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報告書格式范文

時間:2023-03-24 18:27:5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申請報告書格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申請報告書格式

篇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試用期內同樣可以提出辭職,寫一份辭職申請書就行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2021試用期個人辭職報告申請書5篇,歡迎大家查閱!

試用期辭職申請書范文1尊敬的李總:您好!

很遺憾在這個時候向--正式寫出辭職報告,或許我還不是正式職工,不需要寫這封辭職信。當您看到這封信時我大概也不在這里上班了。

來到這里也快兩個月了,開始感覺這里的氣氛就和一個大家庭一樣,大家相處得融洽和睦。在這里有過歡笑,有過收獲,當然也有過痛苦。雖然多少有些不快,不過在這里至少還是學了一些東西。

在這一個多月的工作中,我確實學習到了不少東西。然而工作上的毫無成就感總讓自己彷徨。我開始了思索,認真地思考。思考的結果連自己都感到驚訝——或許自己并不適合--這項工作。而且到這里來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讓自己這一段時間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賺一些錢,也沒有想過要在這里發展。因為當初連應聘我都不知道,還是一個朋友給我投的資料,也就稀里糊涂地來到了這里。一些日子下來,我發現現在處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而且我一直以為沒有價值的事情還不如不做,現在看來,這份工作可以歸為這一類了。n多的時間白白浪費掉了。我想,應該換一份工作去嘗試了。

離開這里,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確實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

但是我還是要決定離開了,我懇請--和領導們原諒我的離開。

祝愿這里蒸蒸日上!

此致

試用期辭職申請書范文2尊敬的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您對我的信任和支持,讓我加入了---這個團隊。進公司工作已近一個月了,從內心感覺,我完全不適合和勝任現在的這份工作,我辜負了您的希望,做了逃兵,在此向您說聲:對不起。不管怎樣,我還是想早點離開,對您對公司都是最好的選擇。

我剛上班的第一天晚上,是星期一的周會,從會上我就感覺到我的壓力是挺大的。往后的幾天,我每天都在仔細考慮問題,說句實在的,晚上睡覺都沒有以前那么安穩。首先工作方面,我不但必須得從頭開始,而且還要收拾以前的爛攤子,也就是補賬,整理賬目。用友ERP7、8、9三個月的現金賬我根據出納的現金日記賬已經補齊了。可是和以前幾個月的賬目銜接不起來,我一個一個查,結果是07年年末結轉余額時,借貸不平。因08年填制了幾個月的憑證,期初余額已經改不了,所以08年一年的賬目都沒辦法理清,09年也沒辦法結轉準確余額。其次,公司的管理方面,--公司是個家族式的管理模式,有時意見不統一,還真不知該聽誰的。

最后就是我的家庭方面了,我來面試時,公司是五天制的,晚上加班是自愿的,可自從我加入后的這段時日里,我感覺每晚加班到9點或10點甚至更晚是正常的,好像和白天上班沒什么兩樣,有關加班時間,給我最深刻的是上星期一晚周會開到12點,這是我做財務以來還是第一次碰到的。明年我小孩還有我媽都會來廣東,我老公是做業務的,自然是沒多少時間照顧家庭,顯然以我的工作時間是很不合適的。以上幾點是我的個人主觀看法,僅供參考,但都是我的內心感受。因為我知道很多漂亮衣服,但并不都適合穿在我身上。適合自己才是最好的,公司用人也是如此。

今天我已經在OA上發了我的辭職書,如有不便之處,敬請海涵!最后我真誠的祝愿公司的業績能夠蒸蒸日上,公司越辦越紅火。

此致

敬禮

試用期辭職申請書范文3尊敬的領導:

您好!

