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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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篇2
大病保險保障水平還需提高
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險制度,需要提高大病保險的保障水平。《國辦文件》亦明確要求,“2015年大病保險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實際上,大病保險啟動之初,《指導意見》即要求大病保險“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50%”。然而根據2015年7月24日國務院新聞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相關政策例行吹風會”披露的數據,截至2015年4月,大病患者實際報銷比例,即實際支付比例,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基礎上又提高了10到15個百分點。綜觀全國31個省份出臺的大病保險省級實施方案,大病保險支付比例多高于50%,高額醫療費用段的支付比例甚至高達80%。目前我國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制度的實際支付比例約為50%,這意味著在上述大病保險制度方案的補充下,大病患者實際報銷比例應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基礎上提高約25個百分點。
這一政策目標與當前僅提升了15個百分點的實際成效之間存在巨大差異,主要因為大病保險的起付線過高、合規醫療費用過窄和封頂線過低。當前提升大病保險實際支付比例的一個重要舉措,即是擴大合規醫療費用范圍。
《國辦文件》和《指導意見》均規定,參保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對經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國辦文件》規定,“合規醫療費用的具體范圍由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結合實際分別確定。”《指導意見》則規定,“合規醫療費用,指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可規定不予支付的事項),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
合規醫療費用范圍過窄
大病保險的保障水平受限
從各地方政府省級大病保險實施方案來看,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等地區將合規醫療費用明確限定為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報銷范圍,即通常所說的基本藥品目錄、基本診療項目目錄和基本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國務院醫改辦主任孫志剛曾撰文指出,“城鄉居民患大病時,在治療手段和用藥種類上一般都會突破政策規定的范圍,這些現象客觀存在”,因此,《指導意見》中規定,大病保險的報銷范圍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圍內,而是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高額醫療費用。從統計數據來看,如表格所示,隨著城鎮居民參保患者就醫費用的增長,患者自費費用占比(即政策范圍外的醫療費用占比)隨之增長。
具體來看,當城鎮居民參保患者就醫費用不超過5000元時,政策范圍外醫療費用占比僅為11%,而當就醫費用超過50000元時,政策范圍外醫療費用占比高達26%。這就意味著,如果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僅限定為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報銷范圍,那么大病患者超過25%以上的醫療費用是不能獲得任何的補償,并且醫療費用越高,個人實際負擔的政策范圍外醫療費用越高,這將顯著降低大病保險實際支付比例。
界定合規醫療費用范圍
不宜采取“排除法”
與北京等地區不同,山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等地區采取“排除法”,制定了合規醫療費用的“負面清單”。
例如,《山西省建立和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規定,“合規醫療費用是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資金不予支付費用以外的項目的費用。”山西省大病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項目范圍包括點名手術附加費等服務項目類醫療費用、美容等非疾病治療項目類醫療費用等醫療費用。客觀而言,采用排除特需醫療消費的方法界定合規醫療費用范圍,極大地拓展了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也最大程度地提升了大病保險的實際支付比例。
但由于醫療科技的日新月異和誘導醫療需求,僅采取“排除法”界定合規醫療費用范圍,難免遇到當醫療費用急劇增長時,一方面大病患者個人支出將顯著增加,同時大病保險基金的支出壓力也會陡增的情況。
正因為如此,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經辦部門多反對采取“排除法”界定合規醫療費用,各省份亦多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部分政策范圍外的醫療費用納入合規醫療費用。
以山東省為例,當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由新農合參合人員擴展到全體城鄉居民,根據山東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印發〈20類重大疾病新農合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試行)〉的通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意見》等文件,大病保險的合規醫療費用由“排除法”,回歸到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報銷范圍。山東省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縮水”,反映了當前不同部門和不同地方對合規醫療費用的不同認識,也反映了簡單利用“排除法”界定合規醫療費用范圍并非長久之策。
界定范圍還需“排除法”
和“準入法”雙管齊下
總的來看,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限定在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報銷范圍,難以提高大病患者的保障水平,也不能實現大病保險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50%的政策目標。但是,過度擴大合規醫療費用范圍,又將帶來醫療費用的快速增長,影響大病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同時又將削弱大病保險的保障效果。為建立健全大病保險制度,提升大病保險的保障水平,必須通過精細化管理,科學界定合規醫療費用范圍。
