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處罰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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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治安處罰管理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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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格式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補充制定相應文書格式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法律、法規對文書格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管理。
采用計算機印制方式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條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內容完整、準確,填寫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
第六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用藍色、黑色的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用計算機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寫。
填寫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因書寫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在改動處加蓋修正專用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
第七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首頁不夠記錄的,可以附頁。附頁應當加蓋印章并經當事人簽字。
第八條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在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后,由當事人在筆錄上書寫“以上筆錄屬實”并簽字確認。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予以補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動處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中有關同類欄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質”欄目,填寫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定性確認的案件類別,如盜伐林木案件、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案件等。
(二)“簡要案情”欄目,應當根據案件來源材料或者經過調查取證、審查認定的情況,用準確、簡練的語言文字,將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案件事實經過、后果等情況概括清楚。
第十條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適用于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可以當場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案件。
“違法事實”欄目,應當填寫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違法行為實施或者行為后果發生的地點,簡明、扼要敘述違法事實的經過。
填寫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列明具體條款,可以不寫條款的具體內容。
填寫處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
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可以事先加蓋處罰機關的印章。
第十一條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是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涉嫌違法行為是否立案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案件來源”欄目,按照本機關發現、單位或者群眾舉報、受害人控告、有關單位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和違法行為人主動交代等據實填寫。
“受案人意見”欄目,填寫受案人根據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見,并簽名、署明提出意見的日期。
“行政機關負責人批示”欄目,填寫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受案人意見進行審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內容,并簽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條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是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對證據實施登記保存的文書。
“被登記保存人”欄目,填寫內容應當完整、詳細,以便查找。
登記保存原因是發現被登記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屬涉案的重要證據,有登記保存必要;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物品”欄目的名稱、數量、計量單位、登記保存地點應當具體明確。
登記保存單位的印章,必須使用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印章。
第十三條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所作記錄的文書。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句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后果等。記錄應當準確真實,不得使用推測性詞語,涉及案件主要事實和重要線索的內容應當完整記錄。
第十四條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所作文字記載的文書。
“勘驗、檢查地點”欄目,應當寫清具體的地點和方位。
“勘驗、檢查事項及結果”欄目,應當按照勘驗、檢查的順序,全面客觀地記錄;對現場位置、周圍環境、現場狀況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情況作詳盡的記錄。
第十五條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結束時,對案件提出如何處理的具體意見的文書。
“執法人”欄目,填寫本案主辦人員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處時間”欄目,填寫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處罰意見之日止。
“違法行為人”欄目,按調查掌握的實際情況詳細填寫。
“執法人意見”欄目,應當寫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和擬定的處理意見,由本案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加蓋本案主辦機構的印章。
“法制工作機構意見”欄目,應當寫明具體審核意見,由審核人簽名或者加蓋法制工作機構的印章。
第十六條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違法行為人的文書。
“違法事實和證據”欄目中的“證據”,填寫調查獲取的證據種類。
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寫明條、款、項、目。
決定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主次分明并寫明處罰種類、數額。
罰款履行方式,應當填寫指定的收款銀行名稱和帳號,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稱應當填寫全稱;向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期限是3個月,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承辦人”欄目,應當填寫負責查處本案的2名以上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
第十七條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是將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或者將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送達當事人,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法律文書。
因受送達人拒收、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代收人拒絕代收、拒絕簽名、蓋章而留置送達的,以及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應當在“備注”欄內注明。
第十八條林業行政處罰罰沒實物收據,是根據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被處罰人的被罰沒實物的文書。
罰沒內容應當將實物名稱、規格、數量等記錄清楚。
第十九條暫扣木材通知單,是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的木材檢查站對無證運輸的木材予以暫扣的文書。
暫扣木材的原因是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適用法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二十條林業行政處罰委托書,是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職責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文書。
委托的內容,應當分別填寫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
第二十一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是對適用聽證程序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文書。
告知書應當寫明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數額,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第二十二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筆錄,是在當事人收到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后要求聽證,記錄當事人的聽證請求、申請聽證的事實和理由的文書。
第二十三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是負責進行聽證的林業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的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筆錄進行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聽證條件而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
