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語行為理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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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行為理論

篇1

論文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 奧斯汀 塞爾間接言語行為

0引言

言語行為理論由英國哲學家奧斯汀在他的著名哲學著作《怎樣用語言做事)(HowtoDoThingswithWords)里提出的。一經提出,就在語言哲學界引起了巨大的轟動。書中不僅探討了語言使用問題,而且系統地研究了一個問題,那就是說話本身為何就是一種行為。他認為語言學研究的對象不應是詞和句子,而應是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然而,由于奧斯汀英年早逝,他的理論并不夠系統和完整。美國語言哲學家塞爾在批判繼承奧斯汀理論的同時,系統地修改了言語行為理論,為言語行為提供了語言哲學的理論基礎,并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從而使言語行為理論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1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盡管早在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言語行為這一提法就已經被人類學家林諾夫基、美國語言學家布龍菲爾德、美國行為主義心理學家華生等人所使用了,但現代語言哲學意義上的言語行為的概念卻是奧斯汀最先提出的。奧斯汀通過對人的言語行為的研究,建立了言語行為理論。他開始明確地把話語分成了述謂句或指陳性的語句以及施為句或有施事能力的語句。奧斯汀的研究重點是施為句。施為句一般都含有許諾、道歉等的動詞。施為句的主語是說話人,表達以上功能的言語行為動詞用一般現在時。為了使言語中的行為得到真正實施,奧斯汀認為必須滿足三個大的恰當條件,否則就是不適宜的言語行為。這些條件是:①必須存在允許某種人在一定環境下說某些話并且具有一定約束力的雙方都接受的既定模式,而且特定的人和環境必須適于這種既定模式;②所有參與言語行為者都必須正確而完全地遵照這種行為模式;③說話者必須言自內心而且言出必行。

奧斯汀認為“言即行”,一個完整的言語行為由三種行為組成。因此他將言語行為劃分為:①說活行為(1oeutionaryact)是一種以言指事的言內行為,主要強調言語的發出,用句子敘述、報告、描寫事物,句中有意思、有指稱,所敘述的事物可分真偽。這就是通常意義上的說些什~(sayingsomething)的行為。②施事行為illocutionaryact)是一種以言行事的言外行為,主要強調說者話中的用意,如要求、命令、詢問、祝愿、承諾等。奧斯汀用公式“Insayingx,1wasdoingY”來表示這種行為。比如Insaying“1wilcometo--m olTow”,1wasmakingapromise.③取效行為(perloeutionaryact)是一種以言成事的言后行為。行為本身是講活的結果,主要強調聽者受到的影響。奧斯汀認為,言語行為并不是單一的,同一句話可以從三個角度來看。比如“走過來”這句話。

他對我說:“走過來。”——說話行為

他命令我走過來。——施事行為

他說服我走過來——取效行為

施事行為是三中言語行為中最重要的一種,是其言語行為理論的核心。

2塞爾言語行為理論

塞爾發展了奧斯汀的觀點,在同意奧斯汀的語言交流的最小單位是被完成了的某種言語行為這一基礎論斷的基礎上,他進一步指出,說話者通過說一句話或若干句話來執行一個或若干個言語行為,可是言語行為本身與用于完成言語行為而說出的話語不能混為一談。塞爾認為:“我們之所以認為研究言語行為對語言哲學是重要的,是因為一切語言交流都包含言語行為。語言交流的單位,并不是通常認為的那樣是符號、詞或句子,甚至也不是符號、詞或句子的標識,而是完成言語行為時符號、詞或句子的產生。更確切的說,在一定條件下產生的句子就是以言行事行為,而這種以言行事行為就是語言交流的最小單位?!?/p>

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是塞爾的重大貢獻。塞爾認為,語言交際的最基本單位是言語行為,而語言的形式和功能又不是一一對應的,一句話有可能具有多種功能。哪一種是說話人的真實意圖呢?聽話人又該如何理解呢?比如“Canyoupassthebook?”這句話我們就不能從字面去理解,它并不是“詢問”聽話人是否具有遞書的能力,而是向聽話人作出某種“請求”。這就是語言使用中的語言間接性現象。語言間接性是語言的形式和功能不一致帶來的結果。塞爾認為:通過實施一種言語行為來間接實施另一種言語行為就是間接言語行為;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就是解決說話人如何通過“字面用意”來表達間接的“言外之力”,或者說,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斷出其間的言外之力。

此外,塞爾還把間接言語行為分為規約性(conventiona1)間接言語行為和非規約性(noneonventiona1)l~接言語行為。所謂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指對“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斷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即根據句子的句法形式按習慣可以立即推斷出間接的“言外之力”。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應用,主淺鲇詼蘊叭說睦衩病1熱紓骸癈ouldyoupleasebeatitltemorequiet?”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較為復雜,更依賴于說話雙方共知的語言信息、背景知識和所處的語境來推斷。

篇2

    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理論是由英國哲學家奧斯汀(austin)于20世紀50年代末首先提出的,美國語言哲學家塞爾( searle)在批判奧斯汀理論的基礎上發展了言語行為理論并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自從語用學被確認為語言學的一門新興學科以來,作為語用學研究中心的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zheory)就引起了各界學者的廣泛興趣,它旨在回答語言是怎樣用之于“行”,而不是用之于“指”這樣一個問題,體現了“言”則“行”這樣的語言觀。

1.關于言語行為理論

    言語行為理論是英國哲學家約翰·奧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國哈佛大學去做講座,以《以言行事》為書名發表了講座的全部內容,在其論述中,貫穿了一個思想:人們說話的目的不僅僅是為說話,當他說一句話的同時可以實施一個行為。

    言語行為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奧斯汀認為,傳統語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陳述句、疑問句、祈使句等類型,這不利于人們對言語的理解和使用,因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語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認為不少話語不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幫助完成許多行為。奧斯汀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

    在《以言行事》中奧斯汀首先區分了表述性(con-stative)和施為性(perfom}ative)話語。表述性話語指陳述、描寫事情的過程或狀態;施為性話語則具有行事能力,說出來就是一種行為,可以表達許諾、道歉、指責、感謝、祝賀等。例如:i visit her once a month.它的意思并不是“我”現在去拜訪她,而是陳述“我每月去拜訪她一次”這樣一個事實,所以它是表述性話語。而i ad-vise him not to give up trying.這句話不是要陳述“勸告”這件事,而是說話人“我”在說話的過程中實施了“勸告”這個行為,所以它是施為性話語。兩者在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表述性話語是描寫某一事件的過程或狀態,因而有真假之分。施為句是用來實施某種行為的,說話本身就是在做一件事,因此無真假之分,但有合適不合適之分。隨著研究的深人,奧斯汀又把施為句分成顯性施為句和隱性施為句兩類。顯性施為句即他原先所說的施為句(該句子的主要特征為:主語是第一人稱,時態是現在時,謂語動詞是行事動詞),如:" i orderyou to close the door"o隱性施為句則指不具備上述特征的許多其他種類的語句,如:" close the door"。這類句子大都可以加上顯性施為句所具有的語言特征而變成顯性施為句,如“( i order you to) clouse the door”。

    在此基礎上,奧斯汀又把人們說話時所實施的言語行為分作三類,即“以言指事”( locution)(又叫言內行為)、“以言行事”( 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為)、“以言成事," ( perlocution )又稱言后行為),或稱言語行為三分說。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聲音說出的有意義的話語;以言行事涉及說話者的意圖,如:斷定、疑問、命令、描寫、解釋、道歉、感謝、祝賀等;以言成事涉及說話者在聽話者身上所達到的效果,如:使之高興、振奮、發怒、恐懼、信服等,以促使對方做某事或放棄原來的打算。每一個話語都同時完成三種行為。例如,甲對乙說"clouse the door",這是言內行為;甲的意圖是讓乙關門,這是言外行為;乙聽了甲的話后,把門關上了,達到了說話的效果,這是言后行為??梢?,言語行為理論對于解釋言語行為的意圖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奧斯汀把言外行為分為五類:1)裁決類( veidictives ),如估計、宣告;2)表述類(fxpressives ),如描述、肯定;3)承諾類(comrnissives),如答應、保證;4)行動類(behabitives ),如感謝、歡迎;5)行使類(fxerctives ),如命令、禁止。后來,塞爾批評了這一分類,把言外行為分為“新五類”:1)斷言類和闡述類(assertives or repr-esentatives):這類以言行事行為表示說話人對某事作出一定的表態,對話語所表達的命題內容作出真假判斷。它的適從方向是說話人的話語符合客觀現實,說話人的心理狀態是確信的。2)指令類(directives ):這類以言行事行為表示說話人不同程度地指使聽話人做某事。它的適從方向是讓客觀現實發生變化,以使用說話人的話語;說話人在心理上的需求是希望和需要;話語的命題內容總是讓聽話人即將作出某種行動。3)承諾類(comrnissives ):這類以言行事行為指說話人對未來的行為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諾。適從方向是讓客觀現實發生改變,以適應說話人的話語;說話人的心理狀態是懷有意圖;話語的命題內容是說話人即將作出某一行動。4)表達類(fxpressives ):這類以言行事行為指說話人在表達話語命題內容的同時所表達的某種心理狀態。它沒有適從方向,因為說話人在表達這類行為時既不試圖改變客觀現實以適從說話人的話語,也不希望話語符合客觀現實。不過,實施該行為的前提是話語命題內容的真實性。5)宣告類( declaratives ):這類以言行事行為指話語所表達的命題內容與客觀現實之間的一致。它的適從方向是讓客觀現實符合說話人的話語,同時又讓話語適應客觀現實,它不需要真誠條件。說話人可以通過宣告類行為改變有關事物的狀況和條件,因而它不同于其他類型的以言行事行為。但宣告類行為往往需要考慮一定的語言外因素,即合適條件,比如要宣告某人為公司總裁,我們就要考慮宣告人的特殊地位、權力等因素。