從當前來看,界定合規醫療費用范圍,應堅持“保必需、防誘導、除奢侈”的原則,以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報銷范圍為基礎,同時采用“排除法”和“準入法”。
篇3
關鍵詞:煤礦水害防治;社會角色;內化
1理論依據
1.1社會學相關理論
社會角色(SocialRole)指與人們的某種社會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權利、義務的規范與行為模式,是人們對具特定身份人的行為期望。社會角色根據人們承擔社會角色時的心理狀態不同可分為自覺的角色與不自覺的角色。自覺的角色指個體非常清楚自己在承擔某角色,并按該角色的權利、義務去做以期用自己的行動去感染周圍的觀眾理解自己的行為。不自覺的角色指人們在承擔某一角色時,并沒有意識到自己正在充當這一角色,只按習慣去做。他們對周圍人沒有任何要求。內化是文化價值取向和角色期待實際被人格系統吸收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個人需求意向受文化價值取向與角色期待的引導和塑造。
1.2地勘相關理論
主要依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煤礦防治水規定》(2009年9月21日)及《煤礦安全規程》(2011年3月1日)中關于煤礦防治水的相關規定。為了減少水害造成的損失,國家規定煤礦企業需在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的基礎上針對性地開展水害防治工作。
2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分析
2.1報告梗概
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首先從位置、交通、地形、地貌、氣象、水文等方面說明礦井概況;二是對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工作進行評述;三是從區域地質簡況和礦井地質方面分析地質概況;四是從區域水文地質單元、區域地下水的補徑排條件、區域地下水強徑流展布規律方面分析區域水文地質情況;五是從井田邊界及水力性質、主要含水層、隔水層、礦井充水條件、礦井及周邊地區老窯水分布狀況、充水狀況方面分析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六是分析礦井水害影響及評價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最后是說明水文地質類型劃分情況及對防治水工作的建議。
2.2防治水難易程度評價
水文地質類型劃分首先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2009年)的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表按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劃分;其次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從經濟和技術角度評價礦井的防治水難易程度,概括說會從兩方面評價:硬件方面評價相關設備設施資料情況。具體看是否有防治水的相關設備、設施,這些設備、設施是否定期檢查、維修;礦井是否建立完善各種水文地質資料臺賬和檔案。軟件方面需確定“兩看”。一看對引起水害事故的主要因素是否考慮周全。重點看是否查明采空區范圍及積水情況并確定清楚程度;是否查明礦井所在地的奧灰巖溶裂隙含水層帶壓危險程度;是否查明采空區的垮落帶、導水裂縫帶高度,評價地面水體與采空區的水力聯系;是否查明開采煤層所經過含水層的富水性。二看管理是否到位。就巷道掘進過程中探放水工作、預留保安煤柱情況,對采煤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裂縫處理情況、“雨季”三防工作、隱患排查整治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及水文地質資料完善處理情況進行具體分析。通過對上述重點的評定后,對煤礦防治水工作難易程度作出明確的評價。
3防治水相關措施分析
對防治水工作的難易程度進行確定后需結合煤礦情況制定相關措施。從社會角色理論及內化理論可以看出:要想從根本上防治煤礦水害必須重視人的作用,即使相關人員在承擔某種角色時能夠明確意識到自己正擔負著一定的權利、義務,并能將相關制度內化于心,外化于行,這就需要從國家、企業及個人三方面入手。從國家層面看,目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制定并頒發了《煤礦防治水規定》,規定中明確指出,所有煤礦都必須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確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達到有針對性地做好礦井防治水工作的要求。在這方面,我們國家做的比較好,在政策上已經給予了保障。從企業層面看,需要企業主動認識到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變被動遵守為主動作為。
培養企業的自覺角色,讓企業真正認識到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要通過培訓、宣傳,讓企業將防治水的相關規定真正的內化到生產工作中,而不能為了檢查為了規定而敷衍了事。企業需要一方面保障“三到位”,即人員到位,設備到位,資金到位,不能因小失大;另一方面必須制定嚴格的工作規范制度和相關流程。從個人層面看,必須加強對相關煤礦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煤礦從業人員是防治水工作的主力,直接決定著防治水工作的好壞。上崗前,必須進行嚴格的技術培訓和責任感培訓,使他們知道企業的財產和職工的生命安全就掌握在自己手中,真正理解各項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并將制度內化于心,就像吃飯喝水一樣自然地進行正確規范操作。
4結束語
煤礦防治水工作是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它說難不難,說易不易。“難”是因為防治水工作不能有一點疏忽大意,千里之堤,潰于蟻穴,我們必須重視重視再重視,小心小心再小心。“易”是因為煤礦防治水是有章可循的,只要煤礦和相關從業人員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做,按照制度規范做,就能保證安全。從社會學角度看,只要國家、企業及個人在承擔屬于自己的角色時嚴格按照相關權利義務行事,并將相關制度規范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就能實現國家、企業、個人的和諧發展,煤礦水害事故就能得到很好的遏制。
參考文獻:
[1]茲納涅茨基.知識人的社會角色[M].北京:譯林出版社,2000.
篇4
【關鍵詞】煤礦老空水;煤礦防治水;探放;探水鉆孔
1 煤礦老空水探放
1.1 技術準備
1.1.1 探水線確定
(1)老窯水:首先,應根據井上、井下物探和鉆探資料,分區、分煤層初步確定老窯開采的可能范圍。老窯原多以羅盤、皮尺確定巷道位置,精度較差。因此,在利用已有老窯采掘資料時,應注意圖紙填繪的精度、填繪圖紙有無漏填與錯填情況發生,特別要注意是否存在地方坐標與北京54坐標、西安80坐標間的轉換問題(北京54坐標與西安80坐標一般平面位置上差70 多米)。在全面調查老窯基礎上做系統分析,并以其中開采最深處作為老窯開采的可能深部界線,并在上述推測的深部界線再往下推垂深30m,即為探水線。
