,牧區生活用能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超過50%。80%以上牧戶的生活能源主要由清潔能源提供。清潔能源在生活用能中超過50%的牧戶占到本地區牧戶總數的80%。傳統方式利用的生物質能在牧區生活用能中的比例低于20%。
能源與環境協調發展。能源開發與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相協調。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
到2020年,我旗綠色能源縣建設各項指標達到全國先進水平。
四、組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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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可再生能源;農村;可持續發展
隨著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等戰略目標的提出,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步伐進一步加快,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已經成為我國能源戰略的重要內容。農村生活能源短缺不僅制約農村經濟發展,而且導致了濫砍亂伐,植被破壞,使國家實施的退耕還林還草等政策難以持續。農村燃料和農民長遠生計問題已成為鞏固生態環境建設成果的重要制約因素。
一、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義
1、改善農村能源結構,保護森林植被
改善生態環境,制止森林過度采伐,必須解決農林區的燒柴問題。各地要根據農林區燒柴的需要,大力發展薪炭林,加快沼氣、風力、太陽能、地熱、煤炭、作物秸稈等其他能源的開發利用,普及改灶節柴、改煤節柴技術。從而保護農村資源,解決農村生活用能問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嚴峻形勢,保障退耕還林還草戰略的順利實施實施。
2、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我國農村商品能源地供給一直比較低,農民的很多家用電器因為電力供應不足而閑置,從而不利于各種科技信息在農村的傳播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農村能源的自供率,農村能源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3、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農業建設已成為各地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大力發展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如沼氣發酵技術作為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的一種主要技術,在我國己得到較為廣泛的開發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沼氣作為一種可再生潔凈能源,不僅可以燃燒,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種,還可以預防蟲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設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二、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現狀
農村能源與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緊密相關,農村能源的發展狀況對于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也是農村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國農村地區人口眾多,經濟不發達,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費水平很低。
1、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費和短缺并存
我國在過去一段時間積極開展農村節能工作,但農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問題還很嚴重。鄉鎮工業單位產值能耗比國有工業高出一倍以上。農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稈等傳統的生物質能的使用絕大部分采取傳統爐具直接燃燒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轉換率僅為10%―20%。
2、農村能源消費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大
農村能源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來自開采和使用兩個方面。目前煤炭在農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農村一些小煤礦的開發不當給當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屢屢發生。薪柴作為農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來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過度采集是導致森林植被破壞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燒柴釋放出大量溫室氣體和污染物,也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
3、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仍不完善
解決農村能源問題必須加快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步伐。中國在建立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政府到農民和相關企業,能源意識不強,造成了農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農村能源宏觀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利于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多元融資機制還沒有形成,農村能源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
三、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的問題
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更新緩慢,開發規模偏小
生物質能源利用來說,絕大部分秸稈、薪柴仍以直接燃燒為主,生物質汽化、炭化技術尚在部分農村試點應用,糞便資源大部分直接作肥料,用作沼氣開發的數量,僅占可利用總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陽能利用雖己市場化,但還需進一步加強市場推廣開發利用。
2、技術開發體系與服務網絡尚未形成
從事農村能源工作人數少,缺少專業科技隊伍,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的推廣困難,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技術難以消化而難以進行實施;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資源一般較為分散,必須就地開發,就地使用,必須有技術服務、物資器材供應功能齊全、覆蓋面廣的專業服務網絡。
