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務員述職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7 13: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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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務員述職報告

篇1

根據局黨組的安排,分別在基層股工作,自己的工作職責是協助基層股股長工作,主要抓好人民調解工作。

一年來,我在局黨組的領導下,在大家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刻苦努力,勤奮工作,遵規守紀,愛崗敬業,圓滿地完成了本職工作和局交辦的各項工作?,F將一年來履職情況匯報如下:

一、認真學習、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

堅持不斷加強學習,為自己開展各項工作提供了強大的思想武器,一是加強對黨的方針政策,社會主義法制理念,黨風廉政等方面的學習。二是按時參加縣局組織的集體學習和各項培訓活動以及政法系統開展的“三大主題”活動,撰寫心德體會2篇。三是認真學習與業務工作相關人民調解工作法規和科學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四是在工作中向同仁們學習,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增強了業務技能,能夠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與局黨組和司法局保持高度一致,為出色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任務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求真務實,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一)人民調解工作

1、草擬了縣委、縣府、目標督查辦、縣綜治辦《關于20__年人民調解工作目標考核辦法》、縣財政局、縣司法局《關于__縣人民調解員調解案件補貼發放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的文字初稿。

2、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文書。為了使人民調解與訴訟制度相銜接,草擬了調解每一件案件應有的11種規范文書初稿。與基層股同志一道做好全縣人民調解工作會人民調解員培訓會的籌備工作,草擬了局領導在全縣人民調解員培訓會上的講話初稿。

3、今年四月,自已草擬并以縣司法局下發了《關于在春耕大忙季前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的通知》,在活動期與局領導和基層股同志一道深入到__等鎮進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4、廣泛開展“有糾紛找司法”矛盾糾紛大調解活動??h司法局制定了在全縣開展構建“有糾紛找司法”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活動的實本文施意見,通過以__的“有糾紛找司法”矛盾糾紛大調解的經驗作法來推動此活動深入開展,進一步推進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有機結合,形成了“領導重視、網絡健全、上下聯動、多方配合、整體推進”的社會化“大調解”工作格局。省司法廳以通報形式交流了我縣做具體作法,并受到高度肯定。

5、審查人民調解案件補貼

(二)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

與局領導和基層股同志一道深入各鎮鄉對20__年已建的司法所房屋檢查驗收和20__年司法所建設的規劃。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

嚴格執行縣司法局(20__)19號文件《關于加強司法所、法律服務所規范化管理的意見》。與局領導和基層股同志一道深入到景福等法律服務所的規范管理進行指導。

(四)積極完成縣局的其它工作

1、收集和編寫人民調解、法律服務、穩定、抗震救災等方面的信息資料12條。

2、積極參加抗震救災,多次與局領導和基層股同志一道深入到抗震救災第一線,查看各鎮鄉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房屋受損情況,參加救災物資下車,自愿向災區捐款__x元。

3、積極參與縣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督查工作。

4、圓滿完成了上報北京奧運會期間穩定情況報告。

5、積極參與__工業圓區撤遷安置工作和我局聯系__鄉貧困戶摸底調查工作以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廉潔自律方面

自己作為一名司法行政公務員,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自覺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廉潔奉公,艱苦樸素,保持了人民公仆的本色,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決定和決議,服從組織安排,嚴格依照辦事。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廉潔奉公、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團結同志,牢記職責,依法行政,“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五、存在的問題和今后努力方向

回顧過去的工作,由于在司法行政機關工作時間較短,有待于加強學習,特別是要虛心地向機關工作經驗豐富同志學習,要加強對鎮鄉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在工作中開拓創新方面還做的不夠,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做到,加強學習,提高綜合素質,提高工作能力和辦事效力。勇于創新,不斷進取,在人民調解工作上要有新特色,積極參與和完成縣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力爭各項工作再上新臺階。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自覺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廉潔奉公,艱苦樸素,保持了人民公仆的本色,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決定和決議,服 從組織安排,嚴格依照辦事。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廉潔奉公、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團結同志,牢記職責,依法行政,“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

篇2

內容提要: 香港囚犯矯正工作經過戰后幾十年的健康發展,已經較為成熟。社會化、法制化、專業化程度較高。香港囚犯矯正工作秉承中華傳統,嫁接英美文化,兼收并蓄各國的科學理念和制度方法,以我為主,務實為用,在學習中揚棄,在實踐中發展,極具適應性和生命力。香港懲教署及所屬各監獄以《監獄條例》作為管理基礎,同時以聯合國厘定的囚犯待遇的最低標準為基本參照,經年積累,懲教機構及其職員的素質、在監囚犯的待遇均達到了目標認可的標準。以懲教署和善導會為中心,構成香港頗具現代意蘊的設施內外的囚犯矯正、幫助系統,市民深刻參與幫助囚犯和更生救助,創造了對國際社會頗具借鑒意義的社會參與范例。

2008年5月,我隨中國監獄學會代表團考察了香港的囚犯矯正工作。在4天的時間里,先后走訪了赤柱監獄和善導會所屬的一些工作機構。

香港社會對服刑人員有多種稱謂,囚犯、犯人、罪犯、服刑人士、在囚人士等概念混用。經過比對,官方文件和監獄職員中使用“囚犯”稱謂的較多,為行文方便起見,本文也采用此概念。

在囚犯矯正領域,香港囚犯矯正社會化分工程度較高,分為以監獄為主的設施矯正和以善導會為主的非設施矯正兩大系統。香港囚犯矯正工作在以下方面較有特色:

一、刑罰執行

香港地區在刑罰執行方面的法治化、社會化、專業化程度很高,主要表現在:

