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會計制度及核算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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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制度及核算辦法

篇1

關鍵詞:統一會計制度會計工作小企業會計制度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會有所增加,為了適應這些行業會計核算的需要和維護國家會計制度的統一,伴隨著《小企業會計制度》出臺,我國統一的會計制度體系終于塵埃落定。相較于原來的分行業會計制度,無疑統一會計制度體系是一種進步。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上歸會計管理體制,下及單位會計制度或會計工作,在整個會計系統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客觀地講,統一會計制度在我國影響之深遠超乎人們的一般想象,它凝結了全國眾多會計工作者的智慧和經驗,甚至教育了幾代會計人員,是我國會計工作的一筆巨大遺產。

1.對統一會計制度的理解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我國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制定并公布。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全國會計工作共同遵循的規則、方法和程序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根據我國會計法的規定,我國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是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的組成部分,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辦理會計事務具有約束力。

在我國,會計制度按其內容可以分為三類:一是有關會計工作的制度,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二是有關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的制度,如企業會計準則。

2.對統一會計制度的認識

現階段實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管理方式,是同我國現實的會計環境、會計目標、會計模式、會計管理體制、單位會計工作實踐相適應的。

2.1 統一會計制度由13個行業會計制度簡化為3個企業會計制度,是會計制度改革的進步。最重要的是新的制度體系能更好地與國際接軌。在原有會計制度體系下,我國企業的會計語言無法與境外的監管機構進行溝通,調整的工作量很大,這不利于我國公司參與國際競爭。而簡化與方便管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則是新制度體系的又一大進步。由原來的13個行業會計制度簡化為現在的三個企業會計制度,從形式上有一定的簡化,便于行業監管,增加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也便于集團公司內部管理,避免由于集團內部執行不同會計制度帶來工作量增加。同時,新的會計制度更注重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提高了會計信息的質量。

2.2 由行業會計制度向統一會計制度的轉換是中國客觀環境變化后的必然。原來的行業會計制度是符合當時的歷史條件的。當時的條件和現在不完全一樣,不允許企業做出很多的判斷,比如對折舊,準備等。會計與稅法的要求基本一致。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要求。另外,當時的會計人員的水平也沒有現在這么高,行業與行業之間比較小的分別需要具體地分行業提出來。所以說,在當時,行業會計制度是有它的客觀需要的。經過許多年之后,現在中國的會計規則比從前稍微籠統一些,不需要分行業來制定了。另外,由于會計人員水平的提高,行業與行業差別可以由會計人員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來自己判斷。所以說,企業會計制度體系是隨著客觀環境的變化,會計人員素質的提高變化的。這種變化是很正常的。

2.3 新體系最大的特點就是可操作性比較強。國外只有會計準則,而中國既有準則,又有制度。由于中國地方比較大,會計人員太多,會計人員的素質不一,而準則需要更多的判斷。每個人對準則的理解可能會有不同,所以,需要操作性更強的制度作指導。這樣的制度更符合現實特點。

3.對統一會計制度的探討

對于已經形成的統一會計制度,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現在的體系是否比原來的行業會計制度好用是導致新體系遭到質疑的一個焦點。

雖然統一的會計制度體系從形式上比原來的行業會計制度大為簡化,也大大地增加了企業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很多人卻認為相比原來的行業會計制度,新的制度體系并不實用。

由于我國企業種類繁多,試圖用一種或幾種會計制度涵蓋所有企業是不可能的。作為國家政策制定部門,只要將會計準則制定并完善就可以了,不應該用一些具體的會計制度來指導企業進行賬務處理,具體會計制度可交給各行業協會去協調。

新會計制度體系主要的缺陷就是還不能照顧到某些行業的特點。金融企業有它的特點,所以有專門的會計制度來規范。其他行業雖然不像金融企業那么特別,但行業與行業之間還是有區別的。對于特別的業務,如果要求會計人員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來做,一般的會計人員可能做不出來。

針對這一問題的解決,財政部采取的辦法是通過制定會計核算辦法來彌補統一會計制度不能兼顧各行業特點的缺陷。會計核算辦法是針對某個特定行業的特點,對企業會計制度做出的補充。現在財政部已經制訂了三個會計核算辦法,即《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民航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和《新聞出版業會計核算辦法》。

然而,這又帶來了新的問題。現在已有業內人士指出,如果以后每個特殊行業都有一套會計核算辦法,這與以前的分行業會計制度有什么區別?對于多元化的企業來說,是不是還是要同時執行幾個核算辦法?那么,會計制度這種形式上的改革到底能有多大的意義?

篇2

論文摘要:小企業的蓬勃發展對于整個國民經濟都是有利的因素,但是小企業伴隨著起靈活性的同時是其自身會計管理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因此加強對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成為我們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小企業流動性強,財會人員不固定,兼職財會人員多,更有甚者一人兼任幾家或十幾家企業的會計,會計基礎核算不規范,明細核算不健全,執行業主意志的多,執行本行業會計制度的少,時常發生偷、逃、騙稅行為,嚴重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導致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追究其主要原因是因為我國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不夠規范。從2005年的1月1日起,《小企業會計制度》開始實施,這就為我國的小企業會計核算行為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因此,我們應該抓住這個機會,解決小企業會計核算規范問題,減少乃至杜絕小企業虛假會計信息的披露。

1.小企業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1會計科目使用不規范。如今,在小企業的會計隊伍中,無證上崗無人過問,有的雖有會計證,但業務技能不高。如在提交稅金的會計核算上,將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綜合基金混為一談,一起列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內,提取時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金”;交納時借記“應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結果,將這筆會計業務應分別在“應交稅金—城建稅”“其他應交款”、“營業外支出”核算的內容,都在“應交稅金”中核算。

1.2亂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有的只有幾萬元,有的超過百萬元,企業與企業之間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的方法也不一樣。固定資產在短期提完折舊后,賬面上的固定資產原值就等于了“累計折舊”的余額。對此,有的會計認為,這兩個賬戶的余額相同,在資產負債表上,其固定資產部分的列示己沒有意義,即“固定資產原值”減“累計折舊”,固定資產凈值為零。將固定資產原值和累計折舊的余額填上去或不填上去,固定資產凈值都為零,為了省事,會計人品干脆在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部分,什么也不填,既不影響此表的平衡,又能節約編表時間,可謂一舉兩得。更有甚者,在下年度換新賬時,總賬上的“固定資產和“累計折舊”也被取消。實際上,固定資產折舊雖已提完,或已提足,但企業實物形態的固定資產仍然存在,有的依然能正常使用多年,而將總賬和資產負債表上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抹去,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1.3費用開支無標準。小企業,一般是老板當家,在費用開支上,一切由老板說了算,哪些費用能開支,哪些不能開支,乃至用多用少,會計人員在核算上不好監督,也無法監督,老板們也理直氣壯,反正是花的我自己的錢,會計管不了。企業內部如此,企業與企業間也是這樣,沒有統一的費用開支標準,最明顯的表現在企業的出差費、業務費和廣告費上。

1.4利潤不分配。只要我們看一看小企業的會計報表,便能知道大多數小企業實現的利潤,年復一年的在“未分配利潤”賬戶內,而“資本公積”、“盈余公積”之類的會計科目,其余額永遠為零。我們說除了虧損企業,凡是有利潤的企業,在交納企業所得稅之后,會計人員都應當按照制度規定,將企業的稅后利潤進行合理、規范的分配,不但能反映企業會計核算的真實情況,而且也是會計核算完整性的需要,更是一項非做不可的工作。

2.規范小企業會計核算途徑

2.1建立小企業會計核算模式。依據《小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可以建立其相應的會計核算模式。只有建立簡潔明了、可操作性強的小企業會計核算模式后,小企業的會計人員才有可能按要求、門類記賬;按會計制度中設置好的會計科目對業務進行分類、整理,才能提高小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錄,防止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另外,會計核算模式建立后還能夠健全小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內部監督。

