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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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重要性 重要性水平 審計風險
“重要性”是現代審計理論和實務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重要性的概念來自于現代審計的運用,在抽樣審計時,由于有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審計人員就必須降低由此帶來的審計風險或者把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的水平,為此審計人員必須衡量報表使用者心目中差錯的重要程度,由此產生了重要性的概念。正確理解重要性的含義,明確區分不同的重要性水平,對合理的確定審計程序,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的質量與效率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重要性與重要性水平
國際準則委員會(IASC)對重要性的定義是:“如果信息的錯報或漏報會使用者根據報表采取的決策,信息就有重要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對重要的定義是:“一項會計信息的錯報或漏報是重要的,指在特定的環境下,一個理性的人依賴信息所做的決策可能因為這一錯報或漏報得以變化或修正。”
我國新的審計準則第1221號把重要性解釋為: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如果一項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做出的經濟決策,則該項錯報是重大的。
可見重要性實際上是指一種錯誤的程度,它是一個臨界點,即報表中的錯報和漏報是否會影響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的臨界點。它不僅包含數量上的,還有性質上的。而這個臨界點源于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重要性是針對會計報表的使用者而言的,不同的環境下,不同的審計人員對重要性水平的估計是有所差異的。所謂重要性水平就是重要性的具體標準,它是指會計報表中允許錯報或漏報的最高限額。在審計實務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種重要性水平:(1)實際重要性水平(2)計劃重要性水平(3)估計重要性水平
這三種水平的內在邏輯關系是:報表使用者總有一個決策點對他來說是重要的,但這個點相對于審計人員又是客觀存在的,同時在實務中由于報表使用者的可以接受的重要性標準各不相同,所以這種客觀僅是相對的。我們就把這個相對來講是客觀的決策點稱為實際的重要性水平。同時在編制審計計劃階段。由于必須確定重要性水平,以便于確定審計程序性質、時間和范圍,在審計計劃后評價審計結果。所以審計人員必須在計劃階段根據各種情況,利用自己的專業判斷,評估出計劃的重要性水平。而估計的重要性水平是指評價審計結果時,由于對被審計單位的進一步了解,審計人員會對原有的計劃水平進行調整,從而形成估計的重要性水平,作為評價審計結果的依據。由此可見實際的重要性水平相對于審計人員是客觀存在的,審計人員只能利用專業判斷在不同的審計階段對這個實際重要性水平進行估計,從而產生了計劃重要性水平和估計重要性水平。
(二)審計風險
風險的本質是不確定性,或者說是遭受損失的可能性。我國新的審計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在審計前存在重大錯報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認定存在錯報,該錯報單獨或連同其他錯報是重大的,但。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這種錯報的可能性。而檢查風險又與控制風險和固定風險的水平有關。一般的我們建立審計風險的模型為: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定風險X控制風險,可見要降低審計風險,就必須降低檢查風險。
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表現形式:一是。注冊會計師經過專業判斷體現在審計工作中的“可接受風險”;二是審計項目所含的實際風險水平,即“實際審計風險”。三是審計項目完成后。注冊會計師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
總之,。注冊師應該運用專業判斷對實際的審計風險進行評估,通過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降低檢查風險,最終降低審計風險。
(三)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 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呈反向關系
我國新的審計準則1221號第11條把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描述為: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存在反向關系。重要性水平越高,審計風險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考慮這種反向關系。 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將增加。
重要性水平越低,審計風險越高。如何理解這個關系呢?舉例說明一下他們的關系。例如:重要性水平為8000元時的審計風險就比5000元時的審計風險要低。因為如果重要性水平是8000元,則意味著低于5000元錯報與漏報不會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注冊會計師僅僅需要通過執行有關審計程序查處高于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如果重要性水平是5000元,則金額在5000元到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仍然會影響到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與判斷,注冊會計師需要通過執行審計程序查處高于5000元的錯報與漏報。顯然,查出所有高于8000元的錯報與漏報要比查處所有高于5000元的錯報與漏報的風險低。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重要性水平是那種形式的水平呢?許多學者都認為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即他們認為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是呈反向關系的。筆者認為審計重要性水平的表現形式與審計的風險的表現形式有著對應的關系。即我們可以這樣來解釋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的計劃或評價審計結果階段所計劃或估計重要性水平越低,那么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就越低,既審計的風險就越高。注冊會計師必須執行更多的審計程序,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以降低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從而降低審計風險。反之,則相反。而最終審計工作完成后所承受的實際審計風險則取決于計劃或估計重要性水平與實際重要性的偏離程度,一般有兩種結果:一是比實際的重要性是水平計劃或估計的高了,則意味著注冊會計師執行的審計程序本身本來要執行的審計程序少,審計范圍有所減少,從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很有可能得出錯誤的審計結論,增加了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二是比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計劃或估計的低了,就意味采取更為謹慎的審計策略,執行更詳細的審計程序, 從而增加查處錯報與漏報的可能性,降低實際承受的審計風險。但這會加大審計成本。所以筆者認為審計準則里的重要性水平指的不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而是計劃或估計的重要性水平。而審計風險指的不是最終接受的審計風險。而是由于采用更高或更低的重要性水平,所導致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時不能查出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的大小,即出錯的概率。實際上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與實際的項目審計風險只是能夠定性而不能定量的,如果這里重要性水平指的是實際的重要性水平,而審計風險是實際的審計風險,將會使這種關系的描述失去意義。
(2) 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相互作用
由于審計工作固有的限制,審計風險的存在是必然的,而重要性水平則是抽樣審計下的產物。在的審計理論與實務中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相互作用表現在:一是重要性水平的確定需要考慮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檢查風險高,則重要性水平就會計劃或估計的低一些,如果檢查風險低,則重要性水平就會高。二是 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會影響審計風險。總之在審計的理論與實務中我們要從兩方面考慮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關系,一是從重要性的確定角度考慮審計風險,二是從審計風險的角度考慮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只有考慮這兩方面才會更加深入的理解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的反向關系。從而指導我們審計理論與實務的工作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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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概念界定
重要性概念在會計審計理論中,指會計報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嚴重程度。《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定”。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
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場合是針對和首先針對會計報表的。
審計風險由審計行為帶來,指由于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被市項目真實情況不一致而承擔審計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概念的意義不僅在于提請審計人員注重審計質量,承擔審計責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確評估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內在關系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
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計算確定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研究。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極因,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的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總資產的0.5%一1%”,等等。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評價所發現問題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企業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從而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
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對于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關系我們有理由進一步作如下推斷:
1、如果檢查風險水平趨向0時;即在審計中幾乎不允許遺漏任何錯弊,則重要性數量水平也應接近0;
2、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取值范圍均在0一100%之間;
3、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格查風險水平在取值范圍內的變化是連續的;
4、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不一定是均勻的。尤其在兩者接近100%時,重要性數量水平變化速度應小于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速度。因為對任何一個審計項目,從理論上講、即使審計人員愿意承擔極高的審計風險,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換言之,即使檢查風險水平為100%,審計人員也不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定為100%、容忍所有的錯誤,而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對必要的內容進行審查后,方能提出審計報告,結束審計項目。
根據上述推斷,試建立如下數學模型:
Z=f(d)=ek/d
其中:Z表示重要性數量水平;k為系數、且必須小于0;d表示檢查風險水平。
該指數函數曲線圖示如下:
各項數值確定方法如下:
(l)審計風險水平
期望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多大范圍內才算合理?目前尚未達成統一認識。有人認為,通常情況下,可允許的審計風險不超過5%,可以定為5%時。但在一定條件下,則要把審計風險走得更低。我認為,5%的審計風險水平還是太高。因為它意味著有1/20的引發審計風險的可能性,以我國一個中等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接受20項左右的審計項目為例,則該事務所每年就有一次引發審計風險,遭致審計訴訟的可能性。應該說,比較穩健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為0.5%-2%范圍內。
