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址意見書范文
時間:2023-04-11 0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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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了解建設項目建議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對擬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要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對確定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從城市規劃方面提出選址意見書。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第七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縣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篇2
(一)選址意見書審批
選址意見書,是經依法審核,建設項目選址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適用于按照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核準、且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是發改等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核準)建設項目的依據之一。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核發,其余建設項目由擴權鎮審批核發。選址意見書證件的有效期為2年,逾期未取得項目批準的自行失效。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經依法審核,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適用于鎮規劃區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國土部門實施土地劃撥、建設用地審批的依據之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年,逾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經依法審核,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適用于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施工許可的依據之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或者開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經依法審核,有關鄉村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適用于村莊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的依據之一,《城鄉規劃法》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但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方可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或開工手續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辦理規程
(一)選址意見書審批
1、許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
2、許可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
3、許可條件:建設項目擬選地址符合城鄉規劃。
4、提交材料:①建設項目選址意向方案;②建設單位擬定的建設項目用地藍線圖(建設項目的選址位置、范圍現狀地形圖,1:500或1:1000圖式);③行業主管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相關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辦理流程:填表申請(提交材料)——初審受理——審查、審批——核發證件——資料歸檔。
6、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1、許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2、許可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個人。
3、許可條件:
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①項目已經批準(核準);②項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使用出讓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已經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并已簽定出讓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劃撥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①經規劃主管部門核定的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圖和規劃條件書;②項目批(核)準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讓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①項目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備案文件;②土地出讓合同及國土部門出具的《信息登記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辦理流程:填表申請(提交材料)——初審受理——審查、審批——核發證件——資料歸檔。
6、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1、許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2、許可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個人。
3、許可條件:①建設用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已經批準;②項目建筑工程設計方案經依法審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②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準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戶籍證明;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辦理流程:填表申請(提交材料)——初審受理——審查、審批——核發證件——資料歸檔。
6、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1、許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
2、許可對象: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個人。
3、許可條件:①建設項目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②建設項目選址、用地、工程符合村莊規劃;③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合格。
4、提交材料: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①國土部門書面意見(占用農用地的提交國土部門辦理的農用地轉批手續);②房屋用地四至圖及房屋設計方案或簡要設計說明;③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村委會簽署的意見;④個人身份證及戶籍證明;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鄉鎮企業、鄉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①國土部門書面意見(占用農用地的提交國土部門辦理的農用地轉批手續);②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地形圖(1:500或1:1000),建設工程設計方案;③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村委會簽署的意見;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5、辦理流程:填表申請(提交材料)——初審受理——審查、審批——核發證件——資料歸檔。
6、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三、下放辦理許可(審批)的注意事項
1、加強規劃行政許可(審批)與管理措施的銜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規范實施坐標放線,并報請規劃主管部門核驗,合格者方可開工,對放線進行核驗時,鎮人民政府應當參與。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制止、糾正、處理規劃違法違規行為。建設項目竣工,建設單位必須報請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規劃核實,合格者方可進行綜合驗收。