第二十四條聽證通知書,是由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提出,林業主管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決定舉行聽證的書面通知文書。
第二十五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進行記錄的文書。
“委托人”欄目,應當寫明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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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繁榮,小河圩鎮的范圍不斷擴大,圩鎮基礎設施建設也越來越完善,對于加強圩鎮管理就顯得尤其重要。為更好地管理圩鎮,進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環境,把小河圩建設成為環境優美、鎮容整潔、管理有序、社會和諧的文明圩鎮,根據國務院<<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信豐縣農民建房、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小河鎮圩填管理。
第二章:圩鎮秩序管理
第三條、 小河鎮人民政府委托小河居委會負責圩鎮秩序管理事務,小河鎮城管中隊協助,具體職責為負責圩鎮市容市貌維護,管理好圩鎮范圍內的公共設施,協助鎮做好圩鎮建房管理,衛生保潔監管,收取經營生活垃圾保潔費及建房保證金和建筑垃圾處理等。
第三章:圩鎮鎮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條、未經鎮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圩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市場等公共場所開挖、修筑搭建臨時建筑物、構造物和其他設施。
第五條、未經鎮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圩鎮道路和人行道及非機動車道,如:擺攤設點、停放車輛、亂堆亂放建筑材料、其它雜物等。
第六條、圩鎮范圍內單位和個人自行清理內部和門前衛生責任區的生活垃圾,按規定要求進行投放傾倒在垃圾桶內。
第七條、圩鎮范圍內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筑、裝修垃圾統一傾倒到居委會管理所指定的場所。
第八條、圩鎮規劃區內房屋等項目建設開工前需到居委會辦理開工手續,方可進行施工建設。執行圩鎮建房審批保證金制度,建房按3000元/棟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理費按建筑面積2元/平米計算收取。(注:垃圾處理費不退還,保證金在工地施工結束后,經居委會驗收合格后退還。)
第四章:處理規則
第九條、在街道、街邊、墻角、塘邊、河道等亂丟亂倒垃圾,排放污水、堆積污泥,在圩鎮街道和公共場所堆放廢品、雜物,違者責令其及時清理,對于不及時清理的追繳相應的衛生保潔費。
第十條、房屋等在建設過程中,堆料占道的;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建筑材料的違者每次追繳衛生保潔費,從保證金中抵扣。
第十一條、損壞公共設施的,造成的損失須折價賠償和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擅自設置戶外廣告、亂貼亂畫,或者在圩鎮主干道建設設施影響鎮容,責令其限期拆除和清理,違者申請強拆。
第十三條、圩鎮道路嚴禁車輛超載,對車輛載物散落路面的責令及時清理,對于不及時清理的追繳相應的衛生保潔費,損壞路面的折價賠償。車輛不按規定亂停亂放的,責令其及時整改,對拒不接受整改的,由交管部門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凡違反本辦法拒不繳納生活、建筑垃圾處理費的,由鎮政府責令改正,追繳相關費用,并按月加收滯納金10%,如仍拒不繳納的,可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執行。
第十五條、對阻撓圩鎮正常管理,侮辱、謾罵、毆打圩鎮管理人員和環衛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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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提高對展開“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重要意義的認識
近年來,在黨委和局的正確領導下,全局通過開展群眾性文明創建活動,使職工群眾的文明素質明顯提升,我局的城鎮環境建設力度不斷加大,職工群眾的精神面貌煥然一新。但是,按照新世紀伊春人形象的六條標準要求和文明城鎮建設的標準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特別是在今年年初突如其來的“非典”疫情,給我們上了生動的一課。“疫情”使我們受到了嚴峻的挑戰,也給文明建設提出了新的課題。通過這場無硝煙的戰斗使我們深刻認識到,提升文明素質,改掉不良習慣,創建文明環境,勢在必行。因此我們積極響應黨委和局的號召,參與到“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中來,在精神文明建設的活動中帶個好頭。
二、要從具體的事情抓起,把“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不斷引向深入
我們要按照《“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方案》要求,從長遠著眼,從現在做起。從小事做起,從自我做起。從日常的具體行為抓起。
在林場所、農場重點要抓好“六要”以創建優美的環境,即柴草要出場;禽畜要圈養;廁所要干凈;庭院要整潔;道路要平整;垃圾要統一處理。
在城鎮重點要抓好“十不”以改掉不良的惡習,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即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臟物廢物;不說粗話臟話;不亂貼亂畫;不攀折花木;不損害公物;不違反交通規則;不打仗斗毆;不在公共場所吸煙;不沾染黃、賭、毒。
三、要發揮好文明單位的典型示范帶頭作用,通過開展“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倡導科學文明的生活方式
要加強科普和法制教育,深入學習宣傳《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文明公約》、《文明守則》、《治安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不斷提高職工群眾的文明道德水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遵紀守法意識,堅決同封建迷信、反科學、偽科學和xx做斗爭。我們要在深入實施“愛民工程”和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的過程中,爭做“三個模范”,即在單位做文明職工,做實踐職業道德的模范;在家庭做文明成員,做實踐家庭美德的模范;在社會做文明公民,做實踐社會公德的模范。以不斷提升文明品位。
四、要選準切入點,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使“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貫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
要把“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與創建文明單位、文明行業、創建學習型單位等活動結合起來,做到相互促進協調發展,使公民道德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貫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我們要按照黨委和局的部署建立長期的教育管理機制,努力實現活動經常化、制度化。要從現在開始,從自我開始,要從一點一滴抓起,常抓不懈。一切遺風陋習要堅決改掉,一切高尚的道德風尚要大力弘揚。
五、加強領導狠抓落實確保“講文明、改陋習、樹新風、塑形象”活動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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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砂石是指內河泥沙、砂石、鵝卵石及其加工產品。砂石資源規范開采包括河道清淤(疏浚)、土地復墾和造田改地等涉及取砂的各種行為。
第三條凡在本區內河范圍內從事砂石資源開發利用及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砂石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開采、侵占、出租和破壞。砂石資源開采應當遵循“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原則,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稅費、統一市場運作的原則,合理布局、合理開發、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以及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區政府設立區內河砂石資源管理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指揮部),負責全區內河砂石資源管理工作,下設辦公室(設在區河道局),從區水務、公安、國土等部門抽調專人集中辦公。沿河鎮街道要設立相應的組織,主要領導任組長,并確定專職工作人員。相關職能部門在區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加強我區內河砂石資源管理工作,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打擊非法亂采濫挖行為,保障我區內河砂石資源規范、有序開采。
第六條區內河砂石資源管理實行責任分工:
(一)區水務局(河道局):負責內河禁采區、可采區、限采區的劃定工作及禁采區標志設立工作;配合沿河鎮街道做好禁采區、限采區執法巡查監管工作;負責河道采砂規劃編制,業務指導;根據區指揮部的安排,配合做好全區突擊性集中整治工作等。
(二)區交通局:負責沿河公路橋和鐵路橋上下游禁采區劃定和標志設立工作;配合沿河鎮街道做好跨河公路橋、鐵路橋兩側禁采區執法巡查監管工作;根據區指揮部的安排,配合做好全區突擊性集中整治工作等。
(三)區國土分局:負責沿河兩岸灘涂地、退建小圩采砂涉及土地方面的管理工作;配合鎮街道依法處置沿河耕地、農田采砂違法行為;根據區指揮部的安排,配合做好全區突擊性集中整治工作等。
(四)區公安分局:配合指揮部開展執法管理工作;負責保障集中整治的秩序,對發生的治安或刑事案件,要依法從快予以查處;從重打擊內河采砂中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沿河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河禁采區、限采區日常巡查監管工作;負責開采點的日常管理,協調和處理采砂過程中發生的矛盾;配合區做好可采區經營權拍賣收入及稅費收繳工作;根據區指揮部的安排,做好本轄區內突擊性集中整治工作;做好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區工商分局:配合有關部門取締沿河無證砂場的經營活動;配合沿河鎮街道對合法砂場進行監管;根據區指揮部的安排,配合做好全區突擊性集中整治工作等。
(七)區財政局:負責采砂管理稅費收入的管理工作。
(八)區地稅局:負責稅收管理及稅票管理等工作。
(九)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內河采砂規范性文件的制訂、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負責全區內河采砂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內河采砂點經營權拍賣和稅費收繳等工作;配合區水務局(河道局)做好內河砂石資源開采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發放《采砂許可證》;負責各種報表的制發、資料統計和上報工作;根據區指揮部的安排,負責全區突擊性集中整治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內河砂石開發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內河砂石規劃應在流域總體規劃的范圍內,充分考慮防洪安全、堤防安全、公共設施安全、通航安全和環境保護等要求,由區水務局(河道局)進行編制,明確禁采區、限采區、可采區,嚴格控制開發規模和數量。規劃經相關部門審查后報區政府批準實施。