(2)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水平
確定審計項目的固有風險水平,既要考慮該項目的內容、性質,又要充分考慮該項目所面臨的環境。目前作為國民經濟主要成分的國有企業尚未走出困境,其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還未健全,其它企業造假作假現象也很普遍,因此將固有風險水平定為 10%-50%,比較符合穩健性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超過50%時,審計人員應改變審計方式,采用詳細審計或拒絕接受審計業務,以使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檢查風險水平必須依據上述3個方面計算確定。結合審計風險決策模型,試列表一如下:
表一:
對上表一說明如下。根據前述所確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固有風險水平、控制風險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圍,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種特例進行組合,以對應考察檢查風險水平的情況。第一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低,但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許的檢查風險水平較高;第二種情況,審計風險水平仍為最低,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處在最高水平,此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謹慎行事,將檢查風險水平控制在極低的2%以下;第三種情況,準備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高,同時又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控制制度,計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為200%,超過100%。由于風險水平以100%為上限,放在此改為100%。這種情況意味著審計人員充分信賴被審單位,主觀上又準備接受極大的風險,因而檢查風險水平就很高;第四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高,但被審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很高,因而檢查風險水平較低;第五種情況,前三個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檢查風險水平也為中等。
(3)K值
目前,除澳大利亞外,其他國家無論是會計準則還是審計準則都沒有明確規定重要性的量化標準。以下是實務中用來判斷重要性的一些指標:(1)稅前凈利5%-10%;(2)總資產的0.5%一1%;(3)權益的1%(4)總收入的0.5%-1%。
上述項月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最高為10%,最低為0.5%,和上表一計算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對比,計算K的數值如表二:
表二:
(K的計算公式推導如下:對z=ek/d,等式數,得InZ=k/d,因此k=dlnZ)
由上表二可知:k的取值范圍大致在A-0.1—2.7之間,最佳取值范圍為一0.4一1.4之間。在具體運用中,審計人員可根據使用者對會計審計信息的依賴程度、被審單位陷入財務困境可能性的判斷、對審計風險的偏好程度來具體確定k的數值。
三、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客觀連接點
重要性一般是對會計報表而言的,但完整地講,重要性應分為以下4個層次:報表總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報表項目金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負擔;賬戶余額,如現金帳戶余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等;業務發生額,如差旅費等支出類業務的金鎖。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重要性所針對的項目有稅前利潤、總資產、權益、總收入等。根據本文前論,可由審計風險水平計等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但最后計算出的這個重要性數量水平應該首先對應什么性質、哪個層次的項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項目不同,評價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究竟以什么性質的項目作為入手處,我贊成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作為運用重要性數量水平的入手點的觀點,理由是:(1)損益表上當期凈損益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也就是資產負債表中事實上已包括了當期的凈損益。尤其我國現階段國企效益狀況不佳,成本利潤不實現象嚴重,以資產總額代管稅前利潤或凈利潤有其合理性。(2)根據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關系,負債權益共中的錯誤,又都能反映在資產類總額上。
將重要性數量水平作為評價資產總額的標準,然后將該數量水平按每一項資產項目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為依據進行分配,接下來就進入實質性測試,審查各項目,判斷各項目的錯誤金額。最后加總計算全部錯誤金額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將其與總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進行比較。如前者小于后者,說明該項目審計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否則應修改審計計劃和審計風險水平或采取其它的措施。
四、說明
1、以上論述是建立在以下審計假設的基礎上
(1)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可定量評價假設。如,將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定在0.5%-2%,將固有風險、擔制風險水平定在10%-50%。
篇3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通常簡稱年報審計,是注冊會計師審計中最重要的業務。根據新審計準則,年報審計實施風險導向審計。風險導向審計是以審計風險為出發點,通過對產生風險的各個環節進行評價,調整審計策略和審計資源分布,使審計成為一個不斷克服和降低風險的過程。可見審計風險在審計中居于中心位置,與審計過程的許多事物存在密切聯系,因此不能孤立研究審計風險,需要從審計風險內在構成要素與外部相關要素之間的關系來研究審計風險的規律,我們用審計風險結構一詞來概括審計風險內在構成要素與外部相關要素之間的關系。
一、研究審計風險結構的意義
2006年公布、2007年開始實行的審計準則并沒有明確提出審計風險結構,但通過分析可以發現新審計準則中還是包含了審計風險結構。年報審計屬于鑒證業務。鑒證業務風險在審計準則中被表達為在鑒證對象信息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提出不恰當結論的可能性,它包括注冊會計師不恰當地提出鑒證對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標準的結論的可能性,可分為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之間的關系用模型表示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這個等式將重大錯報風險作為審計風險的構成項目,視為一個達到控制審計風險的中間環節,并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以及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年報審計風險結構既包括審計風險源、審計風險構成項目與審計失敗等審計風險結構內部要素之間的關系,也包括審計風險與審計風險外部要素,如直接關聯的財務報告錯報、投資者損失等之間的關系。研究審計風險結構對審計理論和方法都具有積極意義。從實務操作來看,審計風險結構連接被審計對象認定、審計證據和審計意見,界定應該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數量和質量,進而決定了審計質量和審計成本。從理論研究角度來看,審計風險結構是聯系審計目標、審計責任的中間環節,對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界定注冊會計師的權利和義務,研究審計的性質都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
顯然,在現有的審計準則中審計風險結構的內部要素是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相應的審計風險源也被分為兩類:審計人員之外的其他主體的事務和審計人員的檢查事務兩類。審計風險的外部要素也僅僅注意到財務報告自身,沒有考慮其他相關的事物,所以應該進一步深入研究審計風險結構。
二、重大錯報風險的判斷結論應該是審計結果而不是審計風險的中間環節
投資者在做投資決策時,會使用經過注冊會計師鑒證的信息。這樣投資者就容易將投資失敗與審計聯系起來。實際情況可能信息是可靠的,但投資者錯誤理解了意思;也可能是信息本身確實存在缺陷,但注冊會計師卻未發表合適的意見。可見,一旦發生了投資失敗,為財務會計報告提供合理保證的審計報告和注冊會計師也就自然會成為焦點之一,將會面臨更高的審計風險。從這個角度來看,審計風險與投資者失敗之間存在關聯,審計風險主要來自于投資者的壓力。年報審計風險就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未能提示投資人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風險、并導致被追究審計責任的可能性。
有了這個認識后,就需要重新審視審計準則中的重大錯報風險。在審計準則中,注冊會計師鑒證的目的按鑒證業務的保證程度分為合理保證和有限保證,但不管是哪種鑒證保證程度,目的都是使投資者獲得比單純財務報告更為可靠的信息。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主導目標不是提高會計信息使用者對確實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的信賴程度,而是應當告訴會計信息使用者面對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存在重大錯報的程度。因為,投資者利用審計報告的最終目標是判斷財務會計報告“可用”程度,而不是“可信”程度。
重大錯報風險可以分為環境風險和控制風險。其中環境風險實施主體是公司所處的行業和利益相關者,在審計工作實施時,企業內部管理團隊與審計人員都對其無法改變,環境風險在審計時已經是一個常量。控制風險實施主體是企業內部管理團隊,投資者希望獲得的是利益,內部控制狀況良好只是實現投資者利益要求的手段,而且不是主要的手段,只是輔助工具。投資者的利益主要來自于未來的收益,所以在審計時企業仍然可以通過改變自身的經營活動來改變未來收益。控制風險對審計人員來說,只能通過影響企業管理團隊行為才能將其改變。
重大錯報風險是財務報告存在重大錯報的程度,這不是控制審計風險的中間環節,而是整個審計風險的起因。注冊會計師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年報存在的錯報承擔責任,這是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審計報告中是否恰當提示被審年報中存在重大錯報風險。所以在風險結構中,審計風險與重大錯報風險兩者不是從屬關系,而是平等的事務,而且兩者存在因果關系,審計風險是果,重大錯報風險是因。
三、重要性作為判斷標準應該從屬于審計風險,而不是與審計風險對等的、前置的事務
新審計準則單獨列示了重要性準則,其中界定了重要性的含義,指出重要性取決于在具體環境下對錯報金額和性質的判斷。在計劃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原因,并應當在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即首先為財務報表層次確定重要性水平。同時,還應當評估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及列報認定層次的重要性,以便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在確定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決定接受更低的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將增加。在評價審計程序結果時,注冊會計師確定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可能與計劃審計工作中評估的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重新確定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并考慮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準則顯然是將重要性水平作為審計風險對等的事務。
結合審計風險來看,重要性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自我設定的一個標準,這個標準被用來衡量被審財務報告中的錯報是否屬于重大錯報,即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會導致投資人決策錯誤。所以重要性并不直接帶來審計責任,而是審計風險中的一個判斷標準,用來判斷審計后的財務報告中存在錯報漏報的程度。
審計報告的類型包括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和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除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外,其他三種審計報告說明將要公布財務報告存在三種不同程度的錯報漏報,但是重要性水平只有同一程度的,所以重要性作為判斷財務報告錯報漏報的標準也應該區分為多個層次的具體指標。比如: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或漏報使得相關信息完全不可信賴,審計人員本來應該發表否定意見審計報告,但實際發表的卻是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這導致投資失敗的可能性比實際發表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導致投資失敗的可能性要大得多,這兩種狀況中包含的審計風險存在巨大差異。