2、鎮、鎮、鎮實施上述行政許可(審批)的起始時間為:2015年3月10日。
3、加強審批情況統計。各鎮要分許可(審批)項目建立審批發證、領證登記簿,每月向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4、規范管理審批檔案。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檔案按審批進程逐步歸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檔案之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后7個工作日內將檔案移交規劃主管部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批檔案由鎮人民政府保存。
5、三個鎮鎮區內的規劃執法工作仍按原規定執行。
篇3
一、本通告所稱規劃手續是指: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含附件、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和其他規劃批準文件。本通告所稱用地手續是指: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和其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二、在北部城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手續超過法定時限的,按以下規定辦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門的行為因素除外: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后6個月內未報送規劃設計方案的,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含附件、附圖)自行失效。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建設單位和個人。
(二)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3個月內(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個月內)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其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附件、附圖)自行失效。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建設單位和個人。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審查意見書后6個月內未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滿又未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的,其審查意見書及其他批準文件自行失效。有關規劃手續自行失效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年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個月內)未開工的,應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臨時的不得超過3個月)。逾期仍未開工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及其他規劃批準文件自行失效。有關規劃手續自行失效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有關規劃手續。
(五)市政、管線工程開工期限及其規劃手續失效后的處理,按本條第(四)項規定執行。特殊情況下的延期,必須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在北部城區內,建設項目的用地手續超過法定時限的,按以下規定辦理,但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及其部門的行為因素除外: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在依法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后,應在1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手續。超過30日未申請辦理的,視為自動放棄,該宗土地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二)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按合同約定繳納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逾期仍未繳納完其余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退還扣除應繳定金后的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土地用途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自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簽訂土地用途變更合同。未按合同約定,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
(五)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擴大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者應自批準文件下達之日起60日內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手續或國有土地有償變更手續,依法繳納有償使用費。逾期不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手續或國有土地有償變更手續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期限動工開發建設。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約定動工開發建設期限的,其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計算)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七)建設單位或個人已動工建設,但動工建設的面積占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本通告之日起15日內,向市北部城區開發建設辦公室提交詳細的建設計劃和相應的資信證明。未按時提交相關材料且剩余的部分土地閑置滿1年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剩余部分土地閑置滿2年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八)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已動工建設,但未經原批準單位同意擅自停工,停工時間累計超過1年的,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九)依法通過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動工時間仍按轉讓方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權時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約定的動工時間計算。超過原約定的動工時間未動工建設的,參照本條第(六)、(七)、(八)項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篇4
內容提要:面對近1.8萬枚懸泉置遺址出土的漢代簡牘文書,如何才能更好地把握這些文書的性質,如何進行文書分類,如何進行綜合研究,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筆者通過對目前存在的幾種分類方法的分析,依據簡牘文書學的分類方法,提出懸泉漢簡的文書分類應該從懸泉置的功能性質入手,才能給每條文書進行恰如其分的定性。懸泉漢簡可以主要分為三部分:一是懸泉漢簡中的最主要部分,包括懸泉置日常運作的所有文書,二是保障懸泉置日常運作的相關文書,三是具有漢代普遍意義的文書,主要反映了漢代社會的法律制度與政治生活。
2003年4月開始的數據庫建設,筆者負責懸泉漢簡的第一部分,即按照釋文數量分是現有簡牘釋文十九本的前五本,其中三級以上文物3954件。這一工作中是往電腦里輸入每條簡牘的數十項指標,最讓人費心思的是給每條簡牘起一個合適的名字。按照現有命名原則,對每條具有不同內容的漢簡給一個恰如其分的名字,起先認為不會有什么大的問題。但是具體操作起來并不是那么回事。不但有些是確實無法命名,而且還有一些命名是可以模棱兩可的,你可以這樣稱之,也可以那樣叫它。產生這種矛盾的原因,筆者認為就是如何把握懸泉漢簡文書功能性質的問題。如果能恰當地把握了文書的性質,命名問題也就好解決了。當然這就是要寫本文的初衷。由之將聯想到的幾個方面寫出來,是否妥當,請大家指教。
一、簡牘文書的分類問題
從現有的簡牘文書分類來看,在百年來的歷程中,人們對簡牘文書的分類有一個認識發展的過程。并且這個過程貫穿在整個簡牘學形成與發展的歷程中。
這個過程的起點是開始于斯坦因第二次中亞探險,肇始于1907年他在敦煌西北漢塞附近發現的709枚漢文文書。這批文書經國學大師羅振玉、王國維以《流沙墜簡》一書,首先向國人講述了它的價值,從而開啟了一神秘的學術殿堂。囿于當時的條件,他們仍然采取了傳統的治學方法,將這批文書以三大類進行分析與介紹。即《流沙墜簡》一書中的“小學術數方技書”、“屯戍叢殘”和“簡牘遺文”。[1]