第八條內河砂石資源開發利用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所有開采點實施公開招投標。
第九條取得內河砂石資源開發利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在開采前必須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發放相關許可證,明確許可期限。許可期限已滿而未能依法延續的,必須停止砂石資源開采行為。
第十條依法從事內河砂石資源開采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指揮部辦公室和稅務部門繳納砂石資源開采稅費,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開采點、經營點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
第十一條從事內河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接受管理,規范開采、合法經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在禁采區擅自從事開采砂石活動的;
(二)可采期內,未在指定的地點傾倒碎石渣土,仍堆積在河床上的;
(三)無證開采的;
(四)影響防洪、交通、旅游景點、生態環境保護區等工程安全的;
(五)未按照批準或規定的方式開采作業的;
(六)任意擴大開采范圍和深度的;
(七)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
第十二條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對內河砂石管理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在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相關規定,由行政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查處:
(一)、瀆職失職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設卡、刁難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三)超越、實施行政許可的;
(四)對投拆、舉報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公民、法人其它組織打擊報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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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小區的管理,為居民群眾創造一個方便、安定、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根據《山東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包括舊城改造中規模較大的住宅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
第三條 住宅小區都應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由街道辦事處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主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環衛、園林等有關部門參加。
第四條 管委會是住宅小區管理的協調組織,在街道辦事處領導下開展工作,并負責對居委會進行小區管理的業務指導。
管委會的職責范圍是:負責組織房管、市政、園林、環衛等部門對住宅小區范圍內的住宅和市政公用設施進行管理;負責住宅小區的容貌管理和衛生保潔;維護住宅小區的治安和生活秩序;監督檢查城市管理方面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住宅小區的居民均應遵守本辦法,積極參加各項公益勞動,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區,并有權監督管委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管理
第六條 住宅小區內的所有房屋,由房產部門統一管理,按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必須按批準的規劃設計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出售、轉讓、出租、拆除、改裝或變更用途,如確需出售、轉讓、出租、拆除、改裝或變更用途的,須經管委會同意,報房管部門批準。變更用途的還應經規劃部門批準。
住宅小區內不得興建污染環境的生產、加工型企業。
第八條 要保持房屋及各類建筑物的完好、整潔和安全。禁止在墻壁上亂開門窗;禁止在樓房內砌炕、打吊鋪;不準在公用走廊、樓梯內堆放雜物;不得在陽臺上砌墻和存放過重的物品。封閉陽臺應統一組織設計,經管委會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 住宅小區紅線內的土地均由市規劃、土地部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區內亂搭、亂建或任意堆放物品。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管理
第十條 住宅小區內的給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路燈、道路、環衛、消防、人防等設施的管理、維修,應在管委會的組織下,由專業部門分工負責。各部門之間應互相配合,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愛護市政公用設施的完好,禁止隨意接引、拆除和損壞。有關單位如因維修公用設施需挖掘住宅小區道路的,必須報公安和市政管理部門批準。施工前應將有關情況告知管委會,施工后應限期修復道路。
第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游園綠地、雕塑、噴泉和行道樹及路邊草坪等由管委會派專人管理。商業服務網點及其他公建單位周圍的樹木、花草由單位分工負責管護。
第十三條 人人要愛護住宅小區內的樹木、花草,嚴禁偷盜、攀折、踐踏。嚴禁用有害污水澆潑樹木、花草。不準在樹上拉繩曬衣服、刻劃、摘果等。
第四章 衛生和治安管理
第十四條 管委會應制訂各項衛生制度和公約,抓好經常性的群眾愛國衛生運動。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實行專業部門與群眾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原則:
1. 公共廁所、化糞池及垃圾站由環衛部門管理;
2. 商業服務網點及其他公建單位,按照“門前三包”的原則,負責各自責任區衛生的清掃;
3. 道路、公共綠地、游園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衛生,由管委會組織專業衛生隊伍清掃;
4. 住宅樓內走廊、樓梯及庭院的衛生,由住戶輪流負責清掃。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內不準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拋瓜皮、果殼。不準在建筑物和構筑物上涂寫、刻畫、亂貼。住宅小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二樓以上陽臺圍欄上擺設花盆,必須采取固定保護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第十六條 禁止向廁所和下水管道中亂扔雜物。如居住房屋與第一個檢查井之間發生堵塞,由使用單位或居民自己出資疏通。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內的自行車、摩托車等由管委會組織分片集中看管,機動車輛應按指定地點存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亂放。
第十八條 住宅樓和商業服務網點及其他公建單位的一層窗口必須安鑲鐵棍欄柵,臨街門必須安裝暗鎖。管委會應組織人員進行晝夜巡邏,以保證居民的安全。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者,由管委會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罰。
1.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私自出售、轉讓、出租、拆除、改裝住宅小區內房屋或變更其用途的,由房管部門按《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在住宅小區內亂建違章建筑或任意堆放物品的,管委會有權進行勸阻。勸阻不聽的,由管委會會同區處理違章建筑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清除,并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晝夜罰款五角,逾期仍不執行的,組織強行拆除或清除。
3.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損壞和偷竊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設施的,應加倍賠償損失。對偷盜、攀折、踐踏和用有害污水澆潑花木、在樹上拉繩曬衣服、刻劃、摘果的,由管委會按園林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拋瓜皮果殼的;在建筑物和構筑物上涂寫、刻畫、亂貼的,由管委會責令其清除并按市政府《關于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通告》予以罰款。在二樓以上陽臺圍欄上擺設花盆,因未采取固定保護措施造成墜落傷人或其他損失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居民,每戶每月繳納管理費0. 5─1元,單位每月繳納5─15元。管理費由管委會統一收取和掌握使用。管理費的使用范圍主要是:衛生、宣傳、獎勵等事項。費用使用情況應定期公布于眾。
第二十三條 在建小區,由市、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參照辦法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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煎餅果子、肉夾饃、火燒,這些街邊小吃在讓人們泛起口水,成為一座城市特色美食文化的同時,背后的安全隱患也不容小覷。如何保證街邊美食安全?從今年6月1日起,《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將施行,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產、經營及監管走上法治化軌道。條例共8章55條,主要從政府和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管理模式和監管措施、從業者責任和行為規范等方面對我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進行了規范。
寬進嚴出 免費登記備案
考慮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自身特點,條例在管理模式上堅持寬進嚴管,降低準入門檻,實行便捷的登記、備案管理。規定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實行登記制度,對食品攤點實行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懸掛登記備案憑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和食品安全承諾書等信息。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在監管措施上,條例突出服務理念,寓管理于服務之中。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綜合治理、統籌規劃,改善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進入集中區域、店鋪等固定場所生產經營;采取資金資助、場地租金優惠、就業服務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組織免費教育培訓,提高從業者的素質。此外,條例還規定了隱患排查、信息報告、監督檢查、風險分級管理、抽查檢測、質量規范、信用管理、應急管理、信息公開等一系列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和措施,提高監管效能,確保食品安全。