那么,重要性水平應該分解為三種情況: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相關信息完全不可信賴,一般投資者都會做出完全錯誤的決策;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可能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賴,部分投資者會做出錯誤決策;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部分信息不可信賴,少部分投資者產生錯誤理解做出錯誤決策。
相應的審計風險就會被分為多個層次:一級風險,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相關信息完全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沒有提示。二級風險,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可能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沒有提示;或者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相關信息完全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提示為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僅僅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賴在;三級風險,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部分信息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沒有提示;或者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可能使部分重要信息不可信賴,但審計報告提示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使部分信息不可信賴。
由于重要性也被區分為多個層次,審計風險可以更為精確地定義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中表達的被審計財務報告的錯報漏報程度比實際狀況更好的可能性。可見,在風險結構中,重要性水平的主要目的就是為審計風險提供判斷標準,應該從屬于審計風險。
四、新審計風險結構模型
1.審計風險的內在構成要素:檢查風險、質量控制風險和道德風險
經濟活動中的風險始終是一些主體對另一些主體的利益要求或者責任。識別風險應該從這些主體相互之間的關系出發。審計風險存在于投資者、公司和審計人員之間的關系。從投資的角度來看,如果沒有投資者遭受重大損失,那么會沒有主體通過訴訟向審計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審計風險實際上不存在,可以說審計風險是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審計報告導致投資者失敗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在投資者面臨重大損失時,并且審計報告沒有提示財務報告中的重要錯報才有可能變為現實。對于審計人員來說發現并在審計報告中提示被審計財務報告的重要錯報是降低審計風險的唯一可控的良性解決問題的辦法。
那么,凡是能夠導致審計人員不能向投資人提示財務報告中應有的錯報漏報的情況都屬于審計風險來源。了解和控制審計風險來源是控制審計風險的關鍵。審計風險來源按主體特性可以分為:檢查風險、質量控制風險和道德風險。
檢查風險實施主體是審計人員,指審計人員通過自己的審計檢查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存在的重大錯報的可能性。質量控制風險是審計單位自身的質量控制程序和監督機制沒能發現審計人員未發現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錯報的情況的可能性。審計道德風險,是審計人員在審計檢查或質量監控中發現被審計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錯報,但是在審計報告中未能提示投資者這些錯報的可能性。
審計風險=檢查風險×質量控制風險×道德風險
這三個風險要素不僅僅代表了三個最重要的審計風險來源,也是審計人員可以控制的主要程序,還能夠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各個崗位的工作人員在審計風險中應該承擔的責任。檢查風險主要取決于審計小組團隊的職業能力,質量控制風險主要是由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決定,而道德風險在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面審計意見購買時比較高。
2.檢查風險應該進一步細化至具體審計程序執行人
在上述三個內部主要風險要素中,檢查風險是最主要的風險要素,也是審計工作的主要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合理設計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并有效地執行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通常無法將檢查風險降低為零,其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注冊會計師通常并不對所有的交易、賬戶余額和列報進行檢查;二是注冊會計師可能選擇了不恰當的審計程序,或是審計程序執行不當,或是錯誤理解了審計結論。第二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適當計劃、在項目組成員之間進行恰當的職責分配、保持職業懷疑態度以及監督、指導和復核助理人員所執行的審計工作得以解決。
注冊會計師工作是團隊工作,一個鑒證業務項目往往需要數十人團隊協作。工作團隊中的工作人員執業能力和素質及所從事的工作將會影響檢查風險。如果能夠將檢查風險分解至具體的審計工作,并據以評價為降低檢查風險應該安排的工作人員,而不僅僅是審計程序,那么檢查風險可以得到更好的控制,也能夠為審計團隊業績評價提供依據。
年報審計的審計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被審計財務會計報告各項認定的檢查,那么檢查風險就可以分解到具體認定,根據各個企業具體認定的評價檢查風險水平,相應的檢查風險也就可以細化至執行具體認定檢查的審計人員。
3.審計風險的外部構成要素: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者決策
篇4
[關鍵詞]審計風險;審計失敗;風險控制
所謂風險,即損失的機會和概率。它以概率的形式來衡量,藉以表達各種損失發生的機會。審計風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審計中,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和審計證據等概念密切相關;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在制定審計計劃、執行審計程序、出具審計報告等階段必須隨時加以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探討審計風險的含義、種類、存在形態以及審計風險、審計證據與重要性水平關系,對控制審計風險及避免審計失敗有重大意義。
一、審計風險的基本含義
關于審計風險,理論界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全一致的定義。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47號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無意地對含有重要錯報的財務報表沒有適當修正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以上三個定義,雖然對誤報的界定范圍有所不同(如國際審計準則界定為“實質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界定為“重大”,而美國審計準則界定為“無意”行為,而非有意為之),但基本概括了審計風險的內涵,即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存有重大錯報和漏報的財務報表,審計后卻認為該重大錯報和漏報并不存在,從而發表與事實不符的審計意見的風險。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審計風險由兩方面構成:一方面是財務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表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也就是說,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合——客觀存在可以通過主觀努力去調節,但主觀努力又受成本效益原則的約束。
二、審計風險的三種形式及其相互關系
在審計實務中審計風險具有如下具體表現形式:固有審計風險——被審計單位業務本身及會計處理已經存在舞弊和差錯的水平估計。不同類型的經濟業務或賬務處理發生錯誤或差錯的可能性大小不一。控制審計風險——內部控制制度沒能有效防范經濟業務發生錯弊的可能性。檢查審計風險——審計人員對賬戶、經濟業務及審計證據進行收集、檢查、和評價后用來查出重要差錯水平的估計。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它體現了固有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及檢查審計風險之間的關系,其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確定和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通常情況下,我們把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稱為估計審計風險,把檢查審計風險又細分為可容忍審計風險和終結審計風險。估計審計風險主要與被審計單位本身的各方面情況有關。被審計單位的規模越大、經營性質越復雜、內部控制越弱、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越低,則評估審計風險也就越高。估計審計風險是導致財務報表產生重大錯報和漏報的可能性,是客觀存在的,它不受審計人員的和控制。而可容忍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準備承擔或可以接受的審計風險。它主要受以下三個因素控制:(1)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越強,可容忍審計風險也就可以越高。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承受能力則主要取決于事務所的規模、經濟實力以及責任的承擔能力等。(2)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情況。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者素質越高、范圍越廣,對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利用程度越高,可容忍審計風險就越低。(3)行業之間的競爭情況。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可容忍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可容忍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或會計師事務所主觀確定的,其與估計審計風險的差異,即為需要主觀努力的程度,是決定審計項目取舍的重要衡量標準之一。終結審計風險是指審計項目完成后所實際形成或審計人員實際承擔的審計風險。終結審計風險主要與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情況有關。審計程序設計和執行得越好,終結審計風險就越低。終結審計風險在數量關系上、理論上應與可容忍審計風險一致,但實際上,它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可容忍審計風險,因為審計程序的設計和執行受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某些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審計過程中,應盡量按計劃規范操作,以使終結審計風險控制在可容忍審計風險范圍內。
總之,固有審計風險和控制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檢查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和主觀努力的結果。因此,審計人員在決定是否承接某一審計項目時,可以將固有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與檢查審計風險進行比較,然后根據成本效益原則決定取舍。如果接受該項目,在審計過程中應盡量嚴格執行所設計的審計程序,使終結審計風險等于或小于預先設定的可容忍審計風險。雖然終結審計風險取決于可容忍審計風險,但并不完全等同于后者,它是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共同作用的結果。
三、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審計證據的關系
(一)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2條指出:“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簡單地說,審計重要性就是錯報的可容忍程度,其量化標準即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說,在重要性水平之內的錯報,是可以容忍、可以接受的。因此,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察覺,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審計人員據此評價所發現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二)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的關系
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對實質上錯報的財務資料提供不適當意見的可能性就越小,審計風險也就越低。因而審計證據與審計風險之間也有著密切的關系。
估計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是正向關系,即估計審計風險越高,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應越多,就越可以降低終結審計風險。可容忍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則為反向關系,即可容忍審計風險越低,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就越多。因為搜集的證據越多,越容易發現財務報表中的錯誤,因而越容易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審計風險也就越小。終結審計風險與審計證據也為反向關系,即所獲取的審計證據越多,終結審計風險越小。
雖然到今天為止,我國的民間審計機構除驗資報告外遭起訴的還較少,但回顧世界審計的尤其是最近發生的安然事件和銀廣夏事件,我們有理由相信:驗資報告的今天,就是審計報告的明天!
