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管理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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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加強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保證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在出入境口岸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飲用水服務的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出入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衛生許可管理;對在出入境口岸內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飲用水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實行健康許可管理。檢驗檢疫機構對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
第五條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食品衛生標準對出入境口岸食品進行衛生監督管理。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標準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許可管理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時應當接受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衛生監督。
第七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口岸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見附件1)。
第八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衛生條件:(一)具備與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衛生環境、衛生設施及設備;(二)餐飲業應當制定符合餐飲加工、經營過程衛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規范以及保證所加工、經營餐飲質量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三)具有健全的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四)從業人員未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傳染病;(五)從業人員具備與所從事的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相適應的食品衛生安全常識。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時,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取得后補交);(三)內部衛生管理組織、制度和機構資料;(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書》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五)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六)生產原料組成成份、生產設備資料、衛生設施和產品包裝材料說明;(七)食品生產單位提交生產用水衛生檢驗報告;(八)產品衛生標準、產品標識,生產產品的衛生檢驗結果以及安全衛生控制措施;(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規范的,應當當場或者在受理后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進行現場衛生許可考核及量化評分。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材料審核、現場考核及評分的結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考核時間除外,現場考核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或者送達衛生許可證件。《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期滿前30日內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變更生產經營項目、變更法人、變更單位名稱、遷移廠址、改建、擴建、新建項目時,應當向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申報。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停業時,應當到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衛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向異地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產品時,可憑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到該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三章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檢驗檢疫機構對從業人員實行健康許可管理。從業人員每年必須到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健康證明書》。申請辦理《健康證明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健康證》申請書;(二)有效的身份證明;(三)檢驗檢疫機構認可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有關規定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對經審查合格的從業人員,頒發《健康證明書》。《健康證明書》有效期為1年。取得《健康證明書》的人員,方可從事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和協助本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從業人員應當具備食品衛生常識和食品法律、法規知識。
第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將健康檢查合格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結果制作成胸卡(見附件2)。從業人員工作時應當佩帶胸卡以備檢查。
第四章食品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購食品及原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查閱衛生許可證。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同時應當建立銷售食品及原料單位的衛生檔案。檢驗檢疫機構定期對采購的食品及原料進行抽查,并對其衛生檔案進行審核。衛生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三)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四)使用進口原材料者,需提供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復印件);(五)供貨合同或者意向書;(六)相關批次的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七)產品清單及其他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衛生規范的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及衛生知識培訓情況;(二)衛生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情況;(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衛生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情況;(四)食品生產、采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情況;(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狀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以及索證情況;(六)食品衛生檢驗情況;(七)對食品的衛生質量、餐具、飲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進行現場檢查,進行必要的采樣檢驗;(八)供水的衛生情況;(九)使用洗滌劑和消毒劑的衛生情況;(十)醫學媒介生物防治情況。
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日常衛生監督,應當由2名以上口岸衛生監督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規范填寫評分表。評分表須經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實無誤后,由口岸衛生監督員和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共同簽字,修改之處由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印章覆蓋。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的,口岸衛生監督員應當在評分表上注明拒簽事由。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檢驗的有關規定采集樣品,并及時送檢。采樣時應當向被采樣單位或者個人出具采樣憑證(見附件3)。
第二十三條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食品、飲用水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供應食品、飲用水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經檢驗檢疫機構對供貨產品登記記錄、相關批次的檢疫合格證和檢驗報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關資料等審核無誤后,方可供應食品和飲用水。
第二十四條航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行生產企業良好操作規范(GM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等質量控制與保證體系,提高食品衛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風險分析與分級管理
第二十五條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現場監督情況,對出入境口岸食品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
第二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組織技術力量,對口岸食源性疾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并提出預防控制對策,開展風險分析。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對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的結果,對不同類型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分級管理。(一)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良好的單位,評為A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A級單位每月監督1次;(二)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有一個良好的,評為B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B級單位每月監督2次;(三)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一般的,評為C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C級單位每月監督4次;(四)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差,或者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良好,但是日常衛生監督較差的,評為D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D級單位不予衛生許可,或者次年不予續延衛生許可。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疫機構對不同級別的單位進行動態監督管理,根據風險分析和日常監督情況,每年1次進行必要的升級或者降級調整(見附件4)。
第二十九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食品預警通報,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關食品向出入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
第三十條
出入境口岸發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啟動《出入境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預案》,及時處置,并根據預案要求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
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一)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二)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三)允許未獲得《健康證明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或者對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傳染病的從業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四)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衛生監督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二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一)未取得《健康證明書》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二)偽造體檢報告的;(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篇2