3、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四、農村可再生能源開況
1、生物質能的開發利用
(1)農村沼氣開發。目前,農村沼氣生產的主要資源是禽畜糞便。通過厭氧發酵技術,禽畜糞便在制取沼氣的同時,也轉化為更加高效、優質的有機肥料。根據農業部的統計,目前我國分散性的畜牧養殖戶為,生豬10675萬戶,奶牛174萬戶,肉牛1592萬戶,蛋雞6568萬戶,肉雞5146 萬戶,羊2843萬戶,役畜2195萬戶。通過自然地理條件和農村經濟發展條件等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全國分散性的畜禽養殖農戶中適宜發展沼氣的約為1.48億戶,約占總農戶數的60%,其沼氣生產的潛力超過500億立方米/年[3]。
(2)農作物秸稈氣化。農作物秸稈是糧食生產的主要副產物,它通常是指農作物在獲取主要產物質后剩留下來的地上部分的莖葉或藤蔓,約占作物生物量的50%,主要是各種禾木科作物秸稈和豆科類作物秸稈,是一類極豐富的能直接利用的可再生纖維素資源。目前我國的農作物秸稈氣化主要采用秸稈氣化集中供氣技術。它是我國農村能源建設推出的一項新技術。以農村豐富的秸稈為原料,經過熱解和還原反應后成可燃性氣體,通過管網送到農戶家中,供炊事、采暖燃用。我國是農業大國,農作物秸稈資源十分豐富,近年來,由于農業連年豐收,糧食產量逐年穩定提高,各類農作物秸稈的年總產量達6億噸。而據不完全數字統計顯示,我國目前的秸稈利用率僅僅只有2%,所以其作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有著巨大的潛力。
2、太陽能開發利用
我國幅員廣大,有著十分豐富的太陽能資源。據估算,我國陸地表面每年接受的太陽輻射能約為50×1018kJ,各地的太陽年輻射總量達335~837kJ/cm2?a,中值為586kJ/cm2?a。
(1)太陽能熱水器 太陽能熱水器在我國的農村地區廣泛的使用。據估算,普及率已達到九成以上。從某種角度上來說,這對于幾千年來一直用柴火燒水洗浴的農民有著非凡的意義,這代表著他們也可以享受隨時的熱水,享受類似于愜意的城市生活所帶來的便利。這是一個偉大發明。太陽能熱水器技術在中國已經完全商業化,生產企業有上千家,從業人員在15萬以上。太陽能熱水器不僅遍布了中國大地,也走出了國門,走向了世界。2009年中國太陽熱水器產業總銷售額近900億元,生產能力和保有量均居世界第一,產品已遠銷歐洲、東南亞、非洲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出口額已由2001年的600萬美元增加到2009年的4000 多萬美元。
(2)太陽灶。目前主要在西部一些欠發達地區使用。
(3)太陽能光伏發電。光伏發電是根據光生伏打效應原理,利用太陽電池將太陽光能直接轉化為電能。不論是獨立使用還是并網發電,光伏發電系統主要由太陽電池板(組件)、控制器和逆變器三大部分組成,它們主要由電子元器件構成,不涉及機械部件,所以,光伏發電設備極為精煉,可靠穩定壽命長、安裝維護簡便。所以這是21世紀的一個高新技術產業,有著明朗的前景。
3、小型風能發電
較為適合中西部一些風力資源豐富的地區。目前戶用型的技術尚不成熟。
4、小型水電資源開發
較為適合中西部一些水利資源豐富的地區。戶用型的技術也尚不成熟。
五、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1、制定經濟激勵政策
激勵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經濟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財政和金融等經濟刺激措施是實現規劃目標的關鍵性措施之一,也是促進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政策手段[7]。特別是在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推廣的初期,由于農民現階段的支付能力相對較弱,新技術的價格與農民的承受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投資回收期一般較長,農民難以接受,政府部門要完成推廣目標,必須采取相應經濟激勵措施。
2、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是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抓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和加強市、縣、鄉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管理體系。可再生能源資源由于資源分散,不便于大規模集中開發,一般是上門服務,就地建設,就地開發,就地使用。項目的實施必須有覆蓋面廣,功能齊全的服務網絡支撐。因此,鄉鎮農村能源服務站的建立健全,在技術推廣服務中至關重要。服務站負責組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物質、器材和產品的就地供應,產品工程的安裝和維護等,更重要的一個職責就是對民間技術隊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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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家已制定了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請問為什么又要單獨針對可再生能源頒布一個中長期規劃?
陳德銘:制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對我國的未來非常重要。
“十一五”能源發展規劃與《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區別是:前者是五年時間的規劃,包括所有的不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后者著重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問題,并且是十五年左右的長期規劃。目前,我國能源結構以煤為主,資源、環境問題突出,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可持續發展,專門制定一個中長期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對我們國家的未來非常重要。
在過去的100多年,在西方工業化進程中,已經消耗的資源量占全球的60%左右。中國現在將近70%的能源消費依靠煤,這樣的能源結構給我國帶來很大壓力,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壓力。人類面臨著可持續發展能源的挑戰,中國是一個負責任的大國,必須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調整能源結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了從現在到2020年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目標,即力爭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2020年提高到15%。
可再生能源對我國來講有一些特別的意義:第一,中國幅員遼闊,很多邊遠地區和農村還沒有納入電網的覆蓋中,所以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可以帶動這些農村地區的發展;第二,中國的經濟結構要轉型,增長方式要轉變,發展可再生能源是產業和技術發展的一個新的抓手和重點;第三,在可再生能源領域,世界面臨著很多共同的新技術創新問題,中國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過程中,有條件抓住機遇,在可再生能源技術領域實現較快發展。
問: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是什么?其資源的總體情況是怎樣的?