四、控制審計風險的措施
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使審計結論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是不可能的。但我們可以采取措施來控制審計風險,努力提高審計結論的公允性,增加審計結論的安全程度。
(一)建立一套合理公認的獨立審計準則體系并嚴格按審計準則辦事,加強質量控制
不按審計準則執業,注冊會計師將面臨犯重大過失的指控,在法律訴訟中很難不負賠償責任。加強質量控制,有助于減少會計師事務所發表不適當審計意見的風險。面臨審計訴訟的巨大壓力,回避不是出路,拒絕對“公允”發表審計意見也不是辦法。惟一的出路是以公眾利益為導向,努力提高執業能力,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按獨立審計準則辦事。
(二)以公眾利益為導向
為了闡述這一問題,我們首先需要弄明白審計職業界與公眾在一些觀念上的分歧。
審計存在的價值是什么?信息觀、觀和保險觀有不同的解釋。信息觀認為,審計信息屬于一種附加信息(AdditionalInformation),它通過增進財務信息的可信(Credibility)來增加財務報告信息的價值。觀認為,隨著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資產所有者(即委托人)無法觀察到資產經營者(即人)的行動,因而委托人聘請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當然,也可能人會主動聘請“審計”,以向股東證明自己付出努力的有效性。總之,觀認為,審計是促進股東和管理人員利益最大化的產物。不論是信息觀還是觀,更多的是強調審計的鑒證作用。既然審計是一種鑒證,那么,注冊會計師就只能對會計報表提供合理的保證而不是絕對的擔保。但為了社會穩定或出于保護弱小投資者的需要,法律界作為保險觀的支持者,其傾向觀念是:審計人員有義務向尋求避免財務損失的投資者擔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會計師事務所堅持認為自己不是保險公司,只能提供鑒證而不是保險。但社會公眾期望審計成為投資損失的“保險鎖”。
不論是信息觀、觀還是保險觀,其核心都是:審計應為公眾提供服務。注冊會計師應該站在獨立的立場上,對公眾用于決策的會計信息發表客觀、公正的審計意見。注冊會計師與客戶達成的任何妥協,都要以不傷害公眾利益為前提。雖然審計費是由客戶支付的,違反客戶的意志可能失去客戶,但注冊會計師必須明白,公眾才是其服務的真正對象。從服務于客戶轉到服務于公眾,這是事務所減少審計風險的基本前提。如果某項信息按會計準則可以不披露,但按照充分與公允的要求需要披露,注冊會計師就不能只顧討好客戶,而應促使客戶披露有關信息。
(三)努力縮小公眾與審計執業人員之間的期望差
一方面,審計職業界應該努力提高執業能力,盡量保證審計報告結果的真實,減少審計風險;另一方面,職業界有義務向社會公眾、界講清楚審計的固有局限,講清楚責任與審計責任、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的不同,從而減少公眾對審計的過高期望。審計是一種鑒證而不是一種保險,審計只能提供合理的保證而不是絕對的擔保。如果社會公眾能普遍接受這種觀點,就有可能減輕事務所的訴訟壓力。
(四)加強質量控制,重視公允性
對于公允(Fairness),1992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在69號審計公告中指出,會計報表的公允性要求做到:(1)所選擇和的會計原則是公認的;(2)所應用的會計原則在的經營環境中是適當的;(3)財務報表(包括有關的附注)有助于使用、理解和解釋;(4)財務報表所表現的信息的分類與匯總是比較合理的;(5)財務報表所反映的基本交易與事項是在表現一個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可以接受的限度之內的。葛家澍教授認為,如果會計處理所依據的憑證、程序或符合法定或公認的會計準則,那就表明它是公允的。
投資者對公允的理解比專業人士簡單得多。對他們而言,公允意味著會計報表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利益,能公正地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可見,公允是對會計信息信賴的基礎。對許多注冊會計師而言,卻要在三個“合法性”上花費很多時間而無暇顧及公允性。過多關注“合法性”而忽視“公允性”是危險的。對一份缺乏公允性的會計報表發表肯定意見,將面臨巨大的審計風險甚至導致審計失敗。
(五)借鑒國際經驗,避免審計失敗
所謂審計失敗,是指企業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了錯誤的審計意見。審計失敗可能來自企業的錯誤與舞弊或經營失敗,也可能來自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工作過失或欺詐,或兩者兼而有之。
審計失敗成因包括:
企業錯誤、舞弊、違法行為或經營失敗。首先是客戶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要判定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必須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與舞弊》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護會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審計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出具審計報告,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的在于通過其審計,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作出合理保證,而非百分之百的保證。所以,注冊會計師只對其工作結果即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不承擔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如果注冊會計師沒有查出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給報表使用者造成了損失,就會遭到訴訟,遭到訴訟的注冊會計師如果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在審計過程中確實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是客戶的經營失敗。注冊會計師遭到訴訟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報表使用者不理解客戶的經營失敗和審計失敗之間的差別。企業由于蕭條、決策失誤或同業競爭等無力歸還借款或無法達到投資人期望的收益,這就是經營失敗。審計失敗是指注冊會計師由于沒有遵守《獨立審計準則》而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一般來說,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采取適當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就會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但也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即注冊會計師確實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卻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這就稱為審計風險。在審計未能發現會計報表中的重大錯誤、漏報項目并提出錯誤的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有兩種情況:(1)如果是由于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能盡到應有的謹慎,就屬于審計失敗,注冊會計師應承擔法律責任。(2)如果注冊會計師能夠使他人相信自己在審計過程中確實盡到了應有的謹慎,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而由于審計測試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以及基于審計報告不是對會計報告可靠性的擔保,就不應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
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或欺詐。注冊會計師因過失、欺詐或違約等行為給客戶和有關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注冊會計師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過失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過程中沒有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按其沒有遵守的程度可分為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欺詐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有重大錯報、漏報事項卻加以虛假陳述,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無論過失還是欺詐,都是由于注冊會計師沒有嚴格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形成錯誤的審計意見,給報表使用者造成損失,這是審計責任,注冊會計師應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另外,注冊會計師未能履行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如未能在約定的日期內提交審計報告,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對上述審計失敗的,注冊會計師規避審計失敗的措施包括:
嚴格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根據以上所述,注冊會計師僅對緣于自身的過失、欺詐,承擔法律責任。而判斷注冊會計師是否具有過失、欺詐,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因此,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專業標準,對于避免法律訴訟異常重要。
建立、健全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質量控制是會計師事務所各項管理的核心。如果一個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不嚴,很可能因某一個人或某一部門的原因而導致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破產。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注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的要求,建立、健全一套嚴密、的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并貫徹到實際工作中去,保證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
謹慎選擇客戶。客戶如果對其顧客、職工、政府部門或其他方面不誠信,則出現法律糾紛的可能性就高。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在決定是否承接業務時,評價客戶的正直程度很重要。一旦發現客戶缺乏正直的品格,就不應與其打交道。