在經過深思熟慮后我決定辭去目前在公司的職位,現在由于我的個人原因不得不離開公司,給公司造成的不便還請諒解。

加入這個集體一個月了,在這一個月里我成熟了很多,也明白了許多為人處事的道理,在過去的一個月里領導同事都對我很照顧,在這里曾經有過歡笑,有過收獲,也有過淚水和痛苦,公司里和諧的人際關系和良好的工作作風,一度讓我有了找到依靠的感覺,在這里我經歷了開心而又不平凡的一個月,這一個月里的成長將刻在心里一輩子,成為以后生活的一部分回憶,在參加工作之前,因為各種原因我沒有繼續上學,只想盡快逃離學校加入工作才是正確的選擇,現在經歷了一個月的歷練,終于明白原來知識真的很重要,同時由于在工作上總也找不到屬于自己的那種成就感總困擾著自己,不明白自己的前方到底在哪里,這迷茫曾一度讓我痛苦,不明白自己的興趣是什么,自己喜歡什么,適合做什么,這些困惑讓我萌發了想要辭職的念頭,并且也更確定了這個念頭,我想重新返回校園,希望可以經過更深的學習能彌補自己的不足,也希望能夠通過不斷的學習確定自己的定位。

我很清楚現在辭職對公司對自己都是個考驗。現在退出這個崗位以后再想擁有就不可能,可我想試試自己的能力,想通過學習試著開拓更開闊的天地,都說愛拼才會贏,現在我想逃避安逸的現實去挑戰更殘酷的現實,而現在隨著公司規模的不斷的擴大,也正值用人之際,一切工作都必須按計劃進行,本著對公司負責的態度,為了不讓公司因我的離開造成任何損失,我鄭重向公司提出辭職。

能為公司效力的時候已經不多了,我一定會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崗,讓公司與自己都不會有任何遺憾。離開這個公司。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會舍不得,不會忘記領導們的諄諄教誨,不會忘記同事們之間的友善與真誠。也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更上一層樓,擁有更好的發展前景!

申請人:

20__年__月__日

試用期辭職申請書范文4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公司對我的培養,長期以來對我的關心和照顧,使我得到了家庭般的溫暖。和大家在一起的日子里,讓我學到了很多知識,學會了很多為人處事的原則。

來這工作也差不多大半個月了,自我工作至今,客觀評價,我也深切體會到了公司的好,服務好,待遇好,工作好,領導好,是我進過的最劃算的公司。

本打算長期在此工作,但現因個人家庭原因,不得不離開公司!上星期天,已古稀之年的奶奶不幸病倒,至今還躺在家中,自小我就是奶奶一手帶大的,她對我疼愛有加,我們的感情也極其深厚。

經過我的一番深思熟慮,我決定回家照顧陪伴奶奶,這也是一種義務。對于我來說,一個人的孝心遠比工作事業更重要,工作沒了,還可以再找,但一個人沒了孝心,那么在他為人的責任心上也要大打折扣了,當然這是個人之見。

能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會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崗,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離開這個公司,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領導們的尊尊教誨,舍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我很遺憾不能為公司輝煌的明天貢獻自己的力量。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業績一路飆升!公司領導及各位同事工作順利!

現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望領導批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試用期辭職申請書范文5尊敬的___:

您好!

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閱讀我的辭職信。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辭職。

我來公司已經快與兩個月了,也很榮幸自己成為公司的一員。在工作這段時間我學到了很多知識與技能,公司的經營狀況也處在日傾完善,朝著良好的態勢發展。非常感謝公司給與了我在這樣良好的環境中,工作和學習的機會。

但是由于我個人的原因,不得不提出辭職。關于我提出辭職的原因如下:

1、朋友原因,朋友開了一家自考的輔導機構,已多次讓我過去幫忙,我也不好意思再拒絕,所以為了友情我不得不去。

2、工作問題,自我來到貴公司,雖然面試的是銷售一職,但一直不能夠出去為貴公司出力,沒有為公司創造直接價值,實在覺得有愧于您。

3、性格問題,我深刻知道自己愛說愛笑,對于前臺對于文職不太喜歡,不是個做文職的性格,同時我還年輕還需要機會和時間去磨練。

離開這個公司,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領導們的尊尊教誨,更舍不得同事、朋友們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誼。

