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的法律知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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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現將民政部“關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轉發你處,請通知所屬公證處在辦證中參照執行。
附:民政部關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1983年3月10日、民〔1983〕民20號)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同意,現予公布實行。各地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應以本規定為準。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為了便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的婚姻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結婚、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國內公民
(一)本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
(二)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和婚姻狀況證明。
乙、華僑
(一)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二)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丙、港澳同胞
(一)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
(二)我司法行政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三)澳門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我駐港澳機構的工作人員和港九工會聯合會、香港中華總商會、香港教育工作者聯合會、澳門工會聯合會、澳門中華教育會和澳門中華總商會的會員,持所在機構或社團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可免交(二)、(三)項規定的證明。
此外,華僑、港澳同胞在申請結婚登記時,還須持有在國外和港澳從事的職業或可靠經濟來源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不在原籍登記結婚的港澳同胞還須持有原籍(或原駐地、原工作單位)鄉(鎮)人民政府,市、鎮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證明,或內地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的死亡證件;有過同居關系的,須持有脫離同居關系的協議書。
三、對于來自和我無外交關系國家(地區)的華僑同國內公民之間申請結婚登記的,須持有華僑居住國(地區)公證機構公證的,并經與我國和華僑居住國都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的無配偶證明;取得上述證明確有困難的,根據其國內原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了解后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內兩個了解情況的親友為其出具的無配偶保證,以及本人出具的無配偶的書面聲明,由縣以上民政部門會同僑務部門審查后,可予辦理結婚登記。
四、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作了妥善處理的,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五、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按照申請結婚登記辦理。男女雙方持離婚后未再結婚的證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并退回離婚證。
篇2
協議離婚相比訴訟離婚是優是劣
不可一概而論。協議離婚是最經濟、最快捷的離婚途徑,它相比訴訟離婚而言其好處是:
一、時間短。只要手續齊全,當事人一般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書;而訴訟離婚所需的時間,少則一個月,多則幾個月。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國外,甚至在國外下落不明,離婚所需時間更長,可能最長要兩年左右的時間。
二、費用低。不論家里有多少財產,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般辦理離婚手續只收取10元左右的手續費就可以辦結,而離婚訴訟法院是按爭議財產收費的,當事人共同財產越多,法院收費越高。
三、壓力小。因為協議離婚很快就可以辦結,不像訴訟離婚那樣需要幾個月的時間,所以當事人避免了幾個月的訴訟過程帶來的思想壓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會少一些,因為離婚手續相對隱密,來自父母和周圍朋友的壓力也會小一些。
但是,采用協議離婚也有一些缺陷,主要有:
一、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離婚中的義務,比如,不按期支付撫養費,或不履行房屋過戶手續,或不履行支付共同財產折價款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還得另行打官司,讓法院確認離婚協議有效并賦予強制執行權利后,再申請法院執行。
篇3
一、主要做法
一是創新調解模式。區法院與區婦聯積極溝通,委托或邀請婦聯干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工作。20*年6月,區法院、區婦聯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婦女權益保障糾紛案件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確雙方共建方針為“互動維權,實現雙贏,整合資源,合作高效”,并就訴調相關的各類規則和要求以及信息互通,定期聯席會議制度等進行了明晰。運用方便、靈活、快捷、經濟的方式方法,積極化解日益增多的婚姻家庭糾紛,努力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是完善調解機制。改變婦聯、法院原有的各自單一的調解模式,推行指導調解、協助調解、委托調解,實行區法院掛鉤審判員日常調解業務指導、婦聯干部直接參與法院關于婚姻家庭案件審理和受法院委托先行調解一些比較重大、復雜的離婚案件等。區法院、區婦聯在區婦聯、區法院民一庭設立了聯絡辦公室,負責具體案件調解事務的對接工作。建立通報機制,互相通報離婚案件的訴訟和處理情況,及時解決調解銜接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引導訴訟機制,對一方當事人不接受婦聯調解或者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引導當事人到法院,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效力確認機制,當事人直接到婦聯達成離婚協議后,將調解協議通過掛鉤審判員提交法院尋求效力確認,由法院出具調解書即可。
三是改善調解方法。綜合運用法律、情感、心理等知識,采取“心理緩和法”、“換位思考法”、“情理攻勢法”等進行溝通調解。區婦聯、區司法局建立了婦女申請法律援助綠色通道,推出“特事特辦”、“急事急辦”、“優先辦理”三項舉措,通過免費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給予法律援助、減免訴訟費等,暢通婦女保護的渠道。同時,邀請經驗豐富的調解員及婦聯工作人員協助做好非訴訟調解工作,及時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截止11月份,區、各街鄉、村(社區)婦聯干部特邀調解員接受法院委托或邀請,調解案件65件,涉及離婚、婚姻財產、撫養、贍養、探望權等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成功49件,成功率達75.3%,為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一方穩定作出了積極努力。
四是強化培訓,提高素質。調解工作具有較強的特殊性,調解員法律水平和調解藝術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調解工作的質量與效率。近年來,區法院始終將建立高素質的特邀調解員隊伍作為培訓工作重點,幫助婦聯系統調解員熟練掌握法律法規,通過評議案件,鍛煉其糾紛的分析和調處能力,調動特調員的對接積極性。通過培訓,婦聯系統調解員業務素質得到了提高,增強了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的能力與底氣。今年三月份,區法院、區婦聯聯合舉辦的主題為“婦女、地產、規范”的”女法官沙龍”活動中,參與沙龍活動的法院22名女法官和區婦聯系統的6名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特邀調解員就選定的一起婚嫁女要求辦理房產及宅基地分戶的糾紛一案分別從法律、政策、民俗、民情等角度,各自談了自己的見解。區法院張利娟副院長適時進行法理、情理、政策、社會效果等層面的點評。討論會即隆重又熱烈,達到了預期的效果。
二、存在問題
特邀調解工作,促進了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整體水平的提高,使家庭和諧環境得到明顯改善,社會環境穩定協調,在“打造北翼新城,建設平安港閘”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難題,還有待進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一是委托調解。主要是因為法院委托調解需要對案件全面放手,婦聯干部作為受委托人如果缺乏法律知識或調處經驗,會將案件帶離正確調處軌道,將使承辦法官面臨窘境。因此在實踐中我們一般以聯合調處、特邀協助調解為多,案件的實際處理權限還在承辦法官手中,這樣有利于發揮法官的專業優勢,引導案件在合法、合理的軌道上進行下去。
二是協助調解。人民調解員、婦聯特邀調解員均系從各鄉或街道聘請來得,平時工作較繁忙,不能真正全身心地投入調解工作。
三、今后工作打算
篇4
關鍵詞:大學生婚戀;法律問題;法制教育;對策
中圖分類號:C913.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5-0144-03