隨后到來的簡牘學發展的重要時期是舊居延漢簡的出土與發表。萬余枚居延漢簡主要經勞榦一人之手,使國人對簡牘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認識,它帶給學術界,尤其是秦漢史的沖擊可以說是“天翻地覆”、“強地震”。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了簡牘文書的重要性,并將之同秦漢史研究緊密結合起來,在為秦漢史開辟新天地之余,也為簡牘學的奠基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勞榦對簡牘學的貢獻可謂“至大”。用一位學者的話說為“勞榦是居延漢簡研究的先驅”,他的學術成就“大家都熟知的事,無須多談;前輩的成就,以后輩的淺陋去評論也屬無益。”[2]隨著時代的發展,在稱贊勞榦對居延漢簡研究貢獻的同時,人們對他最初的居延漢簡分類法也同樣感到無法滿足簡牘學的發展需要了。這樣也就有了簡牘學分類法的演進,簡牘學的發展。勞榦的分類法共有七大類六十六小類,分別是:甲類的簡牘形制,乙類的公文形式與一般制度,丙類的有關史事文件舉例,丁類的有關四郡問題,戊類的邊塞制度,己類的邊郡生活和庚類的書牘與文字。[3]這種方法是在簡牘資料更加豐富的基礎上形成的,是在王國維三大類方法基礎上的發展,因為三大類已經不太可能概述居延漢簡的內容了。但是這種方法在今天看來仍然是將簡牘作為史學研究的資料處理了。
在舊居延漢簡圖版出版之后,簡牘文書分類研究取得突出成就的可以說是日本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森鹿三為首的“居延漢簡研究班”中的大庭脩、永田英正和魯惟一。他們利用圖版、釋文,力圖將簡牘作為漢代的文書資料,探討漢代文書的性質與形式。這就是后來的冊書分類與冊書復原。具體反映其成就的是大作:《秦漢法制史研究》[4]、《漢簡研究》[5]、《漢代行政記錄》[6]和《居延漢簡的集成——破城子出土的定期文書》[7]。他們的辛勤勞作讓后人對漢代文書形式和格式有了清晰的認識,為簡牘文書的研究提供了典范,為簡牘文書學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破城子、金關漢簡2萬余枚簡牘文書,為簡牘學的發展、簡牘文書學的形成注入了強勁的活力,使更多的人有比較直觀的實物去考察漢代的文書形式和文書格式。所以在二十世紀的最后十年,在大陸出現了簡牘文書學這一名稱,并有兩部大作問世,即李均明主編的簡牘文書學叢書《漢代官文書制度》和《簡牘文書學》[8]。
簡牘文書學的形成可以說是人們對簡牘文書進行分類研究的直接成果。同樣也是對已有簡牘文書分類方法不甚滿足的情形下產生的。
二、十年來懸泉漢簡研究現狀的分析
懸泉漢簡最先發掘是1990年的12月。1991年的蘭州簡牘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期間,與會的學者親臨發掘現場,并對當時15000枚數量的漢簡驚嘆不已。經過1991年下半年、1992年上、下半年前后四次集中發掘,懸泉漢簡的田野考古工作結束,掘獲漢簡2萬余枚。1993年到1995年初是懸泉漢簡的建檔和釋文初稿的完成時期。之后,懸泉漢簡的釋文幾校其稿,最后又經過兩次紅外線顯示儀的校讀,到2003年元月份最終完成釋文的定稿。就整個釋文而言,從開始到結束,整整耗光陰十年!
目前在報刊雜志中,我們可以看到的有關懸泉漢簡的文章,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以懸泉置遺址發掘所做的報道與介紹文章,二是對簡牘文書內容做的概述性文章,三是對簡牘文書所及個別問題做的探討與研究。
上述文章中,最先正規報道懸泉置發掘情況的是1992年1月5日的《中國文物報》,主要介紹懸泉置前期的發掘情況[9]。第三類文章中以臺灣吳昌廉《漢“置”初探》為最先,主要依據懸泉漢簡的出土結合傳統文獻的記載探討漢代的“置”,可謂占先機一步。[10]此后,又有許多就個別問題進行研究的文章,這些研究的信息,使懸泉漢簡的學術價值為更多的人所認識。如:西漢酒泉郡下轄的池頭縣,《漢書·地理志》作“池頭”,《后漢書·郡國志》作“沙頭縣”。傳統觀點認為西漢稱池頭,東漢改“池頭”為“沙頭”。但是,懸泉漢簡中不至一次提到“沙頭縣”,從而證明《漢書·地理志》“池頭”乃“沙頭”之誤;《漢書·地理志》所載張掖郡的氐池縣,雖然有人認為在今天的張掖市附近,但是在懸泉漢簡出土以前,多數的人仍然認為是在民樂縣的洪水城,懸泉漢簡的驛置道里簿明確記錄了氐池縣到張掖郡的郡治之縣觻得是五十四漢里,從而為西漢氐池縣的位置定了大體座標[11];《漢書·西域傳》中的屯田區有“北胥鞬”,為什么沒有“南胥鞬”呢?懸泉漢簡中有兩次提到這一地名都是稱“比胥鞬”,所以可以考慮“北胥鞬”應該是“比胥鞬”之誤[12];眾多有關西域交往的文書,為認識漢與西域的交往提供了史書言而未盡之處[13];所謂永昌縣的羅馬城——驪靬,純屬無稽之談,因為早在有這批羅馬俘虜之前,漢代的河西地區就已經有驪靬縣了[14]。
第二類的文章較多,早的是在日本發表的《敦煌懸泉置和漢簡文書的特征》,時間是1993年,收錄在大庭脩主編《漢簡研究的現狀與展望》[15];隨后有吳礽驤《敦煌懸泉遺址簡牘整理簡介》[16]、《敦煌懸泉漢簡內容概述》[17]和《簡論懸泉漢簡的學術價值》[18]。
在涉及懸泉漢簡文書分類的研究中,以《懸泉漢簡內容概述》和《敦煌懸泉漢簡釋粹》[19]為代表。前者按照簡牘文書的內容將懸泉漢簡分為類:1是郵置、郵置道里、郵書,2是過所與乘傳,3是詔書與各種官文書,4是律、令、品及司法文書,5是各種簿籍,6是信札,7是文化典籍,8是其他重要史料。后者是將所有見諸報端雜志的釋文,按照一個冊書一個序號的原則,把散見出版的懸泉漢簡編為272個號,又將這272個號分成六大類:1是詔書、律令、司法文書與政治類,2是經濟與地理類,3是懸泉置管理與事務類,4是使節往來與周邊關系類,5是典籍文化類,6是西漢元始五年(公元5年)四時月令詔條。
這兩種分類方法均有他們分類的依據與標準,自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仔細分析一下,他們分類方法的依據應該是這些簡牘文書所反映的信息,將簡牘文書所反映的信息作為資料去分析,并沒有從漢代文書的形式和性質去探討,都沒有觸及簡牘文書的實質。這種分類方法的最終結果,也只能是沿用勞榦的分類方法,將更為豐富的資料再一步細分罷了。所以在進行數據庫建設、對這些簡牘文書進行信息化處理時,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懸泉置出土的簡牘文書從其屬性上去下一個結論,即它們究竟屬于什么樣的文書。
三、懸泉置的定性問題
因為懸泉置的功能性質決定了其日常運作狀況,記錄其日常行為方式、日常工作過程的文書,自然受到了很大的影響,即懸泉置的屬性對于在這一地區出土的簡牘文書的性質有很大的影響。用今天的眼光分析,懸泉置具有以 下幾個特征:
首先,它是一個地理概念。 從地圖上查找對應的地理座標是東經 95 °20′,北緯40°20′。從周圍大的環境而言,它地處安西、敦煌之間,東去安西縣城60公里,西去敦煌市區64公里。在安敦公路南側,三危山余脈火焰山北側的山前沖積扇上。面積大小,從現存塢墻與周圍附屬建筑而言,面積約150×150米,主體則是一個50米見方的塢院。其得名,均認為是源于東側山谷中的吊吊水,因泉水從山崖中懸空而出故稱懸泉。漢代無“懸”字,方名“縣泉”。
其次,懸泉置是一個基準點。對于一般而言的絲綢之路和漢代的東西交通而言,它是一個很重要的點。它的確定,標定了漢代交通線在此的走向。因為它的存在與確定,表明了漢代東西交通線的位置。如果說漢代東西交通線是一條線組成的,那么懸泉置就是這條線上的一個點;如果說漢代的東西交通線是由數十條線段組成的,那么它就是一條線段的一個端點。又因為它管理的地域原因,它又代表了一條線段。這一點充分體現了懸泉置在漢與西域交通、東西方交往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
再次,懸泉置對于整個漢代郵驛系統而言,它是一個點。雖然是一個很小的點,卻五臟俱全,有一個以之為中心而產生的面,猶豹之一斑。“置”作為漢代郵驛系統的重要機構,在漢代郵驛系統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僅以出土文物而言,漢初的《行書律》具體地規定了置與置之間的距離和功能。[20]居延漢簡與懸泉漢簡相關的驛置道里簿,記錄了漢代郵驛系統的具體分布情況。以地處交通要道酒泉郡而言,交通線路全長六百九十四漢里,類似懸泉置的“置”共有十一個。敦煌郡具體道里不明,但是“置”的數量是被清楚地記錄了,總共有九個。通過這兩個郡的置的數量與里程自然就可以想見整個郵驛系統在漢王朝的分布情況了。
第四是置的內部組織形式及其附屬機構。懸泉置簡牘文書的大量出土,為我們認識漢代置的具體運作情況提供了十分豐富的資料。懸泉置在地方行政管理上隸屬效谷縣。在效谷縣境內,懸泉置的西側還有一個規模與之相當的遮要置。置的建筑規模根據現有發掘情況,主體是一個50×50米見方的塢院,在西南角凸出一個30×30米見方的馬廄區。繁榮鼎盛時期的懸泉置內部機構相當完備。最高行政長官是“丞”。置丞作為最高行政長官同一般而言的丞是副貳之職有一定的區別。丞之下分設幾個不同的機構,具體負責倉、廚、廄、置,設吏員為嗇夫與佐。置之管理范圍之內,又有規模較小的騎置,效谷縣有四個騎置,每個騎置有吏一人,日常用馬三匹,一般工作人員三名。比騎置再小一些的是亭,懸泉漢簡中所見亭名較多,是郵驛系統中最基本的單位。如臨泉亭、山上亭等。亭有亭長、亭卒,主要負責文書傳遞與人員往來的護送、接待。根據懸泉漢簡中有關騎置的資料與亭的資料比較分析,騎置的規模較亭規格要高一些。
綜合上述特點和現有簡牘文書,懸泉置是漢代郵驛系統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主要負責人員往來的接待和政令、文書的傳遞。它的主要日常活動就是圍繞這兩個工作重點進行的,所需的全部物品應有政府負擔。明確了這一點就可以更好地把握懸泉置出土的簡牘文書的性質了。 四、簡牘文書性質分析
按照簡牘文書產生與形成的背景,筆者主張把懸泉漢簡的所有文書分為三大類:一類是懸泉置日常運作而形成的文書,一類是為保障日常運作而形成的管理文書,另一類是懸泉置作為漢代社會生活中的一個具有重要作用的機構,本身帶有的社會烙印。前兩類是基于懸泉置郵驛功能而產生的文書,更能反映漢代郵驛制度的方方面面,是我們認識漢代郵驛系統及其制度的重要文書。后一類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文書,更多的反映了漢代社會的宏觀場景。