2.2整頓小企業會計核算和財會人員。首先,從賬簿、憑證管理入手,嚴格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小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會計制度》的及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出臺,從而使我國會計核算制度體系更加健全。

2.3促進小企業會計人員索質的提高。提高小企業會計人員的索質,主要應從兩個方面入手:首先要強化小企業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其次,加強對會計人員的培訓,認真學習《小企業會計制度》,促進會計人員專業技能的提高。

其具體操作主要有:一是各地財政部門要配合小企業業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聯等有關部門制定有效措施,積極組織“小企業會計制度)培訓工作,將小企業會計人員的培訓納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內容;二是從小企業自身做起,完善用人機制,敢于推陳出新、摒棄陋習,積極為年輕的、業務素質高的會計人員創造有利條件;三是對高素質會計人才的待遇應予傾斜,吸引會計本科生、研究生到中小企業去工作,逐步改善其會計人員結構。

2.4積極開展委托記賬業務。對于無條件設立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的小企業,按規定應當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持有記賬許可證書的其他記賬機構進行記賬。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必須真實,受托人必須對委托人提供的憑證及資料進行審核,雙方各負其責,共同促進小企業會計核算的規范化。

篇3

一、《小企業會計制度》對小企業發展的潛在影響因素

(一)部分會計處理方法欠妥、脫離企業實際,不利于小企業獲得融資的支持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關于從事商品流通的小企業采購費用的規定脫離小企業實際。《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從事商品流通的小企業購買商品的采購費用不作為采購資本,而直接計入當期營業費用。采購費用是在采購過程所發生的費用,應作為采購成本。而且這一規定也會影響商業企業與工業企業及其他行業企業信息的可比性。

二是關于債務重組收益的規定不符合小企業的實際。《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債務人對于債務重組所獲得的重組收益作為資本公積處理,而將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實踐中,小企業一般不可能利用這一規定來夸大企業利潤水平。而將此對重組收益的規定用于小企業,混淆了資本性收益和經營性收益的界限。一般而言,只有資本性收益才能記入資本公積。而對于經營性收益則應體現在當期利潤中。債務重組不論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可能是一項資本性業務,而應看作是一項經營活動收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讓步。這種讓步是債務人已經確認為資產購置性質支出的減少,無論是長期資產的購置支出還是短期資產或者費用支出,都已確認為支出,或即將確認為支出,現在獲得債務重組收益,可以看作是支出的減少,必須沖減支出作為當期的經營性收益,即作為營業外收入。

三是資產盤點盈虧和毀損的會計處理問題,可能導致企業賬實不符。在資產盤點盈虧和毀損的會計核算上,《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現金、存貨、固定資產發生盈虧和毀損,不再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而是根據資產盤點盈虧和毀損的原因直接轉入有關會計科目。雖然《小企業會計制度》在資產盤點盈虧和毀損的會計核算上比《企業會計準則》簡單,但這一規定可能會給企業造成新的賬實不符。如果一家小企業發生資產毀損,但因一時難以確定毀損的原因,在此情況下按《小企業會計制度》就無法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也就無法在賬上減少確已損失的資產價值,其結果必然是賬實無法核對相符,并由此帶來會計報表上資產和利潤的虛增。

(二)《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管理費用范圍與所得稅法不一致,增加企業自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五條規定可在稅前列支的管理費用包括:由納稅人統一負擔的總部(公司)經費、研究開發費(技術開發費)、社會保障性繳款、勞動保護費、業務招待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費、開辦費攤銷、無形資產攤銷(含土地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壞賬損失、印花稅等稅金、消防費、排污費、綠化費、外事費和法律、財務、資料處理及會計事務方面的成本(咨詢費、訴訟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商標注冊費等),以及向總機構(指同一法人的總公司性質的總機構)支付的與本身營利活動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等。而《小企業會計制度》第三部分“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中“5502管理費用”科目的使用所規定的小企業管理費用包括:小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在經營管理中發生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無形資產攤銷、職工教育經費、研究與開發費、排污費、存貨盤虧或盤盈(不包括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存貨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稅前列支的管理費用中未包括稅法允許扣除的開辦費攤銷、消防、綠化、外事費等費用,無疑會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增加,從而增加企業負擔,不利于企業發展。

(三)應付稅款法加重小企業的所得稅負擔。不利于小企業的發展在所得稅核算方面,《小企業會計制度》結合小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了應付稅款法,而不要求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應付稅款法雖然可以簡化所得稅的核算,但可能會加重小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應付稅款法是指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差異所產生的影響所得稅金額在當期確認為所得稅費用。在實際工作中將時間性差異看作永久性差異進行處理時,往往只考慮當期應調增的時間性差異,不考慮當期應轉銷的時間性差異,從而導致企業多交所得稅,不利于小企業的發展。

(四)《小企業會計制度》簡化會計處理后,不能正確反映企業業績,影響小企業的正確決策《小企業會計制度》簡化會計處理后,對不同企業業績的影響有所不同,并因此造成分期損益的差異。影響企業當期或未來業績,不利于小企業的正確決策。

一是不計提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規定會影響企業業績。《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小企業可以不計提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減值準備。如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發生了減值,就會因未計提減值而夸大本期業績。但從長期來看,固定資產仍要按歷史成本計提折舊,無形資產也要按歷史成本進行攤銷,又會直接導致未來業績減少。

二是關于專門借款利息的規定會影響企業業績。《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專門借款發生的借款利息金額不與資本支出掛鉤。這可能會導致夸大資本化金額,進而多計固定資產價值,少計當期費用。但從長遠看將來會多計折舊,增加成本,減少利潤。與此相類似的還有融資租人固定資產的計價等。

三是關于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規定影響企業分期業績。長期股權投資以權益法核算時,《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不單獨核算股權投資差額,不對該差額進行攤銷,因而當出現出資額小于其在受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中所占份額時,會減少投資期間前面時期的投資收益,但轉讓投資時,又會因賬面投資成本較大而使轉讓投資的收益減少或者損失增大。

四是關于預提費用的規定會影響企業本期業績。《小企業會計制度》“預提費用”科目規定,當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大于已經預提的數額,不再攤銷,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對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大于已經預提的數額,應視同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這一規定,會使本期費用上升,利潤下降。

(五)現金流量表的選擇編制加劇小企業融資的難度《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小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應當包括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外,還應提供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本制度中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是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這一規定無異于默許眾多素質不高的小企業會計人員放棄編制現金流量表。現金流量表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共同構成會計信息系統的輸出信息,全面反映某一會計主體一定時點或時期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對于外部信息使

用者(銀行等信貸機構)來說,現金流量信息比權責發生制下的利潤信息更重要、更相關。如果不對現金流量加以反映,必然會增加銀行等信貸機構的信貸風險,從而加劇小企業融資的難度。

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完善

(一)進一步明確和完善適用范圍一是明確未作出標準規定的小企業是否應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僅僅對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小企業規定了標準,對于其他未作出規定的小企業是否應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制度中未作明確規定,導致未作出標準規定的小企業對是否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無所適從,希望有關部門盡快明確。二是《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適用對象需要擴大。對于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規模企業,由于權益方面的特殊性,既無法適用《小企業會計制度》,又無法適用《企業會計準則》。這類小企業的會計規范目前處于“真空”地帶,沒有適合自身的會計制度。因此。可將其納入《小企業會計制度》調整范圍,完善《小企業會計制度》體系。三是明確外商投資的小企業、金融行業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小企業是否需要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上述企業是否需要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并沒有明確規定,相關通知也并未指明其中的小企業可另行執行。因此,《小企業會計制度》應該進一步明確相關問題,才能更好地促進其實施。

(二)盡快明確《小企業會計制度》與具體會計準則的協調問題新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相關內容的規定有一定的差異,如《小企業會計制度》僅要求對日后事項期間涉及的報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銷售退回按照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對于其他的發生于日后事項期間可能對小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的事項,僅要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不要求小企業調整尚未報出的報告年度的會計報表。在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與具體會計準則時,當兩者某些內容的規定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下,小企業應以制度優先還是準則優先,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對上述問題盡早作出明確規定。