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是確定注冊會計師和委托人責任的重要文件。在注冊會計師與委托人之間的訴訟案件中,業務約定書尤為重要,它可以將口舌之爭減少到最低限度。
深入了解客戶的經營業務。不熟悉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業務,注冊會計師就不能了解會計資料中容易出錯之處,容易發生失誤,從而加大審計風險。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深入了解客戶的業務特點。
保持獨立性。只有保持獨立性,注冊會計師才不會屈從于外來壓力,才能保持客觀、公正的執業態度。因而這一點對于形成正確的審計意見是很重要的。
聘請懂行的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應聘請熟悉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律師擔任顧問。這樣,在審計過程中遇到可能承擔責任的事項,可以同律師商量,尋找避免途徑。一旦發生訴訟,有經驗的律師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幫助也很大。
(六)培養審計人員綜合全面的知識能力
審計工作是一項復雜的工作,它對審計人員知識和能力的要求很高。審計人員知識豐富,業務能力強,工作作風細膩,他在同樣的時間內就可能收集到更充分合理的審計證據,降低檢查風險。
(七)正確處理審計風險與審計效益之間的關系
為了降低審計風險,就應該收集更多的審計證據。但證據的增多,也就意味著審計成本的增加從而審計效益。因此必須處理好審計風險與審計效益之間的關系。
以上簡要論述了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種類及相應的控制措施。審計風險具有潛在性的特點,顯化過程慢,不便于用定量的數學方法來,研究它有一定的難度。在審計實務中應針對其發生的原因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以便達到綜合治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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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審計 理論 實務 概念
一、重要性概念
(一)重要性定義
重要性是審計中的一個重要概念。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對重要性的定義是:"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可見,重要性實質上強調的是錯報或漏報的"程度",而且這一"程度"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來考慮的。如果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錯報或漏報能夠使會計報表使用者改變其原有的決策,則這種錯報或漏報就是重要的:反之,則是不重要的。實際上,重要性可以解釋為可容忍錯報或漏報的最高界限,超過這個界限的錯報或漏報是不能容忍的,而低于這一界限的錯報或漏報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對于重要性水平的判定,是注冊會計師的一種專業判斷,不同的注冊會計師對同一會計報表的重要性的判斷就可能存在差異。
(二)重要性的確定及運用、
計人員在運用重要性原則時,應當考慮錯報或漏報的金額和性質,也就是說,應當綜合數量和性質因素考慮重要性。數量特征指錯報或漏報的金額,金額大的錯報或漏報比金額小的錯報或漏報更重要。質量特征指錯報或漏報的金額的性質,有些錯報或漏報的金額不大,但如果涉及舞弊或違法行為,那么,涉及舞弊與違法行為的錯報或漏報比同等金額的筆誤更重要。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不僅要考慮重要的錯報或漏報,而且對單個看在金額和性質上都不重要的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也應關注。因為單獨的看,一筆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無論是在性質上,還是在金額上都是不重要的,但會計報表是一個整體,如果被審計單位每個星期均出現同樣的小金額錯報或漏報,原本幾百元的錯報或漏報全年加起來,就有可能成為上萬元的錯報或漏報。這樣必然會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可能影響企業的盈虧,因此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對此特別關注。
二、審計風險概念
(一)審計風險的定義
審計風險本質上是一種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國際審計準則對審計風險所下的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誤時,審計人員對其發表不恰當意見"。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對審計風險所下的定義與國際審計準則基本相同,這里的意見包括兩層含義:當財務報表沒有被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已公允揭示:或財務報表總體上已公允揭示而審計人員卻認為未公允揭示。風險的含義通常是某一事件預期結果與實際結果間的變動程度。可見,審計風險實質上強調的是會計報表中未被查出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對審計意見的影口自。由于審計測試和內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審計人員不可能將審計報表中所有的錯報或漏報都審查出來,所以審計風險始終存在,但審計人員在審計測試過程中,又總是希望通過執行合理必要的審計程序,盡可能將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同時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
(二)審計風險的構成要素
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三個要素。1.固有風險。是指在假定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情況下,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將固有風險列入審計風險的要素,是現代審計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它意味著審計人員應當努力預測財務報表中哪些最容易出錯,哪些最不容易出錯。這一信息影響審計人員收集證據的數量,也影響審計人員如何在審計的各項內容之間分配收集證據的力量。2.控制風險。是指客戶內部控制結構政策或程序未能及時防止或察覺重大錯誤的可能性。也就是說,控制風險是指內部控制結構未能及時預防或發現經濟業務中的某些主要偏差的不法行為,致使財務報表失真的概率。3.檢查風險。是指內部控制未能察覺并糾正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運用審計程序也未能發現這些錯誤的可能性。檢查風險是必然存在的風險,但因受審計資源、審計時間等因素的影響,審計人員不能根除檢查風險。
(三)審計風險要素的運用
在審計風險的三個要素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與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有關,審計人員對此無法控制,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審計人員可以通過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對被審計單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高低作出評價,在此基礎上便可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以便將檢查風險以及總體審計風險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三、審計證據概念
(一)審計證據的定義
審計證據是審計理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規范我國注冊會計師獲取、評價以及更好地利用審計證據,保護審計證據的充分性、適當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將審計證據定義為:"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后,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本準則所稱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因此,審計證據的收集、鑒定、綜合是審計工作的核心,也是考察審計工作質量的關鍵。在審計實務中,通常是針對審計目標或者針對每項會計報表的認定來獲取證據,比如對固定資產存在認定的審計證據,不得用于代替固定資產計價應獲取的審計證據。有些情況下,一項測試可為多項認定提供審計證據。比如應收賬款的函證可為應收賬教的存在和計價提供審計證據。
(二)審計證據的分類
審計證據可按不同的標準分類。根據與審計目的的關系有證明是否存在的證據、證明所有權的證據、證明價值的證據等;根據提供邏輯證明的類型,有正面證據、反面證據;根據與其他證據的關系有基礎證據、佐證證據等;根據與被證明事項的關系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根據證據的來源有外部證據、內部證據。一般而言,審計人員對審計證據進行科學分類。使多樣、復雜、具體、證明力各不相同的審計證據系統化、條理化,以便審計人員在實踐中,針對不同性質的認定,使各種審計證據可用來實現各種不同的審計目標。審計人員形成任何審計結論和意見,都必須以合理、充分的審計證據為基礎。因此審計證據的獲取,是審計工作的核心環節。審計證據可按其外形特征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境證據四大類。審計人員在選擇審計證據時,應力求做到審計證據的收集既有效又經濟。
(三)審計證據的運用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密切相關,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充分性。在實務中,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程度越高,則所需的審計證據的數量就減少;相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程度越低,審計證據的數量就相應增加。
四、總結
