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申請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7 2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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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申請報告

篇1

我單位下列出口貨物(見所附明細表)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原因不能按期申報退稅,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xx]1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xx]68號)的有關規定,申請延期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申報,請予批準。

附:出口退稅延期申報明細表

企業(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由主管退稅機關填列

經辦人意見:

( )不同意。

( )同意延期

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申報。

經辦人簽名:

年 月 日

領導審批意見:

篇2

第一條為鼓勵外商投資項目使用國產設備,明確職責和操作程序,規范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審批管理,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包括國家、省級,下同)負責辦理《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見附件1,以下簡稱“項目確認書”)和作為項目確認書必備附件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見附件2,以下簡稱“設備清單”);國家稅務局(包括省級、地市級,下同)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認定、審批工作。

第二章享受退稅的范圍

第三條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企業范圍是指,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分公司(分廠)的名義采購的自用國產設備,由該分公司(分廠)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

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項目,由合作油氣田的作業者、作業機構或作業分公司申請辦理退稅。

按規定應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的國產設備不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第四條享受退稅的項目范圍

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以上兩個目錄簡稱“鼓勵外資目錄”,下同)的外商投資項目(簡稱“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下同)所采購的國產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調整鼓勵外資目錄時,項目采購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項目核準時施行的鼓勵外資目錄為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國產設備,凡屬于《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簡稱不予免稅目錄,下同)的,不實行退稅政策。國家調整不予免稅目錄時,設備是否屬于不予免稅目錄范圍以購進國產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施行的不予免稅目錄為準。

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中的工程項目,若外商投資企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業承建,外商投資企業可與承建企業簽訂委托購買國產設備協議,其委托由承建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由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申請辦理退稅。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國產設備是指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采購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設備,包括按照購貨合同隨設備購進的配套件、備件等。

第三章項目確認書和設備清單的辦理

第六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規定權限出具項目確認書。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出具項目確認書。具體范圍包括:

(一)中外合資項目、中外合作項目、外商獨資項目;

(二)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通過增加外方注冊資本擴大項目投資總額的增資項目;

(三)中外合作開采的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項目。

第七條項目確認書的辦理,需在項目按規定核準并在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確定以后,由項目業主單位在項目核準后一個月內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并附以下材料。

(一)項目核準文件復印件;

(二)加蓋項目單位和初審部門印章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一式五份(見附件2);

(三)包括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的項目申請報告一份;

(四)其他需要說明或提供的材料。

限額以上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單位、投資總額、采購國產設備總額、設備清單、執行年限、適用產業政策條目進行初審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報文提出申請。

第八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外資司或省級發展改革委按照權限出具項目確認書(附設備清單)一式四份(一份存檔,三份下發)。

(一)項目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鼓勵類;

(二)項目核準符合國家現行外商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三)申請內容符合項目核準文件要求;

(四)項目符合其他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九條設備清單原則上應在辦理項目確認書時一次辦理。

第十條已經出具項目確認書的項目,在執行中確需變更項目單位、投資總額、采購國產設備額、執行年限和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等主要事項的,由原出具部門審核同意后出具項目確認書和(或)設備清單變更證明。

第四章備案登記管理

第十一條享受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本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備案登記,其采購的國產設備方可辦理退稅。已辦理完畢出口退稅認定手續的,不再單獨辦理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備案登記。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確認書后30日內,應持以下資料,到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購買國產設備的退稅備案登記。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原件;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須于有關管理機關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購買國產設備的退稅認定手續。

第五章退稅申報、審核

第十四條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后,應自購買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30日內,到其主管征稅機關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應自購買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填寫《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請表》(見附件3),同時附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國產設備的退稅手續。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僅限于特殊用途的機動車輛);

(二)發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

(三)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

(四)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主管退稅機關接到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的申請后,須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與鼓勵外資目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及不予免稅目錄進行核對,對有關憑證進行審核,并實地調查核實設備的購進情況,對審核無誤的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辦理退稅。如《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與鼓勵外資目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及不予免稅目錄內容不符,主管退稅機關不予辦理退稅,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退稅申請,須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核對無誤的情況下,方可辦理退稅;屬于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機關應對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發函調查,在確認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貨物已按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第六章退稅監管

第十七條主管退稅機關在外商投資企業辦理退稅認定后,應根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的有關內容,建立臺賬,將外商投資企業的項目確認書、設備清單、采購國產設備總額、購進國產設備名稱、數量、金額等有關情況登記造冊。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