(三)做好《小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的協同《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限,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賬務處理,稅收直接減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對借款費用處理,管理費用范圍,利潤表的規定等方面與稅收法律制度存在著差異。這些差異的存在無疑會增加小企業納稅調整的工作量,影響小企業納稅申報的操作,甚至可能會影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小企業會計制度》后,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在不斷增大,建議通過以下措施減少《小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的差異。

一是由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完善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制度。由于小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密切相關,會計信息的外部使用者相對較少,其外部使用者主要是稅務部門及債權人,這使小企業會計核算對外報告的職能處于從屬地位。另外,很多小企業不具有法人地位,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者的責任連為一體。小企業的償債能力只是債權人要了解的一部分,其投資人的償債能力對于債權人而言也很重要。而稅務部門是小企業會計信息最主要的外部使用者,所以,由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共同完善《小企業會計制度》符合小企業會計信息的目標與特點,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是盡可能減少《小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律制度的時間性差異。試圖找一條會計處理與稅收法規相一致的捷徑是不現實的,只有盡可能減少時間性差異并簡化時間性差異的會計程序。在不違背會計核算一般原則和會計要素確認與計量原則的前提下,小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能夠一致的應盡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備選方法。如對于開辦費的攤銷期限,除一次性攤銷法外,可以增加與稅法規定一致即分五年攤銷的備選方法,由小企業視情況自行選擇。

三是改進《小企業會計制度》關于利潤表的編制要求。《小企業會計制度》中小企業利潤表的編制未考慮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要求,仍然采用通用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所要求提供的數據很少涉及。在完善《小企業會計制度》時可將小企業的會計報表特別是利潤表以專用報表形式――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格式和要求來編制。這樣不僅符合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處理原則,而且也減少了企業會計人員的重復工作。

(四)進一步改進《小企業會計制度》部分會計處理方法對于《小企業會計制度》所存在的脫離小企業實際或欠妥的部分會計處理方法,應在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改進,使《小企業會計制度》既能簡化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又更符合小企業的實際,以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貫徹和實施,更好地促進小企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篇4

論文摘要:本文闡述了涉農科技企業經濟核算上面臨的難點及構建核算新模式的創新思路。探討了農業科技企業經濟核算創新方式。提出了農業科技企業經濟核算應適應市場,以農業種業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核算模式;中小種子企業的核算模式;家庭農場的核算模式;貨幣資金支付新模式;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和財務管理信息模式等建立依創新為目標效益的系列操作。

1現狀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農業科技企業及種子行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經營體制和管理形式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管理的范圍增加,農業科技企業的經營管理復雜多變,風險越來越大。目前的《農業企業會計制度》已經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要堅持以人為本的財務管理觀念,圍繞人的價值確立經濟核算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管理活動,協調以財務關系為表現的人的關系,充分動調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實現企業的發展,及發揮在財務資金管理中的預測、決策、計劃、控制、考核等方面的作用,有力促進農業科技企業快速發展。因而,建立改革涉農科技企業經濟核算辦法成為的一項緊迫任務。

2經濟核算中存在的難點

我國現行的《農業企業會計制度》是1993年7月1日實行的。農業科技企業是個特殊的行業,其生產過程是經濟再生產與自然再生產交織在一起的過程,一方面,農業科技企業生產活動與自然條件息息相關,容易受到旱澇、霜凍、蟲害等自然災害的影響,導致減產,質地變差,也可能引致生產及運輸設備的損失;另一方面,農業種業生產周期較長,從農作物種子的播種到農產品的收獲,需要經7—8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而目前的農業科技企業會計核算體系在實施中明顯存在一些與農業科技行業特點不相適應的弊病。

2.1與會計制度改革的大環境不相適應自《農業企業會計制度》頒布實施以來,我國會計制度進行了多次重大改革。首先,國家在1985年1月21日頒布中國第一部《會計法》的基礎上,為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分別于1993年12月29日、1998年10月30日會計法》進行了兩次修訂。其次,自1992年起先后了《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企業財務通則》和16個具體會計準則;2000年12月29日又頒布了新《企業會計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按照這次會計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國農業企業的會計核算應針對準則有沖突的地方作相應的調整和補充。

2.2不能提供農業產品成本的詳細核算資料從實際調查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大多數農業企業經濟核算中還無法提供農業產品成本的詳細核算資料,農場與承包農戶(家庭農場)之間的關系往往表現為一種收取承包費(實物地租)的形式。例如,一些規模較小的國有農場將土地承包給職工、周圍農戶以及外來農戶,實行“自主經營”的管理模式,完全由承包者自己根據市場需求來決定種植作物的種類和面積,農場總部只負責承包合同的簽訂、承包費的收取與管理,以及向上級主管部門定期報送統計報表等。

很顯然,在這種經營管理體制下,農場本身也就沒有健全的經濟核算制度,只編制一些簡單的統計報表,根本無法提供完整的農業產品成本核算資料。而在一些大型國有農場,是將公司的耕地承包給農戶,對農戶實行“四到戶兩自理”(即機械、土地、風險、管理到戶;生產自理與生活自理),每年按一定的標準收取實物地租。承包農戶的數量多而分散,自身的會計業務水平有限,平時不對農業活動進行記帳、核算,而總公司是匯總分公司的會計報表,無法提供反映農業生產活動和種子產品生產成本的詳細的經濟核算資料,尤其是某一種農業試驗產品的成本核算資料。

浙江很多地方的國有農場都實行報帳制,其基本做法是以國有農場為單位建立經濟核算中心,取消基層所屬生產的經營單位(主要是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獨立經濟核算職能,基層單位發生的經濟核算業務由報帳員匯總到核算中心統一組織核算。報帳制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經濟核算與財務管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但報帳制的實施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業企業會計核算過程中的特殊問題。

2.3不能適應科技企業自身發展的新需要從農業企業本身角度來看,如今的涉農企業與10a前剛開始實行《農業企業會計制度》時相比,已發生了很大變化。10前,我國還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渡時期,農業企業的生產活動一般按計劃進行,收獲農業種子后由政府統一收購,農業企業并不直接向市場提供農業產品。在目前完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企業的經營管理體制,經營模式和經營活動范圍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農業企業的經濟核算仍然執行《農業企業會計制度》,不能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更不能保證農業企業會計核算資料的質量。

2.4存在經濟信息失真的問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各國的經濟核算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會計信息失真問題,我國的農業企業也不例外。一方面,農業種子生產受自然條件的影響較大,人類無法預測和預防一些不利自然事件的發生,不能對農業種子生產的全過程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因而無法保證農業種子生產活動的會計計量與記錄的準確性,導致會計信息失真。另一方面,作為土地承包者的農戶與家庭農場,在自主經營模式下,完全可以自己占有、支配完成承包任務后剩余的部分,而反映農業生產活動經濟信息的準確與失真,對各承包戶的利益并沒有多大的利害關系,利益激勵機制的缺乏進一步導致了會計信息的失真。

3涉農企業經濟核算的對策選擇

在國際上,很多國家對待特殊行業都有單獨的會計標準,因為特殊行業具有很多特殊會計核算要求,是一般企業會計制度所包含不了的。我國是個農業大國,農業科技企業的經濟核算制度如何,農業科技企業經濟信息質量的好壞,對整個國民經濟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考慮到與國際會計慣例的接軌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需要,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我國仍有必要以新《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借鑒《國際會計準則41號一農業》等國外的會計核算準則,制定涉農企業經濟專業核算辦法,對涉農企業活動實行專業化核算。按農業科技企業的規模大小和農業活動所占比重的高低,可以將科技企業劃分為以農業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涉農企業和家庭農場三種基本類型。