重要性水平與審計風險之間成反向關系,審計風險的高低取決于對重要性水平的判斷,如果審計人員確定的重要性水平低,審計風險就會增加。反之,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較高,審計風險就會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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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部分學者就1993年以后歷年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意見作過全面細致的統計分析,結果顯示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注冊會計師對重要性概念的理解與運用嚴重不足。筆者認為,這種不足源于三個方面的原因:(1)實務界、學術界以及管理部門尚未摸索與制訂出適合我國情況的、可操作性強的關于重要性的標準;(2)部分注冊會計師對重要性概念的理解還不盡全面、深刻;(3)注冊會計師迫于環境壓力或受利益所趨,對重要性標準的運用屬兩難選擇,大部分CPA最終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按照對上市公司年度報表審計意見的研究情況,審計報告類型與我國企業的現實情況相比背離太多。這表明我國CPA對審計風險的認識還遠未成熟,一旦經濟環境有所變動,遭的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應不在少數。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大致也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1)受我國CPA執業環境(尤其是脫鉤改制前)影響,為數眾多的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法律、社會責任淡薄。從目前來看,還存在另外一種情況,即一方面審計風險意識有所增強,另一方面卻依然迫于環境所限,不得不以高風險換取低收益,或者為獲取一定收益而寧愿承擔可能的高風險,風險與收益關系被嚴重扭曲;(2)對審計風險理論的掌握還不夠系統,難以有效指導實踐;(3)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運用在現實環境下尚難得到實務界的普遍認可和推廣,應用性較差。
二、重要性概念理解與運用關鍵點
1.重要性概念為審計模式的轉變提供了觀念上的支持。審計模式由詳細的帳項基礎審計發展為抽樣的制度基礎審計,這其中是以內部控制作為其制度基礎,以抽樣技術作為其方法基礎,而以重要性概念作為其思想基礎。對于社會公眾或報表使用者來說,非重大的會計信息并不足以影響其據以形成的判斷與決策,于是對于注冊會計師來說,審計目標便逐漸演變成為對會計報表的所有重要方面而非所有方面發表審計意見。
2.會計重要性與審計重要性。許多國家的審計準則中關于重要性的定義大都沿用會計準則,由于兩者均為共同的報表使用者服務,因而在本質上并無區別。只是由于會計活動旨在提供信息,而審計活動則為鑒證信息,故從理解時所處的角度以及運用時所持的方式上有所差異。就主觀性而言,它們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分別來自會計人員和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就客觀性而言,它們又可合二為一,即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判斷或決策的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它來自于報表使用者或社會公眾。
3.兩種重要性水平。學術界有學者將重要性水平區分為實際重要性水平和估計重要性水平,兩者可以用前述"客觀性"和"主觀性"來解釋。但要注意,這里的客觀性僅是相對而言,一個能被所有的信息使用者共同接受的重要性標準是不存在的。
4."重要性"之于審計的重要性。這體現在五個方面:(1)在審計的發展史上,是作為支持現代審計模式的重要觀念或思想之一;(2)在審計過程的計劃、實施、終結階段,是作為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審計程序是否適當的依據之一;(3)在抽樣審計中,是作為確定可靠水平和精確度的指標之一;(4)在出具審計報告時,是作為考慮審計意見類型的關鍵事項之一;
(5)在涉及CPA的訴訟活動中,是作為合理界定審計責任的證據之一。
5.重要性水平的標準。標準有質與量兩方面,大體來自:(1)會計、審計準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2)實務界的經驗積累;(3)學術界的實證研究;(4)司法判例。
三、審計風險理解與運用關鍵點
1.審計本質的另一種解釋--分擔風險。分擔風險論認為審計是一個把會計報表使用者的信息風險降低到社會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之下的過程。審計被看作是一種保險行為,審計費用是利益相關者所支付的保險費用,審計的效果為保險的價值,審計人員如果失職則需
賂償相應的損失。審計職業在取得報酬、利潤和威信的同時承擔了由會計報表供需雙方轉移而來的風險。
2.廣義和狹義的審計風險。由會計信息供需雙方轉移給審計職業的風險,可稱為廣義的審計風險,這種風險相對來說不可控。具體審計項目時可能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稱為狹義的審計風險,狹義的審計風險可以規劃與控制,規劃與控制的目的在于從審計成本
與審計效益的矛盾中尋找到最佳點。
3.目前我國民間審計中存在的與審計風險相關的問題。(1)當前注冊會計師行業存在的核心問題是作假;(2)事務所全面、徹底脫鉤改制,走向市場,面對風險;(3)審計收費與風險的關系扭曲;(4)注冊會計師行業與司法部門在CPA所承擔法律責任上的認識分歧;(5)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與風險意識偏低。
4.審計風險模型注意事項。(1)預期風險、可容風險與終極風險的差別和統一;(2)模型可以擴展;(3)模型并不唯一s(4)模型可以定量、定性或定量定性結合使用;(5)模型具有主觀性。
5.審計風險的衡量尺度。(1)考慮項目性質與遭法律訴訟的可能性;(2)審計成本與業務競爭的壓力;(3)審計人員的風險偏好;(4)重要性水平;(5)行業經驗積累。
四、重要性與審計風險關系理解關鍵點
1.明確重要性有會計重要性和審計重要性、實際重要性和估計重要性之分;審計風險有預期風險、可容風險和終極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之分,在不同情況下所指會有不同,這是正確、清晰理解二者相互關系的前提。
2.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相互關聯。審計風險的高低往往取決于重要性的判斷,而重要性的確定又常常依賴于對審計風險的評估,兩者互為條件。這里第一個"審計風險"指終極風險,第二個"審計風險"指預期風險,"重要性"則指由會計重要性所估計的審計重要性。
從另一方面講,重要性是指會計報表中發生錯報或漏報的程度,審計風險則指會計報表中發生錯報的或漏報的可能性,兩者統一起來,就成為"會計報表中某種程度錯報或漏報發生的可能性",具備了實際操作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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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風險 模型 實務應用
審計是一個高風險、高社會責任的行業,特別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的,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政府各部門對師事務所檢查力度的不斷加大,涉及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訴訟案件也越來越多。與此同時,經營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進一步加大了審計的難度,使審計風險日益突出。如何應對這一挑戰,已成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當務之急。
一、審計風險的理論基礎
事實上,有關各方一直都在關注審計風險這一課題,早在1963年AICPA的職業準則就有關于風險評價重要性的描述:“所涉風險的水平也和審查的性質休戚相關……內部控制對于審查范圍的即為一例,內部控制越強,風險水平越低。”此后,SASNo.39和SASNo.47為審計師選擇實質性測試程序提供了詳細的指南,即審計師應詳細考慮下列幾個:賬戶余額和業務類別中存在的錯報風險;內部控制未能發現錯報的風險;審計完成后,賬戶和業務類別中的錯報未能被發現的風險。SASNo.47還進一步明確了風險的概念術語,提出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概念,并指出審計師應從整個報表總體水平和賬戶余額及業務類別水平上考慮審計風險。SASNo.47強調審計風險應該結合重要性一起考慮,以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及范圍,并評價這些程序的結果,同時將審計風險模型定義為:AR=IR×CR×DR,其中AR(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IR(固有風險)是指假定不存在相關內部控制時,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CR(控制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能被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和審計風險》基本采納了這一概念,采納這一概念的還有英國審計實務委員會(APC)、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等,可見這一模型流傳甚廣,但是該模型仍遭到很多學者的批評,主要:第一,該模型沒有提供如何從分散的賬戶和交易綜合評估整個財務報表的風險。第二,該模型僅僅考慮了抽樣風險(即β風險),同時假設非抽樣風險(即α風險)可以忽略。第三,該模型還不完善,設有考慮到其他諸如審計成本或潛在誤報的影響等經濟因素。第四,該模型只能是用于決定在實質性測試中抽樣風險的水平,而不能成為一種風險評估的模型。第五,在計劃階段,實務界普遍將審計風險確認為5%,在此未明確5%審計風險水平究竟是什么意思,若其意味著審計師愿意簽發的100份審計報告中有5份含有錯誤的話,則所有的會計師事務所將不復存在(Rittenberg&Schwieger,2002)。第六,該模型既無法用它來評估接受的風險,也無法在審計計劃中充分體現對客戶風險的了解。如果不考慮經營風險,那么所謂的風險審計就是不完整的(辜飛南等,2002)。
二、審計風險要素模型應用
盡管審計風險模型存在很多缺點,但是在實務中如何有針對性地回避這些缺點,更好地應用審計風險模型仍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對審計風險模型的重新認識
筆者認為,在審計實務應用中,應把《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看成一個有機整體,其應用應環環相扣,使審計過程視為一有機整體,這樣才能更好地理解和運用各種準則。
審計風險模型也不例外,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主要定義了審計風險模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主要規定了如何進行抽樣審計。筆者認為,審計風險模型主要是為如何實施抽樣服務的,即根據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水平,測算檢查風險的水平,再根據檢查風險的水平, 應用抽樣審計理論就可以得出計劃收集證據的數量,在此筆者認為,注冊會計師在制定計劃時亦可適當地考慮非抽樣風險,怎樣考慮非抽樣風險呢?那就是根據職業判斷考慮如何地增加樣本量。另一方面,在實務中,所要決定的樣本量,必須落實到某一具體的賬戶或交易類別,筆者認為根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對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的定義,審計風險模型可用于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即賬戶層,亦可用于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或連同其他賬戶、交易類別即整個會計報表層,現在我們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真正利用風險模型來測評檢查風險,再利用測評出的檢查風險完成審計抽樣。