2005年在校大學生“禁婚令”的解除,把大學生婚戀置身于新的政策背景下,從此大學生婚戀成為了普遍而現實的問題。但由于大學生自身道德理性的不成熟,主體色彩的不明確以及客觀上受社會環境的影響,以至于他們在婚戀動機、擇偶標準、性觀念、婚姻觀念等方面出現了偏差,從而導致婚戀過程中出現了如財產糾紛、非婚同居、未婚大學生生育、非婚生子女的撫養以及激情犯罪等主要法律問題。通過對以上問題的分析發現,主要是由于大學生法制意識薄弱,法律素質有待加強。因此,響應“七五”普法宣傳的號召,從法制方面對大學生進行婚戀教育,幫助大學生提高法律素質,樹立正確、文明、守法的婚戀觀,處理好婚戀過程中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一、婚戀含義的界定
所謂婚戀,顧名思義包括婚姻和戀愛兩層含義。
“目前在婚姻法學界,婚姻是指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結合。”[1]從一般概念的意義上理解,它包含了不同層次的含義:首先,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是建立婚姻的前提,是婚姻區別于其他社會關系的自然屬性。其次,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以愛情為基礎,以長期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最后,婚姻必須為當地社會制度所確認。婚姻是一個法律概念,任何違反法律的兩性結合都不能成為婚姻[2]。戀愛,則是男女雙方在生理、心理和客觀環境因素的綜合作用下,互相欽慕和培養愛情的過程[3]。
戀愛是激情的,受道德意識的規范。而婚姻則是理性的,受法律的規范和保護。大學生只有深刻理解婚戀的含義,正確把握婚姻和戀愛在人生當中的位置,才能理性面對戀愛和婚姻,合理處理婚戀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二、大學生婚戀現狀分析
2014年,湖南科技大學課題組隨機抽取了北京、鄭州、武漢、長沙、廣州等地20所本??圃盒2糠衷谛I鳛檎{查對象,進行了在校大學生婚戀現狀的專題調研。調查發現,與傳統婚戀觀不同,新的時代背景下大學生婚戀呈現出復雜化和多樣化的特點,具體體現在戀愛觀、性觀念、婚姻觀和擇偶標準四個方面[4]。(1)戀愛觀方面,表現為戀愛動機多樣化,戀愛行為普遍化,投入時間長和花銷大的特點。(2)性觀念方面則呈現出性知識缺乏、性觀念開放、動機多樣化等特點。(3)婚姻觀方面,既有“婚姻是戀愛的目的和歸宿”的觀念,也有“畢業即失戀”“婚姻是愛情的墳墓”等看法,婚戀關系不穩定,對戀愛和婚姻缺少責任意識。除此之外,對于生育的態度也呈現出多樣化,想生一胎、二胎的占大多數,也有1/5的人想做“丁克”一族。(4)隨著以上“三觀”的改變,擇偶標準也發生了變化。擇偶標準的理性因素多于感性因素,但功利化現象也較突出。不少大學生把“白富美”“高富帥”、房子、車子、票子作為擇偶標準。
處于青春后期的大學生,心理發育尚不成熟,戀愛動機的多樣化,婚前、同居,甚至激情犯罪,說到底是社會化現象。社會上越來越開放的性觀念、屢禁不止的等一股股混濁的“黃流”對校園的猛烈沖擊,污染了校園環境,同時也使大學生婚戀出現了諸多問題。
三、大學生婚戀過程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一)財產分割問題
大學生婚戀中發生財產分割糾紛是常有之事。大學生熱戀中除了互贈禮物,還經常出現共同買車、共同買房,甚至共同投資等情況。一旦出現戀愛分手,協調處理不當,就極易引發財產分割糾紛。
《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新婚姻司法解釋中的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都是關于夫妻財產分割的規定。如,《新婚姻司法解釋三》第7條,婚前父母贈與的房屋屬于受贈方個人財產。如果按前述觀點大學生擇偶要求有車有房,當雙方感情不和離婚,房屋只屬于受贈方。因此,不要把自己的青春抵押在沒有擔保的享受之上?!痘橐鏊痉ń忉屓返?0條,對于買房共同還貸按夫妻共同財產對待。對沒有積蓄的高校大學生來說,這是個勵志的規定,是追求未來婚后共同奮斗的動力[5]。可以看出,婚姻法的諸多條款都在鼓勵大學生靠自己的能力打拼,這樣才能維持婚姻穩定。
(二)婚前同居問題
“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共同生活在一起,習慣上稱為非婚同居?!盵2]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同居雙方不享有法定夫妻之間的相互撫養、相互繼承、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等一系列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發生糾紛,根據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當事人如果要求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糾紛、子女撫養問題屬于民法調整的范圍,不受《婚姻法》的保護。
男女非婚同居生活,盡管不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但它畢竟涉及雙方的情感、生活、工作和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又因為非婚同居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雙方一旦發生激烈的矛盾和糾紛,弱者一方的權益往往容易受到損害。因此,未婚男女在同居之前應謹慎考慮和對待。
(三)未婚大學生生育權與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
大學生婚戀過程的未婚生育問題,會面臨多種法律難題。未婚女性是否享有生育權,一直是備受爭議、未能妥善處理的問題。但從目前國家出臺的各項政策法規可看出,婚前的生育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有報道稱,北京一名未婚母親生子后因為沒有準生證且無法提供生父信息及親子鑒定證明,在給孩子辦理戶口時被拒,當地居委會跟街道、派出所協調多次未果[6]。根據我國計生政策,給孩子上戶口必須要有準生證,而辦準生證就必須有結婚證。雖然也有政策規定,若能提供生父信息及親子鑒定證明也可辦理準生證,但是如果男方不能對孩子、女性負責,其權益還是會遭到侵害。由此可看出,我國通過戶籍管理,以達到減少非婚生子出現的目的,這也充分說明了我國法律未賦予未婚女性生育權。
但大學生戀愛期間一旦生育了子女,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痘橐龇ā返?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應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必須以物質條件為基礎,可對于還在求學沒有經濟來源的大學生來說顯然承擔不了撫養子女的法律責任。
(四)激情犯罪問題
由大學生的婚戀現狀分析可知,大學生戀愛關系具有不穩定的特點,這必然會導致矛盾糾紛問題,當前各大校園頻頻發生的暴力事件、自殺事件相當一部分都與此有關,而且大部分屬于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指:“犯罪人處于激情狀態而迅速形成激情犯罪動機,進而實施犯罪行為?!盵7]處于青春后期的大學生,心理發育尚不成熟,部分學生很難控制自己的情緒反應,尤其在處理感情問題方面,無法應對就可能走極端,走上違法犯罪的不歸路。2014年,廣州日報報道,“大學生不滿分手捅前女友11刀”,此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也因故意傷害罪被追究其刑事責任[8]。關于類似的報道不在少數,但每次令人震驚惋惜的同時無不令人反思。
四、加強大學生婚戀法制教育的對策
立足“七五”普法宣傳的新形勢,結合當前大學生婚戀的現狀和特點,針對婚戀過程中涉及到的主要法律問題,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勢在必行。總體上可以從法制教育的內容、途徑、反饋機制和德育與法制相結合四個方面入手。
(一)大學生婚戀法制教育內容:傳授婚戀法律知識與培養婚戀法律意識并重
大學生婚戀中之所以會出現以上多方面的法律問題,除了法律知識的匱乏外,更多的是法律意識不強?;閼俜ㄖ平逃膬热莶粌H在于傳播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
首先,要加強與大學生婚戀問題緊密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應用技能教育[9~10]。大學生婚戀中的問題主要涉及戀愛、婚姻以及在這兩個階段出現了問題要如何解決三方面的問題。因此,法律知識的傳播也應該針對以上三方面展開,加強對大學生《民法》《婚姻法》和《刑法》方面的知識教育的同時注重傳授使用技能,使學到的法律知識能更好地指導婚戀行為。一是讓大學生學會依據《民法》《婚姻法》和《刑法》中的相關規定,正確規范婚戀行為。二是在戀愛中學會依據《民法》和《刑法》等法律,規范戀愛交往行為避免未婚同居現象的出現,學會保護戀愛雙方的名譽、人身、財產等權益,正確處理財產糾紛問題。三是在婚姻家庭中明白夫妻、父母與子女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承擔應負的責任;在婚姻出現問題時能依據《婚姻法》等的規定,理性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和父母贍養等問題。
其次,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使之理性面對婚戀問題?!胺梢庾R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體系,是社會主體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和信念等各種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11]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是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在法治社會,法律具有崇高無上的地位。唯有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大學生在婚戀過程中才能處處遵法、守法,以法律作為衡量個體行為的標準,理性面對和處理婚戀過程中的問題。二是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通過法制教育,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既有助于大學生理性支配自己的婚戀行為,控制和減少婚戀過程中違法犯罪的發生,也有助于大學生把法律意識轉化為法律實踐。
培養法律思維要以法律知識為載體,法律知識的傳播與應用是法律思維的具體體現??梢?,傳播法律知識和培養法律意識二者相輔相成,互相促進,是加強大學生婚戀教育必須同時存在的兩個重要內容。
(二)大學生婚戀法制教育途徑:以互聯網為基礎,多種方式并存
