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境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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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九條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二、《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
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行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五、《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一)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二)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六)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六、《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七、《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八、《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九、《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礦山安全法》
十、《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
十一、《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并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十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拒絕礦山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山事故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依照《礦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幅度為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十四、《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六條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止生產,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五、《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七條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止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達到要求,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并移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十六、《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八條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九條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或者
責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八、《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一條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十九、《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經煤礦安全監察人員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拒不停止作業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煤礦有關人員拒絕、阻礙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現場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二十一、《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六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二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O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二十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末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十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存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居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的情
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輔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二十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條例》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居隋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二十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居憤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
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碟企附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居情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十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篇2
[關鍵詞] 十二井穴放血;腦細胞外間隙;Gd-DTPA;腦組織液;磁共振成像
[中圖分類號] R44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4)04(a)-0020-05
Changes of rat brain interstitial fluid flow speed after influence of blood-letting puncture of Twelve Jing-Well Points
ZHU Kai1,2 HE Qingyuan1,2 HAN Hongbin1,2
1.Department of Radiology, Peking University Third Hospital, Beijing 100191, China; 2.Beijing Key Lab of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Device and Technique, Beijing 100191,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quantitative detection of the changes in the parameter of brain ECS (extracellular space) in the middle cerebral artery (MCA) territory after the influence of blood-letting puncture of Twelve Jing-Well Points using MRI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and discuss the therapeutic role of blood-letting for the treatment of stroke. Methods 32male SD rat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blood-letting thalamus group (n=8), blood-letting caudate nucleus group (n=8), sham-control thalamus group (n=8) and sham-control caudate nucleus group (n=8). Extracellular space (ECS) and interstitial fluid (ISF) drainage parameters were measured using Gd-DTPA tracing MRI method. Results The ISF flow speed of blood-letting thalamus group were depressed, the drainage time was lengthen, the Half-life of Gd-DTPA was (1.34±0.19) h, it was longer than that of sham-control thalamus group (0.51±0.13) h,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0.05); the ISF drainage rates of blood-letting thalamus group [(7.60±4.18)×10-5/s] was less than that of sham-control thalamus group [(14.40±4.50)×10-5/s],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0.05); the tortuosity of the blood-letting thalamus group was (1.29±0.32), compared with the sham-control thalamus group (1.28±0.17), the difference was not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0.05). Each parameter of blood-letting caudate nucleus group and sham-control caudate nucleus group was compared, the difference was not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 0.05). Conclusion A significant decrease in ISF drainage rate is revealed after blood-letting puncture of Twelve Jing-Well Points, but most of the middle cerebral artery of the brain tissue fluid drainage rate does not change. No difference is found in the tortuosity of the blood-letting thalamus, so, it is correlated to a lower metabolic rate of local neurons. The down-modulated excitatory state of neurons is assumed to be a beneficial protection for the ischemic neurons using blood-letting puncture of Twelve Jing-Well Points.
[Key words] Blood-letting puncture; Extracellular space; Gd-DTPA; Interstitial fluid; MRI