第一條為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海洋、放射性、電磁輻射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并重的方針,在發展中落實環境保護,在保護環境中促進發展,實行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制,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首長負責制,制定任期內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并將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和環境質量水平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和環境污染防治,并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執行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措施,引導社會資金的投向,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投融資機制,保障對環境污染防治的投入。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環境保護派出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依法對轄區內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察機構,依法承擔排污申報的登記、排污費征收工作,調查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并提出處理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其所屬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配備專職人員,保障資金投入,并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環境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貿、財政、建設、規劃、工商、質量技監、衛生、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漁業、林業、旅游、公安、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鐵路、民航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環境污染危害時有權要求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對國家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前款規定的地方標準,也可以委托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前款規定的地方標準。
第十一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相應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本省對水、大氣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環境容量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本省對主要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無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許可證應當規定允許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種類、總量指標、排放標準、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
排污許可證實施的具體范圍和核發程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大氣主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本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四條省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省水環境功能區、水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分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各地產業布局、結構調整和區域開發建設,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的要求。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依法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確保飲用水的清潔、安全。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環境污染嚴重的區域,劃定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并確定重點監管行業和企業,對其進行限期整治;重點監管區未達到整治目標前,新建、改建、擴建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必須有相應削減原有項目排污量的方案和措施后,方可審批和核準。
環境保護重點監管區管理的具體細則,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環境容量的要求,組織劃定畜禽養殖的禁養區和限養區,并予以公告。
禁養區內不得新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關閉。
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已有的畜禽養殖場應當限期治理,嚴格控制養殖規模。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產整治:
(一)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省規定排放標準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
(三)排放污染物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
限期治理期限應當根據排污單位的工藝特點和污染治理要求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采取限產、停產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規定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
限期治理期限屆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單位的治理效果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區域、流域環境質量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達不到環境功能區質量要求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對排污單位采取限產等措施,確保功能區的環境質量。
第二十條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排污單位負責自行消除污染。排污單位不消除或者不能自行消除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消除,處置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機構可以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檢查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有關資料等措施;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可以對有關設施、物品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措施。
采取暫扣或者封存有關設施、物品措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書面決定,并出具暫扣或者封存設施、物品清單,交由當事人簽名。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上注明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封存有關設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對被暫扣或者封存的有關設施、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省、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本行政區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單位總排口出水水質監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排污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違法排污單位名單。
列入環境管理重點企業名單的排污單位,應當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依法必須經許可審批的涉及環境保護的經營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法審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憑許可審批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中明確需要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經審核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審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排放的污染物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的對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滿前,向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排污單位應當建立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臺賬。臺賬應當載明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及相應的主要參數、污染物排放情況及相關監測數據。
排污單位應當保持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正常使用,出現故障的,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或減少污染物的排放,及時維修設施排除故障,并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排污單位對排放的污染物應當加強日常測試,保證污染物達標排放。排污單位無能力自行測試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測試。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技術規范和標準設置排污口,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禁止通過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第二十七條排污單位依法將生產廠房或者車間租賃、承包給他人的,應當在租賃、承包協議中明確約定污染物防治的責任和義務;未在協議中約定污染物防治責任和義務的,由出租、發包單位承擔污染物防治責任和義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產生嚴重環境污染且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一類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二類水污染物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省有關標準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一)將部分或全部水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處理直接排入環境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將部分或全部水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應急排放閥門排入環境的;
(三)將未經處理的水污染物從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排入環境的;
(四)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六)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排除故障,仍排放水污染物的;
(七)違反水污染物處理工藝,采用稀釋排放手段處理污染物的;
(八)其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由該單位承擔污染防治責任;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與排入該工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共同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城市污水應當進行集中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污泥無害化處置設施,建立完善城市污水處理配套管網,加強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
有條件的鄉村應當逐步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改善農村水環境。
第三十條城市、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發現納管水質超標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總排口出水水質超標,也可以采取關閉超標排污單位污水納管閥門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排污單位應當自行處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處置污染物或者代為運行管理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排污單位委托相關單位和個人處置或者運行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排污單位應當在簽訂協議之日起7日內將協議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排污單位不得委托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處置污染物或者代為運行管理防治設施;無資質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排污單位的委托。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有計劃地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集中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逐步實現城鄉生活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