3.1以農業種業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核算模式農業種子企業上市公司的財務總部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由于種業上市公司一般是由幾個與種業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分公司組成,有的分公司主要從事種子包衣、加工及運輸活動,已完全脫離種業生產活動,所以,會計核算工作不能“一刀切”,應按分公司的業務活動內容進行分類。涉及種業活動的分公司業務,應按種業會計專業核算辦法進行日常的會計帳務處理;不涉及農業活動的分公司業務,應執行統一的新《企業會計制度》。這樣,既能反映種業上市公司的總體財務狀況,又能提供種子產品成本核算的詳細資料,突出種子企業活動的特點,滿足企業內外不同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3.2涉農中小企業的核算模式許多國家都有特殊行業的會計制度,如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已經了中小型企業的會計標準。目前,聯合國專家組、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也把研究制定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指南作為工作重點,用于規范中小企業的經濟核算工作,所以,對于我國中小規模的涉農企業,可以先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待發展到一定層次后,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可逐步轉向執行統一的新《企業會計制度》。

3.3家庭農場的核算模式家庭農場是以種植、收獲農產品及相關產品為其經營活動的農業經營主體,其會計核算過程應著重體現農業產業活動的特點。一般來說,由于家庭農場的經營者的文化素質低,經濟核算知識匱乏,不具備進行精確經濟核算的條件。對這部分經營者來說,可以要求他們對農業產業活動過程中的各種耗費和損失進行流水帳式的記錄和反映,以便為農業產業系統的經濟核算提供翔實的原始資料。

根據企業產品生產的特點和成本管理要求,在產品成本計算工作中主要采用品種法、分步法和分批法3種基本的產品成本計算方法。但由于農業科技產業生產的對象是有生命的植物,其生產要以自然再生產為基礎,受自然因素的影響很大,在具體運用某種產品成本計算方法計算農業產品生產成本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別注意,應按成本核算對象分別設置“農業產品生產成本——機械作業成本”帳戶,突出農業產業活動的特點,以便正確反映涉農產業活動中所消耗的機械作業成本、手工作業成本,提供詳細的農業產品成本核算資料。另外,由于受自然條件的影響大,農業生產活動不可避免地要遭受自然災害帶來的損失,對于這部分損失,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再作相應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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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完善 小企業會計制度 思考

國家財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了《小企業會計制度》,并已于2005年1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貫徹實施。一方面這更加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充分體現了小企業自身的特點和會計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是我國會計改革進程中取得的又一項重要成果,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會計制度體系,對于統一小企業會計規范、促進其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但筆者認為《小企業會計制度》本身還存在著一些需待進一步商榷和完善的問題,本文主要從長期股權投資、應收債權出售等三方面加以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以下的《小企業會計制度》簡稱《制度》)

一、長期股權投資

(一)《制度》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法核算固然方法非常簡便,也避免了《企業會計制度》中成本法核算中計算方法的繁瑣,但這種方法也不是很科學,且易被用于利潤的操縱。

例如:a 公司于2005年1月29日對b公司進行投資,占b公司所有者權益的18% ,c 公司于2005年2月5日宣布分派現金股利2000萬元,a公司收到現金股利360萬元,這對 a公司來講意味著僅投資幾天就可以獲得360萬元的投資收益。筆者認為,這種投資企業只要在被投資單位分配股利或利潤前對該單位進行股權投資,哪怕是在股權登記日進行的投資,在第二天時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就可以確認收益的方法是不恰當的,這與會計準則中的客觀性原則相悖。

基于此,筆者認為,第一,為避免企業利用成本法來操縱利潤,對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應規定持股必須達到一定的時間才能確認收益,即在一定的投資時間內(例如在一年以內)所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來處理,超過該時間以后所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作為投資收益,這樣處理簡便易行,既避免了《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算上的繁瑣,又要比《制度》中規定的方法要科學的多,且防止利潤操縱的發生,這也與投資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投資獲得現金股利或利潤時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的規定是相吻合的。

(二)《制度》中規定的權益法核算方法無法反映出投資企業在投資時其實際投資成本與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

根據《制度》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應根據享有被投資單位的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進行調整”,而由于股權投資差額與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份額均只反映在“長期股權投資”余額中,就易混淆股權投資與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份額之間的關系,在這種簡易權益法下即使被投資單位發生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投資企業不作調整或調整不當也不易發現,這也為投資企業在會計核算中有了利潤操縱的空間。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還會使企業資產價值虛增,嚴重影響到會計信息的質量。例如根據《制度》規定,在債務重組中當債務人以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當在債權人應收債權遠遠高于債務人以股抵債所獲得的股權公允價值的情況下,由于《制度》規定長期資產不提資產減值準備,這就導致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所實質上發生的損失會長期掛賬,虛增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從而扭曲企業的真實財務狀況。

因此,筆者認為對投資企業在投資時產生的股權投資差額應予以確認。筆者建議可以單設一個“股權投資差額”科目作為一級科目,專門用來登記因在投資中的實際成本超過(或低于)被投資單位的凈資產份額部分。如果存在借差則應在適當的期限內予以攤銷,如果為貸差則根據謹慎原則可以掛賬處理而不作攤銷。在權益法下,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即是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份額。當投資企業因對被投資單位所持股權比例發生變動,需將成本法核算改為權益法核算時,股權投資差額和被投資企業以前累積未分利潤都可以簡化處理,不必要進行追溯調整。這樣處理既能清晰明了與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之間的關系,而且也并沒有增加會計處理的難度。在不計提減值準備的情況下,列示并攤銷金額明確的股權投資差額無疑是減少資產虛增的有效辦法之一。

二、應收債權出售

《制度》規定,小企業將應收債權出售給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企業、債務人及銀行之間的協議不附有追索權的,即在所售應收債權到期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夠向出售應收債權的企業進行追償,所售應收債權的風險完全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承擔的情況下,其會計處理為:企業應按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達成的協議,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協議中約定預計將發生的銷售退回和銷售折讓(包括現金折扣)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售出應收債權已提取的壞賬準備金額,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手續費的金額,借記“財務費用” 科目,按售出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筆者認為,上述按貸方差額記入“營業外收入”的做法不妥,應沖減“管理費用”。

例如:甲企業因籌集資金需要,將尚未到期的應收賬款出售給乙銀行,該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234萬元,已提壞賬準備34萬元,雙方簽訂的協議中約定,出售款項為210 萬元,假設不存在其他事項。按制度所述,則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210萬元

壞賬準備 34 萬元

貸:應收賬款 234萬元

營業外收入 10萬元

之所以產生制度所述的營業外收入,是因為銀行收購該筆應收賬款實際支付的金額超過了其賬面價值 200萬元(銀行對該筆應收賬款預計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對甲企業而言,銀行用超過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金額收購應收賬款時,相當于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中的一部分(金額等于銀行的實際支付大于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部分)并沒有形成壞賬損失,真正形成壞賬損失的僅僅是已計提的壞賬準備金額減去收購金額大于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部分。對甲企業而言,真正的壞賬損失 = 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34萬元 —收購金額大于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部分10萬元=24萬元。但甲企業計提壞賬準備時已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了壞賬損失 34萬元,其超過真正形成壞賬損失24 萬元部分的 10 萬元應沖減管理費用,而不應計入營業外收入,因為對甲企業來說,并沒有形成額外的收入,只有壞賬損失的減少。所以,筆者認為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210 萬元

壞賬準備 34 萬元

貸:應收賬款 234萬元

管理費用 10 萬元

那么,何時才會形成制度所述的營業外收入呢?筆者認為,只有當銀行收應收債權實際支付的金額超過了其面余額,超過部分才會形成企業的營業外收入。

例如:甲企業因籌集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應收賬款出售給乙銀行,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234萬元,已提壞賬準備34 萬元,雙方簽訂的協議中定,出售款項為240 萬元,假設不存在其他事項。則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240 萬元

壞賬準備 34萬元

貸:應收賬款 234 萬元

營業外收入 6 萬元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這樣的情況根本不會出現,因為沒有哪家企業愿意花240萬元去購買最多只能收回234萬元的應收賬款。因此,在實務中,企業出售應收款項根本不可能產生營業外收入,只能使其管理費用中的壞賬損失減少。