其實我真的不想走,但基于上述各種原因,我不得不下了一個不得不下的決定,選擇辭職離開。因為帶著情緒、不能保持正常的心態,這樣不會將工作做好,只會對公司不利。

所以,經過長時間深入的思考,我決定還是向公司遞交辭職。

為了盡量減少對現有工作造成的影響,我請求在公司的員工通訊錄上保留我的手機號碼1個月,在此期間,如果有同事對我以前的工作有任何疑問,我將及時做出答復。

最后,特別聲明,我的辭職屬于個人行為,與領導和同事無關。

再次感謝領導對我一直以來的關愛和信任,向所有幫助過我、曾經和我一起并肩作戰的朋友和領導致敬!

祝公司事業蒸蒸日上,步入新的輝煌!

祝各位同事、朋友工作順利!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第三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并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第四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范圍包括:

(一)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各項環境保護設施,包括為防治污染和保護環境所建成或配備的工程、設備、裝置和監測手段,各項生態保護設施;

(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有關項目設計文件規定應采取的其他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并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并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審批權限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六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第七條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非核設施建設項目,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其試生產申請,并將其審查決定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核設施建設項目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首次裝料階段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運行。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試生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或委托下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出審查決定。

對環境保護設施已建成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已按規定要求落實的,同意試生產申請;對環境保護設施或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未按規定建成或落實的,不予同意,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試生產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產。

第九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條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對試生產3個月確不具備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的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驗收的理由及擬進行驗收的時間。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繼續進行試生產。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核設施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

第十一條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驗收材料:

(一)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或調查報告;

(二)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并附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表或調查表;

(三)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為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第十二條對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

對主要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交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編制。

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由建設單位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或環境放射性監測站,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承擔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者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對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結論負責。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時,應組織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成立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

驗收組(或驗收委員會)應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環境保護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和審議,提出驗收意見。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的編制單位應當參與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是:

(一)建設前期環境保護審查、審批手續完備,技術資料與環境保護檔案資料齊全;

(二)環境保護設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經負荷試車檢測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適應主體工程的需要;

(三)環境保護設施安裝質量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驗收規范、規程和檢驗評定標準;

(四)具備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轉的條件,包括:經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健全的崗位操作規程及相應的規章制度,原料、動力供應落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和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標準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六)各項生態保護措施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規定的要求落實,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并可恢復的環境已按規定采取了恢復措施;

(七)環境監測項目、點位、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有關規定的要求;

(八)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提出需對環境保護敏感點進行環境影響驗證,對清潔生產進行指標考核,對施工期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工程環境監理的,已按規定要求完成;

(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要求建設單位采取措施削減其他設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設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關部門采取“區域削減”措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其相應措施得到落實。

第十七條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

對填報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過核查后,可直接在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上簽署驗收意見,作出批準決定。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報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或者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登記卡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分期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九條國家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告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將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有關材料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超過3個月,建設單位未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延期驗收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辦理環境保護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責令停止試生產,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從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的單位,在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的,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3

第一條為了規范通信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各級通信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依法進行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通信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通信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的程序實施。本規定所稱通信主管部門,是指信息產業部、國家郵政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郵政(管理)局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通信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各級通信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四條通信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通信主管部門依照職權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上級通信主管部門可以辦理下級通信主管部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通信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通信主管部門辦理時,可以報請上一級通信主管部門決定。

第六條兩個以上同級通信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行政處罰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通信主管部門管轄;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通信主管部門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通信主管部門管轄。

第七條兩個以上同級通信主管部門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通信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通信主管部門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通信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管轄,受移送的通信主管部門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通信主管部門指定管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管轄。

