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履職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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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履職報告

篇1

【關鍵詞】公司管理 出資人

一、董監事履職的意義

董監事作為母公司委派或推薦的股東方權益代表,應按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公司有關制度規定,貫徹母公司戰略部署安排,行使法律賦予董監事的參會權、表決權、簽字權、決策或監督權等權利,勤勉盡職的履行工作職責。董監事的勤勉履職有助于構建子公司內部權力制衡的約束機制,維護母公司合法權益,促進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二、董監事的工作職責

母公司外派的董監事,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具備所任職崗位業務素質,具備把握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前瞻、預測能力和決策、判斷水平,同時還應當具備比較全面的財務、經營、法律、管理、所從事行業等專業知識。

董監事應履行以下工作職責。按章程在所任職公司參加重大事項決策,關心所任職公司的經營和發展,了解掌握重大經營決策及經營管理中或可能出現的重大情況,并以適當方式提出合理解決方案的意見或建議。維護股東方權益,檢查督促相關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即三會決議的執行,及時掌握子公司的安全生產、經營管理、資產、財務、計劃、投資等方面的重要情況。在遇重大緊急事項的情況下,應按照相關法律和章程提請公司召開董事會,同時或事后立即向母公司報告。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工作中積極與其他股東方代表、董監事進行溝通。在提交議案、進行表決以及實施其他履職工作行為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集團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三、如何加強董監事履職行為的管理

(一)加強培訓,提升董監事的履職意識和履職能力

董事會是子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承擔著大量的經營管理工作;監事負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的監督職責。一些董監事缺乏相應崗位要求的專業背景,在公司治理、決策、監督等方面的工作經驗不足,履職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母公司應加強子公司董監事培訓,包括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的教育,組織對擔任股東代表、董監事的人員進行相關專業知識的業務培訓和學習交流,培訓內容涵蓋財務、經濟、金融、法律、管理等專業知識,不斷提升董監事的履職意識和履職能力。

董監事應于就職開始時制定本人履職工作計劃,合理確定履職工作任務與時間,參加必要的學習、調研或其他相關工作時間。董事長應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定期或臨時組織(或按公司章程規定委托他人組織召開)股東會、董事會,實施公司的部署和要求,與各股|方及董事溝通協調,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二)明確程序,規范董監事履職的流程

母公司組織相關業務部門、董監事對相關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議案進行審議,形成公司對相關議案的表決意見,組織股東代表、董監事按照公司意見出席會議,發表意見、進行表決或簽署相關文件。

(1)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擬召開股東會、董監事會時應提前將議案上報母公司,同時發送公司董監事,董監事收到議案后應針對有關具體情況提出本人意見。

(2)收到會議議案和董監事意見后,母公司審批并研究確定母公司意見,并將最終意反饋至各董監事。董監事需根據母公司意見出席會議,審議、表決或簽署相關議案。董監事出席會議時出現臨時情況,致使未按母公司進行表決,相關董監事應及時向母公司報告,必要時提交書面報告進行說明。

(3)董監事應按時出席所任職公司的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按規定向所任職公司辦理請假、委托他人出席等手續,受托人出席會議時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中載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項、是否委托表決及表決意見,以及公司要求說明的其他事項等。

(4)母公司派到所出資公司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會需要持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股東代表應依據相關授權書所列示內容審議并表決或簽署相關文件。股東會現場臨時增加或減少股東會議案時,股東代表未經授權不得予以表決,因特殊原因對未經授權的議案進行表決,應及時向母公司報告有關情況。出席參股公司股東會的股東代表應妥善保存會議資料,并在會議結束后及時將當次會議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報送母公司。

(5)董監事應對會議通過決議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在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決議事項,應及時對公司提出質詢,予以制止或要求糾正,必要時報告母公司。

(三)完善機制,加強對董監事的考核激勵

母公司需要不斷完善機制,加強對外派董監事的考核與激勵。將薪酬與所派駐子公司利益增減情況相掛鉤,同派駐公司的經營風險相掛鉤,充分調動外派董監事履職的積極性。

董監事應于每年一季度之前,報送本人上年度履職工作報告,報告包括以下內容:①所履職公司名稱、本人職務、專職或兼職;②所任職公司重大事項(包括股東方變動、股權比例調整、董監更、經營層變更、利潤分配、重大投資、重大并購重組等事項);③本人擔任董監事的具體工作情況:董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所在公司實際履職的工作時間及主要工作,如參加會議、聽取匯報、考察調研等;④審議通過議案的情況及議案的執行情況;⑤對公司規范治理,發展戰略、重大經營決策等提出意見或建議;⑥公司經營管理層盡職盡責情況。

篇2

建設高效的董事會核心機制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是提升企業競爭力最重要的基礎。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承擔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為提升董事會履職能力,泰州農商銀行重點突出了董事會戰略管理職能建設。

首先是戰略制訂。董事會初步形成了《泰州農商銀行2013~2017年轉型升級五年發展規劃》,確立了戰略轉型階段資產和負債的結構、質態、運營、金融增加值、核心競爭力等10個方面的總體目標,通過推進組織架構、管理模式、業務發展、服務方式等6個方面的轉型,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其次是戰略實施。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在推進決策的貫徹執行中,重點突出三個方面的建設。一是突出董事會辦公室建設。該行董事會辦公室作為董事會及各委員會的常設秘書機構,負責董事會決策和年度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反饋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務會建設。董事會辦公室每月牽頭召開一次以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行長室以及財務總監、審計稽核部總經理參加的行務會。三是突出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制度建設。董事會按月召開非決策性會議,聽取董事會辦公室以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圍繞年度工作重點和經營層及監督層的熱點、難點問題,不定期召開非決策性會議,對經營層、監督層工作進行分析與探討。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農商銀行從優化董事團隊結構入手,引進在經濟、金融、國際商務等方面具有多年從業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企業高管人員,組成董事和獨立董事團隊。同時,根據各位董事的專業能力、技能和經驗等,對專門委員會委員進行合理搭配。此外,強化董事履職培訓,保證董事們始終能保持履職意識、履職能力,擁有較高的履職水平。

完善“三會一層”運行機制

泰州農商銀行成立后,通過構建“三會一層”制衡機制、強化履職評價,保障“三會一層”既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執行效率和運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會一層”職責邊界。在決策、管理、監督等各個環節,對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完善,并以《章程》和《議事規則》的形式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作出更加清晰、嚴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運行模式。

二是暢通“三會一層”溝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經營管理層面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報送財務、風險、經營信息,不定期報送相關專題分析報告,及時報送重大事項落實情況。此外還建立了董事會調研檢查機制。

三是強化“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從建立高管人員履職盡職考評制度入手,對高管人員實行年薪制管理辦法,將管理人員薪酬收入與管理水平、經營業績掛鉤。同時,在考核中著重增加了內部風險控制等內容,引導高管層重視資產風險、內部控制、綜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監督機制

從健全“三會一層”監督機制入手,泰州農商銀行著力構建保障全體股東利益和促進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監督管理體系。

加強股東大會外部監督約束機制建設。泰州農商銀行進一步制定、明晰了《授權管理辦法》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障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高管層、高管層對條線部門和網點充分授權,同時進一步明晰了董事會及經營管理層權責,規范信息披露,使廣大股東、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及時了解和掌握銀行的業務經營和發展現狀。

篇3

塔塔汽車成立于1945年,是塔塔集團的下屬子公司,是印度最大的商用車生產企業、第三大乘用車生產企業。2011財年(2011.4.1-2012.3.31),塔塔汽車銷售汽車126.95萬輛:乘用車65.96萬輛,商用車59.99萬輛,在印度市場的占有率高達13.1%、59.4%。2011財年,塔塔汽車榮獲“卓越公司治理金孔雀獎”,展現了高標準的公司治理實踐。

單層治理架構

印度公司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單層治理架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

股東(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選舉產生董事并將日常決策權委托給董事會行使,公眾公司的股東至少7名,私人公司的股東為2-50名。

董事會為公司治理的核心機關。公眾公司至少3名董事,其他公司至少2名董事,股東大會可調整董事人數,董事無國籍和住所的限制。非執行董事的任期為3年,可連選連任,但任職不得超過9年。獨立董事的任期不得超過6年。

嚴格來說,印度公司法并未設置“董事長”這一層級,但因召開董事會會議時必須選舉會議主席進行主持,故可在章程細則中明確規定某董事為董事長,因此可認為實踐中設置了“董事長”這個治理角色。管理董事是印度公司法以及治理實踐的核心概念,是根據章程或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授權和任命的公司實際管理者,承擔公司的經營責任,實踐中管理董事通常和CEO為同一人。公眾公司要求設置獨立董事,其數量取決于董事長的身份,如董事長是執行董事,則獨立董事應占1/2以上,如董事長不是執行董事,則獨立董事應占1/3以上。

專門委為董事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薪酬委是必設機構,成員不少于3名,大多數為非執行董事且至少1人為獨立董事;審計委非必設機構,實收股本不低于5億盧比的上市公司應設置,成員不少于3名、須具備財務管理、審計、會計等領域的知識且至少1名成員具備財務或相關的管理經驗,此外,獨立董事占絕大多數且應擔任主席;提名委非必設機構,設置的話,絕大多數成員包括委員會主席均應為獨立董事。

經理層領導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印度經理層包括CEO、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經理、公司秘書等,通常由董事會任免,可以擔任董事、無國籍限制。但由于公司秘書必須是印度公司秘書協會的注冊會員,而成為該協會會員需經過四年的課程學習并參加資格考試,因此,非印度籍人員很難獲得公司秘書資格。

塔塔汽車的治理架構是印度公司治理的典型代表,基本遵循單層治理模式:股東將經營決策權和監督權全部委托給董事會,由董事會全權股東負責公司的經營;董事會下設的7個專門委協助董事會制定、實施相關決策,在治理中扮演核心角色;經理層是公司相關業務領域的負責人,受董事會領導、對董事會負責。

股東大會的構成方面。截至2012年3月31日,塔塔汽車共有2,691,613,455股普通股。塔塔集團是控股股東(塔塔有限公司、塔塔鋼鐵有限公司、塔塔實業有限公司、Ratan N Tata),持股比例超過34%,其他持股在1%以上的股東主要為機構股東,如花旗銀行、印度人壽保險公司、歐洲太平洋成長基金等,持股比例分別為16.17%、6.75%、3.69%。

董事會的構成方面。塔塔汽車董事會共13名成員,其中,內部董事6名(董事長、副董事長各1名、執行董事2名、非執行董事2名),獨立董事7名。根據塔塔汽車規定,董事不能在15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擔任董事,不能擔任塔塔集團10家以上公司的委員會成員、5家以上公司的委員會主席(審計委、投資者申訴委員會)。2010-2011財年,Carl P Forster擔任塔塔管理董事&集團CEO,2011年9月9日之后不再擔任,2011-2012財年的年報中,未提及管理董事的人選。

值得一提的是塔塔汽車的專門委。對于審計委,塔塔汽車《審計委員會規則》第2條規定“審計委至少3名董事,均應為獨立董事、精通財務,且至少有一名為董事會認為的財務專家——有相關的會計或財務管理經驗。”由此,塔塔汽車的審計委由4名精通財務、有相關財務/審計經驗的獨立董事構成,且S M Palia是財務專家。對于執行委,塔塔汽車的執行委共6名成員,董事長、副董事長、3名獨立董事及1名執行董事。2003年和2006年,執行委先后設立了捐贈委員會、社會責任委員會。對于薪酬委、提名委,均由董事長、副董事長及2名獨立董事構成,主席均為獨董。至于投資者申訴委、道德與合規委,則是塔塔汽車的特色設置,均由副董事長及2名獨董構成,主席均為獨董。

經理層的構成方面。經營層團隊由21名成員構成,除財務總監、公司秘書外,其他人員來自職能部門或業務部門,如法律、人力資源、戰略采購、財務&稅收、政府事務&合作、乘用車運營、CVBU銷售等。

富有特色的專門委

印度公司各治理機關的職能職責,是怎樣的呢?