明確了婚戀教育中法制教育的具體內容后,采用何種形式和途徑推行法制教育的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科學技術的發展對現代教學模式和方法也產生了新的影響和要求。由于互聯網具有及時性、便捷性、海量性、互動性、資源共享性等特點,因此借助互聯網對大學生進行婚戀法制教育,可以讓學生在隨時隨地學習,在遇到問題時能及時與教師、同學、家長進行交流,尋求幫助??梢詮囊韵聝煞矫孢\用互聯網開展法制教育:一是建設婚戀和法制教育精品課程,通過文字、聲頻、視頻、圖片等形式,使學生通過電腦便利地學習。二是建設優質資源共享體,實現不同層次、不同地域、不同高校的婚戀教育和法制教育課程共享。目前開設“戀愛公開課”的高校很少,以天津市為例,僅有天津大學。以互聯網為平臺實現高校間的教育資源共享,既便于學生學習和利用本校無法提供的教育資源又可以和不同高校、不同層次的學生和教師進行互動交流,而且可以避免因面對面交流涉及婚戀中隱私問題時產生的尷尬。
當然也可結合傳統的教育模式:(1)學校的報紙、廣播、網絡是學校主要的宣傳和傳播媒體,通過文字、聲頻、視頻等形式宣傳涉及戀愛和婚姻的法律知識,長期地、形象化地影響學生婚戀觀。(2)學校的社團可以組織法律知識講座、婚戀教育和法制宣傳專題影片、案例展覽、以及法律知識競賽活動等。(3)將婚戀中的不文明和違法犯罪行為落實在校紀、校規中,通過校規、校紀的執行達到法制教育的目的。
(三)大學生婚戀法制教育反饋機制:評估法制教育在婚戀教育中的效力
法制教育反饋機制是對法制教育的內容和教育途徑的一種有效性的評估。通過反饋機制可以衡量法制教育對婚戀價值觀的建立和有效解決婚戀問題的貢獻,了解法制教育實施中的不足,從而證明法制教育在婚戀教育中的效力和影響力。這種有效力的評估有以下三種方法:一是調查目標公眾即大學生在接受法制教育前后婚戀價值觀和行為的變化;采用封閉式的多項選擇題的形式對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題目可以涉及婚戀觀、相關法律知識以及如何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等方面的內容;二是簡單地觀察目標公眾即大學生的行為,從參與婚戀法制教育課的大學生人數或尋求法律援助的大學生數量來獲得信息;三是定期舉辦座談會的形式與學生直接進行溝通,以了解法制教育的作用和實施效果。通過以上三種方式可及時反饋法制教育實施的效力和不足,對今后的法制教育內容和途徑的改進及提升起到重要的參考作用。
(四)婚戀道德教育與婚戀法制教育相結合
“道德教育重在凈化學生的內心,法制教育重在規范學生的外在行為。兩者猶若鳥之雙翼、車之兩輪,不可厚此薄彼?!盵11]在大學婚戀教育中,應該將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很好地結合起來。
在人類社會,道德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基礎,人倫道德是構建和諧社會、家庭和婚姻的精神基石。婚戀道德教育對大學生的戀愛動機、擇偶標準、性觀念和婚姻觀會產生重要影響。
與道德教育相比,法制教育更具有直觀性。我國建立并逐步完善了關于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通過基本合法婚姻的構建、婚姻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的確定、婚姻家庭違法行為的追究和權益保障等特有的調整機制,保障婚姻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的實現,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發展,從而促進社會關系的和諧發展?;閼俜ㄖ平逃兄诖髮W生在婚戀過程中樹立法律意識,防范和化解大學生婚戀中的法律糾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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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頒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四)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相關法律知識:
婚前財產概述
現代社會奉行男女戀愛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則。
男女之間通常經過相識、相知、相戀,最后走進婚姻的神圣殿堂。現代社會上婚姻的締結一般包括戀愛、結婚兩個過程,其中男女之間不管是自行相識的還是經人介紹認識的,都有個時間或長或短的戀愛過程,這個過程既是男女雙方相互了解對方的一個重要的階段,也是雙方婚姻的準備過程。
在整個戀愛過程中,男女雙方不可避免會發生經濟往來,小到一方請對方吃頓飯、看場電影、送束花,大到為表達對對方的愛慕贈送戒指、項鏈等貴重物品,之后在籌備婚事的過程中,雙方還需要進行購房、裝修等結婚準備工作。雖然大多數有情人終成眷屬,但也不乏一對戀人最終分手的情況出現。雙方因這個過程的經濟往來及添置的財產等產生的糾紛就是婚約財產糾紛,如何處理成為男女雙方棘手的問題。
我國法律一貫強調男女之間以感情為基礎的婚姻自由原則,不提倡以給付財產為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因此,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贈送對方貴重的東西應當慎重,因為一旦雙方的關系無法繼續下去,矛盾隨之而來。
在現實生活中,婚前給付財產的形式仍然存在并為人們所接受。
一旦結婚未成,婚前給付的財產的權利歸屬易發生糾紛,該給付財產的行為性質往往是爭議的焦點。那么應該如何判斷婚前給付財產的行為性質呢?一般來說,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贈送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給另一方,應認定是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試想一下,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如果不是希望與對方結婚,恐怕很少有人會向對方贈送貴重的物品。由此可見,戀愛中的男女向對方贈送貴重物品的目的,無非是希望與對方最終結婚。這種以“與對方結婚”為條件的贈與,應當屬于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種贈與只有在雙方成功結為夫妻時才能說真正生效。這是附條件的贈與與普通贈與的最大區別,即普通贈與在贈與成立時即生效,贈與人如無合同法規定的事由不得撤銷贈與;而附條件的贈與在贈與成立時并不立即生效,需在贈與所附條件成就時生效。如果贈與所附條件客觀上不能成就,因贈與未生效,受贈人應當返還贈與物,贈與物已經不存在的,受贈人應當返還相應的折價款。
篇6
我經常去書店看一些關于法律的書籍,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我對法律有了逐步的認知,法制觀念也由此提高。我懂得了在法律范圍內什么事該做,什么事不該也不能做。還能了解怎樣行使權利,如何履行義務……而假如我們都是法盲,也許在觸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就必定是嚴重的,據統計,在各類犯罪人員中,不知道什么是違法行為或不懂法的人數占總數的一半以上。
我曾經就看過這樣一個故事:
有一個年輕人去公園游玩,可是由于他的到來卻讓2、3只珍貴的狗熊慘遭厄運。到底是什么情況呢?這個年輕人每次去公園的時候都會帶一些化學的物質,而這些化學的物質卻恰恰讓狗熊導致死亡。終于有一次他被警方逮住了。
警方問他:“你為什么要殺死那些狗熊,難道你不知道這些動物很珍貴嗎?”
年輕人答到:“我喜歡它們還來不及呢,怎么會殺死它們呢!”
警方很疑惑:“那你為什么要帶化學物質去殺死他們呢?”
年輕人回答:“我只是想知道那些化學物質對狗熊會不會引起傷害,可是哪里知道……”
警方更加疑惑了:“那你事前就不知道這樣做是犯法的嗎?”
年輕人低下了腦袋:“犯法?唉!如果我知道的話我就不會這樣做了。我的前程??!唉……”
看看,這是一個多么年輕的小伙子啊!就是因為對法律一無所知,才會犯下如此的滔天巨禍,才會斷送了自己的前程,由此可見,不懂得法律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
就是因為它的重要,所以才更要守法。遵守法律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俗語曾經說過:“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的制定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根本途徑,所以為了社會的安定,更是為了我們自身,我們必須自覺守法。而且法律所規定的內容,必定是著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們沒有理由反對,沒有理由不遵循,更沒有理由背道而馳。雖然我們有追求個性的自由,但這并不意味我們能標新立異,無視法律的存在。與法律抗衡的結果只有一個,就是自毀前程。前面的故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在我的身邊也曾出現過這樣的一個關于法律的很真實很具體的事情。
我有一個鄰居,她是一個9歲的孩子,她的雙親離異,她和奶奶居住在一起。她的媽媽是一個傻子,可她家很有錢,而就是因為錢,孩子的奶奶才和她連親的。嫁妝是一套房子??墒秋L有不測風云,一開始說給她們的房子的房產證上的名字卻是別人的,從此之后,孩子的奶奶便虐待她,想逼她離婚。終于今年離異了,離婚后得到的財產:100萬。
其實,法律就在我們的身邊。
法制在我心中,我們就會擁有愛,當我們心藏法制,我們就會約束自己的行為,我們就不會感情用事,我們就不會做違反國家利益,損害別人利益的事,我們會維護國家和人民以至社會,當我們的行為都很好,很規范了,我們的國家就會和平,我們就能生活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環境里,快樂和幸福就會伴隨著我們。
法制在我心中,我們就不會刀光劍影,仇恨交加了,我們會依照法律解決一切需要解決的矛盾,化矛盾為友誼。法制在我心中,我們就能自主的生活,大家都深藏法律在心中,就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那么每個人的行為都是端正的,沒有摩擦,就沒有戰爭,我們就有了自由,有了和諧。我們小孩就能健康快樂的成長,做我們自己想要做的事情。
法制在我心中,爸爸、媽媽就不再擔心我們放學的路上遇到壞人;我們的美麗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絲鳥住的鳥籠,四處都安有防盜窗;我們就可以廣交朋友,不再害怕上當受騙。
篇7
關鍵詞:法律職業教育;綜合性;專業化;家事調解
作者簡介:來文彬(1978-),男,湖北麻域人,南昌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陳小燕(1981-),女,湖北黃梅人,江西科技師范大學講師,研究方向為巖土工程、家事法。
中圖分類號:G71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7518(2015)141-0093-04