2.間接言語行為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創立后立即引起了廣泛注意,并產生了大量的哲學論述,其中美國哲學家塞爾的影響最大。他同意奧斯汀的觀點,即語言交流的最小單位不是符號、詞或句子,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種語言行為。不過,他又進一步指出,說話者通過說一句話或若干句話來執行一個或若干個言語行為??墒?,言語行為本身與用以完成言語行為而說出的話語不能混為一談。塞爾系統地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思想,揭示了實現言語行為的各種有效條件,闡述了言語行為的原則和分類標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這一特殊的言語行為類型。正是通過他的努力,才使言語行為理論成為當今語用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個人直接通過話語形式的字面意義來實現其交際意圖,這是直接的言語行為;當我們通過話語形式取得了話語本身之外的效果時,這就稱做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speech act)。簡單地講,間接言語行為就是通過做某一言外行為來做另一件言外行為,也可以說成是:“通過施行了一個言外行為間接地施行了另一個言外行為。”間接言語行為理論要解決的問題是:說話人如何通過“字面用意”來表達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或者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斷出其間接的“言外之力”,即語用用意。塞爾提出了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和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理論,所謂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指對“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斷而得出的間接言語行為。所謂對字面用意作出一般推斷,實際上就是根據話語的句法形式,按習慣可立即推斷出間接的“言外之力”(語用用意)。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較復雜,也較不穩定。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按習慣就可以推斷話語的間接言外之意,但非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卻主要依靠說話雙方共知的語言信息和所處的語境來推斷。

    間接言語行為在言語交際中是非常普遍的,陳述句不是陳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問句不是疑問句的情況比比皆是。有時候,發話者說出一句話,借此表示該句字面意思,但同時又表達字面之外的其他含義,也就是說,話語意義與語句本身意義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 give me the book ?”字面意思是詢問聽話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則往往是請求。該請求是以詢問形式發出的,但還要表達請求這一言語行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 cold in here.”這類非規約性的間接言語行為句,情況就比較復雜了。發話者可能真的是陳述這一事實,也可能是請求對方關上窗或門,或打開電暖氣。遇到這種情況時,聽話者需依賴語境、雙方共知或語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間接言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影響間接言語行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時取決于語境,有時取決于聽話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還取決于聽話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間接言語行為句的理解已不單純是語義范疇,還包括語用范疇。

篇3

論文摘要:本文嘗試對舍爾的言語行為理論進行評述,指出其產生的哲學背景、局限性及其對外語教學和翻譯的啟示作用。

    1舍爾言語行為理論產生的背景

    在1879年弗雷格改革邏輯學并創造出語言哲學以前,哲學家們也對語言的研究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但一般傾向于把語言當成一種理所當然的現象。比如英國的經驗學派、洛克以及休漠等人都認為:大腦中的觀點(ideas)通過模擬(resemblance)來代表世界中的客體,而詞語(wo記s)又通過代表大腦中的觀點來獲取意義(meaning)(sear1e① : ps)??梢钥闯?,傳統的哲學家和語法學家重視的僅僅是語言的描述功能。

    到了20世紀30年代,wittgenstein對這個看法給予了挑戰,他認為語言是一種工具,描述事實只是語言無數使用中的一項。“奧斯汀在30年代后期已經形成有關語言施事使用的想法,并在1946年的‘他人的心’一文中首次公開表露了這一想法…與wittgenstein不同的是,奧斯汀不認為語言的使用方式是無限的,而堅持語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并認為我們可以對他們進行概括和分類。”(楊玉成2002:p68)奧斯汀把語言的使用劃分為兩類,即“記述話語”和“施事話語”,并對言內行為(illocutionary act)和言外行為(perlocutionary act)做了區分。由于行為主義(behaviorism)語言觀總是試圖從他人處獲得行為效果(behavioral effects),而沒能對其運作機制加以細分,從而顯得過于籠統(sear1e② : p3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恰好彌補了這一缺陷,把傳統的語言哲學研究向前推進了一大步,使人們對語言的關注焦點由語義的真值介定轉向了語用范疇。

    然而奧斯汀對施事行為的劃分存在著不盡人意的地方,在舍爾(searle 1979: p9-11)看來,它至少有以下缺陷:第一,它不是對言外行為的劃分,而是對言外行為動詞的歸類。奧斯汀似乎認為,對不同動詞的劃分就是對言外行為的劃分。但事實上,有些動詞僅標志著言外行為的完成方式。第二,最重要的缺陷在于,它沒有清晰一致的劃分原則。這也是舍爾要對言外行為重新劃分的重要原因所在。第三,由于沒有統一的劃分準則,導致言外行為和言外行為動詞混淆不清,并經常造成范疇間的重合。此外,王路(1999:p198)也指出:在奧斯汀的語言分析中,經驗的分析太多了一些.先驗的成分太少了一些。他的經驗分析完全依賴于對句子的具體涵義和具體運  用的理解,很難說這些方法是普遍有效的。顧曰國(1989)則從取效行為的角度批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指出“奧斯汀的因果流程,無論是影響因果或其他因果,都沒有傳遞性,因為聽者不是無意志的、聽任說者支配的機器人。這就挖去了奧斯汀的取效行為的哲學基礎。”由此看來,有必要對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進行修正。

    2舍爾關于言外行為的分類

      舍爾認為存在十二條劃分言外行為的區別維度,其中比較重要的有:言外行為的目的、適合世界的方向、說話人的心理狀態、言外目的表達力度等。在此基礎上,舍爾確立了四條劃分言外行為的標準:基本條件、真誠條件、先決條件和命題條件。其中,基本條件對應于話語的目的,真誠條件對應于表現的心理狀態,先決條件對應于說話人的語詞和世界的關系也即適合方向,命題條件對應于命題內容。

    根據上文所確立的標準,舍爾把言外行為歸為五類:

    斷言行為(assertives),這類行為的目的是使說話者確保命題的真實性,它的評價維度是真或假,它的適合方向是使語詞與世界相符,說話人表達的心理狀態是信仰。這類動詞包括:suggest, insist, boast, affirm, deny等。

    指示行為((directives),這類行為的目的是說話者試圖讓聽者去做某事,適合方向是使世界與語詞相符,命題內容總是聽者去做一個將來的行為。這類動詞包括:ask,  order,  request,  plead,entreat等。

    承諾行為(commissives),這類行為的目的是使說話者對將來的某一行為作出承諾,它的適合方向是世界與語詞相符,真誠條件是意圖,命題內容總是說話者做某一個將來的行為。這類動詞包括:guarantee, pledge, promise, swear, vow等。

    表達行為(expressives),這類行為的目的是表達命題內容里事態真誠條件的心理狀態。它沒有語詞與世界的適合方向,命題條件是對某種事態的描寫。這類動詞包括:thank,  congratulate,apologize, condole, deplore等。

    宣布行為(declarations),這類行為的基本條件是說話者想改變某一對象或情形的外部條件,真誠條件是不表達任何心理狀態,其適合方向是相互的,即令語詞與世界相符,同時也令世界與語詞相符。這類動詞包括:resign, define, declare,nominate, name等。

    張紹杰(1994)認為:按照合適條件對言外行為進行分類的最大優點是,似乎無限的言語行為功能可簡約到有限的范圍內,為解釋語言功能提供了理論依據。然而,舍爾對言語行為理論的主要貢獻則是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的問題,并對其加以分析。

   3舍爾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舍爾于1975年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這一特殊的言外行為類型。他的依據是:顯性的言外之力可以根據施為動詞來識別;陳述句、疑問句和祈使句(命令句)這三種主要句型通常表達各自的言外之力,即陳述、疑問和命令。他把這種與語句類型相聯系的言外之力稱為字面言外之力,而把不具備這種聯系的言外之力稱為間接言外之力(段開誠1988)。

    舍爾認為,在間接言語行為中,說者依賴他們彼此分享的語言的和非語言的背景信息,加上聽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斷能力,說者與聽者所交流的要比說者實際說出的多。說的具體一些,為說明間接言語行為的間接部分所必需的條件有,一種言語行為理論、合作會話的某些一般原則、說者于聽者彼此分享的事實背景信息以及聽者一方的推理能力。一個典型的間接言語行為的例子如下:

    (1)學生x:讓我們今晚看電影去吧。

    (2)學生y:我得溫習功課準備考試。

    舍爾通過十步論證,在理論上說明了如何通過次要以言行事行為來實現首要以言行事行為,并認為次要以言行事行為是字面上的,而首要以言行事行為不是字面上的。在對指令式的研究過程中,舍爾認為禮貌是間接形式的首要動因。舍爾進一步區分了六種慣例上用于完成間接指令式的一些語句,既有關h完成a的能力的語句、有關s讓h去做a的希望與要求的語句、有關h做a的語句、有關h做a的愿望與意愿的語句、涉及做a理由的語句以及將上述成分中的一種成分放人另一種成分之中的語句或是將一種明確指令的以言行事動詞放人上述語境之一的語句。

    間接言語行為可分為規約性的和非規約性的兩種。規約性間接言語行為的重要特征是,它的間接言外之力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固定在語言形式中,并為人們普遍接受;在使用中,發話者和受話者可能沒有意識到它的字面言外之力。而非規約性間接言外示力行為更為復雜和不確定、更依賴于背景知識和語境(段開誠1988)。

