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務勞動價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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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價值

篇1

【關鍵詞】婚姻法;家務勞動;離婚財產分割

家務勞動,是指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的為滿足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所從事的勞動,包括料理家務、撫養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務勞動雖不能直接創造經濟價值,卻可以為家庭節約經濟成本,從而間接增加家庭的財富。我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以下簡稱“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然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規定嚴格以致在實踐中適用困難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關注。文章從對《婚姻法》第40條規定的質疑出發,指出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的重要性;接著,考察典型國家關于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的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筆者提出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現實路徑,為我國家務勞動的立法保護建言獻策。

一、問題的提出:對《婚姻法》第40條規定的質疑

綜合分析《婚姻法》第4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將我國現行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行使條件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實行夫妻約定財產制;第二,夫妻必有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的義務,這是啟動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原因條件;第三,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限于離婚之時。明晰規范內涵之后便進入法律的適用環節,那么問題來了:這一條文規范的內容是否切合實際?適用率如何?是否能夠切實地保護家務方的平等權益?爭對以上疑問,我們將分別從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適用的三個條件進行分析,給出回應。

首先,從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角度考察。調查顯示,城市居民中僅有2.7%,農村居民中僅有1.1%的夫妻有采取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意愿,絕大多數夫妻認為,采取共同財產制有利于穩定家庭關系,鞏固夫妻感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做出約定的有13.2%,不約定的占49%,特殊情況下做出約定的25.1%,不清楚的為12.7%。透過數據,我們了解到,我國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實行約定財產制的比率均較低,而有實行約定財產制意向的居民比例則更低,這直接導致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有限。進一步說,司法實踐中極少數提出家務勞動補償請求的案例也正是因為夫妻雙方沒有適用約定財產制而導致敗訴。

其次,我們看適用本條的第二個條件:夫妻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的義務。對此的疑問主要源于兩個方面:第一,如何把握“較多”一詞的程度要求,可否量化;第二,主張多承擔家務勞動的一方應當如何舉證。就司法實踐來說,一方面對“較多的義務”的裁量標準沒有定性、支持“較多義務”的證據范圍不明;另一方面,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家務方面臨承擔敗訴的風險。

再次,我們看權利行使的時間。《婚姻法》第40條規定,家務勞動補償權的行使時間僅限于離婚時。由此引發的問題是:即使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多承擔家務勞動的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不得向另一方請求經濟補償,這會加劇家務方對家庭的依賴,相應地,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離婚的自由。

綜上所述,我們應當關注《婚姻法》第40條關于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規定過于嚴格導致實踐中適用困難的問題。考慮到家務勞動消耗成本,產生物質和精神收益,并且具有重要的社會價值,在離婚財產分割中對其予以確認,是夫妻雙方地位平等在人格獨立和財產處理方面的必然要求,符合公平合理的財產分割原則,實屬必要。

二、典型國家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確認的立法經驗借鑒

在肯定家務勞動價值的基礎上,考察典型國家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確認的立法經驗,以期為自身法律的發展完善提供參考。

《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第307 條規定:財產分配時要考慮“每一方對婚姻財產的獲得所做的貢獻,包括一方以操持家務的方式所做的貢獻”;《英國婚姻訴訟和婚姻財產法》規定:在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應考慮“婚姻雙方各自對家庭財產做出的貢獻,包括以照管住宅或家庭的方式做出的貢獻”;《瑞士民法典》第164 條規定:負責料理家務、照料子女或輔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的一方,有權請求他方支付一筆的款項,供其自由處分。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德國1957年頒布《關于在民法領域男女享有平等權利的法律》,將家庭法上的家務勞動定義為一種職業,且保留至今。德國家庭法關于家務勞動的規范主要包括一般規定和具體規定兩個層次。首先,一般性規定體現在《德國民法典》第1360條:“婚姻雙方互相負有義務,以其勞動或財產為家庭提供適當的生活費。如果婚姻一方承擔家務勞動,則以勞務為家庭提供生活費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即通過從事勞務而得到履行。”其次,具體規定有效地配合家庭法一般規定的實施:一方面,婚姻關系解除后,家務勞動的職業性體現為婚姻一方享有的生活費權利。即,婚姻一方若不能負擔其生活費,可以依照第1569條的規定向另一方提出生活費請求,將家務勞動職業性延伸至婚姻關系解除之后;另一方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務勞動的職業性突出地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法和家庭法的配套實施上。根據2005年10月1日《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0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婚姻生活的實際開銷,收入高的配偶每年可將其收入中的13805歐元轉讓給收入低的配偶,這13805歐元從收入中減去,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法上的規定,實質是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務勞動職業性價值的及時承兌。

綜上所述,美國、英國、瑞士和德國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確認的經驗各有特色,其共性之處在于肯定離婚財產分割中應當考慮家務勞動價值要素。其中,德國將家務勞動定義為一種職業的做法具有較強的前瞻性,是家務勞動社會化和人權保障強化的大勢所趨,具有示范性意義。

三、離婚財產分割中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的路徑展望

肯定家務勞動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理性借鑒典型國家關于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文獻研究,筆者對如何在法律層面確認家務勞動的價值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將家務勞動作為國家正式職業列入全國職業分類和標準職業分類表,明確肯定家務勞動作為一種職業的法律地位。

明確肯定家務勞動的作為一種職業的做法已在德國取得成功實踐,就我國家務勞動的發展和保護現狀來說,肯定家務勞動的職業性同樣具有積極的意義。一方面,從人權保障的應然角度說,將家務勞動規定為一種職業,無論是對于夫妻中的家務方還是專門從事家政勞動的工作人員來說,都是對其勞動價值的積極肯定,有利于提升其工作的自尊心和認同感,進而實現個人的全面發展;另一方面,從客觀條件發展的實然狀況來看,市場經濟環境下家務勞動的社會化為肯定家務勞動的職業屬性提供可能。

第二,尊重價值規律,建立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

在尊重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建立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也即量化家務勞動價值,有助于更好地突出家務勞動的職業性,并為司法層面確定家務勞動補償請求的數額提供重要的參考意見。鑒于婚姻關系的人身屬性,對家務勞動價值的確認,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標準,同時須考慮夫妻人力資本及預期利益等方面的因素,綜合全面地對家務勞動價值進行評估。同時,應依據社會發展狀況及時調整部分必要的評價指標,不斷完善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

第三,進一步完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進一步完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筆者提出如下建議:其一,擴大家務勞動請求權的適用范圍,將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家庭涵蓋在內,如此規定既與我國絕大多數夫妻均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客觀情況相符,也有利于引導夫妻雙方樹立利益共同體價值取向。其二,擴大家務勞動請求權的行使時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離婚時均可提出。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允許權利人提出經濟補償的請求,一方面是家務勞動職業性和有償性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直接體現,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規避義務方為準備離婚轉移財產而導致補償不能的情況。其三,準確界定夫妻家務勞動收益的范圍,將家務方配偶的期待財產權和人力資本收益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疇。