股東大會職權。印度公司法未集中規定股東(大會)權力,股東權力散見于相關條款中,與中國規定類似,如制訂和修改公司章程,選舉董事和審計師,股利及剩余財產的分配,行使表決權,查閱公司財務記錄或賬簿、股東會會議記錄,在董事會未召集股東大會的情況下、向政府申請召開股東大會,向法庭申請解散公司。

董事會職權。除專屬股東大會的職權外,董事會享有廣泛的權力,履職時應遵循法律、公司備忘錄或章程、股東大會的決議。如:要求股東補足認繳股份、發行公司債券、以發行債券以外的方式對外借款、對外投資和貸款等。但在從事下列活動時,須獲得股東大會的批準:銷售、租賃、處置公司所有或實質性財產;免除董事的債務支付責任;公司在強制收購中投資的金額;借款額超過公司總實收資本及自由儲備;捐款事由與公司業務或員工福利不直接相關,且每年捐款額超過限額。

專門委職權。其中,提名委員會的職能職責是:為尋找、評價、推薦合適的董事提供建議;決定評估董事及董事會整體技能、知識、經驗、有效性等程序;確保董事結構的平衡、以使董事會作出恰當的決議;評估、建議執行董事的任命。薪酬委員會的職能職責是:制定薪酬政策的原則、標準、基礎并予以披露,并在決策偏離該政策時進行充分的說明;決定所有執行董事、執行主席的薪酬,并確保任何董事都不決定自己的薪酬;評價、監督高管層的薪酬水平及結構。審計委員會的職能職責是:監督公司財務報告的程序、披露的財務信息,確保財務報表的正確性、真實性、可靠性,提前審查財務報告,并關注財務政策及實踐的變化;對外部審計師的任免提出建議,批準其薪酬、任期,并對其獨立性、客觀性以及審計過程的有效性進行審查監督;審查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審計功能、風險管理政策等。

經理層職權。經理層的職責由董事會決議或聘用協議規定,其權限范圍內的行為對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公司秘書為例,其在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履行職責,工作內容大致包括:通常意義上的公司秘書、公司治理、法律咨詢、服務、仲裁和調解、公開發行、上市及證券管理、以及管理公司的重要文件(如公司注冊證書、備忘錄、章程、股權證書、股東協議、認購協議、公章等)。其中,協助董事會工作,協調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政府和相關機構之間有關公司事務方面的工作是主要職責。

在塔塔汽車,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但塔塔汽車未詳細規定股東大會權力,基本上與中國的內容類似,如制定、修改章程,選舉董事和審計師等。

董事會是塔塔汽車公司治理的核心機關。塔塔汽車未單獨明確董事會的職能職責,通過印度公司法的規定,可以判斷出,除專屬股東大會的職權外,董事會享有廣泛權力,如選舉經理層成員并對其管理監督、發行公司債券、以發行債券以外的方式對外借款、對外投資和貸款等。

塔塔汽車董事會下設專門委,發揮了切實作用。塔塔汽車的審計委、提名委、薪酬委的職能職責與中國基本一致,而投資者申訴委員會、執行委員會、道德與合規委員會比較有特色。

投資者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監督投資者對股份/債券轉移、年度報告、分紅等事項的投訴并提出建議,公司可據此向投資者發放批評反饋表、投訴及建議等不同措施,了解投資者的疑問并進行處理。可以說,投資者申訴委員會在了解投資者訴求并解決投資者投訴過程中,做了大量工作。2011財年,該委員會處理的咨詢、答復、投訴總數為19377條,在1-4天內處理的為12327件,占比63.62%,在5-7天內處理的為2951件,占比15.23%,在8-15天內處理的為3917件,占比20.21%,15天后處理的為85件,占比0.44%,2012年3月最后一周收到投訴并于4月回復的為97件,占比0.5%。

執行委員會負責事項較寬泛,如審查資本、收入預算、長期業務戰略及計劃、公司組織架構、房地產、投資交易、股份/債券的配發、借款及其他日常事務,以及與法律案件、收購、撤資、新業務開拓及捐贈相關事項。

道德與合規委員會制定、實施與《塔塔行為準則》相關的政策,以防止內部交易,對“專門人”的交易進行月度監控,并在其違反相關規章/準則時,進行處罰。

塔塔汽車的經理層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權限領域涉及到財務、人力、法律、公關等各個業務領域。

薪酬機制

印度公司各治理機關的薪酬機制,也很有特色。

董事薪酬方面。董事薪酬由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特別決議確定,可獲得參會費(董事會或專門委會議),并會因為董事長(特別是非執行董事時)、下設委員會主席或成員的身份而獲得額外薪酬。獨立董事薪酬以公司凈資產、營業額兩個標準來確定,但為了確保其“獨立性”,不能提供股權激勵或傭金利潤。

全職/管理董事的薪酬按月、按公司凈利潤的一定百分比、或按兩者相結合的方式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準,每名全職/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過公司凈利潤的5%,所有全職/管理董事的薪酬總額不能超過凈利潤的10%。

非全職/管理董事的薪酬由中央政府批準按月度、季度或年度支付,如公司有1名全職/管理董事或經理,則支付給所有非全職/管理董事的薪酬不能超過公司凈利潤的1%,其他情形則不能超過3%。只有經中央政府批準且通過進一步決議時,才可超過上述比例。

經理層薪酬方面。經理層的薪酬由章程規定或董事會確定。按月度、或公司凈利潤的一定百分比支付,除非中央政府批準,每名經理的薪酬不能超過公司凈利潤的5%。

那么,塔塔汽車的薪酬機制是怎樣的呢?

塔塔汽車管理董事、執行董事及重要子公司CEO的薪酬,由薪酬委根據行業基準、公司業績與行業的關系、履行職責、業績記錄、宏觀經濟等因素提出建議,由董事會決定。管理董事薪酬由底薪、額外補貼津貼(固定部分)、激勵薪酬和(或)傭金構成。年度遞增的薪酬由薪酬委在其成員批準的底薪范圍內決定,每年4月1日起生效。2011財年,管理董事每月底薪最高67.5萬盧比(約8.75萬元人民幣),執行董事每月底薪最高70萬盧比(約9.1萬元人民幣),具體數額根據業績由董事會決定。

非執行董事薪酬方面,具體傭金金額以其對董事會、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會議的參與和貢獻為基礎。根據2008年7月24日年度股東大會決議,支付給非執行董事的傭金總額不能超過公司凈利潤的1%。

塔塔汽車的員工薪酬由基本薪水、額外津貼、補貼、業績激勵構成,但會基于等級不同、行業模式、員工資格及經驗、履職及個人業績的不同而有所差異。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變動薪酬與公司業績、個人業績緊密相關。

在塔塔汽車,董事的退休政策由薪酬委建議、董事會裁量決定,退休福利包括養老金、特惠、醫療及其他福利,此外還可獲得房補。

篇4

文章以寧波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工投)為例,論述了以外部董事制度為核心的寧波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的改革探索,它將有助于實現國企決策權與執行權分離,實現董事會集體、科學、高效決策,確保國企董事會更好地代表出資人利益,正確處理各方面關系,進一步提高國有企業決策和防范風險水平。

關鍵詞:

國有企業;董事會;外部董事;改革

一、引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需求,國有企業必須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強化董事會建設,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2015年11月3日,寧波市國資委舉行寧波工業投資集團公司外部董事聘任儀式,向寧波電子信息集團董事長李凌、寧波東方集團董事長夏崇耀等兩位企業家頒發聘書。這是寧波市屬國企法人治理結構改革開啟的破冰之旅,標志著寧波市屬國企以“內部董事與外部董事相結合”為核心的規范董事會試點改革實質性啟動,也標志著寧波工投新的董事會運作機制正式運行,向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又邁出扎實一步。

二、寧波市屬國企董事會改革試點工作的背景

上世紀90年代起,我國國有企業開始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進行改制,引入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本世紀初,上市公司普遍設立了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實際上是外部董事的一種,強調其獨立于股東的特性。而央企(包括地方國企)都是國有獨資,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既然只有一個股東,就沒有必要強調其獨立性,所以在國企董事會改革中被稱為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是與內部董事相對應的一種稱謂,通常是指僅在公司擔任董事和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成員,不擔任其他職務,且與公司不存在直接與間接商業利益的關系,不妨礙其公正履行職務的董事會成員。外部董事由于多具有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且不在執行層兼職,有助于決策權與執行權的分權制衡,有助于提升董事會決策的客觀公正與科學高效。2004年6月,時任國務院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宣布選定7家央企進行首批董事會試點建設工作,并下發《關于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建設的指導意見》。這是央企層面首次試點推行以外部董事為核心的董事會改革。截至2015年末,國務院國資委所屬央企納入董事會試點企業戶數已近百家。近幾年,山東、江蘇、上海、天津等省市國資委也陸續開展董事會試點工作。地方國資系統全面推廣獨立董事制度勢在必行。2015年,寧波市國資委把“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升國企管控水平”列入寧波國資系統年度6項重點任務之一,并將寧波工投作為規范董事會建設的首家試點單位。寧波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相繼頒發《規范寧波市屬國資公司董事會建設意見》、《寧波工投開展規范董事會建設試點工作方案》、《關于授予寧波工投董事會有關權限的通知》等文件,確定在寧波工投試點實行委派外部董事制度,推進決策層與執行層分離,形成各司其職、運轉高效、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并總結經驗,穩步在市屬國企系統推開。

三、寧波工投試點外部董事制度的目的與成效

寧波工投組建于2002年末,是在當時寧波市屬七大工業國企系統全面完成兩項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成立的。作為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規范組建的國有獨資集團公司,寧波工投成立之初就按照《公司法》要求,分設了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在治理層面實現了公司決策權、監督權與執行權的分離;在重大事項的日常議事流程上,設置了由黨委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議等組成的分類、分級審議制度。但由于種種原因,作為市屬國有獨資公司,當時由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任命、委派、提名的黨委委員、董監事、經營層組成成員高度重合,不同類別的決策會議,出席人員幾乎一致。出于這種原因,寧波工投在較長時期內以“高層辦公會議”的形式履行公司日常行政性事務的決策職責,董事會每年只召開一次年度定期會議,其他董事會權限范圍內的事項一般都在報經高層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采用臨時董事會形式出具書面決議。這樣做的好處是決策效率較高,但也在事實上造成了國企的“內部人控制”,容易造成決策權限分界不清、總經理辦公會議流于形式等弊端,與《公司法》要求相悖。事實上,這種現象在其他國資公司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寧波工投規范董事會建設試點工作的關鍵性制度安排是建立外部董事制度,這樣做可以避免董事與經理人員的高度重合,消除了“內部人控制”弊端。受聘的兩位外部董事都是知名企業家,經驗豐富、見識卓越,他們加入寧波工投董事會,必將為寧波工投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帶來新的理念和思路。寧波工投董事會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是完成頂層制度設計。對公司章程進行修訂完善,新增董事會引入外部董事等條款,并報經市國資委審核通過;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寧波市屬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寧波市國資委監管事項清單》精神,修訂《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明確規定董事會會議、總經辦會議的議事流程、決議方式、議題督辦、董事會溝通協調機制;編制寧波工投董事會授權體系表,以清單形式確定公司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辦公會議權限,形成權責明確、邊界清晰、規范高效、溝通順暢的決策流程。以此為基礎,對其他各項制度進行修訂,調整完善相關業務流程,以適合新的管理體制,為董事會規范運作打好基礎。二是形成規范的董事會架構。寧波電子信息集團董事長李凌、寧波東方集團董事長夏崇耀出任寧波工投外部董事,寧波工投新一屆董事會架構正式形成。董事會共有5名成員,其中,外部董事2名,內部董事3名(分別是董事長、總經理及職工董事)。同時,設董事會秘書,對董事會負責,負責做好董事之間,以及董事會與出資人、公司黨委、監事會、經營層之間的溝通協調等工作。成立董事會辦公室,為董事會、監事會等會議做好會務保障、信息聯絡、資料歸檔,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為董事履職提供便利服務等。三是充分發揮董事會、經營層、監事會職責。實施董事會改革后,寧波工投董事會、經營層、監事會按照“決策、執行和監督”相分離原則,認真履職,形成各負其責、邊界清晰、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治理機制。截至2016年3月末,董事會召開定期會議2次,臨時會議2次,共審議各類議題15項(包括人事聘任2項、制度修訂2項、重大投融資5項,對外擔保3項、重大資產處置3項),聽取專題匯報1項,上報市國資委審核議題7項;總經理辦公會議承擔著貫徹落實董事會各項決策部署、充分發揮董事會改革試點成效的重要任務,已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6次,審議各類議題42項。總經理辦公會議還專門建立學習制度,每次安排不同主題的簡短業務學習和重要會議、法規與文件的貫徹傳達;充分發揮監事會重要作用,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及總經理辦公會議,對各項議題履行監督權和質詢權。除履行日常職責外,監事會還實施2項專項調查,發出專題檢查報告2份,向董事會及經營層發出提醒函1份,董事會及經營層接函后高度重視并采取了積極措施。

四、寧波工投董事會改革的經驗與意義

不管是央企還是地方國企,都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創新發展、綜合保障、戰略支撐的重要作用。在新一輪的國企改革中,這種作用必將得到進一步增強。董事會作為一個國企的決策中心、戰略中心和推動主體,其運行機制健全與否直接決定公司業績的好壞與未來的成長性。寧波工投作為寧波市屬國企首家試點董事會改革的企業,新機制運行時間尚短,但已逐步發揮出預期的示范作用。當然,任何改革都是一種探索,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經驗,發揮優勢,查補短板,激發改革的最大效應。寧波工投董事會改革的主要經驗:一是領導重視,上下合力。寧波市委組織部、寧波市國資委高度重視寧波市屬國企董事會改革工作,根據國企定位與產業特點,選定寧波工投作為首家試點單位,并頒發一系列文件進行專項部署。特別是市國資委給予了大力支持與幫助,從方案籌備、制度配套、改革進展各方面進行全程配合指導。寧波工投抓住契機,把董事會改革與“十三五”發展規劃結合起來,迅速推進各項前期工作,并對制度體系進行全面梳理,使公司的發展理念與議事流程與新機制相匹配。二是合理選定外部董事人選。寧波工投從行業布局與未來發展戰略出發,從知識面、專業性、市場性等方面考慮,進行充分調查和內部討論,向市國資委推薦合適的外部董事人選。市國資委經充分醞釀,最終聘任的兩位外部董事都是非常優秀的企業家,既具有豐厚的企業管理經驗,又熱心參與國企管理,專業知識與經驗融合互補,符合寧波工投發展需求。這樣做有助于避免“花瓶”董事的產生。三是強化日常信息溝通與會前充分醞釀。不管是董事會議題還是總經理辦公會議議題,會前都充分征求公司黨委、監事會意見,提高決策科學性與透明度。為確保每個董事都能充分發揮作用,獨立行使表決權,寧波工投在董事會議事規則中明確規定,董事會定期會議須在15天前、臨時會議須在3天前把議題內容送交每位董事。為進一步保證外部董事知情權,對于重大審議事項,還由公司分管領導或董事會秘書專程向外部董事匯報情況,提前聽取意見與建議。四是逐步探索建立董、監事評價激勵體系。董事、監事的能力、素質、敬業精神如何,對提升董事會、監事會運作效率,進而對公司價值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隨著國企治理體系的完善,這些評價系統也必將不斷發展和完善。目前,市國資委正在細化完善對選聘外部董事的評價激勵方案,為在全市國資系統進一步推進外部董事制度創造條件。總之,寧波工投董事會改革尚處于起步階段,需要總結完善的地方還很多,但它已為寧波其他國企提供了創新樣本。寧波市屬國有企業董事會改革將在試點基礎上,總結經驗,按照“成熟一家,推進一家”原則,逐步在市屬獨資公司中推廣。寧波市國資委將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庫”,面向社會招聘優秀的經營管理人才,逐步擴大外部董事試點范圍,向市屬國有企業委派決策能力強、懂經營、會管理的外部董事,充實董事會人員隊伍,努力提高董事會決策和防范風險水平,提高監督和管理能力,確保國企“基業長青”。