當前關于法律職業教育該如何進行,理論與實務界看法不一。實踐中,無論是專科還是碩士等法律類職業教育,其在方法或者內容上總體趨勢是更多關注于法學本身專業技能的培養,如課堂討論、案例分析、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法律援助等,甚至是應用型的司法考試,而較少關注綜合性、跨學科專業技能的培訓教育。其伴隨的一個社會現象是法科學生“難就業”或者只完成基礎性學歷的法律人才“就業難”。簡單分析而言,千軍萬馬擠獨木橋,法科人才就業緊盯著“公、檢、法、司”等專業對口部門,忽視法律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綜合應用或者說法律職業教育過多傾向于法律專業本身知識與技能的學習與培養而非綜合性應用,可能是上述問題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
事實是,法律人才特別是應用性法律人才的需求是非常大的,就業或者說發展方向的前景是可觀的。在法律職業教育的內容上,如針對性地適用現實生活需要,借鑒各學科知識技能,走綜合性、社會化法律職業教育發展之路,或許是法律職業教育一個值得探討的路徑或方式。以西方現代家事調解模式為例,其不僅在專業技能或者說知識上跨學科應用(綜合社會學、法學、心理學、談判與溝通技巧、甚至是敘事學等),有效應對家事糾紛解決的現實需要,實現了訴訟或者其他糾紛解決機制不能達到的實效(如友好、合作、根源性解決糾紛存在的障礙,實現結果的雙贏);而且設立了專門的家事調解員職業,并在實務中為法律職業者或者再教育學習者提供家事調解人員就業培訓等,踐行調解職業化、社會化發展之路。
因此,本文以家事調解實踐模式為分析視角,對其主體的職業化和社會化、內容的綜合性和專業性予以探討,以期對我國法律職業教育相關理論與實務有所裨益[1]。
一、職業化的法律社會服務
(一)根據社會需求,針對性提供法律職業服務
為應對和妥善處理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婚姻家庭糾紛,維護糾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子女的身心健康,西方國家(以美國和歐洲主要國家為主力軍,其他地區或國家均不同程度發展)法律實務中發展出了各種卓有成效的家事調解社會服務。
總結域外發達國家家事調解實踐可知,其突出特點是家事調解服務的社會化,即是一個面向社會的職業性家事糾紛解決機制,不僅調解人員社會化、調解機制社會化,職業教育的內容也是社會化的。例如,其調解基本上由專門的社會組織負責;調解的性質是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的替代糾紛解決機制;調解人員均是取得官方資質認可的社會工作人員,如律師、心理咨詢專家、社工等專業性社會工作者;調解職業培訓的內容也是跨學科的綜合性專業知識與技能,可以說是整體理念和具體制度構造均鮮明表現其社會化的家事糾紛解決服務的性質和特征。
(二)確立法律地位,制度保障社會化法律服務
因為現實需要且關系重要,家事調解服務不僅社會化,而且獲得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例如,域外這些國家或地區定位家事調解人員為社會工作者,相關立法和司法實務均官方承認并確立其社會工作者資格。例如,法國早在2003年就專門頒布其第284號法令《家事調解國家文憑法令》,明確規定家事調解員為社會工作者,并將其納入國家專門職業資格文憑體系,面向社會公眾招考。有的國家則是通過在法院附設調解、轉介調解時提供社會化專門調解機構和調解人員清單等方式來制度性保障從業者的法律地位。
(三)建立執業資格要求,嚴格職業資格考試、培訓和服務
如前所述,其調解人員法律地位為社會化的專業法律服務人員,可能是律師、心理咨詢專家或社工,但想要從事家事調解服務,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通過培訓和考試,取得專門的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培訓內容大多既有法律知識、調解技巧等法律方面的知識與技能,也有家事沖突理論、心理咨詢與治療等專業性糾紛解決輔助知識,以及家事調解員職業準則等職業倫理內容,甚至是實務鍛煉的安排,如督導實習或實務從業等[2]。
家事調解員的資質認證過程包括提出申請、技巧評核以及理論考試等環節。通過所有環節考核后才可獲得從業認可,取得家事調解執業資質,獲得家事調解從業證書。如果是法院附設的調解,法院還會通過法院自身制定的實務規則等對哪些機構和人員可以獲得委任負責附設調解事宜予以進一步具體規范和要求。
二、專業化的發展道路
(一)專門的委員會
在西方家事調解工作中,調解人員職業化、專業化的特點非常突出。各國關于調解員的任職通常都制定了嚴格的法律或職業規范,要求調解從業人員不僅要具備相應專業背景知識,還得接受專業理論與技能培訓,通過考試或考核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證書方可上崗執業。例如,法國將家事調解員明確納入社會工作職業之中,經過培訓考核獲得專業資質的人員可獨立提供社會性家事調解服務并收取相應的費用。
而且,各國也大多成立專門的調解委員會負責家事調解員之業務培訓與資質認可以及家事調解培訓事務之管理和發展。例如,英國的“家事調解協會”(FMA)、“全國家事調解協會”(NFM)以及“家事調解員協會”(SFMA)、美國的“家事調解員協會(后改名稱為“沖突解決協會”,ACR)、加拿大的“家事調解中心“(FMC)、法國的“家事調解促進協會”(APMF)和“全國家事調解聯盟”(FENAMEF)、德國的聯邦家事調解協會(BAFM)和 BM等等[3]。甚至連歐盟都成立專門的工作組,指導、協調歐洲家事調解發展事宜。如早在1998年,歐洲委員會就出臺了專門的家事調解建議,其司法效率委員會還專門為此設置了工作組,2007年制定了指導家事調解實施之基本原則;2009年,家事法會議專門以歐洲家事調解為主題,深入探討如何指導各成員國家事調解之發展,協調和統一家事調解之立法、調解職業規則與培訓等具體事宜。
(二)專業的從業規則
實務中,這些專業的調解委員會通常還會制定各種家事調解專業規程來指導規范家事調解之實務操作,明確規定家事調解員從業標準、行為規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等,以更好的管理和規范家事調解服務健康發展,并建立相應的監督、考核以及獎懲機制。例如,美國家事和解法院協會與家事調解員協會共同制定的行業示范準則《家事與離婚調解實務標準》、律師協會家事法委員會制定的《律師調解員從事家事法糾紛實務標準》;歐洲委員會司法效率委員會制定之《關于更好實施現行家事調解以及民事案件調解建議之指導方針》等等。
(三)多種職業教育形式
社會化的家事調解服務需要職業化的培訓和發展,因此,西方家事調解實務十分重視家事調解員職業化教育的發展。例如,早在20世紀80年代,美國著名的家庭法律事務人和家庭心理咨詢師、后來被譽為“現代家事調解之父”的奧庫勒(O.J. Coogler),即借鑒、運用“結構型沖突解決理論”創立了結構性家事調解來為離婚等家事糾紛當事人提供家事調解法律服務,還率先成立了美國第一家社會性的專業家事調解組織――家事調解協會,負責指導和培訓律師和心理健康專家等實務人員如何更好從事專門的家事調解服務工作[4]。其他國家和地區也有諸多類似的職業教育培訓服務。例如,我國香港地區不僅有社會性的、政府推動性的家事調解服務,國際仲裁中心有專門的調解委員會、家事法庭大樓里還有專門的家事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負責指導、協調法院附設家事調解的“訴、調對接”事宜。
有些機構和專家甚至走出國門,向世界傳播其先進成熟的家事調解理論與經驗,指導和輔助其他國家或地區開展家事調解之發展,如指導培訓家事調解員、參與制定家事調解發展計劃等,并取得較好的實效和影響。例如,加拿大多倫多大學的岳云(Howard H. Irving)教授曾在香港指導社會性家事調解服務發展,并提供專門的家事調解員培訓項目[5];而美國加尼弗尼亞州大學的約翰?溫斯雷德(John Winslade)教授則在新西蘭開展家事調解員輔導培訓工作,他們的這些努力和幫助均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該地區家事調解理論與實務之發展。
三、綜合性的教育內容
(一)調解模式的綜合性
西方現代家事調解服務及其培訓在調解理念與內容上均具有綜合性,是一個跨學科知識綜合應用的模式。具體而言:
1.調解理念的綜合性。西方現代家事調解實務中,家事調解有不同的模式。每一種模式都有自身獨特的調解理念,建立在不同的專業理論基礎上,采取了不同的調解方法、調解技術和干預方式,并在理念基礎、框架體系、調解目標、培訓內容以及調解人員的專業性等方面各有側重。
例如,結構型家事調解認為阻礙當事人有效調解的關鍵因素在于對抗性家事訴訟模式以及律師全面等訴訟規則的不合理。因而,調解重心在于構建合理的糾紛解決規則,意圖通過此舉保障當事人能夠自主、理性決策并減少對抗,增強合作;而勞務管理型家事調解則認為談判雙方實力失衡、地位不平等是阻礙調解順利進行的主要因素,因而保障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利性協商是其中心任務,設想通過調解員的積極斡旋、協議公正性評價等方式來促進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合作、妥協;治療型家事調解卻認為,糾紛當事人之間的誤解與不信任、敵對與攻擊沖動等隱藏在糾紛背后的心理因素才是最大的障礙,如何協助其克服情緒與心理障礙才是問題的關鍵,因此特別注重心理咨詢與治療方面的技巧與經驗進行調控,以期能夠跨越心理障礙,促使當事人理性合作,妥善處理糾紛。交流與信息型家事調解則將問題歸結于糾紛雙方信息之不對稱或者說缺乏溝通,因而針對性為其提供相關法律信息、心理輔導以及溝通技巧,以便當事人能在信息對稱、及時溝通的基礎上理性決策、積極合作。
調解模式千千萬萬,且各有千秋。但總體而言,均遵循了一個共同的理念,即旨在嚴格遵循 “家事糾紛盡量由當事人自主決策,鼓勵和解”的基本理念下,更多采取一些專業性的輔助手段幫助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友好、合作、實效性的解決糾紛,以達到雙贏的最終理想。
2.調解內容的綜合性。從內容或者方法上看,無論是哪一種調解模式,均是根據需要針對性地充分借鑒其他專業學科的知識與技能來輔助調解的進行,并保障實現其實效與高效。例如,在調解實務與勞務管理理論結合而形成的勞務管理型家事調解模式中,調解員被要求同時具有心理治療、談判以及法學知識背景。因而,不僅可協助糾紛解決,在當事人情緒阻塞阻礙調解進程時,還可提供常規性治療,以克服談判雙方實力失衡、地位不平等這一阻礙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關鍵因素或者說主要障礙,保障當事人理性協商、積極合作并最終達成雙方均可接受的公平協議;調解實務與心理學結合形成的治療型家事調解,則是將家庭治療的背景及訓練、臨床與治療理論與技巧應用于家事調解服務的一種家事調解模式。在家庭治療理念、制度的基礎上融合問題解決型家事調解方法而成,因而,通常是由心理健康專家和咨詢服務機構提供服務。而調解實務與談判理論結合形成之交流與信息型調解,則主要是由律師和心理治療師組成的調解團隊中立性地為當事人雙方提供法律、協商談判以及心理咨詢等方面的必要信息,以輔助談判當事人理性抉擇,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妥善解決糾紛。
(二)專業內容的綜合性
針對不同的家事調解模式,家事調解服務和職業教育的內容也不同,總體上呈現跨學科交叉、綜合化發展的趨勢,例如,在加拿大,家事調解員被分為家事人身關系調解員、家事財產關系調解員以及全面型的家事調解員三個類型,調解員的資質要求因此而差異。其中,家事人身關系調解員的執業培訓包括:沖突解決與調解的基本理論學習與實務技巧培訓、分居與離婚家庭動力方面的培訓、家庭與子女法律知識學習、權力失衡以及家庭暴力影響方面的培訓、與分居、離婚有關的財產事務培訓、調解道德規范等等。而全面型家事調解則是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的綜合,其有更高之要求。即使經過專門培訓、通過專業考核,還得完成一定時間段的督導實習后方可上崗執業[6]。