四、結語

家務勞動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婚姻法》第40條賦予家務方在離婚時向對方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請求權,但由于其適用條件規定嚴格,在實踐中遭遇適用困難。考慮到肯定家務勞動價值是夫妻雙方地位平等在人格獨立和財產處理方面的必然要求,筆者提出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確認其價值實屬必要的觀點。接下來,考察典型國家關于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的立法經驗,美國、英國和瑞士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確認的經驗各有特色,而德國將家務勞動定義為一種職業的做法具有較強的前瞻性,符合家務勞動社會化和人權保障的趨勢。最后,筆者提出在我國離婚財產分割中確認家務勞動價值的現實路徑:第一,將家務勞動作為國家正式職業列入全國職業分類和標準職業分類表,肯定家務勞動的遏制也行;第二,在尊重價值規律的基礎上建立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第三,進一步完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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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完善

中圖分類號:F2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31-0169-04

前言

離婚救濟制度的設計歷來為各國婚姻家庭立法所重視,此制度的出現使得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的發揮。中國正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時期,但在最近幾年,現代社會越來越高的離婚率引起人們對婚姻的價值的思考。當今社會,仍有一些群體處在弱勢地位,在離婚過程中,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到侵害卻渾然不知或者即使知道也不懂得應該去哪里求助,這些情況都要求我們對現行的婚姻法進行理性的、全面的思考,并針對這一系列的問題制作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從立法角度入手,填補法律漏洞,真正做到維護婚姻家庭和諧幸福的秩序。

一、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概述

“男主外,女主內”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傳統,盡管是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大多數家庭中的家務勞動仍是由女性完成的。以前,女性基本不出去工作或者很少出去工作,女方的所有工作便是家務勞動以及贍養老人。如今,大多數女性已不再是全職主婦,白天她們都出去工作,晚上回到家仍然要獨自做家務。很多人都把做家務看成是女性的“專利”。

如果用一個公式來表達家務勞動與社會收入之間的關系的話,家務勞動對于社會收入的影響與其家事勞動時間的長短成正比關系。可以說,勞動的一方在一定程度上放棄了自己工作、事業上發展的機會,通過做家務,減少另一方花在家庭上時間、精力,成為另一方收入的增加的堅實后盾。因此,必須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通過婚姻財產的方式體現出來,換句話說,家務的主要承擔者就其為家庭付出較多這一事實,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給付補償,婚姻法中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由此產生。

(一)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含義

中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撫育子女,包括時間、精力、物質等方面的照顧、撫養、教育子女。照顧老人,主要是指給老人帶來精神上的安慰,關愛他們的健康,給予經濟幫助。該老人應為配偶對方的父母及長輩近親屬,而不包括付出較多一方本人的父母及其他長輩親屬,因為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兒媳、女婿沒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協助另一方的工作,主要是指在配偶所從事的職業或生產勞動經營業務等工作上給予幫助。家務勞動是婚姻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是對家庭的投資。

家務勞動,是指本家庭成員在家庭內部,為直接滿足本家庭成員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需要而進行的勞動,不包括已由外人代勞的家務勞動。能給家庭帶來經濟利益的,不一定是通過工作、事業來獲得,家務勞動可以節約家庭經濟成本,減少家庭支出,間接增加家庭財富。現在社會中,很多女性以犧牲自己發展的機會來為家庭創造舒適的生活。而一旦婚姻宣告破裂,這些女性的生活水平就會下降,有的甚至變成生活困難。

家庭經濟補償制度是補償性質的,不屬于賠償,它是由于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義務而產生,不是因為一方的過錯所給予的財產利益。它是給付出較多義務而導致在其他方面,例如工作上未能投入較多精力、在事業上不能有足夠時間而不能取得很好成績的補償。該制度能夠給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心理安慰,保障公平。

根據婚姻法40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家庭中,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才可以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無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后都不能主張。這是對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三重限制,一是前提要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書面約定為財產分別制;二是主體特殊,只有夫妻雙方為家庭生活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才可以主張;三是時間限制,只有在離婚之時才可以要求,婚姻存續期間與離婚之后均不能主張家務經濟補償。要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有資格請求經濟補償。這三大枷鎖使得將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真正運用到實際生活中的離婚家庭少之又少。

(二)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確立的必要性

1.肯定了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

婚姻產生的家庭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也是一個經濟組織,具有實現人口再生產、教育子女、贍養老人和組織經濟生活等社會職能。若要履行這一職責,需要家庭成員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從事繁重瑣碎的家務勞動。如今,給予家務勞動以經濟評價已成為社會的主流思想。對家務勞動的經濟評價實質上是承認了夫妻一方(主要指妻子)家事勞動與夫妻另一方的社會職業勞動具有同等的社會經濟價值地位,貫徹了男女平等原則,也使得家務勞動在夫妻財產制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從婚姻立法的角度對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予以肯定,承認它是社會勞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很好地保護家庭中為家務付出更多的一方,這對社會的發展、延續也有很大的意義。

2.維護社會公平和保護弱者

家庭生活的范圍很廣泛,涉及撫養兒女、照顧年邁的老人,處理生活各個方面的家務勞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家務勞動付出能給雙方帶來收益,婚姻關系終止時,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不能得到相應補償,這就相當于不付出勞動的卻可以無償占有他人的勞動成果,這不符合公平原則。另一方因為不做家務或者很少做家務,擁有較多空余時間,就會有不少研習、進修、發展事業的機會。一旦婚姻宣告破裂,如果不能給勞動方以經濟補償,會對承擔家務勞動一方造成心理不平衡,因此,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可以實現法律公平公正。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也是法律所尋求的公平正義的結果。

3.保障婚姻自由

中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時有締結婚姻的自由,同樣,夫妻雙方也有離婚自由,這是對意識自由和人權的尊重。中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指導思想是“保障婚姻自由,防止輕率離婚”。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長時間感情不合,家庭生活并不幸福美好,他們不選擇離婚,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們對家庭付出很多導致社會競爭力減弱,倘若離婚得不到補償,迫于生活水平可能下降的壓力,于是他們即使感情生活不美好,但他們仍維持著名存實亡的婚姻。據調查,44%的離異女性表示物質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顯下降。因此,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婚姻的自由。

4.維護婦女權益

當今社會倡導男女平等,維護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實生活并不像法律設想的那么美好,我們仍無法擺脫女性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這一事實。離婚不對付出更多的一方予以經濟補償,對于勞動方是極不公平的。女性仍處在需要更受保護的地位,制定家庭經濟補償制度可以很好地維護婦女的權利。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付出巨大的時間、精力,在很多人眼里,這是理所當然的,但男女平等,家務勞動不應該只由女性一方承擔或承擔大部分;對于女性為家庭的付出,應該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正視,應認可其價值,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5.增強家庭責任意識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可以加強承擔家庭責任的意識,夫妻雙方作為家庭的主要成員,是法律上是平等的,沒有誰應該對家庭有多付出的義務,因此,家務勞動理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完成。對于付出更多的一方,在離婚時應給予相對應的補償。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夫妻雙方在時間、精力、感情等多方面投入。當今社會,競爭日益激烈,很多人為了在事業上有所成就而忽略了家庭,倘若人們因為覺得婚姻的脆弱或者自己的付出未必有回報而不愿為家庭付出更多,那這樣的家庭也許會陷入一個惡性循環,最終走向失敗。確立家庭經濟補償制度,從法律的角度倡導和弘揚對婚姻家庭的奉獻精神,有效引導人們在尋求自身發展的同時,兼顧婚姻家庭的整體利益,較多地以家庭利益為出發點來調整自己的位置和角色。這對促進夫妻雙方努力營造和諧家庭,進而達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有巨大的作用。