利用現代醫學技術手段及理念,人們已經證實了十二井穴刺絡放血法可改善腦血流,減輕因胞外K+、Na+失衡引起的毒性腦水腫的發展,從而阻止腦內不可逆損傷的發展,保護腦細胞[1-5]。從上述研究來看,將井穴放血治療中風機制研究落腳于兩個支撐點,一是對缺血神經元的保護作用,二是對神經元周圍血供恢復的作用。手井穴刺絡放血治療腦病的記載源于黃帝內經《素問針解》:“菀陳則除之者,出惡血也?!蓖ㄟ^刺絡放血,使邪隨血出,經脈疏通,從而達到急救的目的?!夺樉拇蟪伞芬肚ど狻氛f:“凡初中風跌倒,卒暴昏沉,痰涎壅滯,不省人事,牙關緊閉,藥水不下,急以三棱針刺手十指十二井穴,當去惡血,又治一切暴死惡侯,不省人事,及絞腸痞,乃起死回生妙決[6]。”
《靈樞?本臟》中說:“經絡是內屬臟腑,外絡形體,行氣血,營陰陽,是氣血運行必由的通路,貫穿于人體,互相銜接,由陰入陽,由陽入陰,從里走表,從表走里,氣血流行,循環不息,如環無端”[7]。因此,經絡的本質既非單純的血管、血脈系統,也不是臟器中具體的組織或細胞群。從物理空間來看,位于細胞和血管周圍的組織間隙的研究一直未被人們所重視,主要原因在于以往針對組織通道的研究技術手段的局限性。以往針對腦組織液的研究多集中于引流途徑,而這些研究往往是離體實驗的結果,無法顯示活體腦內組織液的引流范圍,并且缺少可以同時顯示腦組織液流動以及同期可獲得細胞周圍間隙形態學參數指標的定量分析技術[8]。
本課題組近來建立了一種基于MRI示蹤技術的腦細胞外間隙和腦組織液生理測量技術方法,是目前唯一可在活體上對全腦范圍進行可視化定量分析的測量技術,不僅可以提供腦細胞生存的微觀環境的形態學特征參數,還實現了腦細胞周圍間隙內組織液流動性的動態可視化觀察,并證實尾狀核為起始點的腦組織液流動引流可基本覆蓋大腦中動脈供血的腦區[9-10]。本研究應用MRI示蹤技術對十二井穴放血的后腦卒中好發腦區的腦組織液流動及腦細胞外間隙(ECS)的生物物理特征改變進行定量分析與成像顯示,討論刺絡放血后腦卒中好發腦區的腦細胞微環境變化的機制,探討該法對腦中風神經保護的可能機制。
1 材料與方法
1.1 溶液制備及實驗分組
溶液制備:用生理鹽水稀釋配制釓二乙三胺五乙酸(Gd-DTPA;馬根維顯,拜耳先靈制藥,德國)溶液,Gd-DTPA至10 mmol/L。
實驗分組:32只成年雄性SD大鼠,體重250~300 g。隨機分為4組(每組各8只),分別命名為丘腦放血組、丘腦對照組、尾狀核放血組、尾狀核對照組。實驗方案由北京大學醫學部倫理委員會審批通過(批準號:LA 2009-008)。放血組:丘腦放血組及尾狀核放血組用三棱針按“少商”、“商陽”、“中沖”、“關沖”、“少沖”、“少澤”的順序,先左前肢后右前肢,點刺相當于人的手十二井穴解剖位置,使出一滴血,以不下滴為度[11]。丘腦對照組及尾狀核對照組:不接受針刺放血步驟,其余均同于實驗組。
1.2 MRI預掃描
四組大鼠(n=32)經腹膜內注射戊巴比妥鈉、乙醇、水合氯醛、硫酸鎂和丙二醇混合物(0.3 mL/100 g)麻醉后,置于MRI系統(MagnetomTrio,Siemens,德國)腕線圈中,用T1加權三維磁化準備快速采集梯度回波序列(T1 3D MP-RAGE)掃描。MRI掃描序列參數如下:回波時間(TE)=3.7 ms,重復時間(TR)=1500 ms,翻轉角(FA)=12°,反轉時間(TI)=1200 ms,層厚(SL)=1 mm,視野(FOV)=267 mm,體素=0.5 mm×0.5 mm×0.5 mm。所得結果即為0 h圖像.
1.3 GD-DTPA腦內注射
剪去大鼠顱頂體毛,碘酒消毒,在頭皮沿矢狀縫從兩耳間區域至兩眼間區域做正中切口,小心分離腦膜暴露前囟。將大鼠置于立體定位儀(Stoelting,IL,美國)上,對照《大鼠腦立體定位圖譜》確定丘腦區及尾狀核區坐標,具體坐標參數為:丘腦:(前囟后2 mm,右旁開2 mm,深5.5 mm),尾狀核(前囟前1 mm,右旁開3 mm,深4.5 mm)。根據上述坐標在立體定位儀上確定穿刺點,在顱骨表面定位鉆孔,微量注射10 mmol/L Gd-DTPA溶液2 μL(注射時間5 min),注射完畢后緩慢退針,將大鼠從立體定位儀上取下后縫合頭皮。32只大鼠分別重復上述操作。直腸溫度計監測肛溫,加熱毯維持其體溫在(38±0.5)℃。
1.4 手十二井穴刺絡放血
參考《實驗動物針灸手冊》[12]、《實驗針灸學》[13]、《大鼠穴位圖譜的研制》[14]等論著關于大鼠十二井穴位置及進針手法的描述選取手十二井穴。即手太陰肺經井穴少商、手厥陰心包經井穴中沖、手少陰心經井穴少沖、手陽明大腸經井穴商陽、手少陽三焦經井穴關沖、手太陽小腸經井穴少澤,先左前肢后右前肢,三棱針(蘇州環球針灸器械有限公司,批號040511),左手固定針刺部位,右手拇、食指夾持固定針柄,中指指腹抵住針身末端,將三棱針及毫針直刺入皮膚,深度限定在1 mm,刺入后立即出針,三棱針針刺放血,出血量為1滴,體積為15~20 μL。為了保證刺入深度為1 mm,在三棱針針尖往上1 mm處用膠帶纏繞固定,即可保證進針1 mm時即停止進針,保證針刺井穴的準確性。放血后即刻將大鼠放入MRI接受掃描[11]。
1.5 MRI掃描
注射Gd-DTPA后不同時間點(0 h、15 min、30 min,1 h、2 h、3 h、4 h、5 h、6 h、7 h)行磁共振掃描成像。MRI掃描序列參數同前所描述。
1.6 圖像處理和參數的定量計算
將上一步得到的圖像與預掃描圖像共同導入一款基于MATLAB平臺開發的MR圖像后處理軟件,掃描后的每一個時間點圖像分別與預掃描圖像配準,然后與預掃描得到的圖像對減[15]。
各參數定義為:迂曲度定義為λ=(D/D*)1/2,這里D*值是一個特定分子在腦ECS內的表觀擴散系數,D值為該分子在自由溶液中的擴散系數(在筆者前期研究中,自由溶液:配制0.3%瓊脂糖凝膠,通過測量Gd-DTPA在0.3%瓊脂糖凝膠中的擴散得到D = 5.18×10-4 mm2/s[16])。λ是ECS結構對分子擴散阻礙程度的量度。K′為一級清除速率常數(/s)[17]。
根據經典擴散參數模型,運用忽略擴散源的各向同性均勻介質的參數計算方法測量上述參數,具體參數測量方法在我們之前發表的文獻中有詳細描述[9,15-16]。
1.7 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3.0 軟件進行統計分析,正態分布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以P < 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擴散參數的定量計算
丘腦區:丘腦放血組及丘腦對照組腦細胞周圍間隙Gd-DTPA分子微觀擴散與清除參數D*及K′測量結果見表1,丘腦放血組D*=(3.11±1.07)×10-4 mm2/s,丘腦對照組D*=(3.16 ±0.67)×10-4 mm2/s,兩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因λ=(D/D*)1/2,D=5.18×10-4 mm2/s,可得到兩組大鼠丘腦區迂曲度。丘腦放血組λ=1.29±0.32,丘腦對照組λ=1.28±0.17,兩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清除速率K′:放血組K′=(7.60±4.18)×10-5/s,對照組K′=(14.40±4.50)×10-5/s,兩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 0.05);Gd-DTPA注射入腦后,丘腦對照組及丘腦實驗組丘腦區T1信號增高(圖1)。