三、各類稅目的核算及與稅法的銜接

因中小企業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國家稅務部門,所以,《小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制定的出發點有所不同,《小企業會計制度》對經濟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是從盡量符合稅法實際這一出發點和原則設計的。但《小企業會計制度》中,仍有許多規定不很完善,或是與稅法的規定不相協調,甚至與其相悖。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的核算

《制度》規定,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將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上述規定,雖然對一般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業務規范得清楚、明確,但卻忽略了小型房地產企業轉讓房地產交納土地增值稅的核算。這與《制度》規定“5402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的用途前后脫節。因為,《制度》規定,“5402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小企業日常主要經營活動應負擔的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因此,筆者認為應增加小型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核算規定:小型房地產企業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房產的,轉讓時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關于營業稅的會計處理

《制度》規定,小企業發生應交納營業稅的經濟業務,按其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交納的營業稅,借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應交營業稅)。上述規定,忽略了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內容。

筆者認為,《制度》應充分考慮小企業兼營的經濟業務,明確規定:對于小企業兼營的應稅收入,在收取貨款的同時還要計算交納營業稅及各種附加稅費,并計入“其他業務支出”科目,即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應交營業稅”等科目。

(三)關于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制度》的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中未考慮到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限。例如,根據《制度》關于“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使用規定,收到采購員交來的供應單位發票賬單等報銷憑證時,應借記“在途物資”、“材料”、“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科目。而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工業企業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在驗收入庫后、商業企業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在付款后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顯然,《制度》沒有考慮到所購物資是否已入庫或已付款的情形,這會導致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違規抵扣,為小企業會計人員增添了額外的負擔和麻煩。

(四)關于所得稅的規定

1、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中對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的規定與所得稅法不一致

所得稅法規定除特殊企業外,從2001年1月1日起,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不超過人民幣800元,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所得稅前列支標準以企業可列支的計稅工資為基礎進行計算。而《制度》規定,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小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小企業按照應付工資提取的福利費。按照《制度》的規定,企業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需要重新計算調整可列支的工資及福利費等費用,這顯然和《制度》的出發點不符。筆者認為,《制度》中可增列“計稅薪資及經費”科目,專門用來核算企業實際應付工資超過稅法規定標準時可在稅前列支的工資費用以及以可在稅前列支的工資費用為依據計算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這樣就可使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關于工資、福利費等費用的規定相一致。

2、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中對借款費用的處理忽略了所得稅法的要求

《制度》規定,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以及按稅法規定不能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應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這一處理忽略了所得稅法對于不得扣除的借款費用的規定。例如,根據所得稅法,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制度》的這項規定顯然有悖于《制度》的出發點和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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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會計制度;必要性;設計原則及程序

一、建立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必要性

根據相關資料和對中小企業會計制度建設的調查發現,由于中小企業經營規模不大,組織結構較簡單,有的沒有設置會計機構,有的雖然設置了會計機構,但管理層次過于簡單,且兼職人員較多,從會計人員自身素質低等原因使得中小企業會計制度建設存在諸多的問題,所以建立中小企業會計制度是必要的。

(一)建立中小企業會計制度是保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的需要

中小企業會計制度是根據《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的,如果企業沒有會計制度或者會計制度建立的不合理、不能正確地反映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就會影響相應法規的貫徹執行。

(二)建立中小企業會計制度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需要

中小企業的會計信息是根據各單位編制的會計制度,經過會計的記賬、核算、登記以及會計報表的報出等全過程反映出來的,而這一處理過程正是根據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的,如果一個單位沒有規范會計行為的制度,就不能正確地反映企業的會計信息。

(三)建立中小企業會計制度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信息的需要

中小企業要編制簡化型財務報告,避免復雜的、專業性太強的語言和結構影響報告使用者的理解,幫助使用者減少搜索相關信息的時間,更容易理解財務信息。如果反映這些信息的會計制度建立得不夠完善,沒有根據各信息使用者的需要提供出對他們真正有用的信息,就會影響他們的正確判斷。

二、中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的原則

(一)依法原則

會計制度的設計應體現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法規和制度的要求。會計制度是企業處理會計事務時所依據的基本法則,會計業務的處理要體現國家在各個不同時期的財政與稅收制度,企業與國家的經濟責任關系、與其他企業的利益關系,企業內部職工的分配關系等。因此,設計會計制度時必須以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法規和制度為依據,保證提供滿足國家宏觀管理要求的會計信息。

(二)穩定性原則

企業會計制度在體現穩定性的基礎上,對于那些急需并且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新的經濟業務,會計制度中能夠規定的盡量規定,暫時不能規定的,可等制度后再陸續進行補充、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會計制度在形成以后應保持相對的穩定性,由于企業經濟環境的變動,有時就需要修改原來的會計制度,這就需要制定會計制度時必須有一定的彈性,會計制度應能在一定時期滿足企業未來發展的需要。

(三)成本效益原則

以盡量少的會計成本獲得盡量多的高質量的會計信息,以達到成本與效益的最佳組合。成本效益原則不僅指設計會計制度時節約費用,更為重要的是,所設計的會計制度中的各項工作處理程序在滿足信息使用者要求的前提下,應當盡量簡潔,避免重復;但其節約以不損害會計信息的質量為前提,一個行之有效的會計制度,應當能夠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質量的會計信息。

三、會計制度設計的程序

(一)準備階段

設計工作的準備階段是基本程序的第一個環節,其主要任務是聘用心思縝密的會計人員,聘請會計師或會計專家擔當顧問,歸集相關資料。這階段由設計調查、分析研究和提出建議三個步驟組成。

在進行調查之前首先應明確會計制度設計的類型以及具體內容,然后針對設計內容展開業務調查,調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單位的生產經營組織概況:企業性質、規模、分支機構設置、行政組織機構設置、經營范圍、品種、生產工藝與流程和市場排名。第二,調查企業現有的各項管理制度,分析執行情況和理性既存在的問題和漏洞。第三,充分了解企業管理層對制度設計的要求。

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分析調研資料并匯總制度體系涉及的業務流程、業務關鍵控制點、檢查點、業務指標,明確各業務的經辦部門、關鍵崗位、控制措施、檢查措施等信息。

(二)設計階段

第一,充分考慮小企業和大企業的差異、現金交易的多和少的差異、單位管理層次要求提供的詳細和簡略的差異,選擇合適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會計核算組織形式。第二,充分考慮會計機構設置得簡單和復雜的差異、明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職責與權責的劃分、明確各會計崗位的分立或合并、明確會計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明確各會計工作崗位職責與權限,設計合理的會計組織體系。第三,構建以設計會計科目、憑證、賬簿、報表、設計各項經濟業務的賬務處理方法為主要內容的財務會計制度體系。第四,構建以規劃各種業務記錄單據的內容、格式、填制要求、匯總上報程序;各種內部管理表格的內容、格式、填制要求、匯總上報程序;各種分析指標的計算方法等為主要內容的管理會計制度體系。

(三)試行階段

會計制度是一項理論與實際密切聯系的創作活動,即使在進行會計制度設計之前做了非常周密的調查,在制度設計過程中進行了細致的安排,但仍然可能會有不符合實際的地方。因此,在制度的試運行階段要全面記錄各項制度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四)修正階段

對會計制度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隨時進行詳細記錄,特別應注意實施效果是否達到預定目標,根據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與管理層充分溝通后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和辦法予以修正。然而再進行,再修訂并定稿,最終形成正式的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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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企業會計準則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一、前言