參考文獻:

[1]仲繼銀著.董事會與公司治理[M].中國發展出版社,2014

[2]李錦著.國企改革頂層設計解析[M].中國言實出版社,2015

篇5

淡馬錫簡況

新加坡淡馬錫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淡馬錫)是新加坡政府全資持有的控股性公司,從1974年6月成立至今,淡馬錫以市值計算的年股東總回報達到18%,以股東權益計算則達到17%,每年派發給股東的股息超過7% ,總投資額由初期政府授予的3.4億新幣的資產,到2007年3月31日止,投資組合總市值已經達到1649億元新幣。

新加坡憲法第五號規章規定,淡馬錫等五家國有企業的董事、總裁的任免需要有民選總統批準。新加坡政府不干預淡馬錫的運作,政府如果給淡馬錫下達非商業化的任務,財政部門會專門撥給款項;政府作為產業政策的制定者,當改變政策給淡馬錫造成不利影響時,政府會采取相應補償。淡馬錫也不介入淡聯企業的日常經營和運作上的決策,而是在淡聯企業的常年股東大會和特別股東大會上行使股東權力,淡聯企業完全按照商業化原則進行運營。

與其他小股東的不同之處,是在淡聯企業需要時,淡馬錫幫助淡聯企業尋找高素質、深具商業經驗的董事人選,提名具有潛能的總裁人選,為淡聯企業建立價值觀、拓展重大業務、培養人才和制定發展戰略目標提供支持。淡馬錫與淡聯企業的這種默契,主要來源于淡馬錫高水平的工作和淡聯企業的信賴,而沒有制度上或法律上的安排。

淡馬錫及淡聯企業董事會結構

目前,淡馬錫董事會共有8名成員,6名非執行董事,2名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中,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在內的5位獨立董事,一位來自財政部的常任秘書;2名執行董事中,一位兼任總裁。

淡聯企業無論是獨資還是控股,都建有獨立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董事會人數一般為11人左右。一般情況下,淡聯企業董事會由股東單位人員、管理層和獨立董事三方面人員構成,依據企業情況不同,來自股東單位的董事(簡稱股東董事)數量不同,有的淡聯企業甚至沒有股東董事,即使來自于股東單位的董事,在淡聯企業領取的董事報酬也需要上繳淡馬錫。

淡馬錫及淡聯企業十分重視董事會的獨立性,股東董事和來自管理層的董事極少,一般只有總裁一人,首席財務官、首席運營官等高級管理人員不進入董事會,獨立董事實際上占董事會的絕大多數,各級淡聯企業董事會中約有600多個關鍵性董事職位(主要指提名、審計、薪酬等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他們認為,獨立董事占絕大多數是最佳運作董事會必備的結構和實現條件。淡馬錫早期的董事會股東董事的比重比較大,后來逐步轉變為以獨立董事為主。

淡馬錫和絕大多數淡聯企業,董事長與總裁兩個職位由兩個人分別擔任,董事長是外部董事(多數為獨立董事,下同);極個別企業由于特殊原因董事長兼任總裁,如吉寶集團有限公司。但是,即使由內部人擔任董事長,董事會中必然自然形成或由董事會指定一名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為首席獨立董事或副董事長,在執行董事不參加的情況下,召集非執行董事研討內部人不宜參加的公司有關事務。

淡馬錫及淡聯企業董事會均設有專門委員會,上市公司專門委員的設置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設立審計、提名、薪酬、風險管理委員會,非上市企業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由董事會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不盡相同。如淡馬錫,設立了常務委員會(EXCO)、審計委員會(AC)和干部培養與酬勞制定(LDCC)三個委員會;新加坡航空公司為淡馬錫控股上市公司,設有常務、審計、薪酬與工業關系、提名、安全風險五個委員會。

淡馬錫及淡聯企業董事會運作的特點

淡馬錫誕生的背景和后期的改革與我國國有企業改革有很多相似之處,通過對淡馬錫公司董事會運作實務的考察和分析,結合中國的實踐,筆者認為淡馬錫及淡聯企業董事會運作中一些共性的東西,值得我們研究借鑒。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置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

上市公司要按照證券監管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非上市公司,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要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來確定。如關于是否需要設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淡馬錫及多數淡聯企業董事會都設有常務委員會,但有的企業如新電訊、新能源就沒有設立常務委員會,完全是根據企業日常決策的需要。

針對中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如果需要董事會決策的事務較多,開會頻次較高,臨時召集全體董事開會又比較困難,董事會與經理層的分權有大量中間地帶的情況下,一般應設立常務委員會,而且外部董事占多數。常務委員會不是小董事會,而是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進行決策和日常監控,不能因為設立常務委員會而虛化董事會。

專門委員會的設置也是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而具有權變性,在淡聯企業中,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稱謂以及職責也不完全一致,但是無論名稱如何,其職責都是清晰的。如新加坡港務集團(PSA),設立了歐洲、東北亞、東南亞、中東與南亞、海事五個監督委員會,由外部董事(獨立董事)擔任主席,集團總裁是五個委員會的成員,區域總裁是每個區域監督委員會的成員,海事監督委員會的成員還包括海事方面的專家,五個委員會中外部董事均為多數。PSA設立這五個委員會是為了適應區域投資和業務發展的需要,委員會的職責也十分清晰。

董事長、總經理的任職配置要從企業實際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外部董事(獨立董事)擔任董事長是世界上多數國家在國有企業公司治理中采取的任職配置方式,也是趨勢。

淡聯企業除吉寶公司由于歷史原因董事長與總裁由一人擔任外,其他企業也都是由外部董事擔任董事長。但是,外部董事擔任董事長需要一定的條件:一是外部董事眼界高,能力強;二是總經理能力強,素質高,視企業發展為己任,在企業內部屬于領軍人物;三是董事會中外部董事占多數;四是董事會的職權到位,尤其要有選擇總裁的權力;五是外部董事中有行業專家;六是市場的作用比較強。

并非上述六項條件全部達到時才能采取外部董事任董事長,中國國有企業應當更加提倡由外部董事擔任董事長,但是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針對性地做好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任職配置,如果國有企業是在原來的基礎上改建董事會而不是新企業建立董事會、采取“休克”的方式建立董事會,原董事長是企業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團隊核心人物而總經理又比較弱時,可以探索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兼任,同時配置一名首席外部董事(或任副董事長),在董事會召開前,召開僅有外部董事參加的會議;或者在董事會之外,由該董事不定期主持召開僅有外部董事參加的會議,討論不宜有執行董事或經理層參加討論的事項;在經理層出現問題時,能夠站出來提出處罰或更換總裁的動議。

在淡馬錫及淡聯企業,即使外部董事擔任董事長,也要在每次董事會之前召開僅有外部董事參加的會議,討論經理層或非執行董事的情況。我國國有企業中組織的力量比較強,這是別的國家國有企業所不具備的,在考慮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任職配置時,應當充分考慮到組織因素,針對企業不同情況具體分析。

董事會要根據企業狀況以及總裁的情況來把握介入公司事務的程度。

各企業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都有一個基本職責劃分,但依然會存在大量中間地帶(可管可不管的事情),主要靠董事會根據企業狀況以及總裁的情況來把握。

有的淡聯企業的管理層和重要部門的經理都由董事會任命,而有的淡聯企業董事會只負責總裁的任命,其他管理層職位由總裁任命。

從淡馬錫及淡聯企業的做法看,關鍵需要董事會把握好控制和效率(授權與負責)之間的平衡,在公司發展的關鍵時期以及管理層出了問題、總裁需要更換的情況下,董事會需要介入公司管理,對公司業務要有最高參與度;一般正常運營情況下,董事會要給經理層一個底線,在底線以上放手讓總經理開拓性的工作。

如在資金使用上,如果屬于經常性支出,無論金額有多大,管理層都應當有權處置;但是,如果屬于新業務投資、投資到比較陌生的領域或地區,盡管支出費用不大管理層也沒有權力決定,管理層應主動提交董事會研究決策。

董事會介入公司事務的深度,需要董事會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企業發展的不同時期權變地把握;需要董事尤其是董事長、總裁有較強的責任心、事業心,能夠從維護股東和公司利益出發,把“權力”作為一種“責任”。

經理層負責公司的運營,董事會負責監控和選聘好經理人員。

“董事會重點負責監控經理層、制定長期目標,找到一個與董事會一致的總裁,而企業的運作全部由經理層負責。”由于董事以外部董事為主,董事會主要在于監控和選聘總裁,所以給經理層的授權要充分,如果公司經營業績出了問題,首先應當追究經理層尤其是總裁、董事長的責任,這樣可以避免總裁甘當“二把手”,被動執行。由于公司發展的最終責任由董事會和董事長負責,所以董事尤其是董事長必須經常到公司去,與總裁保持良好的溝通。

董事、董事長應當在企業工作多長時間,世界各國都沒有一個最高規定,工作時間的下限也不一定適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良好董事會運作實踐表明,董事工作的時間要根據自己對企業的熟悉程度、企業生產經營狀況以及經理層的情況等而變化。

如新航董事長(由外部董事擔任)剛上任時,全年要投入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在公司,現在每年大約有三分之一的時間。星展銀行董事局主席(由外部董事擔任)每年在星展銀行工作的時間要占到全年工作時間的70%,而自己公司的業務基本上是在周六、周日開會討論處理。與董事長相比,其他外部董事在企業工作時間要短一些,但是各董事之間也不統一,而是從履行好職責的實際需要出發。對董事履職時間,要有基本要求,但不能夠“一刀切”。

淡馬錫公司不介入所出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和決策。

淡聯企業完全商業原則進行運營,多數淡聯企業董事會中,沒有淡馬錫的代表(股東董事),即使有淡馬錫公司的人作為董事,也不是代表淡馬錫的利益,而是某一個方面的專家。作為股東(包括作為唯一股東),淡馬錫不越過淡聯企業董事會直接任免董事、總裁;董事和總裁的提名是董事會的職責,但淡馬錫可向董事會提供董事或總裁人選,最終提名還是由董事會優選后決定,結果有可能不是淡馬錫提供的人選。

一般情況下,淡聯企業的董事會確定董事或總裁提名前,會征求大股東的意見,但不是必然程序,主要是相信股東能夠推薦出比較合適的人選。董事報酬和經理層的薪酬由淡聯企業董事會確定。

保持董事會與經理層的良好溝通。

妥善處理好董事會與管理層的關系,是董事會有效運作的基礎。董事會通過與管理層不斷地接觸溝通,了解、支持管理層的工作,讓他們充分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在淡馬錫和淡聯企業,董事長一般每周都需要與總裁或經理層溝通,毫無拘束地、坦誠地交換意見,但董事或董事長不就執行性事務提出要求,只是在總裁需要時才發表自己的看法,并與管理層保持應有的距離(保持獨立判斷)。同時,管理層要及時將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與經營中相關情況向董事會和董事長匯報。

淡聯企業的董事也經常保持與淡馬錫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溝通,除了每年召開正式會議溝通外,還通過一些非正式的會議進行溝通。這種溝通是以交流信息為目的,以做好公司事務為出發點,而不是強制性要求。董事會要發展與管理層的良好關系,但也要與管理層保持適當的距離,董事要清楚地知道與管理層密切合作與發展個人友誼完全不同。董事會是股東代表,一旦發現問題,董事會應堅定地主掌大局,果斷地采取措施包括必要時更換總裁。

對董事會、董事評估的目的在于改善董事會工作。

新加坡財政部2005年的《公司治理守則》(非強制性)提出,公司應有正確評估董事會的程序;提名委員會主席(外部董事)落實具體評估工作;董事長負責評估后的跟進工作。

對于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要求必須披露,如果沒有遵守要披露原因。非上市公司則沒有要求,但淡馬錫和很多淡聯企業都按照《公司治理守則》去做,具體做法也各有不同,具體形式有董事會自評(董事共同研討)、董事自評和互評、股東評價、問卷調查、董事長評估和對董事長評估,有的企業聘請比較信賴的中介機構(即第三方)進行訪談等,評估董事長與評估董事的標準不同。評估的結果由提名委員會主席向其他董事、董事長反饋,由董事長負責評估后的跟進工作,但是,不需要向股東報告,也不與董事報酬掛鉤,目的是幫助董事會改進工作。