第一類:基本項,懸泉置日常運作而形成的文書。這類文書用一句話可以很好地概括,即“出入受付相拘校”。這句話的具體出處筆者一時忽略,但卻道出了我國古代社會的管理制度,其中的出與入、受與付都是相對應的。作為古代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關鍵就在出入帳目的核實,沒有后來的“拘校”,則出入也就沒有可靠的依據了。這一點同今天財務工作中出納的現金帳是很接近的。有出有入,出入必相等,帳目方能平衡,方能正確。
懸泉置的功能性質決定了它首先是一個服務性的機構,傳遞文書,接待過往使者、官吏及其隨行人員。從經濟角度的盈虧來定,它不僅不屬于盈利機構,而且是徹頭徹尾的虧本單位,全部依靠財政支持。所以它需要的一切物品全部要有地方供給。這就是懸泉置日常生活的重要一面。物品的接收,即“入”類文書;而另一類相伴而產生的是“出”類文書,記錄物品的使用情況。從其性質而言,懸泉置的“入”本身就是為了“出”。由“出、入”二字產生的文書,可以說涵蓋了懸泉漢簡的絕大部分。
基本項的功能性質文書又可以按照文書的內容、用途再進一步細分。這一過程就可以全面把握懸泉置遺址出土簡牘文書的大部分內容。順序又可以按照置的功能排列。如郵書類文書,因為它代表與反映了“置”作為郵驛機構的重要功能之一,文書的傳遞與信息的交流;接待過往人員衣食住行所需物品的文書,如傳馬文書、傳車簿、糧食出入簿、錢物出入簿、廩食簿、茭出入簿、雞出入簿、過長羅侯費用簿、傳文書抄件等等。
傳馬文書又是一個包容許多文書名稱的分類,所有與傳馬使用相關的文書(政令除外)均可以歸入。又可分為傳馬名籍、傳馬出入簿、傳馬使用記錄文書、傳馬疾病物故爰書、傳馬剝賣文書等等。以傳馬文書為例,為了滿足傳遞文書、過往人員換乘之需,懸泉置有一定數額的傳馬,不同時期傳馬的數量還有不同的變化,至多時有40匹。馬匹的補充是以“入”的文書形式,由郡調配;詳細記錄每匹馬身高、顏色、牝牡、年齡的文書,即傳馬名籍,部分文書上還標注有馬匹的等級。馬匹必須精心喂養,出現疾病又有一定的應對措施,在醫治不好的情況下,不僅要上報病情、病癥,還有處理意見,馬匹將死之前,要以文書的形式上報,以令剝賣,賣得的錢要單獨存放備買馬之用。馬匹病死,要有死亡證明,注明其病前的使用情況、病癥、治療結果、尸體勘驗狀況,列述上述數項的文書被稱為“傳馬病死爰書”。在完成一匹馬的正常死亡報告之后,這匹馬就可以產生一個“出”除的文書,注銷其名籍。
器物簿,以傳舍所用器物簿為例,傳舍的內部設施首先是有一個可以遵循的標準,當時稱為“式”。傳舍配備器物有一定的數量標準,物品自然又有一定的供給措施,器物破損又分為正常情況與非正常情況。如果主管人員負有責任,應該按照當時的價格進行賠償。物品的使用損毀,可修繕的修繕,不可修繕者,以制除名“出”之銷毀。這種制度有一定的淵源可循,在云夢秦簡、漢初張家山漢簡中均有反映。如: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 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賣之,盡七月而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賣之。……凡糞其不可賣而可以為薪及蓋翳者,用之;毋用,乃燔之。 [21]
效公器贏、不備,以赍律論及賞,毋赍者乃直之。 [22]
出實多于律程,及不宜出而出,皆負之。[23]
懸泉漢簡中與西域及東西交通相關的資料,絕大部分是以傳文書抄件和懸泉置接待人員的記錄文書反映出來的。從眾多相關傳文書的抄錄副本可知,過往人員的“傳”均要抄錄副本留檔以備事后案驗。正是這種文書反映了漢中央政府同西域的人員往來。當然記錄使者往來飲食情況的文書,也是很好的有關東西交往的資料。這其中最著名就是《元康五年正月縣泉置過長羅侯費用簿》[24]。費用簿記錄了懸泉置接待長羅侯各類物品的使用情況,即物品的出入狀況,所以歸為出入簿文書是不成問題的。這就是說,記錄與西域交往的這類文書應該屬于懸泉置出土簡牘文書中的傳文書抄件、出入簿文書。對這些文書的研究,從中可以發現許多與西域相關的資料。
第二類:輔助項。為保證懸泉置正常運行,郡縣一級的官方機構會采取許多措施,確保其功能的正常發揮,這一類文書可以說是管理類文書。因為郡發出的文書,又要經過效谷縣的轉發,這類文書中體現出來的更多的是效谷縣發給懸泉置的文書。這其中又可以分兩大類:與置日常運作有密切關系的文書和置日常運作并無太大關系的文書。后者只是懸泉置作為郡縣下屬機構理應傳達到的文書。為更好地說明這類文書不妨以《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下文中簡稱《釋粹》)所引的簡文為例,按照分類方法再進行一次分類。
《釋粹》第2頁的第2號簡:
詔書必明白大書,以兩行著故恩澤詔書。無嘉德,書佐方宜以二尺兩行與嘉德長短等者以便宜從事,毋令刺史到,不謹辦案,毋忽。
“詔書必明白大書”等,從簡文中的“詔書”二字分析屬于詔書類文書,但是后面的“毋令刺史到,不謹辦案,毋忽”一語,卻標明是懸泉置的上一級官府發來的提醒文書。因為刺史要檢查地方事務,特別提到了詔書的書寫是否規范,要懸泉置提前做好檢查的準備。這一文書也許不是單單發給懸泉置的,可能是由郡發出的文書,要逐級傳達到相關機構。
《釋粹》第55頁的59號簡:
領庫以私印行事,倉嗇夫廣漢行丞事,告尉謂督送隧史禹、亭長賓等寫移書到,各繕治道橋,謹過軍書、郵書,吏常居亭署,毋令有譴,毋忽。如律令。 / 掾舜、令史奉親。
原歸為經濟與地理類。誠如書中所說,應該是縣一級官府發出的要求郵驛系統的相關部門,修治橋梁道路、認真做好傳遞文書的工作,官吏也要堅守崗位,常居亭署。所以這樣看來它應該是縣發出的有關“置”的管理文書。
《釋粹》第164頁的238號簡:
效谷長禹、丞壽告遮要、縣泉置,破羌將軍將騎萬人從東方來,會正月七日,今調米肉廚乘假自致受作,毋令客到不辦與,毋忽,如律令。
原書歸為使節往來與周邊關系類。從簡文分析,應該是效谷縣專門給其下屬兩置——遮要置、懸泉置的督辦文書,專門為破羌將軍準備了精良食物,要求兩置善待客人。歸入管理類文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再一類文書出現與形成的原因,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這句話可以做很好的概括。因為懸泉置作為漢的地方機構及組織形式,中央政府相關的政令必然會得到貫徹與傳達。傳達到懸泉置的中央文書保留并且在懸泉置出土的簡牘文書中再現,是我們認識漢代政治、法律、詔令的最直觀的資料。它主要由律令、詔書和其它中央機關發出的文書。律令比較好理解,這里毋需贅言。而詔書就有必要羅嗦一些,漢代的詔書從現有資料來看,一些詔書包括了詔書傳達前運作情況,即詔書是出于何種目的起草的,又是由誰起草的,在詔書中都有反映;另外,又可以將詔書逐級下達過程中與詔書下行的轉移公文用語視同詔書或詔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簡牘文書中,所記比較完整的詔書是舊居延漢簡中的“元康五年詔書冊”。以之為例,“元康五年詔書冊”包括了御史大夫下丞相,丞相下郡太守,張掖太守下肩水都尉,肩水都尉下肩水候官,肩水候官下候長等數道程序。這里面層層傳達所附加的轉移公文用語均可以看作是詔書的一部分內容。[25]如果說將后來下行時附加的轉移公文用語作為詔書的一部分尚值得懷疑的話,那么懸泉置出土的元始五年《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則可以補正上述推測。墻皮題記是以大黑框的形式,將所有轉移公文用語一并歸入了大黑框,并且在大黑框的左下角的外側單獨以小黑框雙行字標注文書名為《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26]。基于上述考慮,《釋粹》中的一些簡文本應該歸為詔書、律令、司法文書與政治類。如
《釋粹》第64頁的68號簡:
五鳳二年十一月己卯朔丁亥,侍謁者光持節使下敦煌太守承書從事,今敦煌太守書言,今年地動……如詔書。
原來歸為經濟與地理類文書,首先因為有“如詔書”三字,就可以直接歸為詔書類文書。又因為三字的墨跡、字體與整簡的不同,認為三字是后面加上去的,歸為詔書似乎有那么一點勉強。但是至少把它應該歸為由中央機關下達的文書,歸為我們劃分的第三類仍然是可以的。
《釋粹》第115頁的第151號簡:
五月壬辰,敦煌太守彊、長史章、丞敞下使都護西域騎都尉、將田車師戊己校尉、部都尉、小府官縣,承書從事下當用者。書到白大扁書鄉亭市里高顯處,令亡人命者盡知之,上赦者人數太守府別之,如詔書。
本簡《釋粹》作為書中的第四使者往來與周邊關系類處理。但是按照文書性質分類,它應該是詔書轉移公文用語,是敦煌太守彊等向其所管轄的不同部門傳達的詔書用語,應該歸為詔書類文書。至于敦煌太守向使都護西域騎都尉、將田車師戊己校尉傳達詔書,根據文書傳達成例,敦煌太守只能向其管轄的地域傳達。即通過對本條簡文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當時的西域使都護西域騎都尉、將田車師戊己校尉暫時由敦煌太守管理或節制。同樣道理,《釋粹》第126頁的166號簡也應歸為詔書類。
《釋粹》第118頁的155號簡,《釋粹》定名為《康居王使者冊》,以“使者往來與周邊關系類”處理。因為文字較多這里從略。本冊書由七枚簡牘組成,從其記錄的文字分析,屬于中央機構以主客部大夫名義下達的文書,要求敦煌郡調查康居王使者楊伯刀等人為王奉獻駱駝的具體情況。其中有楊伯刀等人的申請調查文書,即前四簡;第五簡,是主客大夫發給敦煌太守的文書抄件;第六簡是敦煌太守收到來文后,以例傳達的轉移公文用語的抄件;第七簡,則是以效谷縣名義再往下傳達,到懸泉置的公文。以簡文中的“詔書報會月廿三日”,該文書可以歸為詔書類文書,名字似乎定為“永光五年案驗西域諸國使者奉獻橐佗冊”更為恰當。
上述對懸泉置簡牘文書功能性質的分析,只是筆者的初步設想,許多問題并沒有來得及深究。即使想法成熟之后,要具體運作起來,將近1.8萬枚簡牘文書全部以上述分類方法進行分類仍然需要一定的時日。但是,依照簡牘文書功能性質的分類方法則可以較好地把握文書的性質與用途,卻不失為一種值得探討的方法。
[1] 羅振玉、王國維編著:《流沙墜簡》,1993年中華書局,第二版。
[2] 邢義田:《行役尚未已 日暮居延城——勞榦先生的漢簡因緣》,臺北《古今論衡》第八輯,200年7月版p43。
[3] 勞榦: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四十《居延漢簡·考釋之部》,1960年版。
[4] 大庭脩著、林劍鳴等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 大庭脩著、徐世虹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6] 魯惟一著,1967年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目前中文譯本尚未出版。
[7] 永田英正著,《東方學報》1974年第47冊,中文譯本分見《簡牘研究譯叢》第一、第二輯,謝桂華譯。