二、中國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缺陷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中規定了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它填補了家務勞動在法律中的空白,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設立,保障了分別財產制下付出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權利,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真正適用的很少。

從《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請求家務勞動補償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婚姻雙方書面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適當分割;二是必須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較多義務;三是務必在離婚時提出請求,如果已經離婚或離婚后再婚的,則喪失請求補償的權利。

(一)適用的范圍過窄

中國人民受幾千年來傳統文化的影響,習慣于夫妻一體,欠缺婚姻家庭生活中財產分別管理的觀念,盡管立法規定了法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婚后財產模式,但真正約定采用分別財產制的家庭鳳毛麟角。目前,中國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數量很少,適用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城市家庭不到5%,農村家庭不到1.1%。在結婚時約定分別財產所有制的,可能會被扣上“為離婚做準備的”帽子。所以,現實生活中更多的家庭所適用的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那么即使是履行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也不能夠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從這一點可以看出,當事人沒有得到公正的補償。這導致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形同虛設。而且,法律規定只涉及孩子的撫養、老人的照料、協助配偶的工作,付出了較多義務,但在實際活中,為家庭付出較多的不僅僅包括這幾個方面還包括家務勞動以外的其他有形付出及無形付出。

(二)舉證困難

根據規定,只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才能在離婚時要求經濟補償。事實上,現實生活中的人們很難對自己付出較多義務進行有效地舉證。在婚姻存續期間,人們不會為了自己以后可能離婚做準備而收集證據材料;并且對于何者才算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沒有明確的界定。家務勞動是指為了滿足家庭成員生活需要所從事的勞動,包括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做飯洗衣及其他的一些家庭瑣事。家務勞動的界定,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這就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家務勞動,有的是有形的家務,它可以用市場價值來衡量;有的是無形資產,無法衡量其價值;有的是非財產性勞務,如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的協助下獲得了無形資產,如文憑、資格證書和某種謀生技能、一方對另一方精神上的支持、對子女的關懷、對老人的慰藉等等,目前還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所以有必要在以后立法中對離婚經濟補償的補償因素進行細化。

(三)時間限制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的經濟補償制度的其中一項條件便是要在離婚訴訟中提出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沒有請求補償的權利,付出較少義務的一方可以在婚姻家庭中“心安理得”地享受著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的勞動成果,為家庭帶來的利益;補償請求人可能在離婚之時,由于法律知識的淺薄或者沒有思考到這一權利的請求,在離婚時沒有提出要求經濟補償,那么就失去了因家務勞動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而能請求經濟補償的機會。在家庭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大多為女性,她們在離婚之時,心理所受打擊很大,加上長期家務勞動,與配偶相比,接觸外界的信息較少,很少能在短時間內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苛刻的時間限制導致補償制度未能很好的適用。

(四)補償標準空白

婚姻法雖然規定了經濟補償制度,但是并沒有對家務勞動的價值進行明確的界定,這一課題也難住了法學家和經濟學家。該制度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其經濟價值,與其本身的性質有關。家務勞動本來就與各地的生活水平、勞動的人群、勞動的類別相關。并且,由于長期的家務勞動導致的與社會脫節,這是很難以金錢來衡量的。影響家務勞動價值的因素有很多,法律很難一一將其列舉出來,這就導致了家務勞動的補償沒有明確的界定。家務勞動很難用具體而明確的數字來確定,就賦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這會給離婚家庭帶來很大的爭議。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就不能很好地保障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利益。可能會使原本可以獲得較多補償,離婚后生活水平較高,然而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導致生活水平低下。這就給被補償的一方造成了不公平。因此,應及時完善立法,明確補償標準。

(五)適用形式不明

家務勞動的補償數額計算出來之后,就涉及到了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形式的問題。2001年新修的《婚姻法》雖然設立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但并沒有對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的補償形式有明確而清晰的規定。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形式,包括適用形態和適用方式兩種。適用形態是指義務人給付的物質形態,即義務人履行家務補償義務是以現金形態履行還是以實物、有價證券或者其他形態履行。適用方式是指義務人履行家務勞動補償義務是一次性給付還是分幾次給付。補償形態對權利人的區別不是很大,無論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還是有價證券等都能給權利人帶來利益;但補償義務人的補償形式對權利人的影響還是很大的,義務人一次性給付完畢,權利人的利益就可以盡快實現,但如果是分期給付,由于離婚后雙方不再在一起共同生活,要想再追償就會比較困難。適用何種形式補償家務勞動付出更多的一方是一個值得深討的問題。

三、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完善

(一)擴大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

現在社會實踐出現了越來越多這樣的案例:夫妻一方以財產或勞務支持另一方獲得了文憑、執照等證書,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并不充裕,文憑又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而獲得文憑的一方因為文憑收入大大增加,給予配偶幫助的一方因為為家庭付出較多,失去一些好的就業、升職機會,離婚時還得不到任何補償。要解決現實生活中出現的這些問題,必須對中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進行深刻反思。

中國社會的大多數家庭采用夫妻財產共有制,這是由中國的國情決定的,人們沒有意識也不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只有在夫妻財產分別制的條件下才可以適用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就使很多離婚家庭中的勞動一方得不到補償,這是不公平的。因此,經濟補償制度不應僅存在于約定夫妻財產分別制的家庭中。在立法上把適用范圍放寬至夫妻財產共有制才能更好地維護勞動方的權益,促進社會公平。

(二)完善家務勞動價值衡量

首先,經濟補償的明確數目,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商討確定,這就符合意識自治原則;其次,協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生活水平以及為家庭所作出的貢獻的多少和付出較少的一方因此而獲得的利益的多少等相關因素來衡量。在立法上應主要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評價家務勞動的價值:(1)勞動方從事家務勞動的數量,即在婚姻家庭中,以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多少來衡量其數額,按照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同類家務勞動的市場價格確定;(2)配偶獲得的利益。配偶獲得的利益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如:在另一方的幫助下所取得的文憑、證書、知識產權以及工作上收入的增加等;(3)婚姻存續時間長短,婚姻存續時間越長,夫妻一方為家庭投入、付出的就越多,與另一方相比差額就越大,就應給付出多的一方相對較多的經濟補償。

(三)放寬適用時間上的限制

夫妻一方要想獲得經濟補償只能在離婚之時提出才能得到許可。如果在離婚時能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的一方因某些原因未能行使請求權,便喪失了再次提出請求權的機會。應給予行使請求權人在婚姻關系解除后一定的權利行使期間。應以離婚時起算,并向后順延一段合理時間,根據中國其他有關請求權的請求期限大多為一至二年,因此可以參照類似條文,將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寬限至一到兩年。

(四)明確補償的形式和期限

補償可以采用貨幣、實物、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收益等形式甚至是勞務動。即補償義務人給予補償是以貨幣、實物、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或其他的形式履行。補償責任方并不都是經濟條件良好的群體,分期給付與一次性給付相比就具有了一定的風險。有學者認為,解決這一困難的適當方式是在做出分期履行判決時,要求義務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即提供保證人或擔保財產,從而使其利益獲得安全實現的保障,這樣,既考慮了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又保障了權利人利益的實現,無疑一舉兩得。