社會審計的最終產品是審計報告,在出具審計報告過程中,我們不僅要對分散的賬戶和交易進行評估,而且還要從分散的賬戶和交易綜合評估整個財務報表的風險,筆者認為,如何從分散賬戶和交易去綜合評估整個財務報表的風險,是另一個具體準則,即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要解決的問題,當我們把審計后推出的總體偏差與會計報表層的重要性水平進行比較,就可以達到綜合評估財務報表風險的目的。至于如何理解實務界確認的5%審計風險,筆者認為,無論注冊會計師如何盡職盡責,都不可能對審計后的會計報表作出100%的保證,只能是合理確信會計報表的所有重大方面,這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中有明確規定。這里的5%是一個經驗數據,5%的風險也就意味著95%的把握,95%的把握也就意味著可以合理地確信,在合理確信的情況下,即使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注冊會計師也是可以免責的,對于此觀點至少同行中是這么認為的,這是制定有關審計準則的初衷。至于經營風險,筆者認為不是注冊會計師在會計報表審計中能夠完全把握或解決的,事實上,我們在考慮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及檢查風險時,部分考慮了經營風險,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第21條第(四)(五)點在考慮固有風險時,要考慮業務性質及影響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的環境因素。
(二)審計風險模型制作應用舉例
在審計實務中,交易和賬戶余額的實質性測試一般是按業務循環組織實施的,也可以按會計報表項目進行。按循環審計可以與按業務循環進行的內部控制測試直接聯系,有針對性地評估特定固有風險與控制風險的同時,定出檢查風險,確定某一賬戶的樣本量。如以下是以生產循環的存貨審計為例:
1.固有風險。我們可根據存貨的數量和種類、成本歸集的難易程度、運輸的便捷程度、廢舊過時的速度或易損壞程度、遭受失竊的難易程度,評估存貨通常具有高水平的固有風險。具體到審計實例,由于制造過程和成本歸集制度的性質差異,生產制造的存貨與其他企業(如批發企業)的存貨相比往往具有更高的固有風險,因此就注冊師的審計工作而言則更具復雜性。此外,外部因素也會對固有風險產生。例如,技術上的進步可能導致某些產品過時,從而導致存貨價值更容易發生高估。以下是可能增加審計復雜性與固有風險的若干情況:(1)長期的制造過程。與長期制造過程(例如飛機、輪船制造和酒類釀制過程)相關的審計重點包括對遞延成本、預期發生成本以及可能受到未來市場波動或損毀影響的當期損益情況。(2)固定價格合約。重大審計涉及預期發生成本的不確定性。(3)商品存貨。計價是一個重要的審計問題,因為商品極易受到市場波動影響。許多企業都試圖針對未來的價格變動進行交易,以便降低有關風險。(4)服裝與其他時裝相關行業。由于服裝產品的消費者對服裝風格或顏色的偏好易于發生變化,因此潛在的存貨過時情況是重要的審計問題。(5)鮮活、易腐商品存貨。因為物質特性和短暫的保質期,此類存貨的腐壞風險很高。(6)具有高含量的存貨。由于技術進步,此類存貨易于過時。(7)單位價值高昂的存貨。例如,珠寶存貨的固有風險通常高于鐵制鈕扣之類存貨的固有風險。
2.控制風險。在考慮了固有風險之后,注冊會計師需要對控制風險作出評價。存貨的內部控制幾乎涉及到企業產品的所有生產與銷售環節———包括采購、驗收入庫、倉儲、領用、加工(生產)、運輸等方面。(1)采購。采購的總體目標是所有交易都已獲得了適當的授權與批準。使用購貨訂單是一項基本的內部控制措施。(2)驗收。存貨驗收的總目標是所有收到的貨物都已得到記錄。使用驗收報告單是一項基本內部控制措施。(3)存儲。存儲的總體目標是確保與存貨的接觸必須得到管理部門批準。(4)領用。存貨領用的總體目標是所有存貨的領用均應得到批準。使用部門存貨領用申請單是一項基本的內部控制措施。(5)加工(生產)。加工(生產)的總體目標是對所有的生產過程作出適當的記錄。使用生產報告是一項基本的內部控制措施。(6)裝運。裝運的總體目標是所有的裝運都得到記錄。使用裝運單是一項基本的內部控制措施。更有效的內部控制措施是由銷售部門作出裝運指令,使用預先編號的裝運單以便定期清點核算,并由此形成日后開具收款賬單的依據。
如果由個人兼任了不相容的職務,通常控制風險就會增加。
3.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綜合評估,并據以作為檢查風險的評估基礎,據以確定存貨監盤程序、函證程序、替代程序及樣本量。
4.重要性水平。根據對存貨審計風險的評估結果,以及會計報表層的重要性水平,確定存貨賬戶的重要性水平(可容忍誤差)。
5.審計后得出的奇貨差異與重要性水平對比,考查所實施程序的充分性。
三、小結與啟迪
盡管現行審計風險模型在中存在很多不足,但它仍受到注冊會計師同行的普遍接受。其原因可能在于思想與理念得到世人的認可,源于其作為思維模式的一般化。它說明了審計風險的構成,反映了注冊會計師在進行決策時的考慮。在實際運用中,其局限性主要體現在風險因素的評估都是非常主觀的和難以計量的,最多是大體上的可信性(劉力云,1999.朱榮思,2001),如何運用經驗數據來彌補這方面的不足,是需要繼續探討的問題。
:
1.Rittenberg,L.E.,&Schwieger.Auditing:ConceptsforaChangingEnvironment[M](影印版),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辜飛南等。審計學[M].北京:中國出版社,2002
3.謝盛紋。略論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偏頗[J].甘肅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7)
4.劉力云。審計風險與控制[M].北京:中國審計出版社,1999
5.朱榮思等。審計學[M].北京:高等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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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為指導,介紹了內部審計中風險評估和審計風險的概念,提出降低審計風險的基礎是風險評估,降低審計風險是做好審計工作的保證,通過對上述內容的理解可以更好加深內部審計人員對當今最新審計理論的認識。
【關鍵詞】
風險評估;審計風險關系
風險評估與審計風險是審計理論的兩個重要概念。很多學者對此發表的學術論文更多地是針對注冊會計師相關業務的研究,而內部審計理論文獻相對較少。隨著內部審計理論的發展,國家陸續出臺了內部審計相關的政策和準則,其中2005年年5月1日至今實行的《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將兩者的概念和應用作了明確的定義和指導。本文立足于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的內容,將兩者的原理作一闡述,以加深內部審計人員對兩者概念及相互關系的理解和掌握。
1 風險評估與審計風險概念理解
1.1 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對企業風險評估過程進行審查與評價,對發生的可能性、風險對組織目標的實現產生影響的嚴重程度進行重點關注。
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風險評估審計程序時,要當充分了解企業風險評估的方法,運用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對企業風險評估過程進行評價,在風險難以量化、定量評價所需數據難以獲取時,一般應采用定性方法,并且需要充分考慮相關部門或人員的意見,以提高評估結果的客觀性。
1.2 審計風險
審計風險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異或缺陷而做出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審計風險包括重大差異或缺陷風險和檢查風險的兩方面內容。
2 風險評估是降低審計風險的基礎
審計風險評估是通過對企業風險評估過程的評價,了解企業是否存在重大差異或缺陷風險,可以使審計人員確定重要性標準來評估審計風險。而審計風險評估的要求、程序和方法都是保障降低審計風險的第一步,是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提高效率、保護自我的根本保證。
風險評估是對企業風險管理-風險評估過程的評價。內部審計作為企業管理的一部分,在企業內部發揮著控制和監督作用,風險評估主要體現在對企業內部控制效果的評價上,內部審計控制效果的好與壞,同樣體現審計人員對企業風險的揭示說明和預測的完整性、前瞻性上,也是審計風險的控制程度。
風險評估工作的重點就是要找到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并分析這些風險影響的大小(發生的可能性和對目標的影響程度),從而為管理層應對風險提供基礎支持。
風險辨識評估工作主要在集團的發展計劃部、資本運營部及財務部三個部門開展,因此在對風險進行分類時,主要考慮了三個部門的管理職責:發展計劃部是戰略和投資的管理部門、資本運營部是投資、資產管理及公司治理的管理部門、財務部是集團的財務及經濟運行的主要管理部門,結合以上管理職責,對風險采用根據風險事件的特性,選擇適當的風險評價維度,對風險事件進行評價。根據發展計劃部、資本運營部及財務部的管理職責,將風險事件分配到不同的部門,形成三個部門的風險評估問卷,問卷信息進行整理計算,得到風險事件排序和二級風險排序。將整理確定的風險事件設計成為風險評估問卷,在三個部門發放,由集團公司部門人員按“發生可能性”、“影響程度”和“管理有效性”三個維度進行評價,得到風險評估初步結果:風險及風險事件的重要性排序多數風險重要性排序符合項目組的研究認識。
■ 個別風險排名較高,包括庫存風險、關聯交易風險及資產管理風險等,需進一步分析論證
■ 同一類風險的排序略有出入。
風險的大小,是基于一套定性標準,業務和管理是視角的差異如何有效地反映到對不同業務和不同風險的判斷中。
3 風險評估和降低審計風險是做好審計工作的保證
審計工作中需要時刻強調審計風險意識,并加強對企業風險評估過程的評價,二者相符相成。一方面控制審計風險需要建立在風評評估的基礎之上,另一方面在加強風險評估過程中需要在審計風險理念下指導下進行風險評價,只有將兩者很好的相互融合才能提高審計效率、控制風險,最終達到加強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依法經營從而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什么樣的風險評估才能滿足審計要求:
1)緊扣業務:評估工作緊扣經營主線開展,集中識別和分析生產、項目管理過程中的風險;
2)圍繞指標:評估工作密切圍繞業績考核指標。基于業績考核指標辨識風險事件,并依據業績考核指標制定風險評價標準;
3)突出重點:圍繞風險管理項目的整體目標,主要以運營部、市場部、物流部、工廠為重點;
強化企業高層對審計的重視程度和建立積極健康的內審文化。轉變觀念,調整位置,掌握價值高地;貼近業務,掌握業務,發掘價值提升空間。刻苦鉆研,提升能力,放大工作效能和效果。培養團隊,集團作戰 ,保持核心競爭力。決策者就是風險管理者,找出他所關注的風險和背后的動因。 分析他解決風險的工作思路,描繪決策者風險地圖和風險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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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現代風險導向;并購審計;風險
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并購現象隨之增加,并購標的建立在商務控制器基礎上,同現代企業的長期發展具有緊密的聯系。現階段,伴隨著并購交易業務數量的增長,我國相關領域增加了對并購審計風險的關注。然而我國這一領域的研究還處于發展階段,相關理論研究框架還不夠完善,可以說,我國的并購審計業務發展速度要快于并購審計風險研究內容,無法理想的指導我國并購審計業務的順利進行。鑒于此,本文展開了現代風險導向的并購審計風險研究,希望對我國經濟的長期可持續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一、現代風險導向的并購審計風險研究重要性