[8] 前者作者是汪桂海,后者是李均明、劉軍,均由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
[9] 題為《漢懸泉置遺址發掘獲重大發現》。最先由媒體報道的是《漢代懸泉置遺址考古發掘收獲驚人》,《甘肅日報》1991年12月13日。
[10] 原文載《簡牘學報》第十五期,1993年版p1-22。
[11] 張俊民:《簡牘文書與甘肅漢代史地》收入甘肅省歷史學會編《史學論叢》第八集,1998年蘭州大學出版社p64-78。
[12] 張俊民:《“北胥鞬”應是“比胥鞬”》,《西域研究》2001年第1期p89-90。
[13] 張德芳:《從懸泉漢簡看兩漢西域屯田及其意義》,《敦煌研究》2001年第3期p113—121。
[14] 張德芳:《漢簡確證:漢代驪靬城與羅馬俘虜無關》,《光明日報》2000年5月19日。
[15] 1993年關西大學出版部出版。
[16] 刊登在《敦煌研究》1999年第4期p98-106。
[17] 本文由何雙全執筆完成,載《文物》2002年第5期p21-26。
[18] 作者張德芳,載《光明日報》2000年8月25日。
[19] 生、張徳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2001年上海古籍出版社版。
[20] 張俊民:《張家山漢簡淺析》,《隴右文博》2002年第2期p40-44。
[21] 、2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1990年文物出版社p40、59。
[23] 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效律簡352,2001年文物出版社版。
[24] 前揭《敦煌懸泉漢簡釋粹》,p148-149。
篇5
一、私建審批現狀
調查發現,*年全縣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552件,其中私建2412件,占94.5%;全年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證》1997本,其中私建1807本,占90.5%;全年辦理《建房用地證》2723本,其中《農村私人建房用地證》2558本,占93.9%。一個用戶新建或擴建房屋法律規定需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農村私人建房用地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俗稱“一書二證”,承諾辦理時間33個工作日,實際操作需要51個工作日,還要加上14天的公示期和有關審批人員出差等情況,用戶實際拿到“一書二證”均將在6個月以上。
現行私建審批時限及流程:
(一)、規劃部門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縣政府的規定時間是10個工作日。實際上操作基層所9個工作日,局機關10個工作日,共19個工作日。
建房戶向村委會申請規劃所初審、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規劃經辦人現場踏勘(2個工作日)規劃經辦人繪制總平面圖、建筑方案圖(3個工作日)村委會簽意見(涉及到相鄰權的需相鄰戶協議書)規劃所受理在村和規劃所公示(公示7天,不納入審批時限)規劃經辦人辦理手續(2個工作日)規劃所長審核(2個工作日)報審批中心規劃窗口規劃用地科審核分管領導審核審批中心發證(10個工作日)到土地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即《農村私人建房用地證明》。
(二)、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農村私人建房用地證明》,縣政府的規定時間是15個工作日。實際上操作基層所7個工作日,局機關15個工作日,共22個工作日。
憑規劃用地手續即《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當地國土所申請國土所審核、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受理國土經辦人到現場勘察(不符合條件,3個工作日告之建房戶)在村和國土所公示(公示7天,不納入審批時限)畫圖填表(2個工作日)國土資源所審核(2個工作日)鄉鎮政府審核(不計審批時間)報審批中心土地窗口建設用地科審核分管領導審核審批中心發證(7個工作日)到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規劃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縣政府的規定時間是8個工作日。實際上操作基層所5個工作日,局機關5個工作日,共10個工作日。
憑土地批準手續即《農村私人建房用地證明》向當地規劃所申請規劃所審核規劃經辦人提供設計條件(方案)(1個工作日)委托設計單位設計施工圖建房戶送交圖紙及所需材料規劃所受理規劃經辦人員辦理手續(2個工作日)規劃所長審核(2個工作日)鄉鎮分管領導審核(不計審批時間)報審批中心規劃窗口規劃工程科審核分管領導審核審批中心發證(5個工作日)委托放線單位到現場放線(國有土地需繳設施配套費)規劃所辦事大廳發證。
二、存在問題
(一)、審批程序設置不科學,增加行政成本
在規劃部門辦理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國土部門發現該地不符合農村私人建房用地的要求,該許可就被告知中止了;規劃部門選址面積跟土地部門允許的房屋占地面積不相符,原規劃方案要做重大調整,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我們知道任何一個行政許可的作出都注入了大量的行政成本,但往往被無形磨滅掉了。行政相對人無奈,從而衍生了請人打招呼、請客、送禮,延誤辦理時間不敢投訴等等不端行為。同時,基層規劃所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村和規劃所公示(公示7天,不納入審批時限);基層國土資源所辦理《農村私人建房用地證明》,又在村和國土所公示(公示7天,不納入審批時限),同一審批事件,共計公示14天,延長了審批期限。
(二)、審批時限分配不合理,造成體外循環
1、基層站所受理、審核,沒有計入行政許可時限,直接導致了行政審批的體外循環。從現有的“一書二證”三個行政許可可以看出,職能部門基層站所作為派出機構,在私建審批過程中擔當重要角色,受理申請、勘察、制圖、審核等環節都在站所辦理,可以說基層站所完成了70%-80%的工作量,由于沒有法定的時限,導致一些審批件在基層站所停留時間短則十幾天,長則幾個月,爾后上報縣局審批,縣局基本上在辦公室簽字審核,卻占用法定的審批時限,造成了行政許可沒有違反時限承諾的假象。
2、鄉鎮領導二次簽字,延誤審批時間。在“一書二證”三個行政許可中看出,鄉鎮分管領導二次審核簽字(工程許可除外),但并不計入辦事時限,無形中給私建審批工作加高了門檻和延長了時間。如有些審批件送到鄉鎮分管領導,一是工作忙來不及審核簽字,二是會議多出差多拖延了時間,三是人為因素導致審核延誤,等等,使審批期限無法明確。
(三)、沒有充分授權,導致審批環節繁瑣
基層站所通過受理申請、勘察、制圖、審核等環節后,工作人員把審批件送到縣審批中心窗口,爾后又要求從窗口送到局有關科室人員再審查、審核,科室人員又要送到分管領導審批等等,審批環節多,職責不明,行政審批窗口僅起了中轉站作用,效率低下,環節繁瑣。
三、對策和建議
(一)、再造審批流程
各審批部門要高度重視和支持配合這項工作,對牽涉農村個人建房審批的事項,要進一步簡化審批環節、方便群眾辦事,特別是對涉及審批部門內部審核的事項要統一進入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充分授權辦理。按照《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再造私建審批流程,做到科學合理安排,簡化程序,精簡環節。
1、科學合理設置審批程序
由于《個人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證》審批的相互制約性和特殊性,為使其不出現扯皮現象,要明確一個牽頭單位,并在規定時間內并聯勘察,且在規定時間內向牽頭單位提供審批信息,大大方便群眾辦事。
2、全程承諾時限制
審批部門應重新調整審批時限,包括行政許可的全程,既不能一味追求社會效應壓縮時間,承諾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也不能偷換概念,將整體進行分割實施,造成人為的體外循環現象。而是要做到科學、合理的規劃,既方便百姓,又實現效益最大化。嚴格各個環節時限,越期不辦理視同同意,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
3、精簡審批環節
(1)鄉鎮政府由二次審核減為一次審核,取消鄉鎮政府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核。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保留《農村個人建房用地證》由鄉鎮政府審核。
(2)聯合公示。變二次分別公示為一次聯合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規劃、用地等情況,公示期限為7日,切實提高審批運行速度。
(3)老屋拆建審批程序再簡化。要按照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溫州市市區農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難戶住房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溫政發(2004)73號執行,老屋拆建審批將原來的審批程序變為由國土部門審查,切實減少審批環節,提高效能。
(二)、完善配套制度
1、收件回執制度
收件回執是指行政機關在收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送達的需要答復或審批的有關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時,所出具的書面收件依據。它的使用范圍為全縣各類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對已進縣行政審批中心辦理的事項,按縣政府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內容包括:(1)、服務對象姓名或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2)、收件日期、收件數量、受理事項;(3)、承辦時限、取件日期、查詢電話;(4)、受理人簽名(章)、行政機關公章。