在補償責任方有良好經濟狀況、支付能力強的情況下,優先一次性給付,不得不說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然而在實踐中,分期給付經濟補償的方式是絕大部分人所采取的方式。緩解補償責任方的壓力,避免了請求方因要求一次性全部給付而作出迫不得已的妥協是分期給付的優點。

在離婚訴訟中,補償請求人可以在判決分期給付時要求補償責任方提供相應的擔保,可以由信譽良好的人為其提供保證,也可以是提供財產擔保。可以規定,有確切證據證明其經濟狀況不能適用一次性支付,如果適用一次性支付,將導致其生活困難等情況的,才可以適用分期的形式等。當然如果當事人對家務勞動價值補償的適用方式達成了協議,應以協議為準。

結語

家務勞動做為婚姻家庭的重要一部分,它有著獨特的價值,不僅是勤勞務實的優秀傳承,也是家庭通向美好生活的必經途徑。女性做為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為家庭付出了巨大心血。她們在為家庭付出的時候,喪失了一些對她們自身發展的有利機會。此外,當今社會的女性仍處在弱勢地位,是需要被保護的群體,在婚姻家庭中,女性為家務勞動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男方很少為家庭的日常生活做出貢獻。如今,由于離婚出現的“女性貧困化”現象并不罕見,倘若在離婚的時候,不給予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經濟補償,有悖于公平原則。因此,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出現能夠維護勞動方的合法權益,使得他們能夠通過法律途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為自己的付出得到應有的補償。

構建公平、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是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的價值追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順應時代的潮流,符合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它確認了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公平分配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從而保障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的合法權益。該制度促進了社會公平的實現。但該制度目前仍存在的缺陷,對于其不足的地方,應當及時認真的加以完善,保護弱者,促進夫妻間的利益均衡。完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能夠維護婚姻家庭秩序,一方面可以保障婚姻自由,提升夫妻間的幸福指數;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促進社會發展,朝著更加文明的方向邁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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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顧婧,汪潔.夫妻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思考[J].現代商貿工業,2011,(20).

篇3

 

關鍵詞:馬克思;勞動價值論;服務價值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指的物質生產部門—生產生產資料的部門和生產生活資料的部門,在當代社會總勞動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與之相反,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眾多非物質生產部門,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日益提高,已成為帶動整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服務業和服務勞動的發展程度也是經濟現代化程度的重要標志。這無疑給經濟理論提出了新的研究課題。服務業的勞動是不是生產勞動、創不創造價值?目前國內學術界大致有兩種認識傾向:一種以馬克思關于生產勞動的一般規定為基礎,堅持直接從事物質生產的勞動才是生產勞動,因而服務業的勞動不是生產勞動,也不創造價值。另一種是把服務勞動的內涵加以擴大,并以馬克思關于生產勞動是能為資本帶來利潤的勞動的定義為尺度,認為服務業的勞動能帶來利潤,因而是生產勞動并創造價值。這兩種觀點的持有者一直爭論不休,其主要在于誤解了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中服務勞動理論的相關原理和結論。為此,深人探析馬克思勞動價值論中的服務價值思想,將有助于這一問題的理清,并對促進我國服務業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

    一、服務勞動可以是生產勞動,也可以是非生產勞動。

    馬克思對生產勞動有“生產勞動一般”和“生產勞動特殊”兩個定義。“生產勞動一般”指的是人們在自然形態下從事的生產產品的勞動;“生產勞動特殊”指的是人們在某一特定社會形態下從事的反映該社會特性的、生產產品的勞動。在“生產勞動特殊”的意義上,馬克思認為服務勞動可以是生產勞動,也可以是非生產勞動。判定服務勞動是非生產勞動,“不是從勞動的物質規定性(不是從勞動產品的性質,不是從勞動作為具體勞動所固有的特性)得出來的,而是從一定的社會形式,從這個勞動借以實現的生產關系得出來的”。馬克思判定服務是非生產勞動的條件是這些勞動“不同資本交換,而直接同收人即工資或利潤交換”,如果服務經營的方式改變了,服務“作為活的要素來代替可變資本價值合并到資本主義生產過程中去”,服務勞動直接生產資本,那么,服務勞動就是資本主義條件下的生產勞動特殊。他明確指出:“一個自行賣唱的歌女是非生產勞動者。但是,同一個歌女,被劇院老板雇用,老板為了賺錢而讓她去歌唱,她就是生產勞動者,因為她生產資本。”當代西方發達國家第三產業中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進行的的服務勞動,就是這樣一種生產勞動。在馬克思看來,從生產關系的角度來考察,在“生產勞動特殊”的論域內,服務勞動可以是生產勞動,也可以是非生產勞動,關鍵的問題在于它是否從屬于決定當時社會性質的生產方式。

    在“生產勞動一般”的論域內,服務勞動是否屬于生產勞動一般則要進行具體分析。馬克思將服務分為兩種,一種是可以物化的服務勞動,“把自己的勞動固定在某種物上,并且確實使這些物的價值提高了。”這些服務勞動都是生產商品,即創造使用價值和價值的勞動。馬克思以運輸服務為例對生產進行了分析,認為生產是生產過程在流通領域的延伸,因此它是生產勞動創造價值,這點大多數人都同意。另一種馬克思稱之為純粹的服務,這種服務“不采取實物的形式,不作為物而離開服務者獨立存在。”這種服務勞動所提供的消費品是一種無形產品。“服務本身就是商品,服務有一定的使用價值(想象的或現實的)和一定的交換價值”。馬克思將官吏、藝術家、牧師、律師、教師等歸人“純粹的服務”。這些人的服務可分為三類。第一類:藝術家如演員、音樂家等,他們的表演服務有使用價值(能夠滿足人們對文化生活的需求)和交換價值(通過服務取得報酬獲取生存資料)。如果這些演出被錄制成片,他們的勞動就物化了,若不被物化,他們的勞動一經提供隨即消失。第二類:教師和醫生。馬克思指出:“有一些服務是訓練,保持勞動能力,使勞動能力改變形態等等,總之,是使勞動能力具有專門性,或者僅僅使勞動能力保持下去的,例如學校教師、醫生的服務……這些服務應加人勞動能力的生產費用和再生產費用。”第三類:國家官吏、軍人、法官等。馬克思說:“他們的勞動有一部分不僅不是生產的,而且實質上是破壞性的,但他們善于依靠出賣自己的‘非物質’商品或把這些商品強加于人,而占有很大部分的‘物質’財富。對于上述三類純粹的服務,馬克思都肯定他們的服務是商品,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馬克思對純粹服務的分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為純粹服務在“生產勞動特殊”的論域內可以是生產勞動也可以是非生產勞動,在“生產勞動一般”的論域內則不是生產勞動,理由是這種勞動不具備馬克思所說的物質規定性;也有人認為純粹服務無論在“生產勞動特殊”的論域內還是在“生產勞動一般”的論域內都是生產勞動,理由是馬克思認為“以產品或某種使用價值為結果的一切勞動、一般地以某種成果為結果的一切勞動”都是生產勞動。我們認為物質規定性只是在物質生產領域中成為生產勞動的前提條件,而生產勞動不只存在于物質生產領域中,它還存在于非物質的生產領域如服務生產領域中。