四、結論與啟示
綜上可見,西方現代家事調解是一個跨學科專業知識技能的應用,其運作、配套的規程、人員的培訓均是跨學科綜合的典范。其家事調解服務和家事調解職業教育的社會化、家事調解教育培訓內容的專業性和綜合性均值得我們一定程度地借鑒和參考。例如,家事調解員不僅需要進行資質認證,經過專業培訓,而且就知識背景而言,通常需要跨學科、多領域的知識與技巧,例如家事法律知識、調解與談判等沖突理論與技巧、心理咨詢與治療技能以及家庭、成年人與兒童發展方面的知識等等。因此,相比于我們國家鄉土氣息濃郁的“經驗式調解”,其在人員、機構、規程、內容上似是更專業、綜合一些。
事實上,調解在我國不僅歷史悠久,如曾被譽為“東方經驗”,而且,實務發達,例如我們不僅有官方司法性質的法院調解、行政管理(行業)性質的人民調解、社會團體以及社會公益人士也積極熱心參與各種民間調解。但總體來看,其存在諸多值得商榷甚至是改進之處。例如,從調解主體來看,雖然多元化,但專業性不足,可以利用現念、跨學科知識專業處理家事調解的鮮有;從調解性質來看,不管是司法性質、行業性質還是民間性質都與調解作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第三方中立解決糾紛的基本屬性不太相符;從調解的進行來看,其大多都是經驗式的,較少有專業理論的指導與支撐,或者僅僅是從法律專業本身來就事論事;從調解人員的培訓來看,少有專門的培訓機構和專業的培訓項目;從調解的效果來看,雖然成績斐然,但從問題根本解決這一最終效果來看,尚有不足,很多案件并不能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對此,理論與實務中不斷在改進和加強,如開始注重對調解員的專業培訓、借鑒心理咨詢等專業知識與技能輔助調解業務等。但我們不能僅僅認為只要加強家事調解人員的職業技能,適當借鑒心理咨詢等其他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就能克服問題或改進不足。事實上,我們不僅迫切需要開展社會化、專業性的家事調解員隊伍建設,還需要建立健全“以問題解決為中心”的調解理念,充分借鑒綜合性專業理論和技能來滋養和充實家事調解服務與家事調解職業教育之實踐發展。
正如有學者所言,“中國具有發展職業調解的文化土壤;社會對職業調解的需求越來越強烈;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為職業調解提供了發展機遇;強大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和發達的調解事業為職業調解發展提供了人才儲備。如果抓住當前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大好時機,抓住職業調解發展的關鍵問題,中國的職業調解就大有可為。”[7]套言之,發展有中國特色的家事糾紛解決制度,不僅有效解決糾紛,并為法律職業教育的社會化、專業性發展提供有利的契機和廣闊的前景;增強綜合性與專業化,法律職業教育的社會化發展更應是大有可為!
參考文獻:
[1]來文彬.家事調解制度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2014:83.
[2]See CEPEJ,Guidelines for a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isting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Family Mediation and Mediation in Civil Matters, CEPJ(2007)14,p.4.
[3]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委員會立法秘書處.選定海外司法管轄區家事調解員的認可制度[EB/OL].http://doj.gov.hk/chi/public/pdf/2010/med2010
0208c.pdf.
[4]See Coogler O.J. Structured Mediation in Divorce Settlement: A Handbook for Marital Mediators. Lexington, Mass.: D.C. Heath. 1978.
[5]岳云(Howard H. Irving).家事調解:適用于華人家庭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1-2.
篇8
[論文關鍵詞]家務價值 公平原則 經濟補償適用
一、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現實基礎及其價值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又稱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簡單的說便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承擔家務勞動,協助另一方工作上付出義務較多,而在離婚時有權請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的離婚救濟制度。離婚救濟的存在是為了給離婚過程中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或者處于相對弱勢的一方,提供一個在法律上能得到救助的途徑和手段,是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前提下,使社會正義得到維護和實現。基于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和保護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的利益,現行的婚姻法做了許多改進,離婚的救濟方式也變得更加完善,增加了有關損害賠償和經濟補償的條款。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這些條款卻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對其現實性與可操作性的質疑也由此而生。關于離婚的經濟補償制度,其存在的現實性應該說是毋庸置疑的,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關于此項救濟制度的討論與研究也非常多,對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存在的基礎大致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家務勞動分工的存在
家庭是由婚姻為基礎產生的社會單位,經濟學家加里·S·貝克爾說:“婚姻是雙方當事人執行直接和隱含責任的一份沒有完全定義的合同”。其認為婚姻是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如果使具有不同專業化優勢的男性和女性,通過婚姻的形式提供一種機會讓雙方從勞動和分工的專業化中獲得潛在的巨大收益,這便是婚姻存在的真正理由,而家庭則是一個綜合性的經濟主體。按上述觀點,在一個家庭中,最好的搭配便是具有市場生產相對優勢的人與具有家庭生產相對優勢的人結婚,如此可以達到較大的家庭產出。這種家庭分工的理論在生活中反映出來的一種普遍情況便是,市場生產率高的一方在外投入大量的工作時間于市場工作創造家庭收入,而相對的另一方,即家庭生產率高的一方則將主要時間用于從事家務勞動。同樣根據貝克爾的觀點,從生物學意義上看,女性控制了對孩子的再生產過程,即養育胎兒、分娩及喂養嬰兒等活動,婦女不僅有生產和喂養孩子的重要義務,而且也有用其他更精妙之法照料孩子的責任,由于男女之間存在比較大的生理差異,故婦女總是把時間花在生兒育女和其他家庭活動上,男性則把時間花在市場活動上,所以便產生了男女之間傳統上的社會角色不同。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古今中外都是最普遍的一種。雖然由于社會進步,人們的價值觀及家庭觀發生了轉變,很多家庭分工已并不再明顯,但是由于家務勞動的必要性,一方對于家務付出較多義務的情況總是存在的,即使在城市中已經普遍的雙薪家庭中,雙方對家務的投入也不可能完全對等,在我國的農村地區及經濟相對落后的地區,夫妻一方外出務工獲得家庭收入,而另一方將全部或大部分時間投入于家事勞動的家庭分工模式依然普遍存在。
(二)家務勞動價值需要認可
首先,家務勞動是每個家庭都必然存在的,雖然家務勞動不直接產生市場化的商品交換式價值,但是并不能因此否定家務勞動的價值屬性。首先,由家庭成員承擔了家務勞動,那家庭便無需支付一定的對價以由他人來代為完成這些工作,避免了家庭財富因此而可能產生的支出部分。其次,家務勞動如果由一方全部或者大部分承擔,可以為另一方制造條件以盡可能多的為家庭創造財富,該方因不需分心家務勞動而創造的相對財富亦可以視為包含了承擔家務勞動義務方的貢獻與付出,是其勞動價值的體現。正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有經濟補償請求權的情形: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便包含了上述兩種情形。其實,無論家務勞動的價值以何種形態表現出來,都可以說配偶一方創造的財富中包含了配偶他方的貢獻,只不過一方為顯性的、有形的,而另外一方為無形的、隱性的而已。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一切歧視婦女的傳統都是要反對的。而傳統上的重男輕女思想產生的一個原因便是,自古以來,男性一直是家庭的主要生產力,男主外女主內是件很自然的事情,男女因生理上的差異決定了他們從事的工作,經濟地位決定了家庭地位。在過往的觀點看來,家務勞動的價值遠不及創造家庭收入的價值大,有收入才可以使家庭得以維系,才可以改善、提高生活質量,家務勞動是否具有價值都是遭受質疑的。由此衍生而來的便是男女因家庭地位不平等而產生的家庭暴力等問題。在傳統上,婦女依靠男人提供食物、住房和保護,男人則依靠婦女生兒育女和操持家務,為了生產孩子、食物和其他商品,男女之間就形成了書面的、口頭的成習慣的長期契約?;橐龇ê推跫s主要是保護專業化的婦女來反對離婚、遺棄和其他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從保障男女平等,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家務勞動的價值也理應得到認可,其相關權益在離婚時應得到體現與保護。
(三)公平原則于婚姻中的體現
結婚系男女為將來永久共同生活所訂定的契約,其因結婚而生的關系,稱為婚姻?;橐鱿的信g精神與心靈的結合。對外體現于共同生活。正如上文所說,在一個婚姻關系中,雙方對將來永久的共同生活是有一個期待性的,彼此間的信賴是婚姻關系得以延續的基本,基于此夫妻雙方才會對家庭付出義務。但由于家務分工的存在,雙方對家庭的付出是不可能對等的,而對家事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必然會在個人發展上受其影響,由于其大量的家務勞動不能轉化為社會上所流通的價值,其個人財富的取得必然少于另一方,在工作能力上得不到鍛煉,又使其財富的創造能力落后于另一方,如果婚姻關系破裂,過往的時間是不可追回的,其已經喪失了積累工作經驗與提高自己素質的機會,往后的生活中,可能導致生活水平的急劇下降。相對的,配偶另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了一定的財富,并且鍛煉了社會財富創造能力,提高了個人的素質,離婚時明顯較分心于家事的一方有利,此時,若不對為家事勞動付出較大義務的一方進行補償,則會有失公平。