2、工作聯系函制度
由于各職能部門業務不同、信息差異,易出現相互扯皮、拖延辦理的現象。為加強部門聯合辦公,應建立工作聯系函制度。對有異議的事情,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共同勘查聯合辦公,提前介入,提高行政效能。
3、責任追究制
有關部門領導應高度重視,制定具體的監管措施,加強對審批事項和審批工作人員的監管,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城鄉規劃管理機制,協調全市城鄉空間布局,促進經濟社會與人居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局負責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管理工作。具體內容包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管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管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驗收管理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城鄉規劃是指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章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管理
第四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再報送發改委審批或者核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五條對于需要規劃選址的重大建設項目,市城市規劃局可以依據項目的重要性要求建設單位提供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當提供多方案比選論證。按規定必須申請選址的項目,建設單位持選址申請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僅限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選址論證報告(僅限需論證的項目)等有關材料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規劃選址申請。
第六條市城市規劃局受理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選址意見書審批。
第三章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管理
第七條在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和在自有用地上擴建、改建、拆建項目,經發改委等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直接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市城市規劃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及規劃條件等,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相應的用地審批手續。
第八條在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市城市規劃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向市政府申請供地計劃,經市政府審批同意后,市城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局再依據規劃條件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工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由工業園區辦公室根據園區規劃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規劃申請,經市城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后,提出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局方可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鎮規劃區內的用地,由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規劃申請,市城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后,提出規劃條件,市國土資源局方可辦理有關用地手續。
第九條在規劃區內,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需要轉讓土地進行建設的,土地使用權屬人應將已經取得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確需變更規劃條件和分割土地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準同意后,將新取得的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新的土地使用權屬人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再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規劃區內,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取得規劃條件的用地,需轉讓、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進行招拍掛和改造建設的,由市國土資源局向市城市規劃局征詢規劃條件后,方可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方可到發改委辦理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再到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規劃條件必須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合同無效。
第十一條在規劃區內的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市房管局辦理有關建房批復;對規劃區內拆遷改造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由市房管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單位方可按照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組織拆遷。
第十二條市城市規劃局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章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應當按照市城市規劃局提出的《規劃條件通知書》和用地紅線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規劃、建筑工程設計方案,并報請市城市規劃局審定,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方案市城市規劃局應當按時限完成審定。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方案,不得通過審定。
第十四條對審定通過的規劃建筑方案,市城市規劃局核發建設項目規劃建筑方案審定通知書。
第十五條在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橋隧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和規劃、建筑方案審批后應當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屬證明和經批準的規劃、建筑方案等材料。市城市規劃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經審核不同意的,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經發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設。建設過程中確需變更調整的,由建設單位向市城市規劃局提出申請。要求變更內容不符合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強制性規范要求的,市城市規劃局不得批準;要求變更內容符合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不違反規劃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市城市規劃局可重新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收回原核發證書。
第五章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