二、服務勞動產品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四卷即《剩余價值理論》中對服務進行了原則性的分析和闡述,認為服務具有使用價值。他在分析非物質生產領域時,多次提到服務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他認為,商品的使用價值是指商品“靠自己的屬性來滿足人的某種需要”,“這種需要的性質如何.例如是由胃產生還是由幻想產生,是與問題無關的”。不管是物質產品還是服務產品,都是以自己的屬性來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物質或非物質的需要,都具有使用價值。馬克思認為使用價值就其形態而言包括兩類,一類是“物化、固定在某個物中”的“實物形式”的使用價值;一類是“隨著勞動能力本身活動的停止而消失”、“不采取實物的形式,不作為物而離開服務者獨立存在”的“運動形式”的使用價值,后者就是服務的使用價值。馬克思說“服務這個名詞,一般地說,不過是指這種勞動所提供的特殊使用價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價值一樣;但是,這種勞動的特殊使用價值在這里取得了‘服務’這個特殊名稱,是因為勞動不是作為物,而是作為活動提供服務的,可是這一點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種機器(如鐘表)有什么區別。可見,馬克思認為服務具有使用價值,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圍內服務也具有交換價值,服務具有活動形式的特點。馬克思認為服務具有可消費性,“在服務形式上存在的消費品”與“在物

品形式上存在的消費品”一道構成社會消費品,服務消費品能夠“滿足個人某種想象的或實際的需要”,這點與其他商品沒有什么不同。馬克思分析了服務生產、交換和消費的特點,服務“只是在它們被購買時才被創造出來”,只能以“活動本身的形式”出售,在生產過程結束之后就完全消失了,這說明服務具有生產、交換和消費的。因為服務能滿足人們的需要,“工人自己可以購買勞動,就是購買以服務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資花在這些服務上,同他的工資花在購買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沒有什么不同的……工人作為買者,即作為同商品對立的貨幣的代表,同僅僅作為買者出現,即僅僅把貨幣換成商品的資本家,完全屬于同一個范疇。同時馬克思也認為“服務只是勞動的特殊使用價值的表現,因為服務不是作為物而有用,而是作為活動而有用。

    馬克思認為“服務”也和一般商品一樣,不僅具有使用價值,而且具有價值。馬克思說:“對于提供這些服務的生產者來說,服務就是商品。服務有一定的使用價值(想象的或現實的)和一定的交換價值。但是對買者來說,這些服務只是使用價值。馬克思并且指出:服務產品“不采取實物的形式,不作為物而離開服務者獨立存在,不作為價值組成部分加人某一商品。這種產品無論是有形還是無形,都體現了具體服務產品的社會必要勞動耗費,而對這些服務勞動的補償,就形成了服務商品的價值。這就是說,服務產品的價值不需要憑借物質商品來表現,即其價值不需要加人到商品價值中,成為商品價值的組成部分。服務產品本身就可以利用非實物使用價值作為其價值的載體,體現服務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換關系。正如馬克思所說:“如果我們從商品的交換價值來看,說商品是勞動的化身,那僅僅是商品的一個想象的即純粹社會的存在形式,這種存在形式和商品的物體實在性毫無關系。服務產品既然是社會勞動的化身,它就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成為完整意義上的商品。可知服務產品的存在形式不能作為服務勞動是否創造價值的依據。

篇4

根據縣政府辦公室《關于20xx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現就做好20xx年五一節放假安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遵守放假時間規定。放假時間為4月30日至5月2日,共3天。5月3日(周x)正常上課(上班)。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放假時間。

二、認真執行減負各項規定。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組織學生集體補課或統一組織自習,不得以任何形式動員、參與、組織學生參加各類輔導培訓班。

三、切實加強假期安全管理。放假前,各學校要對全體師生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特別是防電防火、防交通事故等,提高師生安全防范意識;全面進行一次校園安全排查,消除安全隱患;嚴禁組織學生集體外出,確保放假期間安全穩定。

篇5

〔論文摘要文章著重研究了勞動價值論和現代財務學的價值范疇與價值決定,深入分析了兩種價值觀的內在聯系,指出勞動價值論不僅構成我國傳統財務學的理論基礎,而且能夠為我國現代財務學的發展提供養分。既研究了價值運動本身,又研究了財務關系是現代財務學的根本任務。

作為經濟學重要分支的現代財務學,其管理目標和管理對象無不圍繞價值范疇不斷延展,呈現出顯著的價值管理特征,價值增長、價值分配與價值評價構成現代財務學的基本框架。由此可以認為,研究財務學必須以價值概念為起點,構筑科學完整的價值管理體系。

一、勞動價值論的價值范疇與價值決定

古典經濟學關于勞動價值的濫腦可以追溯到1776年斯密的不朽著作《國富論》。他認為“價值”的涵義是雙重的,包括“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價值一詞有兩個不同的意義,它有時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時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對他種貨物的購買力。前者可叫做使用價值,后者可叫做交換價值”。斯密是從社會分工的角度引出了交換價值,并進行深人研究的,他認為一個人的貧富是由他所享受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多少決定的。社會一旦確立了分工的秩序,那么每人所需要的物品,只有很小一部分是自己的勞動生產的,很大一部分要依靠與他人勞動生產物的交換。所以,商品之間的交換實際上是勞動之間的交換,商品的交換價值也自然由勞動來決定。所以“只有勞動才是價值的普遍尺度,換言之,只有用勞動作標準,才能在一切時代和一切地方比較各種商品的價值”。但是,究竟是什么勞動決定商品的價值,斯密的回答是混亂的,他提出三種價值決定說,其一,價值由耗費的勞動決定。“勞動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換價值的真實尺度,任何一個物品的真實價格,即要取得這一物品實際上所付出的代價,乃是獲得它的辛苦和麻煩”側。這一點肯定了商品價值由勞動決定,按馬克思的觀點看是一個科學的結論。其二,價值由購買的勞動決定。斯密認為,“對于占有財富并愿用以交換一些所需產品的人來說,它的價值,恰恰等于它使他們能夠購買或支配的勞動量”川。在這里,斯密把勞動和勞動產品等同起來,從而混淆了生產商品所耗費的勞動與商品交換中所購買的勞動。其三,價值由收人決定。商品的價值從由生產耗費的勞動量決定轉化為由購買的勞動量決定,而購買的勞動量由工資、利潤、地租三種收人決定。由此可見斯密未能徹底地堅持勞動價值論。