確定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禁止食品攤販點經營活動區域
據初步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省納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點共有近18萬家,從業人數33萬多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公眾的原則,劃定食品攤點經營區域、時段,確定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禁止食品攤販點經營活動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在劃定區域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根據群眾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環境保護等情況下,可以在城鎮非主干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但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關于小餐飲,據調查摸底,我省有9萬多家,這些小餐飲客觀上長期存在,在為群眾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其本身因分布廣、散、亂,硬件設施較簡陋,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較低等特點,食品安全風險較高,亟待加以規范。陜西、河北、遼寧、湖南、浙江等已經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也將小餐飲納入地方立法調整的范圍。根據我省實際,參照有關省份做法,條例將小餐飲納入了立法調整范圍。
確定生產經營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
條例明確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條例確定了生產經營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對原料采購、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場所衛生條件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對生產經營實施禁止目錄管理,對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生產加工、經營的食品作出了明確規定。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頭制品、果凍、冷凍飲品、酒類、飲料(含瓶、桶裝飲用水)、醬油和食醋、預包裝肉制品;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食品添加劑;國家和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其他種類。
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國家、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其經營的其他食品。
食品攤點不得經營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散裝酒、現制乳制品、散裝食醋、散裝醬油、散裝食用油;國家、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其經營的其他食品。
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在政府職責方面: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根據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結合業態特點和監管實際,條例堅持權責明確、事權下移的原則,明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相關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
在部門職責方面: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教育、公安、規劃、住建、城管、環衛、農業、衛生、環保、工商、質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關于條例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與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銜接。一是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規定的行政處罰根據違法行為輕重程度采取遞進式設計,一般規定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注銷信息公示卡,體現人性化執法理念。二是合理設計罰款起點。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授權,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降低罰款起點,以增強基層監管執法的可操作性。三是保證法律責任體系完整。針對不同業態特點和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并與治安處罰、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相銜接。四是對各級政府和有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等失職瀆職情形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嚴格落實問責制度。
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產、經營及監管走上了法治化軌道。《條例》將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全省33萬人從事小作坊小餐飲 《條例》彌補立法空白
據初步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省納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點共有近18萬家,從業人數33萬多人。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在方便群眾生活、增加就業特別是解決弱勢群體生計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在介紹相關情況時表示,同時這些小食品業態具有規模小數量多分布散、生產經營條件差、市場主體資格不全、生產經營不規范等特點,一旦管理不到位,極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
他表示,這些業態的管理涉及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衛生等多個部門,存在管理交叉和監管空白等問題,一直是基層食品監管的重點難點,做好立法工作,既是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立法授權、填補地方立法空白的客觀要求。
寬進嚴管 《條例》為生產經營劃定負面清單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利對《條例》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記者了解到,《條例》共8章55條主要從政府和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管理模式和監管措施、從業者責任和行為規范等方面對山東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進行了規范。根據《條例》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產經營以及監督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在政府職能方面,《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在部門職能方面,《條例規定》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教育、公安、規劃、住建、城管、環衛、農業、衛生、環保、工商、質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楊利表示,考慮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自身特點,《條例》明確,在管理模式上堅持寬進嚴管,降低準入門檻,實行便捷的登記、備案管理。其中,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實行登記制度,對食品攤點實行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明確了登記備案的主體、需要提交的資料、登記備案的程序和時限等具體內容。
此外,《條例》在監管方面突出了服務理念,通過統籌規劃、改善經營環境、免費組織教育培訓等措施提高監管效能,確保食品安全。同時,《條例》確定了生產經營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對原料采購、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場所衛生條件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對生產經營實施禁止目錄管理,對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生產加工、經營的食品作出了明確規定。
監管實現無縫對接 《條例》護航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點多面廣量大,服務百姓生活,既是食品安全問題,也是社會管理問題,山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巡視員劉本功介紹說。
篇7
第一條為了加強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木材經營、加工、運輸及其管理活動。
林業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涉及木材經營、加工、運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木材,包括原木、鋸材、竹材、單板、木片、枝椏材、薪材(含柴炭)、樹蔸、胸徑5厘米以上的移植樹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的管理。
工商、稅務、公安、交通、鐵路、航運和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木材經營與加工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生態優先、節約資源的原則,編制木材加工行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編制木材加工行業規劃應當以下列條件為依據:
(一)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二)市場需求情況;
(三)當地現有森林資源和外來木材利用狀況;
(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設規劃;
(五)地方木材加工傳統工藝水平。
木材加工行業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年限、加工企業種類和加工廠(點)數量、規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內容。限制初級加工項目和以原生闊葉樹種為原料的加工項目。
第七條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省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但是,村民利用合法來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農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第八條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實行一廠(店)一證。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應當核定經營、加工的方式和產品種類、規模、地點、有效期限等具體項目。