綜上所述,由于我國現階段經濟并不十分發達,多數家庭還處在提高收入和積累財富的階段,男外女內的家庭分工模式依然十分普遍,因此導致的男女家庭地位差異及經濟利益分配不公平的情況也是相對存在的。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是對家事勞動價值的認可,是符合我國婚姻法主張男女平等,反對一切歧視婦女的傳統的精神的,該制度對于維護家庭內部的公平正義,保障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它的存在是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的。
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現狀
既然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有其存在的現實基礎,那在實際發生的離婚訴訟中必然會涉及到該制度及相關法律規定的運用。但在司法實踐中,真正能夠適用該制度及相關條款的案件并不多,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們不能僅憑實踐中的尷尬境遇而否認該制度的合理性與價值,但是由此暴露出來的問題與不足,還是值得我們重新思考和審視。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在實踐中無法得到廣泛、有效適用的原因,筆者將結合現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不足以及司法實踐中的適用一同討論,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解優先的存在
在我國,大部分的婚姻家庭類案件都是優先適用調解的方式來處理的,調解作為一種適合我國國情和民族特點的訴訟制度,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中具有獨特優勢。尤其是婚姻家庭類的糾紛,該類案件由于涉及到當事人情感的糾葛,而造成家庭矛盾的原因又錯綜復雜,許多具體事由是很難查實證明的,調解方式可以有效消除當事人之間的情緒對立,促使雙方達成妥協,是從根本上解決糾紛,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調解優先的存在并不是限制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運用,只不過調解是以一種更優的方式化解了雙方的矛盾,使雙方的意愿盡可能的得到了滿足,對于一方的經濟補償或許也已經包含其間。大量案件以調解結案,使得法院無需再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表面上便造成了經濟補償條款極少適用的情況。
需要指出的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不僅僅是幫助一方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其深層次的含義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和男女平等、公平原則的貫徹。我們發現,在許多調解案件中,一方獲得的經濟補償往往是以另一方“自愿”的形式出現,如果是符合經濟補償適用前提的,那么補償就是必須的,“自愿”雖代表了一個請求和解的態度,可以消解當事人的部分對抗情緒,但是掩蓋了經濟補償制度所應發揮的作用,使其消失于無形之中,其包含的內在價值更是無法得到體現。調解也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只不過相比較于其他的糾紛解決機制,調解是一個更加緩和,更容易讓雙方接受的方式。因此,調解過程對于法律知識的普及和法律意識的植入來說,是一個良好的契機,經濟補償制度的內在價值理應在調解過程及結果中得到體現。
(二)適用前提的限制
關于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一直是其被人詬病之處。關于該制度的有關法律規定即現行《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梢钥闯?,適用該條款的一大前提便是:夫妻間的財產采取書面約定的分別財產制。眾所周知,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由于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影響及大眾法律意識的不足,我國絕大數的家庭都不會對夫妻財產作出書面的約定。因此,該條款不可能在實踐中得到大范圍的援引適用,在我國當前的國情基礎上,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適用的范圍可以說是被縮小到了一個極小的空間,是否應當區分財產制也成為了對該制度的爭議焦點。
基于我國婚姻家庭現狀及司法實踐情況,筆者認為,婚姻法中關于經濟補償制度的條款在文義上的適用范圍確實過于狹小。雖然在適用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關系中,一方在市場活動中創造的財富是與配偶分享的,離婚時雙方平等享受所創造的財富,故不存在對另一方的顯失公平,一般認為,在共同財產制中也已經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但實際上,夫妻共同財產的形成是有一個過程的,一般經過投入———獲取人力資本———換取財產。當投入———換取人力資本后就離婚,則會出現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權,而無財產可分割的情況。而在實踐中,名義上雖為共同財產制,實際上,夫妻雙方長期分居,雙方的勞動所得各自享受的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是非常普遍的。而且由于夫妻分開生活,對于另一方的收入情況及財產狀況是很難準確掌握的,至于如何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更是難上加難,也就形成了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之權,而無財產可分割的局面,離婚時既不能分割共同財產也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顯然對于為家事付出較多義務一方是不公平的。由此可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在文義上適用范圍狹窄,確實是一個法律漏洞。
筆者認為,以上兩方面便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在實踐中遭遇尷尬的主要成因。調解優先的存在表現出來是積極的一面,如果在調解中能夠體現家事勞動價值,既可以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也可以體現該制度的立法目的、內在價值,兩者并無沖突。而區分財產制的存在,相對來說限制了該制度的作用,立法雖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其與我國婚姻家庭現狀嚴重脫節,客觀上造成了該制度的適用困難,家事勞動的價值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沒有得到很好地體現和保護,對于現行的相關法律應當適當修改。
三、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適用的問題
如上所述,在我國,大多數家庭采取的依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在這個前提下,似乎婚姻法的相關條文并不可以被直接援引,那么實際中發生的一方對家事勞動付出義務較多的情況下,該方是否仍然可以以此作出請求并得到補償呢?以此為引,筆者也提幾個關于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問題,并談談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夫妻財產共同制下,經濟補償如何實現
在實踐中也有一些案例是在夫妻未書面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仍然判決給予了一方一定的經濟補償,其理由主要是:在肯定家務勞動價值的基礎上,應當對《婚姻法》第四十條作了目的性擴張的解釋。筆者認為,該種方法實質上已經擴大了該條款的適用范圍,在形式上財產共同,實質上財產分離或者一方明顯付出義務較多的情況下,可以嘗試,但是如果在法律明確規定經濟補償應當在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前提下,將該條款擴展到所有共同財產制的案件中,也并非妥當。
雖然《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關于經濟補償的條款只有一條,但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仍可以在均等的原則上允許一定傾斜。如《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币约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在現行婚姻法對經濟補償限制范圍狹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適當的運用上述條款,在分割共同財產時,照顧對家庭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以從另一角度得到其應有的補償。
(二)如何認定一方對家務付出義務較多
婚姻家庭類案件的一大難點便是事實的認定,夫妻間的矛盾糾紛畢竟是雙方的家事,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許多情況是無法找到直接證據予以證明的,比如夫妻間的感情破裂的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當然也包括對一方付出家務較多的認定。家務勞動作為家庭活動的一部分,其具體情況只有家庭成員最為清楚,在法院認定的過程中,我們認為,因為家庭活動是需要一定的開支的,同時家事勞動一般來說總是配偶一方或雙方親力親為的,故在評價雙方對家務勞動負擔義務多少時,應當從物質投入及精神投入兩方面對比考察。在經濟投入方面,應當考察雙方的投入在家庭支出中所占比例是否明顯較多,其次,應當考慮對家庭的經濟投入占投入人收入的比例,投入人是否將收入主要投入了家庭活動。在精神投入方面,應當考察當事人在履行家事義務時,是否影響了其個人的職業發展,社會適應能力的提高等與其個人能夠得以生存的關鍵能力與素質,結合其對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方面付出的時間等因素綜合對比,從而判斷其是否為義務付出較多的一方。應當確定的是,如果一方擱置了自己的發展而投入家事較多,相比于僅有經濟投入,而對家庭沒有履行其他義務的另一方,精神投入的相對義務量應大于經濟投入的義務量。
(三)如何確定補償數額
