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基礎知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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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本案法院應否受理?
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因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未經公安機關處理調解,而公安機關的處理調解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必經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30條)“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34條)。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自1992年1月1日《辦法》實施后,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的,應予受理。”必經程序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七種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第三種情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公安部是國務院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因此,本案應由公安機關處理,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筆者認為,本案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享有請求獲得司法救濟權應該是一項最基本的民主權利,雖然在我國目前的憲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這確是包括我國在內的民主國家的共識。需要說明的是,司法救濟權不是指當事人的勝訴權,而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權,對公民就其民事權益請求司法救濟而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110條、111條是告訴當事人如何正確行使訴權,第109條、112條是規定如何便利當事人行使訴權。所有這些規定均無任何否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意思。有人認為,第111條即是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限制,第111條第3項“依照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筆者認為,與其說是對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限制,不如說是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該項規定主要解決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對如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方面的爭議案件(事實上是主體地位不平等不屬民法調整范圍);二是應由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應由紀檢部門處理的案件(實系人民法院無管轄權),引導當事人向上述部門反映處理。有人認為,除上述兩種情形之外,還包括另外一些類型案件,如當事人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引發的賠償案件,如果不經過有關機關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筆者認為,這實際是一種誤解,有關機關先行處理與人民法院受理的性質是有根本區別的,后者是司法救濟,前者是有關機關在查明事實后,主持雙方當事人解決爭議,當不能解決爭議時,也能為當事人進入訴訟收集證據的行為。對這些類型的案件,如果不經有關機關處理,人民法院無法查清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或可能查明但人民法院訴訟成本(人、財、物、時間)太高,有關機關先行確認有關事實,為人民法院受理該類案件后正確處理提供保障,有關機關先行處理的意義也就在于此。但當當事人未經有關機關先行處理而就損害賠償方面的爭議要求人民法院解決時,因其請求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仍應當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因為擔心不能正確處理案件而不予受理,為了避免實體處理上的不公而必須犧牲程序公正的作法,即首先考慮當事人的勝訴權再考慮其訴權,實際上是無端地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有了這種認識,再將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結合起來看,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對符合民事起訴條件的交通事故賠償案,工傷事故賠償案,醫療事故賠償案,并沒有明確規定為“不經過有關部門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難理解,法律的本意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為求得客觀公正的審理結果而限制當事人行使訴權。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公安機關的處理調解程序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確實有非常積極的意義。