第三十三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等作業,但因搶修、搶險作業等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作業前,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經審核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審核同意在夜間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公告附近居民。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在中、高考期間可以對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等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企業未經排放管道或者處理設施排放粉塵和廢氣。
禁止在居民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惡臭、異味、粉塵的項目。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含以居民居住為主的商住樓)內新建產生噪聲、油煙、煙塵、異味的飲食、娛樂服務經營項目,但規劃作為飲食、娛樂服務用房的除外。
前款規定范圍內已取得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城市市區內嚴格控制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在室外使用燈光照明設備,應當符合環境裝飾照明技術規范的要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六條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已建畜禽養殖場,其污染物排放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防止污染環境。
新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排污申報、申領排污許可證等手續。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等方面采取財政補貼、減免費用等扶持措施。
規模化畜禽養殖的具體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非規模化畜禽養殖的污染防治具體細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鼓勵畜禽養殖者采用科學技術和方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推廣應用沼氣、有機復合肥等,對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財政、稅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者使用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等農用化學制品的指導和監督,防止農用化學制品對土壤和農產品的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產地環境的監督管理,會同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安全監督監測工作。
第四章監測與應急
第三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和監測網絡,制定全省統一的環境監測規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和督促環境監測機構做好日常環境監測工作,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及變化趨勢,統一本行政區域環境信息和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環境監測規范開展環境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并對監測數據和監測結論負責。
第四十條本省建立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監測制度。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向社會公布。
交接斷面相鄰行政區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污染防治聯防機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水環境安全。
交接斷面水環境質量達不到規定控制目標的,相鄰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十一條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在線監測監控的具體范圍和管理細則,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
部門另行制定。
排污單位應當保證在線監測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不得拆除、損壞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出現故障的,應當立即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在線監測監控設備應當納入污染物排放在線信息系統。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在正常運行情況下取得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要求,建立健全迅速有效處置環境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體系和機制,有效防范和處置環境突發公共事件。
排污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發生。
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和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單位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可能發生重大環境污染突發事故的單位目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公布。
第四十三條發生環境污染突發事故時,排污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可能危及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通知周邊單位和居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環境污染突發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處置事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排污單位在限期治理期間污染物排放不符合限期治理規定的排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加倍征收排污費,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審核同意進行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在試生產或者試運行期間,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提出的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將污染物委托給無資質的機構處置的,或者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接受委托處置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環境污染與破壞,除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外,責任人應當承擔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復環境功能的責任,并應當依法承擔對受害者的賠付補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監察機構、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
(二)對轄區內的重大、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
(三)拒報、虛報、緩報、隱瞞不報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四)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的;
(五)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測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
(七)其他、、的。
第五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篇3
(2021年5月4日修訂版)
1 抽樣方法
在企業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查樣品基數應滿足抽樣數量要求。
每批次產品抽取樣品24只(套),其中12只(套)作為檢驗樣品,12只(套)作為備用樣品。
隨機數一般可使用隨機數表、隨機數骰子或撲克牌等方法產生。
2 檢驗依據
本次抽查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依據見表1。
表1檢驗項目
序號
檢驗項目
檢驗依據
檢驗方法
重要程度分類
A類a
B類b
1
標志
GB/T 17465.1-2009
GB/T 17465.2-2009
GB/T 17465.1-2009
GB/T 17465.2-2009
2
尺寸和互換性
3
防觸電保護
4
接地措施
5
結構
6
防潮
7
絕緣電阻和電氣強度
8
插入和拔出連接器所需的力
9
用于熱條件或酷熱條件下的器具耦合器的耐熱性能
10
溫升
11
軟線及其連接
12
耐熱和抗老化性能
13
爬電距離、電氣間隙和穿通絕緣距離
14
絕緣材料的耐熱、耐燃和耐電痕化
注:1. 按產品的原始狀態進行考核。除以下情況,一般用3個檢驗樣品按檢驗項目序號順序進行試驗:
(1)在進行序號11檢驗項目時,需另取3個檢驗樣品檢驗;
(2)在進行序號14檢驗項目時,需另取3個檢驗樣品檢驗。
2. 如果僅1只試樣在一項試驗中不合格,該項試驗及可能對其試驗結果有影響的前一項(或數項)試驗應進行復試,復試及后面的試驗應采用另一組(3只)全套試樣并按照要求的順序進行,所有試樣復試及后面的試驗均應合格。
3. a極重要質量項目、b重要質量項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3 判定規則
3.1依據標準
GB/T 17465.1-2009《家用和類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7465.2-2009《家用和類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2部分:家用和類似設備用互連耦合器》
現行有效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3.2判定原則
經檢驗,所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檢驗項目中如果僅1只試樣在一項試驗中不合格,另一組3只試樣均合格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未發現不合格。否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向光臨本酒店的客人提供最好的餐飲服務和就餐環境,提高客人對酒店各項服務的滿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酒店餐飲部各個崗位。
第二章 餐前服務管理規定
第3條 餐前檢查工作的管理
每日上班前,各領班應準備好餐廳檢查一覽表,按照餐廳檢查一覽表逐條檢查。
①.臺面擺設;餐具整齊、擺放統一、干凈、無缺口,席巾無洞、無污漬。
②.臺椅擺設;椅子干凈無塵,坐墊無污漬,臺椅橫豎對齊或顯圖案形狀。
③.工作臺;餐柜擺設、托盤安放要整齊劃一,餐具布置整齊。
④.地毯;要做到無污物、紙屑。
⑤.大理石地面;無污跡,注意防滑。
⑥.環境;燈光、空調設備完好正常,提前半小時開放空調。
⑦.如發現問題及時更正,解決不了時應及時向上級匯報,以便及時處理。
第4條 餐前清潔工作的管理
①.未鋪設地毯的地面,應隨時拖洗清潔。
②.墻上不得有油漬或污斑,掛圖及墻基處應予擦拭,窗臺、玻璃窗、鏡子均要每天擦拭洗刷,不容有污垢或煙霧塵土遺留在上面。
③.餐桌椅要用干凈的布揩抹干凈,檢查其邊緣是否粗糙,有無裂縫,以免傷及客人或損壞客人衣服。餐桌所用的桌布不得破損污穢。
④.調味品的瓶子應予擦拭,特別是瓶頸周圍及蓋子。瓶內調味品應每日加滿,注意不要混淆。
⑤.餐具必須清潔光亮,中餐的碗筷、西餐的刀叉、匙及盤碟上面均不得有水漬污痕,應仔細檢查,不得有缺口或者裂痕。
⑥.如在餐桌上擺放鮮花,則花瓶應每天都擦拭干凈,如使用人造花,更不可令上面積滿灰塵。
⑦.準備清潔衛生的毛巾時,注意要做好消毒工作。
第5條 迎接服務的管理
1.迎賓員
①客人進入餐廳,主動上前,熱情問候客人:“先生/小姐,您好,歡迎光臨!請問幾位?”
②帶客人到座位后,拉椅示意請坐,雙手把菜譜遞給客人:“先生/小姐,這是我們的菜譜。”
③告知該區域的領班及服務員。
2.餐廳服務員
①開餐前半小時,到達各分管崗位,等候開餐迎接客人。
②等候站立時注意姿勢,兩手自然垂下向后,肩平、挺胸而立,不叉腰,不倚墻或工作臺。
③服務員應協助迎賓員安排客人入座,服務時以女性優先。
④善于觀察,分清楚誰是主人。
第三章 餐中服務管理規定
第6條 餐廳服務人員行為守則
①.在餐廳中不準大聲喊叫,不準斜靠墻或服務臺站立,不得照鏡子、梳頭發、化妝。
②.不得在餐廳中奔跑,站立姿勢要端正,如遇客人時應側身站立等客人先行,舉止穩重,態度溫和。
③.同事之間應互相合作,切忌圍聚在一起聊天或打鬧。
④.餐中服務七要點。
﹡餐桌、坐椅必須保持清潔、整齊,讓客人坐得舒服。
﹡餐巾必須保持干凈,折疊藝術化,供客人欣賞和使用。
﹡茶或水必須保持適宜的溫度,客在不許空杯。
﹡調味品必須齊備,注意配合食品適當供應。
﹡煙灰缸必須保持清潔,不準有兩個以上煙蒂的臟污煙灰缸放在餐桌上。
﹡菜單必須是完整的,要充分了解其內容,向客人做適當的推薦。
﹡結賬必須將賬單核對清楚,正確而迅速地結算。
⑤.預先了解客人的需要,除非客人有需求,否則不要聆聽客人的閑聊。
⑥.對待客人要按先來后到的順序服務,不可有雙重標準。
⑦.與客人談話的聲音宜溫和,接聽電話的聲音不可過高,營業中不得長時間地接聽私人電話。
⑧.不可介入客人的談話,更不得批評客人的舉動,也不應對客人有過分的言行。
⑨.客人交待之事要盡量辦到,應對要誠懇,口齒要清晰。
⑩.在上菜時,要先將菜式呈給客人過目,報菜名,確定每道菜需要用的調味醬及佐料沒有弄錯。
11.及時清除餐桌上的空盤,如有需要則及時補齊,確定所有的玻璃器皿與陶瓷器皿沒有缺口。
12.在最后一位客人用完餐之后,不要馬上清理杯盤,除非是客人要求才處理。
13.在未經客人同意之前,不可送上賬單。
14.不得與客人爭吵,或批評客人,或強迫推銷。
15.服務人員不可在餐廳用餐或酗酒,不可在工作區域內抽煙、吃東西、嚼口香糖、檳榔。
16.如客人中有兒童,應提供兒童餐椅、餐巾布、圍嘴等,絕不可逗弄或輕視,要提醒小孩在餐廳亂跑的危險性。如果兒童影響到別桌的客人,要通知兒童的父母加以約束。
17.出現意外時,切忌大驚小怪,如遇客人餐具掉落,即換補清潔的餐具,湯菜傾倒,用毛巾吸去水分,用干凈餐巾蓋在污垢上,并提醒客人當心。如遇為難事情,可申請上司出面解決。
第7條 點菜細節
①.餐廳服務應事先仔細研讀當日的菜單,如有不明之處,應請教領班或廚師,熟悉菜名、價格、菜品原料和制作方法,以備向客人做必要的介紹說明。
②.服務人員出示菜單時應用右手打開菜單,自客人右側呈上。原則上每一位客人都應遞上一份菜單,如果不夠,其次序應先給女士,如無女性則以年長者為先,有時主人會為全部客人代點。
③.當客人閱讀菜單時,服務人員應站于桌旁或稍離片刻,讓客人有機會斟酌選擇菜肴,以免使他(她)們感到是在催促點菜。
④.用有夾板的拍紙簿記錄客人所點的菜品,書寫要正確清晰,點菜完畢后向客人重述其所點的菜,確定無誤之后至出納臺開具“出菜憑單”,然后將點菜單送至廚房。
⑤.記錄菜單時需注意如下事項:
﹡用藍色或黑色的圓珠筆,記錄時字跡要端正、清晰,讓人容易明白。
﹡注意寫明服務人員的名字或號碼、日期、桌號和客人的數目。
﹡如使用副本聯時,最好是復寫一份,使其他人容易辨別。
﹡書寫錯了不可撕去,將不對的項目用線劃去簽名,再于其上修正,切勿擦掉。
﹡不準將點菜用的筆夾在耳朵上。
第8條 上菜的技巧
上菜要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以免發生錯誤,如果客人在趕時間,應提示廚房加速烹調。
上菜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①前往配餐間或廚房叫菜,不可爭先恐后,要按順序接受領菜。