第三章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九條通信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檢查或者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條當事人進行口頭陳述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筆錄。通信主管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能夠成立的,應當采納。通信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一條經當事人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執法人員、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委托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二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執法人員、聽證主持人應當將當事人的回避申請報告本部門負責人,由本部門負責人決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門負責人擔任聽證主持人的,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其是否回避。

第一節簡易程序

第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統一編號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當場)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通信主管部門報告并備案。

第二節一般程序

第十六條實施通信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十七條除依法可以當場決定行政處罰外,執法人員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通信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呈批表》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

(一)有違法行為發生;

(二)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應受通信行政處罰;

(三)屬于本級通信主管部門管轄;

第十九條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或者進行檢查時不得少于二人。執法人員在調查案件時詢問證人或當事人(以下統稱被詢問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閱核后,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一條通信主管部門為調查案件需要,有權依法進行現場勘驗,對重要的書證,有權進行復制。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作證。

第二十二條通信主管部門在調查案件時,對專門性問題,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應當提交公認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制作《鑒定意見書》。

第二十三條通信主管部門收集證據時,可以采用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本通信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執法人員可以請有關人員見證并注明。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第二十四條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不需要暫扣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基本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應當制作《案件處理意見報告》,報本通信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

第二十六條通信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案件處理意見報告》審核后,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通信主管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可以要求該通信主管部門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舉行聽證。

第二十七條案件調查完畢后,通信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審查有關案件調查材料、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材料、聽證會筆錄和聽證會報告書,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通信主管部門作出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通信主管部門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九條通信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畢;經通信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下90日內不能辦理完畢的,報經上一級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至180日。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三十條通信主管部門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網站)、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本條前款所稱較大數額,是指對公民罰款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10萬元以上;地方通信主管部門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或者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通信主管部門組織。具體實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并由當事人簽字。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并將案卷一并移送。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托人等事項,并通知案件調查人員。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十五條聽證會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組成。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應當由法制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應工作人員等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當事人委托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委托書。

第三十六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相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三)如實回答主持人的提問;

(四)遵守聽證程序。

第三十八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記錄員宣布聽證會紀律、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三)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四)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五)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六)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聽證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并提出處理意見,連同聽證筆錄,報本通信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

第四章行政處罰決定的送達和執行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拒絕接收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第三方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并說明情況,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留其單位或者住所,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

第四十二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內容、方式和期限,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罰款交付指定銀行。

第四十四條對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書應當自當事人的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決定的,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通信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從到期之次日起,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書面申請,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四十六條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拍賣非法財物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四十七條行政處罰案件終結后,應當填寫《行政處罰結案表》,并將全部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附則

篇4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評審工作,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根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原國家教委第24號令)和我校《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制度”)評審,是指學校審計處依法對校內有關部門和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評價。

第三條 內控制度評審的目的,是通過對內控制度的審查和評價,促使被審計單位加強內部管理,從根本上減少和防止弊端產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學校審計處對貨幣資金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與核對銀行賬及支票、收據、印鑒的保管與使用等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

(二) 貨幣資金收付業務是否都由領導審批授權;

(三) 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和財務處理是否經過嚴格審核;

(四) 收、付款業務是否在原始憑證上簽字蓋章,并及時足額入賬,做到日清月結;

(五) 會計與出納是否定期核對日記賬與總賬,主管會計是否定期與銀行對賬、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調整未達賬項,稽核人員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監盤庫存現金,庫存現金的數額是否超過規定限額;

(六) 出納主管的現金和銀行單據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現金收付是否集中辦理并及時解交銀行;

(七) 是否周密地計劃預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數量和時間,以及用于短期投資的資金。

第五條 學校審計處對存貨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存貨的采購、驗收、保管、發貨、裝運、付款、盤存等職務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 存貨的購入、發出是否經過授權和嚴格的審批手續;

(三) 存貨的辦理過程中是否經過采購計劃、銷售計劃、合同、入庫單、發貨單、領料單和賬簿記錄等方面的審核;