近年來,我國在積極進行現代化經濟建設的過程中,產生了越來越多的并購現象,在對并購風險進行預防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措施就是并購審計。由于復雜性以及較高的風險性存在于并購審計活動當中,因此積極加強現代風險導向的并購審計風險研究具有重要意義。新會計準則是我國為了適應經濟發展而制定并實施的,這一準則對審計和財務人員的專業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我國現階段還無法實現系統化和標準化的監管稅務及會計等問題,造成并購審計中的風險偏大,甚至超過了財務報表審計風險,在不斷增加的企業并購業務中,積極制定健全的監管制度、提升監管力度成為監管部門的主要工作內容,而這一措施在實施中,要求該部門必須對并購中的風險分布等因素進行全面的掌握[1]。鑒于此,本文積極展開了現代風險導向的并購審計風險研究,希望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二、并購審計風險受風險導向審計準則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積極發表了注冊會計師職業準則體系,其充分說明,現階段我國的審計準則已經開始向國際化方向發展,同時也充分說明,我國的設計準則是建立在風險導向審計基礎之上的。在貫徹落實新的審計準則過程中,能夠有效指導審計工作人員的相關工作方式,然而這一過程中,必須對其職業責任進行強化,這是因為工作人員的專業性和職業責任直接而嚴重的影響著并購審計業務,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將新的風險帶到了會計事務所的并購審計業務中來。
(一)新舊審計準則的對比同傳統的審計準則相比,新的審計準
則應用風險導向審計取代了以往的審、賬項基礎,具體表現如下:在新的設計準則背景下,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得到注冊會計師的全面了解和掌握;審計成效在新的審計準則中發生了轉變,風險評估程序被增加到原有內容當中;新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能夠制定有效的審計工作記錄,其內容應當包含應對、識別以及評估風險的各個程序內容,從而促使自身在日常工作中的職業責任得以明確,提升職業質量[2]。
(二)現代風險導向基礎上的并購審計風險相關內容研究
在對新的審計準則進行應用的過程中,企業并購審計業務存在于現代風險導向當中,風險內容有以下幾點體現:有效分析和對比并購雙方的優勢以及劣勢;對并購換股比例進行確定等。這樣一來,企業并購審計在現代風險導向當中將會使自身的價值最大程度的發揮出來。
三、并購審計中的現代審計風險導向審計模型
適用性在現代風險導向的并購審計風險準則對并購審計業務中的體現。新的審計理念產生于現代風險導向的并購審計風險準則當中,其中明確指出,要增加對整體審計思路的重視程度,并將特殊審計重點突出出來,促使整體的審計流程當中,能夠對加大控制審計風險力度這一思路進行充分的融入,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并購業務實施過程中,風險始終處于一個能夠被雙方接受的范圍之內[3]。在并購審計業務中,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準則擁有指導:應用戰略習慣視角評估風險,相關工作人員能夠充分掌握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核心內容;工作人員還應當對宏觀環境審計提升重視;其工作中應始終堅持高度的職業懷疑性,不對任何風險隱患產生忽略現象;要求審計人員能夠對并購信息的披露產生高度的重視。
四、結論
我國在積極進行現代化經濟建設的過程中,企業需要面對更加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這是并購業務增加的基礎。然而,根據并購業務復雜性和風險性較強的特點,積極加強現代風險導向的并購審計風險研究具有重要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本文首先對現代風險導向的并購審計風險研究重要性進行了分析,并從新舊審計準則的對比、現代風險導向基礎上的并購審計風險相關內容研究兩個角度出發,對并購審計風險受風險導向審計準則的影響展開了探討,最后構建了并購審計中的現代審計風險導向審計模型。
作者:崔春 單位:安徽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韓曉梅,郭威.現代風險導向審計與項目審計工時:來自中國證券市場的初步證據[J].會計研究,2014,12:78-85+97.
篇10
【關鍵詞】科學審計理念;審計風險;審計質量
審計風險的影響力是不可忽視的,它會直接影響到審計事業的發展。現代社會處處需要創新,科學的審計理念也以科學發展觀作為靈魂和指南進行不斷的創新和發展,對審計事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當前,審計事業發展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是提高審計質量和防范審計風險。
關于審計風險,目前國內外審計職業界還沒有形成一個完全一致的定義。國際審計準則第25號《重要性和審計風險》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實質上誤報的財務資料可能提供不適當意見的風險。”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由于受到某些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使審計結論與客觀事實發生背離;或由于審計人員作出錯誤的審計評價和審計結論,從而受到有關關系人的指控,并遭受某種損失的可能性。由此,風險主要由兩方面構成:一方面是財務、財政報表本身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審計人員審計后表示該報表并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風險。也就是說,客觀原因和主觀的原因就形成了審計風險。
各級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干部想要將審計風險降到最低,避免審計風險,要清楚的認識到審計風險的重要性和緊迫感,充分認識這些風險對審計工作帶來的影響,增強防范審計風險的意識。要清楚的知道減低審計風險的主要因素是提高審計質量,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審計風險。
1.要堅持依法審計
首先,法律程序具有獨立的法律價值。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護和支持。審計機關是行政機關,審計監督行為是行政行為,只有依法履行法定的審計程序,遵守法律對監督工作的規定程序,這樣能夠有效的符合審計監督合法、有效的基本要求,才能確保審計監督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如果審計機關違背了審計程序,或者審計人員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出現了差錯,監督行為就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其次,審計的定性要以審計問題的屬實性為基礎,分析不同的審計問題形成的主客觀原因、被審計單位的實際狀況、問題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以及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因素采取適合的法律法規以便能夠妥當的解決審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保證在審計程序合法的范圍內,審計定性準確審計處理恰當,弄清楚審計事實。
2.要加強質量控制
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方法和途徑就是要加強對審計過程的監控,提高審計質量。想要全面的發現并且解決審計過程中的問題,就要在強化審計過程的控制力度的監管下,根據不同的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調節和控制措施。所以,要加大對審計全過程的控制力度和審查的頻度,全面加強對審計項目立項、審計方案編制、審計實施、審計報告、審計處理各環節的質量控制;從而控制審計進度和提高審計的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審計風險。
3.建立“跟蹤機制”
審計監督的目的,概括起來就是“查錯糾弊,促進規范,加強管理”,核心就是加強審計整改,糾正被審計單位在財務財政收支方面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這是審計機關落實審計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必然要求。只要深刻的認識到審計糾正和整改的重要意義,就可以建立“跟蹤機制”。國家經濟在與時俱進的發展,必須要加大審計糾正和整改力度,全面實現審計監督目的,這樣才可以促使審計工作大步前進,減低審計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4.要規范審計操作
審計證據是審計認定事實的基礎和前提,是審計定性和處理處罰的事實根據,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取證要符合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審計證據不隨審計人員的主觀臆斷和想象而存在,它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事實是審計證據必要的組成部分,而且必須要與所調查的內容相關聯的事實證明,這樣才能使審計證據起到證明審計結論的作用。審計證據要求必須完整、到位,形成封閉的證據鏈條,能夠全面反映審計事項的全貌,不能因為被審計單位主動承認自己在財務方面有問題,審計人員就放松警惕,沒有進一步的取證調查。審計證據要依據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取證,違反法定程序的審計證據是不受到法律保護和承認的。所以,審計單位和人員要在規范審計操的指導下,加大對違紀違規財務問題的查處力度,深究任何案件中的每一個疑點,廣泛的搜尋有用的線索,確保每一個問題都清楚明了,慎重對待審計結論和處理,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性。
5.要健全審計復核、審計質量檢查和審計質量責任追究等規章制度,確保審計工作質量
審計復核是審計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審計質量內部控制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審計質量的最后一道關口。審計復核應該成為審計項目的必經程序,任何審計項目都不能有例外,要健全審計復核、審計質量檢查和審計質量責任追究等規章制度,確保審計工作質量。復核具有全面性的同時也具有突出的問題和主要的矛盾。根據常規的程序,想要降低審計風險,就要找到審計風險的實質性問題,要注意對問題的事實是否清楚、審計取證是否充分、完整和履行法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復核;在定性和處罰處理方面要嚴格的遵守法律的程序進行復核的過程;要在錯綜復雜的事實面前,善于從法律角度和當前經濟轉型體制轉軌的實際情況去深入研究和分析,從中找到本質的問題。堅持依法審計的同時,又要從審計的實際出發、尋求客觀可靠的證據;在提高復核的宏觀意識和整體意識的基礎上提升復核層次,善于綜合、歸納和分析,從對個體的復核的過程中發現規律性和傾向性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審計人員自身來講,這不僅綜合的歸納總結了審計執法中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現象,復核資源得到了有效的利用,利用掌握各審計項目情況的優勢,歸納被審計單位違法、違紀行為的規律,提煉出具有共性的傾向性、苗頭性和規律性問題,審計人員發現的這些規律和現象能夠減輕審計機關的工作負擔,減低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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