②離開配餐間或者廚房之前,要檢查托盤的清潔,依服務順序將菜放置在托盤上,并注意食物的美觀和溫度;
③上菜時不宜一次端得太多,以免發生意外。
④上菜時順便收除空盤、臟的茶杯及煙灰缸,以騰出放置菜肴的空間。
⑤上菜時要輕巧,不要弄出聲音,端盤、碟、碗時,要以手支撐底部,拇指輕輕按盤的邊緣,不可觸及食物。
⑥上菜的方向,從客人的左方端上,但飲料恰恰相反,要用右手從右方奉上;有時視餐桌的位置,以便于行事為宜。
⑦熱湯或者高溫的菜上桌時,應提醒客人注意,以免燙傷。
⑧外籍客人用中餐時,除筷子外,應同時準備刀叉。
⑨服務中注意酒水、飲料的添加時機,避免客人等候。
⑩隨時更換煙灰缸、毛巾、湯碗、骨盤,如贈送客人水果,要及時提供水果碟及水果叉。
第四章 餐后服務管理規定
第9條 結賬的技巧
①.賬單應在最后一道菜上過后,即將正確的數目結算清楚準備好,以免客人等候,對于餐飲完畢的客人,習慣上要待客人招呼結賬(買單)時,快速呈上賬單。
②.賬單的呈遞:將結算正確的賬單由客人左側遞上,隨即應保持距離,等客人將錢準備妥當后再趨前收取,并當面將現金復點一遍,如是伴同客人到出納臺付賬,也應站離遠一點,避免有等候小費之嫌,結賬完畢后應向客人說聲“謝謝”。
③.結賬的注意事項。
﹡凡涂改或不潔的結賬單,不可呈給客人。
﹡付款時錢款要當面點清。
﹡客人付現金時,即將賬單及現金一并交給出納點收,開具統一發票并找零錢,再連同統一發票及各項消費憑單交給客人。
﹡客人簽單時,原則上應由經理或者以上人員審核而予背書。
﹡客人使用信用卡時,服務員應將賬單及卡一并交給出納人員,登記號碼做好結賬單,然后由服務員持請客人在賬單上指定的地方簽名,再將卡交回客人,將結賬簽單交回給出納人員。
第10條 餐后送客注意事項
①客人用餐完畢而無意離去時,不得整理桌面,借故催促。
②客人結賬完畢將要離去時,可以詢問客人對本店菜肴及服務是否滿意,提醒客人不要遺漏物品并將客人送至門口,道再見。
③客人退位后,注意有無遺留物,如拾獲遺留物,應呈報主管。
④客人離去后,立即收拾桌面,撤除殘余餐具,并將地面清理干凈,重新鋪臺擺設餐具,以接待再來新客人。
第五章 餐后的清潔整理規定
第11條 清理臟污的盤碟
①將所有殘羹剩菜撥到一個盤子,大盤及大碟置于托盤或手推車底部,再將小件餐具置于大盤之上。 ②銀器的器具應持其把柄,所有的把柄應朝向同一方向,置放在托盤一邊,如此可避免沾污了手,且宜于用洗碗機處理。
③勿將盤碟堆疊過高,并小心輕放,以免發出噪音。
④玻璃水杯不可套疊,因套得太緊,分開時宜弄破割傷手指。
第12條 清理桌面
1.先將臟臺布向后折半,再將干凈臺布向前展開一半,鋪于桌上,抽去臟臺布,將干凈臺布慢慢拉至定位。
2.將擦拭干凈的用具重新擺放好。
第13條 清掃地面
①清掃地面時,如果有客人尚未離去,要隔開清掃的地方。
篇5
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財務信息的行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時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會制訂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現予,請遵照執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
-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第一條 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財務信息的行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時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差錯被責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差錯,經董事會決定更正的;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的公司應當以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的方式及時披露更正后的財務信息。
第四條 更正后財務信息的格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規范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
第五條 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年度報告進行審計。
第六條 公司在臨時報告中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更正事項的性質及原因的說明;
(二)更正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及更正后的財務指標;
(三)更正后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及涉及更正事項的相關財務報表附注以及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如果更正后年度財務報告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加強調事項段、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則應當同時披露審計意見全文。
如果公司對最近一期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但不能及時披露更正后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附注,公司應就此更正事項及時刊登“提示性公告”,并應當在該臨時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內披露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更正后的年度報告。
(四)更正后未經審計的中期財務報表及涉及更正事項的相關財務報表附注。
第七條 第六條所指更正后的財務報表包括三種情況:
(一)若公司對已披露的以前期間財務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財務信息)作出更正,應披露受更正事項影響的最近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財務報表以及受更正事項影響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財務報表;
(二)若公司僅對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財務信息作出更正,應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項影響的中期財務報表(包括季度財務報表、半年度財務報表);
(三)若公司對上一會計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財務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尚未公開披露,應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項影響的中期財務報表(包括季度財務報表、半年度財務報表)。
第八條 更正后的財務報表中受更正事項影響的數據應以黑體字顯示。
篇6
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規范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本省網絡借貸行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廣東省內注冊并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省級部門職責]按照《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落實各方管理責任。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具體承擔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日常工作。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省一級派出機構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制定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并實施行為監管。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省公安廳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
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省工商局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注冊登記,對違反工商相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
第四條[分級管理]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承擔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活動的行為監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開展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等工作。
第五條[公司治理和增強實力]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內審制度和風控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引進戰略投資者,增加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增強機構實力。鼓勵聘請具有豐富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備案管理
第六條[備案登記]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于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提交備案登記材料,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根據需要,區(縣、縣級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可負責相關資料受理工作。
第七條[備案審核]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形式合規、完備的備案登記材料報省金融辦,省金融辦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統一出具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不作為出借人資產安全的保證。
省金融辦有權根據《暫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等會同相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對備案登記后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并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按照國家相關具體規定執行或由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獲得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證明文件后,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第九條[機構經營范圍]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工商登記經營范圍中明確注明網絡借貸信息中介等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備案變更]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十一條[備案注銷]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并按規定辦理備案注銷。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注銷情況報省金融辦。
經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按規定注銷其備案。
第三章風險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征信管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征信管理部門應當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有關信息納入征信管理系統,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查詢相關信息、加強借款人風險控制等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風險揭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禁止性行為,尤其是風險自擔原則,并經出借人確認。
第十四條[合格出借人審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開展合格出借人審查,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和風險評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第十五條[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其中經審計的年度報告應當在本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進行披露。鼓勵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主動、及時、準確披露主要股東與高級管理人員詳細信息等。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每季度結束后1個月內報送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并置備于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金融監管部門職責]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部門為省金融辦、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
省金融辦和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承擔本省或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監管日常工作,包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范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配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統一的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本級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第十七條[自律組織職責]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應當加強省內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并嚴格履行《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相關職責。
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暫行辦法》、本實施細則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并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十八條[監督管理措施]監管部門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種措施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監管談話。