    4舍爾言語行為理論的綜合評述與外語教學    舍爾完善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在一定程度上廓清了交際意圖與話語理解之間的關系,對人類語言中的言語行為進行了分類,指出了其相互關系,認為在很多情況下,不需要判明句子的真值條件就可以獲取一定的理解,這給傳統的邏輯實證主義(logical positivism)以致命一擊。verschueren (1999: p24)認為舍爾對言語行為的劃分是迄今為止最具有影響力的,但有兩點缺陷需要指出:一是各范疇間決不是相互獨立的(mutually exclusive),現實的語言運用包含許多類型的言語行為,比如:if i ever see you with mysister again, i’  ll kill you.這一句即是指令式的同時也是承諾式的。第二,這一劃分完全建立在三個變化維度上,即心理狀態印sychologicalstate)、適合方向(direction of fit)和以言行事目的(illocutionary point)。這樣看來,如果換一個角度分析言語行為,就會得出不同的分類。

    ixvinson (1983: p240)也認為舍爾對言語行為的劃分缺乏理想的規則基礎(principled basis) ,并不完全建立在他本人倡導的依據合適條件(felicity conditions)而建立的系統劃分方式上,因而存在著矛盾。舍爾(searle② : p4 )也認為這種劃分方式的理論依據是:大腦反映現實的方式是有定的(the basis of this taxonomy is that there areonly a finite number of ways that the mind canrepresent reality),這中理論本身就有待于介定。辛斌(1995)指出:言語行為理論往往給人一種印象,似乎只有句子才是表達言語行為的最合適的語言單位。實際上,在真正的言語交際中,情況并非完全如此。應該把言語行為放在其出現的序列上考察其合適性。到后來,舍爾(searle② : p5)提到網絡(network)與背景(background)兩個概念,試圖從宏觀的角度闡釋話語理解的機制。他認為,要想成功的理解一個句子必須依賴很多其他相關的句子,即相應的網絡,而網絡的特征是其不確定性(indefinite),而對網絡內語義內容(semanticcontent)的解釋能力的外在表現就是背景。應該指出,這都源于wittgenstein的學說。

    盡管舍爾的理論有一定缺陷,但他是繼奧斯汀之后最有影響的言語行為理論家,他有關言語行為的一系列觀點和概念,現在都被普遍接受和應用。尤其是對外語教學的影響和啟示,將會使我們受益菲淺。辛斌(1995)認為,外語教學要想真正培養學生在言語交際中有效實現語言形式的交際價值,必須超越單個言語行為而加強連續話語的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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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Austin言語行為理論研究成果

    在((論言有所為》書中,Austin明確地把話語分成敘事句(performatives)和指陳性的語句,即施為句(consta-lives)。前者描述所做的事情,而后者是說事同時也在做事。他指出敘事句的功能在于斷言或陳述、報道事實,是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如:1 am an English teacher.說此話時,此人只是陳述了自己是英語教師這一事實。施為句則不具有報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而是在說話的同時實施了某種行為。Austin認為對施為句不能用“真假”衡量,而是用“適宜性條件”或“得適宜性條件”“誠實”或“不誠實”“真實”(authentic)或“不真實”(inauthentic)“使用得當”(i n-yoked)或“使用不得當”(misinvoked)來衡量(張莉,2005) 如:I declare the ceremony open.此外,兩者的句法特征也有所不同。前者可以用副詞hereby來修飾,而后者則不可(張春隆,1994)。

    Austin把言語行為分為五類:裁決類(verdictive),如“描述”、“預估”;施權類(exercitive ),如“命令”;承諾類(commissitives),如“應允”;闡述類((expositive ),如“否定”;表態類(behabitive ),如“埋怨”。Austin后來還根據施為動詞的有無,把施為句進一步劃分為顯性施為句和隱性施為句(explicit/implicit performatives)。顯性施為句即直接實施某個行為的語句,它們包含有施為動詞。隱性施為句間接實施某個行為的語句,它們不包含施為動詞。

    在此書的后半部分,Austin重新討論了在什么意義上說話就是說事這個問題。他開始嘗試語言研究的對象不應該是詞和句子,而是應該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他提出任何一個言語行為都由三個層次的行為構成,即言內行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為(perlocutionary act)。言內行為所表達的是字面意思,如:I have a gun.其言內行為所表達的就是說話人有把槍。言外行為表達的是言外之意或者是說話人的交際意圖,也稱言外之力。如上句如果是搶劫者在銀行里對銀行工作人員說的話,其言外之意就是他將威脅銀行人員交出錢財,否則將威脅其安全等。言后行為又稱取效行為,涉及話語對聽話人產生的效果。通過告訴聽話人某事,說話人可以改變聽話人對某件事情的觀點,誤導他,令其驚訝等。例如搶劫者說完“I have a gun."這句話威脅的話之后令銀行人員交出錢財,銀行人員或報警,或害怕得不知所措等都可理解為這句話的言后行為。換句話說,言內行為包含意思,它能產生可理解的話語;言外行為體現一種語勢,它通過語調、態度、感覺、動機或意圖來實現。言后行為包含因果關系,它對聽話人產生影響。

    二、Searle對言語行為理論的研究

    任何一種理論的產生都會對后人產生深遠的影響,給后人帶來啟示。Austin的學生Searle對言語行為進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其著作影響深遠。Searle系統地發展了Austin的言語行為思想,揭示了實現言語行為的各種有效條件,指明了言語行為的分類原則及標準,并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s)的相關問題。

    (一)間接言語行為概念

    Searle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是在Austin言語行為概念的基礎上發展而來,指的是通過一種言外行為來間接地執行另一種言外行為。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聽話人如何從說話人的“字面意思”中,推斷出其間接的“言外之力”(Searle,1969)。聽話人想要明白話語中的言外之意,就需要依靠他與說話人都知道的背景信息來進行推理。間接言語行為可分為常規性的間接言語行為和非常規性間接言語行為。常規性間接言語行為已經形成一種習慣用法或語言形式。例如“請人關門”這一功能,人們常用間接的請求形式如“Would you please close the door?”非常規性間接言語行為更為復雜和不確定,它更多地取決于共知的背景信息,取決于語境。Searle以下面這個例子來說明如何具體地進行對間接語言的理解和推理:A:I,et usgo to the concert tomorrow.  B:I have to prepare for the finalexam.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以碰到的間接言語行為無處不在。為了理解言語行為,聽話人需要根據當時的語境、說話人的語氣、雙方共同的背景知識、語用推理等判斷。

    (二)言語行為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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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言語行為 意義理論 間接行為 

    一、引言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引起了廣泛的注意,并產生了大量的哲學著述,其中尤以塞爾的著作影響最大。他同意奧斯汀的觀點,即認為語言交流的最小單位不是符號、詞或句子,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種言語行為。不過他又進一步指出,說話者通過說一句話或若干句話來執行一個或若干個言語行為,可是言語行為本身與用以完成言語行為而說出的話語不能混為一談。塞爾系統地發展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思想,揭示了實現言語行為的各種有效條件,闡明了言語行為的分類和標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問題,并探討了言語行為的形式化。

    二、塞爾對言語理論的發展

    如果說奧斯汀把言語行為理論看作是孤立的話語的意義的研究,那么塞爾則把這一理論提高為一種解釋人類語言交際的理論。正如塞爾在“什么是語言”一文中所說:“言語行為也被稱為語言行為或語言性的行為,通過這個引言,我也許能夠說明為什么我認為言語行為在語言哲學中具有重大意義。我認為在任何語言交際的模式中都必須包含一個語言行為。語言交際的單位不是通常人們認為的符號、詞語或語句,甚至也不是符號、語詞或語句的標記,構成語言交際的單位是在完成言語行為中給出標記。更確切地說,在一定條件下給出語句標記就是以言行事的行為,以言行事的行為是語言交際的最小單位?!痹谌麪柨磥?,講一種語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語言活動,如陳述、命令、詢問、允諾等。語言理論實際上就是一種行為理論,說話是一種受規則約束的實施行為方式。奧斯汀曾提出過實施言語行為的三個恰當條件,即(1)說話人必須是具備實施某一行為條件的人;<2)說話人對自己要實施的行為必須抱有誠意;<3)說話人對自己的話不能反悔。在此基礎上塞爾作了進一步闡述,認為“實施言語行為有兩種規則:調節性規則和構成性規則。調節性規則是交際對象的活動,這種規則在實施言語行為時不是非要不可的;構成性規則是實施言語行為的基本規則,遵受這種規則本身就構成某種活動或行為,違反了這種規則,某種活動或行為就不存在”。在發展言語行為理論的過程中,塞爾修正了奧斯汀關于言語三分說,認為每個語句都包括:<1)說話本身構成的話語行為;<2)指稱和述謂,即命題行為;<3)以言行事或施為性言語行為。塞爾認為不存在以言指事的表述性行為,而奧斯汀說的以言指事的表述性行為實際上是以言行事的施為性言語行為。關于命題行為,塞爾舉出下面五個例句來說明其中包含的命題行為:

    will john leave the room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john, leave the room!

    would that john left the room?

    if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also.