(一)刑罰執行職能的純化

香港監獄系統運行的經費列入每年的政府預算,完全由政府撥付,比較充裕,并且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監獄不需要追求經濟效益,衣食無憂,沒有創收壓力。因而,可以將主要精力用于履行監獄的主要職能。香港監獄獨立性、自主性較強,很少承擔來自縱向和橫向機構加之的行政任務,沒有經常的運動式的考核與檢查,負擔很輕。監獄與社區內的社會團體、公司、機關、民眾保持密切的聯系,也參加不少“共建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其運作特點一是它們不屬于“任務型”而屬于“契約型”,大多由監獄和社會團體簽訂協議,依約定行事。根據各個監獄的不同情況,可多可少,可繁可簡,可出力,可出錢,靈活多樣,運用自如。二是社會團體參與矯正罪犯的活動不是偶爾為之,而是常行的活動,已經較為成熟,監獄不存在疲于應付,不會對刑罰執行活動產生干擾,相反,是一種可以長期依靠的力量。三是懲教署組織監獄職員及家屬參加的公益活動主要是籌款活動,如組織賣物會,將籌得的善款用于慈善事業;為香港世界野生動物基金籌款;等等。為了讓市民了解和幫助更生人士,在全區利用各種媒體,進行廣泛的宣傳活動。監獄和社會組織互為對象,互相幫助,形成了長期的互動關系。

(二)成熟的刑罰執行體系

香港的囚犯矯正由設施矯正和非設施矯正兩個系統組成,已經運作了五十余年。設施矯正由懲教署及以下各類監獄負責;非設施矯正由善導會等民間組織、社區民眾和志愿者實施。二者銜接較為緊密。每當新囚犯入監,監獄會及時通知善導會,善導會馬上派人來監獄,幫助囚犯適應新環境,與監獄、囚犯共同制定囚犯的矯正計劃,并且在該囚犯服刑的全過程中實行定期的、不間斷的幫教、就業培訓和生活指導。囚犯參加社會工作、假釋和釋放后,懲教署安排中途宿舍,進行釋后監管和幫助;善導會為更生人士提供住宿和短期經濟救濟,幫助釋囚渡過困難期,直到他獲得工作,找到住處,按時領到政府的救濟金。善導會還提供無期限的釋后服務。更生人士不管釋放后經過多少年,只要有困難,均可電話或上門求助,善導會將會盡量提供各種幫助和服務。

(三)法治化程度較高

香港在矯正囚犯方面,不僅立法完善,而且有一整套保障法律公正實施的程序,監獄職員的法律意識、依法辦事的能力、操作規章的習慣程度都較高。

1.法律細密、具體、操作性強

對于囚犯違法違規、懈怠、抵抗等行為,香港的監獄法例均給予全面的規制。規定,囚犯的過失和非法行為可能會導致來自獄方的懲戒,共有“對抗監獄長和懲教署其他官員命令或違反監規”、“擅自與其他罪犯接觸”等23種情形。我們熟悉的監獄警察對罪犯實施的懲戒,如訓斥、警告、靜坐反省、面壁思過、記過、短期停止會見(通信、通訊、親情電話、特優會見)、降低處遇、停止參加娛樂活動、停止吸煙、罰款、改變工作、取消勞動獎金、取消呈報減刑(假釋、社區矯正)、計分考拉扣分、嚴管、禁閉、使用戒具、單獨監禁等,與上述23種情形多有重疊,有些名稱不同,內容相似。有了這些規定,囚犯的過失和非法行為將導致監獄對其提起違紀訴訟。這樣,處理囚犯的違紀、抗拒行為就變得規范和簡單了。

2.用程序維護正義

香港的假釋制度在亞太地區是首屈一指的。2000年,香港監獄假釋2 744人,假釋率40.4%,高于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新西蘭、泰國、印尼等所有亞太國家。[1]并且,在港人的理念中,假釋不是刑事獎勵,而是罪犯法定的權利,普遍適用于全體囚犯。囚犯只要服夠了規定的刑期,經過申請,都可以獲得假釋,假釋沒有人為標準,也不需要經過評比考核。香港社會治安良好,刑事發案率遠遠低于西方國家,最近二十多年在全世界廣得好評。[2]這種社會基礎提供了寬待囚犯的現實條件,再加上樂善好施、熱衷參與的民風,使得囚犯適用假釋的比例一直很高。

囚犯保外就醫是最容易滋生特權和腐敗,侵蝕社會公正的領域。香港沒有保外就醫制度,囚犯有小病在監獄醫院內解決,疑難雜癥和大病到社會上的大醫院就醫,瑪麗醫院和伊麗莎白醫院常年預留囚犯病房,囚犯就醫期間由監獄管理人員負責監管,病情減輕后即收監執行。囚犯的醫療費用由政府統一提供。

3.反腐卓有成效

香港對公務員的腐敗行為實行“零忍耐”的刑事政策,沒有刑事犯罪“起刑點”的規定,公務員哪怕受賄一元,也要治罪。遷移到監獄領域,職員吸囚犯一支煙,喝囚犯一杯茶都算受賄,不僅要治罪,更重要的是,將剝奪其后半生的社會福利,可謂損失慘重。所以香港監獄職員和囚犯之間的界限劃得很清,很少有拉拉扯扯和形成不正當關系。職員違法的類型,主要是欺壓囚犯和使用暴力。

香港監獄法例在囚權保護方面,將著力點放在事前控制和預防上。囚犯如果違反以上23條規定,需要給予以下處罰時,必須經過起訴、聽證程序:(1)不超過28天的禁閉;(2)取消不超過2個月的赦免權;懲教署長可批準取消不超過6個月的赦免權;(3)取消不超過3個月的特惠;(4)沒收全部或部分收入;(5)從收入中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以彌補因囚犯丟失、故意損壞、破壞財產所造成的損失。[3]