現場檢查可根據需要,組成跨部門聯合現場檢查組,聯合現場檢查組由省金融辦或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具體牽頭組織。
第十九條[非現場監管]監管部門應當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非現場監管,省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分析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業務活動,持續監測風險狀況。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定期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報送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等信息。
第二十條[重大風險信息報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后,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夸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省金融辦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省金融辦。
省金融辦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一條[一般信息報送]除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年度審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審計報告中應特別載明分支機構相關情況,并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注冊地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市一級派出機構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監管情況報告]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部門應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省金融辦報告上一年度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情況。省金融辦應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本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監管情況。
第二十四條[信息共享機制]省金融辦、廣東銀監局、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網信辦應當建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工商注冊、備案登記、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違法違規等信息,通過統一的省級企業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或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實時交換數據、共享信息。
各地級以上市參照省的做法,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監管部門責任]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實施細則等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實施細則等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實施細則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省外注冊公司的監管]注冊地在外省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其公司總部辦公所在地不得在廣東省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設立的分支機構,遵守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暫行辦法》,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深圳市實施細則,并報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解釋權]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數量含義]本實施細則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生效期]本實施細則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年。
20xx年一線城市悉數推出網貸監管細則6月1日,上海市金融辦在其官網《上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上海版細則),提出借款人信息審核、平臺信息接入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電子存證成備案必備材料、建立嚴格報送機制四大舉措。至此,北京、廣東、上海的網貸監管細則均已問世。整體來看,這些一線城市將從嚴推進穿透式監管。
今年2月,廣東省研究起草了《廣東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全國首個地方性網貸監管細則正式面世。今年3月,北京監管部門向網貸平臺下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事實認定及整改要求》,對十三項禁止性條款做了詳盡解讀。
總體來看,上海版細則包含的四大舉措分別對應:出借人和借款人雙向準入政策、打破數據孤島的行業趨勢、提供第三方存證的法律依據、周期性行業運營風險管控的監管升級。你我貸創始人嚴定貴認為,上海版細則與監管層小額普惠、服務實體、避免系統風險一脈相承,并繼續落實穿透式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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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材料質量;監督管理控制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各種不同的建筑材料受到資金、技術、工程進度、場地等因素的影響,需要分批次進場,從而導致各種不同型號、不同批次的建筑材料,合格的以及待檢的都同時堆放在施工現場。在施工過程中,各種不同的材料隨時需要發放、搬運,因此,對建筑材料的管控必須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工程材料的質量是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的關鍵因素,因而對建筑項目中材料質量的監督、管理、控制是質量把關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環節。
一、建筑工程材料質量監督管理控制的必要性
建筑工程的材料質量如何,將直接影響整個建筑產品的質量狀況,因此,對現場建筑施工材料的監督管理至關重要。常規建筑材料是建筑項目中需用量最多的材料,比如水泥、鋼筋、機磚、砌塊以及沙石,它的質量如何將直接影響到整體工程的質量。隨著科學技術不斷進步,新型建材以及檢驗標準和使用方法不斷更新,這就要求在建材監理過程中形成完善的監控體系,運用科學技術手段進行監控,在建設工程的整個過程中,體現出對于材料監督控制的作用。
嚴格控制材料質量,認真履行驗收程序,對建筑材料進場報審和檢查驗收是確保建筑工程現場材料質量合格的基礎工作。這就要求建筑工程的相關人員,包括建設方和監理對建筑材料質量嚴格把關,實現全方位、全過程、科學性的材料質量監控,使整個工程建筑材料達到質量合格的目標。
加強建筑工程項目中材料質量的監督管理控制
1. 監督管理建筑材料的采購過程
在承包商確定需要訂貨之前,首先,應當把廠家或材料供應商有關的資歷證件、試驗數據、相關技術資料以及樣品交給建設方和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如果審核之后認為廠家或供應商能夠滿足質量和其他方面要求時,才可與之訂貨。如果缺乏相關的數據資料或者有疑問時,需要進一步對供貨方的誠信度、管理方式、生產工藝、質量保障方式和手段、售后服務等進行認真的考察了解,確定其具有可靠的質量保障后,方能訂貨。
2.對進場材料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筑工程材料進場后,須加強對施工單位現場的嚴格監管。各種材料的樣本和圖樣材料必須和實物進行比對。材料堆放應按照施工組設計總體平面布置的要求,按材料的品種規格、不同的進場時間進行分類處理,利用不同的標志區分,不同的材質應該有明確的界限,以區分合格和待檢材料。
(1)嚴格執行進場申報制度。
施工單位按材料進場計劃組織材料進場,要提前一天書面通知建設方和監理,以便安排見證人員見證取樣、送檢,及時獲取材料進場情況,按照規定進行監理。嚴格審核材料報表及相關的文件,必須要審查資質證明文件,同時還必須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對材料實物、包裝、標志進行抽檢核對,并檢查是否滿足設計要求。
(2)施工過程和施工驗收時對材料質量的監督控制。
在施工驗收時,必須對材料質保資料進行嚴格把關,切實把握好審核關。加強工程材料質量管理,從施工單位進場開始,把好材料申報、驗收關,有效控制材料質量,確保在施工中使用合格的材料,以達到設計、施工、驗收規范要求。
3.對新型建筑材料的監督管理
近年來,隨著科學技術的持續發展 ,新型建筑材料不斷涌現,這就要求我們的建設方和監理人員,對新型材料的性能、工藝以及檢驗標準進行學習了解,對新材料的監督管理,具體地講應滿足以下條件:
(1)新材料必須是生產或研制單位的正式產品,有產品質量標準,并且達到合格等級。
(2)新材料必須通過相關部門的試驗和鑒定。新材料的所有性能,必須通過相關的測試和實驗來確定;試驗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3)新型材料的使用應經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認可,并辦理書面認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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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的上市后監管,規范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及時、有效控制藥品風險,保障公眾用藥安全,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 四川省 行政區域內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
第三條 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藥品生產企業(包括進口藥品的境外制藥廠商)、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告所發現的藥品不良反應。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省以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與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有關的管理工作。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健全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網絡。市(州)、縣(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獨立設置。
第五條 鼓勵醫療機構、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之間共享藥品不良反應信息。在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過程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患者和報告者信息應當予以保密。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內容和統計資料是加強藥品監督管理、指導合理用藥的依據。
第六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與省衛生廳共同制定全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管理規定,并監督實施。
(二)與省衛生廳聯合組織開展本省發生的影響較大的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并相關信息。
(三)對已確認發生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藥品依法采取緊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四)通報全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
(五)組織檢查全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與省衛生廳聯合組織檢查全省醫療機構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
(六)組織開展全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七條 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牽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處理和上報。
(二)對已確認發生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藥品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三)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與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
(四)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八條 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經營企業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并與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組織檢查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
(二)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的監督管理。
(二)與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聯合組織檢查并通報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開展情況。
(三)與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可疑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藥品群體不良事件進行調查、確認和處理,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已確認發生的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藥品群體不良事件采取相關的緊急控制措施。