    五個句子完成的是不同的以言行事行為,第一句是問題,第二句是預言,第三句是請求或命令,第四句表達愿望,第五句表達意圖,但是這五個語句包含一個共同的內容,即約翰離開這個房間,每個語句都提到約翰這個人,并提到離開這個房間的這個活動,塞爾把這種共同的內容稱為“命題”,命題所完成的行為叫做“命題行為”,他認為命題不同于斷定或陳述,因為斷定或陳述屬于以言行事行為,而命題則不同。塞爾認為,通過話語實施一個施為性的行為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他以允諾為例,確定了九條充分和必要條件并把這些條件大體上歸納為四類:(1)命題內容條件;(2)預備條件;(3)真誠條件;(4)基本條件。在此基礎上,塞爾對言語行為進行了分類。在闡述區分單個施為性言語行為歸納為五大類,分別為:斷言類或闡述類、指令類、承諾類、表達類和宣告類。

    三、塞爾對意義理論的發展

    塞爾認為要把意義理論和言語行為理論結合起來考察。在他看來,言語行為是通過一些聲音

或畫出一些符號來完成的。但是發出聲音或畫出符號與完成言語行為是有區別的。重要的區別在于為完成一定言語行為所發出的聲音或畫出的符號必須具有一定的意義,不具有任何意義的聲音或符號是不能完成任何言語行為的。為了回答為何某些聲音或符號具有意義這個問題,塞爾引用了英國哲學家格賴斯的觀點,并加以修正和補充。格賴斯在“意義”一文中區分了自然的意義和非自然的意義,指出這兩種意義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與意向性無關,后者則涉及到意向性問題。如:“那些斑點意味著麻疹”,這句話包含的是自然的意義,與人的意向無關;而“那三聲鈴響意味著‘車滿了”,這句話包含的則是非自然的意義,它與人的意向有關。格賴斯著重研究非自然的意義,并把“意義”與“意向”這兩個概念聯系起來考察。

  塞爾進一步發展了這個思想,更加強調意義、意圖及慣例這三者之間的密切關系。他無意去推翻格賴斯的意義理論,因為在他看來,格賴斯的觀點雖然很不完善,卻可以作為說明意義概念的一個恰當的出發點。因為,首先,它表現出意義概念和意向概念之間的密切關系;其次,它抓住語言交流的一個重要內容,即說話者在說話時企圖把某種思想傳遞給聽話者并通過聽話者認識到自己的意圖正是把這些思想傳遞給他,不過塞爾也指出格賴斯這種觀點的不足,他認為,格賴斯的這種觀點沒有清楚地說明意義與慣例或約定俗成的規則的聯系,即沒有說明意義如何受到慣例或約定俗成的支配,同時用一個人意圖達到的效果來給意義下定義,會使以言語行事行為和以言成事行為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塞爾認為有必要修正格賴斯的理論,即“在分析以言行事的行為時,我們必須既考慮意圖又考慮規約,尤其要考慮二者的聯系”,塞爾的這種觀點引起西方哲學界的普遍重視。

    四、間接行為理論的提出

    間接行為理論的提出是塞爾的最大貢獻所在。在《間接言語行為》一文中,他指出:意義,簡而言之,就是說話人說什么就意指什么(字面用意),在這種情況下,說話者的用意是產生某種以言行事行為的效果,而這種效果是通過聽話者根據對支配話語的規則的掌握理解說話者的意圖,但事情并非總是那么簡單,在有些情況下,如暗示、諷刺、比喻等等,說話者說出的話的意思與句子本身的意思并不是一致的。一種情況是說話者說出一個句子,表示其字面用意,但還有別的用意,如:

    can you pass the book?

    這個句子如果按其字面意義去理解,那么它是“詢問”聽話人是否具有遞書的能力。然而,這并不是該話語的施為用意。這個話語實際上是用以表達“請求”這個言語行為的典型結構,這就是語言使用中語言的間接性現象。可見,語言的間接性是語言的形式和功能之間的不一致所帶來的結果。這種間接使用語言的現象就是塞爾所認為的間接言語行為,即通過一個言語行為來間接地實施另一個言語行為。

    那么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為是基于什么假設呢?具體如下:

    顯性施為句或明顯的施為用意可以根據施為動詞辨別出來;

    傳統句法上所講的句子三大類型:陳述句、疑問句和祈使句,都有各自的功能,分別表示“陳述”、“詢問”和“命令”,這實際上就是這些句子的施為用意。

    這些用意傳統上看作是字面用意,從而與間接的施為用意區分開來。后者來自前者的結構形式以及說話人使用這些結構形式時所表達的功能,聽話人可以通過推理得出說話人真正要表達的施為用意。

    間接言語行為可以分出常規的與非常規的兩大類。

    五、結束語

    塞爾在繼承奧斯汀理論的基礎上,發展了言語行為理論及意義理論,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雖然塞爾的這一理論在語言學家中還有爭論,但是我們必須看到:塞爾在發展言語行為理論的基礎上所提出的間接言語行為概念,不但豐富了言語行為理論,而且為解釋語言的形式和功能之間的不一致現象提供了強有力的依據。此外,塞爾主張從意圖和慣例相結合的角度去考察意義問題,以彌補格賴斯只考慮意圖,而忽視慣例的作用這一不足??梢姡麪栔匾曆芯空f話人或聽話人的意向、意圖、目的、信念等等心理因素以及語境、慣例等因素在形成和確定意義中的作用,是有積極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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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言外之力;語用等效

言語行為理論的實質是句子不僅傳遞信息,而且完成行為;人們不僅發出有一定意義的語言單位,而且還暗示發出這些語言單位的目的以及期待這些語言單位以何種方式被理解。換言之,以言施事行為有著某種效力,即言外之力(illocutionaryforce)。言外之力是語言使用者想讓他的行為產生的交際價值或這個行為意欲產生的功能。相同的言外之力可以由許多不同的方式表現出來。例如“不要到那里去”和“如果我是你,我就不到那里去”表達了同樣的言外之力,雖然前者是直接的勸阻而后者是間接的建議。因此,解釋話語字面含義的以言表意行為應當服從于言外之力。在言語行為理論中,言外之力是被最廣泛討論的,因為它表現了話語的交際用意,與語言使用者的意圖相一致。事實上,“言語行為”這個術語通常在狹義上僅僅被理解??為話語的言外之力。

語言交際是由一系列的言語行為構成的,所有的話語除了有意義之外,事實上還有著作為交際中動態成分的交際用意。Austin探討了在何種意義上說話就是行事,并區分了說話即行事的三種基本意義,也就是人們說話時同時發出的三種行為:以言表意行為(locutionary?act)、以言施事行為(illocutionary?act)和以言取效行為((perlocutionary?act)?。

以言表意行為是產生有意義的語言表達的行為;以言施事行為是人們在說話的時候所實施的行為,如命令、提議、許諾、威脅、感謝等;以言取效行為是對聽者施加影響的行為。實際上話語的表意是它的字面意義;話語的施事是話語發出者的交際意圖;話語的取效是表意對話語接受者產生的相應影響。以言表意行為與以言施事行為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通過說出句子表達了字面意義,而后者通過以言表意行為表達了說話者的意圖。一旦意圖被識別或得到滿足,就會在聽者身上產生一些變化或結果,也就是言語行為的取效。

言語行為理論不僅局限于口頭言語,而且對于書面言語也有很強的解釋力,從而對翻譯有著有效的指導作用。

交際不僅僅是通過命題內容達到的,而且還要借助言外之力。因此,在翻譯中僅僅停留在命題層次是不夠的,因為說話人木但要發出表意行為,而且常常還要傳遞其施事行為并期望產生一定的取效行為。在這種情況下,譯者必須確保譯文的言外之力和取效結果與原文的相一致,必要的時候拋棄表意意義,這就是翻譯中的語用等效。僅有形式翻譯或語義翻譯不能執行給譯文讀者傳遞言外之力的功能,譯者有必要掌握原文作者的意圖并將它以適當的方式傳遞給譯文讀者。雖然在許多情況下言語行為在翻譯中可以不言自明,但有時“不同的文化會在不同的程度上使用言語行為”。再加上認知環境及語言習慣的不同,譯者難以完全轉換原語的文化語境并將其在目的語中再現,但通過體會原文的以言施事行為,也就是原語作者的意圖,譯者應該能夠使其譯作對譯文讀者產生的影響和效果等同或類似于原文給原語讀者帶來的影響和感受,從而在目的語文化中充分再現原語的文化語境。

在翻譯中,言語行為的區分是很重要的,尤其當言外之力偏離了表意意義,或者取效結果違背了作者或讀者的期待。譯者應當在語境中推斷出原文的意圖,然后找到適當的方法將它傳遞給譯文讀者。也就是說通過作者發出的表意話語(locutionaryact),譯者應當推斷出作者腦海中的特定目的?(illo-cutionary?force),并且努力使他的譯文對譯語讀者產生原文對原語讀者產生的相同或相似效果(per-locutionary?effect)。正如Hatim和Mason所說:“在單個成分的指示意義之上,譯者應當盡力依次傳遞每一個言語行為的言外之力。???從語境中可以推斷媽媽不僅在陳述女兒的房間已經擺滿花的事實,而且還表達了她拒絕為女兒買花的意圖。原文的言外之力在(la)中沒有自然地表現出來。(1b)通過使用“得了吧”適當地在漢語中傳達了原文表示拒絕的言外之力。

在漢語口語中,人們使用“放屁”來表明“胡說八道’,的含義。Buck的譯文只傳達了原文的表意意義,使得譯文讀者對作者的意圖感到疑惑。在另一方面,Jackson的譯法沒有完全將原文的言外之力譯出。在原文中,武大郎被描寫為一個未受教育并且社會地位低下的人,他在這句話中使用的語言是粗俗的。為了正確地傳達原文的言外之力,作者嘗試譯出了(38c)的譯文。這個例子表明譯者需要根據不同的語境理解原文,在原語和譯語中做出比較,以適當的方式表達原文的意圖。

原文是麥氏咖啡的廣告。作者的意圖是說明這種咖啡口感香醇,令人回味無窮。(39a)的目的是復述原文的信息,(39b)是要達到和原文相同的言外之力。雖然(39a)似乎準確地表達了原文的表意意義,(39b)卻通過簡潔和生動的語言實現了廣告翻譯的功能,取得了和原文相同的取效結果。因此,(39b)更有可能使譯文讀者按照原文作者期待的方式做出反應。

言語行為的三分說對翻譯有很強的解釋和理論指導作用。言語行為理論從說話者和聽話者在交際中的行為關系來分析話語職能,在它指導下的語用等效翻譯不僅追求傳統意義上句法或詞義等表意行為上的對等,更是力求語用功能和言外之力的動態對等,使譯文讀者能夠領會與原文讀者相同或相似的的言外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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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言語行為理論;綜述