(四) 存貨的購銷是否與對方簽訂有效的經濟合同;

(五) 是否設置獨立的存貨驗收部門,所有采購的存貨是否根據合同進行嚴格的驗收,包括核點數量、檢測質量、出具驗收單等;

(六) 是否對存貨進行定期盤點與稽核,保證財會部門與倉庫的賬賬、賬實一致;

(七) 是否及時辦理貨款的結算與清理手續,對延期未付或遲收貨款的存貨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時解決;

(八) 各項存貨的交易是否及時入賬。

第六條 學校審計處對應收款項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接受客戶訂單、調查信用、批準信用、填制銷貨通知、發運商品、結算開單、辦理銷售退回、折讓、收取貨款、會計記錄和核對賬目等職務是否分離,并明確各自的職責;

(二) 是否實行銷貨合同制,根據合同規定的名稱、數量、品種、規格和供應期發貨,并根據合同規定的收款方式和時間及時收回貨款;

(三) 采用賒銷方式售貨時,是否對購貨單位的信用進行了調查,對不符合賒銷標準的購貨單位是否采用現銷制;

(四) 是否根據銷貨訂單發貨,并以發貨單或送貨單作為產成品減少的原始憑證;

(五) 是否根據有關單據和發票及時辦理銷貨款的入賬手續;

(六) 是否定期編制客戶欠款分析表,及時催繳貨款,按期收回并入賬;

(七) 應收賬款的壞賬注銷是否經有關部門審批;

(八) 應收票據的保管與經管現金或一般會計記錄是否分離,票據的承兌是否經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批準,違約票據的沖銷是否經主管人員批準。

第七條 學校審計處對固定資產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固定資產的購置、調出、出售、報廢、對外投資等是否經有關部門授權和審批并履行相應的手續;

(二) 新增固定資產在交付使用時,有關部門對其數量、規格、名稱、出廠或建成日期、備品備件、原始價值、性能、新舊程度等是否逐項驗收,并確定其年限、折舊率,同時填制“固定資產驗收清單”交財會部門入賬,固定資產的出售和對外投資是否對其性能和新舊程度進行檢驗;

(三) 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會部門是否對增減的固定資產在卡片、明細賬和總賬上進行平行登記,是否定期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

(四) 是否建立固定資產的歸囗、檢修和調撥移動等管理制度;

(五) 是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資產盤點,是否及時處理盤虧盤盈。

第八條 學校審計處對對外投資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投資管理部門是否提出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確定投資立項的依據、所需資金、投資時間、預計效益及回收期;咨詢部門或其他部門是否對發行證券單位或接受投資企業的信譽和經濟實力進行調查;財務部門是否會同投資管理部門對投資所需資金的籌集進行可行性分析;實物投資是否對接受投資的項目進行可信性論證;投資項目報告書或立項報告是否經主管領導審批;

(二) 是否通過投資計劃的編制、執行和檢查對投資進行控制,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是否經過領導審批;

(三) 短期投資是否對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進行了分析,長期投資是否對接收投資企業行使所有者的監督權、決策權和投資回收的控制權;

(四) 是否定期對投資效果進行分析,提出投資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五) 是否建立了相關的資產、資金和有價證券收、付制度;

(六) 是否實行投資的總分類核算、明細分類核算,定期與原始憑證和管理部門的實物賬核對,并通過清查盤點實物進行核實,由稽核人員抽查監督;

(七) 股票和債券是否由獨立于投資授權人、投資記賬員與出納員之外的專人保管,并有嚴格的防火、防盜具體措施,是否由內部審計人員或不參加與投資業務的其他人員定期檢查其存在性和賬實是否相符。

第九條 學校審計處對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購入無形資產是否進行了市場調研并編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購入計劃是否經最高管理部門批準;

(二) 是否對協商價格的合理性進行了審核和深入調查;