淡馬錫公司治理對我國的啟示

篇6

關鍵詞:高管薪酬;公司治理;問題;研究

本研究受江蘇省教育廳“青藍工程”項目資助;江蘇省教育廳哲社項目(07SJD630051)階段性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無論是國外企業還是國內企業,高管薪酬治理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難題,因此,有必要在公司治理日益趨同、股權分置已經完成、股票激勵瓶頸已經突破的現代經濟環境下,進一步探討高管薪酬治理途徑及其解決之道。

一、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中的不正常現象

(一)高管薪酬所得均值與普通員工收入均值差異顯著擴大。根據Kirkland(2006)研究,在美國,2000年最大公司的經理與員工工資比是785倍,而1936年時只是54倍。另據美世咨詢公司的調查,全球前350強企業的CEO的直接薪酬總額在2005年增加了16%,而全美工人的工資福利卻只增加了3.2%。在我國當前的社會中,也存在對高管薪酬與普通員工收入差距的質疑。吳定富也曾在“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說,部分高管薪酬高達500萬元,一般業務員底薪最低每月才300元,這是極不正常的現象。

(二)高管激勵效果不佳,高管薪酬與公司業績并不相關,更為離奇的是,在公司發生重大價值損失或巨額虧損下,高管依然獲得了高額的回報。如,顧雛軍時代的科龍電器高管最高年薪達450萬元,連續幾年雄踞中國上市公司高管身價排行榜之首,而科龍電器的業績每況愈下,2004年底時這些高管們甚至交出虧損6,416萬元的業績報告。不久前,廣東省省情調查研究中心的《2006年省情調查報告》指出,當前廣東國有企業薪酬管理總體上處于無序和失控狀態,有的企業以強調“經營者個人貢獻”為由自定薪酬,有的企業實行“股權激勵”,高管幾年間獲得幾千萬元、甚至幾億元報酬,而企業卻在虧損。

可見,無論是國外企業還是國內企業的高管薪酬,都存在類似的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管理中的問題

(一)高管薪酬決定機制問題。由于完善的市場經濟秩序并未完全建立,公司治理結構尚不健全與有效,致使我國企業高管薪酬的決定其實并不規范。主要表現在:1、董事會制度還不健全,尤其是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國有企業,由于體制因素等原因,在市場化進程中,依然保留了較多成分的行政管理模式,包括公司高層的任命、套用行政系列的薪酬體系、對高管薪酬差距的管制等,還沒有一個完全市場化的薪酬定價模式,董事會在高管薪酬制定中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2、董事會運作并不有效。一是受關鍵人的控制,即董事長一人大權在握,薪酬的確定由一個人說了算;二是在國有控股企業中,往往表現為決策機制不健全,薪酬決定沒有程序,隨意性比較大。根據我們研究,樣本企業中有53.18%的企業沒有設置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說明半數以上的企業高管薪酬制定不具有獨立性,存在自定薪酬現象。

(二)高管薪酬結構問題。薪酬結構,可以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薪酬結構主要指通過契約明確的,高管所得到的全部薪酬組合,這種組合通常稱為“薪酬包”。這種“薪酬包”通常由基本薪酬、短期獎勵、福利計劃和股票期權構成,其目的就是為了有效激勵經理人行為。據研究,美國企業的高管薪酬結構中長期激勵占總薪酬的51%,而新加坡企業高管薪酬中,長期激勵也占33%。

據我們對樣本公司的統計,平均高管持股254萬股,最小值為0,最大值為2,500萬股,其中有351家(占樣本總數28.63%)高管層沒有持股。說明作為長期激勵機制,股票及股票期權還沒有在上市公司中充分使用。

廣義薪酬結構是顯性薪酬與隱性薪酬的比例關系。前文所指的薪酬包只是顯性薪酬。隱性薪酬是高管因擔任公司高管所具有的,契約無法明確但可由高管所享受與支配那部分隱性收益,如在職消費等。有研究表明,在低水平的高管貨幣薪酬下,高管更可能采取各種手段獲取隱性收益。這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高管激勵結構中的主要問題。

(三)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問題。對高管薪酬信息是否應當披露、多大程度上披露問題,在我國有一個從不披露到披露,從不完善到完善的過程,但仍存在許多不足。1998年之前,我國上市公司沒有披露高管人員報酬信息。1998年開始,中國證監會開始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高管人員報酬信息,并且在1999年、2001年對高管報酬信息披露規則進行了修改。

通過比較分析,在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中至少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盡管要求披露高管薪酬的決定程序,但基本上只披露了該程序的文件名稱,并沒有較詳細的薪酬決策的標準與依據。

2、披露了高管的年薪區間(2005年后披露各位高管個人的年薪與持股情況),但沒有披露年薪計算依據、沒有關于高管福利、待遇(如公司為高管購置的住房、購買的保險等)等信息。

3、理論上,年薪應當既包括基本工資也包括基本獎金,但是否包括了年度目標實現而得到的獎金呢?我們不得而知。如果該年度報酬包括了對高管的獎金,顯然這應當在年度報告審計完畢確認收益情況后才能兌現。但我們沒有發現任何一家公司有上述行為。也則,如果年度報酬包括了全部的資金,那么其獎勵制度存在問題,因為它不應當出現在當年的財務報告中,但至少應當出現在次年的董事會報告或財務報告的信息披露中。我們沒有發現此情況。許多研究已經發現,年薪的高低并不受利潤影響,ROE的實現并不顯著影響高管薪酬,我們有理由懷疑,公司對高管短期激勵或年度獎金部分并沒有披露。更沒有披露各個公司高管的薪酬結構及其內容、比例。

(四)高管薪酬激勵有效性問題。實證研究已經為高管的激勵有效性提供了經驗證據(魏剛,2000;李增泉,2000;宋德舜,2006等),但結論并沒有一致。

1、高管貨幣薪酬與公司業績不存在顯著的相關性。正如上文所分析,要么公司公布的高管薪酬只是反映了高管的基本工資水平,未包括年底基于業績考核所得的獎金,因此無法反映出對業績的激勵效果;要么包含了激勵的成分,但結果證明確實沒有達到預期的激勵效果。筆者認為,無論哪一種情況發生,對公司治理以及監管者而言,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2、高管持股與公司業績之間存在顯著的正相關性,說明給予高管持股確實起到預期的正向激勵功能。可惜的是,正如前文所指出,在2005年之前我們還沒有完全推行股票期權制度,大面積的高管持股激勵還沒有發生。

3、控制權私人收益存在負激勵效應。在高管貨幣薪酬不具有業績相關性、高管又不持有股份(即使有也較少)的情況下,面對越來越市場化的環境,高管有什么理由繼續受托經營呢?陳冬華等(2005)研究發現,高管會以過度的在職消費方式來對低貨幣性報酬的替代。但是,這個替代的邏輯依據是什么?作為監督者的董事會或大股東又為何“允許”這種替代呢?顯然,這抑制了激勵的正向作用。

三、完善高管薪酬治理對策

應當說,高管薪酬治理問題將一直是企業及其股東首要關注的問題。立足中國實踐和前文分析,我們認為高管薪酬治理至少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解決:

(一)完善高管薪酬的決定機制。由誰來決定高管薪酬,如何制定高管薪酬等問題是高管薪酬治理中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即高管薪酬的決定機制。它涉及以下兩個主要問題:

1、高管薪酬的決定權歸屬。高管薪酬的決定權歸屬看擬簡單,其實不然。當然,無需爭議的是,在我們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4條或者第107條(2006版)就規定高管報酬由董事會決定,決定權在公司最高決策機關――董事會。但是,當董事會成員兼任高管時,或高管本身是董事會成員時,到底誰來決定呢?許多批評者認為,在現行的公司高管薪酬決定機制中存在“自定薪酬”現象。因此,為了避免高管“自定薪酬”,體現報酬決定的公平原則,我們認為在董事會下應當強制設置以獨立董事為主要組成人員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以期更客觀、公正地設計高管薪酬。

2、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運作――價值導向的薪酬政策。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為此,美世咨詢公司Doubleday et al.(2007)等5位高管提出了13步反映薪酬委員會針對高管薪酬進行合理決策的最佳實踐。我們認為高管薪酬設計的總目標應當是以價值為導向的薪酬計劃,通過薪酬計劃的實施,能夠實現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的融合,通過薪酬計劃的實施,能夠實現顯性薪酬對公司價值正向激勵效應,抑制隱性薪酬或控制權私人收益的獲得空間。

(二)合理設計高管薪酬結構,使隱性收益顯性化。如,前文所指出,我國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結構不合理,顯性貨幣薪酬激勵效果不理想,而隱性收益的激勵則具有反作用,因此在高管薪酬治理中,應當合理設計其薪酬結構,使隱性收益顯性化,充分挖掘顯性薪酬的正向激勵功能。

1、股票激勵制度的推行有利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結構向合理化發展。在股權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僅在少數公司執行。因此,從我們的統計結果看到,高管持股比例不高。隨著2005年開始的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及之后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范意見》(試行)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為各上市公司調整高管薪酬結構、優化薪酬結構中的短期與長期激勵比例鋪平了道路。

2、改革職務消費制度,使隱性收益顯性化。針對長期以來,難以控制的國有企業高管在職消費,中央國資委已于2006年出臺《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指導意見》,并于2007年開始執行予以規范。《指導意見》明確指出,對現有的職務消費進行認真清理,依據法律、法規及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和履職特點,研究、制定規范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制度規章或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各類職務消費的具體項目、享有該類職務消費的人員范圍及費用標準(額度)、企業內部審核與監督程序、違規處罰及其他要求等。

對經常發生、用途明確、標準易定的職務消費,可以探索實行貨幣化改革。職務消費貨幣化的標準,應根據企業實際和職位特點,參照國內外同類企業的做法,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統籌考慮,合理確定,不得高于貨幣化改革前的費用支出,不得變相提高企業負責人的總體薪酬水平。

通過這些改革,促進了高管薪酬結構優化,平衡了短期利益、長期利益,也使隱性收益顯性化、公開化。

(三)改進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增加股東對高管薪酬的監督。改進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有利于股東了解高管人員薪酬契約是否有效、是否與股東利益緊密聯系,從而有助于股東對高管人員報酬進行監督,避免高管人員通過報酬形式來損害股東利益。因此,眾多發達國家認為應當加強市場力量在高管人員報酬方面發揮的作用,向股東提供更易于理解并與投票和投資決策更為相關的薪酬信息,使股東有更多的機會對報酬決定表達他們的觀點。基于國外經驗,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

1、增加披露近三年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管薪酬,包括基本工資、年度獎金、長期激勵計劃、津貼、福利、保險、住房等,披露內容的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應付職工薪酬》所界定的內容。一般的,上市公司董事長與其他董事、公司經理與其他副總經理之間存在較大的差距,因此筆者認為應當對董事長、總經理單獨提供薪酬匯總,其他董事、監事、高管可以匯總反映。

2、提交薪酬委員會報告,詳細披露對高管人員(含董事、監事)的薪酬設計狀況、考核與評價情況,對公司的報酬政策以及高管報酬水平與公司業績的相關性做出解釋,以便投資者比較與判斷。這樣,也可促使公司的報酬政策向業績相關的方向轉移,也有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另外,薪酬委員會報告還應說明本年度高管人員報酬與上一年度相比的變化情況,對重大變化的原因、合理性做出說明。薪酬委員會成員不應當被追究薪酬委員會報告的個人責任,以免影響成員的自由發表意見和委員會的工作績效。

3、詳細披露公司高管在關聯單位履職領薪情況。高管是否在關聯單位領取薪酬,是判斷該高管是否存在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以及判斷關聯交易的主要方式。但在實踐中,許多公司的年度報告僅說明某高管不在公司領取報酬,在股東單位或其他關聯單位領取報酬,過于簡單化、形式化。高管人員在何處領取報酬是個重要問題,因為這些人員往往在關聯公司中任職,同時又掌握本公司的事務,當上市公司與此類企業發生利益的沖突時,他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可能更多地偏向關聯公司,從而損害本公司的利益。因此,建議對高管在關聯公司中領取的報酬做同等的披露要求,這有利于提高我國高管報酬信息的透明度。

4、披露變更董事、監事、高管前后的薪酬情況。(1)披露變更前后的董事、監事、高管的薪酬有利于投資者比對前后屆董事、監事和高管的薪酬變化、增長率、差距;(2)披露變更前的董事、監事、高管的領取薪酬情況,也有利于對關聯關系和關聯方交易的判斷,尤其是對歷史形成的關聯交易后果,投資者可能追溯了解;(3)披露變更前后的董事、監事、高管的薪酬也是完整披露上市公司支付薪酬情況。因為變更行為一般發生于年度中間,如果僅披露變更后的高管薪酬,就不能反映公司支付的全部薪酬情況,導致信息失真與遺漏。

(作者單位:南京審計學院會計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馬德林.股權制衡、合謀與高管薪酬――基于我國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D].南京大學博士論文,2008.

[2]部分高管年薪500萬,吳定富斥保險業薪酬差距過大.《第一財經》轉引《中國青年報》,2007.1.22.

[3]沃頓商學院.身陷業績泥潭,輝瑞CEO要價百萬薪酬引爭議[N].IT時代周刊,2006.6.26.

[4]上海榮正投資咨詢公司.中國企業家價值報告(2004)[M].上海遠東出版社,2005.5.