為了規范小企業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財政部制定了《小企業會計準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小企業提前執行。在2004年4月27日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按要求符合中小企業最新劃分標準――《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中小企業都可以施行該準則,如果現在已經使用了《企業會計準則》,則不需要調整;如果現在使用的是行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新企業會計制度,則需要調整到2013年小企業會計準則。也就是說,2013年后,就只有2007年的《企業會計準則》和2013年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并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內容上與《企業會計準則》相比,存在著十余處的不同。這些不同之處會對符合中小企業確認條件的企業在收入的確認、費用的計提、納稅等方面產生重要的影響。從中找出《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優缺點,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出臺背景及其與《企業會計準則》的內容差異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出臺背景。目前,我國的小企業數量眾多,涉及的相關行業很廣,相關的會計從業人員的數量也很龐大。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促進、保障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是保持我國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關系民生、保持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從2003年開始,國家就開始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鼓勵和引導小企業的健康發展。2009年后,國家又進一步的提出要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并出臺一系列的綜合性政策措施來確保小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加強小企業管理、促進小企業發展是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基礎,是關系民生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戰略任務。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內容差異

1、會計要素確認方面的差異。由于小企業業務素質較高的會計人員較少且會計基礎工作較為薄弱,《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會計要素的確認上進行了簡化,主要體現在收入要素的確認。《小企業會計準則》明確規定在發出商品且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同時就幾種常見的銷售方式明確規定了收入確認的時點,淡化了風險報酬轉移的職業判斷,大大減少了財務信息的不確定性,避免了人為調節利潤的風險。

2、會計要素計量方面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通常會采用歷史成本,在對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房地產、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債務重組等方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會計要素的計量上除了幾種確實無法獲得歷史成本的情況以外(存貨盤盈、固定資產盤盈、政府補助資產沒有憑證),統一采用單一的歷史成本計量屬性。

三、《小企業會計準則》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人員的文化程度問題。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的素質直接影響中小企業的發展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但是目前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的文化程度問題不容樂觀,是小企業會計準則更好實施的一個關鍵阻礙。會計人員隊伍龐大,但是很多小企業會計人員雖然在位時間長,經驗豐富,但對新的會計知識、會計手段并不熟悉,不能適應現代會計核算的需要;再者,經過調查中小企業的120人會計人員文化素質,大專程度所占比例達到45%,本科所占比例不高,研究生比例約10%,擁有的會計證書基本都是從業資格,初級以上比重僅25%。(圖1)

(二)管理層對新準則的重視程度不夠。小企業和大中型企業一樣,它的主要目標就是為了獲得大額利潤,但是對于資金少、規模小、技術經驗相對不成熟的小企業來說,管理者更關注的是如何擴大企業規模,提高自己企業的品牌影響力,使得自己可以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而會計工作恰恰不能直接反映出這一點,有的管理者認為會計僅僅是為了完成公司的日常結算、稅收部門的檢查而設置的,對于自己本企業實施的準則問題,只要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即可。小企業運營的好壞直接與管理層的想法、態度有關,管理層對于《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親疏程度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發展,因此端正管理層的態度,樹立其對待新準則正確的意識至關重要。(圖2)

(三)實施成本高。因為《小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之間既有相同之處又有所差別,同時又不能交叉使用,所以小企業在實施新準則過程中,就意味著要修訂小企業內部會計核算辦法,細化會計核算內容,升級和調試會計核算軟件,而且稅收的遵從成本與企業大小成反比,從而導致舊制度轉換為新準則會花費一些必要的成本,而這些成本往往是企業不愿承擔的,所以一些小企業不愿去嘗試新的準則,這也是導致新準則實施困難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培訓力度不足。問卷調查的結果顯示,有63%的會計人員從來沒有參加過新準則有關的培訓,由此可見準則的普及程度還不夠;同時,參加培訓會計人員基本都是企業基層會計人員,而中高層管理人員極少。而且好多會計人員認為《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培訓內容相對企業會計準則來說很簡單,更有理解誤差就是認為小企業會計準則是會計準則的簡化版,所以在培訓上重視程度還明顯不夠。(圖3)

四、《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完善建議

(一)提高小企業會計從業人員的自身素質

1、規定企業會計人員的文化程度比例標準。國家應出臺相關的規定,限制中小企業過多的招收文化程度較低會計人員數量。一些小企業可能因為會計人員成本問題而降低文化程度要求,這對小企業甚至國民經濟的發展是一個很大的限制。

2、健全中小企業的會計人員管理體制,實施企業內部考核機制。本組成員認為,這樣能夠對小企業會計人員的質量擁有持續性,對于不能通過企業內部考核或者日常工作不合格、怠慢的會計人員進行懲罰或者淘汰,對于表現優秀者則可以獎勵。也可以讓會計人員更進一步了解到小企業會計準則的。

3、加強會計人員的自我提高意識。作為會計信息的直接記錄者,小企業會計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決定了財務報表的準確性,進而直接影響企業管理層做出的決策。同時,也應讓相關會計人員知道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這樣才能使會計人員真正擔當起會計責任主體的重任。

(二)提高企業管理者自身素質。目前,我國的小企業管理者素質不高,管理水平較低是困擾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問題。鑒于此,可以舉辦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班,提高管理者自身的素質,使其更加重視會計核算的重要性,能夠看懂、明白會計報表的信息,為企業的管理與決策作出正確和關鍵的選擇。

(三)完善企業內部監督制度。會計工作的真實合法性離不開有效的監督。對于有條件的小企業,可以效仿大企業的做法,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建立內審制度,由專門的人員來監督會計工作;對于不適合建立內審機構的企業來說,可以進行崗位輪換,或各崗位之間的相互監督,確保會計核算的真實有效性。

(四)減少實施成本。(1)稅務部門要隨著《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不斷完善報稅系統里的會計報表等,減少企業不必要的困惑;(2)加強監督,同時加強《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業務輔導、執行跟蹤服務。準則實施后,要及時關注準則對小企業業績、財政稅收、持續發展等的影響。

(五)優化企業外部環境,創造發展有利條件

1、繼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目前,我國會計行業已經出臺了《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規范了會計行業的行為準則。但是,對于一些中型企業,尚未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其會計工作。這就給相關企業帶來不便。國家應出臺符合這類企業的法律法規,實現全面覆蓋各類企業的會計工作目標。另外,還應考慮小企業日常業務相對簡單的特點,設置通用的會計科目,避免重復設置科目現象發生。

2、不斷改善小企業生存的環境問題。我國的小企業生存的突出問題就是融資難,主要是由于在和國企或大型企業的對比競爭中,小企業明顯處于劣勢,尤其是在資金引進、技術支持、國家政策等方面。鑒于此,國家應該逐步出臺相關的政策來引導小企業走出困境。如果條件允許,還可以設立相應的基金來扶持小企業的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崔金勛,史安娜.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制定架構[J].山東社會科學,2010.3.

[2]王D.我國小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研究[J].會計之友,2012.5.

篇8

(一)為了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2.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一會計政策及合并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因經營規模的變化導致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四)小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于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五)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記賬。

(六)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會計期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期末,小企業的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

(九)小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十)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運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10.小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1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12.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13.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業如發生非貨幣易,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非貨幣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小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小企業,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

投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損益=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3.在非貨幣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十三)小企業如發生債務重組事項,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債務人以多項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按取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進行分配,按分配后的價值作為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分別情況處理:

(1)作為債務人,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付金額,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于或小于將來應付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2)作為債權人,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將來應收金額,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等于或小于將來應收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的備抵項目(如壞賬準備等);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后的金額。

(十五)小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1.在不影響對外提供統一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或減少某些會計科目。

2.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在不違反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3.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應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應當包括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外,還應提供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本制度中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是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

小企業應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十七)執行本制度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應按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小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上述科目作必要的增減或合并:

1.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業,可以增設“物資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2.預收款項和預付款項較多的小企業,可設置“預收賬款”和“預付賬款”科目。

3.低值易耗品較少的小企業,可以將其并入“材料”科目。

4.小企業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增設“備用金”科目。

5.小企業接受其他單位委托代銷商品,可以增設“受托代銷商品”、“代銷商品款”科目。

6.小企業根據自身的規模和管理等要求,可以將“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科目合并為“生產費用”科目,并設置相關的明細科目。

7.對外提供勞務較多的小企業,可以增設“勞務成本”科目核算所提供勞務的成本。

三、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資產類科目

1001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的庫存現金。

二、小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并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各項現金收支業務。