第九條申請木材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合法的、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木材來源渠道;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經營原木的,應當配備木材檢驗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木材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木材來源渠道證明;
(四)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五)經營原木的,應當提交木材檢驗員證和聘請木材檢驗員合同書。
第十一條申請木材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申請木材加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木材加工行業規劃的要求;
(二)有合法的、與其加工規模相匹配的木材來源渠道;
(三)有與其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加工場所;
(四)有與其加工規模相適應的設備、技術人員;
(五)工藝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年加工木材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對原材料供應作出可行性研究。申請年加工木材能力3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還應當建立有能夠供應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
第十三條申請木材加工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木材來源渠道證明;
(四)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五)與其加工規模相適應的設備、技術人員名錄和木材檢驗員證、聘請木材檢驗員合同書;
(六)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機構編制的木材加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申請年加工木材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還應當提交具有甲級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出具的項目建設設計文件和原材料供應的可行性報告。申請年加工木材能力3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還應當提交建立有能夠供應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證明。
第十四條木材加工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一)年加工木材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萬立方米以下(不含1萬立方米)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木材二次加工許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地級以上市直屬國有林場申請木材二次加工許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萬立方米以下(不含1萬立方米)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省直屬國有林場申請木材加工許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臨時收購木材的,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
第十七條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原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換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第十八條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需要延續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在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收購和銷售臺賬。購銷臺賬保存期為3年。
第二十條禁止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無證經營、加工木材;
(二)超出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核定范圍、規模經營、加工木材;
(三)經營、加工無合法來源的木材;
(四)擅自進入林區收購木材;
(五)擅自經營、加工疫木和其他違反植物檢疫法規的行為;
(六)偽造、涂改木材購銷臺賬。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的方式,對以本地產木材為原料進行木材初級加工的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個人的監督和管理,指導原材料林基地建設、建立購銷臺賬制度,依法開展執法檢查,宣傳有關政策、法律法規。
第三章木材運輸
第二十三條運輸木材,以及從木材加工單位一次性運出折合原木材積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應當申領《省木材運輸證》(以下簡稱木材運輸證)。
從伐區運輸木材至集材點,憑采伐許可證運輸。消費者購買木(竹)制成品,憑銷售發票運輸。
第二十四條托運人申請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林木采伐(采挖)許可證或者證明木材合法來源的其他證件;
(三)檢疫證明(非檢疫對象的除外);
(四)木材檢尺碼單或者貨物清單;
(五)育林基金收據和完稅憑證;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證件。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木材運輸證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木材運輸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公路或者水道上設立木材檢查站。
根據木材運輸檢查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規定的公路、水道上實施木材運輸流動巡查。
木材檢查站的設立應當按照《省行政執法隊伍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予以處罰;依法需要吊銷營業執照的,通知同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一)無許可證經營、加工木材的,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依法予以取締;
(二)超出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核定范圍、規模經營、加工木材,或者不執行有關臺賬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收購無合法來源木材的,沒收違法收購的木材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非法收購木材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進入伐區收購木材的,沒收木材,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經營、加工疫木的,沒收非法經營、加工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有其他違反植物檢疫規定行為的,依照植物檢疫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扣留其運輸工具,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后,歸還運輸工具:
(一)無木材運輸證的(重復使用木材運輸證或者使用過期木材運輸證非法運輸木材的),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二)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數量的,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記載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裝運木材地點與運輸證記載不符的,沒收所運木材;
(三)使用涂改、偽造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四)以藏匿、偽裝、強行沖卡等方式逃避檢查,所運木材已辦理木材運輸證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強行沖卡的當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五)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沒收運費,并處運費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外省(區)運進(經)我省的木材,按照起運省(區)的規定確定是否屬于憑證運輸的范圍,屬于違法運輸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木材扣留期間發生的搬運、保管等費用,屬違章經營、加工、運輸的,由當事人承擔;因執法人員、造成的,由執法單位承擔,并賠償當事人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條依法沒收的木材,由林業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變賣給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和個人。有條件的,應當進行公開拍賣。變賣和公開拍賣所得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依法不能變賣、公開拍賣的木材,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林業主管部門和木材檢查站工作人員,在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監督管理活動中、、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楊濤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二級檢察官
查處謠言別傷了“公民自保權”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a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里面的“散布謠言”,必須以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為前提,如果并不知道某一信息是一條謠言,即使最后證明這是一條謠言,而不能對傳播者加以處罰。因為,對于某個人要進行處罰,就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主觀上他要有明知是謠言而進行傳播的故意,客觀上他要實施了傳播謠言的行為。
那么,陳姓公民在轉播“日本核電站爆炸污染山東海域”,是明知或者是應當知道這是一條謠言嗎?至少現在看來,他并不明知或者沒有證據證明他是明知的。因為,他在看到這條信息當時,并不清楚日本核電站爆炸是否污染山東海域,而按照日常生活經驗來判斷,這種污染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出于對這一事件的恐慌并為了及時做好準備,他向親朋好友傳播了這條信息,能說他是明知或者應當知道,進而對他進行治安拘留嗎?按照警方的邏輯,如果公民在微博上看見這樣一條并不確定的信息進行轉發,同樣可能被治安拘留甚至刑事處罰。那么,警方豈不是將面對著海量的處罰對象?
其實,類似的事件還很多,比如,江蘇響水化工廠爆炸謠傳中,當地警方也刑事拘留2名傳謠者、行政拘留了2名傳謠者。但同樣存在的問題是,當地的化工廠以前確實存在過泄漏使人中毒事件,并且當天化工廠在放氣時讓人產生了誤解,能說這些人都是明知是謠言是故意傳謠嗎?