[5]Rik Kirkland.古正譯.CEO的薪酬難題[J].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海外勞動經濟與人力資源管理》,2006.12.原載《財富》(香港),2006.10.

篇7

【關鍵詞】 商社集團; 財務總監制度; 探索成效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1994年在經濟發達的前沿城市,如深圳、上海等相繼在國有大中型企業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2000年7月1日中央實施新的《會計法》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國有控制企業必須設立總會計師,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并簽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簽章”。這表明我國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上提出了配套的財經法治制度建設,并在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方面,把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制度擺到了一個重要位置。

一、商社集團財務總監制度建設

重慶商社(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中國西部最大的商貿流通集團,國家重點培育的大型流通企業之一。連續9年躋身中國企業500強,位列2010年中國企業500強第244名(商業零售業第3名),中國連鎖百強第10位。經過十余年發展,商社集團形成了以百貨、超市、電器、汽貿等為核心,覆蓋化工、進出口貿易、農資、物流、房地產開發、酒店等領域的經營格局。2010年,商社集團成功實現核心主業上市,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重慶百貨”,銷售規模在國內零售行業資本市場上排名第2位。截至2011年底,銷售收入近500億元,資產168億元,網點325個,覆蓋西南地區,職工9萬人。

商社集團將以整體上市為新的起點,堅持“發展商社,服務社會,惠及員工”宗旨,立足重慶,拓展西部,走向全國,致力打造千億新商社,成為長江上游地區最具核心競爭力的中國一流商貿流通企業。

(一)以績效為中心,構建財務基礎制度

商社集團財務基礎制度體系如圖1所示。

1.建立以控制財務風險為重點的財務總監與會計委派制度

(1)建立垂直的財務監管制度,推行會計委派責任制度,商社集團所派遣財務總監(經理)或財務負責人均進入子公司領導班子,重在對企業實現經營上的管理。

(2)建立會計聯簽制度。對規定的企業重大財務支出和經濟活動事項,實行由財務總監(經理)或財務負責人與法定代表人聯合簽署審批,有效地完善了集團的內部控制。

(3)財務總監及委派會計負責人主要對集團董事會負責,及時向集團總會計師、財務部報告本公司重大財務事項,按季度向集團總會計師、財務部、本公司董事會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存在問題。

以上三項制度形成了財務總監制度可操作性的基本框架。

2.推行以現金為王的全面預算管理制度體系

針對存在的問題及商業行業的特征,2004年商社集團制定財務預算管理辦法。探索建立以現金流量為核心的全面預算管理體系,使得八年財務預算管理從成本挖掘近7億元的利潤,商社集團實現了扭虧為盈,全面預算制度已成為企業實現經營任務的基礎性保障制度。

3.建立業績考核制度,強化薪酬激勵與約束機制

集團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同時完善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突出應收賬款的年度審計與業績考核掛鉤的特點,建立每半年對壞賬工作進行通報問責制度,有效防御財務風險。

4.建立“三審合一”統一監管制度

創新提出建立:業績合同兌現、預算執行、財務決算審計“三審合一”的統一監管制度。將多頭組織、繁瑣的重要工作梳理為:一個領導小組、一套班子、一次檢查、情況共享、統一研究、統一處理。財務總監及委派會計負責人在建立與實施“三審合一”統一監管制度上承擔了直接責任。

5.建立投資管理制度,降低投資風險

以集團董事會為全集團投資項目的決策、領導結構,配套成立了招投標委員會,對集團及所屬公司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審批或備案實施監管,對投資損失責任進行追究。財務總監及委派會計負責人作為投資審查委員會負責人之一獨立發表意見,有權直接對股東反映要情。

6.建立內部模擬結算中心、銀企戰略合作及二級融資制度

八年前,面對資產負債率高、融資難、無資產抵押、短貸長用等融資難題,商社集團采取:(1)嘗試建立內部結算中心,統籌內部融資資源、降低資金成本;(2)建立二級融資制度,集團公司負責戰略發展項目資金、二級公司負責經營資金,保障集團戰略及經營發展的資金需要;(3)統一集團在銀行設立賬戶的管理機制。這三個方面的落實基本由財務總監及委派會計負責人組織開展。

(二)建立財務總監控制體系

商社集團二級公司財務總監由商社集團財務部建議,商社集團總會計師提名,經商社集團組織人事部考察后,報集團董事會批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財務總監對集團董事會負責。商社集團財務總監控制體系如圖2所示。

(三)二級公司財務總監制度的實施

二級公司按照規定設置財務總監職位,由商社集團委派符合條件的財務總監履行財務監管職責。下面簡要介紹二級公司實施財務總監制度的成果。

1.實現有效健全的企業財務制度

商社化工公司(全國商業批發行業規模前三位,年銷售70億)財務總監不斷健全公司內部財務制度,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聯簽管理辦法”、“對交商品管理辦法”、“ERP業務管理流程”、“預算管理辦法”等。營造依法運行、規范管理的制度環境,以確保公司守法經營,進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發展質量,為公司長遠發展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

2.對企業經營全過程實施有效監督控制

商社電器公司(重慶地區家電規模第一,年銷售40億)財務總監通過參與公司采購合同指引的制定及合同執行的過程監控,保證公司更多上游資源的到位,從而使電器公司綜合毛利率從2005年的5.8%提高到2011年的預計8%;對促銷活動方案進行審批,對促銷資源的使用和收取過程進行控制;審查成本費用開支是否按照預算執行,確保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和費用支出的合理性。

3.實現企業資產質量、運營效率和經營成效大幅度提升

商社汽貿公司(重慶地區汽車規模第一,年銷售50億)在財務總監管理辦法指引下,打造一支高素質、敢擔當的財務總監隊伍。公司近幾年取得了喜人的經營成果,2011年營業收入再創新高,預計達70億元,利潤再次突破億元大關,直指2億元關口;資產質量優良;銀行授信額度合理,經營性現金流量充足,資金利潤率達14.5%。

二、財務總監制度為集團價值提升發揮了重大作用

(一)促使集團實現戰略轉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在明晰產權基礎之上的“三權”分立,即決策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督權(監事會)和經營權(經營者)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財務總監制度正是為了解決企業中存在的所有者對經營者監督不力的問題,減少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提高國有企業經濟活力和經濟效益而建立的。集團的財務總監制度通過對董事、監事和經營者等的職責和責任的詳細規定,使得各方行為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從而順理成章地實現對企業的有效治理。

(二)為企業資產重組、股權改革發揮應有的作用

財務總監制度為2005年重慶百貨公司整合納入商社集團,2007年新世紀引入戰略投資者,2010年集團實現整體上市其業績水平位居全國商業板塊前三位;業態上形成以百貨、超市、電器、汽貿零售為核心,化工、進出口、農業生產資料批發行業為規模,信息科技、家電維修、質檢中心、酒店為配套的綜合現代商貿集團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三)促使集團實現財務核算轉型

1.通過實施財務總監制度,建立現代企業財務管理體系

幾年來,我們始終堅持走依法治企道路,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制度管物、制度管事,解決了長期存在的制度不明、權責不清、控股不控權等問題。

從2005年起集團每年組織《商社集團財經管理制度匯編》工作,已經形成第一冊~第五冊,每冊達60—70萬字。制度匯編有以下特點:(1)組織專家對集團和二級公司制度給予了點評,可操作性更強,使匯編不僅具有工具書的功能,還能開闊管理者思維,為管理者在制度的完善上提供思路;(2)引入重要事件和法律法規導讀,提供了相當數量的分析參考資料,以拓寬管理人員了解法規、分析制度的視野;(3)收錄了當年的財經熱點事件和分析評價,對正確把握政策動向起到了很好的指示作用。

2.加強隊伍建設,培育合格財務總監人才

財務總監制度建立與實施關鍵在財務總監素質水平高低。重視對現有財務總監的素質提升和后備人才的培養,集團主要采取:(1)選好人(文化本科學歷,會計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五年以上擔任主管財務、審計,資產領導工作經歷是硬件);(2)用好人(豐富的工作經歷、多崗位鍛煉、每年專項述職與考核、工資垂直管理);(3)關心人(達到條件的進入董事會、黨委會、享受年薪及班子同等待遇、定期安排進修及學習)。

三、經驗與總結

(一)商社集團實行財務總監制度的幾點經驗

財務總監制度是中國在經濟改革過程中重要的制度創新,也是對企業國有資產的有效監管方式之一。在商社集團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以來,從取得的一系列成效中可以看出,財務總監發揮應有的作用與以下三方面密不可分:

1.集團黨委和董事會的大力支持

公司財務總監由集團財務部建議,集團總會計師提名,經集團組織人事部考察后,報集團班子研究批準,財務總監認真履行職責,對董事會負責。通過對財務總監職能的準確定位以及對其工作的大力支持,明晰了財務總監的地位,保證了財務總監在工作中的權威性和獨立性。

2.財務總監隊伍的素質與專業化管理

財務總監在集團公司的發展過程中擔負著基礎管理、制度建設、經濟決策、風險管理和人才培養等重要職責,因此必須要求其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思想素質,集團應站在培養企業家的高度加強對財務總監隊伍的素質提升,以專業化的管理培養業務與思想素質過硬的財務總監隊伍。

3.財務總監管理辦法的系統性與完善化

為加強集團財務總監管理,集團參照國務院、市國資委等頒發的相關文件,制定了《財務總監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會計委派人員考核暫行辦法》、《聯簽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財務總監選拔、委派、培訓及考核管理,明確了財務總監的職位設置、職責權限、履職評價、工作責任,為財務總監制度的健全、規范及實施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財務總監制度的幾點思考

1.把握財務總監角色定位,正確處理各個層面的相互關系

(1)財務總監應對企業董事會負責,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2)財務總監應是企業董事長的得力助手和合作伙伴。當董事長實施的具體目標與董事會制定的終極目標發生碰撞時,必須及時加以制止、糾正。(3)財務總監負責組織審核企業計劃、財務報表以及日常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但是不能代替企業財務主管的角色。

2.逐步完善財務總監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為了激勵財務總監相對獨立開展工作,其報酬也應獨立于企業薪酬水平,采用固定工資加獎金的結構,按貢獻大小計算酬勞,且由委派方支付。財務總監與企業效益相對脫鉤,也有助于財務總監監督企業效益更加公允和真實。

同時,通過再監督,促進財務總監履職更加盡責。可以通過定期考核和業績評價,測評財務總監履職狀況;也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提供真實、合法的審計報告,對財務總監的工作效果進行檢驗;還可以通過定期輪換,降低財務總監失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風險。

3.借鑒國際經驗,探索建立首席財務官制度

借鑒國際經驗,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探索建立首席財務官制度,完善企業治理結構。首席財務官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產物,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在探索建立企業首席財務官制度時,要明確首席財務官的資格條件、市場準入、職責權限和工作要求等,充分發揮首席財務官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職能作用,避免虛設成為“橡皮圖章”。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令.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重慶商社(集團)有限公司.財經管理制度匯編[Z].內部出版,2007.

[3] 企業內部控制研究組.企業內部控制手冊[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

[4] 王軍.乘勢前進、奮發作為,大力推進“十二五”時期會計人才建設再上新臺階[J].會計研究,2011(10).

[5] 國務院國資委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企業績效評價標準值[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6] 都戰平.國有企業財務總監的定位和到位[J].中國商界,2008(6).

[7] 安峻.財務總監委派制淺析[J].經濟學研究,2008(4).

篇8

關鍵詞:智力資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中圖分類號:F270.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9)06-0093-08

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和快速普及,信息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傳統產業相比,信息產業有著明顯不同的特征及運作規律,智力資本在信息產業中的地位舉足輕重。從某種程度上說,以人才為核心的智力資本不僅是信息技術企業獲取持續競爭優勢的關鍵所在,也是信息技術企業未來創新和價值增長的主要源泉。在我國,智力資本信息披露越來越引起學術界的關注,實物界對此也是愈來愈重視。

一、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研究文獻綜述

首開智力資本信息披露先河的是瑞典第一大保險和金融服務公司――斯堪地亞(Skandia),他們于1995年5月,公開發表了世界上第一份作為年度財務報告補充的,后被稱做“導航器”的智力資本報告。繼“導航器”模型之后,一些學者相繼又發展了一些模型來披露智力資本有關信息。這些模型均沒有在傳統的財務會計報告框架內披露智力資本信息,而是運用一系列量化的指標從管理作業活動的角度來進行反映。

對于投資者各種形式的智力資本信息都是有價值的參考資料,因為它們能夠幫助投資者降低未來的不確定性和準確估計公司的價值[1]。然而財務報告未能反映這種范圍廣泛的可以創造價值的無形資產,由此引起越來越多的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并且在資本市場中造成融資效率低下。

當存在委托問題時,Jensen和Meckling認為好的信息披露能降低投資人面對的不確定性并因此降低公司的資金成本。因此,管理者應該愿意披露智力資本信息[2]。Abeysekera指出對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理論框架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只有很少的研究能對他們的發現提供強有力的理論基礎[3]。然而文獻提供了一些理論視角可能會幫助解釋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差異。這些視角包括合法性和利益相關者、委托問題和信息不對稱。

大部分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研究是跨部門和特定國家的,相關研究的例子有澳大利亞、愛爾蘭、意大利、馬來西亞、英國等。一些研究集中于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特定視角,比如人力資本研究,而其他人進行了國家間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比較研究。