篇3

論文摘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枕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必須明確稅收管理的范圍和重點,著重加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枕務檢查等環節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認真把好稅款退還的審批關。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設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是由縣、市(州)、省三級的民政、國稅、地稅審批,一共要蓋九個公章,才能批準一戶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有的省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和省級民政部門審批,蓋五個公章就可以設立福利企業。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把福利企業的設立環節納人稅收管理是不適當的,為此,建議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現行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審批的有關規定,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權授予縣級民政部門即可,稅務機關不介人設立審批。

思考之二: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稅務機關應把重點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將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納人了稅務管理的范圍,這給我們造成了一種錯覺,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業的設立關,稅務機關就萬事大吉了,結果稅務機關是“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和退稅審批。其實,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日常稅收監管和嚴格退稅審批,才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重點。稅務機關應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包括辦理稅務登記以及之后的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等環節以及退稅審批環節的管理。

(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推行,明確稅收管理員職責,要求稅收管理員應當經常深人社會福利企業,了解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了解殘疾人員的安置及上崗情況,輔導福利企業健全帳務,真實記帳,并寫出社會福利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的月度報告。月度報告是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社會福利企業能否退稅的主要依據。因此,稅收管理員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細致不細致,了解企業的情況是否真實有效,對稅務機關退稅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稅收管理員肩負著稅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財務核算的管理與監督。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健全財務制度,規范財務核算。按規定設置“應交稅金”明細帳,準確核算收人、成本、稅金、利潤等科目,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三)社會福利企業必須嚴格按月進行納稅申報,稅務機關必須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嚴格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申報和繳納稅款的,事后被稅務機關查補的稅款,不得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對不進行納稅申報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加強發票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是一般納稅人的,必須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購進貨物應當取得進項發票的,必須按規定取得,對應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依法作出處理;對取得的進項發票必須按期到稅務機關認證,沒有認證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五)加強稅務稽查。社會福利企業由于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在財務會計核算、發票的取得和填開、稅款的繳納等諸環節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環節,甚至漏洞;稅務機關也因為社會福利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有放松稅收監管的思想。為此,主管稅務機關必須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鐵拳作用,加強對福利企業用工情況、貨物購銷情況、以及發票的取得、領購開具等情況的檢查,督促福利企業嚴格財務核算,嚴格依法納稅。

(六)嚴格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審批。根據財政部《關子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預199455號)規定,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應報省國稅局核準批復。雖然,報經省國稅局核批增加了審批環節,有損行政效率,但是在稅收管理信息化、網絡化發達的今天,由省國稅局審批社會福利企業退稅是可以做到的。為了提高工作效率,減輕省級國稅局核批福利企業退稅的工作量,建議對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實行分級審批。比如對月(筆)退稅額在10萬元(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10—50萬元(含)的,報由市、州國稅局審批;對月(筆)退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由省局審批。同時,社會福利企業申請退還已繳增值稅應當向縣級國稅局提供退稅申請報告、退稅申請審批表、已繳稅款的《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殘疾人員上崗情況及工資發放表以及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縣級國稅局根據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申請及提供的證件資料,以及稅收管理員寫出的社會福利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殘疾人員的安置、上崗及工資發放情況月度報告嚴格審核,并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對經審核符合退稅條件的,縣(市、區)國稅局開具“收人退還書”,由國庫部門按退稅稅種的預算級次分別從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為簡化社會福利企業退稅審批程序,對福利企業的退稅均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當然,由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確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為此,建議財政部將社會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稅務機關;縣級以上稅務機關主要行使對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監督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的具體事務。

(七)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對下級稅務機關實施監督的權力。在對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上,應當經常采取調查、檢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稅務機關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及時糾正執法中的偏差,為加強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提出建設性意見。

篇4

《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文,以下簡稱“37號文”)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政策進行了調整和補充。為保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擴大試點工作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于2013年8月7日了《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以下簡稱“47號公告”)。

47號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并在財務作銷售收入的日期為準。13號公告同時廢止。

47號公告規范的納稅人及服務

47號公告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并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零稅率應稅服務”),如果屬于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對應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

47號公告對13號公告進行了補充,將港澳臺運輸服務和承租方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的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增加到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范圍。

根據47號公告,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范圍: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不包括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不包括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

不包括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

2.港澳臺運輸服務

(1)提供的往返內地與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

(2)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采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出租方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由承租方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4.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47號公告規定的增值稅退(免)稅