這里面涉及公民的自保權的問題,當公民面對著不確定的信息,是否具有傳播自保的權利。我以為是有的,每個公民面臨著對自然和社會事件的恐懼,在災難來臨之時,他有提前獲取信息以自救的權利,他也有將這種信息傳播給其親朋好友,讓他們也自救的權利。因為,在許多災難信息面前,政府的反映往往是滯后的,同時現實中許多地方政府又習慣性地隱瞞一些重要信息,這使得公民的自保權更有現實必要性。否定了公民獲取不確定信息和傳播不確定信息的權利,就是否定了公民有進行自力救濟的權利,這與保護公民權益是相違背的,除非公民明知該信息是虛假的,或者憑常識判斷應當知道該信息是虛假的,政府機關才能對其進行打擊。
的確,公民在傳播不確定的信息時,有可能傳播了謠言,引發社會不必要的恐慌,但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不在于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傳播的公民,而是在于,提高政府自身的公信力、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和提高危機處理的反映能力。在日本,發生了如此大的地震和核泄漏事件,社會上也存在許多謠言,但絕大多數的日本公民并不信謠言,他們還是聽從政府的安排,甚至政府最先讓撤退20公里他們不撤退到30公里。原因就在于,他們對于政府有信心,而政府也時時刻刻地進行信息公開,媒體也不斷進行報道,消除了大多數公民的恐慌情緒。像上述謠言剛出時,的確有許多人在搶購食鹽,但許多地方政府及時信息后,事實證明,這個謠言帶來的負面效應很快就平息了。■
劉源 上海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明知是謠言而散布”是違法的前提
當日本正在遭受核輻射引發的真實侵害時,其他國家民眾也正經歷著一場由此引起的心理恐慌。雖然很多人樂于相信科學,但很多時候,謠言卻往往顯得“更加可信”。在自然災害面前,政府需要應對的不僅是災害本身,同時還必須面對各種未經證實的信息甚至是謠言帶來的“次生災害”。不過,將這些散布于網絡、流傳于市井的信息一概以謠言定性,將以“復制、粘貼”方式予以傳播的當事人以違法論處,這種做法恐怕既不明智,更有可能涉嫌違法行政。
在官方新聞報道中杭州警方作出處罰的根據有二: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二是《互聯網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和上網消費者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制作、下載、復制、查閱、、傳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兩法強調的都是對“散布謠言”者進行處罰。若以語義分析,“散布謠言”應當是指分散傳布憑空捏造不可信的話。按照這種解釋,杭州警方的行政處罰決定似乎無可厚非。不過,眾所周知,法律是立法者確認的應為民眾遵守的行為準則,體現了立法者認可的社會秩序和公序良俗。在西方,法學被認為是與神學一樣古老的科學,現代社會,法學更成為名副其實的一門社會科學。因此,對法律的理解和執行顯然不能僅憑語義分析就能夠完全實現,還需要我們對法學基本原理、法律精神的充分理解和準確把握。在行政法學中,行政違法成立被認為需要四個構成要件,即:(1)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2)行政相對人從事了違反行政法規的禁止性義務的行為,(3)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侵害了行政法所保護的行政關系,(4)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主觀上有過錯。只有同時具備了這四個條件,才能認定行政相對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如果我們以此為根據檢視這次事件的話,將發現杭州警方在認定“行政相對人主觀有過錯”這一要件時存在明顯問題。“行政相對人主觀上有過錯”并非是指一般生活意義上的過錯,而是指行為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為違法并有意為之,或者說只有明知而為的才可能構成違法。無法證明陳某是在明知為謠言的情況下而有意散布的事實,因此,杭州警方的處罰決定既不妥當,也違反法律,應當予以糾正。
其實,面對災害和謠言,普通民眾的淡定和政府的應急處置能力都是考量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尺,而依法行政更是法治社會應有之意和基本要求。■
劉海明 西南科技大學博士
“碘鹽神話”是如何煉成的
神話是人類對世界的詮釋。隨著人類對世界認識的增多,口語時代的神話創作同時畫上了句號。這并不等于人類從此真的放棄了神話創作,事實上,新的神話還在隔三差五在我們身邊晃悠。和遠古神話不同的是,文明史中所誕生的每一個新“神話”,總要殃及許多人。碘鹽神話,就是一個最新的神話版本。
日本地震海嘯釀成的核泄漏,這個消息像電波一樣瞬間傳向五湖四海。我們國內不少省市上演的搶購碘鹽風潮,可能令世界矚目。
關于搶購食鹽的消息,3月15日網上已經開始流傳,至翌日晚間,網絡上已連篇累牘。就連筆者居住的相對偏僻的場所――四川綿陽郊外大學校園家屬區的一角,也沒能逃脫搶購碘鹽的劫難,可見搭載了網絡的神話,其影響力何等了得。筆者對商家碘鹽告罄并不擔心,這玩意兒連老鼠都未必肯偷吃,我們也不會像茶葉和白糖一樣,沒事泡一壺品嘗。碘鹽供貨緊張,充其量三五天的工夫就解決了。我感興趣的是,這突如其來的“碘鹽神話”究竟是如何煉成的。
聯想過度,是“碘鹽神話”的直接導火索。恐懼是世界上最可怕的傳染病,對死亡和災難事故的恐懼,比任何瘟疫的傳播速度都快。日本強震海嘯,殃及核電站,最終禍及國民。城門失火尚且殃及池魚,何況談核色變的時代,核泄漏造成的恐懼,顯然是世界性的。
中國和日本一衣帶水,核泄漏可能危及的領域,經媒體報道,人際傳播的放大,即便不是碘鹽被抬出來,也會有其他道具被搬上輿論的舞臺。
據杭州警方拘留傳播碘鹽防治核輻射的網民陳某介紹,他是看到日本核電站爆炸對山東海域可能產生影響的消息,根據這個非常含糊的“事實”進行加工創造,為“碘鹽神話”的傳播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知識結構失衡,為“碘鹽神話”傳播埋下了伏筆。
知識沒有國際,知識的傳播卻受到人為因素的調控。對于習慣于應試教育的國度而言,只有和考卷相關聯的知識才是知識中的大爺,吃香喝辣的。倘若不是日本地震,核泄漏,誰肯去瀏覽與核相關的知識,與水污染和食鹽相關的知識。科普的落后,讓我們在可以把宇宙飛船送上天空的同時,卻無法讓全體國民能搭乘知識的飛船。而對知識結構,學校和社會都沒有意識到失衡的危險。所以,這種教育培育出的人,遇到個風吹草動,驚恐萬分,盲目從眾,就不必奇怪了。
倘若只有聯想過度和知識結構失衡,“碘鹽神話”的橫空出世僅僅具備了可能性。政府和媒體公信力的可憐,才是當代神話的最佳助推劑。缺乏信任的基礎,最容易造成逆反心理。哪怕狼真的來了,任你再呼告也沒人相信了。假如不是媒體的過度報道,專家的辟謠,“碘鹽神話”也許可以避免的。專家話語的可信度差,讓老百姓照著相反的方向去想象。若問專家話語如此可怕,與專家人格不獨立,言論無道德相關。
篇9
第一條為加強航道管理,保證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沿海和內河的航道、航道設施以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航道分為省干線航道和一般航道。
第三條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航道事業;市、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航道事業。
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航道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的航道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與航道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有關航道政策和技術標準;
(二)擬訂航道發展規劃、建設計劃、養護計劃、航道技術等級,按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航道管理、養護和建設方面的工作,對航道養護和建設工程實施質量監督;
(四)負責航道養護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負責航道及航道設施的保護,依法對違反航道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六)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與通航有關河流的綜合開發與治理,處理水資源綜合利用中與通航有關的事宜;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各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和協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航道管理機構,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編制航道發展規劃應當依據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的原則,省干線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其他一般航道由市、縣(市、區)航道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經本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航道管理機構備案。
第六條編制航道發展規劃時,涉及海事、水利、水電、城建、國土資源、鐵路、公路等有關部門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的同意。有關部門在編制各自的發展規劃時,涉及航道的,應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航道技術等級的劃分,四級以上航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按規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五級至七級航道由省航道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交通部備案;八級、九級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本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航道及其設施建設,必須貫徹“統籌規劃、條塊結合、分層負責、聯合建設”的方針。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航道的保護
第九條凡需要在航道上修建橋梁、船閘、水閘、渡槽、涵洞、港口、碼頭、駁岸、渡口、滑道、船塢、水底隧道、抽水站、水文站、竹木停靠場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或者埋設、架設管線的,建設單位必須先將建設方案征求航道管理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再按規定辦妥有關審批手續后,方可實施。
第十條在通航河流上建設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經航道管理機構會審同意的設計施工方案組織實施,同時建設過船、過木、過魚設施,所需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保障施工期間的船舶、排筏正常安全通航。
施工期間確需斷航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征得交通、林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同時解決臨時過船、過木設施或駁運設施,并按規定向航道管理機構辦妥停航手續,由海事管理機構停航通告后,方可斷航。斷航期間水上交通秩序由海事管理機構維持,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斷航期間對水路運輸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建設單位適當補償。
礙航閘壩及其他礙航建筑物,由建設單位負責恢復通航;臨時性攔河建筑物,由建設單位負責按期拆除,并恢復到原有通航條件。