陳德銘:按照近期通過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今后15年,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目標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解決偏遠地區無電人口用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推行有機廢棄物的能源化利用,推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產業化發展。《規劃》還提出了三個具體目標,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是,力爭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占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2020年提高到15%。
我國有960萬平方公里的陸地,還有300多萬平方公里的海域,有非常豐富的可再生資源,能夠滿足開發利用的需求。其中,資源潛力大、發展前景好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比如,中國水能資源大概有5.4億千瓦,陸地風能有3億千瓦,海洋風能大概有7億千瓦左右;大概有2/3的國土面積,每年的光照時間在2200小時以上,太陽能資源非常好;每年農林業加工后的剩余物大概可折合的能量是5億噸標準煤左右;另外,中國還有非常豐富的地熱能和海洋能。
問:我國可再生能源將重點發展哪些領域呢?
陳德銘:根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點是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
近年來,世界經濟發展加快,全球能源需求迅速增長,能源、環境和氣候變化問題日益突出。大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資源,減少化石能源消耗,保護生態環境,減緩全球氣候變暖,共同推進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經濟持續較快增長,能源需求不斷增加。2006年,能源消費總量為24.6億噸標準煤,其中煤炭消費量占69%,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成為制約中國發展的重要因素。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增加能源供應,優化能源結構,保護環境,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我國頒布實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領域和保障措施。
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點是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和太陽能。我們將加快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步伐,到2020年建成水電3億千瓦、風電3000萬千瓦、生物質發電3000萬千瓦、太陽能發電180萬千瓦。積極鼓勵太陽能熱利用技術的應用,到2020年建成太陽能熱水器面積3億平方米。繼續推廣戶用沼氣和畜禽養殖場沼氣工程,加快生物質成型燃料的推廣應用,到2020年,實現沼氣年利用440億立方米、生物質成型燃料5000萬噸。積極發展非糧生物液體燃料,到2020年形成年替代1000萬噸石油的能力。
中國政府將采取強制性市場份額、優惠電價和費用分攤、資金支持和稅收優惠、建立產業服務體系等政策和措施,積極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進步、產業發展和開發利用,努力實現規劃提出的,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總能源消費量15%的目標。
問:有人擔心大規模發展生物液體燃料會影響糧食供應和價格,產生與民爭糧問題,影響糧食安全,請問陳主任,將如何處理好發展生物液體燃料和糧食安全的關系問題?
陳德銘:世界上用玉米生產生物燃料的做法比較普遍。我國的土地資源非常有限,將通過發展非糧作物和植物發展生物燃料,做到不占用糧田,不影響糧食安全。
我國發展乙醇等生物燃料,不是用玉米,而主要是用非糧食的物質,比如甜高粱、小桐子、文冠果等植物。這些植物大多生長在鹽堿地、荒地荒山上,利用這些東西,把它們轉變成生物柴油、生物乙醇等生物燃料。
我國現有四個企業利用糧食生產乙醇,每年的產量在102萬噸左右,但使用的主要是儲備糧中時間比較久的陳化糧。102萬噸乙醇中80多萬噸是用玉米生產的,還有20萬噸是用其他糧食和薯類植物。
到2010年,我國非糧生物乙醇的產量計劃達到200萬噸,到2020年能增加到1000萬噸,非糧生物柴油產量達到200萬噸左右,使生物燃料總產量達到1200萬噸。這些生物燃料都不是用糧食生產,而是用荒坡荒地、鹽堿地上生長的甜高粱、小桐子等植物生產的。
問:發展可再生能源意義重大,但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規模還很小,請問一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哪些困難和問題?國家將如何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
陳德銘:我國現在的可再生能源規模很小,只有約8%。發展中的困難也很大,中國政府將采取五項措施來應對這些困難。
這些困難概括起來有兩個,第一是資源分散,能量密度低,如秸稈生物質原料分散在農村的千家萬戶。第二是技術不夠成熟,開發利用成本高,所以比化石能源的價格要貴一點。
為了克服困難,我國政府主要采取五個方面的措施:
第一,政策上加以積極引導,這包括價格政策。政府鼓勵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成本高出常規能源的部分在全國分攤,這就是費用分攤機制。
第二,采取財政和稅收的優惠政策,包括建立專項基金給予補助,也包括減免稅收。
第三,培育市場。市場是十分關鍵的,市場的培育也包括對市場份額的強制和對市場環境的改善。比如,建筑商、房地產開發商要逐步在房地產開發中,安裝一些利用太陽能的構件等。
第四,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的能力建設,主要是指對這個方面的科研的投入、教育的投入以及人才的培養。
第五,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的意義和利用方法、途徑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公民的意識,提高全民參與的程度。
問:水電是重要的可再生能源,中國將如何開發好水電?