(四)囚犯權利的法治保障

香港在1982年將“監獄署”易名為“懲教署”,標志著囚犯矯正工作新理念的誕生。港人認為,在被囚禁期間,囚犯與監獄管方的地位并不平等,他們的人權因而特別容易受到侵犯。此外,他們提出投訴時也會遇到不同程度的掣肘,因此,要建立囚犯權利的保障機制和特殊的投訴機制。

香港設有既定的渠道,可供囚犯表達不滿。除了監獄內部的處理投訴機制外,囚犯還可以透過多種外部途徑,就其待遇提出投訴。外部的對象機構主要有五個方面,即太平紳士;立法會議員;行政長官和政府高級官員;申訴專員;非政府組織,如香港人權監察,香港善導會,香港戒毒會,香港基督教更新會及基督教牧愛會。其中,申訴專員和太平紳士的工作最為規范,在實踐中發揮作用最為經常。我們收集到一些監獄職員欺壓囚犯,對囚犯使用暴力而被懲處的案例,其中有些就是囚犯投訴后他們處理的。

1.申訴專員

香港法律吸收英美文化精神,強調市民人權的保護。很早就建立了申訴制度,回應市民的權利訴求。20世紀60年代時,是向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或市政局議員提出投訴,1989年成立專門的“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受理市民投訴。申訴專員獨立于政府,獨立從事調查活動,政府有關機構對于申訴專員的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必須做出解決回應。

每名新進入懲教院所的囚犯會在墻上看到一張申訴專員公署提示投訴的告示,并獲發一份有關申訴的資料單張。他們如果要向申訴專員做出投訴,可直接寫信提出,或填寫申訴專員公署提供的投訴表格,投遞給公署。囚犯發出投訴信件是免費的。監獄可以檢查囚犯發出的郵件,但是,囚犯與申訴專員的通信,監獄職員是不能檢視的。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開啟搜查,也必須通知該囚犯到場,除非他不愿意到場。

申訴專員遇到下面五種事關囚犯人權的問題時,必須向懲教署詢問:(1)囚犯所得到的治療及藥物;(2)被監獄職員打壓;(3)被剝奪與外界接觸的權利;(4)人身安全受到威脅;(5)進行宗教儀式或參與宗教活動的權利被侵犯。

就囚犯投訴事項,申訴專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到監獄中探訪投訴人。監獄應提供可視、隔音的處所,供申訴專員和投訴囚犯“密談”,這樣做,既可以保障申訴專員的人身安全,又能消除投訴囚犯的顧慮。

在香港監獄,由于囚犯投訴不需要付出什么代價,申訴專員公署每年收到的囚犯投訴都很多。囚犯的投訴主要涉及對處罰的不滿和監獄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對這些投訴的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有相當的難度,因此,申訴專員必須小心處理,以求在維護囚犯權利和維護監管秩序上取得平衡。由于這種平衡的內容并無絕對的標準,申訴專員在做出判斷時,經常是煞費思量。

2.太平紳士

香港的“太平紳士”在社會屬性上類似于人們心目中的“社會賢達”,由香港行政長官選擇和委任。太平紳士的職責主要有兩項:第一,根據《太平紳士條例》的規定,定期探防監獄,會見囚犯,接受囚犯的投訴;第二,巡查監獄的設施和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監獄機關提高處理懲教事務的效率,改善囚犯待遇。目前,香港有362位官守太平紳士及964位非官守太平紳士。一般情況下,太平紳士巡視監獄是每兩星期或每月進行一次。政府當局通常會按每所監獄既定的巡視次數,每次委派兩位太平紳士巡視。

太平紳士接到囚犯投訴后,可以進入監獄調查,監獄應為太平紳士的調查提供方便條件。太平紳士可與投訴囚犯私下談話,借以保障隱私。監獄派員在會面室外駐守,以確保太平紳士的安全。

太平紳士在巡視記錄上記下他們對監獄的觀感,然后將這些記錄送交懲教署,讓高層管理人員了解社會各界對監獄工作的意見,以利于主管機關督導各監獄改進工作。

太平紳士也可就投訴中的問題向監獄查詢。對一些需要有關機構處理的投訴,也要及時轉介。有關機構要把他們采取的行動告知太平紳士。為了保證投訴得到公平、妥善的處理,政府鼓勵太平紳士評核各監獄囚犯投訴事項的發展狀況,提出改進建議。

為了提升太平紳士巡視監獄、處理投訴的專業性和科學性,申訴專員每年都會邀請太平紳士參加公署的“投訴處理”專題研討會,經常安排他們到政府部門參加訪問,透過這些活動讓他們深入了解政府的工作內容和運作機理,提升處理投訴的技巧和質量。

二、組織和人事

香港監獄的組織與人事制度本著求實求效的原則建立與運行。

(一)專業化架構

1841年香港設立第一所監獄,歸警隊管理,首長為“裁判官”。1879年,香港設立“監獄監督”管理監獄,監獄正式脫離警隊的管理。1938年成立“監獄署”負責管理監獄,1982年將監獄署更名為“懲教署”,負責管理監獄至今。1997年前,懲教署是布政司保安科下的一個署級部門?;貧w后,懲教署成為政務司保安局下的一個署級部門。