大部分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研究運用了內容分析法的研究方法,而一些也用了調查問卷的方法。Guthrie 和 Petty通過對智力資本報告實踐的分析發現信息披露是以文字形式表達而不是用數值衡量的,并且很少有把理論付諸于實踐的做法。

一些文獻從公司的角度研究了智力資本的相關問題。Habersam 和 Piper采用案例研究的方式研究了醫院的智力資本[4]。基于西班牙公司的分析報告,García-Meca 等發現智力資本信息披露與信息披露會議的規模和類型顯著相關而與所有權分散程度、國際排名、行業類型和利潤水平不相關[5]。

近年來國內關于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文獻也在逐漸增多,但大多數都是理論研究而缺少實證方面的研究。在實證方面,張丹檢驗了智力資本信息披露與市場價值的關系,在智力資本信息披露影響因素方面的實證分析還是空白[6]。

在已有關于智力資本研究的成果基礎上,本文以我國信息技術產業上市公司為樣本,對于智力資本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因素、上市年數、獲利水平和公司規模的關系進行實證研究,并根據實證研究結果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供政府管理部門、公司決策部門參考。

二、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決定因素與假設的提出

(一)公司治理機制

研究公司治理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董事會管理年報中的信息披露,因此董事會成員在信息披露中扮演著非常重要角色。Holland發現公司董事非常關心企業的財務信息,并在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扮演著積極的角色,其中包括:(1)提供有關公司價值創造的初步信息和他們對此的貢獻。(2)提供他們自己在管理業務方面技能的信息。(3)提供他們進行資金融通的方式。(4)提供他們信息披露的信譽。(5)提供與他們報酬和財富掛鉤公司的命運的信息[7]。

委托理論提供了一個聯系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框架,即設計控制機制來降低因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帶來的委托問題。這個觀點可以延伸到智力資本信息披露,即管理者能夠決定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水平,并因此降低與智力資本信息有關的投資者的不確定性。因此,高質量的智力資本信息披露將能為公司提供一個更為縝密的監督機制,從而降低機會主義行為和信息不對稱程度。

采用內部控制機制,如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董事長與CEO兩職的分離可能在智力資本投資和績效的關鍵決策上增加監控質量,這就可能會減少機會主義的行為和減少保留信息的損失,因此在年報中的智力資本信息披露十分重要。

(二)股權結構――股權集中度與智力資本信息披露

在現代公司中,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導致了股東與董事會之間、董事會與高級經理人員之間的委托關系,兩種委托關系產生了兩類問題:(1)在股權分散的情況下,經理人員作為股東的人掌握公司控制權,形成事實上的內部人控制,產生“管理者成本”。(2)在股權高度集中的情況下,大股東作為全體股東的人,在掌握公司控制權后損害公司利益和侵占小股東利益,形成法律上的內部人控制,產生“大股東成本”。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要降低成本,解決問題,即管理者治理和大股東治理問題。這樣,內部人便有動機自愿披露信息,以表明按照全體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從而讓委托人降低對于他們的監督,減少成本。

因此,股權過于分散與股權過于集中的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程度都較高,也就是說,自愿信息披露水平與股權集中度呈U 型關系(二次線性關系)。從整體上看,中國上市公司的股權過度集中,且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顯著高于第二、三大股東持股份額,本文選擇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代表股權集中度,于是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1 在其他變量不變的情況下,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與股權集中度存在正向關系。

(三)獨立董事的比例與智力資本信息披露

董事會作為內部控制機制之一,往往根據股東的利益進行決策并確保管理行為與股東的利益保持一致。根據資源基礎理論,Haniffa 和 Cooke認為董事會有越來越多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是因為他們有廣泛的專業知識和聲望,并在影響信息披露方面起著關鍵的作用[8]。本文認為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廣泛的專業知識與經歷將會鼓勵管理者披露更多有關智力資本的信息,這將使投資者更能及時地反映與智力資本有關的公司價值。本文也十分重視獨立執行董事并假設:

假設2 在其他變量不變的情況下,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與獨立董事人數占總的董事人數的比例正相關。

(四)董事會的會議次數與智力資本信息披露

董事會會議可以使股東受益,董事會會議在公司治理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董事會會議越頻繁,董事們則會有更多時間交流意見和監督管理層(一般認為董事的日常工作占據了他們很多時間,所以很少有機會監督管理者)。頻繁的董事會會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強對股東利益的保護,減少管理層舞弊的機會,加強公司的會計信息透明度。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3 在其他變量不變的情況下,董事會每年的會議次數與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之間存在正向關系。

(五)兩職合一與智力資本信息披露

另一個檢驗董事會獨立性的方法是看是否存在兩職合一。人們普遍認識到一個統治性的領導地位將會有損于股東的利益,而且發現這種現象與較差的信息披露相關。兩職合一使決策權的高度集中會削弱董事會的監督和管理作用,包括信息披露政策。理論提倡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分離,因為作為人的總經理不一定總是從股東的利益出發披露信息,因此需要單獨設立董事長以監督。因此本文假設:

假設4 在其他變量不變的情況下,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與兩職合一存在負向關系。

(六)審計委員會有無與智力資本信息披露

有效的審計委員會能夠提高內部控制質量并降低成本,作為一個強有力的監督工具它能提高與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相關的公司價值。公司設立內部審計委員會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內部控制的質量,加強公司的內部監督,便于更好地與外部審計師溝通,這樣較為容易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就其本身而論,審計委員會對相關信息披露具有重要的影響;而對于信息技術企業的信息披露,智力資本信息是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5 在其他變量不變的情況下,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與審計委員會有無存在正向關系。

(七)控制變量

上市時間:一個公司在資本市場的上市時間長短可能與解釋信息披露水平變化相關。與一家成熟的公司相比,上市年數少的公司沒有一個穩固的股東基礎,將更加依賴于外部籌資并且有降低不確定性和提高股東信心的要求。因此本文認為公司的上市年數與智力資本信息披露存在負向關系。

獲利水平:業績預期良好且經營持續穩定的公司,其信息披露質量較高;而業績不佳且波動性較大的公司,其信息披露質量則會較低,這是一種典型的“報喜不報憂”披露情結。公司為了獲得長期的企業價值增長可能會更多地披露此類信息以傳遞他們對智力資本投資決策的影響的信號。因此本文認為獲利水平與智力資本信息披露存在正向的關系。

公司規模:相關研究表明,公司規模與信息披露質量正相關。原因主要有:(1)不當的信息披露會帶來巨大的政治成本和經濟后果。(2)從信息需求角度,投資者對規模較大公司的信息需求可能越多、要求越高,從而迫使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3)管理水平及其激勵的影響。一般而言,大公司比小公司有更好的內部控制;為了得到提升,下一級經理有充足激勵來監督上一級經理,管理當局的機會主義行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和收斂。因此,筆者認為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與公司規模存在正向關系。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擇截止到2007年底完成上市的信息技術行業公司為初始樣本。考慮到極端值和非常規值對統計結果的影響,首先剔除業績過差的ST公司,然后在剔除數據異常以及數據缺失的公司樣本,最后得到75個研究樣本。

實證研究所用數據來源于WIND咨詢金融終端和深圳國泰安CSMAR數據庫,年報從巨潮資訊網下載獲得。在數據收集時對各項數據均采用手工錄入的方式,并進行仔細核對以保證原始數據的準確可靠。

(二)研究方法

研究中運用內容分析法搜集必要的數據。內容分析法的一個基本要點是類別的選擇與開發,通過類別對內容單元進行分類。各種理論(例如:Sveiby)建議將智力資本分成三類:(1)人力資本:例如員工教育、培訓、經驗、知識和技能。(2)結構資本:包括內部結構如研發、專利和管理過程。(3)關系資本:包括內部關系如客戶關系商標和信譽。

本文引用現有文獻對智力資本的定義與分類的方法對智力資本進行分類與分指標。以前大多數智力資本信息披露都采用采用和適應了Sveiby的智力資本框架。本文依此并結合我國信息技術行業上市公司年報中關于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特點將智力資本分為人力資本、結構資本和關系資本三類,在此基礎上剔除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中的強制性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指標,最后將人力資本定為 12 個指標,將結構資本定為 11 個指標,將關系資本定為 12 個指標,共 35 個指標(如表1所示)。

1.因變量的衡量

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是本文研究的核心,如何準確地計量顯得尤為重要。然而公司智力資本信息披露作為一個抽象的概念,不能直接地進行計量,國內外的學者們在研究此問題時,都是通過建立類似上述指標體系來量化的,從而反映公司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水平。本文也采用此方法,即對于每個公司如果某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指標在年報中被披露則得分為 1,否則得分為 0。對于每個公司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指數(ICDI)是根據 Haniffa 和 Cooke信息披露指數公式計算而得,公式如下:

2.解釋變量與控制變量的衡量

關于解釋變量與控制變量如表2所示。

3.模型構建

本文以公司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ICDI)作為被解釋變量,以反映公司治理結構的各項指標作為解釋變量,以上市年數、獲利水平和公司規模為控制變量,構建了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對公司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進行回歸擬合,并將對有關參數進行顯著性檢驗。回歸模型如下:

四、實證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

從表 3可以看出:(1)在我國對智力資本有關的信息披露較多的信息產業其披露水平也是很低的,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指數(ICDI)均值只有0.39。(2)股權集中度――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SCON)的均值為34.56%,最小值為9.29%,最大值高達63%,這表明信息技術產業上市公司股權過于集中。(3)獨立董事比例(INED)均值為36.03%,接近證監會規定的獨立董事最低必須占董事會人數的1/3,表明我國信息技術產業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比例普遍偏低。(4)平均董事會會議次數(MEETING)為9次,在樣本中具有兩職合一(RDUAL)公司的比例為21.33%。(5)信息技術產業上市公司大多都設立了審計委員會(AUDIT),比例為94.66%。

(二)計量經濟學檢驗

在進行分析之前,為了防止發生多重共線性,本文運用SPSS11.0統計軟件檢驗了各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以及方差膨脹因子(VIF)結果如表4和表5所示。

由Pearson相關系數表可以看出個自變量之間沒有呈現顯著的相關性,方差膨脹因子(VIF)表中各變量的方差膨脹因子均小于2,二者均表明各變量之間不存在多種共線性問題,因此各變量可以進入同一模型。

為防止回歸中出現異方差問題,本文亦用Eviews5.0統計軟件進行了White異方差檢驗,由檢驗結果(如表6所示)可知F-statistic和Obs*R-squared統計量的值分別為0.658和9.978,各自的P值為0.805和0.764,二者均接受原假設:不存在異方差,因此本文研究模型中不存在異方差問題。

(三)多元回歸分析

1.回歸結果

本文依據上述模型運用Eviews5.0統計軟件采用OLS回歸方法對變量進行回歸,回歸結果如表7所示。

從表 7 的回歸結果可以看出:(1)調整的R2為0.292,即方程的擬合優度為0.292,這表明被解釋變量變化中有部分可以被本文中的解釋變量所解釋。考慮到本文的研究重點是智力資本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結構的關系,仍有很多其他方面的變量沒有進入本文的研究范圍,因此這樣的擬合優度是可以接受的。(2)回歸方程中的F-statistic的值為4.810,Prob(F-statistic)的值為0.000,這表明回歸模型具有統計學意義。(3)模型中的Durbin-Watson stat的值為1.889,這表明不存在自相關問題。

另外,從表 7 也可以看出,在1%的顯著水平下股權集中度――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通過了檢驗,在5%的顯著水平下董事會的會議次數通過了檢驗。而獨立董事比例(INED)、兩職合一(RDUAL)和審計委員會的有無(AUDIT)沒能通過顯著性檢驗,尤其是審計委員會的有無與假設的符號恰恰相反。

2.回歸結果分析

從多元回歸的最終結果可以看出,回歸結果與假設存在一定的差異。

假設1(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與股權集中度正相關)在1%顯著性水平下通過檢驗。這與以前有關文獻的實證結果是一致的,在股權集中度較高時,股權集中度越高有關智力資本的信息披露越多。

假設2(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與獨立董事比例正相關)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這可能是由于我國獨立董事更多地關注上市公司是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強制性信息披露,而沒有積極要求公司披露有關智力資本的自愿性信息。同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原因也許有一部分出于證監會的規定而非自身需要,這使得獨立董事對管理層決策的影響程度十分有限,從而難以影響公司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水平。此外還有一種可能是獨立非執行董事在實質上并不是獨立的。

假設3(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與董事會會議次數正相關)在5%的顯著水平下通過了檢驗。頻繁的董事會會議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強對股東利益的保護,減少管理層舞弊的機會,加強公司的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

假設4(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與兩職合一負相關)沒有通過顯著性假設檢驗。一個可能的原因是,當一個人即是董事長又是總經理時,他很可能是一個控股股東,因此兩職是否分離對自愿披露的影響并不大。

假設5(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與有無審計委員會正相關)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表明我國信息技術行業設立的審計委員會還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可能的原因在于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時間不長,其中大多數審計委員會是為了內部監管的需要,其本意并不在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從而提高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水平。

五、研究結論、政策建議以及本文的局限性

(一)主要結論

本文以2007年我國信息技術產業共75家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了公司治理結構對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影響。結合我國信息產業上市公司實際情況以及國內外的相關研究文獻,運用內容分析法將智力資本劃分為三類35個指標。將公司治理結構變量和控制變量與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指數進行回歸,發現股權集中度――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和董事會會議次數對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有顯著的影響,而獨立董事比例、董事長與總經理是否兩職合一和是否由審委員會對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水平沒有顯著影響。這表明我國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智力資本信息披露還有待提高。