一、言語行為理論概述

對語言意義的追尋一直是語言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然而,在奧斯汀提出言語行為理論之前,對意義的研究仍局限于語義學的范疇,“它研究句子和詞語本身的意義,研究命題的真值條件。因此,語言學研究的意義是句子的認知意義,是不受語境影響的意義”(何自然,1996)。經過長期的研究總結,奧斯汀在其論著《論言有所為》(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中徹底了以邏輯――語義的真值性為語言理解的中心這一觀點。他認為,語言學研究的對象不應是詞和句子,而應該是通過詞和句子所完成的行為。語言理論實際上應該是行為理論的一部分。原因有兩點:第一,句子形式本身不能說明什么問題,如果想了解某句話的意義,我們必須了解說話者通過這句話所完成的整個行為;第二,從實用的角度來看,把句子看成言語行為的一部分來研究,可以為解決一些哲學上的爭論提供依據。他引入了另一對概念來對陳述句分類,即表述句(constatives)和施為句(performatives)。表述句是用來說明、報告或描繪事物的句子,而施為句則是用來完成某種行為的。施為句具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它們并不“描述”、“報告”或“說明”任何事物,它們不存在真假問題;二是說這句話本身構成了一個行為。但是,后來奧斯汀意識到這種敘述句/施為句之分并不科學,因為說一句話本身就構成了一個行為。敘述句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一種施為句。在此基礎上,奧斯汀又提出了言語行為三分說,力求使言語行為理論具有更為普遍的涵蓋性。他認為,所有句子都可以被看作為施為句,而每一個施為句都包含著三種言語行為:(1)發話行為(locutionary act),運用發音器官,發出一定意義的聲音的行為;(2)行事行為(illocutionary act),在發話行為的同時,表明說話的意圖,即“表達”行為,包括言外之意;(3)取效行為(perlocutionary act),指說話行為或行事行為在聽者身上產生的某種效果。

然而,奧斯汀也清楚地看到,并不是每個施為句都能達到其目的,即并不是每一個以言行事都能帶來以言成事,比如“I now pronounce you man and wife”,如果是演員在電影里講的一句臺詞,則收不到言后之果。為此,奧斯汀為言有所為得以有效實施設立了一系列合適條件(felicity conditions),它們是:(A1)必須存在一套能帶來規約性效果的、為普遍認可的規約性程序;這一程序包括由特定的人在特定的場合所講的話。(A2)在一具體事件中,特定的人和特定的場所必須符合特定程序的要求。(B1)程序必須由對話雙方正確而(B2)徹底地執行。(C1)該程序的提出是由于具有一定的想法或感情的人為了一定的意圖,或為了給對方的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那么該程序的參與者必須實際上存在那樣的想法,而且參與者必須擁有一定的實施行為的打算。(C2)最后,還必須付諸實施。(Austin:2002)

奧斯汀認為,盡管施為句不存在真假問題,但我們仍可以從某些方面來判斷它的可接受性。奧斯汀列舉了幾個影響施為句成立的因素:1. 說話者無權或無能力實施這一行為;2. 說話者不懷誠意;3. 說話者沒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規則;4. 沒有一定的言后之果。奧斯汀把語言意義和語境緊密結合了起來,他的這一理論吸取了行為主義語義學的有益部分。但是,從嚴格意義上來講,他的語境意義論并非行為主義的翻版。他的言之力,言之果以及真實條件的分析,對進一步修正行為主義理論具有重大的意義,當然,也對語言使用的分析和研究做出了重要貢獻(束定芳,1989)。

二、言語行為理論的意義

言語行為理論是研究語言使用問題的基本理論,它的提出,無論對語言研究還是對應用語言學、社會語言學、語用學以及語言習得研究都產生了重大影響。一方面,它使學者們在有關方面的研究從以語法或語言形式為中心轉向以言語功能為中心,從以單句為中心轉向以語篇為為中心,從語言本身為中心轉向以語言使用者、社團以及語言環境等為中心,另一方面,言語行為理論使諸多研究從以語言知識為中心轉向以交際功能為中心,也使外語教學從以語言形式和教學方法為中心轉向以語言功能和教學內容為中心。

關于奧斯汀言語行為理論對當代哲學和語言哲學發展的意義,很多學者都給予了高度評價(束定芳,1989;楊玉成,2004;邱惠麗,2006;楊寧芳,2008),綜合起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第一,言語行為理論改變了人們對語言本質的認識。第二,對語言本質看法的改變會直接導致語言與世界關系的變化。當語言是一種行為時,它就能夠參與到建構世界的實踐之中。第三,奧斯汀在意義的真、假之外尋找到意義的另一因素――語用力量,從而使人們對語言意義的理解發生了改變,對話語意義的理解是語義學中的“意義”與語用力量二者的整合;第四,“語用力量”概念的引入,既為語用學與語義學劃出了界線,又說明了語義學與語用學之間的緊密聯系;第五,奧斯汀在傳統評價話語的真、假標準之外引入了新的評價維度――是否合理等一系列合適條件,這就使得維特根斯坦早期思想中“不可言說”的倫理、價值等領域變得可以言說,奧斯汀對語用行為的分類,為這一領域如何言說提供了參考依據。

三、言語行為理論的局限性

奧斯汀雖然在古典文學和語言學方面造詣高深,但在現代邏輯知識上存在欠缺。這使得他一方面在日常語言分析領域對行為動詞的分析得心應手,而另一方面也限制了言語行為理論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烏姆森(Urmson J. O.)認為,在奧斯汀的哲學目的中沒有什么本質上新穎的東西:新的東西是他追求哲學目的時所使用的技術,以及所具有的嚴謹和耐心。他這里所說的新技術,實際上就是語言分析,且主要是一種經驗性的分析。我們很遺憾地看到,哲學和數理邏輯發展的大背景選擇了奧斯汀,并把他的言語行為理論推向語言哲學的舞臺,但是他卻沒有選擇現代邏輯作為語言研究的工具。

四、結語

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無論對語言研究還是對應用語言學、社會語言學、語用學以及語言習得研究都產生了重大影響。但同時,它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漏洞。實際上,言語行為理論從它的誕生之日起就面臨著各種批評和挑戰。不過毋庸置疑的是,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為語用學的發展提供了基礎理論,并對語義學和語用學進行了合理的整合,并將在各個相關領域內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何自然. 1996. 語言學導論[M]. 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

[2]邱惠麗. 2006. 奧斯汀言語行為論的當代哲學意義[J]. 自然辯證法研究(7).

[3]束定芳. 1989. 言語行為理論述評[J]. 外語教學(西安外國語學院學報)(2).

[4]楊寧芳. 2008.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探究[J]. 重慶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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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簡要介紹了言語行為理論,從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角度對語言的間接性進行探索和研究,通過對目前我國英語教學中存在的種種問題的剖析,探討這個理論對外語教學的啟示,以及如何從言語行為理論出發在外語教學中培養學生的語言交際能力。論證了運用間接言語行為理論指導外語教學、培養學生的交際和語用能力的啟示。

近年來,語用學(Pragmatics)理論的發展為外語教學提供了新的語言理論基礎。語用學是研究語言運用及其規律的學科。語用學研究特定語境中的特定話語(utterance),強調在語境中(context)研究詞、句、話語等言語行為的意義(meaning)。作為語用學中的主要研究課題之一,言語行為理論是一種對語言意義進行研究的理論,主要闡述了如果從語義的角度看語言,只能解決“言之所述”,而從語用的角度看待語言,則可解決“言之所為”,甚至涉及“言后之果”,即“所述”,“所為”之后給言語對象帶來的影響和后續發展。言語行為理論在語用學中有著一定的地位,同時給語言教師和語言學習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言語行為理論得到了廣泛的使用,本文將就語用學中重要課題言語行為理論做簡單的介紹并試就該理論談一些對外語教學可能起到的啟示作用。

一、言語行為理論的由來和發展

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指人們為實現交際目的而在具體的語境中使用語言的行為。它旨在回答語言是怎樣用之于“行”,而不是用之于“指”這樣一個問題,體現了“言”則“行”這樣的語言觀。這一理論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由英國牛津大學道德哲學教授奧斯汀首先提出,1957年,他到美國哈佛大學做講座,以《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為書發表了這個講座,在他的論述中,提出的的基本出發點是:人類語言交際的基本單位不應是詞、句子或其他語言形式,而應是人們用詞或句子所完成的行為。即人們說話的目的不僅僅是為說話,當他說出某種語言就是用這種語言在實施某種行為。奧斯汀之后,他的學生美國著名哲學家塞爾( J. R. Searle)在繼承和批判奧斯汀的日常語言哲學分析理論和方法的基礎上,發展了言語行為理論,進一步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IndirectSpeech Act Theory)。

1.奧斯汀對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

長久以來,哲學家所持的一種假設是:陳述之言的作用是描述事物的狀態,或者是陳述某一事實,兩者必選其一,別無他用,而陳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陳述只能是真實或者是謬誤。叫哲學家歷來關心的只限于陳述的可驗證性,即如何驗證某一陳述是真實的或是謬誤的,以及如何規定某一個真實的陳述必須滿足的條件等。奧斯汀對哲學界語言研究中的這種傳統觀點提出了懷疑。并提出言語行為理論,這一理論的提出推翻了邏輯實證主義者認為“邏輯一語義的真值條件是語言理解的中心”這一傳統觀點。奧斯汀認為并非所有的可分真假的陳述句都是“描寫”的,他用語言事實表明有許多極為平常又有意義的句子,他們的邏輯值既非真也非假,由此奧斯汀把句子分為兩類,把可以區分真假值(truth value)的句子稱為“敘事句”(constatives),其功能在于斷言或陳述事實和描述狀態、報道事態,所表述內容是可以驗證的;把無法區分真假,只能區分適當與否的句子稱為“施為句”(performatives)。它們不具有報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卻具有實施某些行為的功能。施為句的話語都是不能驗證的,它們無所謂真實或謬誤。奧斯丁關于施為句的行為功能舉了以下四個經典的例子加以說明:

(1) I do.