作為古典經濟學的集大成者,李嘉圖在批判斯密的價值決定論的基礎上,創造性地指出商品的價值構成不僅包括生產這種商品時直接耗費的勞動,而且包括生產這種商品時所使用工具中的間接耗費的勞動。通過對簡單勞動與復雜勞動、不熟練勞動與熟練勞動的劃分,得出了在相同時間內不同性質的勞動創造的價值不同的結論。這無疑是勞動價值論的重大發展和歷史性飛躍。然而,由于把勞動和勞動力混同一談未加區分,李嘉圖學派始終未能走出導致其理論解體的兩個難題,即(1)如何用價值規律說明資本與勞動的交換?和(2)如何解決價值規律與等量資本獲得等量利潤的矛盾?這兩個難題直到馬克思第一次將勞動和勞動力區別開來,指出勞動力成為商品,勞動力的使用即勞動,是創造價值的源泉,并在《資本論》第三卷中完全建立了平均利潤與生產價格理論后,才最終得以成功地解決。

馬克思在揚棄前人勞動價值理論的基礎上,建立起一個邏輯嚴整而“純粹”的勞動價值論。其要點如下:

1.深刻分析了商品二要素—使用價值和價值。馬克思把交換價值和價值明確劃分開來,闡明了兩者之間的區別和聯系。他說:“商品首先是一個外界的對象,一個靠自己的屬性來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物。”困“物有用性使物成為使用價值。”接著,馬克思指出“同一種商品的各種有效的交換價值表示一個共同的東西。’,川這里的“共同的東西”是什么呢?馬克思分析說:“作為交換價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別,因而不包含任何一個使用價值的原子。如果把商品體的使用價值撇開,商品體就剩下一個屬性,即勞動產品這個屬性。馬克思認為,一旦把使用價值撇開,就把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具體形態也抽去了,各種勞動也就不再有什么差別,都化為相同的抽象的人類勞動。“作為價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勞動時間。基于此,我國《政治學》教科書上給出了一個眾所周知價值定義:“所謂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價值是交換價值的基礎,而交換價值不過是價值的表現形式,所以說,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

2.科學論證了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二重性:具體勞動和抽象勞動。所謂勞動價值論是指勞動創造價值的理論,而不是勞動價值的理論。馬克思認為,任何商品都是商品生產者的勞動產物,商品的二重性取決于勞動二重性。他說:“一切勞動,從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力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作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它形成商品價值。一切勞動,從另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形式上的耗費,作為具體勞動,它生產使用價值。”這便是“純粹”的勞動價值論。

3.有力地回答了商品價值量的決定問題:商品價值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認為,創造商品價值的是抽象勞動,決定商品價值的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必須指出,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與西方經濟學中的均衡價格論不同,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認為市場供求關系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而絕不能決定商品的價值,也就是說,它可以制約著在什么條件下,商品價值是由什么樣的勞動創造的。倘若市場交換呈現供過于求,商品的價值就不再由中等條件下耗費的勞動時間決定,而是由生產條件好的商品生產者的個別勞動時間決定;倘若市場交換呈現求過于供,商品的價值量就由劣等生產條件商品生產者個別勞動時間決定;只有在供求平衡的條件下,商品的價值量才由中等生產條件下的勞動時間來決定。這表明商品的價值雖然是由凝結在商品中的抽象勞動創造的,但商品價值量的大小卻會受到市場供求狀況的制約,必須聯系具體的市場經濟條件討論商品價值的大小。

二、現代財務學的價值范疇與價值決定

現代財務學是一門研究微觀經濟主體價值管理和價值創造的應用科學。在計量手段上同會計學一樣,它運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經營活動和經營結果進行合理地規劃和控制,實現企業效益不斷提升、企業價值不斷增長的目的。從財務學的具體管理內容看,主要涵蓋四個方面:(1)對資產負債表左方項目的管理,即資產管理;(2)對資產負債表右方項目的管理,即資本結構管理;(3)收益表項目的管理,即收益管理;(4)現金流量表項目的管理,即現金流量管理。與會計學主要立足于過去的經濟事項不同,財務學著重于現在尤其是未來經濟事項的規劃和控制。財務學上述四項管理內容歸結到一點,就是價值管理。而資產和資本結構反映著價值的靜態形式;收益和現金流量反映著價值的動態形式。因此,財務管理實際上可以概括為價值的靜態規劃和動態控制。其目的是實現價值增殖,即財務管理的目標是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那么現代財務學上的“價值”涵義是什么呢?我們認為,既然現代財務管理的目標定位于價值增殖或價值創造,那么,財務學中“價值”范疇必然與企業的收益能力息息相關,否則“價值”無法“增殖”,價值增殖的直接表現是獲取了“收益”。然而,由于企業的收益計量采用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特定時點上與現金凈流人不相一致,且易受主觀操縱所左右,因此,價值增殖如果用獲得的“現金流量”加以反映就更顯得客觀可信。

基于上述分析,根據貨幣時間價值原理,站在財務學的角度可以將“價值”定義為:企業未來收益或現金流量按適當折現率折現而得到的現值。由此可以演繹出財務學的兩條重要定理:

定理1,資產的“價值”代表著法人資產未來收益的現值。如果該項資產失去了收益能力,如經銷的商品已落令過時,擁有的設備無法投人使用,某項專有技術已為更先進的技術所替代,則該項資產也就自然失去其“價值”;如果該項資產的收益能力發生增減變化,其“價值”也發生相應的變化。

定理2,資本的“價值”代表著出資人投人本金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包括債權資本和股權資本引起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在資本結構理論中,資本的價值等價于企業價值。即V=B+S,V表示企業價值,B表示債權資本現值,S表示股權資本的現值。

從財務學的“價值”涵義中不難看出,財務學的“價值決定”涉及如下因素:

1.資產的“量”與“質”。資產的“量”是指企業擁有各項資產的規模數量;資產的“質”是指企業擁有各項資產的比例關系、周轉速度和盈利能力。

2.資本結構。在知識經濟條件下,資本結構應有三重含義:(1)指股權資本或債權資本各構成部分之間的比例關系;(2)指股權資本總額和債權資本總額之間的比例關系;(3)指財務資本(股權資本和債權資本)和人力資本之間的比例關系。合理的資本結構,可以獲得杠桿利益,提升企業價值。

3.收益水平或現金流量。是指現有資產或資本結構的未來收益能力。

4.風險。既然財務管理面向未來,就必然會或多或少遇到風險,要求得到相應的價值補償。一般而言,風險的價值與承擔風險的大小成正比例。

5.折現率。是指現有資本結構的加權資本成本或出資人要求的最低投資報酬率。

三、兩種價值觀之間的關系

1.勞動價值論構成我國傳統財務學的理論基礎。眾所周知,企業財務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關價值運動(資金收支)方面的事務。它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經濟現象,而這種經濟現象存在的基礎依然是商品經濟。根據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企業的經濟活動一方面表現為使用價值的生產和交換過程,即勞動者利用勞動手段作用于對象,生產出符合市場需要的使用價值(商品或服務)并進行交換的過程,這一過程稱為物資的實體運動過程;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價值形成和實現的過程,即通過生產活動,將消耗生產資料價值和勞動者支出必要勞動創造的價值轉移到新產品中去,形成新的價值,并通過營銷活動最終實現商品價值的過程,這一過程稱為物資的價值運動過程。由于這種價值運動過程可以用貨幣表現出來,人們通常又把再生產過程中價值的貨幣表現稱為資金,進而把物資的價值運動稱為資金運動,當企業的資金運動構成其經濟活動的一個獨立方面時,便形成了企業的財務活動。這樣一來,現代企業的經濟活動可以分為兩大部分,即生產營銷活動和財務活動,相應的管理職能分別稱為業務管理和財務管理=(如圖1)。