第十八條在村莊規劃區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鎮政府報市城市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九條在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由鎮人民政府按照村莊規劃的要求進行規劃控制,在不影響他人合法權益和參考戶籍人口數量的基礎上由鎮政府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市城市規劃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章建設工程規劃監督、檢查與驗收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建筑物定位放線,并在基槽開挖后向市城市規劃局提交完整的建設工程驗線申請表。市城市規劃局組織驗線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懸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復印件,公示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在工程建設期間,市城市規劃局工作人員有權對建設工程的總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配套設施、規定拆遷范圍的拆遷情況等環境建設以及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設單位和施工管理人員必須積極配合規劃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規劃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
居住區(含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配套設施和環境建設應當與住宅建設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對相應的住宅建筑不予進行規劃驗收。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經規劃驗收合格的,市城市規劃局應當核發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市建設局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七章附則
篇7
在前階段削減審批事項的基礎上,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優化程序、減少環節、縮短時限”的要求,對原有的基本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做了梳理,并按照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制定了本方案。包括房地產建設項目指以招標、拍賣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下同和非房地產建設項目指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項目,下同的行政審批改革程序。其中,房地產建設項目審批時限從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至建設工程開工縮短為個工作日;非房地產建設項目的審批時限從立項至開工縮短為個工作日,體現了環節減少、時間壓縮、手續簡化的目標要求。本方案主要內容如下一、明確職責,按各自職能履行項目協調和審核的牽頭,
整個建設項目審批過程由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能履行項目協調和審核的牽頭。有關職能部門針對不同的審批階段履行不同的牽頭職能,在土地招標拍賣、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方案、施工圖評審階段,組織召集評審會議,征求各相關部門的意見并進行匯總協調,或者組織各相關部門會審,然后由該部門負責審批,并在可行性報告送審及相關手續辦理階段負責督促和協調。
二、房地產建設項目中改革土地供應方式,實行市場機制運作
改革后房地產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由以往行政劃撥方式改為通過市場進行公開拍賣出讓,使土地資源的配置更趨合理。原經土地批租的商品房等經營性建設項目審批程序中,開發單位受讓土地使用權需經過的申請用地、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規劃設計條件、委托環評、申請配套條件論證、申請立項項目建議書等環節改為政府部門之間的內部工作程序,在開發土地出讓前各自做好準備,變為一個環節,開發單位在受讓地塊并與職能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不再辦理這些手續。
三、合并審批核準環節
將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合并,一次受理,同時核發;行政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一次審批、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合并辦理特殊項目除外。
四、變串聯審批為并聯審批
簡化審批程序,把串聯審批改為并聯審批。對項目立項會審、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評審等由牽頭部門組織會審或以召開評審會的方式,形成會議紀要,開發單位據此辦理手續,各職能部門不再分別審核蓋章。
五、發揮社會中介機構作用
將部分事項,如建設項目工程的招投標工作、環境影響,評價、施工圖審核、施工監理等事項,轉至社會中介機構,把事務性工作與政務性工作相分離,發揮市場的機制作用,政府變事前審批為事后確認備案審查,通過事后備案的方式,加強監管。
篇8
在教科書設計沒有典范性轉移的情況下,并不會因為九年一貫課程的推動,而與過去有太大的差異,優良教科書應具備的條件仍然大體相似。因此,過去的研究成果與經驗累積可以繼續參考沿用,毋須恐慌新課程在教科書選用上會帶來特殊的變動與壓力。
隨著九年一貫課程的推動,中小學教科書實施審定制度的范圍更形擴展。觀察十多年來,學校評選審定本教科書的情形,其間確有諸多仍待改善之處。
& 新課程對教科書評選的影響
九年一貫課程的推動,對于學校教科書評選的范圍與程序,或多或少產生一些影響。在發展學校本位課程與課程統整的訴求下,學校對部分課程材料可能選擇自行研發;而選擇采用出版業者編寫的教科書再進行調整的部分,必須注意教科書的教學目標與分科合科形式,能否適應學校所規劃的課程架構與教學形式;必要時,則應集合相關學科或學習領域的教育人員,共同評選教科書。
至于選用條件方面,在教科書設計沒有典范性轉移的情況下,并不會因為九年一貫課程的推動,而與過去有太大的差異,優良教科書應具備的條件仍然大體相似。因此,過去的研究成果與經驗累積可以繼續參考沿用,毋須恐慌新課程在教科書選用上會帶來特殊的變動與壓力。
& 評選規準的建構原則
要改善教科書的評選,該努力的地方很多。其中,建構良好的教科書評選規準是重要關鍵。而評選規準的建構,有若干原則必須依循。
在建構過程方面,評選規準應該:
1. 結合專業與相關的人員共議制訂;
2. 應該朝學生學習獲益、而非教師教學便利來思考;
3. 各領域或各科評選規準應該分別建構,至少應該做領域或學科性的轉化;
4. 應該立足于學校本位,針對各該學校的教科書評選情境來建構;
5. 應配合教科書評選目的,避免逾越屬于其它類型教科書評鑒(特別是教科書審查)關切的事項;
6. 規準初稿應該進行試用修訂。
在規準結構方面:
1. 評選規準的評量結構應該做量性設計,必要時輔以質性文字評述;
2. 各規準間重要程度不一,應該有加權配置;
3. 規準的呈現應該力求親和易用。
在規準內容方面:
1. 評選規準應該周延涵蓋教科書評選應注意的所有項目;
2. 選列的規準應該與教科書品質確有相關;
3. 應該僅針對教科書最后成品做檢視,排除過程性項目(例如出版業者的組織系統、研發過程等);
4. 規準內涵應該詳加闡明,以求客觀具體;
5. 在本身沒有具體使用經驗前,避免選列有關使用成效方面的項目;
6.各規準之間應該避免重疊重復。
& 規準繁簡兩難的折沖策略
理論上,要評選出適切合理的教科書,并發揮引導教育人員提升課程教學知能的附加價值,寥寥幾項評選規準實在難竟全功。但是,要繁忙的學校教育人員采用詳盡繁瑣的評選規準,短期間、實務上也不太可能。面對如此困境,只得部分犧牲教科書評選的附加價值,再透過善用審查機制的策略,來加以折沖。
所謂善用審查機制,是假設在較嚴謹的審查制度下,審查通過的教科書已能達到一定水準,或至少沒有重大缺失,因此學校評選使用版本時,可以省略若干項目,例如內容正確性、目標或范圍符應課程綱要、議題融入、科際統整、版面設計等。換言之,學校評選使用版本時,不要再關心教科書品質是否合格,焦點應放在教科書「適配不適配本校的需求與條件方面。
& 評選規準示例
基于前述的假設與折沖,那么學校選擇單冊教科書使用版本時,適用的評選規準可以精簡如下。其中五項攸關設計取向及可用與否的規準,列為不符合即予淘汰的篩選性規準(惟淘汰必須基于具體明確且重大之理由);另外五項通常屬于符應程度高低的規準,則列為必須進行評分評等的比較性規準。
一、篩選性的規準
1.組織形式:教科書的分合科設計,能符應本校對課程組織與教學形式之規劃。(不能符應或難以調整者淘汰)
2.教學設計:教科書的設計能夠符應本校的教育理念(對學生學習、教師教學的相關主張),或者符應本校師生的教學與學習風格。(嚴重悖離或無法符應者淘汰)
3.多元文化:教科書內容沒有不利本校學生的偏見存在。(有明顯或嚴重之不利偏見者淘汰)
4.場地設備:教科書教學設計所涉之場地與設備,為本校或社區所能具備或使用。(有過多無法具備、使用或代用者淘汰)
5.份量多寡:教科書的內容份量能夠符應本校在本學習領域分配之教學時數。(份量過多而不易刪減、或過少而不易補充者淘汰)
二、比較性的規準
1.范圍涵蓋:教科書的教學目標能夠符應本校在本學習領域所規劃欲達成的教學目標(或期望學生學得的基本能力)。
2.難易程度:教科書內容難易度能夠符應本校本學習階段一般學生的身心發展成熟度以及先備知能,不致過難或過易。
3.生活關聯:教科書內容選材能夠與本校本學習階段學生的生活經驗與時空環境背景取得適當的關聯。
4.教學資源:教科書提供的材料成份、活動設計、參考資料、教具媒體等,以及業者提供的教學服務,能夠充分滿足或輔助本校學生學習與教師教學所需。
5.圖文可讀性:教科書的文字編寫、圖表版式呈現等具備可讀性,能為本校本學習階段一般學生所理解,并能吸引或維持學習的興趣。