(2) I name this shipthe Queen Elizabeth.

(3) I give and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ther.

(4) I bet y ou six 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

奧斯丁指出出以上話語是當事人在適當的場合上說的。比如(1)是在結婚儀式上,(2)是在給船命名時,(3)是在某人立遺囑時,(4)是在某人打賭時。這些話語的說出,實施了結婚、命名、贈與和打賭的行為。奧斯汀指出這些施為句沒有真假意義上的區別,但是必須滿

足三方面的“合適條件”,即:說話者必須具備實施這一行為的條件,如(1)必須是結婚的當事人,即新郎或新娘;說話人自己要有實施這一行為的誠意。

奧斯汀起初對他的言有所述和言有所為的區分十分滿意,但隨著研究的深入,奧斯汀意識到某種意義上每個句子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為,不是只有施為句才有這種功能。于是,奧斯汀終于摒棄了最初的區別,在此基礎上他又區分出三種不同的言語行為,即言語行為三分說:“以言指事”( locutionaryact ) ,“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aryact),“以言指事”指一切說出來的有意義的話語?!耙匝孕惺隆敝刚f話人表明其意圖,是言內行為,如允諾、斷定、請求、命令、憤怒等。至于實現了以言行事這個行為之后,聽話人會受到什么影響,這就是“以言成事”了,如說服、鼓舞、欺騙、留下印象、恫嚇等。言語行為的三部分實際上是一個整體,每人的話語都同時完成這三種行為。例如Class is over。老師通過這句話,首先說話人表明意圖,同時,實際也是在向學生宣布課結束了;最后結果可能是學生離開教室,是言后行為。

2.塞爾對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發展

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s)這一概念是塞爾在奧斯汀的間接施為句的基礎上提出的。塞爾認為,間接言語行為就是通過做某一言外行為來做另一件言外行為,也可以說成是:“通過施行了一個言外行為間接地施行了另一個言外行為”。有時我們為了求禮貌,在想讓對方做某事時,人們常常不直接使用命令句式,而是“轉彎抹角”地說出自己的意圖,通過某種間接的方式表達自己想說的話,這種現象即為語言的間接性。人們只要稍加觀察便可發現語言具有間接性。例如:

Can you give me the book?

字面意思是詢問聽話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則往往是請求。該請求是以詢問形式

發出的,但還要表達請求這一言語行為。換句話說,上述例句所表達的就是間接言語行為,即通過一個言語行為(詢問)來間接地實施另一個言語行為(請求),這就是語言使用中語言的間接性現象。 雖然塞爾的理論很快遭到了其他某些學者的抨擊,塞爾的這一理論卻能把一些表面看來沒有任何關聯,甚至是前后矛盾的話語解釋得清晰明了。此外,塞爾還將人們的潛意識對言外之意的理解過程明示出來,使人們能夠對自身的語言交際過程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因此,塞爾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是對傳統言語行為理論的重要補充和發展。

二、言語行為理論對英語教學的啟示

1.外語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傳統的教學方法主要強調的是語法以及詞匯的學習,過分強調解釋語法規則和教材中的語言點,往往忽視了培養和提高學生日常交際能力,導致合理的教學大綱無法有效實施,這種填鴨似的教學法會給學生增添沉重的課業負擔,他們會覺得學習英語就是死記硬背,同時學生對目的語的背景知識匾乏,交際失誤屢屢發生,久而久之自然會喪失對英語學習的興趣,此外,這種傳統的教學法也會讓課堂氣氛變得極為沉悶壓抑,收獲的課堂效果更不盡人意。

2.言語行為理論對外語教學的啟示及指導意義

Canale和Swan曾經說過,作為一名外語學習者,僅僅會造出正確的句子是遠遠不夠的,因為語言結構及語法規則要受目的語國家的社會文化規則及交際環境制約的,交際雙方必須根據說話場合、交際身份、談論的話題及交往的社會準則、文化習俗諸因素來決定語調、語言結構及話語風格。只有這樣,才能做到“說得好”、“說得得體”。學生在理解話語意義時,不僅需要語言的一般知識,還要根據語言的實際運用知識,文化背景知識,了解會話合作、會話含義等語用規則,要有較好的理解和推理能力。而對這些知識和能力的傳授和培養正是我國英語教學中所缺乏的。如果英語教師能把言語行為理論運用到英語課堂教學中去,并認真研究,細心總結,這必將對今后的英語教學具有很大的指導意義,定能使學生對語言的表達和理解更透徹、更準確,使教學效果更佳。因為在對言語理解的過程中,對字而意義的理解和“言外之意”的理解是最重要的兩個層次,語義推理和語用推理起著不同程度的作用。

英語教師也應一改往日以講授語言知識為中心內容的作法,把教文化滲透于教語言之中。胡春洞在其著的《英語教學法》一書中曾說到“學生是整個建筑,文化是建筑風格,語言是建筑實體,而教師就是建筑設計師。中學英語教師的主導作用應該在教人、教文化、教語言一體化中表現出來”只有這樣,才能做到通過教文化帶動外語教學,推動中學外語教學的全面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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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語言哲學;語言游戲說;言語行為理論;語用行為理論

20世紀西方哲學的“語言轉向”被稱為是現代哲學的一場革命,從此西方哲學從認識論哲學轉向語言哲學,語言哲學成為第一哲學。哲學研究的主題從“自我”轉向了“語言”,哲學研究的內容和形式也從“思維”、“意識”、“主體”轉到了“語言”、“意義”、“邏輯形式”,從概念思辨體系研究轉向了對自然語言的本質、意義和應用的研究。維特根斯坦(以下簡稱維氏)的語言哲學觀,從重視理想邏輯語言的研究轉向了日常語言范疇的分析,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形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維氏后期語言哲學觀中的言語行為思想

維氏的語言哲學前期關注語言與邏輯的關系,后期關注語言與日常生活的關系。維氏后期的語言哲學觀對日常語言學派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1、日常語言分析的轉向。維氏后期的思想對他前期哲學觀點進行了系統的批判,他斷定語言和世界都不具有任何本質結構,反對命題是事態或實事的邏輯圖像,認為語言由各種各樣的語言游戲組成,而語言游戲根植于生活形式之中,哲學家的首要任務是研究日常語言的實際用法。這里的語言實際用法,指的是語言在實際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他認為語言哲學的目的不是研究“理想語言”,而是研究實際語言現象,研究日常語言的功能。維氏在他的《哲學研究》一書中這樣說道:“我們站在光滑的冰面上,那里沒有摩擦,因此在某種意義上條件是理想的,但也正因為如此,我們無法行走。我們想走,我們就需要摩擦。回到粗糙的地面上來吧!”(窯)維氏后期開始放棄對理想語言的研究,回歸到對語言日常用法的研究上來。

維氏認為一個詞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使用,他的日常語言哲學觀推翻了索緒爾等人確立的“語言”的統治地位,把抽象的語言轉化為各種不同形式的、具體的語言游戲,即“言語”活動。

2、語言游戲說。維氏早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上半葉就提出了語言游戲說,他把語言及其語言相關活動所構成的整體行為活動稱為語言游戲,這是維氏后期理論的核心,也是他把語言和游戲相比較得出的結果。在維氏看來,語言是人們用來傳遞信息的手段,是一種活動或言語行為,而且是人類全部活動中的最重要的活動。語言游戲說的提出是維氏對其前期哲學思想——《邏輯哲學論》中意義圖像理論的揚棄。意義圖像理論認為世界最終是由簡單的對象組成的,而且這些對象之間能夠以特定的方式相聯系。維氏后期認為邏輯分析不能用來確定語詞和語句意義,因為語言是一種實際使用活動,是一種游戲,只有在語言游戲中或者通過做語言游戲才能掌握語詞的用法,從而把握語詞的意義。語言的意義不再是某種實體,而是語言的功能和性質,語言的意義應由語言的日常使用來決定。

維氏認為語言游戲的種類是無限多樣的,它主要表現在一詞多義的普遍現象上,不同的語言游戲之間不存在完全相同的特點,只有部分特征的相似,這就是維氏提出的關于各種語言游戲之間存在“家族相似”的論點?,F在看來,在日常語言的使用中各種事物之間既不存在絕對的相同,也不存在絕對的差異,而是同中有異,異中有同,人們可以不同的方式說出某種請求。維氏在《哲學研究》中考察的語言是動態中的語言,即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語言,他認為不同的生活形式就會帶來與之相對應的不同的語言游戲,“想象一種語言就叫做想象一種生活形式”。

語言游戲具有游戲的規則,沒有規則就沒有語言游戲,因此使用語言必須遵守語言規則。不同的規則產生不同的語言游戲,也會產生不同的語言意義。語言游戲說從根本上否定了從語言與實在的一一對應關系中尋求意義的觀念,強調語言本身就是一種活動。他把語言與活動緊密聯系起來。把對語言本身的分析轉向對言語行為的分析,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維特根斯坦后期語言哲學觀已經體現了言語行為理論的思想。

二、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作為語言分析哲學日常派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人物,英國哲學家奧斯汀批判地繼承和發展了維氏后期的語言哲學思想。奧斯汀從人類的行為角度詮釋人類語言的性質和功能,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他把言語行為看成是意義和人類交流的最小單位。但是他反對維氏的有關語言的使用方式是無限多樣的觀點。他認為語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并對他們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和概括。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闡述了以言行事、把語言看作行為的觀點,強調語言表達的主要作用就是完成各種言語行為。人的精神的意向性和意識的意向性是言語行為的產生基礎,說話者意識的意向性決定其言語行為,言語行為是實現說話者意向的表達和傳遞手段。