(2)采空區水:受煤層走向、構造形態及煤系地層含水層等影響,采空區在工作面中下部或向斜軸部、小背斜兩翼、正斷層下盤容易形成積水,特別是下順槽開切眼處標高較低,工作面收尾位置標高較高的工作面,采后極易造成采空區積水。
正規開采礦井的采空區、已報廢井巷等形成的積水區,圖紙上也可能存在井巷的位置和標高錯誤,有的井巷在圖中漏填以及圖紙坐標換帶的問題,情況比較復雜。為此,在分析積水情況時,必須核對老圖紙,查找有無漏填、錯填等情況。其中,要特別注意核實已采區的邊界及其最低點的位置和標高,核查原有巷道的泄水系統、積水區或積水巷道與其它煤巖巷的相互關系、由積水區延伸的各條巷道的最遠點位置和標高,以及查明積水區與可能存在的補給水源等的關系,從而確定出可能的積水地區、積水量和影響范圍,并根據資料的可靠程度,外推一定距離作為探水警戒線。
1.1.2 資料分析
首先,對采空區及鄰區域地質及水文地質情況進行調查,包括采空區及其附近的地質構造、煤層產狀、頂底板、走向起伏以及工作面回采情況,并進行系統分析,確定采空區內積水水頭高度及其補給量。其次,根據煤層頂板巖性組合特征、開采年限、開采深度、礦山壓力以及煤層厚度等,綜合確定采空區充水系數。根據積水水位標高,圈定采空區積水范圍,利用回采工作面旬、月收尺地質素描資料并結合走向起伏情況,將積水區劃分為若干塊段,分別計算每一塊段體積,累計采空區體積,然后將采空區體積乘充水系數,計算積水量,并繪制水文地質平面圖及剖面圖。
1.1.3 探放水方案設計
施工技術要求中,包括鉆孔定位、設備選型、鉆窩規格及要求、孔口承壓套管及封閉止水套管深度及固結耐壓試驗要求、地質、水文地質專門要求、施工安全技術措施與其它等。
探放老空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應當包括設計中的技術要點、鉆機搬運、安裝、拆卸、鉆進等要求。
1.2 鉆孔施工
加強鉆場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在工作面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攔板,并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溝,使探放水巷道后路暢通,能夠滿足泄水通暢及人員安全順利撤出的要求。
鉆進時,發現煤巖松軟、片幫、來壓或鉆孔眼中的水壓、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頂鉆等異常狀態時,必須停止鉆進,但不得拔出鉆桿。此時,現場負責人員應立即向調度室報告,并派人監測水情。如果情況危急,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區的人員,然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若鉆孔內水壓過大,應采用反壓和防噴裝置的方法鉆進,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出水后測定水量、水壓,并作好記錄;遇有水量突然變大,先停止鉆進,并立即報告值班人員,聽候處理。
2 探放老空水問題探討
2.1 探水鉆孔布設
《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中的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鉆孔水時,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鉆孔終孔位置以滿足平距3 m為準,厚煤層內各孔終孔的垂距不得超過1.5m。國家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局編《煤礦防治水規定釋義》中進一步對探水鉆孔主要參數的確定、探水鉆孔的布置方式探放水鉆孔的規定進行進一步細化說明。見圖1。
圖1 探水鉆孔布置方式
對于積水區肯定是在巷道一側的探水地區,如果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煤礦防治水規定釋義》,的辦法施工,探水鉆孔可半扇形布置。如果探水鉆孔采取半扇形布置方式,在幫距取20 m情況下,工作面迎頭也要至少布置8個鉆孔。筆者認為,實際施工中,一個地點開孔鉆孔過多也不利于安全。對于有準確資料的工作面而言,向采空區施工1~2個鉆孔就可以放出積水,沒必要一定采取扇形布置方式。
2.2 探放水超前鉆距
《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第九十八條第一款:探放老空積水的超前鉆距,根據水壓、煤(巖)層厚度和強度及安全措施等情況確定,但最小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 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
2011版《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中的第285條第三款也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做了以下修改: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作出具體規定。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
對于沿空掘進(階段煤柱3~8m)的工作面,老空工作面鄰近掘進工作面的情況,由于采用鉆機探放水時,鉆機立軸高度距巷道底板約1.2m,因此,如果老空工作面積水上限高程高于鉆機開孔位置,可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 的規定處理,采用鉆機正常探水;而在有些老空區積水高度小、積水量少,且積水上限高程比鉆機開孔位置低時,如果按《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中“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 的規定進行施工,根本無法采用鉆機將積水放出。對于這種情況,應按照經驗公式
L=0.5 km,再綜合考慮煤柱破壞、巖層移動角等因素,確定出安
全煤柱值,防止掘進工作面受到水害威脅。根據安全煤柱值在承壓狀態下超前水平鉆距少于30m,止水套管長度小于10m進行探放水。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老空積水的探放,只要在安全煤柱可承受水壓的范圍內進行探放便可。
3 結語
(1)對于資料清楚的采空區,無論積水量多少與積水高度大小,探放水鉆孔的布設沒必要設計成扇形或者半扇形,而應該依照資料設計出放水效果最好的鉆孔即可。為了檢驗放水效果,也可追加一個檢驗鉆孔,真正保證探放水的順利完成。
(2)對于積水量多,積水高度大的老空水,應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中的超前鉆距規定進行探放;而對于積水量少,積水高度小的老空水,可考慮安全煤柱承受水壓能力,按照實際情況進行探放。
參考文獻:
[1]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防治水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8號).
[2]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防治水規定釋義》.