陳德銘:大型水電建設有利于減少大氣污染,對環境的影響是可控的。中國將在非常注意環保和解決好移民的前提下,有規劃地開發水電。
中國的水力資源,能夠用于發電的在5.4億千瓦左右,主要分布在中國的西南部,在四川、云南、廣西、貴州,還有一部分。到2006年底,實際開發的水電在1.29億千瓦左右,按照《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中國計劃到2020年開發3億千瓦左右的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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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據農業部對全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結果表明,農村居民生活用能呈穩步增長趨勢,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目前能源消費結構以秸稈和薪柴為主,但存在著商品能源消費城鄉差距較大,地域差異顯著等問題。分析表明,商品能源無法滿足中國農村能源發展需求。我國擁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可供農村地區開發利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小水電、地熱能、生物質能。為促進在我國農村地區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建議采取完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政策法規體系,消除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市場障礙,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多能互補開發農村能源,加快服務體系建設等措施。
引言
農村能源是指農村地區的能源,包括能源消費和能源生產(主要是當地的可再生能源)[1]。實際上,農村能源是針對第三世界國家農村地區的基礎設施不發達,很少獲得商品能源供應,主要依靠當地生產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滿足需要而提出的一個概念。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2006年鄉村人口總數達7.37億人,占全國總人口的比重為56.10%[2],農村能源關系到全國1/2以上人口的生活用能供應和生活質量改善的問題。
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建設生態文明,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符合科學發展觀和循環經濟的理念,是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具體體現,有利于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搞好農業農村節能減排,不僅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利用農業資源,優化農村地區能源消費結構,緩解化石能源供應的緊張局面,保障國家能源安全,有利于建立可持續發展的能源供應體系,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是我國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能源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認識中國農村能源發展趨勢,選擇合適的農村能源發展戰略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過對《2007年度全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匯總表》分析,研究了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趨勢、制約因素和發展對策。
在中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據農業部對全國農村可再生能源統計結果,截至2007年底,全國省柴節煤灶保有量1.5億戶,節能爐3471萬戶,節能炕2024萬鋪;農村戶用沼氣保有量總數已經達到了2650萬戶;太陽熱水器保有量達4300萬米2,太陽灶保有量112萬臺;已建成秸稈集中供氣站734處,建立了一批秸稈固化成型示范點,為生物質能源規模化開發利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礎。(l)農村居民生活用能消費總t穩步增加與20。。年相比,2。。7年農村居民生活能源消費總量增加了32.1%,年均增長率為4.。%,低于全國同期能源消費增長速度,呈穩步增長態勢(圖1)。其中,商品能源增加了47.6%,年均增長率為6.7%;非商品能源增加了26.4%,年均增長率為3.4環。在農村居民生活用能費中,優質能源的增長速度較快。其中,農村戶用沼氣消費增長速度最快,與2000年相比,2007年增長了350.5%,年均增長率為24.0%。其次為液化石油氣和電力,分別增長了122.5%和95.0%,年均增長速度分別為14.3%和n.8%。而煤油消費呈負增長,與2000年相比減少了67.7%,年增長率為一17.2%(圖2)。中國農村居民生活用能正朝著商品化、優質化的方向發展。2)能源消費結構仍以秸稈和薪槳為主2007年中國農村居民生活用能消費結構中,秸稈占48.33%,薪柴占28.10%,煤占14.08%,電力占5.47%,沼氣占2.21%,液化石油氣占1.71%(圖3)。目前,我國農村居民生活用能仍以秸稈、薪柴為主,大部分用于炊事和取暖之用,優質能源比例低,能源消費結構極不合理。這種情況可能是由于秸稈、薪柴容易獲得,幾乎不需要任何費用造成的。從發展趨勢來看,在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秸稈、薪柴等傳統生物質能仍是我國農村居民的主要生活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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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 可再生能源 開發意義 作用