一是因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技術性較強,非常需要專業機構(交警部門)通過現場勘驗,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作出責任認定,人民法院不具有這種能力;二是交通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勘驗后事故現場需要及時清障,損害現場不可能保存到訴訟階段,交警部門的勘驗筆錄、影視資料實際上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保全證據;三是通過交警部門及時調解,大部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都可以結案,這樣能更及時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同時也減少了大量訴訟給法院帶來的壓力。但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處理調解終歸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完全可能不履行,當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后,法院對交警部門出據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調解終結書、傷殘評定書等均僅作證據使用。但該證據并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公安機關所作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等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不采信前提是“確屬不妥”,以采信為原則,不采信為例外。可見,人民法院對公安交警部門的處理意見的重視和依賴程度是較高的。
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未經交警部門處理,訴至人民法院時,人民法院的確處于左右為難的境地,不受理違反民訴法規定,受理后可能出現事實不清,責任不明而難以下判的被動局面。筆者認為,應該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審判實踐中應該注意把握以下幾方面:
1準確定案由。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與經交警部門處理過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區別,筆者認為在案由上應該反映出來,對后者,以交通事故財產(人身)損害賠償為案由是沒有疑問的,但對前者,是否還以此案由呢,仍有探討的必要。案由應該真實、詳盡地反映當事人的爭議性質,對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賠償案件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作案由雖然較詳盡地反映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性質,但筆者認為,該案由并不妥,應以財產(人身)損害賠償作案由。理由:1是否系交通事故尚不明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定義,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違章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也就是說,是否系交通事故尚需要分析判斷,對一些當事人認為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門也可能不認為是交通事故,如在機關大院、學校、工廠內發生的事故,當事人無違章行為等。2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部門、個人無權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縣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處理本行政區域內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第4條)。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處理交通事故現場,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處罰交通事故責任者、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第5條)。公安機關對發生在道路上的車輛引起的安全事故,首要的任務就是確認是否是交通事故。3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作案由,讓人感覺《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違章行為的結論”無用,規定了與沒有規定無區別,反正人民法院均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立案受理。
2嚴格貫徹審判方式改革的精神,只對當事人存在的爭議進行審理。即不對全案事實進行審理,沒有爭議的事實人民法院不再審查,直接確認。任何一件損害賠償案件,均有損害行為的發生、發展、結束、損害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等諸方面,有些事實當事人并無爭議,對無爭議的事實直接確認不僅提高審判效率,同時也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本案中,甲、乙兩單位對損害事實(追尾事件造成車輛損壞)均無爭議,對責任歸屬(由乙單位負全責)也達成一致,對賠償范圍(只限于奧迪車的修理費)同樣進行了約定,這些如果當事人不再有異議,人民法院則應直接予以確認。