[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1版《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篇5
關鍵詞 東李煤礦;防治水;實用技術;裝備
中圖分類號TD-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3)96-0070-02
總體而言,煤礦的防治水技術可以分為水患預防技術與水害治理技術兩種,前者為預防水害發生的技術,后者為治理已發生水害的技術。預測技術、探測技術、監測技術為水患預防技術的三個主要部分組成。探測技術在查找導水通道和評價充水水源中的應用是確定煤礦礦區水文地質情況的主要手段。查明煤礦的含水層層次結構,富水性情況以及展布范圍是煤礦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前提條件。因此探索實用的防治水技術,研發精密的防治水裝備對于煤礦礦區的防治水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1礦區概況
東李煤礦(104°37'22"-104°38'29"E,25°42'29"N)位于盤縣南部板橋鎮趙官屯村境內,屬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板橋鎮管轄。東李煤礦主要開采龍潭組煤系煤層,主采煤層10層。礦井開采煤層為焦煤、肥煤,煤層賦存穩定。南北傾向,東西走向,礦區面積1.4511km2。煤層頂底板巖性穩定,結構簡單。礦區地質為單斜構造,地質構造程度為中等偏復雜,礦區范圍大于30米斷層有5條。礦井開采煤層為焦煤、肥煤,煤層賦存穩定,水文地質條件為中等復雜。
2 煤礦的水害類型及其防治水方法
2.1煤礦水害來源及危害分析
東李煤礦主要含隔水層主要為峨眉山玄武巖組(P2β)、龍潭組(P2l)、飛仙關組(T1f)、永寧鎮組(T1yn)和第四系(Q)。煤層淺部存在采空及小窯積水,穿過大斷層F1和F2的鉆孔時均無涌、漏水現象,認為斷層不導水。礦區邊界附近的F1斷層,其上盤為永寧鎮組灰巖,該段灰巖有巖溶水,將來煤礦的開采應絕對避免掘穿該斷層,嚴防巖溶水滲入煤礦,影響煤礦的正常開采。礦井以大氣降水為主要補給來源的裂隙充水礦床,水文地質條件中等。其水害的主要來源有:斷層等導水構造、頂板等圍巖進水、礦床頂、底板弱含水層、老窯、采空區等,容易形成突水、井下涌水、涌水等,增大水災危險。
2.2煤礦水害的主要類型及防治水方法
1)煤礦水害類型。煤礦的水害類型根據通道和水源的不同而存在著差異,根據煤礦導水通道的不同,可將水害分為斷層突水、巖體裂隙突水、陷落柱突水;根據煤礦的采掘空間與水源的關系可將水害分為底板水、頂板水、地表水以及老空水等。東李煤礦的水害類型主要分為頂底板裂隙水與老窯及采空區積水兩種,大氣降水為主要補給來源的裂隙充水礦井,小煤窯采空區積水是本礦的主要水患;
2)煤礦的防治水方法。不同的水害類型其防治水方法各異,就底板水害而言,就需要查明阻隔水性能、富水性、隔水層厚度以及含水層水壓等情況,是做好防治水的基礎;對頂板水害來講,需要查明不同含水層的分布范圍、覆巖巖體結構特征、計算冒裂帶發育高度等;查清老空水的積水量、積水范圍、積水面標高是防治老空水水害的關鍵。在煤礦的生產過程中,可將煤礦的防治水方法以及防治水裝備大致分為五個不同的階段:1)工作面階段。這一階段可采用的防止水方法主要有瞬變電磁探測技術、高密度電法探測技術、放水試驗技術等;2)工作面掘進中階段。這一過程中可采用直流電法探測技術、順煤層定向鉆進技術以及井下瑞利波探測技術等;3)回采準備階段。這一階段可選擇音頻電透探測技術、無線電透視技術、彈性波CT層析成像技術等進行防治水工作;4)回采過程中階段。底板突水監測技術、多含水層地下水壓自動監測技術等是可供選擇的防治水技術;5)水害治理階段。底板改造技術、防隔水煤柱留設等技術可有效治理水害。
由于東李煤礦的水害類型主要是頂底板裂隙水與老窯及采空區積水,因此在其防治水過程中主要可選擇的防治水實用技術有底板突水監測技術、底板改造技術、電磁輻射及聲發射的底板監測技術以及多含水層地下水壓自動監測技術,主要底板破壞深度原位觀測的技術與頂板冒裂帶探查的鉆孔沖洗液消耗法、孔間透視法貫穿于該礦區的頂底板裂隙水水害的防治;對于老窯及采空區積水水害,需要調查積水范圍與情況,同時加大煤柱尺寸,嚴禁破壞煤柱。
3 煤礦防治水實用技術及裝備探析
3.1煤礦頂底板水害防治水技術及裝備
1)防治水技術
東李煤礦中(井下),老窿積水、采空區透水以及地表水系等井下水主要來源是本礦區的主要水害危險源之一,因此在本礦區可采用井下放水試驗技術。它的目的在于通過此技術查明煤礦在采礦條件下的地下水的補給通道、補給來源與補給量,從而了解該煤礦在采礦條件下地下水的控制因素,從而分析煤礦的防治水策略,例如留設防水煤柱或者疏放水降壓等。這種放水試驗具備技術可靠性高、成本低廉且直觀實用的優勢,(且)刪除符合東李煤礦的水文地質條件,可在本礦區的頂底板水害中使用此防治水技術。
2)防治水主要裝備
在該礦區的頂底板水害的防治水過程中,主要可選擇的防治水裝備有水質檢測儀器、KJ117礦井水情實時監測系統等。
3.2采空區積水水害防治水技術及設備
1)防治水技術
東李煤礦小窯開采區域內地層出露較好,因此在礦區的煤層露頭線一帶,小窯分布較廣,老窯的采空區積水,是礦井充水水源的主要因素之一。受通風、排水等開采技術條件限制,這些小煤窯開采深度一般在100米以內,垂深不超過30米。但是一旦鉆透小煤窯采空區或者直接貫通小煤窯,涌水補充來源非常廣泛,極易造成淹井事故。例如,2006年11月16日,本礦在布置5號煤首采工作面時,因直接貫穿5號煤小窯而產生透水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對5號煤已形成的所有巷道造成摧毀,并直接造成本礦首采煤層重新變更為開采12號煤層。另外,小煤窯的開采方式均為巷道式采煤,各小煤窯井筒和穿層石門一般采用巖巷掘進,這些巷道采后難于垮落,會形成較多的空洞,積水的危險性較大。針對這一情況,該礦區可從地面采用直流電法探測含水的小煤窯采空區,對小煤窯開口150m范圍內進行鉆探驗證,以圈定采空區范圍,避免在盲目掘井中造成的采空區透水情況。