要解決我國當前能源潛在危機和生態環境惡化的問題,推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需要改善能源結構,大力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用清潔的能源逐步替代高含碳量的煤礦燃料能源,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這是實現能源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最好選擇。
1.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可連續再生、永續利用的一次能源,包括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地熱能、波浪能以及海洋表面與深層之間的熱循環等。應用最廣泛、歷史最悠久的可再生能源是生物質能。國際上將可再生能源劃分為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和新的可再生能源。傳統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電和直接燃燒的生物質能,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主要指現代技術利用的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和固體廢棄物(沼氣、秸稈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生物質密致成型燃料、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地熱能、海洋能等。本文中的可再生能源均指的是新的可再生能源。與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是清潔的能源,生產、消費過程中基本不產生環境污染問題。具有可以循環使用、資源分布廣泛、儲量巨大、種類多、開發利用可就近、分散等特點。但由于受自然條件影響,具有較強的波動性和不穩定性,能量密度低,因此它需求較高的開發利用技術。
2.農村應重點發展沼氣
2.1沼氣是適合農村資源環境的清潔環保能源
沼氣是有機物在厭氧條件下經微生物的發酵作用而生成的一種可燃性氣體,其主要成分是甲烷和二氧化碳。沼氣是一種可再生無污染的能源,只要有太陽和生物的存在,就能不斷的周而復始地來制取沼氣。制取沼氣不會產生污染,相反,傳染疾病的病源——人畜糞便以及城鎮有機廢物,經過沼氣池厭氧發酵、沉淀作用,能殺滅病菌和寄生蟲卵,有效防止疾病傳染。沼氣原料來源廣泛,可以就地取材,人畜糞便、作物秸稈、植物的枯枝落葉、淤泥垃圾、含有機物的工業廢渣、廢水等均可作為制取沼氣的發酵原料,不需要特殊的生產條件,池溫穩定在10℃以上就可產氣。我縣年平均氣溫較高,只要注意沼氣池的越冬管理,一年四季均可產氣。
2.2沼氣工程可為生態農業、農村環境建設做貢獻
沼氣不僅是一種優質高效清潔燃料,而且所產生的沼液、沼渣也有非常廣泛的用途。沼氣余渣的肥效是普通農家肥的三倍多,可有效地促進作物增產,提高產品質量;沼液可以用來施肥、養殖魚蝦、浸種。通過走“豬—沼—果”、“豬—沼—菜”等種養殖業生物鏈模式,可改善土壤長期使用化肥出現的板結情況,有機肥成分明顯提高,農村水體污染現象得到有效控制;同時使農產品品質得以提升,可見沼氣不僅能解決農村能源問題,而且將農戶的生產、生活、種植、養殖有機地結合起來,實現農業資源的再生增值和多級利用,改善農村環境,引導農民脫貧致富,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帶動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
2.3沼氣是技術發展成熟的可靠能源
經過20 多年的摸索,農村沼氣技術已經發展成熟。統一采用“一池三改”(建沼氣池、改廁、改圈、改廚)模式,全縣各鄉鎮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程和標準,逐村調研,逐戶設計,統一施工,做到建一口用一口,切實為改善農民生活和促進農業生產發揮實效。2.4沼氣開發利用的效益體現目前我縣每年產生數以萬t的糞便,絕大部分不能得到有效利用,通過建設沼氣工程,可以化廢為寶,生產大量的優質燃氣,代替燃燒秸稈,可大大改善廣大農民的生活質量。農戶建一口8m3的戶用沼氣池,可年產沼氣600m3,可基本滿足一家4-5人的生活用能需求,節約燃料和電費2000 元左右。
3.合理開發利用農村能源,有效保護生態環境
3.1農村能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加劇了環境污染
由于農村能源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致使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目前,大部分鄉村的能源消耗還是以煤炭、薪柴、秸稈為主,存在較為嚴重的能源浪費現象,并對環境造成了污染,給農村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大的壓力。主要表現在: 生產上因用能增加,加重對環境的危害; 一些地區,因過度放牧導致森林和植被破壞; 農村小煤礦的開采更是加重了環境污染; 生產用能增加了煤炭的消費,加大了二氧化碳排放; 生活用能因消費生物質能源會產生大量的煙塵,從而造成區域性的大氣污染; 此外,一些地方過度消耗薪柴也使植被遭受破壞,加大“溫室效應”;大量使用秸稈和畜禽糞等作燃料會使秸稈還田減少,土壤有機質含量降低,肥力下降,造成土壤生態環境惡化。一些以消費商品能源( 煤、電、燃氣) 為主的農村地區,雖然減少了秸稈和薪柴等的消費,但是卻出現了在田頭堆放與焚燒秸稈的現象,同樣造成對大氣環境的污染。
3.2合理開發農村能源能有效保護生態環境
3.2.1有利于保護林草植被,鞏固生態環境建設
成果農村能源是低碳能源,合理開發利用,既優化了能源結構,又提高了能源效率; 既得到了能源又保護了環境。開發利用農村沼氣將有機廢棄物變廢為寶,為農村提供優質生活能源。一個戶用沼氣池所生產的沼氣,每年平均可替代薪柴和秸稈1.5t 左右,相當于 0.23hm2林地的年生物蓄積量,同時還可減少 2t CO2的排放。全國 4000 萬戶沼氣池,約相當于保護了933.33萬 hm2林地,減少8000 萬 tCO2的排放。秸稈氣化集中供氣工程,利用廢棄的秸稈資源,通過熱解氣化技術使其轉化為優質能源供農戶使用,實現農村炊事燃氣管道化,減少了秸稈焚燒,保護了農村生態環境。在有條件的地方合理開發微水電,能有效解決生產、生活用電問題,特別在大電網難以覆蓋的偏遠山村,發揮的作用更大。福安市一個叫坑源的小山村,蓄水建了一個微水電站,以此發電供應全村路燈和廣播用電,昔日寂靜的小山村,如今熱鬧又明亮。
3.2.2有利于改善農村衛生環境,提高農民生活質量