懲教署負責管理26所懲教院所,3間中途宿舍,2間羈留病房,一所職員訓練院以及一個押解組,工作人員7千多人。懲教院所實行“類中分層”的分類模式;遵循“以刑期為主,以犯罪類型為輔”的劃分標準。即先將全體囚犯分為成年男犯監獄、成年女犯監獄、未成年人管教所三個大類;④然后在每一個類型的監獄中,又以刑期和犯罪類型為主要標準,給囚犯評定安全等級,分別關押到五種不同保安等級的監獄中。

各種保安等級的監獄的劃分標準和囚犯的服刑內容是:(1)高度設防。主要囚禁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大的罪犯。他們一般犯有較嚴重的罪行,刑期中等以上,包括被判處終身監禁和死刑的囚犯。②高度設防監獄配備各種現代化的監控設施,囚犯只能在室內工場工作,而不能從事戶外工作,晚間囚犯住單人囚室,而不許共處一室。目前香港高度設防的機構有6所,即赤柱監獄、石壁監獄、荔枝舟收押所、壁屋懲教所、大欖女懲教所、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2)中度設防。關押罪行較輕,刑期較短,人身危險性較小的囚犯。中度設防的機構中,囚犯可以共處一室關押,監視和控制相對較松,囚犯可以在監獄范圍內從事戶外工作。中度設防的機構共5所,即芝灣懲教所、袁靈洲懲教所、埔坪監獄、白沙灣懲教所和域多利監獄。(3)低度設防。主要關押刑期將滿的囚犯、表現較好的囚犯和初次犯罪的人,刑期一般在3年以下。囚犯可以在戶外工作,生活較自由。香港的大部分懲教機構都是低度設防,共16所,即:芝蘭更生中心、蕙蘭更生中心、勵志更生中心、勵行更生中心、勵敬教導所、勵新懲教所、歌連臣懲教所、袁靈洲戒毒所、羅湖懲教所、馬坑監獄、壁屋監獄、沙咀勞教中心、大欖懲教所、大潭峽懲教所、洞頭懲教所。(4)更新中心。用于收押年輕犯人,主要對他們進行心理治療和各種教育、訓練,以幫助年輕人盡快回歸社會。目前共有四所:接受第一階段更生訓練的年輕女犯關押在芝蘭更生中心,完成訓練計劃后轉入蕙蘭更生中心;接受第一階段更生訓練的年輕男犯關押在勵志更生中心,完成訓練計劃后轉入勵行更生中心。更生中心的探視時間較為寬松,勵行更生中心和蕙蘭更生中心每周任何一天均可探視,無公共假期的限制。(5)中途宿舍。是一種過渡性的懲教機構,在囚犯離開上述封閉機構后,為其提供融入社會的各種幫助。目前香港有紫荊樓、百勤樓、豐力樓三所中途宿舍。紫荊樓接收從教導所或戒毒所釋放的女性受監管者以及參加“釋前就業計劃”、“監管釋囚計劃”的成年女犯;百勤樓接受參加“監管試釋計劃”、“釋前就業計劃”,“有條件釋放計劃”、“監管釋囚計劃”及戒毒所的成年男犯;豐力樓接受從勞教中心、教導所、戒毒所釋放的年輕男性受監管者。入住期長短不一,視每個囚犯的更生進度和現實需要而定。周末和假期通常會批準他們外出訪問家人和朋友,以便他們能盡快融入社會。宿舍也鼓勵家人及朋友來訪,支持宿舍的工作,以利囚犯更快的改過自新。

香港各監獄均實行扁平式管理,內部管理層次較少,沒有“分監區”一級機構的設置,實行監獄直管各個功能區的做法。香港監獄采用扁平式管理的條件和理由是:其一,由懲教機構專業化架構分層的現實決定,香港的監獄都是小監獄,只有少數幾所監獄關押超過千人,全港最大的赤柱監獄,設計關押能力只有1 554人,我們訪問的那天,實際關押著991人。大多數監獄都是關押幾百人,有的監獄只關押十幾人。這種狀況為實行扁平式管理提供了物質條件。其二,監獄職能純化,沒有額外的行政負擔和經濟負擔,需要監獄首長操心的事項較少,需要解決的問題限于內部,處理起來比較簡單。其三,市場高度發達,監獄內部個崗位專業化分工的程度很高,職責劃分清楚,不養閑人,推諉、扯皮現象少見,制度運行順暢,運行成本較低,一個首長有可能同時管理更多個數的部屬。

(二)首長負責制

香港各監獄實行監獄首長負責制,高層管理人員很少。以赤柱監獄為例,關押囚犯一千多人,高級管理人員只有3人,即總監督1人,監督2人,③占全體監獄職員的3‰。監獄首長的權力卻很大,可以對所屬的任何部門和崗位直接發號施令,監獄的自主權力也很大,日常管理事務中,需要向懲教署請示的事項很少。

但在事關囚犯權益和容易滋生腐敗的事項上,監獄首長的權力卻要受到來自政府和社會團體的約束和監督。香港公務員隊伍向以廉潔、高效在世界著稱,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們著名的三項制度,即精干高效的文官制度、遍及各行各業的行政咨詢制度、極具權威的廉署制度。監獄首長的任職條件,一般必須從事監獄矯正工作10年以上,精通監獄業務,具有高尚品德,模范守法并樂于接受監督。香港共有咨詢委員會500多個,獲得委任,進入咨詢委員會的約5 000余人,其主要作用是溝通政府和民眾之間的信息,反映民意,向政府行政部門提出咨詢和意見。香港監獄工作對委員、對民眾是開放的,透明度相當高,產生腐敗的幾率就要小很多。在人們的心目中,廉政公署的職能是查處貪污,其實,它更大量的工作是預防貪污。它的三個職能部門中,“防止貪污處”負責審查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的工作程序,并向審查對象提出防貪建議,對象單位必須給予配合,做出改進;“社區關系處”則積極爭取市民參加反貪工作,教給他們反貪知識和反貪技巧。再加上香港早已建立了成熟的證人保護制度,查處的貪污案件中,70%的舉報是實名舉報,極大地調動了下屬和居民的反貪積極性,進一步鏟除了滋生腐敗的土壤。港府在其80多個部門中都設立專門的反貪督導委員會或預防貪污小組,懲教署中也有這樣的機構,用權力的制約有效防止了行政首長的腐敗。