2)防治水主要裝備
采空區積水水害的防治水裝備主要可采用V8系統以及礦用直流電法儀等。
本文立足于東李煤礦的水害防治情況,探討了適用于本礦的主要防治水實用技術與防治水裝備。煤礦防治水工作,查清煤礦以及采礦區的導水通道以及沖(充)水水源,充分了解煤礦礦區的水文地質條件是準確選擇針對性防治水技術和裝備的關鍵所在。結合煤礦自身的水文地質條件,將實用的防治水技術與裝備用于煤礦的生產過程中,把握住防治水技術方向與目標,有利于煤礦的防治水安全工作的展開,并提供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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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二、進一步加強防治水基礎工作。要督促各煤礦企業按規定配備礦井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建立專門探放水隊伍;查明井田水文地質條件,特別是老空水的積水范圍和積水量,留足防隔水煤(巖)柱;建立健全礦井地質報告、圖件和基礎臺賬,真正做到地質圖件與實際相符,為防治水工作提供詳實的基礎資料。對于新建或技改礦井,凡地質資料不清楚的,一律不予審批,不準開工;新建礦井井筒到底后,應當優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永久排水系統形成前,不得施工三期工程。
三、認真落實井下探放水措施。督促煤礦企業認真做好礦井充水條件分析預報,確定探水警戒線。探放水應當使用專用鉆機,由專業人員和專職隊伍進行設計、施工。探放老空積水最小超前水平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不得用煤電鉆代替探水鉆進行探放水,不得用打鉆、掘進出煤代替探放水。井下作業現場發現透水征兆時,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受水害威脅的所有作業人員,認真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隱患未排除前,不得再組織生產。
四、嚴禁在水體下、采空區水淹區域下開采急傾斜煤層。急傾斜煤層開采,極易抽冒、引發事故,今年多起水害事故均與開采急傾斜煤層有關。開采急傾斜煤層的礦井要加強水害隱患的排查工作,特別是要排查采空區是否積水、煤層露頭是否徹底充填,防止采空區積水、地表水通過裂縫(隙)與井下溝通,引起抽冒,發生事故。
五、嚴禁違規在井下構筑防水墻。井下需要構筑水閘墻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按照設計進行施工,并按照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否則,不得投入使用。原來已建設使用的防水閘墻,應當請有資質的設計部門逐個檢查,有隱患的要立即加固整改并加強日常觀測,存在嚴重隱患的,要立即拆除并制定安全措施,徹底消除隱患。
篇7
關鍵詞:奧灰含水層;區域超前治理;野青工作面;安全回采
中圖分類號: TD74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1069(2017)03-192-2
1 礦井簡介
九龍礦井田位于鼓山背斜東翼,平面呈菱形狀,南北走向長8km,東西傾斜寬2.5km,面積20.2km2。南部以F26斷層地塹與梧桐莊井田相隔,西部以F8正斷層與泉頭井田相望,北以F9斷層與羊東礦相隔,東部以2#煤層-900m等高線為技術邊界。礦井主采煤層為2#號煤和4#煤層,2#煤和4#煤的層間距為40~68m,4#煤層距離奧灰頂面110m,礦井水文地質條件類型為極復雜型,地質類型為極復雜型。
2 防治水技術創新
經過20多年的開采,九龍礦淺部煤層已基本開采完畢,礦井生產的重心逐步向深部轉移。北翼深部地區大煤賦存較厚(平均為5.5m以上),可采儲量占全礦井2/3以上。但是由于北翼深部地區瓦斯賦存量高,且2號煤層具突出危險性,因此開采4號(野青)保護層勢在必行。為了解決防治水技術難題,同時解決保護層開采問題,九龍礦決定采用地面區域治理的方法對奧灰含水層進行注漿加固,封堵出水源頭,從根本上解決九龍礦深部煤層開采受水威脅的難題。為此確定了“地面區域治理,井下物探佐證、有異鉆探查驗、注漿加固補強”的礦井防治水技術路線。
3 15445N工作面基本情況
15445N工作面為九龍礦復產以來,開采的首個野青保護層工作面,該工作面煤層賦存穩定,平均厚度為1.6m,可采儲量13.9萬t。工作面煤層底板最低標高為-770m,奧灰含水層水位近三年最大值為+117m,4號煤層與奧灰含水層間距為100m,計算得T=0.098 MPa/m,根據《冀中能源峰峰集團礦井防治水管理規定》第82條:“煤層底板完整塊段野青煤回采工作面T值不超過0.1MPa/m”規定的要求,計算值處于臨界值狀態,因此必須對工作面底板奧灰含水層進行注漿加固改造。
4 15445N工作面防治水技術思路
由于九龍礦屬水文地質條件極復雜型的大水礦井,從建礦至今,已經開采了4個野青工作面,均發生不同程度的突水,且具有隨著開采深度增大,突水頻率和突水量有增大的趨勢。在開采15423N工作面時曾發生底板奧灰突水淹井事故,充分說明了防范煤層底板奧灰含水層突水的重要性。
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及相關規程要求,并與集團公司反復研究研究決定,以深部野青煤底板含導水構造精細探查為中心,提前采取地面施工分支水平注{孔的措施,對工作面范圍內底板奧灰含水層頂面和局部大青灰巖,進行了鉆探查漏及注漿加固改造。
5 15445N工作面區域治理情況
地面區域治理技術是在地面施工鉆孔,到目標層以上一定位置時進行定向造斜,進入目標層位取平,沿層位平行鉆進。并利用水平鉆孔,對奧灰含水層頂部導含水通道和裂隙進行探查并注漿封堵,從突水源頭上進行治理,將奧灰含水層頂部改造為相對隔水層,以減小底板突水概率。(圖1)