在農村發展沼氣,通過“一池三改”( 建沼氣池帶動改圈、改廁、改廚) 和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形成了“畜禽—沼—果( 茶、菜、魚) ”的生態農業模式,豬進圈,糞入池,沼氣到戶,沼肥下地,廚房無炊煙,廁所無臭氣,農民生活環境明顯改善,農村衛生狀況大為好轉。規模養殖場畜禽糞尿的有效利用,能減輕農村面源污染,阻斷疫病傳染源,實現養殖場畜禽糞污的“內循環,零排放”。同時,通過實施秸稈綜合利用、開發利用太陽能等,短期內即可低成本地改變農村的環境衛生狀況,改善人居環境,美化村容村貌,提高農民生活質量。
3.2.3有利于改善農產品質量,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當前,我國化肥年施用量4000 多萬 t,單位面積施用量已超過世界平均水平; 農藥施用量近 130萬t,不同程度地遭受農藥污染的農田面積達到 906.67 萬 hm2。化肥、農藥的過量施用導致農產品品質下降,不僅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而且嚴重影響我國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沼液、沼渣是一種優質高效的有機肥料,富含氮、磷、鉀和有機質等,能改善微生態環境,促進土壤結構改良,通過施用沼肥,可有效提高農產品質量、產量,節省農業生產成本。一個 8m3的沼氣池,年產沼肥 10-15t,可滿足0.13-0.2hm2無公害瓜菜的用肥需要,可減少20% 以上的農藥和化肥施用量。沼液噴灑作物葉面,滅菌殺蟲,秧苗肥壯,糧食增產 15%-20%,蔬菜增產 30%-40%。按沼氣戶年均增收節支 1450 元計算,全國年可增收節支 580 億元。
3.2.4有利于轉變農業增長方式,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發展
農村能源能有效帶動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增長方式轉變。如目前推廣的"豬—沼—果( 菜、茶、魚) "生態農業模式,就是把種植業與養殖業有機結合起來,把養殖業所產生的廢棄物轉換成沼氣和有機肥料,既解決了農村燃料問題,又減少了化肥、農藥的使用量,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糞便利用方式和過量施用農藥及化肥的農業增長方式,有效地節約水、肥、藥等重要農業生產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是發展循環經濟、顯著節約資源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
4.農村能源合理利用途徑和措施
農村能源開發和建設,必須樹立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服務的指導思想。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人口的增長,農村能源消費量也隨之增加,如何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合理利用和保護能源資源,不僅關系著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而且還關系到農村生活環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因此,農村能源的開發與建設,一定要以服務于“三農”(農業、農村、農民)為基本出發點,把農村能源開發和建設與農村經濟發展結束起來,與農民致富和建設小康社會結合起來,與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和提高農民生活環境質量結合起來,更好地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和農村的現代化建設。農村能源開發和建設,應認真貫徹“開發與節約并舉”和“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實效”的發展方針,首先把節約能源放在優先地位,積極發展薪炭林,大力推廣省柴節煤灶,穩步發展沼氣,在有條件的地方發展小水電和小煤窯,搞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等能源開發利用的試點示范。調整農村能源區域布局,建立合理的農村能源結構,探索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能源建設道路。農村能源開發和建設,應充分開發與綜合利用當地的能源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新能源,節約使用商品能源,建立起相互協調的能源供應體系,增加農村地區能源的有效供給。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廣高效、清潔的能源利用技術,提高優質能源的比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農村能源商品進程,有效利用商品能源。發展農村能源產業,完善服務體系。根據農村能源建設需要,制定農村能源產業規劃,有計劃地改建和擴建一批生產農村能源產品的骨干工廠,實行定點生產;抓好產品的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生產;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舉辦農村能源新產品展銷活動,加強信息交流,活躍購銷市場。建立農村能源服務公司,擴大服務功能和服務能力。制定農村能源政策,完善農村能源法律、法規。包括農村能源開發扶持政策,鼓勵發展薪炭林政策,農村開發能源技術政策,農村能源產業發展政策,科技和資金投入政策,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等。
5.推進農村新能源開發利用必須立足長遠,多策并舉
5.1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
農村新能源的推廣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個比較長的時間推廣、接受、再推廣過程,才能夠使廣大農民認識和接受新能源。在這個長期的過程中,新能源的發展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和挫折,但不能因此產生消極和懷疑情緒。
5.2當前農村新能源推廣