(三) 是否通過合同方式進行了購入與轉讓;簽訂合同時,是否審查了無形資產的證明文件、有效期和手續的齊備性;

(四) 取得的無形資產是否根據有關憑證及時入賬;

(五) 是否對每期攤銷和期末余額定期進行復核,查明攤銷期限是否合理,攤銷額計算是否正確;

(六) 無形資產的轉讓是否經最高管理部門批準,作價是否合理,轉讓的收入是否及時入賬。

第十條 學校審計處對流動負債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流動負債的經辦人員、記錄人員和業務審批人員是否進行了分工;

(二) 導致負債的業務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金額較大的流動負債業務是否經業務主管人員專門批準或授權執行;

(三) 所發生的流動負債業務是否及時入賬;

(四) 是否由專人定期核對流動負債業務、實有數額及到期日的真實性。

第十一條 學校審計處對長期負債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舉借長期債務是否有借債使用計劃、歸還計劃;最高管理機構是否制訂舉債政策及內部審批程序,審慎地作出借債決策,并與債權方簽訂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與權利;

(二) 舉債投資是否進行了可行性研究,明確款項的數額、用途,測算預期收益,決策后授權財務部門執行;財務部門是否向金融機構提交借款申請,說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額、使用時間和計劃、歸還期限和計劃,并辦理借款審批手續;是否簽訂借款合同并將借款存入銀行,是否在貸款限額內按計劃實際需要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規定還本付息或辦理延期借款手續;

(三) 借款的取得、使用和歸還是否及時、完整地根據有關憑證入賬,業務處理和會計記錄等職責是否嚴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續是否完備;

(四) 是否對長期負債資金的使用和歸還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十二條 學校審計處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資本金的投入、增資、減資、轉讓以及經營結束或破產清算時的清算、分配和歸還等資本業務,是否經最高權力機構審核與授權,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 是否經管理部門授權并以章程形式明確有關部門與人員的職責,劃分不相容職務;

(三) 資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后的增資和清算退還是否經過驗證和評估,認定其真實、合法、正確;

(四) 是否根據評估、驗證并核實后的憑證,將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及時地登記入資本投入明細賬,其后發生的增資、減資變動是否及時地記入明細賬與備查簿中;

(五) 是否對資本金的籌集、存留、增減情況和股利、紅利的分配進行定期檢查清理,驗證投資活動和會計處理是否真實、合法、正確,是否加強了對資本金保值增值的控制。

第十三條 學校審計處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實現的盈利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分配,盈余公積的提留是否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決定;

(二) 留存收益中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是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分配,專戶記錄,不混在一起;

(三) 盈余公積各部分的使用是否經董事會授權批準,用公積金發放股利是否按制度規定予以嚴格限制;

(四) 是否對向投資者分配的股利,以及公積金、公益金等賬戶進行定期檢查清理,驗證其真實性、正確性,是否正確評價資本的增值。

第十四條 學校審計處對主營業務收入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銷售計劃是否以正確、可靠的市場預測和銷貨合同為依據,是否運用科學的方法編制,各項指標的計算是否準確并保持時間和空間上的協調、銜接,是否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

(二) 銷貨合同簽訂是否由專人負責,簽訂合同的程序、形式及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要求,所簽合同是否經部門負責人審批;

(三) 是否在合理分工與協作的基礎上,嚴格劃分有關部門及部門內部成員之間的權限及職責,嚴格劃分不相容職務;

(四) 是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銷貨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等進行嚴格控制,并保證其合法、真實和正確;

(五) 是否建立、健全產品發出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其安全、完整,及時辦理貨款結算和收回;

(六) 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之后,財會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結算制度,恰當地選用結算方式及時進行款項結算并確保結算的正確無誤;

(七) 是否根據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原則和實際情況,合理地設置會計科目、賬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規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五條 學校審計處對產品成本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進行成本預測;成本預測的依據是否可靠、完整,方法是否科學、合理,結果是否正確;