(二)政策建議

根據本文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第一,降低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在一些國有股占絕對控股地位的公司中,可以通過大力吸引機構投資者、企業法人股、社會公眾個人股、國外資本或民營資本等多種形式的投資主體,使投資主體多元化,來解決國有股權過于集中所產生的問題,進而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效率。

第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首先要增強獨立性。獨立性是獨立董事的生命線,通過法律、職業道德規范等方法來加強和保證其獨立性。二要進一步規范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建立人才市場,保證其履職能力。三要成立獨立董事自律組織,加強對獨立董事的激勵和監管。建立獨立董事的自律組織,并提高獨立董事薪酬等激勵方式,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四是鼓勵公司增加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比例。

第三,加強審計委員會建設。設計合理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改變內部監督失靈狀況,對于改善會計信息質量具有積極作用。審計委員會應是一個主要由獨立董事及專業人士組成的專業委員會,這樣才可以保證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更好地發揮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監督職能,規范公司的內部控制,提高外部審計的獨立性,從而提高上市公司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水平。

2.制定智力資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制定上市公司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監管部門應制定智力資本信息披露制度,因為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信息中很多具有前瞻性或預測性等,在積極鼓勵上市公司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同時,為了避免公司面臨不應有的訴訟風險和其他問題,有關部門還應該研究制定相應的政策對智力資本信息披露行為加以保護。

第二,加強對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一要加強注冊會計師對智力資本披露信息的審核。智力資本信息雖不必像強制性信息那樣嚴格審計,但也應由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的審核,以提高其可信度。二要建立智力資本信息保險制度和賠償制度,以保證智力資本信息的質量。三是監管部門應規定反欺詐條款及必要的法律責任,對惡意披露誤導投資者的企業應當加以處罰,加大其違規成本。

第三,加強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研究。我國學術界對公司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研究起步很晚,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很少,與國外有較大的差距,然而因我國經濟環境和文化上的差別,國外的研究成果不能簡單地適用于我國公司,那么在我國證券市場和投資者逐步走向成熟和對公司信息要求越來越高時,應該高度重視對智力資本信息的研究,為我國經濟健康穩定地發展提供理論指導。

總之,市場經濟環境下,公司治理結構對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影響隨著市場的發展成為越來越重要的一方面。我們應當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推動和引導我國上市公司現行公司治理結構下智力資本信息披露工作的開展,以解決日益增加的智力資本信息供給不足的矛盾。

(三)研究的局限性

本文在對現有的文獻進行總結和思考的基礎上,對智力資本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結構的關系進行了研究,但在研究中仍然有不足,需要進一步的研究。一是智力資本信息披露指標是自我開發的,如果要與以前的文獻的研究結果進行比較將產生困難。二是本文樣本的選擇僅限于上市公司年報中關于智力資本的信息披露,在以后的研究中還有其他一些影響智力資本信息披露的因素沒有涉及,有待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1] Kaplan,R and Norton,D.P.The Balanced Scorecard:Translating Strategy into Action[M].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1996.

[2] Stewart,T.A.Intellectual Capital-The New Wealth of Organizations[M].London:Nicholas Brealey,1997.

[3] Edvisson,L and Malone M.S.Intellectual Capital[M].New York:Harper Business,1997.

[4] 袁麗.關于智力資本基本概念[J].中國軟科學,2002,(2):121-123.

[5] 袁慶宏.企業智力資本管理[M].經濟管理出版社,2001.

[6] 譚勁松.智力資本會計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7] 王勇,許慶瑞.智力資本及其測度研究[J].研究與發展管理,2002,(4):11-16.

[8] 傅元略.企業智力資本與企業資本結構優化[M].中國工業經濟,2002,(3):83-90.

[9] Sveiby,K.E.The New Organisational Wealth:Managing and Measuring Knowledge-based Assets[M].San Francisco:Berrett-Koehler Publishers,1997.

[10] Guthrie,J and Petty,R.Intellectual Capital:Australian Annual Reporting Practices[J].Journal of Intellectual capital,2000,1(3):241-251.

[11] 李冬琴.智力資本與企業績效的關系研究[D].杭州:浙江大學,2004.

[12] 景莉.智力資本與公司價值[M].中國經濟出版社,2006.

[1] Bukh,mentary:The Relevance of Intellectual Capital Disclosure:A Paradox?[J].Accounting,Auditing & Accountability Journal,2003,16(1):49-56.

[2] Jensen,M.C,Meckling,W.H.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 Journal of Einancial Economics,1976,(3):305-360.

[3] Abeysekera,I.The Project of Intellectual Capital Disclosure:Researching the Research[J].Journal of Intellectual Capital,2006,7(1):61-77.

[4] Habersam,M,Piper,M.Exploring Intellectual Capital in Hospitals:Two Qualitative Case Studies in Italy and Austria[J].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2003,12(4):753-779.

[5] García-Meca,E,Larrán,M,Martínez,I.The Explanatory Factors of Intellectual Capital Disclosure to Financial Analysts[J].European Accounting Review,2005,14(1):63-94.

[6] 張丹.我國企業智力資本報告建立的現實基礎:來自上市公司的實證檢驗[J].會計研究,2008,(1):18-25.

[7] Holland,J.Fund Management,Intellectual Capital,Intangibles and Private Disclosure[J].Managerial Finance,2006,32(4):277-316.

[8] Haniffa,M.R,Cooke,T.E.Culture,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Disclosure in Malaysian Corporations[J].Abacus,2002,38(3):317-349.

[9] 李勝坤.中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影響因素分析[J].云南財經大學學報,2007,(6).

[21] 原毅軍,孫曉華.我國軟件企業智力資本價值創造潛力的評估[J].中國工業經濟,2005,(3):44-50.

篇9

前不久,筆者到日本、新加坡、中國香港參訪學習,初步了解了部分銀行(金融機構)對當前全球金融危機和經濟衰退的感受,也知悉了這些銀行對公司治理與董事會建設方面的一些最新進展和改革走向,對重新認識我國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長短得失不無裨益。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和董事會建設進步明顯

截至2009年1月底,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開發銀行,以下簡稱“六大銀行”,并分別以工、農、中、建、交、開行稱謂)已經全部實現了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并建立了“三會一層”的公司治理結構。其中工行、中行、建行、交行均已成為規范的國際上市銀行,而開行、農行股份公司則只有半年左右的歷史。但是,六大銀行不僅在經營業績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在公司治理和董事會建設等方面進步也相當明顯。主要表現在:

公司治理從一張白紙到逐步成型:從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架構開始,六大銀行中最早的銀行也僅僅不過五六年時間,但這幾年正是大型國有銀行起步、轉型、豐收甚至躍居國際銀行前列的五六年。除開行、農行外,到2008年末,工行、建行、中行、交行按其股票市值均已進入全球最大十家銀行的行列,其中工行、建行還分別位列前兩名。在公司治理方面,四大上市銀行從一張白紙開始著墨,如今已逐漸成型地勾勒出了自己的運行軌跡和成長歷程,多家銀行在國內、亞洲甚至國際媒體組織的評獎活動中,獲得了最佳治理、最佳管治、最佳銀行等稱號和獎項,頗受社會關注。

董事會結構漸趨合理,獨立董事的國際化程度較高:在工、中、建、交行的董事會結構中,董事會成員在15―17人左右,非執行董事、獨立董事大體各占1/3,執行董事雖不到1/3,但相對居于領導位置(董事長、副董事長均屬于執行董事),故執行力、控制力較強。獨立董事的國際化程度較高,幾乎每個銀行的獨立董事中都有50%以上的外籍人士(有的銀行外籍獨董比例高達80%左右)。

非執行董事的專業性、獨立性、盡職水平逐步提高:在幾大上市銀行中,差不多都有6名以上的非執行董事,他們主要由控股股東推薦,但都經過中國銀監會核準任職資格,專業性水準符合任職要求。尤其自2008年以來,非執行董事已逐步由清一色的國家機關公務員轉變為既有國家公務員,又有熟悉銀行業務的專家、學者。有的銀行還引進了由控股股東按公開程序招聘的專業人士擔任非執行董事。

這種類似于“摻沙子”的結構化轉變,或許會為董事會帶來專業性、獨立性、建設性、有效性、盡職性逐步提高的良好效果。在工作方式上,這些非執行董事幾乎是“全天候”在任職銀行上班,這種非執行董事“坐班化”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非執行董事與執行董事(管理層)信息嚴重不對稱的局面,也有助于他們把全部精力專注于對任職銀行重大決策事項的了解、思考、決策和監督等,其自主參與董事會議案的決策能力不斷得到增強。應該說,這種非執行董事“坐班化”的工作模式,是我國公司治理機制的一大創新,假以時日并不斷改進、完善,或將成為引領上市公司董事會運行管理的成功經驗或主流模式。

公司治理和董事會的制度建設基本規范并趨于健全,在形似與神似方面都有提高:在改制上市之初,涉及公司治理和董事會、監事會等管理制度建設等,基本上都是從官方文件、書本教材或其他版本上“復制”過來的。經過近幾年的實踐和研討,上市銀行對最初的《章程》和內部運作的制度體系,都已作出較大程度的更新、補充,可以說已經從“萬里走出了第一步、第二步”進步到“走出了第三步、第四步”。形似的成分不斷增多,神似的成色也在提高。這是我國上市銀行公司治理建設的基本面,對此必須充分肯定。

如今,四大上市銀行已經進入全球大銀行之列,我們沒有理由懷疑大型銀行已經取得的進步。但是,我們也沒有理由自認為在公司治理和董事會建設方面,也同樣取得了與股票市值指標等比肩的社會地位。顯然,現在還遠不是說我們已經勝利完成“萬里”的時候。筆者認為,從體制、機制、管理、系統、流程、人才、產品、結構、文化、理念等諸多方面來看,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還有不少發端于行政機關或國有企業的固有缺陷和薄弱環節,盡管在業務上有了做大做多的身胚,但做強做好的根基還不夠穩固,手段還比較匱乏。在董事會建設方面,遠看似乎“形神皆似”,近看則會發現還有很多地方形神皆有不足或不似。

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仍然存在的問題

表層的現象如:股東大會中的“一股獨大”、控權不放或過度放權;董事會中“一人獨大”或以少數人為中心的“內部人控制”;董事會議案全部由管理層掌控,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作用受限;有的獨立董事不夠盡職勤勉獨立,仍有“裝飾性”較重之嫌;非執行董事意見不太受重視,甚至被質疑“作用不大”;監事會也有內部化傾向,對董事、高管監督乏力;管理層權限集中,決策強勢,有時存在選擇性披露;有的外部審計已與管理層形成“默契”,獨立性、監督性有所減弱等。

或許正是因為這些問題的存在抑或其他原因,在第五屆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金圓桌獎”名單中,筆者遺憾地沒有發現幾大上市銀行的名字。把視角放寬一點看,也許這些問題不獨幾大銀行有,國內上市公司也都程度不同地存在。

上述問題雖不能主導幾大上市銀行的主流前進方向,但是會潛移默化地延緩其前進的步伐,如果不認真解決,也許就會集現象為病灶,集小患為重疾,最終成為影響公司治理科學完善的阻礙,并把已經取得的一些進步和成就遏制在搖籃之中。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的大牌銀行曾經一度輝煌,不可一世,早些年它們也是我們在公司治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楷模”或“標桿”。但一場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把它們打回了原形,有的甚至已經關門解體。這說明,我國大型銀行在建設良好公司治理的道路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任重道遠,步履艱辛。

參訪公司的治理特征及與我國銀行治理的比較

全球公司治理尚無最佳模式。簡單地照搬照學所謂美歐模式,或許是削足適履,或許是南橘北枳。我國應同時將完善治理結構、構建風險文化、合理選人用才等提上議事日程

筆者在香港訪問時了解到,摩根大通銀行在本輪金融危機中雖未能獨善其身,卻是美國本土銀行中受金融危機沖擊最小的銀行之一,該行由于沒有進行結構性投資工具(SIV)融資,沒有進行選擇性可調息房屋抵押貸款(ARM)交易,在危機爆發初期大幅削減次級房屋抵押貸款敞口,避免涉足結構性債務抵押證券(CDO)業務,沒有過分提高資本的杠桿水平,從而在大批華爾街投行、商行倒下的時候,該行還有充足的現金收購其他面臨倒閉的金融機構(如貝爾斯登和互惠銀行)。

這或許得益于該行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使風險管理成為每個人的職責”――以及公司治理。據介紹,該行董事長比較開明,本人管理很精細,也善于聽取不同意見,該行董事會提倡不同意見的爭論,并要求管理層中必須每個人都說實話,不能有個人崇拜,而且不能有壓制性的文化等。

這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公司治理模式的選擇和應用必須與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相結合,同時需要有董事長(CEO)個人的人格魅力、聰明才智和民主作風等。我國商業銀行在致力于改善公司治理體制時,也需要同時將完善治理結構、構建風險文化、合理選人用才等提上議事日程。

良好的公司治理要避免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內部化”或被內部人控制。要增強外部董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專業性,充分發揮對重大事務的決策和監督雙重功能