47號公告修改、補充了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補充了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辦法的概念和計算公式,具體規定見表1。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一)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前,應提供《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和電子數據,以及47號公告規定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戶”必須是按規定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的銀行賬戶之一。

(二)已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應根據47號公告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變更。

(三)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如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后,可按規定申報退(免)稅。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時,對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原增值稅退(免)稅辦法需進行變更的出口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規定,先進行退(免)稅清算,在結清稅款后方可辦理變更。

增值稅退(免)稅申報及稅務機關的審核

(一)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并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退(免)稅相關申報。

(二)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退(免)稅。逾期未收齊有關憑證申報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退(免)稅申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繳納增值稅。

(三)47號公告規定了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增值稅退(免)稅申報時應提供的具體資料要求。

1.提供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與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2)《零稅率應稅服務(國際運輸/港澳臺運輸)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

(3)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免抵退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相關原始憑證。

2.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

(1)《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

(2)《外貿企業兼營零稅率應稅服務明細申報表》;

(3)填列外購對應的應稅服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

(4)相關原始憑證。

(四)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受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退(免)稅申報后,應在47號公告規定的相關內容人工審核無誤后,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審核。在審核中如有疑問的,可對企業進行增值稅專業發票進行發函調查或核查。對進項構成中屬于服務的進項有疑問的,一律使用交叉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稅。

(五)47號公告取消了13號公告中關于新適用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退稅審核期6個月內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應退稅額于第7個月起辦理退庫的規定。

對騙取出口退稅的處罰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規定停止其出口退稅權。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稅務機關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期間發生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退(免)稅,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47號公告補充了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備案手續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放棄適用零稅率,選擇免稅或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放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聲明》,辦理備案手續。自備案次月1日起36個月內,該企業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申報增值稅退(免)稅。

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

關于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準確界定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范圍,切實做好轉持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投資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為該金融企業設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財政部門在確認國有股轉持義務時,按照實質性原則,區分私募基金(含構成其資金來源的理財產品、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的名義投資人和實際投資人。如私募基金的國有實際投資人持有比例合計超過50%,由私募基金(該比例合計達到100%)或其國有實際投資人(該比例超過50%但低于100%)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等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二、國有保險公司投資擬上市企業股權,經書面征詢監管部門意見,能夠明確區分保費資金投資和自有資金投資的,在被投資企業上市時,豁免其利用保費資金投資的轉持義務。監管部門意見同時抄送社保基金會。對于國有保險公司以資本經營為目的的投資,或其控股的金融企業發行上市,仍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三金融企業投資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且投資資金來源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國有股轉持事項:

(一)金融企業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確認國有股轉持義務。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私募基金募集說明書、資金來源結構、持有人名單及相應的法律意見書等。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上報財政部,地方管理的金融企業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被投資企業股東中有多個金融企業的,由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企業牽頭上報。

(二)財政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對提出申請的金融企業出具國有股轉持義務確認函。

(三)金融企業將國有股轉持義務確認函提交擬上市企業第一大國有股東,由擬上市企業第一大國有股東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規定的程序,向相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

(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關規定,做好國有股轉持范圍界定工作,并批復國有股轉持方案。該批復作為有關企業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備文件。

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將本通知轉發各地方金融企業執行,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財金[2013]78號:2013年8月14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

為進一步推進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以下簡稱核定扣除試點)工作,經研究決定,擴大實行核定扣除試點的行業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可商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特點,選擇部分行業開展核定扣除試點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和財政部門制定的關于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扣除標準等內容的文件,需報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后公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各地區試點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公布部分產品全國統一的扣除標準。

三、核定扣除試點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財稅機關要積極推進試點各項工作,妥善解決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財稅[2013]57號:2013年8月28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第一條境內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納稅人)提供跨境應稅服務(以下稱跨境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于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服務,是指向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行廣播影視節目(作品)、轉讓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的報道權或者播映權,且該廣播影視節目(作品)、體育賽事等文體活動在境外播映或者報道。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

通過境內的電臺、電視臺、衛星通信、互聯網、有線電視等無線或者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于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六)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 《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運輸”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

(七)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或者未具有持《臺灣海峽兩岸問船舶營運證》的船舶的;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具有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的船舶的;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或者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但未取得《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或者其經營范圍未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

(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下列應稅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2.往返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以及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除外。

(九)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研發服務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務除外)、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除外)、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遠洋運輸期租服務、遠洋運輸程租服務、航空運輸濕租服務。