3正確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事實沒有爭議的案件在審判實踐中畢竟較少,當存在事實爭議的時候,或當事人一方對已達成的協議翻悔不履行時,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利益,舉證責任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響到判決是否公正。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筆者在此用準交通事故這個概念僅是為與經過交警部門處理的交通事故區別),應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對舉證責任進行合理的分配。對此類案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并不容易,筆者膚淺地認為,對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準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損害事實、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的因果關系、行為的違法性原則上由受害人舉證(按民法通則第123條之規定,高度危險作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過錯與否作為侵權構成要件),這在事故已時過境遷的情況下,沒有交警部門的調查處理,受害人舉證責任較大,受害人的敗訴風險是相當大的,但這也是其不向交警部門報案請求處理相對應的后果。如果事故后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協議,后因某一方不履行協議而訴訟至法院的,應當由違反協議一方當事人承擔變更協議或不履行協議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時,直接判令當事人按協議履行義務。
4正確適用法律。未經交警部門處理的損害賠償案件不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論,因此,不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這個專門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的規定是不難理解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處理。民法通則與《辦法》所確定的歸責原則、賠償范圍是有區別的,這些都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篇2
一、法制教育的本質是公民教育,是思想品德教育的一項基礎教育,是育人的一個重要環節
溫總理講到,我到醫院看望季羨林先生,他對我說,講和諧還要講人的自我和諧,要使人對自己的認識符合客觀實際,適應社會的要求,正確對待金錢名利,正確對待進退、正確對待榮辱,這才能和諧起來。我認為,目前我們的思想品德教育正是承載著這樣的使命和責任。思想品德教育是一項基礎教育,而法制教育則是思想品德教育的一項基礎教育。為什么要開展法制教育?從邏輯關系上講,通過思想品德教育達到樹立青少年學生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內在要求,首先的是達到教育他們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外在目標,即法制教育,簡言之,教育學生做一個守法的公民。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對于每一個公民的基本要求。從法制建設上講,堅持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結合,法制教育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把法制教育滲透到思想品德教育教學中的各個環節,并貫穿始終,是培養什么樣的人以及如何培養人的關鍵,也是教育部門和教育者必須思考的課題。從社會現實上講,道德是人的心靈的底線,而法律是社會的底線,現代社會發展對于人的影響涉及到方方面面,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一個社會問題,將法制教育滲透到思想品德教育中,是起到社會凈化作用的現實需要和基本措施,是一項源頭教育。
二、法制教育滲透到思想品德教學中應把握的幾個環節
教育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才。成才要先成人,成人要先做守法的人。法制教育是通往成人道路的橋梁,因此對于思想品德教育教學中的法制教育要注意堅持做到四個結合:
(一)教師學與行的結合。即教師不僅要“學為人師”,更要“行為世范”。“要想給學生一杯水,自己必須先有一桶水”。法制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教育,它首先要求教師在豐富的教學經驗的基礎上,具備一定的法律基礎知識,所以教師要成為學法的模范,不是苛刻的條件,而是人才教育的迫切需要。每一位從事思想品德教育教學的教師不但要了解憲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還要根據時展和教育規律,掌握治安管理處罰法、勞動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婚姻法等與人們生活生產息息相關的法律,唯有如此,才能培養出符合現代社會基本要求的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法制觀念的合格公民。另一方面,“教書者必先強己,育人者必先律己”。教師要自覺加強師德修養,不僅要把教育當職業,更要把教育當事業,“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做到以德立身、自尊自律。有的教師不注重自身形象,隨地亂拋雜物、隨地吐痰、公共場所吸煙等等,都容易產生負面影響。教師做守法的模范,成為學生心中的偶像,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才能潛移默化,水到渠成。
(二)校內教育與校外教育的結合。法制教育也是一個系統化的教育工程,不能僅僅滿足于思想品德這一單一的教育載體。法制教育要從校內向校外延伸,即法制教育無處不在。要積極構建社會、學校、家庭、教師、家長五位一體的立體教育模式,形成良性互動。要“走出去”和“請進來”相結合。我們可以組織學生到法院參加旁聽,感受法律尊嚴;定期把公安民警請進校園,以鮮活的例子,宣傳法律法規,讓學生們學法、知法、懂法、守法。