(二) 產品成本計劃是否與利潤、銷售、生產等項計劃和有關技術經濟定額相互銜接、協調,保持先進、合理的水平,并進行指標分解,層層落實;

(三) 是否建立成本歸口分級管理責任制,形成縱橫相連的成本控制網絡;

(四) 是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基礎工作,嚴格、準確計量驗收,健全原始記錄和先進、合理的技術經濟定額;

(五) 各項成本費用支出是否都經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所有的原始記錄是否由專人復核;

(六) 是否正確研究成本計算對象、成本計算期、費用歸集的程序和分配的方法,以及成本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 學校審計處對期間費用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期間費用項目開支計劃、預算、定額,以及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將計劃、預算和定額分解下達到各部門、各單位;

(二) 各部門、各單位發生的期間費用是否事先提出申請,財會部門對照開支標準、計劃和預算進行審核,并經主管人員批準后開支;

(三) 使用經費的各部門、各單位是否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財會部門審查、稽核、記賬是否由不同人分管;

(四) 各項費用開支是否取得真實、合法的憑證,并按規定程序經開支部門、單位主管人員審批,財會部門審核無誤;

(五) 經審核后的各項費用開支是否及時、正確入賬,并于期末全部結轉“本年利潤”賬戶;

(六) 是否通過檢查費用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揭示差異,分析原因,及時將信息反饋給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學校審計處對利潤形成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事先編制年度利潤計劃,并以此為依據編制生產經營計劃和實施措施;利潤計劃控制的依據是否可靠,方法是否科學,計算是否正確。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二) 利潤形成是否有嚴格、合理的職責分工,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

(三) 財會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會計是否負責日常核算和期末結賬的審核,財會部門是否按規定的會計組織核算程序,及時、正確地進行賬務處理,并核查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學校審計處對利潤分配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根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包括分工責任制在內的利潤分配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 是否設專人對凈利潤總額進行審核,正確確定利潤分配基數,并據此按規定的利潤分配順序及規定的稅率、比例,由財會部門編制“利潤分配表”;

(三) 財會部門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是否對“利潤分配表”的內容,逐項進行審核并簽章;

(四) 會計人員是否根據審核的“利潤分配表”填制記賬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無誤后及時登記“利潤分配明細賬”及其他相關賬戶。

第十九條 學校審計處對財務報告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是否制定嚴密的工作程序,明確每一環節的工作內容、質量要求、時間限制、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和權限,以及各崗位之間的相互配合和制約關系;

(二) 是否制定結賬日程表,對結賬程序進行合理安排,并規定每一程序完成的時限,對影響結賬的關鍵環節,提出妥善的對策;

(三) 對本期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是否全部入賬、賬簿與記賬憑證是否一致,復算發生額和余額計算是否正確等,是否嚴格檢查和核對;在編制會計報表前,是否對賬簿與記賬憑證及其所附原始憑證之間、各種有關賬簿之間、賬簿記錄與財產實有數之間進行認真的核對,做到賬證、賬賬、賬實三相符;是否在正確結賬、認真對賬的基礎上,進行試算平衡工作;

(四) 是否嚴格依據會計制度對報表種類、格式、項目排列、項目內容和編制方法的規定編制每一報表,并保證每一報表內和不同報表有數量對應關系的項目之間保持應有的對應關系;對于必須予以反映而會計報表規定的項目內容中無法容納的重要財務信息,是否在相關項目或通過附表、附注等加以說明;

(五) 財會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會計是否對編制完畢的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正確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并簽章;

(六) 會計報表是否按月、季或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審計處對內控制度評審的程序和方法:

(一) 收集與描述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

(二) 健全性與合理性評價;

(三) 符合性測試,評價內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 總體評價,即通過符合性測試,評價內控制度的可信賴程度,確定其對實質性測試的可靠性;

(五) 實質性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