第十一條在通航河道或其上游興建水利、水電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并達成協議,保證航道與船閘所需的通航流量;協商不一致時,根據航道等級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減流、斷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響正常通航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前與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航道管理機構聯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十二條通航河流上的橋梁,由橋梁所屬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修理,并負責對妨礙航行、危及航行安全的橋梁進行修復或拆建、改造和設置、維護助航標志;無主的農用橋、人行橋,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維護、修理和拆建、改造;因航運業發展的需要,拆建、改建上述橋梁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航道管理機構為了保障航道暢通,在航道上進行正常的勘測、疏浚、拋泥、吹填、清障、爆破、航道設施維修、航標設置以及按照建設計劃進行各項航道基本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索取費用。
第十四條在航道上修建攔河、臨河、跨河建筑物或者埋設、架設管線的,應當符合航道等級標準和下列規定:
(一)駁岸、渡口、抽水站(井)、水位觀察井,應設置在劃定的通航水域之外,并滿足安全通航要求;
(二)臨河建造碼頭、安裝吊機等,應采用挖入式港池,其外邊線與航道中心線最小距離為該航道等級標準船寬的5倍以上,不得影響原有通航和行洪條件;
(三)設置港區、碼頭,應選擇在航道順直段,并與航道的交叉口保持標準船隊長度的距離,與橋梁保持大于*米的距離;
(四)河底管線必須埋置在航道規劃斷面以下(實際河床深于規劃斷面的應埋在實際河床以下),埋置深度從管線頂起算,六級以上航道不小于2米,七級以下航道不小于1.5米,并在其上、下游各30米到50米岸邊處設置“禁止拋錨”標志;
(五)建筑房屋、廠房等臨河建筑物,必須與航道坡頂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
(六)新建橋梁的通航凈空尺度必須符合航道技術等級所規定的通航標準;
(七)架設不依附橋梁而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凈空寬度應大于橋梁通航標準,凈空高度應高于橋梁通航凈高1米以上,并設置明顯標志或危險品管道警戒標志;
(八)跨越航道的架空電力線,其凈空高度必須滿足通航要求和電力部門安全要求的高度,并應在其上、下游各30米至50米處設置明顯標志。
從事前款所列活動,可能影響內河通航安全的,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在作業前報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第十五條禁止向航道內傾倒垃圾、沙石、泥土、廢棄物和排放含有沉積物的污水。
禁止在省干線航道內設置漁網(箱)、漁籪等障礙物。
在通航河道內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張網捕撈,不得損害通航條件,影響航行安全和航道暢通。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損壞航道及航道設施。侵占航道及航道設施造成損失的,或者損壞航道設施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價格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航道養護費
第十七條船舶、排筏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繳納航道(含護岸,下同)養護費。
對航道養護費不足以彌補養護成本的,有關部門可以適當提高航道養護費標準。
第十八條航道養護費由航道管理機構統一征收。
航道養護費征收人員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征費稽查證》,佩戴“中國航道征費”胸章。
第十九條航道養護費按照“以航養航”的原則,實行統收統支、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航道養護費為省級預算內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全省航道的管理和養護。各地收取的航道養護費,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解繳,不得坐支、挪用、拖欠。
第二十條航道養護費年度使用計劃由省航道管理機構編制,經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預算。
第二十一條船舶、排筏通過船閘、升船機等過船設施,除水利、電力部門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電站的船閘、升船機等按規定免收費外,應按規定向管理部門交納過閘費。
各管理部門收取的過閘費,應按規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糾正或恢復原狀,并可視其情節處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糾正或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視其情節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未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繳納航道養護費的,責令其限期補繳,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補繳養護費金額5‰的滯納金;逾期不補繳的,還可處以應補繳養護費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縣級以上航道管理機構實施。
第二十六條按本辦法規定收繳的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阻撓航道管理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航道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省干線航道包括沿海干線航道與內河干線航道。
沿海干線航道是指寧波、舟山、溫州、海門、乍浦以及年吞吐量在20萬噸以上的海港之間的沿海航道,以及上述海港與省外主要海港之間的沿海航道和對外開放海港與有關國家、地區海港之間的沿海航道。其中對外開放的海港航道以及可通航3000噸級以上船舶的沿海航道列為沿海主要干線航道。
篇10
xxx的遭遇是婦女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一個縮影,帶給了我們關于家庭暴力若干問題的深深思索。棲霞區148法律服務專線自2002年1-5月份共接待侵害婦女權益的咨詢41起,其中類似xxx這樣的家庭暴力案件占20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臺的《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造成一定傷害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更多表現為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它主要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筆者在這里所闡述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間丈夫對妻子實施的暴力行為。聯合國大會于1993年12月正式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把對婦女的暴力界定為“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體、心理及性方面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會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進行這類暴力、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不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家庭暴力不僅應包括受刑事懲罰的暴力犯罪行為,還應包括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行為和應受治安管理條例處罰的行為。
一、家庭暴力的現狀
(一)家庭暴力對婦女權益的侵害在數量上呈上升趨勢。據不完全統計,與上個世紀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國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島市婦聯為例,1991-1996年間,該組織接待來訪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該類來訪的15.21%,1996年已占25.7%。
(二)家庭暴力成為引起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據司法部門資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約占婚姻案件的30%,個別地區達50%,家庭暴力成為引起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離婚占離婚案件總數的50%-60%。
(三)家庭暴力日益影響社會穩定和安定團結。2000年江蘇省婦聯最近在南通監獄女子分監進行了相關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在237個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與家庭暴力有關,占52.74%。125個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長期受到丈夫的毆打、虐待,占74.4%。她們所犯罪種涉及到殺人、介紹容留、傷害、拐賣、盜竊、詐騙、搶劫、縱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殺人罪,占49.6%;傷害、投毒、爆炸、縱火等惡性案件17起,占13.6%。棲霞區某鎮婦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發的矛盾,在兩年中頻頻到鎮、區兩級政府上訪鬧事,嚴重干擾了政府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家庭暴力多發生在農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多在初中以下。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與其他形式的暴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為的隱蔽性。這是家庭暴力最顯著的特征。這種特征主要表現在:首先家庭暴力往往發生在家庭內部而非公共場所;其次大多數受害婦女認為家庭暴力行為屬于個人隱私,受“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影響,她們不愿向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反映,怕傳出去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第三從對咨詢求助婦女的調查中筆者發現,受害婦女身體的外在損傷,較為明顯且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而精神的內在損傷,較為隱蔽且容易受到忽視,但是精神上的損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懼、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和悲哀,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前來148專線咨詢的20位女性中,有4人因長期遭受暴力導致精神分裂。
(二)手段的多樣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種多樣,既有肉體上的傷害,如毆打、捆綁、行兇、體罰、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也有精神上的損害,通常表現為威脅、恐嚇、咒罵、譏諷、人格等方式,還應包括待和婚內。
(三)時間的連續性。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家庭暴力并不是偶爾發生,或只存在短短幾天,它們一般短則持續幾個月,長則幾年、十幾年,甚至伴隨婚姻生活的全部過程。據我區某婦女反映,她在戀愛時就受過男方的毒打,懷孕期間丈夫仍然不停止對她的打罵,最終導致她流產。