尾狀核區:尾狀核放血組及尾狀核對照組腦細胞周圍間隙Gd-DTPA分子微觀擴散與清除參數D*及K′測量結果見表2,尾狀核放血組D*=(3.37±0.93)×10-4 mm2/s,尾狀核對照組D*=(3.38±1.08)×10-4 mm2/s,兩組之間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因λ=(D/D*)1/2,D=5.18×10-4 mm2/s,可得到兩組大鼠尾狀核區迂曲度λ。尾狀核放血組λ=1.31±0.52,尾狀核對照組λ=1.31±0.31,兩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清除速率K′:放血組K′=(7.90±2.10)×10-5/s,對照組K′=(7.84±4.18)×10-5/s,兩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 0.05)。
表2 尾狀核放血組及尾狀核對照組腦細胞周圍間隙
Gd-DTPA分子微觀擴散與清除參數的測量結果(x±s)
2.2 Gd-DTPA在腦內的擴散與清除
對照組:Gd-DTPA注射入大鼠丘腦區后,丘腦區MRI信號增高(圖1B),0.5 h后信號開始逐漸衰減。Gd-DTPA在2.5 h內完全清除。放血組:Gd-DTPA注射入大鼠丘腦區后,丘腦區MRI信號增高(圖1A),2 h后信號開始逐漸衰減,Gd-DTPA在丘腦區的沉積直到7 h才完全清除。運用Matlab軟件擬合得到半衰期,放血組:(1.34±0.19)h,對照組:(0.51±0.13)h,擬合結果見圖2。半衰期等具體數值詳見表1。
3 討論
近年來,隨著西方醫學針對腦卒中的各類神經保護藥物研發的整體失敗[18],人們開始更多地關注中醫理論體系中對腦卒中的治療方法。西方醫學的整理理論根基在于細胞學說,對于神經科學而言,亦即神經元學說。以往認為,神經元與血管共同構成了腦的基本功能單元(兩室模型)[19-20]。學者們在離體細胞培養環境下,明確了神經元缺血、缺氧損傷的各個關鍵環節后,研發了一系列阻止各損傷環節的多種神經保護藥物,在阻塞血管再通前或之后,保護受損神經元。幾十年之后,人們無奈地發現,上述看似完美的神經科學藥物研發沒有取得任何實質性的成果。至今,全世界已有50多種神經保護藥物被宣告無效,浪費了巨大的研發資金和人力。盡管2009年美國卒中圓桌會議已對神經保護研發的失敗從臨床前研發的角度進行了系統的總結和分析[18],但結合本研究組近期對ECS的研究認為,他們的分析并未觸及問題的核心和本質。
當將腦ECS納入系統后,以三室模型對腦進行分析,可以發現以往腦神經保護藥物研發思路所存在的致命問題:腦細胞占據活體腦70%~80%的容積空間,腦血管卻只占3%~5%的容積[8],ECS占據著余下的15%~20%的空間。當腦缺血發生時,由于相應腦區血流下降或者中斷,神經保護藥物無法有效到達需要保護缺血腦區內的神經元,加之血腦屏障的存在,藥物在局部達到治療濃度非常困難。并且即使藥物可以順利通過血腦屏障,藥物如何通過占據著腦容積15%~20%的ECS空間達到缺血腦區,并對神經元發揮作用依然也是未知[21]。實際上,以往對ECS的認識相當局限,國內外神經解剖學、神經疾病診治專著中都鮮有提及。
究其原因,主要是以往ECS研究技術的局限性。目前最為常用的測量技術RTI-TMA法,只能測量腦內距離100 μm兩點間的ECS參數,而集成光學成像(IOI)法則由于所采用探測光的穿透能力的限制,只能探測腦淺表200 μm深度的組織液流動,并且,現有的測量技術無法在測量腦ECS迂曲度等參數的同時分析與顯示腦ISF的引流情況[8]。近來,本課題組針對上述技術難題,采用MRI三維成像技術,利用鑭系金屬離子釓對其鄰近水分子自旋弛豫的作用,發明了一項可特異性示蹤腦組織液中水分子運動的測量技術。使得在活體腦內對腦組織液流動的測量、成像顯示以及對腦ECS迂曲度的測量可同時完成。并且,利用該技術,發現大腦中動脈供血區腦組織液是由尾狀核引流而來,并最終經腦CSF引流清除[9]。
根據上述發現,本課題組在前期已成功證實腦細胞外間隙可作為神經系統給藥的新途徑。應用簡單擴散給藥方法成功的將已被“宣布死刑”的CDPC復活:腦間質途徑給予胞二磷膽堿(0.0025 g/kg,50 mmol/L)后(該劑量只是腹腔給藥的1/800),其對大腦中動脈永久栓塞的大鼠模型缺血區神經元的保護作用可持續12 h以上[10]。
本研究證實在十二井穴刺絡放血后,腦卒中的好發區中丘腦區[22]的組織液流速明顯下降,這將為進一步闡明其治療卒中的確切機制奠定基礎。
在物理空間上來看,腦組織液位于腦細胞、血管壁構筑的組織間隙內。因此,組織液周圍的任何因素都可能對腦組織液的產生、引流與清除產生影響。腦組織液包繞在腦細胞周圍,其流速應該與鄰近的腦細胞以及血管都有關系[23-24]。腦組織液被認為是神經元輸送養料,運走代謝廢物的重要方式,對于維持腦細胞微環境的穩定起重要的作用[25]。因此,從理論上,神經元的代謝率及興奮狀態會造成腦組織液的引流的變化,本研究也表明丘腦區腦組織液的引流速度快于尾狀核區。同時,ECS的形態變化,如迂曲度的增加也是導致其流速下降的可能機制。Syková等[26]發現,在腦缺血區,由于細胞毒性水腫導致了ECS容積的下降和迂曲度以及陷阱的增加,而這些導致腦ECS的體積下降最高達75%。但是,本研究發現流速下降區域的腦細胞周圍間隙的迂曲度并沒有明顯變化,因此,手十二井穴刺絡放血后丘腦區的組織液流速下降并非由ECS的形態學變化造成。
井穴刺絡放血的生物效應有:刺破皮膚放血,痛覺,少量組織液流出。丘腦內側是感覺的初級中樞,因此由于痛覺刺激而造成丘腦局部區域的神經元興奮性或代謝水平的變化有可能是造成腦組織液流動性變化的原因,文獻也報道應用核醫學技術方法證實了丘腦區代謝率較其他腦區相對為高[27]。所以,本研究所發現的井穴刺絡放血后丘腦區組織液流動減慢,可能反映了該區域神經元代謝率的下降。如果是這樣,井穴刺絡放血療法對中風的治療作用機制應該是通過下調神經元代謝水平而造成了類似“麻醉休眠狀態”來實現[28]。然而,是痛覺刺激的單一因素,或者是痛覺與放血等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導致的丘腦區組織液流動速度變化還需進一步的研究明確。
從本研究的結果來看,刺絡放血后丘腦區與尾狀核遠端的大腦中動脈供血腦區的組織液流速變化并不一致,說明該法對腦卒中不同腦區的神經保護機制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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