第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應聯合成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以加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部的密切配合、協調統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組成人員應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的相關領導組成,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組織落實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工作任務。
(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工作重要事宜。
(三)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部門,定期召開協調工作會議。
第十一條 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負責全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技術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省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的收集、評價、反饋和上報工作,以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網絡的維護和管理。
(二)對市(州)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和縣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技術中心進行業務指導,并配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市(州)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三)對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配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衛生廳對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進行檢查評估。
(四)組織省內嚴重藥品不良反應的調查和評價,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
(五)組織開展省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 市(州)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技術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的收集、核實、評價、反饋和上報工作;對收到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查。
(二)對縣(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四)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嚴重藥品不良反應的調查和評價,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
(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 縣(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技術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的收集、核實、評價、反饋和上報工作;對收到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核查。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三)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及監測網絡體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設立專職機構,負責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藥品上市后安全性再評價、監測網絡管理等工作。該機構應配備足夠的專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員,監測人員名單、聯系方式應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
(二)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本企業藥品的安全性信息,發現與本企業藥品有關的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及時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在線報告。
(三)對本企業藥品相關的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藥品群體不良事件進行調查,必要時對藥品采取緊急控制措施。
(四)配合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對涉及本企業藥品的嚴重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并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
(五)對本企業藥品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數據與藥品質量的關聯性研究,必要時進行重點監測或再評價。
(六)按規定撰寫和提交本企業藥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
(七)正確介紹藥品的使用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將說明書修改以及安全性信息等通過有效途徑及時告知相關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
(八)建立和保存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檔案。
第十五條 藥品經營企業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及監測網絡體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藥品經營企業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企業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
(二)對發生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的相關藥品采取緊急控制措施。
(三)配合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對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并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
(四)建立和保存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檔案。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相應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及監測網絡體系,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成立與本單位情況相適應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領導小組,由分管領導負責,小組成員由醫務、護理和藥事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
(二)醫療機構應配備一名或以上的專(兼)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各臨床科室應指定一名或以上兼職人員,負責所在科室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宣傳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收集、填報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藥品安全性信息,發現與本單位有關的藥品不良反應,應及時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在線報告。
(四)組織對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藥品群體不良事件調查,采取相關的緊急搶救或控制措施。
(五)配合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對藥品不良反應或者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并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
(六)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開展藥品不良反應與臨床合理用藥的關聯性評價,必要時作系統性分析。
(七)被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衛生廳指定為監測點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藥品重點監測工作。
(八)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院內宣傳,為患者提供咨詢和指導。
(九)建立并保存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檔案。
第十七條 從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工作人員應當具有醫學、藥學、流行病學或者統計學等相關專業知識,具備科學分析評價藥品不良反應的能力。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相關培訓應納入醫師、藥師、護士繼續醫學教育內容。
第一節 個例藥品不良反應
第十八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主動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獲知或者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后應當詳細記錄、認真分析、妥善處理,并按規定時限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在線上報。報告內容應當真實、完整、準確。
第十九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發現或者獲知一般的藥品不良反應應當在30日內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在線上報。
縣(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自收到一般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報告真實性的核查及完整性、準確性的初審,作出關聯性評價后在線提交。市(州)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自收到一般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報告真實性的核查及完整性和準確性的復審,作出關聯性評價后在線提交。
第二十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發現或者獲知新的、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應當在15日內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在線上報。縣(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報告真實性的核查及完整性、準確性的初審,作出關聯性評價后在線提交;自收到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報告真實性的核查及完整性、準確性的初審,作出關聯性評價后在線提交。市(州)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自收到新的一般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報告真實性的核查及完整性、準確性的復審,作出關聯性評價后在線提交;自收到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報告真實性的核查及完整性、準確性的復審,作出關聯性評價后在線提交。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當自收到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分析評價,并在線提交。
第二十一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在發現或者獲知疑似藥品不良反應死亡病例后立即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在線上報。縣(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立即對報告真實性進行核查,對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初審,作出關聯性評價后在線提交,同時電話報告市(州)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市(州)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收到死亡病例報告后應及時上報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并根據《藥品不良反應/事件死亡病例調查工作指南》迅速組織調查,詳細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藥品使用情況、疾病進展情況、不良反應發生及診治情況等,自收到死亡病例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收到死亡病例報告后應及時上報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并對死亡病例調查報告進行分析、評價,必要時進行現場調查,將評價結果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廳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死亡病例報告中懷疑可能與藥品質量相關并涉及省內藥品生產企業的,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及時告知藥品生產企業及其所在地市(州)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市(州)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及時報告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督促相關生產企業開展調查、處理。死亡病例報告中懷疑可能與藥品質量相關并涉及其他省、市、自治區藥品生產企業的,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當向藥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發送信息告知單。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發現或者獲知的院內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死亡病例立即進行臨床調查,詳細了解疑似藥品不良反應的死亡病例的原患疾病(尤其是現病史)、入院情況、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使用情況、診治情況、不良反應發生及搶救過程等,在15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報所在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