當前階段農村新能源推廣應首先著力于這些收入水平比較高的農民群體。增加農民收入水平就成為農村新能源長遠發展的基礎。農民收入水平的增加不僅可以提高農民利用農村新能源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農民收入水平提高可以使其更加注重能源使用質量,從而提高農民利用農村新能源的意愿。
5.3農村新能源利用要盡量采用勞動力節約型技術
目前我縣農村勞動力,特別是比較富裕的農村勞動力的機會成本比較高,如果農村新能源利用所耗費的勞動力數量比較大、勞動強度也較高,就會抑制那些最具有利用新能源能力和意愿的農民進入農村新能源領域。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婦女在農村生產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因此,農村新能源利用技術也應根據農村的這一發展趨勢來進行技術推廣。
5.4加強教育、宣傳和培訓
農村新能源不僅技術含量較高,還需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這對許多農民(特別是農村婦女)來說,無形中就存在一個門檻,使得許多農民對新能源望而卻步。因此,通過對廣大農民進行農村新能源的教育、宣傳和培訓,可以提高農民利用新能源的自覺性。4.5加強農村新能源服務體系的建設當前,農村能源在科學研究、技術推廣、產業開發、社會化服務等方面都沒有形成自己的發展體系。鄉級農村服務網點少之又少,一般以提供沼氣技術的咨詢和服務為主,服務范圍窄,工作力度小。要發展農村新能源,必須加強農村新能源的科研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農村新能源利用要與村莊整治相結合。目前,我國許多地區正在進行以“歸村并點”為主要方式的村莊整治,村莊整治不僅可以為農村新能源的規模化利用提供條件,還可以通過新能源管網建設與村莊整治相結合,降低發展農村新能源的固定資產投資,吸引更多的農民利用新能源。
5.5全新看待生物能源的開發
把發展生物質能源作為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援農村的一個嘗試通過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與農村、農民之間形成更緊密的經濟聯合體。這不僅能有效解決生物質能資源分散性、易變質性與大工業生產集中性、連續性的矛盾,還能促進農村新興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
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要優先考慮農村能源的需求,為新農村建設服務建議國家設立專項資金,加大投入,實施農村生物質能源利用惠民工程,從農民需求入手,以提高傳統生物質能源利用效率為核心,以農林剩余物能源利用為重點,著力加快省柴節煤爐灶的升級換代,大力普及沼氣使用,積極開發秸稈氣化、秸稈致密成型等小規模、分散性、直接為廣大農民群眾服務的生物質能源產業。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符合科學發展觀和循環經濟的理念,有利于合理有效地利用農業資源,優化農村產業結構;有利于增加農村地區能源供應,優化能源消費結構;有利于農民增收節支,實現生活富裕的目標;還有利于保護農村生態環境,改善農村基礎設施,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也有助于在農村推廣現代科技,提高鄉村文明程度。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不僅對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對我國經濟社會的安全與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為人類生存環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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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電力營銷 可再生能源 市場發展
面對目前社會資源能源匱乏的環境,可再生能源作為關鍵的核心替代性能源,亟需開發和發展可再生能源市場,以應對全球變暖以及能源匱乏等問題,實現電力能源的可持續發展。可再生能源實現商業化開發和廣泛應用的關鍵環節是科學發電的技術手段,現階段上網電價工作系統是制約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盡快改進該系統不僅有助于提高電力企業的競爭優勢,還有利于完善電力企業的市場營銷模式。
一、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的概況
在電力營銷模式中用于發電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有太陽能、風能、沼氣及潮汐能等,在將其轉變為電能的過程中,省去了煤石油及天然氣的使用,從而也就減輕了對環境的污染,從而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實現城市的綠色化。我國政府對電力能源的可持續發展也提供了大力支持,引進資金制定優惠政策,引進及補助科研技術人才,以此促進電力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穩定快速發展。但是還存在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電力企業尚未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市場化的電力營銷機制,另外制定的電力價格也不夠合理,以及由此帶來的再生能源再缺乏以與傳統電力競爭各具優劣,難分勝負等問題都阻礙了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市場的發展。
二、阻礙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發展的問題
(一)電力營銷市場可再生能源分布不均
利用風能、太陽能等發電的過程中明顯減少了有害物質的排放,這些可再生能源是環境友好型二次能源,但由于其分布不均,直接影響對其進行開發利用并直接阻礙了其市場營銷。通過研究發現,我國蘊藏的可再生能源十分豐富,但分布卻相當不均,尤其在經濟相對不發達的例如、甘肅及內蒙古等地區蘊藏豐富,但是這些地區因市場需求小,開發能力落后再加上交通不發達等問題,致使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率低下。
(二)可再生電力能源營銷價格存在劣勢