可見,勞動價值論是構成財務學的基礎理論,抽象勞動凝結成商品價值的思想變遷與財務學自身的特征相結合,衍生出財務學關于(勞動創造的)未來收益之現值的“價值”特定概念,也就是說財務學上所講的“價值”與勞動價值論是一脈相承的。

篇6

關鍵詞:無創血流動力學;老年呼吸感染;診斷

老年人由于身體機能的下降,免疫力逐漸降低,呼吸道感染頻發。目前,老年人因呼吸道感染而誘發一些諸如靜脈淤積、低血容量以及毛細血管滲漏等進而導致急性循環衰竭。研究顯示,目前老年感染性的休克患者住院后死亡率約為50%[1]。臨床上老年人呼吸感染常常導致血流動力學的紊亂,其原因是由于外周血管收縮舒張的功能出現異常導致血流分布出現異常,從而導致血流動力學改變[2],這也影響臨床診斷的效果。本研究正以健康的老年人作為對照研究組,探討無創血流動力學監測手段在鑒別和診斷老年呼吸感染中的價值。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本研究的對象均來源于2014年2月~11月我院收治的因呼吸道感染而住院治療的老年患者,隨機選取45例,排除了外傷、精神疾病、腎功能不全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配合調查或者不愿意參與調查的患者等,所選取的調查患者都符合老年呼吸道感染的診斷標準,以此作為觀察組。另隨機選取在此期間到我院進行體檢的健康老人45例作為此次研究的對照組。觀察組患者年齡59~84歲,平均年齡為(72±6.5)歲,對照組患者年齡為60~89歲,平均年齡為(73±6.3)歲,兩組研究對象的性別分布都是男25例,女20例,其他與研究無關的資料都無顯著性差異(P>0.05)。研究開始前均與研究對象簽署知情同意書。

1.2檢測的方法與檢測指標 無創血流動力學監測系統是由美國GE公司生產,型號為XD 3000。測量方法:于患者(健康人)頸部、胸部的兩側各貼上一對電極。本次檢測的指標主要有心臟指數(CI)、每搏輸出量指數(SI)、加速度指數(ACI)、體血管阻力指數(SVR)、收縮的時間比率(STR)、預射血期(PEP)、心率(HR)以及平均動脈壓(MAP)等。

1.3統計學方法 本研究中的數據均使用SPSS 20.0進行處理,所有的計量資料用(x±s)表示,組間的比較使用t檢驗或方差分析,P

2 結果

通過測量觀察后發現,觀察組以下指標明顯要低于對照組:心臟指數(CI)、每搏輸出量指數(SI)、加速度指數(ACI),這幾個參數的差異都具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臨床研究結果表明,老年人呼吸道感染的患者心臟順應性改變、毛細血管的通透性改變以及胸腔壓力改變等易導致其血流動力學變化,通過檢測血流動力學的改變可以獲得相應的診斷效果[3]。數據的采集容易受到干擾而且過分依賴操作者的技巧,另外心臟超聲在測量心臟左室舒張末期的面積時并不能準確測量出擴張容積,而采用無創血流動力學檢測手段正好可以彌補這些不足。

本調查研究的結果表明,觀察組的心臟指數(CI)、每搏輸出量指數(SI)、加速度指數(ACI)這幾個參數測定值明顯要低于對照組,差異是有統計學意義的(P

然而,無創血流動力學監測也有它的局限性,對于主動脈瓣關閉不全、體重在30kg以下或者155kg以上的患者、身高在120cm以下或者230cm以上的患者、嚴重高血壓患者、主動脈球囊反搏的患者等并不適用,另外對于嚴重肥胖患者以及嚴重水腫患者也不建議使用無創血流監測[4]。盡管有這些局限性,無創血流動力學監測的手段在老年呼吸感染的鑒別診斷中還是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有很好的臨床指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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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據民建、工商聯(以下簡稱“兩會”)中央反映,在兩會開展的經濟咨詢、智力支邊、扶持集體企業、專業培訓等為四化建設服務活動中,一些地區的單位或部門仍然要求參加兩會組織的經濟咨詢等服務活動的退休成員簽訂受聘合同,并把他們的退休費及其他福利關系轉到要求咨詢服務的單位,或者停止發給,嚴重影響了兩會經濟咨詢等服務活動的開展。為此,通知如下:

    兩會組織的退休成員參加經濟咨詢等服務活動,是發揮“余熱”為四化建設服務,屬于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服務的社會公益活動。根據國務院國發〔1981〕164號文件“參加社會公益活動,領取少量報酬的退休、退職工人,不應視為受聘工作”的規定精神,對參加兩會組織的經濟咨詢等服務活動的退休成員,不需再與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和邀請他們參加經濟咨詢服務活動的單位簽訂受聘合同,他們的退休費等福利待遇仍由原發放單位發給。

    各地黨委統戰部和勞動人事部門應根據本通知精神,積極做好解釋工作,協同有關單位、部門認真貫徹執行,以利兩會咨詢服務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篇8

現將市財政局、市物價局《關于取消市勞動局部分收費項目的函》(京財綜〔2000〕157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物價局關于取消市勞動局部分收費項目的函

             (2000年2月12日  京財綜〔2000〕157號)

北京市勞動局:

篇9

也就是說,家務勞動也應該價值化。這個提議你覺得如何?

對女性的殘酷剝削

2010年“兩會”期間,正值“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的一百周年紀念日,全國政協委員張曉梅提出一個“天雷滾滾”的提案:“實行家務勞動價值化,切實保障女性權益。”提案一經媒體報道,就變成了“丈夫要紿妻子發工資”,并且立刻引起輿論的口誅筆伐。

北京大學教授夏學鑾的反駁論調比較典型:“我認為,把家庭這種溫馨的港灣變成殘酷的市場,這是不對的。說明家庭、親情都已經被市場經濟沖擊得七零八落,都沒有共同體了……可以說這個提案只可能加速婚姻的解體,使原本和諧美滿的家庭導致紛爭。……如果說很多女性支持這個提案,那說明中國現在很多女性的價值觀、家庭觀的定位是不正確的,角色定位有問題。”

然而,許多女性卻認為:夏學鑾的觀點,看起來把家庭看得很神圣,但其實,這種從男性感受出發的“神圣”和“美好”,是不公平的。對家務勞動的低估和漠視,是與婦女的不平等地位直接關聯的;只談“愛”和”親情”,而不嚴肅討論家務的價值,就是對婦女殘酷的剝削――這樣的剝削始終在進行。

聯合國1980年的報告表明:女性占世界人口的一半,完成了總勞動工時的近三分之二,得到的收入卻是世界總收入的1/10,擁有財產不到1/100。導致這一數據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擔的工作是沒有工資的。

讓我們回到張曉梅的論述:“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女性也擁有一份自己的職業。但是,這并沒有改變女性在家務勞動中的地位,她們仍然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2001年第二期中國婦女地位調查資料顯示,中國的城鎮婦女每周花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平均是21個小時,比男性的8.7個小時要多近兩倍,而她們中的大多數與男性一樣是全職工作者。”

張曉梅認為,承擔過多家務,造成女性投入到深造學習、提高自身技能的時間減少,其直接結果就是,女性結婚以后的職場競爭力減弱,收入降低。此外,女性對家庭的責任感、為家人付出的意識普遍高于男性,為了照顧家人,當發展機會與照料家庭發生沖突時,大多數女性都選擇犧牲事業為家庭奉獻。

于是,家務的承擔,讓女性放棄了發展的機會和時間,而她放棄的這一切,不僅可以換算成真金白銀的物質利益,更包含了無法挽回的人生體驗――行走于更廣大的世界,成為層級更高的管理者。離婚分產,家務該不該算錢

如果婚姻能白頭偕老,也許這些”舍”,最后都能得到天倫之樂和物質生活的補償。然而,如果婚姻失敗,這部分多付出的勞動,以及相關的、被奉獻掉的人生機會成本,到底應不應該補償?