境外單位從事國際運輸和港澳臺運輸業務經停我國機場、碼頭、車站、領空、內河、海域時,納稅人向上述境外單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于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物流輔助服務。

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鑒證咨詢服務,以及提供服務時貨物實體在境內的鑒證咨詢服務,不屬于本款規定的向境外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是指為在境外的廣告所提供的廣告服務。

第三條納稅人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屬于跨境服務,應照章征收增值稅。

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跨境服務,必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五條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第六條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免征增值稅的,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七條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的,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同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

(二)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三)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以及第(九)項第2目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六)項、(七)項以及第(八)項第1目、第2目跨境服務的,應提交實際發生國際運輸業務或者港澳臺運輸業務的證明材料;

(五)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六)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跨境服務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復印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字樣,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議的,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納稅人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報送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補正;

(二)報送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全部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將有關資料原件退還納稅人。

(三)報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報送的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對納稅人的本次跨境服務免稅備案不予受理,并將所有報送材料退還納稅人。

第九條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未按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稅。

第十條原簽訂的跨境服務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跨境服務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變化后仍屬于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免稅跨境服務范圍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力、王里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完整保存本辦法第七條要求的各項資料。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納稅人的跨境服務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

篇5

    思考一:為什么外商投資房地產業一邊大面積虧損,一邊大規模資金投入

    福州市城區現有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243戶,1998年企業自報實現房產收入36 763萬元,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僅305萬元,虧損企業220戶,虧損面達90.5%。而與上述情形形成反差的是,1998年福州市房地產業呈現復蘇回升趨勢。中央取消福利分房政策、個人抵押購房貸款政策等相繼出臺,加上銀行利率連續調低,這些因素共同造就了福州市1998年房地產交易量的大幅度上升。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由1997年的189戶增至1998年的243戶,投資總額由1997年的6 .8 億元增至1998年

    的18.5 億元,增幅達172%。

    大面積虧損與大規模資金投入的矛盾,暴露出房地產業存在申報不實的普遍現象,對此,我們認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收入不實。據福州市房產交易所統計,1998年福州市區商品房交易金額為26.15億元,以外商投資企業占全部房地產企業60%的比例,外資企業房地產交易額可達15.69億元,而實際僅申報3.67億元。主要原因是多數企業認為,經營項目利潤尚未形成,或預計該項目由于未售出部分的影響,可能造成經營虧損,因此,盡可能少申報收入。其主要形式有:一是以新造房屋折價銷售給拆遷戶的,其所取得的收入不作“銷售”收入,而是作為土地開發費用;二是售樓價格申報偏低。如福州市二環路一帶民用住宅樓市面售價一般為2000~2500元/平方米,但其房地產企業只申報1500元/平方米,計少報收入近300萬元。三是較多企業采用預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開具正式發票,這部分予收款長期掛在賬上,不作收入。

    二、成本虛列。多數房地產企業由于工期長,與建安企業結算未了結,對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未按已售房面積、收入情況匹配列支成本;有的以預計數開具收款收據入賬,往往造成成本虛增。同時存在大量的不合法的憑證或沒有取得憑證。

    三、費用列支不合理。我們發現,房地產開發企業普遍費用列支較高,尤其是交際應酬費,有的年高達數百萬元;有的企業列支了高于國有商業銀行同等利率水平的借款利息或向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

    四、工程決算不及時。在調查中發現大部分開發項目已完工且也交付使用,除部分商場未出售外,住宅有的已全部銷售,該項目利潤理應得到體現,但目前多數項目工程均未辦理決算,無法核實其真實成本,因而也就無法真實反映企業盈虧情況。

    思考二:現行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中存在問題

    一、稅收政策不能適應企業發展的現狀和特點。福建省現有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性文件是原福建省稅務局于1993年5月制訂的《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閩稅外[1993]32號),該文規定: 以同行業利潤率水平核定預征企業所得稅的作法僅限于中外合作房地產項目,其它期房項目一律要求根據企業收入、成本、費用情況計算其年度利潤率,若出現虧損,則不能征稅。由于目前企業申報多為虧損,在稅務機關尚未做到查賬落實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面勢必狹窄,稅款也不多。國家稅務總局于1995年8月發出《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53號),該文明確規定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預收款收入,當地稅務機關可按預計利潤率或其他合理辦法預計應納所得稅額,按季預征,待該項房地產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后,再按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按預繳的所得稅額計算應補、應退稅額。該文同時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預征實施辦法及預計利潤率的確定方法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但我省尚未出臺這一實施辦法和利潤率確定方法。因此全省制定指導性文件,各地、市結合本地實際管征狀況制定合理利潤率報省局備案,這項工作已勢在必行。