夫妻離婚時的經濟補償,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盡較多義務的一種價值化體現,因此,對于經濟補償數額的確定,適用的標準只能是付出義務的多少,家務勞動的付出,由付出家務勞動的時間和家務勞動的繁雜程度決定,一方付出義務的多少,應與家務勞動的勞動量成正比。[5]由此,根據各學者的觀點,在確定經濟補償的數額時,一方面可以將家務勞動的勞動量價值化,比如轉化為從事相同時長,相同類別的勞動在市場應獲取的價值,同時加上相對方因少付出義務而獲得的利益來確定一個數額。另一方面,當事人對家庭付出的不僅是體力上的支出,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付出,由于精神上的付出無法估計價值,該部分的數額可以根據雙方具體的財產狀況及經濟能力,結合本地的生活水平與勞動保障標準,酌情確定。
篇9
一、*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簡況
伴隨著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著重調解到現在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根據自愿和合法原則進行調解的法律原則的演變。我院的民事調解工作也經歷了一個起伏的階段。90年代以前強調以調解為主,絕大部分民事案件在法官不厭其煩的說服勸導下均以調解方式得以結案。90年代以后,隨著以司法規范化和技術化為代表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實踐,一些法官尤其是受過良好教育的法官不再重視調解,認為調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審駕馭能力久缺的表現,而強調裁決權的行使和判決的說理,追求快審快結,使一部分可能調解的案件“一判了之”。案件調解率逐年下降,大量判決的案件進行執行程序,增加了法院工作的難度和訴訟成本。20*年以后,隨著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斷推進,以及大量判決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無法得到圓滿結案,有些判決成為一紙空文,造成當事人增多,成為不安定的一個因素。強調以調解方式結案和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方式再次受到重視。我院也制定了鼓勵和倡導調解的規章制度。在院領導親自參與和指導下,我院民事案件調解率逐年提高,20*年調解率為56%,20*年為66.4%,20*年達到75%,走在了全省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的前列,涌現出眾多民事調解能手,其中民一庭助審員李先芳、潤河法庭負責人蔣曉被評為全省民事調解工作先進個人。民事調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
二、*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經驗
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中國已有幾千年的歷史。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也是我國多年司法實踐成功經驗的總結,其承載著諸多的社會功能和價值取向。在當前的調解機制下,調解的公正與效果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法律素養、敬業精神和對調解規律、技巧的理解和掌握。我院的具體做法是:
1、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對調解案件的范圍、調解程序、審限計算、調解方式、方法、調解原則、調解協議的制作及效力確認,調解書形式的使用及制作都認真規范、防止調解亂、亂調解。
2、把調解工作貫穿于案件的全過程,除法律規定不能調解的案件外,對有可能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都進行調解。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采用不同的調解方式,立案時,開庭前,庭審中,庭審后,甚至在宣判時都不遺余力地做當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調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結事了,化解雙方矛盾。
3、不斷加強職業道德、業務能力培訓,熟練掌握調解藝術。首先我院要求所有法官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理念,做到真正執行法律、真誠對待當事人,使當事人理解法官為他們解決糾紛的良苦用心,從“法官樂于調解,善于調解”向當事人樂于調解發展,以促使他們相互寬容諒解,息訴罷訟,握手言和。其次吃透案件,找準焦點,抓住關鍵,把握心理,認真梳理并分析糾紛的成因,雙方爭議的焦點所在,當事人訴訟的目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以尋求調解的最佳切入點和突破口。因勢利導地做當事人思想工作,努力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第三,在調解時間上,我們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當事人有調解意愿,可以隨時進行調解。在調解方式上采取面對面、背靠背調解。在調解方法上,我們推行根據案件和當事人的不同特點,因人而異,因案而異地進行調解,做到對癥下藥,有的放失、辯法析理,勝敗皆服。
從我院民事調解工作的經驗來看,調解作為社會治理中的一個環節,在現有司法體制和司法環境中,雖不可能如理論設計的那樣達到一種理想狀態,但作為傳統的糾紛解決方式,調解仍具有著無限的生命力。下面截取幾起調解成功的案例,可對我院調解工作的開展情況略見一斑
心系群眾息紛爭
20*年以來,在和諧司法工作的要求下,我院將調解工作放在民事審判工作的首位,但是我們并不簡單地將調解作為一種結案方式,更多的是能讓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感受到法官的真誠,法律的公平和正義,真正使當事人在結案后做到相互諒解而和平共處。倍受社會各界關注的“靳亞章”案件是一起靳亞章于*年其所在村民委員會為漁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因當時立案手續不完善等種種原因,該案一直未能開庭審理。20*年5月被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以“十年未開庭的官司”予以報道。給我院帶來很大負面影響。靳亞章在案件被報道后,精神壓力也極大,經常提出一些超出訴訟范圍甚至近似無理的要求。民一庭同志接手此案后,在分管副院長李盛泉同志親自指導協調下,多次到靳亞章家中認真聽取意見,充分體諒其難處,并及時為其解決了生活中的困難,將案件一直未開庭的原因向其進行了解釋。同時數十次前往靳亞章所在村民委員會說明情況,進行法律釋明,兩次前往合肥市進行漁業專業知識方面的咨詢,為公平、公正審理此案打下基礎,真正把“為民、利民、便民”的工作方針貫徹到工作中去,最終雙方當事人被我院領導和具辦人的真誠耐心和無私所感動,通過調解圓滿解決了糾紛。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在其后期的節目中也對我院的調解工作予以肯定報道。重塑了我院高效、公正、文明執法的新形象。
耐心調解促平安
隨著社會經濟和政治生活變革的不斷發展,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也不斷擴大,諸如各類人身損害賠償、勞動爭議、征地拆遷補償、土地調整等大量矛盾突出的糾紛涌入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相對于這些法律問題復雜的案件來說,婚姻家庭關系案件仍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的“重頭戲”。婚姻家庭關系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細胞。如處理不當,往往容易引發惡性案件。民一庭助審員李先芳同志就是處理這類案件的能手,她不但注意調解,而且善于做調解工作,她總是用情去聽,用理去勸,用心去感受,去化解。豐富的社會經驗和人生閱歷使其對調解得以應手。多少對劍拔弩張,感情破裂的夫妻,在她的耐心勸解下平和分手,多少對尚有感情的夫妻在她的勸導下破境重圓。
20*年她處理一起原告王某與其丈夫趙某離婚案件,王某已是第三次到法院與其夫趙某離婚。案件一到法院,王某就哭著說:“李法官,請給我作主,這一次就是死我也要離婚了”。第二天,趙某就氣勢洶洶地跑進法院說:“我堅決不同意離婚,誰判決離婚,我就同王某同歸于盡。”并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面對情緒激動的兩個當事人,李先芳經過多次接待,發現他們確實感情不合,多年不在一齊共同生活,夫妻關系名存實亡。丈夫認為妻子看不起他,有外心,嚴重傷害了其自尊心,就是拖死對方,也不離婚。案子的重點就是做好丈夫的思想工作,慢慢勸其同意離婚。李先芳耐心聽取趙某的傾訴,多次到其家中長談,勸其樹立自強自立的觀念,只要自己振作起來,將來一定還能找到更合適的意中人,再建幸福家庭,并數次和其子女對話,說明父母長期不和,維持這種名存實亡的關系對雙方均是痛苦,勸其父親振作起來。在李先芳同志的耐心勸導下,雙方最終平靜地協議離婚了。一枚不穩定的“定時彈”被拆除了。
誠心調解換和諧
篇10
1999年10月,李香嬌從家鄉十堰來到武漢打工,由于只有高中學歷,半個多月后,她才在郊區一家私營服裝廠里找到一份流水線工人的活兒。
一天晚上,李香嬌洗完澡回到宿舍,偶然撞見了流水線組長小王正鬼鬼祟祟地在小琴床頭的衣服里偷錢。她開始不準備聲張??陕犚娦∏倏蘅尢涮涞卣f,錢是等著寄回去給弟弟治病的。李香嬌再也忍不住了,她鼓起勇氣指證了小王。事后,記恨在心的小王公報私仇,以組長身份故意給她加大工作量不說,還在她負責的一道工序上動了手腳,造成了幾十條褲子的損失,老板非常生氣,當即開除了她,還扣掉了她當月的工資。
盡管如此,但她并沒有為自己伸張正義的行為后悔,在她告別服裝廠的時候,小琴追上來一個勁兒地對她表示歉意,并非要給她100元錢作為回報。李香嬌拗不過小琴就收下了。
幾位老鄉知道了她遭到報復的事情都說她傻,但大家都樂于和這樣一位有正義感的姐妹在一起。平常有什么矛盾了,大家都喜歡找李香嬌來評理,有的請她去當說客,還有的請她去當證人。
1999年年底,兩位老鄉找到李香嬌,要她做她們的“借錢見證人”,也就是說她們二人之間的借錢過程希望有個第三者在場作證,以免日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李香嬌很愉快地答應了。因為她總是有求必應,逐漸落了個很好的人緣,找她做見證的人越來越多。當然,大家也不會忘了這位好心人,每當一筆“交易”完成之后,她們會請李香嬌去吃一頓,還經常給她一些小禮品表示感謝。更有一次,一位姐妹因為家里急需用錢,一次性要找好幾個人借錢,大家都擔心她日后還不了,最后還是李香嬌做了“擔保見證”,才解了她的燃眉之急,事后,她執意給了李香嬌200元錢算是“擔保見證費”。
那件事后,李香嬌長期懊惱的心豁然開朗,既然工作這么難找,我何不做個自由的職業見證人呢?既能幫助別人放心達成交易,自己也能有所收入,何樂而不為呢?李香嬌把這一想法跟姐妹們說了,要她們幫她聯系客戶,大家都表示支持她,但也很疑惑:見證人怎么可能成為職業呢?