各校在教科書評選之前,必須以適當文件清楚陳述本校對課程組織與教學形式的規劃、對教學與學習行為的主張(教育理念)、本學科或學習領域的教學目標與時間分配、學生學習背景與生活背景、教師背景與師資組合、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需求,以及本校或社區的場地設備等。唯有做好背景描述與需求分析,方能有效使用這份評選規準。
& 規準項目之外
前述的評選規準僅呈現項目結構,尚不能構成完整的評選規準。在實際應用前,必須加上評量結構(「是「否檢核欄、及從極優到極劣做43210的量尺設計)以及權重結構的設計;并且應針對各學習領域的特性,將文字與內涵做適當的轉化。此外,因為力求精簡,勢必造成各項規準所含概念籠統多重,最好能夠發展出評選手冊,配合說明各項規準的定義、內涵、檢視重點與評鑒方法等,以輔助評選工作,并降低主觀性。
篇9
審批事項: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項目備案。
審批部門:工商局、質監局、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局。
2、第二階段:施工報建階段(34個工作日)
審批事項: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環評報告、核發國有土地證(16個工作日)。
審批部門:國土局、住建局、環保局。
3、第三階段:竣工驗收階段(9個工作日)
審批事項:工程防雷設施驗收、工程消防驗收、工程環保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工程規劃驗收、人防工程驗收、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農民建房管理,保障農民建房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建設廳《*省農民建房質量控制管理導則》(試行)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城區行政管理范圍內的農民建房。
第三條農民建房應堅持科學規劃、節約用地的原則。
第四條農民建房應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為本的原則。
第二章審批管理
第五條農民建房審批必須符合“一戶一宅”和“戶籍所在地”的要求。
第六條農民單戶建住宅的用地面積,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第七條農民建房不得影響電力、電訊、渠道、地下管線等公共設施,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產生活,如通風、采光、通行等。
第八條在公路兩側建房必須符合道路紅線控制要求。建筑物離道路兩側邊溝外緣的距離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含村級公路不少于5米。
穿越建制鎮、鄉集鎮規劃區的過境公路,其兩側建筑物的控制距離以規劃文本規定的為準。
第九條農民申請在建制鎮規劃區、鄉集鎮規劃區、區內交通主干道兩側200米范圍內建房的,按如下程序辦理:
建房戶申請——村委會簽署意見——鄉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報建資料——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區建設局現場踏勘——區規劃委員會審批——區建設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區國土局核發《土地使用證》——區建設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區內交通主干道含106國道、*路。
第十條農民申請在村莊范圍內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其辦理程序為:
建房戶申請——村委會簽署意見——鄉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現場踏勘——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區建設局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區國土局核發《土地使用證》——區建設局核發《村鎮建設項目開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各相關單位在辦理農民建房審核、審批、發證等手續時,必須限時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答復。
農民申請在第九條規定的范圍內建房的,村、鄉(鎮)的答復時限為,收到建房戶建房申請及其相關資料的10個工作日內。區建設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時限為10個工作日內。區國土資源局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時限為15個工作日內。
農民申請在村莊內建房的,村、鄉(鎮)的答復時限為,收到建房戶的建房申請及相關資料的5個工作日內。區建設局核發《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村鎮建設項目開工許可證》的時,限為2個工作日內。需要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區國土資源局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時限為15個工作日內。
第十二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在審核或審批農民建房規劃時,必須審查申請人的居住狀況、戶籍情況、選址與用地情況以及房屋設計圖紙,建房戶不符合規劃審批條件的不得批準。房屋開工前,各鄉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審查建房戶的施工承包合同簽訂情況、安全質量承諾書的簽訂情況、意外傷害保險的辦理情況。建房戶不符合開工條件的不得準予開工。
第十三條農民在建制鎮規劃區、鄉集鎮規劃區、區內交通主干道兩側200米范圍內建房的,由區規劃部門現場定位放線或委托鄉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現場定位放線。農民在村莊范圍內建房的,由鄉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現場定位放線。
第三章質量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農民建房選址應做到有適宜的衛生條件、良好的地形地貌、良好的工程地質條件、良好的場地穩定性。盡可能避免污染,避開不穩定土層,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和自然災害的區域。
第十五條農民建房應注意結構選型,既要與當地建筑風格相結合,美觀適用,又要符合抗震設防、防災減災的要求。
第十六條農民建房選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應為正規生產廠家生產,嚴禁采購和使用無生產廠家、無材質證明、無產品出廠合格證的“三無”建筑材料。
第十七條農民建房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隊伍、建筑工匠施工。
第十八條農民建房在施工過程中要把好基礎處理關、墻體砌筑關、鋼筋綁扎關、模板支護關、現澆砼體關、預制構件關、屋面施工關、防水工程關、水電安裝關、裝飾工程關。
第十九條農民建房在腳手架搭設、臨時用電、起重設備、安全帽、安全網、安全帶的使用等方面必須符合規定。
第二十條農民建房應辦理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一條農民自建或聯建三層及三層以上,或投資3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應符合建設項目招投標管理、建設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推行農民建房質量安全村委會負責制,村委會要負責村民住宅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的監督工作,及時掌握情況,反饋信息。
第二十三條區、鄉(鎮)村鎮建設管理部門、村委會對村鎮農民建房中違反質量安全管理要求的行為,要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區建設局要加強對農村建筑工匠的管理,開展建筑工匠的培訓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占用土地建房的,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區政府責令收回。
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或者非法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由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村鎮農民在第九條規定的范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區建設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村鎮農民在村莊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八條建房戶以及施工單位接到停止違法建設行為的通知后,繼續強行施工的,規劃監察部門可通知供電、供水等部門,停供違法建設施工用電、用水,有關部門應協同實施。
第二十九條無權審批、越權審批、違反規劃審批以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審批使用土地和住房建設的,其審批行為無效,依據該批準文件進行的建設,按違法建設處理,對違法審批的單位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區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法審批的單位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