三、現金收支的賬務處理:

(一)從銀行提取現金,根據支票存根記載的提取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根據銀行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因支付職工出差費用等原因所需的現金,按支出憑證所記載的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出差人員交回的差旅費剩余款并結算時,按實際收回的現金,借記本科目,按應報銷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按實際借出的現金,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

(三)因其他原因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小企業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賬面余額,并將賬面余額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有外幣現金的小企業,應當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財產清查等發現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為現金短缺,屬于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或“現金”等科目,按實際短缺的金額扣除應由責任人賠償的部分后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如為現金溢余,應按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屬于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現金溢余金額超過應付給有關單位或人員的部分,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小企業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業存入銀行的各種存款。企業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業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結算,并按照本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三、小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銀行存款的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填制日期和依據:

(一)采用銀行匯票方式。收款單位應當將匯票、解訖通知和進賬單送交銀行,根據銀行退回的進賬單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應在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匯票后,根據“銀行匯票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如有多余款項或因匯票超過付款期等原因而退款時,應根據銀行的多余款收賬通知編制收款憑證。

(二)采用商業匯票方式。

1.采用商業承兌匯票方式。收款單位將要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委托收款憑證,一并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據以編制付款憑證。

2.采用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收款單位將要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連同填制的郵劃或電劃委托收款憑證,一并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的付款通知時,據以編制付款憑證。

收款單位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時,應按規定填制貼現憑證,連同匯票一并送交銀行,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

(三)采用銀行本票方式。收款單位按規定受理銀行本票后,應將本票連同進賬單送交銀行辦理轉賬,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填送“銀行本票申請書”并將款項交存銀行,收到銀行簽發的銀行本票后,根據申請書存根聯編制付款憑證。因銀行本票超過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在交回本票和填制的進賬單經銀行審核蓋章后,根據銀行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編制收款憑證。

(四)采用支票方式。收款單位對于收到的支票,應填制進賬單連同支票送交銀行,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給收款單位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或根據銀行轉來由簽發人送交銀行的支票后,經銀行審查蓋章的收款憑證聯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于付出的支票,應根據支票存根和有關原始憑證編制付款憑證。

(五)采用匯兌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于匯入的款項,應在收到銀行的收賬通知時,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于匯出的款項,應在向銀行辦理匯款后,根據匯款回單編制付款憑證。

(六)采用委托收款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于托收款項,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收到銀行轉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后,根據委托收款憑證的付款通知和有關的原始憑證,編制付款憑證。如在付款期滿前提前付款,應于通知銀行付款之日,編制付款憑證。如拒絕付款的,不作賬務處理。

(七)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收款單位對于托收款項,根據銀行的收賬通知和有關的原始憑證,據以編制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對于承付的款項,應于承付時根據托收承付結算憑證的承付支款通知和有關發票賬單等原始憑證,據以編制付款憑證。如拒絕付款,屬于全部拒付的,不作賬務處理;屬于部分拒付的,付款部分按上述規定處理,拒付部分不作賬務處理。

(八)以現金存入銀行,應根據銀行蓋章退回的交款回單及時編制現金付款憑證,據以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向銀行提取現金,根據支票存根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據以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

(九)發生的存款利息,根據銀行通知及時編制收款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如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發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應沖減在建工程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五、小企業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度終了,小企業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六、有外幣存款的小企業,應分別人民幣和各種外幣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期末,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等)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一)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長期待攤費用;

(二)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的匯兌損益,在滿足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時至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的期間內發生的,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成本;

篇9

關鍵詞:會計制度改革舉措不足

會計改革是一個內涵豐富、外延廣泛的范疇,它包括會計準則的改革。會計制度的改革、會計手段的改革、會計管理體制的改革、會計教育的改革以及會計觀念的變革等,其中會計準則改革是會計改革的實質和核心,它不僅是會計改革成敗的決定性因素,而且反映著會計改革成效的優劣。

就我國而言,上市公司及大中型企業執行新準則符合國際慣例,是我國會計標準與國際趨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所以,我國下一步會計改革的方向非常明確:上市公司、金融證券保險企業、大中型企業等具有“公共受托責任”的主體執行新準則,其他企業則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

一、我國2004年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并不會廢止,但會逐步修改與完善

(一)新準則要求更加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細化信息披露,強化管理層責任

會計政策選擇的權利在企業,但責任也在企業。如果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未能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企業應負相應的責任,這也是安然事件后國際會計準則發展的一個基本趨勢,即會計處理的權利和責任均由企業承擔,強化管理層責任。對此,新準則要求管理層應在財務報告中做出“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就是管理層要承諾所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遵循了企業會計準則,并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新修訂的《刑法》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新準則細化了信息披露,實際上通過財務報告公開了企業與會計處理相關的所有信息,將企業暴露在公眾面前,從另外一個層面加大了對企業管理層的監督力度,對此企業管理層必須有清醒的認識。

(二)新準則要求企業進一步完善企業內部治理,優化管理決策

新準則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實質性趨同,為企業制定會計政策和提供財務會計信息搭建了一個國際化的平臺。同時,新準則根據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對企業合并等也做出了有別于國際慣例的規定。

不管怎樣會計準則還是有很多缺陷的:

絕對完美的會計準則模式是不存在的,原則基礎準則與規則基礎準則相比較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例如不能避免會計操縱行為、加大會計職業界風險、降低會計信息可比性等,而且由規則基礎準則轉向原則基礎準則的成本也將居高不下。

上述這些改革舉措,勢必將影響企業的管理與決策,影響企業的業務流程與管理方式。

二、我國會計制度改革存在著以下不足

(一)現行會計制度在構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

完整性和系統性是現代會計制度應具備的基本特征。所謂“完整性”是指會計制度應包括和覆蓋全部會計實務,使每一會計行為,每一會計事項都有相應的制度予以規范;所謂“系統性”是指現代會計制度應是在會計目標統一約束下,由相互聯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層次的會計制度構成的有機體系。然而,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基本上是圍繞企業常規會計事項由國家統一制定,在構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統性,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1)一些現代會計分支尚未納入會計規范體系。近年來,隨著會計領域的改革開放以及會計理論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會計分支,如人力資源會計、質量成本會計、物價變動會計、金融工具會計等早已為人們所熟悉,然而,有關這些會計分支,我國目前尚無具體的制度或準則規范,使得現行會計規范在內容上殘缺不全,盡管一些企業認識到需要通過會計系統確認和計量人力資源的耗費,需要核算與報告物價變動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的影響,需要核算和報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及其對股東權益的影響等等,然而由于缺乏這方面的準則、制度,使得企業會計人員力不從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做出不規范的會計處理。(2)許多企業缺乏健全、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完善的會計規范體系不僅包括國家統一制定的各個層次的會計規范,而且還包括企業根據其經營特點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內部核算制度和辦法,包括會計核算的基礎管理制度和辦法、成本核算制度與辦法、內部財務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辦法等。然而,目前許多企業只執行統一層次的會計規范,而無完善的內部核算制度與辦法,這一方面損害了會計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另一方面則往往導致企業成本不實、賬目不清、數據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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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企業相比,小企業具有規模小,融資難,經濟活動較為單一,抵抗風險能力差,經營管理簡單,集權度較高,管理人員包括會計人員的素質普遍不高等特殊性,這使得小企業雖能靈活調整自身,但在會計信息披露和核算上極易造成人為操縱等現象。為此,我國財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頒布了《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執行,同時廢止2004年頒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目的就是要進一步規范小企業的會計行為,促進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新準則相比原先執行的《小企業會計制度》有了許多變化,更能反映出財政部對小企業特點及管理要求的考慮,主要體現在:(1)簡化了會計核算,減輕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2)減少了會計與稅收的差異,減輕了納稅成本;(3)實現了與《企業會計準則》相協調,對不同會計事項的處理有了明確的處理辦法。新準則的制定理論上為小企業降低經營管理成本、提高運行質量等提供了有利條件,而準則的執行也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為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更好的制度空間。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執行中的問題分析