奧斯汀提出的言語行為理論在研究對象、目標和方法等方面開辟了語言哲學的新領域,成為現代語用學的標志性理論。奧斯汀早期區分了表述句和施為句。認為表述句的功能在于斷言或陳述事實,描述狀態,報道事態,有真假之分;施為句的功能在于能夠實施某些行為,如命令、請求、問候、感謝等等,不存在真假之分,但有適當和不適當之別。奧斯汀研究的重點是施為句,他認為施為句不描述、報道、斷言任何東西,沒有真假。說出一句話,就是實施一種行為,或是一種行為的~部分。他假設施事行為和施事動詞一一對應,可是又無法列舉出所有的施事動詞,因此他根據以言行事行為的語力把施事行為分為五大類,即判定式、執行式、承諾式、闡釋式、行為式。后來奧斯汀發現施為句和表述句并不能很容易地區分開,因為有些施為句像表述句一樣也有真假之分,施為句的適當性與表述句的真假性不是一個絕對的對立關系,中間還有程度的差異。他還發現有些句子既不屬于施為也不屬于表述,而是表示對聽話人的影響或帶來的某種結果。正是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奧斯汀繼而提出了言語行為三分說,使言語行為理論進一步趨于系統化和精確化。

他把一個完整的言語行為分成三個層次:(1)說話行為。即用話語來表達或傳達某種思想;(2)施事行為。指說話人通過話語實施或完成某種交際目的、意圖的行為;(3)取效行為。即用話語來取得事后效應。奧斯汀還把說話行為進一步區分為三種行為:一是發聲行為。即發出聲音;二是發音行為。指發出符合某種語言習慣的音節和詞;三是表意行為。指把發出來的音節和詞按照語言規則構成有意義的話語。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的不足之處在于:一是分類缺乏統一的標準,而且標準之間有重疊現象。二是奧斯汀把言語行為和言語行為動詞等同起來,分類中列舉的動詞類別重疊。實際上,言語行為與言語行為動詞并不存在完全對等的關系,這是因為并非所有的動詞都是言語行為動詞,完成言語行為也可以不用言語行為動詞。三是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重點研究說話人的施事行為,對取效行為研究不夠,同時忽視了交際活動中聽話人的作用,因而也就難以解釋社會交往中的語言功能。事實上,任何一個言語行為的實施都包含著交際雙方的背景知識、語境知識、社會關系、心理狀態、說話人的意向和聽話人的推理能力等因素。在實際交往中,交際行為的成功與否,除上述因素外,交際策略也起著一定的作用。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對此卻無暇顧及。四是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重歸類,輕比較,分析有余,綜合不足。 轉貼于

三、塞爾對盲語行為理論的發展

奧斯汀的弟子、美國哲學家塞爾在繼承并修正奧斯汀的理論的基礎上發展和完善了言語行為理論。塞爾不僅繼承和修正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而且把對言語行為理論和對話語意義的研究提升到對人類交際的研究。他認為使用語言就像人類社會的許多其它活動一樣,是一種受規則制約的有意向的行為活動。他繼承和發展了言語行為三分說,取消了以言表意行為,認為它與以言行事行為沒有根本的區別。他用“命題行為”取代了以言表意行為,把言語行為分為四類:發話行為,命題行為,以言行事行為,以言取效行為。

塞爾提出了不同于奧斯汀的發話行為和命題行為這兩個全新的概念。他在研究言語行為時把一句話的命題內容和它的施事行為聯系起來。塞爾對語言功能的劃分比奧斯汀的劃分更加深入和全面,但塞爾對奧斯汀的以言行事行為的分類提出了批評,他認為奧斯汀的分類只是對施為動詞的分類,而不是對行為的分類。塞爾對言語行為進行了更為全面的考察和研究,把以言行事行為重新分為五類:即斷定式、指令式、承諾式、表情式、宣告式。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的一大特征就是強調語句的意向性概念。在言語行為之中,說話者用語言符號表達意向,但是語言符號本身并沒有意向性,它是由心智的意向性派生而來。因此,意向性是語言交流的一大特征。塞爾在強調意向性的同時,也十分重視言語行為規則的重要性,他認為意義是內在意向和外在言語行為規則相結合的產物,話語的意義不僅在于說話者的意向,還在于規則、約定、習慣等因素。

在言語行為理論發展階段,塞爾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即通過一個言語行為間接實施另一個言語行為。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使人們意識到語句的字面意義和話語意義不是一一對應的,一句話因語境不同可能同時具有多個話語意義,一定的話語意義也可以有多個句子形式來表達。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語句的字面意義和說話人的言外之意的關系問題,同時強調了語境和交際者雙方共有的知識在理解話語時的重要性。

但是塞爾對施事行為的分類仍然有不足之處。第一,塞爾的分類前后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并不是像他所聲稱的那樣分類建立在言語得體的條件之上。第二,塞爾提出了區分施事行為的十二大準則,但是在實際應用中只使用了其中的四個,這種做法讓十二大準則失去了意義。第三,塞爾對言語行為的分類主要是從心理狀態、適配范圍和施事目的三個方面做出的,分類相互交錯,如果換一個角度分析言語行為,就會有不同的分類。第四,盡管塞爾承認語境在間接言語行為的解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他沒有提出在不同的言語行為中,語境條件必須具體化,否則無法準確理解話語含義。第五,塞爾把言語行為的研究局限于人的心智,忽視言語行為是一種人類的社會交往活動的特點,忽視了言語行為的社會性。

四、梅伊的語用行為理論

隨著言語行為研究進一步深入,語境、社會和文化因素進入了言語行為研究的領域。當代著名語用學家梅伊(Ja.cob.L.Mey)提出了一種全新的語用學理論。他把語用行為界定為語境化的適應性行為,把所有使自已適應語境或者是使語境適應自己的交際行為,都歸類于語用行為。這些行為包括言語行為、間接言語行為、會話行為、非語言交際行為等。該理論十分強調語言的社會功能,認為語言同社會、文化、環境等密不可分,語用行為既產生于語境,同時又受語境所制約。梅伊的語用行為理論突出了交際行為的語境對語言使用的決定作用,強調語言交際是一種社會行為,社會在通過適當條件、規約、文化等方式發揮作用。

語用行為理論和言語行為理論的主要區別在于對“行為”一詞的所指不同。語用行為理論的“行為”指主要通過語言進行的社會交往活動,包括說話、表情、動作等所有言語和非言語交際行為;而言語行為理論的“行為”則專指說話人的話語,即使用語言的行為。語用行為理論從語言使用和理解的角度,研究人們的交際自由、制約以及因此而決定的交際行為,把言語交際看作社團成員之間的社會文化行為,突出語境特別是社會、文化語境的重要作用。在語境中言語和非言語交際行為的地位是平等的。語用行為理論強調的是情景決定話語,即情景是第一位的,實際說出的話語是第二位的,因為施為行為和取效行為如何都最終取決于具體情景或語境。

語用行為理論把研究重心從微觀層面的言語本身,轉向宏觀層面的以言語為主的交際行為和行為效果,把研究重點放在語境為交際行為(言語和非言語的)所創造的可能性或自由空間上,更加關注交際行為是否有效,認為凡是交際者在語境中認為可以接受的行為就是恰當的語用行為。語用行為理論在更高的層次上闡釋了言語行為理論所描述和解釋的語言現象,展現了當代語用學研究新的發展空間,預示著語用行為研究將成為言語行為研究發展的新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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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語言哲學;語言游戲說;言語行為理論;語用行為理論

20世紀西方哲學的“語言轉向”被稱為是現代哲學的一場革命,從此西方哲學從認識論哲學轉向語言哲學,語言哲學成為第一哲學。哲學研究的主題從“自我”轉向了“語言”,哲學研究的內容和形式也從“思維”、“意識”、“主體”轉到了“語言”、“意義”、“邏輯形式”,從概念思辨體系研究轉向了對自然語言的本質、意義和應用的研究。維特根斯坦(以下簡稱維氏)的語言哲學觀,從重視理想邏輯語言的研究轉向了日常語言范疇的分析,對言語行為理論的形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一、維氏后期語言哲學觀中的言語行為思想

維氏的語言哲學前期關注語言與邏輯的關系,后期關注語言與日常生活的關系。維氏后期的語言哲學觀對日常語言學派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1、日常語言分析的轉向。維氏后期的思想對他前期哲學觀點進行了系統的批判,他斷定語言和世界都不具有任何本質結構,反對命題是事態或實事的邏輯圖像,認為語言由各種各樣的語言游戲組成,而語言游戲根植于生活形式之中,哲學家的首要任務是研究日常語言的實際用法。這里的語言實際用法,指的是語言在實際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他認為語言哲學的目的不是研究“理想語言”,而是研究實際語言現象,研究日常語言的功能。維氏在他的《哲學研究》一書中這樣說道:“我們站在光滑的冰面上,那里沒有摩擦,因此在某種意義上條件是理想的,但也正因為如此,我們無法行走。我們想走,我們就需要摩擦。回到粗糙的地面上來吧!”(窯)維氏后期開始放棄對理想語言的研究,回歸到對語言日常用法的研究上來。

維氏認為一個詞的意義就是它在語言中的使用,他的日常語言哲學觀推翻了索緒爾等人確立的“語言”的統治地位,把抽象的語言轉化為各種不同形式的、具體的語言游戲,即“言語”活動。