(三)課內教育與課外教育的結合。作為思想品德教師,主要的任務就是將法制教育融于課堂教學和學校的活動中,豐富學生們的法律知識,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最大限度地受到教育。法律條文是枯燥的,但是案例是鮮活的,特別是我們身邊發生的真實案例不僅有教育的穿透力,更有震撼力。案例教學是法制教育課內教學的基本載體,但是還要積極探索學生更能接受的方式方法。“磨刀不誤砍柴工”,“功夫在詩外”。法制教育要從課堂四十分鐘延伸到課外二十四小時,即法制教育無時不在。我們可以組織學生觀看法制教育片,指導學生觀看電視中的一些法制欄目,如“今日說法”、“法治時空”、“與法同行”等;我們還可以在學生中搞法律知識競賽活動、法制教育的第二課堂活動,教育廣大青少年遵紀守法,樹立正確的人生觀。
篇3
關鍵詞: 信息技術 《法律基礎知識》教學 運用
《法律基礎知識》是中職的一門基礎課程,幫助中職學生了解和掌握與自己學習、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基礎知識,增強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提高辨別是非能力,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維護自身權益,依法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實踐能力。但限于課時和篇幅,目前無論何種版本的中職《法律基礎知識》教材都偏重于理論和法律基礎知識的闡述,導致學生學習積極性不高。教師在宣傳法律的同時,必須緊密聯系學生的思想實際和社會現實,以增強其法律意識和提高其思想覺悟,因為它是法律基礎知識課的生命力所在、魅力所在。實踐表明,法律課越能緊密聯系實際,就越受學生的歡迎,效果越好。這就要求中職法律基礎知識教師在教學中將教學與信息技術有機結合,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拓寬學生的視野,培養學生分析、發現、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中職《法律基礎知識》的教育教學。
一、采用信息技術教學的必要性
1.中職法律教材現狀要求。
當前我校法律課程主要選用人民教育出版社的教材,在編寫中講究知識的完整性和系統性,突出知識闡述,但案例素材、情景設計、實踐操作等幾乎沒有涉及,給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帶來一定困難,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2.教育教學方法陳舊。
當前中職《法律基礎知識》教師教學手段普遍陳舊、原始,以一支粉筆、一塊黑板和一本書為主。教學方法也非常單一,都把講授法作為最常用的教學方法,很少嘗試采用新穎的教學方法。因此在課堂教學中基本上是唱“獨角戲”,已經習慣照本宣科,一講到底,不喜歡采取其他的教學方法。
3.中職校生源現狀。
進入中職學校學習的學生基本上是經過重點高中、普通高中和民辦高中的層層篩選而落榜的,文化成績相對較低的學生。其中有少數學生受不良因素的影響而導致學習目的不明確,學習積極性、自覺性及學習方法、學習能力、自我約束能力都有所下降。進入中職學校后,他們又不能很快地調整落榜的心態,導致學習上缺乏目標,缺乏動力,學習進取心不足,嚴重影響到中職校的教學質量。
這些現象都給職校法律課教師提出要有創新意識,授課過程中要盡量采用多媒體教學手段,利用現有的素材,如法制教育片、實時案例來補充教學內容,增強教育的針對性,提高課堂吸引力。
二、信息技術在課堂教學中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
法律基礎知識的教學理論性強,法律定律條文枯燥無味,單憑教師講解難以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教學中,有效地利用學校的“校園網”教學設備,利用多媒體,向學生提供豐富、生動、有趣的感知材料,激發他們的興趣和內在學習動力,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并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把交流、討論、實驗、合作、探究、表現、創造等形式引進課堂。注重實例教育,多開展學生喜聞樂見的法律實踐活動等內容的課程,比如采取模擬法庭、重點案例剖析、以案說法、舉辦有獎征文、法律知識競賽、圖片展覽,播放法制教育片等內容的方式,使學生在整個學習中積極參與到師、生的互動中;生、生的互動中;主動實踐中;健康發展的教與學過程中,從而得到體驗、感受、經歷,最終有所收獲。
2.幫助教師在課堂教學中較好地突破重難點。
信息技術資源能多層次、多角度、多途徑地對教學內容進行展示,有利于縮短學生從形象思維到抽象思維的發展過程。如在教學“制裁行政違法,維護社會秩序”時候,利用多媒體課件制作一幅“根深葉茂”示意圖,學生很快就了解并掌握行政違法的涵義;行政違法的構成;行政違法的制裁;行政法律責任。還給學生播放一些案例介紹《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內容,增強學生的守法意識。
3.克服了職校《法律基礎知識》課時不足的困難。
利用多媒體可以將板書通過幻燈片形式出現,復雜的圖形、表格或總結性的文字,事先制成多媒體的幻燈片、動畫或網頁的形式,在教學過程中呈現給學生,可以加快學生的感知的進程,而教師則省去在課堂中講解、繪圖、制表等時間。
4.加大練習容量,提高課堂效率。
《法律基礎知識》是一門實踐性很強學科,但傳統的教學往往由于板書、繪圖和重復講解而浪費時間,使學生課上練習少。信息技術的應用,節約了授課時間,加大了練習容量,并由于其快速反應力強的特點增強了練習的針對性和科學性,有助于學生實現知識的強化。
5建立師生交流的平臺,彌補課堂教學的不足,更好地幫助學生成長。
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應用,使互聯網越來越成為學生獲取知識和信息的重要渠道,并對他們的學習、生活乃至思想觀念產生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現代法治社會中,法律方面的信息以令人震驚的速度在不斷增長,其修改和變化的速度也同樣是日新月異。網上法律知識和法律案例越來越多,學生的視野越來越寬,這給教師提出了新的挑戰。教師必須及時更新法律知識,把握社會熱點問題,針對學生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重點講解,講清講透,并引導學生討論,培養法律意識。但是,網絡同樣也給我們的教學提供了更大的方便,解決了任務重而課時少,學生有問題但不愿當面問的矛盾,使課堂教學更具有針對性。教師可以采用一些如論壇、留言本、郵件列表、常見問題回答等形式,為學生學習法律知識,解決實際法律問題提供咨詢幫助,創造平等自由的交流空間.