    二、企業納稅意識淡薄,稅務機關征管缺乏力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投資大、周期長、利潤反映不實,欠繳企業所得稅,是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是企業納稅意識淡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稅收管征上的不足。目前,稅務機關對外商房地產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工作,主要在工程項目完工后匯算及一年一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進行。日常的季度申報基本上根據企業申報數錄入電腦。而匯算期間由于時間緊,戶數多,工作量較大,很少能到企業實地查看項目施工、銷售狀況,大部分以納稅人報送資料,稅務機關案頭邏輯審核為主,等項目結算后查賬征收。這不利于稅務機關及時掌握企業開發經營、虧盈狀況等基本狀況,缺乏有效的監控手段。

    思考三:如何進一步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管征

    由于房地產業具有開發投入大,建設周期長的特點,工程決算一般需跨好幾個年度。根據現行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我們認為應結合福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實際狀況,制定核定合理的利潤率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管征措施,其所得額的計算可分別處理如下:

    一、現房銷售所得額的計算

    1. 根據成本費用與收入相匹配的原則,銷售收入以當期實際收取數確定,銷售成本費用按單位售房面積的成本和費用,乘以實際銷售的房屋面積,計算企業當期所得額。另外,根據房地產業的特點,凡工程完工量90%的,稅務機關可視其為現房。

    2. 現房銷售并取得收入的,企業應及時結轉銷售成本,相應的成本和費用應取得合法憑證。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時結轉收入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期房銷售所得額的計算”辦法計算所得額。

    二、期房銷售所得額的計算

    1. 開發經營高層(10層及10層以上)寫字樓、住宅、商住樓并取得期房預收款收入的,由企業根據所得稅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自查。凡企業自報銷售利潤高于4%的,按實際申報數繳納企業所得稅,自報銷售利潤低于4%的,一律按4%的銷售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預征企業所得稅。

    2. 開發經營9層及9層以下寫字樓、住宅、商住樓并取得期房預收款收入的,由企業根據所得稅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自查。凡企業自報銷售利潤高于6%的,按企業實際申報數繳納企業所得稅,自報銷售利潤低于6%的,一律按6%的銷售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預征企業所得稅。

    3.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在商品房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后,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依照稅法規定計算企業實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稅所得額,對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三、屬下列情形,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經審核后確屬虧損的,可暫緩預征企業所得稅

    1. 取得的預收款占項目預計總收入50%以下,并且工程完成工作量在50%以下的,工程項目分期開發的,須以工期為計算單位;

    2. 開發經營高層寫字樓滯銷,預計屬于虧損的;

    3. 建設周期過長,利息支出龐大,預計屬于虧損的;

    4. 因收過橋費等原因導致樓價下跌的;

篇6

在4月初的全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陳德銘提出了今年及今后一段時期的五大改革領域和六大改革重點,并就落實措施作出了部署。

改革步入“四位一體”期

2006年的改革工作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都有所建樹。陳德銘提到,2006年的改革工作呈現點、線、面全面推進的良好局面,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繼續深化,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了強大動力。

就市場主體的建設來看,去年,國家了《關于推進國有資本調整和國有企業重組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的原則、目標和措施。通過重組,中央企業減少到159家。實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的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已達到64.2%。地方國有大型企業已基本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中小企業改制面超過85%。壟斷行業改革繼續深化,郵政管理初步實現政企分開。與此同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體制環境繼續改善。《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來,有關部門已出臺25個配套文件,各地區累計出臺相關法規及政策性文件200多個。目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呈現出新辦企業增加、技術進步加快、產業組織優化、對外貿易擴大、經濟效益提高的良好勢頭。

自商品市場化改革完成之后,我國的生產要素市場化程度穩步提高。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穩步擴大,產業投資基金試點取得進展,直接融資比例大幅度提高。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征地補償制度得到強化,經營性用地出讓和國有土地協議出讓制度繼續規范,國家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農民工務工的體制環境進一步改善。累計12個省份取消了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二元性質劃分。有關部門在100個城市進行了城鄉統籌就業試點。