(四)后果的嚴重性。一是家庭中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對婦女人身權利中人格尊嚴、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權利的粗暴踐踏和侵犯,是對婦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嚴重損害和摧殘;二是當暴力超過了受害婦女肉體、精神的承受能力時,有些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從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變成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嚴重危害了社會穩定,如2000年,浙江省臨安縣一位婦女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決,雇了4名打手,將其丈夫打死;三是家庭暴力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后果尤為嚴重,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數量逐年增加,他們比起在正常環境中長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成為敵視社會、報復社會的人。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作為一種社會問題實際上是男女不平等意識在行動上的反映,通過對來訪咨詢情況的分析,筆者發現導致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歷史方面的原因。我國長期存在的封建夫權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封建夫權統治和男尊女卑、歧視婦女的思想至今仍影響著一些人特別是男性的行為,傳統觀念將打罵妻子視為丈夫的權利和正當行為,這一點在農村地區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表現的尤為突出。社會上存在的輕傷不予追究和家庭暴力“鄰居不勸、居(村)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四不管”現象就是受這種觀念的影響。
(二)思想方面的原因。有些男性受腐朽思想的影響,迷戀金錢和美色,缺乏對家庭的責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約束,使得家庭暴力成為婚姻家庭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達到離婚目的的手段。
(三)經濟方面的原因。我國目前正處在社會轉型期,城市婦女因下崗或無業,造成夫妻間經濟收入差距懸殊,而農村婦女普遍都缺少甚至沒有經濟來源,對丈夫的經濟依附嚴重。婦女生怕離婚后失去經濟來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時只能忍氣吞聲。
(四)法律方面的原因。一是法制宣傳教育不夠廣泛和深入,許多公民沒有認識到家庭暴力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二是我國尚未出臺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現行成文法典中也無配套完整的預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措施,有關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人身權利的條款散見于《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中,而且有些規定比較抽象和原則,可操作性較差;三是有些執法部門對家庭暴力問題重視不夠,認為家庭暴力是夫妻間的私事,不屬于司法管轄的范圍,對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為當事人的夫妻關系將輕傷害化為“家務事”,對受害婦女的投訴和求助處理得簡單輕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暴力事件的增長;有的法官對于婦女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案件一味調解和好而不判決離婚,致使施暴者更加肆無忌憚。xxx的遭遇就是一個明證。
(五)社會方面的原因。社會控制乏力是導致家庭暴力升級的重要原因。一是調解家庭矛盾、家庭糾紛的社會調節機制不健全。過去國家有一套比較完備的社會調節機制(如政府的有關機構,單位的領導、工會,婦聯,居、村委會等)幫助人們調解家庭矛盾和糾紛,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機構職能的轉變使不少單位和部門忽視了這項工作或未能根據新情況開展工作,致使家庭矛盾和糾紛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而激化為家庭暴力;二是社會輿論對家庭暴力態度曖昧,不能給予及時曝光和譴責,對施暴者沒有起到威懾和警戒作用。
(六)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婚姻基礎不穩定和婚姻質量較差的家庭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綜合素質低下,法律意識淡薄,視老婆為“買來的馬,任我騎來任我打”,而受害婦女由于缺乏法制觀念,自我保護意識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在受到侵害時,不主動向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為不斷升級。
四、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
家庭暴力作為暴力的一種形式,不能簡單地將其視為一般性的家庭問題,而應把它看作是一種社會問題,必須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運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種手段進行綜合治理,從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筆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對家庭暴力的綜合防治:
(一)應盡快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目前,已有44個國家和地區對家庭暴力有明確的法律處罰條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有對家庭暴力的立法。在我國,雖然新《婚姻法》中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也明確規定了救助措施,但是在立法上,對具體制裁措施的規定不細,并且缺乏完備的救助措施。雖然如湖南省等一些省份已經出臺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但仍然未形成全國性的統一法典,因此除進一步完善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使新《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釋中關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條款更加具體外,有必要制定了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增強可操作性。
(二)公、檢、法、司部門要分工合作,加大對家庭暴力案件的打擊力度。公、檢、法、司部門的執法人員,直接擔負著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神圣職責,要轉變把家庭暴力當作夫妻間的私事的觀念,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公安機關要認真做好接待工作,確保受害婦女投訴有門,110報警系統應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預范圍,接到受害婦女的求助必須及時出警并做處理。對輕微的家庭暴力行為,應對施暴者進行批評教育或作出相應的治安處罰決定,屬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立案偵查。110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求助不作為,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律責任;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報捕或移送審查的家庭暴力案件,應依法批準逮捕或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有權實施立案監督,檢察機關對判決認為不正確的,可提出抗訴;人民法院對因家庭暴力案件而離婚的案件,應查清事實,公正審理,如確系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依法判處離婚,同時判處施暴者承擔民事責任,不能片面強調維護家庭的和諧,而忽視了對受暴婦女人身權利的保護。人民法院還可以設立專門審理侵害婦女權益的法庭,提高反家庭暴力措施的針對性,如遼寧省鞍山市各級法院均成立了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邀請各級婦聯干部做陪審員,對此類案件快立快審,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司法行政機關參與反家暴工作一是體現在基層民調組織可以通過調解工作向當事人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社會公德,提高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從而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防止一般家庭暴力行為轉化為惡性暴力案件;二是體現在法律援助中心對受害者給予法律援助上;三是通過“四五”普法教育,提高廣大群眾的法制觀念。需要強調的是防治家庭暴力,必須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和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職能作用。大部分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經濟貧困,生活拮據,缺少文化,不懂法律,對于她們的離婚訴訟請求,一方面人民法院通過實行救助制度,為她們減免訴訟費用,使她們打得起官司,保障權利救濟程序得以順利實現,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機構對于符合受援條件的受害婦女,要及時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實體權利得到救濟。
(三)建立起多層次的社會性的家庭暴力救助網絡。家庭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消除與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專業機構、新聞媒體和社團組織的協同合作,并肩治暴。截止2000年底,全國已有3省11市出臺了關于制止家庭暴力的聯合文件;13個省、47個地市縣建立了多個部門參與的婦女維權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督查婦女權益工作;法院系統為公正審理婦女權益案件,設置了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合議庭544個,聘請了4266名婦聯組織的專職維權干部為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婦女權益案件的審理工作;邯鄲市、鹽城市等一些城市先后成立了“家庭暴力傷情鑒定中心”,這些規定和機構在反家暴工作中發揮了很大作用。因此,筆者建議:一是盡快建立社區制止家庭暴力的體系,可在社區中逐步建立有基層政府或其派出機構(街道)、派出所、法律援助(148專線)接待站、群眾團體組織(婦聯、團委)、社區居民自助組織(居委會、村委會)、專業機構(醫院、鑒定機構)組成的社會救助網絡;二是借鑒國外如加拿大、美國的一些做法,建立旨在維護婦女權益的婦女庇護所。目前國內一些城市如北京、武漢、撫順已建立了類似性質的婦女避救站,收留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為她們提供臨時食宿、法律咨詢、心理疏導和簡單的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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