監獄制度為防止監獄首長腐敗提供了有力保障,如:囚犯的假釋由本人提出申請,并經由各方人士參加的假釋委員會討論批準,監獄首長個人無權決定。對囚犯較重的處罰,需要經過聽證程序。不設保外就醫制度,從根本上清除了監獄首長借此尋租的可能性,此外,申訴專員在接訴中,太平紳士在巡獄中發現問題都會及時向監獄首長提請注意,起到了防微杜漸的作用。從某種意義上說,牽制和監督制度的設立,既是對權力的限制,也是對監獄首長的保護。

(三)待遇與考核

香港監獄職員的招收、培養、訓練模式節省經費,比較實用。內地監獄警察的學歷教育和業務培訓是融為一體的,統一在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和各省的司法警官職業學院進行,以學歷教育為主。香港不設監獄職員學歷教育學院,青年學生的學歷教育由他們自己報考社會上的各種大學完成。大學畢業后再報考監獄職員。被錄用后,經過職業訓練,然后上崗。在香港監獄系統內,只有懲教署辦的一所“職員訓練院”為職業訓練的常設機構,所有新招募的職員,必須接受23至26周的學習和訓練,然后到懲教機構參加一定時間的實習,經過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崗?!奥殕T訓練院”可同時訓練375人。其培訓分為入職訓練、發展訓練、??朴柧毴N類型?!坝柧氃骸钡慕坦儆蓱徒淌鹪诟鞅O獄選聘的資深職員擔任,他們具有與囚犯打交道的豐富經驗,是各崗位的學有專長的優秀人員。教育訓練內容突出實用性和實效性。

香港按照“終身學習,終身訓練”的原則對監獄職員進行不間斷的職業培訓,按照職員的年齡、崗位、專業,每年進行多次定期或不定期的訓練,每次訓練結束都要考核,必須達標。我們在與幾位中年職員的談話中了解到,他們最怵的是每年一次的體能測試,人人都要過關。所以每個人都在控制體重,參加體育鍛煉。

香港不實行“高薪養廉”制度,這是由香港的經濟情況決定的。2006年,香港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14 000美元,新加坡是31 900美元;2004年內地人均GDP剛超過1 000美元,這些決定了香港沒有條件在公務員中實行高薪養廉。但在待遇上與內地和周邊國家比,又有較大的優越性。香港公務員工資較高,除退休后享受退休金等社會福利外,在職期間還有數目可觀的三項補貼,即住房補貼,醫療補貼、子女教育補貼。職員每月領到的住房補貼就達到工資的40%。香港海多土少,人多地少,寸土寸金,“住”是市民的最大難題,不少市民是以工資的一半付房租的,有的人要付出全部的工資。生活其他開支要靠業余打工的其他收入維持,有些人打著三份工。能夠買得起住房的是少數人,大部分市民住的都是“公屋”,面積只有30多平方米。港府也造廉價屋,售價僅為市值的五成半,但市民購買是有條件限制的。赤柱監獄大部分職員是租住或分期購買公屋和廉價屋的,只有總監督和監督等少數高級管理人員,經過多年的積累,剛剛買了自己的住房。

香港法官的工資高于公務員。法官全部從律師中產生,他們受教育的時間和從業時間都比公務員長。人們在理念中認為,應當讓每個人的教育投資得到回報。港府給予公職人員的待遇也不吃大鍋飯,根據不同的身份,確定不同的待遇。香港的中學分為官立、資助、私立三種,全港400所中學中,官立的只有40所,占10%,其經費全部由政府負擔,教師享受公務員待遇;社團舉辦、政府資助的約占全部中學的80%,學校運行的日常經費由政府資助,但其教師不是公務員,不享受公務員待遇。其余約10%為私立中學。另外,香港的幼兒園全部為私立。監獄系統也是一樣。赤柱監獄的職員分為四種類型,第一類為高級管理人員,為總監督和監督,約占全體職員的3‰。第二類為懲教人員,相當于內地穿制服的監獄民警,有公務員身份,占職員的85%。第三類為懲教工業人員,約占職員的10%,他們穿藍色工作服,相當于內地監獄中的企業管理人員,工作固定,名為“政府雇員”,但又不是公務員;第四類為文職人員,即未列入監獄正式編制,是監獄臨時聘用的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約占5%。四類職員之間的工資級差拉得相當大,待遇區分等級也很明顯。

履行預防犯罪,幫助囚犯和更生人士職責的善導會為民間社會團體,其運行經費主要靠政府資助,但在編、固定的雇員只占40%,其余60%的人員均為它的聘用人員。雇員的工資遠低于懲教人員,但與聘用人員相比,又有很大的優越性。

懲教人員享受公務員待遇,尤其是享有其他市民不能企及的住房津貼,其實際享受的福利,既優于其他政府雇員和聘用人員,也優于大多數企業的員工。所以,監獄職員的社會地位和聲望較高,懲教人員有較強的自豪感和歸屬感。