據《北京日報》2010年報道,北京海淀區法院的統計,近年離婚案件逐漸走高,在分割財產時,婦女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付出的家務勞動價值往往得不到補償。

事實上,中國現行的《婚姻法》對家務勞動補償權是支持的,《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然而,這條法律在現實中卻不大行得通。因為這需要同時滿足三個要件: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即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獨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二,一方為家庭付出的勞動較多;第三,在離婚時提出補償要求。在我國,不到5%的家庭實施分別財產制,因為人們習慣于共同財產制,這樣就把95%的家庭排除在外。

加之現實中婦女的主觀維權意識不高,家庭主婦往往不了解男方的真實收入,離婚時難以舉證,所以法官也承認,法院很難“公平”判決。

因此,張曉梅建議,取消《婚姻法》勞動補償制度中關于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所有在家庭中從事家務勞動一方所創造的價值都應當被肯定,其所付出的勞動都應當得到相應的補償。而且,不僅僅在婚姻解體時可以提出補償要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也可以提出補償要求。

這樣的建議不僅合理,而且是相當有操作性的。

雇不起的太太

確實,妻子的關懷,母親的哺育,這些都是無法用物質的標尺衡量的,是人生最值得珍愛的財富。不過,人們對待這些付出的態度卻是表里不一的:一方面,它們一次次被寫入贊歌,作為女性犧牲隱忍的獨特品質的注解;另一方面,在大多數人的態度中,往往如同空氣一般必不可少,然而卻因為容易獲得而顯得廉價而視若無睹。如果婚姻解體,妻子積年的付出,經常被“黃臉婆”、“與社會脫節”、“目光短淺、小肚雞腸”的污名和刻板印象所取代而變為烏有。

簡單來說,精心付出的家務勞動在大多數時候是周而復始的,并且不被人感念的。如果一個妻子是全職主婦,或者王作收入較少而承攬全部家務時,詭異的是,男人們通常認為自己在“養家”、“養活太太”。

按照中國一線城市的國情,那些號稱自己”養活太太”的男子,如果一位女士跟他們之間沒有一紙婚書,卻又作為家務照顧者,幫他完成太太的一切“義務”的話,這些勞動毫無疑問是需要付酬的。譬如,一個素質不錯的女人,做一個代母生育一個孩子,至少需要10萬報酬;一個善于炊事的主婦,不會比一個持有一般證照的廚師差,而這個廚師月入不會少于三四千元;照顧孩子的保姆,一個月不少于1500元;而另外一些需要理財知識、美學修養、文化基礎等綜合素質的家務,如理財、購物、輔導孩子功課和課外活動、安排人情往來和社交,如果市場化,則更為昂貴。

如此一來,能夠輕松“養活”太太的男人們,很難供得起一個完成太太所有家務工作的社會化照顧者――妻子完成的家務工作真是貴到離譜!在這個意義上,是家庭主婦養活了家人,而不是被家人養活。換句話來說,憑什么在結婚證的保護下,一個人可以坦然不支付報酬而享受別人的勞動?

可以確定的是,如果角色換過來,沒幾個男人肯干。

諾貝爾獎得主:家務勞動須計入GDP

1992年諾貝爾經濟獎得主、美國經濟學家貝克爾(Gary Becker)指出:“對每個國家的經濟來說。家庭內的生產都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家庭和其他居民戶,事實上都可視為小型的工廠。即使是最先進的國家,這些地方也可以生產出極有價值的商品及服務。”“現在的確是把家務勞動也算在GDP里面的時候了。”

美國勞工統計局曾推算,一個家庭主婦的勞務所得,每年約合7.9萬美元:美國婦女在家務勞動中所創造的價值,占GDP的28%。而聯合國公布的人力開發研究報告顯示,家庭內的生產值占全球生產值的比例,高過40%。

篇10

 

關鍵詞: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度 外國婚姻家庭法 建議

一、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

    我國1950年《婚姻法》只規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約定夫妻財產制度。2001年《婚姻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賦予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共同法定財產制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得和雙方所得的收人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

    約定財產制指夫妻以契約形式商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婚姻法》第19條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二、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度巫待完善方面

    (一)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

    夫妻共同財產制起源于中世紀的日爾曼法。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家務勞動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承認其價值。家務勞動在離婚時經濟幫助屬道義范疇,在實際執行中缺乏強制有效的法律保障。以立法的形式承認家務勞動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

    (二)對夫妻婚后所得財產范圍的界定

    夫妻婚后所得財產應當包括所有的財產形式。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文憑、執照、資格等,應屬夫妻共同協力的成果,由此產生的利益,包括預期利益均應列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三)關于非常法定財產制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通常狀態下的法定財產制,而沒有建立非常態下的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的整體結構并不完整。2001年新修訂《婚姻法》由于缺乏因夫妻分居或一方虐待、遺棄另一方等情況的規定,使夫妻在上述情況下分割財產必須以婚姻關系的破裂為代價,背離了婚姻法維護家庭穩定的宗。

    三、外國婚姻家庭法可以借鑒的規定

    德國家庭法第1356條將家務與就業放在同一層面上做出規定,總體上肯定了家務勞動的職業性及價值,從而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婚姻關系解除后,從事或主要從事家務勞動這一職業的一方當事人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國法的上述規定給我們以下啟示。其一,依據公平原則確立家務勞動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其二,我國婚姻法可借鑒德國家庭法,明確家務勞動是履行家庭生活費義務的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方式。其三,在離婚時,將婚姻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分別財產制下的補償,與家務勞動的職業性價值在婚姻關系解除后的繼續延伸區別。

四、完善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度的建議

    (一)增設非常法定財產制

    《婚姻法》應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夫妻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原夫妻共同財產制,改設分別財產制:

    1、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己滿一年以上的;

    2、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扶養義務,不依法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的;

    3、夫妻一方一濫用管理共同財產權利的;

    4、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夫妻共同債務的;

    5、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共同財產的通常管理予以應有的協作,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夫妻他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的。

    (二)明確知識產權期待經濟利益的歸屬

    法律應設立相應的機制補救,即規定離婚時暫不予分割,作為一種期待權留待今后實際取得經濟利益時,再行分割。或者在離婚時,先對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將評估所得的價值按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進行分配,由享有知識產權的一方給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建立夫妻財產約定的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