《小企業會計準則》開始要求執行后,許多小企業并未按要求執行新準則。以南京市浦口區為例,調查樣本中約有40.9%的小企業執行新準則,而另有36.36%依然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顯然,《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執行效果并不好,這其中也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會計人員配置不規范,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許多小企業由于自身的特殊性,沒有屬于自己的全職會計人員,而是聘請外部非專業的代賬會計,甚至由企業內部人員一身兼多職,兼任會計工作。小企業會計人員“魚龍混雜”,專業素質參差不齊,加上企業老板的忽視,對會計人員缺少相應的培訓,使得他們對已經頒布了三年多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依然存在知識漏洞和內容理解上的缺陷,這無疑給小企業的會計規范工作增加了難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準則的推廣。

(二)雙賬現象嚴重,規范管理意識淡薄

許多小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會對會計信息進行人為處理。小企業一方面要避稅,另一方面又希望通過良好的盈利狀況來贏得信貸機構的資金支持。為此,雙賬現象隨之出現,內賬為企業老板反映經營狀況,外賬主要提供給稅務部門、工商部門和信貸機構等。盡管《小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強化了小企業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且將一些會計科目、會計事項核算處理以及財務報告進行了簡化,但很多小企業仍因工作繁瑣尚未調整科目或迫于融資壓力而人為操縱會計信息。企業經營管理者在這方面的管理意識也較為薄弱,主要考慮的是短期利益,卻忽視了長期的會計信息失真所帶來的信譽低問題,而信譽低又會造成融資難,進而陷入資金困境,又不得不再次人為操縱會計信息,這就像是一個死循環,如果每一個環節都不做出改變,即便是頒布再多的會計準則也沒有辦法改變小企業的困境。

(三)轉換銜接工作繁瑣,準則執行成本高

過去許多小企業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新會計準則頒布之后要求符合規定的小企業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并廢止《小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必須對新舊規定變化所涉及的會計事項進行轉換,其銜接工作量之大是顯而易見的。企業在轉換過程中必須根據準則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修訂相關的會計核算方法以及需要變更的項目,為了保證可比性,這些更改往往需要涉及多年的會計信息。在對南京市浦口區小企業的調查中,有大約13.5%的調查對象認為新舊規定變化的銜接工作和細化工作過于繁復,另有34.7%的人認為執行新準則的成本高、難度大。由此可見,執行成本高是準則執行的一大絆腳石,許多小企業正是為了避免耗費太多的力氣去跨過這塊石頭,索性就不去更換準則了。

(四)政策支持體系不完善,企業難以顧及會計規范問題

我國對小企業的政策支持體系不完善也是會計準則執行的一大阻礙。小企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大多數小企業只能在夾縫中生存,在夾縫中盈利。他們一方面盈利能力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缺資金、缺技術、缺人才的三缺問題,通常很難擴大自身的經營規模或是進行經營管理創新,融資問題也顯得尤為突出。然而我國在小企業的政策支持上存在很多問題。例如,在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上,政府的做法往往是使用財政貼息手段,但實際上財政撥付渠道并不見得暢通,這就導致了小企業能享受到的很少。而在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上,立法層次較低,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受惠主體過窄,優惠方式較為單一,除了《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小企業規定了稅率優惠之外,就沒有其他專門針對小企業的稅收優惠了。政策支持無法到位,小企業難以發展壯大,迫于生存壓力就不會去考慮太多會計規范性的問題,這就直接影響了會計準則的執行度。

(五)法律體系存在漏洞,政府部門監管不力

一個會計準則的有效執行,不僅需要企業相關人員的自覺配合,更需要出臺配套的法律文件以提高執行力。到目前為止,財政部并沒有采取較大力度的強制措施來要求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工商年報和稅務稽查對這方面也沒有相關要求,針對會計準則執行情況方面的處罰幾乎沒有。例如,在浦口區工商局走訪的過程中,筆者了解到,企業的許多會計信息為選擇性公開,報到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的賬是有可能不一致的。兩個部門所收集到的數據不一致,應該如何處理?是否要對企業追究責任?我國對此還沒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各個部門之間的數據信息不公開不流通,因此也無法專門核對企業上報的信息是否一致。法律沒有對準則執行的監管提出明確界限,相關部門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小企業缺乏制度轉換的外部動力,對會計準則的執行也就變得放任自流。

三、促進《小企業會計準則》有效執行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內部管理,提升會計人員素質

小企業的經營者與管理者往往合二為一,為了組織結構能趨于規范,企業應該盡可能地做到職位的分離,加強內部控制,避免一身兼多職的現象。對于雙賬問題,不少小企業已經深受其害,不僅僅信譽度降低增加了融資難度,有時候還會出現連老板自己都不清楚盈虧狀況的混亂情況,小企業對此應引起重視,強化規范管理意識,自覺抵制人為操縱會計信息的現象。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小企業應盡量聘請屬于自己的全職會計或者專業的代賬會計,保證定期對會計人員進行專業技能和道德素養的培訓,尤其是在新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出臺之后,要及時組織會計人員對其進行學習,加強理解,并要求其做好銜接工作。除了對會計人員加強培訓之外,企業還應投入足夠的資金及時更新、升級會計軟件,適應最新的會計準則,加強會計電算化、會計信息化的建設。小企業只有加強自身管理,在經營和管理上走出一條規范、創新的發展道路,重視對會計人員的培養,才能獲得并留住會計人才,幫助企業處理好會計事項,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才會有保證。

(二)完善小企業政策支持體系,為小企業發展提供保障

相比國外的小企業政策支持體系,我國的政策支持體系建設比較晚且完善度不高,政府及社會各界應當進一步完善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支持體系。在財稅政策上,政府應為小企業提供更多的優惠,其稅負水平應盡量降低,減少小企業的營運成本。而對于小企業資金不足、融資困難的問題,我國相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小企業融資擔保法律法規體系,發展融資擔保機構,積極建立風險防范與補償機制,對小企業進行全面客觀的信用評級,并采取恰當措施充分利用社會閑散資金,多渠道籌措擔保資金。此外,政府應建立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鼓勵和支持小企業進行技術革新,加速創新的科學技術向生產力的轉化。小企業政策支持體系得以完善,才能為小企業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有利條件,從而減少小企業由于成本過高和信貸難等問題導致的會計不規范現象,為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執行提供有力保障。

(三)豁免追溯調整,降低準則轉換成本

豁免執行新準則的小企業進行追溯調整,只要求從執行準則之年起按照新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之前年份的報表不需要重新調整編制,但鼓勵企業自行追溯調整。不進行追溯調整的小企業,以三年未調整期,在此期間,因報表數據無法縱向對比而造成融資困難的小企業可向政府申請專項補貼,三年調整期結束后,取消專項補貼。此舉需要政府的資金支持,但可大大降低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轉換成本,能盡快讓小企業走上會計規范化的正軌。

(四)加強監管力度,建立小企業評級系統

政府部門應盡快制定出針對會計準則執行問題以及各個監管部門監管協調與分離的具體法律法規,明確監管界限,各部門可以建立一個聯動機制,切實做到整體聯動、部門協作、責任落實。對于沒有按照要求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政府部門應采取勸說教育與強制措施相結合的辦法應對,并對這些企業進行適當的處罰,若處罰過后仍然不作改變,可以考慮對其進一步追究法律責任。除了填補監管方面的法律漏洞之外,政府部門還可以建立一個小企業規范管理評級系統協助監管。組建專家小組,對不同類別、不同規模的小企業進行調查,設立一套科學的專門針對小企業的評價標準來衡量小企業的管理規范程度,《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執行情況也會被列為其中一個評價指標,一方面有利于企業外部使用者對企業概況的了解并做出相關決策,如信貸機構可結合規范管理評級系統和風險評級系統做出借款決策,另一方面能在一定程度上監督小企業的行為,提高會計準則的執行度。

(五)加強信息平臺建設,提高信息公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