三、信息技術運用應注意的幾個環節
1.精心選擇視頻案例,加強有針對性。
視頻案例有別于傳統教學中的教學舉例,在視頻案例教學中,案例選得好,教學就成功了一半。因此,案例的選擇要盡可能選擇積極向上的視頻案例。選用案例應以正面教育為主,反面教育為輔;用積極的例子去激勵學生,謳歌正義,弘揚社會主義法制精神。
2.案例選擇要通俗易懂,適應學生的接受水平。
①引進與教學內容密切相關的課外資料;②有典型意義的案例;③教學難點中難以理解的多因素交織在一起的知識點;④有利于創設教學情境,促進學生情感健康發展的信息。如講到犯罪,可引用具體數據說明,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率約占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20%~30%,到八十年代后卻突增到70%以上,從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2000年以來,我國未成年人的犯罪呈現明顯的上升趨勢。從2000年到2004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在平均以14.18%的速度逐年上升。總之,要適時,適當,適度,發揮最佳效果。
3.引用案例要和學生的生活和將來的職業有關聯。
引用的案例最好是學生身邊發生的事情,使學生有親臨其境之感,而不是遙不可及,還可以選擇學生畢業后從事的職業或者生活相關的案例。一方面能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學習積極性,另一方面對學生今后的工作生活確實有幫助。
4.網上與網下、課上與課下的雙結合。
互聯網具有及時、互動、靈活、形象等優勢,為法律教學提供了有效的途徑。但是,網絡不是萬能的,教師還要利用課堂上面對面,有利于感情交流的優勢,進行超前性教育、及時性教育、警戒性教育,充分利用網上網下、課上課下各自的特點,實現思想政治教育與法治教育的鏈接。
總之,法律基礎知識課除了向學生傳播法律知識外,還要注重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運用信息技術教學有助于學生感受、理解知識,有助于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及實踐能力,有助于增強教學效果,扎實推進素質教育。要讓學生在今后的職業活動中,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增強民主意識,積極參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
參考文獻: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方法包括超聲、射線、磁粉、滲透、渦流、目視、泄漏檢驗等。
第三條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依據本規定參加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方法和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四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的規定統一組織考核,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頒發資格證書。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核準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核準在國內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人員的資格,并組織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及相關考核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二)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成員實施備案;
(三)審查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
第七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技術后援單位的代表以及特聘專家組成。
核準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相關管理工作經驗或者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能準確理解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八條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考試大綱;
(二)編制有關無損檢驗方法的考試題庫;
(三)審查報考人員的資格和考核結果;
(四)管理有關檔案;
(五)具體負責發放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證書。
第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各相關行業協會、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相關單位、技術后援單位的代表以及特聘專家組成。
資格鑒定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應當為已取得Ⅲ級證書的無損檢驗方面的專家。資格鑒定委員會的成員名單送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承擔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件:
(一)具有與擬從事的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所、檔案室、檢驗設備和儀器;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考核單位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體組織資格考核;
(三)管理檢驗設備、儀器、試塊或者試件;
(四)管理報考人員的檔案資料。
第三章等級劃分和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等級分為Ⅰ級(初級)、Ⅱ級(中級)和Ⅲ級(高級)。資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級、方法分別進行。
第十三條Ⅰ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調整和使用儀器設備;
(二)在Ⅱ級或者Ⅲ級人員監督指導下,根據操作規程進行無損檢驗活動,并記錄檢驗結果;
(三)依據標準對檢驗結果進行初步評定,但不得出具無損檢驗結果報告。
第十四條Ⅱ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根據確定的工藝,編制技術操作規程;
(二)安裝和校準儀器設備,具體實施無損檢驗活動;
(三)依據法規、標準和規范評價檢驗結果;
(四)編寫和簽署無損檢驗結果報告;
(五)培訓和指導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無損檢驗人員。
第十五條Ⅲ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確定無損檢驗技術和工藝,監督和管理無損檢驗活動;
(二)依據法規、標準和規范評定檢驗結果;
(三)編制特殊的無損檢驗工藝;
(四)沒有驗收準則可供引用時,協助有關部門制定驗收準則;
(五)培訓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和Ⅱ級人員。
第十六條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力和實踐經歷要求:
其中,申請報考Ⅱ級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檢驗方法的Ⅰ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不具備相應檢驗方法的Ⅰ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的,其實踐經歷時間應當加倍。
報考Ⅲ級人員的實踐經歷時間為獲得相應方法Ⅱ級資格證書后的時間。上述經歷應當至少有一半時間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報考Ⅲ級的人員應當持有2個以上有效Ⅱ級資格證書,且應當含有所申請報考方法的核Ⅱ級資格證書;申請UT、RT和ET的Ⅲ級人員還應當具有PT或者MT的Ⅱ級資格證書,申請PT、MT、LT和VT的Ⅲ級人員還應當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級資格證書。
已經取得其他機構相應方法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滿足了相應級別的學力和實踐經歷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報考同等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
(二)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視力條件:
1、裸視或者經過矯正的視力要求達到5.0以上;
2、報考人員的辨色視力應當達到能區分與無損檢驗方法有關的顏色對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銷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申請報考的人員應當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提交下列主要證明文件:
(一)學力證明;
(二)聘用單位出具的培訓經歷和實踐經歷證明;
(三)醫院出具的視力證明;
(四)已持有的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應當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并自收到相關證明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報考人員是否可以參加資格考核。