目前可再生電力能源的價格與傳統電力能源的價格相比相對較高,因而其在市場競爭中優勢不足。同時電力市場作為一個壟斷性市場,它的競爭機制并不完善,針對這一問題,國家政府雖已出臺了一些優惠政策來保護可再生發電能源的市場營銷,但這些政策并不能在本質上解決不完善的競爭市場問題。例如,利用太陽能發電比利用煤發電的價格高很多,但是煤電的優惠政策卻更多,其執行效果也就更好,這嚴重阻礙了太陽能發電的開發與利用。然而在一些發達國家,對于煤電等非再生能源發電礦物需征收相應的能源生態稅,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不可再生能源的過度使用,但我國尚未建立該項政策鼓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營銷起步較晚,尚未形成規模效應,只是建立了一些小規模的可再生能源的電廠,其成本較高,技術及設備也都是進口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費用,使得購網、上網及銷售的用電價格較高,從而制約了電力營銷市場的發展。
(三)政府對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及市場營銷的支持力度不足
國外可再生電力能源之所以能夠迅速發展并取得較好效果,與政府的大力扶植及國家倡導是分不開的,我國政府雖然也提倡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減少環境污染,但制定的優惠政策不足同時又缺乏可行性,實際操作能力不強,尚未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的電力可再生能源市場機制,因此未能從本質上推動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及其市場化營銷。
三、電力營銷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發展動力研究
(一)合理開發與利用可再生電力能源
我國政府尤其是相關電力部門要根據可再生電力能源在各省市的具體分布,結合市場需求,積極調整對可再生電力能源開發發展的工作思路,改進并規范市場營銷策略,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不斷優化電力產業結構,使風能、太陽能及潮汐能等友好型二次能源得到科學開發、合理利用,使其社會環境及經濟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
1、固價電價系統
固定電價系統應明確規定可再生電力能源的發電價格,是由政府根據相應的發電成本,而不考慮其他傳統電力能源發電的價格而直接制定市場中各種發電能源的市場價格的,同時相應的電網企業應該依據既定價格支付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企業必要的費用。
2、溢價電價系統
構建溢價電價系統一方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工程的基本電價,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解決電力市場轉型過程中的關鍵性問題。采用溢價電價系統的優勢是既能考慮到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工程運轉的實際成本,又與電力市場中的電力競價過程相接軌,其運轉的原則主要是以傳統電力的銷售價格為電力市場的參考系,從而制定相對科學合理的電價比例,通常會出現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價格會受傳統電力市場波動的影響,另一種主要原則是依據不穩定且相互競爭的電價市場結合政府制定的固定電價獎勵機制共同作為制定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的參考系。通過對國外的可再生電力能源的市場營銷模式及國家政策的比較分析,可發現固定電價及溢價體系的操作流程比較簡單,并且效果顯著,因此我國應積極借鑒并結合我國具體能源分布及市場需求完善并實施這兩套發電價格定制體系,以健全我國電力市場營銷制度。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競爭體系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電力市場競爭體系是電力市場營銷及企業發展的優先成本戰略的總核心,針對我國電力市場不完善的競爭機制,首先應制定標歧立異的發展戰略,其次需電力企業內部管理層集聚力量制定發展目標戰略方案。其中在發展戰略上標歧立異是指旨在將電力企業所提出的電力產品或電力相關服務做到標歧立異,這樣有利于確保在一定的產業區域內企業能夠提出獨特的電力產品;目標集聚是主攻該企業中的某個產品的顧客群體。總之這兩種方式有助于滿足相應產品的對應顧客群體的具體需求或者達到降低成本的市場期待,最終有助于電力市場營銷機制的建立健全。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營銷的制度與法規
目前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資源豐富但開發現狀并不理想,并且對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政策機制尚不完善,基于現狀,我國政府應在政策上給予可持續電力企業大力支持,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運用多種手段為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籌集資金,并引進技術人才,以推動可再生能源的電力市場營銷的長效發展。在推動其市場營銷的過程中,政府必須盡到其規劃協調及后期監督服務等具體職能,制定開發能源及電力發展的戰略規劃,優化電力產業結構,為可再生電力能源的發展提供保障,并運用政府宏觀調控職能調定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價格,提高其在電力市場的比重。
四、結束語
面對我國可再生電力能源的開發狀況及市場營銷比例的現狀,我國政府及新型電力企業積極制定市場營銷機制,規劃發展戰略,盡快實現電力營銷市場的轉型,將可再生能源作為其核心力量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舉措。從我國現階段的電力能源發展來看,溢價機制和固價系統由于易于操作且效果明顯,對于政府和可再生電力能源企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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