對監獄職員的考核,在考核項目上,緊緊圍繞職員的崗位和業務,非常具體和細密,如:某一職員負責某一件事,怎樣發動,用時多少,用資源多少,與通常標準和要求相比,這次做得怎樣,記錄都很具體。再如,所有職員,每天一樣帶班,怎樣區分他們的工作質量?他們著重考察個人的努力程度和勤勉程度。如:他們將職員在日常工作中能否用心搜集囚犯信息、發現隱患作為一項重要的考核內容,常年記錄和分析。監獄職員搜集囚犯的犯罪情報越多,有價值的情報越多,被用于決策的情報越多,該職員的考核成績就越高,受獎和晉級的機會也越多。

考核的具體和細密還表現在細致劃分各個不同的崗位,對各個崗位有不同的考核側重點,重在考核每個職員的履行職責情況,以及和往年工作相比的工作狀態和成長進步情況。

監督給職員寫的評語,其風格是使用描述性語言,而少用概括性、評判性語言。特點是就職員所做的幾件具有代表性的事情展開,對職員完成工作的具體情況客觀展示,在用詞上很講究細致入微,客觀描述,而不是籠統的主觀評價。

考核形式上分為從下而上與從上而下兩個方面。每年年終,監獄首長要向全體監獄職員做述職報告,然后由每個職員給首長工作業績打分或寫評語,這些資料提供給監獄首長的上司,作為考核監獄首長的依據。監獄首長根據以下四方面的資料,即管教業績、學習與進步記錄、來自囚犯的評價、來自其他職員的評價,給每個職員寫出評語,確定考核等級??己私Y果只在監獄首長和當事人二者之間公開。當事人認為考核結果不公正,可以提出申訴。這種做法很像日本企業的紅包制度,同樣可以收到激勵和督促的效果,但卻保住了當事人的面子和自尊心;也保護了優秀分子,不至成為焦點,減少了職員間的人際矛盾,不失體面與和諧。

三、管理與教育

香港市民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強,社會治安好而囚犯重犯率高,這源于重犯者絕大多數是涉毒犯罪,是為成癮性犯罪。這種背景也造就了他們管教囚犯上的一些特色。

(一)囚犯管理

香港囚犯管理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很高。細密的法律規定使職員有法可依,減少了不必要的矛盾和風險,同時,還有一整套科學的操作流程,保障制度的實現。我們看到,在監獄的各個功能區、各個操作崗位、墻上都有醒目的提示語,讓囚犯知道在這里可以做什么,應當怎么做,消除了囚犯無所適從的困惑,也隨時提醒囚犯不要違反監規。

懲教機構現在關押囚犯和違規人員1.2萬余人,有懲教人員7千余人,職員和囚犯人數的比例是一比一點幾,不存在警力缺乏的問題,再加上可靠的經費保障,就不需要利用強勢囚犯來管理其他囚犯。監獄和囚犯都沒有完成生產任務的壓力,多數囚犯終將自然獲得假釋。所以,囚犯之間的互相傾軋,囚犯與職員形成不正當關系進而享有特權的情況非常少見。人際關系簡單,監獄職員可以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對囚犯的關心和服務上。

囚犯入獄時,都要參加一個短期啟導班,接受關于機構日常程序、規則、福利、援助的指導。赤柱監獄囚犯的入監啟導教育只有3天。有人說,香港其實就是個大監獄,清規戒律和監獄差不多,所以不用再教育了;再者,香港囚犯的重犯率較高,80%以上為涉毒犯罪,多數囚犯是“老顧客”,不用再提醒了。

赤柱監獄有非常嚴格的囚犯的“一日生活制”,囚犯每天什么時間段在哪個區域活動都有明確的規定,監獄內的住宿區、生產區、生活區、娛樂區、宗教區、學習區的劃分非常清楚,囚犯一整天都在這些區域中活動,只有晚上就寢時,才能回到自己的監舍。

因為是高度戒備監獄,赤柱監獄不僅在監獄大門,而且在監舍、食堂、工場等各個部位的出入口上,都安裝了AB門,由兩處工作人員牽制掌控。任何時候,兩道門都不可能同時打開。我們參觀的每一個工場,身著制服的帶班職員都要立正敬禮,向監督報告工作,非常規范和認真。

赤柱監獄的主體建筑大部分為1937年監獄初創時所完成,幾十年來一直沒有擴建,也沒有做大的改建,只是做一些必要的維護和裝修,以保證其使用功能。近年來,用于監獄建筑的維修費用,平均每年約4千萬港幣。過去押犯經常超編,監獄爆滿,直到2001年新建了一幢甲類囚犯綜合大樓,內有8個工場和256間單人囚室,才改變了監獄擁擠的狀況。我們參觀所見,各處監舍不僅陳舊,而且狹小,樓距很密,即便是在白天,不少房間還需要開燈照明。決定因素是建設經費的短缺。香港社會財富的分布狀態是,財富大量散布在民間,政府控制的數量相對較少。政府的辦公場所都不講排場,一為公眾輿論不容,二也沒有這樣的財力,是一種不得已的選擇。

在實施管理,尤其是在處理自己和囚犯關系的問題上,職員大多采取超脫態度。在需要做出判斷和決定的時候,監獄職員善于把自己變成裁判員而不是當事人。如囚犯以裝病企圖達到個人目的,職員不是簡單地揭穿,和他斗爭,而是順勢而為,送其去醫院檢查,讓醫生來判斷。對那些聲稱有病的囚犯,也安排其臥床休息并派人監護,囚犯因之反而失去了自由,不得不繳械投降。對于抗拒勞動,威脅、辱罵、毆打他人的囚犯,職員不用自己處理,而是由監獄按程序向法院投訴,給該囚犯治罪。對于人身危險性大、暴力傾向明顯的囚犯,適用“隔離囚禁”制度,即在住宿、就餐、做工、娛樂等各種活動中,將該囚犯與犯群隔離開來,一般不超過21天,以弱化危險因素。