工作面地面范圍內施工兩個注漿主孔(注1和注2),分支水平孔11個,合計鉆探進尺7997.54米,通過水平鉆進探查到明顯漏失點25個,合計注水泥67140t,粉煤灰10296t。(見表1和圖2)
6 15445N工作面防治水治理效果
通過井上下防治水綜合工程治理后,工作面掘進期間沒有出現異常突水現象。地面施工分支水平注漿孔對工作面底板奧灰含水層的探查和注漿封堵,漿液在注漿壓力作用下,向下沿奧灰水補給通道擴散、沉淀、結石堵塞或縮小導水通道,減少奧灰水對其他含水層的補給,向上沿煤層底板裂隙運動、沉淀、結石,充填隔水層的導水帶裂隙,膠結強化底板,有效封堵了煤層底板的導水通道和裂隙,大大降低了工作面底板奧灰突水的概率。工作面于2014年5月1日開始回采,2015年1 月31日安全回采結束,采出煤量116561t,實現了帶壓安全開采。
篇8
關鍵詞:水文地質;煤礦防治水;重要性
中圖分類號:X75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在社會的發展之下,煤礦事業對于國民經濟的影響越來越重要。對于煤礦生產工作而言,水害是造成巨大損失的主要因素之一,為了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率,防治水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須采取科學有效的防治水方式,才能保障國家財產安全和職工安全,下面就針對水文地質對煤礦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進行深入的分析。
一、煤礦防治水工作的任務分析
1、觀察工作
在開展煤礦防治水工作時,需要科學的對礦井水文地質進行深入的調查、觀測與勘探,分析影響礦井生產安全的各項因素、地下水規律,并根據此寫出報告,這就能夠為防治水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好基礎。除此之外,還需要根據具體的生產計劃提供詳細的水情水害預測預報。
2、水質情況
在分析防治水問題時,還需要對礦井的疏水能力、匯水情況與相關水利工程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出降雨量情況,結合具體的條件來建立防水系統、排水系統與疏水系統。
3、建立防排水體系
了解礦井附近與地面的實際匯水情況、水利工程、疏水能力等基礎資料,并且根據水文氣象部門收集當地降雨量與洪水位資料,結合礦井實際情況,建立系統性的疏水、防排水體系。
4、建立地下水觀測系統
在水害高發區域,必須建立完善的地下水觀測系統,通過實時動態觀測,掌握礦井地下水情況,只要發現疑點必須詳細探測,在完成探測確保安全后可以開始采掘。
5、建立強排水設施
根據礦井歷史水害事故等級資料,建立高于標準的井下強排水設施,提高水害防治工程的排水能力,在發生水害事故后,可以有效控制災害的等級。
6、防隔水煤(巖)柱的留設
在收集到全部的水文地質資料后,根據地質結構與煤層條件、圍巖性質、巖層移動特征等數據,留設合理寬度的防隔水煤(巖)柱。
7、建立探放水管理體系
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探水前,應當確定警戒線、探水線。在礦井受水害威脅的區域進行掘進、采煤前,應當采用物探、鉆探、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前方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水文地質條件。探放水鉆孔的布置和超前距離應當根據水頭高低、煤(巖)層厚度和硬度及《煤礦防治水規定》布孔原則執行。
8、其他安全設施
為了保障煤礦生產的安全性,需要根據地下水的情況建立好排水設施與動態觀測系統,并根據煤層賦存條件、水文環境、地質構造、巖層移動特征、圍巖特性來設置防水煤柱。
二、水文地質資料對于煤礦的重要作用
1、對安全的影響
為了提升礦井生產的安全性,必須要對水文地質資料有全方位的了解,準確的記錄好各種水文地質的情況,分析出具體的充水規律,以此作為制定防水措施以及開展水害預防工作的基礎資料。
2、對布置的影響
煤礦水文地質資料對于工作面、采掘巷道以及采礦區的布置也有著重要的影響,同時,水文地質資料也會影響到采掘巷道與采區的設計。
3、對調查的影響
水文地質資料也會影響到地質調查工作的開展成效,為了防止透水問題的發生,就必須要對煤礦周圍的廢棄礦井進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開采年限、井口位置、采空區位置、出水情況、積水情況,為安全生產奠定基礎。
4、對水文預報的影響
在開展煤礦井巷生產與施工工作時,水文預報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這不僅可以有效降低透水事故發生率,還能夠保障礦井生產的安全。
5、對地質儲量的影響
如果煤礦實際儲存量小,但是資料的儲存量大,那么就會影響生產周期,同時,還會在一定程度上浪費資源,開展水文地質的調查能夠詳細的分析出實際的儲存情況,能夠有效減少對于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浪費。
三、煤礦防治水工作存在的問題
1、缺乏完善的排水系統
煤礦開采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依靠完善的排水系統,以保證防治水工作的可靠性,但是,由于煤礦開采的承包者都是一些中小型企業,其更多考慮的是經濟效益,因此忽略了國家的標準規定,對于排水系統的建設也不夠重視,水倉設計不分主副,而且未在安全出口位置設置密閉門,無法進行有效的防火防水工作。排水系統是煤礦開采順利進行的重要途徑,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排水系統建設,以滿足煤礦開采需求。
2、水災預防工作不到位
水災害是煤礦開采過程中的五大自然災害之一,對于煤礦開采的影響甚大,因此,對于煤礦開采的水災預防工作也應當重視。但就當前的煤礦水災預防工作來看仍存在諸多問題,很多煤礦企業在進行開采過程中并不重視水災預防,而且即使有開展水災排查工作,也僅是流于形式,并未落到實處,在進行煤礦開采時,雖然采空區內留有大量積水,但并不能及時處理,對于一些由于自然災害如暴雨天氣造成的積水更不重視。