2、語言游戲說。維氏早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上半葉就提出了語言游戲說,他把語言及其語言相關活動所構成的整體行為活動稱為語言游戲,這是維氏后期理論的核心,也是他把語言和游戲相比較得出的結果。在維氏看來,語言是人們用來傳遞信息的手段,是一種活動或言語行為,而且是人類全部活動中的最重要的活動。語言游戲說的提出是維氏對其前期哲學思想——《邏輯哲學論》中意義圖像理論的揚棄。意義圖像理論認為世界最終是由簡單的對象組成的,而且這些對象之間能夠以特定的方式相聯系。維氏后期認為邏輯分析不能用來確定語詞和語句意義,因為語言是一種實際使用活動,是一種游戲,只有在語言游戲中或者通過做語言游戲才能掌握語詞的用法,從而把握語詞的意義。語言的意義不再是某種實體,而是語言的功能和性質,語言的意義應由語言的日常使用來決定。

維氏認為語言游戲的種類是無限多樣的,它主要表現在一詞多義的普遍現象上,不同的語言游戲之間不存在完全相同的特點,只有部分特征的相似,這就是維氏提出的關于各種語言游戲之間存在“家族相似”的論點?,F在看來,在日常語言的使用中各種事物之間既不存在絕對的相同,也不存在絕對的差異,而是同中有異,異中有同,人們可以不同的方式說出某種請求。維氏在《哲學研究》中考察的語言是動態中的語言,即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語言,他認為不同的生活形式就會帶來與之相對應的不同的語言游戲,“想象一種語言就叫做想象一種生活形式”。

語言游戲具有游戲的規則,沒有規則就沒有語言游戲,因此使用語言必須遵守語言規則。不同的規則產生不同的語言游戲,也會產生不同的語言意義。語言游戲說從根本上否定了從語言與實在的一一對應關系中尋求意義的觀念,強調語言本身就是一種活動。他把語言與活動緊密聯系起來。把對語言本身的分析轉向對言語行為的分析,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維特根斯坦后期語言哲學觀已經體現了言語行為理論的思想。

二、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

作為語言分析哲學日常派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人物,英國哲學家奧斯汀批判地繼承和發展了維氏后期的語言哲學思想。奧斯汀從人類的行為角度詮釋人類語言的性質和功能,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他把言語行為看成是意義和人類交流的最小單位。但是他反對維氏的有關語言的使用方式是無限多樣的觀點。他認為語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并對他們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和概括。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闡述了以言行事、把語言看作行為的觀點,強調語言表達的主要作用就是完成各種言語行為。人的精神的意向性和意識的意向性是言語行為的產生基礎,說話者意識的意向性決定其言語行為,言語行為是實現說話者意向的表達和傳遞手段。

奧斯汀提出的言語行為理論在研究對象、目標和方法等方面開辟了語言哲學的新領域,成為現代語用學的標志性理論。奧斯汀早期區分了表述句和施為句。認為表述句的功能在于斷言或陳述事實,描述狀態,報道事態,有真假之分;施為句的功能在于能夠實施某些行為,如命令、請求、問候、感謝等等,不存在真假之分,但有適當和不適當之別。奧斯汀研究的重點是施為句,他認為施為句不描述、報道、斷言任何東西,沒有真假。說出一句話,就是實施一種行為,或是一種行為的~部分。他假設施事行為和施事動詞一一對應,可是又無法列舉出所有的施事動詞,因此他根據以言行事行為的語力把施事行為分為五大類,即判定式、執行式、承諾式、闡釋式、行為式。后來奧斯汀發現施為句和表述句并不能很容易地區分開,因為有些施為句像表述句一樣也有真假之分,施為句的適當性與表述句的真假性不是一個絕對的對立關系,中間還有程度的差異。他還發現有些句子既不屬于施為也不屬于表述,而是表示對聽話人的影響或帶來的某種結果。正是由于這些問題的存在,奧斯汀繼而提出了言語行為三分說,使言語行為理論進一步趨于系統化和精確化。

他把一個完整的言語行為分成三個層次:(1)說話行為。即用話語來表達或傳達某種思想;(2)施事行為。指說話人通過話語實施或完成某種交際目的、意圖的行為;(3)取效行為。即用話語來取得事后效應。奧斯汀還把說話行為進一步區分為三種行為:一是發聲行為。即發出聲音;二是發音行為。指發出符合某種語言習慣的音節和詞;三是表意行為。指把發出來的音節和詞按照語言規則構成有意義的話語。

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的不足之處在于:一是分類缺乏統一的標準,而且標準之間有重疊現象。二是奧斯汀把言語行為和言語行為動詞等同起來,分類中列舉的動詞類別重疊。實際上,言語行為與言語行為動詞并不存在完全對等的關系,這是因為并非所有的動詞都是言語行為動詞,完成言語行為也可以不用言語行為動詞。三是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重點研究說話人的施事行為,對取效行為研究不夠,同時忽視了交際活動中聽話人的作用,因而也就難以解釋社會交往中的語言功能。事實上,任何一個言語行為的實施都包含著交際雙方的背景知識、語境知識、社會關系、心理狀態、說話人的意向和聽話人的推理能力等因素。在實際交往中,交際行為的成功與否,除上述因素外,交際策略也起著一定的作用。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對此卻無暇顧及。四是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重歸類,輕比較,分析有余,綜合不足。

三、塞爾對盲語行為理論的發展

奧斯汀的弟子、美國哲學家塞爾在繼承并修正奧斯汀的理論的基礎上發展和完善了言語行為理論。塞爾不僅繼承和修正了奧斯汀的言語行為理論,而且把對言語行為理論和對話語意義的研究提升到對人類交際的研究。他認為使用語言就像人類社會的許多其它活動一樣,是一種受規則制約的有意向的行為活動。他繼承和發展了言語行為三分說,取消了以言表意行為,認為它與以言行事行為沒有根本的區別。他用“命題行為”取代了以言表意行為,把言語行為分為四類:發話行為,命題行為,以言行事行為,以言取效行為。

塞爾提出了不同于奧斯汀的發話行為和命題行為這兩個全新的概念。他在研究言語行為時把一句話的命題內容和它的施事行為聯系起來。塞爾對語言功能的劃分比奧斯汀的劃分更加深入和全面,但塞爾對奧斯汀的以言行事行為的分類提出了批評,他認為奧斯汀的分類只是對施為動詞的分類,而不是對行為的分類。塞爾對言語行為進行了更為全面的考察和研究,把以言行事行為重新分為五類:即斷定式、指令式、承諾式、表情式、宣告式。塞爾的言語行為理論的一大特征就是強調語句的意向性概念。在言語行為之中,說話者用語言符號表達意向,但是語言符號本身并沒有意向性,它是由心智的意向性派生而來。因此,意向性是語言交流的一大特征。塞爾在強調意向性的同時,也十分重視言語行為規則的重要性,他認為意義是內在意向和外在言語行為規則相結合的產物,話語的意義不僅在于說話者的意向,還在于規則、約定、習慣等因素。

在言語行為理論發展階段,塞爾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即通過一個言語行為間接實施另一個言語行為。間接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使人們意識到語句的字面意義和話語意義不是一一對應的,一句話因語境不同可能同時具有多個話語意義,一定的話語意義也可以有多個句子形式來表達。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語句的字面意義和說話人的言外之意的關系問題,同時強調了語境和交際者雙方共有的知識在理解話語時的重要性。

但是塞爾對施事行為的分類仍然有不足之處。第一,塞爾的分類前后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并不是像他所聲稱的那樣分類建立在言語得體的條件之上。第二,塞爾提出了區分施事行為的十二大準則,但是在實際應用中只使用了其中的四個,這種做法讓十二大準則失去了意義。第三,塞爾對言語行為的分類主要是從心理狀態、適配范圍和施事目的三個方面做出的,分類相互交錯,如果換一個角度分析言語行為,就會有不同的分類。第四,盡管塞爾承認語境在間接言語行為的解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他沒有提出在不同的言語行為中,語境條件必須具體化,否則無法準確理解話語含義。第五,塞爾把言語行為的研究局限于人的心智,忽視言語行為是一種人類的社會交往活動的特點,忽視了言語行為的社會性。

四、梅伊的語用行為理論

隨著言語行為研究進一步深入,語境、社會和文化因素進入了言語行為研究的領域。當代著名語用學家梅伊(ja.cob.l.mey)提出了一種全新的語用學理論。他把語用行為界定為語境化的適應性行為,把所有使自已適應語境或者是使語境適應自己的交際行為,都歸類于語用行為。這些行為包括言語行為、間接言語行為、會話行為、非語言交際行為等。該理論十分強調語言的社會功能,認為語言同社會、文化、環境等密不可分,語用行為既產生于語境,同時又受語境所制約。梅伊的語用行為理論突出了交際行為的語境對語言使用的決定作用,強調語言交際是一種社會行為,社會在通過適當條件、規約、文化等方式發揮作用。

語用行為理論和言語行為理論的主要區別在于對“行為”一詞的所指不同。語用行為理論的“行為”指主要通過語言進行的社會交往活動,包括說話、表情、動作等所有言語和非言語交際行為;而言語行為理論的“行為”則專指說話人的話語,即使用語言的行為。語用行為理論從語言使用和理解的角度,研究人們的交際自由、制約以及因此而決定的交際行為,把言語交際看作社團成員之間的社會文化行為,突出語境特別是社會、文化語境的重要作用。在語境中言語和非言語交際行為的地位是平等的。語用行為理論強調的是情景決定話語,即情景是第一位的,實際說出的話語是第二位的,因為施為行為和取效行為如何都最終取決于具體情景或語境。

語用行為理論把研究重心從微觀層面的言語本身,轉向宏觀層面的以言語為主的交際行為和行為效果,把研究重點放在語境為交際行為(言語和非言語的)所創造的可能性或自由空間上,更加關注交際行為是否有效,認為凡是交際者在語境中認為可以接受的行為就是恰當的語用行為。語用行為理論在更高的層次上闡釋了言語行為理論所描述和解釋的語言現象,展現了當代語用學研究新的發展空間,預示著語用行為研究將成為言語行為研究發展的新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