第二十三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對發現或者獲知的死亡病例進行調查、處理,詳細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藥品使用情況、不良反應發生及診治情況等,并進行關聯性分析,在15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報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
第二節 藥品群體不良事件
第二十四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獲知或者發現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后,應當立即通過電話或者傳真等方式報所在地的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同時填寫《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對每一病例還應當及時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系統在線報告。
第二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獲知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后,應根據《四川省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規定,立即會同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對藥品群體不良事件進行分析、評價。根據分析、評價結果,進行控制和處理,調查、評價、控制、處理結果應當逐級報告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抄送上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
第二十六條 藥品生產企業獲知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后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詳細了解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的發生、藥品使用、患者診治以及藥品生產、儲存、流通、既往類似不良事件等情況,在7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同時迅速開展生產自查、分析和控制、處理,調查、分析、處理情況應及時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發現藥品群體不良事件應當立即告知藥品生產企業,同時迅速開展自查,必要時應當暫停藥品的銷售,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采取相關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發現藥品群體不良事件后應當積極救治患者,迅速開展臨床調查,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必要時可采取暫停懷疑藥品的使用等緊急措施并封存懷疑藥品等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確認發生藥品群體不良事件的藥品可以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或者召回藥品等控制措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積極組織救治患者。
第三節 境外發生的嚴重藥品不良反應
第三十條 進口藥品和國產藥品在境外發生的嚴重藥品不良反應(包括自發報告系統收集的、上市后臨床研究發現的、文獻報道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填寫《境外發生的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自獲知之日起30日內報送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同時抄送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和所在地市(州)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要求提供原始報表及相關信息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5日內提交。
第三十一條 進口藥品和國產藥品在境外因藥品不良反應被暫停銷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獲知后24小時內書面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同時抄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第四節 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
第三十二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生產藥品的不良反應監測資料進行定期匯總分析,匯總國內外安全性信息,進行風險和效益評估,撰寫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按規定時限提交。
第三十三條 設立新藥監測期的國產藥品,應當自取得批準證明文件之日起每滿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直至首次再注冊,之后每5年報告一次;其他國產藥品,每5年報告一次。
首次進口的藥品,自取得進口藥品批準證明文件之日起每滿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直至首次再注冊,之后每5年報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匯總時間以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日期為起點計,上報日期應當在匯總數據截止日期后60日內。
第三十四條 國產藥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向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提交,進口藥品(包括進口分包裝藥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向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提交,同時抄送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第三十五條 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當對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和評價,于每年4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統計情況和分析評價結果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第三十六條 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對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進行補充的,藥品生產企業應按要求進行補充完善后10日內提交,對未按要求補充、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報告的藥品生產企業,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對相應藥品不予再注冊。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制劑配制單位應建立并保存醫療機構制劑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檔案。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主動收集醫療機構制劑不良反應,獲知或者發現醫療機構制劑不良反應后應當詳細記錄,在15日內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通過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在線上報,死亡病例須立即報告。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新注冊的制劑開展重點監測;對不良反應發生率高的制劑開展深入研究;必要時采取修改標簽和說明書、暫停配制和使用、申請注銷制劑批準文號等措施,降低危害。醫療機構因不良反應暫停制劑配制和使用的,應當在采取措施當日書面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抄送所在地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條 藥品生產企業是藥品重點監測的責任主體。
第四十一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長期考察本企業生產藥品的安全性,對新藥監測期內的藥品、首次進口5年內的藥品應當開展重點監測,實施兼并重組的企業,對新增生產的高風險藥品,也應開展重點監測工作,并按要求對監測數據進行匯總、分析、評價和報告;對本企業生產的其他藥品,應當根據安全性情況主動開展重點監測。
第四十二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每年1月31日前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送本企業藥品重點監測工作年度報告,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年度報告應包括:本年度重點監測方案、上年度重點監測結果及藥品潛在安全風險系統評估三部分內容。
第四十三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根據藥品的風險評估結果,積極采取措施控制產品風險。對需要改進生產工藝、提高質量標準、修改標簽和說明書的,應及時報補充申請;對安全風險高且原因不明的,應自行暫停生產、銷售、并通知相關單位暫停使用,必要時應予召回并銷毀;對安全性信息不充分、且不良反應發生較多或嚴重、風險大于獲益的藥品,應當主動申請注銷其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將藥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第四十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藥品臨床使用和不良反應監測情況,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對特定藥品進行重點監測;必要時,可以委托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直接組織醫療機構、科研單位開展藥品重點監測。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聯合省衛生廳指定醫療機構作為監測點,承擔藥品重點監測工作。
第四十五條 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負責對藥品生產企業開展的重點監測進行監督、檢查、并對監測報告進行技術評價。
第四十六條 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對收集到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進行分析、評價,并主動開展藥品安全性研究。藥品生產企業對已確認發生新的和嚴重不良反應的藥品,應采用重點監測、系統性再評價等方法,進一步研究、評估上市藥品的臨床安全性。并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將藥品不良反應、禁忌癥、配伍禁忌、適用人群等信息及時告知醫務人員、患者和公眾;應根據研究結果修改標簽和說明書,對確認易引起嚴重藥品不良反應的,應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和召回等措施,必要時應主動申請注銷其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將藥品安全性信息及采取的措施及時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十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對收集到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進行分析和評價,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止藥品不良反應的重復發生。
第四十八條 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當每季度對收到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進行綜合分析,對企業提交的重點監測報告進行技術評價。提取需要關注的安全性信息,對產品作出警示,并報告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衛生廳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第四十九條 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根據分析評價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提供相關資料,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分析評價結果,可以采取暫停生產、銷售、使用和召回藥品等措施,對不良反應大的醫療機構制劑或藥品,應當撤銷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或建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并監督檢查,同時將采取的措施通報省衛生廳。
第五十一條 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和市(州)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對收到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進行統計和分析,并以適當形式反饋。
第五十二條 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信息通報、警示制度,將國內外醫藥監管部門的藥品不良反應警示信息、監測中發現的有可能對公眾安全和健康產生危害的信號等各類藥品安全性信息通過有效途徑及時、準確地反饋、預警。
第五十三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定期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情況。
第五十四條 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授權的情況下,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省衛生廳可以統一下列信息:
(一)影響較大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藥品群體不良事件;
(二)其他重要的藥品不良反應信息和認為需要統一的信息。
第五十五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應當包括:機構設置、崗位職責、工作程序、人員培訓、檔案管理、工作考核等,應當將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并予以考核。
第五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年度考評工作,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