姐妹們的置疑也正是李香嬌的憂慮。光做姐妹們的生意肯定是不可能的,而姐妹們介紹來的客戶也都是朋友的朋友,李香嬌不可能收太多費用,一個月來,李香嬌收入很少。做職業見證人的想法慢慢動搖了,她又開始找起了工作……
峰回路轉,兼職見證初顯端倪
一天,看著報紙上的招聘廣告,李香嬌突然靈光一見:我也可以做個廣告??!說干就干,李香嬌在本地一家報紙上打出了“職業見證人”的小廣告,沒有聯系方式,她又咬牙買了一部中文傳呼機和一張電話卡。
廣告出來了,可半天過去了,傳呼機沒有響一次。李香嬌殘存的一點信心在慢慢消逝,下午兩點,傳呼機終于響了,李香嬌激動萬分,連忙跑到公用電話亭回電話。對方說要借給別人一筆款項,問她怎么個見證法。李香嬌說她做中間人見證他們的借錢過程。對方問她拿什么擔保時,李香嬌被問啞了,但她還是說了“用我的人格擔?!保攲Ψ街览钕銒芍皇且粋€一無所有的打工妹時,丟下一句:“如果對方跑了,我找誰去?找你嗎?”李香嬌一下子愣住了……
想著自己把僅有的一點錢又打了水漂,李香嬌不禁傷心地哭起來。這時,傳呼機又響了,李香嬌看著“速回電”的信息,猶豫了一下,還是回了電話,而就是這個電話成為李香嬌的人生轉折點。當電話那邊明白了李香嬌的工作性質后,就約李香嬌見面細談,李香嬌大喜過望。在約定地點,她見到一位中年男士,是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姓陳。原來,陳律師最近接手了一樁夫妻離婚財產糾紛官司,他現在要去和當事夫妻正面接觸一次,把案情的來龍去脈摸個清楚。由于律師只能是辯護的身份,而旁聽證人必須由第三方承擔,陳律師偶然發現了李香嬌的廣告就找到了她。當陳律師問她如何收費時,興奮的李香嬌只說了一句:“你看著給吧!”
在陳律師和當事人雙方談話時,李香嬌聽得非常仔細,對于陳律師問雙方的每一個問題,以及雙方財產的每一筆收支,李香嬌都做了詳細的記錄。當他們調查取證完畢返回后,陳律師囑咐李香嬌,待到開庭的日子,可能會讓她出庭作證,把剛才聽到的話如實說出來就行了。之后,陳律師拿出400元錢給她,說:“這只是一半的酬勞,等工作完成了再付另一半?!蹦弥?00元錢,李香嬌初次嘗到了職業見證人的甜頭。
回到住處,李香嬌想到,以前自己沒有把握到做見證人的方向,導致連生活都成問題,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保持良好的聯系,應該是一個很好的切入點。
開庭當天,陳律師對李香嬌在法庭上的表現非常滿意。結案后,陳律師給了她另外400元酬勞。聰明的李香嬌沒有接,而是說:“能不能在律師事務所給我一份工作呢?”陳律師打量著這個可愛的女孩,笑著說:“說說看,你能做些什么?”李香嬌認真地說:“案子上的事情我做不了,不過我可以給你們做衛生,接電話。你們那么忙,肯定需要一位勤雜工吧!”見陳律師只是微笑著不說話,李香嬌有點急了:“我可以不要工資的,只要能多給點機會讓我做見證人就行了!”陳律師哈哈大笑,說:“好吧,明天來上班吧!這錢是你應得的?!?/p>
李香嬌干的實際是文員的工作,一有空,她就學習法律知識,而且專門研究關于見證人的法律知識。她逐漸了解到什么樣的人可以做見證人,見證人的職權范圍等法律常識。而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規定證人出庭作證可以收取一定的報酬。報酬的內容主要是誤工費、交通費和住宿費等,這些費用先由提供證人方支付,案件終結后再由敗訴方承擔。李香嬌越看越有精神,越看越有興趣。
這期間,陳律師又給李香嬌派了好幾樁活兒,并教她如何采取不同的方法來完成不同的任務。2000年6月,陳律師了一個老漢狀告兒子兒媳虐待的案子。陳律師把收集證據的任務交給了李香嬌。一番思考之后,李香嬌扮成一個家政清潔工進入了老漢家。在兩個多小時的“清潔工作”中,李香嬌悄悄觀察,用事先隱藏好的小錄音機把老人兒媳的惡言惡語都錄了下來,并把老人臥室的簡陋擺設、老人衣服被褥的骯臟程度等情況都做了詳細記錄。出庭那天,李香嬌以一個家政服務員的身份做了客觀公正的陳述,最后老人勝訴了,她也因此獲得了1800元的報酬。
一次次順利完成了難度較大的任務,李香嬌逐漸成長起來,也有了一定名氣,好多律師都來請她去做兼職見證人。善解人意的陳律師對她說:“你已是一位出色的職業見證人了,你完全可以單飛了!”李香嬌很感激他,之后和他成為了長久的合作伙伴和無話不談的朋友。
機靈正直,職業見證一路走好
2001年底,李香嬌正式離開了律師事務所,成為了一名自由支配自己的職業見證人。憑著她以前積累起來的關系,她兩個月里接連成功做了好幾樁業務。
因為完成了一些難度很高的案子,李香嬌名氣大增,好幾家律師事務所主動要求和她簽訂長期合作的協議。
有了穩定的客戶后,李香嬌又報名參加了業余法律知識普及班,她要時刻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工作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接著,李香嬌又配備了一部好手機、多功能的小型數碼相機等設備,這使她的工作更加得心應手。
然而,李香嬌并未料到,干這一行也存在很大危險。2002年8月的一天晚上,李香嬌騎著自行車往家里趕,突然從前方飛馳而來一輛小轎車,直沖沖地朝她開來,意識到危險逼近,她一個跳躍,扔掉自行車,摔倒在路邊的花壇上,小轎車碾過自行車揚塵而去,但是李香嬌還是從后面記下了車牌號,并立刻報了警。警方很快抓到了肇事者,原來是不久前李香嬌參與見證的一個案子的敗訴方。那個男人是一名公務員,妻子發現他有了婚外情,鬧著要與他離婚,但他為了工作死不承認,最后李香嬌秘密跟蹤了他一個月,抓到了他的確鑿把柄,沒想到他一直記恨在心,企圖制造一起車禍來報復李香嬌。
雖然李香嬌只受了點輕傷,但是關心她的男朋友還是勸她不要再做見證人了,這個職業太危險了??衫钕銒梢呀浬钌類凵狭诉@個職業,她一方面安慰男友說自己以后多小心點,一方面她又向他的“導師”陳律師求教。陳律師告訴她,以后取證要更加巧妙靈活,在作證時口氣不要太生硬以免加深敗訴方的怨恨情緒,同時,要加強保護自己,可以學一些自衛術。
為此,李香嬌業余時間專門跑到一家武術學校學習散打,一來可以健身,二來可以在必要的時候自衛。此時,男朋友才勉強同意讓她繼續去從事她的職業。
2004年3月,李香嬌接到一宗遺囑見證業務。那位生命垂危的老人有三個兒子,他臨終時只有大兒子在身邊。老人彌留之際立下口頭遺囑,他有30萬存款,他死后由三個兒子平分。結果,老人走后,大兒子就動了歪心思,他對李香嬌說:“你給我做個見證,說我父親把30萬存款都留給了我,事成之后我給你10%提成。”李香嬌想了想,或許這樣做了誰也不知道,但是良心上她可能一輩子都過不去,她拒絕了,雖然最后她只拿到了4000元的酬金,但她感覺到心境坦然。
此后,李香嬌雖然接業務時也稍加選擇,比如像經濟類案件的酬金高些,家庭糾紛等案件的酬金較低,但她都會用法律的準繩來衡量自己的行為。隨著收入的增加,她又購置了手提電腦,并在網上自己的工作信息。這樣一來,找她的人越來越多,她選擇的余地也越來越大。除了以前的客戶,一些信息中介公司、私人偵探調查公司等機構都找到了她。那些層出不窮的見證活兒,給李香嬌帶來了充實而富有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