3、防治水技術人員匱乏
由于煤礦企業對水災防治工作不夠重視,使得這方面的人才較為匱乏,而且在日常的煤礦開采過程中,煤礦企業也不會配備專業的水災防治技術人員,及時安排相應的人員進行水災防治工作,也只是從其它部門臨時調來的,缺乏專業性,難以達到預期的水災防治效果。
四、做好煤礦防治水工作的措施分析
1、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落實到實處
在開展煤礦防治水工作時,管理人員必須要發揮出領導效用,做好管理工作,并根據煤礦的生產要求制定好科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將制度落實到人,由技術人員共同來負責煤礦的防治水工作,在解決問題時,要保障各項細節工作都可以深入的落實到實處。此外,管理人員還要提升自己對于煤礦防治水工作的認識,分配好相關的技術人員,對于水害嚴重、地質環境復雜的礦井,需要配備好水文技術與地質技術水平過硬的人才,才能更好的保障煤礦的安全生產。
2、制定好完善的規章制度
煤礦管理人員還要根據礦井水害問題制定好科學的規章管理制度與應急預案,要求所有的員工必須要將這些制度深入的落實到實處,嚴格按照制度來辦事,在開采前,需要做好調查工作,根據具體的水文地質情況及時來調整應急預案,將責任落實到個人與部門中。同時,還要加強對員工的培訓與教育工作,提升他們的綜合水平與責任意識,員工是生產的執行者,只有讓他們全面的掌握相關的技術,才能夠從根本上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率。
3、加強地質調查,做好雨季防范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做好地質調查工作,健全監測系統,若水文地質條件出現波動,必須要及時來調整應急預案,同時還要科學的分析礦井的水害因素,推廣新型防御設備,提升防治能力與抵御能力。在雨季開始前,煤礦企業需要提前做好各類準備工作,對排水設施、防水設施、防洪設施進行科學的檢查,避免水害問題的發生。
4、增加科技投入,提升工作質量
煤礦企業需要增加資金與科技的投入,推廣新型防治措施,增加設備的科技含量,同時,提高各項工作的質量,確保圖紙質量,把好審查關,采取科學的措施改善煤礦生產環境,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提升生產效率。
結束語
綜上所述,為了保障煤礦的生產安全,必須要做好防治水工作,為了提升防治水工作的成效,就需要制定好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員工的培訓與教育工作,提升他們的綜合素質水平與責任意識,增加資金投入,提升設備的科技含量水平,減少人員傷亡與國家資源浪費,保障煤礦生產的安全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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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依照《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認真編制審核審查有關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2、協助總工程師認真編制好長遠規劃和年度作業計劃,保證礦井的正常生產連續。
3、協助總工程師認真抓好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儲量管理等有關方面的安全技術管理。
4、組織全礦地測防治水安全質量大檢查、搞好技術監督,促進質量標準化工作的全面展開。
5、協助總工程師搞好每年一次的礦井水災應急救援演練工作,確保演練成功。
6、協助總工程師進行地測防治水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7、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提高地測防治水科技水平,對井下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儲量等工作進行安全技術管理和業務指導。
8、認真總結在地質、水文地質、測量、儲量、“三量”等技術管理方面的工作。
9、積極完成各項安全考核指標,保障安全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
10、完成上級部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11、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篇10
關鍵詞:煤礦井下 防治水 方法
煤礦透水是指煤礦在采掘過程中,挖穿洞壁導通地下含水層水或者采空區積水,引發的水害事故。我國一直十分重視煤礦防治水工作,且已出臺《煤礦防治水規定》等多種有關煤礦防治水的規定。但近年來,煤礦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其中不乏因煤礦透水事故,煤礦井下透水不但危及井下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更是阻礙事故發生后的救援速度,因此,煤礦安全管理人員必要專研煤礦防水技術,將煤礦井下防水工作作為煤礦安全預防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國預防與解決水害的發生,主要有礦井防水煤(巖)柱留設、疏水降壓技術、注漿堵水技術等方法。
1 礦井防水煤(巖)柱留設技術
1.1 礦井防水煤(巖)柱留設技術概念及類型