(二)囚犯教育

管理上的專業化分類,為囚犯的分類教育、個別教育創造了條件,提供了平臺。港人在囚犯教育方面,具有以下特點:

1.自主型教育

在受教育上,對成年犯人和年輕犯人是區別對待的。年輕犯人要接受一個全面的懲教計劃,內容包括參加職業訓練和各種學習班、輔導班,參加小組活動、康樂活動和體育活動。成年犯人接受教育則純屬自愿性質。監獄開設中文、英語、數學、社會學等課程。囚犯參加何種教育,監獄不作統一規定,由囚犯根據自己的情況申請。囚犯參加教育都視作出工,可以和做工的人一樣領取工資。赤柱監獄的教堂是一處標志性的建筑。港人多信教,參加宗教活動的囚犯較多。監獄的宗教活動由兩名全職司鐸策劃和主持。此外,還有多名自愿探訪者及主持禮拜的義務司鐸協助他們的工作。

2.“大教育”格局

香港囚犯教育的內容和形式都是豐富多彩的。囚犯參加監獄組織的文化學習,參加各種體育活動、娛樂活動,興趣小組的活動、寫書、寫稿、參加宗教活動,接受社會人士和親友的規勸、輔導,對外演講、演出,等等,都是教育的內容。這種格局的安排,適應性較強,可以彌補監獄教育資源和教育內容的不足,也為罪犯教育選擇權的實現創造了條件。1995年起,“在囚人士教育信托基金”開始運行,收到了香港賽馬會等慈善機構幾百萬的捐款。這些錢主要為那些缺少經濟來源的囚犯提供援助,使他們也有機會接受教育。

3.囚犯教育社會化

在與善導會、赤柱監獄同仁的座談中,他們都表達了這樣一種理念:囚犯走上犯罪道路,社區也有責任,因此,社區也要承擔幫助囚犯改進自新的責任。香港的囚犯教育社會化主要表現在囚犯在監教育的社會化和更生人士教育終身化兩個方面。囚犯教育的社會化是從其入監的第一天就開始的。囚犯可以通過監獄購買社會上的各種圖書,報名參加社會上各種類型的學習,但書費和學費需要囚犯自己承擔。監獄在囚犯教育上,沒有采用“包下來”的簡單處理,只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為囚犯建立一個受教育的平臺,起到溝通、協調的作用。此外,監獄也鼓勵和支持社會人士走進監獄,和囚犯建立各種類型的學習聯系,以彌補學歷教育、正規教育的不足。囚犯對市民,尤其是對藝術家、能工巧匠,社會賢達也是非??释模菀仔纬扇谇⒌暮献麝P系。

4.囚犯服刑計劃

“囚犯服刑計劃”是香港監獄囚犯教育方面的一大特色。監獄每收押一名囚犯,就要對其進行社會關系調查和心理測試,與該囚犯談話了解其需求和打算。在此基礎上,由囚犯和獄方共同制定該囚犯的“囚犯服刑計劃”。這是一個長期計劃,對囚犯從入監起到出監止的全部生活做出安排。如果囚犯申請,或社會人士申請,囚犯同意,那么,社會人士也可以成為實現該計劃的主體之一,服刑計劃中將寫進“幫扶協議”的條目內容。服刑計劃對囚犯服刑生活的每一個階段做出內容安排,還有各種保證措施。因為計劃的制訂有囚犯參與,并且充分尊重其價值選擇,目標比較符合每個囚犯的實際情況,所以一般都能較好地實施。“囚犯服刑計劃”的制定和有效實施,為推行囚犯的個別教育提供了堅實的土壤和基礎。

(三)囚犯處遇

在港人的意識中,刑罰的內容就是剝奪自由。一個人犯了罪,觸犯了法律,侵犯了他人的福利,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判處刑罰,剝奪自由,就是償還和贖罪。囚犯服滿了刑期,他和社會就扯平了。因此,對囚犯不應再有額外的懲罰和報應,讓他承受更多的侮辱和痛苦,相反,要盡量讓囚犯過正常人的生活,因為他們和我們一樣是公民,遲早總是要回到社會的。他們同樣需要尊重,不能隨意貶低和侵犯。

戰后50多年來,全世界召開了多次監獄行刑和囚犯待遇的國際會議,每次會議都有新的理念和制度被確立。各國在監獄理念上逐漸趨于認同與融合,各國現在已經普遍認可了刑事法律的保衛社會、保障人權的雙重價值。但在實踐中又有不同的側重。香港在刑罰執行的追求上,更重視保障人權的價值追求。

無論是懲教署還是善導會的文件中,在論及監獄、矯正的宗旨和目標時,都強調懲教人員要“啟發、引導”、“從旁協助囚犯”改過自新。在監獄內部的規章制度中,“協助囚犯”完成什么目標的表述更是隨處可見。在他們那里,囚犯是監獄法律關系的主體,有自主權,監獄職員除了貫徹法律、制度,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囚犯,相反,要尊重囚犯的價值選擇。要努力調動囚犯的積極性,使其自愿參與矯正活動,獲得矯正的實效。