在市場經濟的宏觀體制建設上,財稅、金融、投資、價格體制繼續完善。政府收支分類改革順利推進,預算管理制度改革不斷深化。已有18個省份實施了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28個省份實行了鄉財縣管改革。全國徹底取消了農業稅,廢除了農業特產稅稅種,調整和完善了消費稅、資源稅、出口退稅和房地產稅收政策,提高了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成功改制上市。農村金融組織的市場準入門檻進一步降低。銀行業資產質量和資本充足率繼續提高。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穩步進行。《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頒布實施。外匯管理制度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投資體制改革積極推進,已有30個省份出臺了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80%以上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了備案制,中央投資管理程序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代建制范圍繼續擴大。資源性產品和要素價格形成機制改革取得積極進展,石油價格綜合配套改革和電價調整方案順利實施,30個省份開征了水資源費,15個城市對居民生活用水實施了階梯式計量水價,建立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布制度。

在社會領域,各項改革取得新進展。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開局良好,惠及5200萬名農村中小學學生。覆蓋全國大中城市的社區衛生服務網絡初步形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擴大到1451個縣(市、區),占全國的50.7%,惠及4.1億農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全面推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開始啟動。文化體制改革全面推開。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健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實個人賬戶試點又擴大了8個省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基本完成。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人數,分別增加1162萬、1954萬、539萬、1757萬和1038萬。25個省份初步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邁出新步伐,29個省份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公務員工資制度和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順利實施。

農村體制改革繼續深化。北京、吉林等8個省份在全省(市、區)開展了農村綜合改革試點,其余省份在12個地級市和262個縣(市)開展了試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穩步發展。集體林權、農技推廣體系、獸醫體制、農墾體制改革繼續推進。

另外,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穩步推進。實施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以點帶面地推進改革,是改革取得成功的一條重要經驗,也是新時期推進改革的有效方式。在上海和天津新區進行的綜合配套改革,今年穩步推進。在上海浦東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三年行動計劃中,70%的改革事項已經推開。天津濱海新區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啟動,已批準設立渤海銀行、渤海產業投資基金、天津東疆保稅港區。深圳經濟特區出臺了《改革創新促進條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邁出可喜步伐,服務型政府建設步伐明顯加快。

確定五大改革方向和七大改革重點

陳德銘說,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還存在著不少隱憂和問題。這些問題,追根溯源是因為改革不到位、體制機制不健全。主要是,企業制度還不健全,相當數量的企業還沒有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還沒有完全形成,生產要素市場化程度不高,資源要素價格形成機制尚未理順;政府職能轉換仍不到位,政府“越位、錯位、缺位”的現象還比較多;社會領域的改革相對滯后,社會再分配調節機制很不健全。因此,2007年和今后一個時期,就需要繼續圍繞消除不利于發揮市場基礎性作用的體制機制障礙、圍繞消除不利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體制機制障礙、圍繞消除不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體制機制障礙,全面推進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體制改革。

據陳德銘介紹,今年及今后一段時期的改革重點將集中在五個方面:一是著眼于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二是著眼于提高競爭力和控制力,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三是著眼于完善宏觀調控體系,推進財稅、金融等體制改革;四是著眼于促進社會和諧,深化社會領域改革;五是著眼于統籌城鄉發展,深化農村體制改革。

而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抓好七大改革重點。一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二要繼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三要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四要加快壟斷行業管理體制改革;五要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六要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七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轉換機制、加強監管的原則,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政策措施,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

具體來說,今年要改進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程序,頒布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修訂《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統一規范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繼續推行代建制,抓緊建立政府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就水、電和石油天然氣等資源類產品的價格,要逐步理順成品油和天然氣價格,適時調整各類水價標準,加快輸配電價改革步伐,完善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政策,推進供熱價格改革。完善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差別電價和水價政策,健全排污收費制度,年底前所有城鎮都要收繳污水處理費,并逐步提高收費標準,所有設市城市都要在規定期限內收繳垃圾處理費。

就壟斷行業管理體制改革來說,要繼續穩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抓緊處理廠網分開遺留問題,推動電網企業主輔分離,健全電力市場監管體制。繼續落實電信和郵政體制改革措施。與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鐵路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改革。

促進非公經濟發展,切實消除“玻璃門”現象,發改委年內將力爭出臺與《意見》相配套的其余12個文件。

針對一些地方踴躍提出的綜合配套改革試點需求,陳德銘強調,發改委擬訂了有關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意見”,但進行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不是給優惠政策,不是搞不平等競爭,而是試圖通過區域性的體制機制的率先創新,推動面上的改革。

發揮改革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