第五十七條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的監督管理應與藥品注冊、生產、流通等環節的監督檢查相結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檢查及日常監管或藥品注冊現場核查時,衛生行政部門在進行醫療機構日常監管時,應對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的機構設置、制度建立和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第五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違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相應行政處理決定。
第五十九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醫療機構違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移交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通報:
(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或人員設置不能滿足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需要的;
(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不能保證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工作有效運轉的;
(三)在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過程中拒絕提供數據、資料,或提供不真實數據、資料并被核實的;
(四)未按本實施細則規定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的;
醫療機構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省衛生廳予以通報。
第六十一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在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工作中違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疫苗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按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布的《全國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方案》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四川省衛生廳進行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什么行為需要上報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或人員設置不能滿足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需要的;
(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制度不能保證本單位藥品不良反應工作有效運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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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各級政府及有關單位、企業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科研教學機構等簽署或承擔執行的涉及應對氣候變化和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等方面的合作屬于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對外合作。
第三條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對外合作,應遵守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及我省可持續發展戰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技發展規劃及應對氣候變化的總體要求。
第四條在省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對外合作實行歸口管理、分工負責、加強指導。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全省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對外合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規劃和政策,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對外合作工作,并對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對外合作進行審核監督管理。
第五條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對外合作的審核監督管理,是指對全省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合作申請進行審核,對合作條件、協議簽署、協議執行進行監督,并對合作效果進行評估,使之符合國家及省方針政策及其相關規定,促進全省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開展。
第六條各設區市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及各級行業協會、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開展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對外合作中,應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規范開展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相關合作,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同時將合作方案或相關資料送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執行機構(即與外方簽署合同,并承擔具體實施任務的單位)實施氣候變化領域對外合作應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實施,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需組織專家論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15個工作日內。
執行機構提交的申請應包括合作雙方情況介紹、合作目的、合作范圍、合作方式、合作期限以及效果評價等內容,并明確合作完成后提交執行報告具體時間。
第八條在合作過程中需要調整合作內容、實施區域或執行機構的,原執行機構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組織專家論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15個工作日內。
變更申請應包括變更原因、變更內容、變更時間等內容。
第九條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機構應按照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報告執行情況;合作結束后,執行機構要及時編制合作執行報告,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執行報告應包括合作雙方執行情況介紹、合作目的、合作范圍、合作方式、合作期限、效果評價等方面的內容。
第十條公開或對外提供科研成果和相關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及我省相關規定。涉及下列三種情況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同意,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15個工作日內。
(一)與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相關的合作。
(二)與國家及我省履約信息通報、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排放預測、觀測和監測、行業排放數據等相關的合作。
(三)與國家及我省應對氣候變化戰略和政策走向及重大政策、技術選擇相關的合作。
擬公開或對外提供信息是否屬于禁止范圍尚不明確的,執行機構應向主管部門查詢,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十一條已頒布的有關對外合作管理辦法在管理程序上與本《實施細則》不相沖突的可繼續執行。屬于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適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等部委令第37號)。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從其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或可能危害國家及我省經濟安全和利益的合作須及時采取措施終止執行。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可暫停其合作,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主管部門可終止其合作:
(一)未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申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對外合作的;
(二)拒不接受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的;
(三)執行機構違反規定或提供信息、損害國家及我省經濟利益的;
(四)在執行過程中,不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定期報告執行情況;合作結束后,不及時編制合作執行報告,報主管部門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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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測繪項目管理內容
根據測繪標準、規范中的描述,測繪項目管理的主要內容有7個部分組成。
1.1項目策劃:根據用戶的要求,制定測繪項目的產品內容;根據測繪項目的內容、工期、技術、質量、安全生產等要求,分析判斷需要投入的人員、設備等資源。
1.2項目技術設計:按照測繪項目的要求,根據《測繪技術設計規定》(CH/T 1004―2005)及有關的技術規范、技術標準,制定項目設計書,提出各項精度指標。
1.3項目組織安排:按照測繪項目的專業類別、性質、難度,以及有關人員的技術背景和工作安排等,根據項目實施流程,確定參加項目的各個工序技術和質量控制人員。
1.4項目實施與質量控制:依據測繪項目要求,對各個專業技術設計書的執行進行指導和監督,選擇測量方案,確定測量手段,督促檢定測繪儀器,明確質量檢查方法。
1.5項目測繪技術總結:根據《測繪技術總結編寫規定》(CH/T 1004―2005)及有關的技術規范、技術標準,撰寫技術總結,內容包括工期、成果精度指標、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對技術問題的處理進行分析、評估、認定,明確結論。
1.6項目產品成果整理:根據測繪項目的性質、周期及有關法規,進行地理信息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必要的數據備份、異地存放等防護措施,必要時制定信息安全預案。
1.7項目檢查驗收:按照《測繪產品檢查驗收規定》(CH/T 1002―95)以及《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規定》的要求,實行兩級檢查一級驗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對最終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按照合同約定提交完整的測繪成果。
2測繪質量控制
2.1質量策劃。根據測繪范圍及時限,制定合理的人力及設備資源配置,詳細可行的施測方案和質量計劃,影響質量的關鍵環節及其控制措施,確定測繪過程中各級人員的質量職責及質量目標。嚴格控制工作、工序質量,使每一道工序始終處于受控狀態,堅持“以工作質量保證工序質量,工序質量保證產品質量”的原則。
2.2過程控制。過程控制包括外業過程控制和過程跟蹤監督檢查。作業人員嚴格按規范要求操作,保證對地表地物調查到位,測繪到位,做到不錯、不漏、不差;采用基于便攜計算機和PAD掌上電腦,自動傳輸觀測數據并轉換為圖形,進行實時編輯,最大限度地減少測繪過程中的差、錯、漏,從而保證了外業數據采集過程的質量;質檢人員對測繪過程實施跟蹤檢查,監督檢查作業方法是否規范,成果是否達到要求,對過程結果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所有過程的質量都處于受控狀態。
2.3成果檢查
由單位質量管理部門對經過過程檢查修改后的成果進行抽查,進一步降低測繪成果的缺陷,提高最終產品的質量。
3測繪項目管理過程就是測繪產品質量控制過程
測繪產品質量在于項目管理過程中的過程監控。質量工作的目標是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質量監督機制,對測繪質量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加強質量控制,確保測繪產品質量。
3.1發揮質量監督的規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近年來,國家測繪局對質量立法工作非常重視,頒發了《測繪生產質量管理辦法》、《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和《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及一些相應的檢驗實施細則,從全國行業管理的角度建立了相對完整的質量監督管理法規體系,但是由于著重點不同,有些文件可操作性、針對性不強,另外制定的檢驗實施細則尚不齊全,至今只了大地測量、攝影測量、工程測量(控制與地形測量)、地圖制圖與印刷產品中部分項目的監督檢驗實施細則,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使制定的法規、規章更加切合的實際情況,在國家法規的基礎上完善質量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適合測繪單位的測量監督細則,使測繪質量監督管理更加科學、更加合理。
3.2建立質量監督機制,加強監督力度?。測繪管理是一種行業管理,測繪隊伍分布于國民經濟建設各個部門,雖各有特點和差別,但是共性是為國民經濟建設提供各種基礎地理信息。為確保質量,測繪行業應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監督機制和制約機制,實行綜合質量管理。對國家指令性基礎測繪項目實行項目管理,建立質量保證金制度,視驗收結果結算經費。質量保證金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用經濟手段去監控產品質量比較有效的管理辦法。加強行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檢力度,完善質量監督抽檢程序,改變監督檢驗資料保送辦法,在行業單位街道監督檢驗項目的通知后,兩天內報送資料,擴大產品質量抽檢的數量和范圍,嚴格監督抽檢結果的后處理,抽檢結果一律對社會公布。對一次抽檢不合格者要組織復查,對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者,給予通報批評和輿論曝光,對質量特別低劣的單位,責令停業整頓,取消部分業務范圍,直至吊銷資格證書,對質量違法行為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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