香港囚犯參加工作都是有工資的。在他們的理念中,無償勞動是不公正的,不利于調動囚犯參加工作的積極性,也不利于囚犯釋放后對社會環境的適應。香港監獄企業的社會化程度很高,囚犯工資的確定,也社會上的企業基本一樣,主要是根據工作崗位的勞動強度和技術需求確定不同的檔次。囚犯的工資水平和社會的發展水平相適應,港人大多采用企業加薪的技術、策略來處理囚犯工資問題。如赤柱監獄,囚犯的工資最初定得很低,以后一直保持增長,但每年增長的數量很有限,有時可以忽略不計。如:2002年1月時,囚犯勞動的基本工資為13.89元/周,工資標準按崗位不同分為6等,最低等37.59元/周,最高等112.8元/周。至2008年5月,囚犯的基本工資已經變為14.63元/周,最低39.59元/周,最高118.8元/周。監獄對囚犯工資的使用做出限制,既保護囚犯的財產,也要限制囚犯的消費,以幫助他們形成健康的生活習慣。監獄規定:“囚犯可使用九成工資,購買小食部之物品。舍下的一成則強制儲蓄,但以港幣五百元為上限”。達到此上限后,囚犯“則可使用全數工資購物”。

囚犯工資按日計算,發放標準每年確定一次,以保證囚犯整體的購買力水平不下降。2008年4月12日懲教署將囚犯的工資水平在原有的基礎上上調高了12.4%,原因是署方發現,囚犯的購買力在2007年下半年下降了12.4%,所以做出了加薪的決定。

在飲食方面,也盡可能照顧囚犯的飲食習慣。赤柱監獄的押犯中,香港本地人占74%,內地人占15%,越南人占6%,西南亞等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囚犯占5%左右。囚犯入監后,按照自己以往的飲食及宗教信仰習慣選擇自己的膳食。囚犯可自由試吃一個月,最后確定其中的一種。服刑期間一般就不再變動。

香港監獄注重保護囚犯人權,在處置囚犯權益時,很注意程序的嚴格遵守,發現問題,馬上改進。監督和救濟途徑暢通,有力保障了受處罰囚犯的合法權益。囚犯如果認為監獄對自己不公正,可以直接向懲教署投訴調查處、申訴專員公署、太平紳士、香港法院法官、律師、人權組織等監督者通信、會面,寫給監督者的信件不受監獄的檢查。囚犯檢舉、控告監獄職員和違法行為時,監獄職員要回避,不得監聽。對囚犯檢舉的問題,監獄方面要向監督者做出負責任的答復和說明?!跋愀廴藱啾O察”是獨立的民間團體,經常調查各監獄的囚犯處遇情況,然后向社會發表白皮書,市民可以透過他們的工作,很方便地了解香港監獄囚犯的人權狀況。1997年,“香港人權監察”和“亞洲人權觀察組織”共同調查香港各處的監獄,之后以調查結論為依據,全面介紹香港監獄囚犯的處遇情況,向社會發表了《香港的監獄狀況1997》,這種非由監獄系統自說自話的白皮書,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市民的理解和同情,從而獲得各界對監獄工作的支持。

作為一項常行的工作,懲教署也定期向有關政府部門、新聞媒體通報,系統內囚犯的人權狀況。監獄準備了各種介質和形式的“監獄情況介紹資料”,來訪者可以很方便地索要和拷貝。監獄也透過組織囚犯到社會上演出、演講,參加公益活動等方式,讓囚犯更多地接觸市民,讓市民更好地了解監獄,從而實現良好的監社互動。

在座談和談話中,我們多次請香港同行談一下香港監獄工作幾條成型的經驗,但發現他們沒有這方面的準備,只談了一些具體事項上的改良和發展。他們似乎沒有宏大敘事、提煉經驗的習慣,對“形而上”的東西不感興趣,而著眼于“形而下”的操作研究。在這個方面他們的確很精致。他們對于境內境外的一切優秀事物和先進做法,能夠很快地吸收借鑒,為我所用,帶來自己快速的進步。正如諸多學者描述的那樣,香港是各方文化的薈萃之地,港人的性格中融匯了中國人的倫理觀念、日本人的商業意識、英國人的精明慎重、美國人的高效務實、法國人的公平人權……兼收并蓄外來文化,但缺少自己鮮明的文化特色。這樣,對其他國家、民族的文化影響力,是不能和那些歷史積淀厚重的大國相提并論的。如果要說優點,是它對全球經濟、政治變化很強的適應性。無論是觀念還是制度,總是處在不斷的變化之中,快速的發展之中。

香港同行總是心平氣靜地表達他們的工作理想,是一種積極而務實的行走狀態:“雖然我們不能消滅犯罪,但是我們可以減少犯罪。有些時候,雖然連減少犯罪的目標也難實現,但透過我們的努力,至少可以延緩一些人士犯罪發生的時間”。這種堅韌和踏實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香港是一個注重讀書、注重學習的社會,為香港的持續繁榮提供了源源不斷的動力。在1986到2007的21年間,中國監獄學會派代表團訪問香港囚犯矯正機構38次,香港善導會組團考察內地監獄工作39次。[4]現在,祖國已經11年了,進一步加快、加深了兩地文化的融合,互相學習和借鑒變得更加方便,也更有意義。我們期望著兩地更多的交流和促進,也期望著中國監獄文化在更廣的范圍內向世界各地傳播,對人類社會的進步,產生更加深遠的影響。

注釋:

①在香港認定為成年犯的標準是21歲及以上的囚犯;14—20歲的為未成年犯,通常被稱為“年輕犯人”。

②香港一般將判刑3年以下視為短刑期,3年至6年為中等刑期,6年以上為長刑期。

③香港監獄中的總監督和監督相當于內地監獄的監獄長和副監獄長。

參考文獻

[1]郭建安.刑罰的歷史趨勢呼喚行刑體制改革[J].犯罪與改造研究,2000,(10):3-4.

[2]焦宏昌,周大綱.港澳臺法制概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08.