礦井防水煤(巖)柱留設是預防煤礦透水事故的一大重要措施,一般來說,在導水斷層、含水層下、水體下或承壓含水層上附近進行煤礦開采時,為避免地下水或地表水滲入工作地點,有必要保留一定的高度與寬度的煤(巖)層不予采動,而這部分煤(巖)層即被稱為防水煤(巖)柱,又稱防隔水煤(巖)柱。根據防水煤(巖)柱所在位置不同,可將其分為六種防水煤(巖)柱類型,分別是:沖積層防水煤(巖)柱、水淹區防水煤(巖)柱、斷層防水煤(巖)柱、井田邊界煤柱、上下水平(或相鄰采區)防水煤(巖)柱、地表水體防水煤(巖)柱[1]。
1.2 防水煤(巖)柱的留設原則
礦井防水煤(巖)柱的留設要遵循一定的原則,首先,在對不適宜疏放或疏放成本較大并有突水威脅的區域進行開采時,有必要留設礦井防水煤(巖)柱;其次,礦井防水煤柱不能進行二次或多次利用,因此,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要盡量將煤柱的高度與寬度降到最低限度,以此減少資源浪費,提高煤礦資源的利用率;再次,防水煤(巖)柱應與采煤方法、開采強度、支護形式等人為因素相結合,還需與當地的水文地質條件、地質構造、圍巖的物理力學性質、煤層賦存條件、煤層的組合結構方式等多種自然因素相結合;第四,當地防水煤(巖)柱的留設應在煤礦的井下采掘設計中進行確定,也就是說其整體的井巷布局和開采方式應該和各種煤柱的留設相協調,同時多煤層地區還應對各煤層的防水煤(巖)柱進行統一規劃,以免整個防水煤(巖)柱失效或對日后煤柱的留設造成困擾,造成二次施工,增加施工成本;第五,如有必要在同一地點留設兩種或兩種以上煤(巖)柱時,所留設的煤(巖)柱應滿足各個留設煤(巖)柱的條件;第六,有必要對防水煤(巖)柱進行嚴格維護,以保證煤(巖)柱的完整性;第七,應在本地區取得留設防水煤(巖)柱所需要的數據,而異地或鄰區的數據則只能供于參考;第八,防水煤(巖)柱要具備隔水作用,其中必須要有達到一定厚度的粘土質隔水巖層,或者有裂隙不發育、含水性極弱的巖層[2]。
1.3 防水煤(巖)柱的留設優缺點
礦井防水煤(巖)柱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預防礦井水害的發生,減少井下透水事故,保障人身財產安全,但留設礦井防水煤(巖)柱要把握高度與寬度,需與整體安排相協調,還需堅持進行維持,因此,對防水煤(巖)柱高寬度的把握以及長期維護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
2 疏水降壓技術
2.1 疏水降壓技術的概念及內涵
疏水降壓技術是以對水文地質條件進行全面分析為基礎,利用專業的技術與工程措施,對威脅礦井安全生產的主要充水含水層水(山西地區主要針對奧灰水),在人工可控的條件下進行疏降水壓,對可能發生的礦井水害進行防范和治理的技術。
2.2 疏水降壓開采技術原則
煤層頂底板在采掘過程受到破壞后,若其導水裂隙帶波及范圍存在強含水層時,掘進、回采前有必要對含水層采取疏降措施。承壓開采煤層和含水層之間的隔水層厚度,能承受的水頭值小于實際水頭值,因此要遵循開采原則,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操作:首先,需把承壓含水層的水頭值降到隔水層能承受的安全水頭值以下,且需及時制定相關安全措施;在查清承壓含水層的補給邊界后,可預先進行帷幕注漿,與水源截斷,然后疏水降壓開采,但必須編制帷幕注漿設計,按有關規定審批;當承壓含水層的補給水源充沛,不具備疏水降壓和帷幕注漿條件時,可編制專門的設計,酌情采用改造含水層為隔水層局部或注漿加固底板隔水層的方法,在制定專門的防止井下水害的措施且有充分防范措施的條件下可進行試采[3]。
2.3 疏水降壓技術的優缺點
疏水降壓防水技術是煤礦井下水害的防治的重要措施之一,對水害發生后的彌補和搶救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疏水降壓防水技術需要注意的問題和要求較高:當水壓較高時,要特別注意安全控制裝置,且應將疏水鉆孔設置在未受到采掘影響但已受到破壞的地點;在打孔過程中需盡量打斜孔,增加鉆進含水層的段距,以免疏水鉆孔打不出水;鉆孔展布方向要與區域導水的構造節理組方向垂直,必要時應采取孔內爆破,以擴大疏水量。
3 注漿堵水技術
3.1 注漿堵水技術的概念及類型
1955年1月,新汶煤礦張莊二立井井筒施工遇到第一層石灰巖巖溶水,被迫停工,蘇聯專家提出采用注漿法堵石灰巖水,到6月注漿成功,從而開創了我國井筒預注漿施工先例。注漿堵水技術是防治水害的有效方法之一,也是煤礦防治水害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注漿堵水主要應用于成井后的壁后注漿、井筒掘鑿前的預注漿、截源堵水減少礦井涌水、堵大突水點恢復被淹礦井、井巷堵水過含水層或導水斷層等六種情況。注漿堵水技術主要分為出水點位置缺乏資料的注漿堵水技術和出水點位置及資料明確的注漿堵水技術兩種類型,不同類型的需采用相對應的方法與技術。
3.2 注漿堵水技術的優缺點
注漿堵水技術能在少破壞或不破壞地下水的平衡情況下,實施有效合理的開發的利用;可減輕煤礦井排水負擔;有效改善了開采工程的勞動條件,從而提高了質量與工效;能減少突水幾率,加固薄弱地帶;避免地下水對工程設備的浸泡腐蝕,延長工程設備的使用壽命,但注漿堵水對技術要求較高,存在一定的施工難度。
4 結語
煤礦井底防水技術是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途徑。防治底板含水層或煤層上部存在的水 害,要從整體出發,要遵循煤礦井防治水原則,早規劃、早準備、早治理,且要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采用相適應的措施。目前我國的煤礦井下防治水技術已達到一定水平,但為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保證礦井安全高效開采,仍舊有很大的提升空間。
參考文獻:
[1]袁河津.煤礦全員安全素質提高必讀叢書[M].江蘇:中國礦業大學出版,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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