第十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Ⅰ、Ⅱ級資格考核包括筆試和操作考試,Ⅲ級考核包括筆試、操作考試和綜合答辯。筆試采用閉卷模式,筆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試試題內容與范圍按照相應方法的各級考試大綱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筆試內容包括“通用考試”和“核安全設備專業考試”兩部分。
通用考試主要考查報考人員的無損檢驗基礎知識,檢查報考人員對考試大綱中規定的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設備專業考試是考查報考人員將有關無損檢驗技術應用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有關知識和相關法規、標準和規范。專業考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Ⅰ級和Ⅱ級人員考試內容應當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系統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保證方面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特殊的無損檢驗技術以及在核輻射環境中工作時的輻射防護知識;無損檢驗操作技能;相應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無損檢驗的標準知識,尤其是國際公認的核設備用無損檢驗標準知識。
(二)Ⅲ級人員的考試內容,除前述對Ⅰ級和Ⅱ級人員所進行的考試內容以外,還應當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設備的選材原則、材料型號、性能,以及這些材料在制造過程中和運行環境下可能產生缺陷的機理和性質;各主要系統所執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這些系統中各主要設備的核安全級別;民用核安全設備相關的無損檢驗新技術和新工藝。
第二十一條操作考試主要是考查報考人員正確應用無損檢驗儀器進行操作,出具檢驗結果并對結果進行評價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綜合答辯主要是考查報考人員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理論、方法和實踐操作等方面的綜合應用能力。
第二十三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相關資料以及考試結果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資格鑒定委員會對考試結果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有舞弊行為的,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資格核準、證書頒發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通過的報考人員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
(一)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
(二)學力證明;
(三)由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考核單位出具的考核成績;
(四)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審查意見;
(五)已持有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工作,并將核準結果送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核準通過的,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自收到核準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人員姓名及聘用單位;
(二)考試合格項目及資格等級;
(三)有效期限;
(四)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試合格項目的有效期限為5年。無損檢驗人員連續脫離無損檢驗專業工作1年以上,該項目自動廢止。
第二十八條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后擬繼續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提出更新申請,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單位推薦信;
(二)醫院出具的視力證明;
(三)連續脫離無損檢驗專業工作未超過1年的證明;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未發生過責任事故、重大技術失誤的證明。
資格鑒定委員會對前款規定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后,申請人方可參加更新證書考核。
Ⅰ、Ⅱ級更新證書考核為操作考試,Ⅲ級更新證書考核包括操作考試和綜合答辯。
第二十九條考核合格并經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后,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將更新證書考核結果連同更新證明材料送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
經核準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有效期為5年。
第三十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無損檢驗人員的管理,保證其在資格證書限定的范圍內進行有效的無損檢驗活動。
第三十一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中執業。
無損檢驗人員變更聘用單位的,應當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提出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變更申請,由發證機關更換新的資格證書,并告知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更新后的證書有效期適用原證書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條已取得國外相關無損檢驗資格證書的境外單位的無損檢驗人員,需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考核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的考核工作進行檢查。
檢查內容包括考核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組織機構、場地和設施、人員師資力量、考試大綱及實施細則、考試管理制度、考試計劃及實施、文件和記錄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有義務配合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六條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的編制和審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無損檢驗人員擔任,并經其聘用單位批準后方為有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并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一)違反操作規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
(二)偽造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或者結論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核安全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超出資格證書限定范圍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無損檢驗活動,依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聘用單位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偽造、變造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單位條件變化,不滿足規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考試;
(三)資格考核工作質量低劣;
(四)嚴重違規,弄虛作假。
第四十一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考核單位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核單位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泄露考試內容的;
(二)考試過程中有行為的;
(三),導致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結果失實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資格考核公正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