在日本我了解到,三菱東京日聯銀行董事會共有17名董事,但來自公司受聘員工的內部董事(相當于我國銀行的執行董事)就有14名,占80%以上。該行監事會的8名監事中,內部監事(員工監事)也有4名。由于董事會中內部董事比例過高,又掌握公司經營的實權,監事會地位在董事會之下,內部監事比例也占50%,這就使得該行的決策、監督、執行功能幾乎均可由內部董事直接掌控,而外部董事、外部監事實際上處于弱勢、邊緣或陪襯地位。據了解,三菱東京的這種董事會、監事會結構模式目前仍是日本金融機構(株式會社)的主流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一人控制”或“內部人控制”可以合理、合法地實現。筆者認為,這或許正是日本經濟和日本金融機構雖歷經上世紀本國經濟泡沫、亞洲金融危機和10多年沉淪仍未能走出困境的原因之一。

我國商業銀行應充分汲取日本這種公司治理模式的教訓。雖然我國銀行的執行董事比例不到25%,但其決策、管理、經營的強勢程度均不弱于日本的銀行。從形式上看,我國幾大銀行由控股股東(如財政部和匯金公司)推薦的非執行董事比例雖占1/3左右,但因諸多內外部條件不配套、信息不對稱、個人能力不足、自主決策有局限等原因,他們在董事會中的聲音也十分微弱,往往不能得到應有的重視。加之“國內獨立董事制度裝飾性過強”,并存在“獨董無權、熟人、一人多任三大弊端”,他們在董事會中不免會處于陪襯、協從和幫腔的地位。有時即使提出一點不同看法或建議,也難免有隔靴搔癢或 “小罵大幫忙”之嫌。這也是業界詬病獨立董事反對票、棄權票“一票難求”的一個原因。

基于同樣的原因,董事會對高管層和監事會對董事會、高管層的監督職責也就難以“較真”了。筆者認為,對這種現狀不能認為是體制之必然,更不能認為是和諧之必需,銀行決策層、管理層、控股股東、投資者等應引起高度重視,從形式與實質、硬件與軟件、內因與外因、選人與用人等的結合上,增強獨立董事、非執行董事、外部監事的獨立性、專業性、公信力,充分發揮他們對重大事務獨立決策和有效監督的雙重功能。

良好的公司治理需要一個強大的董事會,并授權其專門委員會必要的決策和監督職能

在新加坡星展銀行我了解到,該行董事會由10名董事組成,除1名執行董事擔任執行總裁外,其余有7名獨立董事,2名由控股股東推薦的非執行董事,其中董事長則由股東推薦的非執行董事擔任。此外,該行還在董事會內設立了5個專門委員會,其中信貸委員會由4名董事組成,董事長任信貸委員會主席,所有超出董事會授權管理層審批范圍的信用風險敞口,均須交由該委員會批準。2008年,該委員會共召開了18次信貸委員會會議。

與我國幾大銀行比較,星展銀行規模雖然不算很大,但其公司治理比較健全規范,國際信貸評級均高于我國的商業銀行。盡管在我們拜訪期間,其執行總裁(執行董事)美國人施瑞德先生不幸因病去世,但在該行未發現有任何散亂或運行不正常的跡象。

該行負責人介紹了他們總結的良好公司治理的十大元素,包括:最高管理層必須有明確的責任分配與職權的平衡,沒有任何人能獨攬大權;董事會能有效地領導和監督公司;董事會具強大與獨立的元素,沒有利益沖突;董事會對企業策略提供適當的監督管理;管理層向董事會提供全面性及定期策略性問題的報告,并公開討論;合格的獨立董事必須盡責審核集團的財務報告以確保其完整、透明與準確;定期召開董事會,其中包括管理層人員不出席的會議;以正式和具透明的程序決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津貼與各方面的長期表現掛鉤,為管理層提供適當的激勵;對董事會整體的效益,以及每位董事對董事會有效運作的貢獻進行正式評價;禁止管理人員及董事于公布業績前買賣股票。

這十大元素既是星展銀行的經驗之談,也是他們正在從事和不斷豐富、完善的實踐,對我們很有啟迪價值。比如,董事長不作為執行董事,專注于公司治理建設,并履行對執行總裁的監督職責;董事會對執行總裁既有明確的業務授權,但又不把所有信用審批權限全部授權給管理層,從而確保了董事會(信貸委員會)對重大信用風險敞口的審批權、監控權或否決權;董事會(或下屬委員會)可以召開沒有管理層人員參加的會議;對獨立董事專業性、獨立性、公德性及履職性的要求很高,似乎沒有董事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并表決的規定。

良好的公司治理之路只有起點沒有終點,我國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和董事會建設仍任重道遠

日本的公司治理比我們時間要長,但該國大多數上市公司至今仍維持其以內部董事為主的董事會結構,盡管日本政府于2002年對有關法律(如商法)做了修改,倡導日本公司借鑒美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即引進更多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內設專門委員會,不再保留監事會等),但到2009年3月底,接受這種美國模式的上市公司僅有73家,占日本4000多家上市公司僅不到2%。可見,一旦習慣模式形成,要改革變化是多么艱難!

我國幾大銀行實行公司治理也只是近五六年的事,無論我國商業銀行在業務績效上取得了多大成績,也不能妄言在公司治理方面達到或實現了最佳或領先水平。

事實上,我們在經濟順周期環境下取得的某些進步和成果,在經濟反周期(逆周期)環境下未必能夠取得,如果決策不當甚至有可能得而復失。因此,在當前全球經濟處于反周期(逆周期)的困難階段,我們需要抓住機遇,對已經走過的公司治理之路進行“回頭看”,重點查找問題和不足,不能“以己之長比人之短”而沾沾自喜,當然也無須“以人之長比己之短”而妄自菲薄。

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有異曲同工之處,就是只有起點,沒有終點。完善公司治理、加強風險管理對商業銀行來說始終是一項永恒的事業,而且是與國情、文化、人才等相伴而生的事業。在未來的實踐中,我國商業銀行可能還會碰到許多問題需要回答,比如:

如何應對經濟反周期(逆周期)的挑戰?全球公司治理模式是否正在趨同?

如何治理資產龐大、關系復雜、擴張勢頭強勁的商業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

商業銀行的綜合化、國際化道路究竟如何走?

是否大銀行就可以無所不包、無所不做甚至都要做大做強?

合格董事和良好董事會的標準是什么?

如何提高獨立董事、非執行董事、外部監事與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和道德水平?

中國商業銀行董事長可否由非執行董事擔任?

如何確定國有控股銀行各類董、監事和高管們的薪酬,及由誰來確定更加合理有效?

如何防止董事會對管理層的授權過度或授權不足,及對授權權限的適時、有效監督?

如何延聘獨立董事、非執行董事、外部監事的任職期限及對其支付報酬?

如何確定外部審計師的期限及實行定期更換?

……

對上述問題,都需要進行更廣闊、更公開和更務實的探尋、思索與實踐。

筆者認為,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不能產生和停留在學者的書齋或官方文件上,而應成為商業銀行持續遵循并結合時代變遷和市場發展改革的具體實踐。誠如有學者所說的,治理公司沒有一個正確的方法,卻有許多錯誤的方法。

我國商業銀行治理改革需要堅持的方向

筆者認為,以下四點需要堅持:

在本輪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中,結合國家行政體制改革,進一步革除殘留的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的行政級別和“官本位”晉升通道,真正按照上市商業銀行法規治理商業銀行。

在總結近幾年對控股商業銀行進行股權管理的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結合對各國公司治理模式的利弊分析,提出具有國際視野和我國自主創新特色的公司治理準則,進一步明確上市商業銀行各方利益相關者的法律地位、管理權責和社會義務。

篇10

履新CEO可不是一般的工作:初到公司的100天是學習、調整、安排日程的關鍵時期。此間,新CEO的工作日程表上包括很多事情,比如制定詳細的管理策略、掌控龐大的組織等。但很多新官上任的CEO都會忘了一件事:只有一個組織才最終決定他們的成功失敗——董事會。

作為爬到事業金字塔頂峰的成功人士,初為CEO的人很可能會不適應“屈居人下”的境況。情況明擺著,那些董事就像前朝的老臣;董事會早已習慣了前任的性格和作風,一開始也很難適應新CEO的領導風格。盡管CEO需要經歷如此“成長的煩惱”,但與董事會建立一個相互尊重的工作關系,是所有新CEO的頭等大事。任何一個CEO都希望自己大有作為,但前提是先保住自己的“烏紗帽”。

CEO初到公司,與其說接管的是公司的各執行部門,不如說“接管”的是董事會。水土不服的兩個層面,如何水融?

對每個董事“查戶口”

管理(CEO)和治理(董事會)對組織的成功都至關重要,所以雙方需要對對方有敏銳的感知。有執行力的董事會,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董事的技能符合公司的需求,契合公司的戰略方向,并且懂治理,尊重包括CEO在內的每一位同事。為實現這些目標,董事會要謹慎挑選每一位董事,聲明組織的期望,并制定定期輪換制度。

作為新CEO,如果你是第一次與董事會打交道,可能不太熟悉治理的最佳實踐,也不了解你的“老板團”。即使是老練的CEO,也要清楚了解董事會評估你的依據是什么,仔細斟酌和改進與董事的溝通方式,因為董事會就像個體一樣,各有各的脾性。那么,應該至少掌握哪些相關的信息?

?每位董事身懷何種技能或經驗?有沒有對公司未來戰略很重要的技能,他們欠缺的是什么?

?有沒有董事與前任CEO有私人關系的,如果有,這將對我與他們的關系有何影響?

?董事們任職多久了,有定期輪換制度嗎?

?董事之間有裙帶關系嗎?這會不會影響他們各自的獨立性?

?每個董事有確切的崗位描述嗎?

?每個董事以前是怎么被招進來的?

?有沒有不作為的董事?

?股東會不會對董事會進行年度評估?

?董事會的各項事務符合當前公司的規定嗎?

?他們出任董事的動機,對整個董事會的意見,期待新CEO做出哪些改變?

?了解董事會的退休制度。各董事退休會對公司產生什么影響,尤其是對董事會文化?

多琢磨董事會和專門委

董事會的架構直接影響著其工作效率和對管理層工作量的要求。架構的目標應該是提高效率,鼓勵團隊積極參與,而不是給大家帶來不便。

在察看董事會架構時,新CEO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對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論述。雖然現在總的趨勢是縮減專門委員會,但其實數量并不是關鍵,關鍵在于董事會的規模和其實際工作量。通常情況下,規模較小的董事會更靈活,也更有利于董事的充分參與。

專門委員會能不能起到實際作用?這是最核心的。專門委的設置中,至少應該有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和提名委員會,有明確的章程,且各自由獨董組成。強勢且經驗豐富的主席領導各個委員會,并促使委員會之間經常碰面交流。

雖然董事會的工作大部分由專門委員會完成,但董事會的文化是在董事會會議上形成的。從會議議程、會場布置、會議時點、會議時長以及會前分發的材料上都可以看出會議的質量和董事們的敬業度。董事們對CEO及其管理團隊的印象,也主要是在大大小小的會議上形成的。作為CEO,“接管”的不僅是董事會,還有那間會議室和會議傳統。作為新CEO,不妨回顧過去的會議議程,看看前任CEO與董事會都討論了哪些問題。最重要的是,要明白其中哪些是積極的,哪些是要修正的。

盡早劃定“勢力版圖”

CEO上任的最初100天里,有許多亟待處理的問題。很多人認為,“評估董事會”這活兒可以往后排一排,甚至沒什么必要。因為CEO來的時候,董事會已經在那兒了,董事會的治理規程,董事之間的關系這些也都定型了,CEO只是被動地被放在前輩們設定好的程序里了。初次與董事會打交道的CEO通常會盲目接受現狀,因為他們會這么推理:董事會能錄用我說明有眼光,所以他們在自己的工作上各方面也應該做得不錯。

大多數CEO將評估自己管理團隊當成首要任務,但評估董事會及其規程其實比任何事情都更重要。與老板多接觸,了解他們對你的期望,還有什么比這更急的事情嗎?因此,新CEO初步掌握信息之后,應當盡快一對一地面見每個董事。同時,新CEO也許要盡快會見高管團隊,因為他們定期都會與董事會接觸,不妨問問他們都花了多長時間籌備會議,什么工作方法在董事會中比較吃得開?

CEO和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際是權力的共享與制衡——這也是許多高管的敏感話題。為減少失職或越權的情況,還是有必要清楚地聲明董事會和CEO的權責范圍。當然,權力的分享最終體現在日常的細微事務中,最好由非執行董事長來具體負責。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很難做到有這樣的中間人履行這個職責,所以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明確規范,雙方一開始就要把話說清楚。

決定分權關系能否行得通,不僅在于你對董事會的感受,也在于董事會對你的評估。說到評估體系,它給董事會提供了一個機會了解CEO的履職情況,也給了CEO了解自己真實情況的機會。CEO評估報告是非常直接和坦誠的,反映了你的進步、成就、潛力,還有欠缺。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評估體系都是恰當的,你要確保董事會評估你的依據是明確的,并能清晰地告訴你業績目標。可行的做法是,回顧董事會如何評估你的前任,留意一下評估體系可以改進的地方。總之一句話:盡量斡旋,使得CEO評估體系客觀公平。

在公司的實際運行中,很多CEO與董事會建立了積極有效的關系,他們甚至依賴董事們的建議和指導。這種關系實在令人艷羨,要錘煉到這種境界,特別有賴CEO早期所做的“查戶口”工作。相反,如果有很多“劉阿斗”(主要指不干活兒的董事,以及不正確的流程)存在于組織內,整個公司的核心層就會如摧枯拉朽般很快崩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